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賤民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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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同時又與部曲同為奴兵,頗似今日之衛隊。
《新唐書》卷二二四上《李锜傳》雲: 锜得志,無所憚,圖久安計,乃益募兵,選善射者為一屯,号“挽硬随身”,以胡奚雜類虬須者為一将,号“蕃落健兒”,皆绮腹心,廪給十倍,使号锜為假父,故樂為其用。
故由大體上觀之,客女随身之地位,總與部曲無顯著差異。
因此在私賤民中,可大别為私奴與部曲二種。
茲将其異同之點,表列于後: 賤民階級之類别,既如上述,賤民中之差異,亦表列如上。
惟官私賤民中,究竟有無異同,不能不加以研究,茲先就同點言之。
《唐律疏議》上雲: 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卷一七《賊盜一》) 若工樂官戶,不附州縣貫者,與部曲例,止坐其身,更無緣坐。
(同上) 毆傷良人者,(注雲:官戶與部曲同)加凡人一等。
(卷二二《鬥訟二》) 依此可知犯反逆罪,止坐其身,官奴與私奴,工樂官戶與部曲,處罰相同,至于“毆傷良人”,官戶與部曲處罰亦同,表列如下: 反逆罪:官奴婢=私奴賤 在犯法受刑方面,官私賤民,固多相同,惟在(一)免罪,(二)告主,(三)賜田方面,則有顯然之差異。
《唐律疏議》卷二四《鬥訟四》雲: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者絞。
據此主人謀反,私奴告變,已為法律所允許。
又《新唐書》上雲: 俄召(來俊臣)為合宮尉,擢洛陽令,進司仆少卿,賜司農奴婢十人。
以官戶無面首,聞吐蕃酋阿史那斛瑟羅有婢,善歌舞,令其黨告以謀反,而求其婢。
(卷二○九《來俊臣傳》) 侯思止&hellip&hellip為渤海高元禮奴,詭很無良。
恒州刺史裴貞笞吏,吏積怨,教思止告舒王元名與貞謀反&hellip&hellip拜思止遊擊将軍。
(卷一三四《侯思止傳》) 《資治通鑒》上亦雲: 是時告密者,皆誘人奴婢告其主,以求功賞。
德妃父孝谌為潤州刺史,有奴妄為妖異以恐德妃母龐氏,龐氏懼,奴請夜祠禱解,因發其事,下監察禦史龍門薛季昶按之&hellip&hellip(卷二○五《武後紀》) 來俊臣為取吐蕃酋之婢,欲陷害其主,以官戶無面首,乃使其黨告之。
此官賤民無告變之例也。
侯思止本系私奴,以告舒王元名謀反,而身佩虎符。
同書《裴寂傳》亦謂“奴盜寂封邑錢百萬,寂捕急,遂上變”,此私奴有告變之例也。
又《唐律疏議》上雲: 奴婢賤人,律此畜産,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
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hellip&hellip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卷六《官奴》“部曲”條) “官奴自犯,不依此例”。
則官奴私奴,于免罪方面,所受待遇,自然不同。
至于受田方面,《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雲: 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hellip&hellip賤口&hellip&hellip其口分,永業不與焉。
所謂“賤口”,大約指私賤民而言。
蓋奴婢賤人,律比畜産,自無口分田與永業田之分。
惟官戶以地位不同,得受口分田。
此官私賤民,在私權上所受待遇之不同也。
茲将官私賤民異同之點,作簡表如下,以殿本段: 四 賤民階級之使用狀況 在讨論賤民階級使用狀況之前,當先叙及者,即唐代勢家大族使用奴婢之多。
