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王朝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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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書》)。

    可見,道、縣均是郡下一級的行政組織,其官制大約也略同。

     據記載,秦制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縣設縣長,是為一縣之首。

    縣令(長)下設丞、尉。

    縣令、丞均可稱為“縣啬夫”“大啬夫”(于豪亮《雲夢秦簡所見職官述略》,載《文史》第八輯)。

    縣尉負責一縣軍事和治安。

    由于秦王朝政權具有軍事專制的特點,所以縣尉的任務也特别繁重,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知,舉凡一切軍事、治安、征發徭役、管理士卒等事,均要由縣尉主持完成,稍有差錯就要受到嚴厲制裁。

    如縣尉要保證實際作戰的士兵必須足額,不允許軍官私自役使士兵,否則尉就要受到懲罰:“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

    ”(《秦律雜抄》)縣尉還要經常檢查城牆的修繕情況,“令戍者勉補繕城,署勿令為它事;已補,乃令增埤塞。

    縣尉時循視其攻(功)及所為,敢令為它事,使者赀二甲”(《戍律》)。

    戰時,縣尉則要率領本縣人組成的軍隊出征。

    由于縣尉的任務繁重,所以每一縣的縣尉不止一人,可能有二至四個縣尉。

    [40]除縣令(長)、丞、尉以外,還有一些“少吏”(《漢書·百官公卿表》)。

    如“縣司馬”(《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負責馬匹的管理和訓練,協助縣尉完成軍事方面的任務。

    “縣司空”(《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負責督促、管理縣内服勞役之刑徒進行工程建設。

    還有“令史”(《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敦長”(屯長)、“仆射”、“士吏”、“假佐”(《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等,均系一般辦事小吏或下級軍官。

     縣是秦代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

    它是秦王朝從中央到地方基層一整套國家機器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如人民的戶籍、征收的糧食都以縣為單位保管,地方的武裝也以縣為單位編制,徭役也以縣為單位征發,等等。

    實際上縣政權乃是代表秦王朝執行統治人民全部職能的機構。

    [41]這一職能在秦代确立後,對此後兩千餘年都有影響。

     縣以下的基層組織 縣以下有鄉、裡和亭兩種不同的政權系統。

    鄉和裡是行政機構,亭是治安組織。

    [42] 鄉 秦代的鄉是隸屬于縣的基層行政組織。

    鄉的職能有四:(1)攤派徭役;(2)征收田賦;(3)查證本鄉被告案情;(4)參與對國家倉庫糧食的保管工作。

    [43]鄉吏的職稱有“三老”“有秩”“啬夫”“遊徼”(《漢書·百官公卿表》)。

    鄉的三老、啬夫、遊徼職責大緻與郡的守、尉、監相對應,“三老,掌教化;啬夫,職聽訟,收賦稅;遊徼,循禁賊盜”(同上)。

     裡 鄉以下是裡。

    裡設裡正或裡典(為避秦始皇名“政”而改“正”為“典”)。

    其職能除大體與鄉政權職能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産的任務,設有專門管理農業生産的官吏名“田典”(《睡虎地秦墓竹簡·廄苑律》)。

     亭 亭與鄉、裡并無隸屬關系,是屬于治安系統的基層組織,為“都尉、縣尉的派出機構”(朱紹侯《漢代鄉、亭制度淺論》,載《河南師大學報》1982年第1期)。

    亭有亭長,其正式職稱或為“校長”(《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群盜》)。

    亭長下有“亭父”(《居延漢簡釋文》第382頁)及“求盜”各一人。

    亭的主要職能是管理治安。

    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爰書:某亭校長甲,求盜才(在)某裡曰乙、丙縛詣男子丁,斬首&hellip&hellip告白,丁與此首人強攻群盜人,自晝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

    ”(《封診式·群盜》)又如“市南街亭求盜才(在)某裡曰甲縛詣男子丙,及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複)衣&hellip&hellip告曰:&lsquo丙盜此馬、衣,今日見亭旁,而捕來詣&rsquo”(《封診式·盜馬》)。

