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勞動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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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階級環境之轉變
所謂勞動階級,乃指勞其體力以謀生活者。
換言之,即農、工、奴隸及商人等。
顧唐代商人,勢力最大。
前引《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雲: 自京師禁飛錢&hellip&hellip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
身雖勞動,勢力可反抗官憲。
所以唐代勞動階級,舍商人不論,隻有農、工、奴隸三者。
奴隸已見于前,工人史料,極為缺乏,故本篇範圍,限于農民方面。
農民分為自耕農與佃戶兩種,兩者之身份地位與經濟狀況,雖各不相同,然皆屬于勞動階級。
我國自古以來,皆以農立國。
農民占國民絕對多數,财政之源,惟此是賴。
因此所遭虐政,受苦特甚。
唐代天寶以前,政治清明,國庫充裕,勞動階級尚不受若何痛苦。
及天寶以後,官多法亂,勞動階級之痛苦,遂如水益深,如火益熱。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自天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
加以驕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制,而經常之法,蕩然盡矣。
由是财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
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
至于鹽鐵、轉運、屯田、和籴、鑄錢、括苗、榷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矣。
蓋愈煩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因“财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于是苛政雜稅,無不從此而生,勞動階級,而大受其害,唐亦以“愈煩而愈弊,以至于亡”。
二 豪強之兼并與貪官之榨取 唐初人口稀少,政治優良,行均田制,人人有田可耕,農民尚不至于饑荒,《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hellip&hellip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笃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hellip&hellip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通典·食貨門》亦雲: (開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
老男、笃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
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
授田數目,大緻相同,授田之後,依例不得賣買,但遇特别情形可以通融,《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即永業田)。
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
已賣者不複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通典·食貨門》亦雲:“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
”據此則,“貧無以葬”“自狹鄉而徙寬鄉”,可以賣田,若從遠役在外任,可以貼。
賃賣買手續,系雙方申牒有司報告。
同書《食貨門》又雲: 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無文牒辄賣買,财沒不追,地還本主。
田地既可私相賣買,則豪富之兼并勢所難免,高宗時,曾下诏禁之。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并,貧者失業,于是诏買者還地而罰之。
然農民為貧困及賦稅所迫,又安能坐待饑困,故雖明知法犯令,亦非出賣田地不可。
《冊府元龜》卷四九五“田制”條引“開元二十四年诏”雲: 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兼并,莫懼章程。
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可見當時田地買賣,極其盛行。
豪富之家,不獨蔑視法章,收買貧民土地且恃勢橫行,公然霸占。
此事始于太宗時,而盛于高宗。
茲據《舊唐書》舉例如下: 召拜澤州刺史&hellip&hellip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并劾而追奪,分給貧戶。
(卷五八《長孫順德傳》) 永徽五年,累遷洛州刺史,時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頤都括獲三千餘頃,以給貧乏。
(卷一八五《賈敦頤傳》) (宇文融)密奏從願廣占良田,至有百餘頃。
(卷一○○《盧從願傳》) 所占田地,幸賴賢明官吏依法奪回,分給貧戶,但為官者,安得人人如此,諒已被占而無從收回者,必不在少數。
自來縣令,循吏少而貪官多,唐朝地方官,除少數清廉外,類多貪污,榨取農民。
《全唐文》卷六六七白居易《論王锷欲除官事宜》雲: 王锷在鎮日,不恤凋殘,唯務差稅,淮南百姓,日夜無憀,五年誅求,百計侵削,錢物既足,部領入朝&hellip&hellip凡有耳者,無不知之。
污吏對于貧苦無救之農民,竟至“五年誅求,百計侵削”。
