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賤民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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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之月,條其生息,閱其老幼而正簿焉。

    每歲十月,所司自黃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閱貌。

     詳言之,即每年十月,諸司将黃口以上之奴婢,“印臂”送上都官,都官于第二月,即十一月,實行“閱貌”,及第二年正月,則造籍二通,一送尚書,一留本司。

    此于《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已有明白叙述: 其年(大曆十四年)八月,都官奏,伏準格式,官奴婢,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書,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點身團貌,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

     由此可知官奴婢之衣、食、糧、醫藥費,全由公家發給(詳後)。

    大概太常寺支給藥醫,司農寺支給食糧,太府寺支給衣料。

    至其工作,則長期勞作,終年無番,後詳論之。

     2.官戶 官奴婢被恩免者,則為官戶。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

    ”注雲: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号,非謂别有一色。

    《唐律疏議》,對此解釋,尤為詳盡。

    茲列舉如下: 官戶者亦謂前代以來,配隸相生,或有今朝配沒,州縣無貫,唯屬本司。

    (卷三《名例三》) 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

    (卷六《名例六》) 官戶,亦是配沒官,唯屬諸司,州縣無貫。

    (卷一二《戶婚一》) 官戶,亦隸屬諸司,不屬州縣,亦當色婚嫁,不得辄娶良人。

    (卷一四《戶婚三》) 歸納言之,約有以下三點:(1)官戶為沒配入官之罪人; (2)官戶之籍,隸屬本司,州縣無籍;(3)官戶當色相婚,禁止異色相娶。

     至其與官奴婢不同之處,乃在“工作”與“受田”方面。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

    ”注雲: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以上,當番請納資者,亦聽之,其官奴婢,長役無番也。

     由此可知官奴婢,皆終年工作,長役無番。

    官戶(番戶)則僅一年三番。

    換言之,即每年僅做三月工作,倘因故,或不願上番,亦可納資以代,《新唐書》卷四六《百官志》(一)雲: 不上番,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廢半輸。

     又《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條雲“凡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其數為二十畝。

    蓋唐代口分田,一夫受田四十畝。

    官奴婢因為身羁官府,長役無番,自無受田之必要;同時亦無所謂“以資代番”。

    所以官賤民中,官奴婢之待遇,最為苛刻。

    3.雜戶 官奴婢再免為雜戶,前已言之。

    據《唐律疏議》,解釋雜戶之意如下: 雜戶者,謂前代以來,配隸諸司職掌課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

    (卷三《名例三》) 雜戶者,前代犯罪沒官,散配諸司驅使,亦附州縣戶貫,賦役不同白丁。

    (卷一二《戶婚一》) 雜戶配隸諸司,不與良人同類,止可當色相娶,不合與良人為婚。

    (卷一四《戶婚三》) 歸納言之,可得以下七點:(1)雜戶為配沒入官之罪人;(2)雜戶隸屬諸司;(3)雜戶當色相娶,不能娶良人;(4)雜戶不長役,分番上下;(5)雜戶之籍,附屬州縣;(6)雜戶賦役,不同白丁;(7)雜戶、老免進丁,受田同百姓。

     第五與第七項,為雜戶特有性質。

    其餘第一、二、三項,全與官奴、官戶相同。

    惟第四項雖與官戶同,而與官奴婢異;不過番上數目,乃二年五番,即每二年有五個月上番,比官戶一年三番,減輕幾分。

    總之,雜戶為官奴之再免者,籍附縣州,及老免、進丁,則其身份,比諸良民,僅差一間,可稱為準良民,不能與官奴官戶同日而語。

     4.工樂 工樂,乃為工樂戶之簡稱。

    《唐會要》卷三十三“清樂戶”條,曾有“樂戶”名詞,《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條亦有“工樂戶”之語。

    樂戶之來源,大約由于罪人沒官,《江行雜錄》謂“天寶末,蕃将阿布思伏法,其妻配掖庭,因使隸樂工”,即可類推。

    《唐律疏議》對于工樂之意,更有明白之記載: 工、樂者,工屬少府,樂屬太常,并不貫州縣。

    (卷三《名例三》) 工、樂,謂不屬縣貫,唯隸本司。

    (卷一七《賊盜一》) 其工、樂、雜戶,官戶依令當色為婚。

    (卷一四《戶婚三》) “工”屬少府監之賤民。

    “樂”屬太常之賤民。

    蓋少府監為朝廷制造工藝品之官衙。

    工戶即為其中之勞動者。

    《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監條”雲: 少府監之職,掌百工位巧之政令,總中尚、左尚、右尚、織染、掌冶五署之官屬,庀其工徒,謹其繕作,少監為之貳。

