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明中葉後政治經濟之變革
關燈
小
中
大
第一節
大禮議
一、世宗之立
1.明世宗世系
《明史》十七&mdash十八《世宗本紀》、《明史》一百十五《睿宗興獻皇帝傳》。
憲宗見深(6) 吳廢後 孝穆紀太後&mdash&mdash(三子)孝宗祐樘(7)&mdash&mdash武宗厚照(8) 孝惠邵太後&mdash&mdash(四子)興獻王祐杬&mdash&mdash世宗厚熜&mdash&mdash穆宗載垕(9) 2.世宗本人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世宗欽天履道英毅聖神宣文廣武洪仁大孝肅皇帝,諱厚熜,憲宗孫也。
父興獻王祐杬,國安陸,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有三,以世子理國事。
十六年三月辛酉,未除服,特命襲封。
” 又十八《世宗本紀》:“(嘉靖)四十五年&hellip&hellip十二月庚子,大漸,自西苑還乾清宮,是日,崩,年六十&hellip&hellip隆慶元年正月,上尊谥,廟号世宗,葬永陵。
” 30.2.5 3.楊廷和議立世宗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武宗崩,無嗣。
慈壽皇太後(案:孝宗孝康皇後張氏,世宗即位稱聖母,加上尊号曰昭聖。
後改稱伯母,見《明史》一百十四《後妃傳》)與大學士楊廷和(《明史》一百九十有傳)定策,遣太監谷大用(《明史》三百四《宦官傳》)、韋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傳》)、張錦,大學士梁儲(《明史》一百九十有傳)、定國公徐光祚、驸馬都尉崔元(戍州人,憲宗女永康公主之驸馬,武宗、世宗之姑夫)、禮部尚書毛澄(《明史》一百九十一有傳)以遺诏迎王于興邸(興王建藩湖北安陸)&hellip&hellip(正德十六年四月)癸卯,至京師,止于郊外。
禮官具儀,請如皇太子即位禮。
王顧長史袁宗臯曰:&lsquo遺诏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也。
&rsquo大學士楊廷和等請如禮臣所具儀,由東安門入,居文華殿,擇日登極,不允。
會皇太後趣群臣上箋勸進,乃即郊外受箋。
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遣官告宗廟社稷,谒大行皇帝(武宗)幾筵,朝皇太後,出禦奉天殿,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嘉靖元年,大赦天下。
”(時世宗年十五歲) 《明史》一百九十《楊廷和傳》:“明年(正德十六年)正月,帝郊祀,嘔血輿疾歸,逾月益笃,時帝無嗣。
司禮中官魏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傳》)等至閣言:&lsquo國醫力竭矣,請捐萬金購之草澤。
&rsquo廷和心知所謂,不應,而微以倫序之說風之,彬等唯唯。
三月十四日丙寅,谷大用、張永(《明史》三百四《谷大用傳》)至閣言帝崩于豹房,以皇太後命,移殡大内,且議所當立。
廷和舉《皇明祖訓》示之,曰:&lsquo兄終弟及,誰能渎焉?興獻王長子、憲宗之孫、孝宗之從子、大行皇帝之從弟,序當立。
&rsquo梁儲、蔣冕、毛紀鹹贊之。
乃令中官入啟皇太後,廷和等候左順門下。
頃之,中官奉遺诏及太後懿旨,宣谕群臣,一如廷和請,事乃定。
” 案:其時憲宗孫尚有益王子厚烨、厚炫、厚煌、厚,衡王子厚燆、厚烴,榮王子厚、厚熺等多人,而廷和獨推世宗者,以意度之,當因興王房最長(憲宗第四子)且已薨也(其餘益、榮、衡諸王均在)。
(待考) 又案:孝宗二子,長武宗,次蔚悼王厚炜,生三歲而薨。
又,憲宗曾孫行當武宗末似尚無人,惟益昭王載增于嘉靖八年封崇仁王長子,年較長,不知其時已生否。
待考。
30.2.5 4.世宗即位诏之争議 《明史》一百九十《楊廷和傳》:“先是,武宗崩,廷和草遺诏,言皇考孝宗敬皇帝親弟興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遵奉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告于宗廟,請于慈壽皇太後迎嗣皇帝位。
即令禮官上禮儀狀&hellip&hellip其箋文皆循皇子嗣位故事。
世宗覽禮部狀,謂:&lsquo遺诏以吾嗣皇帝位,非為皇子也。
&rsquo及至京,止城外,廷和固請如禮部所具儀(《明史紀事本末》五十:&lsquo大學士楊廷和命儀部郎中餘才所拟也。
&rsquo)世宗不聽&hellip&hellip日中,即皇帝位。
诏草言奉皇兄遺诏入奉宗祧,帝遲回久之,始報可。
” 5.世宗即位六日議大禮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傳》:“世宗踐阼甫六日,有旨,議興獻王主祀及尊稱。
五月七日戊午,澄大會文武群臣,上議曰&hellip&hellip”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正德十六年)夏四月癸未(初二),發安陸。
癸卯(二十二),至京師&hellip&hellip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hellip&hellip出禦奉天殿,即皇帝位&hellip&hellip戊申(二十七),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号。
” 案:陳氏《朔閏表》正德十六年四月壬午朔,癸卯為二十二日,戊申為二十七日,相距六日。
30.2.3&mdash5 二、議禮之争 1.大禮議 興獻《明史》十七《世宗紀》:“(正德十六年1521四月)癸卯,至京師&hellip&hellip即皇帝位&hellip&hellip丙午(即位後三日),遣使奉迎母妃蔣氏&hellip&hellip戊申(即位後五日),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号。
” 初定又,“十月己卯朔,追尊父興獻王為興獻帝,祖母憲宗貴妃邵氏為皇太後,母妃為興獻後”。
再議又,“(嘉靖元年1522,正月)己未&hellip命稱孝宗皇考,慈壽皇太後聖母,興獻帝後為本生父母”。
又,“三月&hellip&hellip丁巳,上慈壽皇太後尊号曰昭聖慈壽皇太後(孝宗皇後),武宗皇後曰莊肅皇後。
戊午,上皇太後尊号曰壽安皇太後(憲宗妃),興獻後曰興國太後”。
(案:憲宗妃與孝宗後明代同稱太後,可疑。
) 三議《明史》十七《世宗本紀》:“(嘉靖三年,1524)四月己酉,上昭聖皇太後尊号曰昭聖康惠慈壽皇太後(孝宗後)。
庚戌,上興國太後尊号曰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後(世宗生母,興獻王妃)。
癸醜,追尊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
” 四議又,“九月丙寅,定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後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後為聖母”。
五議又,“七年(1528)&hellip&hellip秋七月己卯,追尊孝惠皇太後(憲宗妃邵氏,興獻王生母)為太皇太後,恭穆獻皇帝為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
辛巳,尊章聖皇太後為章聖慈仁皇太後”。
六議又,“(十七年,1538,九月)辛巳,上&hellip&hellip獻皇帝廟号睿宗,遂奉睿宗神主祔太廟,跻武宗上”。
2.大禮議之争 世宗即位,命禮官集議崇祀興獻王典禮(正德十六年四月戊申,即位後五日),其時廷議大緻如下(據《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大禮議》及《明史》。
《明史》注卷數,《紀事本末》不注): 續表 ①編者注:此處有講義原案語,說明第一階段大禮議之情形,曰:“以上正德十六年(1521)事,所争為嗣不嗣,廷議在嗣孝宗不嗣興王,張璁主繼統不繼嗣,結果用慈壽皇太後懿旨稱興獻帝後(不稱皇帝皇後)。
其時世宗初即位,楊廷和執政有權威,故張璁等皆出于外(時楊一清家居亦以張說為然),其後情形則大異矣。
”今限于表格形式,移至注釋中。
續表 ①編者注:此處有講義原案語,說明嘉靖二年、三年大禮議之情形,曰:“以上為嘉靖二年(1523)、三年(1524)事,所争為考不考,廷議主考孝宗,桂萼主考興王,廷臣為調停之計主稱本生考,桂等仍争之,其時楊廷和已去,世宗立已三年故言者多得罪。
既而席書複堅主伯孝宗,于是始定。
四年以後争議較少,有争唯廟議耳。
立廟之議自何淵。
張璁嘉靖六年入閣,桂萼嘉靖八年入閣。
” ②編者注:此處有講義原案語,曰:“以上為十七年(1538)事,所争為宗不宗,帝位久定争者寡矣。
時張璁(改名孚敬)謝政歸已四年,桂萼死已七年矣(均據本傳,《紀事本末》以為張死六年,大誤)。
” 3.興獻王之追封 據《明史》十七《世宗本紀》、一百十五《睿宗興獻皇帝傳》。
正德十四年,興王祐杬薨,谥曰獻。
十六年四月世宗即位,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号。
十月,尊興獻王為興獻帝。
嘉靖元年正月,命稱孝宗皇考,興獻帝為本生父。
三年四月,追尊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
九月稱孝宗為皇伯考,追尊獻皇帝為皇考。
嘉靖十五年冬十月,作世廟祀獻皇帝。
七年七月,追尊獻皇帝為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
嘉靖十七年(1538)九月,上獻皇帝廟号睿宗,奉睿宗神主袝太廟,跻武宗上。
加上尊谥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獻皇帝(十六字,與世祖同,太祖二十字)。
明堂大享奉主配天。
隆慶元年(1567)正月,罷睿宗明堂配享。
30.11.30 4.争稱皇考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汪俊傳》:“主事桂萼複請稱皇考。
章下廷議。
三年正月,俊集廷臣七十有三人上議曰:&lsquo&hellip&hellip謹集諸章奏,惟進士張璁、主事霍韬、給事中熊浃與萼議同,其他八十餘疏二百五十餘人,皆如臣等議。
&rsquo議上,留中。
而特旨召桂萼、張璁、席書于南京。
” 30.2.3 5.哭争大禮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何孟春傳》:“&hellip&hellip帝益入張璁、桂萼等言,複欲去本生二字。
璁方盛氣,列上禮官欺妄十三事,且斥為朋黨。
孟春偕九卿秦金等具疏&hellip&hellip遂發十三難以辨折璁,疏入留中。
其時詹事、翰林、給事、禦史及六部諸司、大理、行人諸臣各具疏争,并留中不下,群情益洶洶。
會朝方罷,孟春倡言于衆曰:&lsquo憲宗朝,百官哭文華門,争慈懿皇太後葬禮,憲宗從之,此國朝故事也。
&rsquo修撰楊慎曰:&lsquo國家養士百五十年,仗節死義,正在今日。
&rsquo編修王元正、給事中張翀等遂遮留群臣于金水橋南,謂今日有不力争者,必共擊之。
孟春、金獻民、徐文華複相号召。
于是九卿則尚書(金)獻民及秦金、趙鑒、趙璜、俞琳,侍郎(何)孟春及朱希周、劉玉,都禦史王時中、張潤,寺卿汪舉、潘希曾、張九叙、吳祺,通政張瓒、陳霑,少卿徐文華及張缙、蘇民、金瓒,府丞張仲賢,通政參議葛襘,寺丞袁宗儒,凡二十有三人;翰林則掌詹事府侍郎賈詠,學士豐熙,侍講張璧,修撰舒芬、楊維聰、姚涞、張衍慶,編修許成名、劉棟、張潮、崔桐、葉桂章、王三錫、餘承勳、陸珘、王相、應良、王思,檢讨金臯、林時及慎、元正,凡二十有二人;給事中則張翀、劉濟、安磐、張漢卿、張原、謝蕡、毛玉、曹懷、張嵩、王瑄、張、鄭一鵬、黃重、李錫、趙漢、陳時明、鄭自璧、裴紹宗、韓楷、黃臣、胡納,凡二十有一人;禦史則王時柯、餘翺、葉奇、鄭本公、楊樞、劉颍、祁杲、杜民表、楊瑞、張英、劉謙亨、許中、陳克宅、譚瓒、劉翀、張錄、郭希愈、蕭一中、張恂、倪宗嶽、王璜、沈教、鐘卿密、胡瓊、張濂、何鳌、張曰韬、藍田、張鵬翰、林有孚,凡三十人;諸司郎官,吏部則郎中餘寬、黨承志、劉天民,員外郎馬理、徐一鳴、劉勳,主事應大猷、李舜臣、馬冕、彭澤、張鹍,司務洪伊,凡十有二人;戶部則郎中黃待顯、唐昇、賈繼之、楊易、楊淮、胡宗明、栗登、黨以平、何嚴、馬朝卿,員外郎申良、鄭漳、顧可久、婁志德,主事徐嵩、張庠、高奎、安玺、王尚志、朱藻、黃一道、陳儒、陳騰鸾、高登、程旦、尹嗣忠、郭日休、李錄、周诏、戴亢、缪宗周、邱其仁、俎琚、張希尹,司務金中夫,檢校丁律,凡三十有六人;禮部則郎中餘才、汪必東、張、張懷,員外郎翁磐、李文中、張澯,主事張镗、豐坊、仵瑜、丁汝夔、臧應奎,凡十有二人;兵部則郎中陶滋、賀缙、姚汝臯、劉淑相、萬潮,員外郎劉漳、楊儀、王德明,主事汪溱、黃嘉賓、李春芳、盧襄、華鑰、鄭曉、劉一正、郭持平、餘祯、陳賞,司務李可登、劉從學,凡二十人;刑部則郎中相世芳、張峩、詹潮、胡琏、範錄、陳力、張大輪、葉應骢、白轍、許路,員外郎戴欽、張儉、劉士奇,主事祁敕、趙廷松、熊宇、何鳌、楊濂、劉仕、蕭樟、顧铎、王國光、汪嘉會、殷承叙、陸铨、錢铎、方一蘭,凡二十有七人;工部則郎中趙儒、葉寬、張子衷、汪登、劉玑、江珊,員外郎金廷瑞、範鏓、龐淳,主事伍餘福、張鳳來、張羽、車純、蔣珙、鄭骝,凡十有五人;大理之屬則寺正毋德純、蔣同仁,寺副王嵍、劉道,評事陳大綱、鐘雲瑞、王光濟、張徽、王天民、鄭重、杜鸾,凡十有一人。
俱跪伏左順門。
帝命司禮中官谕退,衆皆曰:必得俞旨乃敢退。
自辰至午,凡再傳谕,猶跪伏不起。
帝大怒,遣錦衣先執為首者。
于是豐熙、張翀、餘翺、餘寬、黃待顯、陶滋、相世芳、毋德純八人,并系诏獄,楊慎、王元正乃撼門大哭,衆皆哭,聲震阙廷。
帝益怒,命收系五品以下官若幹人,而令孟春等待罪。
翼日,編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熙等及慎、元正俱谪戍,始下孟春等前疏責曰&hellip&hellip” 30.2.3 6.哭谏大禮杖死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二《王思傳》:“其年(嘉靖三年)七月,偕廷臣伏左順門哭谏。
帝大怒,系之诏獄,杖三十。
逾旬,再杖之。
思與同官王相,給事中張原、毛玉、裴紹寶,禦史張曰韬、胡瓊,郎中楊淮、胡琏,員外郎申良、張澯,主事安玺、仵瑜、臧應奎、餘祯、殷承叙,司務李可登,凡十有七人,皆病創,先後卒。
” 案:一九一《何孟春傳》:“編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
”《世宗本紀》嘉靖三年七月:“戊寅,廷臣伏阙固争,下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錦衣衛獄。
癸未,杖馬理等于廷,死者十有六人。
”與此作十七人者皆不同。
32.2.3 7.大禮七争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女後類》:“大禮之議廷臣凡七争,初争考,再争帝,三争皇,四争廟,五争廟街,六争太後谒廟,七争樂舞。
皆不能回聖意。
凡争者七百八十三人。
”(76頁) 8.主大禮諸人 《明史》一百九十七《黃绾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張)璁上疏者為襄府棗陽王祐楒&hellip&hellip時世宗登極歲之八月也&hellip&hellip至緻仕教谕王價,遂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hellip&hellip而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歸安陸澄&hellip&hellip嘉靖四年七月,席書将輯《大禮集議》,因言:&lsquo近題請刊布,多系建言于三年以前,若臣書及(張)璁、(桂)萼、(方)獻夫、(霍)韬,所正取者不過五人,禮科右給事中熊浃、南京刑部郎中黃宗明、都察院經曆黃绾、通政司經曆金述、監生陳雲章、儒士張少連及楚王、棗陽王二宗室外,所附取者不過六人。
有同時建議,若監生何淵、主事王國光、同知馬時中、巡檢房浚,言或未純,義多未正,亦在不取。
其他罷職投閑之夫,建言于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觊觎,亦一切不錄。
其錦衣百戶聶能遷、昌平緻仕教谕王價建言三年二三月,未經采入,今二臣奏乞附名,應如其請。
&rsquo帝從之。
因诏&lsquo大禮&rsquo已定,自今有假言陳奏者,必罪不宥。
” 案:《明史·黃绾傳》又稱“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此八人當為張璁、桂萼、方獻夫、席書、霍韬、熊浃、宗明、黃绾。
30.2.5 9.王守仁與大禮議 王氏與主大禮諸人之關系: 《明史》一九六《方獻夫傳》:“與主事王守仁論學,悅之,遂請為弟子。
” 《明史》一九七《席書傳》:“書&hellip&hellip乃力薦楊一清、王守仁入閣,且曰:&lsquo諸大臣皆中材,無足與計天下事。
定亂濟時,非守仁不可。
&rsquo” 《明史》一九七《霍韬傳》:“韬先後薦王守仁、王瓊諸人,帝皆納用。
” 《明史》一九七《黃宗明傳》:“嘗從王守仁論學。
” 《明史》一九七《黃绾傳》:“嘗師謝铎、王守仁。
” 又,“錦衣佥事聶能遷&hellip&hellip囑罷閑,主事翁洪草奏,誣王守仁賄席書得召用,詞連绾及璁,绾疏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久之,所善席書及門人方獻夫、黃绾以議禮得幸,言于張璁、桂萼,将召用,而費宏故銜守仁,複沮之。
”(時在六年前) 王氏意見之間接表示: 《明史》一九七《黃绾傳》:“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歸安陸澄。
初極言追尊之非,逮服阕入都,《明倫大典》已定,璁、萼大用事,澄乃言初為人誤,質之臣師王守仁乃大悔恨,萼悅其言,請除禮部主事。
而帝見澄前疏惡之,谪高州通判以去。
” 王氏議禮時之所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世宗&hellip&hellip即位&hellip&hellip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書。
守仁不赴,請歸省&hellip&hellip時已丁父憂,屢疏辭爵&hellip&hellip免喪,亦不召&hellip&hellip嘉靖六年&hellip&hellip乃诏守仁以原官兼左都禦史,總督兩廣&hellip&hellip” 據錢賓四《陽明年譜》: 正德十六年八月至越,九月歸餘姚。
&mdash&mdash年五十。
嘉靖元年二月龍山公卒。
六年九月發越中,則元年至六年均在越也。
&mdash&mdash年五十一至五十六。
30.2.5 10.楊一清與大禮議 《明史》一九八《楊一清傳》:“初大禮議起,一清方家居,見張璁疏,寓書門人喬宇曰:&lsquo張生此議,聖人複起,不能易也。
&rsquo又勸席書早赴召,以定大議。
” 案:《明史》一九四《喬宇傳》:“宇遇事不可,無不力争,而争大禮尤切。
”則宇未嘗為其師所左右也。
30.2.5 11.費宏與大禮議 《明史》一九三《費宏傳》:“大禮之議,諸臣力與帝争,帝不能堪。
宏頗揣知帝旨,第署名公疏,未嘗特谏,以是帝心善之。
” 30.2.5 12.大禮與葉幼學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薦舉》:“永嘉(張孚敬)柄用時,申薦舉之例,然有司未聞有薦一人者,惟葉幼學溫州人,張桂議禮時為之尋檢史傳,書寫疏草,得薦為翰林待诏,明倫大典中所謂儒士葉幼學者是也。
”(《叢書集成》影印《鹽邑志林》第三十帙,18頁) 13.議大禮之兩生五臣十九客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鹽邑志林》第三十帙,《叢書集成》影印本)《儀制類》:“(嘉靖七年)三月四日,(張)璁又自陳,未仕時讀書姚溪書院,亦乞立敬一亭如府州縣學,并乞書院額名。
天子喜甚,書院名貞義,堂名抱忠。
令有司起敬一亭,刻五箋注(嘉靖禦撰《程子四箋》及範浚之箋注),并為修建書院&hellip&hellip于是司府縣共出白金六萬兩,即粥大青白金三千兩,鄰省文吏及武弁凡幸進者,皆獻建書院錢,又不下數十萬金矣。
書院未成,先賜内府五經四書各一部,凡百五十九卷。
璁上表謝。
有雲:每愧魯兩生之召,敢忝舜五臣之稱。
蓋張、桂自謂兩生。
五人則張、桂及席書、方獻夫、霍韬也。
黃宗明、黃绾者,璁輩時時謂之平原十九客,蓋以其碌碌因人成事雲。
” 29.4.27 14.大禮議時之批評 《明史》一百九十《蔣冕傳》:“及(楊)廷和罷政,冕當國,帝愈欲尊崇所生。
逐禮部尚書汪俊,以怵冕,而用席書代之,且召張璁、桂萼。
物情甚沸,冕乃抗疏極谏,曰&hellip&hellip迩者複允汪俊之去,趣張璁、桂萼之來,人心益駭&hellip&hellip帝得疏不悅。
” 《明史》一百九十一《吳一鵬傳》:“遂命一鵬偕中官賴義&hellip&hellip迎獻帝神主于安陸,&hellip&hellip比還朝,則廷臣已伏阙哭争,朝事大變,而給事中陳洸诪張尤甚。
一鵬抗疏曰&hellip&hellip洸本小人,不痛加懲艾,無以杜效尤之漸,不聽。
” 《明史》一百九十一《豐熙傳》:“興獻王&lsquo大禮&rsquo議起,熙偕禮官數力争。
及召張璁、桂萼為學士,方獻夫為侍讀學士,熙昌言于朝曰:&lsquo此冷褒、段猶流也,吾輩可與并列耶?&rsquo抗疏請歸,不允。
” 《明史》一百九十一《薛蕙傳》:“當是時廷臣力持&lsquo大禮&rsquo,而璁、萼建異議,舉朝非之。
” 《明史》一百九十二《楊慎傳》:“嘉靖三年,帝納桂萼、張璁言,召為翰林學士。
慎偕同列三十六人上言:&lsquo臣等與萼輩學術不同,議論亦異。
臣等所執者,程頤、朱熹之說也。
萼等所執者,冷褒、段猶之餘也。
今陛下既超擢萼輩,不以臣等言為是,臣等不能與同列,願賜罷斥。
&rsquo帝怒切責,停俸有差。
” 《明史》一九六《張璁傳》:“給事禦史李學曾、吉棠等言:&lsquo璁、萼曲學阿世,聖世所必誅&hellip&hellip及廷臣伏阙哭争,盡系诏獄予杖。
死杖下者十餘人,貶竄相繼,由是璁等勢大張&hellip&hellip璁、萼益恃寵仇廷臣,舉朝士大夫鹹切齒此數人矣。
” 《明史》一九七《席書傳》:“帝既加隆所生,中外獻谀希恩者紛然還至。
” 《明史》一九七《霍韬傳》:“韬複奏曰:&lsquo今異議者謂陛下特欲尊崇皇考,遂以官爵餌其臣,臣等二三臣苟圖官爵,遂阿順陛下之意。
臣嘗自慨,若得禮定,決不受官,俾天下萬世知議禮者非利官也。
苟疑議禮者為利官,則所議雖是,彼猶以為非,何以塞天下口。
&rsquo” 30.2.5 《明史》一九七《黃绾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璁上疏者,為襄府棗陽王祐楒&hellip&hellip時世宗登極歲之八月也。
自時厥後,諸希寵幹進之徒,紛然而起。
失職武夫、罷閑小吏亦皆攘臂努目,抗論朝谟。
即璁、萼輩亦羞稱之,不與為伍。
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
至緻仕教谕王價,遂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懲朋黨欺蔽之罪。
” 又,“嘉靖四年七月,席書将輯《大禮集議》,因言&hellip&hellip其他罷職投閑之夫,建言于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觊觎”。
《明史》一九三《費宏傳》:“璁、萼由郎署入翰林,驟至詹事,舉朝惡其人,宏每示裁抑。
” 《明史》一九七《霍韬傳》:“帝得(韬)疏喜甚(論大禮疏)&hellip&hellip而朝士鹹指目韬為邪說,韬意不自得,尋謝病歸。
”(事在嘉靖三年前) 《明史》一九四《喬宇傳》:“特旨用席書為禮部尚書,宇又偕九卿言:&lsquo陛下罷汪俊,用席書,谪馬明衡、季本、陳逅,召張璁、桂萼、霍韬,舉措乖違,人心駭愕。
夫以一二人邪說,廢天下萬世公議,内離骨肉,外間君臣,名為效忠,實累盛德&hellip&hellip&rsquo” 鄭曉《吾學編餘》:“今天子既定大禮,銳意禮文之事,希進者又日夜采内意,犯衆議為之,但取好官,不顧笑罵。
”(《叢書集成》景印本,18頁。
)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汪、吳、朱、何、豐、徐、薛傳》贊:“大禮之議,楊廷和為之倡,舉朝翕然同聲,大抵本宋司馬光、程頤濮園議,然英宗長育宮中,名稱素定。
而世宗奉诏嗣位,承武宗後,事勢各殊。
諸臣徒見先賢大儒成說可據,求無得罪天下後世,而未暇為世宗熟計審處,準酌情理,以求至當。
争之愈力,失之愈深,惜夫!” 《明史》一百九十二《楊、王、張、劉、安、張、張、毛、王、鄭、張、楊、張、郭傳》贊:“&lsquo大禮&rsquo之争,群臣至撼門恸哭,亦過激且戆矣。
然再受廷杖,或死或斥,廢锢終身,抑何慘也!” 《明史》一百九十七《席、霍、熊、黃、黃傳》贊:“席書等亦由議禮受知,而持論差平。
然事以激成,末流多變。
蓋至入廟稱宗,則亦非諸人倡議之初心矣。
” 《禦批通鑒輯覽》一百八:“嘉靖欲推崇自出,本屬人子之至情,諸臣必執宋時濮議相待,無論事理不同,且亦無以慰尊親本願,&hellip&hellip誠使集議之初,即早定本生名号,加以徽稱,使得少申敬禮,則張璁等亦無由伺間陳言,或轉可隐全大義,乃必強詞争執,持之愈固,激之愈深,于是稱帝不已進而稱宗,稱考不已甚而祔廟,其終至于渎禮亂倫,亦諸臣不能于天理人情,斟酌至當,有以緻之耳。
” 又,“桂萼等承望風旨,遂請改孝宗為皇伯考,則悖謬實甚&hellip&hellip萼等迎合希恩&hellip&hellip實名教中之罪人耳”。
30.2.5 15.嘉靖诏崇朱學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十七年诏書内一款,士大夫學術不正,邪僞亂真,以緻人材卑下,文章政事日趨詭異,而聖賢大學之道不明,關系治理要非細故。
朕曆覽近代諸儒,惟朱熹之學醇正可師,祖宗設科取士,經書義一以朱子傳注為主,比年各處,試錄文字往往詭誕支離,背戾經旨,此必有一等奸僞之徒假道學之名鼓其邪說,以惑士心,不可不禁。
禮部便行與各該提學官及學校師生,今後若有創為異說詭道背理,非毀朱子者,許科道官指名劾奏。
”(287頁) 案:朱學崇奉早始明初,世宗議禮頗與朱乖,而此時複下诏崇奉之者,必其時朱學有根本動搖之虞也。
30.2.22 16.嘉靖時會議重建南京太廟應否重建人員 據《紀錄彙編》卷九,17&mdash19頁 嘉靖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禮部尚書(夏言領銜,不署内閣銜名。
)侍郎 公侯驸馬 吏部尚書侍郎 戶部尚書侍郎 兵部尚書侍郎 刑部尚書侍郎 工部尚書侍郎 都察院左都禦史 通政司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 大理寺右少卿右寺丞 詹事府掌府事 太常寺少卿 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 左春坊左谕德 國子監祭酒司業 六科都給事中 十三道掌道中監察禦史 内閣不具銜 六部、都、道、大以外,僅有科道與五個衙門,小九卿何由來。
1952.12.22 三、大禮議之影響 1.大禮議之影響 一、對于政治之影響: (1)張、桂、方、黃數年拜相,開逢迎躁進之風。
(2)舊臣斥退,開湖北之漸。
《明史》一九四《林俊傳》:“(嘉靖)四年秋,俊從病中上書言:&hellip&hellip自去歲舊臣斥逐殆盡,朝署為空。
乞聖明留念,既去者禮緻,未去者慰留。
” 二、對于學術之影響: (1)學術思想之解放 (2)朱王兩家學說之消長 2.大禮議參考書 (1)反對大禮之議者 楊廷和、蔣冕、毛紀等傳(《明史》一百九十) 毛澄、汪俊、何孟春等傳(《明史》一百九十一) 楊慎、張翀等傳(《明史》一百九十二) 喬宇、林俊(《明史》一百九十四) (2)主張大禮之議者 張璁、桂萼、方獻夫(《明史》一百九十六) 席書、霍韬、黃绾(《明史》一百九十七) 嚴嵩(《明史》三〇八《奸臣傳》) (3)接近主張大禮議者 王守仁(《明史》一百九十五) 楊一清(《明史》一百九十八) (4)中立者 費宏(《明史》一百九十三)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大禮議》 第二節 内閣事權之浸盛 一、明初中書省 1.明初官制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原注:正一品。
甲辰〔至元二十四年〕正月初置左右相國&hellip&hellip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
)平章政事(原注:“從一品”)、左右丞(原注:“正二品”)、參知政事(原注:從二品)以統領衆職&hellip&hellip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原注: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 又,《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叙》:“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
” 又,《内閣》:“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注:正一品,甲辰〔1364〕正月初置左右相國&hellip&hellip吳元年,命百官禮儀俱尚左&hellip&hellip洪武元年〔1368〕改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參知政事(從二品)以統領衆職&hellip&hellip洪武九年(1376),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
十三年(1380)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官。
&hellip&hellip十五(1382)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hellip&hellip二十八年(1395),敕谕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吏部》:“明初,設四部于中書省,分掌錢谷、禮儀、刑名、營造之務,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hellip&hellip(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
