禦制大诰續編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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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告事成與未成,使父母知其善與不善。
至此之際,父母無猶豫之憂,樂然而快哉,此其所以孝也。
耆宿第八 從古至今,所在有司,凡公事有大者,非高年耆宿不備。
所以古設耆宿,務必德行超群,市村稱善,所以拔居群民之上,名為耆宿。
凡賢人官于是方,公事疑難,則會而請決之,所以必此而事備。
以其高年曆事也多,聽記也廣,其善惡易難之事,無不周知;以其決事也必當。
凡諸有司用是耆宿無不昌焉。
今之為官者,官雖善而吏不善,官雖善,不知用耆民之道;吏不善,惟務贓貪,更加所用耆宿,又非其人,宮雖善而事不行矣。
至此而事不行者何?蓋吏貪而捏巧,耆宿不才,以同謀虐民之禍,由是而蜂起。
所以甚者雲何?蓋謂充耆宿者,皆系無藉小人,苟回壽至于高年,是等有昔為皂隸者,有為簿書者,有屢犯過惡者,有弓兵者,有說事過錢者,皆為今之耆宿。
其善人官于一方,皆不審實明白,去此之徒,崇尚德人,又将同惡相濟,以患吾民。
诰至所在有司,務必崇尚德人,上助朕躬,下福生民。
無藉之徒見此即早退去。
若或年高不能生理,居家格非,撫兒孫以善已,得終天年,豈不智哉!設若不奉朕命,仍複在官,應當耆宿,運不良之謀,陷有德之官,害天民之善者,非有天災,又必假手于法司,身亡家破有日矣。
诰至,所在高年有德者,一聞有司禮請,速出贊襄,廣吾求治之道,以安生民,不言天祐之,陰骘既行,豈有不昌耶? 有司超群第九 洪武十八年以來,府縣正官、佐貳官超出群職者十有三員,朕悉加勞。
一、安慶府懷甯縣丞陳希文,為指揮畢寅朦胧具奏,誣啚民地,縣丞陳希文執法不允。
府官又令人以言誘之,陳希文曰:如此旨意,難便奉行。
指揮畢寅親詣縣求晚,縣丞陳希文令皂隸将指揮搶出。
朕聞之,就令本官鞫問。
指揮畢寅事完,本官赴京朝觐,特燕享之,升青州府知府。
一、徽州府祁門縣知縣何敏中、縣丞李善、主簿李文鼎,言本府容留積年老吏一十五名,作老先生名色,在房主寫文殺害民,及本府擅差禁子滅景隆等,以催辦未完事為由到縣。
索要鈔錠,威逼本縣吏鄭原善身死。
事聞,朕甚嘉之,特差行人持??,勞以尊酒,就升知縣何敏中為本府知府,縣丞李善為廬州府同知,主簿李文□為本縣知縣。
一、常州府宜興縣主簿王複春,言:常州府不公事:一、歲進細米,分泒不均;一、孤老月糧不支;三、起解農絹疋;四、砍辦公解木植害民,朕甚嘉焉。
特命進士赍符,勞以尊酒,就陛。
主簿王複春為本府同知。
一、建陽縣知縣郭伯泰、縣丞陸镒,為旗軍往廣東提取積年民害,吏将各吏疏放,在路経由本縣索舡擾民。
知縣郭伯泰等将旗軍固禁,複枷罪吏。
以狀來聞,特遣行人持??,勞以尊酒。
升知縣郭伯泰為泉州府同知,縣丞陸镒為福州府通判。
一、池州府知府王希顔、推官林惟賢,為舍人劉蠻兒承差管解囚人,經由本府,本人馳正道,直入公廳,知府王希顔等就将舍人擒拿問招,加之以刑,以狀來聞。
朕嘉其執法,不避權勢,特命使勞以尊酒。
一、嘉興府崇德縣知縣畢輝、縣丞齊搏,為旗軍小劉馳正道入公廳差。
人管解以狀來聞,特遣使勞以尊酒。
一、諸城縣知縣朱允恭、金壇縣丞李思進。
為洪武十八年,諸司造罪害民,知縣朱允恭、縣丞李思進,亦在合提囚數。
其諸城父老李興等、金壇父老丁原德等,連名詣開來訴:本官為政有方,情詞懇切,鹹欲舉留。
朕聞嘉異,特遣使持??,赍醴以勞,仍令朱允恭、李思進複職。
如诰擒惡受賞第十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從吾命者,惟常熟縣陳壽六,為縣吏顧英所害,非止害已,害民甚衆。
其陳壽六率弟與甥三人擒其吏,執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賞鈔二十錠,三人衣各二件。
更??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陳壽六與免雜泛差役三年,敢有羅織生事擾害者,族誅。
若陳壽六因而倚恃淩辱鄉裡者,罪亦不赦。
設有捏詞誣陷陳壽六者,亦族誅。
陳壽六倘有過失,不許擅勾,以狀來聞,然後京師差人宣至,朕親問其由。
其陳壽六豈不偉欤! 有司不許聽事第十一 凡諸司衙門,如十二布政司不許教府、州縣官吏聽事,府不許教州官吏聽事,州不許教縣官吏聽事,縣不許教民間裡甲聽事。
嗚呼!聽事之名,實貪贓之臣禍,所以民誤生理,官廢公務,凡有此者,獲罪甚焉。
