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壤、風向和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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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一書中提及亞聖與他年齒稍幼的兩個哲學家意見不合。
楊朱主張各人循著自己的私利觀行事,若以道德激勸,強人違反自己的意志行事,隻有增加混亂,所以他說雖拔一毛以利天下不為也。
他的邏輯認為每個人都應當按照自己的趨向,去接近歡樂,避免苦楚,這和近來西方時尚之“占有性的個人主義”(possessiveindividualism)非常接近。
和他觀點相反的是墨翟,墨子強調上天命令每一個人不分畛域又不待儀節約束的去兼愛他人。
既有如此的強迫性存在,則任何要求也不算過分。
在行動上墨翟和他的門徒冒著性命的危險,企圖避免當日的兼并戰争。
孟子對兩人都沒有好話可說。
他指斥楊朱之縱容個人的私利觀,等于承認君主為不需要。
另一方面墨子之兼愛,等于否定父親的特殊地位。
他以絕對的态度絲毫不通融的警告著:“無父無君,禽獸也。
”如此不容忍的态度可能使現代讀者感到驚訝。
所以務必投以曆史的眼光,才能了解個中究竟。
戰國末期鐵器業已出現,因此上層社會的繁複程度更增加。
可是幾百年後中國仍是一個農業國家,下層仍保持著均一雷同的基礎。
文筆之吏仍以竹片作書柬,紙張之發明尚在公元後一世紀。
但需要整個帝國一體行動的諸條件,卻已迫不及待。
如此一來,要在農民大衆之中構成基層組織,無過于提倡家族團結。
當中的一個推論則是讓世襲君主按照父親的榜樣行事。
對待其他人的好意,也務必有親疏之分,有如血緣關系之遠近。
所以認為個人或憑私利觀行事,或對旁人一視同仁,可能對現代讀者富有吸引力,但在古代中國卻不合實際,首先在法律上即會産生糾紛。
迄至二十世紀,中國仍缺乏對個人作人權保障的能力,遑論在基督降生之前。
事實上整個君主時代中國始終維持著一部大體不變的刑法,這套刑法也按社會組織,亦即家人親疏之分責成各人安分守己,至于各人尚有何種權利,也隻能由這社會體制而定。
【家族組織與社會秩序】 現代的法理學是長時間推衍而成的。
在西方直到中世紀結束,封建公侯無力控制城市,才讓市民不受莊園法庭的管制。
之後又從這城市特權,産生了公民的自由權利,自始至終這發展不待人謀。
而等到最近的兩個世紀,才産生了一種自覺運動,将所有公民的自由權推廣及于全民。
又直到最近幾十年來,我們才看到這種運動逐漸的達到目的。
事實上也是命中注定,中國曆史上未曾産生此項運動,并非有反對這趨向的因素和它作對,而是城中紳商與官僚的沖突從未發生。
歐洲漢學家白樂日(EtienneBalazs)說,中國的官僚從未失去城市的掌握。
事實上中國官吏在城牆之内,權力最盛。
顯而易見的,儒家的統治者在立法時确定男人的地位高于女人,年長的高于幼輩,并且有學識地位之人高于無知之人,他們自以為凡此都與自然法規吻合。
有一段長時期,這系統所産生的秩序及穩定,還曾赢得外間的贊賞。
直到十九世紀初西方的商業利益挾著實力在中國沿海各處立足,才在相形之下使儒家體制的弱點徹底暴露。
它自恃為十全十美的理想,畢竟假設多于實際。
況且它以滿足民間最低的期望為目的,而不及最高的标準,看來乃是組織簡單、效能低下的政體。
既缺彈性,也欠實力。
當這些弱點暴露之際,其缺乏效率之處,尚可視作非道德。
将楊朱、墨翟和孟轲參差拼合,可以看出中國曆史裡長久的莖幹。
當然,尚不止此,此後這面目及趨勢,還有相當長的發展,牽涉到許多驚異曲折,上文不過指出,任何值得提及的事體在中國展開,通常都是以極大規模的方式展開。
