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新”朝的出現和王莽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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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朔應改,服色應易,改以十二月朔癸酉為始建國元年正月朔,服色配土德尚黃,犧牲應白,統尚白,等等。
這就是說:王莽之所以作天子,是承“天命”而來,即“五德”運轉中應輪到他當皇帝。
他自稱是“土”德,漢為“火”德,依土勝火的“五德”相生相勝說,所以“新”應代“漢”,王莽取代劉氏當皇帝是理所當然的了。
有了這一“理論”根據,王莽代劉氏為帝自不應視為“篡位”,而是“五德”的正常轉移。
所以,孺子嬰應依“天命”将帝位“禅讓”給王莽,而不存在征誅的問題。
如此運用“五德”學說于改朝換代,确是王莽的一大發明。
此後,中國曆史上,凡是換朝代而出于同民族的,便沒有不依照這個成例,行禅讓典禮的。
所謂征誅,隻供異民族使用罷了。
王莽固然不久失敗,但這個“心法”是長期傳下去了。
(參見顧颉剛《秦漢的方士和儒生》,群聯出版社1955年出版,第85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王莽宣揚的“五德”系統,與以前的有很大不同,仔細研究就可看出:他們說法與秦、西漢的實際并不符合。
如前所述,秦始皇建立秦王朝時,依“五行”說,宣布秦為水德,尚黑。
漢初,高祖自以為獲水德之瑞,襲秦正朔服色。
文帝時,議改土德,色尚黃,數用五。
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夏五月正式行夏曆,以正月為歲首,色尚黃,數用五。
因為以漢統治者眼光來看,秦既為水德,漢當以土德克之,才順理成章。
所以自武帝以來,漢就自稱得“土德”,并依此定服色。
這本是公認的事實。
但王莽在此卻公然聲稱漢為“火”德,而新莽則為“土”德,這是什麼原因呢? 簡單地說有兩個理由,一是王莽在诏書中說過:自己是黃帝的後代,虞帝的苗裔,依五行學說,黃帝為土德,虞帝亦為土德,自己也當然應是土德了。
二是殷、周的征誅。
鄒衍之說主“五德相勝”,要後代克伐前代。
這對于以征誅得天下的殷、周甚适用,可對于以禅讓得天下的虞、夏似不恰當。
王莽是打着受漢“禅讓”旗号當皇帝的,當然不肯采用“相勝”說。
但他自居“土”德,又如何處置漢的“土”德呢。
所以索性把漢說成“火”德,照五行學說“火生土”,漢将天下讓給“新”,自然是符合“五德”終始學說的了。
于是“五德”系統就被王莽修補、改造了。
當然,王莽時修補、改造的“五德”系統并非如此簡單。
做這件事不僅要對鄒衍的“五行”學說加以闡發、改造,還要對古史系統作出重新的安排,它也不是王莽個人能勝任的。
完成這一大業的主要是劉向、劉歆父子,這是中國政治史,也是學術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此不拟詳論。
[232] 王莽對“五德”系統的修補和改造,是他建立政權的根據,這種學說也貫穿在整個“改制”活動中。
因此是政權建設的重要内容。
統治機構和賜爵封官“新”莽政權的統治機構實際同西漢完全一樣,就連絕大多數官吏也仍襲原職。
不過,王莽為表示“新”朝與“漢”不同,曾将一大批政府機構和官名加以改稱,這一問題将在下面詳述。
王莽即皇帝位時,就依照哀章僞造的符命,封拜輔臣十一人,其中除騙子哀章因獻僞造之符命被封,和故城門令史王興、賣餅者王盛因與符命中所記之姓名偶合而被意外地封官賜爵外,其餘全系王莽以前所用的心腹大臣。
他們是: 王舜 原為太傅,左輔骠騎将軍、安陽侯 “新”莽時封為太師、安新公 平晏 原為大司徒,就德公 “新”莽時封為太傅,就新公 劉歆 原為少阿羲和京兆尹、紅休侯 “新”莽時封為國師、嘉新公 哀章 原為騙子無賴,梓潼人,因僞造金匮圖、金策書,而助王莽當皇帝 “新”莽時封為國将,美新公 以上四人被稱為“四輔”。
甄邯 原為太保後承、承陽侯 “新”莽時封為大司馬、承新公 王尋 平帝時為副校尉,與王駿等使匈奴、丕進侯 “新”莽時封為大司徒、章新侯 王邑 原為步兵校尉、成都侯 “新”莽時封為大司空、隆新公 以上三人稱為“三公”。
甄豐 原為太阿右拂、大司空、廣陽侯 “新”莽時封為更始将軍、廣新公 王興 京兆人,原為城門令史 “新”莽時封為衛将軍、奉新公 孫建 原為輕車将軍 “新”莽時封為立國将軍、成新公 王盛 京兆人,原為賣餅者 “新”莽時封為前将軍、崇新公 以上四人稱為“四将”。
“四輔”“三公”“四将”是王莽政權的最初班底,合稱“十一公”。