” 《明史》七十三《職官志》二《都察院》:“初,吳元年(1367),置禦史台,設左右禦史大夫(從一品)、禦史中丞(正二品)&hellip&hellip以鄧愈、湯和為禦史大夫,劉基、章溢為禦史中丞,谕之曰:&lsquo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禦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
&rsquo”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布政司》:“初,太祖下集慶,自領江南行中書省&hellip&hellip後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hellip&hellip洪武九年,改&hellip&hellip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
” 37.10.18 2.明初宰相 洪武元年李善長(左)徐達(右) 二年李善長(左)徐達(右) 三年李善長(左)徐達(右) 四年徐達(出征) 五年汪廣洋(右) 六年至九年汪廣洋(右) 十年九月至十二年胡惟庸(左)胡惟庸(右) 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賜死汪廣洋(右) 李善長三年,徐達四年,汪廣洋四年四月,胡惟庸六年半。
3.皇帝批答章奏之遞變 章疏上徹禦覽,出自辰斷。
批答禦前傳旨當筆(太祖十二年,1380後)。
&mdash&mdash造膝密議批答自禦筆(成祖、仁宗,1403&mdash1425)。
&mdash&mdash(小事)條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1426)。
&mdash&mdash(中事)易紅書批出。
&mdash&mdash(大事)命大臣面議,傳旨處分&mdash&mdash條旨禦書(孝宗,1488)&mdash&mdash票拟批紅。
4.明初丞相與皇帝之矛盾 封建社會的統治特點之一是封建階梯制,一層一層的統治。
封建關系就是支配與隸屬的關系。
“農民要服從一切:既要服從自己的地主,更要服從更大的封建主,以至于國王。
”(《社會發展史》33頁,北京市委會1949本) 皇帝與丞相是階梯的最高的第一、第二兩層,自來是矛盾的。
秦始皇與李斯,秦二世與趙高,漢獻帝與曹氏父子均是。
魏晉南北朝篡奪亦是。
曆代統治者都以解決皇帝與丞相之矛盾為主要措施。
唐代之三省,中書(裁決)、門下(審議)、尚書(執行)并立;宋代之參知政事(政)、樞密使(軍)、三司使(财)并立,均分宰相之權。
明代之大學士則改丞相為幕僚長。
1955.11.7 5.藍玉之獄 《明史》一三二《藍玉傳》:“(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錦衣衛指揮蔣僬告(藍)玉謀反,下吏鞫訊。
獄辭雲:&lsquo玉同景川侯曹震、鶴慶侯張翼、舳舻侯朱壽、東莞伯何榮及吏部尚書詹徽、戶部侍郎傅友文等謀為變,将伺帝出藉田舉事。
&rsquo獄具,族誅之。
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
手诏布告天下,條列爰書為《逆臣錄》。
至九月,乃下诏曰:&lsquo藍賊為亂,謀洩,族誅者萬五千人。
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
&rsquo胡謂丞相惟庸也。
于是元功宿将相繼盡矣。
凡列名《逆臣錄》者,一公、十三侯、二伯。
” 《明史》三《太祖紀》:“(洪武)二十八年(1395)&hellip&hellip六月&hellip&hellip己醜,禦奉天門,谕群臣曰:&lsquo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僞,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嗣後止循律與大诰&hellip&hellip&rsquo” 1955.11.8 6.明太祖親自臨問胡惟庸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癸巳朔:“甲午(初二日),禦史中丞塗節告左丞相胡惟庸與禦史大夫陳甯等謀反,及前毒殺誠意伯劉基事,命廷臣審錄,上時自臨問之。
”(19/129/1) 又,“戊戌(初六日),群臣奏胡惟庸等罪狀,請誅之,于是賜惟庸、陳甯死。
又言塗節本為惟庸謀主,見事不成始上變告,不誅無以戒人臣之奸宄者,乃并誅節”。
(19/129/3) 案:自首告至賜死凡五日。
38.5.4&mdash7 7.内外官制與六部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序》:“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
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而殿閣大學士隻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
其糾劾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是亦漢九卿之遺意也。
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征調隸于兵部。
外設都(指揮)、布(布政)、按(按察)三司,分隸兵、刑、錢谷,其考核則聽于府部。
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
” 案:尚書,正一品;侍郎,正二品。
8.明戶部職掌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戶部:“尚書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侍郎貳之。
稽版籍、歲會、賦役實征之數,以下所司。
十年攢黃冊,差其戶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
凡田土之侵占、投獻、詭寄、影射有禁;人戶之隐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繼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綜核而糾正之。
天子耕藉,則尚書進耒耜。
以墾荒業貧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異端之民,以圖帳抑兼并之民,以樹藝課農官,以刍地給馬牧,以召佃盡地利,以銷豁清賠累,以撥給廣恩澤,以給除差優複,以鈔錠節賞赍,以讀法訓吏民,以權量和市籴,以時估平物價,以積貯之政恤民困,以山澤、陂池、關市、坑冶之政佐邦國、贍軍輸,以支兌、改兌之規利漕運,以蠲減、振貸、均籴、捕蝗之令憫災荒,以輸轉、屯種、籴買、召納之法實邊儲,以祿廪之制馭貴賤。
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領所分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饷,并各倉場、鹽課、鈔關。
條為四科:曰民科,主所屬省府州縣地理、人物、圖志、古今沿革、山川險易、土地肥瘠寬狹、戶口物産多寡、登耗之數;曰度支,主會計夏稅、秋糧、存留、起運及賞赍、祿秩之經費;曰金科,主市舶、魚鹽、茶鈔、稅課及贓罰之收折;曰倉科,主漕運,軍儲出納料糧。
”(12&mdash14頁) 又,“宣德十年革交阯司,定為十三司。
其後歸并職掌,凡宗室、勳戚、文武官吏之廪祿,陝西司兼領之;北直隸府州衛所,福建司兼領之;南直隸府州衛所,四川司兼領之;天下鹽課,山東司兼領之;關稅,貴州司兼領之,漕運及臨、德諸倉,雲南司兼領之;禦馬、象房諸倉,廣西司兼領之”。
(15頁) 1953.3.31 9.江西人不得為戶部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樂二年進士&hellip&hellip宣德&hellip&hellip五年&hellip&hellip遷忱工部右侍郎,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hellip&hellip(正統九年)再以九載滿,進戶部尚書,尋以江西人不得官戶部,乃改工部,仍巡撫。
” 29.4.4 10.明太祖廢中書省制 《明太祖實錄》二十九,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癸巳朔:“己亥(初七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谕文武百官曰:&lsquo朕自臨禦以來,十有三年矣。
中間圖任大臣,期于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禦史台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hellip&hellip蠹害政治,謀危社稷&hellip&hellip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軍都督府,以分領軍衛。
如此,則權不專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
卿等以為何如?&rsquo&hellip&hellip”(19/129/4) 又,癸卯(十一日):“罷中書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
布告天下。
诏曰:&lsquo朕膺天命,君主華夷,當即位之初,會集群臣,講求官制,遠稽漢唐,略加損益,亦參以宋朝之典。
所以内置中書省、都督府、禦史台、六部;外列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轉運鹽使司、提刑按察司及府州縣,綱維庶務,以安兆民。
朕嘗發施号令,責任中書,使刑賞務當。
不期任非其人&hellip&hellip特诏天下,罷中書,廣都府,升六部,使知更官之制,行移各有所歸,庶不紊煩。
&rsquo&hellip&hellip”(19/129/6) 又,“甲辰(十二日),定六部禦史台等官品秩”。
(19/129/7) 38.5.8 11.洪武時之政權劃分 洪武十三年前洪武十三年後 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mdash&mdash翰林、春坊 丞相&mdash&mdash統領衆職&mdash&mdash參決&mdash&mdash顧問&mdash&mdash大學士 批答&mdash&mdash皇帝 分理庶務&mdash&mdash六部 12.嘉靖時大臣不複極谏 《明史》一百九十《石珤傳》:“明年(嘉靖四年)春,奸人王邦奇讦楊廷和,誣珤及(費)宏為奸黨,兩人遂乞歸。
帝許宏馳驿,而責珤歸怨朝廷,失大臣誼,一切恩典皆不予,歸裝襆被車一輛而已。
都人歎異,謂自來宰臣去國,無若珤者。
自珤及楊廷和、蔣冕、毛紀以強谏罷政,迄嘉靖季,密勿大臣無進逆耳之言者矣。
” 30.2.1 二、内閣政制之演變 1.會推與黨援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雙溪雜記》:“國朝進用大臣,皆出宸斷。
天順間升用大臣,每朝畢,宣吏部發玉音,除某人為某部侍郎、尚書。
成化間,始有吏部會官推舉之例,其權遂歸于内閣。
每遇缺,吏部必先謀于内閣而後從,稍出己意必令再推,或諷使所私言官論劾。
故凡内閣親舊同年相知厚者無不援引超擢要地,吏部與内閣相黨,升者亦得固寵終身;如尹旻、王恕,立心不阿必被其害也。
内閣引用親舊,人以為公論無敢議者,若出宸斷用一人,雖聖公亦必彈劾,以為不由推舉,夤緣而得。
律條明載,大臣專擅選官者斬,其弊猶至于此,勢使然耳。
”(抄本四冊,八卷,24頁) 1950.4.23 2.内閣大學士與六部職權之消長 《明史·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而殿閣大學士隻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hellip&hellip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
迨仁宣朝大學士,以太子經師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
而宣宗内柄無大小,悉下大學士楊士奇等參可否,雖吏部蹇義、戶部夏原吉時召見,得預各部事,然希闊不敵士奇等親。
自是,内閣權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長與執持是非,辄以敗。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疊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洪武末)當是時&hellip&hellip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hellip&hellip成祖即位,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
然其時入内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仁宗&hellip&hellip閣職漸崇&hellip&hellip職雖居内閣官必以尚書為尊(以尚書入閣為尊),景泰&hellip&hellip後&hellip&hellip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hellip&hellip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 洪武(1380十三)内閣備顧問六部任天下政事 永樂(1403元)内閣預機務而不得專制六部奏事不得關白諸司 部重閣部獨立 仁宣以後(1425洪熙)内閣大都由尚侍兼 閣部兼 景泰後(1450元)靡所不領六部承奉意旨 閣重 嘉靖以後(1522元)内閣班列六部上 閣統部 3.明州縣條例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縣》:“(洪武)十七年(1384),定府州縣條例八事,頒示天下,永為遵守。
”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一,洪武十七年(1384)夏四月戊辰朔,壬午(十五日),“上谕禮部臣曰:州縣之官,于民最親。
其賢不肖,政事得失,視民之安否可見。
朕嘗命縣考于州,州考于府,府考于布政司,各以所臨精其考核,以憑黜陟,昭(&lsquo昭&rsquo原作&lsquo照&rsquo)示勸戒。
令上下之政惟務苟且,縣之賢否州不能知,州之賢否府不能察,府之賢否布政司不能舉。
善無所勸,而惡無所懲。
朕今命以八事,爾禮部其為榜示天下: “其一,州縣之官,宜宣揚風化,撫字其民,均賦役,恤窮困。
審冤抑,禁盜賊。
時命裡長告戒其裡人,敦行孝弟,盡力南畝,毋作非為以罹刑罰。
行鄉飲酒禮,使知尊卑貴賤之體。
歲終察其所行善惡而旌别之。
“其二,為府官者,當平其政令,廉察屬官。
緻治有方,吏民稱賢者,優加禮遇,紀其善績;其有阘茸及蠹政病民者,輕則治之以法,重則申聞黜罰。
然不得下侵其職,以擾吾民。
“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縣官能否詢知民風美惡,及士習情僞奸弊,甚者具聞鞫之,如所治不公,則從按察司糾舉。
“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者,縣自斷決,具實以聞。
“其五,犯徒流罪者,縣拟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拟。
“其六,有犯死罪者,縣拟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布政司達刑部定拟。
雜犯者準工贖罪;真犯者奏聞,遣官審決。
“其七,凡諸司獄訟,當詳審輕重,按律決遣,毋得淹禁。
“其八,民間詞訟,務自下而上,不許越訴。
“以上八事,須布天下,永為遵守。
”(22/161/5&mdash6) 案:條例八事《明史》未見。
38.4.22 4.明禁方面官侵郡縣之權 《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七,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乙未朔,乙巳,“上谕禮部臣曰:&lsquo近聞在外方面官多侵郡縣之職,甚乖治體,其申谕之。
自今民間庶事,皆自州縣始,縣有不公則州理之,州有不公則府理之,府有不公則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從按察司糾之。
如仍前亂政以擾吾民者,罪之,無赦。
&rsquo”(23/167/1&mdash2) 38.5.2 5.明代中葉首輔之影響 自議大禮後諸臣無犯顔極谏者。
自曾銑以複河套被戮,諸臣無複敢言邊功者。
自璁、萼言嵩以忌劾相繼秉政,大臣無敢自見,備位而已。
自張居正身後被謗,首輔無複以事功為意。
天挺臆說,待定。
6.明代首輔之争 嘉靖初至萬曆初五十年間之政治系于璁、萼以迄張居正諸人,其原因蓋由首輔之權重,然此數人首輔之争,為權力之争而非政策之争,個人之争而非黨團之争。
其手段為傾陷而非争诤。
29.3.13 7.明代士大夫之風氣 未第或初第之時譏讪朝章以鳴高講學、結社、緻仕。
既仕或為科道顯攻執政以要譽 既顯達歸誠君上以求榮 既登正卿或入閣謹事同僚以取容 既執政為首輔排斥異己以固位 幸明代教育與風氣能砥砺氣節以立身故能不緻自陷于小人。
天挺臆說,待定。
29.3.13 8.大學士事權日盛之影響 ①大學士爵日尊、位日隆、權日重,于是形成宰相;然大學士人多不能共同負其任,于是以資深者領其事,造成首輔制度。
②首輔不能日日見皇帝,皇帝與首輔之間以宦官為階梯,于是造成宦官之地位,以緻宦官亂政。
③首輔不如宰相者在無黜陟權(進退人才),首輔欲固位,欲排異己,欲引擢徒黨,不能不利用科道,于是門戶之見更深。
9.六科 《明史》七十四《職官志》三《六科》:“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都給事中一人(原注:“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原注:“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原注:“并從七品。
後增減員數不常&hellip&hellip”)(共58人)。
六科,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hellip&hellip(中述各科分掌之事。
)&hellip&hellip而主德阙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原注:“雖分隸六科,其事屬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
但事屬某科,則列某科為首。
”)凡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珥筆記旨。
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閣,備編纂。
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注銷,核稽緩。
内官傳旨必覆奏,複得旨而後行。
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
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谕外國,充正、副使。
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
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莅。
受牒,則具題本封上。
遇決囚,有投牒訟冤者,則判停刑請旨。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 38.5.7 10.明之禦史 《明史》七十三《職官志》二《都察院》:“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十人(原注:“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
” 又:“十三道監察禦史,主察糾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在内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内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
(原注:“後改科員。
”)在外巡按,(原注:“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
”凡二十一人。
)清軍,提督學校,(原注:“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
”凡三人。
)巡鹽,(原注:“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
”凡四人。
)茶馬,(原注:“陝西”,凡一人。
)巡漕、巡關,(原注:“宣德四年設立鈔關禦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
”)運印馬屯田。
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
(巡按)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
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職掌)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剪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
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
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阙廷預議焉。
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
(舉劾限制)諸禦史糾劾,務明著實迹,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诋,讦拾細瑣。
出按複命,都禦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
(罰則)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 28.5.7 11.明代科道之陋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禦史)成化間,一禦史建言順适物情雲:近京地方行使車輛,騾驢相雜,騾性快力強,驢性緩力小,今并一處驅馳,物情不便,乞要分别改正,各自行使。
(給事)弘治初,一給事中建言處置軍國事一條雲:京中士人多好着馬尾襯裙,營操官馬因此被人偷拔鬃尾,馬尾拔去落膘,不無有誤軍國大計,乞要禁革。
此事春少時親所聞見,二人亦作大官。
(員外)近二員外建言崇節簡以變風俗,其疏專論各處茶食鋪店所造&lsquo看桌糖餅&rsquo大小不一,大者省功而費料,小者料小而費功,乞要擘畫定式,功料之間務在減節,使風俗歸厚雲雲。
所司亦為之覆奏焉。
肉食者謀國乃有此輩,可歎可笑。
”(抄本四冊,八卷,29頁) 案:此條不知出于何書,其前一條出《野記》,其後第二條出《餘冬稿》。
中有“此事春少時親所聞見”一語,“春”應是作者之名,可于此求之。
應是何孟春《餘冬序錄》。
1950.4.23 12.明各衙門彼此颉颃之深意 《明太祖實錄》二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癸亥朔,己醜,“上禦奉天門敕谕文武群臣&hellip&hellip又曰:&lsquo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
自秦始置相,不旋踵而亡。
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
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颉颃,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
以後嗣君并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rsquo”(31/239/3) 38.4.20 13.明各司奏事次第 《明太祖實錄》二百四十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朔,丁酉,“诏定各司奏事次第。
(次第)禮部會議,凡奏事:一都督府,次十二衛,次通政使司,次刑部,次都察院,次監察禦史,次斷事官,次吏戶禮兵工五部,次應天府,次兵馬指揮司,次太常司,次欽天監。
若太常司奏祀事,則當在各司之先。
(禦門)每朝,上禦奉天門,百官叩頭畢分班序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複入班,伺各司奏畢俱退。
(禦殿)若上禦殿,奏事官升殿,以次奏畢先退,其不升殿者俱于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奏事官出則皆出。
(啟事)若于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餘次第并同前。
(晚朝)凡晚朝,唯通政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其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者許奏,餘皆不許。
诏從之。
”(31/247/5) 38.4.20 14.九卿 明朱國祯《湧幢小品》卷八“大小九卿”條:“六部不相統攝,小九卿體殺各部,而事與之關。
如光祿則關禮部&hellip&hellip小九卿如太仆則屬兵部,國子監鴻胪尚寶俱屬禮部,京兆無所不屬矣&hellip&hellip(翰林)院之體貌原與大九卿并&hellip&hellip”(說庫本,4&mdash5頁) 又,“九卿以大小分,文移間宜有低昂”。
案:據此,所謂小九卿,有光祿寺、太仆寺、鴻胪寺、國子監、翰林院、順天府。
又卷十八,“呼名”條“南小九卿,除國學外,凡遇大九卿,皆先下轎先俟之。
”(17頁) 《湧幢小品》卷十八“字義異同”條:“孝宗初即位,禮部尚書周洪谟上疏言禦制各寺觀碑記&hellip&hellip代言之臣多有用字訛謬者&hellip&hellip上命九卿同翰林院會議&hellip&hellip”(13頁) 《湧幢小品》卷二“大明會典”條:“萬曆四年題準重修,十五年進呈,禮部刊行。
其條例大約出洛陽、餘姚之手。
以六部都通大為主,聯以小九卿五府,而以宗人府冠于文職衙門之首。
”(說庫本,7頁) 《明神宗實錄》一三五,萬曆十一年三月庚寅,“禮部言,皇上以河南撫臣疏陳宗祿不敷恤宗遇變事宜,着五府九卿科道官從長會議&hellip&hellip”(377/135/5) 又一四一,萬曆十一年九月“丙午,吏部覆&hellip&hellip又言,慎擇督撫,預令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核其功罪,并坐舉者。
”(378/141/11) 案:抗戰前,楊向奎、王崇武兩先生均在北京大學文科研究所由孟心史先生領導整理大庫明清檔案。
餘曾托王崇武先生代收有關九卿會議實例,抄撮至夥,證明六部九卿之非,與大小九卿之誤。
今人尚有沿其謬者,命兒子克晟于箱笥中覓其稿不得,惆怅久之,今日複自劄記,不惟實例不得,而崇武之墓木己拱矣。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15.明大小九卿 《乾坤正氣集》卷二百九十《徐念陽公集》卷一(徐如珂為南京禮部儀制清史司署司事,祠祭司郎中時),移禮部咨:“照得萬曆四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恭遇萬壽聖節,例該本部會同南京吏部等衙門拜進慶賀表文&hellip&hellip例該南京大九卿内輪委一人入賀,值今九列空虛,見在視事俱一身兼攝數箓,勢難離任。
以此會議得詹事府少詹事掌南京翰林院溫,優遊清署,堪賦骊歌,端尹崇階,宜申嵩祝,況察其吏部給文赴任,原系照會,不在小九卿劄付之列,于例不紊。
”(3頁) 案:據此,詹事府、翰林院既不在大九卿之列,亦非小九卿。
又案:同卷有“請差赍持賀表說帖”,其序大九卿衙門,明白指出者有吏部、禮部、兵部、工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當時所稱大九卿仍為六部都、通、大。
九卿自有額設衙門,而詹事府翰林院不與焉,(3頁上)則小九卿又屬何署?吏部于小九卿給文,既不稱照會而稱劄付,則其品秩之低可知。
明代京職除六部都、通、大、翰、詹而外,又安得尚有九衙門哉?餘向言小九卿乃俗說,不在明令甲之内,得此愈信。
16.傳奉官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瑣綴錄》:“成化間,四方白丁、錢虜、商販、技藝、革職之流,以及士夫之子弟,率夤緣近侍内臣進獻珍玩,辄得賜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書、司務、序班等職,不由内閣吏部,謂之傳奉官。
至于三閣老之子若孫,甫髫龀已授中書,冠帶牙牌,支俸給隸,但不署事朝參&hellip&hellip”(抄本四冊,八卷,17頁) 1950.4.23 17.士夫之居鄉與居官 《紀錄彙編》卷二百四《蒹葭堂雜著摘抄》:“今世士大夫居鄉、居官相反有二事。
好名者居官時,頗能以志節自勵,人皆信之。
