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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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萊、方丈、瀛洲,仙人居之。
請得齋戒,與童男女求之。
于是遣徐福發童男女數千人,入海求仙人。
”但(徐福)數年未求得仙藥,被始皇帝诘問,他因害怕治罪而逃亡。
再說,在日本的傳說中,這個徐福到了紀州熊野。
養育的這些童男童女就成為當地人了。
現在,在和歌山縣新宮市之南還有徐福的墓。
另外,在佐賀縣、石川縣、愛知縣等也有據說是徐福的墓。
不過,考察上述說法,其真實性頗為可疑。
因為,在中國至六世紀左右才有将日本作為蓬萊島的說法。
所以,上述傳說,不過是反映了把中國和日本聯系起來的一種臆測而已。
大庭脩教授否定了徐巿東渡日本的傳說的真實性,但并不否認在秦代有中國人東渡日本,“在平安時代初期,公元八一四年朝廷所集的諸氏系譜《新撰姓氏錄》中,左右京和畿内五國共記入一一八二氏系譜。
内有三二六氏屬于中國、朝鮮族,其中左京的太秦公宿彌,出自秦始皇三世孫孝武王”(見日本講談社出版《圖說中國的曆史·秦漢帝國的威容》第183頁“秦漢皇帝的子孫們”)。
另外,日本學者所著《中日文化交流史》(木宮泰彥著,胡錫年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出版)中也不記徐巿入日本之事,而記日本古籍《應神記》《古語拾遺》所載弓月君(融通王)率秦人移居日本事。
可見:徐巿入日本乃是流傳很廣的一個浪漫的傳說,史無可考。
但秦人确有去日本者,也是不能否定的。
[74]以往,評價秦統一中國或秦始皇功過時,很少從人的主觀方面去探讨。
近年來,筆者研究中國古代文化史,發現價值系統在人類文化史上的重要性。
提出:秦統一中國,不僅有其客觀經濟、政治、軍事方面的條件。
而且與秦國文化中功利主義的特點、秦人價值觀中追求功利,求“大”、貪“多”傳統有直接原因。
在評價秦始皇時,若能估計到這方面的因素,将會對曆史現象做出更合理的解釋。
請參閱拙作《從秦人價值觀看秦文化的特點》(《曆史研究》1987年第3期)及《秦人的價值觀和秦的統一》(《人文雜志》1987年第2期) [75]《史記·李斯列傳》:“十公主矺死于杜。
”可見,二世的姊妹至少有十人以上,但究竟有多少?各書記載頗有出入。
《史記·李斯列傳》:“始皇公子十二人。
”《秦會要訂補·世系》:“始皇有子二十餘人。
”但《史記·李斯列傳》引《集解》:“辯士隐姓名,遺秦将軍章邯書曰:&lsquo李斯為秦王死,廢十七兄而立今王&rsquo也。
然則二世是秦始皇第十八子。
”由此可見,說秦始皇隻十二子是不正确的,二世的兄弟姊妹至少有二三十人之多。
[76]戮死的“六公子”、“公子十二人”,和被迫自殺的公子将闾“昆弟三人”,是三件事,過去有人将他們看成一回事,如徐複《秦會要訂補》卷3即在“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鹹陽市”下注“《始皇本紀》乃言六公子戮死于杜”。
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為這裡明明說:“六公子僇死于杜。
”杜,即杜郵。
據《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引《索隐》:“杜郵,今在鹹陽城中。
”唐之鹹陽城在今鹹陽市的擺旗寨附近。
而杜郵則已“出鹹陽西門十裡”(《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據考古工作者研究:在今長陵車站一帶,有手工業作坊和居民區,秦的鹹陽市很可能在這一帶。
由此看來,“杜”與“鹹陽市”距離甚遠,“僇死鹹陽市”的十二公子,與“戮死于杜”的六公子,絕不是一回事。
至于公子将闾昆弟三人,文獻記載十分清楚,乃是“自殺”而死,與前兩起更不能混為一談。
[77]關于“闾左”和“闾左”何以在平時不服徭役,在史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
筆者在《秦史稿》中對各種意見均加以記述和分析。
這裡隻表達個人看法。
若欲了解其他看法,請參閱《秦史稿》438&mdash440頁,第十四章注②。
[78]中國封建社會農民是否擁護“清官”“好皇帝”問題,在史學界也有争論。
這裡隻談筆者個人看法。
關于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看法可參閱《關于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中幾個問題的意見分歧》(載《文史哲》1979年第1期)。
[79]“蒼頭軍”是一支什麼性質的部隊,有人認為是奴隸軍(見王思治《兩漢社會性質問題及其它》第43頁),此說影響頗大。
有人則認為:蒼頭軍與其他農民軍一樣,隻是一支戴青帽或以青巾裹頭的軍隊。
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
現将有關資料羅列如下: (1)《史記·蘇秦列傳》:“今竊聞大王(魏襄王)之卒,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厮徒十萬,車六百乘,騎五千匹。
”這裡,“武士”“奮擊”“厮徒”都是魏國軍隊的不同稱号(見《荀子·議兵》《漢書·刑法志》《史記索隐》等),“蒼頭”與之并列,可見這并非奴隸的稱謂。
(2)《史記·項羽本紀》:“陳嬰者,故東陽令史,居縣中,素信謹,稱為長者。
東陽少年殺其令,相聚數千人,欲置長,無适用,乃請陳嬰。
嬰謝不能,遂強立嬰為長,縣中從者得二萬人。
少年欲立嬰便為王,異軍蒼頭特起。
”《集解》:應劭曰:“蒼頭特起,言與衆異也,蒼頭,謂士卒皂巾,若赤眉青領,以相别也。
”如淳曰:“魏君兵卒之号也。
《戰國策》魏有蒼頭二十萬。
”而《戰國策·魏策一》在“蒼頭二十萬”下注雲:“蓋以青帕首。
”《史記索隐》晉灼曰:“殊異其軍為蒼頭,謂著青帽。
”這些注解都說“蒼頭軍”是“著青帽”或以“青帕”裹首以示區别的軍隊。
(3)《史記·陳涉世家》:“陳王故涓人将軍呂臣為蒼頭軍,起新陽,攻陳下之,殺莊賈,複以陳為楚。
”在“蒼頭軍”下《索隐》。
韋昭雲:“軍皆著青帽。
”又《漢書·陳勝傳》雲“勝故涓人将軍呂臣為蒼頭軍,起新陽。
”顔師古注曰:應劭曰:“時軍皆著青巾,故曰蒼頭。
”服虔曰:“蒼頭謂士卒青帛巾,若赤眉之号,以相别也。
”以上材料都說明:“蒼頭軍”是戴青帽或以青巾裹頭的軍隊,是一部隊标志,與奴隸無關。
但是在《漢書·蕭望之傳》《漢書·霍光傳》及《漢書·鮑宣傳》中确實出現過作為奴婢的一種稱呼的“蒼頭”。
三國時孟康在給《漢書·鮑宣傳》作注時曾寫道:“漢名蒼頭為奴。
”據此,很多人就斷定:秦王的“蒼頭軍”為奴隸軍。
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為:(1)因漢代稱奴為“蒼頭”而斷定秦末的“蒼頭軍”性質,是不恰當的。
在《史記》中就沒有出現過漢名奴為“蒼頭”的記載。
可見,這種稱呼出現較晚。
“蒼頭軍”與“蒼頭”之間沒什麼必然聯系。
這個問題已有人進行詳細論證(見李新達《關于秦漢的“蒼頭”問題》,載《文史哲》1978年第2期)。
(2)即使“蒼頭”與“蒼頭軍”有關系,也不能因此斷定“蒼頭軍”是奴隸軍。
因為奴婢并不是奴隸,兩者并非同一範疇。
本書中已有論證,不贅述。
(參見張榮芳《關于秦末農民大起義的性質問題》) [80]先秦法家主張君主專制,實行極權統治,李斯在“督責之術”中提出的思想,早在他以前的法家人物言論中已表達出來。
現舉一些典型言論,如商鞅說:“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重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
”“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輕其重者,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緻刑,其國必削。
”(《商君書·靳令》)在申不害的主張中,也有與李斯“督責之術”相同之處:“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性無所逃之矣。
故善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
竄端匿迹,示天下無為。
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
”(《群書治要》卷36引《申子·大體》)在《韓非子》中,這類言論更多。
如:“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故身在深宮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
”(《奸劫弑臣》)“明主之治國也,衆其守而重其罪”(《六反》),“無捶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不能以服馬;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成方圓;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奸劫弑臣》)可見,李斯提出的“督責之術”并不是偶然想起來的,它是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是先秦法家思想中獨裁、專斷主張極端發展的結果。
是古代統治階級思想最反動的部分。
[81]關于“子弟”及“賓客”的身份、地位,參閱本書第二章“秦王朝的建立”第一節。
從其階級地位分析,應屬于依附農民。
日本學者所說的“家父長奴隸制”(或“父家長奴隸制”)下的“奴隸”,主要指這些人。
筆者認為:“子弟”“賓客”與後來的“部曲”身份有相似之處,與其用“奴隸制”來概括其依附性質,不如用宗法家長制下的依附農民說明其階級地位,更能反映其實質。
這個問題在中國學者間的理解大緻沒有什麼問題。
隻是中國和日本學者之間看法和使用的概念方面有一定距離。
如果通過讨論,彼此能取得一緻看法,将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創造方便的條件。
[82]秦亡之後,就有不少政論家從各個角度,總結秦王朝迅速滅亡的經驗教訓,探讨其原因,在大量的言論中,歸納起來主要有兩條:(一)“不笃禮義”(《漢書·賈鄒枚路傳》);(二)“繁法嚴刑”(賈誼《過秦論》)“貪狼殘暴”“窮困萬民、以适其欲”(《漢書·賈誼傳》)。
後來許多評論家,對秦亡原因做出的結論,大多離不開這兩個方面。
1949年後,尤其是十年浩劫過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在國内有了新的進展,有人認為秦的速亡,與“秦時奴隸制殘餘的嚴重存在”有密切關系(如高敏《秦的奴隸制殘餘與秦末農民起義》,載《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集刊》第二輯),有的則認為“秦朝軍功地主統治的惡性發展”,促使農民起義爆發而滅亡了秦王朝(如鄒賢俊《試論封建社會初期軍功地主的統治與秦末農民大起義》,載《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集刊》第二輯)。
這些看法從不同角度加深了對這一問題的分析。
在國外,有的學者從統一前的秦同東方諸國經濟、文化的差異來解釋秦不能長久統治的原因:如日本京都大學教授田村實造和羽田明主編的《亞洲史講座·中國史》(岩崎書店1955年出版,第1卷第57頁)和好并隆司著《秦漢帝國史研究》(日本未來社1978年出版)。
著名的資産階級曆史學家湯因比(ArnoldJ.Toynbee)在其巨著《曆史研究》(AStudyofHistory)中也未能提出新見解,他認為:“孝公廢除貴族階級,而以專業的官僚階級取代,秦國之所以能國力日強,并終而在始皇帝手中打敗群雄,于公元前230年至211年(原文如此)之間建立起中華一統帝國,其秘訣即在于秦國之大力重整行政組織,把政權集中于王室。
不過,此一重大勝利的原因,卻也是秦朝在其開國皇帝死後不久命運即告重大逆轉的原因。
這位滿懷革新思想的征服者,犯了一個難以想象的大錯,試圖以原先的征服工具來維持其征服得來的土地,顯然這項武器已不合時宜了。
始皇帝并吞六國之後,進而廢置各國的王室和封建貴族,并由秦國的官僚處理政事。
這項激烈措施使得這些犧牲者感到難以忍受之苦。
即使在百年之前的秦國國内,若不是當時的秦國還是一個較為落後的地區,貴族的力量少于中國其他地區的貴族,孝公所推行的官僚化的革新政策,也可能要告失敗的。
但是,秦始皇卻突然對中國這些較文明小國的人民,強行實行官僚統治。
這種強硬作風使他們因敏銳地感受到失去獨立而更加難以忍受。
始皇帝無視于這項急進政策所引起的不斷增加的反對事實,不願把這項政策稍作放寬。
由于他這樣魯莽地關閉了每一個安撫之道,所以在他去世之後的一年内,暴亂便發生了,并進而使他的朝代被平民的叛軍領袖劉邦所消滅。
”(見該書第六部《一統國家》,引自香港源成文化圖書供應社印行,林綠博士譯,1978年出版,第550頁) 從以上所舉外國史學家的評論中,可以看出:認為秦亡的原因在于統治殘酷、暴虐,這并不錯,但是這僅僅是指出了現象,并未說明原因;認為秦代統治殘暴的根源在于“奴隸制殘餘”,似乎已深入一步,但對秦代“奴隸制殘餘”的程度和影響如何估計,目前還是值得讨論的一個問題,筆者的意見在本書有關處已有表述;隻有“軍功地主的統治惡性發展”說,是筆者所同意的。
但是,軍功地主的統治對社會曆史造成何種結果?軍功地主與秦代其他類型地主的關系如何?論者甚少。
筆者的意見可作為這種看法的補充(見正文)。
[83]關于農民戰争推翻舊王朝後的歸宿問題,是1949年以後我國史學界争論最多的問題之一,各種看法不能一一評價。
對這個問題,已故教授陳守實有一論斷,筆者認為頗精辟,征引于後供參考: 農民起義領袖既然是農民的代表者,假定即使走近代資産階級的道路,他也不能保持原來起義時貧雇農本色;如果他是浸透了封建氣息的農民領袖,他也隻能在已被推翻的封建王朝的舊基地上重新建立一個新的封建王朝。
所以史學界在論及“農民政權”、“農民起義領袖”時的所謂向地主階級轉化說,是不好理解的。
應當說,是發展&mdash&mdash具有必然性的發展,而不是什麼轉化。
(見《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集刊》第一輯)陳先生這段精辟論述,筆者認為其結論有一半是對的,一半是不妥當的。
說農民戰争推翻舊王朝後,隻能“建立一個新的封建王朝”“是必然性的發展”,這是正确的。
但陳先生又否認這一“必然性的發展”就是“轉化”這就不妥了。
“發展”的本身,就是逐漸由此事物向彼事物的“轉化”過程,既然承認農民戰争在推翻舊封建王朝後,“必然性的發展”結果是“建立新的封建王朝”,為何不能承認,這“建立新的封建王朝”本身就是“轉化”的标志呢。
這并不是史實的問題,僅僅是語言和邏輯的問題。
至于秦末農民起義領袖的“轉化”問題,筆者在本書正文中已有叙述,此處不贅。
[84]所謂“約法三章”,其來源乃《史記·高祖本紀》,原文如下: “(劉邦)召諸縣父老豪傑曰:&lsquo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諸吏人皆案堵如故。
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
”(中華書局标點本)這裡,将“與父老約”與“法三章耳”斷開。
但《漢書·刑法志》則有:“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這裡隻能斷為:“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所以“約法三章”可通,“與父老約:法三章耳”亦可通。
[85]白起坑殺降卒之事,發生在公元前260年。
是年,秦将白起為上将軍,王龁為尉裨将率秦軍攻趙長平(山西高平),自七月至九月将趙軍困于城内,趙軍四十六日無糧,饑餓以至人相食。
無法,隻得拼命突圍,主帥趙括被秦軍射死,趙國軍隊瓦解,四十萬人向白起投降。
趙軍投降後,白起竟下令将這些降卒全部活埋,隻留下幼小的二百四十人歸趙,以便宣揚秦的“聲威”。
這就是曆史上長平坑卒的慘案。
(事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及拙著《秦史稿》第246至265頁。
) [86]有不少曆史學家認為範增勸項羽殺劉邦是錯誤的,如勞幹說:“範增号稱為多謀略、好奇計,但隻會勸項羽殺劉邦,這一點反不如項羽尚知大體。
”(《秦漢史》,香港華罔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現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第一輯,第22頁)這種說法同宋代洪邁的看法類似,洪邁認為:“世謂範增為人傑,予以為不然,夷考平生,蓋出戰國縱橫之餘,見利而不知義者也。
始勸項氏立懷王,及羽奪王之地,遷王于郴,已而弑之。
增不能引君臣大誼,争之以死。
懷王與諸将約,先入關中者王之,沛公既先定關中,則當如約,增乃勸羽殺之,又徙之蜀漢。
羽之伐趙,殺上将宋義,增為末将,坐而視之”,“未嘗聞一言也。
至于荥陽之役,身遭反間,然後發怒而去。
嗚呼,疏矣哉!東坡公論此事偉甚,猶未盡也。
”(《容齋随筆》卷9《範增非人傑》)對于範增的評價,這種看法亦可聊備一說。
[87]《史記·項羽本紀》: 居數日,項羽引兵西屠鹹陽,殺秦降王子嬰,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收其寶貨婦女而東。
人或說項王曰:“關中阻山河四塞,地肥饒,可都以霸。
”項王見秦宮室皆以燒殘破,又心懷思欲東歸,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誰知之者!”說者曰:“人言楚人沐猴而冠耳,果然。
”項王聞之,烹說者。
這個“說者”是何許人?有兩種記載。
《法言·重黎篇》:“蔡生欲安項鹹陽不能移又烹之,或者未辨與曰:生舍其沐猴而謂人沐猴,烹之,不亦宜乎?”這裡記的是“蔡生”。
《漢書·陳勝項籍傳》記為“韓生”。
宋王益之《西漢紀年·高祖考異》曰:“《楚漢春秋》、揚雄《法言》以為蔡生,班史、《通鑒》以為韓生,未知孰是,唯《史記》以為&lsquo說者&rsquo,今從《史記》。
”(轉引自《困學紀聞》卷12)說項羽“沐猴而冠”的是蔡生還是韓生,自然是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但可以看出《史記》作者對此的審慎态度。
[88]齊的諸田氏相互攻擊,本質皆為争奪統治權。
不過,其間也有值得研究的一些是非問題。
清人王鳴盛曾有過如是評論: 田儋定齊自立,與其從弟榮、榮弟橫俱起,為章邯破殺,榮收餘兵走東阿,邯追圍之。
賴項梁救之,擊邯,邯走而西,榮乃得免。
齊人因儋死國無主乃立故齊王建之弟假,未為大謬也。
而榮甫脫大阨,旋擊逐假。
假亡走楚,乃立田儋子巿為王,榮相之,亦可矣。
及項梁以東阿之役追章邯,而邯兵益盛,乞兵于榮,榮乃邀之使殺田假乃出兵,楚以義不忍殺,則遂坐視章邯敗殺項梁而坐視不救。
其後,項羽滅秦,分立諸侯王,乃徙田巿王即墨,更封田都于臨淄、田安于濟北,而以田榮負項梁不肯出兵助楚,不得王。
羽之主約,人皆稱其不平,而此事則未可非。
榮逐田都、殺田安、且擊殺田巿于即墨,而并有三齊以自王何其戾也。
夫儋與榮橫三人為從昆弟,實齊之疏族。
而假為故齊王建之弟。
假之當立甚于儋。
其立也,又非取之儋于,榮必欲殺之,悖暴已極,乃因此仇項氏,以德為怨。
又并儋子巿而殺之何哉,誠喪心害理之尤者。
項氏之敗,半為田氏牽綴,不西憂漢,而北擊齊,以此緻亡&hellip&hellip(《十七史商榷·田榮擊殺田巿》)這種評論大體是符合實際的。
不過,将“項氏之敗”的一半原因,說成“田氏牽綴”,恐過分誇大了田齊在楚漢戰争中的作用。
[89]《史記·淮陰侯列傳》:韓信“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又不能治生商賈,常從人寄飲食,人多厭之者。
常數從其下鄉南昌亭長寄食,數月,亭長妻患之,乃晨炊蓐食,食時信往,不為具食。
信亦知其意,怒,竟絕去”,“信釣于城下,諸母漂,有一母見信饑,飯信,竟漂數十日。
信喜,謂漂母曰:&lsquo吾必有以重報母&rsquo。
母怒曰:&lsquo大丈夫不能自食,吾哀王孫而進食,豈望報乎?&rsquo”“淮陰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lsquo若雖長大,好帶刀劍,中情怯耳。
&rsquo衆辱之曰:&lsquo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
