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讀史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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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奴仆而非雇傭。

     1956.9.6 9.朱子論唐武後 《朱子語類》卷一百五《朱子二·論自注書·通鑒綱目》:“或問武後之禍曰:&lsquo前輩雲,當廢武後所出,别立太宗子孫。

    &rsquo曰:&lsquo此論固善,但當時宗室為武後殺盡,存者皆愚暗,豈可恃。

    &rsquo” 20.9.25 10.唐代高利貸&mdash&mdash子母錢 《舊唐書》一八八《孝友·崔衍傳》:“(父)倫卒,衍事(繼母)李氏益謹。

    李氏所生子郃,每多取子母錢,使其主以契書征負于衍。

    ”(11頁) 11.唐道教在佛教之上 元釋念常《佛祖曆代通載》卷十一,唐太宗貞觀十一年丁酉,“帝幸洛京下诏曰:&lsquo老君垂範,義在清虛,釋迦贻則,理存因果,求其教也汲引之迹殊途,論其宗也弘益之風各緻,然大道之興肇于邃古,自今已後齋供行位至于稱謂,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庶敦返本之俗,暢于九有,贻于萬葉。

    &rsquo京邑沙門各陳極谏,有司不納”。

    (《大正藏》二〇三六,569頁) 又卷十二,唐高宗顯慶元年五月:“法師玄奘寝疾&hellip&hellip又遣北門使者伺氣候遞報告消息。

    奘因陳先朝以釋氏名位次道流之下,先帝晚年許為改正,又永徽初敕僧尼罪犯情難知者同俗法推鞠,奘慮疾病委頓,永隔天顔,附内使以聞。

    即日敕使報曰:&lsquo所陳但佛道名位先朝處分事須平章,其同俗敕即為除落,師宜安意将息。

    &rsquo奘疾尋愈。

    ”(二〇五六,378頁)《佛祖曆代通載》二十二卷,元僧念常撰,念常華亭人,為嘉興祥符禅寺住持。

    前有至正元年虞集序,至正四年僧覺岸序,見大正新修《大藏經》第四十九卷,《史傳》部一,第三冊。

     案:據覺岸序,念常,字梅屋,俗姓黃,母楊氏,至元壬午生,元貞乙未薙發受具。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病起至寶台山讀書,始見此編,因錄之,久檢未得者也。

     書始太古磐石,迄元元統元年。

     宋沙門志磐《佛祖統記》卷三十九,唐貞觀九年:“诏曰:&lsquo老子李姓是朕之祖,名位稱号宜在佛先。

    &rsquo沙門智實、法琳等詣阙申理,诏不許,駕幸洛陽實等複抗辭固争,以道士雖冒宗老子,其實遵三張(張陵、張修、張角),符水醮箓之事,不宜居釋氏上,敕宰相岑文本谕旨,實等固不奉诏,帝怒杖實于朝堂,民其服流之嶺表而終。

    ”(二〇三五,364頁)(《大正藏史傳部一》,二冊)《佛祖統紀》五十四卷,其《法運通塞志》始周昭王二十六年,終宋理宗端平三年,後有《續載》,終元順帝,不知誰筆。

     又案:此诏釋民《稽古錄》未載。

     唐釋慧立本,彥悰筆:《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九:“往貞觀十一年中有敕曰老子是朕祖宗,名位稱号宜在佛先,時&hellip&hellip法常&hellip&hellip普應等數百人于朝堂陳诤,未蒙改正,法師還國來已頻内奏,許有商量未果而文帝升遐,永徽六年有敕道士僧等犯罪情難知者可同俗法推勘,邊遠官人不閑敕意,事無大小動行枷杖,虧辱為甚,法師每憂之,因疾委頓,慮更不見天顔,乃附人陳前二事。

    ”(《大正藏》二〇五三,270頁上) 案:官釋彥理《法琳别傳》卷中,太宗诏在貞觀十一年正月,文長不錄,末有“自今已後齋供行立至于講論,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

    ”(《大正藏》二〇五一,203頁,下) 21.1.23&mdash24 12.南漢宮士人為宦官 《通鑒》二九四,周世宗顯德六年,十一月:“南漢主以中書舍人鐘允章藩府舊僚,擢為尚書右丞參政事,甚委任之&hellip&hellip宦官聞而惡之&hellip&hellip允章與二子&hellip&hellip俱斬之。

