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西漢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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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元前206年西漢王朝建立,至公元1世紀西漢滅亡,在兩百餘年中,封建的政治、軍事、文化得到高度發展。
這是中國曆史上一個值得自豪的時代,許多世界史的著作都這樣記載:“他們以漢朝聞名,他們給中國以領土擴張、文化發揚及商業繁榮的一個&lsquo黃金時代&rsquo。
”(CarltonJ.H.Hayes,ParkerThomasMoon,JohnW.Way-land:WorldHistory.TheMacmillanCompany,NewYork,1946.p.215)但是,人們往往忽略,這個“黃金時代”是以高度發展的經濟為其前提和基礎的。
因此,在研究西漢政治、軍事和對外關系之後,再探讨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就會對當時的曆史面貌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第一節 社會關系的新變化 任何一種社會生産都是在一定生産關系下進行的。
因此,要了解西漢兩百餘年生産發展的情況,必須首先探讨當時生産關系的變化。
一 地主階級内部結構的調整 遭到秦末農民戰争沉重打擊的地主階級,在西漢政權建立以後。
為維護封建中央集權,曾采取經濟、政治和軍事等手段對本階級内部構成進行調整。
調整的結果可概括為:身份性地主勢力削弱;非身份性地主迅速發展。
下面簡略地叙述這兩部分地主的狀況。
身份性地主的削弱 如前所述,秦代身份性地主包括軍功地主和宗法性地主兩部分,經過秦末農民大起義的狂飙,比較徹底地掃蕩了秦代地主階級,不少地主階級分子在這場風暴中喪失了原有的财産、權勢。
如秦代的東陵侯召平,在秦亡以後“為布衣,貧,種瓜長安城東”(《漢書·蕭何曹參傳》)就是典型一例。
這些破落的地主分子中,自然大部分都是軍功地主。
在西漢政權建立以後,秦代的軍功地主能夠殘存下來的,已為數不多。
但西漢王朝建立以後,新的統治者又扶植起一批新的軍功地主,其中最大的軍功地主,當然是那些異姓和同姓王及功臣侯,不過,這些諸侯王和功臣侯的封地同秦代立軍功者得到賞賜的田宅不同:它們并不完全等于封建地主的私有土地,封地内的土地是不能任意買賣的。
因此,土地的實際所有權還在皇室。
這樣,在漢初70年中,随着中央集權的逐步加強,諸侯王一個個被消滅或削弱,這些軍功地主也削弱下去。
據《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序:“迹漢功臣,亦皆割符世爵,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号,亡以顯其魂,賞亦不細矣,百餘年間而襲封者盡,或絕失姓,或乏無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為愍隸,死為轉屍”,“訖于孝武後元之年,靡有孑遺,耗矣。
”漢初的軍功地主到武帝時甚至變為貧民,宣帝時“诏令有司求其子孫,鹹出庸保之中”(《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由此可見,西漢時代的軍功地主在武帝以後就已式微。
宗法性地主不是秦末農民戰争的主要打擊對象,有些宗法性地主還率全族參加反秦的農民大起義。
所以,漢初宗法性地主&mdash&mdash包括關東地區,原六國舊貴族中的很大一部分地主在内,受到西漢王朝的保護。
可是,在漢武帝打擊豪強時,相當大的一部分宗法性地主遭到鎮壓,尤其是其中的大地主勢力被明顯地削弱。
所以,漢武帝以後的宗法性地主和軍功地主一樣也已式微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發展 在身份性地主削弱的同時,非身份性地主的勢力卻有顯著的發展。
非身份性地主,即不是依靠軍功和貴族世襲的地位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地主。
西漢王朝建立以後,大規模的戰争已經結束,秦以來的獎勵戰功的政策已為“無為而治”的統治所代替。
這時,要取得土地,除開國之初的軍功地主得到封地以外,隻有通過買賣的手段來實現。
于是,土地所有權的商品化頓時活躍起來。
就連大貴族,官僚要兼并土地也必須通過買賣的手段才能達到。
據《史記·蕭相國世家》載:“漢十二年(前195年)秋,黥布反,上自将擊之,數使使問相國何為。
相國為上在軍,乃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軍,如陳豨時。
客有說相國曰:&lsquo君滅族不久矣。
夫君位為相國,功第一,可複加哉?然君初入關中,得百姓心,十餘年矣,皆附君,常複孳孳得民和。
上所為數問君者,畏君傾動關中。
今君胡不多買田地,賤贳貨以自污,上心乃安。
&rsquo于是相國從其計,上乃大說。
”“上罷布軍歸,民道遮行上書,言相國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
上至,相國谒。
上笑曰:&lsquo夫相國乃利民&rsquo,民所上書皆以與相國曰:&lsquo君自謝民。
&rsquo”這裡,蕭何的目的在于“自污”,以便讓皇帝劉邦放心。
但是,他采取的方式已與二三十年前王翦向始皇要求賞賜田宅不同,而是用買的手段。
盡管是“賤強買”但也還是“買”,與接受賞賜或“授田”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這一記載反映了土地所有權的商品化程度比以前大大地提高了。
《漢書·食貨志》記載:商鞅以後,土地“民得買賣”到西漢時期才成為現實,也成為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最主要、最普遍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簡簡單單地用錢買得的私有土地”(列甯《十九世紀俄國土地問題》)的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才大量地出現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來源 非身份性地主因本人或出身并非貴族,所以,也稱為庶民地主。
