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秦王朝的建立
關燈
小
中
大
對地方、桑梓農民實行家長式統治。
秦滅六國以後,曾被大規模遷徙的“豪富”即宗法性地主。
被遷徙後的“豪富”并未改變其身份地位,在新居地區,他們依仗宗族血緣關系仍有較大勢力,成為所謂“豪門”“豪猾”“豪強”。
在宗法性地主中也有大、中、小的區别。
不過,其土地多寡與爵位高低無關,故不可從其爵位來判斷,而應從其資産來劃分。
大約資百萬以上者,可視為大地主。
如漢初遷徙山東豪族大姓的規定皆以“百萬”以上為限:《漢書·武帝紀》“徙郡國豪傑及資三百萬以上于茂陵”;《漢書·宣帝紀》“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資百萬以上徙平陵”;《漢書·平當傳》“祖父以資百萬自下邑徙平陵。
”可見,“資百萬”以上可視作大地主,百萬以下為中、小地主。
宗法性地主在秦王朝已失去當權地位,除極個别人以外,絕大多數宗法性地主遭到秦王朝政府的打擊。
擁有百萬資以上的大地主和部分有影響的中、小地主被迫從故裡遷徙到遠方,絕大多數宗法性地主因而采取與秦政權為敵的态度。
如韓國的張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未能成功,“乃更姓名”亡匿他鄉,楚國的貴族項伯也“從良匿”(《史記·留侯世家》)。
楚國的另一個貴族項籍也聲稱:對秦始皇“可取而代也”(《史記·項羽本紀》)。
反映了破國的六國宗法性地主與當權的軍功地主之間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所以,當後來農民起義爆發之時,不少宗法性地主卷入起義洪流,舉起反秦義旗,絕非偶然。
[14] 除軍功地主、宗法性地主這一類“身份性地主”外,秦代尚有“非身份性地主”,其中主要是商人地主。
戰國以來的大工商業者,有的使用奴隸勞動,當為奴隸主;有的則投資于土地,采取封建性質的剝削手段,則成為商人地主。
此外還有一些“庶民”富者,通過購買土地而成為地主。
這類地主與上述“身份性地主”不同,他們的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并非由于“繼承”“世襲”和“官品”“地位”,而是憑借資财通過買賣而得來,所以稱為“非身份性地主”。
由于土地買賣在秦代尚不甚發達,所以非身份性地主或商人地主在當時社會上并不占主要地位。
[15] 盡管地主階級中間存在着矛盾,但他們對農民的剝削則是一緻的。
因此,無論是軍功地主、宗法性地主或商人地主,都處于同農民階級對立的地位。
雖然在特殊條件下,地主階級中的某一部分可以同農民階級結成反對秦王朝的聯盟,但他們之間的根本利益是無法一緻的。
農民階級中的不同階層 站在地主階級對立面的一個主要階級,就是農民階級。
統一後的秦王朝,農民階級内可分為兩個階層:即自耕農和依附農。
自耕農是秦代農民中的主要成分。
他們多數人被稱為“士伍”。
因為他們大多無爵位,“無爵為士伍”(《漢官舊儀》),但有獨立戶籍,并非依附農,也不是奴隸,當然就是自耕農。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被稱為“百姓”的,除中、小地主外,多屬于自耕農。
自耕農有屬于自己所有的生産資料和“家室、妻、子”(《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他們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水平極其低下的生活。
據《漢書·食貨志》載:“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貴者也。
”這是戰國以來自耕農經濟情況的概括記述。
秦統一後的自耕農,也大緻相似。
隻不過各種徭役負擔更重,使“百姓靡敝”,“皆不聊生”(《漢書·嚴助傳》),破産的更多一些而已。
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看到,有的“百姓”欠政府債,“有責(債)于公”(《金布律》)。
有的需向政府借器物使用:“叚(假)公器”(同上)。
有的則淪為雇農、佃農等依附農民。