始建國二年(10年),王莽托符命文,徙甄豐為更始将軍,與賣餅出身的王盛同列,使甄豐父子頗為不滿。
時豐子尋為侍中、京兆大尹。
僞作符命,言“新”室當仿周分東、西,立二伯,以豐為右伯,太傅平晏為左伯,如周、召故事。
王莽見符命後,立即照辦,拜甄豐為右伯。
尚未西出述職,尋又作符命,言當以故漢氏平帝後黃皇室主為甄尋之妻。
符命上,引起王莽懷疑,大怒。
下令逮捕甄尋,尋亡匿一年後被捕,甄豐自殺。
後王莽又以安定公劉嬰、章平公姬黨、宣威公蔺包、揚威公戴與以上所列之十公,合稱“新室十四公”。
是為“新”莽政權重臣。
除“新莽十四公”外,先後封拜的還有卿大夫、侍中、尚書官凡數百人。
諸劉氏為郡守者,皆徙為谏大夫,居于京都。
又降漢諸侯王二十二人為公,降王子侯百八十一人為子,其後皆奪爵。
與補充、建立“新”室官僚系統的同時,王莽還以立法、封爵的方式規定王氏宗室的地位,莽妻為故丞相王訢之孫宜春侯王鹹之女,本為同姓相娶,又王莽以為姚、妫、陳、田、王五姓皆黃帝苗裔,為同族,故即真皇帝後,以妻為皇後,特定上述五姓為宗室。
但除元城以外之王氏,皆可與其餘四家聯姻。
[233]莽妻既為皇後,其所生之子女亦一一加封。
後生四男,宇、獲前已死,安神經不正常“頗荒忽”封為“新嘉辟”(《漢書·王莽傳》中)乃以幼子臨為皇太子。
封宇子、莽孫六人為“公”,千為功隆公,壽為功明公,吉為功成公,宗為功崇公,世為公昭公,利為公著公。
王氏宗室的地位也由此而确立下來。
因王莽以黃帝之後相标榜,故又封黃帝、少昊、颛顼、帝喾、堯、舜、夏、商、周及臯陶、伊尹、周公、孔子之後為公、侯等。
[234]這些人物有的确曾在曆史上出現過,他們的後代當時尚存于世,有的則是古史傳說中的人物,實際并不曾存在過,但為了“新”莽政權的需要,王莽也不惜找一些人來賜以封号,使各奉其祭祀。
王莽的政權就是這樣:在西漢政權的基礎上,以心腹爪牙為班底,根據“五德”、符命和編造出的古史系統安排出的一套官、爵體系。
改官名易官制 王莽在賜爵封官,完善統治機構的過程中,将一大批官名改稱,又增、減了許多官職,從而部分地改變了西漢的官制。
王莽改變西漢官名,變易原來官制的目的在于表明“革漢而立新,廢劉興王”(《漢書·王莽傳》中),其改、易的根據則是儒家的經典。
早在平帝元始年間,王莽為安漢公輔政之後就不斷有改官制之舉,如元始元年(公元1年)二月“置羲和官”(《漢書·平帝紀》)這“羲和”之官名就是來自《尚書·堯典》。
元始四年(公元4年)“更公卿、大夫、八十一元士官名位次”(《漢書·平帝紀》)也是在王莽恢複古制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的。
至始建國元年王莽稱“真皇帝”後,易官名、改官制就大規模地開始了。
“新”莽政權變易漢官制有兩種情況:一是增加新官職。
如在中央朝廷置大司馬司允、大司徒司直(漢武帝時置司直)、大司空司若,列于九卿。
又置大贅官,主乘輿服禦物,後又典兵,位上卿。
又依《尚書·洪範》“敬用五事”“貌曰恭,言曰從,視曰明,聽曰聰,思曰睿”之文,置五司之官:司恭、司從、司明、司聰、司睿五大夫。
依《周禮·宗伯·瞽矇》及《周禮·冢宰·膳夫》置誦詩工,徹膳宰以司過。
又于未央宮前殿設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敢谏之鼓、設谏大夫四人。
設五威司命,監視三公以下大官吏及大豪強地主。
地方官新置的也很多,如州置牧副、部置監副。
天鳳元年(14年)依《周禮·王制》置卒正、連率、大尹職如太守,屬令、屬長職如都尉。
始建國四年(12年)王莽準備遷都雒陽(即洛陽,在今河南洛陽白馬寺東洛水北岸),以長安為西都,雒陽為東都,天鳳元年(14年)分四都城旁為六鄉,各置帥一人(按“帥”疑為“師”之訛)。
天鳳三年(16年)東都設六鄉,各置長,邊境之郡則置竟尉,等等。
另一種情況是改變漢原來之官名,如在中央朝廷内更名大司農為羲和,後改為納言,改大理為作士,太常曰秩宗,大鴻胪曰典樂,少府曰共工,水衡都尉為予虞,又更名光祿勳為司中,太仆曰太禦,衛尉曰太衛,執金吾為奮武,中尉曰軍正。
對地方官職名稱也多有改變,如改太守曰大尹(或卒正、連率),都尉曰太尉,縣令長曰宰等等。
這些增加和改易的官職名稱皆出自《周禮》《尚書》等典籍,加上西漢原有,“新”莽仍襲其制的官吏名稱(如鄉三老及亭長等)新置、舊稱并存疊床架屋,繁瑣至極。
[235] 王莽又根據《王制》及《周官》等典籍,改秩祿之号:在三公以下秩祿之号有:卿、大夫和士。
大夫中分上、中、下;士中有元士、命士、中士、下士、庶士共十等,與秩祿相應之官位和月俸對照如下: 王莽還根據周制定公、侯、伯、子、男爵及附城,還規定有食邑、戶數及裡數。
