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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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杖八十。

    纂注:此條明顯 得遺失物 凡數棋,誤將棋道遺失者:即當白還,違者笞五十。

    纂注:如棋塊散碎,或花做誤遺,應當明白說還,豈可隱昧。

    此條為數五數十而設。

     收留迷失子 凡數棋,偶然迷失一子,許收留作數,不許徑起,違者笞三十。

    纂注:迷失自當留算,徑起則圖幸少,故笞之。

    此條為一子而設。

     公事失錯 由因公事偶錯,即自覺舉,許紀過罰二子改正;其已經應決者,不許改換。

    纂注:公事突忙,豈無錯失?即刻檢舉,方許罰二子改正,然此為敵人未應者言也。

    若已經應決,則不聽其換矣,是亦兩平之道。

     檢踏災傷 凡局中檢起死子,須面同清理,違者杖六十。

    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

    被傷人慍慚不肯看拾者:杖七十。

    纂注:面同清理,則無有後言;子數實責,則不敢虛報,律意無非所以杜爭也。

     事畢不放回 凡事畢不即輸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

    纂注:事畢即局終之謂,再弈乃歪纏之情,故當杖七十。

     謀反 凡曾經投師輸拜,而忽然拒敵,不肯饒服者;以謀反論。

    但列子,杖一百,總徒四年。

    止係平交,昔弱今強者,彼此增減勿論。

    纂注:律意止重師字,如曾經學弈輸拜,則雖青出於藍,亦當木思其本。

    如輒敢對壘驕抗,不須與弈,但列勢子,即當杖一百,總徒四年,所以懲倍惡而正終身也。

    若平交,彼此互饒增減,勿論也。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舉發,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盡本法。

    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擄一子、各悔一著之類。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許迎、送,違者笞一十。

    纂注:迎送則心志不專,爭托有漸,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諂事貴長,巧為稱訟者;杖七十。

    或隱忍退敵,有所圖為者,杖一百。

    纂注:稱頌至巧,止欲取人之悅;有為詐敗,則將行己之私,一奸一險,故分別杖之。

     誆騙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對著減饒,誆賭人財物者:杖六十,計饒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財物追入官。

    若止求省力,匿不盡長者,笞二十。

    棋力本低,而不服饒,及妄欲饒人者,各杖八十。

    纂注:原可饒而必欲對,原可多而必求少,誘人輕賭,是為誆騙,既杖之矣,而又計子加等、追財物入官,庶其罪乃盡也。

    若但求省力,而不盡所長,雖屬詐情,猶有謙意,僅笞之而已。

    至不服饒與必欲強人饒者,皆不量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圖算賴者:以侵占論,杖八十。

    纂注:此條明顯。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爭奪而緻傷他物者:杖六地下,責令賠償,係己者勿論。

    纂注:此條明顯。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開闊鮮明,故不如法,希圖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內改造。

    違者杖一百。

    纂注:此條明顯。

     辯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為辯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條重旁人而設。

    或主懦敵強,或跡似實非,俱要旁人代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銀足色 凡弈所賭進,務要足色足數,如抵假短少,每三錢,徒一年。

    賭飲食者,亦如之。

    纂注:此條明顯。

     市司評物價 凡博進不便,而以他物抵償者:赴市司評估,不實者,杖八十。

    強抵者同罪。

    纂注:博進不便,謂所博之貲不便也;他物如書畫扇物之類;市司即旁人也;不實,兼低昂而言。

     虛出通關 凡銀物不持,而徒寫欠券者:杖八十,受者減一等。

    若彼此對支者:杖六十。

    纂注:此條明顯。

     貢舉非其人 凡弈須其人相當,若故為貢舉,而實陷害之者:杖六十。

    綦注:貢舉推遜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

    若大相懸絕,而必欲其弈,雖未曾誆騙之,而亦戲弄之矣。

    況戲弄之久,即興誆騙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頒行天下,係我同志者,各當遵守,如化外人聽其有犯,不用此律。

    纂注:化外人,乃負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直縱之麾之而已,何足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