當然也有個别自耕農可以上升為中、小地主,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有的“士伍”擁有“臣妾、衣服、畜産”(《封診式》),即可得到證明。
自耕農是國家各種賦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他們既不像依附農民那樣因無獨立戶籍而可“複除”,又不可能像地主階級那樣,将所有負擔轉嫁給勞動人民。
所以,秦王朝的各種徭役、賦稅等沉重負擔都落到自耕農身上。
自耕農同依附農民&mdash&mdash雇農和佃農的區别,主要是前者直接受封建國家剝削,不受個别地主剝削,後者則相反。
依附農民主要有兩個來源。
一是統一前秦國原有的依附農民,在《商君書》中被稱為“庶子”(《境内》)。
這些“庶子”依附于某個地主,類似地主家中的奴婢,因此又稱為“弟子”(《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
二是統一以前秦國以外六國的依附農民。
這些依附農民主要是以血緣為紐帶而與地主階級聯系起來的貧苦農民,如項梁有“賓客及子弟”(《史記·項羽本紀》),劉邦起事反秦時有“沛中子弟”(《漢書·高帝紀》)參加。
這些貧苦的“子弟”“弟子”或“庶子”,對于地主階級的人身依附程度随着封建生産關系的發展而有所不同:若以“傭耕”(《史記·陳涉世家》)的方式受雇于地主的則為雇農;若以租佃方式租種地主土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漢書·食貨志》)則為佃農。
不論是佃農還是雇農,都對地主有着程度不同的依附關系。
正如列甯指出,人身依附乃是封建經濟關系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見《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列甯全集》第3卷第161頁)。
同自耕農相比較,依附農民不直接承擔封建國家的賦稅、徭役,但地主階級對他們的壓榨則遠甚于前者。
因為前者所承擔的賦稅、徭役還有法令上的規定,而依附農民所受地主的剝削則是無任何限制的。
由于這些貧苦農民居于闾左,所以也被稱為“闾左”,他們是農民階級中受壓迫、剝削最重的階層,秦末農民大起義由一個“為人傭耕”的陳涉發動,因“發闾左”而激起反抗的高潮,決不是偶然的。
奴隸、奴婢和刑徒 除地主和農民以外,秦代尚有殘餘的奴隸,以及奴婢和刑徒。
這是三種身份不同而易于混淆的人。
秦代存在着奴隸,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尤其是在工商業中,有大量奴隸勞動,如蜀之卓氏“鐵山鼓鑄”有“僮千人”,齊之刁間用“奴虜”“逐漁鹽商賈之利”(《史記·貨殖列傳》)。
這裡提到的“僮”“奴虜”就是奴隸。
秦簡中出現的“臣妾”也應是奴隸。
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有這樣一個案例: 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谒賣公。
斬以為城旦,受賈錢&hellip&hellip 這裡舉例說:甲的“臣”丙,因不服從甲的役使,所以甲請求将丙賣給官府,送去當城旦,請官府給予價錢。
這條材料證明,“臣”是可以被出賣的。
既然本人都可被人出賣,當然不會有屬于自己的私有财産。
“臣”“妾”還常常被施加各種刑罰,如: 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hellip&hellip(《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從這些材料可以看出“臣”“妾”的人身完全屬于主人所有,他們不僅被驅使進行生産勞動,而且“悍”“驕”不馴服時,還被主人出賣或施加酷刑,其身份是奴隸,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應當指出,在秦代,奴隸(包括臣、妾、媵臣妾、人奴妾等)的數量是有限的。
絕不像某些著作中所說的“秦代奴隸的數量依然相當龐大”(吳樹平《雲夢秦簡所反映的秦代社會階級的狀況》,載《雲夢秦簡研究》第106頁),更不能得出秦代仍是“奴隸制社會”(王思治《兩漢社會性質及其它》)的結論。