&rsquo于是信孰視之,俛出袴下,蒲伏。
一市人皆笑信,以為怯”。
[90]《漢書·張陳王周傳》:“王陵,沛人也,始為縣豪,高祖微時兄事陵,及高祖起沛,入鹹陽,陵亦聚黨數千人,居南陽,不肯從沛公,及漢王之還擊項籍,陵乃以兵屬漢。
”“屬漢”在何時?據《漢書·高帝紀》雲,元年九月,“漢王遣将軍薛歐、王吸出關因王陵兵,從南陽迎太公、呂後于沛。
羽聞之,發兵距之陽夏,不得前”。
可見,至少在公元前206年前王陵就已歸屬劉邦。
[91]據《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張耳之國,陳餘愈益怒&hellip&hellip因悉三縣兵襲常山王張耳。
張耳敗走,念諸侯無可歸者,曰:&lsquo漢王與我有舊故,而項羽又強,立我,我欲之楚。
&rsquo甘公曰:&lsquo漢王之入關,五星聚東井,東井者,秦分也。
先至必霸,楚雖強,後必屬漢。
&rsquo故耳走漢。
漢王亦還定三秦,方圍章邯廢丘。
張耳谒漢王,漢王厚遇之。
”這裡并未指張耳歸漢在何時。
但《漢書·高帝紀》中将“耳敗走降漢,漢王厚遇之”記于“二年冬十月”下。
這時仍襲秦制,以十月為歲首,“二年冬十月”即在“元年九月”之後一個月,并非一年以後的十月。
[92]陳平的出身、來曆亦頗值得注意,據《史記·陳丞相世家》記載: 陳丞相平者,陽武戶牖鄉人也。
少時家貧,好讀書,有田三十畝,獨與兄伯居。
伯常耕田,縱平使遊學。
平為人長(大)美色。
人或謂陳平曰:“貧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視家生産,曰:“亦食糠耳,有叔如此,不如無有。
”伯聞之,逐其婦而棄之。
及平長,可娶妻,富人莫肯與者,貧者平亦恥之。
久之,戶牖富人有張負,張負女孫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
平欲得之。
邑中有喪,平貧,侍喪,以先往後罷為助。
張負既見之喪所,獨視偉平,平亦以故後去。
負随平至其家,家乃負郭窮巷,以弊席為門,然門外多有長者車轍。
張負歸,謂其子仲曰:“吾欲以女孫予陳平。
”張仲曰:“平貧不事事,一縣中盡笑其所為,獨奈何予女乎?”負曰:“人固有好美如陳平而長貧賤者乎?”卒與女。
為平貧,乃假貸币以聘,予酒肉之資以内婦。
負誡其孫曰:“毋以貧故,事人不謹。
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母。
”平既娶張氏女,用益饒,遊道日廣。
裡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
父老曰:“善,陳孺子之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
”這些記載雖頗有些傳說成分,但亦可看出陳平少有大志,且為人公正,能為人所服。
其出身下層,對民間疾苦有一定了解。
所以在政治上同項羽終于分道揚镳,而投靠出身于下層的劉邦,并得到重用,這不是偶然的。
[93]所謂“五路諸侯兵”者,自古以來對其理解有很大分歧。
應劭曰:(五路諸侯為)“雍、翟、塞、殷、韓也。
”如淳曰:“塞、翟、魏、殷、河南也。
”韋昭曰:“塞、翟、韓、殷、魏也。
”師古曰:“諸家之說皆非也&hellip&hellip五諸侯者,謂常山、河南、韓、魏、殷也。
”還有的認為:“劫五王諸侯兵,猶後言引天下兵耳,故漢伐楚可言五諸侯,楚滅秦亦可言五諸侯。
”(以上均見王先謙《漢書補注·高帝紀上》)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據目前資料,很難取得确切結論,不妨存疑。
[94]張良反對劉邦立六國後的“八不可”内容。
據《史記·留侯世家》記載: (張良)曰:“昔者湯伐桀而封其後于杞者,度能制桀之死命也。
今陛下能制項籍之死命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一也。
武王伐纣封其後于宋者,度能得纣之頭也。
今陛下能得項籍之頭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二也。
武王入殷,表商容之闾,釋箕子之拘,封比幹之墓。
今陛下能封聖人之墓,表賢者之闾,式智者之門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三也。
發巨橋之粟,散鹿台之錢,以賜貧窮。
今陛下能散府庫以賜貧窮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四矣。
殷事已畢,偃革為軒,倒置幹戈,覆以虎皮,以示天下不複用兵。
今陛下能偃武行文,不複用兵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五矣。
休馬華山之陽,示以無所為。
今陛下能休馬無所用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六矣。
放牛桃林之陰,以示不複輸積。
今陛下能放牛不複輸積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七矣。
且天下遊士離其親戚,棄墳墓,去故舊,從陛下遊者,徒欲日夜望咫尺之地。
今複六國,立韓、魏、燕、趙、齊、楚之後,天下遊士各歸事其主,從其親戚,反其故舊墳墓,陛下與誰取天下乎?其不可八矣。
且夫楚唯無強,六國立者複撓而從之,陛下焉得而臣之?誠用客之謀,陛下事去矣。
” [95]此時的敖倉在楚軍手中。
見于《資治通鑒》卷10,高帝三年,郦生說劉邦曰:“願足下急複進兵,收取荥陽,據敖倉之粟,塞成臯之險&hellip&hellip”以後就記有“王從之,乃複謀取敖倉”雲雲。
這段資料證明,敖倉是在漢軍奪回荥陽後才落入漢軍手中的。
但是,在《史記·郦生陸賈列傳》中,卻在記載郦生說陸賈後“上曰:&lsquo善&rsquo”,緊接着就記有“乃從其劃,複守敖倉”之語。
從這口氣使人感覺:似乎敖倉原來就在漢軍掌握之中。
參證其他資料,可以斷定這種理解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
如《漢書·高帝紀》在四年十月下,在記載漢軍“取成臯、軍廣武”之後,才記“就食敖倉”的;《史記·項羽本紀》也在“漢王引兵渡河,複取成臯,軍廣武”之後,才有“就食敖倉”之記載。
在《資治通鑒》中,高帝三年秋七月下,記有郦生說齊王雲:“今(漢)已據敖倉之粟,塞成臯之險”雲雲。
也說明敖倉是在奪回成臯之後才為漢所據的。
據《漢書·地理志》記,“敖倉在荥陽”,即如郦食其所說的“楚人拔荥陽,不堅守敖倉,乃引而東”是實情的話,漢軍也不可能占據在楚軍勢力範圍内之敖倉。
這裡說的“不堅守”并非“不守”。
《史記·郦生陸賈傳》所記乃郦食其的言論,并非漢軍取得敖倉之過程。
所以不能依此而斷定敖倉原來就在漢軍手中。
[96]《資治通鑒》将郦食其至齊的時間列在公元前204年七月之下,這是不對的。
因為:(1)郦生是在七月向劉邦獻策的,而獻策之後即使劉邦當即派他前往,亦不可能朝發而夕至,在當時犬牙交錯的戰場上行程二三個月是完全有可能的。
(2)在郦生說齊王的言論中,有“今(漢)已據敖倉之粟,塞成臯之險”之句,證明出發前後,漢已占據成臯、敖倉,因此,據《漢書·高帝紀》“漢王使郦食其說齊王田廣,罷守兵與漢和”應為九月。
[97]郦食其說降齊王在曆史上被譽為美談。
唐代詩人李白在《梁甫吟》中這樣寫道: 君不見高陽酒徒起草中,長揖山東隆準公,入門開說騁雄辯,兩女辍洗來趨風,東下齊城七十二,指麾楚漢如旋蓬。
[98]《史記·項羽本紀》:“項王軍壁垓下,兵少食盡,漢軍及諸侯兵圍之數重。
夜聞漢軍四面皆楚歌,項王乃大驚曰:&lsquo漢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rsquo項王則夜起,飲帳中。
有美人名虞,常幸從;駿馬名骓,常騎之。
于是項王乃悲歌忼慨,自為詩曰:&lsquo力拔山兮氣蓋世,時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rsquo歌數阕,美人和之。
項王泣數行下,左右皆泣,莫能仰視。
” 《困學紀聞》雲:“太史公述楚漢春秋,其不載于書者,正義雲:項羽歌美人和之,楚漢春秋雲,歌曰:&lsquo漢兵已略地,四面楚歌聲,大王意氣盡,賤妾何聊生。
&rsquo是時已為五言矣。
五言始于五子之歌《行露》。
” [99]項羽于烏江自盡,曆來也有不同評論,如唐杜牧就不以此事為然。
他在《題烏江亭》這首詩中,認為項羽不死,或可卷土重來: 勝敗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辱是男兒。
江東子弟多才俊,卷土重來未可知。
但是,更多的人是不同意這種看法的,如王安石在《烏江亭》一詩中這樣寫道:百戰疲勞壯士哀,中原一敗勢難回。
江東子弟今雖在,肯與君王卷土來?這種看法可謂深刻。
而清人鄭燮的看法又較王安石進了一步,他在《項羽》一詩中指出項羽必敗的原因:已破章邯勢莫當,八千子弟赴鹹陽。
新安何苦坑秦卒,壩上焉能殺漢王。
玉帳沵宵悲駿馬,楚歌四面促紅妝。
烏江水冷秋風急,寂莫野花開戰場。
這幾首詩大體上能反映古人對項羽失敗的幾種不同看法。
[100]據《漢書·高帝紀》:劉邦“即皇帝位于汜水之陽”。
據《史記正義》引《括地志》雲:“高祖即位壇在曹州濟陰界。
”查濟陰屬定陶,故《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記:“漢五年,已并天下,諸侯王共尊漢王為皇帝于定陶。
”可見,劉邦即位地點就在定陶。
《史記·高祖本紀》引《括地志》張晏曰:“汜水在濟陰界,取其汜愛弘大而潤下。
”這種解釋似乎是說因為汜水有嘉名才使劉邦在這裡即位的。
其實真正原因并不在這裡。
原來,定陶是韓信駐軍之地。
劉邦消滅項羽之後,即突襲定陶“馳入齊王壁,奪其軍”(《史記·高祖本紀》),剝奪了韓信的軍權。
在當地,劉邦就登上帝位,反映了劉邦當皇帝急不可待的心情,也說明在諸侯王中阻礙劉邦當皇帝的主要是韓信。
[101]我國曆史上的所謂六大古都是:西安、洛陽、開封、南京、杭州、北京。
其中在西安(包括古代豐鎬、鹹陽、長安)建都的朝代有西周、秦、西漢、前趙、前秦、後秦、西魏、北周、隋、唐共十代,曆時一千零六十二年。
在洛陽建都的有:東周、東漢、魏、西晉、北魏、後唐共六代,曆時九百七十七年。
在開封建都的有:後梁、後晉、後漢、後周、北宋共五代,曆時二百一十年。
在南京建都的有:吳、東晉、宋、齊、梁、陳共六代,曆時三百四十八年。
在杭州建都的有南宋一代,曆時一百五十三年。
在北京建都的有:元、明、清三代,曆時六百四十二年。
關于長安城的修建情況,一些專著書之較略,如武伯倫著《西安曆史述略》記:“漢高祖劉邦五年十二月打敗項羽後,本想建都洛陽,經婁敬和張良建議,決定以長安為國都,但并沒有立即動手修築城垣。
據《漢書》記載,漢惠帝劉盈元年(前194年),才正式開始修長安城。
”(陝西人民出版社1979年8月出版,第103頁)馬正林著《豐鎬、長安、西安》僅記:“長安被作為首都是從漢高祖劉邦七年(前200年)開始的。
”(陝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6月出版,第32頁)據考證,在高帝七年(前200年)修築宮殿,初具規模,至惠帝元年(前194年)始修築城牆。
見《漢書·惠帝紀》:“元年春正月城長安,五年&hellip&hellip九月長安城成。
”《漢書·地理志》雲:長安“高帝五年置,惠帝元年初城,六年成”。
但《史記·呂太後本紀》則曰:“惠帝三年,方築長安城,四年半就,五年六月城就”。
關于長安城始建時間,《史記》《漢書》所記略有不同。
但以下兩點則是一緻的:(一)高帝初遷關中時,先建宮殿,(二)長安城的修建竣工時期最早也應在惠帝五年(前190年)以後。
之所以先建宮殿後築城牆,蓋因此地原來就建有秦代離宮。
漢代所修之長樂、未央等宮乃是在秦宮的基礎上修建的,據《三輔黃圖·漢長安故城》:“漢之故都&hellip&hellip秦離宮也。
”又《水經·渭水注》:“長安有秦離宮,原無城垣,故惠帝城之。
”最初建成之宮乃長樂宮,見《史記·高祖本紀》:“七年,長樂宮成,丞相已下,徙治長安。
”《史記·漢興以來将相名臣年表》記“高祖七年,長樂宮成,自栎陽徙長安”。
負責修長安城之陽城延長期以來被史學家忽略,此創建中國古代最重要城市的人物應給以一定的曆史地位。
據《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雲:“梧齊侯陽城延,以軍匠從起郏,入漢,後為少府,作長樂、未央宮,築長安城,先就侯。
”按“郏”據顔師古注:應屬“颍川縣”。
又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高帝五年“軍正陽鹹延為少府,二十一年卒”。
按:此“陽鹹延”即“陽城延”,可知其原為颍川人,入關前為軍正,或因其曾當過軍匠,故入關後被命為少府,負責修建長安城。
“二十一年卒”或為在任内共二十一年,至高後六年(前182年)卒。
這樣,長安城的主要工程,皆應在陽城延任少府期間内完成的。
此人堪稱為古代之偉大建築家。
[102]《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雲:“初以沛公,總帥俊雄,三年然後西滅秦,立漢王之号,五年東克項羽,即皇帝位,八載而天下乃平,始論功而定封。
&hellip&hellip又作十八侯之位次。
”這十八侯到底是哪些人,在曆來的說法中,始終是大同小異,如孟康的排列中就不包括張良和陳平,而另外一些記載則将此二人列入“十八侯”之内(見王先謙《漢書補注·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産生的分歧,主要由于記載簡略,同時也可能在當時并未将“十八侯之位次”看得十分重要。
所以,今天沒有必要去考證其“位次”。
不過,為說明西漢初開國元勳的出身、籍貫,我們不妨以此十八人為例,盡管其中有“後人論者,非複當日之功次”(顧炎武雲,轉引自《漢書補注》),但不影響說明問題。
所以,這些人的次序前後亦無關大局。
[103]诏令全文見《漢書·高帝紀》。
因這道诏令對研究漢初曆史十分重要,現抄錄如下: 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
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
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诏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于吏者,亟與。
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
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于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迂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論之。
[104]據《漢書·高帝紀》載,高帝六年“秋九月,匈奴圍韓王信于馬邑,信降匈奴。
七年冬十月,上自将擊韓王信于銅鞮,斬其将”。
這裡所記的高帝六年“九月”和高帝“七年冬十月”是相連的兩個月,不是相隔一年的時間,因此時漢依然以十月為歲首,前已詳說,不贅。
[105]彭越被殺後,有梁人栾布為其哭屍,自古傳為美談。
據《漢書·季布栾布田叔傳》:“栾布,梁人也。
彭越為家人時,嘗與布遊,窮困,賣庸于齊,為酒家保。
數歲别去,而布為人所略,賣為奴于燕。
為其主家報仇,燕将臧荼舉以為都尉。
荼為燕王,布為将。
乃荼反,漢擊燕,虜布。
梁王彭越聞之,乃言上,請贖布為梁大夫。
使于齊,未反(返),漢召彭越責以謀反,夷三族,枭首洛陽,下诏有收視者辄捕之。
布還,奏事彭越頭下,祠而哭之。
吏捕以聞。
上召布罵曰:&lsquo若與彭越反邪?吾禁人勿收,若獨祠而哭之,與反明矣!趣烹之。
&rsquo方提趨湯,顧曰:&lsquo願一言而死。
&rsquo上曰:&lsquo何言?&rsquo布曰:&lsquo方上之困彭城,敗荥陽、成臯間,項王所以不能遂西,徒以彭王居梁地,與漢合從苦楚也。
當是之時,彭王壹顧,與楚則漢破,與漢則楚破。
且垓下之會,微彭王,項氏不亡。
天下已定,彭王剖符受封,欲傳之萬世。
今漢帝壹征兵于梁,彭王病不行,而疑以為反。
反形未見,以苛細誅之,臣恐功臣人人自危也。
今彭王已死,臣生不如死,請就烹。
&rsquo上乃釋布,拜為都尉。
”這一段記載不僅反映了栾布的義和勇,也說明劉邦、呂氏給彭越安的罪名是不能令人心服的。
當韓信被劉邦拘捕時曾說:“果若人言:&lsquo狡兔死,良狗亨(烹),高鳥盡,良弓藏,敵國破,謀臣亡。
&rsquo天下已定,我固當烹!”(《史記·淮陰侯列傳》)這确實是封建社會中統治階級内部關系的一般規律,所謂“功高震主者危”,奪取政權後的最高統治者必定設法誅鋤功或權大于己的大臣,這應是一般的規律。
至于借口,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不過,對“殺功臣”的問題,亦須加以具體分析:如漢初,劉邦誅殺各諸侯王&mdash&mdash包括韓信、彭越等人,在客觀上是向加強中央集權的方向前進一步。
因此,從曆史發展的角度看,還是應當肯定的。
[106]劉邦至少有兩個母親。
據《漢書·楚元王傳》:“楚元王交字遊,高祖同父少弟也。
”師古注曰:“言同父,知其異母。
”可見,劉邦或另有非親生母。
[107]“長庶男”即非嫡長子,而是庶長子。
按,劉邦嫡妻呂雉,呂雉所生長子為劉盈(惠帝),而劉肥則為曹姬所生,見《史記·呂太後本紀》引《索隐》注“長男,肥,孝惠兄也,異母”,“母曰曹姬也”。
又《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其母外婦也,曰曹氏”,“齊王(劉肥),孝惠帝兄也”,較劉邦之嫡長子劉盈年歲還大,故曰長庶男。
又據《漢書·高帝紀》載“高祖嘗告歸之田,呂後與兩子居田中”。
可見,早在參加起義前,劉邦和呂後就已生劉盈及魯元。
又據《漢書·惠帝紀》記載“帝(劉盈)年五歲,高祖初為漢王”。
據此推算:劉盈當生于二世元年(前209年),而劉肥較劉盈年長,可見,曹氏為劉邦之“外婦”應在二世以前的始皇統治時代。
此可為史籍所載劉邦“好酒及色”(《漢書·高帝紀》)作一例證。
[108]劉邦共有同父兄弟四人(包括異母兄弟),據考證:長兄伯,早卒(見《漢書·楚元王傳》),次兄劉仲,名喜,見《漢書·高帝紀》:“(六年)以雲中、雁門、代郡五十三縣立兄宜信侯喜為代王。
”又《漢書·楚元王傳》:“漢六年&hellip&hellip封次兄仲為代王。
”可知劉喜即劉邦次兄劉仲。
由此可斷定,伯、仲、季等并非劉氏兄弟之名,而是其排行次序,猶如今日稱之“老大”“老二”是也,劉邦長兄“伯”并未留下名字,劉邦次兄,名喜,劉邦排行第三,故曰劉季,即“劉老三”之意,荀悅說“(劉邦)諱邦,字季”(見《漢書·高帝紀》引)是不确切的。
劉邦之弟為劉交,“字遊”(《漢書·楚元王傳》)。
由此可知,劉邦兄弟四人,隻有劉交有字,其餘皆無,而長兄則史失其名。
劉交之有字,或與其“好書,多材藝,少時嘗與魯穆生、白生、申公俱受詩于浮丘伯”(《漢書·楚元王傳》)有關。
古代唯知識分子才有名有字,一般人是無此必要的。
[109]張維華《西漢一代之諸侯王國》(見《漢史論集》,齊魯書社1980年3月出版)将劉恢封梁王時間定為高帝十二年,誤。
《漢書·高五王傳》及《漢書·諸侯王表》均作“十一年”。
又,梁王恢又稱“趙王”,因其在高後七年(前181年)被徙為趙王(見《漢書·諸侯王表》)并于同年自殺。
據《漢書·高五王傳》:“(恢封梁王後)十六年,趙幽王死,呂後徙恢王趙。
”由高後七年逆推十六年,至少應為高帝十一年,而不當為十二年。
[110]劉友于孝惠元年(前194年)被呂後徙為趙王,故《漢書·高五王傳》《漢書·諸侯王表》又稱其為“趙幽王友”。
[111]《史記·呂太後本紀》:“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後之時,黎民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無為,故惠帝垂拱,高後女主稱制,政不出房戶,天下晏然。
”這是司馬遷的評論,班固的看法與此基本相同(見《漢書·高後紀》贊)。
另在《漢書·景帝紀》贊中班固還說:“周秦之敝,網密文峻,而奸軌不勝。
漢興,掃除煩苛,與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儉,孝景遵業,五六十載之間,至于移風易俗,黎民醇厚。
周雲成康,漢言文景,美矣。
”從司馬遷和班固的評論中可知,漢人将由“孝惠皇帝、高後之時”至于“孝文”“孝景”時代,“天下晏然”“黎民醇厚”都歸之于統治者的“無為”和“與民休息”。
亦可以看出他們對這一時期的懷戀。
[112]所謂“黃老”即先秦道學家所崇奉的“黃帝”和“老子”。
實際上,原來這本是兩派:老子出現較早,其思想以《道德經》為代表,後繼者有《莊子》。
在《道德經》中提出“無為而治”的政治主張。
所謂“我無為而民自化”,其“無為”的目的在于“無不為”,這就是“無為而治”的實質。
