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賤民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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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賤民階級之成立
吾人之鄙視奴隸,稱為賤民,由來已遠;且幾無代無之,不獨唐代為然。
《荀子·王霸篇》“雖臧獲不肯與天子易執業”,楊注:臧獲,奴隸賤稱也。
唐代賤民,不限于官私奴隸,即商人亦包括在内。
《通鑒》卷二○七雲: (則天武後)久視元年&hellip&hellip十月&hellip&hellip張易之&hellip&hellip侍宴禁中,易之引蜀商人宋霸子等數人在座同博,安石跪奏曰:“商賈賤類,不應得預此會。
” 《新唐書》卷三亦謂“工商雜類,無預士伍”。
然商人以多财善賈,在社會上具有相當地位,有時且反抗官憲命令。
《新唐書》卷五五《食貨志》雲: 自京師禁飛錢&hellip&hellip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hellip&hellip 名雖為賤類,勢力殊不可侮,故當作别論,不能與官私奴隸相提并叙。
唐代社會,所謂“賤民階級”,并非作者标奇立異,實因“良”“賤”二字,當時已為普通之稱呼,隐然有階級之分。
下之記載,即足證明。
奴婢賤人,律皆畜産。
(《唐律疏議·名例六》) 若是賤人,自依官戶及奴法。
(同上《名例三》) 放賤為良,給複三年。
(同上《名例四》) 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賤口伍人給一畝。
(《唐六典》卷三) 其他唐人著作,良賤對舉之記載,尚屬不少。
然當時何以稱為“賤人”“賤口”,或簡稱“賤”,而不稱為“賤民”,蓋以避太宗世民之諱也。
陸贽謂“齊人(民)編戶,托庇官曹”。
(《陸宣公翰苑集》)舍“民”用“人”,本屬牽強,然實不得已而為之。
賤民在政治上、經濟上及社會上,皆與良人不同,處處顯出階級之意義。
所以本節注重之點,即在闡明其身份地位之特殊情形。
二 賤民階級之來源 唐代奴風之盛,雖上不及漢代,下不比元明,然當時人民:因(一)犯罪,(二)俘獲,(三)拘略,(四)買賣,而淪為賤民者,殊不在少數,茲分别述之如下: (一)犯罪 《周禮·秋官》“司寇”“司厲”條謂:“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則犯大罪者之家屬,降為奴婢,自古已然。
倘非犯大罪,則本人為奴,家屬無連坐。
《論語·微子篇》所謂“箕子為之奴”。
《左傳·昭公三年》條所謂“栾、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即指此事。
唐代官賤民,亦由于犯罪而來。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都官”條雲: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
注雲: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
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命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
《唐律疏議》卷一七“賊盜”條亦雲: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财、田宅并沒官。
《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謂“謀反者,男女奴隸,沒為官奴婢”,可與此參證。
因此吾人不獨知唐代官賤民,由犯罪而來;且知犯何種罪,坐及妻子。
《唐六典》之“反逆”二字,即《唐律疏議》“謀反大逆”之簡稱。
凡謀危害社稷者,為謀反。
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者,為大逆。
換言之,即犯上作亂、圖謀不軌之意。
