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賤民階級

關燈
llip戒家奴毋出外,忽遣奴取漿公廚,既而悔焉,曰:“要當借汝頭以明法。

    ”命斬奴,奴稱冤&hellip&hellip(《新唐書》卷九五《窦軌傳》) (張)直方至,宣宗&hellip&hellip下遷骁衛将軍,奴婢細過辄殺。

    (同上卷二一二《張直方傳》) 奴私侍兒,詢将戮之,奴懼,結牙将作亂,夜攻詢,滅其家。

    (同上卷一三二《沈詢傳》) 平心論之,張直方以細故殺奴,猶可說也。

    窦軌自遣奴出外取漿,反謂為犯法,執而殺之,實屬無道。

    按律,犯法者,軌也。

    軌縱不自繩,亦不應處奴以死罪。

    在法律上,明白規定,奴奸婢者杖九十,何況又為和奸而非強奸,沈詢直欲法外用刑,加以死罪,故無怪其反也。

     至于奴殺主,則認為大逆不道,縱遇國家特赦,亦不在赦例。

    《唐大诏令》雲: 武德元年&hellip&hellip自五月二十日昧爽以前,罪無輕重&hellip&hellip皆赦除之。

    子殺父,奴殺主,不在赦限。

    (《神堯即位赦》) 《新唐書》卷八五《窦建德傳》亦雲: 滑州刺史王軌為奴所殺,奴以首奔建德,建德曰:“奴殺主,大逆,納之不可不賞,賞逆則廢教,将焉用命?”命斬奴而反軌首。

     奴本有功于建德,惟在此主奴階級森嚴之下,反受犧牲,嗟哉賤民。

    (三)訴訟上 唐代良奴訴訟,雖有明文規定。

    惟實際上,矛盾多端,茲據《唐律疏議》律文記錄如下: 部曲、奴婢為主隐:皆勿論。

    疏議雲,“部曲、奴婢,主不為隐,聽為主隐,非謀逆以上并不坐”。

    (卷六《名例六》) 按“同居相為隐”,本為唐律原則。

    惟遇謀反、謀叛、謀大逆三大事,則奴不得為主隐,必訴于官。

    不然,萬一事發,則同沒入官。

    然若除此三大事,奴隸訴主,亦受死罪。

    《唐律疏議》雲: 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告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流。

    (卷二四《鬥訟四》) 至于主告奴,且為誣告,該得何罪?同書又雲: 其主誣告部曲奴婢者,即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坐例(同卷同條)。

     主誣告奴,既不在坐例,若非誣告,更不用說矣。

    法律雖如此規定,然奴告主,縱是謀反,謀逆,亦“官官相護”,奴反受罪。

    《新唐書》卷九七《魏暮傳》記載,即足證明: 大理卿馬曙有犀铠數十首,懼而瘗之。

    奴王慶以怨告曙藏甲有異謀,按之無它狀,投曙嶺外,慶免。

    議者謂奴訴主,法不聽,暮引律固争,卒論慶死。

     奴隸告主,律有明文,惟議者反謂“奴訴主,法不聽”,究不知何所據而雲然。

    可知唐代社會,乃以“入主出奴”為原則,固不斤斤于法律也。

     茲為簡便起見,綜合主奴處罰不平等之事項,表列如下: 然賤民身份,雖然卑下,不過遇本主勢盛一時,亦常狐假虎威,欺侮良人,以下記錄,可為一般之鑒: 成安公主奪民園,不酬值,朝隐取主奴杖之。

    (《新唐書》卷一二九《李朝隐傳》) 時大行将蒇陵事,禁屠殺,尚父郭子儀家奴宰羊。

    (同書卷一三〇《裴谞傳》) 張易之家奴,淩暴百姓,橫甚,元忠笞殺之。

    (同書卷一二二《魏元忠傳》) 不過此舉,總非賤民之幸,蓋憑勢侮良,取得财物,不一定歸為己有,惟發生禍端,則一身承當。

    所謂“小人得勢,自忘形穢”,可笑亦複可憐也。

     七 賤民階級之解放運動 唐代賤民,既如此其多,所受待遇,又如此其苛,然本主中,不乏仁慈;賤民中,亦不少英傑,起而為解放運動。

    解放運動之方式,約分為被動與自動兩種。

    被動之解放,又分為(一)國家及本主恩免,(二)主亡及老免兩種。

    自動之解放,亦分為(一)逃亡,(二)叛變兩種。

    茲分述之如下: (一)被動之解放 1.國家及本主恩免。

    此種恩免,隻限于官賤民。

    唐代官賤民之解放,經三個階級,即前所謂“一免為番,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是也。