    自是宦官益橫&hellip&hellip未幾,以龔澄樞為左龍虎觀軍容使,内太師,軍國之事皆取決焉。

    凡群臣有才能及進士狀頭或僧道可與談者,皆先下蠶室,然後得進,亦有自宮以求進者,亦有免死而宮者。

    由是宦者近二萬人。

    貴顯用事之人,大抵皆宦者也。

    謂士人為門外人,不得預事,卒以此亡國。

    ”(涵芬樓鉛印本,18頁) 1952.12.26 13.宋代商稅之重 宋何薳《春渚紀聞》卷六“赝換真書”條:“(吳)味道恐蹙而前曰:&lsquo味道今秋忝冒鄉薦,鄉人集錢為赴省之赆,以百千就置建陽小紗,得二百端。

    因計道路所經,場務盡行抽稅,則至都下,不存其半。

    &rsquo”(津逮本,18頁) 案:吳味道南劍州人,冒用蘇東坡名條以圖免稅,在杭為東坡所獲,訊之,所對如此。

    據此可知:1.宋商稅之重;2.官吏過關津可以免稅。

     14.兵士貿易 宋範成大《吳船錄》卷下,淳熙四年(1177)八月戊辰朔甲申(十七日):“泊鄂州,蜀兵遠送者,封樁裹糧之具,至此當盡數貿易,非三日不可了,故為之留。

    ”(知不足本,17頁) 案:據此可知南宋軍隊兼營貿易,已屬公開的行為。

    鄂州今武昌。

     又,“乙酉、丙戌(十八、十九日),泊鄂州,遣送兵之半歸成都”。

    (17頁) 案:送官之兵既有一半遣回,兵士貿易自可從容,何勞官為停泊三日?據此可以推知必有官攜之貨亦須在此出售也。

     1956.6.24 15.南宋初的武昌 宋範成大《吳船錄》卷下,淳熙丁酉(南宋孝宗淳熙四年,1177)八月戊辰朔:“辛巳(十四日)晨出大江,午至鄂渚,泊鹦鹉洲前南市堤下。

    南市在城外,沿江數萬家,廛闬甚盛,列肆如栉,酒垆樓欄尤壯麗,外郡未見其比。

    蓋川、廣、荊、襄、淮、浙貿遷之會,貨物之至者無不售,且不問多少,一日可盡,其壯盛如此。

    ”(《知不足齋叢書》本,16頁) 案:範氏時從成都回吳郡,此所謂外郡指上遊所經,淮浙應不在内。

     1956.6.24 16.宋代的報紙 “用率多非類,天下大計不複白之上。

    有市井小人以片紙摹印烏賊出沒于潮,一錢一本,以售兒童,且誦言雲&lsquo滿潮都是賊,滿潮都是賊&rsquo。

    京尹廉而杖之。

    ”(33頁) 案:此亦諷刺畫之流。

     17.過省會 《真西山文集》卷二十七《萬桂社規約序》:“憶餘初貢于鄉,家甚貧,辛苦經營财得錢萬,囊衣箧書,疾走不敢停,至都則已憊矣。

    比再舉(原文“比”作“此”),鄉人乃有所謂過省會者(原注:“人入錢十,百人千,故雲”),偶與名其間,獲錢凡數萬,益以親友之赆,始舍徒而車,得以全其力于三日之試,遂中選焉。

    ” 案:此即後世之“起會”。

     18.宋職田由征實改征錢 《宋會要稿》94冊,《職官五十八·職田》:真宗鹹平二年(999),“七月,真宗欲興複職田,三司請令依例輸稅,诏三館秘閣檢讨故事沿革以聞。

    檢讨杜錫等言&hellip&hellip職田之制,廢于五代,興于本朝,而計臣以出納之吝,遂有茲議。

    且曆尋故事并無輸稅之文。

    臣等參詳,請不計系官莊土及遠年逃田充州縣,官吏職田者,悉免二稅及緣納物色,許長吏已下募人牛墾辟,所得租課均分,如鄉之例”。

    (《職官58》,1&mdash2) 仁宗天聖元年(1023):“七月诏諸處職田多不依條各浮居客戶。

    卻令公人及稅戶租佃,所納斛鬥又更加量,以至水旱災傷,不許申訴。

    宜令今後不得更然。

    所收課子亦須平量災傷依稅放免。

    ”(《職官58》,5) “(徽宗政和四年,1114)十一月十一日,中書省言&hellip&hellip近颍川百姓孫真訴本縣勒充司隸廳職田戶雲,初未嘗撥田給種,但令承受散到憑由認納斛鬥。