老、莊學派在先秦學術史上被列入“道家”。
至戰國末期,在思想界出現了道家的另一派:即僞托“黃帝之學”,鼓吹“帝道”(《史記·商君列傳》)的“黃帝學派”。
過去,學術界多數人不承認在曆史上曾經有過一個這樣獨立的學派,認為“黃老學說”隻是指老子和莊周的思想,而這種思想則被概括為“虛”“因”“靜”三字(見張維華《西漢初年黃老政治思想》,載《中國社會科學》1981年第5期)。
這種看法是不夠全面的。
事實證明:在戰國末期以标榜黃帝言行為特點的一派道家,的确曾經作為一個獨立學派而存在過。
《漢書·藝文志》記載有關黃帝書有五種:《黃帝四經》四篇、《黃帝銘》六篇、《黃帝君臣》十篇、《雜黃帝》五十八篇、《力牧》二十二篇。
1973年在長沙馬王堆三号漢墓中,考古工作者發現了帛書《十大經》《經法》《稱》《道原》等古佚書。
據專家研究斷定:這些書“正是戰國中期以後流行的黃帝之言”(唐蘭《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的研究》,載《考古學報》1975年第1期),證明“黃帝之學”确實獨立存在過。
從新出土的帛書《經法》《十大經》等可以看出:“老莊”思想與“黃帝之學”的不同點之一,就是後者将前者的“無為而無不為”的思想化為政治統治的策略(也可以說是權術)。
如它一面認為“過極失當,天将降殃”;另一面又認為“先屈後信(伸),必盡天極”(《經法·國次》),這是與老子主張的“将欲翕之,必固張之”、“将欲奪之,必固予之”(《道德經》第三十六章)相一緻的。
然而,“黃帝之學”并未停留在這裡,它又進一步發揮。
形成一套“德”“刑”并用的統治術,主張統治者“先德後刑”。
在《經法》和《十大經》中可以看到不斷重複的“刑德相養”“文武并行”“柔剛相成、牝牡相刑(形)”“靜坐相殺”“德虐相成”等字眼。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詞句中,總是把“德”“柔”“文”“牝”擺在“刑”“剛”“武”“牡”前面,這絕非偶然。
古佚書《經法》對此曾有說明:“刑晦而德明,刑陰而德陽,刑微而德彰。
”即把“德”放在明處,而把“刑”置于暗處,給人一種“茲(慈)惠愛人”的印象,而最終目的則達到“使民勞而不口,幾(饑)而不饴,死而不宛(怨)”的效果。
到戰國末期,上述“黃老之學”已與老莊學說合為一體形成為“黃老”之學。
所以,這種“黃老”之學,決不僅是老子、莊周的思想,因而也不可能用“虛”“因”“靜”三字所能概括,它在“文”“德”的背後,還有“武”“刑”的一面。
這種“黃老”思想下的“無為而治”的學說,當然不僅僅是“無為”和“與民休息”的一面,而且還有“無不為”和壓榨人民的一面,忽略了這一面,就不可能對漢初一面實行“輕徭薄賦”,一面卻在地主階級内部聚集了大量财富的現象,一面實行“與民休息”,一面卻大力加強中央集權的作法有正确的理解。
實際上“黃老政治”既包括統治階級對人民的讓步,也包括統治階級向人民的進攻,輕徭薄賦,加強剝削壓榨;無為而治,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都是“黃老政治”的内容。
不過,它是把“德”放在“刑”的前面,在具體施政中就是把解除秦暴政置于給人民戴上新枷鎖的前面,把“輕徭薄賦”放在加強壓榨的前面,而這種壓榨的程度乃是視社會生産恢複所能接受的範圍内而加強的。
這樣,漢初的“黃老”政治就比秦代法家的暴政統治,比起漢武帝時“霸王道雜之”的多欲政治要輕緩得多,因而對社會生産力的恢複和發展也是有促進作用的。
[113]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文帝“乃下诏: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
後十三歲,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對這一段文字,以往的史學家都理解成,自文帝十三年至景帝二年的租稅均被免除。
但倡此義者為元代馬端臨,他寫道:“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文帝恭儉節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餘年,此豈後世可及。
”他隻是聽其“先公”說過這樣的事,但查馬端臨之“先公”馬廷鸾的著作《碧梧玩芳集》,内雖言及文帝、景帝事,但并無免田租之事。
不過,馬氏此論一出,後世的許多著作皆以此為據,紛紛肯定:文帝時期“十餘年不收田租”,自日本學者泷川資言的《史記會注考證》,至郭沫若主編之《中國史稿》,範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均持此論。
其實,這是誤解。
從《漢書·食貨志》本文看,意思很明确,即“明年(文帝十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稅”就是指十三年這一年“除租稅”。
至于說“後十三年”,那是指,将“十五稅一”改為“三十而稅一”“令民半出田租”的事。
與“除田租”無涉。
在《漢書》中,減免田租,凡未載明年限者,皆指當年一年,而在一年以上者,皆有具體年限。
依此例,文帝十三年下诏“除田之租稅”(《史記·文帝紀》),乃僅指免除當年之租稅,而非“十餘年不收田租”。
近人黃今言有《漢代田稅征課中若幹問題的考察》(載《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2期)對此論證頗詳,可參考。
[114]《漢書·惠帝紀》:“元年&hellip&hellip春正月,城長安。
”“三年,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鄭氏注曰:“城一面,故速罷。
”“六月,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五年&hellip&hellip春正月,複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九月,長安城成。
”從這一記載可看出,惠帝修長安城征發徭役,每年均不超過一月。
隻有三年有兩次征發,但六月這一次是征發“徒隸”,并非一般民衆。
所以一般民衆在這一年中也隻是服一次修長安城的徭役。
所以,這個長安城共修了六年:“漢惠帝元年築城,六年成。
”(《水經·渭水注》) [115]據《史記·呂太後本紀》記載: 呂後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趙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而召趙王。
使者三反,趙相建平侯周昌謂使者曰:“高帝屬臣趙王,趙王年少。
竊聞太後怨戚夫人,欲召趙王并誅之,臣不敢遣王。
王且亦病,不能奉诏。
”呂後大怒,乃使人召趙相。
趙相征至長安,乃使人複召趙王。
王來,未到。
孝惠帝慈仁,知太後怒,自迎趙王霸上,與入宮,自挾與趙王起居飲食。
太後欲殺之,不得間。
孝惠元年十二月,帝晨出射,趙王少,不能早起。
太後間其獨居,使人持酖飲之,黎明,孝惠還,趙王已死。
于是乃徙淮陽王友為趙王。
夏,诏賜郦侯父追谥為令武侯。
太後遂斷戚夫人手足,去眼,耳,飲瘖藥,使居廁中,命曰:“人彘”。
居數日,乃召孝惠帝觀人彘。
孝惠見,問,乃知其戚夫人,乃大哭,因病,歲餘不能起。
[116]景帝時期所封皇子為: (一)河間王劉德,景帝二年(前155年)封。
(二)臨江王劉阏。
景帝二年(前155年)封。
四年阏薨,國除。
(三)臨江王劉榮。
景帝四年(前153年)立為太子,七年,廢,封于闬之故地。
(四)魯恭王劉餘。
餘于二年封于淮陽,七國之亂平後,徙王魯。
(五)江都王劉非。
非于二年先封于汝南,亦于吳楚破後,徙王江都,治故吳國。
(六)膠西王端。
七國叛亂被鎮壓後,劉端被封于故膠西王卬之地。
(七)趙王彭祖。
彭祖于二年先封于廣川(河北景縣西南)。
趙王破後,徙于趙。
(八)中山王劉勝。
三年封。
(九)長沙王劉發。
二年封。
(十)廣川王劉越。
中二年(前148年)封。
(十一)膠東王劉寄。
中二年封。
初,膠東王雄渠亡國,漢以其地封劉徹,七年(前150年)徹立為太子,國廢,至是改封寄于其地。
(十二)清河王劉乘。
中三年(前147年)封。
(十三)常山王劉舜。
中五年(前145年)封。
[117]曆來的評論家對于漢初之和親政策多持否定态度。
如有人認為:這是“欲以誠信之心,金帛之寶,而信無義之詐,是猶親蹠、蹻而扶猛虎也”。
司馬光對劉敬建策的評價是:“建信侯謂冒頓殘賊,不可以仁義說,而欲與為婚姻,何前後之相違也,夫骨肉之恩,尊卑之叙,唯仁義之人為能知之,奈何欲以此服冒頓哉!蓋上世帝王之禦夷狄也,服則懷之以德,叛則震之以威,未聞與為婚姻也。
且冒頓視其父如禽獸而獵之,奚有于婦翁,建信侯之術,固已疏矣,況魯元已為趙後,又可奪乎?”(《資治通鑒》卷12《漢紀》四)。
魯迅也說這種辦法是“以女人作苟安的城堡,美其名以自欺”(《墳·燈下漫筆》)。
但也有不少同志指出:在漢初的和親政策作用是應當肯定的,如翦伯贊同志說:“和親政策,在今天看來已經是一種陳舊的過時的民族政策,但在古代封建社會時期卻是維持民族友好關系的一種最好的辦法。
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要維持民族友好關系,主要是通過兩種辦法,或者是質之以盟誓,或者是申之以婚姻,後者就是和親,西漢王朝對匈奴的政策主要是和親政策,隻有在這種政策不能發生效果的時候,才采取戰争政策”(《從西漢的和親政策說到昭君出塞》,載《翦伯贊曆史論文選集》第476頁)筆者基本同意這種看法,但說“西漢王朝對匈奴的政策主要是和親政策”并不符合曆史事實,因為,和親政策在漢初是被迫采取的一種方式,是西漢政府無法用武力抵禦匈奴入侵時才實行的(至于武帝以後的和親,則是另外一回事)。
然而,這種和親所起的作用是應予肯定的,由于西漢政府采取和親政策,換取邊境的相對安甯,使漢初經濟殘破的社會,得以休養生息、積蓄國力,最後出現武帝時期“天下殷富,财力有餘,士馬強盛”的局面,是曆史事實,不難證明。
如從高帝九年至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的66年中,漢同匈奴基本保持着和親關系。
這時匈奴入侵的次數,較大的隻有下列可數的幾次: (1)文帝三年(前177年)夏,匈奴入居河南地,侵上郡,殺掠人民;(2)文帝十四年(前166年)匈奴十四萬人入朝那、肖關,殺北地都尉卬,虜人民畜産甚多,其前鋒部隊深入到雍、甘泉附近,并燒毀回中宮;(3)文帝十四年至文帝後二年(前166年至前162年)間,“匈奴日已驕,歲入邊,殺略人民畜産甚多,雲中、遼東最甚,至代郡萬餘人”。
(4)文帝後六年(前158年)冬,匈奴“大入上郡,雲中各三萬騎,所殺略甚衆而去”。
此後“胡騎入代、句注邊,烽火通于甘泉、長安。
數月,漢兵至邊,匈奴亦去遠塞。
漢兵亦罷”。
景帝時,匈奴“時小入盜邊,無大寇”(以上均見《史記·匈奴列傳》及《漢書·匈奴傳》)。
如果将這66年的情況同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至元狩四年(前119年)漢與匈奴的和親關系破裂的15年情況對比,就可看出:後者匈奴入侵的次數、規模均遠遠超過前者:(1)元光二年以後“匈奴絕和親,攻當路塞往往入盜于漢邊,不可勝數”;(2)元光六年(前129年)春,匈奴入上谷,殺掠吏民;同年冬,匈奴數千人盜邊,漁陽尤甚;(3)元朔元年(前128年)秋,匈奴二萬騎入漢,殺遼西太守,掠二千餘人;同年又入,敗漁陽太守軍千餘人,圍漢将軍安國。
同年匈奴又入雁門,殺掠千餘人;(4)元朔三年(前126年)夏,匈奴數萬騎入侵,殺代郡太守恭友,掠千餘人;同年秋,匈奴又入雁門,殺掠千餘人;(5)元朔四年(前125年),匈奴又複入代郡、定襄、上郡各三萬騎,殺掠數千人;與此同時,匈奴右賢王數為寇盜邊,進入河南,侵擾朔方,殺掠吏民甚衆;(6)元朔五年(前124年)秋,匈奴萬騎入代郡,殺都尉朱央,掠千餘人;(7)元狩元年(前122年)匈奴數萬騎入上谷,殺數百人;(8)元狩二年(前121年)夏,匈奴入代郡、雁門,殺掠數百人;(9)元狩三年(前120年)春,匈奴入右北平、定襄各數萬騎,殺掠千餘人。
(以上均見《史記·匈奴列傳》《漢書·匈奴傳》及《漢書·武帝紀》)。
從前66年同後15年匈奴入侵次數、規模的對比,就可以明顯地看出,漢初的和親政策是有效果的。
正如有的同志指出:“如果&hellip&hellip在匈奴與西漢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在&lsquo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rsquo的情況下要和匈奴去硬打,恐怕不一定能取得好一些的結果。
”(敬東《兩漢時期三種不同性質的和親》,載《社會科學》1980年第2期)這種看法是較為公允的。
[118]“翁主”。
諸王、宗室之女稱“翁主”,皇帝之女稱“公主”。
唐顔師古注曰:“諸王女曰翁主者,言其父自主婚。
”(《漢書·匈奴傳》) [119]《呂思勉讀史劄記》上冊第620頁《秦經營南方下》記雲“&hellip&hellip佗自立為南越武王&hellip&hellip其時在高帝五年&hellip&hellip”誤。
按《史記·南越列傳》及《漢書·西南夷兩粵朝鮮傳》均記:漢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平南越國“自尉佗初王後,五世九十三歲而國亡焉”。
據此推算,則趙佗稱帝應在高帝三年(前204年)。
[120]據考古資料證明,南越國并無本國獨有的貨币,而是使用秦漢王朝統一之貨币。
在南越國所發掘出的貨币,均為秦和漢之“半兩”錢,而無地方貨币就是證明。
其度量衡制也與中原一緻。
據《廣西貴縣羅泊灣一号墓發掘簡報》(載《文物》1978年第9期)報導,該墓出土竹尺一件,殘存七寸刻度,實測16.1厘米。
按此推算1尺=23厘米。
另有木尺二件,一件已朽,完整的一件恰為23厘米,這與漢代其他各地長度一尺相當今之23厘米的數據是一緻的。
又羅泊灣一号墓出土之銅鼓,足部篆刻有“百廿斤”,實測為30750克。
據此推算,1斤=256.25克。
銅鐘二件,一件正面篆刻“布八斤四兩”,實測重2190克,據此推算,1斤=260.71克。
銅桶一件,中部篆刻“十三斤”,實測重3485克,據此推算,1斤=268克。
将上述三器所測得之數據與河北滿城漢墓之銅镬(M1器号4110)有關數據相較:此銅镬銘文“重四十一斤”,實測重11200克,據此推算,1斤=273.17克。
與上述三器相距不遠。
(見《兩漢度量衡略說》,載《文物》1975年第12期)又羅泊灣一号墓出土之四件銅鼎,刻有容量單位:一件口沿外測篆刻“二鬥二升”,實測為4240毫升。
據此可知,1升=192.08毫升,不足二百毫升。
這與當時各地容器的數據是接近的。
[121]“美人”是宮中地位較低的妃妾。
《漢書·外戚傳上》:“漢興,因秦之稱号,帝母稱皇太後,祖母稱太皇太後,嫡稱皇後,妾皆稱夫人。
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号焉。
”“美人視二千石,比少上造。
”顔師古注曰:“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
少上造,第十五爵。
” [122]翦伯贊同志對漢武帝的形象有過極生動的描寫:“說到漢武帝,也會令人想到他是生長得怎樣一幅嚴肅的面孔。
實際上,漢武帝是一位很活潑、很天真、重感情的人物。
他除了喜歡窮兵黩武以外,還喜歡遊曆,喜歡音樂,喜歡文學,喜歡神仙。
漢武帝,是軍隊最英明的統帥,又是海上最經常的遊客,皇家樂隊最初的創立人,文學家最親切的朋友,方士們最忠實的信徒,特别是他的李夫人最好的丈夫。
他決不是除了好戰以外,一無所知的一個莽漢。
” [123]關于建元年号問題,目前仍是曆史上一樁疑案。
唐顔師古認為:建元年号,始建于武帝。
“自古帝王未有年号,始起于此”(見《漢書·武帝紀》師古注)。
但以後有許多學者認為“建元”乃以後追加之年号。
如劉攽認為:武帝元鼎以前年号均為後來追加(見《漢書補注·武帝紀》),前人顧炎武和趙翼也認為建元及元光年号均為以後追加(見《日知錄》《廿二史劄記》)。
但近人陳直認為,“建元”年号并非後人追加,并舉出“高陽右軍建元二年”戈(見《筠清館金石考》卷5)和杭州鄒氏藏建元元年磚為證。
西北大學文物陳列室現藏有“建元四年長安高”陶尊,也可為證。
[124]關于西漢儒學思想内容和特點,将在本書第十九章内加以研究,本章僅略述儒術在政治上的應用,及儒者在政治上的地位。
漢初,統治階級雖注重黃老思想,但對儒學也不排斥,許多儒生活躍于漢初的政治舞台,發揮着一定作用。
如高帝時的陸賈,據《漢書·藝文志》載,其為儒者“五十三家”之一。
所著之《新語》“每奏一篇,高帝未嘗不稱善,左右呼萬歲”(《史記·郦生陸賈列傳》)。
高帝、呂後時,齊人浮丘伯,曾在長安授《詩》,一些諸侯王還派子弟前往學習(《漢書·儒林傳》)。
文帝時的賈誼、韓嬰更是有名的儒生。
據清代學者研究,漢初博士可考者有十五人:高帝時有叔孫通、随何;惠帝時有孔襄;文帝時有申培、韓嬰、賈誼、晁錯、公孫臣、張生、歐陽生;景帝時有轅固生、胡毋生、董仲舒,田王孫和高堂生(見張金吾《兩漢五經博士考》),其中除晁錯與公孫臣外,都是儒生當無多大争議,就是晁錯為博士也與其曾在伏生門下學儒學典籍《尚書》有關。
可見儒生在漢初仍然十分活躍。
[125]據《史記·儒林列傳》記: 窦太後好老子書,召轅固生問老子書。
固曰:“此是家人言耳。
”太後怒曰:“安得司空城旦書乎?”乃使固入圈刺豕。
景帝知太後怒而固直言無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應手而倒。
太後默然,無以複罪,罷之。
居頃之,景帝以固為廉直,拜為清河王太傅。
久之,病免。
這裡,記載得很清楚:轅固生說了一句“老子書是&lsquo家人言&rsquo”,就使窦太後勃然大怒,讓他去刺豬,幸得景帝幫助才免于被豬撞死。
[126]關于董仲舒上“天人三策”的時間,因史學家對文獻記載的理解不一緻,故曆來衆說紛纭。
迄今大緻有以下四種說法: (一)建元元年說(前140年)。
此說首倡于司馬光,從南宋至近代從其說者有王楙、馬端臨、沈欽韓、蘇厚庵、夏曾佑、範文瀾、侯外廬、翦伯贊、史念海等。
1979年版之《辭海》“罷黜百家”條也執此說。
(二)元光元年(前134年)五月說。
南宋學者洪邁在《容齋随筆》中(續)卷6“漢舉賢良”條中提出此說,附和此說者有清人王先謙及近人楊向奎、任繼愈、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二冊)、施丁等。
(三)元光元年(前134年)二月說。
南宋人王益之在《西漢年紀》卷11中首倡此說,但後來附和者甚少。
(四)建元五年(前136年)說。
清人齊召南在《漢書補德》卷56中提出此說,但附和者更少。
筆者認為:上述諸說中以元光元年五月說根據較為充分。
因為史書有明确記載:“(元光元年)五月,诏賢良曰&hellip&hellip于是董仲舒、公孫弘等出焉。
”(《漢書·武帝紀》)至于何以會出現上述種種分歧看法,近人施丁作《董仲舒天人三策作于元光元年辯》(《社會科學輯刊》1980年第3期)論之甚詳,筆者完全同意。
隻是施丁的文章中認為,董仲舒“在漢武帝&lsquo罷黜百家,獨尊儒術&rsquo之中,隻是個輿論上的吹鼓手”的地位,其評價未免過低。
筆者看法,詳見本書正文。
[127]張維華《漢史論集》中認為,漢武帝置《五經》博士和“興太學”是同年的事情,他說“建元五年置《五經》博士一事,也就包含着同時設立了太學一事”(見該書105頁)。
這是以董仲舒之對策在建元元年這一前提為基礎推斷出的結論。
如正文所述,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實為元光元年提出,所以說這兩件事是在同年提出的,顯然就失去根據。
[128]公孫弘,淄川薛(山東境内)人。
“年四十餘,乃學春秋雜說”(《漢書·公孫弘蔔式兒寬傳》),他接受儒學教育雖不算早,但卻是儒學的積極鼓吹者,這反映出漢武帝對儒學的态度。
他于元光元年同董仲舒一起被征,拜為博士,元朔三年(前126年)遷禦史大夫。
元朔五年(前124年)為丞相時,提出對充實太學的一些重要辦法,其内容在後面章節内詳述。
[129]關于漢武帝建年号的問題,在學術界一直有不同看法。
如本章注③所記:古代學者劉攽認為,武帝年号起自“元鼎四年”“得寶鼎”之後(見《漢書補注·武帝紀》引)。
筆者認為此說與曆史事實相近,可信。
[130]《漢書·張馮汲鄭傳》:“黯學黃老言。
”其為東海太守時“治官民,好清靜”,從而使“東海大治”,後為主爵中尉,猶“治務在無為”。
鄭當時亦“好黃老術”。
《漢書·司馬遷傳》雲:司馬談“習道論于黃子”。
黃子即黃生,為漢初有名之道家人物,景帝時與轅固生争論于帝前者(見《漢書·儒林傳》)。
司馬談著《論六家要旨》推崇黃老,亦證明其主要思想傾向。
[131]《漢書·窦田落韓傳》:田蚡“學《盤盂》諸書”。
應劭注曰:“諸書,諸子之書也。
”孟康曰:“孔甲《盤盂》二十六篇,雜家書,兼儒、墨、名、法者也。
”這說明田蚡也兼雜家。