違犯之者,不獨身受刑戮,家屬并沒官為奴。
再高祖武德四年,規定“自餘敢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資治通鑒》卷一八九)大概犯“大逆”、“謀反”及“盜鑄錢”等罪,皆得身被刑戮、妻子為奴之處分。
(二)俘獲 在戰場上,俘獲敵人為奴隸,不獨我國為然,外國亦有之。
古代希臘、羅馬盛時,認戰争俘獲,為合法奴隸。
我國古時,據《周禮·秋官》記載,有“蠻隸、閩隸、夷隸及貉隸”等。
大約由于戰争,俘獲南蠻東夷等族而來。
唐代官私賤民,由俘獲而來者,恐亦不少。
《通鑒》卷一九九“貞觀十九年六月”條雲: 上之克遼東也,白岩城請降,既而中悔。
上怒其反覆,令軍中曰:“得城當悉以人、物賞戰士”,李世勣見上将受其降,帥甲數十人,請曰:“士卒所以争冒矢石,不顧其死者,貪虜獲耳。
今城垂拔,奈何更受其降,孤戰士之心。
” 足知将士奮勇殺賊,目的乃在俘獲敵人為奴隸。
所以每逢俘獲,數目實為可驚,下舉數例,可見一斑: 初,攻陷遼東城,其中抗拒王師,應沒為奴隸者一萬四千人,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賞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準其直(值),以布帛贖之,赦為百姓。
(《舊唐書》卷一九九上《高麗傳》) 昭宗大順二年四月&hellip&hellip賜兩軍金帛,贖所略男女,還其家。
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長吏存恤。
(《新唐書》卷一○《昭宗本紀》) &hellip&hellip天子以高昌驕慢,使吾(侯君集)龔行天罰,令襲人于墟墓間,非問罪也。
于是鼓而前&hellip&hellip所向無敢當,因拔其城,俘獲男女七千,進圍都城。
(《新唐書》卷九四《侯君集傳》) 胡賊五萬掠宜春,诏軌讨之&hellip&hellip大破之,斬首千級,獲男女二萬。
(同上卷二○《窦軌傳》) (薛仁貴)率兵擊突厥&hellip&hellip突厥相視失色,下馬羅拜,稍稍遁去,仁貴因進擊,大破之,斬首萬級,獲生口三萬,牛馬稱是。
(《新唐書》卷一一一《薛仁貴傳》) (貞觀)十五年十一月,薛延陀、真珠、可汗&hellip&hellip乃命其子大度設勒諸部兵,合二十萬擊突厥,思摩不能禦&hellip&hellip十二月,世勣敗薛延陀于諾真水,捕獲五萬餘,大度設脫走。
(《唐會要》卷九四) 似此俘獲,多者五萬人,少亦七千。
則終唐之世,二百九十年,征伐四方,幹戈時起,東而高麗、百濟,東北而奚、渤海、契丹、北而突厥,西而高昌、龜茲、黨項、吐谷渾、吐蕃等,幾于無國無戰,無戰不勝,無勝不俘獲;俘獲之數,真不勝記。
(三)拘略 拘略與俘獲,形雖相似,實則不同,凡在戰場上擄掠敵人為奴隸,謂之俘獲;平時官吏勢家,濫用權威,捕虜平民為奴婢,謂之拘略。
《唐律疏議》卷二○“略人略賣人條”雲:“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
”又雲:“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
”拘略之意,已闡明無遺。
原來拘略良人為奴婢,大違人道,故曆代法律,皆懸為厲禁。
今舉北魏言之,以概其餘。
《魏書·刑法志》引《盜律》雲:“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
”此所謂“人”,即指良人而言。
唐代對于拘略良人或奴婢為奴婢,亦有同樣處罰。
《唐律疏議》雲: 1.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hellip&hellip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hellip&hellip(卷二○“略人略賣人”條) 2.諸略奴婢者,以強盜論;和誘者,以竊盜論。
(卷二○“和誘奴婢”條) 3.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者,各減賣者罪一等。
(卷二○“和誘和同相賣”條) 依第一項,略良人為奴婢,處以死刑;第二項,略奴婢為奴婢,流三千裡;第三項,知略賣奴婢而買之者,亦流三千裡。