其中除少數是由富裕農民上升而來的外,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人、手工業者和高利貸者。
這些工、商業和高利貸者将一部分資财用來購買土地,一般的史書稱他們為商人地主。
商人地主在漢代前期在經濟、政治領域具有很大影響。
漢代的許多非身份性地主是由身份性地主轉化而來。
如前所舉的蕭何,為西漢開國元勳,被封為酂侯,食邑“八千戶”(《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父母兄弟十餘人,皆食邑”(《漢書·蕭何曹參傳》)。
毫無疑問這是一個身份性地主。
但是,同絕大多數軍功地主的命運一樣,蕭何的家也不免失勢,至“後嗣以罪失侯者四世,絕”(《史記·蕭相國世家》)。
實際上在蕭何未死之前,其地位就由身份性地主向非身份性地主轉變了:“何買田宅必居窮辟處,為家不治垣屋。
曰:&lsquo令後世賢,師吾儉;不賢,毋為勢家所奪。
&rsquo”(《漢書·蕭何曹參傳》)。
六國舊貴族豪強地主,至漢初有許多也從身份性地主轉化為非身份地主。
司馬遷稱這些非身份性地主為“素封”,意即其雖無爵祿秩位,但其資财收入與封侯者無異:“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lsquo素封&rsquo。
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
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觐聘享出其中。
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租賦出其中。
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
”(《史記·貨殖列傳》)。
可見,在所謂“素封”的非身份性地主,到漢武帝時也具有很大的經濟勢力了。
非身份性地主多數為中小地主 在非身份性地主中,雖然不乏“百萬之家”的大地主,但更多的則為中、小地主。
中、小地主的發展同自耕農數量的增加,是漢初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特點。
正如一些史學家所指出的:漢初所實行的政策“鼓勵中、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農努力從事農業生産”,這樣就“使中小地主可以獲得更多的土地和财富,一部分自耕農可能從農業生産者上升為中小地主”(見賀昌群《論西漢的土地占有形态》,載《曆史研究》1955年第2期)。
因此,中小地主在非身份性地主集團以及在整個地主階級中,都是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
據漢代文獻資料可知:當時有所謂“中家”和“小家”,其中“中家”和“小家”中的一部分,就是屬于中、小地主階層。
“中家”的财産以十萬為起點。
[189]擁有“中家”資産的屬于中等地主。
例如在《居延漢簡》中有禮忠一家的戶籍,其資産材料可以具體反映“中家”的狀況: 侯長觻得廣昌裡公乘禮忠年三十 小奴二人直三萬 用馬五匹直二萬 宅一區一萬 大婢一人二萬 牛車二兩直四千 田五頃五萬 轺車一乘直萬服牛二六千 凡訾值十五萬(《居延漢簡甲乙編》三七·三五) 這是公乘禮忠全部家産共值十五萬,有田、牛、車、馬和奴、婢。
是一個典型的中等地主。
資産不滿十萬者稱為“小家”。
[190]在“小家”中除部分為自耕農外,多數為小地主。
在《居延漢簡》中也可找到這種“小家”的資産材料,如《居延漢簡甲乙編》中有: 三 長居延西道裡公乘徐宗年五十妻宅一區 直三千 子男一人 田五十畝直五千 子男二人男同 産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産二人 男同産二人 女同産二人(二四·&mdashB) 據上引資料計算:公乘徐宗家資隻有一萬三千,但此外必定尚有隐瞞不報之财産,估計不會超過十萬(見陳直《論居延漢簡八事》,載1963年《北京大學學報》第4期),應屬于“小家”。
然徐宗不可能是自耕農,因《居延漢簡》中尚有以下資料: 三(二) 長徐宗,自言故霸胡亭長甯就舍錢二千三百卅四,責不可得。
長徐宗,自言責故三泉亭長石延壽茭錢,少二百八十,數責不可得。
(《居延漢簡甲乙編》三·四) 據此可知,徐宗既出租房屋,又兼放高利貸,其經濟地位定在自耕農之上,顯然是個小地主。
[191] 西漢政權對中小地主的政策 西漢政權對中小地主采取保護政策,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政治上都給這一部分地主很大優待,使之得以發展起來。
例如漢初“複故爵田宅”令中有“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漢書·高帝紀》)的規定。
七大夫乃漢爵中第七級即得到如此優待,而上舉《居延漢簡》中之徐宗、禮忠等皆為公乘,為第八級爵。
若在漢初也要得到免除徭役等優待。
自漢初至武帝統治時代,西漢政權在打擊削弱軍功地主、宗法性地主等身份性地主的同時,扶植、保護以中、小地主為主要成分的非身份性地主的發展,是中小地主數量迅速增加的重要原因,而土地買賣的普遍,即土地所有權的商品化程度提高,則為中小地主的發展準備了條件。
在《居延漢簡》中可以見到一些購買土地的例子: □置長樂裡樂奴田卅五 (畝),賈(價)錢九百,錢畢,已受 田即樂正,計 (畝)數環錢。
商(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鄭少卿, 古(沽)酒二升,皆飲之。
(《居延漢簡甲乙編》五五七·四) 由居延地區的土地買賣可以想見内地的土地買賣當更為普遍。
在這一過程中産生出不少中、小地主則是十分自然的事。
漢代的中、小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中的主要階層。
與身份性地主相比較,非身份性地主對土地經營有其進步的一面。
身份性地主&mdash&mdash無論是軍功地主或是宗法性豪族地主&mdash&mdash乃是憑借其封建特權而壟斷地權、繼承地産,這一群坐享地租的食利階層,對土地經營是漠不關心的。
而非身份性地主則不同,他們的土地是通過購買而來,兼并、擴大土地也須有買賣的形式。
“土地的價格,無非是土地出租的資本化的收入”(《資本論》第3卷,1954年出版,第816頁)。
因此,當他們把土地出租給佃戶的時候,他們必定要考慮和關心土地的收成。
因為收成的好、壞直接影響以分成方式收回的地租,即收成的多少影響着一定的地租量實現與否。
