第三節 勞動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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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利。

    遠征海稻供邊食,豈如多種邊頭地。

     原來漕米到達時,所以不足原額者,多因“覆舟敗挽”之故,“部吏舟人(想系船主),相挾為奸”,遂至挽者,無辜受累,緻“死者不可勝數”,亦雲慘矣。

     四 勞動階級之逃亡 勞動階級之逃亡,因(一)課役之繁苛,(二)天災兵禍之頻仍,(三)貴族富人之兼并土地,生活壓迫。

    在此逃亡中,自耕農,多降為佃戶。

    蓋當時貴族階級,占有百頃或數千頃之莊園,自家奴隸不夠耕種,深感勞動力之缺乏,皆願逃亡之農民居其莊園,為彼工作,稱之為客戶、佃戶,或莊客、寄莊戶。

    《冊府元龜》卷四九五引“天寶十一年诏”雲: 乃别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hellip&hellip并潛停客戶,有官者私營農,如辄有違犯,無官者決杖四十,有官者錄奏取處分。

     足證莊園主人,歡迎客戶(即座客),使其租耕田地。

    客戶對于莊主,所納租稅,皆系谷類,或其他農作物,稅額極重。

    每畝歲稅至一石或五鬥,比諸官稅,多至十倍。

    《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二)引陸宣公之言曰: 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強家,為其私屬,終歲勤勞,常患不充。

    有田之家,坐食租稅,京畿田畝稅五升,而私家收租畝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

     莊客收獲之大半,已納于莊主,數口之家,焉能足食,且除私稅外,中唐以後,并納官稅。

    《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雲: 代宗大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hellip&hellip其寄莊戶,準舊例,從八等戶稅,寄住戶從九等戶稅,比類百姓,事恐不均,宜各自加一等稅。

    其諸浮色客及權時寄住戶等,無問有官無官,亦所在為兩等收稅,稍殷有者準八等戶,餘準九等戶。

     唐初租庸調之制,客戶、寄莊戶皆不納稅,惟自租庸調之法壞,戶稅法興,始納八等戶稅或九等戶稅。

     唐初客戶,因免課役,所以苦于誅求之自耕農,逃入貴族階級莊園,為其寄莊戶者,為數極多。

    代宗課以戶稅,蓋為制止逃亡之風也。

     玄宗開元九年,宇文融為勸農使,檢察天下戶口,得客戶八十萬,時全國戶口計七百餘萬,約占十分之一,則代宗時代,鄉居土著十不存半,客戶尤多。

    《唐會要》卷八五“寶應元年四月诏”雲:“近日以來,百姓逃散,至于戶口,十不存半。

    ”足知安史亂後,人民逃亡為客戶者數量之增加。

    德宗建中初,《通典》卷七謂“土戶百八十餘萬,客戶百三十餘萬”,然據《通考》卷三記載,實不止此。

     兵亂之後,至是三百餘萬,既曰土著,百無四五,是主戶十五餘萬,浮客二百八十餘萬也。

     再據《舊唐書》卷一一八《楊炎傳》:“鄉居地著者,十不四五。

    ”則德宗時代,客戶實占天下戶口之半,為二分之一,比玄宗時代十分之一,相差過巨。

    社會轉變,戶籍浮動,于此益信。

     勞動階級,逃亡數量之激增,影響所及,誠重且大,第一國家财政,收入之減少;第二,貴族階級之大地主,勢力之增大,結果必緻國家貧弱,發生變亂。

    《唐會要》卷八五引“李峤上表”雲: 此等浮衣寓食,積歲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關防,或往來山澤,非直課調虛蠲,阙于恒賦,亦自誘動愚俗,堪為禍患,不可不深慮也。

     因此法律上,對于逃亡,嚴行禁止,違者課罪。

    《唐律疏議》卷二八《捕亡》律文雲: 即人有課役,全戶亡者,亦如之(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有軍名而亡者,加一等;其人無課役,及非全戶亡者,減二等;即女戶亡者,又減三等;其裡正及監臨主司,故縱戶口亡者,各與同罪,不知情者不坐。

     然人民以環境壓迫,逃亡之風依然未減。

    所以統治者對于逃亡善後辦法,另謀良圖。

    第一保護逃亡戶之田宅;第二逃戶複歸,免除租稅;第三編附流民于寄住地戶籍。

    茲分述之如下: (一)保護逃亡之田宅 唐初人民逃亡,地方官皆變賣其田宅,緻其歸鄉,無家可居、無地可耕,殊非撫輯善策。

    玄宗天寶十四年,特令官吏保其田宅。

    《唐會要》卷八五“逃戶”條雲: 十四載八月制,天下諸郡逃戶有田宅産業,妄被人破除,并緣欠負租庸,先已親鄰買賣,及其歸複,無所依投,永言此流,須加安輯,應有複業者,宜并卻還,縱已代出租稅,亦不在征賠之限。

     然保管田宅,究非善策,肅宗乾元三年,乃改為賃租,以充課稅,待逃戶還時歸之。

    同書同卷同條雲: 自今已後,應有逃戶田宅,并須官為租賃,取其價值,以充課稅,逃人歸複,宜并卻還,所由亦不得稱負欠租賦,别有征索。

     倘逃戶歸還無期,出租辦法,亦未盡妥,故至代宗廣德二年,又改授浮客耕種,二年以後,逃戶未歸,即為其所有。

    同書同卷同條雲: 廣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準式據丁口給授。

    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别給授。

     宣宗、懿宗時,又延長至五年,換言之,即浮客耕種逃戶之田地,逃戶五年未歸,始歸其所有。

     (二)免除租稅 人民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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