國家為制止拘略事件之發生,而設“死”“流”嚴刑。
在理論上,拘略之風,似應絕迹,然事實上,卻不如此。
茲各書記載,略舉之如下: (順宗)禁刺史&hellip&hellip嶺南、黔中、福建,掠良民為奴婢者&hellip&hellip(《新唐書》卷七《順宗紀》,《通鑒》卷一七亦有同樣記載) 升平公主獻女口。
(同上) 郭尚書元振,始為梓州射洪尉,征求無厭,至掠部人為奴婢者甚衆。
(《唐語林》卷二) (郭)代公為通泉縣尉,掠賣千餘人以供過客,天後異之,召見&hellip&hellip(《唐摭言》卷四) 王君廓&hellip&hellip嘗遺玄道婢,乃良家子,為所掠,遣去不納,由是始隙。
(《新唐書》卷一○二《李玄道傳》) 此種拘略罪魁,皆為世家大族。
公主乃皇室親貴,郭元振為尚書,王君廓為都督。
想當時法律,必無如之何。
《新唐書》卷四三《張廷珪傳》所謂“荊、益奴婢多國家戶口,奸豪掠買,一入于官,永無免期”,可以參證。
唐代勢家,既如此拘略,則上行下效,各地之土豪劣紳,拘略良人為奴婢,必所難免。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饷遺良口&hellip&hellip 嶺南諸地,順宗時,曾禁止掠賣人為奴。
惟至文宗,此風未改,足知其掠賣風氣之盛。
此種奴婢,當時稱為“南口”。
南口本身,大約為夷獠種類,漢人略而賣之。
同書同項,又有“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之禁令。
依以上類推,此突厥奴婢,大約亦由拘略而來,可名為“西口”;且不獨邊界為然,關内亦有之。
《唐大诏令》卷五雲:“關畿之内,掠奪頗多,遂令黔首之徒,或被丹書之辱”,可知略民為奴,邊地關内,莫不皆然。
嗟彼賤民!究不知茫茫大地,誰是樂土。
(四)賣買 賣良為奴,主因由于經濟壓迫。
我國自井田制度打破之後,即發生人口賣買。
唐代雖有貞觀、開元之治,然國民經濟,仍未安定,時受饑荒苛稅之苦,鬻賣兒女。
《唐大诏令》卷一○九“禁嶺南貨賣男女敕”雲: 嶺外諸州居人,與夷獠同俗,火耕水耨,晝乏暮饑,迫于征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窘急求售,号哭逾時。
為吏者,謂南方之俗,夙習為常,适然不怪,因亦自利。
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物,俱為貨财。
此乃迫于征稅,貨賣男女,又《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雲:“饑歲,室家相棄,乞為奴仆,猶莫之售,或缢死道途。
”窮人偶遇饑歲,欲賣為奴而不可得,竟自經溝壑,情殊可憫。
再有以生活壓迫,先以子女典質,過期不贖,淪為奴婢,亦與賣買,殊途同歸。
《舊唐書》卷一六○《柳宗元傳》雲:(越人)以男女質錢,過期不贖,子本均,則沒為奴婢。
《柳宗元文集·童區寄傳》亦雲: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貨視之,自毀齒以上,父兄鬻賣以觊其利。
雖隻指嶺南一帶而言。
然據《唐大诏令》記載,此種惡習,各地亦頗流行。
典賣奴婢,如勘問本非賤人,見有骨肉,證驗不虛,其賣主并牙人等,節級科決。
其被抑壓之人,便還于本家。
(卷五“改元天複赦”) 又《孫樵文集·讀〈開元雜報〉》雲: 自關以東,水不敗田則旱敗苗,百姓入常賦不足,至有賣子為豪家役者。
再《昌黎文集》卷四○《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亦雲: 右準律不許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袁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hellip&hellip袁州至小,尚有七百餘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
所謂“典賣”,即先典當,逾期不贖,降為奴隸之意。
“如勘問,本非賤人”,可知在此典賣中,必有不少良人,摻雜在内。
而所謂“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
則唐代社會,典貼買賣風氣之盛,更溢于言表矣。
