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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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史》是1978年在武漢召開的全國高等學校文科教材會議上确定編寫的一部教材。

    時光荏苒,至今已近10年,當年筆者接受這一任務時,還是個四十出頭的中年教師,當繳出這份“考卷”時,已是過“知天命”之年了。

    在人生的旅途上,能有幾個10年?筆者用這麼長的時間去完成這部《秦漢史》,原想将近年來國内外秦漢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吸收到書中來,為全國各高等學校曆史系提供一個比較滿意的教材。

    為此,當1984年全書初步草成時,筆者并未匆忙交稿,其目的是想在1985年應日本學者大庭脩邀請赴日講學之機,進一步吸取近年來日本學者、港台學者及歐美學者在研究秦漢史方面的成果。

    所以,自日本歸來後,又用半年多的時間修改、補充,最後,才寫成現在這個樣子。

    如果說這部教材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甚至還有許多錯誤的話,沒有其他原因,那隻能說明筆者學力有限。

    希望國内外專家和廣大讀者不吝賜教,将來若有可能,我願意重新修訂或改寫。

     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按照教材的要求編寫,篇幅有限,所以不少内容無法展開。

    對一些學術界尚在争論的問題,書中也隻能采取最通常的看法。

    細心的讀者也許會發現,本書中的一些觀點與拙作《秦史稿》常常不盡一緻。

    這就是由本書作為教材這一性質決定的。

    也正是這個原因,書中對目前中國史學界正在熱烈展開讨論的史學方法問題,吸收的不多,在編寫體例、形式和方法方面,基本上保持1949年以來教材的那種“舊”面貌。

    這并非筆者不願接受新事物,而是在目前的水平下無力做到這一點。

    筆者非常歡迎有從形式到方法全新的秦漢史專著出現,使這部《秦漢史》早日被淘汰,這是我衷心希望的。

     毋庸贅言,本書中的資料、觀點以至叙述方式,許多處均吸收了國内外史學家的研究成果,如郭沫若、範文瀾、翦伯贊、林甘泉、高敏、安作璋、朱紹侯、張傳玺、勞幹、餘英時、大庭脩、永田英正、古賀登、魯惟一等學者的著作,都是筆者在寫作中經常翻閱的。

    此外,還有一大批學者的論文和著作,都給筆者以極大幫助,恕不一一列出。

    最後還要感謝上海人民出版社的同志們,他們認真審校、熱情工作,是本書能夠問世的關鍵。

    謹向這些前輩和朋友們表示敬意。

     林劍鳴 1987年6月1日 [1]參見拙著《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第四章三“奴隸制土地國有的特點”。

     [2]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提供的資料,可知在戰國末仍存在大量的國有土地。

    如《軍爵律》規定:“從軍當以勞論及賜。

    ”“賜”什麼?據《商君書·境内篇》記載:“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

    ”土地當是作為賜予的大宗,反映了國家應擁有大量土地。

    此外,《為吏之道》還提到“苑囿園池”,這也應屬于國有土地。

    《倉律》中提到隸臣“從事公”供應口糧“月禾二石”的規定。

    “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

    ”這是根據農忙、農閑規定的不同口糧标準,說明隸臣耕種的也是國有土地。

    《廄苑律》中反映出:國家專設“太廄”“中廄”“公廄”飼養牛馬,還設專門人員“牧公馬牛”。

    《倉律》中,對農作物的播種量作出具體規定:“種稻、麻畝用二鬥大半鬥,禾、麥畝一鬥,黍、荅畝大半鬥,菽畝半鬥。

    利田疇,其有不盡此數者,可也。

    其有本者,稱議種之。

    ”這都反映了封建國家直接經營着土地。

    但是,在《田律》中有“雨為澍,及秀粟,辄以書言澍稼、秀粟及墾田無稼者頃數。

    稼已生後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旱及暴風雨、水潦、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辄言其頃數。

    ”有許多學者認為這條資料也是土地國有的“可靠證據”。

    但絕大多數學者不同意這種看法,認為它隻是反映了“封建國家重視農業生産,注意及時掌握各地生産的情況”。

    請參閱唐贊功《雲夢秦簡所涉及土地所有制形式問題初探》(見中華書局編輯部編《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出版)。

     [3]關于爰田制的問題,筆者的看法與時賢略有不同,限于本書的任務及篇幅,不拟在此展開讨論。

    請參閱拙著下列論文: 《井田和爰田》,載《人文雜志》1979年第1期;《試論商鞅變法成功的原因》,載《西北大學學報》1978年第1期;《秦國奴隸制形态的特點》,載《社會科學戰線·古史論集》1978年;《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産生的兩條途徑》,載《曆史研究》1984年第4期。

     [4]關于“文明”這一概念的理解,目前在全世界範圍内都是一個引人注目而且衆說紛纭的問題。

    據統計:對“文明”“文化”的解釋,至今不下一二百種。

    這裡,我們不能将各種說法提出一一讨論,隻能根據筆者對“文明”的理解進行研究。

    簡單地說,這裡所使用的“文明”概念,就是現在大家通常理解的、包括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文明”。

    詳細論述請參閱拙著《秦漢社會文明》(西北大學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一章“緒論”第二節“文明的界說”,或北京大學編《中國古代文化史論·如何理解“文明”這個概念》。

     [5]洪業,又名煨蓮。

    譜名正繼,字鹿苓,福建侯官縣人,生于1893年,是我國老一輩很有貢獻的史學家之一。

    從1923年執教于燕京大學,主持教學科研工作達23年之久。

    1946年春應邀赴美國哈佛大學講學,後蔔居該校近鄰。

    其《再說西京雜記》一文發表于1963年台灣出版之“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三十四本《故院長胡适先生論文集》下,後收入中華書局1981年出版之《洪業論學集》。

    這是目前考證《西京雜記》最為詳盡的一篇論文。

    此文論證《西京雜記》乃晉葛洪僞托劉歆之名所作。

     [6]日本學者近30餘年來對秦漢時代土地制度研究,争論最多的莫過于“豪族論”和“共同體”的問題。

    所謂“豪族論”中的“豪族”,與我國史學界所理解的豪族地主有所不同,它是與“共同體”相聯系的。

    我國史學界很少研究這些問題,在日本史學界内也有不同意見。

    據提出“共同體”說的代表史學家谷川道雄自己解釋,“筆者之所以用&lsquo共同體&rsquo這個名詞,是因為筆者不滿一般人認為國家和自耕農民之間隻有掠奪和被掠奪的敵對關系,也就是說因筆者對于機械的階級觀點感到不滿所緻。

    筆者之稱六朝時代豪族與自耕農民生存的世界為豪族共同體,也是基于同樣的理由(按:日本學者所稱的&lsquo秦漢時代共同體&rsquo其意義也是如此&mdash&mdash劍鳴)。

    不過,筆者絕不是要否定其間的階級關系,筆者認為并不是說我們把階級關系看做是自明的社會現象就完事了,我們要把問題的重心擺在生活在這個世上的人群主體的存在樣态上,然後澄清、說明包含此一階級關系的時代之本質和構造。

    如果我們要從這個角度來探讨的話,那麼在視國家與自耕農民之間的關系為一掠奪者和被掠奪者之間的一種強暴的、外在的關系之前,便必須從根本上檢查産生這種關系的、雙方共同生存的環境,這個環境,筆者稱之為國家共同體”(見《自耕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共同體性關系》,載《名古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第六卷,1980年出版)。

    對于“共同體”的問題,中國有些史學家認為:“是和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和階級鬥争理論格格不入的”(林甘泉《戰後日本的中國古代史研究》下,載《中國史研究動态》1982年第9期)。

    有人認為對這樣的問題不宜采取簡單否定的态度,“共同體”的理論并非完全沒有根據。

    至于是否可以成立,不妨采取讨論的方法求得解決。

    1985年筆者在日本期間,曾在京都大學與谷川道雄教授就此問題專門讨論了半天。

    谷川道雄教授一再申明自己是根據馬克思主義經典著作進行研究的,并顧慮中國的學者對他的觀點有誤解,希望通過讨論達到進一步的認識。

    這種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7]戰國末期,公元前288年十月,秦昭王曾改變“王”的稱謂,在宜陽自稱“西帝”,而遙尊齊湣王為“東帝”。

    但不久便被迫取消“帝”号,說明稱“帝”的條件在當時是不成熟的。

    參看拙著《秦史稿》第十章“秦國的飛躍發展”之二“從武王繼位到昭王稱&lsquo帝&rsquo”,及楊寬《戰國史》第八章第四節。

     [8]如《詩經·大雅·皇矣》:“皇矣大雅,臨下有赫。

    ”《楚辭·離騷》:“皇覽揆餘初度兮肇錫餘以嘉名。

    ”又《遠遊》:“鳳皇翼其承旂兮,遇蓐收乎西皇。

    ”注曰:“西皇所居在于西,海之神也。

    ”《詩經·大雅·文王》:“思皇多士,生此王國。

    ”《楚辭·離騷》:“皇剡剡其揚靈兮,告餘以吉故。

    ” [9]古代“泰”“大”通用,如“泰一”可作“大乙”(《漢書·藝文志》)。

    《淮南子·精神訓》中“登太皇”,而《莊子·秋水》則為“且彼方跳黃泉而登大皇”。

    “泰皇”“大皇”就是“人皇”。

    《說文》雲:“天大、地大、人亦大,故大象人形。

    ”春秋之世有天、地、人“三才”之說。

    《左傳》宣公十五年:“天反時為災,地反物為妖,民反德為亂。

    ”《左傳》昭公二十五年:“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經,而民實則之。

    ”《國語·周語下》:“黎苗之王,上不象天,而下不儀地,中不和民,而方不順時。

    ”《國語·楚語下》:“三事者何也?對曰:天事武,地事文,民事忠信。

    ”從上列資料證明:古人總是把“人”同“天”、“地”相對。

    所以,秦博士所說的“泰皇”就是“民皇”“人皇”。

     [10]“帝”與“蒂”通,在甲骨文中作: (見《殷契粹編》一一·八〇一,二·四)(《殷虛書契前編》四,一七,四,五)似花蒂形象。

    古人見花蒂開後即可産果實,故将“蒂”或“帝”借為萬物生長之源。

    在殷商時期,宗教思想産生,人們便已将想象中主宰萬物的最高天神稱為“帝”或“上帝”。

    在蔔辭中常見有“貞褅”或“貞帝多父”(林泰輔《龜甲獸骨文字》一,一一,一八),“帝”,“褅”通假。

     [11]日本著名的秦漢史學者谷川道雄(京都大學教授)和好并隆司(岡山大學教授)對秦王朝統一後神化君權的原因均有詳細的說明。

    好并隆司教授在其巨著《秦漢帝國史研究》(未來社1978年出版)中提出:秦國居于西方以遊牧為主,這種經濟形态是産生君權神授觀念的土壤;東方六國以農業經濟為主,“家父長奴隸制”占主導地位。

