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詩人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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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儀在法國鄉下經曆的這個人生轉折點,讓我想起了小時候爸提過的所謂“關鍵時刻”理論。
幼儀在她一生當中的某個重要時刻跳脫了絕望,她本來可能選擇自戕性命,但她選擇了堅忍不屈,我很為她驕傲。
徐志摩本人也有過類似的覺醒。
他在與幼儀分居和離婚後,似乎獲得了解脫。
他在《我所知道的康橋》這篇散文(1924年發表)中說,他初到劍橋之時,對劍橋幾乎一無所知。
可是,1921年秋天,他獨自回到劍橋,度過整整一學年。
事後他寫道: 那時我才有機會接近真正的康橋生活,同時,我也慢慢的“發見”了康橋。
我不曾知道過更大的愉快。
他徜徉在劍橋大學的後花園(即“Backs”),贊賞劍河(CamRiver,一稱康河)的景緻;他與狄更生、福斯特還有文藝評論家瑞恰慈一起消磨光陰,甚至和他們合組了一個正式的“中英會社”(Anglo-ChineseSociety)。
在他的早期詩篇當中,有一首寫于1921年11月23日的詩稿,部分内容如下: 詩人喲!可不是春至人間 還不開放你 創造的噴泉, 嗤嗤!吐不盡南山北山的璠瑜, 灑不完東海西海的瓊珠, 融合琴瑟箫笙的音韻, 飲餐星辰日月的光明! 詩人喲!可不是春至人間 還不開放你 創造的噴泉 在将種種痛苦加諸愛他的每個人身上以後,徐志摩怎麼還能創作出這麼輕快、靈動的詩來?在他靈感迸發的時候,他的妻子連他在哪兒都不知道。
我再度問起幼儀是否生徐志摩的氣,她始終回答:“事情就是這樣嘛!”要不就說:“文人就是這德行。
” 我覺得幼儀對文人的觀感(她認為他們不是活在現實的人)和徐志摩對自己身為詩人的看法似乎相差無幾。
他寫道:“真詩人夢境最深&mdash&mdash詩人們除了做夢再沒有正當的職業&mdash&mdash神魂遠在祥雲漂渺之間那時候随意吐露出來的零句斷片&hellip&hellip” 徐志摩那天下午在柏林告訴幼儀,他必須立刻敲定離婚之事,是因為林徽因要回國了。
而我在閱讀林徽因的相關資料時得知,林徽因和他父親在徐志摩離婚的時候已在國内;他們大概早五個月就離開英國了。
那徐志摩告訴幼儀的是什麼鬼話?難道他在騙她嗎?還是他打算一回國就對林徽因展開追求?徐志摩一直拖到1922年10月(距他離婚七個月後)才束裝返國。
其間,他重回劍橋大學,最終蛻變為一名詩人。
聽到幼儀說她因意識到林徽因的存在而不認為徐志摩和她離婚是項壯舉的時候,我為她感到驕傲,那表示她真正了解這樁離婚事件的意義。
我自己對這件離婚案深惡痛絕。
在撰寫幼儀生平故事的過程當中,我沉浸在她的經曆中,以至看到其他一些展現在她面前、有别于既成事實的機會和選擇。
在我的想象中,幼儀的一生披上了一層如真似幻的色彩。
她為什麼非離婚不可?如果幼儀和林徽因一樣有學問的話,情況會怎樣?徐志摩會轉而愛上幼儀嗎? 依我自己對離婚的研究,二伯祖當初說的沒錯,徐志摩和幼儀很可能是根據《民律草案》離婚的。
《民律草案》說,如果夫妻不合,雙方可同意離婚。
但因徐志摩未滿三十歲,幼儀未滿二十五歲,雙方還必須獲得父母同意才得離婚。
既然幼儀并未得到父母首肯,這樁離婚案還合法嗎?雖然我沒找到原始文件,但我覺得他們雙方對這件離婚案的态度,比它的合法性來得意義重大。
幼儀和徐志摩在協議書上簽字後,就認為彼此已經離異了。
幼儀并沒有把她始終沒拿到那五千元贍養費這件事挂在心上,她有骨氣地說,她在可以要求離婚贍養費的時候,“沒拿徐家半個子兒”。
就這點來說,幼儀的确是靠自己的兩隻腳站起來了。
我一直把我這一生看成有兩個階段“德國前”和“德國後”。
去德國以前,我凡事都怕;去德國以後,我一無所懼。
離婚以後,我在德國待了三年,學到當幼稚園老師這一技之長。
除了在漢堡住的幾個月,我和我兒子,還有一個名叫朵拉(DoraBerger)的德國朋友都住在柏林。
1925年春天我回國的時候,已經是個比過去堅強很多、天不怕地不怕的人了。
在德國的日子讓我受惠良多。
剛離婚的時候,因為身邊有個那麼小的小孩,我對自己即将要一個人過日子感到非常緊張。
我甚至想過要回硖石和幼子住在那兒。
可是我已經對自己許下諾言,要嘗試自己站起來,而提供這種訓練的最佳地點就是歐洲。
再說,我是在沒有征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離婚的,這個時候馬上回家,是很莽撞的舉動,也等于藐視自己不孝的事實。
我曾經告訴我父母,徐志摩與我分居,是因為我們求學的志趣不同。
所以我心想,過了幾年以後,我父母就會習慣我獨居歐洲這件事,然後我再回去告訴他們實情。