唐代賤民來源,除以上所述外,出于投靠者,諒亦不少。
蓋唐自均田制破後,加以賦稅煩瑣,人民颠連困苦,不惜投人為奴。
《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所謂“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強家,為其私屬”,又謂“征稅皆出于下貧,至于依富為奴客”,可為一般之鑒。
三 賤民階級之類别 唐代賤民階級,大體上,可分為官賤民與私賤民兩種,而官賤民又分為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等。
私賤民又分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茲表列于後: 此兩種賤民,因隸屬不同,所受待遇,自不一緻;即在同一階級中,官奴與官戶,私奴與部曲,身份地位,亦不相同,階級之中有階級,卑賤之下有卑賤,内容複雜,區别為難,非分别述之不可。
(一)官賤民 1.官奴婢 官奴婢,多為犯罪而來。
總監之者,為尚書省刑部都官。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配沒隸,簿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療,以理訴競、雪免,凡公私良賤,必周知之。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亦雲:“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否則入司農寺,太子家令寺,殿中省,惟諸司用奴時,可由司農寺撥給,總其籍者,為都官。
都官,為刑部四司之一,總監官賤民。
各部需用奴隸,皆由司農寺撥給。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凡諸行宮與監、牧及諸王、公主應給者,則割司農之戶以配。
然犯罪沒官,不獨在司農寺,即各處亦有之。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緣坐等色入官者,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則殿中省之尚食、尚藥局,亦有官奴婢。
《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奚官局”條亦雲:“奚官局,令掌奚隸工役,宮官品命,丞為之貳”,則奚官局又另有官奴隸。
都官總監之官奴婢,每歲仲冬月,即十一月,必将上月諸司送上之奴婢,親自閱貌,《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每歲孟春,本司以類相從而疏其籍以申。
每歲仲
《荀子·王霸篇》“雖臧獲不肯與天子易執業”,楊注:臧獲,奴隸賤稱也。
唐代賤民,不限于官私奴隸,即商人亦包括在内。
《通鑒》卷二○七雲: (則天武後)久視元年&hellip&hellip十月&hellip&hellip張易之&hellip&hellip侍宴禁中,易之引蜀商人宋霸子等數人在座同博,安石跪奏曰:“商賈賤類,不應得預此會。
” 《新唐書》卷三亦謂“工商雜類,無預士伍”。
然商人以多财善賈,在社會上具有相當地位,有時且反抗官憲命令。
《新唐書》卷五五《食貨志》雲: 自京師禁飛錢&hellip&hellip鹽鐵使王播請許商人于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飛錢,每千錢增給百錢,然商人無至者,複許與商人敵貫而易之&hellip&hellip 名雖為賤類,勢力殊不可侮,故當作别論,不能與官私奴隸相提并叙。
唐代社會,所謂“賤民階級”,并非作者标奇立異,實因“良”“賤”二字,當時已為普通之稱呼,隐然有階級之分。
下之記載,即足證明。
奴婢賤人,律皆畜産。
(《唐律疏議·名例六》) 若是賤人,自依官戶及奴法。
(同上《名例三》) 放賤為良,給複三年。
(同上《名例四》) 凡天下百姓給園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給一畝,賤口伍人給一畝。
(《唐六典》卷三) 其他唐人著作,良賤對舉之記載,尚屬不少。