    秦統一全國後,需要也可能将“君權神授”的觀念同“家父長奴隸制”二者結合起來,構成秦王朝的統治基礎(見《秦漢帝國史研究》第一篇《秦漢帝國的構造》)。

    這種看法同筆者的意見是一緻的。

    不過,日本學者使用的“家父長奴隸制”一詞,很難為中國學者所理解,所以長期以來中國學者對這種觀點無法發表意見。

    1985年筆者在訪問日本期間,曾專門拜訪了日本的中國史權威西嶋定生、大庭脩、谷川道雄、貝塚茂樹、日比野丈夫、古賀登尾形勇、砺波護等秦漢、隋唐史教授,并向他們請教了“家父長奴隸制”及其他有關問題。

    據好并隆司教授講,這個詞最初是他由德文翻譯成日文的,其含義乃是“隸屬”或是“依附”,與奴隸社會的“奴隸制”無關。

    當好并隆司教授聽筆者說到“家父長奴隸制”在中國學者中往往引起誤解時,他表示要考慮重新找一個合适的詞代替它。

    相信不久就會見到好并教授的新作。

     [12]有一種意見認為:秦始皇否定“泰皇”稱号,乃是由于孟子有“民為貴,君為輕”的言論,“知道博士會議所決議的&lsquo泰皇最貴&rsquo條文隐射&lsquo民為貴&rsquo的哲言,所以特斥不準”(丁山《中國古代宗教與神話考》)。

    這種解釋同加強君權的解釋是一緻的。

    不過,說博士“隐射&lsquo民為貴&rsquo的哲言”,未免有點牽強,從當時博士在朝廷上所居的地位來看,他們恐不會有這種膽量。

     [13]在秦建立的各種制度中,與“六”有關的很多。

    如統一後,最初“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六者,乃六的自乘數(6×6=36)。

    又如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封泰山“為壇于太山以祭天,為于梁父以祭地&hellip&hellip皆廣長十二丈,壇高三尺,階三等,而樹石太山之上,高三丈一尺(按&lsquo一尺&rsquo疑為衍文),廣三尺”(《史記正義》引《晉太康記》)。

    這裡面提到之數字均與六吻合:十二為六的倍數(12÷2=6):三為六之半(3×2=6)。

    秦代統治階級一切行動也盡可能與六相配合。

    如遷天下豪富于鹹陽為“十二萬戶”;鹹陽二百裡内所修宮觀數為“二百七十”(《史記·秦始皇本紀》)。

     十二萬為六的兩萬倍(120000÷20000=6),二百七十為六的四十五倍(270÷45=6)。

    就連寫字作文也要與六相符,如秦代的刻石,以三句為一韻,一句四字,三句為十二字,為六的倍數(12÷2=6)。

    碣石刻石共一百零八個字,為六的十八倍(108÷18=6)。

    泰山、芝罘、東觀、峰山刻石皆一百四十四字,為六的四十二倍(144÷42=6),會稽刻石二百八十八字,為六的四十八倍(288÷48=6)。

    碣石刻石為九韻,為六的一倍半(9÷1.5=6);會稽刻石二十四韻,為六的四倍(24÷4=6);泰山、東觀、芝罘、峄山刻石均為十二韻,為六的倍數(12÷2=6)。

    不僅長文如此,就連短文也盡量與六相配,如陽陵虎符銘文雲:“甲兵之符,右在皇帝,左在陽陵”(見《秦漢金文錄》),共三句十二字,三為六之半(3×2=6),十二為六之倍數(12÷2=6)。

    1974年在陝西臨潼發掘出的兵馬俑坑中的巨大陶俑,其發式也是将頭發分為三股或六股,反映了當時崇尚“六”的風氣(見拙作《秦俑發式與陰陽五行》,載《文博》1984年第3期)。

    相反,在秦統一前的各種制度中,則很少見到有這種痕迹,如同樣是兵符,上述秦統一後制的陽陵虎符字數與六有關,但統一前制作的新郪虎符中的文字,則無論如何與六聯系不起來(見羅振玉編《增訂曆代符牌圖錄》)。

    不久前在陝西西安出土的、據考證為秦統一前鑄造和使用的“秦國杜虎符”(朱捷元《秦國杜虎符小議》,見《西北大學學報》1983年第1期),其字數,文句也恰與新郪虎符相仿:“兵甲之符,右在君,左在杜。

    凡興士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會君符,乃敢行之,燔之事,雖毋會符,行毆。

    ”(見黑光《西安市郊發現秦國杜虎符》,載《文物》1979年第9期)。

     杜虎符同新郪虎符一樣,内容和字數與六毫無關系,與陽陵虎符迥異。

    這就證明,秦統一後各種制度中出現與六相關的數目,不是偶然的,是根據“五德終始說”有意安排的。

    總之,秦為水德,尚六、尚黑的問題在秦代生活中占有極重要地位。

    了解這一點對研究秦代曆史和考古,均有重要意義。

    不過,目前對這個問題研究得還很不夠,有許多奧秘尚未揭開,有待于進一步探讨,可參看拙作《秦為水德無可置疑》(《考古與文物》1985年第2期)。

     [14]關于宗法性地主和軍功地主産生的不同途徑,以及在秦漢時代的社會地位、作用的論述,參見拙著《中國封建地主階級産生的兩條途徑》(見《曆史研究》1984年第4期)。

     [15]翦伯贊先生認為:秦朝政權的性質是“新興的商人地主的政權”(見《秦漢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43頁),其主要根據乃是商鞅變法時“太子犯法”“刑其傅”(《史記·商君列傳》),和呂不韋為“陽翟大賈人”(《史記·呂不韋列傳》),這兩點根據很難說明秦代政權就是商人地主政權性質。

    因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并不能說明這一點,而呂不韋的出身也不可能決定政權性質。

    能确定政權性質的,乃是各階級在社會和政權中所占的地位和比重。

    在秦代,商人地主在地主階級中所占的比重是很小的。

    因為當時土地買賣并不發展,非身份性地主亦不可能有很大的數量。

    從現有資料看,秦及其以前有關土地買賣的資料隻有以下兩條: (1)“中牟之人棄其田耘、賣宅圃而随文學者邑之半”(《韓非子·外儲說左上》);(2)趙括“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廉頗蔺相如列傳》)。

    此外再無其他有關土地買賣的資料。

    而《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也找不到明顯的土地買賣的資料。

    由此可推斷,當時的土地買賣絕非普遍現象。

    盡管漢代的董仲舒說,商鞅變法後“除井田,民得賣買”(《漢書·食貨志》)。

    其實,從現存資料考查,那不過是董仲舒的一種推測,直至漢武帝時代以前,土地買賣還是很有限的。

    因此,屬于非身份性地主的商人地主,在秦代不可能占重要地位。

    所以,說秦代政權是商人地主政權是難以成立的。

     [16]秦漢時代的奴婢是否就是奴隸?在史學界有兩種不同意見。

    國内多數史學家都認為奴婢就是奴隸,如翦伯贊、郭沫若、王思治等先生均以奴婢的數量多少判斷秦漢時期奴隸的數目。

    但是筆者認為秦漢時代的奴婢不是奴隸。

    因為奴婢不構成一個階級,其上層“豪奴”不僅能壓迫、剝削其他勞動人民,而且有個人的私有财産和生産資料。

    而奴隸作為一個階級,其最根本屬性則是不可能有私有财産和生産資料。

    因此,秦漢時代的奴婢不屬于一個階級,其上層應屬于剝削階級,下層有的可能是奴隸。

    他(她)們和刑徒一樣,分屬不同階級。

    不過,筆者這種觀點目前在國内尚未得到史學界的公認。

    所以,在本書中不拟對奴婢的階級屬性問題展開讨論。

    請參看拙作《論漢代“奴婢”不是奴隸》(載《學術月刊》1982年第2期),大陸以外的學者與筆者觀點相同的似不少,請參看香港龍門書店1975年出版之劉偉民著《中國古代奴婢制度史》第四章“秦漢時代的奴婢制度”。

     [17]見《漢書·地理志》“日南郡”條下引師古曰:“言其在日之南,所謂開北戶以向日者。

    ”又法國人沙畹在《史記譯本》中寫道:“中國人稱的日南,就是赤道的北邊,熱帶中的一地。

    如此看來,秦始皇時所稱的北向戶,好像指的是今日的安南。

    ”(《西域南海史地考證譯叢》九編第49頁)法國人鄂盧梭也認為:日南“指安南(今越南)中部”(見《秦代初平南越考》)。

     [18]在古代,居住于我國疆域内的中原王朝統轄以外的各民族,均是我國民族大家庭的成員,他們的曆史是中華民族曆史的組成部分。

    過去的史書中,往往把漢代或中原王朝當成整個中國,因而忽略了其他民族或地區的存在和曆史,這顯然是不正确的。

    正如翁獨健教授所指出的:“中國”這個概念在曆史上是有變化的,在秦漢以前,它隻是地域的、文化的概念;秦漢以後,由于統一的專制國家出現,在長時間裡“中國”逐漸由文化、地域的概念變為國家概念。

    作為現代史學家,當然不能應用古代人關于“國家的概念去研究曆史。

    因此,不能把中國與漢族的中原王朝畫等号,也不能把中國曆史上的疆域劃在限定于中原王朝範圍内”(見翁獨健《民族關系史研究中的幾個問題》,載《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81年第4期)。

    陳連開在《怎樣闡明中國自古是多民族國家》(《曆史教學》1979年第2期),陳永齡在《我國是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曆史教學》1979年第4期),陳梧桐在《正确闡述中國古代的民族關系》(《陝西師大學報》1979年第4期),田繼周在《我國民族史研究中的幾個問題》(《文史哲》1981年第3期),鄧廣銘、張希清《略論愛國主義和民族英雄》(《人民日報》1981年12月8日)等文章中,也闡述了這一觀點。

     事實上,“中國”這一觀念在秦漢以後就逐漸在各民族中形成。

    不僅漢族把其他少數民族皆視為“中國”人,而且不少少數民族也不自外于“中國”。

    如羯族的後趙石勒就自稱“中國皇帝”,又如與宋、遼均無隸屬關系的黑韓汗國,諸汗均自認為是“中國之君”,外國學者馬合木·喀什噶裡編寫的《突厥語詞彙》中,在“桃花石”條下稱中國有三部分:下秦為中國西部;中秦為契丹;上秦為中國東部,即宋朝(參張廣達《關于馬合木·喀什噶裡的〈突阙語詞彙〉與見于此書的圓形地圖》,載《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78年第2期)。

    由此可見,至少從秦代起,就不能把“中國”僅僅理解為秦王朝統轄地區,而應包括王朝統轄以外的各少數民族。

    這樣,秦統一周邊民族乃是完成統一中國這一曆史任務的重要内容。

    翦伯贊同志幾十年前曾經說過:“在我看來,出現在中國史上的一些民族,作為一個民族,他們和漢族是屬于不同的民族,但作為多民族國家的一個成員,不管分裂時期或統一時期,也不管納入或未納入漢族王朝統治範圍之内,應該承認他們都是中國人。