事後證明,我一個人在歐洲度日,是不幸中之大幸,因為一直到我回國以後,還有人在議論我離婚的事。
你能想象嗎?如果不是因為我在德國變成一個獨立自主的人,我恐怕沒法子忍受大
幼儀在她一生當中的某個重要時刻跳脫了絕望,她本來可能選擇自戕性命,但她選擇了堅忍不屈,我很為她驕傲。
徐志摩本人也有過類似的覺醒。
他在與幼儀分居和離婚後,似乎獲得了解脫。
他在《我所知道的康橋》這篇散文(1924年發表)中說,他初到劍橋之時,對劍橋幾乎一無所知。
可是,1921年秋天,他獨自回到劍橋,度過整整一學年。
事後他寫道: 那時我才有機會接近真正的康橋生活,同時,我也慢慢的“發見”了康橋。
我不曾知道過更大的愉快。
他徜徉在劍橋大學的後花園(即“Backs”),贊賞劍河(CamRiver,一稱康河)的景緻;他與狄更生、福斯特還有文藝評論家瑞恰慈一起消磨光陰,甚至和他們合組了一個正式的“中英會社”(Anglo-ChineseSociety)。
在他的早期詩篇當中,有一首寫于1921年11月23日的詩稿,部分内容如下: 詩人喲!可不是春至人間 還不開放你 創造的噴泉, 嗤嗤!吐不盡南山北山的璠瑜, 灑不完東海西海的瓊珠, 融合琴瑟箫笙的音韻, 飲餐星辰日月的光明! 詩人喲!可不是春至人間 還不開放你 創造的噴泉 在将種種痛苦加諸愛他的每個人身上以後,徐志摩怎麼還能創作出這麼輕快、靈動的詩來?在他靈感迸發的時候,他的妻子連他在哪兒都不知道。
我再度問起幼儀是否生徐志摩的氣,她始終回答:“事情就是這樣嘛!”要不就說:“文人就是這德行。
” 我覺得幼儀對文人的觀感(她認為他們不是活在現實的人)和徐志摩對自己身為詩人的看法似乎相差無幾。
他寫道:“真詩人夢境最深&mdash&mdash詩人們除了做夢再沒有正當的職業&mdash&mdash神魂遠在祥雲漂渺之間那時候随意吐露出來的零句斷片&hellip&hellip” 徐志摩那天下午在柏林告訴幼儀,他必須立刻敲定離婚之事,是因為林徽因要回國了。
而我在閱讀林徽因的相關資料時得知,林徽因和他父親在徐志摩離婚的時候已在國内;他們大概早五個月就離開英國了。
那徐志摩告訴幼儀的是什麼鬼話?難道他在騙她嗎?還是他打算一回國就對林徽因展開追求?徐志摩一直拖到1922年10月(距他離婚七個月後)才束裝返國。
其間,他重回劍橋大學,最終蛻變為一名詩人。
聽到幼儀說她因意識到林徽因的存在而不認為徐志摩和她離婚是項壯舉的時候,我為她感到驕傲,那表示她真正了解這樁離婚事件的意義。
我自己對這件離婚案深惡痛絕。
在撰寫幼儀生平故事的過程當中,我沉浸在她的經曆中,以至看到其他一些展現在她面前、有别于既成事實的機會和選擇。
在我的想象中,幼儀的一生披上了一層如真似幻的色彩。
她為什麼非離婚不可?如果幼儀和林徽因一樣有學問的話,情況會怎樣?徐志摩會轉而愛上幼儀嗎? 依我自己對離婚的研究,二伯祖當初說的沒錯,徐志摩和幼儀很可能是根據《民律草案》離婚的。
《民律草案》說,如果夫妻不合,雙方可同意離婚。
但因徐志摩未滿三十歲,幼儀未滿二十五歲,雙方還必須獲得父母同意才得離婚。
既然幼儀并未得到父母首肯,這樁離婚案還合法嗎?雖然我沒找到原始文件,但我覺得他們雙方對這件離婚案的态度,比它的合法性來得意義重大。
幼儀和徐志摩在協議書上簽字後,就認為彼此已經離異了。
幼儀并沒有把她始終沒拿到那五千元贍養費這件事挂在心上,她有骨氣地說,她在可以要求離婚贍養費的時候,“沒拿徐家半個子兒”。
就這點來說,幼儀的确是靠自己的兩隻腳站起來了。
我一直把我這一生看成有兩個階段“德國前”和“德國後”。
去德國以前,我凡事都怕;去德國以後,我一無所懼。
離婚以後,我在德國待了三年,學到當幼稚園老師這一技之長。
除了在漢堡住的幾個月,我和我兒子,還有一個名叫朵拉(DoraBerger)的德國朋友都住在柏林。
1925年春天我回國的時候,已經是個比過去堅強很多、天不怕地不怕的人了。
在德國的日子讓我受惠良多。
剛離婚的時候,因為身邊有個那麼小的小孩,我對自己即将要一個人過日子感到非常緊張。
我甚至想過要回硖石和幼子住在那兒。
可是我已經對自己許下諾言,要嘗試自己站起來,而提供這種訓練的最佳地點就是歐洲。
再說,我是在沒有征得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離婚的,這個時候馬上回家,是很莽撞的舉動,也等于藐視自己不孝的事實。
我曾經告訴我父母,徐志摩與我分居,是因為我們求學的志趣不同。
所以我心想,過了幾年以後,我父母就會習慣我獨居歐洲這件事,然後我再回去告訴他們實情。
事後證明,我一個人在歐洲度日,是不幸中之大幸,因為一直到我回國以後,還有人在議論我離婚的事。
你能想象嗎?如果不是因為我在德國變成一個獨立自主的人,我恐怕沒法子忍受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