    凡天子之服禦,百官之儀制,展采備物,率其屬以供焉。

     至于太常寺之職掌,《唐六典》卷一四雲: 太常卿之職,掌邦國禮部郊廟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hellip&hellip四曰太樂,五曰鼓吹&hellip&hellip凡國有大禮,則贊相禮儀,有司攝事,則為之亞獻,率太樂之官屬,設樂縣以供其事。

    燕會亦如之。

     此八署之工樂,隸于太樂署鼓吹署,凡在此二署習樂之人,統稱為太常樂工,或太常樂人,《唐會要》所謂“樂戶”大約指太常樂工,或太常樂人之戶口而言。

    據《新唐書》卷一三《禮樂志》(三)所載,其人數亦不少:太中初,太常樂工五千餘人,俗樂一千五百餘人。

     5.太常音聲人 據《唐大诏令》卷八一記載,太常音聲人,本亦犯罪沒官者,後以曆代相承,遂成為官賤民之一。

     太常樂人,今因罪谪入營署,習藝伶官,前代以來,轉相承襲,或有衣冠繼緒,公卿子孫,一沾此色,後世不改,婚姻絕于士類,名籍異于編氓,大恥深疵,良可哀愍。

    (《太常樂人蠲除一同民例诏》) 《唐律疏議》記載,尤為翔實。

     太常音聲人,謂在太常作樂者。

    元與工樂不殊,俱是配隸之色,不屬州縣,唯屬太常,義甯以來,得于州縣附貫,依舊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聲人。

    (卷三《名例三》) 太常音聲人,依令婚同百姓&hellip&hellip(卷一四《戶婚三》) 其雜戶、太常音聲人,有縣貫,仍各于本司上下,不從州縣賦役者。

    (卷一八《賊盜二》) 太常音聲人,原為樂戶,隋末義甯年中,始自太常寺,移籍州縣,成為别色,茲舉其要點如下: (1)太常音聲人,乃犯罪沒官者; (2)太常音聲人,隸屬太常寺; (3)太常音聲人,州縣附籍; (4)太常音聲人,婚同百姓; (5)太常音聲人,賦役不同州縣; (6)太常音聲人,于本司上下。

     第一項與其他官賤民全同,第二、四兩項為其特色,第三、五兩項與雜戶同,第六項與官雜戶亦同。

    所謂“于本司上下”,《唐六典》卷一四“太常寺太樂署”條,即其注腳:凡樂人及音聲人,應教習,皆著簿籍,核其名數而分番上下。

    注雲:短番散樂一千人,諸州有定數,長上散樂一百人,太常自訪召。

    關外諸州者,分六番,關内五番,京兆府四番,并一月上;一千五百裡外,兩番并上。

    六番者,上日教至申時;四番者,上日教至午時。

     《明皇雜錄》謂:“玄宗在東洛,大酺于五鳳樓下,命三百裡内縣令、刺史,率其聲樂來赴阙&hellip&hellip”。

    恐即為太常音聲人,上番之實例。

    倘因親病或不願上番,亦可納資或請旁人替代。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太常寺太樂署”條雲: 散樂,閏月人出資錢百六十,長上者無複徭役,音聲人納資者歲錢二千。

     《唐會要》卷三四《論樂》亦雲: 音聲人及樂戶祖父母父母老病應侍者,取家内中男及丁壯好手者充,若無所取中丁,其本司樂署博士及别教子弟應充侍者,先取戶内人及近親充。

     至其受田,據《唐律疏議》卷一七《問答上》雲“雜戶及太常音聲人,名附縣貫,受田進丁老免與百姓同”,亦與雜戶相同,惟征徭雜科,悉被免除,《唐會要》卷三三雲: 太常樂鼓吹散音聲人,并是諸色供奉,乃祭祀陳設、嚴警鹵簿等,須有矜恤,宜免征徭雜科。

     總之,唐代官賤民,種類既殊,身份亦異,最上者為太常音聲人,最下為官奴婢,茲作簡表如下,以明其階級次第。

     (良人)&mdash&mdash太常音聲人&mdash&mdash雜戶&mdash&mdash工樂&mdash&mdash官戶&mdash&mdash官奴婢 至其身份地位,頗為複雜,除“犯罪沒官”一項相同外,餘皆不同。

