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明中葉後政治經濟之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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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視地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14頁) 案:以上可知民田官田統稱稅,稱賦。
農民向地主輸租曰私租。
又,“宣宗即位&hellip&hellip耆老皆雲重賦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hellip&hellip” 案:以上明民田田賦亦稱租,與農民交地主之私租同。
《明史》三一二《四川土司傳二》:“永樂四年免播州荒田租。
”(2頁) 案:以上官民田田賦均稱租。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7頁) 又,“今之田賦有受地于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8頁) 案:以上賦稅,租稅連稱。
1961.11.22 10.占田不實有罪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二,“嚴銑,嘉定人,其父棠邑令,诏察諸占田不實者,秉公不狥,為怨家所中&hellip&hellip”(一冊,37頁) 11.數十畝田耕種所入不能辦一年之差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二,“文安民王原在襁褓,其父珣貧甚,苦于裡役,謀于妻張氏曰:&lsquo吾單弱不能支門戶,今躬耕薄田數十畝,其值不能辦一歲之差,若地去差存,吾與汝俱不免為餓殍,吾将逃焉,汝母子守薄田,勤紡績,庶可存活,别後勿相念也。
”(一冊,39頁) 12.寺廟的财富與放債 《水浒》第三回《趙員外重修文殊院,魯智深大鬧五台山》:“魯智深觀見那漢子挑擔桶上來&hellip&hellip智深道:&lsquo兀那漢子,你那桶裡甚麼東西?&rsquo那漢子道:&lsquo好酒。
&rsquo智深道:&lsquo多少錢一桶?&rsquo&hellip&hellip那漢子道:&lsquo我這酒挑上去,隻賣與寺内火工道人、直廳轎夫、老郎們,做生活的吃。
本寺長老已有法旨,但賣與和尚們吃了,我們都被長老責罰,追了本錢,趕出屋去。
我們見關着本寺的本錢,見住着本寺的屋宇,如何敢賣與你吃?&rsquo智深道:&lsquo真個不賣?&rsquo那漢子道: &lsquo殺了我也不賣。
&rsquo” 又,“出得那五台福地的牌樓來,看時,原來卻是一個市井,約有五七百戶人家,智深看那市鎮上時,也有賣肉的,也有賣菜的,也有酒店、面店&hellip&hellip智深離了鐵匠人家,行不到三二十步,見一個酒望子,挑出在房檐上,智深掀起簾子,入到裡面坐下,敲着桌子叫道:&lsquo将酒來。
&rsquo賣酒的主人家說道:&lsquo師父少罪。
小人住的房屋也是寺裡的,本錢也是寺裡的,長老已有法旨,但是小人們賣酒與寺裡僧人吃了,便要追了小人們本錢,又趕出屋,因此隻得休怪。
&rsquo智深道:&lsquo胡亂賣些與灑家吃,俺須不說是你家便了。
&rsquo那店主人道:&lsquo胡亂不得,師父别處去吃,休怪,休怪。
&rsquo智深隻得起身,便道:&lsquo灑家别處吃得,卻來和你說話。
&rsquo出得店門,行了幾步,又望見一家酒旗兒,直挑出在門前,智深一直走進去,坐下叫道:&lsquo主人家快把酒來賣與俺吃。
&rsquo店主人道:&lsquo師父你好不曉事,長老已有法旨,你須也知,卻來壞我們衣飯。
&rsquo智深不肯動身,三回五次,那裡肯賣。
智深情知不肯,起身又走。
連走了三五家,都不肯賣”。
1950.5.14 13.元明之際生産之艱 《明太祖實錄》乙未(1355)四月,“未幾,和陽乏糧(太祖渡江原因),上與諸将謀渡江”。
丁酉(1357)十月取揚州,“改揚州路為淮海府,以李德成知府事,按籍城中居民,僅餘十八家”。
(1/5/5) 乙巳(1365)正月“克贛州,熊天瑞降&hellip&hellip先是天瑞據贛,常加賦橫斂民财,及其既降,有司請仍舊征之,上曰此豈可為額耶,命亟罷之”。
(3/15/2) 丙午(1366)三月丙申,“徐達拔高郵&hellip&hellip俘其官将一千三十七人,士卒一千一百七十五人,馬三百七十三匹,民一千三百九十七戶,糧八千石”。
(3/16/8) 丙午四月庚申“濠州李濟以城降&hellip&hellip得官七百一十三人,軍一千四百九十,民九百三十九戶,馬一百五十匹,戰艦三十艘”。
(3/16/12) 丙午(1366)五月朔,“上還自濠州,谕中書省臣曰:&lsquo吾往濠州,所經州縣,見百姓稀少,田野荒蕪,由兵興以來,人民死亡,或流徙他郡,不得以歸鄉裡,骨肉離散,生業蕩盡,此輩甯無怨嗟之起,皆足以傷和氣。
爾中書其命有司遍加體訪,俾之各還鄉土,仍複舊業,以遂生息,庶幾民不緻失所”。
(3/16/17) 吳元年正月“戊戌,上謂中書省臣曰予嘗親曆田野,見人民凋弊,土地荒蕪,失業者多,蓋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hellip&hellip”(3/17/1) 洪武元年,閏七月庚子,“大将軍徐達等率師發汴梁,徇取河北州縣。
時兵革連年,道路皆榛塞,人煙斷絕。
是日次安丘”。
(6/29/1) 《明太祖實錄》三十三洪武元年十一月,“是日&hellip&hellip置颍州衛&hellip&hellip颍州自元季韓咬兒作亂,民多逃亡,城野空虛,上因如汴,道過其地,遂命(李)勝築城立衛,招集流亡,民始複業”。
(7/33/18) 同三十四,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以宋冕為開封府知府。
上谕之曰&lsquo元以六事責守令,徒具虛文。
今喪亂之後,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謂田野辟,戶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務,若江南則無此曠土流民矣。
汝往治郡,務在安輯人民,勸課農桑,以求實效,勿學迂儒但能談論而已&rsquo”。
(7/34/26) 又,三十九,洪武二年三月“丙午,上謂翰林侍讀學士詹同、待制秦裕伯等曰:往者四方鼎沸,生民之禍極矣&hellip&hellip今疆域雖定,然中原不勝凋弊,東南雖已蘇息,而錢谷力役又皆仰之”。
(8/39/6) 1953.4.24 14.元末生産恢複之難 劉基《夏夜台州城中作》(詩):“去年海賊殺元帥,黎民星散劫火紅。
耕牛剝皮作戰具,鋤犁化盡刀劍鋒。
農夫有田不得種,白日慘淡衡茅空。
”(朱彜尊《明詩綜》卷二,17頁) 又,《次韻和孟伯真感興》:“五載江淮百戰場,乾坤舉目總堪傷。
已聞盜賊多于蟻,無奈官軍暴似狼。
綠水青山人寂寂,長煙蔓草日荒荒。
弟兄零落音書絕,腸斷春風一雁行。
”(卷二,25頁) 魏觀(初名己孫,蒲圻人,洪武初就征,兩知蘇州府事,坐法死。
有《蒲山牧唱》)《大同江口舍舟而塗抵樊昌四十裡紀實》詩:“少頃聞病翁,喚出蓬頭婦。
婦出拜且言,窮苦日難度。
夫遠充民兵,兒小當遞鋪。
翁病經半年,寒餒缺調護。
軍需未離門,活計不成作。
荒山要收絲,荒畝要輸賦。
誅求裡長急,責罰官府怒。
近來點弓兵,拘貧放權富。
迫并多逃亡,蒼黃互号訴。
左右三五家,春深失耕務。
紛纭下牌帖,勾捉猶未杜。
所言盡真悉,俾我心駭怖&hellip&hellip”(卷三,25頁) 又,《建德縣三十韻》:“乘舟至建德,頗愛山水清。
山水雖可愛,人煙苦凋零。
種麥當縣前,迂徑入縣庭。
瓦礫存故基,小小才有廳。
父老匍匐來,形影何伶仃。
再拜泣且言,弊邑頻遭兵。
大則吳楚交(原注:“陳畢張”),小則侯許征(原注:“阻兵者二人”)。
逆彼族必夷,順此身必刑。
逃者凍餒連,竄者疾疫并。
所剩無幾家,家戶無全丁。
爰從甲辰秋(案:甲辰為至正二十四年,1364),始見官府明。
令簿來撫綏,曲盡父母誠。
流離漸懷歸,沉疴漸蘇醒。
田菜固多荒,未免賦役征。
裡長紛并緣,科需取餘赢。
語意殊可憐,推言慰其情&hellip&hellip”(卷三,26頁) 謝應芳(字子蘭,武進人,嘗仕于元)《歸故裡》詩:“憶昔走避兵,棄别鄉井去。
意将朝暮歸,行行罷回顧。
安知逾一紀,方踏去時路。
四郊皆蔓草,白日暝如霧。
披榛訪闾裡,隔水拜丘墓。
傷哉脊令原,黃蒿走狐兔。
别墅破垣在,郵亭乃新作。
鄰兒二三輩,衡茅晝扃戶。
初若不相識,熟視肖厥父。
坐久泣且言,為我話親故。
什九死兵戈,餘亡不知處。
其詞吐未終,我淚已如注&hellip&hellip”(卷十一,3&mdash4頁) 1954.4.3 15.明代田數 《明實錄》自洪武元年始,于歲末記天下郡縣墾田數,分錄于次: 1953.5.7 《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曆代田賦之制:“明太祖即位之初,定天下田賦,田有二,曰官田,曰民田。
” 16.明代官田役輕 (明)陸深《溪山餘話》(《叢書集成》影印《寶顔堂秘笈》):“今東南之田有二則,曰官田,曰民田。
然官田未必盡重,而民田未必盡輕也。
存諸冊籍有此異同,其在耕種各有肥瘠高下,而官民之名若于田無與者,非如輕重二則之有利害也。
惟編審差徭則官田輕而民田重,故受田之家亦嘗校論官民之則。
”(17&mdash18頁) 29.4.4 17.明代官田 《續文獻通考》六《田賦六》官田:“明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lsquo還官田&rsquo、&lsquo沒官田&rsquo、&lsquo斷入官田&rsquo、&lsquo學田&rsquo、&lsquo皇莊&rsquo、&lsquo牧馬草場&rsquo、&lsquo城壖苜蓿地&rsquo、&lsquo牲地&rsquo、&lsquo園陵墳地&rsquo、&lsquo公占隙地&rsquo、&lsquo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内監寺觀賜乞莊田&rsquo、&lsquo百官職田&rsquo、&lsquo邊臣養廉田&rsquo、&lsquo軍民商屯田&rsquo,通謂之官田。
臣等謹案《明史·食貨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雲沒官田、斷入官田者蓋多指蘇、松、嘉、湖言之,名為官田實民田耳。
東南财賦重地,沃壤厚斂皆出于此,未可與皇莊牧地諸在官之田并論也。
” 18.官田之性質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給事中徐俊民言:&lsquo(事在嘉靖初)今之田賦,有受地于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
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鬥,或五六鬥或石以上者有之。
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hellip&hellip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
&rsquo部議&hellip&hellip不行。
” 19.民田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hellip&hellip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
”(案:明官田外皆為民田,官田名目另見官田卡片。
) 20.明代田之等第與名稱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
” 乾隆《玉田縣志》(謝客修)卷三《田賦》:“明嘉、隆前地土莫可考。
萬曆九年清丈冊:民地五千二百一十六頃八十八畝六分一厘二毫。
宮勳地&hellip&hellip草場地&hellip&hellip備邊地&hellip&hellip濟邊地&hellip&hellip備荒地&hellip&hellip充饷地&hellip&hellip民莊地&hellip&hellip山場肥瘦地&hellip&hellip水田地&hellip&hellip屯田地&hellip&hellip”(1頁&mdash2頁上&mdash3頁上) 21.皇莊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傳》:“憲宗末,中官、佞幸多賜莊田。
既得罪,率辭而歸之官,罪重者奪之,然不以賦民。
敏請召佃,畝科銀三分,帝從之。
然他莊田如故也。
會京師大水,敏乃極陳其害,言:&lsquo今畿輔皇莊五,為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勳戚、中官莊三百三十有二,為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
官校招無賴為莊頭,豪奪畜産,戕殺人,污婦女,民心痛傷,災異所由生。
皇莊始正統間,諸王未封,相閑地立莊。
王之藩,地仍歸官,其後乃沿襲。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何必皇莊!請盡革莊戶,賦民耕,畝概征銀三分,充各宮用度。
無皇莊之名,而有足用之效。
至權要莊田,亦請擇佃戶領之,有司收其課,聽諸家領取。
悅民心,感和氣,無切于此。
&rsquo時不能用。
” 22.明初莊田租稅有司代收 《明史》三百《外戚·錢貴傳》:“(弘治二年1489)先是,勳臣莊田租稅皆有司代收,至是王氏乞自收,始命願自收者聽,而禁管莊者橫肆。
”(11頁) 案:王氏為錢貴之媳,錢鐘之妻,英宗錢後母家。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傳》:“弘治中,外戚經營私利&hellip&hellip” 1951.5.4 23.戚畹侵官地 《明史》三百《外戚·孫忠傳》:“(天順元年1457)錦衣逯杲奏,英國公張懋、太平侯張瑾及(孫)繼宗、(孫)紹宗,并侵官地立私莊,命各首實。
懋等具服,乃宥之,典莊者悉逮問,還其地于官。
”(9頁) 1951.5.4 24.明代墾田數 明代天下土田總數,據《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
” 25.弘治十五年田畝數 正德《大明會典》所載弘治十五年(1502)田畝數。
(據平凡社《東洋史大辭典》八冊,155頁。
待校。
) 續表 1950.3.6 26.棄田之故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初,戶部尚書葛守禮言:&lsquo因田制賦,按籍編差,國有常經。
今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故民皆棄田以避役,且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土地硗瘠,歲入甚寡,正賦尚不能給,矧複重之以差役乎?夫工匠傭力自給,以無田而免差,富商大賈,操赀無算,亦以無田而免差。
至袯襫胼胝終歲勤動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謂舛也。
乞正田賦之規,罷科差之法,使小民不離南畝,則流移漸複,農事可興。
&rsquo” 案:葛守禮以隆慶元年(1567)正月任戶部尚書,六月終養。
見《明史》一一二《七卿表》。
32.2.22 27.明初土地 據影印《明太祖實錄》: “(郭)子興,濠州定遠縣人,其先曹州人也。
父郭公&hellip&hellip既娶,不數年家業日殷,生三子一女,子興其中子也&hellip&hellip既長,兄弟三人皆善殖赀産,由是豪裡中。
元末&hellip&hellip知天下必有變,乃散家财陰結豪傑&hellip&hellip”(1/2/6) “(乙未〔1355〕六月入太平)富民陳迪獻金帛,即以分給諸将士。
”(1/3/3) “(丙申〔1356〕三月取集慶)凡得軍民五十餘萬。
上入城,悉召官吏父老人民,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吾率衆至此,為民除亂耳,汝宜各安職業,毋懷疑懼&hellip&hellip&rsquo于是城中人民皆喜悅,&hellip&hellip”(1/4/2) “(丙申七月己卯朔稱吳國公)置營田司。
”(1/4/4) “(戊戌〔1358〕二月吳良、吳祯守江陰)屯田以給軍饷。
”(1/6/2) “(戊戌〔1358〕二月)遷元帥康茂才為營田使&hellip&hellip上谕茂才曰:&lsquo比因兵亂,堤防頹圮,民廢耕耨,故設營田司以修築堤防,專掌水利。
今軍務實殷,用度為急,理财之道莫先于農,春作方興,慮旱潦不時有妨農事。
故命爾此職,分巡各處,俾高無患幹,卑不病澇,務在蓄洩得宜。
大抵設官為民,非以病民。
&rsquo&hellip&hellip”(1/6/2) “(戊戌)十二月乙醜朔,命籍戶口。
”(1/6/6) “(戊戌十二月)庚辰,上自宣至徽,召故老耆儒訪以民事,有儒士唐仲實、姚琏者來見。
上問之曰:&lsquo喪亂以來,民多失業,其心望治,甚于饑渴,吾深知之。
&rsquo&hellip&hellip仲實對曰:&lsquo&hellip&hellip以今日觀之,民雖得所歸而未遂生息。
&rsquo上曰:&lsquo此言是也,我積少而費多,取給于民,甚非得已,然皆為軍需所用,未嘗以一毫奉己,民之勞苦,恒思所以休息之,曷嘗忘。
&rsquo&hellip&hellip”(1/6/6&mdash7) “(庚子〔1360〕五月甲申)命罷各郡縣寨糧。
初,招安郡縣,将士皆征糧于民,名之曰寨糧,民甚病焉。
至是,佥院胡大海以聞。
上亟命罷之。
”(1/8/10) “(庚子六月甲寅)時号宗起為銅陵知縣,招撫居民皆來複業,禁官軍不侵擾,民甚安之。
”(1/8/11) “(庚子十月甲午〔十一日〕)甲午,陳友諒采石之敗,其潰卒有潛泥汊港者,複集舟艦剽掠無為州。
上聞,揭榜宥其罪,官複故職,給以田宅廪饩,士卒則贍養之,由是其衆皆來降。
”(1/8/12) “(1362〔壬寅〕征陳友諒,正月陳之江西行省丞相胡廷瑞降。
)壬戌。
上入城。
(龍興)&hellip&hellip戊辰,築台于城北龍沙之上,召城中父老人民悉集台下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今爾民得保骨肉、安生理,無所苦者,皆丞相胡廷瑞灼見天道,先機來歸,為爾民之福。
陳氏據此,軍旅百需之供,爾民甚苦之,今吾悉去其弊,軍需供億,俱不以相勞,爾等各事本業,毋遊惰,毋作非為以陷刑辟&hellip&hellip&rsquo”(2/10/1) “(癸卯,1363)二月壬申朔。
申明将士屯田之令。
初,上命諸将分軍于龍江等處屯田。
至是,康茂才屯積充牣,他将皆不及,乃下令申谕将士&hellip&hellip”(2/12/1) “(乙巳〔1365〕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為差。
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
不種桑使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3/17/11) “(乙巳)七月丁巳朔。
命降将元佥院張德山歸襄陽招徕未附山寨&hellip&hellip又賜鄧愈書曰:&lsquo予&hellip&hellip已遣張德山招徕山寨,若其嘗為兵者仍俾為兵;舊為民(原作“命”,不可解)者宜歸之有司,俾安農業;軍人小校亦令屯種,且耕且戰,古有成規,可以取法。
&rsquo”(3/17/12) “(丙午正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lsquo為國之道以足食為本,大亂未平,民多轉徙,失其本業,而軍國之費所資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盡力田畝,則國家資用何以賴焉。
&rsquo今春時和,宜令有司勸民農事,勿奪其時。
”(3/19/1) “(丙午二月)是月下令禁種糯。
其略曰:&lsquo&hellip&hellip曩以民間造酒醴,糜費米麥,故行禁酒之令。
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也。
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
&rsquo”(3/19/4) “(丙午)是歲夏始定賦稅,十取其一。
”(3/19/6) “(丙午三月)甲辰,上語太史令劉基、起居注王祎曰:&lsquo天下兵争,民物創殘,今土地浙東(原文如此),戰守有備,治道未究,甚切于心。
&rsquo基曰:&lsquo戰守有備,治道必當有所更革也。
&rsquo上曰:&lsquo喪亂之後,法度縱弛,當在更張&rsquo&hellip&hellip”(3/19/9) “(丙午四月)己未,上謂太史令劉基、起居注王祎曰:&lsquo兵戈未靖,四方凋瘵,軍旅之需一出于民,吾欲纾其力奈何?&rsquo基對曰:&lsquo今用師之日,必資财用,出民所供,未可纾也。
&rsquo上曰:&lsquo吾謂纾民之力在均節财用,必也制其常賦乎?&rsquo”(3/20/11) “(吳元年四月)初,(徐)達攻蘇州,&hellip&hellip松江府守臣王立中以城降,達令(王)立中就攝府事。
既而上命荀玉珍代之。
未幾,(徐)達檄各府驗民田,征磚甃城。
”(4/18/1) “(吳元年七月)丁醜,各郡縣官既受賜,入謝。
上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君不能獨治,必設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
鋤強扶弱,獎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
民得其安,然後可盡力田畝,足其衣食,輸租賦以資國用。
予今命汝等為牧民之官,以民所出租賦為爾等俸祿。
爾當勤于政事,盡心于民。
&rsquo&hellip&hellip”(4/19/6)(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定賜予及道裡費之令,故諸人入謝,此谕可見明太祖封建剝削之意。
) “(吳元年九月)辛巳。
大将軍徐達克姑蘇,執張士誠&hellip&hellip凡獲其官屬&hellip&hellip所部将杭、湖、嘉興、松江等官吏家屬及外郡流寓之人凡二十餘萬。
”(4/20/3) “(吳元年十月乙巳初二日)徙蘇州富民實濠州。
”(4/21/1) “(吳元年十月壬子)命放廣德府民義四百六十人歸農。
初,廣陽、建平等縣驗丁出兵,謂之民義,以守廣德。
至是,上聞其妨農,悉放罷之。
”(4/21/3) “(吳元年十二月)減金華田租。
初得金華時,軍食不給,知府王宗顯請增民田租以足用,民頗病之。
至是&hellip&hellip下令免所增之數,民大感悅。
”(5/24/22) 案:王宗顯以儒士為知府,在戊戌年。
(1/6/8) “(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甲申。
诏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
謂中書省臣曰:&lsquo兵革之餘,群縣版籍多亡,田賦之制不能無增損,征斂失中,則百姓怨咨。
今欲經理以清其源,無使過制以病吾民。
夫善政在于養民,養民在于寬賦,今遣周鑄等往諸府縣核實田畝,定其賦稅,此外無令有所妄擾。
&rsquo複谕鑄等曰:&lsquo爾經理,第以實聞,無踵襲前弊,妄有增損,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則國有常憲。
&rsquo”(5/25/12) “(洪武元年二月乙醜)命中書議役法。
上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必資民力,恐役及貧民,乃命中書省驗田出夫。
于是省臣奏,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計田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九頃,出夫如田之數。
遇有興作于農隙用之。
上谕中書省臣曰:&lsquo民力有限,而徭役無窮,當思節其力,毋重困之,民力勞困,豈能獨安。
自今凡有興作,不獲已者暫借其力,至于不急之務,浮泛之役,宜罷之。
”(5/30/15&mdash16) “(洪武元年閏七月癸亥)诏免蘇州府吳江州水災田一千二百三十七頃有奇,糧四萬九千五百石,廣德、太平、甯國三府,和、滁等州旱災田九千六百餘頃,糧七萬六千七百三十餘石。
”(6/33/11) 案:前者每頃平均糧四十石,後者平均約八石,田糧之差如此。
“(洪武元年八月十一日)己卯,大赦天下。
诏曰:&lsquo&hellip&hellip州郡人民因兵亂逃避他方,田産已歸于有力之家,其耕墾成熟者,聽為己業。
若還鄉複業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數給與耕種,其餘荒田亦許民墾辟為己業,免徭役三年。
&rsquo&hellip&hellip”(6/34/10) 案:此以下元大都而赦也。
“(洪武元年十二月)是歲中書省奏:&hellip&hellip天下州縣墾田七百七十餘頃。
”(7/37/28) “(洪武二年正月)乙醜,平章韓政下蟻尖寨,寨在彰德林慮州西北二十餘裡&hellip&hellip得士卒一萬一千六百人,民三千五百二十人,悉放免複業。
”(7/38/13) 案:兵多民少,應是當時山寨一般情況。
“(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戶部奏是歲天下郡縣墾田八百九十八萬頃。
”(原缺萬字)(9/47/10) 案:此時明昇及雲南均未入明,生産未複,此數有疑問。
或指新田,無萬字。
“(洪武三年三月)丁酉,鄭州知州蘇琦言時宜三事:&hellip&hellip其三墾田以實中原。
自辛卯(至正十一年)河南兵起,天下騷然,兼以元政衰微,将帥淩暴,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
方今命将出師,廓清天下,若不設法招徕耕種,以實中原,慮恐日久國用虛竭。
為今之計,莫若計複業之民墾田外,其餘荒蕪土田,宜責之守令,召誘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給牛與種,及時播種,除官種外與之置倉中分收受,若遇水旱傷,踏驗優免&hellip&hellip書奏,上謂中書省臣曰:&lsquo&hellip&hellip墾田實地亦王政之本,但喪亂以來中原之民久失其業,誠得良守令勸誘耕桑,休養生息,數年之後,可望其成。
琦言有可采者,其參酌行之。
&rsquo”(9/50/2&mdash3) “(洪武三年五月)甲午,複置司農司。
上以中原之地,自兵興以來,田多荒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官以領之。
于是省臣議複置司農司,開治所于河南&hellip&hellip從之。
”(10/52/1) “(洪武三年六月丁醜)濟南府知府陳修及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率十五畝,又給地二畝與之種蔬,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其馬驿、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于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
守禦軍屯遠者亦移近城。
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裡以備練兵牧馬,餘處悉令開耕。
從之。
”(10/53/10)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上谕中書省臣曰:&lsquo蘇、松、嘉、湖、杭五郡,地狹民衆,細民無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
臨濠,朕故鄉也,田多未辟,土有餘利,宜令五郡民無田産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為己業,官給牛種舟糧以資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稅。
&rsquo于是徙者凡四千餘戶。
”(10/53/13) “(洪武三年七月乙巳)河南府奏:田間生斑猶蟲食麻豆,命有司捕之。
”(10/54/5) “(同)命戶部榜谕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定期許自首。
”(10/54/5) “(楊)憲為司農卿時,浙西初平,憲以其民富實,欲厚斂以資國,因增其賦,畝加為二畝,倍征其稅,民不堪其苦,皆怨之。
上初不之知。
有陳敦禮者,揚州人,善滑稽,号憲加賦為&lsquo楦田&rsquo。
”(10/54/7&mdash8) 案:今北京謂用木塞鞋使之稍肥大曰楦,或即此意。
“(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大都督府言,自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終,軍士逃亡者計四萬七千九百八十六人,诏天下諸司追捕之。
”(11/59/9) 案:三年間逃亡數至此,知當時有不願作戰作軍者。
“(洪武四年三月辛醜)上以兵革之後,中原民多流亡,臨濠地多閑棄,有力者遂得兼并焉。
乃谕中書省臣曰:&lsquo古者井田之法,計口而授,故民無不授田之家。
今臨濠之田,連疆接壤,耕者亦宜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者有所資,富者不得兼并。
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
&rsquo”(11/62/2&mdash3) 案:繹文意,此種兼并尚非以财力購買,而系有意多占以出租。
“(方國珍)兄國璋、弟國瑛居台,惟以買田、造舟、殖貨為富家計。
”(14/88/5) “(洪武七年十二月)戶部奏:今年天下郡縣墾荒田凡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
”(15/95/4) 案:一年墾田九十二萬餘頃,必有無主熟田新納賦者(所謂升科),否則不能如此之多。
又與前記(卡片11頁)洪武二年數相較,相差尤遠,前數尤可疑。
“(洪武四年六月戊申)魏國公徐達駐師北平,以沙漠既平,徙北平山後之民三萬五千八百戶,一十九萬七千二十七口,散處衛府,籍為軍者給以糧,籍為民者給田以耕。
”(12/66/7) “達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屯田北平府管内之地,凡置屯二百五十四,開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
”(12/66/8) 案:三萬餘戶開田一千餘頃,則每戶不過四畝餘,此可疑。
“(洪武四年七月)庚子,诏賜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蘇州府吳江縣田一十二頃八十畝,歲計租一千石。
”(12/67/8) 案:據此,吳江縣租平均一畝七鬥七升。
“(洪武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甲辰,中書省奏公侯佃戶名籍之數,韓、魏、鄭、曹、宋、衛六國公,延安、吉安&hellip&hellip颍川二十八侯,佃戶凡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
”(12/68/8) 案:據此,明初封爵采用佃戶制。
“(洪武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壬申,中書省奏: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請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
诏且勿征,三年後畝收租一鬥。
”(12/69/2) 案:據此,十稅五、稅三,必當時一般租佃辦法較此為高。
“(洪武四年十二月庚辰朔)甲申,時諸勳臣所賜公田,莊佃多倚勢冒法,淩暴鄉裡,而諸勳臣亦不禁輯。
上乃诏諸勳臣谕之曰:&lsquo古人不虧小節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貴終身,聲名永世。
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節,正當留意,而莊佃之家倚汝勢,挾汝威,以淩暴鄉裡,卿等何不嚴戒之,彼小人耳,戒之不嚴必漸自縱,自縱不已必累爾德也。
&rsquo”(12/70/2&mdash3) “(洪武四年十二月)壬辰。
賜中山侯湯和田一萬畝,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賜鞏昌侯郭子興。
”(12/70/7) “(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诏天下曰:&lsquo&hellip&hellip歲時燕會坐次之例,長者居上。
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之禮。
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hellip&hellip四方既定,流民各歸田裡,其間有丁少田多者不許仍前占據他人之業,若有丁衆田少者,許于附近荒田内,官為驗其丁力,給其耕種&hellip&hellip&rsquo”(12/73/11) “(洪武五年六月丙子朔癸巳)賜楚王、潭王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
”(13/74/5) 案:據此每頃産米七十八石,畝僅七鬥八升。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
命戶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
”(13/74/14) “(同上乙巳)作鐵榜申誡公侯。
其詞曰:&lsquo&hellip&hellip其目有九&hellip&hellip其五,凡功臣之家,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刺面劓鼻,家産籍沒入官,妻子徙置南甯&hellip&hellip其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仆及其親屬人等倚勢淩民,侵奪田産财物者,并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斷。
&rsquo”(13/74/16) “(洪武六年九月己亥朔丁未)賜公侯及武官公田,命取量其元定官糧私租之數,仍依主佃分數收之。
”(14/85/3) “(洪武八年正月辛酉朔)丁醜。