在漢武帝時,雜家頗多,據《漢書·藝文志》記載,《淮南子》三十一篇,《淮南外》三十三篇,《東方朔》二十篇,《臣說》三篇。
此外,縱橫家也有不少,《漢書·藝文志》載:《鄒陽》七篇,《主父偃》二十八篇,《綜樂》一篇,《待诏金馬聊倉》三篇。
據《漢書·藝文志》注:聊倉,“趙人,武帝時”。
師古注曰:“《嚴助傳》作膠倉。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載:主父偃“學長短縱橫術,晚乃學《易》《春秋》,百家之言,遊齊諸子間,諸儒生相與排擯,不容于齊”。
服虔注曰:“百家之言”,乃“蘇秦、法、百家之說也”。
又《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記夏侯始昌:“始昌明于陰陽。
”又《漢書·窦田灌韓傳》記韓安國“嘗受《韓子》、雜說鄒田生所”。
《漢書·萬石衛直周張傳》記張歐“孝文時以治刑名侍太子&hellip&hellip至武帝元朔中,代韓安國為禦史大夫”。
《漢書·循吏傳》:“(黃)霸少學律令。
”《漢書·酷吏傳》:“趙禹&hellip&hellip與張湯定律令。
”《漢書·景十三王傳》謂趙肅王彭祖“好法律,持詭辯以中人”。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記終軍“少好學,以辯博能屬文聞于郡中”。
“辯”即名辯之學,乃名家者言。
可見,漢代“百家”并未因“獨尊儒術”而立刻被禁止活動。
[132]蕭何,自高帝元年至惠帝二年(前206年&mdash前193年) 曹參,自惠帝二年至五年(前193年&mdash前190年)王陵,自惠帝六年至高後元年(前189年&mdash前187年)陳平,自惠帝六年至文帝二年(前189年&mdash前178年)審食其,自高後元年至七年(前187年&mdash前181年)周勃,文帝元年(前179年)灌嬰,自文帝三年至四年(前177年&mdash前176年)張蒼,自文帝四年至後元二年(前176年&mdash前162年)申屠嘉,自文帝後元二年至景帝二年(前162年&mdash前155年)陶青,自景帝二年至七年(前155年&mdash前150年)周亞夫,自景帝七年至中元三年(前150年&mdash前147年)劉舍,自景帝中元三年至後元元年(前147年&mdash前143年)衛绾,自景帝後元元年至武帝建元元年(前143年&mdash前140年)任丞相。
[133]窦嬰,自武帝建元元年至二年(前140年&mdash前139年) 許昌,自武帝建元二年至六年(前139年&mdash前135年)田蚡,自武帝建元六年至元光四年(前135年&mdash前131年)薛澤,自武帝元光四年至元朔五年(前131年&mdash前124年)公孫弘,自武帝元朔五年至元狩二年(前124年&mdash前121年)李蔡,自武帝元狩二年至五年(前121年&mdash前118年)嚴青翟,自武帝元狩五年至元鼎二年(前118年&mdash前115年)趙周,自武帝元鼎二年至五年(前115年&mdash前112年)石慶,自武帝元鼎五年至太初二年(前112年&mdash前103年)公孫賀,自武帝太初二年至征和二年(前103年&mdash前91年)劉屈,自武帝征和二年至三年(前91年&mdash前90年)田千秋,自武帝征和四年至昭帝元鳳四年(前89年&mdash前77年)任丞相。
[134]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載,西漢時期有道、縣、國、邑共一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西漢吏員自佐吏至丞相共十二萬二百八十五人。
西漢之制:“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绶,光祿大夫無。
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绶;大夫、博士、禦者、谒者、郎無。
其仆射、禦史治尚書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绶。
”這種制度與秦代略有變化,以後亦稍有變化,但基本上是一緻的。
自出現内外朝及刺史後,西漢官制大體情況如下:一 内朝官(一)尚書令(名義上為少府屬下)尚書仆射尚書丞(二)中書令(中書谒者令)以宦者充之(三)侍中(四)給事中(五)侍從郎官(六)其他加“領尚書事”“領中書事”銜的輔政大臣二 外朝官中央(一)“三太”太師、太保、太傅(不常置)(二)丞相秩萬石,金印紫绶(三)太尉(武帝建元二年去太尉改置大司馬,冠以大将軍之号)秩萬石,金印紫绶(四)禦史大夫銀印青绶(五)大将軍(大司馬)位在丞相之上(六)前後左右将軍(不常置)以上諸官統稱為“三公”。
以下為諸卿及其他官:(七)太常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八)光祿勳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九)衛尉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太仆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一)廷尉(大理)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二)典客(大鴻胪)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三)宗正(宗伯)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四)治粟内史(大司農)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五)少府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六)中尉(執金吾)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七)典屬國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八)内史(京兆尹·左馮翊)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九)主爵中尉(右扶風)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廿)司隸校尉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廿一)京師八校尉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中央派出機構及官職州郡 刺史 秩六百石地方機構及官職郡 郡守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郡丞 秩六百石,銅印黑绶郡尉(都尉) 秩比二千石長史(邊郡有) 秩六百石縣縣令,縣長 秩“令”千石至六百石,“長”五百石至三百石縣丞(長吏)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縣尉(長吏) 同縣丞鬥食(少吏) 百石以下佐史(少吏) [135]漢武帝時,匈奴軍大規模投降漢朝的有: (1)翕侯趙信(原匈奴相國)(2)特轅侯樂(原匈奴都尉)(3)親陽侯月氏(原匈奴相)(4)若陽侯猛(原匈奴相)(5)涉安侯于單(原匈奴單于太子)(6)昌武侯趙安稽(原匈奴王)(7)襄城侯桀龍(原匈奴相國)(8)潦悼侯王援訾(原匈奴趙王)(9)宣冠侯高不識(原匈奴舊義)(10)輝渠忠侯仆朋(故匈奴舊義)(11)下摩侯毒尼(原匈奴王)(12)濕陰定侯昆邪(原匈奴昆邪王)(13)輝渠慎侯應痝(原匈奴王)(14)河綦康侯烏黎(原匈奴右王)(15)常樂侯稠雕(原匈奴大當戶)(16)杜侯複陸友(原匈奴舊義因淳)(17)衆利侯伊即軒(原匈奴舊義樓膫王)(18)湘成侯敞屠洛(原匈奴符離王)(19)散侯董金吾(原匈奴都尉)(20)臧馬康侯雕延年(原匈奴王)(21)膫侯次公(原匈奴舊義王)(22)開陵侯成娩(原匈奴介和王)詳細情況見下章。
[136]先秦時代的法家對法權淵源的論述,一般都不借助于“天”或神之類的超自然的力量,所以他們多具有唯物的因素。
如商鞅認為:法權的淵源來自“聖人”“賢者”,“君臣上下之義,父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商君書·畫策》)就是由這些“聖人”“賢者”制定的。
韓非明确提出法權淵源來自“君”,即最高統治者。
[137]關于張湯的生卒年代,《史記》、《漢書》均未明載。
但可依據下列資料考證: 《史記·酷吏列傳》記載:“湯為禦史大夫七歲”,有罪自殺。
考張湯為禦史大夫時為“元狩二年”(見《史記·酷吏列傳》,引《集解》徐廣曰),即公元前121年。
七年後,張湯去世,當為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這是張湯死時的年代,十分明确。
但張湯出生年代,史無明确記載。
僅知“張湯&hellip&hellip為長安吏”時,周陽侯“嘗系長安”(見《史記·酷吏列傳》)。
查西漢時期始封周陽侯者有二人:一為景帝時王皇後之同母弟田勝,此人在武帝即位之初被封為周陽侯(見《漢書·窦田灌韓傳》及《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另一人為淮南王舅父趙兼,在文帝元年四月被封為周陽侯(見《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及《史記·酷吏列傳》)。
曾入長安獄的是哪個周陽侯,曆來亦有不同說法:《史記集解》引徐廣曰:“田勝也”(《史記·酷吏列傳》),而唐顔師古則以為是“姓趙”(《漢書·張湯傳》)。
顔師古說的顯然是趙兼。
這兩個說法哪一個對呢?查趙兼是文帝元年(前179年)始封侯的,六年後(前174年)即因罪國除(見《漢書·外戚恩澤侯表》)。
田勝則是“趙兼除國更封”(王先謙《漢書補注》)以後才為侯的。
如果張湯為“長安吏”時,入獄的是趙兼,那麼張湯為吏的時間應當在文帝以前,即高後統治時期(前186年至前180年)。
如果是田勝,則張湯為吏時約在景帝末年。
從年齡上推算,張湯在文帝以前是不可能為“長安吏”的,因為假若以元鼎二年(前115年)他死時70歲推算,那麼在文帝之前張湯還不到5歲,顯然這是不可能的。
因此,張湯為“長安吏”時很可能是景帝末年的事,這就是入長安獄者為田勝,而不是趙兼。
從記載中也可以得到旁證:擢升的張湯與田勝之兄、武安侯田蚡有很大關系:“武安侯為丞相,征湯為史,薦補侍禦史。
”(《漢書·張湯傳》)可見,顔師古注是錯的。
如此算來,在漢景帝時張湯即已為“長安吏”,漢景帝在位16年(前156年至前141年),那麼,張湯至少生于文帝時期,則是毫無疑問的。
[138]張湯在武帝時代除以條定律令而著稱于世外,幾乎當時每一場重大的政治鬥争都有他參加。
如元光五年(前130年)陳皇後“巫蠱祠祭祝詛”的罪行被發現後,身為侍禦史的張湯即受命“治陳皇後蠱獄”。
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王、衡山王謀反被發覺,身為廷尉的張湯又受命治淮南、衡山獄,“皆窮根本”(《史記·酷吏列傳》)。
元狩二年(前121年)以後,西漢王朝面臨着内外矛盾尖銳化的局面。
對于抗擊匈奴、财政危機和流民問題,身為禦史大夫和廷尉的張湯,均提出舉足輕重的主張,對當時漢武帝時期的國策具有重要影響。
參拙著《張湯評傳》(見《西北大學學報》1985年第2期)。
[139]清代以來編纂、考釋漢律的主要有: 同治、光緒之間,長安薛大司寇曾纂《漢律輯存》一書巴陵杜貴墀有《漢律輯證》六卷富平張大令鵬一有《漢律類纂》(沈家本《漢律摭遺》序)此外,沈家本(寄)有《漢律摭遺》21卷;程樹德著有《漢律考》(載《九朝律考》)。
[140]近年來在漢簡中發現的律令相當多,主要的有: 1930年到1931年、1973年到1974年先後兩次發現的居延漢簡,見《居延漢簡甲乙編》及《文物》1978年第1期載《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所出土的簡冊文物》。
此外,主要有:1959年秋,甘肅省博物館在武威磨咀子第十八号漢墓中出土的“王杖十簡”(見1964年文物出版社《武威漢簡》)1978年7月,青海博物館考古隊在大通縣上孫家寨發現的漢簡《上孫家寨木簡》(見《文物》1981年第2期)《江蘇連雲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漢代簡牍》(《考古》1982年第5期) [141]現将有關罪名的案例征引如下: 夜行:《漢書·李廣蘇建傳》:“數歲,(李廣)與故颍陰侯屏居蘭田南山中射獵,嘗夜從一騎出,從人田間飲。
還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廣,廣騎曰:&lsquo故李将軍。
&rsquo尉曰:&lsquo今将軍尚不得夜行,何故也!&rsquo宿廣亭下。
”闌出入關:《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長修平侯杜陽平”“元封三年,坐為太常與太樂令中可當鄭舞人擅繇,闌出入關免”。
師古曰:“擇可以為鄭舞,而擅從役使之,又闌出入關。
”從軍逃亡:《三國志·魏書·桓二陳徐衛盧傳》:“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
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
” [142]法律的實質和作用是目前法學界還在研讨的問題。
以前,由于極左思潮的影響,将法律簡單地視為“專政的工具”,忽視其他方面的作用。
目前這種簡單化的傾向正在扭轉。
多數法制史專著開始探讨法律作為專政、鎮壓敵對階級工具以外的作用。
如栗勁同志近著,在論述法家對法的特性及功用時舉出:“法的規範性”“法的公正性”“法的平等性”“法的鮮明性”“法的功用性”,作者都表示了肯定的意見。
認為這是“反映了當時人類認識所能達到的比較高的程度”(見《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出版,第105頁)。
但是,也有一些出版較早的法制史著作,仍簡單地将法律僅僅歸結為“是階級壓迫的暴力機器”(肖永清主編《中國法制史簡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頁)。
筆者認為,法律不僅具有階級性,是階級壓迫的工具,而且具有社會規範的作用,是維持社會穩定、規定人們行為準則的規範。
這方面是沒有階級性的。
而且,就其階級性而言,也并非隻有暴力鎮壓一個方面,其緩和階級矛盾的作用也是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
因限于篇幅,本書不拟在理論方面加以闡述。
請參閱拙著《漢代法律管窺》,載《中國古代史論叢》第七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
[143]據《漢書·諸侯王表》序雲:“武帝施主父之冊,下推恩之令,使諸侯王得分戶邑以封子弟&hellip&hellip自此以來,齊分為七,趙分為六,梁分為五,淮南分為三。
”這一段話說得很含混,往往都誤解為齊、趙、梁、淮南等都是在推恩令以後被分的。
其實,這樣理解與事實是不符合的,如“齊分為七”,顔師古注曰:“謂齊、城陽、濟北、濟南、淄川、膠西、膠東也。
”而以上七國早在“吳楚七國之亂”後就已被封。
《史記》将此事記載得較明确:“天子觀于上古,然後加惠,使諸侯得推恩,分子弟國邑,故齊分為七,趙分為六,梁分為五,淮南分三,及天子支庶子為王,王子支庶為侯,百有餘焉。
”(《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序》)這說的是七國平定後的形勢,并非武帝時代的情況。
此處用“推恩”乃是一般意義,并不是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
《漢書》将此段文字移在武帝時,又與主父偃的推恩令聯系起來,自然會使人發生上述誤解。
據近人研究,武帝統治時期新封的諸侯僅有下列八個: 六安王劉慶、齊王劉闳、燕王劉旦、廣陵王劉胥、昌邑王劉髆、真定王劉平、泗水王劉商、平幹王劉偃。
可見,下推恩令後新封之王并不多(見張維華《漢史論集》第185頁至201頁)。
主要的是“推恩”封侯。
僅從《漢書·王子侯表》記載統計:高帝一世王子侯僅三人;高後一世王子侯僅三人;文帝時王子侯十四人;景帝時王子侯七人;武帝時則達一百七八十人之多。
可見“推恩”令下達後,多數王國被瓜分為侯國。
[144]這九國是:燕、濟川、齊、淮南、衡山、江都、濟東、常山、濟北。
[145]據《武帝故事》載,漢武帝“又起明光宮,發燕、趙美女二千人充之。
率取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滿四十者出嫁。
掖庭令總其籍,時有死者出補之。
凡諸宮美人可有七八千&hellip&hellip常從行郡國,載之後車。
侍衣軒者亦如之。
上能三日不食,不能一日無婦人。
善行導養術,故體常壯悅。
”這段話雖出自後人記載,也能反映武帝真實的荒淫生活。
從武帝所寵幸的幾個皇後經曆,也可看出上述記載并未誇大。
如衛子夫,本為平陽主讴者(歌伎),“(武)帝即位,數年無子。
平陽主求良家女十餘人,飾置家,帝祓霸上,還過平陽主。
主見所侍美人,帝不說(悅)。
既飲,讴者進,帝獨說子夫。
帝起更衣,子夫侍尚衣軒中,得幸”。
師古注曰:“軒謂軒車,即今車之施者。
”衛子夫得寵不過幾年。
“後色衰,趙之王夫人,中山李夫人有寵”,後又“更幸”尹倢伃,弋夫人。
如弋夫人,“家在河間,武帝巡狩過河間,望氣者言此有奇女,天子亟使使召之。
既至,女兩手皆拳,上自披之,手即時伸,由是得幸,号曰拳夫人。
”(《漢書·外戚傳》)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出武帝荒淫好色到什麼程度。
至于野史所載有關漢武帝奢侈生活的資料,更是不絕于書。
如《西京雜記》載“武帝為七寶床、雜寶桉、廁寶屏風、列寶賬設于桂宮,時人謂之四寶宮”等,都從側面說明有關武帝好大喜功、荒淫奢侈的記載并非虛構。
[146]這二次改币,皆見《漢書·武帝紀》。
而《史記·平準書》則缺載。
僅在《史記·漢興以來将相名臣年表》建元五年條中載有“行三分錢”。
據清人蔡雲在《癖讀》卷5中認為,三分錢是指半兩的三分之一,即四铢錢。
從考古發掘的西漢古錢看,其中有一帶廓的四铢錢,它與文景時期流行的四铢錢,有着周廓的差别,這顯然是武帝時鑄造的。
因此《漢書·武帝紀》所載的二次改币是可信的。
現代史學家李祖德同志在《論西漢的貨币改制》(載《曆史研究》1965年第3期)有考證。
本注及本節内一些論點均采納李祖德同志研究成果,不敢掠美,特此說明。
[147]莢錢,又作笨錢。
《史記·平準書》引《索隐》“顧氏按《古今注》雲:秦錢半兩,徑寸二分,重十二铢,笨錢重三铢。
《錢譜》雲:文為漢興也。
”這裡的“笨錢”似為“莢錢”之誤。
[148]《漢書·食貨志》:“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這裡所說的“元狩五年”(前118年)即鑄“三官”“五铢錢”,顯然有誤。
蓋在三官初建之前的元狩五年,郡國已開始鑄五铢錢,而三官所鑄之五铢錢,則在元鼎二年以後耳。
[149]關于鹽鐵官的數目,由于記載含混及計算方法不同,曆代史家統計數目略有不同。
如《文獻通考》記鹽官數目作“二十八郡”。
王先謙《漢書補注》:“郡國有鹽官者三十六,有鐵官者五十。
”《漢史論集》認為:“(鐵官)有四十八處”“(鹽官)有三十八處。
”筆者以前考證為“鹽官有三十七處,鐵官四十九處”(見西北大學曆史系油印講義《中國古代史》上冊,1978年印刷,後寫入十院校《中國古代史》編寫組《中國古代史》上冊,見該書第291頁)。
最近,馬元材先生的《桑弘羊傳》對此考證甚詳,可視為最新研究成果,現将該書所載之鹽、鐵官分布狀況表轉錄于後,供參考。
鹽官分布狀況表 (注)《通考》無昌陽,有陽樂,似有誤。
鐵官分布狀況表 (注)《通考》列郡縣各一處,實誤。
(上表見中州書畫社1981年10月出版之《桑弘羊傳》第71&mdash75頁) [150]張骞出使西域,通月氏的具體年代《漢書·張骞李廣利傳》未載。
《史記·大宛列傳》及《漢書·西域傳》也語焉未詳。
但《史記》《漢書》均記“去十三歲,唯得二人還”。
而《史記·大宛列傳》載:“骞從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領。
留歲餘,還,并南山,欲從羌中歸,複為匈奴所得。
留歲餘,單于死,左谷蠡王攻其太子自立,國内亂,骞與胡妻及堂邑父俱亡歸漢。
”可見,張骞亡歸漢的年代應在“單于死”那一年,據《史記集解》引徐廣曰“元朔三年”,可知此年即張骞亡歸漢之年。
元朔三年為公元前126年,向前推“十三歲”即公元前138年(建元三年)。