及其退而居鄉,則掊克裡闬,邀結守令,以求富其家,甘為鄉人可賤惡,而不恤貪利者,或居鄉時巧飾清謹,求為鄉黨自好,至于居官,則饕取盈溢,忍棄繩檢,甘就黜落終身,自以為得計。
要之,皆士風掃地,習俗澆漓,乃有此等士大夫。
”(15頁) 18.入仕後不再買油 《紀錄彙編》卷八十七《治世餘聞》下篇卷一:“河南耿公裕為禮部尚書時,常曰:&lsquo吾暮自部歸,必經過三原之門,見其老蒼頭每持秤買油,吾自入仕未嘗買油,故每過辄面城而行。
&rsquo蓋愧之也&hellip&hellip又朝士嘗言:公之子自三原來京省公,隻如貧士,止騎一騾而已,有司驿遞,何從承奉之。
又公女适宋監生者,隻乘市井所顧兩人小轎,嘗以銀二兩托雲南張鳳儀知印買寶石。
”(1頁) 19.皂隸之貪惡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大率兩京官各有職掌,與百姓原不幹涉。
所用貨物皆是令家人和買,餘初至時尚然,至戊午、己未以後,時事漸不佳。
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物,其價但半給,如扇子值二錢者,隻給一錢,他物類是,鋪戶甚苦之。
至于道中諸公,氣焰熏灼,尤為可畏。
有一道長買橙丁一斤,其價和買隻五六分耳,皂隸因詐銀五六兩。
南京皂隸俱是積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納,其頭次來納者,言其不好,責十闆發出,此皂隸持票沿門需索,其家計算:若往交納,差人要錢,至衙門中,門上皂隸要錢,書辦要錢,稍有不到,又受責罰,不如買免為幸。
遂出二三錢銀與之。
一家得銀複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鋪戶約有三十餘家,遍曆各家,而其人遂厭所欲矣。
”(3頁)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近日士大夫家居,皆與府縣讨夫皂,雖屢經禁革,終不能止&hellip&hellip嘗見各衙門見任官,其所謂直廳者,乃看守衙門之人,而柴薪銀則給與各官募倩夫皂以備身銀者也。
雖台省大臣,亦不過十人,見任且然,而況家居者耶。
故雖元老緻仕,朝廷優賢,始有歲撥人夫之命,然止是二人,必有旨然後許撥,具餘則安得濫用。
今每人要皂隸二名,轎夫四名,直傘一名,每人總七名,若有五十鄉官,則是又添一處兵饷矣。
”(47頁) 三、内閣與宦官 1.内閣與太監 《明史·職官志序》:“然内閣之拟票不得不決于内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颠倒于其手。
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引劉健《票拟宜密疏》:“在祖宗朝&hellip&hellip上有密旨則用禦前之寶封示,下有章疏則用文淵閣印封進,直至禦前開拆,此臣等耳聞目見者也。
因循至今,事體漸異,朝參講讀之外不得複奉天顔,雖司禮監太監亦少至内閣,朝廷有命令必傳之太監,太監傳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方傳至臣,内閣有陳說必達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達之太監,太監乃達之禦前。
”(十通本,3259頁) 案:劉健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至正德元年(1506)為大學士二十年。
2.明代首輔與司禮太監之禮數 明陸深《金台紀聞》(《叢書集成》據《寶顔堂秘笈》排印本):“東白先生張吏侍廷祥雲:&lsquo自餘登朝,而内閣待中官之禮凡幾變。
英廟天順間,李文達公賢為首相,司禮監巨珰以議事至者便服接見之,事畢揖之而退;後彭文憲時繼之,門者來報,必衣冠見之,與之分列而坐,閣老面西,大監面東,太監第一人位對閣老第三人,常虛其上二位;後陳閣老文則送之出閣,後商閣老辂又送之下階,後萬閣老安又送至内閣門矣。
今凡調旨議事則掌司禮者間出,其餘或使少監并用事者傳命而已。
&rsquo”(2&mdash3頁) 案:陸氏正、嘉時人。
29.5.5 3.明代内閣與廠衛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三十四《贈錦衣吳公進秩一品序》:“蓋嘗循本而論之,衛與廠之設皆起永樂中,當是時國家紀綱法度盡在閣部,而間有所監督收考則付之廠衛。
閣部股肱心膂也,廠衛則四目四聰之一也。
二百年來,閣部與廠衛之勢嘗分其權,相為峙而不相為借,是故以萬眉山(安)之穢糾汪直革西廠,侃然與商文毅(辂)比肩并事一無所鲠避,何也?人主之體尊,閣部附之以為尊,而國家之權重,廠衛不能藉之以為重,所謂相為峙而不相為借者也。
嘉靖萬曆之交,國體稍變,閣不能不倚于廠衛,而廠衛亦不能有加于閣,其相為峙者猶故也。
至天啟而大變,閣與衛皆廠之私人,衛附廠以尊,而閣反附衛以重,相借相合而閣之體獨輕。
今上(此文作于崇祯十年)神明獨斷,廠衛與閣皆奉職不暇,不敢有所假借。
久之而閣始睥睨其間,司間抵隙而陰收衛以為用,外托刺舉之名,内行鉗網之計,下有所毛舉則其端不出于外廷,上有所擊斷則其怨全歸于人主,其假靈則神叢也,其積威則鹿馬也,閣與衛合浸淫移奪而舉朝不知,幸神聖之主蚤見而逆銷之,然後閣與廠衛之勢仍分,而其權仍不相借,魁柄在手,宮府一體,漸複祖宗之舊,實自上之用公(案:即本篇所贈之山陰吳公)始。
” 案:此文“久之而閣始睥睨其間”以下數語蓋指崇祯初年,溫體仁之興大獄傾謙益也。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是日大雨,蓋多日多人所切望者也。
(縮印《四部叢刊本》,371頁) 據《初學集》二十五《丁醜獄志》,此文所謂山陰吳公蓋指吳孟明。
又據《丁醜獄志》知魏忠賢時之錦衣衛掌衛事者為許顯純,溫體仁柄政時掌衛事者為董琨。
(錢雲董為溫之義兒。
264頁) 31.6.21&mdash26 4.宮婢之變 《明史》十七《世宗紀一》:“(嘉靖二十一年)冬十月丁酉,宮人謀逆伏誅,磔端妃曹氏、甯嫔王氏于市。
” 《明史》一百十四《後妃傳》二《世宗孝烈方皇後傳》:“二十一年,宮婢楊金英等謀弑逆,帝賴後救得免,乃進後父泰和伯銳爵為侯。
初,曹妃有色,帝愛之,冊為端妃。
是夕,帝宿端妃宮。
金英等伺帝熟寝,以組缢帝項,誤為死結,得不絕。
同事張金蓮知事不就,走告後。
後馳至,解組,帝蘇。
後命内監張佐等捕宮人雜治,言金英等弑逆,王甯嫔首謀。
又曰:&lsquo曹端妃雖不與,亦知謀。
&rsquo時帝病悸不能言,後傳帝命收端妃、甯嫔及金英等悉磔于市。
并誅其族屬十餘人,然妃實不知也。
久之帝始知其冤。
” 四、首輔與明代名相 1.首輔 《明史》一百九《宰輔年表序》:“諸輔之中尤以首揆為重。
夫治道得失,人才用舍,理亂興衰,繄宰臣是系,其賢邪忠佞,清正貪鄙,判若白黑,百世不可掩也&hellip&hellip傳曰:&lsquo欲知宰相賢否,視天下治亂。
&rsquo”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引孫承澤《春明夢餘錄》:“舊制紅本到閣,首輔票拟,餘唯諾而已。
崇祯中禦史倪元珙請分票,其後本下即令中書分之,首輔之權雖稍分,然水火之端啟,而中書之弊種種矣。
” 2.明代名相 《明史》一四八《三楊傳贊》:“是以明稱賢相,必首三楊(士奇,西楊;榮,東楊;溥,南楊)。
均能原本儒術,通達事幾,協力相資,靖共匪懈。
史稱房、杜持衆美效之君,輔贊彌縫而藏諸用。
又稱姚崇善應變,以成天下之務;宋璟善守文,以持天下之正。
三楊其庶幾乎。
” 《明史》一八一《徐溥等傳贊》:“有明賢宰輔,自三楊外,前有彭(時,《明史》176有傳)、商(辂,《明史》176有傳),後稱劉(健,《明史》181有傳)、謝(遷,《明史》181有傳),庶乎以道事君者欤?李東陽以依違蒙诟,然善類賴以扶持,所全不少。
” 《明史》一七六《李賢等傳贊》:“英宗之複辟也,當師旅饑馑之餘,民氣未複,權奸内讧,柱石傾移,朝野多故,時事亦孔棘矣。
李賢以一身搘拄其間,沛然若有餘,獎勵人材,振饬綱紀。
迨憲孝之世,名臣相望猶多賢所識拔,偉哉宰相才也。
” 1.獎勵人才;2.輔弼彌縫;3.守文持正;4.振饬綱紀;5.應變定難。
執政時期 楊士奇(西)建文四年九月&mdash&mdash正統九年五月(1402&mdash1444)四十三年 楊榮(東)建文四年九月&mdash&mdash正統五年二月(1402&mdash1440)三十九年 楊溥(南)洪熙元年閏七月&mdash&mdash正統十一年七月(1425&mdash1446)二十一年 彭時正統十四年八月&mdash&mdash成化十一年三月(1449&mdash1475)十九年 商辂正統十四年八月&mdash&mdash成化十三年六月(1449&mdash1477)十八年 李賢天順元年五月&mdash&mdash成化二年十二月(1457&mdash1466)十年 劉健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mdash&mdash正德元年十月(1487&mdash1506)二十年 謝遷弘治八年二月&mdash&mdash正德元年十月(1495&mdash1506)十一年 李東陽弘治八年二月&mdash&mdash正德七年十二月(1495&mdash1512)十八年 3.明末諸輔 劉獻廷《廣陽雜記一》:“徐芳雲明末輔臣,溫刻、周奢、孫愎、李醉。
”(徐芳有《懸榻編》,見本書) 溫,溫體仁;周,周延儒;李,李建泰;孫,不知何人,孫承宗在天啟朝,且不應稱愎;明末可稱愎之大學士,當為楊嗣昌。
30.12.6 4.世宗時權相弄柄之原因及其結果 《明史》二百四《陳九疇等傳贊》:“世宗威柄自操,用重典以繩臣下,而弄權者借以行其私,于是阘冗廢職之徒,事敗伏辜,而出力任事之臣,亦中危法受戮,邊臣不得自展布,而武備隳矣。
” 《明史》二百二《廖紀等傳贊》:“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繼用事,六卿之長不得其職,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hellip&hellip” 5.明官吏之豪侈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天順日錄》:“都禦史陳智,性褊急躁暴,撻左右之人無虛日。
洗面時用七人:二人攬衣,二人揭領,一人捧盆,一人捧漱水碗,一人執牙梳。
稍不如意,便打一掌,至洗畢,有三四人被其掌者。
”(抄本四冊,七卷,38頁) 1950.4.23 6.明命婦入朝之弊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野記》:“成化末&hellip&hellip施純&hellip&hellip京師人&hellip&hellip其内子亦京師人,貌甚端麗,一日同諸命婦朝兩宮,内廷嫔禦色亦鮮麗,鹹屬目焉。
馬太後命之前,問夫人誰氏,對曰:&lsquo妾禮部尚書施純妻也。
&rsquo太後賜鈔,端視久之,顧左右侍人曰:&lsquo向者本朝選妃何不及此人?&rsquo又顧謂曰:&lsquo夫人向後不必更入朝也。
&rsquo”(抄本四則,八卷,47頁) 案:色美不必更入朝,則必有入朝而被污者也。
1950.4.23 五、嘉靖時首輔權重之禍害 1.内閣大學士 太祖、成祖《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中極殿(原注:&lsquo舊名華蓋殿&rsquo)大學士,建極殿大學士(原注:&lsquo舊名謹身殿&rsquo)、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原注:&lsquo并正五品&rsquo)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凡上之達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冊文、曰谕、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劃以下之諸司。
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hellip&hellip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
&hellip&hellip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閣。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洪武)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當是時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
” 又,“成祖即位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
然其時入内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明史》一四七《解缙傳》:“(永樂二年)其年秋,胡俨出為祭酒,缙等六人(案:黃淮、楊士奇、胡廣、金幼孜、楊榮、解缙、胡俨七人同值文閣預機務,俨去,惟六人。
)從容獻納,帝嘗虛己以聽。
” 《明史》一四八《楊榮傳》:“(成祖即位)再遷至侍講,太子立進右谕德,仍兼前職,與在直諸臣同賜二品服,評議諸司事宜,稱旨,複賜衣币。
帝威嚴,與諸大臣議事未決或至發怒,榮至辄為霁顔,事亦遂決。
” 案:明初蹇義、夏原吉最見親用,軍國事皆倚辦,然未嘗入閣。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宰相”條,引廖道南《殿閣詞林記》:“洪武中革去中書省,分任五府九卿衙門,中外章奏皆上徹禦覽,每斷大事決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有所可否則命翰林儒臣,折衷古今而後行之。
故洪武時批答皆禦前傳旨當筆。
永樂、洪熙二朝每召内閣造膝密議,人不得與聞。
雖倚毗之意甚專,然批答出自禦筆,未嘗委之他人也。
”(廖道南當為正德以後人。
) 《明史》一百九《宰輔年表序》:“成祖簡翰林官直文淵閣,參預機務有曆升至大學士者,其時章疏直達禦前,多出宸斷,儒臣入直備顧問而已。
” 仁宣以後《明史》一四七《解缙等傳贊》:“明初罷丞相,分事權于六部。
成祖始命儒臣直文淵閣預機務,沿及仁宣而閣權日重,實行丞相事。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原注:“謹身殿大學士仁宗始置”)閣職漸崇。
其後士奇、榮等皆遷尚書,職雖居内閣,官必以尚書為尊。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引大學士劉健《票拟宜密疏》:“竊惟内閣之職,所以承德弼違,獻可替否,輔佐朝廷,裁決政務,與百司庶府,職掌不同。
在祖宗朝,凡有咨訪論議或親臨幸,或召見便殿,或奉天門或左順門屏開左右,造膝面谕以為常制。
如宣宗章皇帝屢幸内閣&hellip&hellip”(劉健,孝宗時首輔。
) 又,引廖道南《殿閣詞林記》:“至宣德時,始令内閣楊士奇輩及尚書兼詹事蹇義、夏原吉等于中外章奏,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
及遇大事猶命大臣面議,議既定傳旨處分,不待批答。
自後始專命内閣條旨,然中每依違,或徑由中出。
”(案:條旨或作調旨。
王世貞《筆記》、孫承澤《春明夢餘錄》亦作調,惟廖道南謂:“或誤以條為調,謂調和之義也,審爾則是漫無可否以聽上裁,惟恐見忤矣。
”十通本,3259頁) 《明史》一〇九《宰輔年表序》:“至仁宗而後諸大學士,曆晉尚書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論言批答,裁決機宜,悉由票拟,閣權之重,偃然漢唐宰輔,特不居丞相名耳。
” 英景以後《明史·職官志一》:“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禦史,進吏部尚書入内閣。
自後诰敕房、制敕房俱設中書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廖道南《殿閣詞林記》:“及天順複辟,每事與内閣面議,然後批行,弘治末年總攬乾綱,内閣條旨多出孝廟禦書,事涉重大至廑宣問,幾複國初之舊。
”(十通本,3259頁) 世宗以後《明史·職官志一》:“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宰相”條,引王世貞《異典述》曰:“中書陳龍正《特闡揆職疏》,謂本朝不設宰相,然今之輔臣上效啟沃,下倡寅恭,職無不統。
世廟寶訓雲&lsquo此官雖無相名,實有相職&rsquo&hellip&hellip相職雲何?居恒則位置六卿,有事則謀定大将是也&hellip&hellip宋儒程頤言,天下治亂責在宰相,而張孚敬疏謂,今之内閣,宰相職也,宣流德化必始自内閣,謂此也。
”(十通本,3259&mdash3260頁) 又,引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内閣之職同于古相,而所不同者,主票拟而不身與其事,如高拱之兼掌吏部(隆慶三年至六年),趙貞吉之兼掌都察院(隆慶四年),孫承宗之兼掌兵部(天啟二年),俱出而啟事,入而調旨,然惟高(拱)為首相,二公皆非也。
事寄雖重,猶判然兩署。
獨天順間命徐有貞考察方面,嘉靖間命李本分别尚書至大小九卿去留,張璁奉敕肅清百僚,韓爌分别逆黨,則政自閣出矣。
”(案:此說蓋謂古代進黜百官亦宰相權,明世惟此數人有此權耳。
3260頁) 又,“近時各部之事皆聽命于閣下,所不待言,雖選曹有員缺,亦送揭與閣,然後注選,此不知胡、汪當國時有此事否?夫威權日盛,則謗議日積,謗議日積,則禍亂日深,故自世宗以來,宰相未有能保全身名而去者”。
(“中書省”條引《春明夢餘錄》。
十通本,3266頁) 《明史·職官志序》:“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疊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hellip&hellip” (未完) 2.世宗時台谏互糾 《明史》二百六《馬錄傳附盧瓊傳》:“桂萼疾台谏排己,考察京官既竣,令科道互糾劾,吏科都給事中王俊民等争之,瓊與同官劉隅等亦言,交相批抵報複,非盛世事,帝切責俊民、隅,奪其俸五月,瓊等皆三月,而命部院考之,瓊竟以劾(郭)勳谪戍邊。
” 案:明内閣所異于丞相者但無黜陟實權耳。
其進退百司獨恃考績,桂氏此舉蓋藉以排異己,亦世宗後内閣權重之一端。
3.嘉靖時君臣之情格 世宗:英察自信,果刑戮,頗獲己短。
(308,《嚴嵩傳》) 張璁:持身特廉,痛惡贓吏。
(196,本傳)性狠愎,報複相尋,不護善類。
(同) 桂萼:既得志,日以報怨為事。
(196,本傳)性猜狠,好排異己。
(同) 夏言:性警敏,善屬文。
(196,本傳)謇谔自負。
(同)以強直厚自結。
(同)務張權。
豪邁有俊才,縱橫辯駁,人莫能屈。
(同) 嚴嵩:貪忮。
(《夏言傳》)一意媚上,竊權圖利。
(308,本傳)恃寵弄權,猜害同列。
(《徐階傳》) 徐階:性穎敏,有權略,而陰重不洩。
(203,本傳)任智數。
(傳贊) 高拱:強直自遂,頗快恩怨。
(213,本傳)練習政體,負經濟才。
(同)狠躁。
(《張居正傳》)負才自恣。
(本傳) 張居正:勇敢任事,豪傑自許。
(本傳)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
(本傳) 4.夏言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傳》:“夏言字公謹,貴溪(今江西縣)人&hellip&hellip舉正德十二年進士,授行人,擢兵科給事中,性警敏,善屬文,及居言路,謇谔自負&hellip&hellip嘉靖&hellip&hellip七年調吏科&hellip&hellip(張)孚敬頤指百僚,無敢與抗者,言自以受帝知,獨不為下&hellip&hellip兩人遂有隙&hellip&hellip言既顯,與孚敬、(方)獻夫、(霍)韬為難,益以強直厚自結&hellip&hellip十年&hellip&hellip八月&hellip&hellip進言禮部左侍郎&hellip&hellip逾月代李時為本部尚書&hellip&hellip時士大夫猶惡孚敬,恃言抗之。
言既以開敏結帝知,又折節下士&hellip&hellip大得公卿間聲。
帝制作禮樂,多言為尚書時所議,閣臣李時、翟銮取充位&hellip&hellip十五年&hellip&hellip(霍)韬、言相攻讦,韬卒不勝&hellip&hellip言由是氣遂驕&hellip&hellip閏十二月,遂兼武英殿大學士入參機務&hellip&hellip時李時為首輔,政多自言出。
&hellip&hellip其冬,時卒,言為首輔。
(案:其時言傳謂時“十七年十二月卒官”,此系于十五年後,不标年,大誤。
)&hellip&hellip言雖在告,閣事多取裁。
治(郭)勳獄,悉其指授。
二十一年春,一品九年滿&hellip&hellip當是時,帝雖優禮言,然恩眷不及初矣&hellip&hellip會七月朔,日食,既,下手诏曰:&lsquo日食過分,正坐下慢上之咎,其落言職閑住。
&rsquo&hellip&hellip言久貴用事,家富厚,服用豪侈,多通問遺&hellip&hellip至二十四年,帝微覺(嚴)嵩貪恣,複思言,遣官赍敕召還,盡複少師諸官階&hellip&hellip言至,直陵嵩出其上,凡所批答,略不顧嵩&hellip&hellip所引用私人,言斥逐之&hellip&hellip海内士大夫方怨嵩貪忮,謂言能壓嵩,制其命,深以為快。
而言以廢棄久,務張權。
文選郎高簡之戍,唐龍、許成名、崔桐、王用賓、黃佐之罷,王杲、王嵍、孫繼魯之獄,皆言主之,貴州巡撫王學益、山東巡撫何鳌,為言官論劾辄拟旨逮訊,龍故與嵩善,嵍事牽世蕃,其他所譴逐,不盡當,朝士仄目&hellip&hellip未幾河套議起,言故慷慨以經濟自許,思建之不世功,因陝西總督曾銑請複河套,贊決之,嵩與(崔)元、(陸)炳媒孽其間,竟以此敗&hellip&hellip二十七年&hellip&hellip十月竟棄言市&hellip&hellip言死時年六十有七。
言豪邁有俊才,縱橫辨博,人莫能屈。
既受特眷,揣帝意,不欲臣下黨比,遂日與諸議禮貴人抗,帝以為不黨,遇益厚,然卒為嚴嵩所擠,言死,嵩禍及天下,久乃多惜言者。
而言所推毂徐階,後卒能去嵩為名相。
” 《明史》一百九十六《贊》曰:“言所奏定典禮亦多可采,而志驕氣溢,卒為嵩所擠。
究觀諸人立身本末,與所言是非,固兩不相掩雲。
” 5.嚴嵩 《明史》三〇八《奸臣傳·嚴嵩傳》:“嚴嵩,字惟中,分宜人(分屬江西)長身戍削。
疏眉目,大音聲。
舉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吉士,授編修。
移疾歸,讀書钤山(江西分宜縣南二裡袁江南岸)十年,為詩古文辭,頗著清譽。
還朝,久之進侍講。
&hellip&hellip嘉靖七年曆禮部右侍郎&hellip&hellip及夏言入内閣,命嵩還掌部事(禮部事,事在嘉靖十五年閏十二月)。
帝将祀獻皇帝明堂,以配上帝。
已,又欲稱宗,入太廟。
嵩與群臣議沮之,帝不悅,著《明堂或問》示廷臣。
嵩惶恐,盡改前說&hellip&hellip自是,益務為佞悅&hellip&hellip從幸承天,賞賜與輔臣埒(事在十八年四月)。
嵩歸,日驕。
諸宗藩請恤乞封,挾取賄賂,子世蕃又數關說,諸曹南北給事、禦史交章論貪污大臣,皆首嵩。
嵩每被論,亟歸誠于帝,事辄已&hellip&hellip(謹事夏言)嵩科第先夏言(言正德十二年進士)而位下之,始倚言,事之謹,&hellip&hellip帝見,益内親嵩,嵩遂傾言斥之。
(二十一年七月,言革職閑住)&hellip&hellip二十一年八月拜武英殿大學士,入直文淵閣,仍掌禮部事。
時嵩年六十餘矣,精爽溢發,不異少壯。
朝夕直西苑闆屋,未嘗一歸洗沐,帝益謂嵩勤。
久之,請解部事,遂專直西苑&hellip&hellip翟銮資序在嵩上,帝待之不如嵩。
嵩諷言官論之(二十三年八月),銮得罪去。
吏部尚書許贊、禮部尚書張璧同入閣(事均在二十三年九月),皆不預聞票拟事,政事一歸嵩&hellip&hellip久之,帝微覺嵩橫&hellip&hellip乃複用夏言(二十四年十二月)&hellip&hellip言至,複盛氣淩嵩,頗斥逐其黨,嵩不能救。
子世蕃,方官尚寶少卿,橫行公卿間。
言欲發其罪,嵩父子大懼,長跪榻下,泣謝乃已。
知陸炳(307,佞幸)與言惡,遂與比而傾言&hellip&hellip窺言失帝眷,用河套事構言及曾銑(204),俱棄市。
(案:二十七年三月殺曾銑,十月殺夏言。
)&hellip&hellip嵩既傾殺言,益僞恭謹&hellip&hellip嵩無他才略,惟一意媚上,竊權罔利。
(嫉賢)帝英察自信,果刑戮,頗獲己短。
嵩以故得因事激帝怒,戕害人以成其私,張經(案:205,嘉靖三十四年十月殺,以倭寇之故,時經以南京兵尚讨倭,倭掠蘇州)、李天寵(案:205,與經同殺,時為巡撫浙江副都禦史。
)、王忬(案:204,總督薊遼、右都禦史,三十九年冬殺)之死,嵩皆有力焉。
前後劾嵩、世蕃者,謝瑜(210)、葉經(210)、童漢臣(210)、趙錦(210)、王宗茂(210)、何維柏(210)、王晔(210)、陳垲、厲汝進(210)、沈煉(209)、徐學詩(210)、楊繼盛(209)、周(207)、吳時來(210)、張翀(210)、董傳策(210)皆被譴。
經、煉以他過置之死(案:經以二十二年,以山東監鄉試獲罪,廷杖死;煉以三十六年九月,假蔚州妖人閻浩等,以白蓮教惑衆,出入漠北洩邊情案,殺之),繼盛附張經疏尾殺之。
他所不悅,假遷除考察以斥者甚衆,皆未嘗有迹也&hellip&hellip嵩複以間激帝怒,杖司業趙貞吉(193)而谪之。
兵部尚書丁汝夔(204)受嵩指,不敢趣諸将戰。
寇退,帝欲殺汝夔。
嵩懼其引己,謂汝夔曰:&lsquo我在,毋慮也&rsquo,汝夔臨死始知為嵩绐。
” (長寇)“倭寇江南,用趙文華(《明史》附嵩傳)督察軍情,大納賄賂以遺嵩,緻寇亂益甚。
及胡宗憲(205)誘降汪直、徐海,文華乃言:&lsquo臣與宗憲策,臣師嵩所授也。
&rsquo&hellip&hellip” (寵幸之由)“帝自十八年,葬章聖太後後,即不視朝(閏七月),自二十年(應作二十一年)宮婢之變,即移居西苑萬壽宮,不入大内,大臣希得谒見,惟嵩獨承顧問,禦劄一日或數下,雖同列不獲聞,以故嵩得逞志。
然帝雖甚親禮嵩,亦不盡信其言,間一取獨斷,或故示異同,欲以殺離其勢。
嵩父子獨得帝窾要,欲有所救解,嵩必順帝意痛诋之,而婉曲解釋以中帝所不忍。
即欲排陷者,必先稱其媺(美也),而以微言中之,或觸帝所恥與諱,以是移帝喜怒,往往不失。
” (嚴黨)“士大夫輻辏附嵩,時稱文選郎中萬寀、職方郎中方祥等為嵩文武管家。
尚書吳鵬、歐陽必進、高燿、許論輩,皆惴惴事嵩。
嵩握權久,遍引私人居要地。
帝亦浸厭之,而漸親徐階&hellip&hellip階因得間傾嵩。
” (失寵之由)“嵩雖警敏,能先意揣帝指,然帝所下手诏,語多不可曉,惟世蕃一覽了然,答語無不中。
及嵩妻歐陽氏死,世蕃&hellip&hellip自是不得入直所代嵩票拟,而日縱淫樂于家。
嵩受诏多不能答,遣使持問世蕃。
值其方耽女樂,不以時答。
中使相繼促嵩,嵩不得已自為之,往往失旨。
所進青詞,又多假手他人不能工,以此積失帝歡。
” (嵩之敗)“未幾,帝入方士藍道行言,有意去嵩。
禦史鄒應龍(210)避雨内侍家,知其事,抗疏極論嵩父子不法&hellip&hellip帝降旨慰嵩,而以嵩溺愛世蕃,負眷倚,令緻仕(時年八十四),馳驿歸&hellip&hellip下世蕃于理&hellip&hellip法司奏論世蕃及其子錦衣鹄、鴻,客羅龍文,戍邊遠。
诏從之,特宥鴻為民,使侍嵩,而锢其奴嚴年于獄&hellip&hellip時四十一年五月也&hellip&hellip其明年,南京禦史林潤(210)奏:&lsquo江洋臣盜多入逃軍羅龍文、嚴世蕃家。
龍文居深山,乘軒衣蟒,有負險不臣之志。
世蕃得罪後,與龍文日诽謗時政。
其治第役衆四千,道路皆言兩人通倭,變且不測。
&rsquo诏下潤逮捕,下法司論斬,皆伏誅,黜嵩及諸孫皆為民。
嵩竊政二十年,溺信惡子,流毒天下,人鹹指目為奸臣。
其坐世蕃大逆,則徐階意也。
又二年,嵩老病,寄食墓舍以死(年八十七)。
” 案:嵩嘉靖二十年八月入閣四十一年五月罷&mdash&mdash凡為相二十年。
其間自二十三年八月至二十四年十二月,為首輔一年五月;又自二十七年正月至四十一年五月&mdash&mdash為首輔十四年五月,共十五年十月。
嚴嵩家之衣物 《天水冰山錄》(籍沒嚴嵩田産清冊),《知不足齋叢書》十四集: “大紅素段,四百三十三匹。
”(106頁) “青織金裝花仙鶴段,七百八十三匹。
”(107頁) “綠雲段,六百五十一匹。
”(109頁) “以上段共九千一百五十一匹。
”(112頁) “大紅織金妝花仙鶴補絹,三十八匹。
”(113頁) “青素絹,五十六匹。
”(114頁) “以上絹共七百四十三匹。
”(116頁) “通計段絹绫羅紗綢絨錦布等項共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匹零一段。
”(135頁) “通計段絹羅紗綢絨裘葛布等項男女衣服共一千三百零四件。
”(154頁) “金鉸川扇,四千三百四十把。
”(155頁) “以上扇柄通共二萬七千三百零八把。
”(155頁) “各色南京潮潞溫蘇雲素綢,六百五十九匹,每匹估銀一兩五錢。
”(249頁) “各色松江土绫,一千零一十五匹,每匹估銀一兩二錢。
”(249頁) “各色大小梭土綿布,八千九百三十匹,每匹估銀三錢六分五厘。
”(249頁) “以上變賣綢布計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匹,共估價銀一萬五千零四十七兩六錢。
”(250頁) “各色花繡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共估價銀五百九十三兩三錢二分。
”(每方七分,254頁) “绫布襪一千雙,共估銀七十兩。
”(每雙七分,254頁) “女鞋一千八百雙,共估價銀五十四兩。
”(每雙三分,254頁) 1956.6.26 嚴嵩查抄财産《天水冰山錄》,《知不足齋叢書》第十四集 嚴嵩籍沒清冊: “金共重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
”(3頁) “通共淨金并器皿首飾等項共重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兩八錢。
”(包括上面所列金一萬三千餘兩。
62頁) “淨銀二百零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兩九錢。
”(62頁) “通共淨銀并器皿首飾等項共重二百零二萬七千零九十兩零一錢。
”(72頁) “通計淨銀并器皿首飾與變賣田産家私等項價銀及寄借未完銀共二百三十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七兩七錢七分七厘二毫。
”(261頁) “總計各處房屋基地共估價銀八萬六千三百五十兩零八錢。