這樣,非身份性地主不能不關心土地的經營,如改善耕種方法,改革農具以及修建水利等等。
在這一點上比起身份性地主是有其進步性的。
綜上所述:漢代地主階級到武帝時代,身份性地主中的軍功地主日漸式微,宗法性地主即豪強地主勢力也遭到打擊;非身份性地主卻有很大的發展。
其中,中小地主得到政府的支持,數量增長尤快。
地主階級中的這些階層,因其所處經濟地位不同而對社會生産及政治生活具有不同的影響和作用。
西漢政權的各種政策就是根據這些階層的不同要求而制定或改變的。
漢代政權在一個時期内打擊大地主,保護中小地主,在客觀上有利于生産的發展,有積極的、進步的意義。
二 農民階級的浮沉 漢代,農民階級中自耕農的地位的變化是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
漢初自耕農經濟的發展 從西漢王朝建立,到漢武帝統治時期,農民階級曾經曆過一場大的變動:漢初,由于廢除秦代苛政,又實行了一些有利于農業生産發展的措施,農民的生産和生活條件有所改善。
這首先表現在自耕農的數量增加,如在“複故爵田宅”令下,不僅有大批原來就有一定土地的自耕農,由“聚保山澤”而重新得到土地,而且,許多原來無地的“遊食之民”,也在“毆民而歸之農”的政策之下,“轉而緣南畝”(《漢書·食貨志》)。
這是農民起義對舊生産關系的調整。
在秦末農民大起義以後,“以前處于奴隸或半奴隸狀态的勞動群衆如&lsquo蒼頭&rsquo&lsquo筈隸&rsquo&lsquo厮徒&rsquo以至&lsquo胥靡&rsquo都不多見了。
他們大都進入了&lsquo編戶齊民&rsquo的行列”(田昌五《中國古代農民革命史》第107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
盡管自耕農在漢初的境況也并不美妙,但畢竟比秦代強多了。
而且這種自耕農的生産條件和生活條件比依附農民一般要好一些,除去封建國家的賦役及高利貸和商人的盤剝外,一般不再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剝削。
史稱當時“未有兼并之害”,土地兼并尚未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因此,自耕農經濟在一個時期内曾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所謂“民務稼穑,衣食滋殖”(《漢書·高後紀》贊),“海内殷富”(《漢書·文帝紀》贊),其中也反映了自耕農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自耕農經濟的發展是有利于個體小生産農業進一步發展的。
因為,對于個體小生産農業來說,“土地所有權是這種生産方式充分發展的必要條件”,而自耕農的自由所有權“顯然是土地所有權的最正常形式”(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六篇第四章)。
漢初70年的經濟生産迅速增長顯然與自耕農的發展有密切關系。
自耕農的破産 然而,漢初自耕農經濟發展的好景不長,随着封建經濟的發展,由于自耕農經濟的脆弱性,數十年後,自耕農破産就成為社會問題,到漢文帝時,賈誼就已疾呼“漢之為漢凡四十年矣&hellip&hellip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了。
稍後一些的晁錯更具體地描述了當時農民&mdash&mdash主要是自耕農窮困、破産的狀況: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
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
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
(《漢書·食貨志》) 自耕農破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政府的賦稅成為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尤其是人口稅重于地租的賦稅制度,和愈來愈沉重的徭役負擔,使自耕農的收入不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和簡單的再生産,隻好“賣田宅鬻子孫”。
自耕農破産的另一原因,則是地主豪強兼并土地,“豪強之徒,以武斷于鄉曲”、“役财驕溢,或至并兼”(《史記·平準書》)。
至于富商大賈、王公貴族或依仗權勢,或依仗财富并兼土地更是普遍現象。
到漢武帝時代,不少自耕農已變為“貧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的佃農、雇農和流亡者了。
“土地問題的嚴重性已經表面化了,政府不得不采取适當對策,來阻止情況的進一步惡化”(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2卷第150頁)。
正是在這種形勢下,漢武帝采取打擊豪強的政策,這一政策對延緩自耕農破産雖然有相當作用,但終究不能根本制止自耕農淪為佃農、雇農的趨勢。
所以,漢武帝及其以後的時期農民中的雇農、佃農成分不斷增加,如昭帝始元四年(前83年)秋七月的诏書中有“比歲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盡還”。
師古注曰:“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
”可見“為人庸作”乃是貧苦農民。
租種地主私人土地的和租種國家土地的,都是佃農。
佃農租種土地,租率一般在收成的二分之一以上。
他們還要代替地主服徭役以及向政府繳納人頭稅,雇農所受的剝削就更慘重,他們的生活與奴隸相差無幾。
佃農和雇農在當時被稱為“貧民”或“徒附”。
他們處于農民階級中的最下層。
不過,封建政府為維持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生産的正常進行,總是力圖将自耕農破産的過程和程度控制在适當的“度”上。
所以自昭、宣以後,西漢王朝不斷有“減”“免”田租或“複除”徭役的诏令頒布。
這種調整生産關系的措施起到抑制自耕農無限制地淪為雇農和佃農的作用,從而使社會生産尚能以一定速度向前發展,這就是西漢經濟能在武帝以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持續發展的原因。
三 奴婢、刑徒及手工業工匠的地位 西漢時代的奴婢數量 西漢時代社會上存在着一定數量的奴婢,這是事實。
