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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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奏對詐欺,不以實告者:杖一百。
纂注:奏對,即應答也。
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言以哄之也。
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端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
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雲已殺,以懈其著也。
詐喜者,未勝而賀。
詐悲者,未失而預愁。
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
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
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
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
隱蔽者罪同。
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
那移則非其原著矣。
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
至夾帶飛詭,即亡而為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論 凡教唆者:杖八十。
把持、喝令、扛幫、扶同者:杖九十。
罷局中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
纂注:弈如兩家之論,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弈,何為也?教唆以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幫扶同,則以串謀矣。
故杖有不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也。
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
若左使殺人者,杖一百。
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
詐教則可信而可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亡則猶不知其就裏,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為針刺,因而緻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
纂注:庸醫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棋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弈棋,嘗自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
勞而取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洩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洩,而又代為打點者:杖一百。
隱相告語者:杖九十。
隱者:杖八十。
以手足聲氣者:杖七十。
色目者:杖六十。
纂注:重情則係一局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洩漏,而又代為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杖一百。
顯相告語,如雲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
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誡者:杖六十。
纂注:此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
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
告戒,如泛雲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地下。
本日罷局不敘。
纂注:弈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
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論,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而不定。
皆陋品也,笞五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
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條明顯。
罵人 由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纂注:罵人者,罵局也。
如雲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地下。
纂注:數者不惟擾亂人心,抑且抑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
若本當擬議,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
纂注:奏對,即應答也。
詐欺不以實告,謂敵或他有應酬,問著何著,而故詭言以哄之也。
此自可恥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詐為瑞應 凡詐為端應,詐稱死亡,詐喜、詐悲、詐驚、詐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與遂同,詐為遂應,原不欲應之,而故為應狀,以誤其著也。
詐稱死亡,原未必即殺,而故雲已殺,以懈其著也。
詐喜者,未勝而賀。
詐悲者,未失而預愁。
詐驚者,有陡然一悟之意。
詐乞者,有無故索憐之情。
是數者心甚苦勞,態俱鄙猥。
然詐偽與強竊有間,故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納 凡將出納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
隱蔽者罪同。
夾帶飛詭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納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
那移則非其原著矣。
隱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係弊端,故俱杖以六十。
至夾帶飛詭,即亡而為有,東而或西,弊大而為盜矣,故當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詞論 凡教唆者:杖八十。
把持、喝令、扛幫、扶同者:杖九十。
罷局中敘,願終者聽,該著立案不行。
纂注:弈如兩家之論,久之曲直自見,乃旁觀人代為之弈,何為也?教唆以言語,把持喝令,則以強力,扛幫扶同,則以串謀矣。
故杖有不同,罷局則一,願終者聽,聽被害之人願終也。
所教之著,斷然不許依用也。
詐教誘人犯法 凡詐教誘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
若左使殺人者,杖一百。
纂注:詐教與左使,情同而事異。
詐教則可信而可疑,稍驚覺則不墮其術中:左使則為彼而為此,至死亡則猶不知其就裏,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醫殺傷人 凡庸醫見人棋子有病,初無故害之情,不按方術,強為針刺,因而緻死者:杖六十,終身不許行術。
纂注:庸醫乃低棋之別名,方術即棋譜之正法,雖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殺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終身弈棋,嘗自謂不冤也。
術士妄言禍福 凡旁觀原無確見,而恣口得失,代人驚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驚喜者,其色之妄也。
勞而取厭,忠而被侮,何赧如之,當笞五十。
漏洩軍情大事 凡旁觀將機密重情及緊關事務漏洩,而又代為打點者:杖一百。
隱相告語者:杖九十。
隱者:杖八十。
以手足聲氣者:杖七十。
色目者:杖六十。
纂注:重情則係一局之利害,緊關則係一著之存亡,豈宜洩漏,而又代為打點,是既為之開提,又為之畫策,則對局者難堪,故杖一百。
顯相告語,如雲某處當補,某處當棄,公然無憚,豈可為訓?隱者,如西南緊,且管自家之類,言雖含糊,大要點破矣,故杖八十。
至於手足、聲氣、色目之類,猶有畏心,故因其淺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謀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謀害,而輒相告誡者:杖六十。
纂注:此條重「同行」二字,與旁觀不同。
曰謀害,則著中已見,以其,同行也,故罪止於杖六十,而杖止於告戒也。
告戒,如泛雲詳慎、從容之類。
宮內忿爭 凡對局時兩相忿爭者:各杖七地下。
本日罷局不敘。
纂注:弈本雅戲,而忿爭則惡道矣。
本日不敘,所以冀兩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違法 凡下子須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觀望者:俱以違法論,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倒者,既放復取而不決;觀望者,察言觀色而不定。
皆陋品也,笞五十,宜矣。
囑託公事 凡囑託人代謀代數者:笞四十。
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條明顯。
罵人 由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纂注:罵人者,罵局也。
如雲臭矢之類。
搬做雜劇 凡弈時腐吟優唱,手舞足蹈,觀聽狂惑者:俱笞五地下。
纂注:數者不惟擾亂人心,抑且抑蕩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難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悶待,過一刻者:笞一十。
若本當擬議,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亂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創滯膩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鬧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須一遞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