當時政府,雖三令五申,限制勢家用奴,《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武後)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貞破,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于是限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所謂“奴婢有數”,大約如《通考》卷一一上所雲: 武後大足元年,限制王公以下,奴婢多者二十人,少者一人。
至玄宗時,亦有同樣且更明白地限制,《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
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
然限者自限制,增多者自增多,文武百官,所有奴婢超此而上者,比比皆是。
《新唐書》雲: 主(太平公主)侍武後久&hellip&hellip天下珍滋谲怪,充于家,供帳聲伎與天子等。
侍兒曳纨谷者數百,奴伯妪監千人,隴右牧馬至萬匹。
(卷八《諸帝公主傳》) 李謹行,靺鞨人&hellip&hellip累遷營州都督,家僮至數千,以赀自雄。
(卷八《諸帝公主傳》) 馮盎字明達,高州良德人&hellip&hellip羅窦諸洞獠叛,诏盎率衆二萬為先鋒&hellip&hellip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
帝诏智戴還慰省,賞予不可計,奴婢至萬人。
(卷一一○《馮盎傳》) 私家奴婢,多至萬人,可知唐蓄奴風之盛。
故名相如郭子儀,尚有家人(《蘇氏演義》卷上雲“俗呼奴為邦,今又以奴為家人也”)三千(《新唐書》卷一三七《郭子儀傳》)。
良吏如楊玚,常曰:“得田十頃,僮婢十人&hellip&hellip足矣。
”(《新唐書》卷一三○《楊玚傳》)甚至家徒壁立如崔郊之姑,亦有奴一人(《唐語林》卷四)。
私人奴婢之多,既如此,官奴婢之類别又如彼,則使用狀況,必極複雜。
除工樂、太常音聲人,名實相符,各有所司,無須縷述,及奴隸操勞家務,耕種田地,人所周知外,似非分項言之不可。
(一)在官衙服役 官奴婢之長役無番,及官戶、雜戶之分番上下,前已言之。
然究做何工作,不能不加以說明,《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雲: 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
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膳。
隸司農之官賤民,男人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膳,同書(卷四八) 《百官志》亦雲: 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宮監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之。
凡孳生雞彘,以戶奴婢課用。
“課養雞彘”,亦為其工作之一。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記載亦同,茲不贅。
可知官戶奴婢,有技能者入掖庭,無技能者始屬司農諸司。
至其在掖庭之工作,主要為縫級,同書《百官志》“内侍”條雲: 婦人以罪配沒,工縫巧者隸之。
無技能者隸司農。
諸司營作須女工者,取于戶婢。
入于掖庭之女,稱為宮女,其為縫級工作,《本事詩》亦雲: 沙場征戍客,寒苦若為眠,戰袍經手作,知落阿誰邊,蓄意多添線,含情更著綿,今生已過也,重結後身緣。
宮女為戰士縫袍,作此寄情詩。
惟不獨宮女為然,即少府之官賤民,亦多為縫級工作。
《新唐書·刑法志》雲: 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系以待斷,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将作,女子隸少府縫作。
官賤民之工作,大概如此。
至其生活究系誰供給,須加以說明。
所謂“太常寺給醫藥,司農寺給糧食,太府寺給衣料”,前已言之。
