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西漢王朝的誕生和漢初的統治
關燈
小
中
大
子。
次子劉盈(即惠帝),其母呂雉是劉邦元配夫人,因此,劉邦稱帝後即将劉盈立為太子,成為皇帝法定的繼承人。
可是,不久劉邦寵愛的戚夫人使他改變了主意,幾次提出要改立戚夫人所生的劉如意為太子。
劉邦要廢劉盈而立劉如意的理由是劉盈“仁弱”,“如意類我”(《史記·呂太後本紀》)。
這裡透露出劉邦不願把政權交給“仁弱”的人掌握,但最重要的原因恐系劉盈之母“色衰愛弛”(《史記·外戚世家》),而戚夫人正當年輕貌美之時,所以劉盈的太子地位也發生了動搖。
不過,劉邦的打算并沒有實現,首先當然是呂雉反對,她又搬動滿朝文武大臣幫她說情。
其中以“敢直言”的禦史大夫周昌“谏争”得最激烈,他對劉邦聲稱:若易太子“臣期期不奉诏”(《史記·張丞相列傳》)。
最後,呂雉又依張良之計,以劉盈的名義“卑辭厚禮”請來四位老人&mdash&mdash東園公、角裡先生、绮裡季、夏黃公,為劉盈張目。
這四位名士因不願為漢臣,而隐居于商山(陝西商州東)中,故被稱為“商山四皓”。
劉邦對此四人十分敬重,曾求之數年而不得。
漢高帝十一年(前196年),英布叛亂時,劉邦最初打算派太子劉盈率兵出征,是“商山四皓”向呂釋之獻策說“太子将兵,有功則位不益太子;無功還,則從此受禍矣”(《史記·留侯世家》),呂氏才勸劉邦改變初衷親自率兵出征的。
漢高帝十二年(前195年)劉邦在打敗英布歸來後,又要廢劉盈而改立劉如意,經張良、叔孫通力谏,劉邦隻在口頭上答應,而心中另有打算。
這時“商山四皓”終于出場:一次劉邦設宴,劉盈奉侍席間,四位“須眉皓白,衣冠甚偉”的老者緊随在後。
當劉邦得知這四位就是“商山四皓”時“大驚”,問道:“吾求公數歲,公避逃我,今公何自從吾兒遊乎?”“商山四皓”則乘機說:“竊聞太子為人仁孝,恭敬愛士,天下莫不延頸欲為太子死者,故臣等來耳。
”劉邦聞此言,歎道:“彼四人輔之,羽翼已成,難動矣。
”(《史記·留侯世家》)從此才徹底打消了廢易太子的主意。
當年十月,劉邦死後劉盈得以順利繼位。
可見,惠帝的繼位,與張良和“商山四皓”有密切關系。
張良晚年“學辟谷、道引、輕身”,這都是道家修煉的功夫。
“辟谷”即若幹時日内不食或減食,道引和輕身也是健身除病之術。
“商山四皓”不願為官“逃匿山中”(《史記·留侯世家》),其行徑也頗似道家的主張。
這反映了在呂後、惠帝身邊有一批鼓吹和信仰道家學說的近臣。
所以,當惠帝、呂後當政後,“無為而治”的道家思想就順理成章地被奉為指導思想了。
從惠帝至景帝這段時間,統治階級有意識地推行“無為而治”和貫徹“與民休息”的政策,這是道家思想在政治上的運用。
不過,它不是一般的道家思想,乃是“老”“莊”之學和“黃帝之學”的結合。
所以,曆史上都把這一時期的政治稱為“黃老政治”。
[112] “黃老政治”産生的背景 漢初實行的“黃老政治”即主張“無為而治”。
它既不同于法家實行的一味嚴刑酷罰,也不贊成儒家的繁文缛禮。
但所謂“無為而治”乃是立足于“無為而無不為”的原則。
所以,其為政“寬緩”并非放棄刑罰,“與民休息”更不是否定對人民的剝削。
隻是把刑罰和剝削限制在社會可以接受的範圍内,從而使社會得以休養生息,達到恢複和發展生産的目的。
曆史事實證明:漢初所實行的“黃老政治”對社會進步和勞動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都是有好處的。
漢初,統治階級之所以需要推行“黃老政治”不是偶然的。
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秦末農民大起義對地主政權的打擊,貌似強大的秦王朝在農民起義的狂飙中頃刻瓦解,這一事實不能不給剛剛建立西漢政權的統治者以深刻印象。
漢初的許多政治家、思想家都是從這些事實出發總結經驗教訓的。
如前面說的陸賈為劉邦寫的《新語》,就是從“秦所以失天下”(《史記·郦生陸賈列傳》)的曆史中提出的一套政治理論。
這些政治家、思想家都看到由于統治者貪鄙、暴虐和嚴刑酷罰帶來的可怕後果:“秦以刑罰為巢,故有覆卵之患;以趙高、李斯為杖,故有傾仆跌傷之禍”(《新語·輔政》),“秦王懷貪鄙之心,行自奮之志,不信功臣,不親士民,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法,先詐力而後仁義,以暴虐為天下始”,結果,“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賈誼《過秦論》)。
陸賈、張良、叔孫通、“商山四皓”、劉邦、呂雉以及陳平、曹參等均是從秦末戰火中過來的人,皆有親身體驗,自然極易接受“黃老之學”的“無為而治”的理論,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
