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賤民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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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寬尚書罷郡西歸汴中,日晚維舟,見一人坐樹下,衣服故敞,召與語,大奇之&hellip&hellip舉船錢帛奴婢與之。
同書卷四亦謂“鄭太穆郎中為金州刺史,一日忽緻書于襄陽于司空頔&hellip&hellip賜&hellip&hellip奴婢各十人”。
再有受朝廷賞賜奴婢,而以之轉贈他人者,《新唐書》卷九九《李大亮傳》雲: 李大亮&hellip&hellip以功賜奴婢百口&hellip&hellip縱遣之。
高祖聞,咨美,更賜俚婢二十&hellip&hellip複賜奴婢百五十口,悉以遺親戚。
私賤民贈予,最多不過百五十口,比諸官賤民,相差甚巨。
此種原因,蓋因物主所有,多少不同,故在使用上,現出豐啬之差異耳。
五 私奴婢賣買之狀況 前所謂買賣,是本為良人,而賣之為賤民。
今所謂買賣,是本為賤民,而當作貨物買賣,唐代買賣奴婢,大約限于私賤民中之私奴婢。
蓋“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前已言之。
此種買賣,本為法律所公認。
茲分述其買賣手續,買賣市場,及奴婢價格如下: (一)買賣手續 此種手續,約分為二,第一立券,第二過賤。
《唐大诏令》卷五“改元天複赦”雲: 舊格買賣奴婢,皆須兩京市署出公券,仍經本縣長吏引檢正身,謂之“過賤”,及向父母見在處,分明立文券,并關牒太府寺。
換言之,凡買賣奴婢,須立契約,交有司查驗,方為有效。
不然,應受相當處罰。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上雲: 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
想當時“過賤”(查驗已賣之賤民),必收相當買賣稅,即“奴捐”。
不然,何必費此麻煩手續?且唐以前之東晉,唐以後之元,皆有類似“奴捐”之征收。
《通考·田賦考》上雲: 晉自過江後至于梁陳,凡貨賣奴婢牛馬田宅,有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辍耕錄》上雲: 奴婢又有&mdash&mdash紅契,買到者,則其原主轉賣于人,立券投稅者是也。
東晉“奴捐”,值百抽四,唐代若幹,确數難知,惟據《新唐書》卷一一四《崔從傳》雲:“揚州凡交易赀産奴婢,有貫率錢,畜羊有口算。
”所謂“貫率錢”即每貫百分抽幾。
當時君主,曾視此稅項,大開國庫,設監征收。
《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雲: (武後)&hellip&hellip诏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登萊,以廣軍資(後張廷珪谏止)。
當時登州、萊州,為東口(新羅奴)販賣市場(詳後),“置監”,恐即為征收“奴捐”起見。
再據《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兩京諸市署”條記載,奴婢賣買情況,頗為複雜。
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凡賣買不和而榷固(榷謂專略其利,固謂障固其市)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謂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
若參市而規自入者,并禁之(謂在旁高下其價以相惑亂也)。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賣買不和”條雲:“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
”當時買賣,似有壟斷奴價之商人,及接洽交易之市儈,奴婢販賣,已成為專門商業,盡可批發零賣,收屯居奇,利市三倍,視19世紀歐人販賣黑奴,無以異也。
(二)賣買市場 唐代略賣良人及貨賣奴婢,既極盛行,則販賣市場,勢不可少,最著者為交、廣、泉、荊、益、揚、登、萊等州,茲分别言之如下: 1.交、廣、泉三州 嶺南諸州,貨賣奴婢,前引《唐大诏令》,已經提及。
茲據《柳宗元文集·童區寄傳》雲: 童區寄,柳州荛牧兒也。
行牧且荛,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裡之虛(墟)所賣之。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亦雲: (憲宗)元和四年閏三月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雖處遐俗,莫非吾民&hellip&hellip公私掠賣奴婢,宜令所有長吏,切加提搦,并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有違犯者,準法處分。