“新”莽政權的官俸制實際自天鳳三年(16年)才有明确規定,在此之前上至公卿、下至小吏皆不得固定俸祿,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或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實際各級官吏皆以中飽和搜刮為主要收入來源,定俸級後,雖雲有法定俸祿,但多不能如數發給,受賄赇賂、貪污榨取民脂民膏在“新”莽政權各級官吏中仍是極為普遍的。
至于那些貪污受賄、榨取無門者,則窮困潦倒,甚至受封爵者亦不免為人傭作。
可見其吏治混亂到何種程度。
以上所述,對西漢制度的修補和改易,隻是王莽鞏固帝位的一種手段。
而要在這危機四伏、社會動蕩、階級矛盾日趨尖銳的時代保持住統治地位,必須提出更有力的措施。
于是,熟讀經書和迷信五行說的王莽按照儒家經典和五行學說在其他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制”活動。
這一活動構成“新”莽政權的主要曆史内容。
[236] 二 “王田”和“私屬” 王莽“改制”是從當時最突出的兩大社會問題&mdash&mdash土地和奴婢開始的。
問題的提出 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四月,剛剛即位不久的王莽就下了一道著名的诏令,首次尖銳地提出土地和奴婢兩大社會問題。
這是一段十分精彩的文字: 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
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
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
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制于民臣,颛斷其命。
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缪于“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
《書》曰:“予則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後被此罪矣。
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父子夫婦終年耕芸(耘),所得不足以自存。
故富者犬馬餘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錯。
(《漢書·王莽傳》中) 這一段文字的大意是:在古代實行井田制,一家耕百畝,征十分之一的賦稅,當時,國家充裕百姓富足,人人高興,這就是“唐虞”之世。
夏、商、周三代均遵循這種制度。
可是至秦代就變了:(國君)重征賦稅,不惜民力,以供自己享用,破壞了古代井田制,從此開始了土地兼并,強者有數以千計的土地,而弱者連針尖大的土地都沒有。
又設置奴婢的市,把奴婢同牛馬放在一起出賣。
拿奴婢的性命不當一回事,還有“奸虐之人”甚至掠賣别人妻子兒女為奴。
這都是違背“天心”和“人倫”的,不符合“天地之性人為貴”的原則。
《尚書》中所說的“予則奴戮汝”是對不服從命令的人才戮之為奴的。
到漢代時減輕土地賦稅,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稅,但有時征發“更賦”連殘疾人也不能免。
而“豪民”依仗權勢,将土地轉租給農民,名義上收三十分之一的稅,實際上是将收獲的一半拿走。
一家人耕種所得不能養活自己。
富者家連狗、馬都有吃不完的糧食,而窮人隻有糟糠充饑。
窮困至于犯法的人日多,官府隻好沒完沒了地使用刑罰。
王莽在這裡引稱古代“唐虞之道”固然隻是儒家的一種理想,但所揭露的秦漢時代的社會狀況卻是真實、可信的,其中提到秦以後土地兼并,他認為是由于“廢井田”而起,這種看法也符合中國曆史上由奴隸制的土地國有被破壞,出現産權私有後,兩極分化的曆史事實。
土地兼并的結果出現“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的現象,一大批失去土地和生産資料的人淪為奴婢,“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這些都是當時社會現實。
尤其是“豪民”對小農的剝削,使漢代政府屢次宣布的“減輕田租”成為一句空話,實際仍是窮者日窮富者日富“富者犬馬餘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
這些話表明王莽對當時社會面臨着的兩大問題:土地和奴婢,認識是比較清楚的。