(二)漢初社會經濟凋敝也使統治階級不得不行“黃老政治”。
由于秦王朝統治者對人民的過度壓榨,早已使社會經濟陷入崩潰的境地,加之秦亡後連續數年的戰争,到西漢王朝建立時,到處是一片荒涼、殘破的景象。
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興,接秦之敝,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
”“天下既定,民亡蓋臧。
”漢初的人口,較之秦代大為減少,大城市人口隻剩下十分之二三。
如秦代有三萬多戶的曲逆(河北順平東南),到漢初隻有五千餘戶了,這在當時還算得上是大縣。
面對着這樣的經濟狀況,地主階級的貪欲再大,也無從剝削起。
所以,劉邦統治時期雖然沒有特别宣稱推行“黃老政治”,但當時的客觀形勢迫使他不得不“約法省禁”(《漢書·食貨志》),奉行“與民休息”的政策。
由于上述兩個原因,加之漢初一批鼓吹道家學說的近臣的影響,從惠帝開始“黃老政治”成為統治階級有意識地、自覺地推行的統治術。
在此後的半個多世紀内,“黃老政治”成為“一個時代精神,或作一個時代的趨勢”(張維華《論西漢初年對于刑律的修正》,載《文史哲》1982年第5期)。
“無為而治”下的漢初政治,有什麼主要特點呢? “順民之情與之休息”漢初統治的一個特點,就是“順民之情與之休息”。
這種統治方式其理論根據,就是道家的“因”。
這在黃老學說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因者,君之綱也。
群臣并立,使各自明也。
”(司馬談:《論六家之要指》)所謂“因”即“因應”(《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太史公曰)、“因循”(司馬談《論六家要旨》)。
這種學說應用在政治上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因故事成法,對過去的制度不加改動;另一方面還有遵循客觀形勢,在原有的基礎上稍加變化的意思。
漢初的一切制度和政策,都是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和執行的。
“秦并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職,漢因循而不革”(《漢書·百官公卿表》),漢代的政治制度包括皇帝以及下屬的官僚系統,均因循秦代舊制,隻有個别地方才“頗有所改”(同上)。
在為政、執法方面同樣如此。
如蕭何為丞相時,“謹守管籥,因民之疾秦法,順流與之更始”(《史記·蕭相國世家》太史公曰)。
漢代“無為而治”的典型代表當推曹參,惠帝元年(前194年)曹參為齊相,到任時“盡召長老諸生,問所以安集百姓,如齊故(俗)諸儒以百數,言人人殊,參未知所定。
聞膠西有蓋公,善治黃老言,使人厚币請之。
既見蓋公,蓋公為言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推此類具言之”。
曹參就是按照蓋公的“黃老術”治齊,結果“相齊九年,齊國安集”。
後來,蕭何死,曹參繼任漢相國,也是用在齊國的辦法治國,“出入三年”“天下具稱其美”(《史記·曹相國世家》)。
曹參為政的要領就是“休息無為”。
所謂“休息無為”包括下列幾個内容: (一)遵循舊制,舉事無所變更。
曹參為相時,無所樹建,一切皆遵循蕭何所制之法,不加變更。
惠帝曾以此責問他,他回答說:陛下和我本人的才能均不及劉邦和蕭何。
既然劉邦和蕭何早把一切制度法令規定得很明确,我們循規蹈矩“遵而勿失”(《史記·曹相國世家》)就夠了。
曹參這種解釋僅說出問題的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是,漢初蕭何、劉邦所制定的制度法令也僅僅是“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漢書·刑法志》)而已,即把秦代制度和法律中最被人們痛惡的内容去掉,“因民之疾秦法,順流與之更始”(《史記·蕭相國世家》)。
這是适合剛剛安定下來的漢初社會情況的。
經過長期戰亂後,人們需要安定,不希望無休止地變動,所以,曹參無所改動,“遵而勿失”,取得很好的效果。
正如當時民謠傳頌的:“蕭何為法,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
載其清淨,民以甯一。
”(《史記·曹相國世家》) (二)少幹預屬下事,勿擾民。
