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北宋:大膽的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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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既要全部包涵,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
顯而易見的财産權之被尊重和分工合作的交換率所根據之客觀價值,不能在某些方面有效而在其他的地方無效。
如果這當中産生兩種條例和不同的習慣,則必生出罅隙,不僅引起争辯,而且将鼓勵經濟因素逃脫管制。
大凡金融經濟生效,有關貨币與信用的事物必須取得随時随地都可公平而自由交換的法定地位,此有如液體被封鎖于油管或水管之内而仍保持其賦有之壓力。
揆諸世界曆史,迄今尚無一個國家可以不經過一段艱苦奮鬥,而能構成此種組織之體系。
舊有之系統,包括其中的既有利益必須鏟除,然後所有的物資與所有的服務才能全面的交換,新的體系才能成立。
王安石的變法沒有引起所述的社會沖突,是因為宋朝的社會還未發展到這一程度,足以糾結新舊兩派,作這場決鬥。
他的改革,隻是政治上的一種沖動,而不是一種經濟上的發展,所以其争執隻出現于官僚組織之中。
有了今日的曆史眼光,我們才能斷言要将這帝國之财政商業化,金融之管制方式必須就位。
有關彙票、提貨單、保險單、共同海損、以船作抵押之借款、冒險借款、股份、打撈權利等等都要經過立法才能執行無礙。
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關遺産繼承、破産、喪失贖取權、假冒、欺騙、監守自盜等之規定也要與商業社會裡的流動狀态相符,且一切都用金錢統治,這一點才做得通。
宋代内陸商業組織之實況與這種要求相去至遠。
中國社會的低層機構之内,有更多不相符合之處。
王安石之改革影響到全國農民,其最後之目的在将改革成果帶到華北戰場。
如此的一種商業組織是不能缺乏農村内最低階層的支持。
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樣,土地之占有分割為無數小塊,這種情況已有幾百年的曆史。
農民棄地逃荒的情形經常發生。
除了特殊情況之外,一般不由農業存積資本的情形,在當日和現在沒有基本的差别。
當這種種條件繼續的過程中,有關服務性質事業即不能建立而展開。
付費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種正規之郵政也付之阙如。
法庭的費用無力支付,則遲滞新式民法之展開。
地方官發現,農民隻能集體的指揮對付。
所以宋帝國全國一緻的局面,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構成了社會的紀律,而不是金錢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換的因素。
因為他們缺乏我們今日的認知,所以宋朝官僚隻在道德的立場上争辯,而在言辭之中暴露了當日社會的情形。
例如青苗錢即未曾如現代之标準以法定的方式主持。
所有申請貸款、調查申請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證、到期不能還款之處置,及沒收其擔保之财産等,全無著落。
縣令隻将款項整數交給農民而責成他們集體負責,按時連本帶利的歸還,絲毫沒有顧慮到村民的意願和他們各人間的關系與責任。
放債的資金來自倉儲,原為籌備赈荒之用。
而各縣實際的儲存,甚有出入,有些縣分即缺乏倉存,在一體貸款追息的要求之下,這些縣分雖未貸款,其縣令也不得不在田賦上附加,以抵作應向上級繳付的利息。
市易法也無從吸引太多商人與政府做生意;他們大多數害怕與衙門牽連。
于是官員親自督賣,使批發商絕迹,貨物價格也隻好由這些官員自定。
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員在街上賣冰塊與果品,被皇帝譴責。
至于征收免役錢等于責成在鄉村中實現金融經濟,實際上政府早應組織銀行,提倡保險,擴大批發業務,凡此都應當在城市之中著手。
而保甲法卻又與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馳。