應當指出,兩漢時代,早在王莽之前就有不少人尖銳地指出當時社會上突出的這兩大問題。
從董仲舒提出:“(秦以後)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漢書·食貨志》)到成帝時谷永告成帝雲:“黎庶窮困如此,宜損常稅。
”(《漢書·谷永杜邺傳》)都反映了統治者已經感到這兩個問題急需解決。
但不同的是,他們隻能停留在發議論的階段,提出的辦法也無法實施。
而王莽則身為皇帝,發議論的目的則在于為實行“改制”提出根據。
所以,根據以上提出的問題,王莽發布了解決土地和奴婢問題的诏令。
“王田”和“私屬”王莽提出解決土地和奴婢兩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實行“王田”和改名“私屬”。
這是在上述同一個诏令中宣布的: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裡鄉黨。
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漢書·王莽傳》中) 《漢書·食貨志》中也有同樣記載。
以上這一段文字的意思可歸納如下幾點: (一)全國田地均歸封建國家所有,不得買賣,稱為“王田”。
(二)一家有八個男丁,可有田一井,即九百畝。
(三)原有田超過規定數,即一家男丁不夠八人,而田超過九百畝者,将超額之田分給宗族和鄉鄰無田而應受田者。
(四)無田之家,應按上述制度受田。
(五)奴婢不得買賣,改稱為“私屬”。
(六)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者流放至邊境。
這就是王莽“改制”中“王田”“私屬”的全部内容。
從當時社會實際考察,上述辦法的提出,不能完全否認其中确有進行改革的善意。
而這些辦法也并非王莽憑空想出,實際都是根據儒家的社會理想制定出來的。
所謂“王田”,實際就是儒家理想的井田制中的“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對井田制有這樣描述: 方裡而井,井九百畝。
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對于井田制的存在與否以及具體的形态如何,目前史學界尚有不同看法,在此無須深究。
但在古代确曾存在過沒有土地私有的社會,則是公認的事實。
孟子就是在對遠古追念的基礎上,具體勾畫出井田制這一美妙圖景的,而這一圖景是孟子以後的儒者一直都在向往的。
王莽熟谙儒家經典,把實行孟子所描寫的井田制作為理想。
早在當皇帝之前,他就曾作過嘗試;不過未能堅持下去。
他在上述诏令中說:“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時則有嘉禾之祥,遭反虜逆賊且止。
”(《漢書·王莽傳》中)按:這裡所謂“大麓”系用《尚書·堯典》“納(舜)于大麓”典故以自說。
莽自稱為舜後,堯使舜入山林川澤,暴風雷雨,舜行不迷,故莽引用之。
顔師古注曰:“大麓者,謂為大司馬宰衡時也。
”又有雲大麓蓋指“号為安漢公官為宰衡太傅大司馬時”。
不論何種說法,王莽是在稱帝前曾作過嘗試。
登上帝位後,大權在握,遂決意推行井田制,解決當時的土地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王莽頒布的诏令中的“王田”與孟子所說的“井田”之間同中有異。
土地不準買賣和每“井”九百畝兩者是相同的,但“井田”制中有“公田”與“私田”之分,《詩經·小雅·大田》“有渰萋萋,興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在“公田”中勞動成果作為對統治階級的貢賦上繳,在“私田”中的勞動成果供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資料。
而“王田”中無此區别,實際都是“公田”。
至于為何将“公田”稱之為“王田”?據考證,或與王莽有意标榜其“王”姓有關。
王莽稱“真皇帝”後,往往對自認為重要之舉,冠以“王”,如“王莽改未央宮曰壽成室,前殿曰玉路堂”(《三輔黃圖》卷10)。
經陳直據《漢書·王莽傳》中及居延漢簡内有王路堂免書簡等資料考證“玉路堂”乃“王路堂”之誤(見陳直《三輔黃圖校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第40頁),故有的史家認為“莽慕井田聖制,不稱之為公田,而更名為王田,諒必取王道王政之美名,而其巧思所在,恐系暗射莽之姓氏也”(見沈展如《新莽全史》,台北正中書局1977年出版,第195頁)。
這種推斷是有一定道理的。
[237] 王莽改奴婢為“私屬”也是有典籍為據的。