    ”(59,17) “(徽宗宣和三年,1121)五月三日,知嘉州呂由成稱,本路官員職田自熙甯朝(神宗,1068&mdash1077)旨均定紐計斛鬥出賣收錢,從提刑司均給。

    ”(58,19) “(高宗紹興三十年,1160)十一月六日诏,應諸路有職田米麥麻豆處,隻令納本色,随月支給,依市價出糴。

    ”(58,25) “(孝宗即位紹興三十二年,1162)七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奏白劄子:諸路州縣有職田去處,監司、知通、屬官、職官、曹官、縣官皆違法将合得職田立定等第于受納官處,令人戶高價折納見錢,公然取受,遞相容庇。

    诏職田米自今辄敢折納見錢,并計贓坐罪。

    ”(58,25) “(光宗紹熙二年,1191)九月十六日,新知瓊州黃揆言,臣前任新州,竊見舊例,職租皆是輸納本色米。

    淳熙(孝宗,1174&mdash1189)初,間始有令佃戶折納價錢,其數至三四倍于本色。

    佃戶因是逃竄,遂至均之鄉保,凡有職田之鄉,無有幸免之家,乞行下新州不得仍前折變。

    其佗州郡應有職田折變去處,各仰監司守臣嚴行約束。

    從之。

    ”(58.30.31) 1958.8.1 19.南宋棉布入口 《宋會要輯稿》86冊,《職官·市舶司》: (北宋神宗)元豐五年(1083)十月十七日:“廣東轉運副使兼提舉市舶司孫迴言,南蕃綱首持三佛齊詹畢國主及主管國事國主之女,唐字書,寄臣熟龍腦二百二十七兩,布十三匹。

    ”(44.6) 案:此所言之布,不知是否棉布。

     “(南宋高宗)紹興三年(1133)六月四日戶部言&hellip&hellip諸路收買市舶司博易物色&hellip&hellip蕃顯布、海南碁盤布、海南吉貝布&hellip&hellip海南白布&hellip&hellip”(職官44.18) 又,“紹興十一年(1141)十一月戶部言,重行裁定市舶香藥名色&hellip&hellip吉貝布、襪面布&hellip&hellip小布、大布&hellip&hellip”(職官44.21) 案:此吉貝布即棉布也。

     20.宋代禁私出海貿易 《宋會要輯稿》第86冊《職官44·市舶司》: “端拱二年(989)五月,诏:自今商旅出海外藩國販易者,須于兩浙市舶司陳牒請官,給券以行,違者沒入其寶貨。

    ”(44.2) 21.宋代亦有宦官往海南 《宋會要輯稿》第86冊《職官44·市舶司》: “(太宗)雍熙四年(987)五月遣内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國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每綱赍空名诏書三道,于所至處賜之。

    ”(44.2) 22.南宋的大商業城市 宋末吳自牧《夢粱錄》卷十九“蹋房”條:“其他州郡,如荊南、沙市、太平州、黃池,皆客商所聚,雖雲浩繁,亦恐無此等穩當房屋矣。

    ”(案:指杭州富豪内侍所造為客旅寄藏物貨之房屋。

    ) 23.南宋的“糞道” 宋吳自牧《夢粱錄》卷十三“諸色雜貨”條:“杭城戶口繁夥,街巷小民之家多無坑廁,隻用馬桶,每日自有出糞人瀽去,謂之傾腳頭。

    各有主顧,不敢侵奪。

    或有侵奪,糞主必與之争,甚者經府大訟,勝而後已。

    ”(《知不足齋叢書》二十八集,13頁。

    ) 案:此封建式的壟斷,抗戰前,北京亦複如此,當時稱為“糞道”,各有各人之路道也。

     四、元史劄記 1.元代官制 《元史》八十五《百官志一》:“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柄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禦史台。

    ” 丞相(正一品)平章政事(從一品)右丞左丞(正二品) 參政(從二品)均不止一員 樞密院(卷八六):知院(從一品)同知(同知樞密院事,正二品)副樞(從二品)佥院(佥書樞密院事)(正三品)均不止一員 萬戶(正三品)千戶(從四品、正五品)百戶(從六品) 禦史台(卷八六):禦史大夫(從一品)中丞(正二品)侍禦史(從二品)治書侍禦史(從二品)均不止一員 “宣慰司(卷九一)掌軍民之政,分道以總郡縣。