向全體農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必以均田作基礎,因為當兵的義務時以視作每戶都納同等之稅,而稅率又輕的情形下的附帶條件。
宋朝既已将稅率提高,又促進金錢的流通,則全面征兵必使窮困之家更為不堪。
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賦也遇到技術上的困難。
例如公元一○八二年,開封府報告每年測量隻及于兩縣,全府之十九縣須十年才能測量完畢。
當這報告提出時,當中已經蹉跎十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一○七二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敗】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礙,不免使人懷疑,當初有何憑借使其得以被提出?而且既已失敗,為何又一再被挽回重用?在答複這問題時,我們必須知道,宋代官僚固然缺乏今日之眼光,無從洞悉金融經濟之管制有待于各種預備工作之就位,而此種條件,超越了他們所處的時代。
然則缺乏這樣的眼光,也使他們不敢站在我們的立場,武斷的認為新法必不可行。
新法是一種試驗,也是一種奮鬥。
這是他們的試驗與他們的奮鬥。
倘使新法不作為全國一緻的法令頒布,而由若幹地方官或若幹帶特殊性質之官僚将其局部提出實行,其成敗則未可知。
但倘使如此,沒有上級的督責,也無固定之目标,這些措施,亦不足以稱為以金融管制操縱國事。
可是在較小規模之内,政府之活動滲入私人貿易之中,并非全不可行。
例如唐朝之劉晏即曾将手下所管理之商品買入賣出,因而獲利。
在王安石将新法推行于全國之前,他任鄞縣縣令,他亦曾将公款貸與農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滿意的成果。
類似的事迹使趙顼和他的兒子們滿以為反對新法者是有意阻撓。
而使局勢更為複雜的,則是不論新法适合實況與否,它一經頒布通行,收回亦至為不易,将其廢棄也會産生甚多不良後果,所以主持的人不得不躊躇。
總之,王安石之進退,擾攘北宋半個世紀,牽涉到力不從心的君主,也确實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
隻是我們看到主要人物之實力和風格,而他們也卷入漩渦之内,則可以斷言這段事迹,隻是時代的矛盾。
中國政治統一的程度遠超過國内的經濟組織,繼續發展的結果,隻有使兩者都受挫折。
顯而易見的财産權之被尊重和分工合作的交換率所根據之客觀價值,不能在某些方面有效而在其他的地方無效。
如果這當中産生兩種條例和不同的習慣,則必生出罅隙,不僅引起争辯,而且将鼓勵經濟因素逃脫管制。
大凡金融經濟生效,有關貨币與信用的事物必須取得随時随地都可公平而自由交換的法定地位,此有如液體被封鎖于油管或水管之内而仍保持其賦有之壓力。
揆諸世界曆史,迄今尚無一個國家可以不經過一段艱苦奮鬥,而能構成此種組織之體系。
舊有之系統,包括其中的既有利益必須鏟除,然後所有的物資與所有的服務才能全面的交換,新的體系才能成立。
王安石的變法沒有引起所述的社會沖突,是因為宋朝的社會還未發展到這一程度,足以糾結新舊兩派,作這場決鬥。
他的改革,隻是政治上的一種沖動,而不是一種經濟上的發展,所以其争執隻出現于官僚組織之中。
有了今日的曆史眼光,我們才能斷言要将這帝國之财政商業化,金融之管制方式必須就位。
有關彙票、提貨單、保險單、共同海損、以船作抵押之借款、冒險借款、股份、打撈權利等等都要經過立法才能執行無礙。
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關遺産繼承、破産、喪失贖取權、假冒、欺騙、監守自盜等之規定也要與商業社會裡的流動狀态相符,且一切都用金錢統治,這一點才做得通。
宋代内陸商業組織之實況與這種要求相去至遠。
中國社會的低層機構之内,有更多不相符合之處。
王安石之改革影響到全國農民,其最後之目的在将改革成果帶到華北戰場。
如此的一種商業組織是不能缺乏農村内最低階層的支持。
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樣,土地之占有分割為無數小塊,這種情況已有幾百年的曆史。
農民棄地逃荒的情形經常發生。
除了特殊情況之外,一般不由農業存積資本的情形,在當日和現在沒有基本的差别。
當這種種條件繼續的過程中,有關服務性質事業即不能建立而展開。