    上述兩條資料說明亭長、求盜的主要職責為“掌逐捕盜賊”(《漢書·高祖本紀》引應劭注)。

    除這項主要任務外,亭還負責接待往來之官吏,兼管為政府輸送、采購、傳遞(文書)等事。

    應劭《風俗通》雲:“漢家因秦,大率十裡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管。

    ”又曰:亭父“掌開閉掃除”(《漢書·高祖本紀》引),“十裡一亭,置亭長、亭侯,五裡一郵,郵間相去二裡半。

    司奸盜,亭長持二尺闆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續漢書·百官志》引《漢官儀》)。

    這就是亭的全部任務。

     從上述秦代統治機構及官制可以看出,自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後,就在原來秦國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了從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統治機構,這一套機構中的官職有明确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相互牽制,而整個統治機器的最高統治權控制在皇帝一人手中,所有職能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地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統治地位。

    秦王朝的國家機構,充分顯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特點。

     三 選官制度和等級制度 維持秦王朝統治機構并使其發揮應有的效能,需要有一個龐大的官僚集團。

    為此,秦王朝建立後又制定和實行了一套選拔和考察官吏的制度。

    與此相關還有一套等級制度。

     官吏的任免 秦自商鞅變法後就廢除了世卿世祿制,在秦統一中國之前就已經有系統的官吏任免制度,并形成為法律。

    已發現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置吏律》和《除吏律》,就是任免官吏的法規。

    從現有資料可知,秦代的官吏必須經過封建國家正式委任才能任職,若未任命而敢先行使職權,或相“聽以遣之”(《置吏律》),即受私人派遣,都要依法治罪。

    秦律還規定:官吏調職時,不準帶随員“啬夫之送(徙)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置吏律》)。

    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官吏形成私人勢力,這是封建官吏同奴隸主階級的“卿”“士”的重要區别。

     官吏一經任命,就必須服從調遣,不服從者就要受到懲處。

    除中央政府外,郡、縣官也有任命本府屬員及掾吏的權力,任免官吏的時間,一般限于十二月初一至次年三月底這四個月内。

    (以上内容見《睡虎地秦墓竹簡·置吏律》及《除吏律》《内史雜》《法律答問》等條) 擔任官吏須符合種種條件,其中主要有三條:(一)要有一定家資,窮人是無當官吏資格的,如韓信“始為布衣時,貧無行”,所以“不得推擇為吏”(《史記·淮陰侯列傳》);(二)要會書寫,懂法律;[44](三)年齡須當“壯”年以上,至少要十七歲才有擔任官吏的資格。

    [45]至于其他條件如立有軍功等,也是取得官吏職位的資格,但并不是絕對的。

     官吏不稱職或違法也可以廢官和免官。

    “廢”是削除官籍,永不得為官,免職則可複為官吏。

    如《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任法(廢)官者為吏,赀二甲”(《秦律雜抄》),就是對任廢官者為吏行為的處罰規定;又有“官啬夫免,複為啬夫”(《金布律》),就是對免職的官吏複職的法令。

     對官吏的考核 秦王朝政府還制訂了一套考核官吏的制度。

    中央政府對郡、縣地方官的考核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朝廷派出禦史到各郡監督、視察,稱“監”或“監禦史”,監禦史考核有關官吏後向皇帝報告結果。

    另一種是“上計”制,這是在統一前就在秦國實行的制度,統一後繼續在全國推行。

    每年,地方官事先要将賦稅收入的預算寫在木“券”上,送交朝廷。

    年終時,地方官必須将有關情況如實上報。

    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材料可知,上報的内容要求十分詳細,如稅收情況不僅要上報征收的糧草的總數,而且還把“禾稼”“刍”“藁”分别開列數目。

    并“别粲、穤(糯)、秙(黏)、稻。

    别粲、穤(糯)之襄(釀)”(《倉律》),即各種谷物的種類也要分别寫清上報。

    至于本地人口、氣候、災情、治安等情況更是“上計”的重要内容。

    各地按時派上計吏将“上計”送至中央以後,有關部門分别審查“上計”,一方面掌握各地動态,一方面據以考核地方官吏“政績”。

     “都官”(即朝廷列卿所屬諸官署,解見《雲夢秦簡研究》第221頁),郡、縣所屬的各官署官吏,也有定期考核制。

    如對“工官”、漆園、采礦的官吏,每年“省”(即檢查)一次(《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

