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王朝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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弩,或執矛秉钺,或挽弓挾箭,一排排站蹲相間。

    中間為騎兵和車兵,戰士策馬驅車,作為步兵的後衛或前鋒。

    這種軍陣的配置是戰國以來先進陣法的總結(見《秦俑坑兵馬俑軍陣内容及兵器試探》,載《文物》1975年第8期)。

     秦始皇陵兵馬俑&mdash&mdash武官 三是樓船,就是水兵。

    秦攻南越時,就派屠睢“将樓船之士”(《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作戰。

    秦在統一前,就擁有“可載五十人,裝三月之食”(《戰國策·楚策一》)的大船。

    司馬錯伐楚時就“曾率十萬大軍,乘大船萬艘”,順江而下(《華陽國志》)。

    可見,在秦統一後的“樓船之士”數目也相當可觀。

     秦代軍隊調動權直接掌握在皇帝手中。

    “用兵五十人以上”(《秦金文錄·新郪兵符》),“凡興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朱捷元《秦國杜虎符銘文》,載《西北大學學報》1983年第1期),必須有虎符。

    而虎符則控制在皇帝手中,《陽陵虎符銘文》中“甲兵之符,右才(在)皇帝,左才(在)陽陵”語,即是證明。

    平時即使調動郡國兵到中央,也需皇帝的兵符,或蓋有禦玺的命令才行。

    戰時,皇帝則臨時委派大将統兵,将左半兵符交給主帥,右半兵符留在皇帝手中。

    這樣統兵大将才有調兵之權。

    在軍隊中,作戰部隊最高的統帥是将軍,将軍以下有尉(校尉、郡尉)、司馬、軍司馬、軍侯、騎長等。

    士兵則五人為一伍,設“伍長”,百人為卒,設“卒長”。

    車兵中,相當于“卒”的編制是乘。

    在近年發現的秦始皇兵馬俑坑中,就可看到與上述編制大體相符的軍陣序列(見陳孟東《秦陵兵俑銜級試解》,載《文博》1984年創刊号)。

    秦王朝的這種軍事制度,充分顯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特點。

     總之,秦代的軍隊是一支陣容強大、威武雄壯的武裝,它是繼承了秦國傳統、吸收了六國經驗的,具有較高軍事水平的戰鬥武裝。

    然而,這支武裝的組成,則是以廣大勞動人民沉重苦難為前提的,服兵役成了秦代人民主要的徭役負擔。

    除此而外,秦王朝加給勞動人民的還有其他許多徭役,例如修阿房宮、始皇陵以及其他大規模工程,均需征調人民。

    《史記·高祖本紀》就記載“漢高祖嘗徭鹹陽”,這就是兵役、屯戍以外的徭役。

    這些徭役是秦王朝軍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正是這些徭役使這支陣容浩大的武裝頃刻瓦解,封建制度發展的曆史辯證法,在秦代軍隊中具體而微地顯示了出來[55]。

     三 法律制度 對于秦代法律制度,以前所知甚少。

    自從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雲夢睡虎地發現大批秦簡後,就為研究秦代法律制度提供了豐富的資料。

    但是,雲夢秦簡釋文公布以來,專門探讨秦代法律制度方面的文章,在國内發表的并不多。

    有一些從法制史角度論述秦律的論文,也僅限于對秦律本質的讨論。

    這顯然是不夠的。

    秦是我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王朝,它的法律制度對于後來的漢代、唐代以至兩千多年的封建法制,都有極深遠的影響。

     立法過程和法律形式 秦剛剛統一中國,就已經具備了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這從“事皆決于法”(《史記·秦始皇本紀》)的記載可以得到證明。

    秦王朝的法律是繼承統一前秦國法律而來的,而秦國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則創始于公元前4世紀的商鞅變法時代。

    [56] 自商鞅變法開始,至秦統一中國以前,秦的立法活動不斷在進行着。

    [57]秦統一以後“法令由一統”,“一法度”(《史記·秦始皇本紀》),即全國各地皆統一于秦法。

    這樣,雲夢秦簡的法律文書,雖為秦統一以前所創制,但也是統一後繼續實行的。

    因此,研究秦的法律制度,絕不能把統一前後截然分開,而應以雲夢秦簡作為重要根據。

     封建時代的法權基本淵源是皇帝的诏令,秦也不例外。

    從秦孝公至秦始皇都十分強調以法律的形式鞏固封建秩序,“皇帝臨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泰山刻石》)。