付費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種正規之郵政也付之阙如。
法庭的費用無力支付,則遲滞新式民法之展開。
地方官發現,農民隻能集體的指揮對付。
所以宋帝國全國一緻的局面,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構成了社會的紀律,而不是金錢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換的因素。
因為他們缺乏我們今日的認知,所以宋朝官僚隻在道德的立場上争辯,而在言辭之中暴露了當日社會的情形。
例如青苗錢即未曾如現代之标準以法定的方式主持。
所有申請貸款、調查申請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證、到期不能還款之處置,及沒收其擔保之财産等,全無著落。
縣令隻将款項整數交給農民而責成他們集體負責,按時連本帶利的歸還,絲毫沒有顧慮到村民的意願和他們各人間的關系與責任。
放債的資金來自倉儲,原為籌備赈荒之用。
而各縣實際的儲存,甚有出入,有些縣分即缺乏倉存,在一體貸款追息的要求之下,這些縣分雖未貸款,其縣令也不得不在田賦上附加,以抵作應向上級繳付的利息。
市易法也無從吸引太多商人與政府做生意;他們大多數害怕與衙門牽連。
于是官員親自督賣,使批發商絕迹,貨物價格也隻好由這些官員自定。
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員在街上賣冰塊與果品,被皇帝譴責。
至于征收免役錢等于責成在鄉村中實現金融經濟,實際上政府早應組織銀行,提倡保險,擴大批發業務,凡此都應當在城市之中著手。
而保甲法卻又與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馳。
向全體農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必以均田作基礎,因為當兵的義務時以視作每戶都納同等之稅,而稅率又輕的情形下的附帶條件。
宋朝既已将稅率提高,又促進金錢的流通,則全面征兵必使窮困之家更為不堪。
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賦也遇到技術上的困難。
例如公元一○八二年,開封府報告每年測量隻及于兩縣,全府之十九縣須十年才能測量完畢。
當這報告提出時,當中已經蹉跎十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一○七二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敗】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礙,不免使人懷疑,當初有何憑借使其得以被提出?而且既已失敗,為何又一再被挽回重用?在答複這問題時,我們必須知道,宋代官僚固然缺乏今日之眼光,無從洞悉金融經濟之管制有待于各種預備工作之就位,而此種條件,超越了他們所處的時代。
然則缺乏這樣的眼光,也使他們不敢站在我們的立場,武斷的認為新法必不可行。
新法是一種試驗,也是一種奮鬥。
這是他們的試驗與他們的奮鬥。
倘使新法不作為全國一緻的法令頒布,而由若幹地方官或若幹帶特殊性質之官僚将其局部提出實行,其成敗則未可知。
但倘使如此,沒有上級的督責,也無固定之目标,這些措施,亦不足以稱為以金融管制操縱國事。
可是在較小規模之内,政府之活動滲入私人貿易之中,并非全不可行。
例如唐朝之劉晏即曾将手下所管理之商品買入賣出,因而獲利。
在王安石将新法推行于全國之前,他任鄞縣縣令,他亦曾将公款貸與農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滿意的成果。
類似的事迹使趙顼和他的兒子們滿以為反對新法者是有意阻撓。
而使局勢更為複雜的,則是不論新法适合實況與否,它一經頒布通行,收回亦至為不易,将其廢棄也會産生甚多不良後果,所以主持的人不得不躊躇。
總之,王安石之進退,擾攘北宋半個世紀,牽涉到力不從心的君主,也确實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
隻是我們看到主要人物之實力和風格,而他們也卷入漩渦之内,則可以斷言這段事迹,隻是時代的矛盾。
中國政治統一的程度遠超過國内的經濟組織,繼續發展的結果,隻有使兩者都受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