曹參代蕭何為相,當他離開齊國赴長安之前,對接任的齊相說:“以齊獄市為寄,慎勿擾也。
”(《史記·曹相國世家》)這是他惟一的囑咐。
意思就是:不必幹擾下屬活動,不要過細苛察。
所謂“獄市兼受善惡,若窮極,奸人無所容竄。
奸人無所容竄,久且為亂”(《漢書補注·蕭何曹參傳》引孟康曰)。
這正是道家主張的“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道德經》)的具體發揮。
正是奉守這一原則,所以曹參為齊國相時,除“日夜飲醇酒”以外,很少過問政事。
他不僅自己喝得爛醉,還把前來言事的官吏及相府屬吏拉來一起喝酒,大家醉成一團,相府内竟成“日飲歌呼”(《史記·曹相國世家》)之所。
顯然,曹參這樣做無非是有意在官吏中造成一種不苛求細務、寬宏大度的政風。
在“百姓新免毒,人欲長幼養老”(《漢書·刑法志》)的漢初,這樣做是很必要的。
(三)擇吏以“厚重長者”為标準。
曹參對下屬官吏不究細過,而且“見人之有細過,專掩匿覆蓋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擇吏也以此為标準,凡“木诎于文辭,重厚長者”方可用之,對“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辄斥去之”(《史記·曹相國世家》)。
這也是對秦“專任刑罰”的矯枉過正的做法。
這些做法對于剛剛“離秦之酷”的百姓來說,是非常合适的。
所以史稱“參與休息無為,故天下俱稱其美矣”(《史記·曹相國世家》)。
以曹參為代表的一批統治者,皆是這樣“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漢書·刑法志》),從而成為這一時代的政治風氣。
皇室帶頭躬修節儉 漢初的幾代皇帝和皇室,多注意節儉,一反秦代皇室窮奢極欲的奢華作風。
從漢高祖劉邦時,就注意到這個問題。
如高帝七年(前200年)劉邦見蕭何負責修建的未央宮過于“壯麗”,竟責備蕭何說:“天下匈匈勞苦數歲,成敗未可知,是何治宮室過度也。
”經過蕭何解釋:“天下方未定,故可因以就宮室。
且夫天子以四海為家,非令壯麗亡以重威,且亡令後世有以加也。
”(《漢書·高帝紀》)劉邦才轉怒為喜。
不論當時劉邦的“怒”是真情還是故作姿态,但多少可看出他心中還能想到天下“勞苦數歲”國不該“治宮室過度”。
到惠帝以後在“黃老政治”下,幾代皇帝和皇室都比較注意節儉。
惠帝、呂後及景帝皆無過分鋪張豪華之舉,形成節儉的風氣,尤以文帝為甚。
文帝在位23年,史稱其“宮室苑囿車騎服禦無所增益”。
他曾計劃造一“露台”,令工匠計算,需用百金,覺得花費太高,對臣下說:“百金,中人十家之産也”,結果作罷。
他所寵幸的慎夫人“衣不曳地(按:貴族婦女以衣曳地為榮),帷帳無文繡”,以示敦樸。
文帝為自己預修的陵墓,也要求從簡,“治霸陵,皆瓦器,不得以金銀銅錫為飾。
因其山,不起墳”(以上皆引自《漢書·文帝紀》)。
上述史書記載,基本可信。
據不久前考古工作者調查,坐落在陝西關中的西漢諸陵中,唯有文帝的霸陵(在今西安市東狄寨公社鮑旗寨村西北)“無封土可覓”(《西漢諸陵位置考》,載《考古與文物》1980年創刊号),曆年來出土之文物,僅有瓦器而無金銀之屬,證明文帝确是相當節儉的。
“輕徭薄賦”獎勵農耕 因劉邦稱帝後“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所以漢初的田賦、租稅較秦為輕。
這期間國家規定的田租,一般均在“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之間,即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還免除過一年的田租。
[113]減免田租,主要受益者當然是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但自耕農的負擔也應相對地減輕。
封建政府從土地和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比起後代來數量少得多。
賦稅收入“歲不過數十萬石”(《漢書·食貨志》),比起秦代的竭澤而漁式的壓榨,更不可同日而語了。
當然,除了田租(即土地稅)以外,西漢政府還有其他收入。
據現有資料可知,至少當時還有以人口為征收對象的口賦、算賦、軍賦、更賦等等。
不過,這些賦稅在文帝、景帝之時,也都有所減、免,如算賦是在高帝四年(前203年)時開始征收的,當時規定,“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漢書·高帝紀》引《漢儀注》),至文帝時算賦則由一百二十錢減至四十錢。