考《左傳·宣公十七年》“郤子至,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晉杜預注曰:“私屬,家衆也。
”春秋時代的“私屬”是家庭成員,與奴隸、奴婢不同。
王莽将“奴婢”改名為“私屬”并不準買賣,其目的是提高或改善奴婢的地位,用意也是很明顯的。
評價和效果 不可否認
這就是說:王莽之所以作天子,是承“天命”而來,即“五德”運轉中應輪到他當皇帝。
他自稱是“土”德,漢為“火”德,依土勝火的“五德”相生相勝說,所以“新”應代“漢”,王莽取代劉氏當皇帝是理所當然的了。
有了這一“理論”根據,王莽代劉氏為帝自不應視為“篡位”,而是“五德”的正常轉移。
所以,孺子嬰應依“天命”将帝位“禅讓”給王莽,而不存在征誅的問題。
如此運用“五德”學說于改朝換代,确是王莽的一大發明。
此後,中國曆史上,凡是換朝代而出于同民族的,便沒有不依照這個成例,行禅讓典禮的。
所謂征誅,隻供異民族使用罷了。
王莽固然不久失敗,但這個“心法”是長期傳下去了。
(參見顧颉剛《秦漢的方士和儒生》,群聯出版社1955年出版,第85頁)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王莽宣揚的“五德”系統,與以前的有很大不同,仔細研究就可看出:他們說法與秦、西漢的實際并不符合。
如前所述,秦始皇建立秦王朝時,依“五行”說,宣布秦為水德,尚黑。
漢初,高祖自以為獲水德之瑞,襲秦正朔服色。
文帝時,議改土德,色尚黃,數用五。
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夏五月正式行夏曆,以正月為歲首,色尚黃,數用五。
因為以漢統治者眼光來看,秦既為水德,漢當以土德克之,才順理成章。
所以自武帝以來,漢就自稱得“土德”,并依此定服色。
這本是公認的事實。
但王莽在此卻公然聲稱漢為“火”德,而新莽則為“土”德,這是什麼原因呢? 簡單地說有兩個理由,一是王莽在诏書中說過:自己是黃帝的後代,虞帝的苗裔,依五行學說,黃帝為土德,虞帝亦為土德,自己也當然應是土德了。
二是殷、周的征誅。
鄒衍之說主“五德相勝”,要後代克伐前代。
這對于以征誅得天下的殷、周甚适用,可對于以禅讓得天下的虞、夏似不恰當。
王莽是打着受漢“禅讓”旗号當皇帝的,當然不肯采用“相勝”說。
但他自居“土”德,又如何處置漢的“土”德呢。
所以索性把漢說成“火”德,照五行學說“火生土”,漢将天下讓給“新”,自然是符合“五德”終始學說的了。
于是“五德”系統就被王莽修補、改造了。
當然,王莽時修補、改造的“五德”系統并非如此簡單。
做這件事不僅要對鄒衍的“五行”學說加以闡發、改造,還要對古史系統作出重新的安排,它也不是王莽個人能勝任的。
完成這一大業的主要是劉向、劉歆父子,這是中國政治史,也是學術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此不拟詳論。
[232] 王莽對“五德”系統的修補和改造,是他建立政權的根據,這種學說也貫穿在整個“改制”活動中。
因此是政權建設的重要内容。
統治機構和賜爵封官“新”莽政權的統治機構實際同西漢完全一樣,就連絕大多數官吏也仍襲原職。
不過,王莽為表示“新”朝與“漢”不同,曾将一大批政府機構和官名加以改稱,這一問題将在下面詳述。
王莽即皇帝位時,就依照哀章僞造的符命,封拜輔臣十一人,其中除騙子哀章因獻僞造之符命被封,和故城門令史王興、賣餅者王盛因與符命中所記之姓名偶合而被意外地封官賜爵外,其餘全系王莽以前所用的心腹大臣。
他們是: 王舜 原為太傅,左輔骠騎将軍、安陽侯 “新”莽時封為太師、安新公 平晏 原為大司徒,就德公 “新”莽時封為太傅,就新公 劉歆 原為少阿羲和京兆尹、紅休侯 “新”莽時封為國師、嘉新公 哀章 原為騙子無賴,梓潼人,因僞造金匮圖、金策書,而助王莽當皇帝 “新”莽時封為國将,美新公 以上四人被稱為“四輔”。
甄邯 原為太保後承、承陽侯 “新”莽時封為大司馬、承新公 王尋 平帝時為副校尉,與王駿等使匈奴、丕進侯 “新”莽時封為大司徒、章新侯 王邑 原為步兵校尉、成都侯 “新”莽時封為大司空、隆新公 以上三人稱為“三公”。
甄豐 原為太阿右拂、大司空、廣陽侯 “新”莽時封為更始将軍、廣新公 王興 京兆人,原為城門令史 “新”莽時封為衛将軍、奉新公 孫建 原為輕車将軍 “新”莽時封為立國将軍、成新公 王盛 京兆人,原為賣餅者 “新”莽時封為前将軍、崇新公 以上四人稱為“四将”。
“四輔”“三公”“四将”是王莽政權的最初班底,合稱“十一公”。
始建國二年(10年),王莽托符命文,徙甄豐為更始将軍,與賣餅出身的王盛同列,使甄豐父子頗為不滿。
時豐子尋為侍中、京兆大尹。
