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新”朝的出現和王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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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發布的上述關于“王田”和“私屬”的诏令,是有從社會危機中找尋一條出路的願望的。
“改制”的目的在于企圖通過恢複古代的井田制,和改變奴婢地位,以制止日益劇烈的土地兼并,并解決奴婢不斷增加的問題。
史學界對其“王田”制度是否曾經實施過,多持否定态度;認為《漢書·王莽傳》中找不到實行“王田”的記載。
但近人陳直據文物資料考證,認為“王莽王田制度,從莽傳來看,是未實行,從古物材料來研究,是已實行一部分。
莽制變更太速,時期太短,所以史家記不勝記”(見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第477頁)。
陳直認為“王田”制已部分實行的根據是漢簡和漢印中有“間田”字樣,而不實行“王田”是不可能有“間田”的。
[238]按王國維《觀堂集林》卷14《敦煌漢簡跋》九亦雲“郡縣未封之地,皆間田也”。
《禮·王制》雲:“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諸侯之有功者,取間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于間田。
”是間田即為國家之公田也。
莽名天下田為王田,過去為公田者,勢必轉而為朝廷之王田也。
盡管“王田”制在王莽的诏令下開始推行,但其根本不能解決當時的土地問題,也是十分明顯的。
這是由于王莽雖然認識了當時社會經濟的嚴重性,并正确地揭露了矛盾的真相,但他企圖以恢複井田制的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無異于南轅北轍。
這是因為,井田制是建立在以下兩個前提條件之上的:一是這種土地制度是為了以勞動的自然形态(即勞役地租)來進行剝削而形成的;二是必須進行計口授田。
這兩個條件隻有在土地國有的奴隸制時代才有可能存在。
而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早在戰國以後就已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經過秦、西漢二百餘年的發展,土地私有已成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擁有土地的不僅有地主、富豪,而且有廣大的自耕農民。
而封建的土地私有代替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則是曆史的進步,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
因此,王莽宣布實行“王田”不僅遭到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的反對,也遭到廣大的小土地所有者的抵制。
把這種已廢除數百年的制度恢複起來,是根本違反經濟規律的,也是不得人心的。
此外,在“王田”诏令中又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這種空洞的改革方案,也隻能在極個别的地方部分實行,而在大部分地區是不能推廣的。
正如此令下後中郎區博所說的:“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從。
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迄今海内未厭其敝。
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迹,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
”(《漢書·王莽傳》中)。
至于王莽所宣布的奴婢政策,更屬無法實現之空言。
因為造成大量奴婢出現的是廣大農民貧困破産,封建政府無法制止農民破産,隻是禁止買賣奴婢,當然解決不了問題。
元帝時賈捐之就指出過:“民衆久困,連年流離,離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
人情莫親父母,莫樂夫婦,至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可見其問題的嚴重性。
所以,王莽的诏令宣布以後,不僅未能禁止土地和奴婢的買賣,而且遭到“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漢書·王莽傳》中)的反對。
于是王莽不得不于始建國四年(12年)即诏令發布後的第三年,宣布取消:“諸名食王田皆得以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漢書·王莽傳》中)。