中書省臣奏山西大同都衛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頃,歲收粟豆九萬九千二百四十餘石&hellip&hellip”(15/96/3) 案:據此每頃平均收粟豆三十七石四鬥六升餘,每畝僅三鬥七升餘。
“(洪武八年五月庚申朔己巳)陝西按察司佥事虞以文言:&lsquo洪武七年冬巡按至漢中,見其民多居深山,少處平地,其膏腴水田除守禦官軍及南鄭等縣民開種外,餘皆灌莽彌望,虎豹所伏,暮夜辄出傷人。
臣嘗相視其地本皆沃壤,若薙其榛莽,修其渠堰,則雖遇旱澇可以無憂。
已令各縣招谕山民,随地開種,鮮有來者。
蓋由歸附之後,其民居無常所,田無常業,今歲于此山開墾,即攜妻子,誅茅以居,燔翳下種,謂之刀耕火種,力省而有獲。
然其土硗瘠,不可再種,來歲又移于他山,率以為常。
暇日持弓矢,捕禽獸以自給。
所種山地皆深山窮谷,遷徙無常,故于賦稅官不能必其盡實,遇有差徭則鼠竄蛇匿。
若使移居平地,開種水田,則須買牛具,修築堤堰,較之山地用力多而勞,又畝征其租一鬥,地既莫隐,賦亦繁重,以是不欲下山。
今若減其租賦,寬其徭役,使居平野,以漸開墾,則田益辟而民有恒産矣。
&rsquo上善其言,诏陝西行者度行之。
”(16/100/2) 案:據此,知①明初荒田之多②生産之落後③賦役使民畏懼之甚。
“(洪武八年十月丁亥朔,丙辰)浚泾陽縣洪渠堰。
泾陽屬西安府,其堰歲久,下流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長興侯耿炳文督工浚之。
由是泾陽、高陵等五縣之田大獲其利。
”(16/101/7) 1953.4.13&mdash5.7 28.明中葉大官買田 明許相卿《黃門集》卷九《黃太淑人傳》:“封太淑人鮑氏,今禮部尚書黃公之母也。
世溫之樂清揚州裡人&hellip&hellip以太淑人歸詹事&hellip&hellip太淑人留攝家政&hellip&hellip以家食仰于田收也,粥裝殖赀以市田,以日息可裨歲計也,&hellip&hellip故,詹事恒業才中人産,太淑人經紀樽節二十許年,拓田千畝,建宅數十百楹,列授尚書兄弟,并為巨室,而詹事若無與然。
”(明萬曆本,7&mdash8頁) 案:黃太淑人為黃绾之母,黃孔昭之媳,三代顯宦而田隻十餘畝,此非清廉,或當時不尚多田欤? 淑人卒嘉靖十四年(1535),年八十五。
29.修城修橋不是雇工買地 《明太祖實錄》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
廣東揭陽縣言,近改設蓬州千戶所,修築城池,侵民田地。
诏除其租稅”。
(31/245/1) 案:據此,修城占民田,不再付值。
四卷3頁尚有崇明縣一條,見下。
又,“戊辰。
造三山門外石橋,成,賞役夫二千餘人胡椒各一斤,蘇木各五斤”。
(31/245/2) 案:據此,修橋系征役夫。
又,庚午,“令吏民有犯流罪者,甓京師城各一尺”。
(31/245/2) 案:此修城贖罪。
又,癸未,“蘇州府崇明縣寶慶觀道童孫守常言,洪武十九年改築城池,侵用官民田地,而租稅未除。
诏悉蠲之”。
(31/245/3&mdash4) 《明太祖實錄》二五五,洪武三十年九月,“癸亥,城銅鼓。
敕楚王桢、湘王柏曰:&lsquo前命爾兄弟帥師征蠻,既不親臨戰陣,建立功勳,宜各以護衛軍一萬、銅鼓衛新軍一萬、靖州民夫三萬餘築銅鼓城。
每面三裡,城池宜高深,坊巷宜寬正,營房行列宜整齊。
期十一月訖工&rsquo”。
(32/255/2)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壬寅,“應天府言,京師大中、昇平、幕府、金川、百川、雲集六橋,年久将壞,請修治之。
上以東(冬?)作方興,恐妨農務,命犯法者輸作贖罪,官給其費”。
(22/159/1) 案:此“官給其費”未詳,豈罪人輸作而官給飯食耶?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乙酉,“诏中軍都督府督造通濟、聚寶、三山、洪武等門,并修五勝渡,起杜家庫、白水橋、雙橋、高橋,創置象房、黑窯,改建崇山侯李新、都督陳清、張宣、韋權、孫世、耿忠第宅,新築後湖城,及中山王、岐陽王、黔國公墳茔,六部圍牆并廊房街道,并以罪人輸作”。
(24/179/8) 1957.3.18 30.用官地償占民地 《明太祖實錄》二五六,洪武三十一年三月,“己未,晉王棡薨&hellip&hellip谥曰恭&hellip&hellip晉世子濟熺将葬恭王,欲得民地千一百餘畝為寝園,遣使入奏。
上命以八百畝為限,而以附近官地償民,仍量地多寡,給鈔加賜之”。
(32/256/7) 31.洪武典地契 “十都李觀道承租有山地一片,坐落本都二保根坑卷洪潭,經理遜字六百二十七号,山一拾畝柒分三厘二毛(毫),其山東至長壟抵名德山,西李宗晟山,南至長降,北至大溪。
今為秋糧無鈔支用,自情願将四至内山地并苗本宅合得壹半,盡行立契出典與同都人洪榮興名下,議典去寶鈔柒貫文,其每月供息柒伯文。
其文限在己未年九月已前将本息取贖。
如過期無鈔取贖,一任受典人自行入山斫木,本宅即無阻當。
未典之先即不曾與家外人占欄,并是本宅自行抵當,不涉受典人之事。
今恐無憑,立此典契為用者。
洪武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典契。
“李觀道押 “見立契人李海?幹人 “見人韓德壽押” 案:己未年指洪武十二年(1379)。
此契為徽州府休甯縣所屬。
大明寶鈔始造于洪武八年,此時通行僅二年,且當時錢鈔兼用。
而民間立契已用鈔,可見當時貫徹之嚴。
借鈔七貫,月息七百文,是月息10%,中國當時尚無年息(十個月)之說,則一年後息過于本矣(本7000,息8400)。
1958.1.23 32.東南官吏與田産 《紀錄彙編》一七八《四友齋叢說摘抄》五:“有客從山東來者雲,李中麓宦資雖厚,然不入府縣,别無調度,與東南士夫求田問舍,得隴望蜀者,未知孰賢。
”(5頁) 又,“吾家本農也,複能為農,上策也;杜門窮經,應舉聽命,次策也;舍此則無策矣”。
(7頁) 案:“不入府縣”不出入府縣結交官府也。
《四友齋叢說》,何良俊撰。
松江人,當嘉、隆時。
又,《摘抄》六:“憲、孝兩朝以前,士大夫尚未積聚&hellip&hellip曹定庵(時中)&hellip&hellip門閥甚高,其業不過中人十家之産&hellip&hellip至正德間,諸公競營産謀利。
一時如宋大參(恺)&hellip&hellip皆積至十餘萬,自以為子孫數百年之業矣。
然不五六年間,而田宅皆以易主,子孫貧匮至不能自存。
宋大參即餘外甥家,得之目擊者。
”(41頁) 1956.9.27 33.宣德官田 宣德元年八月辛酉,“直隸蘇州府崇明縣民奏所種官民田蕩一十五頃五畝有奇,永樂十八年于上修築城垣立軍民衙門,不得耕種,至今糧額未除,上命行在戶部除之”。
(《明宣宗實錄》卷17,15頁上,9函60冊) 土地問題 《曆史研究》56年3期,27頁;57,十,63;59,六,45; 《人文雜志》57,二,52 《史學月刊》57,三,11;58,七,21; 《曆史教學》57,一,32;58,四,35; 《曆史教學問題》57,2,29; 《中學曆史教學》57,七,7; 34.日本人對明清土地問題之研究 古島和雄認為由于自耕農分化,大土地所有形成,以戶數為單位的裡甲本身發生矛盾,因而裡甲制破壞。
明初農村自耕農和自耕地主(日本所謂老農層)占壓倒多數,因此在保證國家賦役征收的裡甲制中占主要地位。
裡甲制崩潰,支配關系變質。
明前半期與明末的鄉居地主有所不同。
明前期鄉居地主以家人、家僮、家丁、家奴為主要勞動力。
以上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日本《史學雜志》66編12号&mdash67編1号。
小山正明認為明中葉,土地均由自耕地主(原文作“手作地主”)經營,而直接勞動者為家族關系隸屬下之“家父長的奴隸”(原文,指家僮奴仆)。
“家父長的奴隸制”的經營,由“手作地主”在田地的具體條件下掌握,成了共同體制。
農村手工業的商品生産亦由家父長的奴隸制隸屬下之佃戶生産。
當土地集中此種情況逐漸變化,土地交由佃戶自行經營,因此地主城居者多。
此種轉變在明末清初。
35.抛荒戶稅量之灑派通攤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曰:&hellip&hellip今逃移抛荒,觸處皆有&hellip&hellip官不得已,乃攤稅于一裡之民,分耕代出,負累貧乏,相率以逃。
茲又一切灑派通攤,一州一縣之民,戶日減耗,歲計愈虧。
是有田而無民矣”。
(29頁) 案:此條不知所從出,亦無年月可考,僅有“景泰年間以來”一語。
36.景泰時起科之田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曰:&hellip&hellip景泰年間以來,府州縣續報起科稅糧,比之國初,已增一十二萬石”。
(十六冊,29&mdash30頁) 案:十二萬石,以每畝三千三合計之,則三百六十萬畝,三萬六千頃耳。
比之洪武墾田至一年九十萬頃,相差遠矣。
37.十九世紀中國紳士 TheChineseGentry:StudiesontheirroleinnineteenthcenturyChineseSoci?ety.ByChung?liChang,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1955$5.75 Shen?Shih 張氏曾分析5473人小傳。
這樣研究我們歡迎。
這一定是一位青年學者,我們歡迎他回國共同建設社會主義。
38.關于土地的疑問 同學們提出三個問題: 一、标題有“生産”字樣,何以未講? 标題所說生産是指生産方式,不是生産情況。
關系生産力和生産關系,我們全談了。
生産的種植、收獲等我們不談,農業史和地理可能講。
二、《明史》說官田以外都是民田,為什麼要說民田以外都是官田? 就土地所有制來說,似乎兩種說法都可以,但《明史·食貨志》将官田具體寫了十四種名目,似乎是官田隻有此十四種,此十四種以外都是民田了。
那末十四種以外的沙田、坍江、荒地、絕戶遺留田、逃亡的空田等都是民田嗎?當然不是,所以說民田以外都是官田較妥。
三、明代何以不仿照唐朝實行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應沒有徹底實行,許多有權勢之家的田沒有動。
許多老百姓應分之田沒有得,所以不是成功的,因之明朝不沿襲這失敗經驗。
均田失敗主要是田不夠。
人口集中,田不集中。
唐代的均田制與府兵制和租庸調制三者是聯系的,明朝對于軍隊另有自己辦法,在朱元璋看來,是比唐代制度要好的。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國人戶有10,684,435戶,照唐代均田制要10,684,435頃,每戶一百畝,而當時官民田總數隻850萬7千餘頃,尚差217萬7千餘頃。
差五分之一。
而且人口增加快,田地增加慢,就是減少均田田數亦不行。
明初利用富民,(由于初征服,需用急,等不及)所以不分田,既得天下,自己也成地主,故不再分。
二、戶籍與戶口 1.戶帖創自陳灌 《明史》二八一《循吏·陳灌傳》:“陳灌,字子将,廬陵人。
元末&hellip&hellip太祖平武昌,灌詣軍門谒見&hellip&hellip除甯國知府&hellip&hellip禁豪右兼并,創戶帖以便稽民。
帝取為式,頒行天下。
” 2.魚鱗冊與黃冊之功用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先是,诏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
” 案:魚鱗冊制定于洪武二十年(1387),黃冊之制定于洪武十四年(1381)。
3.明代戶口制之特點 明代戶口制與後世不同者: (1)戶有等,如民籍、匠籍、軍籍,皆以職業分,軍匠籍不得異籍規避。
(2)戶以“役”、“田”為主,故鳏寡孤獨不任役者不列,僧道無田者不列&mdash&mdash皆作畸零;而有田有丁者禁合戶。
(3)戶以丁糧多寡為對國家服務之序&mdash&mdash排年,消乏者以丁糧進上者補之。
(4)少數民族以通漢語者列冊,不通漢語者不造冊,仍以役為主。
總之,不是為了熟知人數,而是為了剝削。
30.3.27 4.明代戶口制 戶口調查《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
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
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 戶口編制“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裡一甲之事。
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
裡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
鳏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
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
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
(黃冊白冊)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
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禦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
其後黃冊隻具文,有司征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 《續文獻通考》十三《戶口二》:“(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谕省臣曰:&lsquo民者,國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核實,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
于是,戶部置戶籍、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号編為勘合,用半印钤記,籍藏于部,帖給于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以聞,著為令。
&rsquo” 《明書》六八《賦役志》:“明興,太祖稽古定制,以版籍覆天下之丁甲,以墾田定天下之賦稅。
洪武三年(1370)诏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各具其姓名、年歲、貫址,夫家之數為帖,已著之籍,編勘合,州縣用半印钤記之,籍上公府而帖給之民&hellip&hellip十四年(1381)诏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裡各編圖一冊。
冊首為總圖,鳏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系于百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曰畸零帶管。
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以待會。
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給坊、廂、裡長,令人戶諸丁口田塘山地畜産,悉各以其實,自占上之州縣,州縣官吏查比先年冊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産田塘山地貿易者,一開除,一新收,過割其糧稅;其排年坊裡長消乏者,于百十戶内遴丁糧近上者補之,有事故戶絕者附畸零。
” 戶等《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
民有儒,有醫,有陰陽。
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
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
瀕海有鹽竈。
寺有僧,觀有道士。
畢以其業著籍。
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
漏口、脫戶,許自實&hellip&hellip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
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有故而出僑于外者曰附籍。
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 《明書》七十八《賦役志》:“民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異籍,惟軍匠有清句,以異籍為規避,禁不聽。
” 《續文獻通考》十三:“凡雲貴流官土官附近馴熟通漢語者編造,其餘夷民不造。
” 5.明代戶口 ①講義原注:相差一年,數增至此,當因安南入版圖。
續表 ①講義原注:《明史·食貨志》與《續考》之差百萬,疑誤。
②講義原注:《續考》系之隆慶六年,必有一誤。
《續文獻通考》十三《戶口二》引“王圻曰”:“按國家戶口登耗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
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
計戶減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
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hellip&hellip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茂草,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hellip&hellip自是(永樂十年左右)休養生息者五十年而為天順七年,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于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hellip&hellip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hellip&hellip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相懸,二十二年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而僅&hellip&hellip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hellip&hellip自是(正德元年)而劉六等亂中原,藍鄢等亂楚、蜀、江、廣,無處不被兵,而八年以後,口卻增至六千三百三十餘萬,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科戶部之稽查皆僅兒戲耳,掌民部者亦宜留心經理焉!”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
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于前。
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
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
(戶減原因)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于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迹也。
而要之,戶口增減由于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群臣論曆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于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
殆笃論雲。
” 案:周忱原稱七弊,見《昭代經濟言》卷二。
戶口之日少《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hellip&hellip洪武初,戶一千六十五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九百一十一萬;洪武初,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國初宜少而多,承平宜多而少,何也?”(282頁) 1956.11.17 弘治十五年戶口數《圖書編》所載弘治十五年戶口數:據平凡社《東洋史大辭典》八冊,166頁。
6.戶籍 《明會典》一冊卷九《吏部》八“戶房”列載開報戶口次第: 戶口戶口男子(成丁不成丁分列于注)婦子(大口小口分列于注)一民戶一軍戶一醫戶一儒戶一竈戶一僧戶一道戶一匠戶(72頁) 據此當時實分八類,不隻軍、民、匠、竈也。
7.兩京人口 《萬曆會典》二冊《戶部》: “應天府,領縣八。
”(6頁) “順天府,領州五,縣二十二。
”(5頁)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應天府。
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人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57&mdash58頁)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人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三口。
”(58&mdash59頁) “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人口七十一萬一千三口。
”(59頁) 8.富戶 洪武末富民戶數《明太祖實錄》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戶部上富民籍名。
先是,上謂戶部尚書郁新、吏部侍郎張迪等曰:&lsquo人有恒産,斯有恒心。
今天下富民生長田裡之間,周知民事,其間豈無才能可用者?其稽諸戶籍,列名以聞,朕将選用焉。
&rsquo于是戶部奏,雲南、兩廣、四川不取,今稽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田赢七頃者,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列其戶名以進,命藏于印授監,以次召至,量才用之”。
(32/252/4&mdash5) 《萬曆會典》二冊《戶部》卷十九《富戶》: “洪武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61頁) “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陝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甯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并有田糧不及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
” “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 案:據此“富戶”并非真富,而是充當富戶。
當時謂之“佥補”。
“弘治五年題準,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
每戶每年征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赍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 案:據此富戶可以繳銀代替,則“富戶”亦差役之類。
1956.11.6 9.明代戶口鈔 《紀錄彙編》卷一五一何孟春《餘冬叙錄摘抄》四:“五代晉天福間,南唐括田定賦。
每正苗一斛,别收三鬥,與民鹽二斤,謂之&lsquo鹽米&rsquo。
随苗附籍,朱批代納。
後周世宗&hellip&hellip遂不支。
宋平江南,收米如初&hellip&hellip宋末始除。
事載馬端臨《減苗記》,可考。
雖然,此事在宋,特故屬南唐諸郡地然耳。
他州無此害也。
國朝班戶口食鹽于天下,而歲收其鈔,曰&lsquo戶口鈔&rsquo,蓋以鹽課鈔也。
今鹽不班已數世矣,而民歲出折銀錢戶口鈔如故。
天下鹹病于是,然無一人言于上者。
”(何,正、嘉時人。
21頁) 1956.7.27 10.明代需用金 《紀錄彙編》卷二十二李賢《天順日錄》:“内府庫官奏,今歲用計之,不數年而盡。
于是敕戶部議,欲以蘇、松、嘉歲折糧銀折金五萬兩。
上召賢,謂曰:&lsquo國家錢糧出在東南,而金非其所産,今欲折金,價必湧貴。
&rsquo賢對曰:&lsquo誠如聖慮。
&rsquo因論雲南各處土人有歲辦金銀,遂令以銀折金數千兩,待十年後不乏,再議而行。
”(23頁) 案:第一行“今歲用計之&hellip&hellip”,“用”字下似應有“金”字。
三、丁與役 1.明代丁役制綱要 明代丁役制 2.明代丁役制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
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
”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丁二等,曰成丁、不成丁。
民始生,登其名于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丁成而役,六十而免。
婦女若不成丁,不役。
丁皆征銀,三等九則,下則以二錢,中四錢,上六錢。
九因之至五兩四錢而止,而丁以糧多寡為升降。
以戶計曰裡甲,以丁計曰均徭,上命非時徭曰雜泛。
府州縣驗将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毋放富差貧。
民年七十而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泛役;寡婦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節者,旌其門,免其家徭;而品官免役,一品免三十二丁,糧十石,其下遞減至二石止,視職秩為差。
官故,仍免徭三年(每品一石、丁)。
而舉人、歲貢監生生員及天文生省祭,皆免丁糧有差。
” 裡甲經常工作,以戶為單位,輪年擔任。
均徭經常工作,以丁為單位,平均擔任。
雜泛臨時工作,以丁為單位,平均擔任。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曆代役法》:“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于田畝,迨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裡,裡分十甲,曰裡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曰均徭。
他雜役曰雜泛。
其後累朝更制有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等法。
” 又,“凡役民自裡中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皂隸、門禁、廚鬥為常役。
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腫淺夫之數,因事編佥,歲有增益。
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旛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凡祗應、禁子、弓兵,悉佥市民,勿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案:此節蓋本于何瑭《民财空虛疏》,全文見《昭代經濟言》卷四。
《續文獻通考》十六:“臣等謹案,《明史·食貨志》以裡甲、均徭、雜泛為役法之三,而均徭之名未詳所始。
據志文言,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與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産業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冊,貯廳事遇徭役取驗之意相合,疑亦明之初制,與正統時所行鼠尾冊之均役以稅糧多寡為差,官為定其徭役者其法迥殊矣。
” 3.黃冊 《諸司職掌》,《玄覽堂叢書》第四十三至五十冊。
戶部、民科、州縣、田土(第四十五冊):“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幹及條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征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征收稅糧。
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
其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後,官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本部,以憑稽考。
”(2頁) 戶部、民科、戶口、丁口:“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于州,州類總報之于府,府類總報之于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本部立案,以憑稽考。
仍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裡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
”(45冊,7頁) 戶部、民科、戶口、賦役:“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裡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
”(45冊,12頁) 1957.5.30 《明史》二《太祖紀》,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诏戶部置戶籍、戶貼,歲計登耗以聞,著為令”(7頁)。
案:此戶口登記上報之始,當時隻稱戶籍未稱黃冊。
又,卷三,洪武二十四年:“是年,天下郡縣賦役黃冊成,計戶千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丁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
”(10頁) 案:此時黃冊賦役兼登,故稱賦役黃冊,不限于戶口也。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先是诏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 又,“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又,“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4.匠役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hellip&hellip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輸班。
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銀,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
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
” 5.竈戶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hellip&hellip竈戶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貼以餘丁,上中戶下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于優免。
” 6.明代賦役原則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鳏寡不任役《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鳏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
”(指黃冊) 7.明代職役 《續文獻通考》十五《職役考序》:“明時計裡分甲,其應役者有均徭,有雜泛,其後屢經更定,則有銀差、力差、聽差。
世宗時,有十段錦之法,行之未久,闾裡騷然,遂變為一條鞭之法,然糧長、裡長名罷實存,規制漸紊,亦未能盡便于民也。
”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hellip&hellip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8.洪武初之均工夫及裡甲、均徭、雜泛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裡,裡分十甲,曰裡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
” 《續文獻通考》十六:“志文所謂&lsquo銀力從所便&rsquo者則又似通後代銀差、力差時言之,蓋明初禁民間用銀,未嘗以銀為賦,惟洪武九年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十九年诏歲解稅課,道裡險遠難緻者,許易金銀以進,此折變之法暫行于一時,至英宗正統元年始折繳金花銀,後遂為常制耳。
” 9.永樂時役重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三引《蓉塘詩話》:“廬陵李公昌期,永樂甲申(二年,1404)進士也。
選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詩文。
嘗賦新安謠雲:&lsquo新安野老發垂肩,說著先朝淚灑然。
洪武初年真事少,幾曾輕到縣衙前。
垂老頻逢歲薄收,秋租多欠賣耕牛。
縣官不暇憐饑餒,喚拽官車上陝州。