    此種制度,至元改為“一免為良人”。

    按唐太宗初即位,即放宮女三千餘人,後世傳為美談。

    茲列舉唐代國家恩免之情況,如下: 太宗貞觀二年三月&hellip&hellip遣禦史大夫杜淹巡關内諸州。

    出禦府金寶,贖男自賣者,還其父母。

    (《舊唐書·太宗本紀》) 敬宗&hellip&hellip放掖庭内園沒入者。

    (《新唐書》卷八《敬宗本紀》) 文宗&hellip&hellip出宮女三千,省教坊樂工翰林伎術冗員千二百七十人。

    (同上卷八《文宗本紀》) 文宗&hellip&hellip出宮女千人。

    (同上) 至于本主恩免,例亦不少,爰錄之如下: 羅讓累遷至福建觀察使,兼禦史中丞,甚著仁惠,有以女奴遺讓,讓訪其所自曰:本某寺家人兄姊九人,皆為官所鬻,其留者唯老母自,讓慘然焚其書,以歸其母。

    (《太平禦覽》卷五〇〇《人事部·奴婢》)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輔公祐功,賜奴婢百人,大亮曰:“汝輩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為賤隸乎。

    ”一一皆放還。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 (韓公)請燒棄佛骨,疏入,貶潮州刺史,移袁州刺史,百姓以男女為人隸者,公皆計,傭以償其值而出歸之。

    (《李翺文集·故政議大夫行尚書吏侍郎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贈禮部尚書韓公行狀》) 所謂“丹書”,乃官賤民籍,由來已久,《左傳·襄公二十三年》謂“裴豹隸也,著于丹書”。

    《唐大诏令》卷五“改元天複赦”亦有“丹書之辱”之語。

    故賤民解放為良,在官奴方面必毀丹書,在私奴方面,必除附籍。

    唐代私奴,除附籍之手續,《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一》規定如下: 諸放部曲為良,已給放書,而壓為賤者徒二年。

    若壓為部曲及放奴婢為良,而壓為賤者,各減一等&hellip&hellip疏議雲:依戶令放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并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以下連署,仍經本署申牒除附。

     據此則私奴被放為良,須經三道手續,第一家長予手書,第二長子以下連署,第三本署申牒除附,方為合法。

    倘不依此手續,詐除名者,律有明文,須受處罰。

     諸詐自複除者,詐死及詐去工樂雜戶者,徒三年。

    疏議雲:&hellip&hellip詐去工樂雜戶等名字者,徒二年,其太常音聲人,州縣有貫,詐去音聲人名者,亦同工樂之罪。

    (《唐律疏議》卷二五《詐僞》) 足知唐代賤民,無論官私,一“進”一“放”,皆有一定之程序,不可混忽輕視。

    倘經放為良,不改本行,亦受處罰,《唐律疏議》卷四《名例四》疏議雲: 工樂雜戶之類,會赦之後,經責簿帳,即須改正,不改正,亦如本犯之律。

     2.主亡及老免 倘遇本主死亡,或本身年老,皆可免為良人。

    《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一)雲: 武宗即位,廢浮圖法,天下毀寺四千八百,招提蘭若四萬,籍僧尼為民二十六萬五千人,奴婢十五萬人,田數千頃。

     此為本主喪亡,解放為良之例,前引《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

    年六十及廢疾,雖赦令不該,并免為番戶;七十則為良人,任所居樂處而編附之。

     此為老免之例。

    六十及殘疾者免為番戶,七十者免為良人。

    至于賤民解放後之善後辦法,國家亦妥為籌措,據《新唐書》卷五一、五二《食貨志》記載,約分為三項(文長不錄)。

     (1)奴婢縱為良人,給複三年; (2)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3)武宗即位,廢浮圖法&hellip&hellip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家奴婢。

     蓋賤民于解放前,多系無産階級,一經解放,倘不善為其後,豈不置之于死地,或逼之走險。

    所以附寬鄉,給田畝及複三年之辦法,自為解決賤民生活必不可少之圖。

     (二)自動之解放 1.逃亡 賤民如此受壓迫,稍有志氣者,絕難忍受,倘有機可乘,當然“三十六計,走為上計”。

    不然,即發生暴動,打倒統治者。

    茲先叙其逃亡事實如下: 代宗纂業之始&hellip&hellip元載專政&hellip&hellip及載受戮,而逸奴為平盧軍卒。

    (《杜陽雜編》卷二) 李宜得本賤人,背主逃,當玄宗起義,與王毛仲等立功,宜得官至武衛将軍,舊主遏諸途,趨而避之,不敢仰視&hellip&hellip(《朝野佥載》) 官奴曹達犯罪,(王)勃匿之,既懼事洩,殺達滅口,事覺當誅,會赦除名。

    (《全唐文》卷一七七“王勃”) 惟法律上,對于賤民逃亡及藏匿之者,處罰頗嚴。

    《唐律疏議》雲: 若得逃亡奴婢,不送官而賣者,以和誘論;藏匿者減一等,坐之。

    即私奴婢買子孫及乞取者,準盜論,乞賣者,與同罪。

    (卷二〇《賊盜四》) 諸官戶官奴婢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部曲私奴婢亦同)。

    主司不覺亡者,一口笞三十,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故縱官戶亡者,與同罪;奴婢,準盜論。