秦漢史籍中的“奴”“婢”“僮”“隸”“蒼頭”“姬”“妾”“臣”“媵”“客”等等多為官私奴婢。
但是,西漢奴婢究竟有多少?這一直是史學家争論的問題:一些史學家估計得很多,另一些史學家又估計得很少。
[192]筆者認為,西漢時代的奴婢數目同當時的人口總數相比,不會是很多的。
以下的一些資料提供的根據是值得注意的。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又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無事,稅良民以給之。
”這是漢代史籍中留下的較為具體的數目“十萬餘人”。
因為此文的主旨在于指責朝廷豢養官奴婢太多,所以這個數字應略有誇大的成分。
《漢書·王莽傳》載:“沒入為官奴婢&hellip&hellip以十萬數。
”據此,估計西漢的官奴婢總數不會超過十萬餘。
至于《史記》《漢書》多處提到的官奴婢有“千萬數”并不是個确切的數字,乃是“成千上萬”的意思。
此點早有中外學者指出[193],若據這些記載斷言奴婢的數目在“二千萬以上”(武伯綸《西漢奴隸考》,載《食貨》第一卷第七期)似不恰當。
西漢時代私奴婢的數量,是個十分難解決的問題。
一是有關西漢史籍記載下來個别地主貴族擁有奴婢的數量,有的是很多的,如張良、陸賈、金王孫、卓王孫、程鄭、楊仆、栾大、張安世、霍光、史丹、王氏五侯等人皆有“家僮”“奴婢”幾百或上千人。
[194]但是,這些數目是否有典型意義,即擁有大量奴婢的地主貴族究竟占多大比例是無法推算的。
因此,很難據這些資料估計西漢時代整個社會私奴婢的總數。
二是由于不少私奴婢的身份不是十分明确的,如被稱為“贅子”“女妾”“媵妾”“蒼頭”“豎子”之類的一些人是奴婢還是家族的成員尚不能确定。
[195]所以要比較準确地估計出西漢時代私奴婢的數目,幾乎是不可能的。
翦伯贊先生估計“大抵平均幾十人才有一個奴婢”(見《關于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載《翦伯贊曆史論文選集》第199頁)。
假定以平均七十人中有一個奴婢,按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國人口總數為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人計(見《通典》卷7《食貨》),則全國共有私奴婢八十五萬餘人。
這個數目加上官奴婢十萬餘,估計當時官私奴婢百萬左右,即占全國總人數的五十分之一。
這個估計雖然不很準确,但在沒有更多的根據之前,可暫供考慮西漢奴婢問題的假定數據。
奴婢在生産中的作用 奴婢并不是一個階級,其少數上層或“豪奴”應屬于寄生的、不勞而獲的剝削階級,但大多數奴婢均是被奴役、被壓迫的。
[196]這些被奴役、被壓迫的多數奴婢在漢代社會生産中作用如何呢? 在漢代的奴婢中,有一部分是從事生産勞動的。
他(她)們中有從事田間耕作的,如《史記·季布栾布列傳》載:“朱家心知是季布,乃買而置之田。
誡其子曰:&lsquo田事聽此奴。
&rsquo”這是奴婢從事農業勞動的證明。
《史記·平準書》有“敢犯令,沒入田僮”。
“田僮”即從事耕種的官奴婢。
《史記·循吏列傳》有“僮子不犁畔”。
《漢書·哀帝紀》:“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漢書·食貨志》:“民始充實,未有兼并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
”《漢書·外戚傳》:“帝奉酒,前為壽,錢千萬,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頃,甲弟以賜姊。
”《漢書·董仲舒傳》:“是故衆其奴婢,多其牛馬,廣其田宅,博其産業,畜其積委。
”上述這些資料中“僮”“奴”“奴婢”都與“田宅”“田畜”“犁畔”相聯系,也證明确實一部分官、私奴婢在田間從事農業生産勞動。
還有部分奴婢從事畜牧業生産勞動,如《漢書·景帝紀》注如淳引《漢儀》注:“大仆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養馬三十萬匹。
”《漢書·食貨志》:“(武帝時)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
”《漢舊儀》卷下:“武帝時,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貧民不滿五千,徙置苑中養鹿。
”從上述資料看,從事畜牧業生産的多是官奴婢。
亦有從事紡織和其他手工業制造的官、私奴婢,如《漢書·張湯傳》:“安世尊為公侯,食邑萬戶,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紡績,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産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富于大将軍光。
”《史記·貨殖列傳》:“齊俗賤奴虜,而刁間獨愛貴之。
桀黠奴,人之所患也,惟刁間收取,使之逐魚鹽商賈之利。
” 尚有從事漕運和建造的奴婢。
如《漢書·食貨志》載“徙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水經注》卷16“谷水注”:“漢元鼎三年,樓船将軍楊仆,數有大功,恥居關外,請以家僮七百人築塞,徙關于新安。
” 在漢代還有奴婢戍邊者,《漢書·爰盎晁錯傳》:晁錯勸帝“募徙塞下”,“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從上述資料可看出:在西漢的農業、手工業、工商運輸業部門中皆有奴婢從事勞動生産。
但是,應當看到還有更多的奴婢并不從事生産勞動,他(她)們有的僅供富人娛樂以點綴紛華,或從事與生産無關的家務勞動,其景況雖可憐,但他(她)們并不創造社會财富。
這一類奴婢在西漢時代數量是相當多的。
如《漢書·王貢兩龔鮑傳》:“又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巨萬。
”像這樣不從事任何生産勞動的奴婢是很多的。
如《漢書·景十三王傳》:“昭信與去從十餘奴博飲遊敖。
”《漢書·霍光金日?傳》:“從官更持節,引内昌邑從官驺宰官奴二百餘人,常與居禁闼内敖戲。
”《漢書·成帝紀》:“公卿列侯&hellip&hellip或乃奢侈逸豫,務廣第宅,治園地,多畜奴婢,被服绮緞,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葬埋過制。
