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吳晗講大明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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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之建國與開國規模
一
蒙古人在中國所施的種族壓迫政策引起了漢族的反感,發生一場戰争,二十年的民族革命,終于被逐回蒙古去。
這教訓,明太祖是很記得的。
他北征時的口号雖然是“驅逐胡虜”,但其意義隻限于推翻異族的統治權,對蒙古人、色目人并不采歧視的态度。
在北征檄文中并特别提出這一點說: 如蒙古、色目雖非華夏族類,然同生天地之間,有能知禮義,願為臣民者,與中國之人撫養無異。
(王世貞:《弇山堂别集》卷八五) 即位以後,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漢人同樣登用,中央官如以鞑靼指揮安童為刑部尚書,以咬住為副都禦史,以忽哥赤為工部右侍郎(《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九),以高昌安為吏部侍郎(《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二)。
外官如以高昌安為河東鹽運司同知,以脫因為兼州知府,以道同為番禺知縣(《明史》卷一三八《周祯傳》;卷一四〇《道同傳》)。
軍官如以鞑靼酋長孛羅帖木兒為廬州衛指軍佥事,仍領所部鞑官二百五十人(《明太祖實錄》卷一九〇)。
即親軍中亦有蒙古軍隊,如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之置蒙古衛親軍指揮使司,以答失裡為佥事(《明太祖實錄》卷七一)。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特設泰甯、朵顔、福餘三衛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時蒙古人、色目人多改為漢姓,與漢人無異,有求仕入官者,有登顯要者,有為富商大賈者(《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九)。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 曾一度下诏禁止擅改漢姓: 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氏,诏曰:朕嘗诏告天下,蒙古諸色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體擢用。
比聞入仕之後,或多更姓名。
朕慮歲久,其子孫相傳,昧其本源,誠非先王緻謹氏族之道。
中書省其告谕之,如已更易者聽其改正。
(《明太祖實錄》卷五〇) 但此項法令不久即自動取消: 永樂元年九月庚子,上謂兵部尚書劉俊曰:“各衛鞑靼人多同名,無姓以别之,并宜賜姓。
”于是兵部請如洪武中故事,編置勘合,給賜姓名,從之。
(《明成祖實錄》卷三三) 可知在洪武時代已有編置勘合、給賜姓名之舉。
其唯一的限制為特立一條蒙古人、色目人的婚姻法: 凡蒙古、色目人聽其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
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例。
(《明律》卷六,《戶律》) 這禁例的用意一面是要同化蒙古人、色目人,一面是防止其種類之繁殖。
法令雖然頒布,可是實行的程度,也許和禁改漢姓一樣,實際上并不發生效力。
在生活習俗方面,太祖登基後立刻下令将衣冠恢複如唐制,并禁止生活習慣之蒙古化: 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複衣冠如唐制。
其辮發、椎髻、胡服(男袴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語、胡姓,一切禁止。
(《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元制尚右,吳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令百官禮儀尚左(《明史》卷一,《太祖本紀》)。
元人輕儒,至有九儒十丐之謠,謝枋得記: 滑稽之雄以儒為戲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貴之也,貴之者,謂有益于國也。
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後之者賤之也,賤之者,謂無益于國也。
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儒也。
(《疊山集》卷六,《送方伯載歸三山序》) 鄭思肖說: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
(《心史》卷下,《大義略》) 這雖都是宋末遺老的話,但元人也有同樣記載,餘阙《貢泰父文集序》: 至元初奸回執政,乃大惡儒者,因說當國者罷科舉,擯儒士。
其後公卿相師,皆以為當然,而小夫賤隸亦以儒為嗤诋。
當是時士大夫有欲進取立功名者,皆強顔色,昏旦往候于門,媚說以妾婢,始得尺寸。
(《青陽文集》卷四) 可見儒者在元代之被擯斥。
而明則在太祖初起時已重儒者,建國以後,大臣多用儒生,後來流弊至以科舉為入官之唯一途徑。
反之,元人重吏: 國初有金、宋,天下之人,惟才是用,無所專主,然用儒者為居多也。
自至元以下始浸用吏,雖執政大臣亦以吏為之。
自是中州小民,粗識字能治文書者,得入台閣供筆劄,累日積月皆可以緻通顯。
(《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 方孝孺《林君墓表》也說: 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
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過儒生遠甚。
(《遜志齋集》卷二二) 因法令極繁,案牍冗泛,故吏得恣為奸利,為弊最甚。
明典即革此弊,從簡、嚴法令下手: 吳元年十一月壬寅,上謂台省官曰:近代法令極繁,其弊滋甚。
今之法令正欲得中,毋襲其弊。
如元時條格極繁冗,吏得夤緣出入為奸,所以其害不勝。
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大概不過簡、嚴下手,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
(《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立案牍減繁式頒示諸司: 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牍最為繁冗,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
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
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主文,附之者曰帖書曰小書生,骫文繁詞,多為奸利。
國初猶未盡革。
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得不為奸弊而害吾民也。
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镂版頒之,俾諸司遵守。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 自後吏員遂為雜流,其入仕之途唯外府、外衛、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員、承差等選(《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這是一個大變化,一面用嚴法重刑來肅清元代所遺留的政治污點,《明史》說: 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
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贓者不分南北,俱發北方邊衛充軍。
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诰》《續诰》,後又增為《三編》,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