    ”(《關于處理中國曆史上的民族關系問題》,載《翦伯贊曆史論文選集》第112頁)。

    這一論斷是正确的,也是本書處理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

     [19]《呂氏春秋·恃君覽》:“揚漢之南,百越之際,敝凱諸夫風餘靡之地,縛婁陽禺驩兜之水,多無君。

    ”這是“百越”一詞見于史籍的最早記載。

    後來“百越”就成為習語,如《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吳起“南平百越”;《漢書·地理志》臣瓒曰:“自交趾至會稽七八千裡,百粵雜處,各有神姓。

    ” [20]如《逸周書·王會》提到嶺南各族向商王進貢珠玑、玳瑁、象齒、文犀等地方特産。

    《詩經·大雅》記載周宣王“于疆于理,至于南海”。

    不過,他們的名稱随着時代嬗易、王朝更替各有不同:最早稱為“雕題”(《禮記·王制》),夏時稱“于越”,商時稱“南越”或“蠻越”(顧祖禹《讀史方輿記要》卷106),周時稱“揚越”“荊越”(仇池石《羊城古鈔》卷4),春秋時也有“于越”見于史籍(《公羊傳》定公五年)。

    這些名稱或為越人總稱,或為其中一支的稱謂。

    據宋人羅泌的《路史》記載:古代越人的部落分支相當多,名稱也同後來不一樣,“越常、駱越、瓯越、瓯溰、且瓯、西瓯、供人、目深、摧扶、禽人、蒼吾、楊雩、桂國、損子、産黑、海癸、九菌、稽餘、北帶、仆句、區吳,是謂&lsquo百越&rsquo”。

     [21]參看廈門大學民族研究室陳國強執筆《百越民族史的研究情況和幾點設想》(載《百越民族史論集》,百越民族史研究會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出版),及蒙文通《百越民族考》(《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22]關于越人斷發文身的記載,見《墨子·公輸篇》:“越王勾踐,斷發文身。

    ”《淮南子·齊俗訓》:“越王勾踐,斷發文身,無皮弁拙笏之服,拘環拒折之容。

    ”《史記·趙世家》:“夫剪發文身,錯臂左衽,瓯越之民也。

    ”《莊子·逍遙遊》:“越人斷發文身”。

    《後漢書·西南夷傳》:“種人皆刻畫其身,象尤文,衣皆著尾。

    ”斷發文身的目的,最初是由于南方多水,人們常在水中“故斷其發,文其身,以象龍子,故不見傷害也”,“避蛟龍加害”。

    (《漢書·地理志》)這種解釋是合理的。

    以往人們認為“斷發”就無所謂發式,這實是誤解。

    至少在秦漢時期,越人的斷發已有兩種發式,一曰“椎髻”(《吳越春秋》)、“結”(《史記·陸賈列傳》);二曰“被發”(《淮南子·原道訓》)。

    1956年在廣州動物園麻鷹崗西漢墓出土女銅俑頭上就有“錘形髻”(廣州市文管處《廣州漢墓》),1963年在廣東清遠縣馬頭崗出土的一件人首銅柱上就有高起的髻,這就是所謂“椎髻”(《考古》1963年第2期)。

    又廣西貴縣羅泊灣一号漢墓出土的銅鼓,西林縣普馱銅鼓墓葬的Ⅰ式銅鼓的人物圖像,均有“被發”的形象(見《文物》1978年第9期,及《廣西出土文物》圖76至78)。

     [23]關于秦統一“百越”正式開始的時間,《史記》無确載,僅在《秦始皇本紀》中三十三年下記有:“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而在《淮南子·人間訓》中又記有:“秦皇&hellip&hellip又利越之犀角、象齒、翡翠,乃使尉屠睢發卒五十萬&hellip&hellip”據這兩條資料,不少學者對秦開始攻越的時間進行推測,但結論很不一緻。

    如有人認為“公元前217年,委派屠睢分五路向嶺南進攻”(劉澤華等《中國古代史》上冊第277頁);有的人認為始于公元前222年,即秦王朝建立前一年(清仇池石《羊城古鈔》卷4《南越趙氏始末》);有人認為始于公元前218年(陶維英《越南古代史》);更多的著作則不指明确切的年代,含混地說:“秦始皇在統一六國後&hellip&hellip還派屠睢率領五十萬人&hellip&hellip向百越進軍”(郭沫若《中國史稿》第二冊第127頁)。

     筆者認為:秦統一的前一年,即公元前222年派滅楚之軍轉攻南越,已開始了向“百越”的進軍,但其大規模、正式的進攻則是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冬末。

    現考證如下:據《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三年(前214年)下有置桂林、南海、象郡三郡的記載,可知統一南越的戰争此時已結束。

    又據《淮南子·人間訓》記載:秦軍進攻南越時曾“三年不解甲弛弩”。

    這就是說,進攻南越的戰争,僅最緊張的階段,至少持續在三年以上。

    又據《史記·南越列傳》:“秦時已并天下,略定楊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徙民,與越雜處十三歲。

    佗,秦時用為南海龍川令,至二世時,南海尉任嚣病且死,召龍川令趙佗語曰&hellip&hellip”這裡“十三歲”是“與越民雜處”的時間。

    徐廣注曰:“秦并天下至二世元年,十三年,并天下八歲乃平越地。

    至二世元年,六年耳。

    ”王先謙的《漢書補注》還進一步确切地注道:“總十三年。

    ”(《西南夷兩粵朝鮮列傳》)也就是說,照徐廣的記載和王先謙的理解,秦統一後的八年“平越池”,平越後的六年為二世元年,加起來共十三年。

    但是,這種推算是大成問題的。

    若照此推算,秦統一後的八年,應為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而平越後的六年則應為二世三年(前207年),并非二世元年(前210年)。

    顯然,王先謙所總加的“十三年”之數是不準确的。

    另外,徐廣記載的十三年也可以理解為秦并天下至二世元年之數,但這也與實際相差一年(應當是十四年),而且如此行文也毫無道理。

    這裡的“十三年”隻能與“二世時,南海尉任嚣病且死”聯系起來理解,即任嚣與越民雜處十三年,“至二世時病且死”。

    應當注意:《史記》這裡原文是二世“時”,而不是“二世元年”。

    王先謙、徐廣理解為“二世元年”當然是不對的。

    據此,可以得知:任嚣病死之前的十三年,就應是秦攻南越開始的時間。

    關于任嚣病死之時間《史記》也無明載,但記有嚣死,佗即移檄告橫浦、陽山、湟溪關曰:“盜兵且至,急絕道,聚兵自守。

    ”據鄧淳《嶺南叢述》卷3記載:“佗既絕新道,于仁化北一百三十裡,即今城築城以壯橫浦;于樂昌西南二裡,上抵垅口築城以壯湟溪。

    ”從這條資料看:任嚣死,絕道,和在樂仁築城是同時發生的事。

    查劉運铎《樂昌縣志》雲:“秦二世三年南海尉趙佗築城河南水。

    ”任嚣之死也應在此年,由二世三年向上溯推十三年應為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

    這一年應是任嚣與越民“雜處”開始之年,也就是秦軍進攻南越開始之年。

    與《淮南子·人間訓》和《史記·秦始皇本紀》相參照,證明這種判斷是正确的。

    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開始進攻南越,秦軍與越人也開始接觸“雜處”,戰争進行五年,其中最緊張階段三年,至秦始皇三十三年結束。

    另外,從第二次出巡的秦始皇行動表現來推測,也可看出始皇二十八年在南方必有大規模的軍事行動。

    當秦始皇深入到江南最遠的地帶時,曾在湘水邊大發雷霆,“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樹,赭其山”(《史記·秦始皇本紀》)。

    這雖然是因“逢大風”不能順利渡江而引起的,但聯系這一年又在衡山“治馳道”(《史記·六國年表》),不能不使人考慮到這些行動與當年大規模向百越進攻不無關系。

    因上述理由,應當确定秦始皇大舉進攻百越的年代在二十八年(前219年)。

    考慮到越地炎熱,不利北方軍隊南征,那麼很可能是在冬天開始軍事行動的。

     [24]秦軍進攻百越的人數,長期以來都稱為“五十萬”。

    這一數字來自《淮南子·人間訓》:“(始皇)使尉屠睢發卒五十萬為五軍&hellip&hellip”法國人鄂盧梭還據此考證了這五十萬人的五條進軍路線。

    對以後的史學著作有很大影響。

     然而,秦軍“五十萬”之說是頗值得懷疑的。

    首先,除《淮南子》以外沒有任何其他資料提到此數,而《淮南子》一書雖保存大量資料,但它基本上是一部哲學著作,其中羅列的有關數字精确程度是大成問題的。

    其次,就在《淮南子》本書中,對此事的記載也有許多矛盾:如前面說攻越人數為“五十萬”,後來又記與西瓯交手“伏屍流血數十萬”,這豈不是全軍覆沒了嗎?又如說五軍布防為:“塞镡城之嶺”,“守九嶷之塞”,“處番禺之都”,“守南野之界”,“結餘幹之水”。

    這裡用的是“守”“處”“結”“塞”,皆是“結集”“布防”之意,并無進攻的意思,由此得出進攻越人的軍隊為“五十萬”,恐根據不足。

    此外,《淮南子》所記的五軍駐守位置也頗令人費解,尤其是“處番禺之都”更與同書中叙述的事實相矛盾。

    按番禺地在今廣州,為南越之中心,何以尚未進攻,秦軍就已将重兵布置于“番禺之都”了呢?由此可見,《淮南子》所載的秦軍“五十萬”也未必确信。

    從當時曆史背景考察,将五十萬軍隊交尉屠睢一人率領也不可能。

    在秦統一天下的前二年,王翦率攻楚之兵“六十萬”已是傾全國之兵,“空秦國甲士”(《史記·白起王翦列傳》)了。

    王翦世代為秦名将,率六十萬軍尚且誠惶誠恐,唯恐“粗而不信人”的秦始皇懷疑他,竟僞裝貪田園“使使還請善田者五輩”(同上)。

    而尉屠睢名不見經傳,其地位最多是個軍隊中的都尉(見《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載《文史》第八輯),秦始皇絕不可能派這樣一個人統率五十萬大軍。

    從嶺南的地勢來看,五十萬大軍似乎也無施展的餘地。

    進軍嶺南的秦軍究竟有多少?從《史記·淮南衡山列傳》的如下記載可以推算出來:“尉佗中國勞極,止王不來,使人上書,求女無夫家者三萬人,以為士卒衣補,秦皇帝可其萬五千人。