”這些奴婢不僅不事生産,而且消耗大量的社會财富,對經濟發展是有害無益的。
由此可見:對西漢時代奴婢在生産中的地位不可估計過高,除在官府和大地主家中使用一部分奴婢勞動外,大量的奴婢并不從事生産。
所以,無論奴婢自身的階級屬性如何,對當時整個社會性質和社會生産的發展程度并不起決定性作用。
刑徒和工匠 除奴婢、農民外,在漢代勞動者的隊伍中,還有刑徒,手工業工匠等等。
漢代的刑徒,雖不如秦代的多,但也有不少刑徒用來從事制鹽、冶鐵、采銅、伐木及建築、修橋、治路、修陵的勞動。
如《鹽鐵論·複古篇》中有:“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給用甚衆。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已上&hellip&hellip”《鹽鐵論&mid
這是中國曆史上一個值得自豪的時代,許多世界史的著作都這樣記載:“他們以漢朝聞名,他們給中國以領土擴張、文化發揚及商業繁榮的一個&lsquo黃金時代&rsquo。
”(CarltonJ.H.Hayes,ParkerThomasMoon,JohnW.Way-land:WorldHistory.TheMacmillanCompany,NewYork,1946.p.215)但是,人們往往忽略,這個“黃金時代”是以高度發展的經濟為其前提和基礎的。
因此,在研究西漢政治、軍事和對外關系之後,再探讨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就會對當時的曆史面貌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
第一節 社會關系的新變化 任何一種社會生産都是在一定生産關系下進行的。
因此,要了解西漢兩百餘年生産發展的情況,必須首先探讨當時生産關系的變化。
一 地主階級内部結構的調整 遭到秦末農民戰争沉重打擊的地主階級,在西漢政權建立以後。
為維護封建中央集權,曾采取經濟、政治和軍事等手段對本階級内部構成進行調整。
調整的結果可概括為:身份性地主勢力削弱;非身份性地主迅速發展。
下面簡略地叙述這兩部分地主的狀況。
身份性地主的削弱 如前所述,秦代身份性地主包括軍功地主和宗法性地主兩部分,經過秦末農民大起義的狂飙,比較徹底地掃蕩了秦代地主階級,不少地主階級分子在這場風暴中喪失了原有的财産、權勢。
如秦代的東陵侯召平,在秦亡以後“為布衣,貧,種瓜長安城東”(《漢書·蕭何曹參傳》)就是典型一例。
這些破落的地主分子中,自然大部分都是軍功地主。
在西漢政權建立以後,秦代的軍功地主能夠殘存下來的,已為數不多。
但西漢王朝建立以後,新的統治者又扶植起一批新的軍功地主,其中最大的軍功地主,當然是那些異姓和同姓王及功臣侯,不過,這些諸侯王和功臣侯的封地同秦代立軍功者得到賞賜的田宅不同:它們并不完全等于封建地主的私有土地,封地内的土地是不能任意買賣的。
因此,土地的實際所有權還在皇室。
這樣,在漢初70年中,随着中央集權的逐步加強,諸侯王一個個被消滅或削弱,這些軍功地主也削弱下去。
據《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序:“迹漢功臣,亦皆割符世爵,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号,亡以顯其魂,賞亦不細矣,百餘年間而襲封者盡,或絕失姓,或乏無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為愍隸,死為轉屍”,“訖于孝武後元之年,靡有孑遺,耗矣。
”漢初的軍功地主到武帝時甚至變為貧民,宣帝時“诏令有司求其子孫,鹹出庸保之中”(《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
由此可見,西漢時代的軍功地主在武帝以後就已式微。
宗法性地主不是秦末農民戰争的主要打擊對象,有些宗法性地主還率全族參加反秦的農民大起義。
所以,漢初宗法性地主&mdash&mdash包括關東地區,原六國舊貴族中的很大一部分地主在内,受到西漢王朝的保護。
可是,在漢武帝打擊豪強時,相當大的一部分宗法性地主遭到鎮壓,尤其是其中的大地主勢力被明顯地削弱。
所以,漢武帝以後的宗法性地主和軍功地主一樣也已式微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發展 在身份性地主削弱的同時,非身份性地主的勢力卻有顯著的發展。
非身份性地主,即不是依靠軍功和貴族世襲的地位取得土地所有權的地主。
西漢王朝建立以後,大規模的戰争已經結束,秦以來的獎勵戰功的政策已為“無為而治”的統治所代替。
這時,要取得土地,除開國之初的軍功地主得到封地以外,隻有通過買賣的手段來實現。
于是,土地所有權的商品化頓時活躍起來。
就連大貴族,官僚要兼并土地也必須通過買賣的手段才能達到。
據《史記·蕭相國世家》載:“漢十二年(前195年)秋,黥布反,上自将擊之,數使使問相國何為。
相國為上在軍,乃拊循勉力百姓,悉以所有佐軍,如陳豨時。
客有說相國曰:&lsquo君滅族不久矣。
夫君位為相國,功第一,可複加哉?然君初入關中,得百姓心,十餘年矣,皆附君,常複孳孳得民和。
上所為數問君者,畏君傾動關中。
今君胡不多買田地,賤贳貨以自污,上心乃安。
&rsquo于是相國從其計,上乃大說。
”“上罷布軍歸,民道遮行上書,言相國賤強買民田宅數千萬。
上至,相國谒。
上笑曰:&lsquo夫相國乃利民&rsquo,民所上書皆以與相國曰:&lsquo君自謝民。
&rsquo”這裡,蕭何的目的在于“自污”,以便讓皇帝劉邦放心。
但是,他采取的方式已與二三十年前王翦向始皇要求賞賜田宅不同,而是用買的手段。
盡管是“賤強買”但也還是“買”,與接受賞賜或“授田”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這一記載反映了土地所有權的商品化程度比以前大大地提高了。
《漢書·食貨志》記載:商鞅以後,土地“民得買賣”到西漢時期才成為現實,也成為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最主要、最普遍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簡簡單單地用錢買得的私有土地”(列甯《十九世紀俄國土地問題》)的地主,即非身份性地主才大量地出現了。
非身份性地主的來源 非身份性地主因本人或出身并非貴族,所以,也稱為庶民地主。
其中除少數是由富裕農民上升而來的外,有很大一部分是商人、手工業者和高利貸者。