三 五均賒貸和“六筦” 始建國二年(10年)二月,王莽又下令“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漢書·食貨志》),同時“初設六筦之令”(《漢書·王莽傳》)。
這是王莽企圖控制經濟的重要措施。
五均賒貸的内容 五均、賒貸即平抑物價和向民衆貸款,這也是根據儒家經典提出來的。
據《漢書·食貨志》記王莽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鄧展注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lsquo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漢書·食貨志》)國師公劉歆也曾給王莽上疏:周代有“泉府”之官“收不讐,與欲得”,即由官方負責收買市場上賣不出去的物品,而市場上之緊俏商品,由官方供應之。
這是符合《周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的道理的。
王莽即依照儒家經典記載的古制,實行“五均”。
其具體辦法是:“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hellip&hellip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hellip&hellip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
衆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而不讐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
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
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漢書·食貨志》)根據上述記載,這“五均”的内容是: (一)在長安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等城市,設五均官。
長安分東西市,設令,各市有長,令和長皆兼五均司市,稱為“五均司市師”。
(二)各城市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三)工商各業,按其經營向市中申報,錢府按時向他們征稅。
(四)各司市在每季度的第二個月評定出各種物價之法定價格。
五谷布帛等物,人民如有賣不出的,五均司市師可按法定價錢收買。
如果某種物品市價高于官價,政府就将所控制之物資出售,以平抑物價,如果市價低于官價,則聽人民自由交易。
從上述内容來看,王莽實行的“五均”頗似漢武帝時實行的均輸、平準法。
實際上,王莽在宣布“五均”令時也一定将均輸、平準法融入在内。
因為武帝時所行的均輸、平準,雖出現許多弊病,但畢竟對朝廷控制物價、增加國庫收入起到一定作用。
這對王莽定會有一定吸引力的。
賒貸的具體辦法是:“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
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
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産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漢書·食貨志》)其要點是:(一)人民若因祭祀喪事等無錢可向政府賒貸。
政府以錢府之收入借貸之,不取利息,但歸款期限因祭祀而貸款者不得超過十天,因喪事者不得超過三月。
這一條是根據漢人重視喪祭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按漢人因重視喪祭之事,貧苦之民亦常借貸以治喪祭。
所以有此規定。
(二)因生産需款也可借貸。
年收利不超過十分之一。
在《漢書·王莽傳》中記載此事時,則曰:“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月百三。
”這裡講的是收百分之三的利息,與《漢書·食貨志》記載不同,或許因各地不同,或許十分之一是最高息率,而低時收月息隻有百分之三。
如果認真研究,賒貸仍是根據《周禮》制定出來的。
“《周禮》泉府之職曰:&lsquo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凡人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rsquo。
”(《漢書·王莽傳》師古曰)不論賒貸之法是否模仿古制,王莽的最初用意,還是不錯的。
“六筦”的實施 在實行五均賒貸的同時,王莽也“初設六筦之令”(《漢書·王莽傳》中)。
按“筦”即“管”。
