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 中國政治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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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在許多方面表現出新鮮的氣息。
秦統一後,國土空前廣大,據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其地東至海濱暨朝鮮,西至臨洮(今甘肅岷縣)及羌人居地,南至“北向戶”,到了北回歸線以南的地方,北則據河為界,與陰山并行,東至遼東。
于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諸官職,分别負責行政、軍事、監察。
秦王朝最初設置的三十六郡,包括:隴西(郡治在今甘肅臨洮)、北地(郡治在今甘肅慶陽西南)、上郡(郡治在今陝西榆林南)、漢中(郡治在今陝西漢中)、蜀郡(郡治在今四川成都)、巴郡(郡治在今重慶)、邯鄲(郡治在今河北邯鄲)、钜鹿(郡治在今河北平鄉西南)、太原(郡治在今山西太原南)、上黨(郡治在今山西長子)、雁門(郡治在今山西大同西)、代郡(郡治在今河北蔚縣東北)、雲中(郡治在今内蒙古托克托東北)、河東(郡治在今山西夏縣)、東郡(郡治在今河南濮陽南)、砀郡(郡治在今河南商丘)、河内(郡治在今河南武陟南)、三川(郡治在今河南洛陽東)、颍川(郡治在今河南禹州市)、南郡(郡治在今湖北江陵)、黔中(郡治在今湖南沅陵)、南陽(郡治在今河南南陽)、長沙(郡治在今湖南長沙)、九江(郡治在今安徽壽縣)、泗水(郡治在今安徽淮北西)、薛郡(郡治在今山東曲阜)、東海(郡治在今山東郯城)、會稽(郡治在今浙江紹興)、齊郡(郡治在今山東淄博)、琅邪(郡治在今山東膠南南)、廣陽(郡治在今北京)、漁陽(郡治在今北京密雲)、上谷(郡治在今河北懷來東南)、右北平(郡治在今天津市薊州區)、遼西(郡治在今遼甯義縣西)、遼東(郡治在今遼甯遼陽)。
管轄京畿諸縣的“内史”,是和郡平級的行政單位,然而不在“三十六郡”之内。
後來,随着疆域的擴展,又設九原(郡治在今内蒙古包頭西)、南海(郡治在今廣東廣州)、桂林(郡治在今廣西柳州西)、象郡(郡治在今廣西崇左)、閩中(郡治在今福建福州)五郡。
于是,除了内史管理的京畿地區外,秦有四十一郡。
秦的政區範圍的确定,标志着中華帝國最基本的文化圈的初步形成。
後來中土文化向四方傳播,都是以此作為主要基地的。
在秦的地方行政體系中,郡的下級單位是縣。
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行政單位則稱“道”,這是因為當時中央政府對于這些地區一般隻能控制主要的交通線,并由此推行政令、集散物資的緣故。
秦縣的數量大約有一千左右。
郡縣制度,是春秋戰國時期以來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
關于“縣”的設置的最早的資料,見于《史記·秦本紀》的記載。
這就是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邽冀戎後,在所占領地區設立了最初的“縣”,以及秦武公十一年(公元前687年)在杜地和鄭地設置了“縣”。
《國語·齊語》說,齊桓公時,曾經有“三鄉為縣,縣有縣帥”的制度。
《左傳》中,可以看到有關晉國、楚國等國曾經設縣的記錄。
顧炎武《日知錄》卷二二《郡縣》寫道:“當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已為&lsquo縣&rsquo矣。
”就是說,“縣”,起初是列國兼并時代管理新占領區的行政區設置。
顧炎武又指出,“當七國之世,而固已有郡矣”。
通過戰國時期的曆史,我們可以看到,郡制,也是中原周邊地區後起的強國趙、燕、楚、秦初創的新的地方行政制度。
郡縣制度為秦王朝繼承發展,成為後來曆代王朝中央政權控制地方行政的基本形式。
秦王朝對于是否實行郡縣制度,曾經進行過兩次禦前大辯論。
秦剛剛實現統一之初,丞相王绾曾經主張實行分封制以維護帝國的安定。
王绾認為,諸侯初破,燕國、齊國、楚國舊地距關中遙遠,如果不分置諸侯王的話,就沒有辦法鎮撫管理。
他建議秦始皇分立諸子。
秦始皇吩咐朝廷對這一意見開展讨論,群臣大都表示贊同王绾此議。
隻有廷尉李斯提出了不同的政治見解。
李斯說,周文王、周武王分封了許多子弟同姓為諸侯,但是後來這些諸侯國與周王朝的關系越來越疏遠,又彼此如同仇敵一般互相攻擊,連周天子也沒法子禁止。