    飼養耕牛的廄苑,要在“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廄苑律》),對所養之牛進行評比,以檢查官吏的勤惰。

     經過考核的官吏,“殿”者要受處罰,“最”者受到獎勵。

    獎勵的辦法是記“勞”。

    官吏的勞績以日、月、年為計算單位。

    如獎勵某官可“賜勞”若幹日(《睡虎地秦墓竹簡·廄苑律》)。

    官府設有專門之記勞簿,并有專門的《中勞律》規定官吏勞績的頒賜辦法。

     官秩和官俸 從商鞅變法以後,秦國的官吏就實行俸祿制[46],秦王朝建立後,它就成為全國普遍實行的制度。

     秦代官吏俸祿多少是依據官秩高低而定的,而官秩又以“石”計,如“二千石”“百石”“五十石”等等。

    據漢代制度:官秩自“百石”至“萬石”不等,郡級長官一般稱“二千石”,縣令(長)由三百石至千石不等,縣以下小吏不及“百石”,“謂之鬥食,百石稱有秩”(王國維《觀堂集林·敦煌漢簡跋九》)。

    這雖是漢制,但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有秩之吏”(《倉律》)等,證明秦代應與漢略同。

    [47] 官秩表示官的品級,不同品級的官吏具有不同特權,對此秦律有明确規定。

    如“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啬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hellip&hellip”(《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

    這就是說,京師的諸官署一般官吏,隻要官秩在百石以上,即可配置“養”(烹炊者)一人,與“離官啬夫”(都官所屬機構的主管官吏)享受相同的待遇,而佐、史之屬的小吏,隻能與其長官“共養”。

    諸如此類的規定很多,尤其在比較某些官位高低時,品秩是重要标志。

     官吏的俸祿是按月以粟為标準發給的,如發給其他糧食也折合為“粟”的石數。

    《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中有關于各種糧食折合成“粟”的比例規定,如“稻禾一石,為粟二十鬥”,“叔(菽、大豆)、荅(小豆)、麻十五鬥為一石”等等。

    《廣雅·釋诂》:“粟,祿也。

    ”反映了這是一種古制,秦代沿襲了下來。

    官吏犯法,往往以削減俸祿作為處罰;相反,又往往以增加俸祿為獎勵官吏的手段。

    這在秦律中也是屢見不鮮的。

     官吏任職的憑證是“玺印”。

    任官授印,免官時繳印。

    《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印及縛印之绶,因官秩的高低而有所不同,如丞相為“金印紫绶”,禦史大夫則為“銀印青绶”等等。

    這雖為漢制,推測秦代也當如此。

     爵制的變化 自商鞅變法以後,秦國就建立了表示等級身份的爵制。

    統一中國後繼續推行爵制,隻是秦王朝建立後實行的爵制同以前的爵制在内容和實施方法上略有不同。

    這些變化主要有三方面: (一)爵名、爵序與爵等有變化。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 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内侯,二十徹侯。

    皆秦制,以賞功勞。

     這裡說的“秦制”乃是公元前221年統一以後的制度。

    在統一前,尤其是商鞅變法後,爵制尚無如此規整。

    二十個等級的爵制和爵名、爵序都是在統一後确定下來的。

    如爵名“中更”“右更”出現于商鞅死後,“關内侯”出現于統一之前,而“大上造”則是秦統一後才定下的(高敏《秦的賜爵制度試探》,載《秦漢史論集》)。

    二十等爵的制度最後确立,反映了秦王朝統一後等級制度的凝固化和最後完成。

    有無爵位是區分每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标志。

    有爵者在當官為吏以及犯罪贖刑方面均有特權,尤其是第七級爵“公大夫”以上被稱為“高爵”,地位與縣令相等,“令、丞與亢禮”(《漢書·高帝紀》)。

    無爵者則稱為“士伍”(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是無任何特權的等級。

    封建社會的等級編制,在秦統一後以官和爵兩種制度具體地标示出來了。

     (二)授爵條件有變化。

    商鞅變法後實行的爵制,主要在于“賞軍功”,其條件就是“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商君書·境内》),此外無其他條件,因而稱為“軍功爵”。