再前引同書同條雲:“(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饷遺良口”,可知嶺南道之交、廣二州,及江南道之泉州(福建),為奴婢賣買市場所在之地。
蓋唐代廣州、泉州及交州之龍編(今河内)商業繁盛,外商雲集,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都市”章曾言之。
奴婢既“律比畜産”,自必求售于市,與百貨同列。
前引《唐大诏令》“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物,俱為貨财”,即足證明。
至于黔中道(玄宗時由江南道分出),賣買市場,究在何處,尚待考證。
2.荊、益兩州 依前引《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雲: (武後)&hellip&hellip诏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登萊,以廣軍資&hellip&hellip廷珪上書曰&hellip&hellip荊益奴婢,多國家戶口,奸豪掠買,一入于官。
永無免期。
可知益州、荊州,必為奴婢販賣場所。
不然,武後何以向之市奴。
且以益州而論,當時商業,居天下第二,備極繁盛。
《新唐書》卷一○七謂“蜀為兩南一都會”,《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三亦謂“三蜀奧區,一都之會”。
商業既然發達,賣買奴婢,自所難免。
3.揚州 唐代商場,揚州第一,益州第二,《通鑒·唐紀》卷七五“景福元年”條雲:先是揚州富甲天下,時人稱揚一益二。
《唐會要》卷八六“市”條雲:以廣陵當南北大沖,百貨所集。
揚州商業繁盛,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都市”章言之頗詳,茲不贅。
商業既然繁盛,自為奴婢最好銷售之市場,前引《新唐書》卷一一四《崔從傳》謂“揚州凡交易赀産奴婢,有貫率錢”,想其收入,必定不少。
4.登、萊二州 海盜虜掠新羅人,以登、萊二州為銷賣市場。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有如下之記載: (穆宗)長慶元年三月,平盧軍節度使薛平奏:應有海賊詃掠新羅良口,将到當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者&hellip&hellip起今以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詃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斷禁&hellip&hellip 國家下令禁止,恐系官樣文章,并無實效。
《新唐書》卷二二〇《東夷傳》雲:“遍中國,以新羅人為奴婢。
”足見登、萊二州,賣買奴婢,生意之盛。
無怪武後竟欲“置監”收稅,以裕國庫也。
唐代奴婢,既同畜産,則當時繁華都市,諒皆有買賣。
以上所舉,不過就管見所及耳。
(三)奴婢價格 奴婢價值,清代以年齡大小,決定價格高低,唐代亦然。
前引《唐大诏令》雲: 嶺南諸州&hellip&hellip迫于征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hellip&hellip 此雖指賣良為奴而言,然“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大約良奴皆同,茲據《新唐書》卷一三四《楊慎矜傳》雲: 會婢春草有罪,将殺之。
敬忠曰:“勿殺,賣之可市十牛,歲耕田十頃”,慎矜從之。
由此可知一婢價值,等于十牛;倘是一奴,或不止此,可惜著者尚未考查出之。
茲将其賣買手續、市場及其價格納捐,并列于下,以殿本節: 手續:立券,過賤(查驗)。
市場:交、廣、益、揚、泉、荊、登、萊等州。
價格:一婢等于十牛。
納捐:有貫率錢。
六 賤民階級之身份地位 “奴婢律比畜産”,前已言之。
吾人若明了畜産在社會上所處之地位,則奴婢之身份地位,不言可知。
所以當時誤認良人為奴婢,必受嚴重處罰。
《唐律疏議》雲: 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hellip&hellip者,以略人論,減一等(流三千裡)。
(卷二五“妄認良人為奴婢”條) 諸錯認良人為奴婢者,徒二年。
(卷二六“錯認良人為奴婢”條) 《唐國史補》卷下亦雲: 陸兖公為同州刺史,有家僮遇參軍,不下馬。
參軍怒,欲賈其事,鞭背見血,入白兖公曰:“卑吏犯某,請去官。
” 公從容謂曰:“奴見官,不下馬,打也得,不打也得,官人打了,去也得,不去也得。
”參軍不測而退。
奴見官不下馬,本來“不打也得”,然參軍偏要如此,則賤民身份地位之卑下,想已相習成風矣。
