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制大诰續編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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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雲貫錠,銅錢之行,皆雲萬千百文。

    若以錢雲文數,一文至千百數萬,可以言之。

    以鈔雲文數,并無奇零十文、五十文。

    今會稽等縣河泊所官張讓等,故生刁詐,廣衍數目,意在昏亂。

    掌鈔者如會稽魚課鈔本該六千六十七貫二百文,所進鈔本,卻寫作六百六萬七千二百文。

    及至關勘合入庫交納,其鈔并非奇零文數。

    巳将各官吏治以重罪,今後敢有如此者,同其罪而罪之。

     民間差??第五十九 官府一應差發,皆是細民應當,正是富家,卻好不曾正當官差,算起,買囑官吏,不當正差,私下使用錢物,計算起來,與當差不争來去,不知如何愚到至極之處,你這等豪民,卻買免不當。

    貪官污吏,故差豪民,使你等買免,賣盡豪戶,然後定差貧民。

    貧民無物可買,著實應當。

    嗚呼!似此小民尚且應當,此害此苦,年年有之。

    不曾見細民家破人亡,大戶刁頑,直至家破人。

    亡後巳,此诰一出,豪富之家,聞有差發,随即應當,不許出錢買免。

    爾若出錢買免,官吏貪污,心無厭足,其差故疊疊至門,不買官吏,著實應當。

    其官吏無可奈何。

    今後一體朕意,倘有官吏刁蹬百端,爾勿賄賂,少加窘逼,縛吏赴京來奏。

    所在良民,必依朕言,官吏自清,民無橫害。

    不依朕言,誘引官吏貪污,事發,全家遷于化外,不許與艮民同于中國,的不虛示。

     克減赈濟第六十 河南水容,連并三年,民患水甚二次。

    ??驸馬都尉李祺、梅殷赈民,于災處赈後,終歲不聞責棄兒女。

    洪武十八年災,??戶部差行人齋钗詣河南,會布政司、按察司,當該府州縣赈如前例。

    赈後未及終歲。

    朕聞之,民有賣兒女者,陳州民亦有易其妻者。

    嗚呼哀武!海内之亂,朕憑諸英俊,委命大将軍中山武寅王、開平忠武王等,躬擐甲胄,不五年而偃兵,紀年洪武,今十有九年矣。

    歲不能任賢,以緻水災之濟不周,緻陳民賣妻,鄭民賣子,原武之民艱甚。

    嗚呼!兵,兇事也,尚可平之。

    奸貪小人,甚若兇器。

    五教不循,五刑弗懼。

    無如鄭州知州康伯泰、原武縣丞紫琳,各将赈民錢入已。

    康伯泰一千一百貫,紫琳二百貫,布政使楊貴七百貫,參政張宣四千貫,王達八百貫,按察司矢事謝毅五百貫,開封府同知耿士能五百貫,典吏王敏一千五百貫。

    鈞州判官弘彬一千五百貫,襄城縣主簿杜雲升一千五百貫,布政司令史張英一千五百貫,張岩五百貫。

    貪匿之後,天寒地凍,其嚴凝之氣,禦非其宜,則有堕指裂膚。

    其災民腹饑,被體之衣且薄,更兼曰無可炊之糧,老幼艱辛,未免号呼于天。

    其貪婪之徒,豈不天讨有罪乎?其鄭州知州康伯泰、原武縣丞紫琳,布政司參政張宣、開封府同知耿士能、鈞州判官弘彬、襄城縣主簿杜雲升等,坐視民患,略無慚色,由是捕鞫之,情理昭然。

    除參政張宣等功臣之子免死充軍外,其有司官吏,宜其然而死乎? 路費則例第六十一 今後每歲有司官赴京進納諸色錢鈔,并朝觐之節,朕已定下各官路費腳力矣。

    若向後再指此名頭,科民鈔錠、腳力物件,官吏重罪。

    每有司官壹員,路費腳力共鈔一百貫,周歲炭錢五十貫。

    吾良民見此,若此官此吏仍前不攺非為,故行攪擾,随即赴京伸訴,以憑問罪。

     一、進商稅路費腳力鈔一百貫; 一、朝觐路費腳力鈔一百貫; 一、周歲炭鈔五十貫。

     閑民同惡第六十二 今後敢有一切閑民,信從有司,非是朝廷設立應當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稱名色,與不才官吏同惡相濟,虐害吾民者,族誅。