”(266頁) “總計各處田土等項共估價銀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兩四錢六分七厘二毫。
”(267頁) “續追金共重七十四兩七錢九分。
”(268頁) “續追銀共重一萬三千九百兩零八錢九分二厘。
”(269頁) 除去珠玉珍寶衣服書畫(未估價,數量極多)及金器,計: 銀2,342,737,7772(不加入續追部分) 其中淨銀2,013,478,90 房産86,350,80(兩) 田産44,493,4672 其他198,414,61 案:此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事(四十四年三月,殺嚴世蕃,随籍沒嵩産),據所記嚴氏之田僅27342.87畝,與其全部财産殊不相稱,土田有簿冊可循,最難埋改,或其實在數目即此。
據此有可注意之點: 一、從清單中看出明代官吏之貪污,因知明末之下诏獄勒贖有其客觀原因存在。
二、嚴嵩财産以金銀玩好及消費器物為多,因知當時尚以享受為主,而不知經營。
三、嵩家所存物資極多,緞絹絨布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匹(135),又變賣綢布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匹(249),甚至存有各色花繡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各色手巾二千二百四十條,绫布襪一千雙,女鞋一千八百雙(254),可知當時習慣于将日常消費物資保存在家,随時取用而不是臨時到市場購求,這也反映商業不很發達;另一方面看出原為家庭手工制造的物品已入市場,否則存鞋襪不會如此之多。
四、嵩家存儲金銀甚多,因之可知當時已知通貨資本的重要,他不以之多多買田,可知其時農田已脫離開多多益善的時代;他不以之開商店,可知其時官僚資本還不發達。
五、他沒有投資再生産,可知資本主義因素隻是萌芽而已。
1955.5.21 嚴嵩房産 1956.10.15 6.徐階 《明史》二百十三《徐階傳》:“徐階,字子升,松江華亭人&hellip&hellip嘉靖二年進士第三人。
授翰林院編修&hellip&hellip階為人短小白晳,善容止,性穎敏,有權略,而陰重不洩。
讀書為古文辭,從王守仁門人遊,有聲士大夫間。
” “進禮部尚書(二十八年二月任)。
帝察階勤,又所撰青詞獨稱旨,召直無逸殿,與大學士張治、李本俱賜飛魚服及上方珍馔,上尊無虛日。
廷推吏部尚書,不聽,不欲階去左右也&hellip&hellip(嚴、徐之隙)(嚴)嵩怙寵弄權,猜害同列。
既仇夏言置之死,而言嘗薦階,嵩以是忌之。
初,孝烈皇後崩,帝欲祔之廟&hellip&hellip下禮部議。
階抗言女後無先入廟者,請祀之奉先殿,禮科給事中楊思忠亦以為然。
疏上,帝大怒。
階皇恐謝罪,不能守前議&hellip&hellip嵩因謂階可間也,中傷之百方&hellip&hellip階危甚,度未可與争,乃謹事嵩,而益精治齋詞迎帝意,左右亦多為地者,帝怒漸解。
未幾,加少保,尋進兼文淵閣大學士,參預機務。
(案:三十一年三月,案《世宗本紀》及《宰輔年表一》均作東閣大學士)&hellip&hellip嵩&hellip&hellip忌階益甚,帝既誅(仇)鸾(事在三十一年八月),益重階,數與謀邊事&hellip&hellip帝雖重階稍示形迹&hellip&hellip亦漸委任階,亞于嵩&hellip&hellip嵩乃日屈。
嵩子世蕃貪橫淫縱狀亦漸聞,階乃令禦史鄒應龍劾之。
帝勒嵩緻仕,&hellip&hellip階遂代嵩為首輔。
&hellip&hellip帝以嵩直廬賜階,階榜三語其中曰:&lsquo以威福還主上,以政務還諸司,以用舍刑賞還公論。
&rsquo于是朝士侃侃,得行其意。
&hellip&hellip(力反猜劾務寬大)階以張孚敬及嵩導帝猜刻,力反之,務以寬大開帝意。
”(階之相績)“階益恭謹。
帝或有所委,通夕不寐,應制之文未嘗逾頃刻期。
帝日益愛階&hellip&hellip嘉靖中葉,南北用兵。
邊鎮大臣小不當帝指,辄逮下獄誅竄,閣臣複竊顔色為威福。
階當國後,缇騎省減,诏獄漸虛,任事者亦得以功名終。
于是論者翕然推階為名相&hellip&hellip同列高拱、郭樸以階不與共謀,不樂&hellip&hellip拱初侍穆宗裕邸,階引之輔政,然階獨柄國,拱心不平。
(高、郭均四十五年三月入閣)&hellip&hellip方乞休,而給事張齊以私怨劾階,階因請歸。
帝意亦漸移,許之。
(隆慶二年七月)&hellip&hellip階既行,(李)春芳為首輔,未幾亦歸。
(隆慶五年五月)拱再出(元年五月罷,三年十二召還,春芳去,為首輔),扼階不遺餘力。
郡邑有司希拱旨,争齮龁階,盡奪其田,戍其二子。
會拱複為(張)居正所傾而罷(六年六月拱罷),事乃解。
” 案:徐階自嘉靖三十一年三月入閣,迄隆慶二年七月緻仕&mdash&mdash凡十七年五月,其中自四十一年五月起至仕止為首輔&mdash&mdash凡六年三月。
7.高拱 《明史》二百十三《高拱傳》:“高拱,字肅卿,(河南)新鄭人。
嘉靖二十年進士。
選庶吉士。
逾年授編修。
穆宗居裕邸,出閣講讀,拱與檢讨陳以勤并為侍講&hellip&hellip嚴嵩、徐階遞當國,以拱他日當得重,薦之世宗&hellip&hellip四十五年拜文淵閣學士,與郭樸同入閣。
拱與樸皆階所薦也。
(徐、高之隙)&hellip&hellip始階甚親拱,引入直,拱驟貴,負氣頗忤階&hellip&hellip穆宗即位&hellip&hellip階雖為首輔,而拱自以帝舊臣,數與之抗,樸複助之。
階漸不能堪。
而時以勤與張居正皆入閣,居正亦侍裕邸講。
階草遺诏獨與居正計,拱心彌不平&hellip&hellip嫌益深&hellip&hellip言路論拱者無虛日&hellip&hellip拱不自安,乞歸&hellip&hellip隆慶元年五月也。
拱以舊學蒙眷注,性強直自遂,頗快恩怨,卒不安其位去。
既而階亦乞歸(二年七月)。
三年冬,帝召拱以大學士兼掌吏部事。
拱乃盡反階所為&hellip&hellip拱之再出,專與階修郤,所論皆欲以中階重其罪。
賴帝仁柔,弗之竟也。
階子弟頗橫鄉裡。
拱以前知府蔡國熙為監司,薄錄其諸子,皆編戍。
所以扼階者無不至。
逮拱去位,乃得解。
” (拱之相績)“拱練習政體,負經濟才,所建白皆可行。
其在吏部,欲遍識人才,授諸司以籍,使署賢否,志爵裡姓氏,月要而歲會之。
倉卒舉用,皆得其人。
又以時方憂邊事,請增置兵部侍郎,以儲總督之選。
由侍郎而總督,由總督而本兵,中外更番,邊材自裕。
又以兵者專門之學,非素習不可應卒&hellip&hellip宜慎選司屬(兵部司屬),多得智謀才力曉暢軍旅者,久而任之,勿遷他曹。
他日邊方兵備督撫之選,皆于是取之。
更各取邊地之人以備司屬,如铨司分省故事,則題覆情形可無扞格,并重其賞罰以鼓勵之。
凡邊地有司,其責頗重,不宜付雜流及遷谪者。
皆報可,著為令。
拱又奏請科貢與進士并用,勿循資格。
” (高、馮之隙)“拱既逐(趙)貞吉(大學士,四年十一月罷),專橫益著&hellip&hellip拱初持清操,後其門生、親串頗以賄聞,緻物議。
&hellip&hellip拱性直而傲,同官殷士儋輩不能堪,居正獨退然下之&hellip&hellip馮保者,中人,性黠&hellip&hellip怨拱,而居正與保深相結&hellip&hellip神宗即位,拱以主上幼沖,懲中官專政,條奏請诎司禮權,還之内閣&hellip&hellip使人報居正,居正陽諾之,而私以語保。
保訴于太後,謂拱擅權不可容,太後颔之&hellip&hellip數拱罪而逐之。
&hellip&hellip拱既去,保憾未釋。
複構王大臣獄,欲連及拱,已而得寝。
居家數年。
卒。
” 案:高拱自嘉靖四十五年三月入内閣,隆慶元年五月罷,凡一年三月。
隆慶三年十二月召還,六年六月罷,凡二年七月。
其中自五年五月至再罷為首輔一年一月。
馮保逐高拱之謀劉獻廷《廣陽雜記》一:“馮保之逐新鄭,其謀全出華亭,江陵特與聞耳。
” 案:新鄭,高拱;華亭,徐階;江陵,張居正。
8.張居正 《明史》二百十三《張居正傳》:“張居正,字叔大,江陵人。
少穎敏絕倫&hellip&hellip嘉靖二十六年,居正成進士,改庶吉士。
日讨求國家典故。
徐階輩皆器重之&hellip&hellip居正為人,颀面秀眉目,須長至腹。
勇敢任事,豪傑自許。
然沉深有城府,莫能測也&hellip&hellip領國子司業事。
與祭酒高拱善,相期以相業&hellip&hellip世宗崩,階草遺诏,引與共謀&hellip&hellip月餘,與裕邸故講官陳以勤俱入閣&hellip&hellip時徐階以宿老居首輔,與李春芳皆折節禮士。
居正最後入,獨引相體,倨見九卿,無所延納,間出一語辄中肯,人以是嚴憚之,重于他相&hellip&hellip神宗即位&hellip&hellip居正遂代拱為首輔&hellip&hellip帝虛己委居正,居正亦慨然以天下為己任,中外想望豐采。
居正勸帝遵守祖宗舊制,不必紛更,至講學、親賢、愛民、節用皆急務。
帝稱善。
大計廷臣,斥諸不職及附麗拱者。
複具诏召群臣廷饬之,百僚皆惕息&hellip&hellip慈聖徙乾清宮,撫視帝,内任(馮)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
居正為政,以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号令為主。
雖萬裡外,朝下而夕奉行&hellip&hellip南京。
(通漕運)漕河通,居正以歲賦逾春,發水橫溢,非決則涸,乃采漕臣議,督艘卒以孟冬月兌運,及歲初畢發,少罹水患。
行之久,太倉粟充盈,可支十年。
(減種馬)互市饒馬,乃減太仆種馬,而令民以價納,太仆金亦積四百餘萬。
(嚴考成)又為考成法以責吏治。
初,部院覆奏行撫按勘者,嘗稽不報。
居正令以大小緩急為限,誤者抵罪。
自是,一切不敢飾非,政體為肅。
&hellip&hellip(禁冒功)禦史劉台按遼東,誤奏捷。
居正方引故事繩督之,台抗章論居正專恣不法,居正怒甚。
&hellip&hellip已,卒戍台。
由是,諸給事禦史益畏居正,而心不平。
&hellip&hellip(智數馭下)居正喜建豎,能以智數馭下,人多樂為之盡。
俺答款塞,久不為害。
獨小王子部衆十餘萬,東北直遼左,以不獲通互市,數入寇。
(堅邊防)居正用李成梁鎮遼,戚繼光鎮薊門。
成梁力戰卻敵,功多至封伯,而繼光守備甚設。
居正皆右之,邊境晏然。
兩廣督撫殷正茂、淩雲翼等亦數破賊有功。
浙江兵民再作亂,用張佳允(疑當作胤)往撫即定,故世稱居正知人。
然持法嚴。
核驿遞,省冗官,清庠序,多所澄汰。
公卿群吏不得乘傳,與商旅無别。
郎署以缺少,需次者辄不得補。
大邑士子額隘,艱于進取。
亦多怨之者。
(嚴盜禁)時承平久,群盜猬起,至入城市劫府庫,有司恒諱之,居正嚴其禁。
匿弗舉者,雖循吏必黜。
得盜即斬決,有司莫敢飾情&hellip&hellip盜賊為衰止,而奉行不便者相率為怨言,居正不恤也&hellip&hellip(奪情)未幾丁父憂&hellip&hellip戶部侍郎李幼孜欲媚居正,倡奪情議,居正惑之&hellip&hellip諸翰林王錫爵&hellip&hellip輩皆以為不可,弗聽。
吏部尚書張瀚以持慰留旨被逐去,禦史曾士楚、給事中陳三谟等遂交章請留。
(吳)中行、(趙)用賢&hellip&hellip相繼争之。
皆坐廷杖,谪斥有差&hellip&hellip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
其所黜陟,多由愛憎。
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
&hellip&hellip及卒&hellip&hellip贈上柱國,谥文忠&hellip&hellip于是(張)四維始為政,而與居正所薦引王篆、曾省吾等交惡。
初,帝所幸中宮張誠見惡馮保斥于外&hellip&hellip至是,誠複入,悉以兩人交結恣橫狀聞,且謂其寶藏逾天府。
帝心動&hellip&hellip帝疑居正多蓄,益心豔之。
言宮劾篆、省吾,并劾居正,篆、省吾俱得罪。
新進者益務攻居正。
诏奪上柱國、太師,再奪谥。
居正諸所引用者,斥削殆盡&hellip&hellip禦史羊可立複追論居正罪,指居正構遼庶人憲獄。
庶人妃因上疏辯冤,且曰:&lsquo庶人金寶萬計,悉入居正。
&rsquo帝命&hellip&hellip張誠&hellip&hellip籍居正家。
誠等将至,荊州守令先期錄人口,锢其門,子女多遁避空室中。
比門啟,餓死者十餘輩。
誠等盡發其諸子兄弟藏,得黃金萬兩,白金十餘萬兩。
其長子禮部主事敬修不勝刑,自誣服寄三十萬金于省吾、篆及傅作舟等,尋自缢死&hellip&hellip後言者複攻居正不已。
诏盡削居正官秩&hellip&hellip以罪狀示天下,謂當剖棺屍而姑免之。
其弟都指揮居易,子編修嗣修,俱發戍煙瘴地。
終萬曆世,無敢白居正者。
熹宗時,廷臣稍稍追述之&hellip&hellip诏複故官,予葬祭&hellip&hellip” 隆慶元年二月張居正入閣&mdash&mdash六年六月為首輔為大學士五年五月 隆慶六年六月為首輔&mdash&mdash萬曆十年六月卒為首輔十年 29.3.14 張居正與邊防《明史》二百十四《楊博等傳贊》:“明之中葉,邊防堕,經費乏。
當時任事之臣,能留意于此者鮮矣。
若楊博、馬森、劉體乾、葛守禮、靳學顔之屬,庶幾負經濟之略者,就其設施與其所建白,究而行之,亦補苴一時而已,況言之不盡行,行之不能久乎。
自時厥後,張居正始一整饬,居正殁,一切以空言從事,以迄于亡。
蓋其壞非朝夕之積矣。
” 明隻一相《廣陽雜記》一:“(蔡瞻民)又曰:&lsquo明隻一帝,太祖高皇帝是也;明隻一相,張居正是也。
&rsquo” 1954.12.16 9.明中葉之門戶之見 《明史》二百十四《馬森傳》:“森為考官時,夏言婿出其門,欲介之見言,謝不往。
嚴嵩聞而悅之,森亦不附。
為徐階所重,遂引用之。
裡居,贊巡撫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鄉人為立報功祠。
萬曆八年卒。
贈太子少保,谥恭敏。
” 六、土司制度 1.明代土司制度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經曆司經曆一人從七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從四品經曆司經曆一人從八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從五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從五品 長官司長官一人正六品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洪武七年,西南諸蠻夷朝貢,多因元官授之,稍與約束,定征徭差發之法。
漸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讨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其府州縣正貳屬官,或土或流(原注:“大率宣慰等司經曆皆流官,府州縣佐貳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征調,無相攜貳。
有相仇者,疏上聽命于天子。
”(21&mdash22頁) 《明史·土司傳序》:“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别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然調遣日繁,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故曆朝征發,利害各半。
其要在于撫綏得人,恩威兼濟,則得其死力而不足為患&hellip&hellip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銜号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讨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
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裡外,皆赴阙受職&hellip&hellip嘉靖九年始複舊制(太祖時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吏部),宣慰招讨等官隸武選(兵部)。
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于是文武相維,比于中土矣。
”(1&mdash2頁) 《明史》三百十,《土司傳》:“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别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然調遣日繁,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故曆朝征發,利害各半。
其要在于撫綏得人,恩威兼濟,則得其死力而不足為患。
”(1頁)案:此謂踵元故事而上文未詳。
又,“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銜号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讨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
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
(案:此謂土知府,土知州等名)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裡外皆赴阙受職。
(旁注:制度一變)&hellip&hellip嘉靖九年(1530)始複舊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案:指吏部驗封司),宣尉、招讨等官隸武選(案:指兵部武選司),隸驗封者布政使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于是文武相維,比于中土矣”。
(2頁)案:永樂十一年(1413)貴州制度與此不同,見三一六卷。
《明史》三百十三《雲南土司傳序》:“蓋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旁注:流正土佐)而土司名目淆雜&hellip&hellip”(1頁) 《明史》三百十六《貴州土司傳序》:“洪武五年(1372)&hellip&hellip先後來歸,皆予以原官世襲&hellip&hellip賦稅聽自輸納,未置郡縣。
永樂十一年(1413)&hellip&hellip乃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而以長官司七十五分隸焉,屬戶部;置貴州都指揮使,領十八衛,而以長官司七隸焉,屬兵部。
府以下參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貢符信屬禮部,承襲屬吏部,領土兵者屬兵部。
”(1頁) 1951.7.25 《明史》三一三《雲南土司傳》:“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1頁) 《明史》三一六《貴州土司傳》:“永樂十一年&hellip&hellip乃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而以長官司七十五分隸焉,屬戶部;置貴州都指揮使,領十八衛,而以長官司七隸焉,屬兵部。
府以下參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貢符信屬禮部,承襲屬吏部,領土兵者屬兵部。
”(1頁) 1956.12.26 2.土司政策 《明史》三百十《土司傳總序》:“沿及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 又,“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别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同卷《湖廣土司傳序》:“及太祖殲友諒于鄱陽,進克武昌,湖南諸郡望風歸附,元時所置宣慰、安撫長官司之屬,皆先後迎降。
太祖以原官授之,已而梗化。
” 又,“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等,各擁蠻民,久據溪洞,今就招撫,請設官司,授以職事。
兵部以聞。
帝以馭蠻當順其情,所授諸司,宜有等殺”。
(事在宣德二年,7頁)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序》:“明太祖略定邊方,首平蜀夏,置四川布政司,使招谕諸蠻,次第歸附&hellip&hellip不過歲輸貢賦,示以羁縻&hellip&hellip皆由規模草創,未嘗設立文武為之钤轄,聽其自相雄長。
雖受天朝爵号,實自王其地。
” 又,烏蒙軍民府,“(景泰)時烏撒進萬壽表逾期,部議宜究。
诏以遠人宥之。
嗣後,朝貢過期及表箋不至者,朝廷率以土官多從寬貸,應賞者給其半”。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嘉靖)五年,兵部奏,芒部隴氏釁起蕭牆,騷動兩省,王師大舉,始克蕩平。
今其本屬親支已盡,無人承襲,請改為鎮雄府,設流官知府統之&hellip&hellip(六年叛,七年會兵敗之,複叛)&hellip&hellip禦史楊彜複言,芒部改土易流非長策,又時值荒馑&hellip&hellip帝&hellip&hellip令罷芒部兵,俟有秋再議征讨&hellip&hellip章下部覆,乃革鎮雄流官知府&hellip&hellip時嘉靖九年四月也。
”(9頁) 《明史》三一〇《湖廣土司序》:“五開、銅鼓間又紛紛多警,時英宗北狩,中原所在侵擾,苗勢殊熾&hellip&hellip浸淫六七載,至天順元年&hellip&hellip漸平。
蓋萌發于貴州,而蔓衍于湖南,皆生苗為梗。
諸土司初無動搖,而永、保諸宣慰,世席富強&hellip&hellip”(3頁)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茂州衛》:“茂州地方數千裡,自唐武德改郡會州,領羁縻州九,前後皆蠻族&hellip&hellip自宋迄元皆為羌人所據,不置州縣者幾二百年。
洪武十一年平蜀,置疊溪右千戶所,隸茂州衛,而置威茂道,開府茂州&hellip&hellip”(24頁) 又,“(疊溪長官司)長官所轄河東熟番八寨,皆大姓及馬路小關七族。
其土舍轄河西小姓六寨。
地土廣遠,饒畜産,稞麥路積。
人皆枭黠,名雖熟番,與生番等&hellip&hellip”(25頁) 《明史》三一三《雲南土司傳》:“明洪武十四年,大軍至滇,梁王走死,遂置雲南府。
自是諸郡以次來歸。
垂及累世,規制鹹定。
統而稽之:大理、臨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處則為司:新化、北勝等處則為州;或設流官,或仍土職。
今以諸府州概列之土司者,從其始也。
蓋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而土司名目淆雜,難以縷析,故系之府州,以括其所轄&hellip&hellip”(1頁) 《明史》三一四《雲南土司傳·瀾滄衛》:“弘治十一年,福建布政李韶以前任雲南參議,知土俗事宜,上疏&hellip&hellip請添設兵備副使于瀾滄衛城&hellip&hellip于野番則用撫流民法,于賊巢則用立保甲法,朝夕經理,則内外寇患皆可弭矣。
因從其議,設兵備副使一員于瀾滄城。
”(20頁) 1961.11.4 3.明烏斯藏立都指揮使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天全六番招讨司》:“三十六番者,皆西南諸部落,洪武初,先後至京,授職賜印。
立都指揮使二:曰烏斯藏,曰朵甘;為宣慰司者三:曰朵甘,曰董蔔韓胡,曰長河西魚通甯遠;為招讨司者六;為萬戶府者四;為千戶所者十七,是為三十六種。
或三年或五年一朝貢,其道皆由雅州入。
詳《西蕃傳》。
”(35頁) 案:《明史》有《西域傳》,無《西蕃傳》,此沿舊稱,未改。
第三節 田賦制度之改定 一、明代土田 1.斯大林論封建制度的基礎 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當然,經濟外的強制在鞏固農奴制地主的經濟權力方面起過作用,但封建制度的基礎并不是經濟外的強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
”(37頁) 2.土地所有制理論 “所有制是生産關系的決定環節。
”(《農業十二條》) “不論生産采取何種社會形态,勞動者與生産資料總是它的因素,但他們在彼此分離的狀态中,就隻在可能性上是它的因素。
”(《資本論》,第二卷,20頁) “總之,各個個人借以從事生産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産關系,是随着物質生産資料,生産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
”(馬克思:《雇傭勞動與資本》,《馬恩文選》兩卷集,67頁) “人們的生産關系,即經濟關系。
這裡包括:(甲)生産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産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産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或為馬克思所說的&lsquo互相交換自己的活動’(丙)完全以甲乙二項為轉移的産品分配形式。
”(斯大林:《關于Л·Д·雅羅申柯同志的錯誤》,《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55頁) “在古代描述羅馬共和國内部鬥争的曆史家當中,隻有亞畢安一人清楚明白地告訴我們,這一鬥争歸根到底是為了什麼而進行的,也就是說:是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的。
”(恩格斯:《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43&mdash44頁) 3.所有權與使用權 “所有權是指某種東西歸誰所有的問題,使用權是指某種東西歸誰使用的問題。
所有權是生産關系的決定環節。
生産關系包括生産資料與産品的所有權、分配權和人與人在生産中的關系。
所有權決定分配權和人與人的關系;使用權是在生産關系中人與人的相互關系問題,它受所有權所決定。
“目前,我國農村人民公社實行的以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在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産隊和基層生産單位的生産小隊之間,存在着生産資料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對立統一關系:為生産隊所有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産小隊使用。
這種情況是由于我國農村生産關系的發展,和當前農村生産力的實際狀況所決定的。
目前我國農業生産,主要靠手工勞動;各地的自然環境、作物特性和技術條件千差萬别,不可能大規模地按照一律要求來進行生産。
因此,生産隊的生産是以生産小隊為單位進行的。
生産小隊要進行生産,就需要有勞動力、耕地、耕畜和農具。
把勞動力、耕地、耕畜和适合于生産小隊使用的農具固定給小隊使用,是充分發揮小隊的戰鬥作用,促進農業生産迅速發展的先決條件。
不從這種實際狀況出發,破壞了生産隊的所有權或生産小隊的使用權,都會阻礙生産力的發展,使生産遭受損失。
因此,所有權和使用權必須劃分清楚,必須彼此得到保證。
生産隊必須保證生産小隊對于勞動力和生産資料的使用權;生産小隊也必須維護生産隊對于勞動力和生産資料的基本所有權。
這就是說,固定給小隊使用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小隊隻有使用權利,而沒有權利當作自己所有的東西來轉讓給别的隊或者荒棄不用;同時,生産小隊用固定給他們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所生産出來的産品(除超産部分大部分歸小隊所有外)都屬于生産隊所有,應如數上交生産隊,由生産隊統一分配。
生産隊必須保證生産小隊的使用權。
各生産小隊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雖然歸生産隊所有,但生産隊不能随便調用,特别是在一個生産周期中決不允許調動。
在生産周期結束以後,需要調動的時候,也必須經過一定會議讨論決定,并給小隊以準備的時間,決不能不通過讨論,不取得生産小隊的同意,不給小隊以準備時間就随便調動。
”(《天津日報》) 4.對土地所有制的意見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解放前長期以來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長期以來一切上層建築與之相适應、為之積極服務的中心;是長期以來封建政治的基本力量;是中國封建貢稅(地租形态)的根據;是農民革命的導因。
在這個土地所有制下,是以皇帝為代表的地主階級政權,一切服從于地主階級利益。
小地主更服從于大地主,大地主更服從于最高地主。
在這個土地所有制下,有絕大部分的為地主階級所占有的土地;也有自耕農民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而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控制的;也有不屬于私人所有的大量官地和未開墾的土地,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支配的。
也有許多政治性的、宗族性的(祠堂)、宗教性的(寺廟産)、公益性的(義倉義渡)、教育性的(學田)公共土地,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掌握的。
我的水平,對于土地所有制問題隻能談到這一步。
至于是不是要再進一步,分析一下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究竟屬于私有制或國有制,以及地主所有制就是土地私有制,這些問題,我還有些模糊,說不清,總覺得可以不必。
第一個問題是土地所有制類别問題,是不是理論上土地所有制隻有國有與私有兩類,非此即彼,不入于楊則入于墨?我想不一定。