    ” 宣慰使(從二品) 宣慰使司都元帥府都元帥(從二品) 元帥府元帥(正三品) 諸路總管府上路(十萬戶以上)總管(正三品)下路(從三品) 府知府或府尹(正四品) 州州尹上州從四品(五萬戶以上) 縣縣戶上縣從六品(六千戶以上,江淮以南三萬戶以上) 2.元代公文引朱子家禮 《元典章》三十《禮部三·葬禮》:“大德四年(1300)中書省咨,江西行省咨,袁州路申&hellip&hellip學老于《禮記·曲禮》下篇及《朱文公家禮》内,披究得&hellip&hellip”(16頁) 3.客作 陶宗儀,《南村辍耕錄》卷七“客作”條:“今人之指傭工者曰客作,三國時已有此語,焦光饑則出為人客作,飽食而已。

    ” 4.錢糧數目以零就整 《元典章》二十一《戶部七》,“大德十一年正月,江浙行省&hellip&hellip準中書省咨,戶部呈&hellip&hellip今照得各道&hellip&hellip遇有收支,多系中統寶鈔,往住照依物價分例扣算,至有分以下厘、毫、絲、忽、微、塵,不惟紊繁,實是虛文而己。

    拟自今後&hellip&hellip若至五厘收作一分,五厘以下削去&hellip&hellip錢糧卷宗内往往紐折物價于厘毫之下,複有絲、忽、微、塵、抄、撮、圭、粒等數&hellip&hellip再行合屬照依原行事理,去零就整”。

    (16頁) 又,“至大三年三月江西行省準尚書省咨&hellip&hellip議得今後,至元鈔并以厘為止&hellip&hellip至大銀鈔益以毫為止&hellip&hellip糧斛并以合為正&hellip&hellip斤兩并以分為止&hellip&hellip丈尺并以寸為止&hellip&hellip”(17頁) 1954.9.16 5.中鹽 《元典章》二十二《戶部八》,引《至元新格》:“竈戶中鹽到場,皆須随時兩平收納,不得留難。

    ”(11頁) 案:據此中鹽之名元代已有之。

     又,“皇慶元年二月二十四日中書省奏過事内一件,節該:預買來年鹽引,除邊遠中糧監鹽引外,依先例十分中收一分銀&hellip&hellip”(54頁) 案:據此元代亦有開中。

     6.耶律鑄的遷居 元耶律鑄《雙溪醉隐集》卷四,七言律詩《寓曆亭》自注:“予家本遼上,後言醫無闾。

    ”(《遼海叢書》本,1頁) 又,卷三,七言律詩《缙雲五湖别業書事》自注:“餘先居和林,後寓隗台,今蔔築缙雲五湖别業。

    ”(21頁) 7.西域稱漢人為桃花石 (丘處機)《長春真人西遊記》(弟子李志常述)卷上:“&hellip&hellip戊寅(1218)歲之前,師在登州&hellip&hellip明年(1219)往萊州昊天觀&hellip&hellip(又明年〔1220〕庚辰正月十八日)騎至,與之俱行&hellip&hellip二月&hellip&hellip二十二日至盧溝,京官士庶僧道郊迎,是日由麗澤門入&hellip&hellip十月&hellip&hellip北遊望山&hellip&hellip十八日南往龍陽(西行)&hellip&hellip辛巳(1221)之上元,醮于宣德州朝元觀&hellip&hellip二月八日啟行&hellip&hellip四月朔,至斡辰大王帳下&hellip&hellip二十二日抵陸局河&hellip&hellip六月十三日至長松嶺&hellip&hellip二十八日泊窩裡朵之東&hellip&hellip窩裡朵,漢語行宮也。

    其車輿亭帳望之俨然,古之大單于未有若此之盛也&hellip&hellip八月二十七日抵陰山後,回纥郊迎至小城&hellip&hellip乃言曰此陰山前三百裡和州也&hellip&hellip九月二日西行,四日宿輪台之東&hellip&hellip九日至回纥昌八刺城&hellip&hellip翌日并陰山而西約十程,又渡沙場&hellip&hellip又五日宿陰山北,诘朝南行&hellip&hellip抵暮乃宿&hellip&hellip晨起西南行約二十裡忽有大池方圓幾二百裡&hellip&hellip師名之曰天池&hellip&hellip九月二十七日至阿裡馬城,鋪速滿國王暨蒙古塔刺忽隻領諸部人來迎,宿于西果園,土人呼果為阿裡馬,蓋多果實以是名其城。