[151]《漢書·窦田灌韓傳》雲:“上怒恢不出擊單于辎重也,恢曰:&lsquo始終為入馬邑城,兵與單于接,而臣擊其辎重,可得利。
今單于不至而還,臣以三萬人衆不敵,祗取辱。
固知還而斬,然完陛下士三萬人。
&rsquo于是下恢廷尉,廷尉當恢逗桡,當斬,恢行千金丞相蚡,蚡不敢言上,而言于太後曰:&lsquo王恢首為馬邑事,今不成而誅恢,是為匈奴報仇也。
&rsquo上朝太後,太後以蚡言告上。
上曰:&lsquo首為馬邑事者恢,故發天下兵數十萬,從其言,為此。
且縱單于不可得,恢所部擊,猶頗可得,以尉士大夫心。
今不誅恢,無以謝天下。
&rsquo于是恢聞,乃自殺。
” [152]據《漢書·衛青霍去病傳》:“平陽侯曹壽尚武帝姊陽信長公主。
(衛青父鄭)季與主家僮衛媪通,生青。
青有同母兄衛長君及姊子夫,子夫自平陽公主家得幸武帝,故青冒姓為衛氏。
衛媪長女君孺,次女少兒,次女則子夫。
子夫男弟步廣,皆冒衛氏。
青為侯家人,少時歸其父,父使牧羊。
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為兄弟數。
青嘗從人至甘泉居室,有一鉗徒相青曰:&lsquo貴人也,官至封侯。
&rsquo青笑曰:&lsquo人奴之生,得無笞罵即足矣,安得封侯事乎!&rsquo”有人就據此說衛青是“奴隸”出身,是“私生子”雲雲,這固然有一定道理。
不過,由上述資料可看出:衛青出身雖貧賤,但說他是“奴隸”未免過分,其親屬中與皇室貴族關系異常複雜,衛青受重用與此
請得齋戒,與童男女求之。
于是遣徐福發童男女數千人,入海求仙人。
”但(徐福)數年未求得仙藥,被始皇帝诘問,他因害怕治罪而逃亡。
再說,在日本的傳說中,這個徐福到了紀州熊野。
養育的這些童男童女就成為當地人了。
現在,在和歌山縣新宮市之南還有徐福的墓。
另外,在佐賀縣、石川縣、愛知縣等也有據說是徐福的墓。
不過,考察上述說法,其真實性頗為可疑。
因為,在中國至六世紀左右才有将日本作為蓬萊島的說法。
所以,上述傳說,不過是反映了把中國和日本聯系起來的一種臆測而已。
大庭脩教授否定了徐巿東渡日本的傳說的真實性,但并不否認在秦代有中國人東渡日本,“在平安時代初期,公元八一四年朝廷所集的諸氏系譜《新撰姓氏錄》中,左右京和畿内五國共記入一一八二氏系譜。
内有三二六氏屬于中國、朝鮮族,其中左京的太秦公宿彌,出自秦始皇三世孫孝武王”(見日本講談社出版《圖說中國的曆史·秦漢帝國的威容》第183頁“秦漢皇帝的子孫們”)。
另外,日本學者所著《中日文化交流史》(木宮泰彥著,胡錫年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出版)中也不記徐巿入日本之事,而記日本古籍《應神記》《古語拾遺》所載弓月君(融通王)率秦人移居日本事。
可見:徐巿入日本乃是流傳很廣的一個浪漫的傳說,史無可考。
但秦人确有去日本者,也是不能否定的。
[74]以往,評價秦統一中國或秦始皇功過時,很少從人的主觀方面去探讨。
近年來,筆者研究中國古代文化史,發現價值系統在人類文化史上的重要性。
提出:秦統一中國,不僅有其客觀經濟、政治、軍事方面的條件。
而且與秦國文化中功利主義的特點、秦人價值觀中追求功利,求“大”、貪“多”傳統有直接原因。
在評價秦始皇時,若能估計到這方面的因素,将會對曆史現象做出更合理的解釋。
請參閱拙作《從秦人價值觀看秦文化的特點》(《曆史研究》1987年第3期)及《秦人的價值觀和秦的統一》(《人文雜志》1987年第2期) [75]《史記·李斯列傳》:“十公主矺死于杜。
”可見,二世的姊妹至少有十人以上,但究竟有多少?各書記載頗有出入。
《史記·李斯列傳》:“始皇公子十二人。
”《秦會要訂補·世系》:“始皇有子二十餘人。
”但《史記·李斯列傳》引《集解》:“辯士隐姓名,遺秦将軍章邯書曰:&lsquo李斯為秦王死,廢十七兄而立今王&rsquo也。
然則二世是秦始皇第十八子。
”由此可見,說秦始皇隻十二子是不正确的,二世的兄弟姊妹至少有二三十人之多。
[76]戮死的“六公子”、“公子十二人”,和被迫自殺的公子将闾“昆弟三人”,是三件事,過去有人将他們看成一回事,如徐複《秦會要訂補》卷3即在“于是公子十二人,僇死鹹陽市”下注“《始皇本紀》乃言六公子戮死于杜”。
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因為這裡明明說:“六公子僇死于杜。
”杜,即杜郵。
據《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引《索隐》:“杜郵,今在鹹陽城中。
”唐之鹹陽城在今鹹陽市的擺旗寨附近。
而杜郵則已“出鹹陽西門十裡”(《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據考古工作者研究:在今長陵車站一帶,有手工業作坊和居民區,秦的鹹陽市很可能在這一帶。
由此看來,“杜”與“鹹陽市”距離甚遠,“僇死鹹陽市”的十二公子,與“戮死于杜”的六公子,絕不是一回事。
至于公子将闾昆弟三人,文獻記載十分清楚,乃是“自殺”而死,與前兩起更不能混為一談。
[77]關于“闾左”和“闾左”何以在平時不服徭役,在史學界一直有不同看法。
筆者在《秦史稿》中對各種意見均加以記述和分析。
這裡隻表達個人看法。
若欲了解其他看法,請參閱《秦史稿》438&mdash440頁,第十四章注②。
[78]中國封建社會農民是否擁護“清官”“好皇帝”問題,在史學界也有争論。
這裡隻談筆者個人看法。
關于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看法可參閱《關于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中幾個問題的意見分歧》(載《文史哲》1979年第1期)。
[79]“蒼頭軍”是一支什麼性質的部隊,有人認為是奴隸軍(見王思治《兩漢社會性質問題及其它》第43頁),此說影響頗大。
有人則認為:蒼頭軍與其他農民軍一樣,隻是一支戴青帽或以青巾裹頭的軍隊。
筆者同意後一種意見。
現将有關資料羅列如下: (1)《史記·蘇秦列傳》:“今竊聞大王(魏襄王)之卒,武士二十萬,蒼頭二十萬,奮擊二十萬,厮徒十萬,車六百乘,騎五千匹。
”這裡,“武士”“奮擊”“厮徒”都是魏國軍隊的不同稱号(見《荀子·議兵》《漢書·刑法志》《史記索隐》等),“蒼頭”與之并列,可見這并非奴隸的稱謂。
(2)《史記·項羽本紀》:“陳嬰者,故東陽令史,居縣中,素信謹,稱為長者。
東陽少年殺其令,相聚數千人,欲置長,無适用,乃請陳嬰。
嬰謝不能,遂強立嬰為長,縣中從者得二萬人。
少年欲立嬰便為王,異軍蒼頭特起。
”《集解》:應劭曰:“蒼頭特起,言與衆異也,蒼頭,謂士卒皂巾,若赤眉青領,以相别也。
”如淳曰:“魏君兵卒之号也。
《戰國策》魏有蒼頭二十萬。
”而《戰國策·魏策一》在“蒼頭二十萬”下注雲:“蓋以青帕首。
”《史記索隐》晉灼曰:“殊異其軍為蒼頭,謂著青帽。
”這些注解都說“蒼頭軍”是“著青帽”或以“青帕”裹首以示區别的軍隊。
(3)《史記·陳涉世家》:“陳王故涓人将軍呂臣為蒼頭軍,起新陽,攻陳下之,殺莊賈,複以陳為楚。
”在“蒼頭軍”下《索隐》。
韋昭雲:“軍皆著青帽。
”又《漢書·陳勝傳》雲“勝故涓人将軍呂臣為蒼頭軍,起新陽。
”顔師古注曰:應劭曰:“時軍皆著青巾,故曰蒼頭。
”服虔曰:“蒼頭謂士卒青帛巾,若赤眉之号,以相别也。
”以上材料都說明:“蒼頭軍”是戴青帽或以青巾裹頭的軍隊,是一部隊标志,與奴隸無關。
但是在《漢書·蕭望之傳》《漢書·霍光傳》及《漢書·鮑宣傳》中确實出現過作為奴婢的一種稱呼的“蒼頭”。
三國時孟康在給《漢書·鮑宣傳》作注時曾寫道:“漢名蒼頭為奴。
”據此,很多人就斷定:秦王的“蒼頭軍”為奴隸軍。
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為:(1)因漢代稱奴為“蒼頭”而斷定秦末的“蒼頭軍”性質,是不恰當的。
在《史記》中就沒有出現過漢名奴為“蒼頭”的記載。
可見,這種稱呼出現較晚。
“蒼頭軍”與“蒼頭”之間沒什麼必然聯系。
這個問題已有人進行詳細論證(見李新達《關于秦漢的“蒼頭”問題》,載《文史哲》1978年第2期)。
(2)即使“蒼頭”與“蒼頭軍”有關系,也不能因此斷定“蒼頭軍”是奴隸軍。
因為奴婢并不是奴隸,兩者并非同一範疇。
本書中已有論證,不贅述。
(參見張榮芳《關于秦末農民大起義的性質問題》) [80]先秦法家主張君主專制,實行極權統治,李斯在“督責之術”中提出的思想,早在他以前的法家人物言論中已表達出來。
現舉一些典型言論,如商鞅說:“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重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
”“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輕其重者,罪重刑輕,刑至事生,此謂以刑緻刑,其國必削。
”(《商君書·靳令》)在申不害的主張中,也有與李斯“督責之術”相同之處:“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若響;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為人臣者操契以責其名,名者天地之綱,聖人之符;張天地之綱,用聖人之符,則萬物之性無所逃之矣。
故善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
竄端匿迹,示天下無為。
是以近者親之,遠者懷之。
”(《群書治要》卷36引《申子·大體》)在《韓非子》中,這類言論更多。
如:“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視,使天下不得不為己聽,故身在深宮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
”(《奸劫弑臣》)“明主之治國也,衆其守而重其罪”(《六反》),“無捶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不能以服馬;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成方圓;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奸劫弑臣》)可見,李斯提出的“督責之術”并不是偶然想起來的,它是專制主義的理論基礎,是先秦法家思想中獨裁、專斷主張極端發展的結果。
是古代統治階級思想最反動的部分。
[81]關于“子弟”及“賓客”的身份、地位,參閱本書第二章“秦王朝的建立”第一節。
從其階級地位分析,應屬于依附農民。
日本學者所說的“家父長奴隸制”(或“父家長奴隸制”)下的“奴隸”,主要指這些人。
筆者認為:“子弟”“賓客”與後來的“部曲”身份有相似之處,與其用“奴隸制”來概括其依附性質,不如用宗法家長制下的依附農民說明其階級地位,更能反映其實質。
這個問題在中國學者間的理解大緻沒有什麼問題。
隻是中國和日本學者之間看法和使用的概念方面有一定距離。
如果通過讨論,彼此能取得一緻看法,将對這一問題的深入研究創造方便的條件。
[82]秦亡之後,就有不少政論家從各個角度,總結秦王朝迅速滅亡的經驗教訓,探讨其原因,在大量的言論中,歸納起來主要有兩條:(一)“不笃禮義”(《漢書·賈鄒枚路傳》);(二)“繁法嚴刑”(賈誼《過秦論》)“貪狼殘暴”“窮困萬民、以适其欲”(《漢書·賈誼傳》)。
後來許多評論家,對秦亡原因做出的結論,大多離不開這兩個方面。
1949年後,尤其是十年浩劫過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在國内有了新的進展,有人認為秦的速亡,與“秦時奴隸制殘餘的嚴重存在”有密切關系(如高敏《秦的奴隸制殘餘與秦末農民起義》,載《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集刊》第二輯),有的則認為“秦朝軍功地主統治的惡性發展”,促使農民起義爆發而滅亡了秦王朝(如鄒賢俊《試論封建社會初期軍功地主的統治與秦末農民大起義》,載《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集刊》第二輯)。
這些看法從不同角度加深了對這一問題的分析。
在國外,有的學者從統一前的秦同東方諸國經濟、文化的差異來解釋秦不能長久統治的原因:如日本京都大學教授田村實造和羽田明主編的《亞洲史講座·中國史》(岩崎書店1955年出版,第1卷第57頁)和好并隆司著《秦漢帝國史研究》(日本未來社1978年出版)。
著名的資産階級曆史學家湯因比(ArnoldJ.Toynbee)在其巨著《曆史研究》(AStudyofHistory)中也未能提出新見解,他認為:“孝公廢除貴族階級,而以專業的官僚階級取代,秦國之所以能國力日強,并終而在始皇帝手中打敗群雄,于公元前230年至211年(原文如此)之間建立起中華一統帝國,其秘訣即在于秦國之大力重整行政組織,把政權集中于王室。
不過,此一重大勝利的原因,卻也是秦朝在其開國皇帝死後不久命運即告重大逆轉的原因。
這位滿懷革新思想的征服者,犯了一個難以想象的大錯,試圖以原先的征服工具來維持其征服得來的土地,顯然這項武器已不合時宜了。
始皇帝并吞六國之後,進而廢置各國的王室和封建貴族,并由秦國的官僚處理政事。
這項激烈措施使得這些犧牲者感到難以忍受之苦。
即使在百年之前的秦國國内,若不是當時的秦國還是一個較為落後的地區,貴族的力量少于中國其他地區的貴族,孝公所推行的官僚化的革新政策,也可能要告失敗的。
但是,秦始皇卻突然對中國這些較文明小國的人民,強行實行官僚統治。
這種強硬作風使他們因敏銳地感受到失去獨立而更加難以忍受。
始皇帝無視于這項急進政策所引起的不斷增加的反對事實,不願把這項政策稍作放寬。
由于他這樣魯莽地關閉了每一個安撫之道,所以在他去世之後的一年内,暴亂便發生了,并進而使他的朝代被平民的叛軍領袖劉邦所消滅。
”(見該書第六部《一統國家》,引自香港源成文化圖書供應社印行,林綠博士譯,1978年出版,第550頁) 從以上所舉外國史學家的評論中,可以看出:認為秦亡的原因在于統治殘酷、暴虐,這并不錯,但是這僅僅是指出了現象,并未說明原因;認為秦代統治殘暴的根源在于“奴隸制殘餘”,似乎已深入一步,但對秦代“奴隸制殘餘”的程度和影響如何估計,目前還是值得讨論的一個問題,筆者的意見在本書有關處已有表述;隻有“軍功地主的統治惡性發展”說,是筆者所同意的。
但是,軍功地主的統治對社會曆史造成何種結果?軍功地主與秦代其他類型地主的關系如何?論者甚少。
筆者的意見可作為這種看法的補充(見正文)。
[83]關于農民戰争推翻舊王朝後的歸宿問題,是1949年以後我國史學界争論最多的問題之一,各種看法不能一一評價。
對這個問題,已故教授陳守實有一論斷,筆者認為頗精辟,征引于後供參考: 農民起義領袖既然是農民的代表者,假定即使走近代資産階級的道路,他也不能保持原來起義時貧雇農本色;如果他是浸透了封建氣息的農民領袖,他也隻能在已被推翻的封建王朝的舊基地上重新建立一個新的封建王朝。
所以史學界在論及“農民政權”、“農民起義領袖”時的所謂向地主階級轉化說,是不好理解的。
應當說,是發展&mdash&mdash具有必然性的發展,而不是什麼轉化。
(見《中國農民戰争史研究集刊》第一輯)陳先生這段精辟論述,筆者認為其結論有一半是對的,一半是不妥當的。
說農民戰争推翻舊王朝後,隻能“建立一個新的封建王朝”“是必然性的發展”,這是正确的。
但陳先生又否認這一“必然性的發展”就是“轉化”這就不妥了。
“發展”的本身,就是逐漸由此事物向彼事物的“轉化”過程,既然承認農民戰争在推翻舊封建王朝後,“必然性的發展”結果是“建立新的封建王朝”,為何不能承認,這“建立新的封建王朝”本身就是“轉化”的标志呢。
這并不是史實的問題,僅僅是語言和邏輯的問題。
至于秦末農民起義領袖的“轉化”問題,筆者在本書正文中已有叙述,此處不贅。
[84]所謂“約法三章”,其來源乃《史記·高祖本紀》,原文如下: “(劉邦)召諸縣父老豪傑曰:&lsquo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謗者族,偶語者棄市。
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諸吏人皆案堵如故。
凡吾所以來,為父老除害,非有所侵暴,無恐。
”(中華書局标點本)這裡,将“與父老約”與“法三章耳”斷開。
但《漢書·刑法志》則有:“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這裡隻能斷為:“漢興,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所以“約法三章”可通,“與父老約:法三章耳”亦可通。
[85]白起坑殺降卒之事,發生在公元前260年。
是年,秦将白起為上将軍,王龁為尉裨将率秦軍攻趙長平(山西高平),自七月至九月将趙軍困于城内,趙軍四十六日無糧,饑餓以至人相食。
無法,隻得拼命突圍,主帥趙括被秦軍射死,趙國軍隊瓦解,四十萬人向白起投降。
趙軍投降後,白起竟下令将這些降卒全部活埋,隻留下幼小的二百四十人歸趙,以便宣揚秦的“聲威”。
這就是曆史上長平坑卒的慘案。
(事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及拙著《秦史稿》第246至265頁。
) [86]有不少曆史學家認為範增勸項羽殺劉邦是錯誤的,如勞幹說:“範增号稱為多謀略、好奇計,但隻會勸項羽殺劉邦,這一點反不如項羽尚知大體。
”(《秦漢史》,香港華罔出版有限公司出版,《現代國民基本知識叢書》第一輯,第22頁)這種說法同宋代洪邁的看法類似,洪邁認為:“世謂範增為人傑,予以為不然,夷考平生,蓋出戰國縱橫之餘,見利而不知義者也。
始勸項氏立懷王,及羽奪王之地,遷王于郴,已而弑之。
增不能引君臣大誼,争之以死。
懷王與諸将約,先入關中者王之,沛公既先定關中,則當如約,增乃勸羽殺之,又徙之蜀漢。
羽之伐趙,殺上将宋義,增為末将,坐而視之”,“未嘗聞一言也。
至于荥陽之役,身遭反間,然後發怒而去。
嗚呼,疏矣哉!東坡公論此事偉甚,猶未盡也。
”(《容齋随筆》卷9《範增非人傑》)對于範增的評價,這種看法亦可聊備一說。
[87]《史記·項羽本紀》: 居數日,項羽引兵西屠鹹陽,殺秦降王子嬰,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收其寶貨婦女而東。
人或說項王曰:“關中阻山河四塞,地肥饒,可都以霸。
”項王見秦宮室皆以燒殘破,又心懷思欲東歸,曰:“富貴不歸故鄉,如衣繡夜行,誰知之者!”說者曰:“人言楚人沐猴而冠耳,果然。
”項王聞之,烹說者。
這個“說者”是何許人?有兩種記載。
《法言·重黎篇》:“蔡生欲安項鹹陽不能移又烹之,或者未辨與曰:生舍其沐猴而謂人沐猴,烹之,不亦宜乎?”這裡記的是“蔡生”。
《漢書·陳勝項籍傳》記為“韓生”。
宋王益之《西漢紀年·高祖考異》曰:“《楚漢春秋》、揚雄《法言》以為蔡生,班史、《通鑒》以為韓生,未知孰是,唯《史記》以為&lsquo說者&rsquo,今從《史記》。
”(轉引自《困學紀聞》卷12)說項羽“沐猴而冠”的是蔡生還是韓生,自然是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但可以看出《史記》作者對此的審慎态度。
[88]齊的諸田氏相互攻擊,本質皆為争奪統治權。
不過,其間也有值得研究的一些是非問題。
清人王鳴盛曾有過如是評論: 田儋定齊自立,與其從弟榮、榮弟橫俱起,為章邯破殺,榮收餘兵走東阿,邯追圍之。
賴項梁救之,擊邯,邯走而西,榮乃得免。
齊人因儋死國無主乃立故齊王建之弟假,未為大謬也。
而榮甫脫大阨,旋擊逐假。
假亡走楚,乃立田儋子巿為王,榮相之,亦可矣。
及項梁以東阿之役追章邯,而邯兵益盛,乞兵于榮,榮乃邀之使殺田假乃出兵,楚以義不忍殺,則遂坐視章邯敗殺項梁而坐視不救。
其後,項羽滅秦,分立諸侯王,乃徙田巿王即墨,更封田都于臨淄、田安于濟北,而以田榮負項梁不肯出兵助楚,不得王。
羽之主約,人皆稱其不平,而此事則未可非。
榮逐田都、殺田安、且擊殺田巿于即墨,而并有三齊以自王何其戾也。
夫儋與榮橫三人為從昆弟,實齊之疏族。
而假為故齊王建之弟。
假之當立甚于儋。
其立也,又非取之儋于,榮必欲殺之,悖暴已極,乃因此仇項氏,以德為怨。
又并儋子巿而殺之何哉,誠喪心害理之尤者。
項氏之敗,半為田氏牽綴,不西憂漢,而北擊齊,以此緻亡&hellip&hellip(《十七史商榷·田榮擊殺田巿》)這種評論大體是符合實際的。
不過,将“項氏之敗”的一半原因,說成“田氏牽綴”,恐過分誇大了田齊在楚漢戰争中的作用。
[89]《史記·淮陰侯列傳》:韓信“始為布衣時,貧無行,不得推擇為吏,又不能治生商賈,常從人寄飲食,人多厭之者。
常數從其下鄉南昌亭長寄食,數月,亭長妻患之,乃晨炊蓐食,食時信往,不為具食。
信亦知其意,怒,竟絕去”,“信釣于城下,諸母漂,有一母見信饑,飯信,竟漂數十日。
信喜,謂漂母曰:&lsquo吾必有以重報母&rsquo。
母怒曰:&lsquo大丈夫不能自食,吾哀王孫而進食,豈望報乎?&rsquo”“淮陰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lsquo若雖長大,好帶刀劍,中情怯耳。