無論如何,比起秦代“頭會箕斂”的賦稅壓榨,漢初是輕得多了。
“輕徭薄賦”還表現在對徭役的征發有一定的節制。
如惠帝時修長安城征發徭役一般均利用農閑時間,每年不超過三十天,以不誤農時。
所以長安城的修建曆六年才完成。
[114]文帝時還多次下诏獎勵“孝弟、力田”及救濟鳏寡、“赈貧民”(《漢書·文帝紀》)等。
這些措施對穩定社會秩序、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無疑是有積極作用的。
輕刑慎罰 漢初的法律比較簡單,刑罰也是比較輕簡的。
劉邦入關中時“約法三章”,建立統一的西漢王朝之後,丞相蕭何“作九章律”(《漢書·高帝紀》),成為西漢法律的基礎。
西漢蕭何作的“九章律”内容如何,目前已不能詳知。
據《晉書·刑法志》載:李悝《法經》中的六篇:“盜”“賊”“囚”“捕”“雜”“具”,加上“興”“廄”“戶”三律,即是“九章律”。
但這種傳統的說法是值得研究的。
因為,早在秦代時,其法律已超出《法經》的“六律”範圍。
如“戶律”就已見于《睡虎地秦墓竹簡》。
據現有資料判斷,蕭何制訂“九章律”決不是以《法經》為基礎,而應以秦律為根據。
不過,漢初的律令遠比秦代的寬簡。
據記載,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漢書·高帝紀》),所以,其禮儀“大抵皆襲秦故”,“少所變改”(《史記·禮書》),而其刑法可能改變較多,許多不“宜于時者”就被汰除了。
在漢初幾十年中,統治者還不斷地對秦的“苛法”加以汰除,故史稱這一時期“約法省禁”。
如高帝時,蕭何定律令就已“除參夷,連坐之罪”(《晉書·刑法志》),即廢除“族刑”和連坐之法。
惠帝四年(前191年)又“除挾書律”,也就是廢除秦律中“挾書者族”(《漢書·惠帝紀》引張晏曰)的苛法。
高後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漢書·高後紀》),“族”刑早在蕭何定漢律時就已宣布“除參夷”,可能是并未真正廢除,故至高後時又不得不重申。
“妖言”指“過誤之語”(《漢書·高後紀》引師古注),屬于言論罪,在當時也被視為“重酷”之法,“皆除之”(同上)。
文帝元年(前179年)“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漢書·文帝紀》),即将黥、劓、刖左右趾這幾種肉刑,分别改為笞三百、五百。
景帝元年(前156年)又将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景帝六年(前151年)又減笞三百為二百,減笞二百為一百。
同時又規定笞刑所用的箠:“笞長五尺,其本大一寸。
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
”(《漢書·刑法志》)景帝時還有一些其他的改革,如中元二年(前148年)二月“改磔曰棄市,勿複磔”(《漢書·景帝紀》)。
此外還發布過一些赦死罪的诏令。
不可否認,漢初“約法省禁”的記載,與實際執行的情況當有一定距離。
如上述蕭何定律時已有“除參夷”之記載,文帝時又出現“除三族罪”及“盡除收帑相坐”的诏令。
可見,有些被宣布廢除的刑罰,實際還在執行,所以相類似的禁令在漢初曾重複出現。
即使在高後元年宣布“除三族罪”之後,在史書上仍有“夷三族”的事例記載。
至于文帝和景帝時“除肉刑”,更屬自欺欺人之舉,因為将肉刑改為笞刑,被刑者所受痛苦絲毫不能減少,而且被笞者在撲打之下多不到規定之數就已被打死,結果是“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漢書·刑法志》)。
就是規定了“箠”的長度、厚度及“毋得更人”(不準換人用刑),行刑之後“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漢書·刑法志》)。
所以,漢初“除秦苛法”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像統治者自己宣布的那麼“仁慈”。
但是,在“無為而治”的統治思想指導下,漢初的統治者畢竟注意了“秦以刑罰為巢”(《新語·輔政》),“秦二世尚刑而亡”(《新語·德基》)的可怕教訓,相信“法令滋章、盜賊多有”(《道德經》)的道家學說,力圖減輕刑罰。
因此,在惠帝、高後時“刑罰用稀”,文帝即位以後,史稱“禁網疏闊”。
在“黃老思想”的指導下,選用執法務寬的張釋之為廷尉,“是以刑罰大省,至于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漢書·刑法志》)。
景帝時仍遵循文帝時為政的方針“屢敕有司以農為務,民遂樂業”(《漢書·食貨志》)。