凡所列淩遲、枭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
《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
郭桓之獄,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郭桓者戶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空印之獄,也施行了一次官吏的大屠殺: 十五年,空印事發。
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由此中外官吏均重足凜息以“不保首領”為懼,以生還田裡為大幸(《明史》卷一三八,《楊靖傳》附《嚴德珉傳》)。
二 元的統治雖然被推翻,但是元統治機構的組織方式卻大部分被保存下來,這是因為元的統治機構組織方式基本上因襲唐、宋,便于鎮壓人民。
最明顯的是官制和教育制度,一直沿用到朱元璋統治集團内部發生矛盾,展開劇烈的鬥争以後才放棄了舊的機構,建立新的統治機構。
中央的官制,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以前,大抵依據元制,行政最高機關為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下設吏、禮、戶、兵、刑、工六部為執行機關。
監察最高機關則為禦史台,置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等官。
軍政最高機關改元之樞密院為大都督府,置左、右都督,同知都督等官。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發生後,更改官制,提高皇權,集中軍政庶務一切權力在皇帝個人手中。
廢中書省不設,提高六部地位,使得單獨執行政務,改禦史台為都察院,分大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均直隸于皇帝。
地方行政則置行中書省,設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路為府,設知府,州設知州,縣設知縣。
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後增設雲南、貴州為十三布政使司(北平後改為京師,與南京稱為兩京,直隸中央),置布政使參政、參議諸官;司法則仍元制,置各道提刑按察司,設按察使及副使、佥事領之。
軍政則置都指揮使司十三(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行都指揮使司三(陝西、山西、福建),後增都司三(雲南、貴州、萬全,北平改為大甯),行都司二(四川、湖廣),置都指揮使領之,掌一方軍政(《明史》卷七六,《職官志》)。
在兵制方面,元代内廷設左、右、前、後、中五衛,衛設都指揮使,下設鎮撫所、千戶所、百戶所,以總宿衛諸軍。
又因各族兵設阿速、唐兀、貴赤、蒙古、西域、欽察諸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
軍士則蒙古壯丁無衆寡盡簽為兵,漢人則以戶出軍,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死則役次丁,戶絕别以民補之(《元史》卷九八,《兵志》;卷八六,《百官志》)。
明興後,中外皆用衛所制,親軍都尉府(後改為錦衣衛)統左、右、前、後、中五衛,其下有南、北鎮撫司。
又别置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贲左、右,府軍左、右、前、後十衛,以時番上,号親軍。
外則革諸将,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号,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有十二人為百戶所。
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衛以指揮使領之,外統之都指揮使司,内則統于五軍都督府。
這是依元親軍制擴充的。
征伐則命将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
既旋則将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将無專兵,兵無私将。
這又是模仿唐代的府兵制度(《明史》卷八九,《兵志》)。
其内軍之分配訓練則又略近漢制,劉獻廷說: 明初軍制仿佛漢之南、北軍。
錦衣等十二衛衛宮禁者,南軍也。
京營等四十八衛巡徼京師者,北軍也。
而所謂春秋班換,獨取山東、河南、中都、大甯者,則又漢調三輔之意也。
(《廣陽雜記》卷一) 軍士則行垛集令,民出一丁為軍。
三丁以上,垛正軍一,别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
外又有從征,有歸附,有谪發。
從征者,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為留戍。
歸附則是元和陳友諒、方國珍、張士誠的降兵。
谪發以罪遷隸為兵者。
其軍皆世籍(《明史》卷九〇,《兵志》)。
在教育制度方面,元制于京師立國子學、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監,教授漢、蒙、回學術。
監設祭酒、監丞、博士、助教,教授生徒。
地方則諸路、府、州、縣皆置學,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并立為書院。
凡師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
命于禮部及行省、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谕,路州縣及書院置之。
又有醫學及陰陽學教授專門人才。
生徒皆廪饩于官,諸學皆有學田。
各行省設儒學提舉司,提舉凡學校之事(《元史》卷八一,《選舉志·學校》)。
明代完全接受這制度,于京師設國子監,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生員各地皆有定額。
生員考試初由地方官吏主持,後特設提舉學政官以領之。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入學者謂之諸生(有廪膳生、增廣生、附學生之别),三年一次考試,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試者為舉人。
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試者再經皇帝親自考試曰殿試,分三甲,一甲隻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舉人、貢生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
由此入仕必由科舉,而科舉則必由學校,《明史》說: 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學校的教育和科舉的範圍,元初許衡即提議罷詩賦,重經學。
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中書省臣言: 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句之學。
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
今臣等所拟,将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
帝然之。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科目》) 由此專重經學,“四書”“五經”成為學者的寶典,入仕的津梁。
至明更變本加厲,專取“四書”“五經”命題取士,又特定一種文體,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通謂之制義(《明史》卷七〇,《選舉志》)。
解述指定限于幾家的疏義,不許發揮自己見解。
文章有一定的格式,思想又不許自由,這是明代科舉制度的特色。
學校和科舉打成一片,官吏的登用必由科舉,而科舉則必由學校,政治上一切人物均由學校産生,而訓練這些未來政治人物的工具,卻是過去幾千年前的古老經典,這些經典又不許用自己的見解去解釋去研究。
選用這一些政治人物的方法,卻是一種替古代人說話,替古代人設想,依樣畫葫蘆的八股文。