就是由朝廷管理的六種經濟事業,即:酒、鹽、鐵專賣,銅冶錢布由官家鑄造,名山大澤由官家管理,加之五均賒貸,共六種。
這六種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事業全由國家統制,或課以重稅,或由國家專賣。
“命縣官沽酒,賣鹽鐵器,鑄錢,諸采取名山大澤衆物者稅之”(《漢書·王莽傳》中)。
這六種事業由朝廷管理,以防商人把持,投機牟利。
其實,這種統制,專營的辦法也并非自王莽始,西漢時代就曾實行過各種專賣的制度。
如酒,在武帝時曾實行榷酤法,禁民酤釀,由政府統一經營。
昭帝元始六年(前81年)罷榷酤官,準民間賣酒,但限價每升四錢。
王莽時實行的酒類專營也是禁止民間制造,其具體辦法是: 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讐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價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
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漢書·食貨志》) 這一政策的要點是:由官府釀酒、賣酒。
以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酒母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而以月之初一之時,三斛米曲之價三分之一,作為一斛米價之标準,除米及酒母本價之外,将所得盈利中百分之七十入官,百分之三十作為糟漿、薪炭及人工費用。
對鹽鐵的管制,史籍未詳刊載,但漢武帝時亦曾實行鹽、鐵官營,而結果利少弊多,官府所售之鐵器價貴、質次割草不痛,王莽時重蹈覆轍,其結果不難推知。
對名山大澤及百業的管理,其範圍更廣: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漢書·食貨志》) 這就是說,舉凡養蠶、紡織、縫補、工匠、醫生、巫、蔔、樵夫、漁民、獵戶及一切商賈,一律要向官府呈報個人之收入,而除本金以外,以赢利的十分之一繳官府,有不報或上報不實者,财産盡沒收,本人罰一年之勞役。
由此可見,所謂“六筦”,實際是把所有經濟部門都要控制在政府手中。
這是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包的統制經濟和專賣政策。
五均賒貸和“六筦”的失敗 五均賒貸,及“六筦”是王莽改制在經濟方面的重要措施。
從當時實際情況來看,可稱得上是一場改革,也是對症下藥、有的放矢的:五均在于平抑物價,杜絕奸商投機、居奇、壟斷物價;賒貸的目的是為了打擊商人地主和高利貸,而“六筦”的總目标就是由封建政府對經濟實行有效的控制。
但是,不論王莽的主觀願望如何,五均賒貸及“六筦”政策同“王田”“私屬”一樣是違反經濟規律的做法。
如果說在漢武帝時中央集權較為強大的情況下,實行的均輸平準及鹽鐵專賣政策,還利弊參半的話,那麼在王莽中央集權衰落的時代推行的這一套,就隻有百弊而無一利了。
因為在私有制和封建商品經濟已經比較根深蒂固的西漢,企圖以國家強力取代私有經濟,完全用政府統制的辦法取代民間的自由貿易和商品生産,是根本辦不到的。
盡管王莽認識到當時的經濟問題的嚴重性,但他采取的方法則是從古代“先聖”“先賢”的古訓中找出路,企圖用複古的方法“改革”,其結果自然是緣木求魚,文不對題。
這是王莽的五均賒貸及“六筦”政策必然失敗的主要原因。
其次,由王莽政權的本質決定:“新”莽政權推行上述政策所依靠的都是一些富商大賈,“督五均六筦”的“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甾姓偉等”(《漢書·食貨志》),姓偉有家财五千萬,薛子仲和張長叔也均是家财千萬的富商。
他們“乘傳求利交錯天下。
因與郡縣通奸,多所空簿,府藏不實,百姓愈病&hellip&hellip奸吏猾民并侵,衆庶各不安生”(《漢書·食貨志》)。
他們趁施行這些政策之際,借機加強對人民的搜刮。
當然,王莽實行這些改革的最終目的,就是加緊對人民的搜刮,這就決定了,無法杜絕實施過程中的一切弊端,而“新”莽政權又以嚴刑酷法強力推行,以緻觸法犯禁者比比皆是。
如實行六筦後“每一筦下,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浸衆”(同上)。
但是,王莽仍不顧人民死活,繼續堅持推行。
天鳳四年(17年)又下诏重申“六筦之令”: 夫鹽,食肴之将;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
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
(《漢書·食貨志》) 由此可見:五均賒貸及“六筦”的推行,不僅未能解決豪富、地主、商人、高利貸者魚肉人民的問題,反而成為他們用以掠奪财富的新手段。
廣大人民在這些“新政”推行下所得到的隻是更沉重的負擔,和殘酷的刑罰,人民搖手觸禁,動辄受轄,就連一些大臣、官僚也不得不承認“間者國張六筦,稅山澤,妨奪民之利”(《漢書·王莽傳》中)。
