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 成吉思可汗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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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拼命。

    服兵役的年齡,改在二十歲以上。

     成吉思可汗留下一部法典,漢文稱做“青冊”,蒙古文稱做“劄撒”(Jassaq)。

     “劄撒”這個字的本義,是普通的命令或法令;變成專門名詞,就專指成吉思可汗留下來的法典。

    為了方便起見,我們不妨學歐洲人稱他為“大劄撒”。

     大劄撒的全部,有人說是在成吉思可汗逝世以前完成,而更可靠的說法是:定本的頒布是在窩闊台可汗即位以後。

    所謂頒布,并非頒布給一般蒙古人,而是頒布給有治民之責的貴族與官吏。

    被征服的民族的分子,根本不許知道大劄撒的内容。

     大劄撒的主要部分,脫離不了蒙古人社會的習慣法的影響,卻也顯然地經過成吉思可汗與最高斷事官失吉刊·忽秃忽的一番考慮、選擇、更改。

    大劄撒的一小部分,則純粹是成吉思可汗與失吉刊·忽秃忽兩人的創作。

     今天我們已經找不到大劄撒的全文。

    保存了大劄撒的片斷的,以志費尼的《世界征服者傳》為最多,其次為阿布勒·法喇機的著作,再其次為拉施特的著作。

     根據這些片斷,我們可以約略了解大劄撒的精神:很嚴,而處刑不分貧富,不分貴賤。

    偷馬的,如果繳不起罰金,便要處死。

    馬在蒙古,當然值得如此重視。

    殺人的,用不着抵死,能繳罰金就可以了。

    這不是說死了的人不重要,而是說活着的人更重要,能叫活着的人免死總是好的。

     大劄撒規定了每一壯丁永久屬于某一牌子頭、百戶、千戶的麾下。

    離開了自己的隸屬的單位而混到另一單位去的:處死。

    軍官接受不屬于自己單位的壯丁的,也要處死。

     大劄撒也規定了:蒙古人對于可汗,隻須在可汗的名字之後,加呼可汗一詞,不必像伊斯蘭教國家的人,對他們君主稱呼一大串尊号。

    皇室分子對可汗可以僅僅稱呼他的名字,連“可汗”一詞都可以省略。

    而且,皇室分子犯罪,不處死刑,隻能處監禁或流放。

     留下來的大劄撒片斷,極少是屬于民法範圍的。

    其中有一條很有意思:破産了第三次的人,處死。

     有了大劄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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