這個辦法從元傳到明,明傳到清,束縛了多少人的聰明才智,造成了無量數的八股政治家,是一個消磨民族精力的最大損失。
紅軍之起,是要求經濟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之平等,就政治的和民族的要求來說,目的是達到了。
在經濟方面,雖已推翻了蒙古人、色目人對漢族的控制特權,但就漢族和各族人民而說,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壓迫卻完全沒有改變。
三 元末的地主是擁護舊政權的,在混亂的局面之下,他們要保存自己的地位,便用盡可能的力量組織私軍來抵抗農民的襲擊。
等到新政權建立,事實證明能夠保持地方秩序的時候,他們便毫不猶疑地參加了新政權,竭力擁護。
同時一大批新興的貴族、大臣、官吏獲得了大量的田地,成為新的地主。
新興的政權和舊政權一樣是為地主服務的。
雖然在表面上不能不對農民做了一些讓步,以便恢複和發展生産,鞏固自己的統治。
但在實質上,依然騎在農民的頭上,吮吸農民的血汗。
但是在革命的過程中,他們又不得不靠地主的财力和他們合作。
在這矛盾的關系之下,産生了對地主的雙重矛盾政策。
他們一面仍舊和地主合作,讓地主參加政治,如登用富戶,《明史·選舉志》: 俾富戶耆民皆得進見,奏對稱旨,辄予美官。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特下诏舉富民素行端潔達時務者(《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如用地主為糧長: 洪武四年九月丁醜,上以郡縣吏每遇征收賦稅,辄侵漁于民。
乃命戶部令有司科民田土,以萬石為率。
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
且謂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明史》記: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師勘合以行。
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召見語合,辄蒙擢用。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但在另一方面,則又極力排除地主勢力。
排除的方法第一是遷徙,如初年之徙地主于濠州: 吳元年十月乙巳,徙蘇州富民實濠州。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建國後徙地主實京師,《明史》記: 太祖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第二是用苛刑誅滅,方孝孺《采苓子鄭處士墓碣》: 妄人誣其家與權臣(胡惟庸)通财。
時嚴黨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
當是時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宗。
(《遜志齋集》卷二二) 不問實不實,必誅而覆其家,這是消滅地主的另一手段。
對農民方面,在開國時為了應付農民過去的要求和謀賦稅之整頓,曾大規模地舉行土地丈量: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複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複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以後每平定一地後,即派人丈量土地,如: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命戶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
(《明太祖實錄》卷七四) 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又再丈量一次,方孝孺《貞義處士鄭君墓表》: 洪武十九年,诏天下度田,繪疆畛為圖,命太學生莅其役。
(《遜志齋集》卷二二) 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号,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号曰魚鱗圖冊。
另一方面則調査人口,編定黃冊: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編賦役黃冊。
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十人,甲首一人,董一裡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
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
以魚鱗圖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凡買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梁方仲:《明代魚鱗圖冊考》,載《地政月刊》,第8期)。
這法度雖然精密,可是地主舞弊的方法也随之而進步,農民仍然和過去一樣,要負幾重義務,生活之困苦,并不因政權之轉換而稍減(吳晗:《明代之農民》,載《蓋世報史學》,第12~13期)。
最後,元代濫發交鈔的結果,财政破産,民生困瘁。
《元史》記: 至正十一年置寶鈔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
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
又值海内大亂,軍儲供給,掌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
舟車裝運,軸轳相接,交鈔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
昏軟者不複行用,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倶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原來在初行鈔法時,鈔本和鈔相權印造,鈔本或為絲,或為銀,分存在中央和地方,所以鈔和物貨能維持穩定的比率,流通無阻。
到末年鈔本移用一空,卻一味印發,用多少就印多少,自然物價愈高,鈔價愈跌,導緻不能行使市面了。
明興以後,仍沿其弊。
洪武初年鑄大中通寶錢,商賈用鈔慣了,都不願用錢。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設寶鈔提舉司,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分六等,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
可是并無鈔本,政府唯一的準備是允許用鈔交納賦稅,初期憑政治的威力,雖然濫發,鈔法尚通,後來鈔價漸跌,錢重鈔輕,一貫隻值錢一百六十文,物價愈貴,政府雖屢次想法改進鈔的價值,嚴禁其他貨币行使,可是仍不相幹。
宣德初年米一石至用鈔五十貫,成化時鈔一貫至不值錢一文。
這是蒙古人傳給明代的一個最大禍害。
在這樣一個局面之下,農民并沒有從革命中得到什麼好處,也許比從前還更糟,可是新的統治權并不因此而發生動搖。
這有兩個原因可以解釋,第一是已經經過幾十年的戰争,農民已經厭倦了,不能再忍受那樣的生活了,暫時能夠苟安一下,雖然還是吃苦,也比在兵火之下轉側強一點。
并且壯丁多已死亡,新統治者的軍力超過舊政府遠甚,農民隻好屈服。
第二是戰争的結果,天然地淘汰了無數千萬的人口,空出了大量無人耕種的土地,人口比過去少,土地卻比過去多,農民生活暫時得到一個解決。
元末殘破的情形試舉一例: 丁酉(公元1357年)十一月甲申,元帥缪大亨取揚州克之。
青軍元帥張明鑒降。
明鑒日屠城中居民以為食,至是按籍,城中居民僅餘十八家。
知府李德林以舊城虛曠難守,乃截城西南隅而守之。
(《明太祖實錄》卷五) 這是至正十七年(公元1357年)的事,揚州是江南最繁富的地方,幾年的戰争,便殘破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可想而知。
土地空曠的情形也舉一例: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丁醜,濟南府知府陳修及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率十五畝,又給地二畝,與之種蔬。