當夫當匠子孫忙,田地荒蕪戶有糧。
昨日迤西番使過,盡驅婦女趕牛羊。
&rsquo籲!以今觀之,則民之困苦又甚于彼時也。
”(抄本二冊,三卷,37&mdash38頁) 案:(此條已抄過)此“新安”應指河南省之新安縣,以李昌期曾為河南布政也。
縣在(迤西)洛陽之西。
李江西人,江西無新安。
陝州更在新安之西。
1950.4.23 10.明代的裡與社 乾隆《玉田縣志》卷一《鄉社》:“按縣舊編戶一十八裡,成化十八年(1482)并為十一裡,正德七年(1512)又并為五社二屯,治僅七裡,後添興屯衛共八裡雲。
” 種玉社上孝社孝西社安仁社關廂社常安屯興屯衛(興屯衛原注:“興州左屯衛地丁歸并”)(8頁) 乾隆《臨榆縣志》卷二《裡市》:“京東州縣,民之土著曰社,遷發曰屯。
臨榆故軍衛地,率多屯營,自國朝休養生息&hellip&hellip爰改為縣,編社廢屯而比戶聯甲,遂與他邑等。
”(12頁) 縣屬七社:曰天清,曰地甯,曰長治,曰久安,曰屬國,曰年有,曰豐登。
每社十甲,惟登豐五甲,每甲各以什,季一人領之。
11.明代裡長 明天啟,天許齋刊本《古今小說》(日本鹽谷溫氏推為馮夢龍氏作)卷三,新橋市,于吳山向娼妓自稱“出名的财主”時,眉批曰:“同此輩前賣富自是有情,卻不知自認裡長也。
”此所謂“自認裡長”猶今日諺稱“活該倒黴”也。
蓋明代裡長役最苦,皆避之恐不及。
(4頁)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三《喬彥傑一妾破家》:“當日雪下得越大,周氏在房中向火,忽聽得有人敲門,起身開門看時,見一人頭帶破頭巾,身穿舊衣服。
便問周氏道:&lsquo嫂子,喬俊在家嗎?&rsquo周氏答道:&lsquo自從九月出門,還未回哩。
&rsquo那人說:&lsquo我是他裡長,今來差喬俊去海甯砌江塘,做夫十日,歇二十日,又做十日。
他既不在家,我替你們尋個人,你出錢雇他去做工。
&rsquo周氏答道:&lsquo既如此,隻憑你教人替了,我自還你工錢。
&rsquo”(生活書店《世界文庫》鉛印本,297頁) 1949.10.1&mdash5 明徐一夔《始豐稿》卷四《述談》:“其歲己酉,(洪武二年1369)何以上戶充裡長役,當集裡所出糧萬石有奇,以輸官府。
國家于糧事設三限以期民之入,比入末限,而何所集糧虧數甚多,督糧官懼其累己。
械系何,且日加鞭棰,終不能集,仍追其妻來,以加于何者加之其妻。
”(4&mdash5頁) 12.品官免糧役數 明代品官免糧役數目,《續文獻通考》十七《職役三·複除》:“(世宗嘉靖)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
”(案:所載與《明書》不合) “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内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
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 “臣等謹案,《孝宗實錄》載:弘治十六年六月刑部主事劉喬言,浙江各府徭役軍需皆計丁田派征,而官員之家率得優免,遂緻奸僞者多詭寄勢家,而征科重累小民,乞定優免之額&hellip&hellip其餘丁田悉照民間均派雲雲,其言前此未見施用,斯時所定之例,得非喬之遺策欤?” 13.軍役 《續文獻通考》十六《戶口一》:“二十一年九月,編軍戶圖籍。
時以内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于民,乃诏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違者坐罪。
尋又诏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
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
” 又,“宣宗宣德三年二月,清理逃軍戶籍。
谕天下軍逃還鄉,有詐為死者,有更名充吏卒,貼書倚官害民者,有為僧道生員者,有投豪勢官民,為家人佃戶行财生理者,有隐其丁口寄于别戶,并于外境立民籍者,并許自告改正。
違者,并其鄰裡及容隐之人,俱如前例論罪”。
14.軍士築城 《明太祖實錄》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壬寅,北平都指揮使司言,自二十七年至今歲,調撥山東軍士往古北口懷安等處繕修城堡者&hellip&hellip餘悉發還各衛,請如舊例。
從之。
”(31/244/7) 又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丁亥朔,戊子,河南左布政使周榮言,近年宜陽縣洛河泛溢淹沒民田,乞修築城河防,使水複故道,以便耕種,诏令預備磚石,俟農隙發軍民并力修之。
”(31/246/213)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癸卯,“陝西秦州衛奏修理城隍,請兼軍民為之。
上谕都督府臣曰:&lsquo修治城隍,借用民力,蓋權時宜,役之于曠間之月耳,今民将治田之時而欲兼用其力,失權宜之道,止令軍士修理毋得役民。
&rsquo”(22/159/1) 1957.6.4 15.役法之弛與鼠尾冊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後法稍弛,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
于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産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二者交病。
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裡甲,除當複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征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正統初佥事夏時創行于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 《明書》六八《賦役志》:“毋論都圖裡甲,先丁糧多者畢,以次編其小者居後,自極大以至極小,造鼠尾冊,以差次填編之。
上戶力差一名或二名,下戶朋編一名,其丁糧不滿升鬥者并免,法簡而明,一舉在目&hellip&hellip于是徭役一以丁産為宗,不論裡,而單下戶稍得寬。
” 案:議者之意,似以分派稅之根據有三法:①稽冊籍②核人戶③論丁糧。
而①②多假,故應以③為統。
16.明代民丁之逃移七弊 《昭代經濟言》(明陳子壯輯)卷二周忱(先公諱敬,缺末筆)《與行在戶部諸公書》:“蓋蘇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艱窘,不得已而逋逃。
及其後也,見流寓者之勝于土著,故相煽成風,接踵而去,不複再懷鄉土&hellip&hellip天下之民常懷土而重遷,蘇松之民則嘗輕其鄉而樂于轉徙。
天下之民出其鄉則無所容其身,蘇松之民出其鄉則足以售其巧。
忱嘗曆詢其弊,蓋有七焉。
何謂七弊?一曰大戶苞蔭,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蕩,四曰軍囚牽引,五曰屯營隐占,六曰鄰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誘。
其(原作“乃”,臆改)所謂大戶苞蔭者,其豪富之家或以私債準折人丁,或以威力強奪人子,賜之姓而目為義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為仆隸者有之。
凡此之人既得為其役屬,不複更其糧差,甘心倚附,莫敢誰何。
由是豪家之役屬日增,而南畝之農夫日以減矣。
其所謂豪匠冒合者,蘇松人匠叢聚兩京,鄉裡之逃避糧差者,往往攜其家眷相依同住。
或創造房居,或開張鋪店,冒作義男女婿,代與領牌上工。
在南京者,應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順天府亦無其籍。
粉壁題監局之名,木牌稱高手之作,一戶當匠而冒合數戶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隐蔽數人者有之,兵馬司不敢問,左右鄰不複疑。
由是豪匠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民日以衰矣。
其所謂船居浮蕩者,蘇松五湖三泖積水之鄉,海洋海套無有涯岸,載舟者莫知蹤迹。
近年以來,又因各處開隘廢弛,流移之人挈家于舟,以買賣辦課為名,冒給鄰境文引,及河泊由,往來于南北二京、湖廣、河南、淮安等處停泊,脫免糧差,長子老孫不識鄉裡,暖衣飽食陶然無憂,鄉都之裡甲無處根尋,外處之巡司不複诘問。
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
其所謂軍囚牽引者,蘇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處屠沽販賣莫不能之,故其為事之人充軍于中外衛所者,辄誘鄉裡貧民為之餘丁,擺站于各處河岸者又招鄉裡之小戶為之使喚,作富戶于北京者一家有數處之開張,為民種田于河間等處者一人有數丁之子侄。
且如淮安二衛,蘇州充軍者不過數名,今者填街塞巷開鋪買賣,皆軍人之家屬矣。
儀真一驿蘇州擺站者不過數家,今者連栟接棟造樓居者皆囚人之戶丁矣。
官府不問其來曆,裡胥莫究其所從。
由是軍囚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
其所謂屯營隐占者,太倉、鎮海、金山等衛,青村、南彙、吳松江等所,棋列于蘇松之境,皆為邊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調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強,遂使避役奸氓轉相依附,或入屯堡而為之布種,或入軍營而給其使令,或竄名而冒頂軍伍,或更姓而假作餘丁,遺丁糧差負累鄉裡,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書數數行移,衛所堅然不答。
為裡甲者常欲根尋矣,足迹稍稍及門,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營之藏聚日多而南畝之農夫日以耗矣。
其所謂鄰境蔽匿者,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導無方禁令廢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轉徙,居東鄉而藏于西鄉者有焉,在彼縣而匿于此縣者有焉,畏糧重者必就無糧之鄉,畏差勤者必役無差之處,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營新居而棄舊業者有之,倏往倏來無有定志,官府之句攝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鄉村之譏(稽?)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問,由是鄰境之客戶日衆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寡矣。
其所謂僧道招誘者,天下之寺觀莫甚于蘇松,故蘇松之僧道彌滿于四海,有名器者因保舉而為住持,初出家者因遊方而稱挂衲,名山巨刹在處有之,故其鄉裡遊惰之民,率皆相依,而為之執役,眉目清秀者稱為行童,年紀強壯者稱為善友,假服缁黃,僞持錫缽,或合伴而修建齋醮,或沿街而化緣财物,南北二京及各處鎮市如此等輩,莫非蘇松之人,以一人住持而為之服役者,常有數十人,以一人出家而為之幫閑者,常有三五輩,由是僧道之徒闾日廣而南畝之農夫日以狹矣。
凡此七者,特舉其大略&hellip&hellip此等之人善作巧僞,變亂版圖,戶口則捏他故而脫漏,田糧則挾他名而詭報,悄遊已久,安肯複歸田裡從事耕稼?”(25&mdash27頁) 案:周忱,字恂如,吉水人。
永樂二年進士。
官至工部尚書,谥文襄。
《明史》一五五傳。
二十九年四月四日下午七時二十分靛花巷三号。
17.明中葉的農民流亡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四十一《救荒》:“何司寇喬新常為河南按察使,河南大水&hellip&hellip全活不可勝計,都禦史陽城原公招撫流民至河南,引先生自助。
先是都禦史項公驅逐流民,死者十餘萬,及聞原公至,皆逃匿。
先生馳至山谷,委曲谕之,流民感泣,願附籍者六萬餘戶。
成化十七年(1481)為刑部右侍郎,時山西大饑,人相食,逃徙他境者十四五,上命先生往赈&hellip&hellip所活凡三十萬人,招回複業者十四萬人。
”(20頁) 又,《安集》:“孫原貞曰:&lsquo臣前任河南參政時,查各處逃戶周知文冊适二十餘萬戶,内山東、山西、順天等府逃戶數多,其河南之開封、汝甯,山東之兖州,直隸之鳳陽、大名,此幾府地境相連&hellip&hellip&rsquo”(23頁) 《明史》卷一七二《孫原貞傳》:“孫原貞名瑀,以字行,德興人。
永樂十三年進士&hellip&hellip英宗初(1436),用薦擢河南右參政&hellip&hellip景泰&hellip&hellip五年(1454)冬疏言&hellip&hellip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hellip&hellip”(8頁) 又《孫原貞傳附孫需傳》:“孫需,字孚吉,成化八年進士&hellip&hellip弘治中&hellip改需撫陝西,尋改撫鄖陽,安輯流民,占籍者九萬餘戶。
正德元年,召為南京兵部右侍郎。
” 又《馬謹傳》:“馬謹,字守禮,新樂人。
宣德二年進士&hellip&hellip景泰&hellip&hellip六年(1455)五月&hellip&hellip巡撫河南,撫流民三萬一千餘戶&hellip&hellip” 《西園聞見錄》卷四十一《安集》:“商辂曰:&lsquo河南開封等府并南直隸、鳳陽等府地方,近年為因水患,田禾無收,在彼積年逃民,俱各轉徙往濟甯、臨清等處,四散趁食,居住山中&hellip&hellip其正統十四年(1449)以前逃移在外年久軍民,及陝西、山西所屬艱難州縣并口外地方,及原無田産之家俱不肯複業,流移轉徙,各以萬計。
&rsquo”(24頁)。
又趙公錦曰:“嘉靖六年(1527)诏令有曰:各處逃亡人戶,抛棄故土,流離他鄉,皆因饑寒所逼,或錢糧負累,私債逼迫,情非得已。
然安土樂業,豈無來歸之願?奈何有司不知存恤,聽信該管裡長,有複業者就令認賠拖欠稅糧,承當重大力役,逼迫無奈,隻得複逃。
田地經年荒蕪,見在人戶愈加耗累。
” 四、田與賦 1.明代田賦制綱要 原則:“田有租”,“因田制賦”。
田制:官田民田莊田屯田(軍、民、商) 田等:上地(近郭)中地下地墾田數 賦制:夏稅(八月止)秋糧(二月止) 賦額: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畝稅 輸納:米麥錢鈔絹折色 田制之弊:墾田數占奪欺隐棄田抛荒 賦制之弊: 2.魚鱗冊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洪武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随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号,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号曰魚鱗圖冊。
” 3.明初核定田賦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複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産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随糧定區。
” 4.田賦折色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洪武九年(1376)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十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鬥,麥七鬥麻布一匹折米四鬥,麥五鬥;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
于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 米一石=銀一兩米六鬥=棉苎一匹米四鬥=麻布一匹 米一石=錢千文麥七鬥=棉苎一匹麥五鬥=麻布一匹 米一石=鈔一貫麥一石=銀八錢,錢八百,鈔八貫。
又,“洪武三十年(1397)谕戶部&hellip&hellip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鹹許,任土所産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
于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匹石有二鬥,棉布一匹一石,苎布一匹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帝曰:&lsquo折政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賦重若此将益困民,豈恤之之意哉!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餘從所議。
&rsquo” 洪武七年初定鈔法:“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明史》八一,2頁) 案:鈔二貫五百文=米一石絹一匹=米一石二鬥棉花一斤=米二鬥 金一兩=米二十石棉布一匹=米一石 銀一兩=米四石苎布一匹=米七鬥 洪武九年(1376) 金∶銀1∶4銀∶米1∶1米∶鈔1∶1米∶麻布0.4∶1 洪武三十年(1397) 金∶銀1∶5銀∶米1∶2米∶鈔1∶50米∶麻布0.7∶1 5.田賦賦額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蓗,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1380)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征三鬥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 案:洪武九年(1376)市價三升三合=銀三分三厘=錢三十三文 6.夏秋兩稅 兩稅稅期《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hellip&hellip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 洪武兩稅“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
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 弘治兩稅“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荍音翹);曰絲綿并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弊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
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租粗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
”(案:夏稅名目二十四,絲絹布19,鈔3,米麥2;秋糧十七,布7,鈔3,米7) 萬曆兩稅“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 地産所宜“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
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餘各視其地産。
” 7.萬曆時聚斂 《明史》二百三十七《傅好禮傳》:“(萬曆)二十六年冬,奸民張禮等僞為官吏,群小百十人分據近京要地,稅民間雜物,弗予,捶至死。
好禮極論其害,因言:&lsquo自朝鮮用兵饑民,富者貧,貧者死,思亂已久,奈何又虐征。
國家縱貧,亦不當頭會箕斂,括細民續命之脂膏,況奸徒所得千萬,輸朝廷者什一耳,陛下何利為之。
&rsquo” 《明史》二百三十七《包見捷傳》:“奸人李本立請采珠廣東,帝命中官李敬偕往&hellip&hellip時小人蜂起言利,千戶李仁請稅湖口商舟,命中官李道往。
主簿田應璧請賣兩淮,沒官餘鹽,令稅使魯保兼理&hellip&hellip帝不納,益遣高寀、暨錄、李鳳榷稅于京口、儀真、廣東,并專敕行事。
(礦稅)又以奸人閻大經言,命高淮征稅遼東&hellip&hellip”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傳》:“二十八年十月疏言&hellip&hellip未幾,極陳礦稅六害,言内臣務為劫奪,以應上求,礦不必穴,而稅不必商,民間丘隴阡陌,皆礦也,官吏農工皆入稅之人也。
公私騷然,脂膏殚竭,向所謂軍國正供,反緻缺損&hellip&hellip此所謂斂巧必蹶也。
” 《明史》二三七《傅姜包田馮二吳華傳》:“贊曰:神宗二十四年,軍府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遂命戶部、錦衣官各一人,同仲春開采&hellip&hellip由是卑秩冗僚,下至市井黠桀,奮起言利,而珰四出,毒流海内,民不聊生,至三十三年乃罷。
嗣是軍興征發,加派再三,府庫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于是決矣。
” 31.3.30 8.嘉定昆山納布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傳》:“嘉定昆山諸縣,歲納布匹,重三斤抵糧一石。
比解,以縷粗見斥者十八九。
(周)忱言&hellip&hellip乞自今,不拘輕重,務取長廣如式。
從之。
”(12頁) 案:此宣德間事。
9.蘇州官田租賦之重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傳》:“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豪并,坐罪沒入田産,皆謂之官田。
按其家祖籍征之,故蘇賦比他府獨重。
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
時宣宗屢下诏減官田租,(周)忱乃與知府況鐘曲算累月,減至七十二萬餘石,他府以次減,民始少蘇。
”(10&mdash11頁) 1951.5.7 10.明初輸米石加六鬥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時公侯祿米、軍官月俸,皆支于南戶部。
蘇、松民轉輸南京者,石加費六鬥。
(周)忱奏令就各府支給,與船價米一鬥。
所餘五鬥,通計米四十萬石有奇,并官鈔所籴,共得米七十萬餘石,遂置倉貯之,名曰&lsquo濟農&rsquo。
” 案:此宣德時事。
1950.11.3 11.明代加耗 明陸深《停骖錄摘抄》(《紀錄彙編》卷一百三十三,《叢書集成》影印本):“加耗二字起于後唐明宗入倉,見受納主吏折閱,乃令石取二升為鼠雀耗,我太祖則每鬥起耗七合,石為七升,蓋中制也。
江南糧稅每石加耗已至七八鬥,蓋并入雜辦通謂之耗,意不止于鼠雀為也。
近時巡撫乃于田畝上加耗,則漸失初意矣。
” 29.4.4 12.明初豪戶不任耗 清褚華《滬城備考》(華字秋萼,乾隆時人)卷五《田賦》條:“周忱巡撫江南。
永樂初,豪戶不肯加耗,并征之佃民,民逃亡而稅額益缺。
(周)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大小戶出耗必均。
”(《上海掌故叢書》本,3頁)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周忱字恂如,吉水人。
永樂二年進士&hellip&hellip宣德&hellip&hellip五年&hellip&hellip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
始至,召父老問逋稅故,皆言豪戶不肯加耗,并征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
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
” 1950.11.2 13.輸糧征銀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傳》:“先是敏在大同(成化十三年,1477,巡撫大同)見山東河南轉饷至者道遠耗費,乃會計歲支外,悉令輸銀,民輕赍易達,而将士得以其赢治軍裝,交便之。
至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戶部尚書)并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每糧一石征銀一兩,以十九輸邊,依時值折軍饷,有餘則召籴以備軍興。
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由敏始也。
” 案:李敏字公勉,襄城人。
景泰五年進士。
谥恭靖。
14.折色銀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正統元年(1436)副都禦史周铨&hellip&hellip請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複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于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餘萬兩,入内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于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廪之積漸少矣。
” 又,“自是(指嘉靖時)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臣等謹案,田賦輸銀始見于宋神宗熙甯十年(1077)&hellip&hellip金元以來無行之者。
洪武九年(1376)雖有聽民,以銀準米之令,永樂(1403&mdash1424)時歲貢銀有三十萬兩,亦不過任土便民,與折麻苎香漆之屬等耳。
自正統初(1436),以金花銀入内庫,而折征之例定,自是遂以銀為正賦矣。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作兩稅而以錢代輸,明英宗折金花而以銀充賦,皆古今農政中更制之大端也。
”(《十通本》,2790頁) 15.明代宮中費用金花銀 《明神宗實錄》一四五,萬曆十二年正月辛巳:“禮科都給事中萬象春言&hellip&hellip财用國家之命脈,今宮中用度,每年額解金花百萬,迩來,年令太倉增進二十萬,猶稱缺乏,召買繁多,支用四出。
”(379/145/1) 又卷一五四,萬曆十二年十月己酉:“巡視太倉禮科右給事中王繼光等言,金花銀兩每年一百萬兩,分四季類進。
自萬曆六年始,每季加五萬,外解不前,因以邊饷那(挪)進。
今借邊饷一十七萬有奇,乞将加進二十萬停免。
不允。
”(380/154/3) 16.明代兩稅收入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官民田八百五十萬七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 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 錢鈔三萬九千餘錠 秋糧米錢鈔五千餘錠 絹二十八萬八千餘匹 共二千九百四十四萬六千石,平均每頃三石四鬥六升,每畝三升四合六勺 弘治十五年(1502)時(?) 官民田六百二十二萬八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餘石 秋糧米二千二百十六萬六千餘石 夏稅錢鈔五萬六千二百餘錠 秋糧鈔二萬一千九百餘錠 夏稅絹二十萬二千餘匹 共二千六百七十九萬一千石,平均每頃四石三鬥,每畝四升三合(《明史》八二) 萬曆時 官民田七百一萬三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 秋糧米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 夏稅鈔五萬七千九百餘錠 秋糧鈔二萬三千六百餘錠 夏稅絹二十萬六千餘匹 共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八千石,平均每頃三石七鬥九升,每畝三千七合九勺 夏稅米麥中起運百九十萬三千餘石 存留各地二百七十萬二千餘石 秋糧米中起運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餘石 存留各地八百六十七萬一千餘石 共起運一千五百二十六萬五千餘石 存留各地一千二百三十七萬三千餘石 據此:57.3%42.7% 萬曆時全國田賦半數以上輸之京師。
17.明代賦制外之增輸 據《明書》六十八《賦役志》: 明太祖即位時巧立之名色:水腳、車腳、口食錢、庫子人役辦驗錢、蒲簍、竹葦、沿江賽神錢&mdash&mdash太祖即位後多政禁。
成化間,始有耗米、尖米耗(免運米俱一年一尖收受)、輕赍(折銀曰輕赍,備運軍盤剝之用)、折易輕赍(以耗米二升折銀)、扣留(修河閘費)。
征銀以後,有火耗。
18.明代田賦稅之重 明人《孤樹裒談》(于石生藏鈔本)卷三引《蓉塘詩話》:“廬陵李公昌期,永樂甲申進士也。
選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詩文。
嘗賦新安謠雲: &lsquo新安野老發垂肩,說著先朝淚灑然,洪武初年真事少,幾曾輕到縣衙前。
垂老頻逢歲薄收,秋租多欠賣耕牛。
縣官不暇憐饑餒,喚拽官車上陝州。
當夫當匠子孫忙,田地荒蕪戶有糧。
昨日迤西番使過,盡驅婦女趕牛羊。
&rsquo籲!以今觀之,則民之困苦又甚于彼時也。
”(鈔本二冊,37&mdash38頁) 案:《裒談》原題“芝城古沖主人集著,劍城後學鐘台校正”,據宋牧仲《西陂類稿》以為出于李默,默字古沖,建甯人,嘉靖官吏部尚書。
《千頃堂書目》以為出于趙可與,可與字會中,安成人,正德癸酉舉人,官福建鹽運使。
本書雜記明太祖迄武宗朝事,均搜集成書,注明書名。
1950.1.27. 19.佃戶之地位 《明太祖實錄》七三:“(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诏天下曰:&lsquo&hellip&hellip歲時燕會坐次之列,長者居上。
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
&rsquo”(12/73/11) 案:嘉業堂明紅絲□本,“佃見田主”作“佃戶見田主”。
《太祖實錄》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置僧道二司&hellip&hellip凡天下府州縣寺觀僧道名數,從僧錄道錄二司核實而書于冊,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給,吏牍以僧道為之,仍以佃戶充從者&hellip&hellip”(20/144/21) 案:仍是人身依附關系。
20.召佃 《紀錄彙編》卷一百三十三《停骖錄摘抄》:“召佃之名,亦自宋賈似道公田始,鹹淳戊辰正月,改官田為召佃,召人承佃,自耕自種自運自納,與今法雖不同,而其來有所自矣。
”(4頁) 21.武昌稅貢 《紀錄彙編》卷二百一《病逸漫記》:“武昌多山田,畝稅五升,歲辨杉木闆、牛皮五百張及蓮肉、細茶以充貢。
”(4頁) 22.農民的分化 明(正德)錢琦《東畬先生家藏集》十四《公移·論更化》:“甚至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竄徙于他鄉,或商販于别省,或投入勢要為家奴佃仆。
”(此言江西新淦縣事) 案:此由于賦役之重。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五刑類》:“成化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等衙門為建言民情事&hellip&hellip計開:一件:禁約冠帶散違法&hellip&hellip甚至謀充糧長&hellip&hellip下鄉催糧,逼取私債,準折田産房屋&hellip&hellip(案:此由于私債。
)一件:禁革豪民,以除民患(浙江嚴州府壽昌縣)&hellip&hellip恃豪富而謀占小民田産,強牽牛馬,準折良家子女為奴。
(案:此由豪民強占。
)”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五刑類》:“弘治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門太子少保尚書等官白等題,一去羽翼以抑豪強。
切見江南地方有等豪富之家,或奉例納粟冠帶,或自租充當糧長,專恃己富,不遵國法&hellip&hellip收留各處軍竈匠籍,或強盜竊賊,招集四方遊手好閑&hellip&hellip及有本地差役小民,故将子弟投獻,又有極貧人戶,因欠錢債,願将兒女準折。
前項之徒,幸得豪富收留,便要仗勢欺人&hellip&hellip或強奪小民家業,或欺奸貧民妻女,威縛欠債人戶,私置牢獄,妄稱租田名色,公然詐取,非禮犯分,靡所不為。
” 案:此由倚勢詐取。
《皇明條法事類纂》十三《戶部類·欺隐田糧·禁約侵占田産例》:“成化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為建言民情事&hellip&hellip江西臨川府新淦縣民人謝廷碩言,一件:本處有等土豪之民,置有田莊房屋或二十餘處,其心猶有不足,一見附近人民有好山園陸地辄起謀心,将年遠錢債展轉違例取息,窘迫至極。
貧民無從納還,隻得将前項園地并房屋寫作賣契。
甚至受苦不過,又不甘虛寫文契,一夕棄家逃走,産業豪民即行管業&hellip&hellip” 案:此由于處心謀取。
明(萬曆)蕭良幹《拙齋十議》(《泾川叢書》),《功臣土田議》:“今膏腴所在,非宮掖之私田,則權門之莊宅,民之世業,半為其所蠶并&hellip&hellip緻使奸猾之徒,窺伺瑕釁,不曰無主荒田,則曰無稅官地,獻納于勢豪,效奴豎之誠,投溪壑之欲。
” 案:以上并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之大土地所有”見《史學雜志》,67編1号。
1959.4.24 23.農民的貧困原因高利貸 萬曆《秀水縣志(浙江)·風俗·歲時俗尚》:“十月治谷米輸租。
往時谷既登,麥種畢,富農高廪蓋藏,稍貯額賦供官,佃農輸租大家,貯其餘以備春作,嬉嬉如也。
