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長期分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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勻的基礎,便利于官僚組織的管制。

    當時漢朝提倡孝與廉(不僅是做官的廉潔,而且是在對人處世時對财物一體謙讓),顯見得朝廷借重文教上的凝聚力而無意增進經理上的繁複。

    這種組織與結構極容易被土地集中所破壞。

    讀者此時必須體會到,在農村之中應付稅的戶數極難隐匿,可是戶内所領土地畝數和人口的口數包括雇工和奴工,則可以出入。

    如果實際上戶數減少,稅收必随著短绌。

    以後政府所能供應的服務,有如濟貧、地方自衛和水利等等,也必為之減縮。

    并且地方士紳力量的伸張亦必影響到地方政府的性格。

    專制政府的體制,皇權由上而下,全國一緻,要是地方士紳開始自作主張,即帶有一種修正性質。

    從以上各節所述,可知後漢地方政府的淩夷,已産生各種不穩狀況。

     當曹家取漢而代之和司馬家取魏而代之的關頭,立即崩潰的危機暫時平安度過,可是其基本原因并未排除。

    當日不平穩的局勢可自各種诏令上看出:有名的“魏武三诏令”(曹操為丞相時所頒發)求才,内中稱有才的不必有德,隻要有治國用兵之術,即算不仁不孝仍當拔用(地方士紳通常以仁義自居)。

    晉朝則頒布占田法,企圖限制各家室擁用土地數額。

    兩種方案都在企圖脫離士紳的羁絆。

    可是魏去晉來,兩方都沒有達到重建中央集權體系的目的,當日華北表面的平靜,全靠強而有力的創業之主暫時壓制,始能一時維持原狀,他們一不在位,宮廷裡稍有糾紛,即引起地方上各種無從管制之因素乘機蠢動。

    皇子之稱王者更将事體擴大,以緻武裝沖突綿延各州,曆時十六年(公元二九一─三○六年)。

    其作戰無秩序,陣容紛亂,無确切之目标,凡此均顯示社會組織已大規模的全面崩壞。

     【文化融合無功引起五胡亂華】 在這十六年的後段,有了所謂蠻夷戎狄的投入,這也需要一段解釋。

    首先參加的是劉淵,他是漢人和匈奴混血。

    他在公元三○四年于長城之内起事,二十天之内即聚衆五萬。

    劉淵曾任晉朝五部大都督(匈奴有五部),亦即奉命督導匈奴人衆。

    這背景使他容易号召國防線的匈奴部落,而有些匈奴兵馬早已編入邊軍之内。

    其他異民族分子,包括漢人家中佃農和奴工,較劉淵遲十二年稱帝的石勒,年輕時即被販為奴。

    整個遊牧民族的部落入寇也起于此時。

    可是綜合起來看,仍是漢朝制度注重文化上的融合以代替有力量的政府,這種制度解體,才引起少數民族參加其中的混戰。

    若說夷人主動的洶湧而入主中國則與事實相左。

     可是少數民族擅長的是騎兵戰術,在内戰時,其影響非不嚴重。

    當騷擾普遍化時,各處村落組織自衛武力,築塢壁自保,其成例已在黃巾叛變時開始,及至公元四世紀,已構成華北的普通現象。

    大概在公元三五○年左右,山西北邊有設防的村落三百馀,包括“胡、晉”人口十馀萬戶。

    公元四百年前後,關中有堡壁三千所,他們推戴統主,相率結盟。

    其下層基本組織或許隻有少數村落,可是一個大單位能包括十萬戶,胡漢人口混雜在内。

    有力之宗族為這種地方自衛組織骨幹,他們擁有精兵,顯然有貴族的氣派。

    假使這種趨勢任之發展,新型封建可在中國出現,中國此後幾百年的曆史也可能與日本之中古史相類似。

    隻是在一個廣大的地區執行流動的戰術,作戰時又有大部隊參與,終使局勢朝不同的方向發展。

     在這期間内,主要的戰鬥通常牽涉到二十五萬人以上,步兵與騎兵的比率不少于三比一。

    因為需要人員,當日胡人君臨的短命朝代,經常侵淩地方士紳所組織的自衛團體;或者派遣監督取得其行政權,或者指令其盟主強索人員與補給。

    兩種方式同樣的侵犯其地方自治的權益。

     中國在公元四世紀及五世紀因此陷于曆史上的最低點。

    皇室著重于各人自我約束、對人謙讓的文治,至此已無法施展。

    另外一種出處則是地方自治,以資産作基礎,将士紳所掌握的地主威權合理化而成莊園制度(manorialism),而這出路也被阻絕。

    且當小朝廷派遣監督到各結壁為盟的單位裡去時,又不改組其下層組織,所以以小自耕農為主體以便于官僚組織統治的中央集權也無法恢複。

    當時人失望之馀,隻好以“五胡”配上一個“十六國”,強調其負面因素,殊不知破鏡終能重圓,假以時日,中國殘破的帝國仍能恢複原狀,而且發揚光大,不過需要一段長時間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