之所以産生這種誤解,主要是人們往往把刑徒和奴婢都歸到奴隸的範圍,因而使秦代“出現”了一個龐大的奴隸階層。
秦代實行酷法嚴刑,人民動辄觸罪,弄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漢書·刑法志》),有大批人被罰作刑徒。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現的“隸臣妾”(包括“隸臣”“隸妾”“牢隸臣妾”“冗隸臣妾”等等)就是刑徒。
從秦簡資料中可以看出,這種稱為“隸臣妾”的刑徒幾乎充斥社會各個角落,他們承擔着生産和其他方面的繁重勞動,其境遇與奴隸相差無幾,而且刑徒身份的“隸臣妾”同奴隸身份的“臣妾”其稱謂隻有一字之差。
這就容易使人們将二者的身份混淆。
但實際上兩者是有根本區别的。
奴隸和刑徒的根本區别在于,前者是階級的概念,後者是法律的概念。
從理論上講:成為刑徒的并非一定皆為奴隸,因為任何一個階級的成員都有犯罪而成為刑徒的可能,盡管刑徒的境遇如同奴隸,甚至比奴隸低下,但他們畢竟不是一個階級。
而作為階級範疇的奴隸,其重要标志則是“奴隸是特定主人的财産”,“奴隸被看成物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0頁),奴隸本人是不應有私有财産和生産資料的。
以這一标準衡量,《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現的“隸臣妾”不僅可以擁有财産,而且還有一定的生産資料。
如: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禀&hellip&hellip(《倉律》) 這裡規定“不從事”官府勞役的隸臣妾,官府則不供給口糧。
又如“隸臣有妻,妻更有外妻者,責衣”(《司空》)。
這是說:隸臣妾的妻子為自由人,就要由她供給隸臣衣服。
由此可見,“隸臣妾”可以有家室、财産甚至生産資料,因此他們并不是奴隸。
刑徒隻是社會上一個等級,但等級不完全等于階級,他們之中有的可能是奴隸,有的則不一定是奴隸,而分屬各個不同階級。
因此,籠統地将他們視為奴隸,結果當然就會把秦代的奴隸數量誇大。
同樣,秦代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奴婢。
當時的奴婢是允許有私有财産的,所以,他(她)們與奴隸不同,并不成為一個階級,而分屬于不同階級。
也不應将奴婢劃入奴隸的範圍。
其理由同不能把刑徒視為奴隸一樣,這裡不贅述。
[16] 總之,秦代社會存在着少量的奴隸,但他們在生産和生活中并不居于重要地位。
商人、手工業者和遊民 在秦代還有為數不少的商人,這些“商賈之士”(《商君書·算地》)在城市中也有什伍的編制,“列伍長即商賈伍人之長”(《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7頁注③)。
在商人中有“畜至用谷量牛馬”的烏氏倮,和“禮抗萬乘,名顯天下”的巴寡婦清。
他(她)們受到秦王朝的保護和尊重。
這些大商業者是商人中的上層。
他(她)們位“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史記·貨殖列傳》),是秦代統治階級中享有特權的階層。
對于舊六國中的工商業者,秦代統治者采取遷徙政策,以剝奪他們的财富及勢力。
但其中有些在遷徙後由經商或冶鑄又成為“富至巨萬”的财主,如趙之卓氏、山東程鄭、宛之孔氏、魯之曹邴氏等皆“家至富數千金”,“富至僮千人”(《史記·貨殖列傳》)。
這些大工商業者雖無巴寡婦清等那樣顯赫,也是秦代社會上層,屬于當時的統治階級。
至于那些小商人和小手工業者則是被統治階級,他們受着官府和地主的剝削和壓榨。
在秦代還有部分遊民。
這部分人的成分很複雜,有原來秦國的“遊惰之民”(《商君書·墾令》),其中有失掉土地、到處流浪的農民,也有失掉财産和地位的秦及六國舊貴族,如韓亡後的張良和魏亡後的張耳、陳餘,皆曾“變名姓”(《史記·張耳陳餘列傳》),流亡各地。
秦朝政府對“遊士”采取嚴厲鎮壓的政策,法律規定“遊士在,亡符,居縣訾一甲,卒歲,責之”(《睡虎地秦墓竹簡·遊士律》)。
因此,遊士也是被壓迫者。