    不過,秦國始終維持着“緣法而治”(《商君書·君臣》)的傳統,當法令一經公布,包括國君在内的任何人均不得任意更動。

    《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記載的一件事,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秦昭王有病,百姓裡買牛而家為王禱。

    &hellip&hellip王曰:“訾之人二甲。

    夫非令而擅禱,是愛寡人也。

    夫愛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與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亂亡之道也。

    不如人罰二甲,而複與為治。

    ” 從上述材料中可看出,就連秦昭王也不能擅自破壞法制,所以章太炎曾經說:“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

    ”(《秦政記》)。

    秦君帶頭守法,這是“秦人皆趨令”(《史記·商君列傳》)的重要原因之一。

     秦的法律共有四種形式: 一、法律條文。

    在雲夢秦簡的法律文書中,尚存有《田律》二條、《廄苑律》二條、《金布律》十五條、《關市律》一條、《倉律》二十六條、《工律》五條、《工人程》三條、《均工》八條、《徭律》一條、《司空律》十一條、《軍爵律》二條、《置吏律》三條、《效律》八條、《傳食律》三條、《内史雜》十條、《尉雜》一條、《行書》二條、《屬邦》一條(均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

    此外還有《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律》《牛羊課》《傅律》《敦表律》等(見《秦律雜抄》)。

    現僅存律目者有:《戍律》、《捕盜律》(在《秦律雜抄》内提到)、《廄律》(《内史雜》)、《赍律》(《工律》)、《職耳不當工律》、《效赢不備之律》(《效律》),秦簡以外還有“挾書律”(《漢書·惠帝紀》)等。

    正如梁啟超所說的:“古代所有權制度未确立,婚姻從其習慣,故所謂民事訴訟者殆甚稀,其訟皆刑事也。

    ”(《先秦政治思想史》第七節《法律之起源及觀念》)上述秦律都屬刑法或與刑法有關,但是有些法令也帶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性質。

    這是秦國法律的主幹,是由國家頒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法。

     二、對律文的解釋。

    統一前的秦國就規定:朝廷和地方郡縣都設主管法令的官吏,其他官吏和人民若想了解法令都來問他,而他必須給以明确回答,同時還要将問答的内容寫在一尺六寸長的“符”上。

    符的左片給予詢法者,右片則“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商君書·定分》)。

    在雲夢秦簡中發現的《法律答問》就屬于這種性質的法律文書。

    《法律答問》同律文本身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為“答問”的範圍已超出律文本身,所以它是律文的重要補充,如:“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嘗(償)稼。

    ” 顯然,這裡舉的案例,就成為以後判案的一種根據,其作用類似漢代的“比”。

    [58] 三、地方政權發布的文告。

    除中央政權統一制定的法令外,地方郡一級的政權也可根據朝廷的法令制定本地區相應的法令和文件,作為統一法令的補充,如南郡守騰就“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語書》)。

    由地方政權發布的申明法令的補充文件稱之為“間方”。

    像《語書》就屬于這一類性質的法律文書。

    這種法律文書在限定的地區,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四、關于審理案件準則和法律文書程式的規定。

    這是由朝廷統一發布的類似後來行政法和訴訟法的有關的法令,如《封診式》規定了“訊獄”的要求,以及案件記錄&mdash&mdash“爰書”的格式等等。

     從以上四種形式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律雖尚不如漢代有“科”“比”“例”(《漢書·刑法志》)和唐代的“律”“令”“格”“式”那樣整齊、明确的法律形式,但已初步孕育着它們的雛形,具備了中國封建法律最初的形式。

     階級實質和主要内容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産黨宣言》中指出的:法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内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68頁)。

    秦代的法律就是統治秦王朝的地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也就是地主階級對農民階級和其他廣大勞動人民實行專政的工具。

    這一階級實質從其法律的全部内容中,充分地暴露出來。

    根據雲夢秦簡提供的資料,秦律的主要内容可分為下列幾個方面: (一)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

    商鞅變法時“為田開阡陌”,廢除土地國有,去掉舊阡陌,而宣布土地私有,以新阡陌作為私有土地的标志。

    在秦律中已把這種土地所有制的關系,用法律形式确定下來: 盜徙封,贖耐,可(何)如為封?封即田千(阡)佰(陌),頃半(畔)“封”也,且非是,而盜徙之,贖耐,可(何)重也,是,不重。

    (《法律答問》) 這是說:對私自移動阡陌标志的人,要以“盜”的性質處理,處以耐刑(贖耐就是可以贖)。

    這一律文的意義在于,它明确宣布封建私有土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私有權不容侵犯。