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其馬驿、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于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
守禦軍在遠者亦移近城。
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裡以備練兵牧馬,餘處悉令開耕。
從之。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可是一過幾十年,休養生息,人口又飛快地增加,土地又不夠分配,同時政府的軍力也逐漸衰敝,政治的腐化,政府和地主的苛索,又引起了接連不斷的農民革命(吳晗:《明代之農民》)。
靖難之役與遷都北京(節選) 明太祖的折中政策 自稱為淮右布衣,出身于流氓而做天子的明太祖,在得了勢力稱王建國之後,最惹他操心的問題是怎樣建立一個有力的政治中心,建立在何處。
第二是用什麼方法來維持他的統治權。
明太祖在初渡江克太平時(至正十五年,公元1355年),當塗學者陶安出迎: 太祖問曰:“吾欲取金陵,何如?”安曰:“金陵古帝王都,取而有之,撫形勝而臨四方,何向不克?”太袓曰:“善!”(《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至正十八年(公元1358年)葉兌獻書論取天下規模曰: 今之規模,宜北絕李察罕(元将察罕帖木兒),南并張九四(吳張士誠),撫溫台,取閩越,定都建康,拓地江廣。
進則越兩淮以北征,退則畫長江而自守。
夫金陵古稱龍蟠虎踞,帝王之都,借其兵力資财,以攻則克,以守則固。
(《明史》卷一三五,《葉兌傳》) 部将中馮國用亦早主定都金陵之說: 洪武初定淮甸,得馮國用,問以天下大計。
國用對曰:“金陵龍蟠虎踞,真帝王之都,願先渡江取金陵,置都于此。
然後命将出師,掃除群寇,倡仁義以收人心,天下不難定也。
”上曰:“吾意正如此。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一;《明史》卷一二九,《馮勝傳》) 參酌諸謀士的意見,經過長期的考慮以後,以至正二十六年(公元1366年)六月拓應天城,作新宮于鐘山之陽。
至次年九月新宮成。
這是吳王時代的都城。
同月滅張士誠,十月遣徐達等北伐。
十二月取溫台,降方國珍,定山東諸郡縣。
至正二十八年(公元1368年)正月朱元璋稱帝建大明帝國。
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元納哈出降,遼東歸附,天下大定。
在這二十幾年中,個人的地位由王而帝,所統轄的疆域,由東南一隅而擴為全國。
元人雖已北走,仍保有不可侮的實力,時刻有南下恢複的企圖。
同時沿海倭寇的侵轶,也成為國防上重大的問題。
在這樣情形之下,帝都的重建和國防的設計,是當時朝野所最矚目的兩大問題。
其于天然環境的限制,東南方面沿海數千裡,時時處處有被倭寇侵犯的危險。
東北方面,長城以外即是蒙古人的勢力,如不在險要處屯駐重兵,則黃河以北便非我有。
防邊須用重兵,如以兵權付諸将,則恐尾大不掉,有形成藩鎮跋扈的危險。
如以重兵直隸中央,則國都必須扼駐邊界,以收統轄指揮之效。
東南是全國的經濟中心,東北為國防關系,又必須成為全國的軍事中心。
國都如建設在東南,則北邊空虛,無法防阻蒙古人的南侵。
如建設在北邊,則國用仍須仰給東南,轉運勞費,極不合算。
在政治制度方面,郡縣制和封建制的選擇,也成為當時的難題。
秦、漢、唐、宋之亡,沒有強藩屏衛是許多原因中之一。
周代封建藩國,則又枝強幹弱,中央威令不施。
這兩者中的折中辦法,是西漢初期的郡國制。
一面設官分治,集大權于中央;一面又封建子弟,使為國家扞禦。
這樣一來,設國都于東南财賦之區,封子弟于東北邊防之地,在經濟上,在軍事上,在統治權的永久維持上,都得到一個完滿的解決。
這就是明太祖所采用的折中政策。
定都南京[1] 明太祖定都南京的重要理由,是受經濟環境的限制。
第一因為江浙富饒為全國冠,所謂“财賦出于東南,而金陵為其會”(丘濬:《大學衍義補·都邑之建》)。
定都于此,可省轉運的勞費。
第二是吳王時代所奠定的宮阙,不願輕易棄去。
且若另建都邑,則又須重加一層勞費。
第三從龍将相都是江淮子弟,不願輕去鄉土。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四月取汴梁後,他曾親到汴梁去視察,覺得雖然地位适中,可是四面受敵,形勢還不及南京(劉辰:《國初事迹》)。
而在事實上則西北未定,為轉饷屯軍計,不能不有一個軍事上的後方重鎮以便策應。
于是仿成周兩京之制,以應天(金陵)為南京,開封(汴梁)為北京。
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八月陝西平,九月以臨濠(安徽鳳陽)為中都。
事前曾和群臣集議建都之地: 上召諸老臣問以建都之地,或言關中險固,金城天府之國。
或言洛陽天地之中,四方朝貢,道裡适均。
汴梁亦宋之舊京。
又言北平元之宮室完備,就之可省民力。
上曰:所言皆善,惟時有不同耳。
長安、洛陽、汴京實周、秦、漢、魏、唐、宋所建國。
但平定之初,民力未蘇息,朕若建都于彼,供給力役悉資江南,重勞其民。
若就北平,要之宮室不能無更,亦未易也。
今建業長江天塹,龍蟠虎踞,江南形勝之地,真足以立國。
臨濠則前江後淮,以險可恃,以水可漕,朕欲以為中都。
何如?君臣稱善。
至是始命有司建置城池宮阙,如京師之制焉。
(黃光昇:《昭代典則》) 在營建中都時,劉基曾持反對的論調,以為鳳陽雖帝鄉,非建都之地(《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四月罷營中都(《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诏以南京為京師(《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太祖對于建都問題,已經躊躇了十年,到這時才決定。
可是為着要控制北邊,仍時有建都的雄心。
選定的地點仍是長安、洛陽和北平。
當時獻議都長安的有胡子祺: 洪武九年監察禦史胡子祺上書請都關中,帝稱善。
遣皇太子巡視陝西,後以太子薨,不果。
(《明史》卷一四七,《胡廣傳》) 他的理由是:“天下形勝地可都者四:河東地勢高,控制西北,堯嘗都之,然其地苦寒。
汴梁襟帶河、淮,宋嘗都之,然其地平曠,無險可憑。
洛陽周公蔔之,周、漢因之,然嵩、邙非有函、終南之阻,澗、瀍、伊、洛非有泾、渭、灞、浐之雄。
夫據百二山河之勝,可以聳諸侯之望,舉天下莫關中者也。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皇太子巡視陝西在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則太祖在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定都南京以後,仍有都長安之意。
皇太子巡視的結果,主張定都洛陽: 太祖以江南地薄,頗有建都之意。
八月命皇太子往視關洛。
皇太子志欲定都洛陽,歸而獻地圖。
明年四月以疾薨。
(姜清:《姜氏秘史》卷一) 鄭曉記此事始末,指出遷都的用意,在控制西北: 國朝定鼎金陵,本興王之地。
然江南形勢終不能控制西北,故高皇時已有都汴、都關中之意,以東宮薨而中止。
(鄭曉:《今言》卷二七四) 《明史》記: 太子還,獻陝西地圖,遂病,病中上言經略建都事。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 是則假使懿文不早死,也許在洪武時已經遷都到洛陽或長安了。
又議建都北平: 逮平陝西,欲置都關中。
後以西北重地,非自将不可。
議建都于燕。
以鮑頻力谏而止。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一) 何孟春記鮑頻谏都北平事說: 太祖平一天下,有北都意。
嘗禦謹身殿,親策問群臣曰:“北平建都可以控制邊塞,比南京何如?”修撰鮑頻對曰:“元主起自沙漠,立國在燕,今百年,地氣天運已盡,不可因也。
南京興王之地,宮殿已完,不必改圖,《傳》曰在德不在險也。
”(何孟春:《餘冬錄》卷二) 明太祖晚年之想遷都,次要的原因,是南京新宮風水不好,顧炎武記: 南京新宮吳元年作。
初大内填燕尾湖為之,地勢中下,南高而北卑,高皇帝後悔之。
二十五年《祭光祿寺竈神文》曰:朕經營天下數十年,事事按古有緒。
維宮城前昂後窪,形勢不稱,本欲遷都。
今朕年老,精力已倦。
又天下新定,不欲勞民。
且興廢有數,隻得聽天。
惟願鑒朕此心,福其子孫。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一三,《江南一》) 由此看來,從洪武初年到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這一時期中,明太祖雖然以南京作國都,可是為了控制北邊的國防關系,仍時有遷都的企圖。