中國曆史上戲劇性和出人意料的地方,當然也離不開這種特性,如果當中有任何差池與過失,通常也是非同小可的差池和過失。
《孟子》一書中提及亞聖與他年齒稍幼的兩個哲學家意見不合。
楊朱主張各人循著自己的私利觀行事,若以道德激勸,強人違反自己的意志行事,隻有增加混亂,所以他說雖拔一毛以利天下不為也。
他的邏輯認為每個人都應當按照自己的趨向,去接近歡樂,避免苦楚,這和近來西方時尚之“占有性的個人主義”(possessiveindividualism)非常接近。
和他觀點相反的是墨翟,墨子強調上天命令每一個人不分畛域又不待儀節約束的去兼愛他人。
既有如此的強迫性存在,則任何要求也不算過分。
在行動上墨翟和他的門徒冒著性命的危險,企圖避免當日的兼并戰争。
孟子對兩人都沒有好話可說。
他指斥楊朱之縱容個人的私利觀,等于承認君主為不需要。
另一方面墨子之兼愛,等于否定父親的特殊地位。
他以絕對的态度絲毫不通融的警告著:“無父無君,禽獸也。
”如此不容忍的态度可能使現代讀者感到驚訝。
所以務必投以曆史的眼光,才能了解個中究竟。
戰國末期鐵器業已出現,因此上層社會的繁複程度更增加。
可是幾百年後中國仍是一個農業國家,下層仍保持著均一雷同的基礎。
文筆之吏仍以竹片作書柬,紙張之發明尚在公元後一世紀。
但需要整個帝國一體行動的諸條件,卻已迫不及待。
如此一來,要在農民大衆之中構成基層組織,無過于提倡家族團結。
當中的一個推論則是讓世襲君主按照父親的榜樣行事。
對待其他人的好意,也務必有親疏之分,有如血緣關系之遠近。
所以認為個人或憑私利觀行事,或對旁人一視同仁,可能對現代讀者富有吸引力,但在古代中國卻不合實際,首先在法律上即會産生糾紛。
迄至二十世紀,中國仍缺乏對個人作人權保障的能力,遑論在基督降生之前。
事實上整個君主時代中國始終維持著一部大體不變的刑法,這套刑法也按社會組織,亦即家人親疏之分責成各人安分守己,至于各人尚有何種權利,也隻能由這社會體制而定。
【家族組織與社會秩序】 現代的法理學是長時間推衍而成的。
在西方直到中世紀結束,封建公侯無力控制城市,才讓市民不受莊園法庭的管制。
之後又從這城市特權,産生了公民的自由權利,自始至終這發展不待人謀。
而等到最近的兩個世紀,才産生了一種自覺運動,将所有公民的自由權推廣及于全民。
又直到最近幾十年來,我們才看到這種運動逐漸的達到目的。
事實上也是命中注定,中國曆史上未曾産生此項運動,并非有反對這趨向的因素和它作對,而是城中紳商與官僚的沖突從未發生。
歐洲漢學家白樂日(EtienneBalazs)說,中國的官僚從未失去城市的掌握。
事實上中國官吏在城牆之内,權力最盛。
顯而易見的,儒家的統治者在立法時确定男人的地位高于女人,年長的高于幼輩,并且有學識地位之人高于無知之人,他們自以為凡此都與自然法規吻合。
有一段長時期,這系統所産生的秩序及穩定,還曾赢得外間的贊賞。
直到十九世紀初西方的商業利益挾著實力在中國沿海各處立足,才在相形之下使儒家體制的弱點徹底暴露。
它自恃為十全十美的理想,畢竟假設多于實際。
況且它以滿足民間最低的期望為目的,而不及最高的标準,看來乃是組織簡單、效能低下的政體。
既缺彈性,也欠實力。
當這些弱點暴露之際,其缺乏效率之處,尚可視作非道德。
将楊朱、墨翟和孟轲參差拼合,可以看出中國曆史裡長久的莖幹。
當然,尚不止此,此後這面目及趨勢,還有相當長的發展,牽涉到許多驚異曲折,上文不過指出,任何值得提及的事體在中國展開,通常都是以極大規模的方式展開。
中國曆史上戲劇性和出人意料的地方,當然也離不開這種特性,如果當中有任何差池與過失,通常也是非同小可的差池和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