迩來,富商設米典,佃農将上米質銀,别以下中者抵租,雖豐歲辄稱歉收,遷延逋負。
日者苕上奸民聚黨相約,毋得輸租巨室,近雖稍息,然亦漸以成風。
官司催科甚急,而告租者或置不問,于是稱貸完官而田主病。
小民得銀耗費,滿課為難,其後利歸典商,日複一日,逋負益積,而佃丁又病。
兩者交病,而廪庾焉得不匮,闾閻焉得不貧也。
” 鹹豐《南浔鎮志》(浙江吳興)二一《農桑》一《農事總論》引張炎真(康熙時)《烏青文獻》:“十月治谷米。
往時谷既登,富農供惟正外,得高廪蓋藏,以備兇歲;佃農輸租大家,稍貯以給春作。
近來佃農奸頑,将田中谷先時砻舂,或趁新貴粜,又或于春夏時告貸富室。
獨租米遷延日月,藉口歲歉收薄,冬盡以砻頭粞谷約略半償。
官司催科甚急,告追每置不問,于是田主稱貸籴米上厫,而田主病。
佃戶貸米以延須臾之死,質粜以作不急之務,其後貿易折閱,息利倍加,自此逋負益積,而佃丁又病。
” 光緒《石門縣志》(浙江崇德)十一《風俗》引《萬曆志》:“崇邑田地相埒,故田收僅足支民間八個月之食,其餘月類易米以供。
公私仰給,惟蠶息是賴。
故蠶務最重。
凡借貸契券,必期蠶畢相償。
即冬間官賦起征數多,不敢賣米以輸,恐日後米價騰湧耳。
大率以米從當鋪中質銀,候蠶畢加息取贖。
” 《雍正朱批谕旨》四一冊,李衛:“嘉湖二府屬縣,每年新谷登場,凡有田之家以及佃戶小民,一時若有緩急,皆将所收之米随其多寡當銀用度,次年蠶麥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贖回,以濟口食。
較之現買,人以為便。
” 24.明末雇工待遇農作 《沈氏農書》《學海類編》影印本一百零四冊集餘藝能類 清邏溪錢爾複子湘訂正 “按此書大約出于漣州沈氏,而成于崇祯之末年”(書末題記,見32頁) 逐月事宜(1&mdash7頁) 運田地法(8&mdash22頁) “一、作工之法,舊規每工種田一畝,鋤蕩芸每工二畝。
當時人習攻苦,帶星出入,俗柔順而主令尊,今人驕惰成風,非酒食不能勸,比百年前大不同矣。
隻要生活作好,監督如法,甯可少而精,不可多而草率也。
供給之法,亦宜優厚。
炎天日長,午後必饑罷,冬日嚴寒,空腹難早出。
夏必加下點心,冬必與早粥。
若冬月雨天,撚泥必早與熱酒,飽其飲食,然後責其工程。
彼既無詞謝我,我亦有言诘之。
至于婦女丫鬟雖不甚攻苦,亦須略與滋味;曾有經月不知肉味而能無染指侵克者?古雲,善使長工惡使牛;又雲,當得窮,六月裡罵長工。
主人不可不知。
”(19頁) 案:據此,明末長工飲食已較前提高一些,其目的是為了給地主自己多作工,看出資本主義意識已萌芽矣。
“舊規:夏秋每人朝粥二合,晝飯七合,點心飯二合半,粥二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六合。
)春冬每人朝粥二合,晝飯七合,點心粥三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四合半,較夏秋少,點心飯二合半,多點心粥一合。
);一年率等,每日一升五合。
婦人半之,貓犬别加料。
”(19頁) “舊規,夏秋一日葷,兩日素;今宜間之,重難生活連日葷。
(19頁)春冬一日葷,三日素;今間二日,重難生活多加葷(19頁)舊規:不問忙閑,三人共酒一杓;今宜論生活起,重難者每人一杓,中等每人半杓,輕者留家及陰雨全無。
(20頁)舊規:葷日鲞肉每觔食八人,豬腸每觔食五人,魚亦五人;今宜稱明均給,于中不侵克短少足矣。
(20頁)舊規:素日腐一塊,值錢一文。
當年一文值銀九毫,豆一石值價五錢。
今錢值減半,豆值差倍,是今腐五塊才抵前一塊,豈得尚以舊行之。
今後假如合與人吃腐,不須付與腐錢,而多與油水,令工人勤種瓜菜,以補其不足。
”(20頁) 案:此條當年:錢一文值銀九毫,豆一石值價五錢,銀一分換111文,一石可作555塊,銀一分換1110文;今:錢一文值銀四毫半,豆一石值價一兩,一石作555塊,一塊合銀一厘八毫,四文才買一塊。
則是物貴錢賤,得不出“今腐五塊才抵前一塊”的結論,實在是“今天一塊豆腐之價等于過去四塊豆腐之價”,“今天給工人一文錢買不了半塊豆腐”也。
然則不給豆腐錢是因其太少而非太多也。
“舊規生活人供酒,鬥米買三十杓,謂之長行酒,水多味淡,徒為店家出息。
若以鬥米自作麹酒,當有二十四觔,以十二兩抵長行(酒)一杓,滋味力量竟是加倍。
所慮者自作易于消耗,若頓發于領袖作工之人,計日算給,似亦甚便。
與其利歸于店家,孰若加厚長年,若買糟養豬尚有燒酒賣,豈不可供給長年也。
”(20頁) “一、長年一名,工銀三兩,吃米五石五鬥,米價六兩五錢(案:約每石一兩一錢八),盤費一兩,農具三錢,柴酒一兩二錢,通十二兩。
計管地四畝,包價值四兩,種地八畝,除租額外上好盈米八石,平價等銀十兩。
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費,以春花稻草抵之。
俗所謂條對條,毫無赢息,落得許多早起晏眠,費心勞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
西鄉地劃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豈不甚美。
但本處地無租例,有地不得不種田,種田不得不喚長年,終歲勤動,亦萬不得已而然。
第使子孫習知稼穑艱難,亦人家久長之計。
每看市井富室,易興易敗,端為子弟享逸思淫,現錢易耕耳。
古雲&lsquo萬般到底不如農&rsquo,正謂此也。
”(22頁) 案:蠶務六畜附(23&mdash28頁)。
(中多經營計算之語,可證資本主義因素萌芽。
不具錄。
擇其一二于下。
) “一、男耕女織,農家本務,況在吾地,家家織貝,其有手段出衆,夙夜趕趁者不可料,酌其常規,婦人二名,每年織絹一百二十疋(案:合每月十疋,三日一疋)。
每絹一兩,平價(銀)一錢,計得價(銀)一百二十兩。
除應用經絲七百兩,該價(銀)五十兩,緯絲五百兩,該價(銀)二十七兩,複絲錢家火線臘(銀)五兩,婦人口食(銀)十兩,共(銀)九十兩(案:實銀九十二兩)數,實有三十之息(利)。
若自己蠶桑,絲利尚有浮,其為當織無疑也。
但無頓本,則當絲(價)起,加一之息,絹(價)賤則銀水差加一之色。
此外又有鼠竊之弊,有甚難于稽考者。
家有織婦,織與不織總要吃飯,不算工食自然有赢。
日進分文,亦作家至計。
”(24&mdash25頁) 家常日用(29&mdash31頁) 案:本書有“湖州水鄉,每多水患,而淹沒無收止萬曆十六年戊子,三十六年戊申,崇祯十三年庚辰,周甲之中不過三次耳。
”之語,可證作者為湖州人,而作于崇祯十三年以後。
1957.12.16&mdash17、20 25.明末的農業經營意識 《沈氏農書·運田地法》:“其刮蟥也須三番(案:指桑樹害蟲)&hellip&hellip又要六月捏頭蟥,七月内捏二蟥&hellip&hellip此時田工甚忙,人每忽略不上緊&hellip&hellip農家惟此項最辛苦,工夫最難稽考,不得不多下工力,分地各任庶可責成耳。
”(《學海類編》本,14頁) 案:此所謂“分地各任”即分段包工,各自負責之意。
“生活人搓(桑)繩,上等一日七八斤,酌中五斤。
”(15頁) “一、種田地,肥壅最緊,人糞力旺,牛糞力長,不可偏廢。
&hellip&hellip租(糞)窖乃根本之事,但近來肥壅、人工俱貴,載取費力,偷竊弊多,不能全靠租窖。
則養豬羊尤為簡便。
古人雲&lsquo種田不養豬,秀才不讀書&rsquo,必無成功。
則養豬仍作家第一着。
計羊一歲所食,取足于羊毛,小羊所費不過墊草,宴然多得肥壅。
養豬,舊規虧折豬本,若自養母豬,即以所賺者為所折之本,原自無虧。
若羊必須雇人斫草,則冬春工閑,誠靡廪糈。
若豬必須買餅,容有貴賤不時。
今羊專吃枯葉枯草,豬專吃糟麥,則燒酒又獲赢息。
有盈無虧,白落肥壅,又省載取人工,何不為也。
”(15&mdash16頁) “至于下豆麥尤貴早,春三月内多喚短工,預喚剪桑上種,田工忙月工。
生活次第得法,仍舊省出工夫,未嘗多費廪食也。
”(18頁) “一、地壅,果能一年四壅,撚泥兩番,深墾淨刮,不荒不蟥,每畝采葉八九十個,斷然必有。
比中地一畝,采四五十者,豈非一畝兼二畝之一息,而工力、錢糧、地本,仍隻一畝,孰若以二畝之壅力合并于一畝者之事半功倍也。
曾見老農烏姓者雲,三石也是田,兩石也是田,石五也是田;多種不如少種好,又省氣力又省田地。
作家者第一要勤耕多壅,少種多收;第二要寬恤租戶,不緻退佃。
不幸遇水旱之年,度力量不能遍及者,隻須去半救半,不可眷戀兩廢也。
記之記之。
”(20&mdash21頁) 案:壅即今之土肥也。
“農家以耕織為業,自己育蠶,雖亂絲薄繭,均足入經緯而獲價值,所宜多養。
若細細計之,蠶一筐,火前吃葉一個,火後吃葉一個,大眠後吃葉六個,此外柴炭(銀)一錢,盤費(銀)一錢,每筐收絲一觔,才足抵本;所赢得止同宮繭黃,提起不夠(銀)二錢之數,若收成十分以下,便不足償葉本矣。
況小民親身經曆。
不算功,不算盤纏則可。
若假手下人,采葉者鼠竊,喂蠶者杯盤狼藉,多靡工力,堕落農務,此又當照自己力量,不可一例論也。
”(23&mdash24頁) 案:據此,可知蠶桑利薄。
“一、遇葉賤之年,喂蠶實少,便(銀)四五分一個,隻該采賣,斷不可嫌賤貪貴。
”(24) “養山羊四隻,三雌一雄,每年吃枯柴枯葉四千觔,熟草一千觔,約本(銀)三兩。
計二年有小羊十餘隻,可抵前本而有餘,每年淨得肥壅八十擔。
”(26頁) 案:據另條,“小羊十餘隻約價(銀)四兩”。
“一、養豬六口,每口吃豆餅三百觔,六口計一千八百觔,常價(銀)十二三兩(案:約每觔銀七厘)。
麥(每口)三百六十兩(案:當作觔),(六口)計二十四石,常價(銀)十二兩(案約每石五錢)。
大麥(每口)四百二十觔,(六口)計常價(銀)十一兩,該三十餘石。
(每口)糟七百觔,(六口)計四千觔,常價(銀)十二兩。
小豬身本,六個約價(銀)三兩六錢,墊窠稻草一千八百觔,約價(銀)一兩,共約本(銀)十六兩數(案此數不知如何得出)。
每養六個月,約肉九十觔,(六口)共計五百餘觔。
觔每二分五厘(銀)算,炤平價該銀三十兩數。
虧折身本,此其常規。
(原注:“以上算法,俱十年前事,近來物價增,不可一例算也&hellip&hellip”)每窠得壅九十擔,一年四窠,共得三百六十擔。
”(26頁) 案:此條有錯字,“共約本十六兩數”,“炤平價該銀三十兩”,均不知從何得來。
豆餅十二三兩,麥十二兩,大麥十一兩,豬身本三兩六錢,窠草一兩,糟十二兩,合計應為五十二三兩;豬肉每觔二分五厘,五百四十觔應為十三兩五錢。
如“約本十六兩”,得利“該銀三十兩”,則亦不能謂“虧折身本”。
疑“十六兩”應為“六十兩”,而“三十兩”應為“十三兩”。
如此則細數相當,但本利相差又太遠矣。
再核。
“養鵝四隻,一雄三雌,一年吃大麥秈谷四石,值價一兩八錢,自中秋起至春分,計一百八十日,中間再聽四五十日停歇,實計每隻生卵六七十枚,三雌共生二百枚,發賣包出每個二分,即賣不盡者留作食用,也值八九厘。
自伏小鵝有利。
”(27頁) “一、蘇州買糟四千觔,約價十二兩。
糟以幹為貴,幹則燒酒多。
到家再上笮一番,尚有渾酒二百觔,雖非美品,以供工人,亦可替省。
每糟百觔,燒酒二十觔,若上号的有十五觔。
零賣每觔二分,頓賣也有一分六厘,斷然不少(不少于一分六厘)。
再加燒柴一兩。
計酒六百觔,值銀十兩,除本外尚少銀三兩。
得糟四千斤,可養豬六口。
”(27頁) “長興籴大麥四十石,約價(銀)十二兩&hellip&hellip一如燒酒之法,每鬥得酒二十斤,若好的也有十五斤,比米燒稍覺粗猛耳。
每斤分半,可抵麥本,柴藥每鬥一分,得糟二十斤。
養豬甚利。
”(28頁) 案:麥四十石價十二兩,則每石價銀三錢,每鬥僅三分,加柴藥一分,共四分。
四分可得酒二十斤,則每斤成本僅二厘。
案:此二條數字亦可疑,待考。
“試照前法,多養豬羊,一年得壅八九百石,比之租窖可抵租牛二十餘頭,又省往載人工四五百工。
古人雲&lsquo養了三年無利豬,富了人家不得知。
&rsquo況糟麥燒酒更屬有利者乎?耕種之家,惟此最為要務。
”(28頁) 1957.12.16&mdash17、20&mdash21 26.佃戶與田主的鬥争 《紀錄彙編》卷二百八,趙秉忠《江西輿地圖說(萬曆)》南昌縣:“且瀕江,田曠人稀,直隸界邊流民亡賴者,率衆佃耕,其來不可禦,稻登則竊攘以逃,其去不可追,富室歲歲厭苦之。
”(3頁) 27.明初富戶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一引《野記》:“洪武三年(1370)二月庚午,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産孰優?對曰:以田賦校之,惟浙西多富室。
若蘇州一郡,民歲輸糧百石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九(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
共計五百五十四戶,而歲輸至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有奇。
上曰:富戶多豪強,故元時此輩欺淩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
宜召之來,朕将面谕之。
于是諸郡富民入見,谕之雲雲,皆頓首謝,複賜酒食遣之&hellip&hellip”(抄本) 案:時民田稅三升三合(每畝),三十畝約稅一石。
1950.9.22 28.嘉興富戶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嘗訪嘉興一友人,見其家設客,用銀水火爐金滴嗉。
是日客有二十餘人,每客皆金台盤一副,是雙螭虎大金杯,每副約有十五六兩。
留宿齋中。
次早用梅花銀沙鑼洗面,其帷帳衾裯皆用錦绮。
餘終夕不能交睫,此是所目擊者。
聞其家亦有金香爐,此其富可甲于江南,而僣侈之極幾于不遜矣。
”(45頁) 29.佃農對地主的負擔 佃頭《雲霄廳志》四:“蓋佃頭糞土原系兩項:佃頭乃系佃之銀,佃戶無欠稅,業主欲召佃,宜請償之;糞土乃兌佃之銀,新舊相承,多寡無定。
” 糞土見上條。
冬牲《延平府志》十一:“鄉例佃田者,歲還租谷外,有雞鴨饋田主,名曰冬牲。
”(案:冬牲可折谷,折豆,亦可折錢。
) 田牲《閩清縣志》八:“閩清農民之佃人田者,每呼業主馬勢頭。
乃收成之日,農民則具雞鴨奉業主,謂之田牲。
” 食牲冬牲以豬代雞鴨者曰食牲,永安有此稱。
冬旦《曆西正順廟志》:“一段土名綿竹邊筠竹坑土反嶺。
遞年冬收租紋銀二兩四錢正。
冬牲四雙外,冬旦一筵。
皮餘建奇。
”(廟在三元之梅曆)案:皮餘建奇當系人名。
城租(市租)佃戶将租谷送至城内交地主點收,浦城有此稱。
鄉租佃戶将租谷送至鄉鎮地主倉房。
浦城有此稱。
1950.12.9 30.谷珍之亂 《紀錄彙編》卷一百二十九《閑中今古錄摘抄》:“初,谷珍之亂也,又非因刑斂。
其黃岩風俗,貴賤等分甚嚴,若農家種富室之田,名曰佃戶,見田主不敢施揖,伺其過而複行。
谷珍父為佃戶,過于恭主,谷珍兄弟四人既長,谷珍謂父曰:&lsquo田主亦人爾,何恭如此?&rsquo父曰:&lsquo我養贍汝等,由田主之田也,何可不恭?&rsquo谷珍不悅。
父卒,兄弟戮力,家道漸裕,釀酒以伺田主之索租。
一日主仆至其家,盛馔宴主,先以美醞醉死其仆,而主亦醉死焉。
”(10頁) 31.明初之田賦詭寄與魚鱗圖冊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四:“國初,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産詭托親鄰佃仆,謂之&lsquo鐵腳詭寄&rsquo,久之相習成風。
鄉裡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lsquo通天詭寄&rsquo。
太祖素知其弊,及即位,乃遣國子生各往各處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号,書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類編為冊,而所繪若魚鱗然,故号&lsquo鱗圖冊&rsquo。
”(70頁) 29.12.30 32.田賦詭寄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一:“(引《野記》)兩浙富民,畏避徭役,俱以田産詭托親鄰佃仆,謂之&lsquo鐵腳詭寄&rsquo。
久之相習成風,鄉裡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lsquo通天詭寄&rsquo。
而富者益富,貧者益貧矣。
上(明太祖)聞之,遣國子監生武淳等往各處,随其稅糧多寡&hellip&hellip謂之魚鱗冊圖&hellip&hellip《野記》。
”(抄本) 案:此條見《叢書集成》本《野記》36頁,文字小異。
1950.4.22 33.太監收糧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内官監收白熟粳米,科索無厭,大率正糧一石加費二石,始獲批單。
嘉靖時,以應天巡撫吳廷舉言,始令今後内官監收糧,悉如故事,每石加耗一鬥,不許分外多收,軍餘人等,有仍前巧立名色,科索民财者,如法究治。
”(276&mdash277頁) 34.農桑絲絹賦額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征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 35.明代催征法 鄭端《政學錄》卷一《戶部定限催征》:“催征之法,明季萬曆以前,俱系本年十月開征,至次年歲終奏銷,遇農忙之時則停催科,以養民力不使匮竭,俾一年所積足完納國課,不必稱貸于人,不至變産賠補,是以下不迫而上有餘。
至明末兵興,糧饷漸加,遂至預征,其後習以為常。
我朝(清)定鼎以來,兵革未息,饷不可廢,故因循未改。
”(9頁) 36.明代田丁賦役論文 續表 1950.3.6 37.常熟的義役倉 明錢穀《吳都文粹續集》卷十張洪《義役倉記》:“南宋土窄人稠,師旅數起,國用不足,征役浩繁,弊由之生,長民者始為義役之舉矣。
(宋代之役)縣之役有押錄、手力、貼書、書司、廳子、牢子、市巡、鬥級、欄頭、務司、直司等名,其目二十有四;鄉役有鄉司,鄉戛、機察等名,其目未詳,皆保正保甲供其費,未免于常賦之外取之于民。
(宋代義役莊)宋嘉熙初,王爚為常熟縣知縣,憫民之誅求,立義役莊,令富家出助役田共五萬五百餘畝,歲收租二萬五千石,分撥保正長,以供役費,鹹以為善政。
自今觀之,既無冗役,亦無冗費,其有科征,亦以備軍國之需耳,但循舊弊未能革去之也。
(裡甲之弊)所謂弊者,如所需之物直米五百石,每裡該征一石,裡長則每甲征一石,已什倍矣,甲首征于編戶,又加倍蓰,一概動搖,民不堪命,至有鬻妻賣子,又不足供則舉家而逃者。
民既逃散,所征皆出于甲首,有舉償(債?)而累歲不償,役一年而破家者也。
又有無籍頑民,攬納侵欺,為弊百端,不可枚舉。
上虞郭公世南為常熟知縣,深知其弊,常防其源,不敢出一言及科征事,然上司明文有合供者,又不可廢,乃詢其民曰:&lsquo吾欲令見役(現役)裡甲,每裡均出米五十石,邑五百裡計米兩萬五千石,申達上司公同支用,庶免以一科十之弊,于若等為便耶?&rsquo(甲首之苦)衆曰:&lsquo昔時甲首應役一年,體無完肌,家業蕩盡,今助米五百,則有十年之安,政之善者莫善于此。
&rsquo令上之府,太守況公曰:&lsquo有善政不宜私吾民,當均被于天下。
遂上之朝,報曰:&lsquo可。
&rsquo” (《四庫珍本》,頁41)宣德九年二月建倉。
1957.3.21 38.額派、歲派、坐派 明敖英《東谷贅言》卷下:“我朝軍國之需,有額派,有歲派,有坐派。
洪武開國定制,如夏稅、秋糧、魚課、鹽課、茶課、桑絲、藥材之類,皆有定則,此額派也。
宣德以後,如宗室繁衍,加添祿米,增設職司,加添俸糧之類,此歲派也。
又其後也,如營建宮室,買運大木之類,此坐派也。
蓋額派無增損也,歲派有增無損也,坐派有事則派,事竣即停也。
”(《豫章叢書》,本8頁) 案:額派:規定的,洪武,法律規定的; 歲派:追加的,宣德; 坐派:臨時的。
39.“均種” 《明太祖實錄》二四二,洪武二十八年十月,“乙卯,應天府溧陽縣知縣盧何生言:&lsquo本縣荒熟田計一萬三千二百七十四頃,丁男七萬四千六百餘,若量力均種,則官不缺租,民有恒産。
&rsquo上敕戶部議行之。
戶部言,若附近田地令其量力均種,如僻遠不便于民者,宜候生齒蕃息,以漸開耕。
從之”。
(31/242/6) 案:丁男74600餘人,均種13274頃田地,每人平均不到十八畝,何以能稱民有恒産,豈一丁十八畝已足贍生耶? 均種即量力墾荒,既開墾之後即屬耕者所有,此明代政策,與均田之按丁分田者不同。
《春明夢餘錄》卷三十六有限田條,其中談及明末欲行均田。
(39頁) 40.明代漕運與軍 洪武永樂初 三運:海運&mdash&mdash用官軍。
三階段:海運&mdash&mdash海陸兼運&mdash&mdash漕運 淮運&mdash&mdash民運淮船 臨清倉粟輸北平&mdash&mdash民運 支運1411年會通河通,1412年試運100萬石以補海運;1414年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到淮安倉,别遣官軍就近轉運。
“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明史》79《食貨三》)軍民各半。
兌運宣德六年(1431)。
民運糧往返幾一年,誤農業。
“令民運至淮安瓜洲(揚州運河口,與鎮江斜對),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民出腳價耗米,軍為船運。
“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鬥。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鬥。
” 長運改兌,成化七年(1471)。
“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複石增一鬥為渡江費&hellip&hellip而官軍長運遂為定制。
” 1955.11.14 41.遼東海運的興廢 “先是邊備劉九榮查議曰:&lsquo海運之廢已非一年,若以打造船隻,裝運布花為名,則價值苦征求之難,造作縻人工之費,萬無可通之時。
為今之計,暫疏海禁,随民間有力者各置船隻,從先年故道自相貿易,登金兩岸,設法稽查。
其歲運布花,仍從原議征收,折色照舊從關起解。
&rsquo巡按周斯盛奏曰:&lsquo國家建置之初,以之隸山東者,止以海道耳,自旅順口以望登萊,煙火可即,泛舟而往,一日可至,以山東之人适山東之地,通舟楫自有之道,因天地自然之利,更何所顧忌也。
&rsquo巡撫侯汝諒奏請一開天津海道,一通山東籴買。
與總督王忬、科道先後所言同。
山東當事者雖多,設事變,而戶部猶執前議。
舟通數月,逮前巡撫路可由,設言島人一聞調船,必棄業嘯聚,急請停止。
部遂據以卻諸議,而不虞其為越吟也&hellip&hellip其運船,本南京龍江關承造,正德初以湖廣災傷暫議停止。
”(37&mdash38頁) 1956.6.2 42.明初海運花布至遼東 明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一《訓典志》引《職掌條例》:“凡山東登州衛海船原設一百隻,正統十三年減免八十二隻,止造一十八隻。
歲撥五隻裝運青、登、萊三府花布鈔錠一十二萬餘匹斤,前去遼東賞軍。
餘船灣泊海濱以備海寇。
弘治十六年,山東巡撫都禦史奏減四隻,其十四隻分派湖廣、江西各四隻,就彼承造;浙江、福建各三隻,每隻解銀五千兩,赴部買料成造。
正德四年,為遭風損壞官船事,題準不必打造,今後各布政司每三年征價解部;三府準收折色。
正德五年,戶部奏準仍複打造。
嘉靖三年,本部尚書崔&hellip&hellip議得海船之設,本為裝運花布,防禦海寇,今花布已收折色,若資此以為戰船,恐遇風則奔馳莫止,臨陣則重大難旋等因。
奏行,查覆,奉聖旨:是,海船工程依拟停止,今後各布政司不許科派擾民。
欽此。
”(117冊,卷一,11&mdash12頁) 1954.4.13 43.明代漕運法 清尹會一撰鄭端輯《政學錄》(案:應出于鄭氏手,前有鄭氏自序,書中叙事至康熙,《叢書集成》排印《畿輔叢書》本)卷一《戶部漕糧》:“科臣徐惺疏,明初漕運舊例,(支運)俱民運交淮、徐、臨、德四倉(淮安、徐州、臨清、德州),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歲四運以抵通州。
(兌運)至宣德時民運至淮安、瓜州,補給腳價等費,兌與軍丁,而直隸各省軍,各于附近水次領兌,名為兌運。
成化時,複罷瓜、淮兌運,令裡河官軍駕江船于江南水次受兌,長運至通,則今日見行之法也。
按明季運法凡五變:一海運,二陸海兼運,三支運,四兌運,五改兌。
其實運法凡三變:初海運,再海陸兼運,三漕運。
已而漕運之法又二變,初轉運,再兌運。
而兌運又有支兌、改兌。
遮洋一種(原作總,疑誤,臆改待正。
)猶海運,但不自太倉開洋,繞出登、萊大洋,隻從天津入海,運至薊州耳。
轉運雖變為兌運,而淮、徐、臨、德四倉尚存,改兌即改支兌者為兌運,其為兌運一也,非變也。
(海運險)今考洪武末及永樂初,蘇松浙江歲糧俱輸納太倉,由海道達直沽(直沽當指天津大沽,洪武末永樂初未遷北平,何來直沽之名?豈謂北邊邊防用米耶?)洪武中航海侯張赫、軸轳侯朱壽,永樂初平江伯陳瑄皆督海運。
(海陸兼運,民勞費艱)及建北京,江南糧:一仍海運,一渡江,由淮入河,抵陽武(河南省),陸運至衛輝,沿衛(衛河自河南省越河北省至山東省)、沂、潞(潞河即白河)達通州。
永樂五年(1407),議者言北京軍饷,河運不能給,須兼海運。
今海船少,歲運不過五六十萬石,且未設官專領,事不歸一,請于太倉設海道都漕運使司。
&hellip&hellip文皇令再議。
(漕運)九年(1411)始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十六萬五千人,浚元會通河,自濟甯至臨清三百八十五裡以通漕舟。
(案:據《明史》八十五《河渠志三》,其議發于濟甯州同知潘叔正。
會通河為元轉漕故道,元末已廢不用。
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會通盡淤,至是複之。
又案:《明史》八十三《河渠志一》,會通開後,黃河與之合,漕道大通,遂議罷海運。
)十年(1412)(宋)禮言海船造辦太迫,請造淺船五百,由會通河運淮、揚、徐、兖諸郡糧百萬石,補海運一年之數。
(支運,軍民各半)十二年(1414)(陳)瑄等始議轉運蘇州等府并兖州送濟甯倉,河南、山東送臨清倉交收,浙江并直隸官軍于淮安運至徐州,京衛官軍于徐州運至德州,山東河南官軍于德州運至通州,名為支運。
一年四轉。
(兌運)十三年(1415)增造淺船三千餘,乃罷海運(《明史河渠志三》謂:“自是漕運直達通州,而海陸運俱廢。
”)遮洋船兌三十萬石,内六萬石入天津倉,二十四萬(石)直沽渡海入蘇州倉。
江南巡撫周文襄議裡河民運多失農月,始令民運于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于運軍衛所,出通關付繳。
(改兌)宣德八年(1433),參将胡亮言:江西、浙江、湖廣、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船于瓜淮領兌,其淮徐臨德諸倉仍支運十之四,浙江蘇松等船各就本司府領兌,不盡者仍于瓜、淮交兌,其北邊一帶如河南彰德于小灘,山東濟南州縣于濟甯,其餘水次仿此。
成化七年,都禦史滕昭議罷瓜淮交兌,裡河官軍将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視遠近為差。
十年(1435),議淮、徐、臨、德四倉支運糧七十萬石,改就水次兌軍,名為改兌。
” 《明書》六十九《河漕志》:“又為之明職掌,嚴科條,懸賞格,限時日,厚優恤,疏回空及轉輸無抵滞,而國儲以饒,蓋倚漕為命,而漕河跨江絕淮經河越濟,兼四渎之水為漕用。
” 29.3.18 44.漕河 《春明夢餘錄》卷四十六《工部·治漕》:“國家漕河有四:其自上江來者至儀真,下江來者至瓜洲,由廣陵而達淮安為南河;由黃河而達豐、沛為中河;由山東而達天津為北河;由天津而達張家灣為會通河。
工部尚書總其政,而分寄以四司官,賜之玺書,令便宜行事。
”(古香齋本,14頁) 45.漕河行河的八因 《春明夢餘錄》四十六《工部·治漕》:“行河有八因:因河未泛而北運,因河未凍而南還,因風南北為運期,因河順流為運道,因河安則修堤,因河危則塞決,因冬春則治堤修治,因夏秋則據堤防守。
”(古香齋本,14頁) 46.治河的所謂工 《春明夢餘錄》卷四十六《工部》,開膠革新河,引南京工部尚書劉盛節疏:“依照西河規格,每地方廣一丈,深一尺為一工。
”(44頁) 又,“每工給銀四分&hellip&hellip此修河相沿之通例也”。
(48頁) 47.明代運糧加耗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巡倉禦史劉寓生言運糧加耗之弊,有曰太監茶果者,每石三厘九毫,歲銀一萬五千六百兩;曰經曆司,曰該年倉官,曰門官門吏,曰各年倉官,曰新舊軍鬥,俱每石一厘,共銀一萬六千兩;曰會錢者,曰小蕩光銀者,各每石一分,共銀八萬兩;曰救斛面銀者,每石五厘,計銀二萬;皆民膏血也,乞痛革其弊。
世廟命内外總督糧運等官嚴行禁革,違者重治以罪。
”(276頁) 30.2.17 48.漕運運糧數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漕運定規,每歲運糧四百萬石,内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分派浙江、江西、湖廣、山東各都司,中都留守司,南京、江南、江北、直隸一十三把總管轄各衛所旗軍領運。
浙江都司運船共一千九百九十九隻,每船或軍十名,或十一名,或十二名,共該旗軍二萬一千六百七十名。
每船大約裝運正米三百石,連加耗四百餘石,共該裝運七十餘萬石。
該運糧者,杭州前、杭州右、海甯、溫州、台州、處州、甯波、紹興凡八衛,海甯、金華、衢洲、嚴州、湖州凡五所,其餘沿海備倭衛所,俱不運糧。
自宣德八年,裡河漕運,到今皆然。
運船每五年一造,每一船奏定價銀一百兩,軍衛自備三十兩,府縣出價七十兩。
兌運者,各衛所軍駕船至府縣水次倉兌糧,起運京倉、通州倉交納。
支運者,原系民夫民船運至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四倉,軍人駕船,于四倉支運京、通二倉。
近年又有改兌之名,蓋免民起運淮安等倉加與耗米,就令軍船各到該運府州縣兌糧,直抵京通二倉也。
”(7&mdash8頁) 《紀錄彙編》卷二百十三《奇聞類紀摘抄》“奇遇記張百戶父子重遇”條:“成化初,高郵衛有張百戶者,備漕運差使&hellip&hellip”(4頁) 49.明代官造船價 《典故紀聞》十六:“舊例漕運船松木者,五年一造,給價六十一兩九錢,楠木者七年一造,給價七十七兩五錢,俱軍三民七出辦。
乃後則漸求增加非複當時之例矣。
”(262&mdash263頁) 案:此條列于弘治三年至五年之間。
30.2.18 50.明代漕運運糧數 《明史》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洪武元年(1368)北伐300萬石 洪武三十年(1397)70萬石海運至北平 正統初(元年,1436)450萬石,兌運凡280萬石,62% 成化八年(1472)400萬石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18.89%),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81.11%),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
” 51.海運與漕運比較 《西園聞見錄》三十七《海運》:“丘濬曰:&lsquo&hellip&hellip自古漕運所從之道有三:曰陸、曰河、曰海。
陸運以車,水運以舟,而皆資乎人力。
所運有多寡,所費有繁省。
河漕視陸運之費,省十三四,海運視陸運之費,省十七八。
&rsquo” 52.白糧 《明史》七九《食貨志三》:“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餘石,内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 五、賦役制之改革 1.賦役改易之原因 2.明代賦役制之改革 明太祖朱元璋初年之田賦丁役制度,處處有“右貧抑富”之用意,主意固佳而條文未密。
一、賦役分開,不相聯屬。
使田多丁少者與田少丁多者之勞逸不均;二、役有銀差力、差,有錢者得以錢雇代,而貧者必須親自任役,反緻影響其勞動生産,所謂排年之精神全失;三、富戶有餘資,與吏胥勾結,有飛灑詭寄情形,田多而賦不重,貧戶無力賄賂吏胥,田賦均須實交,所出反多;四、品官士人免丁免賦,更增加其财富;五、折色損耗名目太繁,人民不易明瞭,徒使官吏中飽。
因此必須:①賦役合一②依田定稅③稅則簡化④收銀不征物⑤人人易知。
于是各種改革方案應運而出。
天挺1950.5.11 3.明中葉财用困竭之故 《昭代經濟言》(案:明天啟丙寅,南海陳子壯輯,凡十四卷,自宋濂至祝榮八十二家,為文百四十七篇。
《叢書集成》排印《嶺南遺書》本),卷四何瑭《民财空虛疏》:“古人有言天下之财,不在官則在民,去年陝西、四川、河南、湖廣、山東、山西等處兇荒,王府祿米軍士月糧多有欠缺,無從處補,軍民人等餓死數多,無從赈濟,則是在官在民之财皆空虛不足矣。
&hellip&hellip臣猥以迂疏,備員戶部,叨有理财之責,竊計在官之财所以空虛不足者,其弊有四:宗室日繁、武職日濫、冗食太多、冗費太廣者是也,而征納逋欠之弊則又在其外焉。
在民之财所以空虛不足者,其弊亦有四:官吏剝削、差科繁重、風俗奢僭、生齒繁多是也&hellip&hellip蓋官吏貪賂,必剝削小民,小民窮困不堪,小則為盜,大則作亂,而國家之治敗矣&hellip&hellip積至正德年間,其弊極矣。
官以賂升,罪以賂免,辇毂之下,賄賂公行,郡縣之間,誅求無忌,小民受害,殆不忍言,百姓困窮,盜賊蜂起,國家之事,幾至大敗&hellip&hellip況官吏貪賂與其他不才誤事者不同,是安可過于始息,而不加重治哉&hellip&hellip若籍沒之法行,則雖不問以死罪,彼慮并失其原有之财,必知警懼,則貪風庶乎可革矣。
”(64&mdash65頁) 案:何瑭,書中均即作塘,原《明詩綜》卷二十八有何瑭,作瑭,從王不從土。
29.3.28&mdash4.1 4.上下交括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十引《雙溪雜記》:“正德三年代辰春,天下諸司官赴朝觐,劉瑾令每布政司送銀二萬兩,瑾等分用。
皆借貸于京師富家,及回任括民财賠償之。
上下交征,莫有紀極。
”(抄本五冊,十卷,16頁) 1950.4.22 5.藩府之蕃殖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hellip&hellip又按天下藩府,洪武初山西惟晉府一王,歲支祿一萬石,今增郡王将軍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歲支祿米八十七萬有奇,則加八十七倍矣。
舉山西而天下可推也。
”(282頁) 6.官員俸糧 《典故紀聞》卷十一:“正統初,成國公朱勇言,在京文武官員俸糧每月關米一石,食用不敷,乞每年運糧,除正數外,每軍增米二石至京,文武官員按月添米一石,英宗以帶運艱難,不欲重困軍士,止而不行。
”(178頁) 7.武官之日增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hellip&hell
故浙西官民田視地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
”(14頁) 案:以上可知民田官田統稱稅,稱賦。
農民向地主輸租曰私租。
又,“宣宗即位&hellip&hellip耆老皆雲重賦所緻。
如吳江、昆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hellip&hellip” 案:以上明民田田賦亦稱租,與農民交地主之私租同。
《明史》三一二《四川土司傳二》:“永樂四年免播州荒田租。