    秦統一後實行的爵制,顯然不限于軍功,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三十六年(前211年)“遷北河、榆中三萬家,拜爵一級”。

    還有類似的一些記載,反映賜爵不一定非得殺敵斬首為條件。

    這是大規模戰争結束後的必然變化。

     (三)爵和官一緻的原則有變化。

    秦統一以前賜爵與授官是統一的,“斬首一級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hellip&hellip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

    為官必須有爵,“凡是沒有爵位的人&hellip&hellip不用說當官,就是當個佐吏也是困難的”(朱紹侯《軍功爵在秦人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載《河南師大學報》1980年第2期)。

    但在統一後任命官吏已不以有無爵位為條件。

    秦朝的不少大臣如丞相王绾、隗狀、馮去疾等不僅無爵,就連軍功也沒有。

    另一方面,許多有高爵的也并不一定當官。

    這種官、爵分開的原則有利于選拔治國的人才。

    這是适應統一後新形勢的、有益于鞏固封建政權的改變。

    這種改變凝聚着地主階級奪取政權和掌握政權的有益經驗,是值得注意的。

    (參閱拙著《秦代官爵制度變化的奧秘》,載《光明日報》1983年5月25日)。

     第二節 土地、賦稅、軍事、徭役和法律制度 一 土地和賦稅制度 “使黔首自實田”商鞅變法以後,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國确立。

    但是,秦國的土地私有具有特殊的形式。

    由于秦在奴隸社會即變法之前實行的是一種爰田制[48],商鞅變法以後,承認土地私有,但仍保留了爰田制的形式,“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浸廢。

    商鞅相秦複立爰田,不複易居也”(《漢書·地理志》引孟康曰)。

    這就告訴人們:秦國在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實行的土地制度仍稱為“爰田”制。

    不過,這時的“爰田”已不同于奴隸制的“爰田”,土地已經屬于私有,“不複易居”就是證明。

    所以孟康所說的“複立爰田”,實際在性質上已有根本變化。

    然而,既然稱為“爰田”,就表明這種形式的私有土地還保留着爰田制的外殼,其中“萊田”的存在就是重要的形式。

    “萊田”即休耕土地,在奴隸制的爰田制下,“萊田”(休耕地)和“田”(耕地)均由奴隸主國家掌握,勞動者(奴隸)毫無主動權地被遷來遷去&mdash&mdash“爰土易居”。

    商鞅變法以後,秦國進入封建社會,私有土地出現了,在這裡進行生産的勞動者不再被“爰土易居”,但封建國家對土地私有權仍有很多的幹預,其中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保障爰田制的形式不被破壞,使“萊田”和“田”的區别保留下來。

    1979年春,四川省博物館在青川縣54号戰國秦墓中,發現木牍兩件,内容是秦國政府對于土地上設立“封溝”的規定。

    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将現耕地(“田”)與休耕地(“萊田”)區别開來。

    [49]以法令的形式保障爰田制形式的存在,同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反映出的政府對土地耕作、經營等各個方面均有詳細規定一樣,目的在于提高農業生産的産量。

    反映了國家政權對土地私有權的幹預和限制。

    這正是爰田形式下土地私有的重要特點。

    忽略了這一特殊形式,不僅對秦國自商鞅變法以後的土地制度,就是對秦簡内容也會作出種種不同的理解。

    [50]因為“爰田”必須保留相當數量的休耕地(據《周禮·遂人》記載,“上地&hellip&hellip田百畝,萊五十畝&hellip&hellip中地&hellip&hellip田百畝,萊百畝&hellip&hellip下地&hellip&hellip田百畝,萊二百畝”)。