僞作符命,言“新”室當仿周分東、西,立二伯,以豐為右伯,太傅平晏為左伯,如周、召故事。
王莽見符命後,立即照辦,拜甄豐為右伯。
尚未西出述職,尋又作符命,言當以故漢氏平帝後黃皇室主為甄尋之妻。
符命上,引起王莽懷疑,大怒。
下令逮捕甄尋,尋亡匿一年後被捕,甄豐自殺。
後王莽又以安定公劉嬰、章平公姬黨、宣威公蔺包、揚威公戴與以上所列之十公,合稱“新室十四公”。
是為“新”莽政權重臣。
除“新莽十四公”外,先後封拜的還有卿大夫、侍中、尚書官凡數百人。
諸劉氏為郡守者,皆徙為谏大夫,居于京都。
又降漢諸侯王二十二人為公,降王子侯百八十一人為子,其後皆奪爵。
與補充、建立“新”室官僚系統的同時,王莽還以立法、封爵的方式規定王氏宗室的地位,莽妻為故丞相王訢之孫宜春侯王鹹之女,本為同姓相娶,又王莽以為姚、妫、陳、田、王五姓皆黃帝苗裔,為同族,故即真皇帝後,以妻為皇後,特定上述五姓為宗室。
但除元城以外之王氏,皆可與其餘四家聯姻。
[233]莽妻既為皇後,其所生之子女亦一一加封。
後生四男,宇、獲前已死,安神經不正常“頗荒忽”封為“新嘉辟”(《漢書·王莽傳》中)乃以幼子臨為皇太子。
封宇子、莽孫六人為“公”,千為功隆公,壽為功明公,吉為功成公,宗為功崇公,世為公昭公,利為公著公。
王氏宗室的地位也由此而确立下來。
因王莽以黃帝之後相标榜,故又封黃帝、少昊、颛顼、帝喾、堯、舜、夏、商、周及臯陶、伊尹、周公、孔子之後為公、侯等。
[234]這些人物有的确曾在曆史上出現過,他們的後代當時尚存于世,有的則是古史傳說中的人物,實際并不曾存在過,但為了“新”莽政權的需要,王莽也不惜找一些人來賜以封号,使各奉其祭祀。
王莽的政權就是這樣:在西漢政權的基礎上,以心腹爪牙為班底,根據“五德”、符命和編造出的古史系統安排出的一套官、爵體系。
改官名易官制 王莽在賜爵封官,完善統治機構的過程中,将一大批官名改稱,又增、減了許多官職,從而部分地改變了西漢的官制。
王莽改變西漢官名,變易原來官制的目的在于表明“革漢而立新,廢劉興王”(《漢書·王莽傳》中),其改、易的根據則是儒家的經典。
早在平帝元始年間,王莽為安漢公輔政之後就不斷有改官制之舉,如元始元年(公元1年)二月“置羲和官”(《漢書·平帝紀》)這“羲和”之官名就是來自《尚書·堯典》。
元始四年(公元4年)“更公卿、大夫、八十一元士官名位次”(《漢書·平帝紀》)也是在王莽恢複古制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的。
至始建國元年王莽稱“真皇帝”後,易官名、改官制就大規模地開始了。
“新”莽政權變易漢官制有兩種情況:一是增加新官職。
如在中央朝廷置大司馬司允、大司徒司直(漢武帝時置司直)、大司空司若,列于九卿。
又置大贅官,主乘輿服禦物,後又典兵,位上卿。
又依《尚書·洪範》“敬用五事”“貌曰恭,言曰從,視曰明,聽曰聰,思曰睿”之文,置五司之官:司恭、司從、司明、司聰、司睿五大夫。
依《周禮·宗伯·瞽矇》及《周禮·冢宰·膳夫》置誦詩工,徹膳宰以司過。
又于未央宮前殿設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敢谏之鼓、設谏大夫四人。
設五威司命,監視三公以下大官吏及大豪強地主。
地方官新置的也很多,如州置牧副、部置監副。
天鳳元年(14年)依《周禮·王制》置卒正、連率、大尹職如太守,屬令、屬長職如都尉。
始建國四年(12年)王莽準備遷都雒陽(即洛陽,在今河南洛陽白馬寺東洛水北岸),以長安為西都,雒陽為東都,天鳳元年(14年)分四都城旁為六鄉,各置帥一人(按“帥”疑為“師”之訛)。
天鳳三年(16年)東都設六鄉,各置長,邊境之郡則置竟尉,等等。
另一種情況是改變漢原來之官名,如在中央朝廷内更名大司農為羲和,後改為納言,改大理為作士,太常曰秩宗,大鴻胪曰典樂,少府曰共工,水衡都尉為予虞,又更名光祿勳為司中,太仆曰太禦,衛尉曰太衛,執金吾為奮武,中尉曰軍正。
對地方官職名稱也多有改變,如改太守曰大尹(或卒正、連率),都尉曰太尉,縣令長曰宰等等。
這些增加和改易的官職名稱皆出自《周禮》《尚書》等典籍,加上西漢原有,“新”莽仍襲其制的官吏名稱(如鄉三老及亭長等)新置、舊稱并存疊床架屋,繁瑣至極。
[235] 王莽又根據《王制》及《周官》等典籍,改秩祿之号:在三公以下秩祿之号有:卿、大夫和士。
大夫中分上、中、下;士中有元士、命士、中士、下士、庶士共十等,與秩祿相應之官位和月俸對照如下: 王莽還根據周制定公、侯、伯、子、男爵及附城,還規定有食邑、戶數及裡數。
“新”莽政權的官俸制實際自天鳳三年(16年)才有明确規定,在此之前上至公卿、下至小吏皆不得固定俸祿,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或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實際各級官吏皆以中飽和搜刮為主要收入來源,定俸級後,雖雲有法定俸祿,但多不能如數發給,受賄赇賂、貪污榨取民脂民膏在“新”莽政權各級官吏中仍是極為普遍的。