所以,“新”莽的這一經濟政策,也歸于徹底失敗。
四 混亂的币制改革 在王莽的改制過程中“數改币制”(《漢書·食貨志》)對貨币數次進行改革,其目的是打擊貨币持有者,增加封建政府财政收入,但其結果則造成空前的混亂,給經濟帶來嚴重後果。
“居攝”時期的“币制改革”王莽一貫對貨币有極濃厚的興趣。
早在還未稱“真皇帝”代漢以前,他尚在“居攝”時期,就已開始對西漢長期以來流行的貨币制度進行“改革”。
居攝二年(公元7年)五月,王莽下令:在西漢原來流行的五铢錢以外“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五十,與五铢錢并行”(《漢書·王莽傳》上)。
這就是說除五铢錢繼續流通外,又另外增加三種錢:一是值五千錢的錯刀;二是值五百錢的契刀;三是值五十的大錢。
按刀币乃是戰國時流行于部分地區的貨币,秦統一中國後,曾明令取消,而以統一的币制代之,這是符合經濟發展和貨币發展規律的。
因貨币的自然發展都是由複雜趨向簡單,由繁多趨向統一,由實物而變為金屬,最後由低級金屬而變為貴金屬。
本來自秦以後貨币由半兩錢到五铢錢正是循着這一規律發展的,現在王莽卻反其道而行之,人為地使貨币複雜化。
據《漢書·食貨志》載: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這裡,也可以看出王莽改币制也是托古制而行。
《漢書·食貨志》載:“周景王時患錢輕鑄大錢&hellip&hellip文曰&lsquo寶貨&rsquo,肉好皆有周郭,以勸農澹不足,百姓蒙利焉。
”這是周代的事,王莽偏要搬到漢末,無異于刻舟求劍。
[239]四種貨币并行顯然隻能給經濟帶來混亂,但王莽卻一意孤行,以嚴刑峻法強力推行。
據文物考古資料證明,這四種錢在當時發行量相當大。
據《漢書新證》記載: 上述莽錢,關中地帶,出土不絕,契刀應作栔刀,一刀直五千,應作一刀平五千,此為漢書傳寫之誤字。
清代治古泉學者言之已詳。
大泉五十與五铢大小相等,錢邊較五铢為寬,志文所稱重十二铢,已合半兩,與實際情況不符,殆約略言之。
契刀用公分來計算,大者七·三厘,小者七·一厘。
錯刀均七·三厘。
張衡四愁詩雲“美人贈我金錯刀”,即指此刀而言,足證在東漢時已甚珍視。
此外還有鑄“五铢一泉”一種,大如小泉直一,隻見錢範,未見實物(見《關中秦漢陶錄》卷4)。
其價值當一錢,所以形制特小。
又有小五铢一種,亦疑為王莽居攝時所造。
(見該書178頁) 按《漢書新證》的作者陳直所見,均系20世紀40、50年代流傳于民間者。
近二千年後尚有如此多的實物流傳,可見當時鑄造數量之多。
至于王莽所造之貨币形式,真是千姿百态,形象各異,如大錢五十“此錢有數種,有對文者,有穿上一星者,有泉字諸畫并方者”(《漢書補注》引沈欽韓注曰:《泉志》張台曰),“大小不一,字體各異(《曆代古錢圖說》)。
而契刀五百,其形似刀&lsquo契刀二字&rsquo在柄,長二寸,字并陽識”(錢玷《款識考》)。
錯刀則長二寸,環文:上曰一,下曰刀,字陷,以金填之,與面平。
柄文曰平五千,陽識。
以上各種貨币圖形均可在《曆代古錢圖說》及《古錢大辭典》等書中看到。
各種不同币值,不同形式的貨币同時在市場上流通,其繁雜、混亂之情形是不難想象的。
因為王莽所造的新币質量低劣,遠不足貨币所定之值,政府就用這種劣質錢兌取人民手中之五铢錢,以剝削人民。
因此,百姓對“新”莽的貨币表示不信任,拒絕使用,王莽就用嚴酷的刑法強制推行,《漢書·王莽傳》雲: 時百姓便安漢五铢錢,以莽錢大小兩行難知,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錢市買。
訛言大錢當罷,莫肯挾。
莽患之,複下書:“諸挾五铢錢,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
”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居攝時期王莽實行的“币制改革”,結果是使“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但是,他并未接受教訓,反而在代漢之後更加大規模地進行币制“改革”。
“寶貨五品”的出籠 在嚴峻的事實面前,王莽并未稍加清醒,反而更加執迷不悟,狂想不斷升級,在當上“真皇帝”之後,他又進行了币制改革,結果使貨币混亂得一塌糊塗,終至不可收拾。
始建國元年(公元6年)王莽代漢不久就下诏:罷契刀、錯刀和五铢錢,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與以前使用的“大錢五十”并行。
這次改币制同以往一樣,并不是從經濟發展需要出發的,而是根據一個十分荒唐的理由:因王莽的帝位是從劉姓的漢王朝那裡奪來的,而劉字為卯、金、刀三字組成(“劉”),所以他對卯、金、刀這三個字懷有極大的恐懼。
錯刀、契刀像是懸在他頭上的一把刀,五铢錢為漢朝通用貨币,在他看來這些貨币都有漢朝劉姓的陰影,必須使它們早日絕迹。
因此,不僅限于貨币,就連當時人佩帶的“剛卯”[240]也在禁止之列。
這種近似夢呓的話,卻是以冠
“改制”的目的在于企圖通過恢複古代的井田制,和改變奴婢地位,以制止日益劇烈的土地兼并,并解決奴婢不斷增加的問題。