遷都北邊最大的困難是漕運艱難,北邊硗瘠,如一遷都,則人口必驟然增加,本地糧食不能自給,必須仰給東南,煩費不資。
次之重新創建地池宮阙,人力和财力也耗費過多。
懿文太子死後,這老皇帝失去勇氣,從此就不再談遷都了。
封建諸王 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四月編《祖訓》,定封建諸王之制(《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在沿邊要地,均建王國: 明興,高皇帝以宋為懲,内域削弱,邊圉勿威,使胡人得逞中原而居閏位。
于是大封諸子,連亘邊陲。
北平天險,為元故都,以王燕。
東曆漁陽、盧龍,出喜峰,包大甯,控塞葆山戎以王甯。
東渡榆關,跨遼東,西并海,被朝鮮,連開原,交市東北諸夷,以王遼。
西按古北口,瀕于雍河,中更上谷、雲中,鞏居庸,蔽雁門,以王谷若代。
雁門之南,太原其
這教訓,明太祖是很記得的。
他北征時的口号雖然是“驅逐胡虜”,但其意義隻限于推翻異族的統治權,對蒙古人、色目人并不采歧視的态度。
在北征檄文中并特别提出這一點說: 如蒙古、色目雖非華夏族類,然同生天地之間,有能知禮義,願為臣民者,與中國之人撫養無異。
(王世貞:《弇山堂别集》卷八五) 即位以後,蒙古、色目的官吏和漢人同樣登用,中央官如以鞑靼指揮安童為刑部尚書,以咬住為副都禦史,以忽哥赤為工部右侍郎(《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九),以高昌安為吏部侍郎(《明太祖實錄》卷二〇二)。
外官如以高昌安為河東鹽運司同知,以脫因為兼州知府,以道同為番禺知縣(《明史》卷一三八《周祯傳》;卷一四〇《道同傳》)。
軍官如以鞑靼酋長孛羅帖木兒為廬州衛指軍佥事,仍領所部鞑官二百五十人(《明太祖實錄》卷一九〇)。
即親軍中亦有蒙古軍隊,如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之置蒙古衛親軍指揮使司,以答失裡為佥事(《明太祖實錄》卷七一)。
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特設泰甯、朵顔、福餘三衛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太祖實錄》卷一九六)。
時蒙古人、色目人多改為漢姓,與漢人無異,有求仕入官者,有登顯要者,有為富商大賈者(《明太祖實錄》卷一〇九)。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 曾一度下诏禁止擅改漢姓: 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氏,诏曰:朕嘗诏告天下,蒙古諸色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體擢用。
比聞入仕之後,或多更姓名。
朕慮歲久,其子孫相傳,昧其本源,誠非先王緻謹氏族之道。
中書省其告谕之,如已更易者聽其改正。
(《明太祖實錄》卷五〇) 但此項法令不久即自動取消: 永樂元年九月庚子,上謂兵部尚書劉俊曰:“各衛鞑靼人多同名,無姓以别之,并宜賜姓。
”于是兵部請如洪武中故事,編置勘合,給賜姓名,從之。
(《明成祖實錄》卷三三) 可知在洪武時代已有編置勘合、給賜姓名之舉。
其唯一的限制為特立一條蒙古人、色目人的婚姻法: 凡蒙古、色目人聽其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
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欽察為婚姻者,聽從本類自相嫁娶,不在禁例。
(《明律》卷六,《戶律》) 這禁例的用意一面是要同化蒙古人、色目人,一面是防止其種類之繁殖。
法令雖然頒布,可是實行的程度,也許和禁改漢姓一樣,實際上并不發生效力。
在生活習俗方面,太祖登基後立刻下令将衣冠恢複如唐制,并禁止生活習慣之蒙古化: 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複衣冠如唐制。
其辮發、椎髻、胡服(男袴褶窄袖及辮線腰褶,婦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胡語、胡姓,一切禁止。
(《明太祖實錄》卷三〇) 元制尚右,吳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令百官禮儀尚左(《明史》卷一,《太祖本紀》)。
元人輕儒,至有九儒十丐之謠,謝枋得記: 滑稽之雄以儒為戲者曰:我大元制典,人有十等,一官二吏,先之者貴之也,貴之者,謂有益于國也。
七匠八娼九儒十丐,後之者賤之也,賤之者,謂無益于國也。
嗟乎卑哉!介乎娼之下丐之上者今儒也。
(《疊山集》卷六,《送方伯載歸三山序》) 鄭思肖說: 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民九儒十丐。
(《心史》卷下,《大義略》) 這雖都是宋末遺老的話,但元人也有同樣記載,餘阙《貢泰父文集序》: 至元初奸回執政,乃大惡儒者,因說當國者罷科舉,擯儒士。
其後公卿相師,皆以為當然,而小夫賤隸亦以儒為嗤诋。
當是時士大夫有欲進取立功名者,皆強顔色,昏旦往候于門,媚說以妾婢,始得尺寸。
(《青陽文集》卷四) 可見儒者在元代之被擯斥。
而明則在太祖初起時已重儒者,建國以後,大臣多用儒生,後來流弊至以科舉為入官之唯一途徑。
反之,元人重吏: 國初有金、宋,天下之人,惟才是用,無所專主,然用儒者為居多也。
自至元以下始浸用吏,雖執政大臣亦以吏為之。
自是中州小民,粗識字能治文書者,得入台閣供筆劄,累日積月皆可以緻通顯。
(《青陽文集》卷四,《楊君顯民詩集序》) 方孝孺《林君墓表》也說: 元之有天下,尚吏治而右文法。
凡以吏仕者捷出取大官,過儒生遠甚。
(《遜志齋集》卷二二) 因法令極繁,案牍冗泛,故吏得恣為奸利,為弊最甚。
明典即革此弊,從簡、嚴法令下手: 吳元年十一月壬寅,上謂台省官曰:近代法令極繁,其弊滋甚。
今之法令正欲得中,毋襲其弊。
如元時條格極繁冗,吏得夤緣出入為奸,所以其害不勝。
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大概不過簡、嚴下手,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
(《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又立案牍減繁式頒示諸司: 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牍最為繁冗,吏非積歲莫能通曉,欲習其業,必以故吏為師。
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聽。
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主文,附之者曰帖書曰小書生,骫文繁詞,多為奸利。
國初猶未盡革。
至是吏有以成案進者,上覽而厭之曰:繁冗如此,吏焉得不為奸弊而害吾民也。
命廷臣議減其繁文,著為定式,镂版頒之,俾諸司遵守。
(《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 自後吏員遂為雜流,其入仕之途唯外府、外衛、鹽運司首領官,中外雜職、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員、承差等選(《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這是一個大變化,一面用嚴法重刑來肅清元代所遺留的政治污點,《明史》說: 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
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贓者不分南北,俱發北方邊衛充軍。
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诰》《續诰》,後又增為《三編》,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
凡所列淩遲、枭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
《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
郭桓之獄,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郭桓者戶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