綜上所述:秦王朝的階級構成,主要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
這兩大階級對立,成
秦滅六國以後,曾被大規模遷徙的“豪富”即宗法性地主。
被遷徙後的“豪富”并未改變其身份地位,在新居地區,他們依仗宗族血緣關系仍有較大勢力,成為所謂“豪門”“豪猾”“豪強”。
在宗法性地主中也有大、中、小的區别。
不過,其土地多寡與爵位高低無關,故不可從其爵位來判斷,而應從其資産來劃分。
大約資百萬以上者,可視為大地主。
如漢初遷徙山東豪族大姓的規定皆以“百萬”以上為限:《漢書·武帝紀》“徙郡國豪傑及資三百萬以上于茂陵”;《漢書·宣帝紀》“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國吏民,資百萬以上徙平陵”;《漢書·平當傳》“祖父以資百萬自下邑徙平陵。
”可見,“資百萬”以上可視作大地主,百萬以下為中、小地主。
宗法性地主在秦王朝已失去當權地位,除極個别人以外,絕大多數宗法性地主遭到秦王朝政府的打擊。
擁有百萬資以上的大地主和部分有影響的中、小地主被迫從故裡遷徙到遠方,絕大多數宗法性地主因而采取與秦政權為敵的态度。
如韓國的張良“弟死不葬,悉以家财求客刺秦王”,未能成功,“乃更姓名”亡匿他鄉,楚國的貴族項伯也“從良匿”(《史記·留侯世家》)。
楚國的另一個貴族項籍也聲稱:對秦始皇“可取而代也”(《史記·項羽本紀》)。
反映了破國的六國宗法性地主與當權的軍功地主之間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所以,當後來農民起義爆發之時,不少宗法性地主卷入起義洪流,舉起反秦義旗,絕非偶然。
[14] 除軍功地主、宗法性地主這一類“身份性地主”外,秦代尚有“非身份性地主”,其中主要是商人地主。
戰國以來的大工商業者,有的使用奴隸勞動,當為奴隸主;有的則投資于土地,采取封建性質的剝削手段,則成為商人地主。
此外還有一些“庶民”富者,通過購買土地而成為地主。
這類地主與上述“身份性地主”不同,他們的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并非由于“繼承”“世襲”和“官品”“地位”,而是憑借資财通過買賣而得來,所以稱為“非身份性地主”。
由于土地買賣在秦代尚不甚發達,所以非身份性地主或商人地主在當時社會上并不占主要地位。
[15] 盡管地主階級中間存在着矛盾,但他們對農民的剝削則是一緻的。
因此,無論是軍功地主、宗法性地主或商人地主,都處于同農民階級對立的地位。
雖然在特殊條件下,地主階級中的某一部分可以同農民階級結成反對秦王朝的聯盟,但他們之間的根本利益是無法一緻的。
農民階級中的不同階層 站在地主階級對立面的一個主要階級,就是農民階級。
統一後的秦王朝,農民階級内可分為兩個階層:即自耕農和依附農。
自耕農是秦代農民中的主要成分。
他們多數人被稱為“士伍”。
因為他們大多無爵位,“無爵為士伍”(《漢官舊儀》),但有獨立戶籍,并非依附農,也不是奴隸,當然就是自耕農。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被稱為“百姓”的,除中、小地主外,多屬于自耕農。
自耕農有屬于自己所有的生産資料和“家室、妻、子”(《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他們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水平極其低下的生活。
據《漢書·食貨志》載:“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
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
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
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貴者也。
”這是戰國以來自耕農經濟情況的概括記述。
秦統一後的自耕農,也大緻相似。
隻不過各種徭役負擔更重,使“百姓靡敝”,“皆不聊生”(《漢書·嚴助傳》),破産的更多一些而已。
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以看到,有的“百姓”欠政府債,“有責(債)于公”(《金布律》)。