&rsquo衆辱之曰:&lsquo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袴下。
&rsquo于是信孰視之,俛出袴下,蒲伏。
一市人皆笑信,以為怯”。
[90]《漢書·張陳王周傳》:“王陵,沛人也,始為縣豪,高祖微時兄事陵,及高祖起沛,入鹹陽,陵亦聚黨數千人,居南陽,不肯從沛公,及漢王之還擊項籍,陵乃以兵屬漢。
”“屬漢”在何時?據《漢書·高帝紀》雲,元年九月,“漢王遣将軍薛歐、王吸出關因王陵兵,從南陽迎太公、呂後于沛。
羽聞之,發兵距之陽夏,不得前”。
可見,至少在公元前206年前王陵就已歸屬劉邦。
[91]據《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張耳之國,陳餘愈益怒&hellip&hellip因悉三縣兵襲常山王張耳。
張耳敗走,念諸侯無可歸者,曰:&lsquo漢王與我有舊故,而項羽又強,立我,我欲之楚。
&rsquo甘公曰:&lsquo漢王之入關,五星聚東井,東井者,秦分也。
先至必霸,楚雖強,後必屬漢。
&rsquo故耳走漢。
漢王亦還定三秦,方圍章邯廢丘。
張耳谒漢王,漢王厚遇之。
”這裡并未指張耳歸漢在何時。
但《漢書·高帝紀》中将“耳敗走降漢,漢王厚遇之”記于“二年冬十月”下。
這時仍襲秦制,以十月為歲首,“二年冬十月”即在“元年九月”之後一個月,并非一年以後的十月。
[92]陳平的出身、來曆亦頗值得注意,據《史記·陳丞相世家》記載: 陳丞相平者,陽武戶牖鄉人也。
少時家貧,好讀書,有田三十畝,獨與兄伯居。
伯常耕田,縱平使遊學。
平為人長(大)美色。
人或謂陳平曰:“貧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視家生産,曰:“亦食糠耳,有叔如此,不如無有。
”伯聞之,逐其婦而棄之。
及平長,可娶妻,富人莫肯與者,貧者平亦恥之。
久之,戶牖富人有張負,張負女孫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
平欲得之。
邑中有喪,平貧,侍喪,以先往後罷為助。
張負既見之喪所,獨視偉平,平亦以故後去。
負随平至其家,家乃負郭窮巷,以弊席為門,然門外多有長者車轍。
張負歸,謂其子仲曰:“吾欲以女孫予陳平。
”張仲曰:“平貧不事事,一縣中盡笑其所為,獨奈何予女乎?”負曰:“人固有好美如陳平而長貧賤者乎?”卒與女。
為平貧,乃假貸币以聘,予酒肉之資以内婦。
負誡其孫曰:“毋以貧故,事人不謹。
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母。
”平既娶張氏女,用益饒,遊道日廣。
裡中社,平為宰,分肉食甚均。
父老曰:“善,陳孺子之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
”這些記載雖頗有些傳說成分,但亦可看出陳平少有大志,且為人公正,能為人所服。
其出身下層,對民間疾苦有一定了解。
所以在政治上同項羽終于分道揚镳,而投靠出身于下層的劉邦,并得到重用,這不是偶然的。
[93]所謂“五路諸侯兵”者,自古以來對其理解有很大分歧。
應劭曰:(五路諸侯為)“雍、翟、塞、殷、韓也。
”如淳曰:“塞、翟、魏、殷、河南也。
”韋昭曰:“塞、翟、韓、殷、魏也。
”師古曰:“諸家之說皆非也&hellip&hellip五諸侯者,謂常山、河南、韓、魏、殷也。
”還有的認為:“劫五王諸侯兵,猶後言引天下兵耳,故漢伐楚可言五諸侯,楚滅秦亦可言五諸侯。
”(以上均見王先謙《漢書補注·高帝紀上》)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據目前資料,很難取得确切結論,不妨存疑。
[94]張良反對劉邦立六國後的“八不可”内容。
據《史記·留侯世家》記載: (張良)曰:“昔者湯伐桀而封其後于杞者,度能制桀之死命也。
今陛下能制項籍之死命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一也。
武王伐纣封其後于宋者,度能得纣之頭也。
今陛下能得項籍之頭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二也。
武王入殷,表商容之闾,釋箕子之拘,封比幹之墓。
今陛下能封聖人之墓,表賢者之闾,式智者之門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三也。
發巨橋之粟,散鹿台之錢,以賜貧窮。
今陛下能散府庫以賜貧窮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四矣。
殷事已畢,偃革為軒,倒置幹戈,覆以虎皮,以示天下不複用兵。
今陛下能偃武行文,不複用兵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五矣。
休馬華山之陽,示以無所為。
今陛下能休馬無所用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六矣。
放牛桃林之陰,以示不複輸積。
今陛下能放牛不複輸積乎?”曰:“未能也。
”“其不可七矣。
且天下遊士離其親戚,棄墳墓,去故舊,從陛下遊者,徒欲日夜望咫尺之地。
今複六國,立韓、魏、燕、趙、齊、楚之後,天下遊士各歸事其主,從其親戚,反其故舊墳墓,陛下與誰取天下乎?其不可八矣。
且夫楚唯無強,六國立者複撓而從之,陛下焉得而臣之?誠用客之謀,陛下事去矣。
” [95]此時的敖倉在楚軍手中。
見于《資治通鑒》卷10,高帝三年,郦生說劉邦曰:“願足下急複進兵,收取荥陽,據敖倉之粟,塞成臯之險&hellip&hellip”以後就記有“王從之,乃複謀取敖倉”雲雲。
這段資料證明,敖倉是在漢軍奪回荥陽後才落入漢軍手中的。
但是,在《史記·郦生陸賈列傳》中,卻在記載郦生說陸賈後“上曰:&lsquo善&rsquo”,緊接着就記有“乃從其劃,複守敖倉”之語。
從這口氣使人感覺:似乎敖倉原來就在漢軍掌握之中。
參證其他資料,可以斷定這種理解是不符合曆史事實的。
如《漢書·高帝紀》在四年十月下,在記載漢軍“取成臯、軍廣武”之後,才記“就食敖倉”的;《史記·項羽本紀》也在“漢王引兵渡河,複取成臯,軍廣武”之後,才有“就食敖倉”之記載。
在《資治通鑒》中,高帝三年秋七月下,記有郦生說齊王雲:“今(漢)已據敖倉之粟,塞成臯之險”雲雲。
也說明敖倉是在奪回成臯之後才為漢所據的。
據《漢書·地理志》記,“敖倉在荥陽”,即如郦食其所說的“楚人拔荥陽,不堅守敖倉,乃引而東”是實情的話,漢軍也不可能占據在楚軍勢力範圍内之敖倉。
這裡說的“不堅守”并非“不守”。
《史記·郦生陸賈傳》所記乃郦食其的言論,并非漢軍取得敖倉之過程。
所以不能依此而斷定敖倉原來就在漢軍手中。
[96]《資治通鑒》将郦食其至齊的時間列在公元前204年七月之下,這是不對的。
因為:(1)郦生是在七月向劉邦獻策的,而獻策之後即使劉邦當即派他前往,亦不可能朝發而夕至,在當時犬牙交錯的戰場上行程二三個月是完全有可能的。
(2)在郦生說齊王的言論中,有“今(漢)已據敖倉之粟,塞成臯之險”之句,證明出發前後,漢已占據成臯、敖倉,因此,據《漢書·高帝紀》“漢王使郦食其說齊王田廣,罷守兵與漢和”應為九月。
[97]郦食其說降齊王在曆史上被譽為美談。
唐代詩人李白在《梁甫吟》中這樣寫道: 君不見高陽酒徒起草中,長揖山東隆準公,入門開說騁雄辯,兩女辍洗來趨風,東下齊城七十二,指麾楚漢如旋蓬。
[98]《史記·項羽本紀》:“項王軍壁垓下,兵少食盡,漢軍及諸侯兵圍之數重。
夜聞漢軍四面皆楚歌,項王乃大驚曰:&lsquo漢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rsquo項王則夜起,飲帳中。
有美人名虞,常幸從;駿馬名骓,常騎之。
于是項王乃悲歌忼慨,自為詩曰:&lsquo力拔山兮氣蓋世,時不利兮骓不逝,骓不逝兮可奈何,虞兮虞兮奈若何!&rsquo歌數阕,美人和之。
項王泣數行下,左右皆泣,莫能仰視。
” 《困學紀聞》雲:“太史公述楚漢春秋,其不載于書者,正義雲:項羽歌美人和之,楚漢春秋雲,歌曰:&lsquo漢兵已略地,四面楚歌聲,大王意氣盡,賤妾何聊生。
&rsquo是時已為五言矣。
五言始于五子之歌《行露》。
” [99]項羽于烏江自盡,曆來也有不同評論,如唐杜牧就不以此事為然。
他在《題烏江亭》這首詩中,認為項羽不死,或可卷土重來: 勝敗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辱是男兒。
江東子弟多才俊,卷土重來未可知。
但是,更多的人是不同意這種看法的,如王安石在《烏江亭》一詩中這樣寫道:百戰疲勞壯士哀,中原一敗勢難回。
江東子弟今雖在,肯與君王卷土來?這種看法可謂深刻。
而清人鄭燮的看法又較王安石進了一步,他在《項羽》一詩中指出項羽必敗的原因:已破章邯勢莫當,八千子弟赴鹹陽。
新安何苦坑秦卒,壩上焉能殺漢王。
玉帳沵宵悲駿馬,楚歌四面促紅妝。
烏江水冷秋風急,寂莫野花開戰場。
這幾首詩大體上能反映古人對項羽失敗的幾種不同看法。
[100]據《漢書·高帝紀》:劉邦“即皇帝位于汜水之陽”。
據《史記正義》引《括地志》雲:“高祖即位壇在曹州濟陰界。
”查濟陰屬定陶,故《史記·劉敬叔孫通列傳》記:“漢五年,已并天下,諸侯王共尊漢王為皇帝于定陶。
”可見,劉邦即位地點就在定陶。
《史記·高祖本紀》引《括地志》張晏曰:“汜水在濟陰界,取其汜愛弘大而潤下。
”這種解釋似乎是說因為汜水有嘉名才使劉邦在這裡即位的。
其實真正原因并不在這裡。
原來,定陶是韓信駐軍之地。
劉邦消滅項羽之後,即突襲定陶“馳入齊王壁,奪其軍”(《史記·高祖本紀》),剝奪了韓信的軍權。
在當地,劉邦就登上帝位,反映了劉邦當皇帝急不可待的心情,也說明在諸侯王中阻礙劉邦當皇帝的主要是韓信。
[101]我國曆史上的所謂六大古都是:西安、洛陽、開封、南京、杭州、北京。
其中在西安(包括古代豐鎬、鹹陽、長安)建都的朝代有西周、秦、西漢、前趙、前秦、後秦、西魏、北周、隋、唐共十代,曆時一千零六十二年。
在洛陽建都的有:東周、東漢、魏、西晉、北魏、後唐共六代,曆時九百七十七年。
在開封建都的有:後梁、後晉、後漢、後周、北宋共五代,曆時二百一十年。
在南京建都的有:吳、東晉、宋、齊、梁、陳共六代,曆時三百四十八年。
在杭州建都的有南宋一代,曆時一百五十三年。
在北京建都的有:元、明、清三代,曆時六百四十二年。
關于長安城的修建情況,一些專著書之較略,如武伯倫著《西安曆史述略》記:“漢高祖劉邦五年十二月打敗項羽後,本想建都洛陽,經婁敬和張良建議,決定以長安為國都,但并沒有立即動手修築城垣。
據《漢書》記載,漢惠帝劉盈元年(前194年),才正式開始修長安城。
”(陝西人民出版社1979年8月出版,第103頁)馬正林著《豐鎬、長安、西安》僅記:“長安被作為首都是從漢高祖劉邦七年(前200年)開始的。
”(陝西人民出版社1978年6月出版,第32頁)據考證,在高帝七年(前200年)修築宮殿,初具規模,至惠帝元年(前194年)始修築城牆。
見《漢書·惠帝紀》:“元年春正月城長安,五年&hellip&hellip九月長安城成。
”《漢書·地理志》雲:長安“高帝五年置,惠帝元年初城,六年成”。
但《史記·呂太後本紀》則曰:“惠帝三年,方築長安城,四年半就,五年六月城就”。
關于長安城始建時間,《史記》《漢書》所記略有不同。
但以下兩點則是一緻的:(一)高帝初遷關中時,先建宮殿,(二)長安城的修建竣工時期最早也應在惠帝五年(前190年)以後。
之所以先建宮殿後築城牆,蓋因此地原來就建有秦代離宮。
漢代所修之長樂、未央等宮乃是在秦宮的基礎上修建的,據《三輔黃圖·漢長安故城》:“漢之故都&hellip&hellip秦離宮也。
”又《水經·渭水注》:“長安有秦離宮,原無城垣,故惠帝城之。
”最初建成之宮乃長樂宮,見《史記·高祖本紀》:“七年,長樂宮成,丞相已下,徙治長安。
”《史記·漢興以來将相名臣年表》記“高祖七年,長樂宮成,自栎陽徙長安”。
負責修長安城之陽城延長期以來被史學家忽略,此創建中國古代最重要城市的人物應給以一定的曆史地位。
據《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雲:“梧齊侯陽城延,以軍匠從起郏,入漢,後為少府,作長樂、未央宮,築長安城,先就侯。
”按“郏”據顔師古注:應屬“颍川縣”。
又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高帝五年“軍正陽鹹延為少府,二十一年卒”。
按:此“陽鹹延”即“陽城延”,可知其原為颍川人,入關前為軍正,或因其曾當過軍匠,故入關後被命為少府,負責修建長安城。
“二十一年卒”或為在任内共二十一年,至高後六年(前182年)卒。
這樣,長安城的主要工程,皆應在陽城延任少府期間内完成的。
此人堪稱為古代之偉大建築家。
[102]《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雲:“初以沛公,總帥俊雄,三年然後西滅秦,立漢王之号,五年東克項羽,即皇帝位,八載而天下乃平,始論功而定封。
&hellip&hellip又作十八侯之位次。
”這十八侯到底是哪些人,在曆來的說法中,始終是大同小異,如孟康的排列中就不包括張良和陳平,而另外一些記載則将此二人列入“十八侯”之内(見王先謙《漢書補注·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産生的分歧,主要由于記載簡略,同時也可能在當時并未将“十八侯之位次”看得十分重要。
所以,今天沒有必要去考證其“位次”。
不過,為說明西漢初開國元勳的出身、籍貫,我們不妨以此十八人為例,盡管其中有“後人論者,非複當日之功次”(顧炎武雲,轉引自《漢書補注》),但不影響說明問題。
所以,這些人的次序前後亦無關大局。
[103]诏令全文見《漢書·高帝紀》。
因這道诏令對研究漢初曆史十分重要,現抄錄如下: 諸侯子在關中者,複之十二歲,其歸者半之。
民前或相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複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辨告,勿笞辱,民以饑餓自賣為人奴婢者,皆免為庶人。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皆賜爵為大夫,故大夫以上賜爵各一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
諸侯子及從軍歸者,甚多高爵,吾數诏吏先與田宅,及所當求于吏者,亟與。
爵或人君,上所尊禮,久立吏前,曾不為決,甚亡謂也。
異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與亢禮,今吾于爵非輕也,吏獨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今小吏未嘗從軍者多滿,而有功者顧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長吏教訓甚不善,其令諸吏善迂高爵,稱吾意,且廉問,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論之。
[104]據《漢書·高帝紀》載,高帝六年“秋九月,匈奴圍韓王信于馬邑,信降匈奴。
七年冬十月,上自将擊韓王信于銅鞮,斬其将”。
這裡所記的高帝六年“九月”和高帝“七年冬十月”是相連的兩個月,不是相隔一年的時間,因此時漢依然以十月為歲首,前已詳說,不贅。
[105]彭越被殺後,有梁人栾布為其哭屍,自古傳為美談。
據《漢書·季布栾布田叔傳》:“栾布,梁人也。
彭越為家人時,嘗與布遊,窮困,賣庸于齊,為酒家保。
數歲别去,而布為人所略,賣為奴于燕。
為其主家報仇,燕将臧荼舉以為都尉。
荼為燕王,布為将。
乃荼反,漢擊燕,虜布。
梁王彭越聞之,乃言上,請贖布為梁大夫。
使于齊,未反(返),漢召彭越責以謀反,夷三族,枭首洛陽,下诏有收視者辄捕之。
布還,奏事彭越頭下,祠而哭之。
吏捕以聞。
上召布罵曰:&lsquo若與彭越反邪?吾禁人勿收,若獨祠而哭之,與反明矣!趣烹之。
&rsquo方提趨湯,顧曰:&lsquo願一言而死。
&rsquo上曰:&lsquo何言?&rsquo布曰:&lsquo方上之困彭城,敗荥陽、成臯間,項王所以不能遂西,徒以彭王居梁地,與漢合從苦楚也。
當是之時,彭王壹顧,與楚則漢破,與漢則楚破。
且垓下之會,微彭王,項氏不亡。
天下已定,彭王剖符受封,欲傳之萬世。
今漢帝壹征兵于梁,彭王病不行,而疑以為反。
反形未見,以苛細誅之,臣恐功臣人人自危也。
今彭王已死,臣生不如死,請就烹。
&rsquo上乃釋布,拜為都尉。
”這一段記載不僅反映了栾布的義和勇,也說明劉邦、呂氏給彭越安的罪名是不能令人心服的。
當韓信被劉邦拘捕時曾說:“果若人言:&lsquo狡兔死,良狗亨(烹),高鳥盡,良弓藏,敵國破,謀臣亡。
&rsquo天下已定,我固當烹!”(《史記·淮陰侯列傳》)這确實是封建社會中統治階級内部關系的一般規律,所謂“功高震主者危”,奪取政權後的最高統治者必定設法誅鋤功或權大于己的大臣,這應是一般的規律。
至于借口,則“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不過,對“殺功臣”的問題,亦須加以具體分析:如漢初,劉邦誅殺各諸侯王&mdash&mdash包括韓信、彭越等人,在客觀上是向加強中央集權的方向前進一步。
因此,從曆史發展的角度看,還是應當肯定的。
[106]劉邦至少有兩個母親。
據《漢書·楚元王傳》:“楚元王交字遊,高祖同父少弟也。
”師古注曰:“言同父,知其異母。
”可見,劉邦或另有非親生母。
[107]“長庶男”即非嫡長子,而是庶長子。
按,劉邦嫡妻呂雉,呂雉所生長子為劉盈(惠帝),而劉肥則為曹姬所生,見《史記·呂太後本紀》引《索隐》注“長男,肥,孝惠兄也,異母”,“母曰曹姬也”。
又《史記·齊悼惠王世家》“其母外婦也,曰曹氏”,“齊王(劉肥),孝惠帝兄也”,較劉邦之嫡長子劉盈年歲還大,故曰長庶男。
又據《漢書·高帝紀》載“高祖嘗告歸之田,呂後與兩子居田中”。
可見,早在參加起義前,劉邦和呂後就已生劉盈及魯元。
又據《漢書·惠帝紀》記載“帝(劉盈)年五歲,高祖初為漢王”。
據此推算:劉盈當生于二世元年(前209年),而劉肥較劉盈年長,可見,曹氏為劉邦之“外婦”應在二世以前的始皇統治時代。
此可為史籍所載劉邦“好酒及色”(《漢書·高帝紀》)作一例證。
[108]劉邦共有同父兄弟四人(包括異母兄弟),據考證:長兄伯,早卒(見《漢書·楚元王傳》),次兄劉仲,名喜,見《漢書·高帝紀》:“(六年)以雲中、雁門、代郡五十三縣立兄宜信侯喜為代王。
”又《漢書·楚元王傳》:“漢六年&hellip&hellip封次兄仲為代王。
”可知劉喜即劉邦次兄劉仲。
由此可斷定,伯、仲、季等并非劉氏兄弟之名,而是其排行次序,猶如今日稱之“老大”“老二”是也,劉邦長兄“伯”并未留下名字,劉邦次兄,名喜,劉邦排行第三,故曰劉季,即“劉老三”之意,荀悅說“(劉邦)諱邦,字季”(見《漢書·高帝紀》引)是不确切的。
劉邦之弟為劉交,“字遊”(《漢書·楚元王傳》)。
由此可知,劉邦兄弟四人,隻有劉交有字,其餘皆無,而長兄則史失其名。
劉交之有字,或與其“好書,多材藝,少時嘗與魯穆生、白生、申公俱受詩于浮丘伯”(《漢書·楚元王傳》)有關。
古代唯知識分子才有名有字,一般人是無此必要的。
[109]張維華《西漢一代之諸侯王國》(見《漢史論集》,齊魯書社1980年3月出版)将劉恢封梁王時間定為高帝十二年,誤。
《漢書·高五王傳》及《漢書·諸侯王表》均作“十一年”。
又,梁王恢又稱“趙王”,因其在高後七年(前181年)被徙為趙王(見《漢書·諸侯王表》)并于同年自殺。
據《漢書·高五王傳》:“(恢封梁王後)十六年,趙幽王死,呂後徙恢王趙。
”由高後七年逆推十六年,至少應為高帝十一年,而不當為十二年。
[110]劉友于孝惠元年(前194年)被呂後徙為趙王,故《漢書·高五王傳》《漢書·諸侯王表》又稱其為“趙幽王友”。
[111]《史記·呂太後本紀》:“太史公曰:孝惠皇帝、高後之時,黎民得離戰國之苦,君臣俱欲休息乎無為,故惠帝垂拱,高後女主稱制,政不出房戶,天下晏然。
”這是司馬遷的評論,班固的看法與此基本相同(見《漢書·高後紀》贊)。
另在《漢書·景帝紀》贊中班固還說:“周秦之敝,網密文峻,而奸軌不勝。
漢興,掃除煩苛,與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儉,孝景遵業,五六十載之間,至于移風易俗,黎民醇厚。
周雲成康,漢言文景,美矣。
”從司馬遷和班固的評論中可知,漢人将由“孝惠皇帝、高後之時”至于“孝文”“孝景”時代,“天下晏然”“黎民醇厚”都歸之于統治者的“無為”和“與民休息”。
亦可以看出他們對這一時期的懷戀。
[112]所謂“黃老”即先秦道學家所崇奉的“黃帝”和“老子”。
實際上,原來這本是兩派:老子出現較早,其思想以《道德經》為代表,後繼者有《莊子》。
在《道德經》中提出“無為而治”的政治主張。
所謂“我無為而民自化”,其“無為”的目的在于“無不為”,這就是“無為而治”的實質。
老、莊學派在先秦學術史上被列入“道家”。
至戰國末期,在思想界出現了道家的另一派:即僞托“黃帝之學”,鼓吹“帝道”(《史記·商君列傳》)的“黃帝學派”。