茲從婚姻、刑罰及訴訟三方面叙述之: (一)婚姻方面 賤民階級除太常音聲人外,有兩種特别限制,第一“當色相婚”,第二“當色相養”。
換言之,即嚴階級之分,賤良不能通婚與相養。
不然,必受法律嚴重處罰,《唐律疏議》雲: 諸與奴娶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卷一四《戶婚三》) 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與良人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戶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卷一四《戶婚三》)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卷一四《戶婚三》)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
各還正之。
(卷一三《戶婚二》) 若婢生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
(同上) 賤民娶良女為妻,固然禁止。
同時良人娶賤民為妻,亦非法律所許。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隻許為妾,不得為妻。
此種婚姻限制,幾乎成為中國民法上傳統之法則。
唐以後之《宋刑統》(“戶婚”)、《元史·刑法志》(“戶婚”)及《明律集解》(“婚姻”“婢”)條皆有同樣規定。
然法律上,雖禁止良、賤通婚,不過于處罰上多重賤輕良,故婢及客女等,多給主人随便蹂躏,《開元天寶遺事》雲: 楊國忠于冬月,常選婢妾肥大者,行列于前,令遮風,蓋借人之氣相暖,故謂之肉陣。
所謂“肉陣”,簡直視婢妾如被蓋,侮辱女性,莫此為甚。
至于養良人為子,處罰亦頗嚴重,《唐律疏議》律文雲: 諸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養女杖一百,官戶各加一等,與者亦如之。
(卷一二《戶婚一》) 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
各還正之。
(同上) 疏議:“雜戶養官戶,或官戶養雜戶,依戶令,雜戶、官戶,皆當色為婚,據此即是别戶為準法,不得相養,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應為之法,養男從重,養女從輕,若私家部曲、奴、雜戶、官戶男女,依名例律&hellip&hellip皆同百姓科罪。
” 據此,則不獨賤民,不能養良人為子,即賤民中亦不能互養為子,階級森嚴,有如此也。
(二)刑罰方面 良賤階級,唐代分别極嚴,法律多含有階級性。
所以刑罰上,自難得其平。
同犯一罪,良賤處罰,截然不同。
茲據《唐律疏議》記載,列舉如下: 諸部曲毆良人者(官戶與部戶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人于死),奴婢又加一等。
若奴婢毆良人折跌肢體及瞎其一目者,絞;死者,各斬。
(卷二二《鬥訟二》) 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一等,奴婢又減一等。
若故殺部曲者,絞;奴婢,流三千裡。
(同上) 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徒一年。
(同上) 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
其有愆犯,決罰緻死及過失者,各勿論。
(同上) 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
(同上) 諸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裡;傷者,絞;殺者皆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卷二三《鬥訟三》) 在此六條之中,良、賤不平等,約有四點。
(1)部曲、奴婢殺良人死罪,良人殺賤民者減一等,即流三千裡; (2)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良人殺奴婢流三千裡; (3)奴婢毆良人折跌肢體者絞,諸主毆部曲至死,徒一年; (4)奴有罪,主殺之,不請于官者,杖一百,倘若請官,即為無罪。
又引文第六條,所謂舊主,即經放奴為良之人,論理已與奴無關系,然處罰仍然不同,足見階級名分之尊嚴,終身不變也。
至犯奸淫案,主奴處罰亦各不同,《唐律疏議》律文雲: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
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
(卷二六《雜律一》) 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強者,各加一等。