史學界對其“王田”制度是否曾經實施過,多持否定态度;認為《漢書·王莽傳》中找不到實行“王田”的記載。
但近人陳直據文物資料考證,認為“王莽王田制度,從莽傳來看,是未實行,從古物材料來研究,是已實行一部分。
莽制變更太速,時期太短,所以史家記不勝記”(見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第477頁)。
陳直認為“王田”制已部分實行的根據是漢簡和漢印中有“間田”字樣,而不實行“王田”是不可能有“間田”的。
[238]按王國維《觀堂集林》卷14《敦煌漢簡跋》九亦雲“郡縣未封之地,皆間田也”。
《禮·王制》雲:“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間田,諸侯之有功者,取間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于間田。
”是間田即為國家之公田也。
莽名天下田為王田,過去為公田者,勢必轉而為朝廷之王田也。
盡管“王田”制在王莽的诏令下開始推行,但其根本不能解決當時的土地問題,也是十分明顯的。
這是由于王莽雖然認識了當時社會經濟的嚴重性,并正确地揭露了矛盾的真相,但他企圖以恢複井田制的辦法解決這個問題,無異于南轅北轍。
這是因為,井田制是建立在以下兩個前提條件之上的:一是這種土地制度是為了以勞動的自然形态(即勞役地租)來進行剝削而形成的;二是必須進行計口授田。
這兩個條件隻有在土地國有的奴隸制時代才有可能存在。
而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早在戰國以後就已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經過秦、西漢二百餘年的發展,土地私有已成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擁有土地的不僅有地主、富豪,而且有廣大的自耕農民。
而封建的土地私有代替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則是曆史的進步,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
因此,王莽宣布實行“王田”不僅遭到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的反對,也遭到廣大的小土地所有者的抵制。
把這種已廢除數百年的制度恢複起來,是根本違反經濟規律的,也是不得人心的。
此外,在“王田”诏令中又沒有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這種空洞的改革方案,也隻能在極個别的地方部分實行,而在大部分地區是不能推廣的。
正如此令下後中郎區博所說的:“井田雖聖王法,其廢久矣。
周道既衰,而民不從。
秦知順民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迄今海内未厭其敝。
今欲違民心,追複千載絕迹,雖堯舜複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
”(《漢書·王莽傳》中)。
至于王莽所宣布的奴婢政策,更屬無法實現之空言。
因為造成大量奴婢出現的是廣大農民貧困破産,封建政府無法制止農民破産,隻是禁止買賣奴婢,當然解決不了問題。
元帝時賈捐之就指出過:“民衆久困,連年流離,離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
人情莫親父母,莫樂夫婦,至嫁妻賣子,法不能禁,義不能止。
”(《漢書·嚴朱吾丘主父徐嚴終王賈傳》)可見其問題的嚴重性。
所以,王莽的诏令宣布以後,不僅未能禁止土地和奴婢的買賣,而且遭到“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民”(《漢書·王莽傳》中)的反對。
于是王莽不得不于始建國四年(12年)即诏令發布後的第三年,宣布取消:“諸名食王田皆得以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漢書·王莽傳》中)。
三 五均賒貸和“六筦” 始建國二年(10年)二月,王莽又下令“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漢書·食貨志》),同時“初設六筦之令”(《漢書·王莽傳》)。
這是王莽企圖控制經濟的重要措施。
五均賒貸的内容 五均、賒貸即平抑物價和向民衆貸款,這也是根據儒家經典提出來的。
據《漢書·食貨志》記王莽诏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
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衆庶,抑并兼也。
”鄧展注曰:“《樂語》《樂元語》河間王所傳,道五均事。
”臣瓒曰:“其文雲:&lsquo天子取諸侯之土以立五均,則市無二賈,四民常均,強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貧,則公家有餘恩及小民矣。