土地所有制在曆史具體情況上,是有各種不同類别的。
就在讨論中就出現了不少。
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二章四節(《全集》四)180頁;恩格斯在《反杜林論》142頁都談過。
《資本論》第三卷更說明“土地所有權有多種不同的曆史形态”。
(801頁)所以我想就不必一定要分清是國有還是私有。
隻說地主所有就夠了。
第二個問題,土地私有制的特點問題。
假使退一步說,土地所有制是隻有國有、私有兩種,那麼,二者的不同特點是什麼?我們反對從概念出發,而且從概念出發得不出科學結論,那一切定義隻是形而上學的幻想(馬克思《哲學的貧困》,《全集》,四,180頁)但是沒有共同的認識,也讨論不出結果。
這裡我想有三點可以來考慮。
一、以“民得買賣”為土地私有制的特點不夠。
買賣隻是私有特點之一。
(“民得買賣”不見于《史記》之《秦本紀》及《商君列傳》)。
始見于董仲舒,見《漢書·食貨志》引。
1.明清民田買賣不是可以随意的,不是自由的,有約束。
2.明清官田也不是不能買賣的。
另卡 二、國家政治權力的作用,應該聯系在一起考察,不要孤立起來。
上面舉的國家政治權力約束土地的例,我們注意國家權力對土地所有權的約束事實,同時也應注意它所起的作用,注意土地私有權有了限制,同時也應注意私有權所受到的影響。
所有權與所有制又有些不同。
我們說過去法國是總理制,不是說它沒有總統,而是說它有總統而由總理負責政務。
私有權受點限制,有時還勉強可說,私有制就絕對不允許了。
如果解釋《資本論》“排斥其他的人”是“指排斥其他的私人,并沒有把統治階級的國家也包括在内”,然則恩格斯所說“神聖不可侵犯”又如何解釋呢?如果承認國家權力在私有權之上,可以支配和變更私有權,而私有權在國家權力面前失其作用。
那麼,國有制和私有制就應該沒有争論了。
那就是國有制了。
三、國家政治權力的地位和作用由地主階級代表和執行,小土地私有者無分。
在國家裡,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的機關,支配人們的思想體系的力量,頭一個就是國家政權(參考恩格斯:《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1886年作,43&mdash44頁)。
地主階級政權機關,是代表地主階級共同利益的,是以皇帝為代表的。
古代國家封建地主政權的内部鬥争“是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的”(恩格斯同上書,四,同頁)。
這是應該注意的。
“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内戰,争奪天下,說明不是“土地私有制”,更不是隻以買賣為标幟的土地私有制,一定還有更高于此的要求和作用。
如果多買賣土地就可以獲得政權,獲得統治地位,那麼他就買好了,何必發動内戰?(這是用資本主義思想看待封建主義。
)一定是有買不到的,和買不了的,而且不是一蹴而成的。
明代土地弘治時最少,官田占14.1%,将近60萬頃,就全部土地說雖然隻占1/7,但是一個人如果占有60萬頃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恩格斯生動地說過:“如果政治權力在經濟上是無能為力的話,那末我們又為什麼要為無産階級的政治專政而鬥争呢?強力(即國家權力)也是經濟力量啊!”(《緻康·施米特》,《馬恩選集》兩卷集,第二卷,497頁) 所以我們不應抛開國家權力來考慮。
第三個問題是田賦的實質問題。
一、從現象上看 1.中國傳統的文義,租、稅無别。
卡片 2.《金史·食貨志》上所說“官田曰租,私田曰稅”,并不能明确解決二者區别。
3.明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1頁) 二、從實質看 1.明代官民田賦統稱田賦,或稱租,或稱稅,或稱糧,有多寡高低之别,無名稱之差。
清代統稱錢糧。
可見實質上一樣。
2.明代的一條鞭,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是“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hellip&hellip計畝征銀,折辦于官”。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田賦之外并加入了丁役用費。
如果認為田賦隻是土地稅,與“地租”不同,則不好解釋。
這實在是“地租和課稅合并在一起(《資本論》三卷,1032頁)的反映,而且是進了一步的反映(又加了人身依附關系的役)”。
“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
”(《明史》七八,14頁)所以這是貢稅,不是一般的課稅。
3.明代實行裡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hellip&hellip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
(《明史》七七,2頁)明代役法即據裡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七八,13頁)。
又有所謂大戶,“皆佥有力之家(地主)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佥非富民&hellip&hellip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明史》七八,15頁,引崇祯三年範景文言)又有糧長,“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七八,7頁)是明代的役,總和土地所有聯在一起。
如果将賦役分開理解,而将田賦隻理解為與地租無關的課稅,也不易理解。
4.明代嘉靖時為了平定倭寇,南薊、浙、閩曾實行過額外提編,“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明史》七八,10頁)萬曆中,為了三大征,頗有加派。
萬曆四十六年驟增遼饷,其後又有剿饷、練饷。
這些加派,都是根據田賦額增加的。
如果不從地租來解釋,也不好辦。
5.明初蘇松的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明史》七八,10頁,又《周忱傳》,《野記》),而沒有于賦額外更加私租作定額。
顧亭林在《天下郡國利病書》“松江府田賦”條說:“官田&hellip&hellip召民耕種,輸租于官,此租額非糧額也。
”清初的更名地,原未定,“輸糧之外,又納租銀,重征為累”。
(《聖祖聖訓》卷二十一,康熙九年正月,1頁)康熙以為不合理,改為“與民田一例輸糧,免其納租”。
可證田賦有地租性質。
不然的話,隻能說是統治者有恩惠了。
第四個問題是理論的完整性問題。
馬克思在1853.6.14日給恩格斯的信裡,已經明白指出印度的克立齊有土地私有,亞洲的爪哇沒有土地私有(《馬恩通信集》一,554頁),而我們總是隻引他們在1853.6.2、1853.6.6日的前兩封信,特别是6月6日的那封信,糾纏于整個亞洲與否,這是不妥的。
克立齊有土地私有說明是個例外。
這封信開頭說出“穆罕默德的信徒似乎在整個亞細亞”,也可能指的是回教國家。
都有待于深入鑽研。
我們不應抓住經典的一二句話來立論,應看它們的整個精神。
上面提的很膚淺,我的想法隻是:如認為是土地私有制占主導地位,則許多地方講不圓,而認為是地主所有制占主導地位,則處處可通。
可能是想法不對,更可能是“安于所習,毀所不見”。
5.毛主席論中國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滅封建剝削制度。
”(四卷,1312頁,1948年作) “我們贊助農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為了便于發動廣大的農民群衆迅速地消滅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并非提倡絕對的平均主義。
”(四卷,1312頁,1948年作,《在晉綏幹部會議上講話》) “沒收封建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hellip&hellip”(四,1253) (據此)土改前中國土地為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在消滅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則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四卷,1250頁,1947年) (據此)土改前中國是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
“按照正确政策,實行分配封建土地和封建财産。
”(四卷,1329頁。
1948年) 據此又可稱封建土地(制度)。
“中國還有大約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這是落後的,這是和古代沒多大區别的,我們還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經濟生活停留在古代。
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現在被我們廢除了,或者即将被廢除&hellip&hellip”(四卷,1432頁,1949年作,《七屆二中全會報告》) 據此土改前的土地制度和古代一樣,土改前的土地制度既為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古代的土地制度亦應為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
亦可簡稱“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的統治階級&mdash&mdash地主、貴族和皇帝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
農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地主、貴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獲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獻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
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
”(二卷,594頁,1939年) 前用“皇帝”,後用“皇室”,皇帝專指其頭腦,皇室包括其家人,兩者一樣,後者範圍更廣。
據此,中國土地制度基本上是租佃制。
“不但地主,貴族和皇室依靠剝削農民的地租過活,而且地主階級的國家又強迫農民繳納貢稅,并強迫農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去養活一大群的國家官吏和主要地為了鎮壓農民之用的軍隊。
”(594頁) “保護這種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關,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
&hellip&hellip在封建國家中,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各地方分設官職以掌兵、刑、錢、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
”(594頁) 封建國家,皇帝和地主階級有超越的權力。
包括對土地的權力在内。
1960.11.24 6.從明清民田看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度 今天想談談明清的土地制度問題,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問題,所以更具體一點說,今天的題目是“從明清民田看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
所有制是生産關系的決定環節。
它不但決定歸誰所有的所有權問題,而且決定分配權和人與人的關系問題。
斯大林說。
(另卡) 在曆史裡研究土地所有制,不僅是研究某一曆史時期的土地歸誰所有的“權”,而更重要的是研究土地所有制的“制”,也就是它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所起的作用、發生的影響和引起的矛盾鬥争,等等。
當然,我今天隻能就我所知道的一點點,談一小部分。
要談明清土地所有制問題,應先談談明清土地分配情況。
7.戰國時土地買賣 《史記》八十一《趙奢傳》:“趙王因以(趙奢之子)括為将&hellip&hellip及括将行,其母上書言于王曰:&lsquo括不可使将&hellip&hellip今括一旦為将&hellip&hellip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王以為何如其父?&rsquo&hellip&hellip”(百衲本,9頁) 案:《通鑒》系此事于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
上去商君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前350年),已将九十年。
8.明代土地分配情況 元末經過十七年(1351&mdash1368)農民大起義,推翻了蒙古貴族在中原的統治,土地分配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但是并不太大。
蘇松一帶豪族田地改為官田,仍由原佃耕種。
(吳元年?) 流亡棄地聽民耕墾,作為己業。
(洪武元年八月) 還鄉複業,于旁返荒田如數給耕。
(洪武元年八月) 還鄉複業,丁少田多者盡力耕種,不許仍前占據。
(洪武五年五月) 還鄉複業,丁多田少者餘力□給。
(洪武五年五月) 濠州地多閑棄,禁有力者兼并,計畝給之。
(洪武四年三月) 北方近城地召民耕治,人給十五畝。
明代土地隻按占有形态分二類,《明史·食貨志》:“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 9.租與稅 租《說文》:田賦也。
《廣雅·釋诂》:租,稅也。
稅《說文》:租也。
《急就篇》顔師古注:“斂谷曰稅,田稅曰租。
” 《管子·國蓄》篇:“在農曰租稅,在工商曰租籍。
” 案:以上可知在字義上二者無别。
《春秋》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周定王十三年)注:“初稅畝。
” 《史記》十五《六國表》,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周威烈王十八年):“初租禾。
” 案:以上可知古史記載二者互用。
《漢書·文帝紀》(十三年,元前167年,六月):“其除田之租稅。
”“六月诏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古“勤”字)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
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
”(13頁) 案:以上田賦租稅連用。
《漢書》二《惠帝紀》,高祖十二年即位,“減田租,複十五稅一”。
(2頁) 《漢書》七十二《貢禹傳》:“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古“草”字)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藳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
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得半&hellip&hellip”(15頁) 《後漢書》一《光武紀下》,建武六年,“(十二月)癸巳诏曰&lsquo&hellip&hellip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
&rsquo”(3頁) 案:以上田賦租稅互用。
《漢書》七《昭帝紀》,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秋八月诏曰:&lsquo&hellip&hellip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rsquo”(3頁) 《漢書》一《高祖紀上》,漢元年(公元前206年)四月,“留蕭何收巴蜀租,給軍糧食”。
(19頁) 《後漢書》四《和帝紀》,永元十六年(104年)七月“辛巳,诏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刍稾。
”(24頁) 又,一《光武紀下》,建武二十二年逋稅,李賢注“逋稅謂欠田租也”。
案:以上官賦稱租。
《漢書》二十四《食貨志上》:“董仲舒說上曰&hellip&hellip又言&hellip&hellip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hellip&hellip小民安得不困&hellip&hellip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hellip&hellip”(15頁) 案:以上私有田租稱稅。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明太祖)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1頁) 案:租稅統用。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hellip&hellip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
憲宗見深(6) 吳廢後 孝穆紀太後&mdash&mdash(三子)孝宗祐樘(7)&mdash&mdash武宗厚照(8) 孝惠邵太後&mdash&mdash(四子)興獻王祐杬&mdash&mdash世宗厚熜&mdash&mdash穆宗載垕(9) 2.世宗本人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世宗欽天履道英毅聖神宣文廣武洪仁大孝肅皇帝,諱厚熜,憲宗孫也。
父興獻王祐杬,國安陸,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有三,以世子理國事。
十六年三月辛酉,未除服,特命襲封。
” 又十八《世宗本紀》:“(嘉靖)四十五年&hellip&hellip十二月庚子,大漸,自西苑還乾清宮,是日,崩,年六十&hellip&hellip隆慶元年正月,上尊谥,廟号世宗,葬永陵。
” 30.2.5 3.楊廷和議立世宗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武宗崩,無嗣。
慈壽皇太後(案:孝宗孝康皇後張氏,世宗即位稱聖母,加上尊号曰昭聖。
後改稱伯母,見《明史》一百十四《後妃傳》)與大學士楊廷和(《明史》一百九十有傳)定策,遣太監谷大用(《明史》三百四《宦官傳》)、韋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傳》)、張錦,大學士梁儲(《明史》一百九十有傳)、定國公徐光祚、驸馬都尉崔元(戍州人,憲宗女永康公主之驸馬,武宗、世宗之姑夫)、禮部尚書毛澄(《明史》一百九十一有傳)以遺诏迎王于興邸(興王建藩湖北安陸)&hellip&hellip(正德十六年四月)癸卯,至京師,止于郊外。
禮官具儀,請如皇太子即位禮。
王顧長史袁宗臯曰:&lsquo遺诏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也。
&rsquo大學士楊廷和等請如禮臣所具儀,由東安門入,居文華殿,擇日登極,不允。
會皇太後趣群臣上箋勸進,乃即郊外受箋。
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遣官告宗廟社稷,谒大行皇帝(武宗)幾筵,朝皇太後,出禦奉天殿,即皇帝位。
以明年為嘉靖元年,大赦天下。
”(時世宗年十五歲) 《明史》一百九十《楊廷和傳》:“明年(正德十六年)正月,帝郊祀,嘔血輿疾歸,逾月益笃,時帝無嗣。
司禮中官魏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傳》)等至閣言:&lsquo國醫力竭矣,請捐萬金購之草澤。
&rsquo廷和心知所謂,不應,而微以倫序之說風之,彬等唯唯。
三月十四日丙寅,谷大用、張永(《明史》三百四《谷大用傳》)至閣言帝崩于豹房,以皇太後命,移殡大内,且議所當立。
廷和舉《皇明祖訓》示之,曰:&lsquo兄終弟及,誰能渎焉?興獻王長子、憲宗之孫、孝宗之從子、大行皇帝之從弟,序當立。
&rsquo梁儲、蔣冕、毛紀鹹贊之。
乃令中官入啟皇太後,廷和等候左順門下。
頃之,中官奉遺诏及太後懿旨,宣谕群臣,一如廷和請,事乃定。
” 案:其時憲宗孫尚有益王子厚烨、厚炫、厚煌、厚,衡王子厚燆、厚烴,榮王子厚、厚熺等多人,而廷和獨推世宗者,以意度之,當因興王房最長(憲宗第四子)且已薨也(其餘益、榮、衡諸王均在)。
(待考) 又案:孝宗二子,長武宗,次蔚悼王厚炜,生三歲而薨。
又,憲宗曾孫行當武宗末似尚無人,惟益昭王載增于嘉靖八年封崇仁王長子,年較長,不知其時已生否。
待考。
30.2.5 4.世宗即位诏之争議 《明史》一百九十《楊廷和傳》:“先是,武宗崩,廷和草遺诏,言皇考孝宗敬皇帝親弟興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遵奉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告于宗廟,請于慈壽皇太後迎嗣皇帝位。
即令禮官上禮儀狀&hellip&hellip其箋文皆循皇子嗣位故事。
世宗覽禮部狀,謂:&lsquo遺诏以吾嗣皇帝位,非為皇子也。
&rsquo及至京,止城外,廷和固請如禮部所具儀(《明史紀事本末》五十:&lsquo大學士楊廷和命儀部郎中餘才所拟也。
&rsquo)世宗不聽&hellip&hellip日中,即皇帝位。
诏草言奉皇兄遺诏入奉宗祧,帝遲回久之,始報可。
” 5.世宗即位六日議大禮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傳》:“世宗踐阼甫六日,有旨,議興獻王主祀及尊稱。
五月七日戊午,澄大會文武群臣,上議曰&hellip&hellip”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正德十六年)夏四月癸未(初二),發安陸。
癸卯(二十二),至京師&hellip&hellip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hellip&hellip出禦奉天殿,即皇帝位&hellip&hellip戊申(二十七),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号。
” 案:陳氏《朔閏表》正德十六年四月壬午朔,癸卯為二十二日,戊申為二十七日,相距六日。
30.2.3&mdash5 二、議禮之争 1.大禮議 興獻《明史》十七《世宗紀》:“(正德十六年1521四月)癸卯,至京師&hellip&hellip即皇帝位&hellip&hellip丙午(即位後三日),遣使奉迎母妃蔣氏&hellip&hellip戊申(即位後五日),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号。
” 初定又,“十月己卯朔,追尊父興獻王為興獻帝,祖母憲宗貴妃邵氏為皇太後,母妃為興獻後”。
再議又,“(嘉靖元年1522,正月)己未&hellip命稱孝宗皇考,慈壽皇太後聖母,興獻帝後為本生父母”。
又,“三月&hellip&hellip丁巳,上慈壽皇太後尊号曰昭聖慈壽皇太後(孝宗皇後),武宗皇後曰莊肅皇後。
戊午,上皇太後尊号曰壽安皇太後(憲宗妃),興獻後曰興國太後”。
(案:憲宗妃與孝宗後明代同稱太後,可疑。
) 三議《明史》十七《世宗本紀》:“(嘉靖三年,1524)四月己酉,上昭聖皇太後尊号曰昭聖康惠慈壽皇太後(孝宗後)。
庚戌,上興國太後尊号曰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後(世宗生母,興獻王妃)。
癸醜,追尊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
” 四議又,“九月丙寅,定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後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後為聖母”。
五議又,“七年(1528)&hellip&hellip秋七月己卯,追尊孝惠皇太後(憲宗妃邵氏,興獻王生母)為太皇太後,恭穆獻皇帝為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
辛巳,尊章聖皇太後為章聖慈仁皇太後”。
六議又,“(十七年,1538,九月)辛巳,上&hellip&hellip獻皇帝廟号睿宗,遂奉睿宗神主祔太廟,跻武宗上”。
2.大禮議之争 世宗即位,命禮官集議崇祀興獻王典禮(正德十六年四月戊申,即位後五日),其時廷議大緻如下(據《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大禮議》及《明史》。
《明史》注卷數,《紀事本末》不注): 續表 ①編者注:此處有講義原案語,說明第一階段大禮議之情形,曰:“以上正德十六年(1521)事,所争為嗣不嗣,廷議在嗣孝宗不嗣興王,張璁主繼統不繼嗣,結果用慈壽皇太後懿旨稱興獻帝後(不稱皇帝皇後)。
其時世宗初即位,楊廷和執政有權威,故張璁等皆出于外(時楊一清家居亦以張說為然),其後情形則大異矣。
”今限于表格形式,移至注釋中。
續表 ①編者注:此處有講義原案語,說明嘉靖二年、三年大禮議之情形,曰:“以上為嘉靖二年(1523)、三年(1524)事,所争為考不考,廷議主考孝宗,桂萼主考興王,廷臣為調停之計主稱本生考,桂等仍争之,其時楊廷和已去,世宗立已三年故言者多得罪。
既而席書複堅主伯孝宗,于是始定。
四年以後争議較少,有争唯廟議耳。
立廟之議自何淵。
張璁嘉靖六年入閣,桂萼嘉靖八年入閣。
” ②編者注:此處有講義原案語,曰:“以上為十七年(1538)事,所争為宗不宗,帝位久定争者寡矣。
時張璁(改名孚敬)謝政歸已四年,桂萼死已七年矣(均據本傳,《紀事本末》以為張死六年,大誤)。
” 3.興獻王之追封 據《明史》十七《世宗本紀》、一百十五《睿宗興獻皇帝傳》。
正德十四年,興王祐杬薨,谥曰獻。
十六年四月世宗即位,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号。
十月,尊興獻王為興獻帝。
嘉靖元年正月,命稱孝宗皇考,興獻帝為本生父。
三年四月,追尊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
九月稱孝宗為皇伯考,追尊獻皇帝為皇考。
嘉靖十五年冬十月,作世廟祀獻皇帝。
七年七月,追尊獻皇帝為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
嘉靖十七年(1538)九月,上獻皇帝廟号睿宗,奉睿宗神主袝太廟,跻武宗上。
加上尊谥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獻皇帝(十六字,與世祖同,太祖二十字)。
明堂大享奉主配天。
隆慶元年(1567)正月,罷睿宗明堂配享。
30.11.30 4.争稱皇考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汪俊傳》:“主事桂萼複請稱皇考。
章下廷議。
三年正月,俊集廷臣七十有三人上議曰:&lsquo&hellip&hellip謹集諸章奏,惟進士張璁、主事霍韬、給事中熊浃與萼議同,其他八十餘疏二百五十餘人,皆如臣等議。
&rsquo議上,留中。
而特旨召桂萼、張璁、席書于南京。
” 30.2.3 5.哭争大禮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何孟春傳》:“&hellip&hellip帝益入張璁、桂萼等言,複欲去本生二字。
璁方盛氣,列上禮官欺妄十三事,且斥為朋黨。
孟春偕九卿秦金等具疏&hellip&hellip遂發十三難以辨折璁,疏入留中。
其時詹事、翰林、給事、禦史及六部諸司、大理、行人諸臣各具疏争,并留中不下,群情益洶洶。
會朝方罷,孟春倡言于衆曰:&lsquo憲宗朝,百官哭文華門,争慈懿皇太後葬禮,憲宗從之,此國朝故事也。
&rsquo修撰楊慎曰:&lsquo國家養士百五十年,仗節死義,正在今日。
&rsquo編修王元正、給事中張翀等遂遮留群臣于金水橋南,謂今日有不力争者,必共擊之。
孟春、金獻民、徐文華複相号召。
于是九卿則尚書(金)獻民及秦金、趙鑒、趙璜、俞琳,侍郎(何)孟春及朱希周、劉玉,都禦史王時中、張潤,寺卿汪舉、潘希曾、張九叙、吳祺,通政張瓒、陳霑,少卿徐文華及張缙、蘇民、金瓒,府丞張仲賢,通政參議葛襘,寺丞袁宗儒,凡二十有三人;翰林則掌詹事府侍郎賈詠,學士豐熙,侍講張璧,修撰舒芬、楊維聰、姚涞、張衍慶,編修許成名、劉棟、張潮、崔桐、葉桂章、王三錫、餘承勳、陸珘、王相、應良、王思,檢讨金臯、林時及慎、元正,凡二十有二人;給事中則張翀、劉濟、安磐、張漢卿、張原、謝蕡、毛玉、曹懷、張嵩、王瑄、張、鄭一鵬、黃重、李錫、趙漢、陳時明、鄭自璧、裴紹宗、韓楷、黃臣、胡納,凡二十有一人;禦史則王時柯、餘翺、葉奇、鄭本公、楊樞、劉颍、祁杲、杜民表、楊瑞、張英、劉謙亨、許中、陳克宅、譚瓒、劉翀、張錄、郭希愈、蕭一中、張恂、倪宗嶽、王璜、沈教、鐘卿密、胡瓊、張濂、何鳌、張曰韬、藍田、張鵬翰、林有孚,凡三十人;諸司郎官,吏部則郎中餘寬、黨承志、劉天民,員外郎馬理、徐一鳴、劉勳,主事應大猷、李舜臣、馬冕、彭澤、張鹍,司務洪伊,凡十有二人;戶部則郎中黃待顯、唐昇、賈繼之、楊易、楊淮、胡宗明、栗登、黨以平、何嚴、馬朝卿,員外郎申良、鄭漳、顧可久、婁志德,主事徐嵩、張庠、高奎、安玺、王尚志、朱藻、黃一道、陳儒、陳騰鸾、高登、程旦、尹嗣忠、郭日休、李錄、周诏、戴亢、缪宗周、邱其仁、俎琚、張希尹,司務金中夫,檢校丁律,凡三十有六人;禮部則郎中餘才、汪必東、張、張懷,員外郎翁磐、李文中、張澯,主事張镗、豐坊、仵瑜、丁汝夔、臧應奎,凡十有二人;兵部則郎中陶滋、賀缙、姚汝臯、劉淑相、萬潮,員外郎劉漳、楊儀、王德明,主事汪溱、黃嘉賓、李春芳、盧襄、華鑰、鄭曉、劉一正、郭持平、餘祯、陳賞,司務李可登、劉從學,凡二十人;刑部則郎中相世芳、張峩、詹潮、胡琏、範錄、陳力、張大輪、葉應骢、白轍、許路,員外郎戴欽、張儉、劉士奇,主事祁敕、趙廷松、熊宇、何鳌、楊濂、劉仕、蕭樟、顧铎、王國光、汪嘉會、殷承叙、陸铨、錢铎、方一蘭,凡二十有七人;工部則郎中趙儒、葉寬、張子衷、汪登、劉玑、江珊,員外郎金廷瑞、範鏓、龐淳,主事伍餘福、張鳳來、張羽、車純、蔣珙、鄭骝,凡十有五人;大理之屬則寺正毋德純、蔣同仁,寺副王嵍、劉道,評事陳大綱、鐘雲瑞、王光濟、張徽、王天民、鄭重、杜鸾,凡十有一人。