    ”趙佗向秦始皇要求調派三萬婦女,其士卒之數大體應與此相當。

    而當時秦軍已達番禺多年,其間必有死亡而自然減員者,如果加上進軍作戰時陣亡的人數,有人估計“當時逾嶺南進軍的頂多十萬、八萬人”,而所謂“發卒五十萬”應當是秦軍“占據整個百越地區(包括嶺南)的總部署”(何維鼎《秦統一嶺南投放了多少兵力》,見《華南師院學報》1982年第2期)。

    這種估計如果修改為“發卒五十萬”“乃是部署于南方邊境的總數,而進軍百越的人數約十萬人”。

    就更符合實際了。

     [25]關于靈渠修成時間及進攻南越的統帥,曆來有不少說法。

    如靈渠修成時間,以往多數認為是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筆者在拙作《秦史稿》中也沿襲了這一說法。

    但據廣西教育學院編的《興安靈渠》載,該渠完成于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

    拙見以為,這是可信的。

    特改正以前說法。

    至于率兵将領,《史記·主父偃列傳》作:“又使尉陀、屠睢,将樓船之士攻百越。

    ”但《史記·南越列傳》中則無尉陀攻南越事。

    梁玉繩《史記志疑》中提出:“無尉陀攻越事,乃尉屠睢也。

    ”但拙見以為梁玉繩的說法亦缺乏根據。

    可能任嚣、尉陀、屠睢三人均為統帥。

    從以後的地位推測,斷定任嚣為主帥,大概不緻有出入。

     [26]上述諸關及其位置均據餘天熾教授實地調查而寫成的《廣東秦關考》(油印本)及1975年第3期《文物》載《長沙馬王堆三号漢墓出土地圖的整理》和《地形圖》。

    在《地形圖》中所标的“桂陽”即今廣東省連州,圖上标明其位置在湟江東岸。

    “三關”就在此處。

     [27]參見賈蘭坡《試述中國舊石器時代初期石器文化的相互關系》(《考古通訊》1957年1月),《雲南大敦子新石器時代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77年第1期)。

     [28]見唐蘭《從河南鄭州出土的商代前期青銅器談起》(《文物》1973年第7期)。

     [29]《華陽國志·蜀志》:“僰道縣在南安東四百裡,距郡百裡&hellip&hellip李冰所燒之崖有五色赤白映水玄黃魚從楚來至此而上,畏崖映水也。

    ” [30]關于匈奴族起源及族屬問題,至今仍是中外匈奴史學者積極探讨的重要問題之一。

    有關這方面的著述很多,各種意見有很大分歧。

    如:有人認為匈奴同殷商時的“鬼方”“混夷”“葷粥”,宗周時的“猃狁”,春秋時的“胡”實為一族。

    持這種意見的有王國維(見《觀堂集林》卷13《鬼方昆夷猃狁考》)、梁啟超(見《飲冰室合集·史記匈奴傳戎狄名義考》及《中國曆史上民族之研究》)、孟世傑(《戎狄蠻夷考》,載《史學年報》1929年第1期)、方壯猷(《匈奴語言考》,載《國學季刊》第二卷第四号)、胡君泊(《匈奴源流考》,載《西北研究》1933年2月)、鄭瑞仁(《匈奴名号考略》,載1935年4月《勷勤大學師範學院月刊》第17期)、馮家昇(《匈奴民族及其文化》,載1937年5月《禹貢》第7卷第5期)、佟柱臣(《匈奴西遷與歐洲民族之移動》,載1942年1月《學藝》第二輯)、鄭師許(《匈奴先世鬼方猃狁與殷周之交流》,載1943年10月《中山大學文科研究所集刊》第一期)諸學者。

    另外一種意見認為:“鬼方”“混夷”“葷粥”“猃狁”與匈奴無關,而“義渠”才是匈奴同族。

    持此種看法的有蒙文通(《犬戎東侵考》《古代民族遷徙考》,載1936年12月《禹貢》第6卷第9期及1937年6月第7卷第6、7合期;《周秦少數民族研究》,1985年上海龍門出版社出版)、黃文弼(《古代匈奴民族之研究》,載1943年6月《邊政公論》第2卷第3、4、5合期)。

    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匈奴即夏族。

    持此種看法的有何震亞(《匈奴與匈牙利》,載1937年2月《中外文化》第1期),呂思勉(《匈奴文化索隐》,載1935年6月《國學論衡》第5期)、全元憲(《北匈奴西遷考》)。

    此外,還有主張匈奴非中國土著,乃西來之種族者(見岑仲勉《伊蘭之胡與匈奴之胡》,載1944年5月《真理雜志》第1卷第3期;孫次舟《匈奴出現中國邊塞時代》,載1947年5月《西北通訊》第3期)。

     關于匈奴的族屬問題也有蒙古族、突厥族、閃族和斯拉夫族四種說法。

    外國學者中有影響的為日本白鳥庫吉的說法,他在1900年提出匈奴人為突厥族,以後又改主蒙古族說。

    蒙古學者及蘇聯學者多同意此說(見蘇聯A.И.伯恩施坦《匈奴史概要》1951年列甯格勒出版;及蒙古人民共和國策·道爾吉蘇等《北匈奴的墳墓》和納·業喜劄木蘇《匈奴之起源及其社會制度》。

    以上兩文載1956年烏蘭巴托科學委員會出版的《科學院學術研究的成就》第1期)。

    我國學者馬長壽教授,對匈奴族來源問題的看法基本上與上述第一種意見相同,而又有進一步發展。

    他提出:匈奴和我國古代北方的“狄”“丁零”“胡”“戎”等實際均是同一人種,屬阿爾泰語系的蒙古草原部落,因時代不同而不斷融合、分化,這些部落才出現不同名稱,最後都被匈奴征服而成為匈奴部落的組成部分(見《北狄與匈奴》,1962年三聯書店出版)。

    本書同意馬長壽先生的意見。

     [31]見馬長壽《匈奴部落國家的奴隸制》(載《曆史研究》1954年第5期)。

     [32]參閱蒙古人民共和國烏蘭巴托科學委員會1956年出版的《科學院學術研究成就》第1期載《北匈奴的墳墓》。

     [33]九原郡在秦統一以前就已置,後因匈奴侵擾而廢棄,現奪回該地,故重置。

    詳見拙著《秦史稿》第十章。

     [34]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所築的邊塞城牆,據近人張維華(《中國長城建置考》中華書局1979年出版)及史念海(《黃河中遊戰國及秦時諸長城遺迹的探索》,載《陝西師大學報》1978年第2期)等專家考察,大體已弄清楚。

    如楚國為防韓、魏而築“方城”(在今南陽盆地以北);齊國為防越、楚,而在泰沂山區築齊長城;魏國為防秦,而沿洛水築長城;趙國為防齊、魏,則沿漳水築趙長城。

    這些長城在秦統一後均失去作用。

    但除此之外,有的諸侯國為防止匈奴侵擾,在北方邊境築有長城,如燕、趙、魏、秦都有這種性質的長城。

    這類長城在秦統一後仍發揮着阻止匈奴南侵的作用。

     秦國最早的一條長城,修築在秦簡公七年(前408年)“塹洛”(《史記·六國年表》),這是為防備魏國而沿河修起的一道牆。

    秦惠文王更元元年(前334年),秦又在洛河中遊築長城“築上郡塞”(《史記·張儀列傳》),這是為防趙國的。

    秦昭王時,又在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是為防匈奴的(《史記·匈奴列傳》)。

    這一段長城起自臨洮(甘肅岷縣),向東而北,至今陝西安塞境分兩支:一支止于秦上郡治所膚施(今延安)附近;一支達于内蒙古托克托縣十二連城附近黃河岸旁。

    文物考古工作者在近年來不斷考察和發現戰國時代長城遺迹(見文物出版社《中國長城遺迹調查報告》)。

    中國秦漢史研究會于1985年8&mdash9月曾組織部分會員到内蒙秦漢長城考查,證明上述論斷是可靠的。

     [35]關于秦始皇所修長城西部起點問題,至今學術界尚有不同看法。

    《史記·蒙恬列傳》謂“起臨洮”,唐人《括地志》注“臨洮”為岷縣。

    《通典》《元和郡縣志》《太平寰宇記》和《讀史方輿紀要》均沿襲此說。

    但1937&mdash1938年,顧颉剛先生在甘肅之行中,曾于岷縣調查,未能發現長城遺迹,“疑已毀壞淨盡”(《史林雜識》第78頁)。

    此後多次考古調查均無所獲。

    1981年,西北師範學院陳守忠教授曾親自調查,亦得出“秦長城不起于岷縣”的結論,而認為“秦長城的确切起點”就在今臨洮三十裡墩的洮河邊上(《甘肅境内秦長城遺迹調查及考證》,見《西北史地》1984年第2期)。

    然而,鞏如旭先生亦于1981年親自調查,認為“秦始皇萬裡長城西南首起于甘肅省岷縣城西,自此而西出岷縣。

    ”至于“我們至今沒有找到首起處遺迹的原因,也許在于我們至今沒有找到它的真實地理方位”(《秦始皇萬裡長城首起處遺迹求索》,見《西北史地》1984年第2期)。

    雙方的論點都有一定根據,目前尚無法得到一緻。

    這裡隻舉一般傳統說法。

     [36]據《史記·匈奴列傳》記載,冒頓奪權經過如下:“冒頓乃作為鳴镝,習勒其騎射,令曰:&lsquo鳴镝所射而不悉射者,斬之。

    &rsquo行獵鳥獸,有不射鳴镝所射者,辄斬之。

    已而冒頓以鳴镝自射其善馬,左右或不敢射者,冒頓立斬不射善馬者。

    居頃之,複以鳴镝自射其愛妻,左右或頗恐,不敢射,冒頓又複斬之。

    居頃之,冒頓出獵,以鳴镝射單于善馬,左右皆射之。

    于是冒頓知其左右皆可用。

    從其父單于頭曼獵,以鳴镝射頭曼,其左右亦皆随鳴镝而射殺單于頭曼,遂盡誅其後母與弟及大臣不聽從者。

    冒頓自立為單于。

    ” [37]匈奴奴隸制政權是在我國土地上建立的一個地方性政權。

    它以漠北為中心,其政權機構分為三部分: 一是單于庭(首腦部),它直轄的地區在匈奴中部,其南對着秦地的代郡(今河北蔚縣一帶)和雲中郡(今内蒙古托克托一帶)。

    二是左賢王庭(東部),它管轄的地區在匈奴東部,其南對着秦地的上谷郡(今河北省懷來一帶),東面連接着貉。

    三是右賢王庭(西部),它管轄的地區在匈奴西部,其南對着秦地的上郡(今陝西榆林一帶),西面連接月氏和氐、羌。

    單于為匈奴奴隸制國家的最高首領,匈奴人稱它為“撐犁孤獨單于”,“撐犁”為“天”,“孤獨”為“子”之意,故“撐犁孤獨單于”就是“像天子那樣偉大的首領”之意。

    單于以下,有左右骨都侯輔政,骨都侯由氏族貴族呼衍氏、蘭氏和須蔔氏擔任。

    呼衍氏居左位,蘭氏、須蔔氏居右位,主斷獄訟,案件裁決後,用口頭報告單于,無文書、簿記。

    左右賢王為地方最高長官,左賢王地位最高,常以太子充之,是單于的“儲副”(單于之候補人選)。

    左右賢王以下為左右谷蠡王。

    左右谷蠡王也各建王庭于駐牧之地,以下的官職名稱是: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當戶。