     (二)維護封建剝削制度 秦律明确規定: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的剝削權力,如《田律》規定對“受田”之民,都要按“受田之數”征收稅賦,“無豤(墾)不豤(墾)”,即不論種與沒種都須繳納。

    《徭律》規定吏民服徭役的天數,對不能按期服役的以及服徭役不能完成質量标準的,要給以懲罰: 禦中發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過旬,赀一甲。

     修築城堵要保證卒歲(滿一年),“未卒堵壞,司空将紅(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複垣之,勿計為徭”。

     《金布》《關市》等律,對人民使用貨币和進行商業活動,《工律》《工人程》對官奴隸以及個體手工業者的生産定額和口糧供給标準,都有具體規定。

    這些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封建剝削制度,如: 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工人程》) 因冬天日短,故“冬作”三天才抵“夏二日”,又如: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工人程》) “冗隸妾”“更隸妾”和“小隸臣妾”都是在勞動時間或質量方面,抵不上一個工人的刑徒,所以法律規定數人才抵一人。

    像如此精細的計算,充分反映了秦律的作用,在于保證統治階級最大限度地對人民進行剝削。

     (三)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财産 秦律的基礎&mdash&mdash盜、賊、囚、捕、雜、具六律,置于首位的是“盜”“賊”二律,表明維護私有制乃是秦律的首要任務。

    不僅私有土地受到法律保護,舉凡一切動産及不動産的所有權,包括牛羊、甲盾、錢财以至桑葉和系羊的繩子等,都在秦律上有明确規定,對侵犯所有權的行為都有處理辦法,如: 士五(伍)甲盜一羊,羊頸有索,索直(值)一錢,問可(何)論?甲意所盜羊殹(也),而索系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

    (《法律答問》) 這裡,對系羊頸上的索(繩子)都有明确規定,其他貴重物品的所有權當也受國家保護,自不待言。

     對侵犯私有财産的“盜”“賊”行為,秦律規定了極嚴厲的懲罰,如: 或盜采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可(何)論?赀徭三旬。

    (《法律答問》) “盜”僅不盈一錢的桑葉,就要罰徭役三旬。

    而在封建社會中擁有财産的主要是地主階級,所以,秦律的這些内容主要在于維護封建地主的私有财産。

     (四)維護封建等級制度 封建的法是特權的法。

    秦律明确規定各階級在社會中的地位,地主、貴族是秦國的統治階級,農民和奴隸則處于被壓迫地位,這種關系不能倒置。

    秦的軍功爵制正是這種階級關系的反映,秦爵共分二十級,無爵的平民稱為“士伍”,由軍功或其他原因可得到“賜爵”,但吏民之最高爵不得超過第九級五大夫。

    自九級以上為高爵,十至十八級爵為卿大夫,十九、二十級爵為侯爵(《漢官舊儀》),有這樣身份的人無疑均系地主貴族。

    在秦律中對一般農民和地主之間的界限規定得十分明确,不準逾越,如: 大夫寡,當及伍人不當?不當。

    (《法律答問》) “伍人”即無爵的“士伍”,多數系農民,而“大夫”一般的至少相當于中小地主。

    從這條法令可知“大夫”與“伍人”是絕對不能混淆的。

    又如: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法律答問》) 此外,對于“百姓”“士伍”的身份地位也均有各種規定。

    在秦代,社會上還存在着大量的刑徒和奴隸,他們的地位也是不能私自改變的,否則就要受到制裁: 女子為隸臣妾,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殹(也),問女子論可(何)殹(也),或黥顔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殹(也)。

    (《法律答問》) 隸臣妾有子是不準隐瞞其身份的,秦律正是維護這種不可改變的等級制。

     (五)維護封建統治秩序 在秦律中還包括維護封建統治秩序的一切規定,如不準在田間賣酒,以免影響農業生産: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

    田啬夫部佐謹禦之,有不從令者有(罪)。

    (《田律》) 同父異母相奸,可(何)論?棄市。

    (《法律答問》) 另外,對官吏的任免有《置吏律》,對官吏考核有《效律》,對于“傳”“驿”制度有《傳食律》,少數民族的處理有《屬邦》,對于司法公文程式及傳送公文的制度有《封診式》及《行書》。

    總之,秦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維護封建的統治秩序。

     以上五個方面的内容,集中地反映了秦律是地主階級對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人民專政的工具。

     法律制度的特點 從階級本質上看,秦代的法律制度同以後任何時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一樣,都是地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專政的工具。

