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俄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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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先後共二十一次。
其由日本管理者,南滿鐵路(長春至大連)及其支線外,尚有安奉鐵路。
其由日本借款築成者,有新奉、吉長、四洮及其支線等路,由日本墊款建築者有吉會、開海、洮長、吉海、吉敦等路,由日本讓渡與新銀行團的有洮熱鐵路,此外尚有中日合辦的天圖鐵路,并未經中央承認。
這些鐵路,無不混入“滿鐵會社”的資金,實際成為“滿鐵”的附庸,“滿鐵”王國,一直就做了軍事進攻的急先鋒。
日人有此雄圖,對我國尤多疑忌,他們有了鐵路計劃,就不許我國興築鐵路。
據日本方面聲稱:關于一九〇五年《中日條約》,中國曾于秘密議定書中,允于“滿洲”境内,不建築與南滿鐵路平行或鄰近或與其競争之鐵路。
以此為借口,對于我國所自築的洮齊、呼海、奉海、打通、錦朝、洮通、吉海等路視同“眼中釘”,破壞之不遺餘力。
等到我國自築的鐵路線,調整得有點頭緒,已經臨到“九·一八”的前夜了。
日俄在滿洲的角逐,從鐵路的系統上也表現得非常顯著。
中東鐵路與南滿鐵路,各自用其吸收貨物之政策競相争奪;各自繁榮其終端之海港,海參威與大連港。
(當時,日人心目中,認為“天下四分”,以滿洲之中心長春為起點,四方放射其鐵路線,各有其勢力範圍;或由于天然,或由于人為,形成劃然之分野。
這“天下四分”的形勢,有四港口為其主宰,即大連、連山灣(葫蘆島)、海參威與北朝鮮之東海岸之清津或羅津是也。
)海參威屬俄,大連歸日,連山灣為我國在渤海上與大連匹敵之港口,清津或羅津,為吉會路之終點,吐納北滿之物産,和海參威相競争。
當年大連港經俄人經營,發展得非常迅速;後來日人轉租旅大,更亟亟進行其所謂“大連集中主義”,大連更為蒸蒸日上;設備之完美,面積之廣大,為東洋各港之冠。
可是大連距北滿遠,不若海參威立于有利地位,于是積極經營羅津以相競争。
連山灣築港,足以開發朝陽、赤峰一帶東蒙古地區之富源,以錦朝路及朝陽、赤峰間新路線,輸出羊毛,礦物及甘草,一方面由京奉、奉海打通等線吸收遼河流域及北滿方面之農産物。
日方便感到了威脅,不待我方築港完成,已準備用武力來劫取了。
至于海參威,正當西伯利亞鐵路與中東鐵路的終點,既是俄國的東方大軍港,又是東方的最大商港,日人既以俄國為假想敵,海參威對日本本土的威脅,時時存在着;從打擊中國背後的真正敵人的觀點出發,對滿洲的軍事進攻,又認為必要的措施了。
日人借以掩護侵略的另一手段,便是利用所謂“商租權”。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從《二十一條》要求,到同年五月《中日條約》的訂立,乃有商租權的要求:“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需要之土地之借租權或所有權。
”(第二号第二條)“日本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任便居住來往,并經營商工等項生意。
”(二号三條)“如有日本國臣民及中國人民,願在東部内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随工業時,中國政府可允準之。
”(條約第四條)有了這些借口,日人便可以任意侵占土地,散布便衣軍人及間碟作軍事進攻的伏線了。
此外,日人還利用了所謂“南滿護路軍”與領館警察來做進攻的準備。
所謂南滿護路軍,本無條約上的根據;依據一九〇五年《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之條約》,我國雖承認日方繼承俄國各種的權利,并未承認所謂“護路軍”,日方也允于北滿鐵路的俄國護路軍撤退後,日軍也同時撤退。
後來俄軍已撤退,日軍仍強留未撤,此種護路軍,實為日本之正規軍隊,其人數在“九·一八”以前,約自一萬二千名至一萬四千人不等,分駐于沿路各要站,如長春、公主嶺、沈陽、海城及遼陽等地,其活動範圍常轶出于南滿鐵路沿線以外。
至于領館警察,始自間島。
自一九〇九年中日《圖們江界約》訂立以後,沿邊延吉、珲春各區所設領事館,均以保護領事館為名,設立警察隊。