俱跪伏左順門。
帝命司禮中官谕退,衆皆曰:必得俞旨乃敢退。
自辰至午,凡再傳谕,猶跪伏不起。
帝大怒,遣錦衣先執為首者。
于是豐熙、張翀、餘翺、餘寬、黃待顯、陶滋、相世芳、毋德純八人,并系诏獄,楊慎、王元正乃撼門大哭,衆皆哭,聲震阙廷。
帝益怒,命收系五品以下官若幹人,而令孟春等待罪。
翼日,編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熙等及慎、元正俱谪戍,始下孟春等前疏責曰&hellip&hellip” 30.2.3 6.哭谏大禮杖死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二《王思傳》:“其年(嘉靖三年)七月,偕廷臣伏左順門哭谏。
帝大怒,系之诏獄,杖三十。
逾旬,再杖之。
思與同官王相,給事中張原、毛玉、裴紹寶,禦史張曰韬、胡瓊,郎中楊淮、胡琏,員外郎申良、張澯,主事安玺、仵瑜、臧應奎、餘祯、殷承叙,司務李可登,凡十有七人,皆病創,先後卒。
” 案:一九一《何孟春傳》:“編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
”《世宗本紀》嘉靖三年七月:“戊寅,廷臣伏阙固争,下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錦衣衛獄。
癸未,杖馬理等于廷,死者十有六人。
”與此作十七人者皆不同。
32.2.3 7.大禮七争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女後類》:“大禮之議廷臣凡七争,初争考,再争帝,三争皇,四争廟,五争廟街,六争太後谒廟,七争樂舞。
皆不能回聖意。
凡争者七百八十三人。
”(76頁) 8.主大禮諸人 《明史》一百九十七《黃绾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張)璁上疏者為襄府棗陽王祐楒&hellip&hellip時世宗登極歲之八月也&hellip&hellip至緻仕教谕王價,遂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hellip&hellip而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歸安陸澄&hellip&hellip嘉靖四年七月,席書将輯《大禮集議》,因言:&lsquo近題請刊布,多系建言于三年以前,若臣書及(張)璁、(桂)萼、(方)獻夫、(霍)韬,所正取者不過五人,禮科右給事中熊浃、南京刑部郎中黃宗明、都察院經曆黃绾、通政司經曆金述、監生陳雲章、儒士張少連及楚王、棗陽王二宗室外,所附取者不過六人。
有同時建議,若監生何淵、主事王國光、同知馬時中、巡檢房浚,言或未純,義多未正,亦在不取。
其他罷職投閑之夫,建言于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觊觎,亦一切不錄。
其錦衣百戶聶能遷、昌平緻仕教谕王價建言三年二三月,未經采入,今二臣奏乞附名,應如其請。
&rsquo帝從之。
因诏&lsquo大禮&rsquo已定,自今有假言陳奏者,必罪不宥。
” 案:《明史·黃绾傳》又稱“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此八人當為張璁、桂萼、方獻夫、席書、霍韬、熊浃、宗明、黃绾。
30.2.5 9.王守仁與大禮議 王氏與主大禮諸人之關系: 《明史》一九六《方獻夫傳》:“與主事王守仁論學,悅之,遂請為弟子。
” 《明史》一九七《席書傳》:“書&hellip&hellip乃力薦楊一清、王守仁入閣,且曰:&lsquo諸大臣皆中材,無足與計天下事。
定亂濟時,非守仁不可。
&rsquo” 《明史》一九七《霍韬傳》:“韬先後薦王守仁、王瓊諸人,帝皆納用。
” 《明史》一九七《黃宗明傳》:“嘗從王守仁論學。
” 《明史》一九七《黃绾傳》:“嘗師謝铎、王守仁。
” 又,“錦衣佥事聶能遷&hellip&hellip囑罷閑,主事翁洪草奏,誣王守仁賄席書得召用,詞連绾及璁,绾疏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久之,所善席書及門人方獻夫、黃绾以議禮得幸,言于張璁、桂萼,将召用,而費宏故銜守仁,複沮之。
”(時在六年前) 王氏意見之間接表示: 《明史》一九七《黃绾傳》:“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歸安陸澄。
初極言追尊之非,逮服阕入都,《明倫大典》已定,璁、萼大用事,澄乃言初為人誤,質之臣師王守仁乃大悔恨,萼悅其言,請除禮部主事。
而帝見澄前疏惡之,谪高州通判以去。
” 王氏議禮時之所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世宗&hellip&hellip即位&hellip&hellip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書。
守仁不赴,請歸省&hellip&hellip時已丁父憂,屢疏辭爵&hellip&hellip免喪,亦不召&hellip&hellip嘉靖六年&hellip&hellip乃诏守仁以原官兼左都禦史,總督兩廣&hellip&hellip” 據錢賓四《陽明年譜》: 正德十六年八月至越,九月歸餘姚。
&mdash&mdash年五十。
嘉靖元年二月龍山公卒。
六年九月發越中,則元年至六年均在越也。
&mdash&mdash年五十一至五十六。
30.2.5 10.楊一清與大禮議 《明史》一九八《楊一清傳》:“初大禮議起,一清方家居,見張璁疏,寓書門人喬宇曰:&lsquo張生此議,聖人複起,不能易也。
&rsquo又勸席書早赴召,以定大議。
” 案:《明史》一九四《喬宇傳》:“宇遇事不可,無不力争,而争大禮尤切。
”則宇未嘗為其師所左右也。
30.2.5 11.費宏與大禮議 《明史》一九三《費宏傳》:“大禮之議,諸臣力與帝争,帝不能堪。
宏頗揣知帝旨,第署名公疏,未嘗特谏,以是帝心善之。
” 30.2.5 12.大禮與葉幼學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薦舉》:“永嘉(張孚敬)柄用時,申薦舉之例,然有司未聞有薦一人者,惟葉幼學溫州人,張桂議禮時為之尋檢史傳,書寫疏草,得薦為翰林待诏,明倫大典中所謂儒士葉幼學者是也。
”(《叢書集成》影印《鹽邑志林》第三十帙,18頁) 13.議大禮之兩生五臣十九客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鹽邑志林》第三十帙,《叢書集成》影印本)《儀制類》:“(嘉靖七年)三月四日,(張)璁又自陳,未仕時讀書姚溪書院,亦乞立敬一亭如府州縣學,并乞書院額名。
天子喜甚,書院名貞義,堂名抱忠。
令有司起敬一亭,刻五箋注(嘉靖禦撰《程子四箋》及範浚之箋注),并為修建書院&hellip&hellip于是司府縣共出白金六萬兩,即粥大青白金三千兩,鄰省文吏及武弁凡幸進者,皆獻建書院錢,又不下數十萬金矣。
書院未成,先賜内府五經四書各一部,凡百五十九卷。
璁上表謝。
有雲:每愧魯兩生之召,敢忝舜五臣之稱。
蓋張、桂自謂兩生。
五人則張、桂及席書、方獻夫、霍韬也。
黃宗明、黃绾者,璁輩時時謂之平原十九客,蓋以其碌碌因人成事雲。
” 29.4.27 14.大禮議時之批評 《明史》一百九十《蔣冕傳》:“及(楊)廷和罷政,冕當國,帝愈欲尊崇所生。
逐禮部尚書汪俊,以怵冕,而用席書代之,且召張璁、桂萼。
物情甚沸,冕乃抗疏極谏,曰&hellip&hellip迩者複允汪俊之去,趣張璁、桂萼之來,人心益駭&hellip&hellip帝得疏不悅。
” 《明史》一百九十一《吳一鵬傳》:“遂命一鵬偕中官賴義&hellip&hellip迎獻帝神主于安陸,&hellip&hellip比還朝,則廷臣已伏阙哭争,朝事大變,而給事中陳洸诪張尤甚。
一鵬抗疏曰&hellip&hellip洸本小人,不痛加懲艾,無以杜效尤之漸,不聽。
” 《明史》一百九十一《豐熙傳》:“興獻王&lsquo大禮&rsquo議起,熙偕禮官數力争。
及召張璁、桂萼為學士,方獻夫為侍讀學士,熙昌言于朝曰:&lsquo此冷褒、段猶流也,吾輩可與并列耶?&rsquo抗疏請歸,不允。
” 《明史》一百九十一《薛蕙傳》:“當是時廷臣力持&lsquo大禮&rsquo,而璁、萼建異議,舉朝非之。
” 《明史》一百九十二《楊慎傳》:“嘉靖三年,帝納桂萼、張璁言,召為翰林學士。
慎偕同列三十六人上言:&lsquo臣等與萼輩學術不同,議論亦異。
臣等所執者,程頤、朱熹之說也。
萼等所執者,冷褒、段猶之餘也。
今陛下既超擢萼輩,不以臣等言為是,臣等不能與同列,願賜罷斥。
&rsquo帝怒切責,停俸有差。
” 《明史》一九六《張璁傳》:“給事禦史李學曾、吉棠等言:&lsquo璁、萼曲學阿世,聖世所必誅&hellip&hellip及廷臣伏阙哭争,盡系诏獄予杖。
死杖下者十餘人,貶竄相繼,由是璁等勢大張&hellip&hellip璁、萼益恃寵仇廷臣,舉朝士大夫鹹切齒此數人矣。
” 《明史》一九七《席書傳》:“帝既加隆所生,中外獻谀希恩者紛然還至。
” 《明史》一九七《霍韬傳》:“韬複奏曰:&lsquo今異議者謂陛下特欲尊崇皇考,遂以官爵餌其臣,臣等二三臣苟圖官爵,遂阿順陛下之意。
臣嘗自慨,若得禮定,決不受官,俾天下萬世知議禮者非利官也。
苟疑議禮者為利官,則所議雖是,彼猶以為非,何以塞天下口。
&rsquo” 30.2.5 《明史》一九七《黃绾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璁上疏者,為襄府棗陽王祐楒&hellip&hellip時世宗登極歲之八月也。
自時厥後,諸希寵幹進之徒,紛然而起。
失職武夫、罷閑小吏亦皆攘臂努目,抗論朝谟。
即璁、萼輩亦羞稱之,不與為伍。
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
至緻仕教谕王價,遂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懲朋黨欺蔽之罪。
” 又,“嘉靖四年七月,席書将輯《大禮集議》,因言&hellip&hellip其他罷職投閑之夫,建言于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觊觎”。
《明史》一九三《費宏傳》:“璁、萼由郎署入翰林,驟至詹事,舉朝惡其人,宏每示裁抑。
” 《明史》一九七《霍韬傳》:“帝得(韬)疏喜甚(論大禮疏)&hellip&hellip而朝士鹹指目韬為邪說,韬意不自得,尋謝病歸。
”(事在嘉靖三年前) 《明史》一九四《喬宇傳》:“特旨用席書為禮部尚書,宇又偕九卿言:&lsquo陛下罷汪俊,用席書,谪馬明衡、季本、陳逅,召張璁、桂萼、霍韬,舉措乖違,人心駭愕。
夫以一二人邪說,廢天下萬世公議,内離骨肉,外間君臣,名為效忠,實累盛德&hellip&hellip&rsquo” 鄭曉《吾學編餘》:“今天子既定大禮,銳意禮文之事,希進者又日夜采内意,犯衆議為之,但取好官,不顧笑罵。
”(《叢書集成》景印本,18頁。
)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汪、吳、朱、何、豐、徐、薛傳》贊:“大禮之議,楊廷和為之倡,舉朝翕然同聲,大抵本宋司馬光、程頤濮園議,然英宗長育宮中,名稱素定。
而世宗奉诏嗣位,承武宗後,事勢各殊。
諸臣徒見先賢大儒成說可據,求無得罪天下後世,而未暇為世宗熟計審處,準酌情理,以求至當。
争之愈力,失之愈深,惜夫!” 《明史》一百九十二《楊、王、張、劉、安、張、張、毛、王、鄭、張、楊、張、郭傳》贊:“&lsquo大禮&rsquo之争,群臣至撼門恸哭,亦過激且戆矣。
然再受廷杖,或死或斥,廢锢終身,抑何慘也!” 《明史》一百九十七《席、霍、熊、黃、黃傳》贊:“席書等亦由議禮受知,而持論差平。
然事以激成,末流多變。
蓋至入廟稱宗,則亦非諸人倡議之初心矣。
” 《禦批通鑒輯覽》一百八:“嘉靖欲推崇自出,本屬人子之至情,諸臣必執宋時濮議相待,無論事理不同,且亦無以慰尊親本願,&hellip&hellip誠使集議之初,即早定本生名号,加以徽稱,使得少申敬禮,則張璁等亦無由伺間陳言,或轉可隐全大義,乃必強詞争執,持之愈固,激之愈深,于是稱帝不已進而稱宗,稱考不已甚而祔廟,其終至于渎禮亂倫,亦諸臣不能于天理人情,斟酌至當,有以緻之耳。
” 又,“桂萼等承望風旨,遂請改孝宗為皇伯考,則悖謬實甚&hellip&hellip萼等迎合希恩&hellip&hellip實名教中之罪人耳”。
30.2.5 15.嘉靖诏崇朱學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十七年诏書内一款,士大夫學術不正,邪僞亂真,以緻人材卑下,文章政事日趨詭異,而聖賢大學之道不明,關系治理要非細故。
朕曆覽近代諸儒,惟朱熹之學醇正可師,祖宗設科取士,經書義一以朱子傳注為主,比年各處,試錄文字往往詭誕支離,背戾經旨,此必有一等奸僞之徒假道學之名鼓其邪說,以惑士心,不可不禁。
禮部便行與各該提學官及學校師生,今後若有創為異說詭道背理,非毀朱子者,許科道官指名劾奏。
”(287頁) 案:朱學崇奉早始明初,世宗議禮頗與朱乖,而此時複下诏崇奉之者,必其時朱學有根本動搖之虞也。
30.2.22 16.嘉靖時會議重建南京太廟應否重建人員 據《紀錄彙編》卷九,17&mdash19頁 嘉靖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禮部尚書(夏言領銜,不署内閣銜名。
)侍郎 公侯驸馬 吏部尚書侍郎 戶部尚書侍郎 兵部尚書侍郎 刑部尚書侍郎 工部尚書侍郎 都察院左都禦史 通政司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 大理寺右少卿右寺丞 詹事府掌府事 太常寺少卿 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 左春坊左谕德 國子監祭酒司業 六科都給事中 十三道掌道中監察禦史 内閣不具銜 六部、都、道、大以外,僅有科道與五個衙門,小九卿何由來。
1952.12.22 三、大禮議之影響 1.大禮議之影響 一、對于政治之影響: (1)張、桂、方、黃數年拜相,開逢迎躁進之風。
(2)舊臣斥退,開湖北之漸。
《明史》一九四《林俊傳》:“(嘉靖)四年秋,俊從病中上書言:&hellip&hellip自去歲舊臣斥逐殆盡,朝署為空。
乞聖明留念,既去者禮緻,未去者慰留。
” 二、對于學術之影響: (1)學術思想之解放 (2)朱王兩家學說之消長 2.大禮議參考書 (1)反對大禮之議者 楊廷和、蔣冕、毛紀等傳(《明史》一百九十) 毛澄、汪俊、何孟春等傳(《明史》一百九十一) 楊慎、張翀等傳(《明史》一百九十二) 喬宇、林俊(《明史》一百九十四) (2)主張大禮之議者 張璁、桂萼、方獻夫(《明史》一百九十六) 席書、霍韬、黃绾(《明史》一百九十七) 嚴嵩(《明史》三〇八《奸臣傳》) (3)接近主張大禮議者 王守仁(《明史》一百九十五) 楊一清(《明史》一百九十八) (4)中立者 費宏(《明史》一百九十三)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大禮議》 第二節 内閣事權之浸盛 一、明初中書省 1.明初官制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原注:正一品。
甲辰〔至元二十四年〕正月初置左右相國&hellip&hellip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
)平章政事(原注:“從一品”)、左右丞(原注:“正二品”)、參知政事(原注:從二品)以統領衆職&hellip&hellip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原注: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 又,《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叙》:“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
” 又,《内閣》:“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注:正一品,甲辰〔1364〕正月初置左右相國&hellip&hellip吳元年,命百官禮儀俱尚左&hellip&hellip洪武元年〔1368〕改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參知政事(從二品)以統領衆職&hellip&hellip洪武九年(1376),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
十三年(1380)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官。
&hellip&hellip十五(1382)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hellip&hellip二十八年(1395),敕谕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吏部》:“明初,設四部于中書省,分掌錢谷、禮儀、刑名、營造之務,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hellip&hellip(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
” 《明史》七十三《職官志》二《都察院》:“初,吳元年(1367),置禦史台,設左右禦史大夫(從一品)、禦史中丞(正二品)&hellip&hellip以鄧愈、湯和為禦史大夫,劉基、章溢為禦史中丞,谕之曰:&lsquo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禦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
&rsquo”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布政司》:“初,太祖下集慶,自領江南行中書省&hellip&hellip後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hellip&hellip洪武九年,改&hellip&hellip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
” 37.10.18 2.明初宰相 洪武元年李善長(左)徐達(右) 二年李善長(左)徐達(右) 三年李善長(左)徐達(右) 四年徐達(出征) 五年汪廣洋(右) 六年至九年汪廣洋(右) 十年九月至十二年胡惟庸(左)胡惟庸(右) 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賜死汪廣洋(右) 李善長三年,徐達四年,汪廣洋四年四月,胡惟庸六年半。
3.皇帝批答章奏之遞變 章疏上徹禦覽,出自辰斷。
批答禦前傳旨當筆(太祖十二年,1380後)。
&mdash&mdash造膝密議批答自禦筆(成祖、仁宗,1403&mdash1425)。
&mdash&mdash(小事)條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1426)。
&mdash&mdash(中事)易紅書批出。
&mdash&mdash(大事)命大臣面議,傳旨處分&mdash&mdash條旨禦書(孝宗,1488)&mdash&mdash票拟批紅。
4.明初丞相與皇帝之矛盾 封建社會的統治特點之一是封建階梯制,一層一層的統治。
封建關系就是支配與隸屬的關系。
“農民要服從一切:既要服從自己的地主,更要服從更大的封建主,以至于國王。
”(《社會發展史》33頁,北京市委會1949本) 皇帝與丞相是階梯的最高的第一、第二兩層,自來是矛盾的。
秦始皇與李斯,秦二世與趙高,漢獻帝與曹氏父子均是。
魏晉南北朝篡奪亦是。
曆代統治者都以解決皇帝與丞相之矛盾為主要措施。
唐代之三省,中書(裁決)、門下(審議)、尚書(執行)并立;宋代之參知政事(政)、樞密使(軍)、三司使(财)并立,均分宰相之權。
明代之大學士則改丞相為幕僚長。
1955.11.7 5.藍玉之獄 《明史》一三二《藍玉傳》:“(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錦衣衛指揮蔣僬告(藍)玉謀反,下吏鞫訊。
獄辭雲:&lsquo玉同景川侯曹震、鶴慶侯張翼、舳舻侯朱壽、東莞伯何榮及吏部尚書詹徽、戶部侍郎傅友文等謀為變,将伺帝出藉田舉事。
&rsquo獄具,族誅之。
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
手诏布告天下,條列爰書為《逆臣錄》。
至九月,乃下诏曰:&lsquo藍賊為亂,謀洩,族誅者萬五千人。
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
&rsquo胡謂丞相惟庸也。
于是元功宿将相繼盡矣。
凡列名《逆臣錄》者,一公、十三侯、二伯。
” 《明史》三《太祖紀》:“(洪武)二十八年(1395)&hellip&hellip六月&hellip&hellip己醜,禦奉天門,谕群臣曰:&lsquo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僞,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嗣後止循律與大诰&hellip&hellip&rsquo” 1955.11.8 6.明太祖親自臨問胡惟庸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癸巳朔:“甲午(初二日),禦史中丞塗節告左丞相胡惟庸與禦史大夫陳甯等謀反,及前毒殺誠意伯劉基事,命廷臣審錄,上時自臨問之。
”(19/129/1) 又,“戊戌(初六日),群臣奏胡惟庸等罪狀,請誅之,于是賜惟庸、陳甯死。
又言塗節本為惟庸謀主,見事不成始上變告,不誅無以戒人臣之奸宄者,乃并誅節”。
(19/129/3) 案:自首告至賜死凡五日。
38.5.4&mdash7 7.内外官制與六部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序》:“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
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而殿閣大學士隻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
其糾劾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是亦漢九卿之遺意也。
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征調隸于兵部。
外設都(指揮)、布(布政)、按(按察)三司,分隸兵、刑、錢谷,其考核則聽于府部。
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
” 案:尚書,正一品;侍郎,正二品。
8.明戶部職掌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戶部:“尚書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侍郎貳之。
稽版籍、歲會、賦役實征之數,以下所司。
十年攢黃冊,差其戶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
凡田土之侵占、投獻、詭寄、影射有禁;人戶之隐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繼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綜核而糾正之。
天子耕藉,則尚書進耒耜。
以墾荒業貧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異端之民,以圖帳抑兼并之民,以樹藝課農官,以刍地給馬牧,以召佃盡地利,以銷豁清賠累,以撥給廣恩澤,以給除差優複,以鈔錠節賞赍,以讀法訓吏民,以權量和市籴,以時估平物價,以積貯之政恤民困,以山澤、陂池、關市、坑冶之政佐邦國、贍軍輸,以支兌、改兌之規利漕運,以蠲減、振貸、均籴、捕蝗之令憫災荒,以輸轉、屯種、籴買、召納之法實邊儲,以祿廪之制馭貴賤。
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領所分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饷,并各倉場、鹽課、鈔關。
條為四科:曰民科,主所屬省府州縣地理、人物、圖志、古今沿革、山川險易、土地肥瘠寬狹、戶口物産多寡、登耗之數;曰度支,主會計夏稅、秋糧、存留、起運及賞赍、祿秩之經費;曰金科,主市舶、魚鹽、茶鈔、稅課及贓罰之收折;曰倉科,主漕運,軍儲出納料糧。
”(12&mdash14頁) 又,“宣德十年革交阯司,定為十三司。
其後歸并職掌,凡宗室、勳戚、文武官吏之廪祿,陝西司兼領之;北直隸府州衛所,福建司兼領之;南直隸府州衛所,四川司兼領之;天下鹽課,山東司兼領之;關稅,貴州司兼領之,漕運及臨、德諸倉,雲南司兼領之;禦馬、象房諸倉,廣西司兼領之”。
(15頁) 1953.3.31 9.江西人不得為戶部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樂二年進士&hellip&hellip宣德&hellip&hellip五年&hellip&hellip遷忱工部右侍郎,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hellip&hellip(正統九年)再以九載滿,進戶部尚書,尋以江西人不得官戶部,乃改工部,仍巡撫。
” 29.4.4 10.明太祖廢中書省制 《明太祖實錄》二十九,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癸巳朔:“己亥(初七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谕文武百官曰:&lsquo朕自臨禦以來,十有三年矣。
中間圖任大臣,期于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禦史台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hellip&hellip蠹害政治,謀危社稷&hellip&hellip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軍都督府,以分領軍衛。
如此,則權不專于一司,事不留于壅蔽。
卿等以為何如?&rsquo&hellip&hellip”(19/129/4) 又,癸卯(十一日):“罷中書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
布告天下。
诏曰:&lsquo朕膺天命,君主華夷,當即位之初,會集群臣,講求官制,遠稽漢唐,略加損益,亦參以宋朝之典。
所以内置中書省、都督府、禦史台、六部;外列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轉運鹽使司、提刑按察司及府州縣,綱維庶務,以安兆民。
朕嘗發施号令,責任中書,使刑賞務當。
不期任非其人&hellip&hellip特诏天下,罷中書,廣都府,升六部,使知更官之制,行移各有所歸,庶不紊煩。
&rsquo&hellip&hellip”(19/129/6) 又,“甲辰(十二日),定六部禦史台等官品秩”。
(19/129/7) 38.5.8 11.洪武時之政權劃分 洪武十三年前洪武十三年後 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mdash&mdash翰林、春坊 丞相&mdash&mdash統領衆職&mdash&mdash參決&mdash&mdash顧問&mdash&mdash大學士 批答&mdash&mdash皇帝 分理庶務&mdash&mdash六部 12.嘉靖時大臣不複極谏 《明史》一百九十《石珤傳》:“明年(嘉靖四年)春,奸人王邦奇讦楊廷和,誣珤及(費)宏為奸黨,兩人遂乞歸。
帝許宏馳驿,而責珤歸怨朝廷,失大臣誼,一切恩典皆不予,歸裝襆被車一輛而已。
都人歎異,謂自來宰臣去國,無若珤者。
自珤及楊廷和、蔣冕、毛紀以強谏罷政,迄嘉靖季,密勿大臣無進逆耳之言者矣。
” 30.2.1 二、内閣政制之演變 1.會推與黨援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雙溪雜記》:“國朝進用大臣,皆出宸斷。
天順間升用大臣,每朝畢,宣吏部發玉音,除某人為某部侍郎、尚書。
成化間,始有吏部會官推舉之例,其權遂歸于内閣。
每遇缺,吏部必先謀于内閣而後從,稍出己意必令再推,或諷使所私言官論劾。
故凡内閣親舊同年相知厚者無不援引超擢要地,吏部與内閣相黨,升者亦得固寵終身;如尹旻、王恕,立心不阿必被其害也。
内閣引用親舊,人以為公論無敢議者,若出宸斷用一人,雖聖公亦必彈劾,以為不由推舉,夤緣而得。
律條明載,大臣專擅選官者斬,其弊猶至于此,勢使然耳。
”(抄本四冊,八卷,24頁) 1950.4.23 2.内閣大學士與六部職權之消長 《明史·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而殿閣大學士隻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hellip&hellip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
迨仁宣朝大學士,以太子經師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
而宣宗内柄無大小,悉下大學士楊士奇等參可否,雖吏部蹇義、戶部夏原吉時召見,得預各部事,然希闊不敵士奇等親。