今後有司呼喚裡甲人等,親詣衙門聽事,故行留難,刁蹬捶楚,非罪捶楚而裂吾民肌膚者,罪不赦。
敢有如此,許民赴京面奏。
嗚呼!吾惜民而畏天焉,臣從之乎? 妄立幹辦等名第十二 往常布政司及諸有司,但聞系是朝廷差遣人員,不問有無承制,或是六部差使,五軍遣行,各衛勾軍。
如此數等,不辨,一槩阿從。
所以承差之徒,不拘貴賤,所到衙門,徑由中道,直入公??,據公座,口出非言,諸司阿奉,略不奏聞。
布政司聽六部所囑,府州縣聽布政司囑,州縣聽府囑,縣聽州囑。
所以布政司吏員、皂隸承差入府州縣,徑由中道,直入公堂,據公座,口出非言,淩辱府州縣。
其無藉為政有司之徒,其身不正,雖辱無訴。
所以府吏皂隸及非朕旨意,亂政壞法,巧立名色的當人、幹辦人,擅差至州,徑由中道,直入公廳,據公座,口出非言,州差下縣者,與府同。
嗚呼,世絕君子乎,賢人乎?非朝廷立法,閑民擅當的當名色、幹辦名色。
嗚呼!官擅與立名,民擅承之,豈不知亂政壞法之律,罪當處斬,公然為之,異日拿至京師,官民皆枭于市,又何怨耶?此令一出,仍蹈前非,必罪有所歸。
戒吏卒親屬第十三 天下諸司所用走卒,不可無者,持簿書亦不可無者。
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鮮有不為民害者。
朕今獨條,特谕,諸走卒持簿書之父母、兄弟、妻子。
嗚呼!戒之哉,毋為民害。
良心??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詢于弟兄。
凡走卒簿書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鮮矣。
為人父毋、妻子、兄弟者,善聽吾言,戒哉戒哉! 吏卒額榜第十四 今後十二布政司、府州縣諸司衙門,凡有當佥應役皂隸,或親身,或代替,或傭他人。
在任之官,将額設名數,明出榜文,告之于民。
本衙門皂隸某,當房掌文案吏某,各各定名若幹,餘無濫設容留不明之人。
其榜之辭曰:除榜上有名外,餘有假以衙門名色,稱皂隸、稱簿書者,諸人擒拿赴京。
遣牌喚民第十五 十二布政司、府州縣,凡有臨民公務,遣牌下鄉,指鄉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喚民至,撫綏發落。
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訴。
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隸詣所在勾拿。
民至,必詢不至之由。
所以詢者為何?恐民單夫隻妻為生理而遠出,或近處急事有妨。
果如是,非民得罪也。
若加以罪,實有司故□吾民。
設若有辭,有司之罪,臣微不赦。
戒之哉! 濫設吏卒第十六 諸司衙門,官吏、弓兵、皂隸,祗禁已有定額,常律有規,濫設不許。
今所在有司,故違法律,濫設無藉之徒。
其徒四業不務,惟務交結官府,捏巧害民,擅稱的當幹辦、管幹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憲,亂政者斬。
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搆此非為奸狡百端,緻令吾良民受害。
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為非者,的當人、管幹人、幹辦人并有司官吏族誅。
诰不虛示。
設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鄉村,吾良民豪傑者、高年者,共議擒此之徒,赴京受賞。
若擒的當人一名,幹辦人一名,管幹人一名,見一名,賞鈔二十錠,的不虛示。
官吏下鄉第十七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縣,往常官吏不時親自下鄉,擾吾良民,非止一端,數禁不許,每每故違不止。
洪武十七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陳泰拿赴京師,斬首于市。
??法司行下諸司,毋得再犯。
此行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紙,動經五七次,諸司明有卷宗,其無藉殺身之徒,終不循教,仍前下鄉,擾吾良民。
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無為州同知李汝中下鄉擾民,罪已不赦。