有的需向政府借器物使用:“叚(假)公器”(同上)。
有的則淪為雇農、佃農等依附農民。
當然也有個别自耕農可以上升為中、小地主,從《睡虎地秦墓竹簡》所載有的“士伍”擁有“臣妾、衣服、畜産”(《封診式》),即可得到證明。
自耕農是國家各種賦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他們既不像依附農民那樣因無獨立戶籍而可“複除”,又不可能像地主階級那樣,将所有負擔轉嫁給勞動人民。
所以,秦王朝的各種徭役、賦稅等沉重負擔都落到自耕農身上。
自耕農同依附農民&mdash&mdash雇農和佃農的區别,主要是前者直接受封建國家剝削,不受個别地主剝削,後者則相反。
依附農民主要有兩個來源。
一是統一前秦國原有的依附農民,在《商君書》中被稱為“庶子”(《境内》)。
這些“庶子”依附于某個地主,類似地主家中的奴婢,因此又稱為“弟子”(《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
二是統一以前秦國以外六國的依附農民。
這些依附農民主要是以血緣為紐帶而與地主階級聯系起來的貧苦農民,如項梁有“賓客及子弟”(《史記·項羽本紀》),劉邦起事反秦時有“沛中子弟”(《漢書·高帝紀》)參加。
這些貧苦的“子弟”“弟子”或“庶子”,對于地主階級的人身依附程度随着封建生産關系的發展而有所不同:若以“傭耕”(《史記·陳涉世家》)的方式受雇于地主的則為雇農;若以租佃方式租種地主土地“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漢書·食貨志》)則為佃農。
不論是佃農還是雇農,都對地主有着程度不同的依附關系。
正如列甯指出,人身依附乃是封建經濟關系的一個不可缺少的條件(見《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列甯全集》第3卷第161頁)。
同自耕農相比較,依附農民不直接承擔封建國家的賦稅、徭役,但地主階級對他們的壓榨則遠甚于前者。
因為前者所承擔的賦稅、徭役還有法令上的規定,而依附農民所受地主的剝削則是無任何限制的。
由于這些貧苦農民居于闾左,所以也被稱為“闾左”,他們是農民階級中受壓迫、剝削最重的階層,秦末農民大起義由一個“為人傭耕”的陳涉發動,因“發闾左”而激起反抗的高潮,決不是偶然的。
奴隸、奴婢和刑徒 除地主和農民以外,秦代尚有殘餘的奴隸,以及奴婢和刑徒。
這是三種身份不同而易于混淆的人。
秦代存在着奴隸,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尤其是在工商業中,有大量奴隸勞動,如蜀之卓氏“鐵山鼓鑄”有“僮千人”,齊之刁間用“奴虜”“逐漁鹽商賈之利”(《史記·貨殖列傳》)。
這裡提到的“僮”“奴虜”就是奴隸。
秦簡中出現的“臣妾”也應是奴隸。
如《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中有這樣一個案例: 丙,甲臣,橋(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谒賣公。
斬以為城旦,受賈錢&hellip&hellip 這裡舉例說:甲的“臣”丙,因不服從甲的役使,所以甲請求将丙賣給官府,送去當城旦,請官府給予價錢。
這條材料證明,“臣”是可以被出賣的。
既然本人都可被人出賣,當然不會有屬于自己的私有财産。
“臣”“妾”還常常被施加各種刑罰,如: 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谒黥劓丙&hellip&hellip(《睡虎地秦墓竹簡·封診式》) 從這些材料可以看出“臣”“妾”的人身完全屬于主人所有,他們不僅被驅使進行生産勞動,而且“悍”“驕”不馴服時,還被主人出賣或施加酷刑,其身份是奴隸,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應當指出,在秦代,奴隸(包括臣、妾、媵臣妾、人奴妾等)的數量是有限的。
絕不像某些著作中所說的“秦代奴隸的數量依然相當龐大”(吳樹平《雲夢秦簡所反映的秦代社會階級的狀況》,載《雲夢秦簡研究》第106頁),更不能得出秦代仍是“奴隸制社會”(王思治《兩漢社會性質及其它》)的結論。
