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制大诰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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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三保等枭令示衆,其餘各人發化外充軍,家下人口遷發化外。

     一、歸安縣民慎右三等,明知本都民人許福三、張勝四系是民害,自合即拿赴京,卻不合指以幫縛民害為由,恐吓許福三等财物,緻被福三等逃躱,因将許福三房屋門戶毀壞,雞鵝羊酒,私宰群飲,詣神祈蔔,然後将許福三等拿來。

    行至上元縣土橋,又行設計,逼令本人。

    虛寫借米四十七石文約一紙與我,我隻将你作幫虎名色拿去,免緻枭令抄紮。

    行至通濟門外,又行設計,将所拿二人分作二起妄告,冒請賞給,以緻被拿人告發,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于化外。

     一、歸安縣民戴興四等,為恃頑不納秋糧,裡長陳勝佑雇倩農民丘華一前到伊家催取。

    其戴興四等嗔怪本人到家取索,卻将丘華一作幫虎拿來,緻被通政司審出前情,免死發廣西拿象,全家抄紮,人口遷于化外。

     一、蘇州府吳縣糧長于友,本系胡黨,數曾犯法,面剌死囚,隐送同罪。

    本人因與胡惟庸通謀,其弟于名職内藏庫官,堂管錢帛,偷盜庫藏财物,巳發甯夏充軍,本人亦發鳳陽屯種。

    後本人将隐送同罪四字起去,還鄉複業,充洪武十八年糧長。

    至十九年,本區内裡長盛宗,欲行赴京,陳告本人胡黨事。

    其于友将木人邀回,置禮求免,略得少暇,卻率家人及鄰裡分使胡惟庸錢物者沈革六等二十名,将裡長盛宗作害民弓兵幫?赴京。

    朕親面見,其裡長盛宗從前分訴于友為惡緣由,黨弊昭然,于是命法司發回本貫,枭令示衆,籍沒其家。

     進士監生不悛第二 嗚呼!為人子不才,徒勞父母鞠育慈愛之心,莫甚于進士監生王本道等三百六十四名。

    且如父母養兒女也,初無兒女,才覺有孕,夫妻不勝之喜。

    月分既足,得生男子,以為大喜,女生亦為之喜。

    既生,百日之間,酣睡中時或為之笑,父母視之,亦為之喜。

    将周或肚踢音倘。

    或擦行,或馬跁音扒。

    有時依物而立,父母尤甚歡。

    情。

    然而鞠育之勞,正在此際。

    所以父母之勞,憂近水火,以其無知也。

    設若水火之近,非焚則溺,冬恐寒逼,夏恐蟲傷,四時增減,衣服,調理憂勤,勞于父母,豈一言而可盡。

    今王本道等不能推父母之慈情,立志在于祿位,顯揚祖宗,豐奉父母,而乃奸計曰生,殺身之道數履在近者每朝面谕奸迷其心頑不肯遵選行者谕之尤甚,人各面從心異。

    朕言如水,人心如石,沃之既久,未見少潤;加以镌鑿,未見成文,不能化者,有如是耶?王本道等将前所說父母之勞,數十年,燈窗之苦,不數月,一時盡喪。

    嗚呼!君子觀之,豈不惜哉!志士豈不恨乎?且諸生年幼,況初入仕,凡有所犯,必免之更免,以待成人。

    獨王本道等兩犯不悛,至于四犯,由是雖有一犯者,不得不诰之天下。

    今将各生所犯名題于首,槩注于足,所在志士、賢人君子目此以推心成人于悠久,立名于天地間,未知聽乎? 四犯 死罪 進士 王本道任刑部主事一次,淹禁無招,糧長身死,戴徒罪還職一次,受贓一百貫,戴絞罪還職一次,水災,受鈔五十貫;一次,受贓六十貫,禁死,原告處決。