至于那些貪污受賄、榨取無門者,則窮困潦倒,甚至受封爵者亦不免為人傭作。
可見其吏治混亂到何種程度。
以上所述,對西漢制度的修補和改易,隻是王莽鞏固帝位的一種手段。
而要在這危機四伏、社會動蕩、階級矛盾日趨尖銳的時代保持住統治地位,必須提出更有力的措施。
于是,熟讀經書和迷信五行說的王莽按照儒家經典和五行學說在其他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制”活動。
這一活動構成“新”莽政權的主要曆史内容。
[236] 二 “王田”和“私屬” 王莽“改制”是從當時最突出的兩大社會問題&mdash&mdash土地和奴婢開始的。
問題的提出 始建國元年(公元9年)四月,剛剛即位不久的王莽就下了一道著名的诏令,首次尖銳地提出土地和奴婢兩大社會問題。
這是一段十分精彩的文字: 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
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
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
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制于民臣,颛斷其命。
奸虐之人因緣為利,至略賣人妻子,逆天心,悖人倫,缪于“天地之性人為貴”之義。
《書》曰:“予則奴戮女”,唯不用命者,然後被此罪矣。
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鹹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稅一,實什稅五也。
父子夫婦終年耕芸(耘),所得不足以自存。
故富者犬馬餘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窮而為奸,俱陷于辜,刑用不錯。
(《漢書·王莽傳》中) 這一段文字的大意是:在古代實行井田制,一家耕百畝,征十分之一的賦稅,當時,國家充裕百姓富足,人人高興,這就是“唐虞”之世。
夏、商、周三代均遵循這種制度。
可是至秦代就變了:(國君)重征賦稅,不惜民力,以供自己享用,破壞了古代井田制,從此開始了土地兼并,強者有數以千計的土地,而弱者連針尖大的土地都沒有。
又設置奴婢的市,把奴婢同牛馬放在一起出賣。
拿奴婢的性命不當一回事,還有“奸虐之人”甚至掠賣别人妻子兒女為奴。
這都是違背“天心”和“人倫”的,不符合“天地之性人為貴”的原則。
《尚書》中所說的“予則奴戮汝”是對不服從命令的人才戮之為奴的。
到漢代時減輕土地賦稅,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稅,但有時征發“更賦”連殘疾人也不能免。
而“豪民”依仗權勢,将土地轉租給農民,名義上收三十分之一的稅,實際上是将收獲的一半拿走。
一家人耕種所得不能養活自己。
富者家連狗、馬都有吃不完的糧食,而窮人隻有糟糠充饑。
窮困至于犯法的人日多,官府隻好沒完沒了地使用刑罰。
王莽在這裡引稱古代“唐虞之道”固然隻是儒家的一種理想,但所揭露的秦漢時代的社會狀況卻是真實、可信的,其中提到秦以後土地兼并,他認為是由于“廢井田”而起,這種看法也符合中國曆史上由奴隸制的土地國有被破壞,出現産權私有後,兩極分化的曆史事實。
土地兼并的結果出現“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的現象,一大批失去土地和生産資料的人淪為奴婢,“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這些都是當時社會現實。
尤其是“豪民”對小農的剝削,使漢代政府屢次宣布的“減輕田租”成為一句空話,實際仍是窮者日窮富者日富“富者犬馬餘菽粟,驕而為邪;貧者不厭糟糠”。
這些話表明王莽對當時社會面臨着的兩大問題:土地和奴婢,認識是比較清楚的。
應當指出,兩漢時代,早在王莽之前就有不少人尖銳地指出當時社會上突出的這兩大問題。
從董仲舒提出:“(秦以後)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
”(《漢書·食貨志》)到成帝時谷永告成帝雲:“黎庶窮困如此,宜損常稅。
”(《漢書·谷永杜邺傳》)都反映了統治者已經感到這兩個問題急需解決。
但不同的是,他們隻能停留在發議論的階段,提出的辦法也無法實施。