”(《漢書·食貨志》)國師公劉歆也曾給王莽上疏:周代有“泉府”之官“收不讐,與欲得”,即由官方負責收買市場上賣不出去的物品,而市場上之緊俏商品,由官方供應之。
這是符合《周易》所謂“理财正辭,禁民為非”的道理的。
王莽即依照儒家經典記載的古制,實行“五均”。
其具體辦法是:“于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師&hellip&hellip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hellip&hellip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
衆民賣買五谷布帛絲綿之物,周于民而不讐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
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
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
”(《漢書·食貨志》)根據上述記載,這“五均”的内容是: (一)在長安及洛陽、邯鄲、臨甾、宛、成都等城市,設五均官。
長安分東西市,設令,各市有長,令和長皆兼五均司市,稱為“五均司市師”。
(二)各城市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
(三)工商各業,按其經營向市中申報,錢府按時向他們征稅。
(四)各司市在每季度的第二個月評定出各種物價之法定價格。
五谷布帛等物,人民如有賣不出的,五均司市師可按法定價錢收買。
如果某種物品市價高于官價,政府就将所控制之物資出售,以平抑物價,如果市價低于官價,則聽人民自由交易。
從上述内容來看,王莽實行的“五均”頗似漢武帝時實行的均輸、平準法。
實際上,王莽在宣布“五均”令時也一定将均輸、平準法融入在内。
因為武帝時所行的均輸、平準,雖出現許多弊病,但畢竟對朝廷控制物價、增加國庫收入起到一定作用。
這對王莽定會有一定吸引力的。
賒貸的具體辦法是:“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
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
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産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漢書·食貨志》)其要點是:(一)人民若因祭祀喪事等無錢可向政府賒貸。
政府以錢府之收入借貸之,不取利息,但歸款期限因祭祀而貸款者不得超過十天,因喪事者不得超過三月。
這一條是根據漢人重視喪祭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按漢人因重視喪祭之事,貧苦之民亦常借貸以治喪祭。
所以有此規定。
(二)因生産需款也可借貸。
年收利不超過十分之一。
在《漢書·王莽傳》中記載此事時,則曰:“又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月百三。
”這裡講的是收百分之三的利息,與《漢書·食貨志》記載不同,或許因各地不同,或許十分之一是最高息率,而低時收月息隻有百分之三。
如果認真研究,賒貸仍是根據《周禮》制定出來的。
“《周禮》泉府之職曰:&lsquo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
凡人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rsquo。
”(《漢書·王莽傳》師古曰)不論賒貸之法是否模仿古制,王莽的最初用意,還是不錯的。
“六筦”的實施 在實行五均賒貸的同時,王莽也“初設六筦之令”(《漢書·王莽傳》中)。
按“筦”即“管”。
就是由朝廷管理的六種經濟事業,即:酒、鹽、鐵專賣,銅冶錢布由官家鑄造,名山大澤由官家管理,加之五均賒貸,共六種。
這六種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事業全由國家統制,或課以重稅,或由國家專賣。
“命縣官沽酒,賣鹽鐵器,鑄錢,諸采取名山大澤衆物者稅之”(《漢書·王莽傳》中)。
這六種事業由朝廷管理,以防商人把持,投機牟利。
其實,這種統制,專營的辦法也并非自王莽始,西漢時代就曾實行過各種專賣的制度。
如酒,在武帝時曾實行榷酤法,禁民酤釀,由政府統一經營。
昭帝元始六年(前81年)罷榷酤官,準民間賣酒,但限價每升四錢。
王莽時實行的酒類專營也是禁止民間制造,其具體辦法是: 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讐五十釀為準。
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