    若被害告發,就将犯人家财給與首告人有司淩遲處死。

     不對關防勘合第六十三 噫!貪官污吏,财利迷其心,不才有若是耶?蘇州府知府張亨、知事姚旭,視朕命如尋常,以關防為無事。

    □者無官詐稱有官擾民,非官差而私造印信,詐稱差使,騙詐取财,擾害吾民。

    數次拿獲,盡行典刑了當,想必人畏。

    未久數數又犯,所殺又多,其禁不止。

    于是設置勘合。

    凡布政司、府州縣、管軍、都司等軍職衙門,命各收一冊,皆系半印勘合。

    凡有差使,若往某衙門公幹,即将應該去處填寫勘合,前去幹辦公務。

    本處衙門聞有差使人員到來,即索勘合比對。

    如無幫縛赴京;縱有勘合比對不同,亦行拿赴京來。

    其令所出甚是。

    明白。

    其蘇州府知府張亨,知事姚旭,被假千戶沈儀赍僞造禦寶文書至府,不行比對勘合承接,即便當廳開讀,行下屬縣,意在通同,擾民作弊,被巡按禦史雷升及百戶戴能盤獲。

    事??假千戶沈儀并伴當四名人,各??遲處死。

    知府、知事枭令。

    今後布政司府州縣、都司、軍職衙門等有勘合去處,凡遇稱系差使人員,即要勘合比對。

    如是仍蹈前非,不對勘合,以緻奸邪擾亂。

    事務雖不同,情罪同。

    蘇州府官,的不虛示。

    奸宿軍婦第六十四,給事中王默,進士易聰,序班洪文昌,斯三人兩志士,一人才,正當精英少壯之時,以學問則已超群類矣。

    洪文昌雖非學校之出,出自民間,巳超民矣。

    所任之職,或周旋于朕前,或從遊于殿庭,以賢者論之,貴矣哉。

    今三人心忘立志,性務奸頑,苟合無藉之婦通奸不已,敗常亂俗,法司所以論如律者,為此也。

     關隘騙民第六十五 各處關隘把截去處,巡檢、弓兵,将逃軍逃囚一槩受财,縱令逃去。

    及至拿住賊盜,不行火速解官,卻乃教唆誣指平民,拿獲私鹽,尤其騙詐民甚。

    此等不才,诰布之後,仍前為事不公,事發到官,治以重罪。

     縱囚越關第六十六 巡檢之設,本為察奸頑而捕私邪,使境内民安,是其責任也。

    其所任巡檢皆不得其人,人皆不度其所掌,是其重事也。

    往往将越關逃軍、逃囚,雖髡發墨面,文身受财而縱行之。

    鳴呼止知目前之利,不知向後之害。

    洪武十九年四月初十日,蘇州府管下七縣地方,捉拿黥面文身、髡發在逃囚徒一十三名,無黥刺一十九名,逃吏二十五名,逃軍六名,下法司并各衛鞫問,経過隘口,受财脫放情由,一一供招在官。

    因此囚徒罪及貪婪,巡檢七名,弓兵一十五名,皆不免死。

    此诰一出,所在把隘去處,應有囚徒,不許賣放。

    如前受财縱放囚徒在逃者,自将以為不犯。

    豈期大诰一出,鄉裡之人不容拿獲到官,問出前情,罪不能免,豈不險哉! 阻當耆民赴京第六十七 洪武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縣民郭玄二等三名,手執大诰赴京,首告:本縣首領弓兵楊鳳春等害民,經過淳化鎮,其巡檢何添觀刀蹬留難,緻使弓兵馬德旺索要鈔貫,聲言差人送赴京來,如此沮壞。

    除将各人押赴本處,弓兵馬德旺依前大诰行誅,枭令示衆。

    巡檢何添觀刖足,枷令,今後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歲進野味第六十八 應天府河泊所、常州府武進縣,江西布政司、湖廣布政司皆為歲進野味,湖廣原本進鹿改寫麂進,江西本進天鵝攺寫天鴈。

    其解物者,物有活者,則途中宰食之,存皮以進,又以死易活進,以肥易瘦,以微抵臣。

    龍江河泊所進鲟魚,于光祿司作鲊,其所進之人,将鲟魚去首去尾,以為已用,所進者不過中身一塊爾。

    嗚呼!因朕不才,三綱不明,五常弗度,緻使言□有司官吏并解物無藉之徒,罔知君臣之義,放敢肆侮。

    常州府工房吏楊仲和、獵夫孫華一等,以香貍進數本五枚,甲首先食其一,該吏又食其一,所存者三。

    及其進也,死者又一,止有二焉。

    嗚呼!其敬之心安在?此果臣民乎? 民擅官稱第六十九 民有不才,越禮犯分者,朕今谕誡之。

    嗚呼!書不雲乎: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

    朕自馭宇以來,民有無官稱官者,往往皆然。

    一日,聞稱官者謂曰:爾官稱,由祖至今始爾曾職。

    對曰:自祖父以來,并不曾有為官者。

    曰:祖既無官,爾亦無職,人稱爾為官為何?曰:人相敬爾。

    曰:爾無赧乎?曰:久矣,市鄉多如此。

    噫!聖人之教遠矣。

    朕申明未周,至民無禮,狂民越禮犯分,豈無禍焉?書不雲乎:臣無有作威作福,作威作福,兇焉。

    爾庶民擅官稱,擅官稱,且無赧,豈不由是而根禍?朕谕之後,鄉民有曾充糧裡甲者,則以糧裡甲稱,非糧裡甲則以字稱。

    若遇耆民,長其父者則稱伯,下其父者則稱叔,長于已者則稱兄,下于巳者則稱弟,歲如父者亦稱伯。

    本朝曾官者則以官稱,兄弟皆官稱。

    子孫舍人稱,雖一人,終考而無痹。

    再無為官者,子孫同朝稱舍人,兄弟稱官,随朝世世稱官,稱舍人。

    無官者毋敢擅稱,稱者、受者,各以罪罪之。

    果頑而違令,遷入遐荒,永為邊卒,是其禁也。

    聽戒之。

    毋犯。

     居處僭分第七十 民有不安分者,僭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以緻禍生遠近,有不可逃者。

    诰至,一切臣民所用居處器皿、服色、首飾之類,毋得僭分。

    敢有違者,用銀而用金本,用布絹而用錦、纻絲、紗羅。

    房舍棟梁,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

    民之寝床舡隻,不應彩色而彩色,不應金飾而金飾。

    民床毋敢有暖合而雕镂者,違诰而為之。

    事??到官,工技之人與物主各各坐以重罪。

    嗚呼!天尊地卑,理勢之必然,富貴貧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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