而王莽則身為皇帝,發議論的目的則在于為實行“改制”提出根據。
所以,根據以上提出的問題,王莽發布了解決土地和奴婢問題的诏令。
“王田”和“私屬”王莽提出解決土地和奴婢兩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實行“王田”和改名“私屬”。
這是在上述同一個诏令中宣布的: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
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裡鄉黨。
故無田,今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衆者,投諸四裔,以禦魑魅,如皇始祖考虞帝故事。
(《漢書·王莽傳》中) 《漢書·食貨志》中也有同樣記載。
以上這一段文字的意思可歸納如下幾點: (一)全國田地均歸封建國家所有,不得買賣,稱為“王田”。
(二)一家有八個男丁,可有田一井,即九百畝。
(三)原有田超過規定數,即一家男丁不夠八人,而田超過九百畝者,将超額之田分給宗族和鄉鄰無田而應受田者。
(四)無田之家,應按上述制度受田。
(五)奴婢不得買賣,改稱為“私屬”。
(六)攻擊井田制度,煽動人破壞法令者流放至邊境。
這就是王莽“改制”中“王田”“私屬”的全部内容。
從當時社會實際考察,上述辦法的提出,不能完全否認其中确有進行改革的善意。
而這些辦法也并非王莽憑空想出,實際都是根據儒家的社會理想制定出來的。
所謂“王田”,實際就是儒家理想的井田制中的“公田”,《孟子·滕文公上》對井田制有這樣描述: 方裡而井,井九百畝。
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
對于井田制的存在與否以及具體的形态如何,目前史學界尚有不同看法,在此無須深究。
但在古代确曾存在過沒有土地私有的社會,則是公認的事實。
孟子就是在對遠古追念的基礎上,具體勾畫出井田制這一美妙圖景的,而這一圖景是孟子以後的儒者一直都在向往的。
王莽熟谙儒家經典,把實行孟子所描寫的井田制作為理想。
早在當皇帝之前,他就曾作過嘗試;不過未能堅持下去。
他在上述诏令中說:“予前在大麓,始令天下公田口井,時則有嘉禾之祥,遭反虜逆賊且止。
”(《漢書·王莽傳》中)按:這裡所謂“大麓”系用《尚書·堯典》“納(舜)于大麓”典故以自說。
莽自稱為舜後,堯使舜入山林川澤,暴風雷雨,舜行不迷,故莽引用之。
顔師古注曰:“大麓者,謂為大司馬宰衡時也。
”又有雲大麓蓋指“号為安漢公官為宰衡太傅大司馬時”。
不論何種說法,王莽是在稱帝前曾作過嘗試。
登上帝位後,大權在握,遂決意推行井田制,解決當時的土地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王莽頒布的诏令中的“王田”與孟子所說的“井田”之間同中有異。
土地不準買賣和每“井”九百畝兩者是相同的,但“井田”制中有“公田”與“私田”之分,《詩經·小雅·大田》“有渰萋萋,興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在“公田”中勞動成果作為對統治階級的貢賦上繳,在“私田”中的勞動成果供勞動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資料。
而“王田”中無此區别,實際都是“公田”。
至于為何将“公田”稱之為“王田”?據考證,或與王莽有意标榜其“王”姓有關。
王莽稱“真皇帝”後,往往對自認為重要之舉,冠以“王”,如“王莽改未央宮曰壽成室,前殿曰玉路堂”(《三輔黃圖》卷10)。
經陳直據《漢書·王莽傳》中及居延漢簡内有王路堂免書簡等資料考證“玉路堂”乃“王路堂”之誤(見陳直《三輔黃圖校證》,陝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第40頁),故有的史家認為“莽慕井田聖制,不稱之為公田,而更名為王田,諒必取王道王政之美名,而其巧思所在,恐系暗射莽之姓氏也”(見沈展如《新莽全史》,台北正中書局1977年出版,第195頁)。
這種推斷是有一定道理的。
[237] 王莽改奴婢為“私屬”也是有典籍為據的。
考《左傳·宣公十七年》“郤子至,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晉杜預注曰:“私屬,家衆也。
”春秋時代的“私屬”是家庭成員,與奴隸、奴婢不同。
王莽将“奴婢”改名為“私屬”并不準買賣,其目的是提高或改善奴婢的地位,用意也是很明顯的。
評價和效果 不可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