湖州府官吏、烏程縣官吏易子仁、張彥祥,不将被水災人戶赴京赈濟,通同豪猾,當告水災之時,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為其善人。
被災本多,當報之際,減災報數,以少作多者,為與富豪交結,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
緻令烏程縣民傍湖者缺食,朕終不能
至此之際,父母無猶豫之憂,樂然而快哉,此其所以孝也。
耆宿第八 從古至今,所在有司,凡公事有大者,非高年耆宿不備。
所以古設耆宿,務必德行超群,市村稱善,所以拔居群民之上,名為耆宿。
凡賢人官于是方,公事疑難,則會而請決之,所以必此而事備。
以其高年曆事也多,聽記也廣,其善惡易難之事,無不周知;以其決事也必當。
凡諸有司用是耆宿無不昌焉。
今之為官者,官雖善而吏不善,官雖善,不知用耆民之道;吏不善,惟務贓貪,更加所用耆宿,又非其人,宮雖善而事不行矣。
至此而事不行者何?蓋吏貪而捏巧,耆宿不才,以同謀虐民之禍,由是而蜂起。
所以甚者雲何?蓋謂充耆宿者,皆系無藉小人,苟回壽至于高年,是等有昔為皂隸者,有為簿書者,有屢犯過惡者,有弓兵者,有說事過錢者,皆為今之耆宿。
其善人官于一方,皆不審實明白,去此之徒,崇尚德人,又将同惡相濟,以患吾民。
诰至所在有司,務必崇尚德人,上助朕躬,下福生民。
無藉之徒見此即早退去。
若或年高不能生理,居家格非,撫兒孫以善已,得終天年,豈不智哉!設若不奉朕命,仍複在官,應當耆宿,運不良之謀,陷有德之官,害天民之善者,非有天災,又必假手于法司,身亡家破有日矣。
诰至,所在高年有德者,一聞有司禮請,速出贊襄,廣吾求治之道,以安生民,不言天祐之,陰骘既行,豈有不昌耶? 有司超群第九 洪武十八年以來,府縣正官、佐貳官超出群職者十有三員,朕悉加勞。
一、安慶府懷甯縣丞陳希文,為指揮畢寅朦胧具奏,誣啚民地,縣丞陳希文執法不允。
府官又令人以言誘之,陳希文曰:如此旨意,難便奉行。
指揮畢寅親詣縣求晚,縣丞陳希文令皂隸将指揮搶出。
朕聞之,就令本官鞫問。
指揮畢寅事完,本官赴京朝觐,特燕享之,升青州府知府。
一、徽州府祁門縣知縣何敏中、縣丞李善、主簿李文鼎,言本府容留積年老吏一十五名,作老先生名色,在房主寫文殺害民,及本府擅差禁子滅景隆等,以催辦未完事為由到縣。
索要鈔錠,威逼本縣吏鄭原善身死。
事聞,朕甚嘉之,特差行人持??,勞以尊酒,就升知縣何敏中為本府知府,縣丞李善為廬州府同知,主簿李文□為本縣知縣。
一、常州府宜興縣主簿王複春,言:常州府不公事:一、歲進細米,分泒不均;一、孤老月糧不支;三、起解農絹疋;四、砍辦公解木植害民,朕甚嘉焉。
特命進士赍符,勞以尊酒,就陛。
主簿王複春為本府同知。
一、建陽縣知縣郭伯泰、縣丞陸镒,為旗軍往廣東提取積年民害,吏将各吏疏放,在路経由本縣索舡擾民。
知縣郭伯泰等将旗軍固禁,複枷罪吏。
以狀來聞,特遣行人持??,勞以尊酒。
升知縣郭伯泰為泉州府同知,縣丞陸镒為福州府通判。
一、池州府知府王希顔、推官林惟賢,為舍人劉蠻兒承差管解囚人,經由本府,本人馳正道,直入公廳,知府王希顔等就将舍人擒拿問招,加之以刑,以狀來聞。
朕嘉其執法,不避權勢,特命使勞以尊酒。
一、嘉興府崇德縣知縣畢輝、縣丞齊搏,為旗軍小劉馳正道入公廳差。
人管解以狀來聞,特遣使勞以尊酒。
一、諸城縣知縣朱允恭、金壇縣丞李思進。
為洪武十八年,諸司造罪害民,知縣朱允恭、縣丞李思進,亦在合提囚數。
其諸城父老李興等、金壇父老丁原德等,連名詣開來訴:本官為政有方,情詞懇切,鹹欲舉留。
朕聞嘉異,特遣使持??,赍醴以勞,仍令朱允恭、李思進複職。
如诰擒惡受賞第十 前者大诰一出,民有從吾命者,惟常熟縣陳壽六,為縣吏顧英所害,非止害已,害民甚衆。
其陳壽六率弟與甥三人擒其吏,執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賞鈔二十錠,三人衣各二件。
更??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陳壽六與免雜泛差役三年,敢有羅織生事擾害者,族誅。
若陳壽六因而倚恃淩辱鄉裡者,罪亦不赦。
設有捏詞誣陷陳壽六者,亦族誅。
陳壽六倘有過失,不許擅勾,以狀來聞,然後京師差人宣至,朕親問其由。
其陳壽六豈不偉欤! 有司不許聽事第十一 凡諸司衙門,如十二布政司不許教府、州縣官吏聽事,府不許教州官吏聽事,州不許教縣官吏聽事,縣不許教民間裡甲聽事。
嗚呼!聽事之名,實貪贓之臣禍,所以民誤生理,官廢公務,凡有此者,獲罪甚焉。
今後有司呼喚裡甲人等,親詣衙門聽事,故行留難,刁蹬捶楚,非罪捶楚而裂吾民肌膚者,罪不赦。
敢有如此,許民赴京面奏。