    即誘導官私奴婢亡者,準盜論,仍令備償。

    (卷二八《捕亡》) 諸部内容止他界逃亡浮浪者,一人裡正笞四十,四人加一等;縣内,五人笞四十,十人加一等。

    州随所管縣通計為罪。

    各罪止徒二年,藏官戶部曲奴婢亦同。

    (同上) 足見當時奴婢逃亡之多,國家為防微杜漸,乃設此嚴刑,“官戶官奴婢逃亡者,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至于私賤民方面,則無法律規定,概由本主自由處置,蓋“奴婢既同資财,即合由主處分”,本為國法所許。

    因此私奴逃亡,不幸中途拿獲,處罰較為嚴重。

    《朝野佥載》上雲: 筋斷須續者,取旋覆根絞取汁。

    以根相對,以汁塗面而封之,即相續如故,蜀兒奴逃走,多刻筋,以此續之,百不一失。

     私奴逃走捉回,處罰至于刻筋,亦雲慘矣。

    2.叛變 賤民有機可乘,除逃亡外,必起來革命,稱為“奴變”。

    古代羅馬奴變之事,時常發生,就中以斯巴達克斯(Spartacus)之變,勢力最大,幾達到解放目的。

    唐代奴變,《新唐書》卷九〇《丘行恭傳》有重要之記載,爰錄之如下: 行恭有勇,善騎射。

    大業末,與兄師利聚兵萬人保郿城,人多依之,群盜不敢窺境。

    後原州奴賊圍扶風,太守窦珽堅守。

    賊食盡,無所掠,衆稍散,歸行恭。

    行恭遣其酋說賊共迎高祖,乃自率五百人,負糧持牛酒詣賊營,奴帥長揖,行恭手斬之,謂衆曰:“若皆豪傑也,何為事奴乎?使天下号曰&lsquo奴賊&rsquo。

    ”衆皆伏曰:“願改事公。

    ” 此“奴賊”與明末“奴變”,含有同樣意義,皆為反抗統治者之壓迫,謀自由解放而奮鬥。

    倘行恭不以小惠&mdash&mdash負糧牛酒往&mdash&mdash誘之,恐不緻如此結局。

    《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三亦有奴變之記載: (義甯元年)十二月,隴西金城郡奴賊薛舉等,破賊率唐弼于扶風,自稱天子。

    初,弼遣使詣帝歸款,投狀扶風郡,而為薛舉所圍,帝遣援兵往扶風,未至,弼黨在郡城外為舉所圖。

     薛舉為奴賊領袖,自稱天子,聲勢浩大。

    倘能守西陲半壁天下,則中國曆史必起一大轉變也。

    再《新唐書》卷一〇〇《韋弘機傳》亦雲: (高宗)太子弘薨,诏蒲州刺史李沖寂治陵,成而玄堂院,不容終具,将更為之。

    役者過期不遣,衆怨,夜燒營去。

     此役者或為番戶雜戶之官賤民。

    蓋此種人,分番上下,有一定時期,倘及瓜不代,勢必發生暴動,故亦可稱為奴變。

    唐代之“奴賊”“奴變”,皆被壓迫者要求解放。

    可惜素少訓練,終歸失敗。

     再除逃亡叛變外,“贖身”亦為自動解放之一。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山南江淮間,寺家奴婢,比來有敕厘革,或有父母贖男女将歸,歲月既深,今雖搜檢,情非違敕,事恐擾人。

     即此一端,可想當時父母,為子女贖身,或自己贖身,以求解放者,必定不少。

     奴婢既然“律比畜産”,即如今日經濟學所謂“生産手段”。

    蓋生産手段,約分為三類: (1)啞巴之工具:無生命工具,如斧頭、刀、鋸等; (2)半啞巴之工具:雖有生命,而不能充分發表其感情之生物,即家畜等; (3)能言語之工具:有說話能力之人類工具,即奴隸。

     唐代賤民,除工樂、太常音聲人外,即被視為生産手段,則上自國家,下及平民,必視為不可缺少之物。

    所以當時勢家大族,使用賤民之多,與俘獲掠賣風氣之盛,全為此故。

    前引《唐律疏議》雲: 奴婢賤人,律比畜産,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

    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

    (卷六《名例六》) 殺人本當抵命,然賤民相殺,盡可法外施恩,此并不是優待賤民,實乃惠及奴主。

    蓋一奴被殺于前,一奴受刑于後,奴主之生産工具,損失太大,故統治者(多半屬于奴主),為顧全利益起見,乃定此通融法規。

    且唐代社會,勞動人少,坐食人多,賤民為勞動之中堅分子,更不可一日無之。

    《新唐書》卷一四六《李吉甫傳》雲: 國家自天寶以來,宿兵常八十餘萬,其去為商販、度為佛老、雜入科役者,率十五以上。

    天下常以勞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

     所謂“勞苦之人三,奉坐待衣食之人七”,則唐代二百九十年之天下,端賴賤人維持,不言可喻。

    惟當時不加以愛護,且施以種種虐待,律比畜産,生殺由人,可慨也夫! ***
0.07982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