    所以,政府要保持這種土地制度,必須運用政權的力量對私有土地耕作等事,包括土地的使用、收獲狀況等等進行監督。

    這雖然是對土地私有權的幹預,但絕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私有的性質。

    秦統一前所實行的土地制度,正是這種具有特殊形式的土地私有制&mdash&mdash爰田制。

     盡管封建國家對土地所有權的幹預不影響土地私有的性質,但這種“爰田制”在私有程度上畢竟是不發達的形态,它限制了封建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的發展。

    尤其在秦統一以後,這種制度就成為封建土地私有制發展的障礙。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秦王朝政府“使黔首自實田”(《史記·秦始皇本紀》引《集解》徐廣曰),就是運用政權的力量在全國範圍内掃除障礙,促進封建土地私有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措施。

    我國史學界有人認為“它标志着在戰國以來封建土地私有制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在統一的全國範圍内确認了封建土地私有權”(郭沫若《中國史稿》第2冊第121頁)。

    但為什麼是對土地私有權的“進一步”“确認”?目前尚無人給予詳細說明。

    如果說僅僅是承認土地私有,那麼早在數百年前的公元前594年的魯國就“初稅畝”,公元前408年的秦就已“初租禾”(《史記·六國年表》)了。

    土地私有權早已在那時就在西至秦、東至魯的全國範圍内開始“确認”了,無需至秦統一後再“進一步”。

    “使黔首自實田”的意義在于:令全國百姓(黔首)将自己所有的土地&mdash&mdash包括田地與休耕地(即“田”與“萊田”)如實上報。

    這表示,今後國家不再幹預私有土地使用情況,不再規定必須有“田”及“萊田”的明确劃分。

    這就無異于宣布“爰田”制的徹底廢除。

    翌年,秦始皇在碣石刻石中曾記下這樣幾句話:“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

    惠被諸産,久并來田,莫不安所。

    ”(《史記·秦始皇本紀》)在碣石刻石之前,秦始皇先後在之罘、琅邪、鄒峄山留有刻石,其中歌功頌德之辭雖大同小異,卻均無“惠被諸産,久并來田,莫不安所”之詞。

    可見,這絕不是一般頌辭,而有其具體意義。

    按“産”即指農業生産[51],來田即萊田。

    “久并來田”者,謂政府将以前強行規定分開之“萊田”與“田”合并起來,不加幹涉。

    由于取消了這種“爰田”制的殘餘,減少了政府對私有土地的幹預,于是“男樂其疇,女修其業”“莫不安所”而歡欣鼓舞了。

    從秦簡和其他文獻資料中也可以看出:自秦始皇三十一年以後,政府對土地私有權的幹預明顯地減弱。

    這從側面證明“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廢除爰田制殘餘。

    從此“爰田”在曆史上消失了。

     因此,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是掃除封建土地私有障礙的重要措施,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進一步發展的标志。

     賦稅制度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的同時,賦稅制度也在秦代确立起來了。

     秦代的賦稅,主要是田租、口賦和雜賦三種: 田租,即按土地征收的田稅。

    自秦簡公七年(前408年)“初租禾”開始,秦國就正式征收田租。

    統一中國後,依然征收田租,不過辦法略有不同。

    據《通典·食貨》記載,秦以前的田稅“蓋因地而稅,秦則不然,舍地而稅人,地數未盈,其數必備”。

    這就是說,秦以前國家征收的地稅(即田租)是按土地畝數征收的。

    秦王朝建立後不論實際土地有多少,國家隻按政府掌握的每人應有土地畝數征稅,即使并無那麼多土地,也要按此數目征稅。

    這種情況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找到證明,例如:“入頃刍藁,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豤(墾),頃入刍三石,藁二石。