這種局面較之秦代,當是輕刑慎罰了。
除此之外,漢初還不斷宣布免罪、赦死、“矜老弱”等诏令,尤其是在文帝、景帝時期,統治者标榜“專務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興于禮義”(《漢書·文帝紀》),社會呈現一片穩定、升平景象,所謂“周雲成康,漢言文景;美矣”(《漢書·景帝紀》
次子劉盈(即惠帝),其母呂雉是劉邦元配夫人,因此,劉邦稱帝後即将劉盈立為太子,成為皇帝法定的繼承人。
可是,不久劉邦寵愛的戚夫人使他改變了主意,幾次提出要改立戚夫人所生的劉如意為太子。
劉邦要廢劉盈而立劉如意的理由是劉盈“仁弱”,“如意類我”(《史記·呂太後本紀》)。
這裡透露出劉邦不願把政權交給“仁弱”的人掌握,但最重要的原因恐系劉盈之母“色衰愛弛”(《史記·外戚世家》),而戚夫人正當年輕貌美之時,所以劉盈的太子地位也發生了動搖。
不過,劉邦的打算并沒有實現,首先當然是呂雉反對,她又搬動滿朝文武大臣幫她說情。
其中以“敢直言”的禦史大夫周昌“谏争”得最激烈,他對劉邦聲稱:若易太子“臣期期不奉诏”(《史記·張丞相列傳》)。
最後,呂雉又依張良之計,以劉盈的名義“卑辭厚禮”請來四位老人&mdash&mdash東園公、角裡先生、绮裡季、夏黃公,為劉盈張目。
這四位名士因不願為漢臣,而隐居于商山(陝西商州東)中,故被稱為“商山四皓”。
劉邦對此四人十分敬重,曾求之數年而不得。
漢高帝十一年(前196年),英布叛亂時,劉邦最初打算派太子劉盈率兵出征,是“商山四皓”向呂釋之獻策說“太子将兵,有功則位不益太子;無功還,則從此受禍矣”(《史記·留侯世家》),呂氏才勸劉邦改變初衷親自率兵出征的。
漢高帝十二年(前195年)劉邦在打敗英布歸來後,又要廢劉盈而改立劉如意,經張良、叔孫通力谏,劉邦隻在口頭上答應,而心中另有打算。
這時“商山四皓”終于出場:一次劉邦設宴,劉盈奉侍席間,四位“須眉皓白,衣冠甚偉”的老者緊随在後。
當劉邦得知這四位就是“商山四皓”時“大驚”,問道:“吾求公數歲,公避逃我,今公何自從吾兒遊乎?”“商山四皓”則乘機說:“竊聞太子為人仁孝,恭敬愛士,天下莫不延頸欲為太子死者,故臣等來耳。
”劉邦聞此言,歎道:“彼四人輔之,羽翼已成,難動矣。
”(《史記·留侯世家》)從此才徹底打消了廢易太子的主意。
當年十月,劉邦死後劉盈得以順利繼位。
可見,惠帝的繼位,與張良和“商山四皓”有密切關系。
張良晚年“學辟谷、道引、輕身”,這都是道家修煉的功夫。
“辟谷”即若幹時日内不食或減食,道引和輕身也是健身除病之術。
“商山四皓”不願為官“逃匿山中”(《史記·留侯世家》),其行徑也頗似道家的主張。
這反映了在呂後、惠帝身邊有一批鼓吹和信仰道家學說的近臣。
所以,當惠帝、呂後當政後,“無為而治”的道家思想就順理成章地被奉為指導思想了。
從惠帝至景帝這段時間,統治階級有意識地推行“無為而治”和貫徹“與民休息”的政策,這是道家思想在政治上的運用。
不過,它不是一般的道家思想,乃是“老”“莊”之學和“黃帝之學”的結合。
所以,曆史上都把這一時期的政治稱為“黃老政治”。
[112] “黃老政治”産生的背景 漢初實行的“黃老政治”即主張“無為而治”。
它既不同于法家實行的一味嚴刑酷罰,也不贊成儒家的繁文缛禮。
但所謂“無為而治”乃是立足于“無為而無不為”的原則。
所以,其為政“寬緩”并非放棄刑罰,“與民休息”更不是否定對人民的剝削。
隻是把刑罰和剝削限制在社會可以接受的範圍内,從而使社會得以休養生息,達到恢複和發展生産的目的。
曆史事實證明:漢初所實行的“黃老政治”對社會進步和勞動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都是有好處的。
漢初,統治階級之所以需要推行“黃老政治”不是偶然的。
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秦末農民大起義對地主政權的打擊,貌似強大的秦王朝在農民起義的狂飙中頃刻瓦解,這一事實不能不給剛剛建立西漢政權的統治者以深刻印象。
漢初的許多政治家、思想家都是從這些事實出發總結經驗教訓的。
如前面說的陸賈為劉邦寫的《新語》,就是從“秦所以失天下”(《史記·郦生陸賈列傳》)的曆史中提出的一套政治理論。
這些政治家、思想家都看到由于統治者貪鄙、暴虐和嚴刑酷罰帶來的可怕後果:“秦以刑罰為巢,故有覆卵之患;以趙高、李斯為杖,故有傾仆跌傷之禍”(《新語·輔政》),“秦王懷貪鄙之心,行自奮之志,不信功臣,不親士民,廢王道,立私權,禁文書而酷刑法,先詐力而後仁義,以暴虐為天下始”,結果,“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賈誼《過秦論》)。