然當時何以稱為“賤人”“賤口”,或簡稱“賤”,而不稱為“賤民”,蓋以避太宗世民之諱也。
陸贽謂“齊人(民)編戶,托庇官曹”。
(《陸宣公翰苑集》)舍“民”用“人”,本屬牽強,然實不得已而為之。
賤民在政治上、經濟上及社會上,皆與良人不同,處處顯出階級之意義。
所以本節注重之點,即在闡明其身份地位之特殊情形。
二 賤民階級之來源 唐代奴風之盛,雖上不及漢代,下不比元明,然當時人民:因(一)犯罪,(二)俘獲,(三)拘略,(四)買賣,而淪為賤民者,殊不在少數,茲分别述之如下: (一)犯罪 《周禮·秋官》“司寇”“司厲”條謂:“古者,身有大罪,身既從戮,男女緣坐,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則犯大罪者之家屬,降為奴婢,自古已然。
倘非犯大罪,則本人為奴,家屬無連坐。
《論語·微子篇》所謂“箕子為之奴”。
《左傳·昭公三年》條所謂“栾、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即指此事。
唐代官賤民,亦由于犯罪而來。
《唐六典》卷六《尚書刑部》“都官”條雲: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
注雲: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
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以上者,以其年長,命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
《唐律疏議》卷一七“賊盜”條亦雲: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财、田宅并沒官。
《新唐書》卷五六《刑法志》謂“謀反者,男女奴隸,沒為官奴婢”,可與此參證。
因此吾人不獨知唐代官賤民,由犯罪而來;且知犯何種罪,坐及妻子。
《唐六典》之“反逆”二字,即《唐律疏議》“謀反大逆”之簡稱。
凡謀危害社稷者,為謀反。
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阙者,為大逆。
換言之,即犯上作亂、圖謀不軌之意。
違犯之者,不獨身受刑戮,家屬并沒官為奴。
再高祖武德四年,規定“自餘敢盜鑄者,身死,家口配沒。
”(《資治通鑒》卷一八九)大概犯“大逆”、“謀反”及“盜鑄錢”等罪,皆得身被刑戮、妻子為奴之處分。
(二)俘獲 在戰場上,俘獲敵人為奴隸,不獨我國為然,外國亦有之。
古代希臘、羅馬盛時,認戰争俘獲,為合法奴隸。
我國古時,據《周禮·秋官》記載,有“蠻隸、閩隸、夷隸及貉隸”等。
大約由于戰争,俘獲南蠻東夷等族而來。
唐代官私賤民,由俘獲而來者,恐亦不少。
《通鑒》卷一九九“貞觀十九年六月”條雲: 上之克遼東也,白岩城請降,既而中悔。
上怒其反覆,令軍中曰:“得城當悉以人、物賞戰士”,李世勣見上将受其降,帥甲數十人,請曰:“士卒所以争冒矢石,不顧其死者,貪虜獲耳。
今城垂拔,奈何更受其降,孤戰士之心。
” 足知将士奮勇殺賊,目的乃在俘獲敵人為奴隸。
所以每逢俘獲,數目實為可驚,下舉數例,可見一斑: 初,攻陷遼東城,其中抗拒王師,應沒為奴隸者一萬四千人,并遣先集幽州,将分賞将士,太宗愍其父母妻子,一朝分散令有司準其直(值),以布帛贖之,赦為百姓。
(《舊唐書》卷一九九上《高麗傳》) 昭宗大順二年四月&hellip&hellip賜兩軍金帛,贖所略男女,還其家。
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長吏存恤。
(《新唐書》卷一○《昭宗本紀》) &hellip&hellip天子以高昌驕慢,使吾(侯君集)龔行天罰,令襲人于墟墓間,非問罪也。
于是鼓而前&hellip&hellip所向無敢當,因拔其城,俘獲男女七千,進圍都城。
(《新唐書》卷九四《侯君集傳》) 胡賊五萬掠宜春,诏軌讨之&hellip&hellip大破之,斬首千級,獲男女二萬。
(同上卷二○《窦軌傳》) (薛仁貴)率兵擊突厥&hellip&hellip突厥相視失色,下馬羅拜,稍稍遁去,仁貴因進擊,大破之,斬首萬級,獲生口三萬,牛馬稱是。