嗚呼!吾惜民而畏天焉,臣從之乎? 妄立幹辦等名第十二 往常布政司及諸有司,但聞系是朝廷差遣人員,不問有無承制,或是六部差使,五軍遣行,各衛勾軍。
如此數等,不辨,一槩阿從。
所以承差之徒,不拘貴賤,所到衙門,徑由中道,直入公??,據公座,口出非言,諸司阿奉,略不奏聞。
布政司聽六部所囑,府州縣聽布政司囑,州縣聽府囑,縣聽州囑。
所以布政司吏員、皂隸承差入府州縣,徑由中道,直入公堂,據公座,口出非言,淩辱府州縣。
其無藉為政有司之徒,其身不正,雖辱無訴。
所以府吏皂隸及非朕旨意,亂政壞法,巧立名色的當人、幹辦人,擅差至州,徑由中道,直入公廳,據公座,口出非言,州差下縣者,與府同。
嗚呼,世絕君子乎,賢人乎?非朝廷立法,閑民擅當的當名色、幹辦名色。
嗚呼!官擅與立名,民擅承之,豈不知亂政壞法之律,罪當處斬,公然為之,異日拿至京師,官民皆枭于市,又何怨耶?此令一出,仍蹈前非,必罪有所歸。
戒吏卒親屬第十三 天下諸司所用走卒,不可無者,持簿書亦不可無者。
然良家子弟,一受是役,鮮有不為民害者。
朕今獨條,特谕,諸走卒持簿書之父母、兄弟、妻子。
嗚呼!戒之哉,毋為民害。
良心??于父母,嘉言起于妻子,善行詢于弟兄。
凡走卒簿書之家,有此三戒,害民者鮮矣。
為人父毋、妻子、兄弟者,善聽吾言,戒哉戒哉! 吏卒額榜第十四 今後十二布政司、府州縣諸司衙門,凡有當佥應役皂隸,或親身,或代替,或傭他人。
在任之官,将額設名數,明出榜文,告之于民。
本衙門皂隸某,當房掌文案吏某,各各定名若幹,餘無濫設容留不明之人。
其榜之辭曰:除榜上有名外,餘有假以衙門名色,稱皂隸、稱簿書者,諸人擒拿赴京。
遣牌喚民第十五 十二布政司、府州縣,凡有臨民公務,遣牌下鄉,指鄉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喚民至,撫綏發落。
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訴。
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隸詣所在勾拿。
民至,必詢不至之由。
所以詢者為何?恐民單夫隻妻為生理而遠出,或近處急事有妨。
果如是,非民得罪也。
若加以罪,實有司故□吾民。
設若有辭,有司之罪,臣微不赦。
戒之哉! 濫設吏卒第十六 諸司衙門,官吏、弓兵、皂隸,祗禁已有定額,常律有規,濫設不許。
今所在有司,故違法律,濫設無藉之徒。
其徒四業不務,惟務交結官府,捏巧害民,擅稱的當幹辦、管幹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律有常憲,亂政者斬。
所在官吏并非吾良民者搆此非為奸狡百端,緻令吾良民受害。
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為非者,的當人、管幹人、幹辦人并有司官吏族誅。
诰不虛示。
設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鄉村,吾良民豪傑者、高年者,共議擒此之徒,赴京受賞。
若擒的當人一名,幹辦人一名,管幹人一名,見一名,賞鈔二十錠,的不虛示。
官吏下鄉第十七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縣,往常官吏不時親自下鄉,擾吾良民,非止一端,數禁不許,每每故違不止。
洪武十七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陳泰拿赴京師,斬首于市。
??法司行下諸司,毋得再犯。
此行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紙,動經五七次,諸司明有卷宗,其無藉殺身之徒,終不循教,仍前下鄉,擾吾良民。
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無為州同知李汝中下鄉擾民,罪已不赦。
湖州府官吏、烏程縣官吏易子仁、張彥祥,不将被水災人戶赴京赈濟,通同豪猾,當告水災之時,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為其善人。
被災本多,當報之際,減災報數,以少作多者,為與富豪交結,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
緻令烏程縣民傍湖者缺食,朕終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