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計其價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
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醩酨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漢書·食貨志》) 這一政策的要點是:由官府釀酒、賣酒。
以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酒母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而以月之初一之時,三斛米曲之價三分之一,作為一斛米價之标準,除米及酒母本價之外,将所得盈利中百分之七十入官,百分之三十作為糟漿、薪炭及人工費用。
對鹽鐵的管制,史籍未詳刊載,但漢武帝時亦曾實行鹽、鐵官營,而結果利少弊多,官府所售之鐵器價貴、質次割草不痛,王莽時重蹈覆轍,其結果不難推知。
對名山大澤及百業的管理,其範圍更廣: 諸取衆物鳥獸魚鼈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嫔婦桑蠶織纴紡績補縫,工匠醫巫蔔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肆列裡區谒舍,皆各自占所為于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
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漢書·食貨志》) 這就是說,舉凡養蠶、紡織、縫補、工匠、醫生、巫、蔔、樵夫、漁民、獵戶及一切商賈,一律要向官府呈報個人之收入,而除本金以外,以赢利的十分之一繳官府,有不報或上報不實者,财産盡沒收,本人罰一年之勞役。
由此可見,所謂“六筦”,實際是把所有經濟部門都要控制在政府手中。
這是一個龐大的、無所不包的統制經濟和專賣政策。
五均賒貸和“六筦”的失敗 五均賒貸,及“六筦”是王莽改制在經濟方面的重要措施。
從當時實際情況來看,可稱得上是一場改革,也是對症下藥、有的放矢的:五均在于平抑物價,杜絕奸商投機、居奇、壟斷物價;賒貸的目的是為了打擊商人地主和高利貸,而“六筦”的總目标就是由封建政府對經濟實行有效的控制。
但是,不論王莽的主觀願望如何,五均賒貸及“六筦”政策同“王田”“私屬”一樣是違反經濟規律的做法。
如果說在漢武帝時中央集權較為強大的情況下,實行的均輸平準及鹽鐵專賣政策,還利弊參半的話,那麼在王莽中央集權衰落的時代推行的這一套,就隻有百弊而無一利了。
因為在私有制和封建商品經濟已經比較根深蒂固的西漢,企圖以國家強力取代私有經濟,完全用政府統制的辦法取代民間的自由貿易和商品生産,是根本辦不到的。
盡管王莽認識到當時的經濟問題的嚴重性,但他采取的方法則是從古代“先聖”“先賢”的古訓中找出路,企圖用複古的方法“改革”,其結果自然是緣木求魚,文不對題。
這是王莽的五均賒貸及“六筦”政策必然失敗的主要原因。
其次,由王莽政權的本質決定:“新”莽政權推行上述政策所依靠的都是一些富商大賈,“督五均六筦”的“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甾姓偉等”(《漢書·食貨志》),姓偉有家财五千萬,薛子仲和張長叔也均是家财千萬的富商。
他們“乘傳求利交錯天下。
因與郡縣通奸,多所空簿,府藏不實,百姓愈病&hellip&hellip奸吏猾民并侵,衆庶各不安生”(《漢書·食貨志》)。
他們趁施行這些政策之際,借機加強對人民的搜刮。
當然,王莽實行這些改革的最終目的,就是加緊對人民的搜刮,這就決定了,無法杜絕實施過程中的一切弊端,而“新”莽政權又以嚴刑酷法強力推行,以緻觸法犯禁者比比皆是。
如實行六筦後“每一筦下,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吏民抵罪者浸衆”(同上)。
但是,王莽仍不顧人民死活,繼續堅持推行。
天鳳四年(17年)又下诏重申“六筦之令”: 夫鹽,食肴之将;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藏;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
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
(《漢書·食貨志》) 由此可見:五均賒貸及“六筦”的推行,不僅未能解決豪富、地主、商人、高利貸者魚肉人民的問題,反而成為他們用以掠奪财富的新手段。
廣大人民在這些“新政”推行下所得到的隻是更沉重的負擔,和殘酷的刑罰,人民搖手觸禁,動辄受轄,就連一些大臣、官僚也不得不承認“間者國張六筦,稅山澤,妨奪民之利”(《漢書·王莽傳》中)。
所以,“新”莽的這一經濟政策,也歸于徹底失敗。
四 混亂的币制改革 在王莽的改制過程中“數改币制”(《漢書·食貨志》)對貨币數次進行改革,其目的是打擊貨币持有者,增加封建政府财政收入,但其結果則造成空前的混亂,給經濟帶來嚴重後果。