    但正像恩格斯指出的那樣:私法所确認的經濟關系,其“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很不相同的”,“因此,如果說民法準則隻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麼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

    ”(《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第248&mdash249頁)秦代的法律制度,比起以後尤其是漢代和唐代的封建法律制度,具有一些明顯的特點。

    所以,它所表現的“好”“壞”,即對當時社會的作用,也絕不是與漢、唐的法律制度一模一樣的。

     秦代法律制度有哪些特點呢? (一)法網嚴密,條目繁雜 中國封建社會地主階級對人民統治的嚴酷,集中地表現在法網的嚴密,在這一點,秦律尤為突出,人民生活的一舉一動都在秦律中規定下來,連穿鞋也有限制: 毋敢履錦履。

    何謂錦履?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缦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法律答問》) 另外,如“步過六尺者,有罰”(《史記·商君列傳》引《新序》),“妄言者無類”(《史記·郦生列傳》),“敢有挾書者,族”(《漢書·惠帝紀》張晏注),“诽謗者族”(《史記·高祖本紀》),“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史記·秦始皇本紀》),等等。

    這些規定表明秦代法網之嚴密是任何朝代都比不上的,法律内容如此之細碎,正是封建法制初創期間的特點。

    這種苛法在打擊舊貴族勢力、維護封建地主統治方面是有進步作用的。

    但當地主政權确立以後,秦代的嚴密法網就完全成為鎮壓人民的工具了。

    在這種法網之下,人民動辄得咎,以至達到“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漢書·刑法志》)的程度,全國都變成了大監獄。

     從法制系統方面比較,秦律的條目也不如唐律那樣整齊、簡明,而是較為繁雜。

    《唐律》(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條,内容明确。

    秦律全部條目有多少,不得而知,從已發現的條目中可以看出,有些律令範圍界限不清,有些内容相重複,甚至有互相矛盾的地方。

    如《工律》《均工》《工人程》各律有的内容性質類似。

    又如《法律答問》中有“當赀以下耐為隸臣”就是罪在“赀”(罰金)以下的就“耐為隸臣”,由此可見“隸臣”之刑較“赀”為輕。

    但另外又有一條:“司寇盜百一十錢,先自告,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赀二甲。

    ”(《法律答問》)從這裡又看出:“耐為隸臣”則相當于“赀二甲”。

    出現這些矛盾并不奇怪,因為秦律是在一百餘年中陸續增加、補充起來的,而封建法律又是初創,所以法典化的程度較低,比起以後的法律,特别是較之《唐律》,在系統、嚴密和統一方面都有相當的距離。

     (二)“輕罪重刑”和嚴刑酷罰 秦律十分突出地反映先秦法家“輕罪重刑”的立法指導思想,即對于輕微的犯罪,處以極嚴厲的刑罰,如“五人盜,臧(贓)一錢以上斬左止”。

    “甲盜不盈一錢&hellip&hellip乙見知而弗捕,當赀一盾。

    ”“司寇盜百一十錢”,“當耐為隸臣,或曰赀二甲。

    ”(均見《法律答問》)這些法令是先秦法家“以刑去刑”主張的具體化。

    商鞅、韓非等法家認為:隻有用重刑才能杜絕犯罪,“故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于其治也”(《商君書·說民》)。

    因此秦律與唐律不同,在《唐律》中,十分明确地将觸犯統治階級利益的“謀反”等“十惡”列為突出大罪:“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标篇首,以為明誡”(《唐律疏議》),而在秦律中則規定了對輕微小罪也處很重的刑罰,在治罪量刑方面小罪處重刑,大罪當然刑更重。

    這樣,在秦代就形成一套嚴刑酷罰,其殘酷程度為曆史上所罕見。

     秦代刑法的殘酷,不僅表現在動辄用刑,而且也反映在刑罰種類的繁多。

    據初步統計,實行的刑法就不下二十餘種,例如“隸臣妾”“斬左止”(《法律答問》)、“劓”(《秦律十八種》)、“宮”(《列子·說符》)、“笞”(《史記·張耳陳餘列傳》)、“車裂”(《史記·商君列傳》)、“黥”(《秦律十八種》)、“棄市”(《史記·六國年表》)、“腰斬”(《史記·商君列傳》)、“戮”、“枭首”(《史記·秦始皇本紀》)、“剖腹”(《七國考》)、“囊撲”(《史記·秦始皇本紀》)、“烹”(《漢書·刑法志》)、“絞”(《戰國策·秦策》)、“蒺藜”(《說苑·正谏》)、“鬼薪”(《漢書·刑法志》)、“白粲”(《漢官舊儀》)、“從死”(《史記·秦始皇本紀》)、“三族”(《史記·秦本紀》)、“誅九族”(《論衡·語增》)、“參夷”(《漢書·刑法志》)、“籍沒”(《史記·呂不韋列傳》)、“連坐”(《秦律十八種》)、“阬”(《史記·秦始皇本紀》)。