茲據《唐六典》卷六“都官”條記載,更為明顯詳細。
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
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膳廚,乃甄為三等之差,以給其衣糧也。
注雲: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
春衣每歲一給,冬衣兩歲一給,其糧則季一給。
丁奴春頭巾一,布衫袴各一,皮靴一量并氈。
官婢春給裙衫各一,絹襌一,鞋二量;冬給襦、複、袴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氈。
十歲以下,男春給布衫一,鞋一量,女給布衫一,布裙一,鞋一量;冬,男女各給布襦一,鞋靺一量。
官戶長上者準此,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給三升五合,中男給二升。
此種賜予,在司農寺之官賤民,即為長役無番(官奴婢),或分番上下(官戶、雜戶)之日常報酬。
茲為簡明起見,表列如下: 國家發給官賤民生活費表 所謂小、丁奴及官婢,皆為官奴婢。
而諸戶,恐為官戶、雜戶之總稱。
蓋官奴婢、官戶、雜戶,均隸司農寺,前已言之。
再官奴婢有衣而無糧,官戶雜戶有糧而無衣,未免令人懷疑,茲據同書同條雲:“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可知官奴婢,亦有公糧之發給。
況官奴婢既無口分田,又長役無番,更非公糧不可。
又據《新唐書·百官志》雲:“給戶奴婢番戶雜戶資糧衣服”,則番戶、雜戶,國家亦發給衣服。
前文所雲,不過舉一反三耳。
再不獨隸于司農寺之官賤民,衣糧由官發給,即隸于作監少府太子家令寺、内侍省、奚官局之官賤民,及隸于少府太常之工樂與太常音聲人,亦受同一待遇。
例如太子家令寺官奴,《唐六典》卷二七曾雲: 凡官奴婢及番戶雜戶,皆給其資糧及春冬衣服等,數如司農給付之法&hellip&hellip 再官奴婢,雖是“長役無番”。
然每逢節令,或有特别事故,亦可休假。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凡元冬、寒食、喪婚乳免,鹹與其假焉。
注雲:官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産後及父母喪婚,放一月,聞親喪放七日。
則每年至少給九日假,倘遇産後及喪婚事,可給一月假。
惟此恩惠,奴婢一生,不過一二遇耳。
(二)充作軍隊 用奴為兵,東晉已有之。
《晉書》卷七四一《庾翼傳》雲: 翼欲率衆北伐&hellip&hellip于是并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
此種奴兵,别于部曲。
部曲在唐本奴隸而軍隊,軍隊而奴隸,前已言之。
唐代用奴為兵,史籍所載,不一而足,《新唐書》卷五〇《兵志》雲: 郭子儀之婿端王傅吳仲孺,殖赀累巨萬,以國家有急不自安,請以子率奴馬從軍,德宗喜甚&hellip&hellip 同書卷一三三《郭虔瓘傳》雲: 郭虔瓘&hellip&hellip遷涼州刺史、河西節度大使,進右威衛大将軍。
四年,奏家奴八人有戰功,求為遊擊将軍&hellip&hellip 所謂“率奴馬從軍”“家奴八人有戰功”及同書卷八八《裴寂傳》:“寂率家僮破賊”,可知奴兵餘勇可賈,建功疆場,或非國家軍隊可比。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則天)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值),并令讨擊契丹。
當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守兵不足防禦,乃敕買私奴,以作抵抗,則奴兵勝于官兵,已成為不可諱之事實。
又《全唐文》卷二一一陳子昂雲: 臣伏見恩制免天下罪人又募諸色奴充兵讨擊者,是捷急之計。
亦以招募奴兵,為“捷急之計”,由此可見當時奴隸參加戰争,必定不少,再當時有所謂“家僮”,實與今日之衛隊無異。