     二犯 死罪 進士 陳宗禮、任監察禦史,一次為紊亂朝政,戴斬罪還職;一次為朦胧奏舊監生作新監生蘇放,戴斬罪還職。

     張任監察禦史一次,為受贓十貫,出人死罪,戴砌城安置罪還職。

    一次為受賦二百十貫,戴絞罪還職。

     李哲任監察禦史。

    一次,為水災,受鈔五十貫、衣服二件,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黃健任戶部主事。

    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五貫,青纻絲一匹,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水災,受鈔九十貫,戴絞罪還職。

     徐誠任刑部主事,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氈衫一領,戴徒罪還職。

    一次為水災,受銀一十兩,計前贓戴絞罪還職。

     龐守文任刑部主事一次,為受贓五十貫,朦胧奏準,戴斬罪還職。

    一次,為受贓九十貫,戴絞罪還職。

     李巽任工部主事。

    一次,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還職。

    一次為受賦五百五十貫,戴絞罪還職。

     淩辂任漢陽府知府一次,為水災,受鵝酒并鈔十貫,戴徒罪充書吏。

    一次為搜求楚王細事,杖一百,戴死罪還職。

     孫翥任嘉定縣丞。

    一次為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五兩,戴流罪,由給事中改除今職。

    一次為水災,受鈔五百六十七貫五百文,綠纻絲一段,該絞,追贓。

     向寶任兵部員外郎。

    一次為水災,受銀五兩,又教秦升妄奏,戴流罪還職。

    □次為水災,受鈔五百六十七貫五百文,綠纻絲一段,該絞,追贓。

    蔡一一一玄任給事中。

    次為水災,受鈔四十貫衣服件,戴流罪,降除長洲顯丞。

    次為空押差批,受鈔四百貫,戴絞罪,降除兩淮鹽倉副使。

     張山見役浙江書吏。

    次為水災,受贓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水災,受紗四十貫二喬畫軸,計前贓,戴絞罪,降??書吏。

     葉耀見役浙江書吏一次,為水災,受贓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水災,受鈔四十貫,醉楊妃畫一軸,計前贓,戴絞罪,降??書吏。

     陳郁任刑部主事一次,為穿黃色衣服,戴斬罪還職。

    一次,為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龐清任楊州府試知府一次,為水災受贓四十貫,戴徒罪,降??書吏。

    今任一次,為斂差旗軍,将帶該吏赴京,強行奪回,戴斬罪還職。

     王樸任監察禦史。

    一次為水災受贓一百貫,戴絞罪還職;一次為奸頑诽謗不辦事處決。

     辛民任工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五兩,戴徒罪還職一次。

    為受買炭等鈔五百五十貫,該斬追贓。

     徐彥和任監察禦史,一次為水災受贓,戴罪還職;一次為故禁平人緻死處決。

     張翥任吳江知縣。

    一次為水災,受鈔六十貫,綿布一匹,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阻當耆宿,拿人赴京,戴斬罪還職。

     周從善任吳江縣丞。

    一次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阻當耆宿,拿人赴京,戴斬罪還職。

     趙泰任阜平縣丞。

    一次為水災,受銀三十兩、鈔二百五十貫、衣服四件,戴絞罪還職。

    一次為水災,受鈔三百四十貫、銀五十兩、羅布六匹,就任追贓戴罪。

     監生 田斌任監察禦史一次,為脫放逃囚,受贓一百三十貫、絹十匹,戴絞罪,由亳縣主簿攺除今職。

    一次為受贓八十貫,減輕陳至善罪名,戴斬罪還職。

     蹇煜任太平府經曆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二兩,戴徒罪讀書。

    今任。

    一次,為受贓擅自巧立受給名色,罪該枭令。

     鐘道玄任監察禦史。

    一次,為聽宋正心設計,逼令曹英等招月,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一次為受贓八十貫,減輕陳至善等罪名,戴斬罪還職。

     王克順任監察禦史一次,為先踏水災,受鈔八十貫,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受鈔八十貫,減輕人罪該斬。