過去,學術界多數人不承認在曆史上曾經有過一個這樣獨立的學派,認為“黃老學說”隻是指老子和莊周的思想,而這種思想則被概括為“虛”“因”“靜”三字(見張維華《西漢初年黃老政治思想》,載《中國社會科學》1981年第5期)。
這種看法是不夠全面的。
事實證明:在戰國末期以标榜黃帝言行為特點的一派道家,的确曾經作為一個獨立學派而存在過。
《漢書·藝文志》記載有關黃帝書有五種:《黃帝四經》四篇、《黃帝銘》六篇、《黃帝君臣》十篇、《雜黃帝》五十八篇、《力牧》二十二篇。
1973年在長沙馬王堆三号漢墓中,考古工作者發現了帛書《十大經》《經法》《稱》《道原》等古佚書。
據專家研究斷定:這些書“正是戰國中期以後流行的黃帝之言”(唐蘭《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的研究》,載《考古學報》1975年第1期),證明“黃帝之學”确實獨立存在過。
從新出土的帛書《經法》《十大經》等可以看出:“老莊”思想與“黃帝之學”的不同點之一,就是後者将前者的“無為而無不為”的思想化為政治統治的策略(也可以說是權術)。
如它一面認為“過極失當,天将降殃”;另一面又認為“先屈後信(伸),必盡天極”(《經法·國次》),這是與老子主張的“将欲翕之,必固張之”、“将欲奪之,必固予之”(《道德經》第三十六章)相一緻的。
然而,“黃帝之學”并未停留在這裡,它又進一步發揮。
形成一套“德”“刑”并用的統治術,主張統治者“先德後刑”。
在《經法》和《十大經》中可以看到不斷重複的“刑德相養”“文武并行”“柔剛相成、牝牡相刑(形)”“靜坐相殺”“德虐相成”等字眼。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詞句中,總是把“德”“柔”“文”“牝”擺在“刑”“剛”“武”“牡”前面,這絕非偶然。
古佚書《經法》對此曾有說明:“刑晦而德明,刑陰而德陽,刑微而德彰。
”即把“德”放在明處,而把“刑”置于暗處,給人一種“茲(慈)惠愛人”的印象,而最終目的則達到“使民勞而不口,幾(饑)而不饴,死而不宛(怨)”的效果。
到戰國末期,上述“黃老之學”已與老莊學說合為一體形成為“黃老”之學。
所以,這種“黃老”之學,決不僅是老子、莊周的思想,因而也不可能用“虛”“因”“靜”三字所能概括,它在“文”“德”的背後,還有“武”“刑”的一面。
這種“黃老”思想下的“無為而治”的學說,當然不僅僅是“無為”和“與民休息”的一面,而且還有“無不為”和壓榨人民的一面,忽略了這一面,就不可能對漢初一面實行“輕徭薄賦”,一面卻在地主階級内部聚集了大量财富的現象,一面實行“與民休息”,一面卻大力加強中央集權的作法有正确的理解。
實際上“黃老政治”既包括統治階級對人民的讓步,也包括統治階級向人民的進攻,輕徭薄賦,加強剝削壓榨;無為而治,加強中央集權的統治,都是“黃老政治”的内容。
不過,它是把“德”放在“刑”的前面,在具體施政中就是把解除秦暴政置于給人民戴上新枷鎖的前面,把“輕徭薄賦”放在加強壓榨的前面,而這種壓榨的程度乃是視社會生産恢複所能接受的範圍内而加強的。
這樣,漢初的“黃老”政治就比秦代法家的暴政統治,比起漢武帝時“霸王道雜之”的多欲政治要輕緩得多,因而對社會生産力的恢複和發展也是有促進作用的。
[113]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文帝“乃下诏:賜民十二年租稅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稅。
後十三歲,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對這一段文字,以往的史學家都理解成,自文帝十三年至景帝二年的租稅均被免除。
但倡此義者為元代馬端臨,他寫道:“先公曰:文帝除民田租,後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稅一。
文帝恭儉節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餘年,此豈後世可及。
”他隻是聽其“先公”說過這樣的事,但查馬端臨之“先公”馬廷鸾的著作《碧梧玩芳集》,内雖言及文帝、景帝事,但并無免田租之事。
不過,馬氏此論一出,後世的許多著作皆以此為據,紛紛肯定:文帝時期“十餘年不收田租”,自日本學者泷川資言的《史記會注考證》,至郭沫若主編之《中國史稿》,範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均持此論。
其實,這是誤解。
從《漢書·食貨志》本文看,意思很明确,即“明年(文帝十三年)遂除民田之租稅”就是指十三年這一年“除租稅”。
至于說“後十三年”,那是指,将“十五稅一”改為“三十而稅一”“令民半出田租”的事。
與“除田租”無涉。
在《漢書》中,減免田租,凡未載明年限者,皆指當年一年,而在一年以上者,皆有具體年限。
依此例,文帝十三年下诏“除田之租稅”(《史記·文帝紀》),乃僅指免除當年之租稅,而非“十餘年不收田租”。
近人黃今言有《漢代田稅征課中若幹問題的考察》(載《中國史研究》1981年第2期)對此論證頗詳,可參考。
[114]《漢書·惠帝紀》:“元年&hellip&hellip春正月,城長安。
”“三年,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鄭氏注曰:“城一面,故速罷。
”“六月,發諸侯王、列侯徒隸二萬人城長安。
”“五年&hellip&hellip春正月,複發長安六百裡内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
”“九月,長安城成。
”從這一記載可看出,惠帝修長安城征發徭役,每年均不超過一月。
隻有三年有兩次征發,但六月這一次是征發“徒隸”,并非一般民衆。
所以一般民衆在這一年中也隻是服一次修長安城的徭役。
所以,這個長安城共修了六年:“漢惠帝元年築城,六年成。
”(《水經·渭水注》) [115]據《史記·呂太後本紀》記載: 呂後最怨戚夫人及其子趙王,乃令永巷囚戚夫人,而召趙王。
使者三反,趙相建平侯周昌謂使者曰:“高帝屬臣趙王,趙王年少。
竊聞太後怨戚夫人,欲召趙王并誅之,臣不敢遣王。
王且亦病,不能奉诏。
”呂後大怒,乃使人召趙相。
趙相征至長安,乃使人複召趙王。
王來,未到。
孝惠帝慈仁,知太後怒,自迎趙王霸上,與入宮,自挾與趙王起居飲食。
太後欲殺之,不得間。
孝惠元年十二月,帝晨出射,趙王少,不能早起。
太後間其獨居,使人持酖飲之,黎明,孝惠還,趙王已死。
于是乃徙淮陽王友為趙王。
夏,诏賜郦侯父追谥為令武侯。
太後遂斷戚夫人手足,去眼,耳,飲瘖藥,使居廁中,命曰:“人彘”。
居數日,乃召孝惠帝觀人彘。
孝惠見,問,乃知其戚夫人,乃大哭,因病,歲餘不能起。
[116]景帝時期所封皇子為: (一)河間王劉德,景帝二年(前155年)封。
(二)臨江王劉阏。
景帝二年(前155年)封。
四年阏薨,國除。
(三)臨江王劉榮。
景帝四年(前153年)立為太子,七年,廢,封于闬之故地。
(四)魯恭王劉餘。
餘于二年封于淮陽,七國之亂平後,徙王魯。
(五)江都王劉非。
非于二年先封于汝南,亦于吳楚破後,徙王江都,治故吳國。
(六)膠西王端。
七國叛亂被鎮壓後,劉端被封于故膠西王卬之地。
(七)趙王彭祖。
彭祖于二年先封于廣川(河北景縣西南)。
趙王破後,徙于趙。
(八)中山王劉勝。
三年封。
(九)長沙王劉發。
二年封。
(十)廣川王劉越。
中二年(前148年)封。
(十一)膠東王劉寄。
中二年封。
初,膠東王雄渠亡國,漢以其地封劉徹,七年(前150年)徹立為太子,國廢,至是改封寄于其地。
(十二)清河王劉乘。
中三年(前147年)封。
(十三)常山王劉舜。
中五年(前145年)封。
[117]曆來的評論家對于漢初之和親政策多持否定态度。
如有人認為:這是“欲以誠信之心,金帛之寶,而信無義之詐,是猶親蹠、蹻而扶猛虎也”。
司馬光對劉敬建策的評價是:“建信侯謂冒頓殘賊,不可以仁義說,而欲與為婚姻,何前後之相違也,夫骨肉之恩,尊卑之叙,唯仁義之人為能知之,奈何欲以此服冒頓哉!蓋上世帝王之禦夷狄也,服則懷之以德,叛則震之以威,未聞與為婚姻也。
且冒頓視其父如禽獸而獵之,奚有于婦翁,建信侯之術,固已疏矣,況魯元已為趙後,又可奪乎?”(《資治通鑒》卷12《漢紀》四)。
魯迅也說這種辦法是“以女人作苟安的城堡,美其名以自欺”(《墳·燈下漫筆》)。
但也有不少同志指出:在漢初的和親政策作用是應當肯定的,如翦伯贊同志說:“和親政策,在今天看來已經是一種陳舊的過時的民族政策,但在古代封建社會時期卻是維持民族友好關系的一種最好的辦法。
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要維持民族友好關系,主要是通過兩種辦法,或者是質之以盟誓,或者是申之以婚姻,後者就是和親,西漢王朝對匈奴的政策主要是和親政策,隻有在這種政策不能發生效果的時候,才采取戰争政策”(《從西漢的和親政策說到昭君出塞》,載《翦伯贊曆史論文選集》第476頁)筆者基本同意這種看法,但說“西漢王朝對匈奴的政策主要是和親政策”并不符合曆史事實,因為,和親政策在漢初是被迫采取的一種方式,是西漢政府無法用武力抵禦匈奴入侵時才實行的(至于武帝以後的和親,則是另外一回事)。
然而,這種和親所起的作用是應予肯定的,由于西漢政府采取和親政策,換取邊境的相對安甯,使漢初經濟殘破的社會,得以休養生息、積蓄國力,最後出現武帝時期“天下殷富,财力有餘,士馬強盛”的局面,是曆史事實,不難證明。
如從高帝九年至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的66年中,漢同匈奴基本保持着和親關系。
這時匈奴入侵的次數,較大的隻有下列可數的幾次: (1)文帝三年(前177年)夏,匈奴入居河南地,侵上郡,殺掠人民;(2)文帝十四年(前166年)匈奴十四萬人入朝那、肖關,殺北地都尉卬,虜人民畜産甚多,其前鋒部隊深入到雍、甘泉附近,并燒毀回中宮;(3)文帝十四年至文帝後二年(前166年至前162年)間,“匈奴日已驕,歲入邊,殺略人民畜産甚多,雲中、遼東最甚,至代郡萬餘人”。
(4)文帝後六年(前158年)冬,匈奴“大入上郡,雲中各三萬騎,所殺略甚衆而去”。
此後“胡騎入代、句注邊,烽火通于甘泉、長安。
數月,漢兵至邊,匈奴亦去遠塞。
漢兵亦罷”。
景帝時,匈奴“時小入盜邊,無大寇”(以上均見《史記·匈奴列傳》及《漢書·匈奴傳》)。
如果将這66年的情況同武帝元光二年(前133年)至元狩四年(前119年)漢與匈奴的和親關系破裂的15年情況對比,就可看出:後者匈奴入侵的次數、規模均遠遠超過前者:(1)元光二年以後“匈奴絕和親,攻當路塞往往入盜于漢邊,不可勝數”;(2)元光六年(前129年)春,匈奴入上谷,殺掠吏民;同年冬,匈奴數千人盜邊,漁陽尤甚;(3)元朔元年(前128年)秋,匈奴二萬騎入漢,殺遼西太守,掠二千餘人;同年又入,敗漁陽太守軍千餘人,圍漢将軍安國。
同年匈奴又入雁門,殺掠千餘人;(4)元朔三年(前126年)夏,匈奴數萬騎入侵,殺代郡太守恭友,掠千餘人;同年秋,匈奴又入雁門,殺掠千餘人;(5)元朔四年(前125年),匈奴又複入代郡、定襄、上郡各三萬騎,殺掠數千人;與此同時,匈奴右賢王數為寇盜邊,進入河南,侵擾朔方,殺掠吏民甚衆;(6)元朔五年(前124年)秋,匈奴萬騎入代郡,殺都尉朱央,掠千餘人;(7)元狩元年(前122年)匈奴數萬騎入上谷,殺數百人;(8)元狩二年(前121年)夏,匈奴入代郡、雁門,殺掠數百人;(9)元狩三年(前120年)春,匈奴入右北平、定襄各數萬騎,殺掠千餘人。
(以上均見《史記·匈奴列傳》《漢書·匈奴傳》及《漢書·武帝紀》)。
從前66年同後15年匈奴入侵次數、規模的對比,就可以明顯地看出,漢初的和親政策是有效果的。
正如有的同志指出:“如果&hellip&hellip在匈奴與西漢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在&lsquo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rsquo的情況下要和匈奴去硬打,恐怕不一定能取得好一些的結果。
”(敬東《兩漢時期三種不同性質的和親》,載《社會科學》1980年第2期)這種看法是較為公允的。
[118]“翁主”。
諸王、宗室之女稱“翁主”,皇帝之女稱“公主”。
唐顔師古注曰:“諸王女曰翁主者,言其父自主婚。
”(《漢書·匈奴傳》) [119]《呂思勉讀史劄記》上冊第620頁《秦經營南方下》記雲“&hellip&hellip佗自立為南越武王&hellip&hellip其時在高帝五年&hellip&hellip”誤。
按《史記·南越列傳》及《漢書·西南夷兩粵朝鮮傳》均記:漢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平南越國“自尉佗初王後,五世九十三歲而國亡焉”。
據此推算,則趙佗稱帝應在高帝三年(前204年)。
[120]據考古資料證明,南越國并無本國獨有的貨币,而是使用秦漢王朝統一之貨币。
在南越國所發掘出的貨币,均為秦和漢之“半兩”錢,而無地方貨币就是證明。
其度量衡制也與中原一緻。
據《廣西貴縣羅泊灣一号墓發掘簡報》(載《文物》1978年第9期)報導,該墓出土竹尺一件,殘存七寸刻度,實測16.1厘米。
按此推算1尺=23厘米。
另有木尺二件,一件已朽,完整的一件恰為23厘米,這與漢代其他各地長度一尺相當今之23厘米的數據是一緻的。
又羅泊灣一号墓出土之銅鼓,足部篆刻有“百廿斤”,實測為30750克。
據此推算,1斤=256.25克。
銅鐘二件,一件正面篆刻“布八斤四兩”,實測重2190克,據此推算,1斤=260.71克。
銅桶一件,中部篆刻“十三斤”,實測重3485克,據此推算,1斤=268克。
将上述三器所測得之數據與河北滿城漢墓之銅镬(M1器号4110)有關數據相較:此銅镬銘文“重四十一斤”,實測重11200克,據此推算,1斤=273.17克。
與上述三器相距不遠。
(見《兩漢度量衡略說》,載《文物》1975年第12期)又羅泊灣一号墓出土之四件銅鼎,刻有容量單位:一件口沿外測篆刻“二鬥二升”,實測為4240毫升。
據此可知,1升=192.08毫升,不足二百毫升。
這與當時各地容器的數據是接近的。
[121]“美人”是宮中地位較低的妃妾。
《漢書·外戚傳上》:“漢興,因秦之稱号,帝母稱皇太後,祖母稱太皇太後,嫡稱皇後,妾皆稱夫人。
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号焉。
”“美人視二千石,比少上造。
”顔師古注曰:“二千石,月得百二十斛,一歲凡得一千四百四十石耳。
少上造,第十五爵。
” [122]翦伯贊同志對漢武帝的形象有過極生動的描寫:“說到漢武帝,也會令人想到他是生長得怎樣一幅嚴肅的面孔。
實際上,漢武帝是一位很活潑、很天真、重感情的人物。
他除了喜歡窮兵黩武以外,還喜歡遊曆,喜歡音樂,喜歡文學,喜歡神仙。
漢武帝,是軍隊最英明的統帥,又是海上最經常的遊客,皇家樂隊最初的創立人,文學家最親切的朋友,方士們最忠實的信徒,特别是他的李夫人最好的丈夫。
他決不是除了好戰以外,一無所知的一個莽漢。
” [123]關于建元年号問題,目前仍是曆史上一樁疑案。
唐顔師古認為:建元年号,始建于武帝。
“自古帝王未有年号,始起于此”(見《漢書·武帝紀》師古注)。
但以後有許多學者認為“建元”乃以後追加之年号。
如劉攽認為:武帝元鼎以前年号均為後來追加(見《漢書補注·武帝紀》),前人顧炎武和趙翼也認為建元及元光年号均為以後追加(見《日知錄》《廿二史劄記》)。
但近人陳直認為,“建元”年号并非後人追加,并舉出“高陽右軍建元二年”戈(見《筠清館金石考》卷5)和杭州鄒氏藏建元元年磚為證。
西北大學文物陳列室現藏有“建元四年長安高”陶尊,也可為證。
[124]關于西漢儒學思想内容和特點,将在本書第十九章内加以研究,本章僅略述儒術在政治上的應用,及儒者在政治上的地位。
漢初,統治階級雖注重黃老思想,但對儒學也不排斥,許多儒生活躍于漢初的政治舞台,發揮着一定作用。
如高帝時的陸賈,據《漢書·藝文志》載,其為儒者“五十三家”之一。
所著之《新語》“每奏一篇,高帝未嘗不稱善,左右呼萬歲”(《史記·郦生陸賈列傳》)。
高帝、呂後時,齊人浮丘伯,曾在長安授《詩》,一些諸侯王還派子弟前往學習(《漢書·儒林傳》)。
文帝時的賈誼、韓嬰更是有名的儒生。
據清代學者研究,漢初博士可考者有十五人:高帝時有叔孫通、随何;惠帝時有孔襄;文帝時有申培、韓嬰、賈誼、晁錯、公孫臣、張生、歐陽生;景帝時有轅固生、胡毋生、董仲舒,田王孫和高堂生(見張金吾《兩漢五經博士考》),其中除晁錯與公孫臣外,都是儒生當無多大争議,就是晁錯為博士也與其曾在伏生門下學儒學典籍《尚書》有關。
可見儒生在漢初仍然十分活躍。
[125]據《史記·儒林列傳》記: 窦太後好老子書,召轅固生問老子書。
固曰:“此是家人言耳。
”太後怒曰:“安得司空城旦書乎?”乃使固入圈刺豕。
景帝知太後怒而固直言無罪,乃假固利兵,下圈刺豕,正中其心,一刺,豕應手而倒。
太後默然,無以複罪,罷之。
居頃之,景帝以固為廉直,拜為清河王太傅。
久之,病免。
這裡,記載得很清楚:轅固生說了一句“老子書是&lsquo家人言&rsquo”,就使窦太後勃然大怒,讓他去刺豬,幸得景帝幫助才免于被豬撞死。
[126]關于董仲舒上“天人三策”的時間,因史學家對文獻記載的理解不一緻,故曆來衆說紛纭。
迄今大緻有以下四種說法: (一)建元元年說(前140年)。
此說首倡于司馬光,從南宋至近代從其說者有王楙、馬端臨、沈欽韓、蘇厚庵、夏曾佑、範文瀾、侯外廬、翦伯贊、史念海等。
1979年版之《辭海》“罷黜百家”條也執此說。
(二)元光元年(前134年)五月說。
南宋學者洪邁在《容齋随筆》中(續)卷6“漢舉賢良”條中提出此說,附和此說者有清人王先謙及近人楊向奎、任繼愈、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二冊)、施丁等。
(三)元光元年(前134年)二月說。
南宋人王益之在《西漢年紀》卷11中首倡此說,但後來附和者甚少。
(四)建元五年(前136年)說。
清人齊召南在《漢書補德》卷56中提出此說,但附和者更少。
筆者認為:上述諸說中以元光元年五月說根據較為充分。
因為史書有明确記載:“(元光元年)五月,诏賢良曰&hellip&hellip于是董仲舒、公孫弘等出焉。
”(《漢書·武帝紀》)至于何以會出現上述種種分歧看法,近人施丁作《董仲舒天人三策作于元光元年辯》(《社會科學輯刊》1980年第3期)論之甚詳,筆者完全同意。
隻是施丁的文章中認為,董仲舒“在漢武帝&lsquo罷黜百家,獨尊儒術&rsquo之中,隻是個輿論上的吹鼓手”的地位,其評價未免過低。
筆者看法,詳見本書正文。
[127]張維華《漢史論集》中認為,漢武帝置《五經》博士和“興太學”是同年的事情,他說“建元五年置《五經》博士一事,也就包含着同時設立了太學一事”(見該書105頁)。
這是以董仲舒之對策在建元元年這一前提為基礎推斷出的結論。
如正文所述,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實為元光元年提出,所以說這兩件事是在同年提出的,顯然就失去根據。
[128]公孫弘,淄川薛(山東境内)人。
“年四十餘,乃學春秋雜說”(《漢書·公孫弘蔔式兒寬傳》),他接受儒學教育雖不算早,但卻是儒學的積極鼓吹者,這反映出漢武帝對儒學的态度。
他于元光元年同董仲舒一起被征,拜為博士,元朔三年(前126年)遷禦史大夫。
元朔五年(前124年)為丞相時,提出對充實太學的一些重要辦法,其内容在後面章節内詳述。
[129]關于漢武帝建年号的問題,在學術界一直有不同看法。
如本章注③所記:古代學者劉攽認為,武帝年号起自“元鼎四年”“得寶鼎”之後(見《漢書補注·武帝紀》引)。
筆者認為此說與曆史事實相近,可信。
[130]《漢書·張馮汲鄭傳》:“黯學黃老言。
”其為東海太守時“治官民,好清靜”,從而使“東海大治”,後為主爵中尉,猶“治務在無為”。
鄭當時亦“好黃老術”。
《漢書·司馬遷傳》雲:司馬談“習道論于黃子”。
黃子即黃生,為漢初有名之道家人物,景帝時與轅固生争論于帝前者(見《漢書·儒林傳》)。
司馬談著《論六家要旨》推崇黃老,亦證明其主要思想傾向。
[131]《漢書·窦田落韓傳》:田蚡“學《盤盂》諸書”。
應劭注曰:“諸書,諸子之書也。
”孟康曰:“孔甲《盤盂》二十六篇,雜家書,兼儒、墨、名、法者也。
”這說明田蚡也兼雜家。
在漢武帝時,雜家頗多,據《漢書·藝文志》記載,《淮南子》三十一篇,《淮南外》三十三篇,《東方朔》二十篇,《臣說》三篇。
此外,縱橫家也有不少,《漢書·藝文志》載:《鄒陽》七篇,《主父偃》二十八篇,《綜樂》一篇,《待诏金馬聊倉》三篇。
據《漢書·藝文志》注:聊倉,“趙人,武帝時”。
師古注曰:“《嚴助傳》作膠倉。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載:主父偃“學長短縱橫術,晚乃學《易》《春秋》,百家之言,遊齊諸子間,諸儒生相與排擯,不容于齊”。
服虔注曰:“百家之言”,乃“蘇秦、法、百家之說也”。
又《漢書·眭兩夏侯京翼李傳》記夏侯始昌:“始昌明于陰陽。
”又《漢書·窦田灌韓傳》記韓安國“嘗受《韓子》、雜說鄒田生所”。
《漢書·萬石衛直周張傳》記張歐“孝文時以治刑名侍太子&hellip&hellip至武帝元朔中,代韓安國為禦史大夫”。
《漢書·循吏傳》:“(黃)霸少學律令。