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空印之獄,也施行了一次官吏的大屠殺: 十五年,空印事發。
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核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由此中外官吏均重足凜息以“不保首領”為懼,以生還田裡為大幸(《明史》卷一三八,《楊靖傳》附《嚴德珉傳》)。
二 元的統治雖然被推翻,但是元統治機構的組織方式卻大部分被保存下來,這是因為元的統治機構組織方式基本上因襲唐、宋,便于鎮壓人民。
最明顯的是官制和教育制度,一直沿用到朱元璋統治集團内部發生矛盾,展開劇烈的鬥争以後才放棄了舊的機構,建立新的統治機構。
中央的官制,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以前,大抵依據元制,行政最高機關為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等官,下設吏、禮、戶、兵、刑、工六部為執行機關。
監察最高機關則為禦史台,置禦史大夫、禦史中丞等官。
軍政最高機關改元之樞密院為大都督府,置左、右都督,同知都督等官。
洪武十三年胡惟庸黨案發生後,更改官制,提高皇權,集中軍政庶務一切權力在皇帝個人手中。
廢中書省不設,提高六部地位,使得單獨執行政務,改禦史台為都察院,分大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均直隸于皇帝。
地方行政則置行中書省,設行省平章政事等官,改路為府,設知府,州設知州,縣設知縣。
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後增設雲南、貴州為十三布政使司(北平後改為京師,與南京稱為兩京,直隸中央),置布政使參政、參議諸官;司法則仍元制,置各道提刑按察司,設按察使及副使、佥事領之。
軍政則置都指揮使司十三(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行都指揮使司三(陝西、山西、福建),後增都司三(雲南、貴州、萬全,北平改為大甯),行都司二(四川、湖廣),置都指揮使領之,掌一方軍政(《明史》卷七六,《職官志》)。
在兵制方面,元代内廷設左、右、前、後、中五衛,衛設都指揮使,下設鎮撫所、千戶所、百戶所,以總宿衛諸軍。
又因各族兵設阿速、唐兀、貴赤、蒙古、西域、欽察諸衛親軍都指揮使司。
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
軍士則蒙古壯丁無衆寡盡簽為兵,漢人則以戶出軍,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死則役次丁,戶絕别以民補之(《元史》卷九八,《兵志》;卷八六,《百官志》)。
明興後,中外皆用衛所制,親軍都尉府(後改為錦衣衛)統左、右、前、後、中五衛,其下有南、北鎮撫司。
又别置金吾前、後,羽林左、右,虎贲左、右,府軍左、右、前、後十衛,以時番上,号親軍。
外則革諸将,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号,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有十二人為百戶所。
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衛以指揮使領之,外統之都指揮使司,内則統于五軍都督府。
這是依元親軍制擴充的。
征伐則命将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
既旋則将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将無專兵,兵無私将。
這又是模仿唐代的府兵制度(《明史》卷八九,《兵志》)。
其内軍之分配訓練則又略近漢制,劉獻廷說: 明初軍制仿佛漢之南、北軍。
錦衣等十二衛衛宮禁者,南軍也。
京營等四十八衛巡徼京師者,北軍也。
而所謂春秋班換,獨取山東、河南、中都、大甯者,則又漢調三輔之意也。
(《廣陽雜記》卷一) 軍士則行垛集令,民出一丁為軍。
三丁以上,垛正軍一,别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
外又有從征,有歸附,有谪發。
從征者,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為留戍。
歸附則是元和陳友諒、方國珍、張士誠的降兵。
谪發以罪遷隸為兵者。
其軍皆世籍(《明史》卷九〇,《兵志》)。
在教育制度方面,元制于京師立國子學、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監,教授漢、蒙、回學術。
監設祭酒、監丞、博士、助教,教授生徒。
地方則諸路、府、州、縣皆置學,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之家出錢粟贍學者并立為書院。
凡師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
命于禮部及行省、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谕,路州縣及書院置之。
又有醫學及陰陽學教授專門人才。
生徒皆廪饩于官,諸學皆有學田。
各行省設儒學提舉司,提舉凡學校之事(《元史》卷八一,《選舉志·學校》)。
明代完全接受這制度,于京師設國子監,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生員各地皆有定額。
生員考試初由地方官吏主持,後特設提舉學政官以領之。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入學者謂之諸生(有廪膳生、增廣生、附學生之别),三年一次考試,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試者為舉人。
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試者再經皇帝親自考試曰殿試,分三甲,一甲隻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舉人、貢生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
由此入仕必由科舉,而科舉則必由學校,《明史》說: 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 學校的教育和科舉的範圍,元初許衡即提議罷詩賦,重經學。
皇慶二年(公元1313年)中書省臣言: 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句之學。
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
今臣等所拟,将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
帝然之。
(《元史》卷八一,《選舉志·科目》) 由此專重經學,“四書”“五經”成為學者的寶典,入仕的津梁。
至明更變本加厲,專取“四書”“五經”命題取士,又特定一種文體,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通謂之制義(《明史》卷七〇,《選舉志》)。
解述指定限于幾家的疏義,不許發揮自己見解。
文章有一定的格式,思想又不許自由,這是明代科舉制度的特色。
學校和科舉打成一片,官吏的登用必由科舉,而科舉則必由學校,政治上一切人物均由學校産生,而訓練這些未來政治人物的工具,卻是過去幾千年前的古老經典,這些經典又不許用自己的見解去解釋去研究。
選用這一些政治人物的方法,卻是一種替古代人說話,替古代人設想,依樣畫葫蘆的八股文。
這個辦法從元傳到明,明傳到清,束縛了多少人的聰明才智,造成了無量數的八股政治家,是一個消磨民族精力的最大損失。
紅軍之起,是要求經濟的、政治的、民族的地位之平等,就政治的和民族的要求來說,目的是達到了。
在經濟方面,雖已推翻了蒙古人、色目人對漢族的控制特權,但就漢族和各族人民而說,地主對農民的剝削壓迫卻完全沒有改變。
三 元末的地主是擁護舊政權的,在混亂的局面之下,他們要保存自己的地位,便用盡可能的力量組織私軍來抵抗農民的襲擊。
等到新政權建立,事實證明能夠保持地方秩序的時候,他們便毫不猶疑地參加了新政權,竭力擁護。
同時一大批新興的貴族、大臣、官吏獲得了大量的田地,成為新的地主。
新興的政權和舊政權一樣是為地主服務的。
雖然在表面上不能不對農民做了一些讓步,以便恢複和發展生産,鞏固自己的統治。
但在實質上,依然騎在農民的頭上,吮吸農民的血汗。