    匈奴的全體及齡壯丁都以軍事組織編入騎兵隊伍,以上這些官吏也就是各級軍事首長,分别統兵作戰,大者統萬騎,小者統數千。

    統領萬騎的軍事首長共二十四個,他們被稱為“萬騎”(萬騎長),以下各置千長(千騎長)、百長(百騎長)、什長(什騎長)、裨小王、相封、都尉、當戶、且渠等職。

    組成了一套遊牧的奴隸主貴族軍事政權組織。

    (以上參見林幹《匈奴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另外,《史記·匈奴列傳》記載之“相封”,中華書局1959年标點本作“相、封”。

    但史學界一般都認為應作“相封”。

    如林幹教授的《匈奴史》:“那二十四個萬騎長亦各置&hellip&hellip裨小王、相封、都尉&hellip&hellip”不過,對“相封”皆無所解。

    唯陳直教授去世前發表的《漢晉少數民族所用印文通考》中,根據西安漢城出土之“匈奴相邦”玉印提出“相封”即“相邦”:“餘謂本文之相封,即相邦,太史公因避漢諱而改(裴骃《集解》引徐廣曰&lsquo封&rsquo一作&lsquo将&rsquo。

    蓋徐廣因未見有相封之官名,故據他本有一作&lsquo相将&rsquo之說。

    《漢書·匈奴傳》,用《史記》此文,作&lsquo裨小王、相、都尉、當戶、且渠之屬&rsquo。

    相下獨删去封字,亦因邦字避漢諱也。

    此義為曆來治史漢者所未道及)。

    《論語·季氏篇》:&lsquo且在邦域之中矣&rsquo,陸氏《經典釋文》,邦一作封。

    漢人以封字代替邦字,取其形聲均相近,尤為明證。

    據此匈奴相邦,其職位尚在裨小王之下,與漢臣相國之總理萬機,職權有所不同。

    ”(見《秦漢史論叢》第一輯第339頁)陳直先生以印章證史為其晚年學術最高成就,上述高論,确發前人所未發,不僅說明匈奴“相邦”之地位,而且解決了二千年來“相邦”之為“相封”之原因,也解決了《史記》《漢書》标點、校勘上的問題。

    惜陳先生的文章發表較遲,至今治匈奴史者仍未加注意,特表而出之,以供學者參考。

    治獄。

    治獄能以書從(蹤)迹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

    (《封診式》)廿六年,皇帝盡并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号為皇帝。

    乃诏丞相狀、绾,法度量則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

     [38]“三公九卿”原指周代和漢代官制,而且本不很清楚。

    《周禮正義》曰:“按婚義雲:三公九卿者,六卿并三孤而言九,其三公又下兼六卿。

    ”《尚書·周官》說:“立太師、太傅、太保。

    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官不必備,惟其人。

    ”《春秋公羊傳》又說:“天子三公者向,天子之相也。

    ”《通典·三公總叙》:“漢初惟有太傅、太尉,後加置太師、太保、大司徒、大司空&hellip&hellip後漢惟有太傅一人,謂之上公,及有太尉、司徒、司空而無師保。

    太尉公主天,司徒公主人,司空公主地,分部九卿,蓋多以九卿為之。

    ”可見“三公九卿”包括哪些官職曆來是不确切的。

    至于秦制“三公九卿”說,僅系《資治通鑒》胡三省注中有:“漢承秦制,以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為三公。

    ”此後似成定論。

    王鳴盛《十七史商榷》:“降及漢代,以丞相、太尉、禦史大夫為三公,奉常等為九卿。

    ”這明明是說漢代,但最後又說“自秦漢皆沿諸侯之制”,又把“秦”連帶在内,顯然是受胡注的影響。

    直至現代,許多論著仍沿襲此說。

     [39]“三公”的稱謂雖隻是形式問題,但在秦漢時代也涉及官制的實質問題。

    “三公”原為司徒、司馬、司空,照秦漢人的理解,此三職乃是地位、權力平等的。

    所謂“備三公官,各有分職”,隻是“分職授政”(《漢書·薛宣朱博傳》),并無高下之分。

    而丞相、禦史大夫和太尉,則不僅地位不同,而且“以職相參”,“上下相監臨”,有相互牽制、監督的作用。

    這在漢代統治階級中是很清楚的。

    正因為這樣,漢成帝時,禦史大夫何武上書,懇切地要求“宜建三公官”,反對“丞相獨兼三公之事”,結果得到皇帝批準,“以禦史大夫何武為大司空,封列侯,皆增奉如丞相”,何武如願以償,地位由低于丞相升到同丞相相同。

    (見《漢書·薛宣朱博傳》)。

    在《居延漢簡》中有一簡“綏和元年六月癸卯庚午大司空武下丞相下當用者”(見《居延漢簡甲乙編》二五四·一〇),即證明何武确為大司空。

    但大司空雖與丞相同位,卻失去了禦史大夫牽制丞相的權力。

    因此,漢哀帝時身為大司空的朱博又上書要求将大司空改為禦史大夫,他認為“高皇帝&hellip&hellip置禦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曆載二百年,天下安甯。

    今更為大司空,與丞相位同,未獲嘉&hellip&hellip”結果朱博也如願以償,“哀帝從之,乃更拜博為禦史大夫”(《漢書·薛宣朱博傳》)。

    由此可見,漢代的丞相、禦史大夫、太尉(大将軍)與古代之三公在地位和職權作用方面的不同,當時人是很清楚的(關于三公制與丞相制的區别及其變化,安作璋、熊鐵基近著《秦漢官制史稿》(上)有叙述,可參考)。

    而漢官制基本承襲秦制,可推斷秦代統治者也不會将朝廷中的主要官職與周代的“三公”混為一談的。

    因此,後人所謂的秦漢“三公”,實際不符合秦漢人的認識。

     [40]關于縣尉的人數,各種文獻記載不一,如有的記“尉,大縣二人”(《史記·陳涉世家》《索隐》引《漢舊儀》)這是記秦以後的情況。

    秦代的情況可從《墨子·備城門》中記載可知:“城上四隅,童異高五尺,四尉舍焉。

    ”這裡也說是“四尉”。

    可證明秦代縣尉有二至四人。

    《墨子·備城門》的内容所反映的乃是秦代的情況。

    這一點陳直在《墨子備城門等十一篇與居延漢簡的關系》(載《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1期)論文中已有考證,不贅述。

     [41]日本學者古賀登教授在其巨著《漢長安城和阡陌、縣鄉亭制度》(雄山閣1980年出版)中,對秦漢時代的縣級機構之作用歸納了四條:(1)管理(人民)戶籍的單位;(2)管理生産;(3)收藏租稅所收的糧食,刍、藁;(4)組成軍隊的基層單位。

    這種歸納是符合曆史實際的。

    該書還詳細羅列了秦簡資料證明上述看法。

    不過,古賀登教授這種歸納的方法未免挂一漏萬。

    很明顯,作為封建統治機構中重要一個單位的縣政權,其作用決非僅限于以上四條。

    如封建政權最重要的一項“公務”就是治獄,秦漢時代的縣政權也是把審理案件作為主要任務的。

    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下列資料就不難證明: 有鞫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裡。

    ”可定名事裡,所坐論雲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

    封守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hellip&hellip(以上見《封診式》)像上述資料不勝枚舉。

    另外,古賀登教授在該書中根據漢代資料推算秦漢時的縣制,頗多新鮮。

    不過,其中以“縣大率方百裡”為依據,所得出的每縣四鄉,每鄉一千五百戶(小鄉)到三千戶(大鄉)的結論,恐有問題。

    若照此數計算,秦漢時大縣不過一萬二千戶,小縣不過萬戶。

    但是據《史記·陳丞相世家》載:“高帝南過曲逆&hellip&hellip顧問禦史曰:&lsquo曲逆戶口幾何?&rsquo對曰:&lsquo始秦時三萬餘戶,間者兵數起,多亡匿,今見五千戶。

    &rsquo”由此可見,照古賀登教授的推算秦代每縣的戶數未免偏低。

    當然,指出上述問題并不影響《漢長安城和阡陌、縣鄉亭裡制度》一書的學術價值。

    這一16開本640頁之洋洋巨著,是迄今為止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篇幅最大的一本著作,其中頗多灼見,在國外學術界早有定評,無須贅述。

     [42]關于“鄉”“亭”“裡”三者的關系,在文獻記載方面有一些矛盾。

    《漢書·百官公卿表》雲:“大率十裡一亭,十亭一鄉。

    ”然而《續漢書》卷28《百官志》所引東漢應劭之《風俗通》中卻記為:“大率十裡一鄉。

    ”這兩條資料,顯然是矛盾的。

    若照前者算,則每鄉十亭,每亭十裡,每鄉百裡,後者卻記為十裡。

    于是,長期以來人們對“十裡一亭,十亭一鄉”的記載作出種種不同解釋。

    大體說來,在國内外主要有下列三種意見: (一)“十裡一鄉”的“裡”與“十裡一亭”的“裡”含義不同。

    “十裡一鄉”的“裡”是鄉裡,裡伍行政組織的裡,“一裡百家”是由戶數決定的。

    “十裡一亭”的“裡”是步裡,代表一定長度和距離。

    “十裡一亭”的“亭”系屬于治安系統,所以以距離遠近設亭,與鄉裡這一行政系統不同。

    主張這種看法的主要有王毓铨(《漢代“亭”與“鄉”、“裡”不同性質不同系統說》,載《曆史研究》1954年第2期)、蔡美彪(《漢代“亭”的性質及其行政系統》,載《光明日報》1954年12月23日)、勞幹(《漢代的亭制》,載“中央研究院”《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2本,1950年)、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曲守約(《漢代之亭》,載《大陸雜志》第12卷第12期,1955年),以及日本學者岡崎文夫(《魏晉南北朝通史》)、伊藤德男(《漢代の郵(について》,載《東洋學報》第28卷第3号)、小畑龍雄(《漢代の村落組織に就いて》,載《東亞人文學報》第1卷,第4号)、松本善海(《秦漢時代における亭の變遷》,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冊),日比野丈夫(《鄉亭裡についての研究》,載《東洋史研究》第14卷,第1、2合并号。

    又《中國曆史地理研究》,同朋舍,1977年再版)、宮崎市定(《東洋的古代》,載《東洋學報》第48卷,第2号)、好并隆司(《漢代鄉裡制の前提》,載廣島大學《史學研究》第113号),等等。