(《新唐書》卷一一一《薛仁貴傳》) (貞觀)十五年十一月,薛延陀、真珠、可汗&hellip&hellip乃命其子大度設勒諸部兵,合二十萬擊突厥,思摩不能禦&hellip&hellip十二月,世勣敗薛延陀于諾真水,捕獲五萬餘,大度設脫走。
(《唐會要》卷九四) 似此俘獲,多者五萬人,少亦七千。
則終唐之世,二百九十年,征伐四方,幹戈時起,東而高麗、百濟,東北而奚、渤海、契丹、北而突厥,西而高昌、龜茲、黨項、吐谷渾、吐蕃等,幾于無國無戰,無戰不勝,無勝不俘獲;俘獲之數,真不勝記。
(三)拘略 拘略與俘獲,形雖相似,實則不同,凡在戰場上擄掠敵人為奴隸,謂之俘獲;平時官吏勢家,濫用權威,捕虜平民為奴婢,謂之拘略。
《唐律疏議》卷二○“略人略賣人條”雲:“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
”又雲:“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
”拘略之意,已闡明無遺。
原來拘略良人為奴婢,大違人道,故曆代法律,皆懸為厲禁。
今舉北魏言之,以概其餘。
《魏書·刑法志》引《盜律》雲:“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
”此所謂“人”,即指良人而言。
唐代對于拘略良人或奴婢為奴婢,亦有同樣處罰。
《唐律疏議》雲: 1.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hellip&hellip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裡&hellip&hellip(卷二○“略人略賣人”條) 2.諸略奴婢者,以強盜論;和誘者,以竊盜論。
(卷二○“和誘奴婢”條) 3.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者,各減賣者罪一等。
(卷二○“和誘和同相賣”條) 依第一項,略良人為奴婢,處以死刑;第二項,略奴婢為奴婢,流三千裡;第三項,知略賣奴婢而買之者,亦流三千裡。
國家為制止拘略事件之發生,而設“死”“流”嚴刑。
在理論上,拘略之風,似應絕迹,然事實上,卻不如此。
茲各書記載,略舉之如下: (順宗)禁刺史&hellip&hellip嶺南、黔中、福建,掠良民為奴婢者&hellip&hellip(《新唐書》卷七《順宗紀》,《通鑒》卷一七亦有同樣記載) 升平公主獻女口。
(同上) 郭尚書元振,始為梓州射洪尉,征求無厭,至掠部人為奴婢者甚衆。
(《唐語林》卷二) (郭)代公為通泉縣尉,掠賣千餘人以供過客,天後異之,召見&hellip&hellip(《唐摭言》卷四) 王君廓&hellip&hellip嘗遺玄道婢,乃良家子,為所掠,遣去不納,由是始隙。
(《新唐書》卷一○二《李玄道傳》) 此種拘略罪魁,皆為世家大族。
公主乃皇室親貴,郭元振為尚書,王君廓為都督。
想當時法律,必無如之何。
《新唐書》卷四三《張廷珪傳》所謂“荊、益奴婢多國家戶口,奸豪掠買,一入于官,永無免期”,可以參證。
唐代勢家,既如此拘略,則上行下效,各地之土豪劣紳,拘略良人為奴婢,必所難免。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文宗)太和二年十月敕,嶺南、福建、桂管、邕管、安南等道百姓,禁斷掠買饷遺良口&hellip&hellip 嶺南諸地,順宗時,曾禁止掠賣人為奴。
惟至文宗,此風未改,足知其掠賣風氣之盛。
此種奴婢,當時稱為“南口”。
南口本身,大約為夷獠種類,漢人略而賣之。
同書同項,又有“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之禁令。
依以上類推,此突厥奴婢,大約亦由拘略而來,可名為“西口”;且不獨邊界為然,關内亦有之。
《唐大诏令》卷五雲:“關畿之内,掠奪頗多,遂令黔首之徒,或被丹書之辱”,可知略民為奴,邊地關内,莫不皆然。
嗟彼賤民!究不知茫茫大地,誰是樂土。
(四)賣買 賣良為奴,主因由于經濟壓迫。
我國自井田制度打破之後,即發生人口賣買。
唐代雖有貞觀、開元之治,然國民經濟,仍未安定,時受饑荒苛稅之苦,鬻賣兒女。
《唐大诏令》卷一○九“禁嶺南貨賣男女敕”雲: 嶺外諸州居人,與夷獠同俗,火耕水耨,晝乏暮饑,迫于征稅,則貨賣男女,奸人乘之,倍讨其利,以齒之幼壯,定估之高下,窘急求售,号哭逾時。
為吏者,謂南方之俗,夙習為常,适然不怪,因亦自利。