”(2頁) 案:以上官民田田賦均稱租。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7頁) 又,“今之田賦有受地于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8頁) 案:以上賦稅,租稅連稱。
1961.11.22 10.占田不實有罪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二,“嚴銑,嘉定人,其父棠邑令,诏察諸占田不實者,秉公不狥,為怨家所中&hellip&hellip”(一冊,37頁) 11.數十畝田耕種所入不能辦一年之差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二,“文安民王原在襁褓,其父珣貧甚,苦于裡役,謀于妻張氏曰:&lsquo吾單弱不能支門戶,今躬耕薄田數十畝,其值不能辦一歲之差,若地去差存,吾與汝俱不免為餓殍,吾将逃焉,汝母子守薄田,勤紡績,庶可存活,别後勿相念也。
”(一冊,39頁) 12.寺廟的财富與放債 《水浒》第三回《趙員外重修文殊院,魯智深大鬧五台山》:“魯智深觀見那漢子挑擔桶上來&hellip&hellip智深道:&lsquo兀那漢子,你那桶裡甚麼東西?&rsquo那漢子道:&lsquo好酒。
&rsquo智深道:&lsquo多少錢一桶?&rsquo&hellip&hellip那漢子道:&lsquo我這酒挑上去,隻賣與寺内火工道人、直廳轎夫、老郎們,做生活的吃。
本寺長老已有法旨,但賣與和尚們吃了,我們都被長老責罰,追了本錢,趕出屋去。
我們見關着本寺的本錢,見住着本寺的屋宇,如何敢賣與你吃?&rsquo智深道:&lsquo真個不賣?&rsquo那漢子道: &lsquo殺了我也不賣。
&rsquo” 又,“出得那五台福地的牌樓來,看時,原來卻是一個市井,約有五七百戶人家,智深看那市鎮上時,也有賣肉的,也有賣菜的,也有酒店、面店&hellip&hellip智深離了鐵匠人家,行不到三二十步,見一個酒望子,挑出在房檐上,智深掀起簾子,入到裡面坐下,敲着桌子叫道:&lsquo将酒來。
&rsquo賣酒的主人家說道:&lsquo師父少罪。
小人住的房屋也是寺裡的,本錢也是寺裡的,長老已有法旨,但是小人們賣酒與寺裡僧人吃了,便要追了小人們本錢,又趕出屋,因此隻得休怪。
&rsquo智深道:&lsquo胡亂賣些與灑家吃,俺須不說是你家便了。
&rsquo那店主人道:&lsquo胡亂不得,師父别處去吃,休怪,休怪。
&rsquo智深隻得起身,便道:&lsquo灑家别處吃得,卻來和你說話。
&rsquo出得店門,行了幾步,又望見一家酒旗兒,直挑出在門前,智深一直走進去,坐下叫道:&lsquo主人家快把酒來賣與俺吃。
&rsquo店主人道:&lsquo師父你好不曉事,長老已有法旨,你須也知,卻來壞我們衣飯。
&rsquo智深不肯動身,三回五次,那裡肯賣。
智深情知不肯,起身又走。
連走了三五家,都不肯賣”。
1950.5.14 13.元明之際生産之艱 《明太祖實錄》乙未(1355)四月,“未幾,和陽乏糧(太祖渡江原因),上與諸将謀渡江”。
丁酉(1357)十月取揚州,“改揚州路為淮海府,以李德成知府事,按籍城中居民,僅餘十八家”。
(1/5/5) 乙巳(1365)正月“克贛州,熊天瑞降&hellip&hellip先是天瑞據贛,常加賦橫斂民财,及其既降,有司請仍舊征之,上曰此豈可為額耶,命亟罷之”。
(3/15/2) 丙午(1366)三月丙申,“徐達拔高郵&hellip&hellip俘其官将一千三十七人,士卒一千一百七十五人,馬三百七十三匹,民一千三百九十七戶,糧八千石”。
(3/16/8) 丙午四月庚申“濠州李濟以城降&hellip&hellip得官七百一十三人,軍一千四百九十,民九百三十九戶,馬一百五十匹,戰艦三十艘”。
(3/16/12) 丙午(1366)五月朔,“上還自濠州,谕中書省臣曰:&lsquo吾往濠州,所經州縣,見百姓稀少,田野荒蕪,由兵興以來,人民死亡,或流徙他郡,不得以歸鄉裡,骨肉離散,生業蕩盡,此輩甯無怨嗟之起,皆足以傷和氣。
爾中書其命有司遍加體訪,俾之各還鄉土,仍複舊業,以遂生息,庶幾民不緻失所”。
(3/16/17) 吳元年正月“戊戌,上謂中書省臣曰予嘗親曆田野,見人民凋弊,土地荒蕪,失業者多,蓋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hellip&hellip”(3/17/1) 洪武元年,閏七月庚子,“大将軍徐達等率師發汴梁,徇取河北州縣。
時兵革連年,道路皆榛塞,人煙斷絕。
是日次安丘”。
(6/29/1) 《明太祖實錄》三十三洪武元年十一月,“是日&hellip&hellip置颍州衛&hellip&hellip颍州自元季韓咬兒作亂,民多逃亡,城野空虛,上因如汴,道過其地,遂命(李)勝築城立衛,招集流亡,民始複業”。
(7/33/18) 同三十四,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以宋冕為開封府知府。
上谕之曰&lsquo元以六事責守令,徒具虛文。
今喪亂之後,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謂田野辟,戶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務,若江南則無此曠土流民矣。
汝往治郡,務在安輯人民,勸課農桑,以求實效,勿學迂儒但能談論而已&rsquo”。
(7/34/26) 又,三十九,洪武二年三月“丙午,上謂翰林侍讀學士詹同、待制秦裕伯等曰:往者四方鼎沸,生民之禍極矣&hellip&hellip今疆域雖定,然中原不勝凋弊,東南雖已蘇息,而錢谷力役又皆仰之”。
(8/39/6) 1953.4.24 14.元末生産恢複之難 劉基《夏夜台州城中作》(詩):“去年海賊殺元帥,黎民星散劫火紅。
耕牛剝皮作戰具,鋤犁化盡刀劍鋒。
農夫有田不得種,白日慘淡衡茅空。
”(朱彜尊《明詩綜》卷二,17頁) 又,《次韻和孟伯真感興》:“五載江淮百戰場,乾坤舉目總堪傷。
已聞盜賊多于蟻,無奈官軍暴似狼。
綠水青山人寂寂,長煙蔓草日荒荒。
弟兄零落音書絕,腸斷春風一雁行。
”(卷二,25頁) 魏觀(初名己孫,蒲圻人,洪武初就征,兩知蘇州府事,坐法死。
有《蒲山牧唱》)《大同江口舍舟而塗抵樊昌四十裡紀實》詩:“少頃聞病翁,喚出蓬頭婦。
婦出拜且言,窮苦日難度。
夫遠充民兵,兒小當遞鋪。
翁病經半年,寒餒缺調護。
軍需未離門,活計不成作。
荒山要收絲,荒畝要輸賦。
誅求裡長急,責罰官府怒。
近來點弓兵,拘貧放權富。
迫并多逃亡,蒼黃互号訴。
左右三五家,春深失耕務。
紛纭下牌帖,勾捉猶未杜。
所言盡真悉,俾我心駭怖&hellip&hellip”(卷三,25頁) 又,《建德縣三十韻》:“乘舟至建德,頗愛山水清。
山水雖可愛,人煙苦凋零。
種麥當縣前,迂徑入縣庭。
瓦礫存故基,小小才有廳。
父老匍匐來,形影何伶仃。
再拜泣且言,弊邑頻遭兵。
大則吳楚交(原注:“陳畢張”),小則侯許征(原注:“阻兵者二人”)。
逆彼族必夷,順此身必刑。
逃者凍餒連,竄者疾疫并。
所剩無幾家,家戶無全丁。
爰從甲辰秋(案:甲辰為至正二十四年,1364),始見官府明。
令簿來撫綏,曲盡父母誠。
流離漸懷歸,沉疴漸蘇醒。
田菜固多荒,未免賦役征。
裡長紛并緣,科需取餘赢。
語意殊可憐,推言慰其情&hellip&hellip”(卷三,26頁) 謝應芳(字子蘭,武進人,嘗仕于元)《歸故裡》詩:“憶昔走避兵,棄别鄉井去。
意将朝暮歸,行行罷回顧。
安知逾一紀,方踏去時路。
四郊皆蔓草,白日暝如霧。
披榛訪闾裡,隔水拜丘墓。
傷哉脊令原,黃蒿走狐兔。
别墅破垣在,郵亭乃新作。
鄰兒二三輩,衡茅晝扃戶。
初若不相識,熟視肖厥父。
坐久泣且言,為我話親故。
什九死兵戈,餘亡不知處。
其詞吐未終,我淚已如注&hellip&hellip”(卷十一,3&mdash4頁) 1954.4.3 15.明代田數 《明實錄》自洪武元年始,于歲末記天下郡縣墾田數,分錄于次: 1953.5.7 《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曆代田賦之制:“明太祖即位之初,定天下田賦,田有二,曰官田,曰民田。
” 16.明代官田役輕 (明)陸深《溪山餘話》(《叢書集成》影印《寶顔堂秘笈》):“今東南之田有二則,曰官田,曰民田。
然官田未必盡重,而民田未必盡輕也。
存諸冊籍有此異同,其在耕種各有肥瘠高下,而官民之名若于田無與者,非如輕重二則之有利害也。
惟編審差徭則官田輕而民田重,故受田之家亦嘗校論官民之則。
”(17&mdash18頁) 29.4.4 17.明代官田 《續文獻通考》六《田賦六》官田:“明初官田皆宋元時入官田地,厥後有&lsquo還官田&rsquo、&lsquo沒官田&rsquo、&lsquo斷入官田&rsquo、&lsquo學田&rsquo、&lsquo皇莊&rsquo、&lsquo牧馬草場&rsquo、&lsquo城壖苜蓿地&rsquo、&lsquo牲地&rsquo、&lsquo園陵墳地&rsquo、&lsquo公占隙地&rsquo、&lsquo諸王公主勳戚大臣内監寺觀賜乞莊田&rsquo、&lsquo百官職田&rsquo、&lsquo邊臣養廉田&rsquo、&lsquo軍民商屯田&rsquo,通謂之官田。
臣等謹案《明史·食貨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雲沒官田、斷入官田者蓋多指蘇、松、嘉、湖言之,名為官田實民田耳。
東南财賦重地,沃壤厚斂皆出于此,未可與皇莊牧地諸在官之田并論也。
” 18.官田之性質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給事中徐俊民言:&lsquo(事在嘉靖初)今之田賦,有受地于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
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鬥,或五六鬥或石以上者有之。
坍江、事故虛糧,裡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hellip&hellip請定均糧、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與蠲免。
而合官民田為一。
&rsquo部議&hellip&hellip不行。
” 19.民田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hellip&hellip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
”(案:明官田外皆為民田,官田名目另見官田卡片。
) 20.明代田之等第與名稱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
” 乾隆《玉田縣志》(謝客修)卷三《田賦》:“明嘉、隆前地土莫可考。
萬曆九年清丈冊:民地五千二百一十六頃八十八畝六分一厘二毫。
宮勳地&hellip&hellip草場地&hellip&hellip備邊地&hellip&hellip濟邊地&hellip&hellip備荒地&hellip&hellip充饷地&hellip&hellip民莊地&hellip&hellip山場肥瘦地&hellip&hellip水田地&hellip&hellip屯田地&hellip&hellip”(1頁&mdash2頁上&mdash3頁上) 21.皇莊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傳》:“憲宗末,中官、佞幸多賜莊田。
既得罪,率辭而歸之官,罪重者奪之,然不以賦民。
敏請召佃,畝科銀三分,帝從之。
然他莊田如故也。
會京師大水,敏乃極陳其害,言:&lsquo今畿輔皇莊五,為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勳戚、中官莊三百三十有二,為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
官校招無賴為莊頭,豪奪畜産,戕殺人,污婦女,民心痛傷,災異所由生。
皇莊始正統間,諸王未封,相閑地立莊。
王之藩,地仍歸官,其後乃沿襲。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何必皇莊!請盡革莊戶,賦民耕,畝概征銀三分,充各宮用度。
無皇莊之名,而有足用之效。
至權要莊田,亦請擇佃戶領之,有司收其課,聽諸家領取。
悅民心,感和氣,無切于此。
&rsquo時不能用。
” 22.明初莊田租稅有司代收 《明史》三百《外戚·錢貴傳》:“(弘治二年1489)先是,勳臣莊田租稅皆有司代收,至是王氏乞自收,始命願自收者聽,而禁管莊者橫肆。
”(11頁) 案:王氏為錢貴之媳,錢鐘之妻,英宗錢後母家。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傳》:“弘治中,外戚經營私利&hellip&hellip” 1951.5.4 23.戚畹侵官地 《明史》三百《外戚·孫忠傳》:“(天順元年1457)錦衣逯杲奏,英國公張懋、太平侯張瑾及(孫)繼宗、(孫)紹宗,并侵官地立私莊,命各首實。
懋等具服,乃宥之,典莊者悉逮問,還其地于官。
”(9頁) 1951.5.4 24.明代墾田數 明代天下土田總數,據《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
” 25.弘治十五年田畝數 正德《大明會典》所載弘治十五年(1502)田畝數。
(據平凡社《東洋史大辭典》八冊,155頁。
待校。
) 續表 1950.3.6 26.棄田之故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初,戶部尚書葛守禮言:&lsquo因田制賦,按籍編差,國有常經。
今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故民皆棄田以避役,且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土地硗瘠,歲入甚寡,正賦尚不能給,矧複重之以差役乎?夫工匠傭力自給,以無田而免差,富商大賈,操赀無算,亦以無田而免差。
至袯襫胼胝終歲勤動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謂舛也。
乞正田賦之規,罷科差之法,使小民不離南畝,則流移漸複,農事可興。
&rsquo” 案:葛守禮以隆慶元年(1567)正月任戶部尚書,六月終養。
見《明史》一一二《七卿表》。
32.2.22 27.明初土地 據影印《明太祖實錄》: “(郭)子興,濠州定遠縣人,其先曹州人也。
父郭公&hellip&hellip既娶,不數年家業日殷,生三子一女,子興其中子也&hellip&hellip既長,兄弟三人皆善殖赀産,由是豪裡中。
元末&hellip&hellip知天下必有變,乃散家财陰結豪傑&hellip&hellip”(1/2/6) “(乙未〔1355〕六月入太平)富民陳迪獻金帛,即以分給諸将士。
”(1/3/3) “(丙申〔1356〕三月取集慶)凡得軍民五十餘萬。
上入城,悉召官吏父老人民,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吾率衆至此,為民除亂耳,汝宜各安職業,毋懷疑懼&hellip&hellip&rsquo于是城中人民皆喜悅,&hellip&hellip”(1/4/2) “(丙申七月己卯朔稱吳國公)置營田司。
”(1/4/4) “(戊戌〔1358〕二月吳良、吳祯守江陰)屯田以給軍饷。
”(1/6/2) “(戊戌〔1358〕二月)遷元帥康茂才為營田使&hellip&hellip上谕茂才曰:&lsquo比因兵亂,堤防頹圮,民廢耕耨,故設營田司以修築堤防,專掌水利。
今軍務實殷,用度為急,理财之道莫先于農,春作方興,慮旱潦不時有妨農事。
故命爾此職,分巡各處,俾高無患幹,卑不病澇,務在蓄洩得宜。
大抵設官為民,非以病民。
&rsquo&hellip&hellip”(1/6/2) “(戊戌)十二月乙醜朔,命籍戶口。
”(1/6/6) “(戊戌十二月)庚辰,上自宣至徽,召故老耆儒訪以民事,有儒士唐仲實、姚琏者來見。
上問之曰:&lsquo喪亂以來,民多失業,其心望治,甚于饑渴,吾深知之。
&rsquo&hellip&hellip仲實對曰:&lsquo&hellip&hellip以今日觀之,民雖得所歸而未遂生息。
&rsquo上曰:&lsquo此言是也,我積少而費多,取給于民,甚非得已,然皆為軍需所用,未嘗以一毫奉己,民之勞苦,恒思所以休息之,曷嘗忘。
&rsquo&hellip&hellip”(1/6/6&mdash7) “(庚子〔1360〕五月甲申)命罷各郡縣寨糧。
初,招安郡縣,将士皆征糧于民,名之曰寨糧,民甚病焉。
至是,佥院胡大海以聞。
上亟命罷之。
”(1/8/10) “(庚子六月甲寅)時号宗起為銅陵知縣,招撫居民皆來複業,禁官軍不侵擾,民甚安之。
”(1/8/11) “(庚子十月甲午〔十一日〕)甲午,陳友諒采石之敗,其潰卒有潛泥汊港者,複集舟艦剽掠無為州。
上聞,揭榜宥其罪,官複故職,給以田宅廪饩,士卒則贍養之,由是其衆皆來降。
”(1/8/12) “(1362〔壬寅〕征陳友諒,正月陳之江西行省丞相胡廷瑞降。
)壬戌。
上入城。
(龍興)&hellip&hellip戊辰,築台于城北龍沙之上,召城中父老人民悉集台下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今爾民得保骨肉、安生理,無所苦者,皆丞相胡廷瑞灼見天道,先機來歸,為爾民之福。
陳氏據此,軍旅百需之供,爾民甚苦之,今吾悉去其弊,軍需供億,俱不以相勞,爾等各事本業,毋遊惰,毋作非為以陷刑辟&hellip&hellip&rsquo”(2/10/1) “(癸卯,1363)二月壬申朔。
申明将士屯田之令。
初,上命諸将分軍于龍江等處屯田。
至是,康茂才屯積充牣,他将皆不及,乃下令申谕将士&hellip&hellip”(2/12/1) “(乙巳〔1365〕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為差。
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
不種桑使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3/17/11) “(乙巳)七月丁巳朔。
命降将元佥院張德山歸襄陽招徕未附山寨&hellip&hellip又賜鄧愈書曰:&lsquo予&hellip&hellip已遣張德山招徕山寨,若其嘗為兵者仍俾為兵;舊為民(原作“命”,不可解)者宜歸之有司,俾安農業;軍人小校亦令屯種,且耕且戰,古有成規,可以取法。
&rsquo”(3/17/12) “(丙午正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lsquo為國之道以足食為本,大亂未平,民多轉徙,失其本業,而軍國之費所資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盡力田畝,則國家資用何以賴焉。
&rsquo今春時和,宜令有司勸民農事,勿奪其時。
”(3/19/1) “(丙午二月)是月下令禁種糯。
其略曰:&lsquo&hellip&hellip曩以民間造酒醴,糜費米麥,故行禁酒之令。
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也。
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
&rsquo”(3/19/4) “(丙午)是歲夏始定賦稅,十取其一。
”(3/19/6) “(丙午三月)甲辰,上語太史令劉基、起居注王祎曰:&lsquo天下兵争,民物創殘,今土地浙東(原文如此),戰守有備,治道未究,甚切于心。
&rsquo基曰:&lsquo戰守有備,治道必當有所更革也。
&rsquo上曰:&lsquo喪亂之後,法度縱弛,當在更張&rsquo&hellip&hellip”(3/19/9) “(丙午四月)己未,上謂太史令劉基、起居注王祎曰:&lsquo兵戈未靖,四方凋瘵,軍旅之需一出于民,吾欲纾其力奈何?&rsquo基對曰:&lsquo今用師之日,必資财用,出民所供,未可纾也。
&rsquo上曰:&lsquo吾謂纾民之力在均節财用,必也制其常賦乎?&rsquo”(3/20/11) “(吳元年四月)初,(徐)達攻蘇州,&hellip&hellip松江府守臣王立中以城降,達令(王)立中就攝府事。
既而上命荀玉珍代之。
未幾,(徐)達檄各府驗民田,征磚甃城。
”(4/18/1) “(吳元年七月)丁醜,各郡縣官既受賜,入謝。
上谕之曰:&lsquo&hellip&hellip君不能獨治,必設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
鋤強扶弱,獎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
民得其安,然後可盡力田畝,足其衣食,輸租賦以資國用。
予今命汝等為牧民之官,以民所出租賦為爾等俸祿。
爾當勤于政事,盡心于民。
&rsquo&hellip&hellip”(4/19/6)(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定賜予及道裡費之令,故諸人入謝,此谕可見明太祖封建剝削之意。
) “(吳元年九月)辛巳。
大将軍徐達克姑蘇,執張士誠&hellip&hellip凡獲其官屬&hellip&hellip所部将杭、湖、嘉興、松江等官吏家屬及外郡流寓之人凡二十餘萬。
”(4/20/3) “(吳元年十月乙巳初二日)徙蘇州富民實濠州。
”(4/21/1) “(吳元年十月壬子)命放廣德府民義四百六十人歸農。
初,廣陽、建平等縣驗丁出兵,謂之民義,以守廣德。
至是,上聞其妨農,悉放罷之。
”(4/21/3) “(吳元年十二月)減金華田租。
初得金華時,軍食不給,知府王宗顯請增民田租以足用,民頗病之。
至是&hellip&hellip下令免所增之數,民大感悅。
”(5/24/22) 案:王宗顯以儒士為知府,在戊戌年。
(1/6/8) “(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甲申。
诏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
謂中書省臣曰:&lsquo兵革之餘,群縣版籍多亡,田賦之制不能無增損,征斂失中,則百姓怨咨。
今欲經理以清其源,無使過制以病吾民。
夫善政在于養民,養民在于寬賦,今遣周鑄等往諸府縣核實田畝,定其賦稅,此外無令有所妄擾。
&rsquo複谕鑄等曰:&lsquo爾經理,第以實聞,無踵襲前弊,妄有增損,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則國有常憲。
&rsquo”(5/25/12) “(洪武元年二月乙醜)命中書議役法。
上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必資民力,恐役及貧民,乃命中書省驗田出夫。
于是省臣奏,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計田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九頃,出夫如田之數。
遇有興作于農隙用之。
上谕中書省臣曰:&lsquo民力有限,而徭役無窮,當思節其力,毋重困之,民力勞困,豈能獨安。
自今凡有興作,不獲已者暫借其力,至于不急之務,浮泛之役,宜罷之。
”(5/30/15&mdash16) “(洪武元年閏七月癸亥)诏免蘇州府吳江州水災田一千二百三十七頃有奇,糧四萬九千五百石,廣德、太平、甯國三府,和、滁等州旱災田九千六百餘頃,糧七萬六千七百三十餘石。
”(6/33/11) 案:前者每頃平均糧四十石,後者平均約八石,田糧之差如此。
“(洪武元年八月十一日)己卯,大赦天下。
诏曰:&lsquo&hellip&hellip州郡人民因兵亂逃避他方,田産已歸于有力之家,其耕墾成熟者,聽為己業。
若還鄉複業者,有司于旁近荒田内如數給與耕種,其餘荒田亦許民墾辟為己業,免徭役三年。
&rsquo&hellip&hellip”(6/34/10) 案:此以下元大都而赦也。
“(洪武元年十二月)是歲中書省奏:&hellip&hellip天下州縣墾田七百七十餘頃。
”(7/37/28) “(洪武二年正月)乙醜,平章韓政下蟻尖寨,寨在彰德林慮州西北二十餘裡&hellip&hellip得士卒一萬一千六百人,民三千五百二十人,悉放免複業。
”(7/38/13) 案:兵多民少,應是當時山寨一般情況。
“(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戶部奏是歲天下郡縣墾田八百九十八萬頃。
”(原缺萬字)(9/47/10) 案:此時明昇及雲南均未入明,生産未複,此數有疑問。
或指新田,無萬字。
“(洪武三年三月)丁酉,鄭州知州蘇琦言時宜三事:&hellip&hellip其三墾田以實中原。
自辛卯(至正十一年)河南兵起,天下騷然,兼以元政衰微,将帥淩暴,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
方今命将出師,廓清天下,若不設法招徕耕種,以實中原,慮恐日久國用虛竭。
為今之計,莫若計複業之民墾田外,其餘荒蕪土田,宜責之守令,召誘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給牛與種,及時播種,除官種外與之置倉中分收受,若遇水旱傷,踏驗優免&hellip&hellip書奏,上謂中書省臣曰:&lsquo&hellip&hellip墾田實地亦王政之本,但喪亂以來中原之民久失其業,誠得良守令勸誘耕桑,休養生息,數年之後,可望其成。
琦言有可采者,其參酌行之。
&rsquo”(9/50/2&mdash3) “(洪武三年五月)甲午,複置司農司。
上以中原之地,自兵興以來,田多荒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官以領之。
于是省臣議複置司農司,開治所于河南&hellip&hellip從之。
”(10/52/1) “(洪武三年六月丁醜)濟南府知府陳修及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墾辟,戶率十五畝,又給地二畝與之種蔬,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
其馬驿、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于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
守禦軍屯遠者亦移近城。
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裡以備練兵牧馬,餘處悉令開耕。
從之。
”(10/53/10)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上谕中書省臣曰:&lsquo蘇、松、嘉、湖、杭五郡,地狹民衆,細民無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
臨濠,朕故鄉也,田多未辟,土有餘利,宜令五郡民無田産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為己業,官給牛種舟糧以資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稅。
&rsquo于是徙者凡四千餘戶。
”(10/53/13) “(洪武三年七月乙巳)河南府奏:田間生斑猶蟲食麻豆,命有司捕之。
”(10/54/5) “(同)命戶部榜谕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定期許自首。
”(10/54/5) “(楊)憲為司農卿時,浙西初平,憲以其民富實,欲厚斂以資國,因增其賦,畝加為二畝,倍征其稅,民不堪其苦,皆怨之。
上初不之知。
有陳敦禮者,揚州人,善滑稽,号憲加賦為&lsquo楦田&rsquo。
”(10/54/7&mdash8) 案:今北京謂用木塞鞋使之稍肥大曰楦,或即此意。
“(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大都督府言,自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終,軍士逃亡者計四萬七千九百八十六人,诏天下諸司追捕之。
”(11/59/9) 案:三年間逃亡數至此,知當時有不願作戰作軍者。
“(洪武四年三月辛醜)上以兵革之後,中原民多流亡,臨濠地多閑棄,有力者遂得兼并焉。
乃谕中書省臣曰:&lsquo古者井田之法,計口而授,故民無不授田之家。
今臨濠之田,連疆接壤,耕者亦宜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者有所資,富者不得兼并。
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
&rsquo”(11/62/2&mdash3) 案:繹文意,此種兼并尚非以财力購買,而系有意多占以出租。
“(方國珍)兄國璋、弟國瑛居台,惟以買田、造舟、殖貨為富家計。
”(14/88/5) “(洪武七年十二月)戶部奏:今年天下郡縣墾荒田凡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
”(15/95/4) 案:一年墾田九十二萬餘頃,必有無主熟田新納賦者(所謂升科),否則不能如此之多。
又與前記(卡片11頁)洪武二年數相較,相差尤遠,前數尤可疑。
“(洪武四年六月戊申)魏國公徐達駐師北平,以沙漠既平,徙北平山後之民三萬五千八百戶,一十九萬七千二十七口,散處衛府,籍為軍者給以糧,籍為民者給田以耕。
”(12/66/7) “達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屯田北平府管内之地,凡置屯二百五十四,開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
”(12/66/8) 案:三萬餘戶開田一千餘頃,則每戶不過四畝餘,此可疑。
“(洪武四年七月)庚子,诏賜大都督府佥事沐英蘇州府吳江縣田一十二頃八十畝,歲計租一千石。
”(12/67/8) 案:據此,吳江縣租平均一畝七鬥七升。
“(洪武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甲辰,中書省奏公侯佃戶名籍之數,韓、魏、鄭、曹、宋、衛六國公,延安、吉安&hellip&hellip颍川二十八侯,佃戶凡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
”(12/68/8) 案:據此,明初封爵采用佃戶制。
“(洪武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壬申,中書省奏: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請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
诏且勿征,三年後畝收租一鬥。
”(12/69/2) 案:據此,十稅五、稅三,必當時一般租佃辦法較此為高。
“(洪武四年十二月庚辰朔)甲申,時諸勳臣所賜公田,莊佃多倚勢冒法,淩暴鄉裡,而諸勳臣亦不禁輯。
上乃诏諸勳臣谕之曰:&lsquo古人不虧小節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貴終身,聲名永世。
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節,正當留意,而莊佃之家倚汝勢,挾汝威,以淩暴鄉裡,卿等何不嚴戒之,彼小人耳,戒之不嚴必漸自縱,自縱不已必累爾德也。
&rsquo”(12/70/2&mdash3) “(洪武四年十二月)壬辰。
賜中山侯湯和田一萬畝,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賜鞏昌侯郭子興。
”(12/70/7) “(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诏天下曰:&lsquo&hellip&hellip歲時燕會坐次之例,長者居上。
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之禮。
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hellip&hellip四方既定,流民各歸田裡,其間有丁少田多者不許仍前占據他人之業,若有丁衆田少者,許于附近荒田内,官為驗其丁力,給其耕種&hellip&hellip&rsquo”(12/73/11) “(洪武五年六月丙子朔癸巳)賜楚王、潭王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
”(13/74/5) 案:據此每頃産米七十八石,畝僅七鬥八升。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
命戶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
”(13/74/14) “(同上乙巳)作鐵榜申誡公侯。
其詞曰:&lsquo&hellip&hellip其目有九&hellip&hellip其五,凡功臣之家,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刺面劓鼻,家産籍沒入官,妻子徙置南甯&hellip&hellip其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仆及其親屬人等倚勢淩民,侵奪田産财物者,并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斷。
&rsquo”(13/74/16) “(洪武六年九月己亥朔丁未)賜公侯及武官公田,命取量其元定官糧私租之數,仍依主佃分數收之。
”(14/85/3) “(洪武八年正月辛酉朔)丁醜。
中書省臣奏山西大同都衛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頃,歲收粟豆九萬九千二百四十餘石&hellip&hellip”(15/96/3) 案:據此每頃平均收粟豆三十七石四鬥六升餘,每畝僅三鬥七升餘。
“(洪武八年五月庚申朔己巳)陝西按察司佥事虞以文言:&lsquo洪武七年冬巡按至漢中,見其民多居深山,少處平地,其膏腴水田除守禦官軍及南鄭等縣民開種外,餘皆灌莽彌望,虎豹所伏,暮夜辄出傷人。
臣嘗相視其地本皆沃壤,若薙其榛莽,修其渠堰,則雖遇旱澇可以無憂。
已令各縣招谕山民,随地開種,鮮有來者。
蓋由歸附之後,其民居無常所,田無常業,今歲于此山開墾,即攜妻子,誅茅以居,燔翳下種,謂之刀耕火種,力省而有獲。
然其土硗瘠,不可再種,來歲又移于他山,率以為常。
暇日持弓矢,捕禽獸以自給。
所種山地皆深山窮谷,遷徙無常,故于賦稅官不能必其盡實,遇有差徭則鼠竄蛇匿。
若使移居平地,開種水田,則須買牛具,修築堤堰,較之山地用力多而勞,又畝征其租一鬥,地既莫隐,賦亦繁重,以是不欲下山。
今若減其租賦,寬其徭役,使居平野,以漸開墾,則田益辟而民有恒産矣。
&rsquo上善其言,诏陝西行者度行之。
”(16/100/2) 案:據此,知①明初荒田之多②生産之落後③賦役使民畏懼之甚。
“(洪武八年十月丁亥朔,丙辰)浚泾陽縣洪渠堰。
泾陽屬西安府,其堰歲久,下流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長興侯耿炳文督工浚之。