    茲為閱者明了起見,列表于後: (二)私賤民 1.私奴婢 私奴婢在軍官勢族方面,多自俘獲拘略而來。

    在普通平民方面,則由賣買或質當而來。

    奴婢身為賤民,生育兒子,亦為賤民,仍歸本主所有。

    《唐律疏議》雲: 及生産蕃息者,謂婢産子,馬生駒之類。

    (卷四《名例四》) 婢産子,謂之生産蕃息,則此子為主家所有,自無疑義。

    《釋道世法·苑珠林》有“人家生婢子”之語,《漢書·陳勝傳》注顔師古謂“奴産子,猶今(唐)人雲家生奴”,更為顯明。

    觀其“婢”與“馬”,“子”與“駒”,兩兩相舉,則私奴婢身同畜産,又何待言。

    關于此事,《唐律疏議》屢見不鮮,姑舉數例如下: 其奴婢同于資财,不從緣坐免法。

    (卷三《名例三》) 奴婢賤人,律比畜産。

    (卷六《名例六》) 奴婢既同資财,即合由主處分。

    (卷一四《戶婚三》) 奴婢同資财,故不别言。

    (卷一七《賊盜一》) &hellip&hellip奴婢比之資财,諸條多不同良人,即非同流家口之例。

    (卷一八《賊盜二》) 奴婢既同畜産,則其身份,自與其他私賤民不同。

    同書又雲: 奴婢、部曲,身系于主。

    (卷一七《賊盜一》) 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卷一四《戶婚三》) 再據《唐六典》上雲: 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

    (卷二○《太府寺》“兩京諸市署”) 又《唐律疏議》卷一二釋文雲: 此等(部曲、奴婢)之人,随主屬貫,又别無戶籍。

     由以上觀之,私奴婢之特點有五:(1)律比畜産;(2)身系本主;(3)當色相婚;(4)有價賣買;(5)附籍本主。

     除第二項、第五項與部曲相同外,餘皆不同。

    嚴格言之,私奴婢不是“人”,簡直是“畜類”。

     2.部曲及客女 梁任公《中國文化史稿》“奴婢”篇謂:部曲初由投靠而來,且多從事戰争。

    至唐始變為賤民,形同奴隸,此大約根據《唐律疏議》雲: 部曲,謂私家所有。

    (卷六《名例六》) 部曲奴婢,是為家仆,事主須存謹敬。

    (卷二二《鬥訟三》) 部曲,不同資财,故特言之。

    部曲妻及客女,并與部曲同。

    奴婢同資财,故不别言。

    (卷一七《賊盜一》) 然據《新唐書》記載,卻不盡然。

     及征還朝廷,部曲散去&hellip&hellip懷恩本臣偏将,其下皆臣之部曲&hellip&hellip彼皆吾之部曲,緩之自當攜貳。

    (《郭子儀傳》,《舊唐書》亦有同樣記載) 懷恩将士,皆子儀部曲&hellip&hellip部曲以鄉法焚而葬之。

    (《仆固懷恩傳》) (朱)泚死,休走鳳翔,為其部曲所殺。

    (《源休傳》) 可知唐代部曲,亦有從事戰争者。

    蓋此時部曲,内容複雜,固奴隸而軍隊,軍隊而奴隸者也。

    至其與奴隸之區别。

    《唐律疏議》雲: 部曲及奴出賣,謂私奴出賣,部曲将轉事人,各于千裡之外。

    (卷一八《賊盜三》) 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

    (卷二五《詐僞》) 部曲謂私家所有。

    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為之。

    (卷六《名例六》) 部曲娶良人女為妻。

    (卷一二《戶婚一》) 所謂“奴婢有價,部曲轉事無估”,即部曲奴婢殺人遇赦,為避免複仇,奴婢須出賣于千裡之外;部曲不賣,隻許轉事他人,惟皆從本色。

    總而言之,部曲除系于私家,與私奴婢相同外,約有三個特點:(1)不同畜産;(2)轉事無估;(3)妻娶良女。

     至于客女,依《唐律疏議》上雲: 客女,謂部曲之女,或有于他處轉得,或放奴為之。

    (卷一三《戶婚二》) 注雲:若此之類,各為部曲,婢經放為良,并出妻者,名為客女(卷二二,王元亮釋文)。

    同書又雲: 此文不言客女者,《名例律》:稱部曲者,客女同,故解同部曲之例。

    (卷一二《戶婚一》) 由前之說,客女之由來為(一)部曲之女,(二)他處轉得,(三)放婢為之。

    由後之說,客女于法律上,一同部曲,故其所受待遇,大體亦與部曲無異。

     3.随身 随身,乃由雇賃而來,有一定期限,《唐律疏議》卷二二釋文雲: 部曲、奴婢、客女、随身此等律有明文,加減并不同良人之例,然時人多不辨此等之目&hellip&hellip二面斷約年月,賃人指使,為随身。

     至其地位,在社會上大緻比部曲稍高一等。

    《唐律疏議》卷二〇《賊盜四》雖雲:部曲、奴婢者,随身、客女亦同。

    然同書卷二五《詐僞》“詐僞律”條則雲: (問曰)妄認良人為随身,妄認随身為部曲,合得何罪? (答曰)依别格:随身與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即是妄認良人為部曲之法。

    其妄認随身為部曲者,随身之與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認部曲之罪。

     随身與部曲,雖色目略同,但妄認之為部曲,依律徒二年,則其身份自比部曲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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