     黃克庸任江浦縣丞。

    一次為科斂,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一次為受鈔一百一十貫,該絞。

     流罪 進士 魏安仁任嚴州府同知一次,為詐冒丁憂戴徒罪,發充書吏;一次今任,為故出人罪戴罪,降除翁源縣典史。

     李伯沖任旌德縣主簿。

    一次,為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還職。

    一次為監支月糧,受鈔四十八貫,戴流罪還職。

     萬質任監察禦史一次,為巡按失職,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一次為受賦四十五貫,陷害軍宮,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胡甯任刑部主事一次,為禁死無招糧長,戴徒罪還職。

    一次,為受贓五十貫,故禁平人緻死,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高沖任刑部主事一次,為禁死無招糧長,戴徒罪還職。

    一次,為受贓五十貫,故禁平人緻死,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監生 何鳴任刑部郎中一次,為淹禁囚死,戴徒罪還職。

    一次為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盛如英任安鄉縣丞。

    一次為舉保人材不當,戴杖罪還職。

    一次為科斂鈔三百貫,戴流罪還職。

     一犯 死罪 進士 徐敏任萬甯縣丞,為解課受鈔一百一十貫,戴絞罪還職。

     魏惟古任吏科給事中,為水災,受鈔一百貫并衣服等物,戴絞罪還職。

     王牧任沙河縣丞,為水災,受鈔六十貫,銀十兩,戴絞罪還職。

     陳绶任刑部主事,為水災,受銀千五兩,鈔二十五貫,青纻絲一匹,戴絞罪還職。

    彭慶、任工部郎中,為水災,受鈔八十兩,戴絞罪還職。

     田忠任兵科給事中,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董薛任兵部主事,為選武官,受贓一百五十貫,作弊,戴死罪還職。

     樊士信任兵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一百貫,戴絞罪還職。

     王進任刑部主事,為受鈔五十貫,朦胧奏準戴斬罪還職。

     林同任刑部主事,為受鈔五十貫,朦胧奏準戴斬罪還職。

     鄧偉奇任刑部主事,為受鈔五十貫,朦胧奏準戴斬罪還職。

     顧??任工部員外郎,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五兩,□羊皮靴一雙,綠绫團褶一領,戴絞罪還職。

     楊居正任監察禦史,為不公等事,受鈔三百貫,戴絞罪還職。

     卓開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銀七兩五錢,木綿衣□一件,免□□金齒充軍。

     海永清為踏水災,受鈔三十七貫五百文,銀七兩五錢,木□□□□,免死,發金□充軍。

     袁宗弼任昌平縣丞,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陳至善任來安縣丞,為科斂民錢,邀截實封,該斬禁锢,書寫 石嶽任麻城縣丞,為秋糧受鈔八百六十八貫,戴絞罪還職。

     陳迪任刑科給事中,為受解鈔人鈔一百五十貫,該斬追贓。

     王恪任繁峙縣丞,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張翀任太康縣丞,為克落赈濟鈔五百貫,戴斬罪還職。

     楊新任杞縣丞,為克落赈濟鈔三百五十貫,戴斬罪還職。

     魯望任陵水縣丞,為修船等事,受鈔二百貫,戴絞罪還職。

     句端任刑科給事中,為交通江浦知縣楊立作弊,處斬。

     陳迪任刑部主事,為先接受糧長鵝酒,漏洩事情,戴斬罪還職。

     鄧祐任定襄縣丞,為進課結交近侍,戴斬罪還職。

     姚複任工部郎中,為受盜賣官炭鈔四百五十貫,追贓。

     高起任工部員外郎,為受盜賣官炭鈔四百貫,追贓。

     張善同任茶陵縣丞,為分課程鈔三百貫,戴斬罪還職。

     陳善生任光祿司監事,為水災,節次受鈔九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楊克紹任刑科給事中。

    為盜勘合,賣囚處決。

     應孟呂任兵科給事中,為選武官作弊處決。

     吳淵任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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