陸賈、張良、叔孫通、“商山四皓”、劉邦、呂雉以及陳平、曹參等均是從秦末戰火中過來的人,皆有親身體驗,自然極易接受“黃老之學”的“無為而治”的理論,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
(二)漢初社會經濟凋敝也使統治階級不得不行“黃老政治”。
由于秦王朝統治者對人民的過度壓榨,早已使社會經濟陷入崩潰的境地,加之秦亡後連續數年的戰争,到西漢王朝建立時,到處是一片荒涼、殘破的景象。
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興,接秦之敝,諸侯并起,民失作業,而大饑馑。
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
”“天下既定,民亡蓋臧。
”漢初的人口,較之秦代大為減少,大城市人口隻剩下十分之二三。
如秦代有三萬多戶的曲逆(河北順平東南),到漢初隻有五千餘戶了,這在當時還算得上是大縣。
面對着這樣的經濟狀況,地主階級的貪欲再大,也無從剝削起。
所以,劉邦統治時期雖然沒有特别宣稱推行“黃老政治”,但當時的客觀形勢迫使他不得不“約法省禁”(《漢書·食貨志》),奉行“與民休息”的政策。
由于上述兩個原因,加之漢初一批鼓吹道家學說的近臣的影響,從惠帝開始“黃老政治”成為統治階級有意識地、自覺地推行的統治術。
在此後的半個多世紀内,“黃老政治”成為“一個時代精神,或作一個時代的趨勢”(張維華《論西漢初年對于刑律的修正》,載《文史哲》1982年第5期)。
“無為而治”下的漢初政治,有什麼主要特點呢? “順民之情與之休息”漢初統治的一個特點,就是“順民之情與之休息”。
這種統治方式其理論根據,就是道家的“因”。
這在黃老學說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因者,君之綱也。
群臣并立,使各自明也。
”(司馬談:《論六家之要指》)所謂“因”即“因應”(《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太史公曰)、“因循”(司馬談《論六家要旨》)。
這種學說應用在政治上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因故事成法,對過去的制度不加改動;另一方面還有遵循客觀形勢,在原有的基礎上稍加變化的意思。
漢初的一切制度和政策,都是根據這一原則制定和執行的。
“秦并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職,漢因循而不革”(《漢書·百官公卿表》),漢代的政治制度包括皇帝以及下屬的官僚系統,均因循秦代舊制,隻有個别地方才“頗有所改”(同上)。
在為政、執法方面同樣如此。
如蕭何為丞相時,“謹守管籥,因民之疾秦法,順流與之更始”(《史記·蕭相國世家》太史公曰)。
漢代“無為而治”的典型代表當推曹參,惠帝元年(前194年)曹參為齊相,到任時“盡召長老諸生,問所以安集百姓,如齊故(俗)諸儒以百數,言人人殊,參未知所定。
聞膠西有蓋公,善治黃老言,使人厚币請之。
既見蓋公,蓋公為言治道貴清靜而民自定,推此類具言之”。
曹參就是按照蓋公的“黃老術”治齊,結果“相齊九年,齊國安集”。
後來,蕭何死,曹參繼任漢相國,也是用在齊國的辦法治國,“出入三年”“天下具稱其美”(《史記·曹相國世家》)。
曹參為政的要領就是“休息無為”。
所謂“休息無為”包括下列幾個内容: (一)遵循舊制,舉事無所變更。
曹參為相時,無所樹建,一切皆遵循蕭何所制之法,不加變更。
惠帝曾以此責問他,他回答說:陛下和我本人的才能均不及劉邦和蕭何。
既然劉邦和蕭何早把一切制度法令規定得很明确,我們循規蹈矩“遵而勿失”(《史記·曹相國世家》)就夠了。
曹參這種解釋僅說出問題的一方面,更主要的原因是,漢初蕭何、劉邦所制定的制度法令也僅僅是“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漢書·刑法志》)而已,即把秦代制度和法律中最被人們痛惡的内容去掉,“因民之疾秦法,順流與之更始”(《史記·蕭相國世家》)。
這是适合剛剛安定下來的漢初社會情況的。
經過長期戰亂後,人們需要安定,不希望無休止地變動,所以,曹參無所改動,“遵而勿失”,取得很好的效果。
正如當時民謠傳頌的:“蕭何為法,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
載其清淨,民以甯一。
”(《史記·曹相國世家》) (二)少幹預屬下事,勿擾民。
曹參代蕭何為相,當他離開齊國赴長安之前,對接任的齊相說:“以齊獄市為寄,慎勿擾也。
”(《史記·曹相國世家》)這是他惟一的囑咐。