由是泾陽、高陵等五縣之田大獲其利。
”(16/101/7) 1953.4.13&mdash5.7 28.明中葉大官買田 明許相卿《黃門集》卷九《黃太淑人傳》:“封太淑人鮑氏,今禮部尚書黃公之母也。
世溫之樂清揚州裡人&hellip&hellip以太淑人歸詹事&hellip&hellip太淑人留攝家政&hellip&hellip以家食仰于田收也,粥裝殖赀以市田,以日息可裨歲計也,&hellip&hellip故,詹事恒業才中人産,太淑人經紀樽節二十許年,拓田千畝,建宅數十百楹,列授尚書兄弟,并為巨室,而詹事若無與然。
”(明萬曆本,7&mdash8頁) 案:黃太淑人為黃绾之母,黃孔昭之媳,三代顯宦而田隻十餘畝,此非清廉,或當時不尚多田欤? 淑人卒嘉靖十四年(1535),年八十五。
29.修城修橋不是雇工買地 《明太祖實錄》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
廣東揭陽縣言,近改設蓬州千戶所,修築城池,侵民田地。
诏除其租稅”。
(31/245/1) 案:據此,修城占民田,不再付值。
四卷3頁尚有崇明縣一條,見下。
又,“戊辰。
造三山門外石橋,成,賞役夫二千餘人胡椒各一斤,蘇木各五斤”。
(31/245/2) 案:據此,修橋系征役夫。
又,庚午,“令吏民有犯流罪者,甓京師城各一尺”。
(31/245/2) 案:此修城贖罪。
又,癸未,“蘇州府崇明縣寶慶觀道童孫守常言,洪武十九年改築城池,侵用官民田地,而租稅未除。
诏悉蠲之”。
(31/245/3&mdash4) 《明太祖實錄》二五五,洪武三十年九月,“癸亥,城銅鼓。
敕楚王桢、湘王柏曰:&lsquo前命爾兄弟帥師征蠻,既不親臨戰陣,建立功勳,宜各以護衛軍一萬、銅鼓衛新軍一萬、靖州民夫三萬餘築銅鼓城。
每面三裡,城池宜高深,坊巷宜寬正,營房行列宜整齊。
期十一月訖工&rsquo”。
(32/255/2)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壬寅,“應天府言,京師大中、昇平、幕府、金川、百川、雲集六橋,年久将壞,請修治之。
上以東(冬?)作方興,恐妨農務,命犯法者輸作贖罪,官給其費”。
(22/159/1) 案:此“官給其費”未詳,豈罪人輸作而官給飯食耶?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乙酉,“诏中軍都督府督造通濟、聚寶、三山、洪武等門,并修五勝渡,起杜家庫、白水橋、雙橋、高橋,創置象房、黑窯,改建崇山侯李新、都督陳清、張宣、韋權、孫世、耿忠第宅,新築後湖城,及中山王、岐陽王、黔國公墳茔,六部圍牆并廊房街道,并以罪人輸作”。
(24/179/8) 1957.3.18 30.用官地償占民地 《明太祖實錄》二五六,洪武三十一年三月,“己未,晉王棡薨&hellip&hellip谥曰恭&hellip&hellip晉世子濟熺将葬恭王,欲得民地千一百餘畝為寝園,遣使入奏。
上命以八百畝為限,而以附近官地償民,仍量地多寡,給鈔加賜之”。
(32/256/7) 31.洪武典地契 “十都李觀道承租有山地一片,坐落本都二保根坑卷洪潭,經理遜字六百二十七号,山一拾畝柒分三厘二毛(毫),其山東至長壟抵名德山,西李宗晟山,南至長降,北至大溪。
今為秋糧無鈔支用,自情願将四至内山地并苗本宅合得壹半,盡行立契出典與同都人洪榮興名下,議典去寶鈔柒貫文,其每月供息柒伯文。
其文限在己未年九月已前将本息取贖。
如過期無鈔取贖,一任受典人自行入山斫木,本宅即無阻當。
未典之先即不曾與家外人占欄,并是本宅自行抵當,不涉受典人之事。
今恐無憑,立此典契為用者。
洪武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典契。
“李觀道押 “見立契人李海?幹人 “見人韓德壽押” 案:己未年指洪武十二年(1379)。
此契為徽州府休甯縣所屬。
大明寶鈔始造于洪武八年,此時通行僅二年,且當時錢鈔兼用。
而民間立契已用鈔,可見當時貫徹之嚴。
借鈔七貫,月息七百文,是月息10%,中國當時尚無年息(十個月)之說,則一年後息過于本矣(本7000,息8400)。
1958.1.23 32.東南官吏與田産 《紀錄彙編》一七八《四友齋叢說摘抄》五:“有客從山東來者雲,李中麓宦資雖厚,然不入府縣,别無調度,與東南士夫求田問舍,得隴望蜀者,未知孰賢。
”(5頁) 又,“吾家本農也,複能為農,上策也;杜門窮經,應舉聽命,次策也;舍此則無策矣”。
(7頁) 案:“不入府縣”不出入府縣結交官府也。
《四友齋叢說》,何良俊撰。
松江人,當嘉、隆時。
又,《摘抄》六:“憲、孝兩朝以前,士大夫尚未積聚&hellip&hellip曹定庵(時中)&hellip&hellip門閥甚高,其業不過中人十家之産&hellip&hellip至正德間,諸公競營産謀利。
一時如宋大參(恺)&hellip&hellip皆積至十餘萬,自以為子孫數百年之業矣。
然不五六年間,而田宅皆以易主,子孫貧匮至不能自存。
宋大參即餘外甥家,得之目擊者。
”(41頁) 1956.9.27 33.宣德官田 宣德元年八月辛酉,“直隸蘇州府崇明縣民奏所種官民田蕩一十五頃五畝有奇,永樂十八年于上修築城垣立軍民衙門,不得耕種,至今糧額未除,上命行在戶部除之”。
(《明宣宗實錄》卷17,15頁上,9函60冊) 土地問題 《曆史研究》56年3期,27頁;57,十,63;59,六,45; 《人文雜志》57,二,52 《史學月刊》57,三,11;58,七,21; 《曆史教學》57,一,32;58,四,35; 《曆史教學問題》57,2,29; 《中學曆史教學》57,七,7; 34.日本人對明清土地問題之研究 古島和雄認為由于自耕農分化,大土地所有形成,以戶數為單位的裡甲本身發生矛盾,因而裡甲制破壞。
明初農村自耕農和自耕地主(日本所謂老農層)占壓倒多數,因此在保證國家賦役征收的裡甲制中占主要地位。
裡甲制崩潰,支配關系變質。
明前半期與明末的鄉居地主有所不同。
明前期鄉居地主以家人、家僮、家丁、家奴為主要勞動力。
以上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日本《史學雜志》66編12号&mdash67編1号。
小山正明認為明中葉,土地均由自耕地主(原文作“手作地主”)經營,而直接勞動者為家族關系隸屬下之“家父長的奴隸”(原文,指家僮奴仆)。
“家父長的奴隸制”的經營,由“手作地主”在田地的具體條件下掌握,成了共同體制。
農村手工業的商品生産亦由家父長的奴隸制隸屬下之佃戶生産。
當土地集中此種情況逐漸變化,土地交由佃戶自行經營,因此地主城居者多。
此種轉變在明末清初。
35.抛荒戶稅量之灑派通攤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曰:&hellip&hellip今逃移抛荒,觸處皆有&hellip&hellip官不得已,乃攤稅于一裡之民,分耕代出,負累貧乏,相率以逃。
茲又一切灑派通攤,一州一縣之民,戶日減耗,歲計愈虧。
是有田而無民矣”。
(29頁) 案:此條不知所從出,亦無年月可考,僅有“景泰年間以來”一語。
36.景泰時起科之田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曰:&hellip&hellip景泰年間以來,府州縣續報起科稅糧,比之國初,已增一十二萬石”。
(十六冊,29&mdash30頁) 案:十二萬石,以每畝三千三合計之,則三百六十萬畝,三萬六千頃耳。
比之洪武墾田至一年九十萬頃,相差遠矣。
37.十九世紀中國紳士 TheChineseGentry:StudiesontheirroleinnineteenthcenturyChineseSoci?ety.ByChung?liChang,UniversityofWashingtonPress,1955$5.75 Shen?Shih 張氏曾分析5473人小傳。
這樣研究我們歡迎。
這一定是一位青年學者,我們歡迎他回國共同建設社會主義。
38.關于土地的疑問 同學們提出三個問題: 一、标題有“生産”字樣,何以未講? 标題所說生産是指生産方式,不是生産情況。
關系生産力和生産關系,我們全談了。
生産的種植、收獲等我們不談,農業史和地理可能講。
二、《明史》說官田以外都是民田,為什麼要說民田以外都是官田? 就土地所有制來說,似乎兩種說法都可以,但《明史·食貨志》将官田具體寫了十四種名目,似乎是官田隻有此十四種,此十四種以外都是民田了。
那末十四種以外的沙田、坍江、荒地、絕戶遺留田、逃亡的空田等都是民田嗎?當然不是,所以說民田以外都是官田較妥。
三、明代何以不仿照唐朝實行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應沒有徹底實行,許多有權勢之家的田沒有動。
許多老百姓應分之田沒有得,所以不是成功的,因之明朝不沿襲這失敗經驗。
均田失敗主要是田不夠。
人口集中,田不集中。
唐代的均田制與府兵制和租庸調制三者是聯系的,明朝對于軍隊另有自己辦法,在朱元璋看來,是比唐代制度要好的。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國人戶有10,684,435戶,照唐代均田制要10,684,435頃,每戶一百畝,而當時官民田總數隻850萬7千餘頃,尚差217萬7千餘頃。
差五分之一。
而且人口增加快,田地增加慢,就是減少均田田數亦不行。
明初利用富民,(由于初征服,需用急,等不及)所以不分田,既得天下,自己也成地主,故不再分。
二、戶籍與戶口 1.戶帖創自陳灌 《明史》二八一《循吏·陳灌傳》:“陳灌,字子将,廬陵人。
元末&hellip&hellip太祖平武昌,灌詣軍門谒見&hellip&hellip除甯國知府&hellip&hellip禁豪右兼并,創戶帖以便稽民。
帝取為式,頒行天下。
” 2.魚鱗冊與黃冊之功用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先是,诏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别畢具。
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
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産去稅存以為民害。
” 案:魚鱗冊制定于洪武二十年(1387),黃冊之制定于洪武十四年(1381)。
3.明代戶口制之特點 明代戶口制與後世不同者: (1)戶有等,如民籍、匠籍、軍籍,皆以職業分,軍匠籍不得異籍規避。
(2)戶以“役”、“田”為主,故鳏寡孤獨不任役者不列,僧道無田者不列&mdash&mdash皆作畸零;而有田有丁者禁合戶。
(3)戶以丁糧多寡為對國家服務之序&mdash&mdash排年,消乏者以丁糧進上者補之。
(4)少數民族以通漢語者列冊,不通漢語者不造冊,仍以役為主。
總之,不是為了熟知人數,而是為了剝削。
30.3.27 4.明代戶口制 戶口調查《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
籍上戶部,帖給之民。
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
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 戶口編制“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裡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裡一甲之事。
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
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
裡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
鳏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
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
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
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
(黃冊白冊)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
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禦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
其後黃冊隻具文,有司征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 《續文獻通考》十三《戶口二》:“(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谕省臣曰:&lsquo民者,國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核實,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
于是,戶部置戶籍、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号編為勘合,用半印钤記,籍藏于部,帖給于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以聞,著為令。
&rsquo” 《明書》六八《賦役志》:“明興,太祖稽古定制,以版籍覆天下之丁甲,以墾田定天下之賦稅。
洪武三年(1370)诏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各具其姓名、年歲、貫址,夫家之數為帖,已著之籍,編勘合,州縣用半印钤記之,籍上公府而帖給之民&hellip&hellip十四年(1381)诏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裡,裡各編圖一冊。
冊首為總圖,鳏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系于百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曰畸零帶管。
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以待會。
皆十年,有司将定式給坊、廂、裡長,令人戶諸丁口田塘山地畜産,悉各以其實,自占上之州縣,州縣官吏查比先年冊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産田塘山地貿易者,一開除,一新收,過割其糧稅;其排年坊裡長消乏者,于百十戶内遴丁糧近上者補之,有事故戶絕者附畸零。
” 戶等《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
民有儒,有醫,有陰陽。
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
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
瀕海有鹽竈。
寺有僧,觀有道士。
畢以其業著籍。
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
漏口、脫戶,許自實&hellip&hellip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
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
有故而出僑于外者曰附籍。
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 《明書》七十八《賦役志》:“民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異籍,惟軍匠有清句,以異籍為規避,禁不聽。
” 《續文獻通考》十三:“凡雲貴流官土官附近馴熟通漢語者編造,其餘夷民不造。
” 5.明代戶口 ①講義原注:相差一年,數增至此,當因安南入版圖。
續表 ①講義原注:《明史·食貨志》與《續考》之差百萬,疑誤。
②講義原注:《續考》系之隆慶六年,必有一誤。
《續文獻通考》十三《戶口二》引“王圻曰”:“按國家戶口登耗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
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
計戶減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
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hellip&hellip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茂草,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hellip&hellip自是(永樂十年左右)休養生息者五十年而為天順七年,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于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hellip&hellip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hellip&hellip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相懸,二十二年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而僅&hellip&hellip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hellip&hellip自是(正德元年)而劉六等亂中原,藍鄢等亂楚、蜀、江、廣,無處不被兵,而八年以後,口卻增至六千三百三十餘萬,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科戶部之稽查皆僅兒戲耳,掌民部者亦宜留心經理焉!”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
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于前。
後乃遞減,至天順間為最衰。
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
(戶減原因)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于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迹也。
而要之,戶口增減由于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群臣論曆代戶口,以為其盛也本于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
殆笃論雲。
” 案:周忱原稱七弊,見《昭代經濟言》卷二。
戶口之日少《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hellip&hellip洪武初,戶一千六十五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九百一十一萬;洪武初,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國初宜少而多,承平宜多而少,何也?”(282頁) 1956.11.17 弘治十五年戶口數《圖書編》所載弘治十五年戶口數:據平凡社《東洋史大辭典》八冊,166頁。
6.戶籍 《明會典》一冊卷九《吏部》八“戶房”列載開報戶口次第: 戶口戶口男子(成丁不成丁分列于注)婦子(大口小口分列于注)一民戶一軍戶一醫戶一儒戶一竈戶一僧戶一道戶一匠戶(72頁) 據此當時實分八類,不隻軍、民、匠、竈也。
7.兩京人口 《萬曆會典》二冊《戶部》: “應天府,領縣八。
”(6頁) “順天府,領州五,縣二十二。
”(5頁)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應天府。
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人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
”(57&mdash58頁)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人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三口。
”(58&mdash59頁) “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人口七十一萬一千三口。
”(59頁) 8.富戶 洪武末富民戶數《明太祖實錄》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戶部上富民籍名。
先是,上謂戶部尚書郁新、吏部侍郎張迪等曰:&lsquo人有恒産,斯有恒心。
今天下富民生長田裡之間,周知民事,其間豈無才能可用者?其稽諸戶籍,列名以聞,朕将選用焉。
&rsquo于是戶部奏,雲南、兩廣、四川不取,今稽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田赢七頃者,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列其戶名以進,命藏于印授監,以次召至,量才用之”。
(32/252/4&mdash5) 《萬曆會典》二冊《戶部》卷十九《富戶》: “洪武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富民充實京師。
”(61頁) “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陝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甯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并有田糧不及五石、殷實大戶,充北京富戶,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
” “宣德三年,令應當富戶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 案:據此“富戶”并非真富,而是充當富戶。
當時謂之“佥補”。
“弘治五年題準,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
每戶每年征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赍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 案:據此富戶可以繳銀代替,則“富戶”亦差役之類。
1956.11.6 9.明代戶口鈔 《紀錄彙編》卷一五一何孟春《餘冬叙錄摘抄》四:“五代晉天福間,南唐括田定賦。
每正苗一斛,别收三鬥,與民鹽二斤,謂之&lsquo鹽米&rsquo。
随苗附籍,朱批代納。
後周世宗&hellip&hellip遂不支。
宋平江南,收米如初&hellip&hellip宋末始除。
事載馬端臨《減苗記》,可考。
雖然,此事在宋,特故屬南唐諸郡地然耳。
他州無此害也。
國朝班戶口食鹽于天下,而歲收其鈔,曰&lsquo戶口鈔&rsquo,蓋以鹽課鈔也。
今鹽不班已數世矣,而民歲出折銀錢戶口鈔如故。
天下鹹病于是,然無一人言于上者。
”(何,正、嘉時人。
21頁) 1956.7.27 10.明代需用金 《紀錄彙編》卷二十二李賢《天順日錄》:“内府庫官奏,今歲用計之,不數年而盡。
于是敕戶部議,欲以蘇、松、嘉歲折糧銀折金五萬兩。
上召賢,謂曰:&lsquo國家錢糧出在東南,而金非其所産,今欲折金,價必湧貴。
&rsquo賢對曰:&lsquo誠如聖慮。
&rsquo因論雲南各處土人有歲辦金銀,遂令以銀折金數千兩,待十年後不乏,再議而行。
”(23頁) 案:第一行“今歲用計之&hellip&hellip”,“用”字下似應有“金”字。
三、丁與役 1.明代丁役制綱要 明代丁役制 2.明代丁役制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職役優免者。
役曰裡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
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
”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丁二等,曰成丁、不成丁。
民始生,登其名于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丁成而役,六十而免。
婦女若不成丁,不役。
丁皆征銀,三等九則,下則以二錢,中四錢,上六錢。
九因之至五兩四錢而止,而丁以糧多寡為升降。
以戶計曰裡甲,以丁計曰均徭,上命非時徭曰雜泛。
府州縣驗将丁口多寡、事産厚薄,以均适其力,毋放富差貧。
民年七十而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泛役;寡婦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節者,旌其門,免其家徭;而品官免役,一品免三十二丁,糧十石,其下遞減至二石止,視職秩為差。
官故,仍免徭三年(每品一石、丁)。
而舉人、歲貢監生生員及天文生省祭,皆免丁糧有差。
” 裡甲經常工作,以戶為單位,輪年擔任。
均徭經常工作,以丁為單位,平均擔任。
雜泛臨時工作,以丁為單位,平均擔任。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曆代役法》:“明初因賦定役,丁夫出于田畝,迨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裡,裡分十甲,曰裡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
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曰均徭。
他雜役曰雜泛。
其後累朝更制有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等法。
” 又,“凡役民自裡中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皂隸、門禁、廚鬥為常役。
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腫淺夫之數,因事編佥,歲有增益。
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旛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凡祗應、禁子、弓兵,悉佥市民,勿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案:此節蓋本于何瑭《民财空虛疏》,全文見《昭代經濟言》卷四。
《續文獻通考》十六:“臣等謹案,《明史·食貨志》以裡甲、均徭、雜泛為役法之三,而均徭之名未詳所始。
據志文言,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與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産業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冊,貯廳事遇徭役取驗之意相合,疑亦明之初制,與正統時所行鼠尾冊之均役以稅糧多寡為差,官為定其徭役者其法迥殊矣。
” 3.黃冊 《諸司職掌》,《玄覽堂叢書》第四十三至五十冊。
戶部、民科、州縣、田土(第四十五冊):“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幹及條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征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征收稅糧。
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
其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後,官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本部,以憑稽考。
”(2頁) 戶部、民科、戶口、丁口:“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于州,州類總報之于府,府類總報之于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本部立案,以憑稽考。
仍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裡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
”(45冊,7頁) 戶部、民科、戶口、賦役:“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竈匠等籍,除排年裡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
”(45冊,12頁) 1957.5.30 《明史》二《太祖紀》,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诏戶部置戶籍、戶貼,歲計登耗以聞,著為令”(7頁)。
案:此戶口登記上報之始,當時隻稱戶籍未稱黃冊。
又,卷三,洪武二十四年:“是年,天下郡縣賦役黃冊成,計戶千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丁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
”(10頁) 案:此時黃冊賦役兼登,故稱賦役黃冊,不限于戶口也。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先是诏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 又,“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又,“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4.匠役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hellip&hellip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輸班。
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銀,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
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
” 5.竈戶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hellip&hellip竈戶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貼以餘丁,上中戶下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于優免。
” 6.明代賦役原則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下為差。
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鳏寡不任役《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鳏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
”(指黃冊) 7.明代職役 《續文獻通考》十五《職役考序》:“明時計裡分甲,其應役者有均徭,有雜泛,其後屢經更定,則有銀差、力差、聽差。
世宗時,有十段錦之法,行之未久,闾裡騷然,遂變為一條鞭之法,然糧長、裡長名罷實存,規制漸紊,亦未能盡便于民也。
”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
&hellip&hellip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8.洪武初之均工夫及裡甲、均徭、雜泛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裡,裡分十甲,曰裡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
” 《續文獻通考》十六:“志文所謂&lsquo銀力從所便&rsquo者則又似通後代銀差、力差時言之,蓋明初禁民間用銀,未嘗以銀為賦,惟洪武九年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
十九年诏歲解稅課,道裡險遠難緻者,許易金銀以進,此折變之法暫行于一時,至英宗正統元年始折繳金花銀,後遂為常制耳。
” 9.永樂時役重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三引《蓉塘詩話》:“廬陵李公昌期,永樂甲申(二年,1404)進士也。
選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詩文。
嘗賦新安謠雲:&lsquo新安野老發垂肩,說著先朝淚灑然。
洪武初年真事少,幾曾輕到縣衙前。
垂老頻逢歲薄收,秋租多欠賣耕牛。
縣官不暇憐饑餒,喚拽官車上陝州。
當夫當匠子孫忙,田地荒蕪戶有糧。
昨日迤西番使過,盡驅婦女趕牛羊。
&rsquo籲!以今觀之,則民之困苦又甚于彼時也。
”(抄本二冊,三卷,37&mdash38頁) 案:(此條已抄過)此“新安”應指河南省之新安縣,以李昌期曾為河南布政也。
縣在(迤西)洛陽之西。
李江西人,江西無新安。
陝州更在新安之西。
1950.4.23 10.明代的裡與社 乾隆《玉田縣志》卷一《鄉社》:“按縣舊編戶一十八裡,成化十八年(1482)并為十一裡,正德七年(1512)又并為五社二屯,治僅七裡,後添興屯衛共八裡雲。
” 種玉社上孝社孝西社安仁社關廂社常安屯興屯衛(興屯衛原注:“興州左屯衛地丁歸并”)(8頁) 乾隆《臨榆縣志》卷二《裡市》:“京東州縣,民之土著曰社,遷發曰屯。