    ”(《田律》)這個“受田之數”一般應為“百畝”,不論實種多少地,政府都按每人百畝的數目征田租,這就是“舍地而稅人”的意義。

     秦代征收田租主要是收實物,一曰谷粟,二曰刍藁。

    當然大量的應是前者,但後者的數目也不少。

    因為秦代官府豢養馬匹牲畜的數量相當多。

    這一點從秦簡的資料中可得到證實。

     秦代的田租實行分成計征制,田租率約為“什一之稅”(荀悅《漢紀》)。

    但因“舍地而稅人”,“地數未盈,其稅必備”,所以實際征收量自然遠遠超過産量的十分之一。

    從現有資料考察:秦代征收作為土地稅的田租,比起按人頭征收的口賦,是輕很多的。

    這顯然是對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有利的稅收政策。

     口賦,即按人口征收的人頭稅。

    秦代的口賦征收是“計口出錢”,所謂“頭會箕斂”(《漢書·張耳陳餘傳》),“吏到其家”“以箕斂之”。

    口賦所“斂”的并不是谷,而是錢,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金布律》)就可證明。

    畚,就是畚箕,“箕斂”乃“受錢”而非“受谷”是确鑿無疑的。

     秦代的口賦規定每人出多少錢,無直接資料可考。

    但漢代的口賦為一百二十錢(《漢書·高帝紀》注引如淳曰),秦代的口賦當不會低于此數,若以每人每年所納口賦一百二十錢計,則五口之家需納六百錢。

    秦漢時糧價約為“石三十錢”(《睡虎地秦墓竹簡·司空》、《漢書·食貨志》),六百錢折二十石谷。

    照一般估算,秦漢時糧食産量“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漢書·食貨志》),則“什一之稅”的田租就占去“五口之家占田百畝”的小農全年收入的十石,而六百錢的口賦需二十石糧支付。

    可見,口賦的負擔遠比田租要重。

    這對于人多地少的農民來說,顯然是十分不利的。

     口賦所加給農民的負擔,實際遠超過此數。

    因為政府所收的是錢而不是糧、草。

    所以,農民要把生産出來的糧、草換成錢,又要受一層剝削,這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除田租、口賦以外,秦代還有一些雜賦。

    這種“雜賦”往往是各色名目的臨時征調。

    據《通典·食貨》秦代規定“提封之内,撮粟尺布”。

    這些“土貢”、“撮粟尺布”大概就屬于“雜賦”一類。

    另外還有“罰賦”(黃今言《秦代租賦徭役制度初探》,載《秦漢史論叢》第一輯),可能也是“雜賦”的一種。

     綜上所述,秦代的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是相關聯的。

    秦統一後,使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國确立,“使黔首自實田”,掃清了封建土地私有制進一步發展的障礙。

    封建土地私有制從此成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态,國有土地隻是那些無主荒地和“苑囿園池”,對社會生産的影響很小。

    因此,秦王朝政府的賦稅收入,并不是基于土地所有權,即不是地租的性質[52],而是取決于封建國家的強制,為維護“公共權力”的需要由廣大勞動人民提供出的剩餘勞動。

    當然,地主政權對勞動人民這種剩餘勞動的榨取,是相當殘酷的。

    關于這一點,将在下章詳述。

     二 軍事制度和徭役 秦代實行普遍征兵制,戰士多是以徭役的形式征發來的。

    而徭役的重要内容(不是全部)則是兵役。

    所以,軍事制度同徭役制度有密切關系。

     秦代的兵役制度 關于秦代兵役制度,在《漢書·食貨志》中有如下記載:“月為更卒,已複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

    ”[53]又《文獻通考·兵考一》記:“秦制,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疇官。

    ”據此可知,男子至二十三歲以後就要服兵役,每人一生須當兵兩次,一次叫“正卒”,守衛首都一年,一次叫“戍卒”,戍守邊疆一年。

    另外,還要在本縣、郡内服役一月,稱為“更卒”。

    過去,一直認為秦漢時代的兵役制度就是如此(見勞幹《漢代兵制及漢簡中的兵制》,載《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本)。

     但是,從新發現的一些資料看,上述記載并不完全符合秦代的實際。

     首先,關于開始服役的年齡,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編年紀》記載,昭王四十五年(前262年)“喜産”,到秦始皇元年(前246年)“喜傅”。