《新唐書》卷一三七《郭子儀傳》雲: 朝恩又嘗約子儀修具,元載使人告以軍容将不利公,其下裹甲願從,子儀不聽,但以家僮十數往,朝恩曰:“何車騎之寡。
” “家僮”以下,繼以“車騎”,必非僮仆長随,實如今日之衛隊。
同書《太宗諸子列傳》雲:“沖斬以徇,衆懼,遂潰,惟家僮數十從之&hellip&hellip”又溫大雅《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二雲:“帝(太祖)乃将世子及炖煌公等,率家僮十數巡營”,亦與此相同。
總之,唐代賤民,應用頗廣,出執幹戈,入操家務,亦軍隊而奴隸,奴隸而軍隊也。
(三)用作賞賜 唐代奴婢,律比畜産,所以用作賞賜、賣買、贈予等,乃理所當然。
茲分官賤民之賞賜與私賤民之贈予二項言之。
1.官賤民之賞賜 此種事實,僅據《新唐書》記載,為數實屬不少。
茲舉例如下: 輔公祐反,寇壽陽,诏孝恭為行軍元帥讨之&hellip&hellip江南平。
玺書褒美,賜甲第一區,女樂二部,奴婢七百口,寶玩不赀。
(卷七八《宗室列傳》) 輔公祐據丹陽反,诏孝恭為帥,召靖(李靖)入朝受方略。
副孝恭東讨&hellip&hellip江南平&hellip&hellip賜物千段,奴婢百口,馬百匹。
(卷九三《李靖傳》) 帝(睿宗)嘉憲(睿宗嫡子)讓,遂許之&hellip&hellip以憲為雍州牧、揚州大都督、太子太師,實封至二千戶,賜甲第、物段五千,良馬二十,奴婢十房,上田三十頃。
(卷八一《三宗諸子列傳》) (姜确)戰有功,玺書慰勞,還,為金城郡公,賜奴婢七十人,帛百五十段。
(卷九一《姜确傳》) 馮盎,字明達,高州良德人&hellip&hellip羅、窦諸洞獠叛,诏盎率衆二萬為諸軍先鋒&hellip&hellip&hellip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帝诏智戴還慰省,賞予不可計,奴婢至萬人。
(卷一一〇《馮盎傳》) 以上之賞賜,多為戰勝酬庸,數目多至萬口,平時賞賜,如萬安公主“有司給奴婢如令”(卷八《諸帝公主傳》),馬周“賜奴婢雜物”(卷九八《馬周傳》),張昌宗有司“給奴婢橐駝馬牛”(卷一〇四《張昌宗傳》),尤數見不鮮。
至于賞賜宮人,《舊唐書》亦有記載: 張長遜&hellip&hellip徙息國公,加賜宮人,彩千段。
(卷五七《張長遜傳》) 姜晈&hellip&hellip賜宮女、名馬及諸珍物,不可勝數。
(卷五九《姜晈傳》) 所謂“宮女”,即配沒入掖庭之技能婦人,原為官賤民。
由此可知唐代朝廷,賞賜賤民,次數之多,及賤民功用之大。
2.私賤民之贈予 私賤民之贈予,事實較少,為數亦不多,今據《唐語林》卷三雲
然同時又與部曲同為奴兵,頗似今日之衛隊。
《新唐書》卷二二四上《李锜傳》雲: 锜得志,無所憚,圖久安計,乃益募兵,選善射者為一屯,号“挽硬随身”,以胡奚雜類虬須者為一将,号“蕃落健兒”,皆绮腹心,廪給十倍,使号锜為假父,故樂為其用。
故由大體上觀之,客女随身之地位,總與部曲無顯著差異。
因此在私賤民中,可大别為私奴與部曲二種。
茲将其異同之點,表列于後: 賤民階級之類别,既如上述,賤民中之差異,亦表列如上。
惟官私賤民中,究竟有無異同,不能不加以研究,茲先就同點言之。
《唐律疏議》上雲: 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卷一七《賊盜一》) 若工樂官戶,不附州縣貫者,與部曲例,止坐其身,更無緣坐。
(同上) 毆傷良人者,(注雲:官戶與部曲同)加凡人一等。
(卷二二《鬥訟二》) 依此可知犯反逆罪,止坐其身,官奴與私奴,工樂官戶與部曲,處罰相同,至于“毆傷良人”,官戶與部曲處罰亦同,表列如下: 反逆罪:官奴婢=私奴賤 在犯法受刑方面,官私賤民,固多相同,惟在(一)免罪,(二)告主,(三)賜田方面,則有顯然之差異。
《唐律疏議》卷二四《鬥訟四》雲:諸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者絞。
據此主人謀反,私奴告變,已為法律所允許。
又《新唐書》上雲: 俄召(來俊臣)為合宮尉,擢洛陽令,進司仆少卿,賜司農奴婢十人。
以官戶無面首,聞吐蕃酋阿史那斛瑟羅有婢,善歌舞,令其黨告以謀反,而求其婢。
(卷二○九《來俊臣傳》) 侯思止&hellip&hellip為渤海高元禮奴,詭很無良。