    這種看法是目前中外史學界較為普遍的看法。

    另外還有兩種稍有不同的看法:(二)“十裡一亭”的“裡”是裡居的裡,即十個自然村落。

    (三)“十裡一亭”的“裡”,不單純是指距離,也包含維護交通、基本軍事單位及官員來往住宿機構設置的單位。

    持上述兩種看法的主要是日本學者,在國内影響不大。

     [43]鄉政權的四項職能,可以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得到證明,如: 可(何)謂“逋事”&hellip&hellip?律所謂者,當繇(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

    (《法律答問》)鄉某爰書:男子甲自詣,辭曰:“士五(伍),居某裡,以皕二月不識日去亡,毋(無)它坐,今來自出。

    ”問之□名事定,以二月丙子将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

    以甲獻典乙相診,今令乙将之詣論。

    敢言之。

    (《封診式·亡自出》)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法律答問》)丞某告某鄉主:男子丙有鞫,辭曰:“某裡十五(伍)甲臣”其定名事裡,所坐論雲可&hellip&hellip以律封守之,到以書言。

    (《封診式·告臣》)入禾倉&hellip&hellip縣啬夫若丞及倉,鄉相雜以印之,而遺倉啬夫及離邑倉佐主禀者各一戶以氣(饩),自封印,皆辄出,餘之索而更為發戶。

    (《倉律》) [44]據《說文解字·叙》引《尉律》雲:“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

    ”這雖為漢制,可推知秦亦如此。

    學僮諷九千字僅是指“籀書”一項書寫要求。

    此外必然還有其他方面的要求。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學法令目的何在?結合上引《尉律》可斷定無非是為達到“為吏”的目的。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中多處提到為吏必須熟知律令,如“審當賞罰”,“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又說“夬(決)獄不正,不精于材,法(廢)置以私”都不是好官吏等。

    可見,熟知法律乃是秦代選拔官吏的條件之一。

     [45]《睡虎地秦墓竹簡·内史雜》:“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伍新傅。

    ”又《史記·高祖本紀》:“高祖及壯,試為吏。

    ”可見“壯”乃是任官吏的條件之一。

    這“壯”到底是多少歲?據《尉律》雲“學僮十七已上始試諷籀書九千字乃得為吏”。

    可知當為十七歲。

     [46]《商君書·境内》有:“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等。

    《韓非子·定法》:“斬首一級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hellip&hellip為一百石之官。

    ” [47]所謂“五十石”“百石”“千石”隻是官秩,表示等級高低,并非官俸數。

    官俸是按官秩高低發給,另有規定數量。

    如《漢書·百官公卿表》師古注曰:“漢制,三公号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

    ”這是漢制,秦制也應相類似。

     [48]所謂“爰田”(也稱“轅田”)本來是奴隸社會實行的一種公有土地制度。

    它與井田制不同之處主要有: (一)剝削方法上。

    井田制是将土地劃為“公田”“私田”兩部分。

    驅使奴隸在“公田”上為奴隸主勞動。

    這種剝削形式稱為“助”。

    爰田制則取消“公田”“私田”的區别,向耕種土地的奴隸征“賦”。

    這種剝削形式稱為“徹”。

    (二)勞動者的地位稍有變化。

    井田和爰田制下的勞動者,其階級地位都是奴隸。

    但爰田制下的奴隸,較井田制下的奴隸地位有所提高,他們有資格當兵作戰。

    (三)土地劃分的形式不同。

    由于井田制下的土地劃分為“公”“私”兩部分,“公”田收獲歸奴隸主,“私”田收獲供奴隸養家糊口。

    奴隸主必然将“公田”放在各家“私”田中間,以便于耕作,這就成為“方裡而井,井九百畝”的“井”字形的土地劃分形式。

    爰田制已取消“公”和“私”田的界限,當然就不需将土地劃為井字形。

    但是,爰田制下的土地仍屬奴隸制公有土地。

    因此,奴隸主階級為充分發揮土地肥力,就采取“爰土易居”的辦法,不斷強迫奴隸更換土地和住地。

    具體的說就是“三年爰土易居”(《漢書·地理志》引孟康曰)這就使土地出現了耕地和休耕地(稱為“萊田”)的區分。

    所以說“爰土易居”是爰田制的特征之一。

    商鞅變法前秦國所實行的這種爰田制,基本性質仍屬于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或稱為土地公有)性質。

    但它是在井田制崩潰後出現的一種土地公有的新形式,是奴隸制土地公有制的高級階段。

    商鞅變法就是在這樣基礎上出現的。

    關于爰田制的看法詳細論證見拙著《秦史稿》第四章三,及《井田與爰田》(《人文雜志》年第1期),在《中國曆史學年鑒》(1982年)《先秦史研究》及《秦漢史研究》評述中均有介紹。

     [49]四川青川秦牍的發現,見《文物》1982年第1期,于豪亮《釋青川秦墓木牍》、李昭和《青川木牍文字簡考》。

    對于這兩件木牍的研究,李學勤、楊寬等專家在《文物》、《考古》等刊物上已有論文發表。

    拙見與國内外諸位專家均不甚相同。

    詳細論證見《青川秦墓木牍内容探讨》(《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6期)。

    由于對木牍内容理解不同,使大家對同一資料做出不同結論,現将《文物》1982年第1期刊布的青川木牍文字抄錄于後,供讀者研究、判斷: 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埒,□□更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脩八則為畛。

    畝二畛,一百(陌)道。

    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

    封,高四尺,大稱其高。

    捋(埒),高尺,(下)厚二尺。

    以秋八月,封脩捋(埒),正疆畔。

    及千(阡)百(陌)之大草。

    九月,大除道及除(浍)。

    十月為橋,修陂堤,利津□。

    鮮草,(雖)非除道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行,相為之□□。

    木牍之背面文字如下。

    四年十二月不除道者:□一日,□一日,辛一日壬一日,亥一日,辰一日戌一日,□一日。

    以上文字的考釋,各家在個别處略有出入。

    這裡僅系根據自己判斷、選擇抄錄的。

    請參照《文物》刊布之原文。

     [50]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現了“受田”及政府對于土地耕作、災情等情況要求詳細上報的規定,如入頃刍藁,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刍三石,藁二石&hellip&hellip(《田律》) 雨為湗(澍),及誘(秀)粟,辄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豤(無)稼者頃數。

    稼已生後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頃數。

    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蚤(螽)?、群它物傷稼者,亦辄言其頃數。

    近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之。

    (《田律》)還有許多類似的條文,不能一一列舉。

    由于這些律文中反映出國家對土地使用和所有的權力有過多的幹預。

    所以國内不少學者認為:自商鞅變法至二世滅亡,秦始終實行土地國有,如黃展嶽認為:在雲夢秦簡中找不到土地私有的記載;大多數資料均證明“土地歸國家所有”(見《考古學報》1980年第1期)。

    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秦代雖然出現了土地私有,但“土地國有制應當是占統治地位的”(宋敏《試論秦的土地國有制》,載《求是學刊》1980年第4期)。

    當然,也有不少學者不同意上述看法。

    但由于對秦簡内容的理解分歧很大,所以不能取得一緻意見(參《中國曆學年鑒》1981年《秦漢史研究》)。

    在國外,對有關上述資料的理解也歧義叢生,如日本學者堀敏一認為:“受田”是指一般農民的私田,而非指國有土地的一部分(即公田),因而有秦律中所說的刍藁之租稅的存在(見《中國的律令與對農民的統治》,載《曆史學研究》别冊1978年)。

    但古賀登認為:秦簡中所謂“受田”就是授給一般農民耕地,甚至對農民所擁有的耕地都以“受田”之名登記。

    據此可知:國家是直接掌握耕地,并嚴厲地控制着每一個人的(見《漢長安城和阡陌、縣鄉亭裡制度》及《中國古代的時代區分與雲夢秦簡》《盡地力說·阡陌制度補論&mdash&mdash以雲夢秦簡為主》,載《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紀要》1977年)。

    此外,還有其他種種看法,如太田幸男一方面認為堀敏一對“受田”的解釋是正确的,但卻提出“受田”的土地所有權還不明确,似可解釋為共同體的土地所有,另一方面官吏又可征租,因此,本質上可以看作為實施國家的土地所有制(《商鞅變法的再檢讨與補正》,載《曆史學研究》1980年8月)。

    拙見以為:上列中外諸學者的意見都有一定根據,對探讨秦的土地制度是有貢獻的。

    然而其共同的弱點在于忽略了秦國封建土地私有的特殊形式,即“爰田”的特征。

    如果看到從商鞅變法到秦統一中國前實行的是封建私有性質的爰田制,就會理解何以封建政權對私有土地有如此多的幹預,也不會把這種幹預誤認為是土地國有的特征了。

     [51]《說文》:“産,生也,從生彥省聲。

    ”《漢書·高帝紀》:“(劉邦少時)不事家人生産作業。

    ” [52]這裡說的“地租”是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地租。

    馬克思說:“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的。

    ”(馬克思《資本論》第三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頁)。

    目前,國内史學界對秦代土地所有制形态争論中,分歧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對稅賦性質的認識。

    持土地國有論者認為:秦代的租稅徭役都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是基于“土地所有權”這一前提的。

    筆者的看法則與此相反。

     [53]關于《漢書·食貨志》的這段文字,曆來有另一種斷法:“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

    ”本書采用中華書局标點本《漢書》的斷法:“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

    ”這兩種斷法在意思上當然有所不同。

    不過,這并不妨礙對秦代兵役制的大體理解。

    這裡不予深論。

     [54]據東漢衛宏《漢儀注》雲:“(秦制)男子賜一級以上,有罪以減,五十六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老免。

    ”有人便據此得出結論說“這說明秦制有兩種老免的年齡規定,五十六而免是對有爵位者的優待,一般情況則為六十歲而老免”。

    并進而計算出“從十五歲始役,六十歲老免,民一生服役的時間為四十五年,其中:每年一月的更卒共為一千三百五十天,正卒三百六十天,屯戍三百六十天,合計為二千零七十天”(《秦漢史論叢》第一輯,第82、79頁)。

    這種計算實際是毫無意義的。

    因為第一,秦代每人服役期限決不止兩年,已如本書所述;第二,秦王朝統治總共隻有十五年,曆史上沒有一個人曾經在秦王朝生活至四十五年之久,因此也不存在有人因服役到六十歲而“老免”的問題。

    大量事實證明,絕大多數服役士卒不到六十就已被折磨而死,或因農民起義秦亡而獲釋。

    所以,探讨秦代服兵役期限(即“老免”年齡)的問題。

    似無任何實際意義。

     [55]目前在一些研究秦代軍事,尤其是在一些研究秦始皇陵兵馬俑的文章中,有一種脫離當時的社會背景,不顧事實無原則地贊頌的傾向。

    例如,對于其以獨特的形式翹立于世界文化藝術之林的秦始皇陵兵馬俑的研究,許多文章為贊美其高度的藝術成就,而把這些秦俑的形象說成是“不畏強暴、自信、活潑”,“給人以威武莊重,嚴陣以待的明顯印象”,把秦俑的主題表述為“顯示出秦政權的鞏固和強大無比”,“體現着新興地主階級武裝力量的旺盛的戰鬥精神”,等等,不一而足。