    其地出帛&hellip&hellip農者亦決渠灌田,土人惟以瓶取水,戴而歸,及見中原汲器,喜曰&lsquo桃花石諸事皆巧&rsquo,桃花石謂漢人也。

    師自金山至此,以詩紀其行雲:&hellip&hellip又西行四日至答刺速沒辇,(原注:&lsquo沒辇,河也。

    &rsquo)水勢深闊&hellip&hellip十月二日乘舟以濟&hellip&hellip”(《四部備要》本,1&mdash11頁) 1957.5.17 五、史料學劄記 1.校勘問題 1959.3.8《人民日報》8版《讀者作者編者》:該報2.17日八版:“當有人向你強調要熱的時候,請考察一下他自己過去是不是熱過,現在還有沒有熱氣”原文是“強調要冷的時候”,熱誤排為冷,語意相反,而看不出來。

    要細心。

     1959.2《曆史教學》2期16頁右排,倒9行:“這次土地改革(指1950年)在政策上或具體措施上,比之過去作了一次改變。

    ”次字是些的誤排。

    少奇同志原文是一些,排成一次,看不出錯來,但土地法改了不止一次。

    (此次錯誤由趙□同志指出) 2.某某籍與某某人 明清傳記時見某人某某籍某某人之語,某某籍者謂當時住居之地著名于戶籍者也。

    某某人者謂原來住居之地,所謂原籍是也。

     清初,高承埏《崇祯忠節錄》卷一《成德傳》:“成德字潛民,一字元修,别号玄升,順天懷柔籍,山西靈州人。

    父文桂為懷柔張某贅婿,遂家焉&hellip&hellip先是德發遣時(德劾溫體仁遣戍延綏),家口寓居順義縣&hellip&hellip”(49&mdash50頁) 案:《山西通志》亦列《成德傳》,以其原籍為靈州也。

    憶案與順義鄰縣。

     又,卷一《孟兆祥傳》:“直隸交河籍,其先山西澤州人。

    ”(21頁) 3.古人引文無出處 明敖英《東谷贅言》卷下,“唐玄宗《孝經》序,其中引夫子之言曰:&lsquo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

    &rsquo不知此語出何書,或曰出《鬼髓靈經》,予行天下,遍訪藏書之家,無之,即有之蓋赝書也。

    ”(《豫章叢書》本,14頁,《東谷贅言》有嘉靖年事。

    ) 4.元代白話 每=們 根底“如今師父根底學文書的孩兒每根底種養着契的田地與他每呵”(《典章》,31.8) 怎生“怎生麼道有奏呵”(31.8)“怎生麼道奏呵”(33.4) 那般者麼“那般者麼道聖旨了也”(31.8)=這末這麼這樣 麼道“麼道聖旨那般者“(31.7) 道=說 者=着“官量休頓放者“(33.4)語助 不揀=不管不揀是誰”(33.4) 氣力=勢力“休倚氣力者”(33.4) 這般=這樣“這般宣谕了呵”(33.1) 根底“宣政院官人分揀者壞了的寺每根底修補補者種田呵種納的數目俺根底說者道來”(33.5) 首思“騎着鋪馬吃着首思”(33.6) 根底“羊兒年聖旨裡正月以前為妻夫的每根底依舊者,正月以後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聖旨體例裡合聽離道有&hellip&hellip”(《典章》卷18,14頁) 案:此述同姓不得為婚之禁,所引即嫁娶聘财體例,原文如下:“同姓不得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已前者準已婚為定,已後者依法斷罪,聽離之。

    ”(18.4)至元八年歲次辛未,故稱羊兒年(1271)。

     1954.9.12 5.年代記載有誤 “唐末禅宗雜記付法事(拟)鹹字二十九号”(見許國霖編《敦煌雜錄》下輯,139&mdash144頁) “如來涅盤時,當此大周穆王五十二年壬申歲二月十五日,至今己未歲約一千八百四十八年矣。

    ”(139頁) 案:《竹書紀年義證》卷二十一,穆王“元年己未”(155頁),則五十二年應為庚戌歲,與此不合。

    一般年表(三省堂,商務印書館《世界大事年表》)作元年庚辰,則五十二年應為辛未歲(此應據皇甫谧《帝王世紀》),亦與此不合(依此說壬申應為五十三年)。

    己未為公元899年。

     又,此“至今己未”據下文應為“大唐光化二年己未歲”,則公元899年也。

    上溯一千八百四十八年應為元前949年,一般年表為周穆王五十三年壬申。

    則上文“五十二”乃“五十三”之誤。

     如依《竹書紀年》穆王元年為己未,則當為公元前962年,而壬申為穆王十四年,則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