恒州刺史裴貞笞吏,吏積怨,教思止告舒王元名與貞謀反&hellip&hellip拜思止遊擊将軍。
(卷一三四《侯思止傳》) 《資治通鑒》上亦雲: 是時告密者,皆誘人奴婢告其主,以求功賞。
德妃父孝谌為潤州刺史,有奴妄為妖異以恐德妃母龐氏,龐氏懼,奴請夜祠禱解,因發其事,下監察禦史龍門薛季昶按之&hellip&hellip(卷二○五《武後紀》) 來俊臣為取吐蕃酋之婢,欲陷害其主,以官戶無面首,乃使其黨告之。
此官賤民無告變之例也。
侯思止本系私奴,以告舒王元名謀反,而身佩虎符。
同書《裴寂傳》亦謂“奴盜寂封邑錢百萬,寂捕急,遂上變”,此私奴有告變之例也。
又《唐律疏議》上雲: 奴婢賤人,律此畜産,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減。
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減法&hellip&hellip若是官奴自犯,不依此律。
(卷六《官奴》“部曲”條) “官奴自犯,不依此例”。
則官奴私奴,于免罪方面,所受待遇,自然不同。
至于受田方面,《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雲: 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hellip&hellip賤口&hellip&hellip其口分,永業不與焉。
所謂“賤口”,大約指私賤民而言。
蓋奴婢賤人,律比畜産,自無口分田與永業田之分。
惟官戶以地位不同,得受口分田。
此官私賤民,在私權上所受待遇之不同也。
茲将官私賤民異同之點,作簡表如下,以殿本段: 四 賤民階級之使用狀況 在讨論賤民階級使用狀況之前,當先叙及者,即唐代勢家大族使用奴婢之多。
當時政府,雖三令五申,限制勢家用奴,《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武後)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貞破,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于是限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所謂“奴婢有數”,大約如《通考》卷一一上所雲: 武後大足元年,限制王公以下,奴婢多者二十人,少者一人。
至玄宗時,亦有同樣且更明白地限制,《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
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
然限者自限制,增多者自增多,文武百官,所有奴婢超此而上者,比比皆是。
《新唐書》雲: 主(太平公主)侍武後久&hellip&hellip天下珍滋谲怪,充于家,供帳聲伎與天子等。
侍兒曳纨谷者數百,奴伯妪監千人,隴右牧馬至萬匹。
(卷八《諸帝公主傳》) 李謹行,靺鞨人&hellip&hellip累遷營州都督,家僮至數千,以赀自雄。
(卷八《諸帝公主傳》) 馮盎字明達,高州良德人&hellip&hellip羅窦諸洞獠叛,诏盎率衆二萬為先鋒&hellip&hellip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
帝诏智戴還慰省,賞予不可計,奴婢至萬人。
(卷一一○《馮盎傳》) 私家奴婢,多至萬人,可知唐蓄奴風之盛。
故名相如郭子儀,尚有家人(《蘇氏演義》卷上雲“俗呼奴為邦,今又以奴為家人也”)三千(《新唐書》卷一三七《郭子儀傳》)。
良吏如楊玚,常曰:“得田十頃,僮婢十人&hellip&hellip足矣。
”(《新唐書》卷一三○《楊玚傳》)甚至家徒壁立如崔郊之姑,亦有奴一人(《唐語林》卷四)。
私人奴婢之多,既如此,官奴婢之類别又如彼,則使用狀況,必極複雜。
除工樂、太常音聲人,名實相符,各有所司,無須縷述,及奴隸操勞家務,耕種田地,人所周知外,似非分項言之不可。
(一)在官衙服役 官奴婢之長役無番,及官戶、雜戶之分番上下,前已言之。