折傷者,各加鬥折傷罪一等。
疏議雲: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
(同上) 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
(同上)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
(同上) 據此則奴犯奸案,處罰極重約分為三點:(1)奴奸婢杖九十;(2)奴奸良人徒二年半;(3)奴奸主絞。
反之主犯奸案,情形大異,亦分為三點:(1)良人相奸徒一年半;(2)良奸他人部曲等婦女,杖一百;(3)奸己家部曲妻等不坐。
兩相比較,奴奸主則絞,主奸奴妻婢則不坐,一“絞”,一“不坐”,何啻天壤之别。
歐洲中古,地主對于農奴妻子,有“初夜權”。
唐代法律,如此優待主人,主人縱不有“初夜權”,恐奴妻客女,亦與之莫大便宜也。
諸主無故殺奴,隻徒一年,律有明文。
所以唐代主家,無故或因細過,殺奴之事,屢見不鮮。
窦軌&hellip&he
同書卷四亦謂“鄭太穆郎中為金州刺史,一日忽緻書于襄陽于司空頔&hellip&hellip賜&hellip&hellip奴婢各十人”。
再有受朝廷賞賜奴婢,而以之轉贈他人者,《新唐書》卷九九《李大亮傳》雲: 李大亮&hellip&hellip以功賜奴婢百口&hellip&hellip縱遣之。
高祖聞,咨美,更賜俚婢二十&hellip&hellip複賜奴婢百五十口,悉以遺親戚。
私賤民贈予,最多不過百五十口,比諸官賤民,相差甚巨。
此種原因,蓋因物主所有,多少不同,故在使用上,現出豐啬之差異耳。
五 私奴婢賣買之狀況 前所謂買賣,是本為良人,而賣之為賤民。
今所謂買賣,是本為賤民,而當作貨物買賣,唐代買賣奴婢,大約限于私賤民中之私奴婢。
蓋“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前已言之。
此種買賣,本為法律所公認。
茲分述其買賣手續,買賣市場,及奴婢價格如下: (一)買賣手續 此種手續,約分為二,第一立券,第二過賤。
《唐大诏令》卷五“改元天複赦”雲: 舊格買賣奴婢,皆須兩京市署出公券,仍經本縣長吏引檢正身,謂之“過賤”,及向父母見在處,分明立文券,并關牒太府寺。
換言之,凡買賣奴婢,須立契約,交有司查驗,方為有效。
不然,應受相當處罰。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上雲: 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
想當時“過賤”(查驗已賣之賤民),必收相當買賣稅,即“奴捐”。
不然,何必費此麻煩手續?且唐以前之東晉,唐以後之元,皆有類似“奴捐”之征收。
《通考·田賦考》上雲: 晉自過江後至于梁陳,凡貨賣奴婢牛馬田宅,有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
《辍耕錄》上雲: 奴婢又有&mdash&mdash紅契,買到者,則其原主轉賣于人,立券投稅者是也。
東晉“奴捐”,值百抽四,唐代若幹,确數難知,惟據《新唐書》卷一一四《崔從傳》雲:“揚州凡交易赀産奴婢,有貫率錢,畜羊有口算。
”所謂“貫率錢”即每貫百分抽幾。
當時君主,曾視此稅項,大開國庫,設監征收。
《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雲: (武後)&hellip&hellip诏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登萊,以廣軍資(後張廷珪谏止)。
當時登州、萊州,為東口(新羅奴)販賣市場(詳後),“置監”,恐即為征收“奴捐”起見。
再據《唐六典》卷二〇《太府寺》“兩京諸市署”條記載,奴婢賣買情況,頗為複雜。
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凡賣買不和而榷固(榷謂專略其利,固謂障固其市)及更出開閉,共限一價(謂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貴為賤)。
若參市而規自入者,并禁之(謂在旁高下其價以相惑亂也)。
《唐律疏議》卷二六《雜律》“賣買不和”條雲:“若參市,而規自入者,杖八十。
”當時買賣,似有壟斷奴價之商人,及接洽交易之市儈,奴婢販賣,已成為專門商業,盡可批發零賣,收屯居奇,利市三倍,視19世紀歐人販賣黑奴,無以異也。
(二)賣買市場 唐代略賣良人及貨賣奴婢,既極盛行,則販賣市場,勢不可少,最著者為交、廣、泉、荊、益、揚、登、萊等州,茲分别言之如下: 1.交、廣、泉三州 嶺南諸州,貨賣奴婢,前引《唐大诏令》,已經提及。
茲據《柳宗元文集·童區寄傳》雲: 童區寄,柳州荛牧兒也。
