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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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繩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力弱而爭賴出,凡天下之強有力能為爭賴者,皆其中弱耳。
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強以文其弱,於是遜於心者拗於手,昧於腸者辯於舌,一局之中,不勝洪焉。
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則不得不齊之以法。
用蕭相國之遺規,以乞靈於高皇帝之大誥,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動。
夫一牧豬奴戲,而緻煩赫赫王威董監其上,今吾於人也,亦大得已矣。
或曰:子之律弈是已,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亂乎?曰:誠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問條款,何其設也,張眾膽者握秦鏡,逃百魅者圖禹鍾,吾是以寧詳毋略也。
或曰:今天下強者少,弱者多,惡其害己,則將不利於吾子。
嗟乎!刑書一鑄,孰殺子產,吾待之矣!而是子產亦何便容易得殺也。
約法三章 笞。
(每一十,贖銀五厘,罪止笞五十。
)杖。
(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
) 徒。
(徒作愚徒之徒,每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弈。
) 斷罪依新頒律 凡斷弈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入,違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之也,若故為出故入,則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殺人 凡殺棋,除威逼人緻死者,擬議定奪。
威逼人者杖八十,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誤殺、過失殺、自盡殺、造畜盅毒殺、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者勿論。
纂注:威逼人至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當擬議定奪。
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
若失謀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者也。
故殺者,則力出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
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之也。
劫殺者,因打劫而樣殺之也。
戲殺者,偶而遊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
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
過失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過失而殺之也。
自盡殺者,非過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盡以至殺也。
造畜盅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因而毒殺之也。
采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而割殺其數子也。
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原不能,將誰尤乎!故曰:登時殺死勿論也。
擄掠 凡見已大敗,輒敢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贓一百二十貫。
其激變溷居有所規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
纂注:見敗而擄掠,為羞惡之心,實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
若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亦擄掠這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借,則不必坐矣。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
強悔者:杖七十。
哀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
纂注:言白晝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
情雖強而實則弱,故徒懲之。
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
若哀悔者:尚有服輸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責其改。
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
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揶揄,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目,況雲挾憤,是剛而昧恥者。
吾非斯人之徒與誰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
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
竊取:杖六十,徒一年。
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
纂注:公取,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竊取之也。
公取甚於竊取,故加重。
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拆撳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
恐嚇人者:笞四十。
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氣力。
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
拆則不止悔人之棋,撳則不待人弈之定。
制者,拘也。
縛者,捆也。
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
律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並笞之。
奏對不以
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強以文其弱,於是遜於心者拗於手,昧於腸者辯於舌,一局之中,不勝洪焉。
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則不得不齊之以法。
用蕭相國之遺規,以乞靈於高皇帝之大誥,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動。
夫一牧豬奴戲,而緻煩赫赫王威董監其上,今吾於人也,亦大得已矣。
或曰:子之律弈是已,但凝脂束濕,毋乃虞網罟之亂乎?曰:誠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問條款,何其設也,張眾膽者握秦鏡,逃百魅者圖禹鍾,吾是以寧詳毋略也。
或曰:今天下強者少,弱者多,惡其害己,則將不利於吾子。
嗟乎!刑書一鑄,孰殺子產,吾待之矣!而是子產亦何便容易得殺也。
約法三章 笞。
(每一十,贖銀五厘,罪止笞五十。
)杖。
(每一十,贖銀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
) 徒。
(徒作愚徒之徒,每一年,贖銀三錢,不贖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總徒,不準贖,終身侍坐,不許對弈。
) 斷罪依新頒律 凡斷弈間之罪,皆須具依新頒本律,不得以意為出入,違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載本條之律之也,若故為出故入,則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殺人 凡殺棋,除威逼人緻死者,擬議定奪。
威逼人者杖八十,謀殺、故殺、鬥毆殺、劫殺、誤殺、過失殺、自盡殺、造畜盅毒殺、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時殺死者勿論。
纂注:威逼人至死者,或敵家搶換叫罵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亂指點,則被殺者出於慚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當擬議定奪。
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懲之。
若失謀殺者,則智出其上,而定計以殺之者也。
故殺者,則力出其上,而決意以殺之也。
鬥毆殺者,則兩相格殺而殺之也。
劫殺者,因打劫而樣殺之也。
戲殺者,偶而遊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殺之也。
誤殺者,彼無可殺之理,我無殺彼之心,原為此塊,而忽然誤殺彼塊也。
過失殺者,在彼原不當殺,而或修補自錯,官著自滿,因其過失而殺之也。
自盡殺者,非過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盡以至殺也。
造畜盅毒殺者,捐數子與之食,因而毒殺之也。
采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間,而割殺其數子也。
以上數項,非人有大力,則我原不能,將誰尤乎!故曰:登時殺死勿論也。
擄掠 凡見已大敗,輒敢擄掠圖賴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贓一百二十貫。
其激變溷居有所規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
纂注:見敗而擄掠,為羞惡之心,實有混賴之意,必徒創而又坐贓,則計窮而奸杜矣。
若激變者,出於有心躲閃,或落子亂局,或敲局亂道,是亦擄掠這漸也,故徒僅稍減之,然無心偶借,則不必坐矣。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
強悔者:杖七十。
哀悔者;笞五十,聽悔一次,仍紀過罰一子。
纂注:言白晝則燈下在其中,搶奪者,謂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從手中奪之,以起其子也。
情雖強而實則弱,故徒懲之。
強悔:杖七十,惡其強也。
若哀悔者:尚有服輸之意,笞之而聽悔一次,所以示憐,又必紀過罰子以責其改。
所以示法律,可謂寬嚴並濟矣。
事發在逃 凡局分勝負,因而挾憤逃去不終者:杖一百,總徒四年。
纂注:擄掠猶聽人之揶揄,在逃則不復施己之面目,況雲挾憤,是剛而昧恥者。
吾非斯人之徒與誰與! 公取竊取皆為盜 凡公取、竊取,皆以盜論。
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
竊取:杖六十,徒一年。
仍計贓科罰:每一子,加三等。
纂注:公取,當人前而溷取之也;竊取,乘人背竊取之也。
公取甚於竊取,故加重。
然恥莫恥於盜,故皆三倍罰之也。
威力制縛人 凡挾威力拆撳人棋而制縛之者:杖一百,罷局不敘。
恐嚇人者:笞四十。
纂注:此與威逼不同,威謂威勢,力謂氣力。
挾者,如挾貴、挾尊、挾長、挾潑、挾慣、挾嬌之類。
拆則不止悔人之棋,撳則不待人弈之定。
制者,拘也。
縛者,捆也。
是必欲以強取勝而拘捆之,使不得動也。
律惡強,故杖一百,雖勝不敘,恐嚇人,如口稱決殺之類,亦亂人觀聽者,並笞之。
奏對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