臨榆故軍衛地,率多屯營,自國朝休養生息&hellip&hellip爰改為縣,編社廢屯而比戶聯甲,遂與他邑等。
”(12頁) 縣屬七社:曰天清,曰地甯,曰長治,曰久安,曰屬國,曰年有,曰豐登。
每社十甲,惟登豐五甲,每甲各以什,季一人領之。
11.明代裡長 明天啟,天許齋刊本《古今小說》(日本鹽谷溫氏推為馮夢龍氏作)卷三,新橋市,于吳山向娼妓自稱“出名的财主”時,眉批曰:“同此輩前賣富自是有情,卻不知自認裡長也。
”此所謂“自認裡長”猶今日諺稱“活該倒黴”也。
蓋明代裡長役最苦,皆避之恐不及。
(4頁)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三《喬彥傑一妾破家》:“當日雪下得越大,周氏在房中向火,忽聽得有人敲門,起身開門看時,見一人頭帶破頭巾,身穿舊衣服。
便問周氏道:&lsquo嫂子,喬俊在家嗎?&rsquo周氏答道:&lsquo自從九月出門,還未回哩。
&rsquo那人說:&lsquo我是他裡長,今來差喬俊去海甯砌江塘,做夫十日,歇二十日,又做十日。
他既不在家,我替你們尋個人,你出錢雇他去做工。
&rsquo周氏答道:&lsquo既如此,隻憑你教人替了,我自還你工錢。
&rsquo”(生活書店《世界文庫》鉛印本,297頁) 1949.10.1&mdash5 明徐一夔《始豐稿》卷四《述談》:“其歲己酉,(洪武二年1369)何以上戶充裡長役,當集裡所出糧萬石有奇,以輸官府。
國家于糧事設三限以期民之入,比入末限,而何所集糧虧數甚多,督糧官懼其累己。
械系何,且日加鞭棰,終不能集,仍追其妻來,以加于何者加之其妻。
”(4&mdash5頁) 12.品官免糧役數 明代品官免糧役數目,《續文獻通考》十七《職役三·複除》:“(世宗嘉靖)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
”(案:所載與《明書》不合) “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内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不許以丁準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準丁。
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 “臣等謹案,《孝宗實錄》載:弘治十六年六月刑部主事劉喬言,浙江各府徭役軍需皆計丁田派征,而官員之家率得優免,遂緻奸僞者多詭寄勢家,而征科重累小民,乞定優免之額&hellip&hellip其餘丁田悉照民間均派雲雲,其言前此未見施用,斯時所定之例,得非喬之遺策欤?” 13.軍役 《續文獻通考》十六《戶口一》:“二十一年九月,編軍戶圖籍。
時以内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于民,乃诏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違者坐罪。
尋又诏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
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
” 又,“宣宗宣德三年二月,清理逃軍戶籍。
谕天下軍逃還鄉,有詐為死者,有更名充吏卒,貼書倚官害民者,有為僧道生員者,有投豪勢官民,為家人佃戶行财生理者,有隐其丁口寄于别戶,并于外境立民籍者,并許自告改正。
違者,并其鄰裡及容隐之人,俱如前例論罪”。
14.軍士築城 《明太祖實錄》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壬寅,北平都指揮使司言,自二十七年至今歲,調撥山東軍士往古北口懷安等處繕修城堡者&hellip&hellip餘悉發還各衛,請如舊例。
從之。
”(31/244/7) 又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丁亥朔,戊子,河南左布政使周榮言,近年宜陽縣洛河泛溢淹沒民田,乞修築城河防,使水複故道,以便耕種,诏令預備磚石,俟農隙發軍民并力修之。
”(31/246/213)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癸卯,“陝西秦州衛奏修理城隍,請兼軍民為之。
上谕都督府臣曰:&lsquo修治城隍,借用民力,蓋權時宜,役之于曠間之月耳,今民将治田之時而欲兼用其力,失權宜之道,止令軍士修理毋得役民。
&rsquo”(22/159/1) 1957.6.4 15.役法之弛與鼠尾冊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後法稍弛,編徭役裡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
于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産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
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裡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
二者交病。
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裡甲,除當複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征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産者聽自占以佐銀差。
正統初佥事夏時創行于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 《明書》六八《賦役志》:“毋論都圖裡甲,先丁糧多者畢,以次編其小者居後,自極大以至極小,造鼠尾冊,以差次填編之。
上戶力差一名或二名,下戶朋編一名,其丁糧不滿升鬥者并免,法簡而明,一舉在目&hellip&hellip于是徭役一以丁産為宗,不論裡,而單下戶稍得寬。
” 案:議者之意,似以分派稅之根據有三法:①稽冊籍②核人戶③論丁糧。
而①②多假,故應以③為統。
16.明代民丁之逃移七弊 《昭代經濟言》(明陳子壯輯)卷二周忱(先公諱敬,缺末筆)《與行在戶部諸公書》:“蓋蘇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艱窘,不得已而逋逃。
及其後也,見流寓者之勝于土著,故相煽成風,接踵而去,不複再懷鄉土&hellip&hellip天下之民常懷土而重遷,蘇松之民則嘗輕其鄉而樂于轉徙。
天下之民出其鄉則無所容其身,蘇松之民出其鄉則足以售其巧。
忱嘗曆詢其弊,蓋有七焉。
何謂七弊?一曰大戶苞蔭,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蕩,四曰軍囚牽引,五曰屯營隐占,六曰鄰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誘。
其(原作“乃”,臆改)所謂大戶苞蔭者,其豪富之家或以私債準折人丁,或以威力強奪人子,賜之姓而目為義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為仆隸者有之。
凡此之人既得為其役屬,不複更其糧差,甘心倚附,莫敢誰何。
由是豪家之役屬日增,而南畝之農夫日以減矣。
其所謂豪匠冒合者,蘇松人匠叢聚兩京,鄉裡之逃避糧差者,往往攜其家眷相依同住。
或創造房居,或開張鋪店,冒作義男女婿,代與領牌上工。
在南京者,應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順天府亦無其籍。
粉壁題監局之名,木牌稱高手之作,一戶當匠而冒合數戶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隐蔽數人者有之,兵馬司不敢問,左右鄰不複疑。
由是豪匠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民日以衰矣。
其所謂船居浮蕩者,蘇松五湖三泖積水之鄉,海洋海套無有涯岸,載舟者莫知蹤迹。
近年以來,又因各處開隘廢弛,流移之人挈家于舟,以買賣辦課為名,冒給鄰境文引,及河泊由,往來于南北二京、湖廣、河南、淮安等處停泊,脫免糧差,長子老孫不識鄉裡,暖衣飽食陶然無憂,鄉都之裡甲無處根尋,外處之巡司不複诘問。
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
其所謂軍囚牽引者,蘇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處屠沽販賣莫不能之,故其為事之人充軍于中外衛所者,辄誘鄉裡貧民為之餘丁,擺站于各處河岸者又招鄉裡之小戶為之使喚,作富戶于北京者一家有數處之開張,為民種田于河間等處者一人有數丁之子侄。
且如淮安二衛,蘇州充軍者不過數名,今者填街塞巷開鋪買賣,皆軍人之家屬矣。
儀真一驿蘇州擺站者不過數家,今者連栟接棟造樓居者皆囚人之戶丁矣。
官府不問其來曆,裡胥莫究其所從。
由是軍囚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
其所謂屯營隐占者,太倉、鎮海、金山等衛,青村、南彙、吳松江等所,棋列于蘇松之境,皆為邊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調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強,遂使避役奸氓轉相依附,或入屯堡而為之布種,或入軍營而給其使令,或竄名而冒頂軍伍,或更姓而假作餘丁,遺丁糧差負累鄉裡,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書數數行移,衛所堅然不答。
為裡甲者常欲根尋矣,足迹稍稍及門,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營之藏聚日多而南畝之農夫日以耗矣。
其所謂鄰境蔽匿者,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導無方禁令廢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轉徙,居東鄉而藏于西鄉者有焉,在彼縣而匿于此縣者有焉,畏糧重者必就無糧之鄉,畏差勤者必役無差之處,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營新居而棄舊業者有之,倏往倏來無有定志,官府之句攝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鄉村之譏(稽?)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問,由是鄰境之客戶日衆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寡矣。
其所謂僧道招誘者,天下之寺觀莫甚于蘇松,故蘇松之僧道彌滿于四海,有名器者因保舉而為住持,初出家者因遊方而稱挂衲,名山巨刹在處有之,故其鄉裡遊惰之民,率皆相依,而為之執役,眉目清秀者稱為行童,年紀強壯者稱為善友,假服缁黃,僞持錫缽,或合伴而修建齋醮,或沿街而化緣财物,南北二京及各處鎮市如此等輩,莫非蘇松之人,以一人住持而為之服役者,常有數十人,以一人出家而為之幫閑者,常有三五輩,由是僧道之徒闾日廣而南畝之農夫日以狹矣。
凡此七者,特舉其大略&hellip&hellip此等之人善作巧僞,變亂版圖,戶口則捏他故而脫漏,田糧則挾他名而詭報,悄遊已久,安肯複歸田裡從事耕稼?”(25&mdash27頁) 案:周忱,字恂如,吉水人。
永樂二年進士。
官至工部尚書,谥文襄。
《明史》一五五傳。
二十九年四月四日下午七時二十分靛花巷三号。
17.明中葉的農民流亡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四十一《救荒》:“何司寇喬新常為河南按察使,河南大水&hellip&hellip全活不可勝計,都禦史陽城原公招撫流民至河南,引先生自助。
先是都禦史項公驅逐流民,死者十餘萬,及聞原公至,皆逃匿。
先生馳至山谷,委曲谕之,流民感泣,願附籍者六萬餘戶。
成化十七年(1481)為刑部右侍郎,時山西大饑,人相食,逃徙他境者十四五,上命先生往赈&hellip&hellip所活凡三十萬人,招回複業者十四萬人。
”(20頁) 又,《安集》:“孫原貞曰:&lsquo臣前任河南參政時,查各處逃戶周知文冊适二十餘萬戶,内山東、山西、順天等府逃戶數多,其河南之開封、汝甯,山東之兖州,直隸之鳳陽、大名,此幾府地境相連&hellip&hellip&rsquo”(23頁) 《明史》卷一七二《孫原貞傳》:“孫原貞名瑀,以字行,德興人。
永樂十三年進士&hellip&hellip英宗初(1436),用薦擢河南右參政&hellip&hellip景泰&hellip&hellip五年(1454)冬疏言&hellip&hellip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hellip&hellip”(8頁) 又《孫原貞傳附孫需傳》:“孫需,字孚吉,成化八年進士&hellip&hellip弘治中&hellip改需撫陝西,尋改撫鄖陽,安輯流民,占籍者九萬餘戶。
正德元年,召為南京兵部右侍郎。
” 又《馬謹傳》:“馬謹,字守禮,新樂人。
宣德二年進士&hellip&hellip景泰&hellip&hellip六年(1455)五月&hellip&hellip巡撫河南,撫流民三萬一千餘戶&hellip&hellip” 《西園聞見錄》卷四十一《安集》:“商辂曰:&lsquo河南開封等府并南直隸、鳳陽等府地方,近年為因水患,田禾無收,在彼積年逃民,俱各轉徙往濟甯、臨清等處,四散趁食,居住山中&hellip&hellip其正統十四年(1449)以前逃移在外年久軍民,及陝西、山西所屬艱難州縣并口外地方,及原無田産之家俱不肯複業,流移轉徙,各以萬計。
&rsquo”(24頁)。
又趙公錦曰:“嘉靖六年(1527)诏令有曰:各處逃亡人戶,抛棄故土,流離他鄉,皆因饑寒所逼,或錢糧負累,私債逼迫,情非得已。
然安土樂業,豈無來歸之願?奈何有司不知存恤,聽信該管裡長,有複業者就令認賠拖欠稅糧,承當重大力役,逼迫無奈,隻得複逃。
田地經年荒蕪,見在人戶愈加耗累。
” 四、田與賦 1.明代田賦制綱要 原則:“田有租”,“因田制賦”。
田制:官田民田莊田屯田(軍、民、商) 田等:上地(近郭)中地下地墾田數 賦制:夏稅(八月止)秋糧(二月止) 賦額: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畝稅 輸納:米麥錢鈔絹折色 田制之弊:墾田數占奪欺隐棄田抛荒 賦制之弊: 2.魚鱗冊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洪武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随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号,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号曰魚鱗圖冊。
” 3.明初核定田賦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
複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産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
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随糧定區。
” 4.田賦折色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洪武九年(1376)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十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鬥,麥七鬥麻布一匹折米四鬥,麥五鬥;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
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
于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 米一石=銀一兩米六鬥=棉苎一匹米四鬥=麻布一匹 米一石=錢千文麥七鬥=棉苎一匹麥五鬥=麻布一匹 米一石=鈔一貫麥一石=銀八錢,錢八百,鈔八貫。
又,“洪武三十年(1397)谕戶部&hellip&hellip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鹹許,任土所産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
于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匹石有二鬥,棉布一匹一石,苎布一匹七鬥,棉花一斤二鬥。
帝曰:&lsquo折政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賦重若此将益困民,豈恤之之意哉!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餘從所議。
&rsquo” 洪武七年初定鈔法:“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明史》八一,2頁) 案:鈔二貫五百文=米一石絹一匹=米一石二鬥棉花一斤=米二鬥 金一兩=米二十石棉布一匹=米一石 銀一兩=米四石苎布一匹=米七鬥 洪武九年(1376) 金∶銀1∶4銀∶米1∶1米∶鈔1∶1米∶麻布0.4∶1 洪武三十年(1397) 金∶銀1∶5銀∶米1∶2米∶鈔1∶50米∶麻布0.7∶1 5.田賦賦額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鬥二升。
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蓗,畝稅有二三石者。
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1380)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四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俱止征三鬥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 案:洪武九年(1376)市價三升三合=銀三分三厘=錢三十三文 6.夏秋兩稅 兩稅稅期《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hellip&hellip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 洪武兩稅“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
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 弘治兩稅“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荍音翹);曰絲綿并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弊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
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租粗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
”(案:夏稅名目二十四,絲絹布19,鈔3,米麥2;秋糧十七,布7,鈔3,米7) 萬曆兩稅“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 地産所宜“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
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餘各視其地産。
” 7.萬曆時聚斂 《明史》二百三十七《傅好禮傳》:“(萬曆)二十六年冬,奸民張禮等僞為官吏,群小百十人分據近京要地,稅民間雜物,弗予,捶至死。
好禮極論其害,因言:&lsquo自朝鮮用兵饑民,富者貧,貧者死,思亂已久,奈何又虐征。
國家縱貧,亦不當頭會箕斂,括細民續命之脂膏,況奸徒所得千萬,輸朝廷者什一耳,陛下何利為之。
&rsquo” 《明史》二百三十七《包見捷傳》:“奸人李本立請采珠廣東,帝命中官李敬偕往&hellip&hellip時小人蜂起言利,千戶李仁請稅湖口商舟,命中官李道往。
主簿田應璧請賣兩淮,沒官餘鹽,令稅使魯保兼理&hellip&hellip帝不納,益遣高寀、暨錄、李鳳榷稅于京口、儀真、廣東,并專敕行事。
(礦稅)又以奸人閻大經言,命高淮征稅遼東&hellip&hellip”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傳》:“二十八年十月疏言&hellip&hellip未幾,極陳礦稅六害,言内臣務為劫奪,以應上求,礦不必穴,而稅不必商,民間丘隴阡陌,皆礦也,官吏農工皆入稅之人也。
公私騷然,脂膏殚竭,向所謂軍國正供,反緻缺損&hellip&hellip此所謂斂巧必蹶也。
” 《明史》二三七《傅姜包田馮二吳華傳》:“贊曰:神宗二十四年,軍府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遂命戶部、錦衣官各一人,同仲春開采&hellip&hellip由是卑秩冗僚,下至市井黠桀,奮起言利,而珰四出,毒流海内,民不聊生,至三十三年乃罷。
嗣是軍興征發,加派再三,府庫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于是決矣。
” 31.3.30 8.嘉定昆山納布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傳》:“嘉定昆山諸縣,歲納布匹,重三斤抵糧一石。
比解,以縷粗見斥者十八九。
(周)忱言&hellip&hellip乞自今,不拘輕重,務取長廣如式。
從之。
”(12頁) 案:此宣德間事。
9.蘇州官田租賦之重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傳》:“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豪并,坐罪沒入田産,皆謂之官田。
按其家祖籍征之,故蘇賦比他府獨重。
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
時宣宗屢下诏減官田租,(周)忱乃與知府況鐘曲算累月,減至七十二萬餘石,他府以次減,民始少蘇。
”(10&mdash11頁) 1951.5.7 10.明初輸米石加六鬥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時公侯祿米、軍官月俸,皆支于南戶部。
蘇、松民轉輸南京者,石加費六鬥。
(周)忱奏令就各府支給,與船價米一鬥。
所餘五鬥,通計米四十萬石有奇,并官鈔所籴,共得米七十萬餘石,遂置倉貯之,名曰&lsquo濟農&rsquo。
” 案:此宣德時事。
1950.11.3 11.明代加耗 明陸深《停骖錄摘抄》(《紀錄彙編》卷一百三十三,《叢書集成》影印本):“加耗二字起于後唐明宗入倉,見受納主吏折閱,乃令石取二升為鼠雀耗,我太祖則每鬥起耗七合,石為七升,蓋中制也。
江南糧稅每石加耗已至七八鬥,蓋并入雜辦通謂之耗,意不止于鼠雀為也。
近時巡撫乃于田畝上加耗,則漸失初意矣。
” 29.4.4 12.明初豪戶不任耗 清褚華《滬城備考》(華字秋萼,乾隆時人)卷五《田賦》條:“周忱巡撫江南。
永樂初,豪戶不肯加耗,并征之佃民,民逃亡而稅額益缺。
(周)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大小戶出耗必均。
”(《上海掌故叢書》本,3頁)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周忱字恂如,吉水人。
永樂二年進士&hellip&hellip宣德&hellip&hellip五年&hellip&hellip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
始至,召父老問逋稅故,皆言豪戶不肯加耗,并征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
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
” 1950.11.2 13.輸糧征銀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傳》:“先是敏在大同(成化十三年,1477,巡撫大同)見山東河南轉饷至者道遠耗費,乃會計歲支外,悉令輸銀,民輕赍易達,而将士得以其赢治軍裝,交便之。
至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戶部尚書)并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每糧一石征銀一兩,以十九輸邊,依時值折軍饷,有餘則召籴以備軍興。
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由敏始也。
” 案:李敏字公勉,襄城人。
景泰五年進士。
谥恭靖。
14.折色銀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正統元年(1436)副都禦史周铨&hellip&hellip請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複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于陝西、浙江,民以為便。
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餘萬兩,入内承運庫,謂之金花銀。
其後概行于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
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廪之積漸少矣。
” 又,“自是(指嘉靖時)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臣等謹案,田賦輸銀始見于宋神宗熙甯十年(1077)&hellip&hellip金元以來無行之者。
洪武九年(1376)雖有聽民,以銀準米之令,永樂(1403&mdash1424)時歲貢銀有三十萬兩,亦不過任土便民,與折麻苎香漆之屬等耳。
自正統初(1436),以金花銀入内庫,而折征之例定,自是遂以銀為正賦矣。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作兩稅而以錢代輸,明英宗折金花而以銀充賦,皆古今農政中更制之大端也。
”(《十通本》,2790頁) 15.明代宮中費用金花銀 《明神宗實錄》一四五,萬曆十二年正月辛巳:“禮科都給事中萬象春言&hellip&hellip财用國家之命脈,今宮中用度,每年額解金花百萬,迩來,年令太倉增進二十萬,猶稱缺乏,召買繁多,支用四出。
”(379/145/1) 又卷一五四,萬曆十二年十月己酉:“巡視太倉禮科右給事中王繼光等言,金花銀兩每年一百萬兩,分四季類進。
自萬曆六年始,每季加五萬,外解不前,因以邊饷那(挪)進。
今借邊饷一十七萬有奇,乞将加進二十萬停免。
不允。
”(380/154/3) 16.明代兩稅收入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官民田八百五十萬七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 秋糧米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 錢鈔三萬九千餘錠 秋糧米錢鈔五千餘錠 絹二十八萬八千餘匹 共二千九百四十四萬六千石,平均每頃三石四鬥六升,每畝三升四合六勺 弘治十五年(1502)時(?) 官民田六百二十二萬八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餘石 秋糧米二千二百十六萬六千餘石 夏稅錢鈔五萬六千二百餘錠 秋糧鈔二萬一千九百餘錠 夏稅絹二十萬二千餘匹 共二千六百七十九萬一千石,平均每頃四石三鬥,每畝四升三合(《明史》八二) 萬曆時 官民田七百一萬三千餘頃 夏稅米麥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 秋糧米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 夏稅鈔五萬七千九百餘錠 秋糧鈔二萬三千六百餘錠 夏稅絹二十萬六千餘匹 共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八千石,平均每頃三石七鬥九升,每畝三千七合九勺 夏稅米麥中起運百九十萬三千餘石 存留各地二百七十萬二千餘石 秋糧米中起運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餘石 存留各地八百六十七萬一千餘石 共起運一千五百二十六萬五千餘石 存留各地一千二百三十七萬三千餘石 據此:57.3%42.7% 萬曆時全國田賦半數以上輸之京師。
17.明代賦制外之增輸 據《明書》六十八《賦役志》: 明太祖即位時巧立之名色:水腳、車腳、口食錢、庫子人役辦驗錢、蒲簍、竹葦、沿江賽神錢&mdash&mdash太祖即位後多政禁。
成化間,始有耗米、尖米耗(免運米俱一年一尖收受)、輕赍(折銀曰輕赍,備運軍盤剝之用)、折易輕赍(以耗米二升折銀)、扣留(修河閘費)。
征銀以後,有火耗。
18.明代田賦稅之重 明人《孤樹裒談》(于石生藏鈔本)卷三引《蓉塘詩話》:“廬陵李公昌期,永樂甲申進士也。
選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詩文。
嘗賦新安謠雲: &lsquo新安野老發垂肩,說著先朝淚灑然,洪武初年真事少,幾曾輕到縣衙前。
垂老頻逢歲薄收,秋租多欠賣耕牛。
縣官不暇憐饑餒,喚拽官車上陝州。
當夫當匠子孫忙,田地荒蕪戶有糧。
昨日迤西番使過,盡驅婦女趕牛羊。
&rsquo籲!以今觀之,則民之困苦又甚于彼時也。
”(鈔本二冊,37&mdash38頁) 案:《裒談》原題“芝城古沖主人集著,劍城後學鐘台校正”,據宋牧仲《西陂類稿》以為出于李默,默字古沖,建甯人,嘉靖官吏部尚書。
《千頃堂書目》以為出于趙可與,可與字會中,安成人,正德癸酉舉人,官福建鹽運使。
本書雜記明太祖迄武宗朝事,均搜集成書,注明書名。
1950.1.27. 19.佃戶之地位 《明太祖實錄》七三:“(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诏天下曰:&lsquo&hellip&hellip歲時燕會坐次之列,長者居上。
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
&rsquo”(12/73/11) 案:嘉業堂明紅絲□本,“佃見田主”作“佃戶見田主”。
《太祖實錄》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置僧道二司&hellip&hellip凡天下府州縣寺觀僧道名數,從僧錄道錄二司核實而書于冊,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給,吏牍以僧道為之,仍以佃戶充從者&hellip&hellip”(20/144/21) 案:仍是人身依附關系。
20.召佃 《紀錄彙編》卷一百三十三《停骖錄摘抄》:“召佃之名,亦自宋賈似道公田始,鹹淳戊辰正月,改官田為召佃,召人承佃,自耕自種自運自納,與今法雖不同,而其來有所自矣。
”(4頁) 21.武昌稅貢 《紀錄彙編》卷二百一《病逸漫記》:“武昌多山田,畝稅五升,歲辨杉木闆、牛皮五百張及蓮肉、細茶以充貢。
”(4頁) 22.農民的分化 明(正德)錢琦《東畬先生家藏集》十四《公移·論更化》:“甚至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竄徙于他鄉,或商販于别省,或投入勢要為家奴佃仆。
”(此言江西新淦縣事) 案:此由于賦役之重。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五刑類》:“成化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等衙門為建言民情事&hellip&hellip計開:一件:禁約冠帶散違法&hellip&hellip甚至謀充糧長&hellip&hellip下鄉催糧,逼取私債,準折田産房屋&hellip&hellip(案:此由于私債。
)一件:禁革豪民,以除民患(浙江嚴州府壽昌縣)&hellip&hellip恃豪富而謀占小民田産,強牽牛馬,準折良家子女為奴。
(案:此由豪民強占。
)”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五刑類》:“弘治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門太子少保尚書等官白等題,一去羽翼以抑豪強。
切見江南地方有等豪富之家,或奉例納粟冠帶,或自租充當糧長,專恃己富,不遵國法&hellip&hellip收留各處軍竈匠籍,或強盜竊賊,招集四方遊手好閑&hellip&hellip及有本地差役小民,故将子弟投獻,又有極貧人戶,因欠錢債,願将兒女準折。
前項之徒,幸得豪富收留,便要仗勢欺人&hellip&hellip或強奪小民家業,或欺奸貧民妻女,威縛欠債人戶,私置牢獄,妄稱租田名色,公然詐取,非禮犯分,靡所不為。
” 案:此由倚勢詐取。
《皇明條法事類纂》十三《戶部類·欺隐田糧·禁約侵占田産例》:“成化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為建言民情事&hellip&hellip江西臨川府新淦縣民人謝廷碩言,一件:本處有等土豪之民,置有田莊房屋或二十餘處,其心猶有不足,一見附近人民有好山園陸地辄起謀心,将年遠錢債展轉違例取息,窘迫至極。
貧民無從納還,隻得将前項園地并房屋寫作賣契。
甚至受苦不過,又不甘虛寫文契,一夕棄家逃走,産業豪民即行管業&hellip&hellip” 案:此由于處心謀取。
明(萬曆)蕭良幹《拙齋十議》(《泾川叢書》),《功臣土田議》:“今膏腴所在,非宮掖之私田,則權門之莊宅,民之世業,半為其所蠶并&hellip&hellip緻使奸猾之徒,窺伺瑕釁,不曰無主荒田,則曰無稅官地,獻納于勢豪,效奴豎之誠,投溪壑之欲。
” 案:以上并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之大土地所有”見《史學雜志》,67編1号。