這些工、商業和高利貸者将一部分資财用來購買土地,一般的史書稱他們為商人地主。
商人地主在漢代前期在經濟、政治領域具有很大影響。
漢代的許多非身份性地主是由身份性地主轉化而來。
如前所舉的蕭何,為西漢開國元勳,被封為酂侯,食邑“八千戶”(《漢書·高惠高後文功臣表》)“父母兄弟十餘人,皆食邑”(《漢書·蕭何曹參傳》)。
毫無疑問這是一個身份性地主。
但是,同絕大多數軍功地主的命運一樣,蕭何的家也不免失勢,至“後嗣以罪失侯者四世,絕”(《史記·蕭相國世家》)。
實際上在蕭何未死之前,其地位就由身份性地主向非身份性地主轉變了:“何買田宅必居窮辟處,為家不治垣屋。
曰:&lsquo令後世賢,師吾儉;不賢,毋為勢家所奪。
&rsquo”(《漢書·蕭何曹參傳》)。
六國舊貴族豪強地主,至漢初有許多也從身份性地主轉化為非身份地主。
司馬遷稱這些非身份性地主為“素封”,意即其雖無爵祿秩位,但其資财收入與封侯者無異:“今有無秩祿之奉,爵邑之入,而樂與之比者,命曰&lsquo素封&rsquo。
封者食租稅,歲率戶二百。
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觐聘享出其中。
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而更徭租賦出其中。
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
”(《史記·貨殖列傳》)。
可見,在所謂“素封”的非身份性地主,到漢武帝時也具有很大的經濟勢力了。
非身份性地主多數為中小地主 在非身份性地主中,雖然不乏“百萬之家”的大地主,但更多的則為中、小地主。
中、小地主的發展同自耕農數量的增加,是漢初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特點。
正如一些史學家所指出的:漢初所實行的政策“鼓勵中、小地主和一部分自耕農努力從事農業生産”,這樣就“使中小地主可以獲得更多的土地和财富,一部分自耕農可能從農業生産者上升為中小地主”(見賀昌群《論西漢的土地占有形态》,載《曆史研究》1955年第2期)。
因此,中小地主在非身份性地主集團以及在整個地主階級中,都是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
據漢代文獻資料可知:當時有所謂“中家”和“小家”,其中“中家”和“小家”中的一部分,就是屬于中、小地主階層。
“中家”的财産以十萬為起點。
[189]擁有“中家”資産的屬于中等地主。
例如在《居延漢簡》中有禮忠一家的戶籍,其資産材料可以具體反映“中家”的狀況: 侯長觻得廣昌裡公乘禮忠年三十 小奴二人直三萬 用馬五匹直二萬 宅一區一萬 大婢一人二萬 牛車二兩直四千 田五頃五萬 轺車一乘直萬服牛二六千 凡訾值十五萬(《居延漢簡甲乙編》三七·三五) 這是公乘禮忠全部家産共值十五萬,有田、牛、車、馬和奴、婢。
是一個典型的中等地主。
資産不滿十萬者稱為“小家”。
[190]在“小家”中除部分為自耕農外,多數為小地主。
在《居延漢簡》中也可找到這種“小家”的資産材料,如《居延漢簡甲乙編》中有: 三 長居延西道裡公乘徐宗年五十妻宅一區 直三千 子男一人 田五十畝直五千 子男二人男同 産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産二人 男同産二人 女同産二人(二四·&mdashB) 據上引資料計算:公乘徐宗家資隻有一萬三千,但此外必定尚有隐瞞不報之财産,估計不會超過十萬(見陳直《論居延漢簡八事》,載1963年《北京大學學報》第4期),應屬于“小家”。
然徐宗不可能是自耕農,因《居延漢簡》中尚有以下資料: 三(二) 長徐宗,自言故霸胡亭長甯就舍錢二千三百卅四,責不可得。
長徐宗,自言責故三泉亭長石延壽茭錢,少二百八十,數責不可得。
(《居延漢簡甲乙編》三·四) 據此可知,徐宗既出租房屋,又兼放高利貸,其經濟地位定在自耕農之上,顯然是個小地主。
[191] 西漢政權對中小地主的政策 西漢政權對中小地主采取保護政策,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政治上都給這一部分地主很大優待,使之得以發展起來。
例如漢初“複故爵田宅”令中有“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複其身及戶,勿事”(《漢書·高帝紀》)的規定。
七大夫乃漢爵中第七級即得到如此優待,而上舉《居延漢簡》中之徐宗、禮忠等皆為公乘,為第八級爵。
若在漢初也要得到免除徭役等優待。
自漢初至武帝統治時代,西漢政權在打擊削弱軍功地主、宗法性地主等身份性地主的同時,扶植、保護以中、小地主為主要成分的非身份性地主的發展,是中小地主數量迅速增加的重要原因,而土地買賣的普遍,即土地所有權的商品化程度提高,則為中小地主的發展準備了條件。
在《居延漢簡》中可以見到一些購買土地的例子: □置長樂裡樂奴田卅五 (畝),賈(價)錢九百,錢畢,已受 田即樂正,計 (畝)數環錢。
商(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鄭少卿, 古(沽)酒二升,皆飲之。
(《居延漢簡甲乙編》五五七·四) 由居延地區的土地買賣可以想見内地的土地買賣當更為普遍。
在這一過程中産生出不少中、小地主則是十分自然的事。
漢代的中、小地主是非身份性地主中的主要階層。
與身份性地主相比較,非身份性地主對土地經營有其進步的一面。
身份性地主&mdash&mdash無論是軍功地主或是宗法性豪族地主&mdash&mdash乃是憑借其封建特權而壟斷地權、繼承地産,這一群坐享地租的食利階層,對土地經營是漠不關心的。
而非身份性地主則不同,他們的土地是通過購買而來,兼并、擴大土地也須有買賣的形式。
“土地的價格,無非是土地出租的資本化的收入”(《資本論》第3卷,1954年出版,第816頁)。
因此,當他們把土地出租給佃戶的時候,他們必定要考慮和關心土地的收成。
因為收成的好、壞直接影響以分成方式收回的地租,即收成的多少影響着一定的地租量實現與否。
這樣,非身份性地主不能不關心土地的經營,如改善耕種方法,改革農具以及修建水利等等。
在這一點上比起身份性地主是有其進步性的。
綜上所述:漢代地主階級到武帝時代,身份性地主中的軍功地主日漸式微,宗法性地主即豪強地主勢力也遭到打擊;非身份性地主卻有很大的發展。
其中,中小地主得到政府的支持,數量增長尤快。
地主階級中的這些階層,因其所處經濟地位不同而對社會生産及政治生活具有不同的影響和作用。
西漢政權的各種政策就是根據這些階層的不同要求而制定或改變的。
漢代政權在一個時期内打擊大地主,保護中小地主,在客觀上有利于生産的發展,有積極的、進步的意義。