但是在革命的過程中,他們又不得不靠地主的财力和他們合作。
在這矛盾的關系之下,産生了對地主的雙重矛盾政策。
他們一面仍舊和地主合作,讓地主參加政治,如登用富戶,《明史·選舉志》: 俾富戶耆民皆得進見,奏對稱旨,辄予美官。
(《明史》卷七一,《選舉志》)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特下诏舉富民素行端潔達時務者(《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如用地主為糧長: 洪武四年九月丁醜,上以郡縣吏每遇征收賦稅,辄侵漁于民。
乃命戶部令有司科民田土,以萬石為率。
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
且謂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
(《明太祖實錄》卷六八) 《明史》記: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師勘合以行。
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召見語合,辄蒙擢用。
(《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但在另一方面,則又極力排除地主勢力。
排除的方法第一是遷徙,如初年之徙地主于濠州: 吳元年十月乙巳,徙蘇州富民實濠州。
(《明太祖實錄》卷二六) 建國後徙地主實京師,《明史》記: 太祖懲元末豪強侮貧弱,立法多右貧抑富。
嘗命戶部籍浙江等九布政司、應天十八府州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以實京師,謂之富戶。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第二是用苛刑誅滅,方孝孺《采苓子鄭處士墓碣》: 妄人誣其家與權臣(胡惟庸)通财。
時嚴黨與之誅,犯者不問實不實,必死而覆其家。
當是時浙東西巨室故家多以罪傾其宗。
(《遜志齋集》卷二二) 不問實不實,必誅而覆其家,這是消滅地主的另一手段。
對農民方面,在開國時為了應付農民過去的要求和謀賦稅之整頓,曾大規模地舉行土地丈量: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複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複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
(《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以後每平定一地後,即派人丈量土地,如: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命戶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
(《明太祖實錄》卷七四) 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又再丈量一次,方孝孺《貞義處士鄭君墓表》: 洪武十九年,诏天下度田,繪疆畛為圖,命太學生莅其役。
(《遜志齋集》卷二二) 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号,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号曰魚鱗圖冊。
另一方面則調査人口,編定黃冊: 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編賦役黃冊。
以一百一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十人,甲首一人,董一裡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
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阪、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
以魚鱗圖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凡買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梁方仲:《明代魚鱗圖冊考》,載《地政月刊》,第8期)。
這法度雖然精密,可是地主舞弊的方法也随之而進步,農民仍然和過去一樣,要負幾重義務,生活之困苦,并不因政權之轉換而稍減(吳晗:《明代之農民》,載《蓋世報史學》,第12~13期)。
最後,元代濫發交鈔的結果,财政破産,民生困瘁。
《元史》記: 至正十一年置寶鈔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
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
又值海内大亂,軍儲供給,掌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
舟車裝運,軸轳相接,交鈔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
昏軟者不複行用,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倶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元史》卷九七,《食貨志·鈔法》) 原來在初行鈔法時,鈔本和鈔相權印造,鈔本或為絲,或為銀,分存在中央和地方,所以鈔和物貨能維持穩定的比率,流通無阻。
到末年鈔本移用一空,卻一味印發,用多少就印多少,自然物價愈高,鈔價愈跌,導緻不能行使市面了。
明興以後,仍沿其弊。
洪武初年鑄大中通寶錢,商賈用鈔慣了,都不願用錢。
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設寶鈔提舉司,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分六等,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
可是并無鈔本,政府唯一的準備是允許用鈔交納賦稅,初期憑政治的威力,雖然濫發,鈔法尚通,後來鈔價漸跌,錢重鈔輕,一貫隻值錢一百六十文,物價愈貴,政府雖屢次想法改進鈔的價值,嚴禁其他貨币行使,可是仍不相幹。
宣德初年米一石至用鈔五十貫,成化時鈔一貫至不值錢一文。
這是蒙古人傳給明代的一個最大禍害。
在這樣一個局面之下,農民并沒有從革命中得到什麼好處,也許比從前還更糟,可是新的統治權并不因此而發生動搖。
這有兩個原因可以解釋,第一是已經經過幾十年的戰争,農民已經厭倦了,不能再忍受那樣的生活了,暫時能夠苟安一下,雖然還是吃苦,也比在兵火之下轉側強一點。
并且壯丁多已死亡,新統治者的軍力超過舊政府遠甚,農民隻好屈服。
第二是戰争的結果,天然地淘汰了無數千萬的人口,空出了大量無人耕種的土地,人口比過去少,土地卻比過去多,農民生活暫時得到一個解決。
元末殘破的情形試舉一例: 丁酉(公元1357年)十一月甲申,元帥缪大亨取揚州克之。
青軍元帥張明鑒降。
明鑒日屠城中居民以為食,至是按籍,城中居民僅餘十八家。
知府李德林以舊城虛曠難守,乃截城西南隅而守之。
(《明太祖實錄》卷五) 這是至正十七年(公元1357年)的事,揚州是江南最繁富的地方,幾年的戰争,便殘破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可想而知。
土地空曠的情形也舉一例: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六月丁醜,濟南府知府陳修及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率十五畝,又給地二畝,與之種蔬。
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其馬驿、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于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
守禦軍在遠者亦移近城。
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裡以備練兵牧馬,餘處悉令開耕。
從之。
(《明太祖實錄》卷五三) 可是一過幾十年,休養生息,人口又飛快地增加,土地又不夠分配,同時政府的軍力也逐漸衰敝,政治的腐化,政府和地主的苛索,又引起了接連不斷的農民革命(吳晗:《明代之農民》)。