自是,内閣權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長與執持是非,辄以敗。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疊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洪武末)當是時&hellip&hellip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hellip&hellip成祖即位,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
然其時入内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仁宗&hellip&hellip閣職漸崇&hellip&hellip職雖居内閣官必以尚書為尊(以尚書入閣為尊),景泰&hellip&hellip後&hellip&hellip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hellip&hellip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 洪武(1380十三)内閣備顧問六部任天下政事 永樂(1403元)内閣預機務而不得專制六部奏事不得關白諸司 部重閣部獨立 仁宣以後(1425洪熙)内閣大都由尚侍兼 閣部兼 景泰後(1450元)靡所不領六部承奉意旨 閣重 嘉靖以後(1522元)内閣班列六部上 閣統部 3.明州縣條例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縣》:“(洪武)十七年(1384),定府州縣條例八事,頒示天下,永為遵守。
”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一,洪武十七年(1384)夏四月戊辰朔,壬午(十五日),“上谕禮部臣曰:州縣之官,于民最親。
其賢不肖,政事得失,視民之安否可見。
朕嘗命縣考于州,州考于府,府考于布政司,各以所臨精其考核,以憑黜陟,昭(&lsquo昭&rsquo原作&lsquo照&rsquo)示勸戒。
令上下之政惟務苟且,縣之賢否州不能知,州之賢否府不能察,府之賢否布政司不能舉。
善無所勸,而惡無所懲。
朕今命以八事,爾禮部其為榜示天下: “其一,州縣之官,宜宣揚風化,撫字其民,均賦役,恤窮困。
審冤抑,禁盜賊。
時命裡長告戒其裡人,敦行孝弟,盡力南畝,毋作非為以罹刑罰。
行鄉飲酒禮,使知尊卑貴賤之體。
歲終察其所行善惡而旌别之。
“其二,為府官者,當平其政令,廉察屬官。
緻治有方,吏民稱賢者,優加禮遇,紀其善績;其有阘茸及蠹政病民者,輕則治之以法,重則申聞黜罰。
然不得下侵其職,以擾吾民。
“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縣官能否詢知民風美惡,及士習情僞奸弊,甚者具聞鞫之,如所治不公,則從按察司糾舉。
“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者,縣自斷決,具實以聞。
“其五,犯徒流罪者,縣拟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拟。
“其六,有犯死罪者,縣拟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布政司達刑部定拟。
雜犯者準工贖罪;真犯者奏聞,遣官審決。
“其七,凡諸司獄訟,當詳審輕重,按律決遣,毋得淹禁。
“其八,民間詞訟,務自下而上,不許越訴。
“以上八事,須布天下,永為遵守。
”(22/161/5&mdash6) 案:條例八事《明史》未見。
38.4.22 4.明禁方面官侵郡縣之權 《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七,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乙未朔,乙巳,“上谕禮部臣曰:&lsquo近聞在外方面官多侵郡縣之職,甚乖治體,其申谕之。
自今民間庶事,皆自州縣始,縣有不公則州理之,州有不公則府理之,府有不公則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從按察司糾之。
如仍前亂政以擾吾民者,罪之,無赦。
&rsquo”(23/167/1&mdash2) 38.5.2 5.明代中葉首輔之影響 自議大禮後諸臣無犯顔極谏者。
自曾銑以複河套被戮,諸臣無複敢言邊功者。
自璁、萼言嵩以忌劾相繼秉政,大臣無敢自見,備位而已。
自張居正身後被謗,首輔無複以事功為意。
天挺臆說,待定。
6.明代首輔之争 嘉靖初至萬曆初五十年間之政治系于璁、萼以迄張居正諸人,其原因蓋由首輔之權重,然此數人首輔之争,為權力之争而非政策之争,個人之争而非黨團之争。
其手段為傾陷而非争诤。
29.3.13 7.明代士大夫之風氣 未第或初第之時譏讪朝章以鳴高講學、結社、緻仕。
既仕或為科道顯攻執政以要譽 既顯達歸誠君上以求榮 既登正卿或入閣謹事同僚以取容 既執政為首輔排斥異己以固位 幸明代教育與風氣能砥砺氣節以立身故能不緻自陷于小人。
天挺臆說,待定。
29.3.13 8.大學士事權日盛之影響 ①大學士爵日尊、位日隆、權日重,于是形成宰相;然大學士人多不能共同負其任,于是以資深者領其事,造成首輔制度。
②首輔不能日日見皇帝,皇帝與首輔之間以宦官為階梯,于是造成宦官之地位,以緻宦官亂政。
③首輔不如宰相者在無黜陟權(進退人才),首輔欲固位,欲排異己,欲引擢徒黨,不能不利用科道,于是門戶之見更深。
9.六科 《明史》七十四《職官志》三《六科》:“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都給事中一人(原注:“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原注:“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原注:“并從七品。
後增減員數不常&hellip&hellip”)(共58人)。
六科,掌侍從、規谏、補阙、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
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hellip&hellip(中述各科分掌之事。
)&hellip&hellip而主德阙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
(原注:“雖分隸六科,其事屬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
但事屬某科,則列某科為首。
”)凡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珥筆記旨。
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内閣,備編纂。
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注銷,核稽緩。
内官傳旨必覆奏,複得旨而後行。
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
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谕外國,充正、副使。
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
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莅。
受牒,則具題本封上。
遇決囚,有投牒訟冤者,則判停刑請旨。
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 38.5.7 10.明之禦史 《明史》七十三《職官志》二《都察院》:“十三道監察禦史一百十人(原注:“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
” 又:“十三道監察禦史,主察糾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在内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内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
(原注:“後改科員。
”)在外巡按,(原注:“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
”凡二十一人。
)清軍,提督學校,(原注:“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
”凡三人。
)巡鹽,(原注:“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
”凡四人。
)茶馬,(原注:“陝西”,凡一人。
)巡漕、巡關,(原注:“宣德四年設立鈔關禦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
”)運印馬屯田。
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
(巡按)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
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職掌)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
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
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剪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
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
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阙廷預議焉。
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
(舉劾限制)諸禦史糾劾,務明著實迹,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诋,讦拾細瑣。
出按複命,都禦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
(罰則)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 28.5.7 11.明代科道之陋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禦史)成化間,一禦史建言順适物情雲:近京地方行使車輛,騾驢相雜,騾性快力強,驢性緩力小,今并一處驅馳,物情不便,乞要分别改正,各自行使。
(給事)弘治初,一給事中建言處置軍國事一條雲:京中士人多好着馬尾襯裙,營操官馬因此被人偷拔鬃尾,馬尾拔去落膘,不無有誤軍國大計,乞要禁革。
此事春少時親所聞見,二人亦作大官。
(員外)近二員外建言崇節簡以變風俗,其疏專論各處茶食鋪店所造&lsquo看桌糖餅&rsquo大小不一,大者省功而費料,小者料小而費功,乞要擘畫定式,功料之間務在減節,使風俗歸厚雲雲。
所司亦為之覆奏焉。
肉食者謀國乃有此輩,可歎可笑。
”(抄本四冊,八卷,29頁) 案:此條不知出于何書,其前一條出《野記》,其後第二條出《餘冬稿》。
中有“此事春少時親所聞見”一語,“春”應是作者之名,可于此求之。
應是何孟春《餘冬序錄》。
1950.4.23 12.明各衙門彼此颉颃之深意 《明太祖實錄》二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癸亥朔,己醜,“上禦奉天門敕谕文武群臣&hellip&hellip又曰:&lsquo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
自秦始置相,不旋踵而亡。
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
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颉颃,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
以後嗣君并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
&rsquo”(31/239/3) 38.4.20 13.明各司奏事次第 《明太祖實錄》二百四十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朔,丁酉,“诏定各司奏事次第。
(次第)禮部會議,凡奏事:一都督府,次十二衛,次通政使司,次刑部,次都察院,次監察禦史,次斷事官,次吏戶禮兵工五部,次應天府,次兵馬指揮司,次太常司,次欽天監。
若太常司奏祀事,則當在各司之先。
(禦門)每朝,上禦奉天門,百官叩頭畢分班序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複入班,伺各司奏畢俱退。
(禦殿)若上禦殿,奏事官升殿,以次奏畢先退,其不升殿者俱于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奏事官出則皆出。
(啟事)若于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餘次第并同前。
(晚朝)凡晚朝,唯通政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其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者許奏,餘皆不許。
诏從之。
”(31/247/5) 38.4.20 14.九卿 明朱國祯《湧幢小品》卷八“大小九卿”條:“六部不相統攝,小九卿體殺各部,而事與之關。
如光祿則關禮部&hellip&hellip小九卿如太仆則屬兵部,國子監鴻胪尚寶俱屬禮部,京兆無所不屬矣&hellip&hellip(翰林)院之體貌原與大九卿并&hellip&hellip”(說庫本,4&mdash5頁) 又,“九卿以大小分,文移間宜有低昂”。
案:據此,所謂小九卿,有光祿寺、太仆寺、鴻胪寺、國子監、翰林院、順天府。
又卷十八,“呼名”條“南小九卿,除國學外,凡遇大九卿,皆先下轎先俟之。
”(17頁) 《湧幢小品》卷十八“字義異同”條:“孝宗初即位,禮部尚書周洪谟上疏言禦制各寺觀碑記&hellip&hellip代言之臣多有用字訛謬者&hellip&hellip上命九卿同翰林院會議&hellip&hellip”(13頁) 《湧幢小品》卷二“大明會典”條:“萬曆四年題準重修,十五年進呈,禮部刊行。
其條例大約出洛陽、餘姚之手。
以六部都通大為主,聯以小九卿五府,而以宗人府冠于文職衙門之首。
”(說庫本,7頁) 《明神宗實錄》一三五,萬曆十一年三月庚寅,“禮部言,皇上以河南撫臣疏陳宗祿不敷恤宗遇變事宜,着五府九卿科道官從長會議&hellip&hellip”(377/135/5) 又一四一,萬曆十一年九月“丙午,吏部覆&hellip&hellip又言,慎擇督撫,預令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核其功罪,并坐舉者。
”(378/141/11) 案:抗戰前,楊向奎、王崇武兩先生均在北京大學文科研究所由孟心史先生領導整理大庫明清檔案。
餘曾托王崇武先生代收有關九卿會議實例,抄撮至夥,證明六部九卿之非,與大小九卿之誤。
今人尚有沿其謬者,命兒子克晟于箱笥中覓其稿不得,惆怅久之,今日複自劄記,不惟實例不得,而崇武之墓木己拱矣。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15.明大小九卿 《乾坤正氣集》卷二百九十《徐念陽公集》卷一(徐如珂為南京禮部儀制清史司署司事,祠祭司郎中時),移禮部咨:“照得萬曆四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恭遇萬壽聖節,例該本部會同南京吏部等衙門拜進慶賀表文&hellip&hellip例該南京大九卿内輪委一人入賀,值今九列空虛,見在視事俱一身兼攝數箓,勢難離任。
以此會議得詹事府少詹事掌南京翰林院溫,優遊清署,堪賦骊歌,端尹崇階,宜申嵩祝,況察其吏部給文赴任,原系照會,不在小九卿劄付之列,于例不紊。
”(3頁) 案:據此,詹事府、翰林院既不在大九卿之列,亦非小九卿。
又案:同卷有“請差赍持賀表說帖”,其序大九卿衙門,明白指出者有吏部、禮部、兵部、工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當時所稱大九卿仍為六部都、通、大。
九卿自有額設衙門,而詹事府翰林院不與焉,(3頁上)則小九卿又屬何署?吏部于小九卿給文,既不稱照會而稱劄付,則其品秩之低可知。
明代京職除六部都、通、大、翰、詹而外,又安得尚有九衙門哉?餘向言小九卿乃俗說,不在明令甲之内,得此愈信。
16.傳奉官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瑣綴錄》:“成化間,四方白丁、錢虜、商販、技藝、革職之流,以及士夫之子弟,率夤緣近侍内臣進獻珍玩,辄得賜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書、司務、序班等職,不由内閣吏部,謂之傳奉官。
至于三閣老之子若孫,甫髫龀已授中書,冠帶牙牌,支俸給隸,但不署事朝參&hellip&hellip”(抄本四冊,八卷,17頁) 1950.4.23 17.士夫之居鄉與居官 《紀錄彙編》卷二百四《蒹葭堂雜著摘抄》:“今世士大夫居鄉、居官相反有二事。
好名者居官時,頗能以志節自勵,人皆信之。
及其退而居鄉,則掊克裡闬,邀結守令,以求富其家,甘為鄉人可賤惡,而不恤貪利者,或居鄉時巧飾清謹,求為鄉黨自好,至于居官,則饕取盈溢,忍棄繩檢,甘就黜落終身,自以為得計。
要之,皆士風掃地,習俗澆漓,乃有此等士大夫。
”(15頁) 18.入仕後不再買油 《紀錄彙編》卷八十七《治世餘聞》下篇卷一:“河南耿公裕為禮部尚書時,常曰:&lsquo吾暮自部歸,必經過三原之門,見其老蒼頭每持秤買油,吾自入仕未嘗買油,故每過辄面城而行。
&rsquo蓋愧之也&hellip&hellip又朝士嘗言:公之子自三原來京省公,隻如貧士,止騎一騾而已,有司驿遞,何從承奉之。
又公女适宋監生者,隻乘市井所顧兩人小轎,嘗以銀二兩托雲南張鳳儀知印買寶石。
”(1頁) 19.皂隸之貪惡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大率兩京官各有職掌,與百姓原不幹涉。
所用貨物皆是令家人和買,餘初至時尚然,至戊午、己未以後,時事漸不佳。
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物,其價但半給,如扇子值二錢者,隻給一錢,他物類是,鋪戶甚苦之。
至于道中諸公,氣焰熏灼,尤為可畏。
有一道長買橙丁一斤,其價和買隻五六分耳,皂隸因詐銀五六兩。
南京皂隸俱是積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納,其頭次來納者,言其不好,責十闆發出,此皂隸持票沿門需索,其家計算:若往交納,差人要錢,至衙門中,門上皂隸要錢,書辦要錢,稍有不到,又受責罰,不如買免為幸。
遂出二三錢銀與之。
一家得銀複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鋪戶約有三十餘家,遍曆各家,而其人遂厭所欲矣。
”(3頁) 《紀錄彙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近日士大夫家居,皆與府縣讨夫皂,雖屢經禁革,終不能止&hellip&hellip嘗見各衙門見任官,其所謂直廳者,乃看守衙門之人,而柴薪銀則給與各官募倩夫皂以備身銀者也。
雖台省大臣,亦不過十人,見任且然,而況家居者耶。
故雖元老緻仕,朝廷優賢,始有歲撥人夫之命,然止是二人,必有旨然後許撥,具餘則安得濫用。
今每人要皂隸二名,轎夫四名,直傘一名,每人總七名,若有五十鄉官,則是又添一處兵饷矣。
”(47頁) 三、内閣與宦官 1.内閣與太監 《明史·職官志序》:“然内閣之拟票不得不決于内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颠倒于其手。
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引劉健《票拟宜密疏》:“在祖宗朝&hellip&hellip上有密旨則用禦前之寶封示,下有章疏則用文淵閣印封進,直至禦前開拆,此臣等耳聞目見者也。
因循至今,事體漸異,朝參講讀之外不得複奉天顔,雖司禮監太監亦少至内閣,朝廷有命令必傳之太監,太監傳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方傳至臣,内閣有陳說必達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達之太監,太監乃達之禦前。
”(十通本,3259頁) 案:劉健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至正德元年(1506)為大學士二十年。
2.明代首輔與司禮太監之禮數 明陸深《金台紀聞》(《叢書集成》據《寶顔堂秘笈》排印本):“東白先生張吏侍廷祥雲:&lsquo自餘登朝,而内閣待中官之禮凡幾變。
英廟天順間,李文達公賢為首相,司禮監巨珰以議事至者便服接見之,事畢揖之而退;後彭文憲時繼之,門者來報,必衣冠見之,與之分列而坐,閣老面西,大監面東,太監第一人位對閣老第三人,常虛其上二位;後陳閣老文則送之出閣,後商閣老辂又送之下階,後萬閣老安又送至内閣門矣。
今凡調旨議事則掌司禮者間出,其餘或使少監并用事者傳命而已。
&rsquo”(2&mdash3頁) 案:陸氏正、嘉時人。
29.5.5 3.明代内閣與廠衛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三十四《贈錦衣吳公進秩一品序》:“蓋嘗循本而論之,衛與廠之設皆起永樂中,當是時國家紀綱法度盡在閣部,而間有所監督收考則付之廠衛。
閣部股肱心膂也,廠衛則四目四聰之一也。
二百年來,閣部與廠衛之勢嘗分其權,相為峙而不相為借,是故以萬眉山(安)之穢糾汪直革西廠,侃然與商文毅(辂)比肩并事一無所鲠避,何也?人主之體尊,閣部附之以為尊,而國家之權重,廠衛不能藉之以為重,所謂相為峙而不相為借者也。
嘉靖萬曆之交,國體稍變,閣不能不倚于廠衛,而廠衛亦不能有加于閣,其相為峙者猶故也。
至天啟而大變,閣與衛皆廠之私人,衛附廠以尊,而閣反附衛以重,相借相合而閣之體獨輕。
今上(此文作于崇祯十年)神明獨斷,廠衛與閣皆奉職不暇,不敢有所假借。
久之而閣始睥睨其間,司間抵隙而陰收衛以為用,外托刺舉之名,内行鉗網之計,下有所毛舉則其端不出于外廷,上有所擊斷則其怨全歸于人主,其假靈則神叢也,其積威則鹿馬也,閣與衛合浸淫移奪而舉朝不知,幸神聖之主蚤見而逆銷之,然後閣與廠衛之勢仍分,而其權仍不相借,魁柄在手,宮府一體,漸複祖宗之舊,實自上之用公(案:即本篇所贈之山陰吳公)始。
” 案:此文“久之而閣始睥睨其間”以下數語蓋指崇祯初年,溫體仁之興大獄傾謙益也。
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是日大雨,蓋多日多人所切望者也。
(縮印《四部叢刊本》,371頁) 據《初學集》二十五《丁醜獄志》,此文所謂山陰吳公蓋指吳孟明。
又據《丁醜獄志》知魏忠賢時之錦衣衛掌衛事者為許顯純,溫體仁柄政時掌衛事者為董琨。
(錢雲董為溫之義兒。
264頁) 31.6.21&mdash26 4.宮婢之變 《明史》十七《世宗紀一》:“(嘉靖二十一年)冬十月丁酉,宮人謀逆伏誅,磔端妃曹氏、甯嫔王氏于市。
” 《明史》一百十四《後妃傳》二《世宗孝烈方皇後傳》:“二十一年,宮婢楊金英等謀弑逆,帝賴後救得免,乃進後父泰和伯銳爵為侯。
初,曹妃有色,帝愛之,冊為端妃。
是夕,帝宿端妃宮。
金英等伺帝熟寝,以組缢帝項,誤為死結,得不絕。
同事張金蓮知事不就,走告後。
後馳至,解組,帝蘇。
後命内監張佐等捕宮人雜治,言金英等弑逆,王甯嫔首謀。
又曰:&lsquo曹端妃雖不與,亦知謀。
&rsquo時帝病悸不能言,後傳帝命收端妃、甯嫔及金英等悉磔于市。
并誅其族屬十餘人,然妃實不知也。
久之帝始知其冤。
” 四、首輔與明代名相 1.首輔 《明史》一百九《宰輔年表序》:“諸輔之中尤以首揆為重。
夫治道得失,人才用舍,理亂興衰,繄宰臣是系,其賢邪忠佞,清正貪鄙,判若白黑,百世不可掩也&hellip&hellip傳曰:&lsquo欲知宰相賢否,視天下治亂。
&rsquo”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引孫承澤《春明夢餘錄》:“舊制紅本到閣,首輔票拟,餘唯諾而已。
崇祯中禦史倪元珙請分票,其後本下即令中書分之,首輔之權雖稍分,然水火之端啟,而中書之弊種種矣。
” 2.明代名相 《明史》一四八《三楊傳贊》:“是以明稱賢相,必首三楊(士奇,西楊;榮,東楊;溥,南楊)。
均能原本儒術,通達事幾,協力相資,靖共匪懈。
史稱房、杜持衆美效之君,輔贊彌縫而藏諸用。
又稱姚崇善應變,以成天下之務;宋璟善守文,以持天下之正。
三楊其庶幾乎。
” 《明史》一八一《徐溥等傳贊》:“有明賢宰輔,自三楊外,前有彭(時,《明史》176有傳)、商(辂,《明史》176有傳),後稱劉(健,《明史》181有傳)、謝(遷,《明史》181有傳),庶乎以道事君者欤?李東陽以依違蒙诟,然善類賴以扶持,所全不少。
” 《明史》一七六《李賢等傳贊》:“英宗之複辟也,當師旅饑馑之餘,民氣未複,權奸内讧,柱石傾移,朝野多故,時事亦孔棘矣。
李賢以一身搘拄其間,沛然若有餘,獎勵人材,振饬綱紀。
迨憲孝之世,名臣相望猶多賢所識拔,偉哉宰相才也。
” 1.獎勵人才;2.輔弼彌縫;3.守文持正;4.振饬綱紀;5.應變定難。
執政時期 楊士奇(西)建文四年九月&mdash&mdash正統九年五月(1402&mdash1444)四十三年 楊榮(東)建文四年九月&mdash&mdash正統五年二月(1402&mdash1440)三十九年 楊溥(南)洪熙元年閏七月&mdash&mdash正統十一年七月(1425&mdash1446)二十一年 彭時正統十四年八月&mdash&mdash成化十一年三月(1449&mdash1475)十九年 商辂正統十四年八月&mdash&mdash成化十三年六月(1449&mdash1477)十八年 李賢天順元年五月&mdash&mdash成化二年十二月(1457&mdash1466)十年 劉健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mdash&mdash正德元年十月(1487&mdash1506)二十年 謝遷弘治八年二月&mdash&mdash正德元年十月(1495&mdash1506)十一年 李東陽弘治八年二月&mdash&mdash正德七年十二月(1495&mdash1512)十八年 3.明末諸輔 劉獻廷《廣陽雜記一》:“徐芳雲明末輔臣,溫刻、周奢、孫愎、李醉。
”(徐芳有《懸榻編》,見本書) 溫,溫體仁;周,周延儒;李,李建泰;孫,不知何人,孫承宗在天啟朝,且不應稱愎;明末可稱愎之大學士,當為楊嗣昌。
30.12.6 4.世宗時權相弄柄之原因及其結果 《明史》二百四《陳九疇等傳贊》:“世宗威柄自操,用重典以繩臣下,而弄權者借以行其私,于是阘冗廢職之徒,事敗伏辜,而出力任事之臣,亦中危法受戮,邊臣不得自展布,而武備隳矣。
” 《明史》二百二《廖紀等傳贊》:“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繼用事,六卿之長不得其職,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hellip&hellip” 5.明官吏之豪侈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天順日錄》:“都禦史陳智,性褊急躁暴,撻左右之人無虛日。
洗面時用七人:二人攬衣,二人揭領,一人捧盆,一人捧漱水碗,一人執牙梳。
稍不如意,便打一掌,至洗畢,有三四人被其掌者。
”(抄本四冊,七卷,38頁) 1950.4.23 6.明命婦入朝之弊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野記》:“成化末&hellip&hellip施純&hellip&hellip京師人&hellip&hellip其内子亦京師人,貌甚端麗,一日同諸命婦朝兩宮,内廷嫔禦色亦鮮麗,鹹屬目焉。
馬太後命之前,問夫人誰氏,對曰:&lsquo妾禮部尚書施純妻也。
&rsquo太後賜鈔,端視久之,顧左右侍人曰:&lsquo向者本朝選妃何不及此人?&rsquo又顧謂曰:&lsquo夫人向後不必更入朝也。
&rsquo”(抄本四則,八卷,47頁) 案:色美不必更入朝,則必有入朝而被污者也。
1950.4.23 五、嘉靖時首輔權重之禍害 1.内閣大學士 太祖、成祖《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中極殿(原注:&lsquo舊名華蓋殿&rsquo)大學士,建極殿大學士(原注:&lsquo舊名謹身殿&rsquo)、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原注:&lsquo并正五品&rsquo)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凡上之達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冊文、曰谕、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劃以下之諸司。
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hellip&hellip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
&hellip&hellip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閣。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洪武)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當是時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