    這僅是史書上明确記載并曾實行過的刑罰,其名目、種類繁多則是中國封建社會中最為突出的。

     秦代刑罰的殘酷,還表現在對死刑所采用的各種野蠻方式上。

    而且對死刑以外的徒刑都不規定期限,也就是皆為無期徒刑,如“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等刑徒,一經判定則終身為刑徒。

    這一點從《漢書·刑法志》記載中就可得到證明,到漢文帝時發布一道減刑诏令,才訂出各種刑徒的年限:“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

    隸臣妾一歲,免為庶人。

    隸臣妾滿二歲,為司寇。

    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锢者,如完為城旦舂歲數以免。

    ”這是曆史上第一次規定了各種刑徒服刑的年限,因此曆來都被譽為文帝的“德政”,而這一“德政”本身也恰恰說明:在此之前各種刑徒是沒有刑期的。

    這也回答了何以秦末社會上刑徒那樣多?僅作阿房宮的刑徒就有七十餘萬,治骊山秦始皇陵的刑徒也有七十餘萬,更不論其餘的了。

    秦代工役既如此之多,七科谪戍的壯丁,當然不夠用,必然拿刑徒來補充。

    因此将法律訂得非常的嚴厲,不啻設阱使民易于陷阱,犯輕罪的用重法。

    例如罰赀一甲,或二甲,或一盾,此等罰款,觸目皆是。

    秦代一甲及一盾的價值,現均不可考。

    但以漢初中期布價比拟,有七至十四種等級,以八而論,每匹須一千錢,成人用一匹,才能做一件衣服,再加以裹層裝甲等等,每件需要三四千錢。

    老百姓犯了法,如何贖得起,既然不能贖,就變成刑徒。

    形成刑徒日多,自由民日少,秦末農民的大起義,這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總之,秦代的嚴刑酷罰在中國封建社會中是最為突出、最為野蠻的,表現了封建刑法初期的特點。

     (三)斷獄原則 在司法審判方面,秦代也有一些顯著特點。

     同曆代封建統治一樣,秦代斷獄最重要的根據是犯人的口供,也主張使用刑訊,但所不同的是以為刑訊的辦法屬于下策,不得已才使用: 因口供乃判案的惟一根據,所以秦代統治者十分重視審判的方式,要求官吏從犯人的口供中找矛盾,“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辭,雖智(知)其記,勿庸辄诘。

    其辭已盡書而毋(無)解,乃以诘者诘之。

    ”若找出犯人口供中的矛盾,而其“更言不服”,則動用刑罰,“其律當治(笞)諒(掠)者,乃治(笞)諒(掠)。

    ”(《封診式》)這些原則比起後來一味使用刑訊逼供的辦法斷獄,顯然有其可取的方面。

     秦代司法審判方面另一突出特點,是儒家思想影響較小。

    漢以後,儒家的思想不僅滲透進法律的内容中,而且對斷獄也有極大影響,如董仲舒主張以“春秋經義”斷獄,兒寬則“以古法主決疑獄”,隽不疑據《春秋》決獄,都受到皇帝的贊賞,漢武帝說:“公卿大臣,當用經術,明于大誼”(《漢書·隽不疑傳》)。

    董仲舒還專門撰《春秋決事比》,作為審判時斷獄的根據。

    到唐代,儒家思想則進一步滲透到封建法制之中,如《唐律》中把儒家鼓吹的“父子相隐”具體化為斷獄的法令: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妻有罪相為隐,部曲、婦婢為主隐,皆勿論。

     根據這一原則,凡子孫控告祖父母、父母者均為不孝,要處絞刑(《唐律疏議》),妻子當然也不能控告丈夫。

    這是儒家的倫理觀念同法治結合,從而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的具體運用。

     但是,在秦律中儒家的倫常禮教的影響就不明顯,如: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

    (《法律答問》) 這裡指出“子告父母”,“非公室告”,隻是不予受理而已,并非列為“不孝”之罪。

    不僅如此,秦律還有鼓勵妻告夫的條款: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服當收不當? 不當收。