“居攝”時期的“币制改革”王莽一貫對貨币有極濃厚的興趣。
早在還未稱“真皇帝”代漢以前,他尚在“居攝”時期,就已開始對西漢長期以來流行的貨币制度進行“改革”。
居攝二年(公元7年)五月,王莽下令:在西漢原來流行的五铢錢以外“更造貨:錯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錢,一直五十,與五铢錢并行”(《漢書·王莽傳》上)。
這就是說除五铢錢繼續流通外,又另外增加三種錢:一是值五千錢的錯刀;二是值五百錢的契刀;三是值五十的大錢。
按刀币乃是戰國時流行于部分地區的貨币,秦統一中國後,曾明令取消,而以統一的币制代之,這是符合經濟發展和貨币發展規律的。
因貨币的自然發展都是由複雜趨向簡單,由繁多趨向統一,由實物而變為金屬,最後由低級金屬而變為貴金屬。
本來自秦以後貨币由半兩錢到五铢錢正是循着這一規律發展的,現在王莽卻反其道而行之,人為地使貨币複雜化。
據《漢書·食貨志》載: 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母相權,于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錢五十”。
又造契刀、錯刀。
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
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
與五铢錢凡四品,并行。
這裡,也可以看出王莽改币制也是托古制而行。
《漢書·食貨志》載:“周景王時患錢輕鑄大錢&hellip&hellip文曰&lsquo寶貨&rsquo,肉好皆有周郭,以勸農澹不足,百姓蒙利焉。
”這是周代的事,王莽偏要搬到漢末,無異于刻舟求劍。
[239]四種貨币并行顯然隻能給經濟帶來混亂,但王莽卻一意孤行,以嚴刑峻法強力推行。
據文物考古資料證明,這四種錢在當時發行量相當大。
據《漢書新證》記載: 上述莽錢,關中地帶,出土不絕,契刀應作栔刀,一刀直五千,應作一刀平五千,此為漢書傳寫之誤字。
清代治古泉學者言之已詳。
大泉五十與五铢大小相等,錢邊較五铢為寬,志文所稱重十二铢,已合半兩,與實際情況不符,殆約略言之。
契刀用公分來計算,大者七·三厘,小者七·一厘。
錯刀均七·三厘。
張衡四愁詩雲“美人贈我金錯刀”,即指此刀而言,足證在東漢時已甚珍視。
此外還有鑄“五铢一泉”一種,大如小泉直一,隻見錢範,未見實物(見《關中秦漢陶錄》卷4)。
其價值當一錢,所以形制特小。
又有小五铢一種,亦疑為王莽居攝時所造。
(見該書178頁) 按《漢書新證》的作者陳直所見,均系20世紀40、50年代流傳于民間者。
近二千年後尚有如此多的實物流傳,可見當時鑄造數量之多。
至于王莽所造之貨币形式,真是千姿百态,形象各異,如大錢五十“此錢有數種,有對文者,有穿上一星者,有泉字諸畫并方者”(《漢書補注》引沈欽韓注曰:《泉志》張台曰),“大小不一,字體各異(《曆代古錢圖說》)。
而契刀五百,其形似刀&lsquo契刀二字&rsquo在柄,長二寸,字并陽識”(錢玷《款識考》)。
錯刀則長二寸,環文:上曰一,下曰刀,字陷,以金填之,與面平。
柄文曰平五千,陽識。
以上各種貨币圖形均可在《曆代古錢圖說》及《古錢大辭典》等書中看到。
各種不同币值,不同形式的貨币同時在市場上流通,其繁雜、混亂之情形是不難想象的。
因為王莽所造的新币質量低劣,遠不足貨币所定之值,政府就用這種劣質錢兌取人民手中之五铢錢,以剝削人民。
因此,百姓對“新”莽的貨币表示不信任,拒絕使用,王莽就用嚴酷的刑法強制推行,《漢書·王莽傳》雲: 時百姓便安漢五铢錢,以莽錢大小兩行難知,又數變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錢市買。
訛言大錢當罷,莫肯挾。
莽患之,複下書:“諸挾五铢錢,言大錢當罷者,比非井田制,投四裔。
”于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居攝時期王莽實行的“币制改革”,結果是使“民人至涕泣于市道”。
但是,他并未接受教訓,反而在代漢之後更加大規模地進行币制“改革”。
“寶貨五品”的出籠 在嚴峻的事實面前,王莽并未稍加清醒,反而更加執迷不悟,狂想不斷升級,在當上“真皇帝”之後,他又進行了币制改革,結果使貨币混亂得一塌糊塗,終至不可收拾。
始建國元年(公元6年)王莽代漢不久就下诏:罷契刀、錯刀和五铢錢,更作小錢,徑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錢直一”,與以前使用的“大錢五十”并行。
這次改币制同以往一樣,并不是從經濟發展需要出發的,而是根據一個十分荒唐的理由:因王莽的帝位是從劉姓的漢王朝那裡奪來的,而劉字為卯、金、刀三字組成(“劉”),所以他對卯、金、刀這三個字懷有極大的恐懼。
錯刀、契刀像是懸在他頭上的一把刀,五铢錢為漢朝通用貨币,在他看來這些貨币都有漢朝劉姓的陰影,必須使它們早日絕迹。
因此,不僅限于貨币,就連當時人佩帶的“剛卯”[240]也在禁止之列。
這種近似夢呓的話,卻是以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