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賢賢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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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離婚,那很容易。

    ” “我已經告訴我父母了,他們同意這件事。

    ”他說。

     他一提到老爺和老太太,我的眼淚就情不自禁湧了出來。

    他們二老是怎麼看這件事的?接着,我想到我自己的父母,于是我對徐志摩說:“你有父母,我也有父母,如果可以的話,讓我先等我父母批準這件事。

    ” 他急躁地搖搖頭說:“不行,不行。

    你曉得,我沒時間等了。

    你一定要現在簽字,林徽因&hellip&hellip”他停了一下又繼續說,“林徽因要回國了,我非現在離婚不可。

    ” 徐志摩提到林徽因名字的時候,我心想:他何必在信上寫什麼勇氣和理想?他要他的女朋友,所以才這麼情急。

    今天,人家問起我是否認為徐志摩要求離婚是革命性舉動的時候,我回答“不”,因為他有女朋友在先。

    如果他打從開始,也就是在他告訴我他要成為中國第一個離婚男人的時候,就和我離婚的話,我會認為他是依自己的信念行事,我才會說徐志摩和我離婚是壯舉。

     徐志摩就因為急着得到林徽因,所以不許我花時間征得我父母同意。

    我從小就被教育要善盡孝道,如今卻被迫在未征得我父母許可的情況下,辜負他們要我們夫妻團聚的心願。

     徐志摩在我默默思考的時候,一動也不動地面對着我,手上緊握着那些離婚文件。

     “那&hellip&hellip好吧。

    ”我控制着自己的鼻息,緩慢沉着地說。

    當時,我的身體因為生産的關系還在疼痛,心理上也覺得吃了敗仗。

    我同意在文件上簽字的唯一理由是:我在法國就已經打定主意,不再隻憑過去的價值觀行事。

    我是未來新式女子中的一員。

    雖然做出這麼不孝的事情讓我感到痛苦,可是我還是對徐志摩說,我願意在未事先征得我父母許可的情況下簽字。

     我說:“如果你認為離婚這件事做得對,我就簽字。

    ”說完才發覺,我是用服從,而不是帶着新思想的口氣在說話。

     他聽了高興極了,笑容滿面地把文件推過來讓我簽字。

    他不能自制地說:“太好了,太好了。

    你曉得,我們一定要這麼做,中國一定要擺脫舊習氣。

    ” 他把文件擺在桌上,示意要我簽字。

    那些文件是用中文寫的,上面說男女雙方已經一緻決定終止他們的婚姻,我将獲得五千元贍養費(後來我根本沒拿過這筆錢)。

    徐志摩已經簽了名,證人欄的四個名字也填好了,就隻有該我簽名那欄空着。

     “好了。

    ”我簽了四次名字以後輕聲說,打破室内的沉寂。

    我以在我們新婚那天沒能用上的坦蕩蕩的目光正視着他:“你去給自己找個更好的太太吧!” 徐志摩真是高興。

    他朋友擠在我們身邊向我們道賀,都想握徐志摩的手。

    他歡天喜地,樂不可支。

     他甚至跟我說了聲謝謝,然後戲劇性地頓了一下,又對着我和那四個朋友說(我想他十有八九也是在對全世界說):“你張幼儀不想離婚,可是不得不離,因為我們一定要做給别人看,非開離婚先例不可。

    ” 我雖然點着頭,可是對剛做的那件事覺得倒胃口。

    這些人都參加過我的婚禮,我離婚的時候他們也站在我身邊,可真是奇怪! 我一簽完離婚文件,徐志摩就想去看我們的孩子。

    他想知道“你幹嗎把他留在醫院”,而我心裡隻想着:“這與你何幹?” 我們去了醫院,站在育嬰房的窗口,看着躺在小床裡的嬰兒。

    我覺得很怪異,好像脫離了徐志摩,脫離了我們的孩子,甚至脫離了産後的身體疼痛。

    徐志摩把臉貼在窗玻璃上看得入迷。

    他愛意盎然地看着我們的兒子,卻始終沒問我要怎麼養他,他要怎麼活下去。

    徐志摩像是沒留意到我是孩子的媽似的,贊歎我們的兒子時都沒轉過頭來瞧我一次。

    那時一位看護過我的護士正好經過,瞧見我和徐志摩在一起,就笑了笑,好像在說:孩子的父親總算能來了。

    可是我很想知道,我們看起來像不像醫院裡的其他夫婦,像不像那些面露微笑,一起高高興興帶着嬰兒離開的年輕父母。

     原名林徽音,1935年改名林徽因。

    &mdash&mdash編者注 原文如此,或系誤記。

    徐志摩《〈一封情書〉按語》(載1926年2月6日《晨報·副刊》)中稱:“四年前我在康橋時,宗孟在倫敦,有一次我們說着玩,商量彼此假裝通情書。

    我們設想一個情節,我算是女的,一個有夫之婦,他裝男的,也是有婦之夫。

    ”據後附林長民作《一封情書》,林化名“苣冬”,徐化名“仲昭”。

    (見《徐志摩全集》第2卷,第392頁,韓石山編,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mdash&mdash編者注 倭伊铿專攻生命哲學之研究,于1908年獲得諾貝爾文學獎。

    &mdash&mdash譯者注 見《禮記·内則》。

    &mdash&mdash編者注 劉文島于1933年秋調任中華民國駐意大利公使,後經其與意方協商,兩國升為大使級外交關系;中華民國駐他國公使方援例升級。

    劉于次年升為中華民國駐意大利全權大使。

    &mdash&mdash編者注 英文版作“SpecialHighCourtinShanghai”。

    &mdash&mdash編者注 英文版作“Psalms”,台灣智庫版譯作《贊美詩》,或不妥。

    &mdash&mdash編者注 初收胡适《追悼志摩》文中,載《新月》第4卷第1期(1932年)。

    &mdash&mdash編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