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八、中日戰後之國際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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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溝橋事變”這一顆炸彈,震動了全世界,改變了整個太平洋的局勢。

    一九三七年七月以後的國際間,對于遠東局勢的反映,值得覙縷叙述。

     八月十四日(淞滬戰争發生之次日),我外交部即向世界聲明日本違反國際條約,謂:“中國之領土主權,已橫受日本之侵略;《國聯盟約》、《九國公約》、《非戰公約》,已為日本所破壞無餘。

    此等條約,其最大目的,在維持正義與和平,中國以責任所在,盡其能力,維持其領土主權,及維護上述各種條約之尊嚴;中國絕不放棄領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惟有實行天賦之自衛權以應之。

    ”其時,日本已不複為國聯會員國,我政府即拟根據盟約第十七條之規定進行申訴,先于八月三十日向國聯提出“事實聲明書”,陳述日軍開釁之經過,指明日本政府應負之責任;繼于九月十二日提出“補充聲明書”,正式申請國聯援用盟約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處理事變。

    國聯行政院以國聯大會于一九三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曾設有遠東咨詢委員會,處理中日争議,遂交由該會處理。

    該會當即舉行會議,并邀請中、日、德及澳大利亞參加委員會之工作。

    我與澳大利亞當即接受,日、德則表示謝絕。

    在開會期中,适逢日機在中國不設防城市濫施轟炸,即于九月二十七日會議中決議,嚴正譴責日空軍之暴行。

    此議決案複經國聯大會于翌日予以通過,采為大會自身之決議。

    另指派若幹國組織小組委員會,考察中日戰争所造成之局勢,研讨因此所引起之問題。

    小組委員會旋經開會讨論拟具報告書兩件,第一報告書,就中日争議之起因,詳為分析,考慮當事雙方在條約上應負之義務,其結論謂:“日本陸、海、空軍對中國所實行之軍事行動,實與引起沖突之事件全不相稱,且系違背日本所簽訂公約下所負之義務。

    ”第二報告書,則鄭重聲明目前中日争議,并非純系兩當事國間之事,在某種範圍内實與一切國家均有關系。

    就争議之性質言,日本即已違反一般條約上所負之義務,故此項問題不能由中日兩當事國直接解決。

    應由國聯大會發動會員國中之同為《九國公約》簽字國者,于最短期内,設法召集“九國公約會議”。

    同時,國聯大會應對中國表示道義的聲援,并請各會員國個别援助中國。

    國聯大會旋于十月六日通過議決案,采納咨詢委員會所送之報告書為大會自身之報告書。

     英國政府旋商得美國政府之同意,于十月十日請比國政府出名,邀請《九國公約》簽字國在比京召集會議。

    (被邀者有英、美、法、葡、荷、意、中、日及加拿大等十九單位,定于十月三十日在比京召開會議。

    )被邀各國除日本外,先後答複接受邀請,并同意邀請德國與蘇聯。

    蘇聯當允接受,德國則以并非《九國公約》簽字國表示未便與會。

    日本則以國聯對于日本違背條約義務已有定議,羞怒之餘,拒不出席與會。

    嗣會議日期延至十一月三日舉行,先後集議數次。

    我代表聲請與會各國,務勿以财政上、經濟上之資源、軍火及軍用原料,供給破壞條約之日本,而對中國及時予以道義上、物質上、财政上及經濟上種種有效之援助。

    當時與會各國代表,除意國代表外,對于日本行動深表憎惡,可也并不積極主張對日本采取集體強硬政策,予日本以财政上與經濟上之制裁。

    僅于十一月十五日會議中通過冠冕而空洞的宣言:“就法律而論,此次沖突實與《九國公約》暨《非戰公約》之簽字國有關;就事實而論,實與全世界所有國家有關。

    日本為幹涉他國内政而使用武力,既無法律根據,且此項權利一經公認,将永為糾紛之淵源,在此種情形之下,各國不得不考慮其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