行牧且荛,二豪賊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裡之虛(墟)所賣之。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亦雲: (憲宗)元和四年閏三月敕:嶺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雖處遐俗,莫非吾民&hellip&hellip公私掠賣奴婢,宜令所有長吏,切加提搦,并審細勘責,委知非良人百姓,乃許交關,有違犯者,準法處分。
再前引同書同條雲:“(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饷遺良口”,可知嶺南道之交、廣二州,及江南道之泉州(福建),為奴婢賣買市場所在之地。
蓋唐代廣州、泉州及交州之龍編(今河内)商業繁盛,外商雲集,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都市”章曾言之。
奴婢既“律比畜産”,自必求售于市,與百貨同列。
前引《唐大诏令》“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物,俱為貨财”,即足證明。
至于黔中道(玄宗時由江南道分出),賣買市場,究在何處,尚待考證。
2.荊、益兩州 依前引《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雲: (武後)&hellip&hellip诏市河南、河北牛馬,荊益奴婢,置監登萊,以廣軍資&hellip&hellip廷珪上書曰&hellip&hellip荊益奴婢,多國家戶口,奸豪掠買,一入于官。
永無免期。
可知益州、荊州,必為奴婢販賣場所。
不然,武後何以向之市奴。
且以益州而論,當時商業,居天下第二,備極繁盛。
《新唐書》卷一○七謂“蜀為兩南一都會”,《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三亦謂“三蜀奧區,一都之會”。
商業既然發達,賣買奴婢,自所難免。
3.揚州 唐代商場,揚州第一,益州第二,《通鑒·唐紀》卷七五“景福元年”條雲:先是揚州富甲天下,時人稱揚一益二。
《唐會要》卷八六“市”條雲:以廣陵當南北大沖,百貨所集。
揚州商業繁盛,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都市”章言之頗詳,茲不贅。
商業既然繁盛,自為奴婢最好銷售之市場,前引《新唐書》卷一一四《崔從傳》謂“揚州凡交易赀産奴婢,有貫率錢”,想其收入,必定不少。
4.登、萊二州 海盜虜掠新羅人,以登、萊二州為銷賣市場。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有如下之記載: (穆宗)長慶元年三月,平盧軍節度使薛平奏:應有海賊詃掠新羅良口,将到當登萊州界及緣海諸道,賣為奴婢者&hellip&hellip起今以後,緣海諸道,應有上件賊詃賣新羅國良人等,一切斷禁&hellip&hellip 國家下令禁止,恐系官樣文章,并無實效。
《新唐書》卷二二〇《東夷傳》雲:“遍中國,以新羅人為奴婢。
”足見登、萊二州,賣買奴婢,生意之盛。
無怪武後竟欲“置監”收稅,以裕國庫也。
唐代奴婢,既同畜産,則當時繁華都市,諒皆有買賣。
以上所舉,不過就管見所及耳。
(三)奴婢價格 奴婢價值,清代以年齡大小,決定價格高低,唐代亦然。
前引《唐大诏令》雲: 嶺南諸州&hellip&hellip迫于征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hellip&hellip 此雖指賣良為奴而言,然“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大約良奴皆同,茲據《新唐書》卷一三四《楊慎矜傳》雲: 會婢春草有罪,将殺之。
敬忠曰:“勿殺,賣之可市十牛,歲耕田十頃”,慎矜從之。
由此可知一婢價值,等于十牛;倘是一奴,或不止此,可惜著者尚未考查出之。
茲将其賣買手續、市場及其價格納捐,并列于下,以殿本節: 手續:立券,過賤(查驗)。
市場:交、廣、益、揚、泉、荊、登、萊等州。
價格:一婢等于十牛。
納捐:有貫率錢。
六 賤民階級之身份地位 “奴婢律比畜産”,前已言之。
吾人若明了畜産在社會上所處之地位,則奴婢之身份地位,不言可知。
所以當時誤認良人為奴婢,必受嚴重處罰。
《唐律疏議》雲: 妄認良人為奴婢、部曲&hellip&hellip者,以略人論,減一等(流三千裡)。
(卷二五“妄認良人為奴婢”條) 諸錯認良人為奴婢者,徒二年。
(卷二六“錯認良人為奴婢”條) 《唐國史補》卷下亦雲: 陸兖公為同州刺史,有家僮遇參軍,不下馬。
參軍怒,欲賈其事,鞭背見血,入白兖公曰:“卑吏犯某,請去官。
” 公從容謂曰:“奴見官,不下馬,打也得,不打也得,官人打了,去也得,不去也得。
”參軍不測而退。
奴見官不下馬,本來“不打也得”,然參軍偏要如此,則賤民身份地位之卑下,想已相習成風矣。
茲從婚姻、刑罰及訴訟三方面叙述之: (一)婚姻方面 賤民階級除太常音聲人外,有兩種特别限制,第一“當色相婚”,第二“當色相養”。
換言之,即嚴階級之分,賤良不能通婚與相養。