意思就是:不必幹擾下屬活動,不要過細苛察。
所謂“獄市兼受善惡,若窮極,奸人無所容竄。
奸人無所容竄,久且為亂”(《漢書補注·蕭何曹參傳》引孟康曰)。
這正是道家主張的“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道德經》)的具體發揮。
正是奉守這一原則,所以曹參為齊國相時,除“日夜飲醇酒”以外,很少過問政事。
他不僅自己喝得爛醉,還把前來言事的官吏及相府屬吏拉來一起喝酒,大家醉成一團,相府内竟成“日飲歌呼”(《史記·曹相國世家》)之所。
顯然,曹參這樣做無非是有意在官吏中造成一種不苛求細務、寬宏大度的政風。
在“百姓新免毒,人欲長幼養老”(《漢書·刑法志》)的漢初,這樣做是很必要的。
(三)擇吏以“厚重長者”為标準。
曹參對下屬官吏不究細過,而且“見人之有細過,專掩匿覆蓋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擇吏也以此為标準,凡“木诎于文辭,重厚長者”方可用之,對“吏之言文刻深,欲務聲名者,辄斥去之”(《史記·曹相國世家》)。
這也是對秦“專任刑罰”的矯枉過正的做法。
這些做法對于剛剛“離秦之酷”的百姓來說,是非常合适的。
所以史稱“參與休息無為,故天下俱稱其美矣”(《史記·曹相國世家》)。
以曹參為代表的一批統治者,皆是這樣“填以無為,從民之欲,而不擾亂”(《漢書·刑法志》),從而成為這一時代的政治風氣。
皇室帶頭躬修節儉 漢初的幾代皇帝和皇室,多注意節儉,一反秦代皇室窮奢極欲的奢華作風。
從漢高祖劉邦時,就注意到這個問題。
如高帝七年(前200年)劉邦見蕭何負責修建的未央宮過于“壯麗”,竟責備蕭何說:“天下匈匈勞苦數歲,成敗未可知,是何治宮室過度也。
”經過蕭何解釋:“天下方未定,故可因以就宮室。
且夫天子以四海為家,非令壯麗亡以重威,且亡令後世有以加也。
”(《漢書·高帝紀》)劉邦才轉怒為喜。
不論當時劉邦的“怒”是真情還是故作姿态,但多少可看出他心中還能想到天下“勞苦數歲”國不該“治宮室過度”。
到惠帝以後在“黃老政治”下,幾代皇帝和皇室都比較注意節儉。
惠帝、呂後及景帝皆無過分鋪張豪華之舉,形成節儉的風氣,尤以文帝為甚。
文帝在位23年,史稱其“宮室苑囿車騎服禦無所增益”。
他曾計劃造一“露台”,令工匠計算,需用百金,覺得花費太高,對臣下說:“百金,中人十家之産也”,結果作罷。
他所寵幸的慎夫人“衣不曳地(按:貴族婦女以衣曳地為榮),帷帳無文繡”,以示敦樸。
文帝為自己預修的陵墓,也要求從簡,“治霸陵,皆瓦器,不得以金銀銅錫為飾。
因其山,不起墳”(以上皆引自《漢書·文帝紀》)。
上述史書記載,基本可信。
據不久前考古工作者調查,坐落在陝西關中的西漢諸陵中,唯有文帝的霸陵(在今西安市東狄寨公社鮑旗寨村西北)“無封土可覓”(《西漢諸陵位置考》,載《考古與文物》1980年創刊号),曆年來出土之文物,僅有瓦器而無金銀之屬,證明文帝确是相當節儉的。
“輕徭薄賦”獎勵農耕 因劉邦稱帝後“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漢書·食貨志》),所以漢初的田賦、租稅較秦為輕。
這期間國家規定的田租,一般均在“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之間,即十五分之一或三十分之一。
漢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還免除過一年的田租。
[113]減免田租,主要受益者當然是擁有大片土地的地主,但自耕農的負擔也應相對地減輕。
封建政府從土地和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比起後代來數量少得多。
賦稅收入“歲不過數十萬石”(《漢書·食貨志》),比起秦代的竭澤而漁式的壓榨,更不可同日而語了。
當然,除了田租(即土地稅)以外,西漢政府還有其他收入。
據現有資料可知,至少當時還有以人口為征收對象的口賦、算賦、軍賦、更賦等等。
不過,這些賦稅在文帝、景帝之時,也都有所減、免,如算賦是在高帝四年(前203年)時開始征收的,當時規定,“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漢書·高帝紀》引《漢儀注》),至文帝時算賦則由一百二十錢減至四十錢。
無論如何,比起秦代“頭會箕斂”的賦稅壓榨,漢初是輕得多了。
“輕徭薄賦”還表現在對徭役的征發有一定的節制。
如惠帝時修長安城征發徭役一般均利用農閑時間,每年不超過三十天,以不誤農時。
所以長安城的修建曆六年才完成。
[114]文帝時還多次下诏獎勵“孝弟、力田”及救濟鳏寡、“赈貧民”(《漢書·文帝紀》)等。