然究做何工作,不能不加以說明,《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雲: 謀反者,男女奴婢,沒為官奴婢,隸司農,七十者免之。
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膳。
隸司農之官賤民,男人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廚膳,同書(卷四八) 《百官志》亦雲: 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以類相偶,行宮監牧及賜王公、公主皆取之。
凡孳生雞彘,以戶奴婢課用。
“課養雞彘”,亦為其工作之一。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記載亦同,茲不贅。
可知官戶奴婢,有技能者入掖庭,無技能者始屬司農諸司。
至其在掖庭之工作,主要為縫級,同書《百官志》“内侍”條雲: 婦人以罪配沒,工縫巧者隸之。
無技能者隸司農。
諸司營作須女工者,取于戶婢。
入于掖庭之女,稱為宮女,其為縫級工作,《本事詩》亦雲: 沙場征戍客,寒苦若為眠,戰袍經手作,知落阿誰邊,蓄意多添線,含情更著綿,今生已過也,重結後身緣。
宮女為戰士縫袍,作此寄情詩。
惟不獨宮女為然,即少府之官賤民,亦多為縫級工作。
《新唐書·刑法志》雲: 輕罪及十歲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廢疾、侏儒、懷妊皆頌系以待斷,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将作,女子隸少府縫作。
官賤民之工作,大概如此。
至其生活究系誰供給,須加以說明。
所謂“太常寺給醫藥,司農寺給糧食,太府寺給衣料”,前已言之。
茲據《唐六典》卷六“都官”條記載,更為明顯詳細。
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
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膳廚,乃甄為三等之差,以給其衣糧也。
注雲: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
春衣每歲一給,冬衣兩歲一給,其糧則季一給。
丁奴春頭巾一,布衫袴各一,皮靴一量并氈。
官婢春給裙衫各一,絹襌一,鞋二量;冬給襦、複、袴各一,牛皮靴一量并氈。
十歲以下,男春給布衫一,鞋一量,女給布衫一,布裙一,鞋一量;冬,男女各給布襦一,鞋靺一量。
官戶長上者準此,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給三升五合,中男給二升。
此種賜予,在司農寺之官賤民,即為長役無番(官奴婢),或分番上下(官戶、雜戶)之日常報酬。
茲為簡明起見,表列如下: 國家發給官賤民生活費表 所謂小、丁奴及官婢,皆為官奴婢。
而諸戶,恐為官戶、雜戶之總稱。
蓋官奴婢、官戶、雜戶,均隸司農寺,前已言之。
再官奴婢有衣而無糧,官戶雜戶有糧而無衣,未免令人懷疑,茲據同書同條雲:“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可知官奴婢,亦有公糧之發給。
況官奴婢既無口分田,又長役無番,更非公糧不可。
又據《新唐書·百官志》雲:“給戶奴婢番戶雜戶資糧衣服”,則番戶、雜戶,國家亦發給衣服。
前文所雲,不過舉一反三耳。
再不獨隸于司農寺之官賤民,衣糧由官發給,即隸于作監少府太子家令寺、内侍省、奚官局之官賤民,及隸于少府太常之工樂與太常音聲人,亦受同一待遇。
例如太子家令寺官奴,《唐六典》卷二七曾雲: 凡官奴婢及番戶雜戶,皆給其資糧及春冬衣服等,數如司農給付之法&hellip&hellip 再官奴婢,雖是“長役無番”。
然每逢節令,或有特别事故,亦可休假。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凡元冬、寒食、喪婚乳免,鹹與其假焉。
注雲:官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産後及父母喪婚,放一月,聞親喪放七日。