其後南滿之牛莊、遼陽、奉天、鐵嶺、長春、安東等地日領館内均設有警察。
北滿各地領館增設便衣警察。
南滿鐵路沿線又增城市警察。
于是最龐大最完整的間諜網便這麼布起來。
所以“九·一八”前,進攻未開始,行動已存在了。
其由日本管理者,南滿鐵路(長春至大連)及其支線外,尚有安奉鐵路。
其由日本借款築成者,有新奉、吉長、四洮及其支線等路,由日本墊款建築者有吉會、開海、洮長、吉海、吉敦等路,由日本讓渡與新銀行團的有洮熱鐵路,此外尚有中日合辦的天圖鐵路,并未經中央承認。
這些鐵路,無不混入“滿鐵會社”的資金,實際成為“滿鐵”的附庸,“滿鐵”王國,一直就做了軍事進攻的急先鋒。
日人有此雄圖,對我國尤多疑忌,他們有了鐵路計劃,就不許我國興築鐵路。
據日本方面聲稱:關于一九〇五年《中日條約》,中國曾于秘密議定書中,允于“滿洲”境内,不建築與南滿鐵路平行或鄰近或與其競争之鐵路。
以此為借口,對于我國所自築的洮齊、呼海、奉海、打通、錦朝、洮通、吉海等路視同“眼中釘”,破壞之不遺餘力。
等到我國自築的鐵路線,調整得有點頭緒,已經臨到“九·一八”的前夜了。
日俄在滿洲的角逐,從鐵路的系統上也表現得非常顯著。
中東鐵路與南滿鐵路,各自用其吸收貨物之政策競相争奪;各自繁榮其終端之海港,海參威與大連港。
(當時,日人心目中,認為“天下四分”,以滿洲之中心長春為起點,四方放射其鐵路線,各有其勢力範圍;或由于天然,或由于人為,形成劃然之分野。
這“天下四分”的形勢,有四港口為其主宰,即大連、連山灣(葫蘆島)、海參威與北朝鮮之東海岸之清津或羅津是也。
)海參威屬俄,大連歸日,連山灣為我國在渤海上與大連匹敵之港口,清津或羅津,為吉會路之終點,吐納北滿之物産,和海參威相競争。
當年大連港經俄人經營,發展得非常迅速;後來日人轉租旅大,更亟亟進行其所謂“大連集中主義”,大連更為蒸蒸日上;設備之完美,面積之廣大,為東洋各港之冠。
可是大連距北滿遠,不若海參威立于有利地位,于是積極經營羅津以相競争。
連山灣築港,足以開發朝陽、赤峰一帶東蒙古地區之富源,以錦朝路及朝陽、赤峰間新路線,輸出羊毛,礦物及甘草,一方面由京奉、奉海打通等線吸收遼河流域及北滿方面之農産物。
日方便感到了威脅,不待我方築港完成,已準備用武力來劫取了。
至于海參威,正當西伯利亞鐵路與中東鐵路的終點,既是俄國的東方大軍港,又是東方的最大商港,日人既以俄國為假想敵,海參威對日本本土的威脅,時時存在着;從打擊中國背後的真正敵人的觀點出發,對滿洲的軍事進攻,又認為必要的措施了。
日人借以掩護侵略的另一手段,便是利用所謂“商租權”。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從《二十一條》要求,到同年五月《中日條約》的訂立,乃有商租權的要求:“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耕作,可得需要之土地之借租權或所有權。
”(第二号第二條)“日本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内蒙古,任便居住來往,并經營商工等項生意。
”(二号三條)“如有日本國臣民及中國人民,願在東部内蒙古合辦農業及附随工業時,中國政府可允準之。
”(條約第四條)有了這些借口,日人便可以任意侵占土地,散布便衣軍人及間碟作軍事進攻的伏線了。
此外,日人還利用了所謂“南滿護路軍”與領館警察來做進攻的準備。
所謂南滿護路軍,本無條約上的根據;依據一九〇五年《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之條約》,我國雖承認日方繼承俄國各種的權利,并未承認所謂“護路軍”,日方也允于北滿鐵路的俄國護路軍撤退後,日軍也同時撤退。
後來俄軍已撤退,日軍仍強留未撤,此種護路軍,實為日本之正規軍隊,其人數在“九·一八”以前,約自一萬二千名至一萬四千人不等,分駐于沿路各要站,如長春、公主嶺、沈陽、海城及遼陽等地,其活動範圍常轶出于南滿鐵路沿線以外。
至于領館警察,始自間島。
自一九〇九年中日《圖們江界約》訂立以後,沿邊延吉、珲春各區所設領事館,均以保護領事館為名,設立警察隊。
其後南滿之牛莊、遼陽、奉天、鐵嶺、長春、安東等地日領館内均設有警察。
北滿各地領館增設便衣警察。
南滿鐵路沿線又增城市警察。
于是最龐大最完整的間諜網便這麼布起來。
所以“九·一八”前,進攻未開始,行動已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