不然,必受法律嚴重處罰,《唐律疏議》雲: 諸與奴娶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卷一四《戶婚三》) 諸雜戶不得與良為婚,違者杖一百,官戶與良人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戶女者亦如之。
良人娶官戶女者加二等。
(卷一四《戶婚三》) 即奴婢私嫁女與良人為妻妾者,準盜論;知情娶者與同罪,各還正之。
(卷一四《戶婚三》) 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
各還正之。
(卷一三《戶婚二》) 若婢生子及經放為良者,聽為妾。
(同上) 賤民娶良女為妻,固然禁止。
同時良人娶賤民為妻,亦非法律所許。
若婢有子,及經放為良,隻許為妾,不得為妻。
此種婚姻限制,幾乎成為中國民法上傳統之法則。
唐以後之《宋刑統》(“戶婚”)、《元史·刑法志》(“戶婚”)及《明律集解》(“婚姻”“婢”)條皆有同樣規定。
然法律上,雖禁止良、賤通婚,不過于處罰上多重賤輕良,故婢及客女等,多給主人随便蹂躏,《開元天寶遺事》雲: 楊國忠于冬月,常選婢妾肥大者,行列于前,令遮風,蓋借人之氣相暖,故謂之肉陣。
所謂“肉陣”,簡直視婢妾如被蓋,侮辱女性,莫此為甚。
至于養良人為子,處罰亦頗嚴重,《唐律疏議》律文雲: 諸養雜戶男為子孫者,徒一年半,養女杖一百,官戶各加一等,與者亦如之。
(卷一二《戶婚一》) 若養部曲及奴為子孫者,杖一百。
各還正之。
(同上) 疏議:“雜戶養官戶,或官戶養雜戶,依戶令,雜戶、官戶,皆當色為婚,據此即是别戶為準法,不得相養,律既不制罪名,宜依不應為之法,養男從重,養女從輕,若私家部曲、奴、雜戶、官戶男女,依名例律&hellip&hellip皆同百姓科罪。
” 據此,則不獨賤民,不能養良人為子,即賤民中亦不能互養為子,階級森嚴,有如此也。
(二)刑罰方面 良賤階級,唐代分别極嚴,法律多含有階級性。
所以刑罰上,自難得其平。
同犯一罪,良賤處罰,截然不同。
茲據《唐律疏議》記載,列舉如下: 諸部曲毆良人者(官戶與部戶同),加凡人一等(加者加人于死),奴婢又加一等。
若奴婢毆良人折跌肢體及瞎其一目者,絞;死者,各斬。
(卷二二《鬥訟二》) 其良人毆傷殺他人部曲者,減凡一等,奴婢又減一等。
若故殺部曲者,絞;奴婢,流三千裡。
(同上) 諸奴婢有罪,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徒一年。
(同上) 諸主毆部曲至死者,徒一年,故殺者,加一等。
其有愆犯,決罰緻死及過失者,各勿論。
(同上) 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傷及詈者,流。
(同上) 諸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裡;傷者,絞;殺者皆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卷二三《鬥訟三》) 在此六條之中,良、賤不平等,約有四點。
(1)部曲、奴婢殺良人死罪,良人殺賤民者減一等,即流三千裡; (2)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良人殺奴婢流三千裡; (3)奴婢毆良人折跌肢體者絞,諸主毆部曲至死,徒一年; (4)奴有罪,主殺之,不請于官者,杖一百,倘若請官,即為無罪。
又引文第六條,所謂舊主,即經放奴為良之人,論理已與奴無關系,然處罰仍然不同,足見階級名分之尊嚴,終身不變也。
至犯奸淫案,主奴處罰亦各不同,《唐律疏議》律文雲: 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部曲雜戶官戶奸良人者,各加一等。
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
(卷二六《雜律一》) 奸他人部曲妻、雜戶官戶婦女者,杖一百。
強者,各加一等。
折傷者,各加鬥折傷罪一等。
疏議雲:奸己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
(同上) 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強者,流,折傷者,絞。
(同上)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強者,斬。
(同上) 據此則奴犯奸案,處罰極重約分為三點:(1)奴奸婢杖九十;(2)奴奸良人徒二年半;(3)奴奸主絞。
反之主犯奸案,情形大異,亦分為三點:(1)良人相奸徒一年半;(2)良奸他人部曲等婦女,杖一百;(3)奸己家部曲妻等不坐。
兩相比較,奴奸主則絞,主奸奴妻婢則不坐,一“絞”,一“不坐”,何啻天壤之别。
歐洲中古,地主對于農奴妻子,有“初夜權”。
唐代法律,如此優待主人,主人縱不有“初夜權”,恐奴妻客女,亦與之莫大便宜也。
諸主無故殺奴,隻徒一年,律有明文。
所以唐代主家,無故或因細過,殺奴之事,屢見不鮮。
窦軌&hellip&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