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制大诰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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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士,為詐傳旨意,作弊處決。

     李忠任壽陽縣知縣,為解課盜用鈔五百貫,該斬,追贓。

     錢巽任電白縣丞,為造課程冊,受銀七兩,鈔五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龐安任刑部主事,為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程士箴任監察禦史,為具本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餘玱任金華府通判,為水災,受鈔八十貫,戴絞罪還職。

     陳基任徽州府推官,為受鈔九十貫,故出人罪,戴絞罪還職。

     劉觀任太谷縣丞,為水災,受鈔六十五貫,銀五兩,□羊皮靴一雙,紅绫團褶一領,戴絞罪還職。

     高成任陽江縣知縣,為解課科鈔九十貫入巳,戴絞罪還職。

     魯瞻任工部主事,為賣放人匠,受鈔四百二十貫,戴絞罪還職。

     邵思恭任刑部主事,為具奏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謝謙任益都縣丞,為受鈔七貫,擅接,無勘合行移,戴淩遲罪還職。

     監生 張友端任宿松縣知縣,為受鈔一百貫圓,領二件,戴絞罪還職。

     李登任宿松縣主簿,為分受官價鈔六十五貫,戴斬罪還職。

     高巍為水災,受鈔三百二十貫,戴絞罪,發江西按察司書吏。

     陳德宣任新喻縣丞,為城磚事,受鈔一百二十貫,戴絞罪還職。

     傅溫任泰州知州,為伸訴事,受鈔五十貫、銀十兩,戴絞罪還職。

     胡桐任陽□縣主簿,為受鈔一百三十貫,戴絞罪還職。

     郭選任刑部司務,為受葉通鈔五十貫,朦胧具奏,免刺砌城,戴斬罪還職。

     丘嶽為通奸囚婦漏洩事情,免死工役。

     谌克貞任金華府同知,為違诰下鄉擾民,處決。

     何與任崜縣知縣,為違□下鄉擾民,該斬。

     陳慶任翼城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一百二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汪铨任绛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一百五十貫,戴絞罪還職。

     張煥為差往山西盤糧,受鈔一百六十貫,銀十兩,絹六匹,戴絞罪,追贓。

     俞文任安邑縣主簿,為因公擅科綿布一百六十六匹,受鈔七十貫,戴絞罪還職。

     邵克敬任刑科給事中,為交通江浦縣知縣楊立作弊該斬。

     王智任來安縣知縣,為燒毀實封,并買重作輕,該斬禁锢書寫。

     彭壽任林縣知縣,為水災,受鈔一百二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兀俊民任斷事官,為受鈔九十貫,故出人罪,戴絞罪還職。

     鄧繼先任建德縣主簿,為受劉蘭友等鈔二百貫,戴絞罪還職。

     曾觀生任都昌縣丞,為娶妻等事,受賦一百六十貫,戴絞罪還職。

     林謙祿任豐縣主簿,為解課等事,受贓二百十貫,行宿娼,戴絞。

     張福生任宜興縣丞,為受鈔五百貫,不行追賦,戴絞罪還職。

     黃宗名任甯都縣丞,為分受銀二十兩,放保極刑,老吏戴絞罪還職。

     李海任束鹿縣丞,為解課科鈔一百十貫入巳,戴絞罪還職。

     車德見任郓城縣主簿,為造官吏過名冊進呈,不開真犯緣由,戴斬罪還職。

     李亨任沾化縣主簿,為分受課鈔八十貫,戴斬罪還職。

     申瑩任萬泉縣主簿,為受鈔一百貫,脫放民害,戴絞罪還職。

     歐遷任丹陽縣主簿,為編排糧長地方,變亂成法,戴斬罪還職。

     胡子巽任合肥縣丞,為秋糧事,受鈔一百十貫,戴絞罪還職。

     劉志聰任桃源縣主簿,為受鈔六十貫,捏合撿屍,朦胧具啟,戴斬罪還職。

     陳必文任陽春縣丞,為解課,受鈔七十五貫,銀五兩,戴絞罪還職。

     袁子玉任開建縣丞,為解課受鈔九十貫,戴絞罪還職。

     沈養為查黃冊,将出小帖漏洩事情,戴斬罪讀書。

     尹玄任斷事官,為受指揮何聚鈔六十貫,銀十三兩,戴絞罪還職。

     謝載任戶部司務,為填批不關勘合,戴淩遲罪還職。

     王玙任南城縣丞,為分受贓銀七十四兩,戴斬罪還職。

     樊暹任兵部主事,為選武官扶□作弊,戴斬罪還職。

     窦禮任吏部司務,為揭籍點吏作弊,戴斬罪還職。

     張哲任吏部司務,為揭籍點吏作弊,戴斬罪還職。

     郭真為覆踏水災,受鈔一百貫圓,領衫二件,戴絞罪還職。

     閻文任兵縣主簿,為阻當耆宿,拿直司赴京,戴斬罪還職。

     劉溥任桐城縣主簿,為秋糧分受鈔一百五十貫,戴絞罪還職。

     杜用任曹縣知縣,為賣放積年民害等事,受鈔一百五十貫,及阻當耆民赴京奏事,處斬。

     李瀹任曹縣主簿,為受鈔四百四十九貫、銀四十五兩,絹三十匹,出人罪名,處絞。

     尹福護任儀真縣丞,為受賦三十貫,枉問軍職,戴斬罪還職。

     田疇任海門縣知縣,為受周寬等鈔二百九十五貫,戴絞罪還職。

     徒流罪 進士 陳仲述任監察禦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李義、任刑部主事,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減等,戴流罪還職。