1959.4.24 23.農民的貧困原因高利貸 萬曆《秀水縣志(浙江)·風俗·歲時俗尚》:“十月治谷米輸租。
往時谷既登,麥種畢,富農高廪蓋藏,稍貯額賦供官,佃農輸租大家,貯其餘以備春作,嬉嬉如也。
迩來,富商設米典,佃農将上米質銀,别以下中者抵租,雖豐歲辄稱歉收,遷延逋負。
日者苕上奸民聚黨相約,毋得輸租巨室,近雖稍息,然亦漸以成風。
官司催科甚急,而告租者或置不問,于是稱貸完官而田主病。
小民得銀耗費,滿課為難,其後利歸典商,日複一日,逋負益積,而佃丁又病。
兩者交病,而廪庾焉得不匮,闾閻焉得不貧也。
” 鹹豐《南浔鎮志》(浙江吳興)二一《農桑》一《農事總論》引張炎真(康熙時)《烏青文獻》:“十月治谷米。
往時谷既登,富農供惟正外,得高廪蓋藏,以備兇歲;佃農輸租大家,稍貯以給春作。
近來佃農奸頑,将田中谷先時砻舂,或趁新貴粜,又或于春夏時告貸富室。
獨租米遷延日月,藉口歲歉收薄,冬盡以砻頭粞谷約略半償。
官司催科甚急,告追每置不問,于是田主稱貸籴米上厫,而田主病。
佃戶貸米以延須臾之死,質粜以作不急之務,其後貿易折閱,息利倍加,自此逋負益積,而佃丁又病。
” 光緒《石門縣志》(浙江崇德)十一《風俗》引《萬曆志》:“崇邑田地相埒,故田收僅足支民間八個月之食,其餘月類易米以供。
公私仰給,惟蠶息是賴。
故蠶務最重。
凡借貸契券,必期蠶畢相償。
即冬間官賦起征數多,不敢賣米以輸,恐日後米價騰湧耳。
大率以米從當鋪中質銀,候蠶畢加息取贖。
” 《雍正朱批谕旨》四一冊,李衛:“嘉湖二府屬縣,每年新谷登場,凡有田之家以及佃戶小民,一時若有緩急,皆将所收之米随其多寡當銀用度,次年蠶麥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贖回,以濟口食。
較之現買,人以為便。
” 24.明末雇工待遇農作 《沈氏農書》《學海類編》影印本一百零四冊集餘藝能類 清邏溪錢爾複子湘訂正 “按此書大約出于漣州沈氏,而成于崇祯之末年”(書末題記,見32頁) 逐月事宜(1&mdash7頁) 運田地法(8&mdash22頁) “一、作工之法,舊規每工種田一畝,鋤蕩芸每工二畝。
當時人習攻苦,帶星出入,俗柔順而主令尊,今人驕惰成風,非酒食不能勸,比百年前大不同矣。
隻要生活作好,監督如法,甯可少而精,不可多而草率也。
供給之法,亦宜優厚。
炎天日長,午後必饑罷,冬日嚴寒,空腹難早出。
夏必加下點心,冬必與早粥。
若冬月雨天,撚泥必早與熱酒,飽其飲食,然後責其工程。
彼既無詞謝我,我亦有言诘之。
至于婦女丫鬟雖不甚攻苦,亦須略與滋味;曾有經月不知肉味而能無染指侵克者?古雲,善使長工惡使牛;又雲,當得窮,六月裡罵長工。
主人不可不知。
”(19頁) 案:據此,明末長工飲食已較前提高一些,其目的是為了給地主自己多作工,看出資本主義意識已萌芽矣。
“舊規:夏秋每人朝粥二合,晝飯七合,點心飯二合半,粥二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六合。
)春冬每人朝粥二合,晝飯七合,點心粥三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四合半,較夏秋少,點心飯二合半,多點心粥一合。
);一年率等,每日一升五合。
婦人半之,貓犬别加料。
”(19頁) “舊規,夏秋一日葷,兩日素;今宜間之,重難生活連日葷。
(19頁)春冬一日葷,三日素;今間二日,重難生活多加葷(19頁)舊規:不問忙閑,三人共酒一杓;今宜論生活起,重難者每人一杓,中等每人半杓,輕者留家及陰雨全無。
(20頁)舊規:葷日鲞肉每觔食八人,豬腸每觔食五人,魚亦五人;今宜稱明均給,于中不侵克短少足矣。
(20頁)舊規:素日腐一塊,值錢一文。
當年一文值銀九毫,豆一石值價五錢。
今錢值減半,豆值差倍,是今腐五塊才抵前一塊,豈得尚以舊行之。
今後假如合與人吃腐,不須付與腐錢,而多與油水,令工人勤種瓜菜,以補其不足。
”(20頁) 案:此條當年:錢一文值銀九毫,豆一石值價五錢,銀一分換111文,一石可作555塊,銀一分換1110文;今:錢一文值銀四毫半,豆一石值價一兩,一石作555塊,一塊合銀一厘八毫,四文才買一塊。
則是物貴錢賤,得不出“今腐五塊才抵前一塊”的結論,實在是“今天一塊豆腐之價等于過去四塊豆腐之價”,“今天給工人一文錢買不了半塊豆腐”也。
然則不給豆腐錢是因其太少而非太多也。
“舊規生活人供酒,鬥米買三十杓,謂之長行酒,水多味淡,徒為店家出息。
若以鬥米自作麹酒,當有二十四觔,以十二兩抵長行(酒)一杓,滋味力量竟是加倍。
所慮者自作易于消耗,若頓發于領袖作工之人,計日算給,似亦甚便。
與其利歸于店家,孰若加厚長年,若買糟養豬尚有燒酒賣,豈不可供給長年也。
”(20頁) “一、長年一名,工銀三兩,吃米五石五鬥,米價六兩五錢(案:約每石一兩一錢八),盤費一兩,農具三錢,柴酒一兩二錢,通十二兩。
計管地四畝,包價值四兩,種地八畝,除租額外上好盈米八石,平價等銀十兩。
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費,以春花稻草抵之。
俗所謂條對條,毫無赢息,落得許多早起晏眠,費心勞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
西鄉地劃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豈不甚美。
但本處地無租例,有地不得不種田,種田不得不喚長年,終歲勤動,亦萬不得已而然。
第使子孫習知稼穑艱難,亦人家久長之計。
每看市井富室,易興易敗,端為子弟享逸思淫,現錢易耕耳。
古雲&lsquo萬般到底不如農&rsquo,正謂此也。
”(22頁) 案:蠶務六畜附(23&mdash28頁)。
(中多經營計算之語,可證資本主義因素萌芽。
不具錄。
擇其一二于下。
) “一、男耕女織,農家本務,況在吾地,家家織貝,其有手段出衆,夙夜趕趁者不可料,酌其常規,婦人二名,每年織絹一百二十疋(案:合每月十疋,三日一疋)。
每絹一兩,平價(銀)一錢,計得價(銀)一百二十兩。
除應用經絲七百兩,該價(銀)五十兩,緯絲五百兩,該價(銀)二十七兩,複絲錢家火線臘(銀)五兩,婦人口食(銀)十兩,共(銀)九十兩(案:實銀九十二兩)數,實有三十之息(利)。
若自己蠶桑,絲利尚有浮,其為當織無疑也。
但無頓本,則當絲(價)起,加一之息,絹(價)賤則銀水差加一之色。
此外又有鼠竊之弊,有甚難于稽考者。
家有織婦,織與不織總要吃飯,不算工食自然有赢。
日進分文,亦作家至計。
”(24&mdash25頁) 家常日用(29&mdash31頁) 案:本書有“湖州水鄉,每多水患,而淹沒無收止萬曆十六年戊子,三十六年戊申,崇祯十三年庚辰,周甲之中不過三次耳。
”之語,可證作者為湖州人,而作于崇祯十三年以後。
1957.12.16&mdash17、20 25.明末的農業經營意識 《沈氏農書·運田地法》:“其刮蟥也須三番(案:指桑樹害蟲)&hellip&hellip又要六月捏頭蟥,七月内捏二蟥&hellip&hellip此時田工甚忙,人每忽略不上緊&hellip&hellip農家惟此項最辛苦,工夫最難稽考,不得不多下工力,分地各任庶可責成耳。
”(《學海類編》本,14頁) 案:此所謂“分地各任”即分段包工,各自負責之意。
“生活人搓(桑)繩,上等一日七八斤,酌中五斤。
”(15頁) “一、種田地,肥壅最緊,人糞力旺,牛糞力長,不可偏廢。
&hellip&hellip租(糞)窖乃根本之事,但近來肥壅、人工俱貴,載取費力,偷竊弊多,不能全靠租窖。
則養豬羊尤為簡便。
古人雲&lsquo種田不養豬,秀才不讀書&rsquo,必無成功。
則養豬仍作家第一着。
計羊一歲所食,取足于羊毛,小羊所費不過墊草,宴然多得肥壅。
養豬,舊規虧折豬本,若自養母豬,即以所賺者為所折之本,原自無虧。
若羊必須雇人斫草,則冬春工閑,誠靡廪糈。
若豬必須買餅,容有貴賤不時。
今羊專吃枯葉枯草,豬專吃糟麥,則燒酒又獲赢息。
有盈無虧,白落肥壅,又省載取人工,何不為也。
”(15&mdash16頁) “至于下豆麥尤貴早,春三月内多喚短工,預喚剪桑上種,田工忙月工。
生活次第得法,仍舊省出工夫,未嘗多費廪食也。
”(18頁) “一、地壅,果能一年四壅,撚泥兩番,深墾淨刮,不荒不蟥,每畝采葉八九十個,斷然必有。
比中地一畝,采四五十者,豈非一畝兼二畝之一息,而工力、錢糧、地本,仍隻一畝,孰若以二畝之壅力合并于一畝者之事半功倍也。
曾見老農烏姓者雲,三石也是田,兩石也是田,石五也是田;多種不如少種好,又省氣力又省田地。
作家者第一要勤耕多壅,少種多收;第二要寬恤租戶,不緻退佃。
不幸遇水旱之年,度力量不能遍及者,隻須去半救半,不可眷戀兩廢也。
記之記之。
”(20&mdash21頁) 案:壅即今之土肥也。
“農家以耕織為業,自己育蠶,雖亂絲薄繭,均足入經緯而獲價值,所宜多養。
若細細計之,蠶一筐,火前吃葉一個,火後吃葉一個,大眠後吃葉六個,此外柴炭(銀)一錢,盤費(銀)一錢,每筐收絲一觔,才足抵本;所赢得止同宮繭黃,提起不夠(銀)二錢之數,若收成十分以下,便不足償葉本矣。
況小民親身經曆。
不算功,不算盤纏則可。
若假手下人,采葉者鼠竊,喂蠶者杯盤狼藉,多靡工力,堕落農務,此又當照自己力量,不可一例論也。
”(23&mdash24頁) 案:據此,可知蠶桑利薄。
“一、遇葉賤之年,喂蠶實少,便(銀)四五分一個,隻該采賣,斷不可嫌賤貪貴。
”(24) “養山羊四隻,三雌一雄,每年吃枯柴枯葉四千觔,熟草一千觔,約本(銀)三兩。
計二年有小羊十餘隻,可抵前本而有餘,每年淨得肥壅八十擔。
”(26頁) 案:據另條,“小羊十餘隻約價(銀)四兩”。
“一、養豬六口,每口吃豆餅三百觔,六口計一千八百觔,常價(銀)十二三兩(案:約每觔銀七厘)。
麥(每口)三百六十兩(案:當作觔),(六口)計二十四石,常價(銀)十二兩(案約每石五錢)。
大麥(每口)四百二十觔,(六口)計常價(銀)十一兩,該三十餘石。
(每口)糟七百觔,(六口)計四千觔,常價(銀)十二兩。
小豬身本,六個約價(銀)三兩六錢,墊窠稻草一千八百觔,約價(銀)一兩,共約本(銀)十六兩數(案此數不知如何得出)。
每養六個月,約肉九十觔,(六口)共計五百餘觔。
觔每二分五厘(銀)算,炤平價該銀三十兩數。
虧折身本,此其常規。
(原注:“以上算法,俱十年前事,近來物價增,不可一例算也&hellip&hellip”)每窠得壅九十擔,一年四窠,共得三百六十擔。
”(26頁) 案:此條有錯字,“共約本十六兩數”,“炤平價該銀三十兩”,均不知從何得來。
豆餅十二三兩,麥十二兩,大麥十一兩,豬身本三兩六錢,窠草一兩,糟十二兩,合計應為五十二三兩;豬肉每觔二分五厘,五百四十觔應為十三兩五錢。
如“約本十六兩”,得利“該銀三十兩”,則亦不能謂“虧折身本”。
疑“十六兩”應為“六十兩”,而“三十兩”應為“十三兩”。
如此則細數相當,但本利相差又太遠矣。
再核。
“養鵝四隻,一雄三雌,一年吃大麥秈谷四石,值價一兩八錢,自中秋起至春分,計一百八十日,中間再聽四五十日停歇,實計每隻生卵六七十枚,三雌共生二百枚,發賣包出每個二分,即賣不盡者留作食用,也值八九厘。
自伏小鵝有利。
”(27頁) “一、蘇州買糟四千觔,約價十二兩。
糟以幹為貴,幹則燒酒多。
到家再上笮一番,尚有渾酒二百觔,雖非美品,以供工人,亦可替省。
每糟百觔,燒酒二十觔,若上号的有十五觔。
零賣每觔二分,頓賣也有一分六厘,斷然不少(不少于一分六厘)。
再加燒柴一兩。
計酒六百觔,值銀十兩,除本外尚少銀三兩。
得糟四千斤,可養豬六口。
”(27頁) “長興籴大麥四十石,約價(銀)十二兩&hellip&hellip一如燒酒之法,每鬥得酒二十斤,若好的也有十五斤,比米燒稍覺粗猛耳。
每斤分半,可抵麥本,柴藥每鬥一分,得糟二十斤。
養豬甚利。
”(28頁) 案:麥四十石價十二兩,則每石價銀三錢,每鬥僅三分,加柴藥一分,共四分。
四分可得酒二十斤,則每斤成本僅二厘。
案:此二條數字亦可疑,待考。
“試照前法,多養豬羊,一年得壅八九百石,比之租窖可抵租牛二十餘頭,又省往載人工四五百工。
古人雲&lsquo養了三年無利豬,富了人家不得知。
&rsquo況糟麥燒酒更屬有利者乎?耕種之家,惟此最為要務。
”(28頁) 1957.12.16&mdash17、20&mdash21 26.佃戶與田主的鬥争 《紀錄彙編》卷二百八,趙秉忠《江西輿地圖說(萬曆)》南昌縣:“且瀕江,田曠人稀,直隸界邊流民亡賴者,率衆佃耕,其來不可禦,稻登則竊攘以逃,其去不可追,富室歲歲厭苦之。
”(3頁) 27.明初富戶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一引《野記》:“洪武三年(1370)二月庚午,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産孰優?對曰:以田賦校之,惟浙西多富室。
若蘇州一郡,民歲輸糧百石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九(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
共計五百五十四戶,而歲輸至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有奇。
上曰:富戶多豪強,故元時此輩欺淩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
宜召之來,朕将面谕之。
于是諸郡富民入見,谕之雲雲,皆頓首謝,複賜酒食遣之&hellip&hellip”(抄本) 案:時民田稅三升三合(每畝),三十畝約稅一石。
1950.9.22 28.嘉興富戶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嘗訪嘉興一友人,見其家設客,用銀水火爐金滴嗉。
是日客有二十餘人,每客皆金台盤一副,是雙螭虎大金杯,每副約有十五六兩。
留宿齋中。
次早用梅花銀沙鑼洗面,其帷帳衾裯皆用錦绮。
餘終夕不能交睫,此是所目擊者。
聞其家亦有金香爐,此其富可甲于江南,而僣侈之極幾于不遜矣。
”(45頁) 29.佃農對地主的負擔 佃頭《雲霄廳志》四:“蓋佃頭糞土原系兩項:佃頭乃系佃之銀,佃戶無欠稅,業主欲召佃,宜請償之;糞土乃兌佃之銀,新舊相承,多寡無定。
” 糞土見上條。
冬牲《延平府志》十一:“鄉例佃田者,歲還租谷外,有雞鴨饋田主,名曰冬牲。
”(案:冬牲可折谷,折豆,亦可折錢。
) 田牲《閩清縣志》八:“閩清農民之佃人田者,每呼業主馬勢頭。
乃收成之日,農民則具雞鴨奉業主,謂之田牲。
” 食牲冬牲以豬代雞鴨者曰食牲,永安有此稱。
冬旦《曆西正順廟志》:“一段土名綿竹邊筠竹坑土反嶺。
遞年冬收租紋銀二兩四錢正。
冬牲四雙外,冬旦一筵。
皮餘建奇。
”(廟在三元之梅曆)案:皮餘建奇當系人名。
城租(市租)佃戶将租谷送至城内交地主點收,浦城有此稱。
鄉租佃戶将租谷送至鄉鎮地主倉房。
浦城有此稱。
1950.12.9 30.谷珍之亂 《紀錄彙編》卷一百二十九《閑中今古錄摘抄》:“初,谷珍之亂也,又非因刑斂。
其黃岩風俗,貴賤等分甚嚴,若農家種富室之田,名曰佃戶,見田主不敢施揖,伺其過而複行。
谷珍父為佃戶,過于恭主,谷珍兄弟四人既長,谷珍謂父曰:&lsquo田主亦人爾,何恭如此?&rsquo父曰:&lsquo我養贍汝等,由田主之田也,何可不恭?&rsquo谷珍不悅。
父卒,兄弟戮力,家道漸裕,釀酒以伺田主之索租。
一日主仆至其家,盛馔宴主,先以美醞醉死其仆,而主亦醉死焉。
”(10頁) 31.明初之田賦詭寄與魚鱗圖冊 餘繼登《典故紀聞》卷四:“國初,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産詭托親鄰佃仆,謂之&lsquo鐵腳詭寄&rsquo,久之相習成風。
鄉裡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lsquo通天詭寄&rsquo。
太祖素知其弊,及即位,乃遣國子生各往各處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号,書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類編為冊,而所繪若魚鱗然,故号&lsquo鱗圖冊&rsquo。
”(70頁) 29.12.30 32.田賦詭寄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一:“(引《野記》)兩浙富民,畏避徭役,俱以田産詭托親鄰佃仆,謂之&lsquo鐵腳詭寄&rsquo。
久之相習成風,鄉裡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lsquo通天詭寄&rsquo。
而富者益富,貧者益貧矣。
上(明太祖)聞之,遣國子監生武淳等往各處,随其稅糧多寡&hellip&hellip謂之魚鱗冊圖&hellip&hellip《野記》。
”(抄本) 案:此條見《叢書集成》本《野記》36頁,文字小異。
1950.4.22 33.太監收糧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内官監收白熟粳米,科索無厭,大率正糧一石加費二石,始獲批單。
嘉靖時,以應天巡撫吳廷舉言,始令今後内官監收糧,悉如故事,每石加耗一鬥,不許分外多收,軍餘人等,有仍前巧立名色,科索民财者,如法究治。
”(276&mdash277頁) 34.農桑絲絹賦額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
麻,畝征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 35.明代催征法 鄭端《政學錄》卷一《戶部定限催征》:“催征之法,明季萬曆以前,俱系本年十月開征,至次年歲終奏銷,遇農忙之時則停催科,以養民力不使匮竭,俾一年所積足完納國課,不必稱貸于人,不至變産賠補,是以下不迫而上有餘。
至明末兵興,糧饷漸加,遂至預征,其後習以為常。
我朝(清)定鼎以來,兵革未息,饷不可廢,故因循未改。
”(9頁) 36.明代田丁賦役論文 續表 1950.3.6 37.常熟的義役倉 明錢穀《吳都文粹續集》卷十張洪《義役倉記》:“南宋土窄人稠,師旅數起,國用不足,征役浩繁,弊由之生,長民者始為義役之舉矣。
(宋代之役)縣之役有押錄、手力、貼書、書司、廳子、牢子、市巡、鬥級、欄頭、務司、直司等名,其目二十有四;鄉役有鄉司,鄉戛、機察等名,其目未詳,皆保正保甲供其費,未免于常賦之外取之于民。
(宋代義役莊)宋嘉熙初,王爚為常熟縣知縣,憫民之誅求,立義役莊,令富家出助役田共五萬五百餘畝,歲收租二萬五千石,分撥保正長,以供役費,鹹以為善政。
自今觀之,既無冗役,亦無冗費,其有科征,亦以備軍國之需耳,但循舊弊未能革去之也。
(裡甲之弊)所謂弊者,如所需之物直米五百石,每裡該征一石,裡長則每甲征一石,已什倍矣,甲首征于編戶,又加倍蓰,一概動搖,民不堪命,至有鬻妻賣子,又不足供則舉家而逃者。
民既逃散,所征皆出于甲首,有舉償(債?)而累歲不償,役一年而破家者也。
又有無籍頑民,攬納侵欺,為弊百端,不可枚舉。
上虞郭公世南為常熟知縣,深知其弊,常防其源,不敢出一言及科征事,然上司明文有合供者,又不可廢,乃詢其民曰:&lsquo吾欲令見役(現役)裡甲,每裡均出米五十石,邑五百裡計米兩萬五千石,申達上司公同支用,庶免以一科十之弊,于若等為便耶?&rsquo(甲首之苦)衆曰:&lsquo昔時甲首應役一年,體無完肌,家業蕩盡,今助米五百,則有十年之安,政之善者莫善于此。
&rsquo令上之府,太守況公曰:&lsquo有善政不宜私吾民,當均被于天下。
遂上之朝,報曰:&lsquo可。
&rsquo” (《四庫珍本》,頁41)宣德九年二月建倉。
1957.3.21 38.額派、歲派、坐派 明敖英《東谷贅言》卷下:“我朝軍國之需,有額派,有歲派,有坐派。
洪武開國定制,如夏稅、秋糧、魚課、鹽課、茶課、桑絲、藥材之類,皆有定則,此額派也。
宣德以後,如宗室繁衍,加添祿米,增設職司,加添俸糧之類,此歲派也。
又其後也,如營建宮室,買運大木之類,此坐派也。
蓋額派無增損也,歲派有增無損也,坐派有事則派,事竣即停也。
”(《豫章叢書》,本8頁) 案:額派:規定的,洪武,法律規定的; 歲派:追加的,宣德; 坐派:臨時的。
39.“均種” 《明太祖實錄》二四二,洪武二十八年十月,“乙卯,應天府溧陽縣知縣盧何生言:&lsquo本縣荒熟田計一萬三千二百七十四頃,丁男七萬四千六百餘,若量力均種,則官不缺租,民有恒産。
&rsquo上敕戶部議行之。
戶部言,若附近田地令其量力均種,如僻遠不便于民者,宜候生齒蕃息,以漸開耕。
從之”。
(31/242/6) 案:丁男74600餘人,均種13274頃田地,每人平均不到十八畝,何以能稱民有恒産,豈一丁十八畝已足贍生耶? 均種即量力墾荒,既開墾之後即屬耕者所有,此明代政策,與均田之按丁分田者不同。
《春明夢餘錄》卷三十六有限田條,其中談及明末欲行均田。
(39頁) 40.明代漕運與軍 洪武永樂初 三運:海運&mdash&mdash用官軍。
三階段:海運&mdash&mdash海陸兼運&mdash&mdash漕運 淮運&mdash&mdash民運淮船 臨清倉粟輸北平&mdash&mdash民運 支運1411年會通河通,1412年試運100萬石以補海運;1414年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到淮安倉,别遣官軍就近轉運。
“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
”(《明史》79《食貨三》)軍民各半。
兌運宣德六年(1431)。
民運糧往返幾一年,誤農業。
“令民運至淮安瓜洲(揚州運河口,與鎮江斜對),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
”民出腳價耗米,軍為船運。
“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鬥,江西、浙江七鬥,南直隸六鬥,北直隸五鬥。
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鬥。
” 長運改兌,成化七年(1471)。
“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複石增一鬥為渡江費&hellip&hellip而官軍長運遂為定制。
” 1955.11.14 41.遼東海運的興廢 “先是邊備劉九榮查議曰:&lsquo海運之廢已非一年,若以打造船隻,裝運布花為名,則價值苦征求之難,造作縻人工之費,萬無可通之時。
為今之計,暫疏海禁,随民間有力者各置船隻,從先年故道自相貿易,登金兩岸,設法稽查。
其歲運布花,仍從原議征收,折色照舊從關起解。
&rsquo巡按周斯盛奏曰:&lsquo國家建置之初,以之隸山東者,止以海道耳,自旅順口以望登萊,煙火可即,泛舟而往,一日可至,以山東之人适山東之地,通舟楫自有之道,因天地自然之利,更何所顧忌也。
&rsquo巡撫侯汝諒奏請一開天津海道,一通山東籴買。
與總督王忬、科道先後所言同。
山東當事者雖多,設事變,而戶部猶執前議。
舟通數月,逮前巡撫路可由,設言島人一聞調船,必棄業嘯聚,急請停止。
部遂據以卻諸議,而不虞其為越吟也&hellip&hellip其運船,本南京龍江關承造,正德初以湖廣災傷暫議停止。
”(37&mdash38頁) 1956.6.2 42.明初海運花布至遼東 明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一《訓典志》引《職掌條例》:“凡山東登州衛海船原設一百隻,正統十三年減免八十二隻,止造一十八隻。
歲撥五隻裝運青、登、萊三府花布鈔錠一十二萬餘匹斤,前去遼東賞軍。
餘船灣泊海濱以備海寇。
弘治十六年,山東巡撫都禦史奏減四隻,其十四隻分派湖廣、江西各四隻,就彼承造;浙江、福建各三隻,每隻解銀五千兩,赴部買料成造。
正德四年,為遭風損壞官船事,題準不必打造,今後各布政司每三年征價解部;三府準收折色。
正德五年,戶部奏準仍複打造。
嘉靖三年,本部尚書崔&hellip&hellip議得海船之設,本為裝運花布,防禦海寇,今花布已收折色,若資此以為戰船,恐遇風則奔馳莫止,臨陣則重大難旋等因。
奏行,查覆,奉聖旨:是,海船工程依拟停止,今後各布政司不許科派擾民。
欽此。
”(117冊,卷一,11&mdash12頁) 1954.4.13 43.明代漕運法 清尹會一撰鄭端輯《政學錄》(案:應出于鄭氏手,前有鄭氏自序,書中叙事至康熙,《叢書集成》排印《畿輔叢書》本)卷一《戶部漕糧》:“科臣徐惺疏,明初漕運舊例,(支運)俱民運交淮、徐、臨、德四倉(淮安、徐州、臨清、德州),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歲四運以抵通州。
(兌運)至宣德時民運至淮安、瓜州,補給腳價等費,兌與軍丁,而直隸各省軍,各于附近水次領兌,名為兌運。
成化時,複罷瓜、淮兌運,令裡河官軍駕江船于江南水次受兌,長運至通,則今日見行之法也。
按明季運法凡五變:一海運,二陸海兼運,三支運,四兌運,五改兌。
其實運法凡三變:初海運,再海陸兼運,三漕運。
已而漕運之法又二變,初轉運,再兌運。
而兌運又有支兌、改兌。
遮洋一種(原作總,疑誤,臆改待正。
)猶海運,但不自太倉開洋,繞出登、萊大洋,隻從天津入海,運至薊州耳。
轉運雖變為兌運,而淮、徐、臨、德四倉尚存,改兌即改支兌者為兌運,其為兌運一也,非變也。
(海運險)今考洪武末及永樂初,蘇松浙江歲糧俱輸納太倉,由海道達直沽(直沽當指天津大沽,洪武末永樂初未遷北平,何來直沽之名?豈謂北邊邊防用米耶?)洪武中航海侯張赫、軸轳侯朱壽,永樂初平江伯陳瑄皆督海運。
(海陸兼運,民勞費艱)及建北京,江南糧:一仍海運,一渡江,由淮入河,抵陽武(河南省),陸運至衛輝,沿衛(衛河自河南省越河北省至山東省)、沂、潞(潞河即白河)達通州。
永樂五年(1407),議者言北京軍饷,河運不能給,須兼海運。
今海船少,歲運不過五六十萬石,且未設官專領,事不歸一,請于太倉設海道都漕運使司。
&hellip&hellip文皇令再議。
(漕運)九年(1411)始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十六萬五千人,浚元會通河,自濟甯至臨清三百八十五裡以通漕舟。
(案:據《明史》八十五《河渠志三》,其議發于濟甯州同知潘叔正。
會通河為元轉漕故道,元末已廢不用。
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會通盡淤,至是複之。
又案:《明史》八十三《河渠志一》,會通開後,黃河與之合,漕道大通,遂議罷海運。
)十年(1412)(宋)禮言海船造辦太迫,請造淺船五百,由會通河運淮、揚、徐、兖諸郡糧百萬石,補海運一年之數。
(支運,軍民各半)十二年(1414)(陳)瑄等始議轉運蘇州等府并兖州送濟甯倉,河南、山東送臨清倉交收,浙江并直隸官軍于淮安運至徐州,京衛官軍于徐州運至德州,山東河南官軍于德州運至通州,名為支運。
一年四轉。
(兌運)十三年(1415)增造淺船三千餘,乃罷海運(《明史河渠志三》謂:“自是漕運直達通州,而海陸運俱廢。
”)遮洋船兌三十萬石,内六萬石入天津倉,二十四萬(石)直沽渡海入蘇州倉。
江南巡撫周文襄議裡河民運多失農月,始令民運于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于運軍衛所,出通關付繳。
(改兌)宣德八年(1433),參将胡亮言:江西、浙江、湖廣、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船于瓜淮領兌,其淮徐臨德諸倉仍支運十之四,浙江蘇松等船各就本司府領兌,不盡者仍于瓜、淮交兌,其北邊一帶如河南彰德于小灘,山東濟南州縣于濟甯,其餘水次仿此。
成化七年,都禦史滕昭議罷瓜淮交兌,裡河官軍将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兌,民加過江之費,視遠近為差。
十年(1435),議淮、徐、臨、德四倉支運糧七十萬石,改就水次兌軍,名為改兌。
” 《明書》六十九《河漕志》:“又為之明職掌,嚴科條,懸賞格,限時日,厚優恤,疏回空及轉輸無抵滞,而國儲以饒,蓋倚漕為命,而漕河跨江絕淮經河越濟,兼四渎之水為漕用。
” 29.3.18 44.漕河 《春明夢餘錄》卷四十六《工部·治漕》:“國家漕河有四:其自上江來者至儀真,下江來者至瓜洲,由廣陵而達淮安為南河;由黃河而達豐、沛為中河;由山東而達天津為北河;由天津而達張家灣為會通河。
工部尚書總其政,而分寄以四司官,賜之玺書,令便宜行事。
”(古香齋本,14頁) 45.漕河行河的八因 《春明夢餘錄》四十六《工部·治漕》:“行河有八因:因河未泛而北運,因河未凍而南還,因風南北為運期,因河順流為運道,因河安則修堤,因河危則塞決,因冬春則治堤修治,因夏秋則據堤防守。
”(古香齋本,14頁) 46.治河的所謂工 《春明夢餘錄》卷四十六《工部》,開膠革新河,引南京工部尚書劉盛節疏:“依照西河規格,每地方廣一丈,深一尺為一工。
”(44頁) 又,“每工給銀四分&hellip&hellip此修河相沿之通例也”。
(48頁) 47.明代運糧加耗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巡倉禦史劉寓生言運糧加耗之弊,有曰太監茶果者,每石三厘九毫,歲銀一萬五千六百兩;曰經曆司,曰該年倉官,曰門官門吏,曰各年倉官,曰新舊軍鬥,俱每石一厘,共銀一萬六千兩;曰會錢者,曰小蕩光銀者,各每石一分,共銀八萬兩;曰救斛面銀者,每石五厘,計銀二萬;皆民膏血也,乞痛革其弊。
世廟命内外總督糧運等官嚴行禁革,違者重治以罪。
”(276頁) 30.2.17 48.漕運運糧數 《紀錄彙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漕運定規,每歲運糧四百萬石,内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分派浙江、江西、湖廣、山東各都司,中都留守司,南京、江南、江北、直隸一十三把總管轄各衛所旗軍領運。
浙江都司運船共一千九百九十九隻,每船或軍十名,或十一名,或十二名,共該旗軍二萬一千六百七十名。
每船大約裝運正米三百石,連加耗四百餘石,共該裝運七十餘萬石。
該運糧者,杭州前、杭州右、海甯、溫州、台州、處州、甯波、紹興凡八衛,海甯、金華、衢洲、嚴州、湖州凡五所,其餘沿海備倭衛所,俱不運糧。
自宣德八年,裡河漕運,到今皆然。
運船每五年一造,每一船奏定價銀一百兩,軍衛自備三十兩,府縣出價七十兩。
兌運者,各衛所軍駕船至府縣水次倉兌糧,起運京倉、通州倉交納。
支運者,原系民夫民船運至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四倉,軍人駕船,于四倉支運京、通二倉。
近年又有改兌之名,蓋免民起運淮安等倉加與耗米,就令軍船各到該運府州縣兌糧,直抵京通二倉也。
”(7&mdash8頁) 《紀錄彙編》卷二百十三《奇聞類紀摘抄》“奇遇記張百戶父子重遇”條:“成化初,高郵衛有張百戶者,備漕運差使&hellip&hellip”(4頁) 49.明代官造船價 《典故紀聞》十六:“舊例漕運船松木者,五年一造,給價六十一兩九錢,楠木者七年一造,給價七十七兩五錢,俱軍三民七出辦。
乃後則漸求增加非複當時之例矣。
”(262&mdash263頁) 案:此條列于弘治三年至五年之間。
30.2.18 50.明代漕運運糧數 《明史》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洪武元年(1368)北伐300萬石 洪武三十年(1397)70萬石海運至北平 正統初(元年,1436)450萬石,兌運凡280萬石,62% 成化八年(1472)400萬石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石,自後以為常。
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18.89%),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81.11%),其内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
” 51.海運與漕運比較 《西園聞見錄》三十七《海運》:“丘濬曰:&lsquo&hellip&hellip自古漕運所從之道有三:曰陸、曰河、曰海。
陸運以車,水運以舟,而皆資乎人力。
所運有多寡,所費有繁省。
河漕視陸運之費,省十三四,海運視陸運之費,省十七八。
&rsquo” 52.白糧 《明史》七九《食貨志三》:“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餘石,内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
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 五、賦役制之改革 1.賦役改易之原因 2.明代賦役制之改革 明太祖朱元璋初年之田賦丁役制度,處處有“右貧抑富”之用意,主意固佳而條文未密。
一、賦役分開,不相聯屬。
使田多丁少者與田少丁多者之勞逸不均;二、役有銀差力、差,有錢者得以錢雇代,而貧者必須親自任役,反緻影響其勞動生産,所謂排年之精神全失;三、富戶有餘資,與吏胥勾結,有飛灑詭寄情形,田多而賦不重,貧戶無力賄賂吏胥,田賦均須實交,所出反多;四、品官士人免丁免賦,更增加其财富;五、折色損耗名目太繁,人民不易明瞭,徒使官吏中飽。
因此必須:①賦役合一②依田定稅③稅則簡化④收銀不征物⑤人人易知。
于是各種改革方案應運而出。
天挺1950.5.11 3.明中葉财用困竭之故 《昭代經濟言》(案:明天啟丙寅,南海陳子壯輯,凡十四卷,自宋濂至祝榮八十二家,為文百四十七篇。
《叢書集成》排印《嶺南遺書》本),卷四何瑭《民财空虛疏》:“古人有言天下之财,不在官則在民,去年陝西、四川、河南、湖廣、山東、山西等處兇荒,王府祿米軍士月糧多有欠缺,無從處補,軍民人等餓死數多,無從赈濟,則是在官在民之财皆空虛不足矣。
&hellip&hellip臣猥以迂疏,備員戶部,叨有理财之責,竊計在官之财所以空虛不足者,其弊有四:宗室日繁、武職日濫、冗食太多、冗費太廣者是也,而征納逋欠之弊則又在其外焉。
在民之财所以空虛不足者,其弊亦有四:官吏剝削、差科繁重、風俗奢僭、生齒繁多是也&hellip&hellip蓋官吏貪賂,必剝削小民,小民窮困不堪,小則為盜,大則作亂,而國家之治敗矣&hellip&hellip積至正德年間,其弊極矣。
官以賂升,罪以賂免,辇毂之下,賄賂公行,郡縣之間,誅求無忌,小民受害,殆不忍言,百姓困窮,盜賊蜂起,國家之事,幾至大敗&hellip&hellip況官吏貪賂與其他不才誤事者不同,是安可過于始息,而不加重治哉&hellip&hellip若籍沒之法行,則雖不問以死罪,彼慮并失其原有之财,必知警懼,則貪風庶乎可革矣。
”(64&mdash65頁) 案:何瑭,書中均即作塘,原《明詩綜》卷二十八有何瑭,作瑭,從王不從土。
29.3.28&mdash4.1 4.上下交括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十引《雙溪雜記》:“正德三年代辰春,天下諸司官赴朝觐,劉瑾令每布政司送銀二萬兩,瑾等分用。
皆借貸于京師富家,及回任括民财賠償之。
上下交征,莫有紀極。
”(抄本五冊,十卷,16頁) 1950.4.22 5.藩府之蕃殖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hellip&hellip又按天下藩府,洪武初山西惟晉府一王,歲支祿一萬石,今增郡王将軍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歲支祿米八十七萬有奇,則加八十七倍矣。
舉山西而天下可推也。
”(282頁) 6.官員俸糧 《典故紀聞》卷十一:“正統初,成國公朱勇言,在京文武官員俸糧每月關米一石,食用不敷,乞每年運糧,除正數外,每軍增米二石至京,文武官員按月添米一石,英宗以帶運艱難,不欲重困軍士,止而不行。
”(178頁) 7.武官之日增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韬言&hellip&h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