則每年至少給九日假,倘遇産後及喪婚事,可給一月假。
惟此恩惠,奴婢一生,不過一二遇耳。
(二)充作軍隊 用奴為兵,東晉已有之。
《晉書》卷七四一《庾翼傳》雲: 翼欲率衆北伐&hellip&hellip于是并發所統六州奴及車牛驢馬,百姓嗟怨。
此種奴兵,别于部曲。
部曲在唐本奴隸而軍隊,軍隊而奴隸,前已言之。
唐代用奴為兵,史籍所載,不一而足,《新唐書》卷五〇《兵志》雲: 郭子儀之婿端王傅吳仲孺,殖赀累巨萬,以國家有急不自安,請以子率奴馬從軍,德宗喜甚&hellip&hellip 同書卷一三三《郭虔瓘傳》雲: 郭虔瓘&hellip&hellip遷涼州刺史、河西節度大使,進右威衛大将軍。
四年,奏家奴八人有戰功,求為遊擊将軍&hellip&hellip 所謂“率奴馬從軍”“家奴八人有戰功”及同書卷八八《裴寂傳》:“寂率家僮破賊”,可知奴兵餘勇可賈,建功疆場,或非國家軍隊可比。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則天)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值),并令讨擊契丹。
當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守兵不足防禦,乃敕買私奴,以作抵抗,則奴兵勝于官兵,已成為不可諱之事實。
又《全唐文》卷二一一陳子昂雲: 臣伏見恩制免天下罪人又募諸色奴充兵讨擊者,是捷急之計。
亦以招募奴兵,為“捷急之計”,由此可見當時奴隸參加戰争,必定不少,再當時有所謂“家僮”,實與今日之衛隊無異。
《新唐書》卷一三七《郭子儀傳》雲: 朝恩又嘗約子儀修具,元載使人告以軍容将不利公,其下裹甲願從,子儀不聽,但以家僮十數往,朝恩曰:“何車騎之寡。
” “家僮”以下,繼以“車騎”,必非僮仆長随,實如今日之衛隊。
同書《太宗諸子列傳》雲:“沖斬以徇,衆懼,遂潰,惟家僮數十從之&hellip&hellip”又溫大雅《大唐創業起居注》卷二雲:“帝(太祖)乃将世子及炖煌公等,率家僮十數巡營”,亦與此相同。
總之,唐代賤民,應用頗廣,出執幹戈,入操家務,亦軍隊而奴隸,奴隸而軍隊也。
(三)用作賞賜 唐代奴婢,律比畜産,所以用作賞賜、賣買、贈予等,乃理所當然。
茲分官賤民之賞賜與私賤民之贈予二項言之。
1.官賤民之賞賜 此種事實,僅據《新唐書》記載,為數實屬不少。
茲舉例如下: 輔公祐反,寇壽陽,诏孝恭為行軍元帥讨之&hellip&hellip江南平。
玺書褒美,賜甲第一區,女樂二部,奴婢七百口,寶玩不赀。
(卷七八《宗室列傳》) 輔公祐據丹陽反,诏孝恭為帥,召靖(李靖)入朝受方略。
副孝恭東讨&hellip&hellip江南平&hellip&hellip賜物千段,奴婢百口,馬百匹。
(卷九三《李靖傳》) 帝(睿宗)嘉憲(睿宗嫡子)讓,遂許之&hellip&hellip以憲為雍州牧、揚州大都督、太子太師,實封至二千戶,賜甲第、物段五千,良馬二十,奴婢十房,上田三十頃。
(卷八一《三宗諸子列傳》) (姜确)戰有功,玺書慰勞,還,為金城郡公,賜奴婢七十人,帛百五十段。
(卷九一《姜确傳》) 馮盎,字明達,高州良德人&hellip&hellip羅、窦諸洞獠叛,诏盎率衆二萬為諸軍先鋒&hellip&hellip&hellip縱兵乘之,斬首千餘級,帝诏智戴還慰省,賞予不可計,奴婢至萬人。
(卷一一〇《馮盎傳》) 以上之賞賜,多為戰勝酬庸,數目多至萬口,平時賞賜,如萬安公主“有司給奴婢如令”(卷八《諸帝公主傳》),馬周“賜奴婢雜物”(卷九八《馬周傳》),張昌宗有司“給奴婢橐駝馬牛”(卷一〇四《張昌宗傳》),尤數見不鮮。
至于賞賜宮人,《舊唐書》亦有記載: 張長遜&hellip&hellip徙息國公,加賜宮人,彩千段。
(卷五七《張長遜傳》) 姜晈&hellip&hellip賜宮女、名馬及諸珍物,不可勝數。
(卷五九《姜晈傳》) 所謂“宮女”,即配沒入掖庭之技能婦人,原為官賤民。
由此可知唐代朝廷,賞賜賤民,次數之多,及賤民功用之大。
2.私賤民之贈予 私賤民之贈予,事實較少,為數亦不多,今據《唐語林》卷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