    (《法律答問》) 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還允許妻子殺丈夫: 夫為寄豤,殺之無罪。

    (《會稽刻石》) 這裡既沒有“夫為妻綱”的影響,也沒有女人“三從四德”的痕迹,反映秦代的法制受儒家思想影響較小,是較為單純的法制。

    正因為如此,秦律比起唐律來,其暴力的性質就顯得更加赤裸裸。

    這就是許多人都說秦“深刻寡恩”(《戰國策·秦策》)和“刻削,毋仁恩和義”(《史記·秦始皇本紀》)的原因。

     綜上所述:早在兩千多年前,當我國封建統一國家秦王朝剛出現的時候,就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法律制度,而這些制度不僅對鞏固當時的地主政權,曾經起過積極的或消極的作用,就是對此後兩千餘年的封建法制,也有着深刻影響。

     第三節 鞏固統一、加強集權的政策和措施 除建立上述一整套統治機構和各種制度外,秦王朝還推行了一系列鞏固統一、加強中央集權的政策和措施。

     一 經濟政策 “重農抑商”“重農抑商”是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一貫實行的國策。

    在《商君書》中曾經申述了“重農抑商”的必要性:“夫民之親上死制也,以其旦暮從事于農。

    夫民之不可用也,見言談遊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賈之可以富家也,技藝之足以糊口也。

    民見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則必避農;避農,則民輕其居;輕其居,則必不為上守戰也。

    ”(《農戰》)為保護地主政權的經濟基礎,秦王朝繼續推行“重農抑商”政策。

    這是一個問題的兩方面:抑商正是為了重農;不抑商,重農就會落空。

    這一思想在秦王朝統治階級中間,是很明确的。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李斯就提出:“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當家則力農工。

    ”(《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采納了李斯的建議,将“上農除末”作為一種指導方針向全國公開宣布。

    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東巡,登上琅邪台刻石記功,就把“皇帝之功,勤勞本事,上農除末,黔首是富”這樣的話刻在琅邪台上。

    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在碣石刻石中,也刻下“天下鹹撫,男樂其疇,女修其業”(《史記·秦始皇本紀》)的字句。

    表示“上農除末”是秦王朝的根本方針。

     秦王朝的很多政策、措施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上農”就是鼓勵農業、手工業生産活動,“除末”乃是打擊包括商品生産在内的商業以及其他與農業生産無關的活動。

    如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就“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史記·秦始皇本紀》),把商賈和逃亡的人以及依靠别人生活的贅婿[59]送去戍邊,反映了秦王朝将商人置于很低的地位。

    在秦代,商人的戶籍也與别人不同,稱為“市籍”,政府對“有市籍者”采取種種打擊的辦法,就是對“有市籍者”的子孫也不放過。

    據漢代政論家晁錯說:“臣聞秦時,北攻胡貉,築塞河上;南攻揚粵,置戍卒焉。

    &hellip&hellip因以谪發之,名曰谪戍。

    先發吏有谪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闾取其左”(《漢書·爰盎晁錯傳》)。

    這應是可信的。

    秦代連出身于商人家庭的人“有市籍”、祖父母、父母“有市籍者”都加以打擊。

    可見“除末”并不是一句空話。

    當然,對于烏氏倮和巴寡婦清等這樣“禮抗萬乘,名顯天下”(《史記·貨殖列傳》)的大富豪,則是另外一回事。

    秦王朝不僅對他們不采取打擊政策,反而尊崇、拉攏,“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而對巴寡婦清則“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史記·貨殖列傳》)。

     秦王朝的“重農抑商”政策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封建所有制,維持以農業生産為基礎的封建社會的穩定秩序。

    而“商人對于這樣一個在一切其他方面都很安定,好像是世代相傳,安安定定的社會來說,是一個革命的要素。

    &hellip&hellip現在,商人在這個世界出現了,這個世界的變革,就是從他那裡出發。

    不過,他并不是作為一個自覺的革命者。

    正好相反,他也是作為一個平常的人”(郭大力、王亞南譯《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2月第2版,第1056頁)。

    為了不使封建統治秩序受到商人這個“不穩定因素”的影響,秦代以及後來的封建王朝均采取“重農抑商”的政策(參見傅築夫《中國古代經濟史概論》)。

    不過,像巴寡婦清這樣的大商人應是例外,因為她的活動不僅無害于封建經濟發展,而且對其有利。

    據記載:“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财自衛,不見侵犯。

    ”如何“自衛”?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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