二 農民階級的浮沉 漢代,農民階級中自耕農的地位的變化是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
漢初自耕農經濟的發展 從西漢王朝建立,到漢武帝統治時期,農民階級曾經曆過一場大的變動:漢初,由于廢除秦代苛政,又實行了一些有利于農業生産發展的措施,農民的生産和生活條件有所改善。
這首先表現在自耕農的數量增加,如在“複故爵田宅”令下,不僅有大批原來就有一定土地的自耕農,由“聚保山澤”而重新得到土地,而且,許多原來無地的“遊食之民”,也在“毆民而歸之農”的政策之下,“轉而緣南畝”(《漢書·食貨志》)。
這是農民起義對舊生産關系的調整。
在秦末農民大起義以後,“以前處于奴隸或半奴隸狀态的勞動群衆如&lsquo蒼頭&rsquo&lsquo筈隸&rsquo&lsquo厮徒&rsquo以至&lsquo胥靡&rsquo都不多見了。
他們大都進入了&lsquo編戶齊民&rsquo的行列”(田昌五《中國古代農民革命史》第107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
盡管自耕農在漢初的境況也并不美妙,但畢竟比秦代強多了。
而且這種自耕農的生産條件和生活條件比依附農民一般要好一些,除去封建國家的賦役及高利貸和商人的盤剝外,一般不再受地主的封建地租剝削。
史稱當時“未有兼并之害”,土地兼并尚未形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因此,自耕農經濟在一個時期内曾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所謂“民務稼穑,衣食滋殖”(《漢書·高後紀》贊),“海内殷富”(《漢書·文帝紀》贊),其中也反映了自耕農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
自耕農經濟的發展是有利于個體小生産農業進一步發展的。
因為,對于個體小生産農業來說,“土地所有權是這種生産方式充分發展的必要條件”,而自耕農的自由所有權“顯然是土地所有權的最正常形式”(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第六篇第四章)。
漢初70年的經濟生産迅速增長顯然與自耕農的發展有密切關系。
自耕農的破産 然而,漢初自耕農經濟發展的好景不長,随着封建經濟的發展,由于自耕農經濟的脆弱性,數十年後,自耕農破産就成為社會問題,到漢文帝時,賈誼就已疾呼“漢之為漢凡四十年矣&hellip&hellip失時不雨,民且狼顧,歲惡不入,請賣爵子”了。
稍後一些的晁錯更具體地描述了當時農民&mdash&mdash主要是自耕農窮困、破産的狀況: 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
春耕夏耘,秋獲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四時之間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來,吊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
當具有者半賈而賣,亡者取倍稱之息,于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
(《漢書·食貨志》) 自耕農破産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政府的賦稅成為他們身上的沉重負擔,尤其是人口稅重于地租的賦稅制度,和愈來愈沉重的徭役負擔,使自耕農的收入不能維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和簡單的再生産,隻好“賣田宅鬻子孫”。
自耕農破産的另一原因,則是地主豪強兼并土地,“豪強之徒,以武斷于鄉曲”、“役财驕溢,或至并兼”(《史記·平準書》)。
至于富商大賈、王公貴族或依仗權勢,或依仗财富并兼土地更是普遍現象。
到漢武帝時代,不少自耕農已變為“貧無立錐之地”(《漢書·食貨志》)的佃農、雇農和流亡者了。
“土地問題的嚴重性已經表面化了,政府不得不采取适當對策,來阻止情況的進一步惡化”(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第2卷第150頁)。
正是在這種形勢下,漢武帝采取打擊豪強的政策,這一政策對延緩自耕農破産雖然有相當作用,但終究不能根本制止自耕農淪為佃農、雇農的趨勢。
所以,漢武帝及其以後的時期農民中的雇農、佃農成分不斷增加,如昭帝始元四年(前83年)秋七月的诏書中有“比歲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盡還”。
師古注曰:“流庸,謂去其本鄉而行為人庸作。
”可見“為人庸作”乃是貧苦農民。
租種地主私人土地的和租種國家土地的,都是佃農。
佃農租種土地,租率一般在收成的二分之一以上。
他們還要代替地主服徭役以及向政府繳納人頭稅,雇農所受的剝削就更慘重,他們的生活與奴隸相差無幾。
佃農和雇農在當時被稱為“貧民”或“徒附”。
他們處于農民階級中的最下層。
不過,封建政府為維持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生産的正常進行,總是力圖将自耕農破産的過程和程度控制在适當的“度”上。
所以自昭、宣以後,西漢王朝不斷有“減”“免”田租或“複除”徭役的诏令頒布。
這種調整生産關系的措施起到抑制自耕農無限制地淪為雇農和佃農的作用,從而使社會生産尚能以一定速度向前發展,這就是西漢經濟能在武帝以後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持續發展的原因。
三 奴婢、刑徒及手工業工匠的地位 西漢時代的奴婢數量 西漢時代社會上存在着一定數量的奴婢,這是事實。
秦漢史籍中的“奴”“婢”“僮”“隸”“蒼頭”“姬”“妾”“臣”“媵”“客”等等多為官私奴婢。
但是,西漢奴婢究竟有多少?這一直是史學家争論的問題:一些史學家估計得很多,另一些史學家又估計得很少。
[192]筆者認為,西漢時代的奴婢數目同當時的人口總數相比,不會是很多的。
以下的一些資料提供的根據是值得注意的。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又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無事,稅良民以給之。
”這是漢代史籍中留下的較為具體的數目“十萬餘人”。
因為此文的主旨在于指責朝廷豢養官奴婢太多,所以這個數字應略有誇大的成分。