靖難之役與遷都北京(節選) 明太祖的折中政策 自稱為淮右布衣,出身于流氓而做天子的明太祖,在得了勢力稱王建國之後,最惹他操心的問題是怎樣建立一個有力的政治中心,建立在何處。
第二是用什麼方法來維持他的統治權。
明太祖在初渡江克太平時(至正十五年,公元1355年),當塗學者陶安出迎: 太祖問曰:“吾欲取金陵,何如?”安曰:“金陵古帝王都,取而有之,撫形勝而臨四方,何向不克?”太袓曰:“善!”(《明史》卷一三六,《陶安傳》) 至正十八年(公元1358年)葉兌獻書論取天下規模曰: 今之規模,宜北絕李察罕(元将察罕帖木兒),南并張九四(吳張士誠),撫溫台,取閩越,定都建康,拓地江廣。
進則越兩淮以北征,退則畫長江而自守。
夫金陵古稱龍蟠虎踞,帝王之都,借其兵力資财,以攻則克,以守則固。
(《明史》卷一三五,《葉兌傳》) 部将中馮國用亦早主定都金陵之說: 洪武初定淮甸,得馮國用,問以天下大計。
國用對曰:“金陵龍蟠虎踞,真帝王之都,願先渡江取金陵,置都于此。
然後命将出師,掃除群寇,倡仁義以收人心,天下不難定也。
”上曰:“吾意正如此。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一;《明史》卷一二九,《馮勝傳》) 參酌諸謀士的意見,經過長期的考慮以後,以至正二十六年(公元1366年)六月拓應天城,作新宮于鐘山之陽。
至次年九月新宮成。
這是吳王時代的都城。
同月滅張士誠,十月遣徐達等北伐。
十二月取溫台,降方國珍,定山東諸郡縣。
至正二十八年(公元1368年)正月朱元璋稱帝建大明帝國。
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元納哈出降,遼東歸附,天下大定。
在這二十幾年中,個人的地位由王而帝,所統轄的疆域,由東南一隅而擴為全國。
元人雖已北走,仍保有不可侮的實力,時刻有南下恢複的企圖。
同時沿海倭寇的侵轶,也成為國防上重大的問題。
在這樣情形之下,帝都的重建和國防的設計,是當時朝野所最矚目的兩大問題。
其于天然環境的限制,東南方面沿海數千裡,時時處處有被倭寇侵犯的危險。
東北方面,長城以外即是蒙古人的勢力,如不在險要處屯駐重兵,則黃河以北便非我有。
防邊須用重兵,如以兵權付諸将,則恐尾大不掉,有形成藩鎮跋扈的危險。
如以重兵直隸中央,則國都必須扼駐邊界,以收統轄指揮之效。
東南是全國的經濟中心,東北為國防關系,又必須成為全國的軍事中心。
國都如建設在東南,則北邊空虛,無法防阻蒙古人的南侵。
如建設在北邊,則國用仍須仰給東南,轉運勞費,極不合算。
在政治制度方面,郡縣制和封建制的選擇,也成為當時的難題。
秦、漢、唐、宋之亡,沒有強藩屏衛是許多原因中之一。
周代封建藩國,則又枝強幹弱,中央威令不施。
這兩者中的折中辦法,是西漢初期的郡國制。
一面設官分治,集大權于中央;一面又封建子弟,使為國家扞禦。
這樣一來,設國都于東南财賦之區,封子弟于東北邊防之地,在經濟上,在軍事上,在統治權的永久維持上,都得到一個完滿的解決。
這就是明太祖所采用的折中政策。
定都南京[1] 明太祖定都南京的重要理由,是受經濟環境的限制。
第一因為江浙富饒為全國冠,所謂“财賦出于東南,而金陵為其會”(丘濬:《大學衍義補·都邑之建》)。
定都于此,可省轉運的勞費。
第二是吳王時代所奠定的宮阙,不願輕易棄去。
且若另建都邑,則又須重加一層勞費。
第三從龍将相都是江淮子弟,不願輕去鄉土。
洪武元年(公元1368年)四月取汴梁後,他曾親到汴梁去視察,覺得雖然地位适中,可是四面受敵,形勢還不及南京(劉辰:《國初事迹》)。
而在事實上則西北未定,為轉饷屯軍計,不能不有一個軍事上的後方重鎮以便策應。
于是仿成周兩京之制,以應天(金陵)為南京,開封(汴梁)為北京。
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八月陝西平,九月以臨濠(安徽鳳陽)為中都。
事前曾和群臣集議建都之地: 上召諸老臣問以建都之地,或言關中險固,金城天府之國。
或言洛陽天地之中,四方朝貢,道裡适均。
汴梁亦宋之舊京。
又言北平元之宮室完備,就之可省民力。
上曰:所言皆善,惟時有不同耳。
長安、洛陽、汴京實周、秦、漢、魏、唐、宋所建國。
但平定之初,民力未蘇息,朕若建都于彼,供給力役悉資江南,重勞其民。
若就北平,要之宮室不能無更,亦未易也。
今建業長江天塹,龍蟠虎踞,江南形勝之地,真足以立國。
臨濠則前江後淮,以險可恃,以水可漕,朕欲以為中都。
何如?君臣稱善。
至是始命有司建置城池宮阙,如京師之制焉。
(黃光昇:《昭代典則》) 在營建中都時,劉基曾持反對的論調,以為鳳陽雖帝鄉,非建都之地(《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
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四月罷營中都(《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诏以南京為京師(《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太祖對于建都問題,已經躊躇了十年,到這時才決定。
可是為着要控制北邊,仍時有建都的雄心。
選定的地點仍是長安、洛陽和北平。
當時獻議都長安的有胡子祺: 洪武九年監察禦史胡子祺上書請都關中,帝稱善。
遣皇太子巡視陝西,後以太子薨,不果。
(《明史》卷一四七,《胡廣傳》) 他的理由是:“天下形勝地可都者四:河東地勢高,控制西北,堯嘗都之,然其地苦寒。
汴梁襟帶河、淮,宋嘗都之,然其地平曠,無險可憑。
洛陽周公蔔之,周、漢因之,然嵩、邙非有函、終南之阻,澗、瀍、伊、洛非有泾、渭、灞、浐之雄。
夫據百二山河之勝,可以聳諸侯之望,舉天下莫關中者也。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皇太子巡視陝西在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則太祖在洪武十一年(公元1378年)定都南京以後,仍有都長安之意。
皇太子巡視的結果,主張定都洛陽: 太祖以江南地薄,頗有建都之意。
八月命皇太子往視關洛。
皇太子志欲定都洛陽,歸而獻地圖。
明年四月以疾薨。
(姜清:《姜氏秘史》卷一) 鄭曉記此事始末,指出遷都的用意,在控制西北: 國朝定鼎金陵,本興王之地。
然江南形勢終不能控制西北,故高皇時已有都汴、都關中之意,以東宮薨而中止。
(鄭曉:《今言》卷二七四) 《明史》記: 太子還,獻陝西地圖,遂病,病中上言經略建都事。
(《明史》卷一一五,《興宗孝康皇帝傳》) 是則假使懿文不早死,也許在洪武時已經遷都到洛陽或長安了。
又議建都北平: 逮平陝西,欲置都關中。
後以西北重地,非自将不可。
議建都于燕。
以鮑頻力谏而止。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一) 何孟春記鮑頻谏都北平事說: 太祖平一天下,有北都意。
嘗禦謹身殿,親策問群臣曰:“北平建都可以控制邊塞,比南京何如?”修撰鮑頻對曰:“元主起自沙漠,立國在燕,今百年,地氣天運已盡,不可因也。
南京興王之地,宮殿已完,不必改圖,《傳》曰在德不在險也。
”(何孟春:《餘冬錄》卷二) 明太祖晚年之想遷都,次要的原因,是南京新宮風水不好,顧炎武記: 南京新宮吳元年作。
初大内填燕尾湖為之,地勢中下,南高而北卑,高皇帝後悔之。
二十五年《祭光祿寺竈神文》曰:朕經營天下數十年,事事按古有緒。
維宮城前昂後窪,形勢不稱,本欲遷都。
今朕年老,精力已倦。
又天下新定,不欲勞民。
且興廢有數,隻得聽天。
惟願鑒朕此心,福其子孫。
(《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一三,《江南一》) 由此看來,從洪武初年到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這一時期中,明太祖雖然以南京作國都,可是為了控制北邊的國防關系,仍時有遷都的企圖。
遷都北邊最大的困難是漕運艱難,北邊硗瘠,如一遷都,則人口必驟然增加,本地糧食不能自給,必須仰給東南,煩費不資。
次之重新創建地池宮阙,人力和财力也耗費過多。
懿文太子死後,這老皇帝失去勇氣,從此就不再談遷都了。
封建諸王 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四月編《祖訓》,定封建諸王之制(《明史》卷二,《太祖本紀》)。
在沿邊要地,均建王國: 明興,高皇帝以宋為懲,内域削弱,邊圉勿威,使胡人得逞中原而居閏位。
于是大封諸子,連亘邊陲。
北平天險,為元故都,以王燕。
東曆漁陽、盧龍,出喜峰,包大甯,控塞葆山戎以王甯。
東渡榆關,跨遼東,西并海,被朝鮮,連開原,交市東北諸夷,以王遼。
西按古北口,瀕于雍河,中更上谷、雲中,鞏居庸,蔽雁門,以王谷若代。
雁門之南,太原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