    這種不顧事實的贊頌之辭是不科學的。

     秦俑的産生,是在秦王朝末年,地主政權已到“忽喇喇似大廈傾,昏慘慘似燈将盡”的年代。

    據發掘報告提供的材料可知,它的修建可能在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以後,直到陳涉、吳廣起義時尚未完全建成。

    這就出現了“可能是拟議中的又一個軍陣;因陳涉、吳廣領導的農民起義爆發,而未建成”(秦俑考古隊《秦始皇陵東側第三号兵馬俑坑清理簡報》,載《文物》1979年第12期)的情形。

    這正是人民憤怒的浪潮越來越高,秦王朝的統治行将崩潰之際,如何能談得上“秦政權的鞏固和強大無比”?正如有的同志指出:這是一種“拔高秦俑主題思想及對秦俑藝術不符合實際的評價”(《秦俑主題思想試探》,載《陝西省文博考古科研成果彙報會論文選集》)。

    産生這種不符合實際的評價,原因是由于“有人認為,似乎把秦俑所表現的精神面貌描繪得越是&lsquo剛毅樂觀&rsquo&lsquo威武愉悅&rsquo,就越能提高它的價值。

    其實那完全是一種誤解。

    任何藝術作品價值的高低,絲毫不在于它所表現的形象是喜是怒,是哀是樂,而在于它是否準确地再現了生活中的真實,從而給人們心靈以啟迪,具有感人的力量”。

    (同上)筆者是同意這種分析的。

    因此,該文的下述結論筆者也是十分贊成的:“産生于秦王朝末年高壓、動亂年代的秦俑藝術,作為秦王朝一朝覆滅的曆史見證,以其衆多愁苦、呆滞的形象,集中地顯示了秦代末世外強中幹的虛幻的繁盛和強大,反映出了秦軍森嚴的等級制度和殘酷的階級壓迫,體現了在水深火熱中勞動人民的怨恚、悲戚、失望和掙紮,基本上是一幅&lsquo昏慘慘,黃泉路近&rsquo的景象,給人以沉郁陰冷的壓抑感。

    這就是秦俑表現的主題思想”,“這就是秦俑的現實主義的成功之處,是其不朽的藝術價值所在。

    ”這種分析是符合辯證法的。

    正像對秦俑的分析一樣,對秦代的軍事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一方面應當看到它們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一方面也應指出它們的基礎是建立在對人民的剝削和壓榨之上的,因此也是腐朽的。

    兩者同時存在一事物中,這種矛盾正是封建制本身曆史的辯證發展的反映。

     [56]據記載:“魏文侯師李悝集諸國刑書,造法經六篇,商鞅傳之,改法為律以相秦。

    ”(《唐六典》注)李悝的《法經》原為:“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唐律疏義·序》)商鞅改法為律後,就應為“盜”“賊”等六律,但這僅僅是初期的、原始的規模,自變法開始前就已突破原來“六律”的範圍。

    如公元前359年,商鞅同甘龍、杜摯在秦孝公面前辯論後,就有“墾草令”發布(見《商君書·墾令》),以後又陸續發布“明尊卑爵制”、“開阡陌封疆”以及鼓勵耕戰等法令(見《史記·商君列傳》),這些顯然都不屬于“六律”的範圍。

    “因為私法本質上隻是确認單個人之間的現存的、在一定情況下是正常的經濟關系。

    ”(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随着封建生産關系的建立和發展,統治階級必定要以法律的形式把封建的經濟關系确認下來。

    這樣,就有不少法律條令不斷地被制定和頒布出來。

     [57]商鞅死後,“秦法未敗”(《韓非子·定法》),原來的法律仍然有效,還不斷地制定出新的法令。

    這個立法過程到秦統一中國以前一直在進行着,雲夢竹簡中的法律文書就有這樣一條:“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公冢者殹(也)。

    ”(《法律答問》)文中提到的公,即孝公之父秦獻公。

    這裡舉“先君”名,僅至孝公止,以下便不提,可知此律最遲制于孝公之子惠文王之時,而絕不在惠文王之後。

    在另一條律文中,又有這樣的内容:“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這一條律文開頭提到“縣都官十二郡”,證明該律最早制于秦始皇元年以後,因為秦國建郡始于(秦惠文王十年)(前328年),以後随着領地擴大,逐步增郡,至有十二個郡時,已到秦始皇元年(前246年)了。

     [58]《漢書·刑法志》:高祖七年“诏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

    比即以案例為判案根據。

     [59]贅婿,即就婚于女家之男子。

    秦國對于這種人,一貫采取歧視、打擊的政策,以奴婢視之。

    《漢書·賈誼傳》“家貧子壯則出贅”,顔師古注曰:“謂之贅婿者,言其不當出在妻家,亦猶身體之有肬贅,非應所有也。

    一說,贅,質也,家貧無有聘财,以身為質也。

    ”王先謙《漢書補注》引錢大昕曰:“如淳雲:&lsquo淮南俗,賣子與人作奴,各曰贅子。

    三年不能贖,遂為奴婢。

    &rsquo然則贅子猶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贖者,去奴婢僅一間耳&hellip&hellip其贅而不贖,主家以女匹之,則謂之贅婿,故當時賤之。

    ”又《漢書·嚴助傳》“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師古注曰:“贅,質也。

    一說,雲贅子者,謂令子出就婦家為贅婿耳。

    ”上述種種解釋雖略有不同,但可以看出:當“贅婿”乃是因“家貧”,而且一為“贅婿”則其地位就同奴婢一樣。

    所以從秦到漢對“贅婿”都采取歧視、打擊的政策。

     [60]《倉颉篇》《爰曆篇》《博學篇》今已失傳,其内容無從得知。

    但從漢代人用隸書寫的木簡中,尚可看到《倉颉篇》的殘句。

    (見《居延漢簡釋文》第561頁) [61]相傳“隸書”為獄吏程邈所作,《說文解字·叙》:“是時,秦燒滅經書,滌除舊典,大發隸卒,興役戍,官獄職務繁,初有隸書,以趨約易,而古文由此絕矣。

    ”說“隸書”是由“官獄職務繁”而産生的,也有一定道理,但把它的産生歸結為某個人的“創制”,顯然不符合文字産生、發展的規律。

    “隸書”的産生是廣大群衆“約定俗成”的結果,它的發展是有一個過程的,從現出土的文物銘文中可以看出這個線索(參見吳白陶《從出土秦簡帛書看秦漢早期隸書》,載《文物》1978年第2期,及襲錫圭《從馬王堆一号漢墓“遣策”談關于古隸書的一些問題》,載《考古》1974年第1期)。

    至于那個程邈,可能在整理和規範化方面起過一些作用。

    當然不能把“創制”的功勞完全記在他的帳上。

    近年來,在湖北雲夢睡虎地十一号墓出土的大批竹簡,為研究秦代隸書提供了最新的資料。

    據李學勤同志研究,“據秦簡《編年紀》推算,十一号墓主喜卒于秦始皇三十年,上距秦盡滅六國不過四年,看來這批簡可能都早于程邈作隸。

    由此可見,所謂程邈作隸大約是對已存在的隸書作一番整理,使之進一步推廣。

    古書中的&lsquo作&rsquo者大多如此,我們也不必因此貶低程邈的功績”(《秦簡的古文字學考察》,載《雲夢秦簡研究》第336&mdash337頁)。

    這種評價可謂公允。

     [62]有人認為“書同文”并非統一文字,而是統一政府的公文程式(見譚世保《秦始皇“車同軌,書同文”新評》,載《中山大學學報》1980年第4期)。

    首先,這種說法找不出文獻上的根據,而據《說文解字·叙》雲:“七國時,言語異聲,文字異形,始皇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罷其不與秦文合者。

    ”《漢書·藝文志》雲:“蒼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曆六章者,車府令趙高所作也,博學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

    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體複頗異,所謂秦篆者也,是時始造隸書矣。

    起于官獄多事,苟趨省易,施之于徒隸者也。

    ”《太平廣記》卷206《書斷》雲:“小篆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增損大篆,謂之小篆,亦曰秦篆。

    ”又“八分者,秦時上谷人王次仲所作也,始皇得次仲文,簡略,赴急疾之用,甚喜,遣使召之”。

    這些記載都是一緻的,而考古資料則又進一步證明了上述記載的可靠性。

    如“秦以似皇字,改為罪”(《說文解字》段玉裁注)。

    《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罪即寫作】字。

    許多論文都對此加以闡述,毋庸贅述。

     [63]修馳道的時間,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為“二十七年”,但《史記·六國年表》載為“二十八年”。

    大約最早開始修的時間為二十七年,大規模動工時為二十八年。

     [64]韓非是先秦法家之集大成者。

    秦始皇對韓非崇拜,他曾說:“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

    所以韓非的法家思想對秦始皇有直接影響。

    郭沫若在《十批判書》中指出:“韓非雖然身死于秦,但他的學說實為秦所采用,李斯、姚賈、秦始皇、秦二世實際上都是他的高足弟子。

    秦始皇底作風,除掉迷信方士,妄圖長生以外,沒有一樣不是按照韓非底法術行事的,焚書坑儒底兩項大德政,正好是一對鐵證。

    焚書本出于李斯拟議,其議辭和令文,不僅精神是采自韓非,連字句都有好些是雷同的。

    ”(《韓非子的批判》)李斯的焚書議原文是這樣的: 古者天下散亂,莫之能一,是以諸侯并作,語皆道古以害今,飾虛言以亂實,人善其所私學,以非上之所建立。

    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

    私學而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

    入則心非,出則巷議,誇主以為名,異取以為高,率群下以造謗。

    如此弗禁,則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

    禁之便。

    (《史記·秦始皇本紀》)郭沫若指出:“這差不多完全是《詭使》《六反》諸篇底提要,而禁令底八條&hellip&hellip除掉第七項之外,不更全部是&lsquo無簡書之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rsquo底擴充嗎。

    ”(《十批判書》第391至392頁,新文藝出版社1952年版)郭沫若的論斷足以說明秦始皇焚書之舉同他的法家思想之關系。

     [65]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hellip&hellip齊人徐巿等上書,言海中有三神山,名曰蓬萊、方丈、瀛洲,仙人居之。