《漢書·王莽傳》載:“沒入為官奴婢&hellip&hellip以十萬數。
”據此,估計西漢的官奴婢總數不會超過十萬餘。
至于《史記》《漢書》多處提到的官奴婢有“千萬數”并不是個确切的數字,乃是“成千上萬”的意思。
此點早有中外學者指出[193],若據這些記載斷言奴婢的數目在“二千萬以上”(武伯綸《西漢奴隸考》,載《食貨》第一卷第七期)似不恰當。
西漢時代私奴婢的數量,是個十分難解決的問題。
一是有關西漢史籍記載下來個别地主貴族擁有奴婢的數量,有的是很多的,如張良、陸賈、金王孫、卓王孫、程鄭、楊仆、栾大、張安世、霍光、史丹、王氏五侯等人皆有“家僮”“奴婢”幾百或上千人。
[194]但是,這些數目是否有典型意義,即擁有大量奴婢的地主貴族究竟占多大比例是無法推算的。
因此,很難據這些資料估計西漢時代整個社會私奴婢的總數。
二是由于不少私奴婢的身份不是十分明确的,如被稱為“贅子”“女妾”“媵妾”“蒼頭”“豎子”之類的一些人是奴婢還是家族的成員尚不能确定。
[195]所以要比較準确地估計出西漢時代私奴婢的數目,幾乎是不可能的。
翦伯贊先生估計“大抵平均幾十人才有一個奴婢”(見《關于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載《翦伯贊曆史論文選集》第199頁)。
假定以平均七十人中有一個奴婢,按西漢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國人口總數為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人計(見《通典》卷7《食貨》),則全國共有私奴婢八十五萬餘人。
這個數目加上官奴婢十萬餘,估計當時官私奴婢百萬左右,即占全國總人數的五十分之一。
這個估計雖然不很準确,但在沒有更多的根據之前,可暫供考慮西漢奴婢問題的假定數據。
奴婢在生産中的作用 奴婢并不是一個階級,其少數上層或“豪奴”應屬于寄生的、不勞而獲的剝削階級,但大多數奴婢均是被奴役、被壓迫的。
[196]這些被奴役、被壓迫的多數奴婢在漢代社會生産中作用如何呢? 在漢代的奴婢中,有一部分是從事生産勞動的。
他(她)們中有從事田間耕作的,如《史記·季布栾布列傳》載:“朱家心知是季布,乃買而置之田。
誡其子曰:&lsquo田事聽此奴。
&rsquo”這是奴婢從事農業勞動的證明。
《史記·平準書》有“敢犯令,沒入田僮”。
“田僮”即從事耕種的官奴婢。
《史記·循吏列傳》有“僮子不犁畔”。
《漢書·哀帝紀》:“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
”《漢書·食貨志》:“民始充實,未有兼并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
”《漢書·外戚傳》:“帝奉酒,前為壽,錢千萬,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頃,甲弟以賜姊。
”《漢書·董仲舒傳》:“是故衆其奴婢,多其牛馬,廣其田宅,博其産業,畜其積委。
”上述這些資料中“僮”“奴”“奴婢”都與“田宅”“田畜”“犁畔”相聯系,也證明确實一部分官、私奴婢在田間從事農業生産勞動。
還有部分奴婢從事畜牧業生産勞動,如《漢書·景帝紀》注如淳引《漢儀》注:“大仆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養馬三十萬匹。
”《漢書·食貨志》:“(武帝時)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
”《漢舊儀》卷下:“武帝時,使上林苑中官奴婢及天下貧民不滿五千,徙置苑中養鹿。
”從上述資料看,從事畜牧業生産的多是官奴婢。
亦有從事紡織和其他手工業制造的官、私奴婢,如《漢書·張湯傳》:“安世尊為公侯,食邑萬戶,然身衣弋绨,夫人自紡績,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産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富于大将軍光。
”《史記·貨殖列傳》:“齊俗賤奴虜,而刁間獨愛貴之。
桀黠奴,人之所患也,惟刁間收取,使之逐魚鹽商賈之利。
” 尚有從事漕運和建造的奴婢。
如《漢書·食貨志》載“徙奴婢衆,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籴乃足。
”《水經注》卷16“谷水注”:“漢元鼎三年,樓船将軍楊仆,數有大功,恥居關外,請以家僮七百人築塞,徙關于新安。
” 在漢代還有奴婢戍邊者,《漢書·爰盎晁錯傳》:晁錯勸帝“募徙塞下”,“募以丁奴婢贖罪,及輸奴婢欲以拜爵者”。
從上述資料可看出:在西漢的農業、手工業、工商運輸業部門中皆有奴婢從事勞動生産。
但是,應當看到還有更多的奴婢并不從事生産勞動,他(她)們有的僅供富人娛樂以點綴紛華,或從事與生産無關的家務勞動,其景況雖可憐,但他(她)們并不創造社會财富。
這一類奴婢在西漢時代數量是相當多的。
如《漢書·王貢兩龔鮑傳》:“又諸官奴婢十萬餘人戲遊亡事,稅良民以給之,歲費五六巨萬。
”像這樣不從事任何生産勞動的奴婢是很多的。
如《漢書·景十三王傳》:“昭信與去從十餘奴博飲遊敖。
”《漢書·霍光金日?傳》:“從官更持節,引内昌邑從官驺宰官奴二百餘人,常與居禁闼内敖戲。
”《漢書·成帝紀》:“公卿列侯&hellip&hellip或乃奢侈逸豫,務廣第宅,治園地,多畜奴婢,被服绮緞,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葬埋過制。
”這些奴婢不僅不事生産,而且消耗大量的社會财富,對經濟發展是有害無益的。
由此可見:對西漢時代奴婢在生産中的地位不可估計過高,除在官府和大地主家中使用一部分奴婢勞動外,大量的奴婢并不從事生産。
所以,無論奴婢自身的階級屬性如何,對當時整個社會性質和社會生産的發展程度并不起決定性作用。
刑徒和工匠 除奴婢、農民外,在漢代勞動者的隊伍中,還有刑徒,手工業工匠等等。
漢代的刑徒,雖不如秦代的多,但也有不少刑徒用來從事制鹽、冶鐵、采銅、伐木及建築、修橋、治路、修陵的勞動。
如《鹽鐵論·複古篇》中有:“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給用甚衆。
”《漢書·王貢兩龔鮑傳》:“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已上&hellip&hellip”《鹽鐵論&m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