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一帝國:樹立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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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防,當敵方威脅既除,便大規模移民實邊,因之耗費更多。

    很多籌款的辦法因而産生,包括向商人抽資産稅,抽舟車許可證稅,以贖锾代刑罰,政府專利于鹽、酒及鐵,又直接參與經商。

    這種種征發,以及戰事本身都使中央集權之趨勢有進無退。

    以下尚待說明,皇帝親自與聞軍政,與漢朝宮廷之政治有極大的關系。

     漢武帝是否因他的軍事行動而折斷了帝國的脊椎骨?曆史證據不容我作這樣簡單的結論。

    即在匈奴戰事最高潮之際,中國境内的繁榮并未受影響。

    此中矛盾也給關心中國曆史之人士一個機緣檢讨一個具有恒久性的問題:從紀錄著來,中國是世界上唯一從公元前迄二十世紀始終直接向各個農戶抽稅的國家。

    這稅收的基礎極為廣泛而又非常脆弱,為西方經驗所無。

    其中情形以戰國時代魏國之李悝所叙最為剀切。

    及至班固在公元第一世紀作《漢書》時,猶覺得這故事中有關稅收及财政一節在當日仍息息相關。

    他所說李悝的計算,有如下述: 一個農夫,帶家室共五口,治田一百畝。

    每畝出粟一石半。

    全年收獲為一百五十石。

     土地稅十分之一,除去十五石,尚有一百三十五石。

     每口食糧每月一石半,五口全年食用共消耗九十石。

     一百三十五石除去九十石,尚存四十五石。

     每石值錢三十文,剩馀四十五石共值一千三百五十文。

    除去地方舉辦祭祀等公益三百文,可以作為家室用度的為一千零五十文。

     衣服每人應費三百文,五口共為一千五百文,不足四百五十文。

     此外治病與喪葬之費不計,而因軍事動員之額外賦稅又不計。

     李悝補救之策是由政府襄助出粜谷物。

    當糧食在市場剩馀時由官方收購,不足則官方抛售。

    在武帝時代此項政策由治粟都尉領大農(糧食部長兼代财政部長)桑弘羊主持。

    桑從商人出身,在此時兼替公家牟利,以籌措一部分收入,補足軍費。

    這辦法一經他起用,以後在很多的朝代裡,還一再的被仿效。

     上述李悝的計算成為中國專制時代的一般準則,與長城同樣恒久不滅。

    其數目字可以因時期而不同,但是這公式與原則即罄曆史家記憶也莫不如此。

    在這種政策下,農民總是被迫去開發生田,一到耕地經營成熟,總是用精密之工作去增加生産。

    所以中國農民雖不受莊園管制,享有理想上之自由,每家農戶也是自耕農身份,也算得是一個小本的生意人。

    隻是由于本地市場之窄狹,他們也經常受高利貸及各種盤剝之苦。

    當政府收購或出賣糧食時,其業務非一班文學之士的官僚所能勝任,也缺乏适當之法律足以保障程序之圓滿。

    簡而言之,政府經商涉及變動的數字,而農業之管制方式,則視一切為定型。

    此中之缺乏協調,經常不斷的在中國曆史中産生悲劇。

    當中得注意的是,以後有些朝代企圖部分的使其财政商業化時,總遇到強烈的反抗,沒有一次能有長久及圓滿的結果。

    以漢代來說,桑弘羊即死于非命,由此也可揣想,其規劃無成功的希望。

     中央集權的程度既已如是,中國之官僚對于佃農之出現不得不重視。

    政府的實力,以其能否向大批小自耕農征取糧食及人力為準則。

    大凡地主一出現總有威脅這稅收基層之趨勢。

    以上述例子看來,小自耕農亦無力再供應一個地主。

    隻是中國的作法通常忽視這全般情勢,仍受中央集權的影響。

    他們倡導小自耕農而不滿于地主,已半将他們自己管制的方便,混雜在人道的立場内。

    固然,隻有均平主義而無經理上之縱深,在經濟思想上不能算是圓滿周到。

    可是另一方面,既有全部集中籌謀之必要(如對付匈奴來犯),我們也不能指斥全部措施為“錯誤”。

    可以斷言的則是,稅收與土地占有有密切的關系,二者也需要與中樞行政配合。

    如是之牽扯構成中國宏觀曆史中之一大固定特色。

     武帝期間之征發,民不堪命是對以上情形而言,這已由司馬遷和班固提及。

    漢代尚賦予省級(郡)官僚相當的權力,他們可以選用手下的官僚,但是下端親民之官,則始終缺乏封建體制裡領主與封域的密切關系。

    它的稅收為土地上之收獲的十五分之一(不及百分之七),人頭稅為每個成人每年一百二十錢。

    再有兵役,可以令每個及齡壯丁赴前方征戍三日,或付代役金三百錢。

    對漢代國富而言,此稅率不能算是極苛,但是征收時系全面的課予全民,不管農戶是否僅有田五畝。

    到了農村,稅則全部有條理的執行。

    武帝期間已有人指責,實付稅數超過法定“數倍”。

    此中有一蹊跷,例如公元前一○八年皇帝巡視各地時,很多郡守因籌備供應不及而被責,兩個郡守甚至自殺謝罪。

    可見得在後勤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