     徐複、任刑部主事,為具本變亂成法,為從戴流罪還職。

     黃德安、任監察禦史,為受贓五十貫,故出人罪,戴流罪還職。

     馬通、任監察禦史,為故出人死罪,戴流罪還職。

     嚴震、任監察禦史,為巡按失職,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胡本、任宜君縣丞,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任勵、任刑部主事,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劉文貴、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四兩,戴流罪還職。

     李子清、任吉水縣丞,為追贓,受鈔五十貫、銀五兩,戴流罪還職。

     郝知微、任諸城縣丞,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仇益、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一百貫,并衣物均分入已,戴流罪還職。

     厲宗義、任刑部主事,為相囚,受鈔五十貫,戴流。

     張敏、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許靈、任延津縣丞,為馬草科鈔五貫,戴流罪還職。

     聶以大、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五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楊志銘、任戶部主事,為水災,受鈔四十五貫,免杖流,發金齒充軍。

     何魯、任監察禦史,為巡按失職,戴一百安置罪還職。

     閻察、任監察禦史,為受贓故出人死罪,戴流罪還職。

     宋點、任監察禦史,為受贓故出人死罪,戴流罪還職。

     熊政隆、任甯化縣丞,為水災,受鈔六七貫,戴流罪還職。

     宋仁桂、為踏水災,受鈔五貫,免杖,流發金齒充軍。

     甘友信、為踏水災,受鈔六十貫,免杖,流發雲南安置。

     趙剛、任華亭縣丞,為水災,受鈔四十貫、衣服件戴,流罪還職。

     衛俊明、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四十五貫,免杖流,發金齒充軍。

     張??、任戶部主事,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王順德、任光祿司署丞,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氈衫、衣靴等物,戴流罪還職。

     張義、任光祿司監事,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罪發充監生。

     程以善、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張敏德、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彭仁俊、任戶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五十貫,銀二兩五錢,戴流罪還職。

     沈志遠、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五十貫,銀二兩五錢,戴流罪還職。

     陳洵仁任刑科給事中為水災,受鈔十貫,綿布一匹,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周成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四兩,戴流罪還職。

     謝思義、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六十貫,戴流罪還職。

     姫傅、任監察禦史,受鈔四十貫,衣服二件,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曾玉、任興業縣丞,為解課,受鈔七十貫,戴流罪還職。

     黃敬中、任龍泉縣丞,為城磚事,受鈔七十貫,戴流罪還職。

     周月華、任靈寶縣丞,為水災受鈔五十貫,該流罪,又為伊父結交官吏抄紮,發楚雄充軍。

     朱瞻、任承??郎,為水災,受鈔三十貫,銀五兩,戴流罪還職。

     項複、任承??郎,為水災,受鈔五十貫,衣服一件,靴一雙,戴流罪還職。

     周弼、任監察禦史,為監支軍糧,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蔡瑛、任戶部主事,為監支馬料,受鈔五十貫,戴流罪還職。

     李濬、任蘭溪縣知縣,為私鹽事,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徐宗武、任密縣丞,為水災,受鈔七十五貫,戴流罪還職。

     姚文珙、任刑部主事,為相囚屍,受鈔六十貫,戴徒罪還職。

     程颙、任開城縣丞,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譚子英、任工部主事,為水災,受鈔五十貫,戴徒罪還職。

     韓毅、任平山縣丞,為水災,受鈔四十貫,絹三丈,戴徒罪還職。

     張瑩、任賀縣丞,為水災,受鈔四十貫、絹三丈,戴徒罪還職。

     丁麟、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二十貫,銀五兩,靴一雙,戴徒罪還職。

     齊肅、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十五貫,綿布一匹,戴徒罪還職。

     黃維清、任九江府知府,為水災,受鈔十五貫,綿布一匹,戴徒罪還職。

     張和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三十貫,戴徒罪還職。

     陳益、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段、絹、綿、衣服等物,戴徒罪還職。

     衛善初、為踏水災,具奏,詐不以實,戴徒罪,發充書吏。

     王蒙為覆踏水災回奏詐。

    不以實戴徒罪,發充書吏。

     王肅、任戶部主事,為迷失官文書,免杖徒,發雲南充軍。

     應宗義任戶部主事為迷失官文書,免杖徒,發雲南充軍。

     劉宗海、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二十五貫、纻絲一匹,戴徒罪還職。

     王孫任上。

    高縣丞為水災,受鈔二十五貫、纻絲一匹,戴徒罪還職。

     王??、任容縣丞,為受買求,照觑鈔四十貫,銀三兩,戴徒罪還職。

     李烜、任刑部主事,為禁死無招糧長,戴徒罪還職。

     孫仁、任吏科給事中,為直入宮殿中門,戴徒罪還職。

     金惟一、任監察禦史,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發充書吏。

     周原、任辰州府推官,受買求,寬限鈔三十貫,戴徒罪還職。

     陳順、任順昌縣丞,為散筆科鈔一百貫入已,戴徒罪還職。

     陳順成、任監察禦史,為受鈔五十貫,匣死囚人六名,戴罪還職。

     任靖、任刑部主事,為料豆事妄奏不實,戴徒罪還職。

     王恒任監察禦吏,為水災,受鈔四十貫,戴徒罪還職。

     監生 劉文暵、任武甯縣丞,為查城磚,分受鈔七十八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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