”《漢書·酷吏傳》:“趙禹&hellip&hellip與張湯定律令。
”《漢書·景十三王傳》謂趙肅王彭祖“好法律,持詭辯以中人”。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記終軍“少好學,以辯博能屬文聞于郡中”。
“辯”即名辯之學,乃名家者言。
可見,漢代“百家”并未因“獨尊儒術”而立刻被禁止活動。
[132]蕭何,自高帝元年至惠帝二年(前206年&mdash前193年) 曹參,自惠帝二年至五年(前193年&mdash前190年)王陵,自惠帝六年至高後元年(前189年&mdash前187年)陳平,自惠帝六年至文帝二年(前189年&mdash前178年)審食其,自高後元年至七年(前187年&mdash前181年)周勃,文帝元年(前179年)灌嬰,自文帝三年至四年(前177年&mdash前176年)張蒼,自文帝四年至後元二年(前176年&mdash前162年)申屠嘉,自文帝後元二年至景帝二年(前162年&mdash前155年)陶青,自景帝二年至七年(前155年&mdash前150年)周亞夫,自景帝七年至中元三年(前150年&mdash前147年)劉舍,自景帝中元三年至後元元年(前147年&mdash前143年)衛绾,自景帝後元元年至武帝建元元年(前143年&mdash前140年)任丞相。
[133]窦嬰,自武帝建元元年至二年(前140年&mdash前139年) 許昌,自武帝建元二年至六年(前139年&mdash前135年)田蚡,自武帝建元六年至元光四年(前135年&mdash前131年)薛澤,自武帝元光四年至元朔五年(前131年&mdash前124年)公孫弘,自武帝元朔五年至元狩二年(前124年&mdash前121年)李蔡,自武帝元狩二年至五年(前121年&mdash前118年)嚴青翟,自武帝元狩五年至元鼎二年(前118年&mdash前115年)趙周,自武帝元鼎二年至五年(前115年&mdash前112年)石慶,自武帝元鼎五年至太初二年(前112年&mdash前103年)公孫賀,自武帝太初二年至征和二年(前103年&mdash前91年)劉屈,自武帝征和二年至三年(前91年&mdash前90年)田千秋,自武帝征和四年至昭帝元鳳四年(前89年&mdash前77年)任丞相。
[134]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載,西漢時期有道、縣、國、邑共一千五百八十七;鄉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九千六百三十五。
西漢吏員自佐吏至丞相共十二萬二百八十五人。
西漢之制:“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銀印青绶,光祿大夫無。
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銅印黑绶;大夫、博士、禦者、谒者、郎無。
其仆射、禦史治尚書符玺者,有印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銅印黃绶。
”這種制度與秦代略有變化,以後亦稍有變化,但基本上是一緻的。
自出現内外朝及刺史後,西漢官制大體情況如下:一 内朝官(一)尚書令(名義上為少府屬下)尚書仆射尚書丞(二)中書令(中書谒者令)以宦者充之(三)侍中(四)給事中(五)侍從郎官(六)其他加“領尚書事”“領中書事”銜的輔政大臣二 外朝官中央(一)“三太”太師、太保、太傅(不常置)(二)丞相秩萬石,金印紫绶(三)太尉(武帝建元二年去太尉改置大司馬,冠以大将軍之号)秩萬石,金印紫绶(四)禦史大夫銀印青绶(五)大将軍(大司馬)位在丞相之上(六)前後左右将軍(不常置)以上諸官統稱為“三公”。
以下為諸卿及其他官:(七)太常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八)光祿勳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九)衛尉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太仆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一)廷尉(大理)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二)典客(大鴻胪)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三)宗正(宗伯)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四)治粟内史(大司農)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五)少府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六)中尉(執金吾)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七)典屬國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八)内史(京兆尹·左馮翊) 秩中二千石,銀印青绶(十九)主爵中尉(右扶風)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廿)司隸校尉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廿一)京師八校尉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中央派出機構及官職州郡 刺史 秩六百石地方機構及官職郡 郡守 秩二千石,銀印青绶郡丞 秩六百石,銅印黑绶郡尉(都尉) 秩比二千石長史(邊郡有) 秩六百石縣縣令,縣長 秩“令”千石至六百石,“長”五百石至三百石縣丞(長吏)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縣尉(長吏) 同縣丞鬥食(少吏) 百石以下佐史(少吏) [135]漢武帝時,匈奴軍大規模投降漢朝的有: (1)翕侯趙信(原匈奴相國)(2)特轅侯樂(原匈奴都尉)(3)親陽侯月氏(原匈奴相)(4)若陽侯猛(原匈奴相)(5)涉安侯于單(原匈奴單于太子)(6)昌武侯趙安稽(原匈奴王)(7)襄城侯桀龍(原匈奴相國)(8)潦悼侯王援訾(原匈奴趙王)(9)宣冠侯高不識(原匈奴舊義)(10)輝渠忠侯仆朋(故匈奴舊義)(11)下摩侯毒尼(原匈奴王)(12)濕陰定侯昆邪(原匈奴昆邪王)(13)輝渠慎侯應痝(原匈奴王)(14)河綦康侯烏黎(原匈奴右王)(15)常樂侯稠雕(原匈奴大當戶)(16)杜侯複陸友(原匈奴舊義因淳)(17)衆利侯伊即軒(原匈奴舊義樓膫王)(18)湘成侯敞屠洛(原匈奴符離王)(19)散侯董金吾(原匈奴都尉)(20)臧馬康侯雕延年(原匈奴王)(21)膫侯次公(原匈奴舊義王)(22)開陵侯成娩(原匈奴介和王)詳細情況見下章。
[136]先秦時代的法家對法權淵源的論述,一般都不借助于“天”或神之類的超自然的力量,所以他們多具有唯物的因素。
如商鞅認為:法權的淵源來自“聖人”“賢者”,“君臣上下之義,父子兄弟之禮,夫婦妃匹之合”(《商君書·畫策》)就是由這些“聖人”“賢者”制定的。
韓非明确提出法權淵源來自“君”,即最高統治者。
[137]關于張湯的生卒年代,《史記》、《漢書》均未明載。
但可依據下列資料考證: 《史記·酷吏列傳》記載:“湯為禦史大夫七歲”,有罪自殺。
考張湯為禦史大夫時為“元狩二年”(見《史記·酷吏列傳》,引《集解》徐廣曰),即公元前121年。
七年後,張湯去世,當為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這是張湯死時的年代,十分明确。
但張湯出生年代,史無明确記載。
僅知“張湯&hellip&hellip為長安吏”時,周陽侯“嘗系長安”(見《史記·酷吏列傳》)。
查西漢時期始封周陽侯者有二人:一為景帝時王皇後之同母弟田勝,此人在武帝即位之初被封為周陽侯(見《漢書·窦田灌韓傳》及《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另一人為淮南王舅父趙兼,在文帝元年四月被封為周陽侯(見《漢書·外戚恩澤侯表》及《史記·酷吏列傳》)。
曾入長安獄的是哪個周陽侯,曆來亦有不同說法:《史記集解》引徐廣曰:“田勝也”(《史記·酷吏列傳》),而唐顔師古則以為是“姓趙”(《漢書·張湯傳》)。
顔師古說的顯然是趙兼。
這兩個說法哪一個對呢?查趙兼是文帝元年(前179年)始封侯的,六年後(前174年)即因罪國除(見《漢書·外戚恩澤侯表》)。
田勝則是“趙兼除國更封”(王先謙《漢書補注》)以後才為侯的。
如果張湯為“長安吏”時,入獄的是趙兼,那麼張湯為吏的時間應當在文帝以前,即高後統治時期(前186年至前180年)。
如果是田勝,則張湯為吏時約在景帝末年。
從年齡上推算,張湯在文帝以前是不可能為“長安吏”的,因為假若以元鼎二年(前115年)他死時70歲推算,那麼在文帝之前張湯還不到5歲,顯然這是不可能的。
因此,張湯為“長安吏”時很可能是景帝末年的事,這就是入長安獄者為田勝,而不是趙兼。
從記載中也可以得到旁證:擢升的張湯與田勝之兄、武安侯田蚡有很大關系:“武安侯為丞相,征湯為史,薦補侍禦史。
”(《漢書·張湯傳》)可見,顔師古注是錯的。
如此算來,在漢景帝時張湯即已為“長安吏”,漢景帝在位16年(前156年至前141年),那麼,張湯至少生于文帝時期,則是毫無疑問的。
[138]張湯在武帝時代除以條定律令而著稱于世外,幾乎當時每一場重大的政治鬥争都有他參加。
如元光五年(前130年)陳皇後“巫蠱祠祭祝詛”的罪行被發現後,身為侍禦史的張湯即受命“治陳皇後蠱獄”。
元狩元年(前122年)淮南王、衡山王謀反被發覺,身為廷尉的張湯又受命治淮南、衡山獄,“皆窮根本”(《史記·酷吏列傳》)。
元狩二年(前121年)以後,西漢王朝面臨着内外矛盾尖銳化的局面。
對于抗擊匈奴、财政危機和流民問題,身為禦史大夫和廷尉的張湯,均提出舉足輕重的主張,對當時漢武帝時期的國策具有重要影響。
參拙著《張湯評傳》(見《西北大學學報》1985年第2期)。
[139]清代以來編纂、考釋漢律的主要有: 同治、光緒之間,長安薛大司寇曾纂《漢律輯存》一書巴陵杜貴墀有《漢律輯證》六卷富平張大令鵬一有《漢律類纂》(沈家本《漢律摭遺》序)此外,沈家本(寄)有《漢律摭遺》21卷;程樹德著有《漢律考》(載《九朝律考》)。
[140]近年來在漢簡中發現的律令相當多,主要的有: 1930年到1931年、1973年到1974年先後兩次發現的居延漢簡,見《居延漢簡甲乙編》及《文物》1978年第1期載《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所出土的簡冊文物》。
此外,主要有:1959年秋,甘肅省博物館在武威磨咀子第十八号漢墓中出土的“王杖十簡”(見1964年文物出版社《武威漢簡》)1978年7月,青海博物館考古隊在大通縣上孫家寨發現的漢簡《上孫家寨木簡》(見《文物》1981年第2期)《江蘇連雲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漢代簡牍》(《考古》1982年第5期) [141]現将有關罪名的案例征引如下: 夜行:《漢書·李廣蘇建傳》:“數歲,(李廣)與故颍陰侯屏居蘭田南山中射獵,嘗夜從一騎出,從人田間飲。
還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廣,廣騎曰:&lsquo故李将軍。
&rsquo尉曰:&lsquo今将軍尚不得夜行,何故也!&rsquo宿廣亭下。
”闌出入關:《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長修平侯杜陽平”“元封三年,坐為太常與太樂令中可當鄭舞人擅繇,闌出入關免”。
師古曰:“擇可以為鄭舞,而擅從役使之,又闌出入關。
”從軍逃亡:《三國志·魏書·桓二陳徐衛盧傳》:“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
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數日,未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
” [142]法律的實質和作用是目前法學界還在研讨的問題。
以前,由于極左思潮的影響,将法律簡單地視為“專政的工具”,忽視其他方面的作用。
目前這種簡單化的傾向正在扭轉。
多數法制史專著開始探讨法律作為專政、鎮壓敵對階級工具以外的作用。
如栗勁同志近著,在論述法家對法的特性及功用時舉出:“法的規範性”“法的公正性”“法的平等性”“法的鮮明性”“法的功用性”,作者都表示了肯定的意見。
認為這是“反映了當時人類認識所能達到的比較高的程度”(見《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出版,第105頁)。
但是,也有一些出版較早的法制史著作,仍簡單地将法律僅僅歸結為“是階級壓迫的暴力機器”(肖永清主編《中國法制史簡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頁)。
筆者認為,法律不僅具有階級性,是階級壓迫的工具,而且具有社會規範的作用,是維持社會穩定、規定人們行為準則的規範。
這方面是沒有階級性的。
而且,就其階級性而言,也并非隻有暴力鎮壓一個方面,其緩和階級矛盾的作用也是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
因限于篇幅,本書不拟在理論方面加以闡述。
請參閱拙著《漢代法律管窺》,載《中國古代史論叢》第七輯(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
[143]據《漢書·諸侯王表》序雲:“武帝施主父之冊,下推恩之令,使諸侯王得分戶邑以封子弟&hellip&hellip自此以來,齊分為七,趙分為六,梁分為五,淮南分為三。
”這一段話說得很含混,往往都誤解為齊、趙、梁、淮南等都是在推恩令以後被分的。
其實,這樣理解與事實是不符合的,如“齊分為七”,顔師古注曰:“謂齊、城陽、濟北、濟南、淄川、膠西、膠東也。
”而以上七國早在“吳楚七國之亂”後就已被封。
《史記》将此事記載得較明确:“天子觀于上古,然後加惠,使諸侯得推恩,分子弟國邑,故齊分為七,趙分為六,梁分為五,淮南分三,及天子支庶子為王,王子支庶為侯,百有餘焉。
”(《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序》)這說的是七國平定後的形勢,并非武帝時代的情況。
此處用“推恩”乃是一般意義,并不是主父偃提出的“推恩”令。
《漢書》将此段文字移在武帝時,又與主父偃的推恩令聯系起來,自然會使人發生上述誤解。
據近人研究,武帝統治時期新封的諸侯僅有下列八個: 六安王劉慶、齊王劉闳、燕王劉旦、廣陵王劉胥、昌邑王劉髆、真定王劉平、泗水王劉商、平幹王劉偃。
可見,下推恩令後新封之王并不多(見張維華《漢史論集》第185頁至201頁)。
主要的是“推恩”封侯。
僅從《漢書·王子侯表》記載統計:高帝一世王子侯僅三人;高後一世王子侯僅三人;文帝時王子侯十四人;景帝時王子侯七人;武帝時則達一百七八十人之多。
可見“推恩”令下達後,多數王國被瓜分為侯國。
[144]這九國是:燕、濟川、齊、淮南、衡山、江都、濟東、常山、濟北。
[145]據《武帝故事》載,漢武帝“又起明光宮,發燕、趙美女二千人充之。
率取年十五以上,二十以下,滿四十者出嫁。
掖庭令總其籍,時有死者出補之。
凡諸宮美人可有七八千&hellip&hellip常從行郡國,載之後車。
侍衣軒者亦如之。
上能三日不食,不能一日無婦人。
善行導養術,故體常壯悅。
”這段話雖出自後人記載,也能反映武帝真實的荒淫生活。
從武帝所寵幸的幾個皇後經曆,也可看出上述記載并未誇大。
如衛子夫,本為平陽主讴者(歌伎),“(武)帝即位,數年無子。
平陽主求良家女十餘人,飾置家,帝祓霸上,還過平陽主。
主見所侍美人,帝不說(悅)。
既飲,讴者進,帝獨說子夫。
帝起更衣,子夫侍尚衣軒中,得幸”。
師古注曰:“軒謂軒車,即今車之施者。
”衛子夫得寵不過幾年。
“後色衰,趙之王夫人,中山李夫人有寵”,後又“更幸”尹倢伃,弋夫人。
如弋夫人,“家在河間,武帝巡狩過河間,望氣者言此有奇女,天子亟使使召之。
既至,女兩手皆拳,上自披之,手即時伸,由是得幸,号曰拳夫人。
”(《漢書·外戚傳》)從這些記載中可以看出武帝荒淫好色到什麼程度。
至于野史所載有關漢武帝奢侈生活的資料,更是不絕于書。
如《西京雜記》載“武帝為七寶床、雜寶桉、廁寶屏風、列寶賬設于桂宮,時人謂之四寶宮”等,都從側面說明有關武帝好大喜功、荒淫奢侈的記載并非虛構。
[146]這二次改币,皆見《漢書·武帝紀》。
而《史記·平準書》則缺載。
僅在《史記·漢興以來将相名臣年表》建元五年條中載有“行三分錢”。
據清人蔡雲在《癖讀》卷5中認為,三分錢是指半兩的三分之一,即四铢錢。
從考古發掘的西漢古錢看,其中有一帶廓的四铢錢,它與文景時期流行的四铢錢,有着周廓的差别,這顯然是武帝時鑄造的。
因此《漢書·武帝紀》所載的二次改币是可信的。
現代史學家李祖德同志在《論西漢的貨币改制》(載《曆史研究》1965年第3期)有考證。
本注及本節内一些論點均采納李祖德同志研究成果,不敢掠美,特此說明。
[147]莢錢,又作笨錢。
《史記·平準書》引《索隐》“顧氏按《古今注》雲:秦錢半兩,徑寸二分,重十二铢,笨錢重三铢。
《錢譜》雲:文為漢興也。
”這裡的“笨錢”似為“莢錢”之誤。
[148]《漢書·食貨志》:“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铢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這裡所說的“元狩五年”(前118年)即鑄“三官”“五铢錢”,顯然有誤。
蓋在三官初建之前的元狩五年,郡國已開始鑄五铢錢,而三官所鑄之五铢錢,則在元鼎二年以後耳。
[149]關于鹽鐵官的數目,由于記載含混及計算方法不同,曆代史家統計數目略有不同。
如《文獻通考》記鹽官數目作“二十八郡”。
王先謙《漢書補注》:“郡國有鹽官者三十六,有鐵官者五十。
”《漢史論集》認為:“(鐵官)有四十八處”“(鹽官)有三十八處。
”筆者以前考證為“鹽官有三十七處,鐵官四十九處”(見西北大學曆史系油印講義《中國古代史》上冊,1978年印刷,後寫入十院校《中國古代史》編寫組《中國古代史》上冊,見該書第291頁)。
最近,馬元材先生的《桑弘羊傳》對此考證甚詳,可視為最新研究成果,現将該書所載之鹽、鐵官分布狀況表轉錄于後,供參考。
鹽官分布狀況表 (注)《通考》無昌陽,有陽樂,似有誤。
鐵官分布狀況表 (注)《通考》列郡縣各一處,實誤。
(上表見中州書畫社1981年10月出版之《桑弘羊傳》第71&mdash75頁) [150]張骞出使西域,通月氏的具體年代《漢書·張骞李廣利傳》未載。
《史記·大宛列傳》及《漢書·西域傳》也語焉未詳。
但《史記》《漢書》均記“去十三歲,唯得二人還”。
而《史記·大宛列傳》載:“骞從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領。
留歲餘,還,并南山,欲從羌中歸,複為匈奴所得。
留歲餘,單于死,左谷蠡王攻其太子自立,國内亂,骞與胡妻及堂邑父俱亡歸漢。
”可見,張骞亡歸漢的年代應在“單于死”那一年,據《史記集解》引徐廣曰“元朔三年”,可知此年即張骞亡歸漢之年。
元朔三年為公元前126年,向前推“十三歲”即公元前138年(建元三年)。
[151]《漢書·窦田灌韓傳》雲:“上怒恢不出擊單于辎重也,恢曰:&lsquo始終為入馬邑城,兵與單于接,而臣擊其辎重,可得利。
今單于不至而還,臣以三萬人衆不敵,祗取辱。
固知還而斬,然完陛下士三萬人。
&rsquo于是下恢廷尉,廷尉當恢逗桡,當斬,恢行千金丞相蚡,蚡不敢言上,而言于太後曰:&lsquo王恢首為馬邑事,今不成而誅恢,是為匈奴報仇也。
&rsquo上朝太後,太後以蚡言告上。
上曰:&lsquo首為馬邑事者恢,故發天下兵數十萬,從其言,為此。
且縱單于不可得,恢所部擊,猶頗可得,以尉士大夫心。
今不誅恢,無以謝天下。
&rsquo于是恢聞,乃自殺。
” [152]據《漢書·衛青霍去病傳》:“平陽侯曹壽尚武帝姊陽信長公主。
(衛青父鄭)季與主家僮衛媪通,生青。
青有同母兄衛長君及姊子夫,子夫自平陽公主家得幸武帝,故青冒姓為衛氏。
衛媪長女君孺,次女少兒,次女則子夫。
子夫男弟步廣,皆冒衛氏。
青為侯家人,少時歸其父,父使牧羊。
民母之子皆奴畜之,不以為兄弟數。
青嘗從人至甘泉居室,有一鉗徒相青曰:&lsquo貴人也,官至封侯。
&rsquo青笑曰:&lsquo人奴之生,得無笞罵即足矣,安得封侯事乎!&rsquo”有人就據此說衛青是“奴隸”出身,是“私生子”雲雲,這固然有一定道理。
不過,由上述資料可看出:衛青出身雖貧賤,但說他是“奴隸”未免過分,其親屬中與皇室貴族關系異常複雜,衛青受重用與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