遂使居人男女與犀象雜物,俱為貨财。
此乃迫于征稅,貨賣男女,又《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雲:“饑歲,室家相棄,乞為奴仆,猶莫之售,或缢死道途。
”窮人偶遇饑歲,欲賣為奴而不可得,竟自經溝壑,情殊可憫。
再有以生活壓迫,先以子女典質,過期不贖,淪為奴婢,亦與賣買,殊途同歸。
《舊唐書》卷一六○《柳宗元傳》雲:(越人)以男女質錢,過期不贖,子本均,則沒為奴婢。
《柳宗元文集·童區寄傳》亦雲: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貨視之,自毀齒以上,父兄鬻賣以觊其利。
雖隻指嶺南一帶而言。
然據《唐大诏令》記載,此種惡習,各地亦頗流行。
典賣奴婢,如勘問本非賤人,見有骨肉,證驗不虛,其賣主并牙人等,節級科決。
其被抑壓之人,便還于本家。
(卷五“改元天複赦”) 又《孫樵文集·讀〈開元雜報〉》雲: 自關以東,水不敗田則旱敗苗,百姓入常賦不足,至有賣子為豪家役者。
再《昌黎文集》卷四○《應所在典貼良人男女等狀》亦雲: 右準律不許典貼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袁州界内,得七百三十一人,并是良人男女&hellip&hellip袁州至小,尚有七百餘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
所謂“典賣”,即先典當,逾期不贖,降為奴隸之意。
“如勘問,本非賤人”,可知在此典賣中,必有不少良人,摻雜在内。
而所謂“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
則唐代社會,典貼買賣風氣之盛,更溢于言表矣。
唐代賤民來源,除以上所述外,出于投靠者,諒亦不少。
蓋唐自均田制破後,加以賦稅煩瑣,人民颠連困苦,不惜投人為奴。
《新唐書》卷五二《食貨志》所謂“今富者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托強家,為其私屬”,又謂“征稅皆出于下貧,至于依富為奴客”,可為一般之鑒。
三 賤民階級之類别 唐代賤民階級,大體上,可分為官賤民與私賤民兩種,而官賤民又分為官奴婢、官戶、雜戶、工樂及太常音聲人等。
私賤民又分為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茲表列于後: 此兩種賤民,因隸屬不同,所受待遇,自不一緻;即在同一階級中,官奴與官戶,私奴與部曲,身份地位,亦不相同,階級之中有階級,卑賤之下有卑賤,内容複雜,區别為難,非分别述之不可。
(一)官賤民 1.官奴婢 官奴婢,多為犯罪而來。
總監之者,為尚書省刑部都官。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配沒隸,簿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療,以理訴競、雪免,凡公私良賤,必周知之。
《新唐書》卷四八《百官志》(三)亦雲:“官戶奴婢有技能者配諸司,婦人入掖庭”,否則入司農寺,太子家令寺,殿中省,惟諸司用奴時,可由司農寺撥給,總其籍者,為都官。
都官,為刑部四司之一,總監官賤民。
各部需用奴隸,皆由司農寺撥給。
《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凡諸行宮與監、牧及諸王、公主應給者,則割司農之戶以配。
然犯罪沒官,不獨在司農寺,即各處亦有之。
《唐會要》卷八六“奴婢”條雲: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緣坐等色入官者,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則殿中省之尚食、尚藥局,亦有官奴婢。
《唐六典》卷一二《内侍省》“奚官局”條亦雲:“奚官局,令掌奚隸工役,宮官品命,丞為之貳”,則奚官局又另有官奴隸。
都官總監之官奴婢,每歲仲冬月,即十一月,必将上月諸司送上之奴婢,親自閱貌,《唐六典》卷六“都官”條雲: 每歲孟春,本司以類相從而疏其籍以申。
每歲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