這些措施對穩定社會秩序、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産無疑是有積極作用的。
輕刑慎罰 漢初的法律比較簡單,刑罰也是比較輕簡的。
劉邦入關中時“約法三章”,建立統一的西漢王朝之後,丞相蕭何“作九章律”(《漢書·高帝紀》),成為西漢法律的基礎。
西漢蕭何作的“九章律”内容如何,目前已不能詳知。
據《晉書·刑法志》載:李悝《法經》中的六篇:“盜”“賊”“囚”“捕”“雜”“具”,加上“興”“廄”“戶”三律,即是“九章律”。
但這種傳統的說法是值得研究的。
因為,早在秦代時,其法律已超出《法經》的“六律”範圍。
如“戶律”就已見于《睡虎地秦墓竹簡》。
據現有資料判斷,蕭何制訂“九章律”決不是以《法經》為基礎,而應以秦律為根據。
不過,漢初的律令遠比秦代的寬簡。
據記載,蕭何“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漢書·高帝紀》),所以,其禮儀“大抵皆襲秦故”,“少所變改”(《史記·禮書》),而其刑法可能改變較多,許多不“宜于時者”就被汰除了。
在漢初幾十年中,統治者還不斷地對秦的“苛法”加以汰除,故史稱這一時期“約法省禁”。
如高帝時,蕭何定律令就已“除參夷,連坐之罪”(《晉書·刑法志》),即廢除“族刑”和連坐之法。
惠帝四年(前191年)又“除挾書律”,也就是廢除秦律中“挾書者族”(《漢書·惠帝紀》引張晏曰)的苛法。
高後元年(前187年)“除三族罪妖言令”(《漢書·高後紀》),“族”刑早在蕭何定漢律時就已宣布“除參夷”,可能是并未真正廢除,故至高後時又不得不重申。
“妖言”指“過誤之語”(《漢書·高後紀》引師古注),屬于言論罪,在當時也被視為“重酷”之法,“皆除之”(同上)。
文帝元年(前179年)“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下令“除肉刑”(《漢書·文帝紀》),即将黥、劓、刖左右趾這幾種肉刑,分别改為笞三百、五百。
景帝元年(前156年)又将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景帝六年(前151年)又減笞三百為二百,減笞二百為一百。
同時又規定笞刑所用的箠:“笞長五尺,其本大一寸。
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
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
”(《漢書·刑法志》)景帝時還有一些其他的改革,如中元二年(前148年)二月“改磔曰棄市,勿複磔”(《漢書·景帝紀》)。
此外還發布過一些赦死罪的诏令。
不可否認,漢初“約法省禁”的記載,與實際執行的情況當有一定距離。
如上述蕭何定律時已有“除參夷”之記載,文帝時又出現“除三族罪”及“盡除收帑相坐”的诏令。
可見,有些被宣布廢除的刑罰,實際還在執行,所以相類似的禁令在漢初曾重複出現。
即使在高後元年宣布“除三族罪”之後,在史書上仍有“夷三族”的事例記載。
至于文帝和景帝時“除肉刑”,更屬自欺欺人之舉,因為将肉刑改為笞刑,被刑者所受痛苦絲毫不能減少,而且被笞者在撲打之下多不到規定之數就已被打死,結果是“外有輕刑之名,内實殺人”(《漢書·刑法志》)。
就是規定了“箠”的長度、厚度及“毋得更人”(不準換人用刑),行刑之後“自是笞者得全,然酷吏猶以為威”(《漢書·刑法志》)。
所以,漢初“除秦苛法”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像統治者自己宣布的那麼“仁慈”。
但是,在“無為而治”的統治思想指導下,漢初的統治者畢竟注意了“秦以刑罰為巢”(《新語·輔政》),“秦二世尚刑而亡”(《新語·德基》)的可怕教訓,相信“法令滋章、盜賊多有”(《道德經》)的道家學說,力圖減輕刑罰。
因此,在惠帝、高後時“刑罰用稀”,文帝即位以後,史稱“禁網疏闊”。
在“黃老思想”的指導下,選用執法務寬的張釋之為廷尉,“是以刑罰大省,至于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漢書·刑法志》)。
景帝時仍遵循文帝時為政的方針“屢敕有司以農為務,民遂樂業”(《漢書·食貨志》)。
這種局面較之秦代,當是輕刑慎罰了。
除此之外,漢初還不斷宣布免罪、赦死、“矜老弱”等诏令,尤其是在文帝、景帝時期,統治者标榜“專務以德化民,是以海内殷富,興于禮義”(《漢書·文帝紀》),社會呈現一片穩定、升平景象,所謂“周雲成康,漢言文景;美矣”(《漢書·景帝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