待“錢物既足”,複升官晉爵“領入朝”。
吾不知唐朝綱紀,猶有存者乎。
當時地方官吏之榨取,半為肥己,半為奉上,《舊唐書》卷八一《李敬玄傳》雲: (元素)有吏才,初為武德令,時懷州刺史李文暕将調,率金銀造,常滿樽以獻,百姓甚弊之,官吏無敢異議者。
元素抗詞固執,文暕乃損其
換言之,即農、工、奴隸及商人等。
顧唐代商人,勢力最大。
前引《新唐書》卷五四《食貨志》(四)雲: 自京師禁飛錢&hellip&hellip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
身雖勞動,勢力可反抗官憲。
所以唐代勞動階級,舍商人不論,隻有農、工、奴隸三者。
奴隸已見于前,工人史料,極為缺乏,故本篇範圍,限于農民方面。
農民分為自耕農與佃戶兩種,兩者之身份地位與經濟狀況,雖各不相同,然皆屬于勞動階級。
我國自古以來,皆以農立國。
農民占國民絕對多數,财政之源,惟此是賴。
因此所遭虐政,受苦特甚。
唐代天寶以前,政治清明,國庫充裕,勞動階級尚不受若何痛苦。
及天寶以後,官多法亂,勞動階級之痛苦,遂如水益深,如火益熱。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自天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
加以驕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制,而經常之法,蕩然盡矣。
由是财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
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
至于鹽鐵、轉運、屯田、和籴、鑄錢、括苗、榷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矣。
蓋愈煩而愈弊,以至于亡焉。
因“财利之說興,聚斂之臣進”,于是苛政雜稅,無不從此而生,勞動階級,而大受其害,唐亦以“愈煩而愈弊,以至于亡”。
二 豪強之兼并與貪官之榨取 唐初人口稀少,政治優良,行均田制,人人有田可耕,農民尚不至于饑荒,《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hellip&hellip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笃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hellip&hellip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
《通典·食貨門》亦雲: (開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
老男、笃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
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
授田數目,大緻相同,授田之後,依例不得賣買,但遇特别情形可以通融,《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即永業田)。
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
已賣者不複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
《通典·食貨門》亦雲:“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
”據此則,“貧無以葬”“自狹鄉而徙寬鄉”,可以賣田,若從遠役在外任,可以貼。
賃賣買手續,系雙方申牒有司報告。
同書《食貨門》又雲: 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無文牒辄賣買,财沒不追,地還本主。
田地既可私相賣買,則豪富之兼并勢所難免,高宗時,曾下诏禁之。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并,貧者失業,于是诏買者還地而罰之。
然農民為貧困及賦稅所迫,又安能坐待饑困,故雖明知法犯令,亦非出賣田地不可。
《冊府元龜》卷四九五“田制”條引“開元二十四年诏”雲: 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兼并,莫懼章程。
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
可見當時田地買賣,極其盛行。
豪富之家,不獨蔑視法章,收買貧民土地且恃勢橫行,公然霸占。
此事始于太宗時,而盛于高宗。
茲據《舊唐書》舉例如下: 召拜澤州刺史&hellip&hellip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并占境内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并劾而追奪,分給貧戶。
(卷五八《長孫順德傳》) 永徽五年,累遷洛州刺史,時豪富之室,皆籍外占田,敦頤都括獲三千餘頃,以給貧乏。
(卷一八五《賈敦頤傳》) (宇文融)密奏從願廣占良田,至有百餘頃。
(卷一○○《盧從願傳》) 所占田地,幸賴賢明官吏依法奪回,分給貧戶,但為官者,安得人人如此,諒已被占而無從收回者,必不在少數。
自來縣令,循吏少而貪官多,唐朝地方官,除少數清廉外,類多貪污,榨取農民。
《全唐文》卷六六七白居易《論王锷欲除官事宜》雲: 王锷在鎮日,不恤凋殘,唯務差稅,淮南百姓,日夜無憀,五年誅求,百計侵削,錢物既足,部領入朝&hellip&hellip凡有耳者,無不知之。
污吏對于貧苦無救之農民,竟至“五年誅求,百計侵削”。
待“錢物既足”,複升官晉爵“領入朝”。
吾不知唐朝綱紀,猶有存者乎。
當時地方官吏之榨取,半為肥己,半為奉上,《舊唐書》卷八一《李敬玄傳》雲: (元素)有吏才,初為武德令,時懷州刺史李文暕将調,率金銀造,常滿樽以獻,百姓甚弊之,官吏無敢異議者。
元素抗詞固執,文暕乃損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