    請得齋戒,與童男女求之。

    于是遣徐巿發童男女數千人,入海求仙人。

    ”(此事記于秦始皇本紀廿八年下)徐巿去後結果如何?在這裡沒有記載。

    僅《史記正義》引《括地志》雲:“亶洲在東海中秦始皇使徐福将童男女入海求仙人,止在此洲,共數萬家,至今洲上有至會稽市易者。

    吳人《外國圖》雲:&lsquo亶洲去琅邪萬裡。

    &rsquo”可見,徐巿所率領的童男女确實在這時已出海,并在亶洲居住。

    但徐巿本人并未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逃亡。

    因為,當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始皇最後一次出巡“并海上,北至琅邪”時,《史記·秦始皇本紀》還記載“方士徐巿等入海求神藥,數歲不得,費多,恐遣”,乃騙秦始皇入海射大魚。

    可見,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徐巿并未逃走,始皇坑儒也未連及他。

    徐巿的逃走是在始皇三十七年以後,見本章第五節。

     [66]秦始皇所坑的四百六十人,是儒生還是方士?曆來有不同看法。

    從引起秦始皇下令殺人的過程來看,應當是方士,與儒生無關。

    但是《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有扶蘇說“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

    這就證明在被殺的“諸生”中至少有一部分是“誦法孔子”的儒生。

    否認秦始皇坑的人中有儒生也是不尊重事實的。

    應當說,在被坑的“諸生”中有方士,也有儒生。

    當然,秦始皇坑殺儒生,并不等于摒棄儒學。

    他雖崇尚法家,但對于儒學中适合自己統治需要的部分還是極力提倡的。

    同樣,對肯為秦王朝政權服務的儒生,秦始皇也并未殺掉。

    在秦博士中就有不少有名可考的儒生,有的到漢代還活着。

    陳勝、吳廣起義時,秦二世還召集儒生詢問對策。

    可見,儒生在秦王朝并未受到歧視。

    秦始皇所殺掉的是咒罵他的儒生,并不能因此而斷定他同“儒家作堅決鬥争”。

    同樣,也不能因他繼續利用儒生、儒學,而根本否認秦始皇曾坑過儒生。

    以偏概全的論證方法是求不到真理的。

    本來,儒、法兩家學派對統治來說都是工具,哪一家有利于鞏固統治就利用哪一家,秦始皇固然崇信法家,但也不妨利用儒家。

    儒、法兩家在秦始皇一人身上,并沒有“你死我活的鬥争”。

    隻是有多少、主次之分而已。

     關于坑儒的情況還有另一種說法,現附錄于此:秦既焚書,恐天下不從所改更法,而諸生到者拜為郎。

    前後七百人。

    乃密種瓜于骊山陵谷中溫處。

    瓜實成,诏博士諸生說之,人言不同。

    乃令就視。

    為伏機。

    諸生賢儒皆至焉,方相難不決,因發機,從上填之以土。

    皆壓,終乃無聲也。

    (《史記·儒林列傳》《正義》引)衛宏(《诏定古文尚書序》)《文獻通考》中《學校考》把這一記載與《史記》中的記載當作兩回事叙述:“始皇使禦吏案問諸生,轉相告引,至殺四百六十餘人。

    又令各種瓜骊山,實生,命博士諸生就視。

    為伏機,殺七百餘人。

    二世時,又以陳勝起,召博士諸生議,坐以非所宜言者,又殺數十人。

    ”以上兩條資料雖晚出,亦可為旁證,故附于此。

     [67]郭沫若同志對秦始皇相貌的特點曾做過醫學上的分析,非常精彩,現轉錄如下: &hellip&hellip這所說的前四項都是生理上的殘缺;特别是“摯鳥膺”現今醫學上所說的雞胸,是軟骨症的一種特征。

    “蜂準”應該就是馬鞍鼻,“豺聲”是表明有氣管炎。

    軟骨症患者,骨的發育反常,故爾胸形鼻形都呈變異,而氣管炎或氣管枝炎是經常并發的,有了這三種征候參驗起來,軟骨症的診斷是毫無問題的。

    (《十批判書·呂不韋與秦王政的批判》)在“追憶”中郭沫若又寫道:“《史記·秦始皇本紀》言:&lsquo秦王為人蜂準,長目、摯鳥膺,豺聲&rsquo。

    長目餘曩疑讀為張目,然觀蜂、鳥、豺等均動物名,長疑馬字之誤方能為類。

    &lsquo馬目&rsquo亦形容其眼球突出之病态也。

    ”郭沫若以其豐富的想象和醫學知識“确診”秦始皇為軟骨病,并由此而指出其“少恩而虎狼心”的生理原因,确是一種有意思的見解。

    隻是根據尚略嫌欠缺。

    尉缭既非醫生又未負責給秦始皇診斷,這裡所說的話明顯是咒罵秦始皇的,何以證明這些形容沒有誇張或歪曲的成分呢? [68]關于阿房宮記載,諸書頗不一緻:據《三輔黃圖》:“阿房宮,亦曰阿城,惠文王造。

    宮未成而亡。

    始皇廣其宮,規恢三百餘裡,離宮别館,彌山跨谷,辇道相屬。

    閣道通骊山八十餘裡,表南山之巅以為阙,絡樊川以為池。

    ”這裡所說的阿房宮“三百餘裡”。

    但《史記·秦始皇本紀》又說:“&hellip&hellip乃營作朝宮渭南上林苑中。

    先作前殿阿房,東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hellip&hellip”這裡說“阿房”隻是朝宮的前殿。

    又《水經·渭水注》引《關中記》雲:“阿房前殿在長安西南二十裡,殿東西千步,南北三百步,庭中受萬人。

    ”這裡明确說的是“阿房殿”。

    清人楊守敬就曾指出:“《漢書·賈山傳》:東西五裡,南北千步。

    張守節引《三輔舊事》:東西三裡,南北五百步,庭中可受萬人。

    《長安志》引可受十萬人,諸說皆與《關中記》殊。

    蓋規度恢宏,傳聞異辭也。

    ”觀上述諸說,朝宮之前殿應為阿房宮,但也可稱朝宮為阿房宮,因此後世将二者混淆不清。

     又,關于阿房宮名稱來源也有不同記載。

    《史記正義》引顔師古注:“阿,近也,以其去鹹陽近,且号阿房。

    ”《三輔黃圖》雲:“阿房未成,欲更擇令名名之,作宮阿基旁,故天下謂之阿房宮。

    ”從以上兩種記載中可證明:“阿房”并非正式宮名,這是可以肯定的。

     [69]最近在秦始皇陵西側1600米處的趙背戶村附近,發現為秦始皇修陵而死的刑徒墓七十多座。

    從已清理的三十座來看,葬者絕大多數是男性青壯年,沒有棺椁和随葬品,他們蜷曲着肢體,有的還呈掙紮狀,有的還受過傷。

    墓地出土的殘瓦中有十八件刻有文字,記載着死者的姓名、籍貫和所受罪刑,因此可斷他們是罪犯和奴隸,是從原來東方六國征發來服役抵罪的(見《中國新聞》,轉引自《中國曆史學年鑒》1982年)。

    像類似的刑徒墓到底有多少,目前尚無法弄清。

    僅從這些實物資料中,就可看到秦代徭役和刑法給人民帶來了多大的災難。

     [70]過去有些學者認為,“支那”或“China”源于“秦”字,是由于秦始皇逐匈奴,而使秦名遠揚域外,如薛福成說:“歐洲各國,其稱中國之名;英曰采依那,法曰細那,意曰期納,德曰赫依納,拉丁之名則曰西奈。

    問其何義,則皆秦之音譯&hellip&hellip揆其由來,當由始皇逐匈奴,威震殊俗,匈奴之流徙極遠者,往往至今歐洲北土&hellip&hellip彼等稱中國為秦,歐洲諸國亦相沿之而不改也。

    ”(《出使日記》)這裡說是由始皇逼匈奴遠徙之後才使“秦”的名聲傳出去的,顯然太晚,也無法解釋早在公元前4、5世紀就已在古波斯文獻弗爾瓦丁神贊美詩中出現的“賽尼”一詞,和古希伯來人聖經《舊約·以賽亞書》中的“希尼”(秦)國。

    因此,合理的推測,當是在春秋時期秦穆公伐“西戎”時,“戎、狄”的向西流徙,将秦的影響帶向西方。

    關于這個問題,筆者已有專論說明(見拙作《論秦穆公》,載《人文雜志》1980年6期)。

    以“秦”(China,支那)作為中國的稱呼應始于此時。

    但秦王朝成立以後加深了秦的影響。

    這應是無疑問的。

    近來還有人别出心裁,妄圖否認“支那”為“秦”的譯音,而言“支那”乃“荊”之對音,從而斷言“支那”一詞的産生是由楚國強大所緻(蘇仲湘《論“支那”一詞起源與荊的曆史和文化》,《曆史研究》1979年4期),這種論斷是站不住腳的。

    筆者已另有專論駁斥(見《“支那”稱謂源于秦還是楚》,載《人文雜志》1981年第6期),不贅述。

     [71]秦始皇所登臨之碣石在今河北秦皇島至北戴河之間,近人黃盛璋氏已有考證,見本書第一章注。

    在中國古籍中出現“碣石”之名的很多,所以往往被人們錯認。

    最近,譚其骧先生新著《論“五藏山經”的地域範圍》中有一節專門論證各書中所記“碣石”今地,可視為對這一問題的總結性研究成果(當然,譚先生此文主要目的不在這裡)。

    其中指出:“見于古籍記載的碣石山有好幾個。

    《禹貢》冀州,導山和北山經三處所見碣石實各有所指”并非“同指渤海北岸秦皇漢武所登的碣石,即《禹貢》導山的碣石”等論斷皆是十分精辟的。

    此論文目前尚未在國内刊物上發表,蒙譚先生親自将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之印刷文稿(OutprintfromExplorationsintheHistoryofScienceandTechnologyinChina)寄贈,筆者借此機會向譚先生表示感謝。

     [72]《史記·秦始皇本紀》原文為“自琅邪北至榮成山”。

    《正義》注雲“即成山也,在萊州”這是指“成”而言,“榮”實乃“勞”之誤,即勞山,在今山東省東端。

    因此,“榮成山”應為“勞成山”,即“勞山”和“成山”。

    章巽著《秦帝國的主要交通線》(載《學術月刊》1957年第2期)對此有詳确考證,不贅述。

    另,本書所述秦始皇幾次出巡路線,主要根據章巽的《秦帝國的主要交通線》一文,未一一注出,特此說明。

     [73]關于徐巿走後的下落,以前曾流傳許多傳說,有的說他率領三千童男童女到達日本從此定居下來,成為日本人。

    類似的傳說在日本也很多。

    據日本學者大庭脩著《圖說中國の曆史》2《秦漢帝國の威容》中記載: &hellip&hellip在秦漢時代中日兩國不僅有物品的交流,也不僅有倭人到中國去,而且相互的往來、有秦朝、漢朝的人到日本來。

    有這樣的一句成語:“在春天的海裡,像徐福的船那樣航行”。

    這裡就提到傳說中的徐福。

    他是山東人,據《史記》記載:徐福是一個具有神仙思想的方士,當他得知始皇帝希望長生不死時,就于公元前二一九年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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