之所以産生這種誤解,主要是人們往往把刑徒和奴婢都歸到奴隸的範圍,因而使秦代“出現”了一個龐大的奴隸階層。
秦代實行酷法嚴刑,人民動辄觸罪,弄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漢書·刑法志》),有大批人被罰作刑徒。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現的“隸臣妾”(包括“隸臣”“隸妾”“牢隸臣妾”“冗隸臣妾”等等)就是刑徒。
從秦簡資料中可以看出,這種稱為“隸臣妾”的刑徒幾乎充斥社會各個角落,他們承擔着生産和其他方面的繁重勞動,其境遇與奴隸相差無幾,而且刑徒身份的“隸臣妾”同奴隸身份的“臣妾”其稱謂隻有一字之差。
這就容易使人們将二者的身份混淆。
但實際上兩者是有根本區别的。
奴隸和刑徒的根本區别在于,前者是階級的概念,後者是法律的概念。
從理論上講:成為刑徒的并非一定皆為奴隸,因為任何一個階級的成員都有犯罪而成為刑徒的可能,盡管刑徒的境遇如同奴隸,甚至比奴隸低下,但他們畢竟不是一個階級。
而作為階級範疇的奴隸,其重要标志則是“奴隸是特定主人的财産”,“奴隸被看成物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0頁),奴隸本人是不應有私有财産和生産資料的。
以這一标準衡量,《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出現的“隸臣妾”不僅可以擁有财産,而且還有一定的生産資料。
如: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禀&hellip&hellip(《倉律》) 這裡規定“不從事”官府勞役的隸臣妾,官府則不供給口糧。
又如“隸臣有妻,妻更有外妻者,責衣”(《司空》)。
這是說:隸臣妾的妻子為自由人,就要由她供給隸臣衣服。
由此可見,“隸臣妾”可以有家室、财産甚至生産資料,因此他們并不是奴隸。
刑徒隻是社會上一個等級,但等級不完全等于階級,他們之中有的可能是奴隸,有的則不一定是奴隸,而分屬各個不同階級。
因此,籠統地将他們視為奴隸,結果當然就會把秦代的奴隸數量誇大。
同樣,秦代也存在一定數量的奴婢。
當時的奴婢是允許有私有财産的,所以,他(她)們與奴隸不同,并不成為一個階級,而分屬于不同階級。
也不應将奴婢劃入奴隸的範圍。
其理由同不能把刑徒視為奴隸一樣,這裡不贅述。
[16] 總之,秦代社會存在着少量的奴隸,但他們在生産和生活中并不居于重要地位。
商人、手工業者和遊民 在秦代還有為數不少的商人,這些“商賈之士”(《商君書·算地》)在城市中也有什伍的編制,“列伍長即商賈伍人之長”(《睡虎地秦墓竹簡》第57頁注③)。
在商人中有“畜至用谷量牛馬”的烏氏倮,和“禮抗萬乘,名顯天下”的巴寡婦清。
他(她)們受到秦王朝的保護和尊重。
這些大商業者是商人中的上層。
他(她)們位“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史記·貨殖列傳》),是秦代統治階級中享有特權的階層。
對于舊六國中的工商業者,秦代統治者采取遷徙政策,以剝奪他們的财富及勢力。
但其中有些在遷徙後由經商或冶鑄又成為“富至巨萬”的财主,如趙之卓氏、山東程鄭、宛之孔氏、魯之曹邴氏等皆“家至富數千金”,“富至僮千人”(《史記·貨殖列傳》)。
這些大工商業者雖無巴寡婦清等那樣顯赫,也是秦代社會上層,屬于當時的統治階級。
至于那些小商人和小手工業者則是被統治階級,他們受着官府和地主的剝削和壓榨。
在秦代還有部分遊民。
這部分人的成分很複雜,有原來秦國的“遊惰之民”(《商君書·墾令》),其中有失掉土地、到處流浪的農民,也有失掉财産和地位的秦及六國舊貴族,如韓亡後的張良和魏亡後的張耳、陳餘,皆曾“變名姓”(《史記·張耳陳餘列傳》),流亡各地。
秦朝政府對“遊士”采取嚴厲鎮壓的政策,法律規定“遊士在,亡符,居縣訾一甲,卒歲,責之”(《睡虎地秦墓竹簡·遊士律》)。
因此,遊士也是被壓迫者。
綜上所述:秦王朝的階級構成,主要是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
這兩大階級對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