現在,賴有陛下之神靈,海内實現了一統,都成為直屬朝廷的郡縣,諸子和功臣可以用國家的賦稅收入給予豐厚的賞賜,這樣便于控制天下,這是實現海内承平的“安甯
秦統一後,國土空前廣大,據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記載,其地東至海濱暨朝鮮,西至臨洮(今甘肅岷縣)及羌人居地,南至“北向戶”,到了北回歸線以南的地方,北則據河為界,與陰山并行,東至遼東。
于是分天下以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監諸官職,分别負責行政、軍事、監察。
秦王朝最初設置的三十六郡,包括:隴西(郡治在今甘肅臨洮)、北地(郡治在今甘肅慶陽西南)、上郡(郡治在今陝西榆林南)、漢中(郡治在今陝西漢中)、蜀郡(郡治在今四川成都)、巴郡(郡治在今重慶)、邯鄲(郡治在今河北邯鄲)、钜鹿(郡治在今河北平鄉西南)、太原(郡治在今山西太原南)、上黨(郡治在今山西長子)、雁門(郡治在今山西大同西)、代郡(郡治在今河北蔚縣東北)、雲中(郡治在今内蒙古托克托東北)、河東(郡治在今山西夏縣)、東郡(郡治在今河南濮陽南)、砀郡(郡治在今河南商丘)、河内(郡治在今河南武陟南)、三川(郡治在今河南洛陽東)、颍川(郡治在今河南禹州市)、南郡(郡治在今湖北江陵)、黔中(郡治在今湖南沅陵)、南陽(郡治在今河南南陽)、長沙(郡治在今湖南長沙)、九江(郡治在今安徽壽縣)、泗水(郡治在今安徽淮北西)、薛郡(郡治在今山東曲阜)、東海(郡治在今山東郯城)、會稽(郡治在今浙江紹興)、齊郡(郡治在今山東淄博)、琅邪(郡治在今山東膠南南)、廣陽(郡治在今北京)、漁陽(郡治在今北京密雲)、上谷(郡治在今河北懷來東南)、右北平(郡治在今天津市薊州區)、遼西(郡治在今遼甯義縣西)、遼東(郡治在今遼甯遼陽)。
管轄京畿諸縣的“内史”,是和郡平級的行政單位,然而不在“三十六郡”之内。
後來,随着疆域的擴展,又設九原(郡治在今内蒙古包頭西)、南海(郡治在今廣東廣州)、桂林(郡治在今廣西柳州西)、象郡(郡治在今廣西崇左)、閩中(郡治在今福建福州)五郡。
于是,除了内史管理的京畿地區外,秦有四十一郡。
秦的政區範圍的确定,标志着中華帝國最基本的文化圈的初步形成。
後來中土文化向四方傳播,都是以此作為主要基地的。
在秦的地方行政體系中,郡的下級單位是縣。
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行政單位則稱“道”,這是因為當時中央政府對于這些地區一般隻能控制主要的交通線,并由此推行政令、集散物資的緣故。
秦縣的數量大約有一千左右。
郡縣制度,是春秋戰國時期以來逐步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
關于“縣”的設置的最早的資料,見于《史記·秦本紀》的記載。
這就是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伐邽冀戎後,在所占領地區設立了最初的“縣”,以及秦武公十一年(公元前687年)在杜地和鄭地設置了“縣”。
《國語·齊語》說,齊桓公時,曾經有“三鄉為縣,縣有縣帥”的制度。
《左傳》中,可以看到有關晉國、楚國等國曾經設縣的記錄。
顧炎武《日知錄》卷二二《郡縣》寫道:“當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已為&lsquo縣&rsquo矣。
”就是說,“縣”,起初是列國兼并時代管理新占領區的行政區設置。
顧炎武又指出,“當七國之世,而固已有郡矣”。
通過戰國時期的曆史,我們可以看到,郡制,也是中原周邊地區後起的強國趙、燕、楚、秦初創的新的地方行政制度。
郡縣制度為秦王朝繼承發展,成為後來曆代王朝中央政權控制地方行政的基本形式。
秦王朝對于是否實行郡縣制度,曾經進行過兩次禦前大辯論。
秦剛剛實現統一之初,丞相王绾曾經主張實行分封制以維護帝國的安定。
王绾認為,諸侯初破,燕國、齊國、楚國舊地距關中遙遠,如果不分置諸侯王的話,就沒有辦法鎮撫管理。
他建議秦始皇分立諸子。
秦始皇吩咐朝廷對這一意見開展讨論,群臣大都表示贊同王绾此議。
隻有廷尉李斯提出了不同的政治見解。
李斯說,周文王、周武王分封了許多子弟同姓為諸侯,但是後來這些諸侯國與周王朝的關系越來越疏遠,又彼此如同仇敵一般互相攻擊,連周天子也沒法子禁止。
現在,賴有陛下之神靈,海内實現了一統,都成為直屬朝廷的郡縣,諸子和功臣可以用國家的賦稅收入給予豐厚的賞賜,這樣便于控制天下,這是實現海内承平的“安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