    《漢書·高帝紀》注:“傅,著也。

    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

    ”傅,就是将名字著于戶籍,亦即開始服徭役之年。

    始皇元年“喜傅”時,剛剛十七周歲。

    而至始皇三年(前244年)喜就“卷軍”,已經參軍加入卷地的戰鬥了。

    由此可見,至少在二十歲之前,男子就有被征發從軍的可能,秦代服役年齡決非自二十三歲才開始。

    至于服役時間以一生兩次,每次一年為限的記載,也大有問題。

    僅《編年紀》記載的“喜”這個人,就曾在始皇三年、四年、十三年三次參軍。

    這雖在秦統一之前,但在統一以後南戍五嶺、北伐匈奴,用兵之數也不見得少于以前。

    又從陳勝起義時所說的“戍死者固十六七”(《史記·陳涉世家》),也可斷定秦代服兵役期限每人一生決不止兩年。

    即使果真有上述的規定,也不過是具文而已。

     事實證明,秦代的兵役制度,男子爵在“不更”以下,年齡在傅籍以上者,一生中随時皆有被征調當兵的可能,而且一去則十有六七的人永遠不能歸家。

    [54]這種兵役制度正體現了秦代“窮武極詐”(《漢書·刑法志》)的傳統。

     在秦代,爵位較高的人是可免除兵役的,例如爵至第四級“不更”,就可“不複與凡更卒同”(《後漢書·百官志》引劉昭《爵制》)。

    說明爵至不更以上的,就可不服兵役。

    可見秦代的士兵、戍卒皆由低爵或無爵的貧苦人民組成。

     秦軍的編制兵種和統轄 秦國的軍隊分直屬中央的軍隊與地方武裝兩部分。

    直屬秦王朝中央的軍隊包括戍邊、野戰及首都警衛部隊。

    地方武裝由郡、縣尉統率,主要是進行軍事訓練,作為補充中央軍隊的預備隊。

    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記“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

    “常以八月,太守、都尉、令長、丞、尉會都試材官騎士,習騎馳、戰陣,課殿最。

    ”這裡說的“材官騎士”就是在郡内接受訓練的“正卒”。

     秦代軍隊的兵種有三: 一是材官,也稱材士,即步兵。

    如《史記·秦始皇本紀》記秦二世時“如始皇計,盡征其材士,五萬人,為屯衛鹹陽,令教射狗馬禽獸”。

    《正義》注曰:“(材士)謂材官蹶張之士。

    ”《秦始皇陵東側第二号兵馬俑坑鑽探試掘簡報》(載秦始皇陵兵馬俑博物館編《資料彙編》第一集)根據已獲得材料分析,在這個二号坑内,“如果将來全面發掘,估計将會出現木質戰車約八十九輛,高大的陶質車士二百六十一件,拉車的陶馬三百五十六匹,騎兵俑一百一十六件,鞍馬一百一十六匹,步兵俑五百六十二件和大量金屬兵器等”。

    秦始皇陵兵馬俑的軍陣,就是當時現實軍陣的縮影。

    從二号坑的兵種配置可知,步兵乃是秦代軍隊中主要的兵種。

    恩格斯說:“步兵&mdash&mdash軍隊中徒步的士兵。

    除了遊牧部落外,一切民族的軍隊,如果不是全部,那麼大部分總是由徒步士兵組成的。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第354頁)秦代的軍事編制恰與這一論斷相符。

     二是騎士,也稱車騎,即車兵和騎兵。

    春秋以前,車戰較盛行,戰國以後車兵逐漸被騎兵和步兵取代。

    但秦代仍有車兵。

    至于騎兵,則是不可缺少的兵種。

    《史記·樊郦滕灌列傳》中有“漢王乃擇軍中可為車騎将者,皆推故秦騎士重泉人李必、駱甲習騎兵”。

    上述秦始皇陵兵馬俑二号坑的軍種配置,也證明車兵和騎兵之存在。

    當然,它們的數量遠不如步兵多,但有相當大的作用。

    秦代的軍隊是将步兵和車騎混合編隊,從現在發掘的秦始皇陵一、二、三号兵馬俑坑軍陣的場面可以看到:在一個數千人的方陣裡,四周布滿隊列整齊的步兵,或蹲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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