” 又,“成祖即位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
然其時入内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明史》一四七《解缙傳》:“(永樂二年)其年秋,胡俨出為祭酒,缙等六人(案:黃淮、楊士奇、胡廣、金幼孜、楊榮、解缙、胡俨七人同值文閣預機務,俨去,惟六人。
)從容獻納,帝嘗虛己以聽。
” 《明史》一四八《楊榮傳》:“(成祖即位)再遷至侍講,太子立進右谕德,仍兼前職,與在直諸臣同賜二品服,評議諸司事宜,稱旨,複賜衣币。
帝威嚴,與諸大臣議事未決或至發怒,榮至辄為霁顔,事亦遂決。
” 案:明初蹇義、夏原吉最見親用,軍國事皆倚辦,然未嘗入閣。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宰相”條,引廖道南《殿閣詞林記》:“洪武中革去中書省,分任五府九卿衙門,中外章奏皆上徹禦覽,每斷大事決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有所可否則命翰林儒臣,折衷古今而後行之。
故洪武時批答皆禦前傳旨當筆。
永樂、洪熙二朝每召内閣造膝密議,人不得與聞。
雖倚毗之意甚專,然批答出自禦筆,未嘗委之他人也。
”(廖道南當為正德以後人。
) 《明史》一百九《宰輔年表序》:“成祖簡翰林官直文淵閣,參預機務有曆升至大學士者,其時章疏直達禦前,多出宸斷,儒臣入直備顧問而已。
” 仁宣以後《明史》一四七《解缙等傳贊》:“明初罷丞相,分事權于六部。
成祖始命儒臣直文淵閣預機務,沿及仁宣而閣權日重,實行丞相事。
”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原注:“謹身殿大學士仁宗始置”)閣職漸崇。
其後士奇、榮等皆遷尚書,職雖居内閣,官必以尚書為尊。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引大學士劉健《票拟宜密疏》:“竊惟内閣之職,所以承德弼違,獻可替否,輔佐朝廷,裁決政務,與百司庶府,職掌不同。
在祖宗朝,凡有咨訪論議或親臨幸,或召見便殿,或奉天門或左順門屏開左右,造膝面谕以為常制。
如宣宗章皇帝屢幸内閣&hellip&hellip”(劉健,孝宗時首輔。
) 又,引廖道南《殿閣詞林記》:“至宣德時,始令内閣楊士奇輩及尚書兼詹事蹇義、夏原吉等于中外章奏,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
及遇大事猶命大臣面議,議既定傳旨處分,不待批答。
自後始專命内閣條旨,然中每依違,或徑由中出。
”(案:條旨或作調旨。
王世貞《筆記》、孫承澤《春明夢餘錄》亦作調,惟廖道南謂:“或誤以條為調,謂調和之義也,審爾則是漫無可否以聽上裁,惟恐見忤矣。
”十通本,3259頁) 《明史》一〇九《宰輔年表序》:“至仁宗而後諸大學士,曆晉尚書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論言批答,裁決機宜,悉由票拟,閣權之重,偃然漢唐宰輔,特不居丞相名耳。
” 英景以後《明史·職官志一》:“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禦史,進吏部尚書入内閣。
自後诰敕房、制敕房俱設中書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廖道南《殿閣詞林記》:“及天順複辟,每事與内閣面議,然後批行,弘治末年總攬乾綱,内閣條旨多出孝廟禦書,事涉重大至廑宣問,幾複國初之舊。
”(十通本,3259頁) 世宗以後《明史·職官志一》:“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宰相”條,引王世貞《異典述》曰:“中書陳龍正《特闡揆職疏》,謂本朝不設宰相,然今之輔臣上效啟沃,下倡寅恭,職無不統。
世廟寶訓雲&lsquo此官雖無相名,實有相職&rsquo&hellip&hellip相職雲何?居恒則位置六卿,有事則謀定大将是也&hellip&hellip宋儒程頤言,天下治亂責在宰相,而張孚敬疏謂,今之内閣,宰相職也,宣流德化必始自内閣,謂此也。
”(十通本,3259&mdash3260頁) 又,引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内閣之職同于古相,而所不同者,主票拟而不身與其事,如高拱之兼掌吏部(隆慶三年至六年),趙貞吉之兼掌都察院(隆慶四年),孫承宗之兼掌兵部(天啟二年),俱出而啟事,入而調旨,然惟高(拱)為首相,二公皆非也。
事寄雖重,猶判然兩署。
獨天順間命徐有貞考察方面,嘉靖間命李本分别尚書至大小九卿去留,張璁奉敕肅清百僚,韓爌分别逆黨,則政自閣出矣。
”(案:此說蓋謂古代進黜百官亦宰相權,明世惟此數人有此權耳。
3260頁) 又,“近時各部之事皆聽命于閣下,所不待言,雖選曹有員缺,亦送揭與閣,然後注選,此不知胡、汪當國時有此事否?夫威權日盛,則謗議日積,謗議日積,則禍亂日深,故自世宗以來,宰相未有能保全身名而去者”。
(“中書省”條引《春明夢餘錄》。
十通本,3266頁) 《明史·職官志序》:“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疊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hellip&hellip” (未完) 2.世宗時台谏互糾 《明史》二百六《馬錄傳附盧瓊傳》:“桂萼疾台谏排己,考察京官既竣,令科道互糾劾,吏科都給事中王俊民等争之,瓊與同官劉隅等亦言,交相批抵報複,非盛世事,帝切責俊民、隅,奪其俸五月,瓊等皆三月,而命部院考之,瓊竟以劾(郭)勳谪戍邊。
” 案:明内閣所異于丞相者但無黜陟實權耳。
其進退百司獨恃考績,桂氏此舉蓋藉以排異己,亦世宗後内閣權重之一端。
3.嘉靖時君臣之情格 世宗:英察自信,果刑戮,頗獲己短。
(308,《嚴嵩傳》) 張璁:持身特廉,痛惡贓吏。
(196,本傳)性狠愎,報複相尋,不護善類。
(同) 桂萼:既得志,日以報怨為事。
(196,本傳)性猜狠,好排異己。
(同) 夏言:性警敏,善屬文。
(196,本傳)謇谔自負。
(同)以強直厚自結。
(同)務張權。
豪邁有俊才,縱橫辯駁,人莫能屈。
(同) 嚴嵩:貪忮。
(《夏言傳》)一意媚上,竊權圖利。
(308,本傳)恃寵弄權,猜害同列。
(《徐階傳》) 徐階:性穎敏,有權略,而陰重不洩。
(203,本傳)任智數。
(傳贊) 高拱:強直自遂,頗快恩怨。
(213,本傳)練習政體,負經濟才。
(同)狠躁。
(《張居正傳》)負才自恣。
(本傳) 張居正:勇敢任事,豪傑自許。
(本傳)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
(本傳) 4.夏言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傳》:“夏言字公謹,貴溪(今江西縣)人&hellip&hellip舉正德十二年進士,授行人,擢兵科給事中,性警敏,善屬文,及居言路,謇谔自負&hellip&hellip嘉靖&hellip&hellip七年調吏科&hellip&hellip(張)孚敬頤指百僚,無敢與抗者,言自以受帝知,獨不為下&hellip&hellip兩人遂有隙&hellip&hellip言既顯,與孚敬、(方)獻夫、(霍)韬為難,益以強直厚自結&hellip&hellip十年&hellip&hellip八月&hellip&hellip進言禮部左侍郎&hellip&hellip逾月代李時為本部尚書&hellip&hellip時士大夫猶惡孚敬,恃言抗之。
言既以開敏結帝知,又折節下士&hellip&hellip大得公卿間聲。
帝制作禮樂,多言為尚書時所議,閣臣李時、翟銮取充位&hellip&hellip十五年&hellip&hellip(霍)韬、言相攻讦,韬卒不勝&hellip&hellip言由是氣遂驕&hellip&hellip閏十二月,遂兼武英殿大學士入參機務&hellip&hellip時李時為首輔,政多自言出。
&hellip&hellip其冬,時卒,言為首輔。
(案:其時言傳謂時“十七年十二月卒官”,此系于十五年後,不标年,大誤。
)&hellip&hellip言雖在告,閣事多取裁。
治(郭)勳獄,悉其指授。
二十一年春,一品九年滿&hellip&hellip當是時,帝雖優禮言,然恩眷不及初矣&hellip&hellip會七月朔,日食,既,下手诏曰:&lsquo日食過分,正坐下慢上之咎,其落言職閑住。
&rsquo&hellip&hellip言久貴用事,家富厚,服用豪侈,多通問遺&hellip&hellip至二十四年,帝微覺(嚴)嵩貪恣,複思言,遣官赍敕召還,盡複少師諸官階&hellip&hellip言至,直陵嵩出其上,凡所批答,略不顧嵩&hellip&hellip所引用私人,言斥逐之&hellip&hellip海内士大夫方怨嵩貪忮,謂言能壓嵩,制其命,深以為快。
而言以廢棄久,務張權。
文選郎高簡之戍,唐龍、許成名、崔桐、王用賓、黃佐之罷,王杲、王嵍、孫繼魯之獄,皆言主之,貴州巡撫王學益、山東巡撫何鳌,為言官論劾辄拟旨逮訊,龍故與嵩善,嵍事牽世蕃,其他所譴逐,不盡當,朝士仄目&hellip&hellip未幾河套議起,言故慷慨以經濟自許,思建之不世功,因陝西總督曾銑請複河套,贊決之,嵩與(崔)元、(陸)炳媒孽其間,竟以此敗&hellip&hellip二十七年&hellip&hellip十月竟棄言市&hellip&hellip言死時年六十有七。
言豪邁有俊才,縱橫辨博,人莫能屈。
既受特眷,揣帝意,不欲臣下黨比,遂日與諸議禮貴人抗,帝以為不黨,遇益厚,然卒為嚴嵩所擠,言死,嵩禍及天下,久乃多惜言者。
而言所推毂徐階,後卒能去嵩為名相。
” 《明史》一百九十六《贊》曰:“言所奏定典禮亦多可采,而志驕氣溢,卒為嵩所擠。
究觀諸人立身本末,與所言是非,固兩不相掩雲。
” 5.嚴嵩 《明史》三〇八《奸臣傳·嚴嵩傳》:“嚴嵩,字惟中,分宜人(分屬江西)長身戍削。
疏眉目,大音聲。
舉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吉士,授編修。
移疾歸,讀書钤山(江西分宜縣南二裡袁江南岸)十年,為詩古文辭,頗著清譽。
還朝,久之進侍講。
&hellip&hellip嘉靖七年曆禮部右侍郎&hellip&hellip及夏言入内閣,命嵩還掌部事(禮部事,事在嘉靖十五年閏十二月)。
帝将祀獻皇帝明堂,以配上帝。
已,又欲稱宗,入太廟。
嵩與群臣議沮之,帝不悅,著《明堂或問》示廷臣。
嵩惶恐,盡改前說&hellip&hellip自是,益務為佞悅&hellip&hellip從幸承天,賞賜與輔臣埒(事在十八年四月)。
嵩歸,日驕。
諸宗藩請恤乞封,挾取賄賂,子世蕃又數關說,諸曹南北給事、禦史交章論貪污大臣,皆首嵩。
嵩每被論,亟歸誠于帝,事辄已&hellip&hellip(謹事夏言)嵩科第先夏言(言正德十二年進士)而位下之,始倚言,事之謹,&hellip&hellip帝見,益内親嵩,嵩遂傾言斥之。
(二十一年七月,言革職閑住)&hellip&hellip二十一年八月拜武英殿大學士,入直文淵閣,仍掌禮部事。
時嵩年六十餘矣,精爽溢發,不異少壯。
朝夕直西苑闆屋,未嘗一歸洗沐,帝益謂嵩勤。
久之,請解部事,遂專直西苑&hellip&hellip翟銮資序在嵩上,帝待之不如嵩。
嵩諷言官論之(二十三年八月),銮得罪去。
吏部尚書許贊、禮部尚書張璧同入閣(事均在二十三年九月),皆不預聞票拟事,政事一歸嵩&hellip&hellip久之,帝微覺嵩橫&hellip&hellip乃複用夏言(二十四年十二月)&hellip&hellip言至,複盛氣淩嵩,頗斥逐其黨,嵩不能救。
子世蕃,方官尚寶少卿,橫行公卿間。
言欲發其罪,嵩父子大懼,長跪榻下,泣謝乃已。
知陸炳(307,佞幸)與言惡,遂與比而傾言&hellip&hellip窺言失帝眷,用河套事構言及曾銑(204),俱棄市。
(案:二十七年三月殺曾銑,十月殺夏言。
)&hellip&hellip嵩既傾殺言,益僞恭謹&hellip&hellip嵩無他才略,惟一意媚上,竊權罔利。
(嫉賢)帝英察自信,果刑戮,頗獲己短。
嵩以故得因事激帝怒,戕害人以成其私,張經(案:205,嘉靖三十四年十月殺,以倭寇之故,時經以南京兵尚讨倭,倭掠蘇州)、李天寵(案:205,與經同殺,時為巡撫浙江副都禦史。
)、王忬(案:204,總督薊遼、右都禦史,三十九年冬殺)之死,嵩皆有力焉。
前後劾嵩、世蕃者,謝瑜(210)、葉經(210)、童漢臣(210)、趙錦(210)、王宗茂(210)、何維柏(210)、王晔(210)、陳垲、厲汝進(210)、沈煉(209)、徐學詩(210)、楊繼盛(209)、周(207)、吳時來(210)、張翀(210)、董傳策(210)皆被譴。
經、煉以他過置之死(案:經以二十二年,以山東監鄉試獲罪,廷杖死;煉以三十六年九月,假蔚州妖人閻浩等,以白蓮教惑衆,出入漠北洩邊情案,殺之),繼盛附張經疏尾殺之。
他所不悅,假遷除考察以斥者甚衆,皆未嘗有迹也&hellip&hellip嵩複以間激帝怒,杖司業趙貞吉(193)而谪之。
兵部尚書丁汝夔(204)受嵩指,不敢趣諸将戰。
寇退,帝欲殺汝夔。
嵩懼其引己,謂汝夔曰:&lsquo我在,毋慮也&rsquo,汝夔臨死始知為嵩绐。
” (長寇)“倭寇江南,用趙文華(《明史》附嵩傳)督察軍情,大納賄賂以遺嵩,緻寇亂益甚。
及胡宗憲(205)誘降汪直、徐海,文華乃言:&lsquo臣與宗憲策,臣師嵩所授也。
&rsquo&hellip&hellip” (寵幸之由)“帝自十八年,葬章聖太後後,即不視朝(閏七月),自二十年(應作二十一年)宮婢之變,即移居西苑萬壽宮,不入大内,大臣希得谒見,惟嵩獨承顧問,禦劄一日或數下,雖同列不獲聞,以故嵩得逞志。
然帝雖甚親禮嵩,亦不盡信其言,間一取獨斷,或故示異同,欲以殺離其勢。
嵩父子獨得帝窾要,欲有所救解,嵩必順帝意痛诋之,而婉曲解釋以中帝所不忍。
即欲排陷者,必先稱其媺(美也),而以微言中之,或觸帝所恥與諱,以是移帝喜怒,往往不失。
” (嚴黨)“士大夫輻辏附嵩,時稱文選郎中萬寀、職方郎中方祥等為嵩文武管家。
尚書吳鵬、歐陽必進、高燿、許論輩,皆惴惴事嵩。
嵩握權久,遍引私人居要地。
帝亦浸厭之,而漸親徐階&hellip&hellip階因得間傾嵩。
” (失寵之由)“嵩雖警敏,能先意揣帝指,然帝所下手诏,語多不可曉,惟世蕃一覽了然,答語無不中。
及嵩妻歐陽氏死,世蕃&hellip&hellip自是不得入直所代嵩票拟,而日縱淫樂于家。
嵩受诏多不能答,遣使持問世蕃。
值其方耽女樂,不以時答。
中使相繼促嵩,嵩不得已自為之,往往失旨。
所進青詞,又多假手他人不能工,以此積失帝歡。
” (嵩之敗)“未幾,帝入方士藍道行言,有意去嵩。
禦史鄒應龍(210)避雨内侍家,知其事,抗疏極論嵩父子不法&hellip&hellip帝降旨慰嵩,而以嵩溺愛世蕃,負眷倚,令緻仕(時年八十四),馳驿歸&hellip&hellip下世蕃于理&hellip&hellip法司奏論世蕃及其子錦衣鹄、鴻,客羅龍文,戍邊遠。
诏從之,特宥鴻為民,使侍嵩,而锢其奴嚴年于獄&hellip&hellip時四十一年五月也&hellip&hellip其明年,南京禦史林潤(210)奏:&lsquo江洋臣盜多入逃軍羅龍文、嚴世蕃家。
龍文居深山,乘軒衣蟒,有負險不臣之志。
世蕃得罪後,與龍文日诽謗時政。
其治第役衆四千,道路皆言兩人通倭,變且不測。
&rsquo诏下潤逮捕,下法司論斬,皆伏誅,黜嵩及諸孫皆為民。
嵩竊政二十年,溺信惡子,流毒天下,人鹹指目為奸臣。
其坐世蕃大逆,則徐階意也。
又二年,嵩老病,寄食墓舍以死(年八十七)。
” 案:嵩嘉靖二十年八月入閣四十一年五月罷&mdash&mdash凡為相二十年。
其間自二十三年八月至二十四年十二月,為首輔一年五月;又自二十七年正月至四十一年五月&mdash&mdash為首輔十四年五月,共十五年十月。
嚴嵩家之衣物 《天水冰山錄》(籍沒嚴嵩田産清冊),《知不足齋叢書》十四集: “大紅素段,四百三十三匹。
”(106頁) “青織金裝花仙鶴段,七百八十三匹。
”(107頁) “綠雲段,六百五十一匹。
”(109頁) “以上段共九千一百五十一匹。
”(112頁) “大紅織金妝花仙鶴補絹,三十八匹。
”(113頁) “青素絹,五十六匹。
”(114頁) “以上絹共七百四十三匹。
”(116頁) “通計段絹绫羅紗綢絨錦布等項共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匹零一段。
”(135頁) “通計段絹羅紗綢絨裘葛布等項男女衣服共一千三百零四件。
”(154頁) “金鉸川扇,四千三百四十把。
”(155頁) “以上扇柄通共二萬七千三百零八把。
”(155頁) “各色南京潮潞溫蘇雲素綢,六百五十九匹,每匹估銀一兩五錢。
”(249頁) “各色松江土绫,一千零一十五匹,每匹估銀一兩二錢。
”(249頁) “各色大小梭土綿布,八千九百三十匹,每匹估銀三錢六分五厘。
”(249頁) “以上變賣綢布計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匹,共估價銀一萬五千零四十七兩六錢。
”(250頁) “各色花繡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共估價銀五百九十三兩三錢二分。
”(每方七分,254頁) “绫布襪一千雙,共估銀七十兩。
”(每雙七分,254頁) “女鞋一千八百雙,共估價銀五十四兩。
”(每雙三分,254頁) 1956.6.26 嚴嵩查抄财産《天水冰山錄》,《知不足齋叢書》第十四集 嚴嵩籍沒清冊: “金共重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
”(3頁) “通共淨金并器皿首飾等項共重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兩八錢。
”(包括上面所列金一萬三千餘兩。
62頁) “淨銀二百零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兩九錢。
”(62頁) “通共淨銀并器皿首飾等項共重二百零二萬七千零九十兩零一錢。
”(72頁) “通計淨銀并器皿首飾與變賣田産家私等項價銀及寄借未完銀共二百三十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七兩七錢七分七厘二毫。
”(261頁) “總計各處房屋基地共估價銀八萬六千三百五十兩零八錢。
”(266頁) “總計各處田土等項共估價銀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兩四錢六分七厘二毫。
”(267頁) “續追金共重七十四兩七錢九分。
”(268頁) “續追銀共重一萬三千九百兩零八錢九分二厘。
”(269頁) 除去珠玉珍寶衣服書畫(未估價,數量極多)及金器,計: 銀2,342,737,7772(不加入續追部分) 其中淨銀2,013,478,90 房産86,350,80(兩) 田産44,493,4672 其他198,414,61 案:此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事(四十四年三月,殺嚴世蕃,随籍沒嵩産),據所記嚴氏之田僅27342.87畝,與其全部财産殊不相稱,土田有簿冊可循,最難埋改,或其實在數目即此。
據此有可注意之點: 一、從清單中看出明代官吏之貪污,因知明末之下诏獄勒贖有其客觀原因存在。
二、嚴嵩财産以金銀玩好及消費器物為多,因知當時尚以享受為主,而不知經營。
三、嵩家所存物資極多,緞絹絨布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匹(135),又變賣綢布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匹(249),甚至存有各色花繡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各色手巾二千二百四十條,绫布襪一千雙,女鞋一千八百雙(254),可知當時習慣于将日常消費物資保存在家,随時取用而不是臨時到市場購求,這也反映商業不很發達;另一方面看出原為家庭手工制造的物品已入市場,否則存鞋襪不會如此之多。
四、嵩家存儲金銀甚多,因之可知當時已知通貨資本的重要,他不以之多多買田,可知其時農田已脫離開多多益善的時代;他不以之開商店,可知其時官僚資本還不發達。
五、他沒有投資再生産,可知資本主義因素隻是萌芽而已。
1955.5.21 嚴嵩房産 1956.10.15 6.徐階 《明史》二百十三《徐階傳》:“徐階,字子升,松江華亭人&hellip&hellip嘉靖二年進士第三人。
授翰林院編修&hellip&hellip階為人短小白晳,善容止,性穎敏,有權略,而陰重不洩。
讀書為古文辭,從王守仁門人遊,有聲士大夫間。
” “進禮部尚書(二十八年二月任)。
帝察階勤,又所撰青詞獨稱旨,召直無逸殿,與大學士張治、李本俱賜飛魚服及上方珍馔,上尊無虛日。
廷推吏部尚書,不聽,不欲階去左右也&hellip&hellip(嚴、徐之隙)(嚴)嵩怙寵弄權,猜害同列。
既仇夏言置之死,而言嘗薦階,嵩以是忌之。
初,孝烈皇後崩,帝欲祔之廟&hellip&hellip下禮部議。
階抗言女後無先入廟者,請祀之奉先殿,禮科給事中楊思忠亦以為然。
疏上,帝大怒。
階皇恐謝罪,不能守前議&hellip&hellip嵩因謂階可間也,中傷之百方&hellip&hellip階危甚,度未可與争,乃謹事嵩,而益精治齋詞迎帝意,左右亦多為地者,帝怒漸解。
未幾,加少保,尋進兼文淵閣大學士,參預機務。
(案:三十一年三月,案《世宗本紀》及《宰輔年表一》均作東閣大學士)&hellip&hellip嵩&hellip&hellip忌階益甚,帝既誅(仇)鸾(事在三十一年八月),益重階,數與謀邊事&hellip&hellip帝雖重階稍示形迹&hellip&hellip亦漸委任階,亞于嵩&hellip&hellip嵩乃日屈。
嵩子世蕃貪橫淫縱狀亦漸聞,階乃令禦史鄒應龍劾之。
帝勒嵩緻仕,&hellip&hellip階遂代嵩為首輔。
&hellip&hellip帝以嵩直廬賜階,階榜三語其中曰:&lsquo以威福還主上,以政務還諸司,以用舍刑賞還公論。
&rsquo于是朝士侃侃,得行其意。
&hellip&hellip(力反猜劾務寬大)階以張孚敬及嵩導帝猜刻,力反之,務以寬大開帝意。
”(階之相績)“階益恭謹。
帝或有所委,通夕不寐,應制之文未嘗逾頃刻期。
帝日益愛階&hellip&hellip嘉靖中葉,南北用兵。
邊鎮大臣小不當帝指,辄逮下獄誅竄,閣臣複竊顔色為威福。
階當國後,缇騎省減,诏獄漸虛,任事者亦得以功名終。
于是論者翕然推階為名相&hellip&hellip同列高拱、郭樸以階不與共謀,不樂&hellip&hellip拱初侍穆宗裕邸,階引之輔政,然階獨柄國,拱心不平。
(高、郭均四十五年三月入閣)&hellip&hellip方乞休,而給事張齊以私怨劾階,階因請歸。
帝意亦漸移,許之。
(隆慶二年七月)&hellip&hellip階既行,(李)春芳為首輔,未幾亦歸。
(隆慶五年五月)拱再出(元年五月罷,三年十二召還,春芳去,為首輔),扼階不遺餘力。
郡邑有司希拱旨,争齮龁階,盡奪其田,戍其二子。
會拱複為(張)居正所傾而罷(六年六月拱罷),事乃解。
” 案:徐階自嘉靖三十一年三月入閣,迄隆慶二年七月緻仕&mdash&mdash凡十七年五月,其中自四十一年五月起至仕止為首輔&mdash&mdash凡六年三月。
7.高拱 《明史》二百十三《高拱傳》:“高拱,字肅卿,(河南)新鄭人。
嘉靖二十年進士。
選庶吉士。
逾年授編修。
穆宗居裕邸,出閣講讀,拱與檢讨陳以勤并為侍講&hellip&hellip嚴嵩、徐階遞當國,以拱他日當得重,薦之世宗&hellip&hellip四十五年拜文淵閣學士,與郭樸同入閣。
拱與樸皆階所薦也。
(徐、高之隙)&hellip&hellip始階甚親拱,引入直,拱驟貴,負氣頗忤階&hellip&hellip穆宗即位&hellip&hellip階雖為首輔,而拱自以帝舊臣,數與之抗,樸複助之。
階漸不能堪。
而時以勤與張居正皆入閣,居正亦侍裕邸講。
階草遺诏獨與居正計,拱心彌不平&hellip&hellip嫌益深&hellip&hellip言路論拱者無虛日&hellip&hellip拱不自安,乞歸&hellip&hellip隆慶元年五月也。
拱以舊學蒙眷注,性強直自遂,頗快恩怨,卒不安其位去。
既而階亦乞歸(二年七月)。
三年冬,帝召拱以大學士兼掌吏部事。
拱乃盡反階所為&hellip&hellip拱之再出,專與階修郤,所論皆欲以中階重其罪。
賴帝仁柔,弗之竟也。
階子弟頗橫鄉裡。
拱以前知府蔡國熙為監司,薄錄其諸子,皆編戍。
所以扼階者無不至。
逮拱去位,乃得解。
” (拱之相績)“拱練習政體,負經濟才,所建白皆可行。
其在吏部,欲遍識人才,授諸司以籍,使署賢否,志爵裡姓氏,月要而歲會之。
倉卒舉用,皆得其人。
又以時方憂邊事,請增置兵部侍郎,以儲總督之選。
由侍郎而總督,由總督而本兵,中外更番,邊材自裕。
又以兵者專門之學,非素習不可應卒&hellip&hellip宜慎選司屬(兵部司屬),多得智謀才力曉暢軍旅者,久而任之,勿遷他曹。
他日邊方兵備督撫之選,皆于是取之。
更各取邊地之人以備司屬,如铨司分省故事,則題覆情形可無扞格,并重其賞罰以鼓勵之。
凡邊地有司,其責頗重,不宜付雜流及遷谪者。
皆報可,著為令。
拱又奏請科貢與進士并用,勿循資格。
” (高、馮之隙)“拱既逐(趙)貞吉(大學士,四年十一月罷),專橫益著&hellip&hellip拱初持清操,後其門生、親串頗以賄聞,緻物議。
&hellip&hellip拱性直而傲,同官殷士儋輩不能堪,居正獨退然下之&hellip&hellip馮保者,中人,性黠&hellip&hellip怨拱,而居正與保深相結&hellip&hellip神宗即位,拱以主上幼沖,懲中官專政,條奏請诎司禮權,還之内閣&hellip&hellip使人報居正,居正陽諾之,而私以語保。
保訴于太後,謂拱擅權不可容,太後颔之&hellip&hellip數拱罪而逐之。
&hellip&hellip拱既去,保憾未釋。
複構王大臣獄,欲連及拱,已而得寝。
居家數年。
卒。
” 案:高拱自嘉靖四十五年三月入内閣,隆慶元年五月罷,凡一年三月。
隆慶三年十二月召還,六年六月罷,凡二年七月。
其中自五年五月至再罷為首輔一年一月。
馮保逐高拱之謀劉獻廷《廣陽雜記》一:“馮保之逐新鄭,其謀全出華亭,江陵特與聞耳。
” 案:新鄭,高拱;華亭,徐階;江陵,張居正。
8.張居正 《明史》二百十三《張居正傳》:“張居正,字叔大,江陵人。
少穎敏絕倫&hellip&hellip嘉靖二十六年,居正成進士,改庶吉士。
日讨求國家典故。
徐階輩皆器重之&hellip&hellip居正為人,颀面秀眉目,須長至腹。
勇敢任事,豪傑自許。
然沉深有城府,莫能測也&hellip&hellip領國子司業事。
與祭酒高拱善,相期以相業&hellip&hellip世宗崩,階草遺诏,引與共謀&hellip&hellip月餘,與裕邸故講官陳以勤俱入閣&hellip&hellip時徐階以宿老居首輔,與李春芳皆折節禮士。
居正最後入,獨引相體,倨見九卿,無所延納,間出一語辄中肯,人以是嚴憚之,重于他相&hellip&hellip神宗即位&hellip&hellip居正遂代拱為首輔&hellip&hellip帝虛己委居正,居正亦慨然以天下為己任,中外想望豐采。
居正勸帝遵守祖宗舊制,不必紛更,至講學、親賢、愛民、節用皆急務。
帝稱善。
大計廷臣,斥諸不職及附麗拱者。
複具诏召群臣廷饬之,百僚皆惕息&hellip&hellip慈聖徙乾清宮,撫視帝,内任(馮)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
居正為政,以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号令為主。
雖萬裡外,朝下而夕奉行&hellip&hellip南京。
(通漕運)漕河通,居正以歲賦逾春,發水橫溢,非決則涸,乃采漕臣議,督艘卒以孟冬月兌運,及歲初畢發,少罹水患。
行之久,太倉粟充盈,可支十年。
(減種馬)互市饒馬,乃減太仆種馬,而令民以價納,太仆金亦積四百餘萬。
(嚴考成)又為考成法以責吏治。
初,部院覆奏行撫按勘者,嘗稽不報。
居正令以大小緩急為限,誤者抵罪。
自是,一切不敢飾非,政體為肅。
&hellip&hellip(禁冒功)禦史劉台按遼東,誤奏捷。
居正方引故事繩督之,台抗章論居正專恣不法,居正怒甚。
&hellip&hellip已,卒戍台。
由是,諸給事禦史益畏居正,而心不平。
&hellip&hellip(智數馭下)居正喜建豎,能以智數馭下,人多樂為之盡。
俺答款塞,久不為害。
獨小王子部衆十餘萬,東北直遼左,以不獲通互市,數入寇。
(堅邊防)居正用李成梁鎮遼,戚繼光鎮薊門。
成梁力戰卻敵,功多至封伯,而繼光守備甚設。
居正皆右之,邊境晏然。
兩廣督撫殷正茂、淩雲翼等亦數破賊有功。
浙江兵民再作亂,用張佳允(疑當作胤)往撫即定,故世稱居正知人。
然持法嚴。
核驿遞,省冗官,清庠序,多所澄汰。
公卿群吏不得乘傳,與商旅無别。
郎署以缺少,需次者辄不得補。
大邑士子額隘,艱于進取。
亦多怨之者。
(嚴盜禁)時承平久,群盜猬起,至入城市劫府庫,有司恒諱之,居正嚴其禁。
匿弗舉者,雖循吏必黜。
得盜即斬決,有司莫敢飾情&hellip&hellip盜賊為衰止,而奉行不便者相率為怨言,居正不恤也&hellip&hellip(奪情)未幾丁父憂&hellip&hellip戶部侍郎李幼孜欲媚居正,倡奪情議,居正惑之&hellip&hellip諸翰林王錫爵&hellip&hellip輩皆以為不可,弗聽。
吏部尚書張瀚以持慰留旨被逐去,禦史曾士楚、給事中陳三谟等遂交章請留。
(吳)中行、(趙)用賢&hellip&hellip相繼争之。
皆坐廷杖,谪斥有差&hellip&hellip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
其所黜陟,多由愛憎。
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
&hellip&hellip及卒&hellip&hellip贈上柱國,谥文忠&hellip&hellip于是(張)四維始為政,而與居正所薦引王篆、曾省吾等交惡。
初,帝所幸中宮張誠見惡馮保斥于外&hellip&hellip至是,誠複入,悉以兩人交結恣橫狀聞,且謂其寶藏逾天府。
帝心動&hellip&hellip帝疑居正多蓄,益心豔之。
言宮劾篆、省吾,并劾居正,篆、省吾俱得罪。
新進者益務攻居正。
诏奪上柱國、太師,再奪谥。
居正諸所引用者,斥削殆盡&hellip&hellip禦史羊可立複追論居正罪,指居正構遼庶人憲獄。
庶人妃因上疏辯冤,且曰:&lsquo庶人金寶萬計,悉入居正。
&rsquo帝命&hellip&hellip張誠&hellip&hellip籍居正家。
誠等将至,荊州守令先期錄人口,锢其門,子女多遁避空室中。
比門啟,餓死者十餘輩。
誠等盡發其諸子兄弟藏,得黃金萬兩,白金十餘萬兩。
其長子禮部主事敬修不勝刑,自誣服寄三十萬金于省吾、篆及傅作舟等,尋自缢死&hellip&hellip後言者複攻居正不已。
诏盡削居正官秩&hellip&hellip以罪狀示天下,謂當剖棺屍而姑免之。
其弟都指揮居易,子編修嗣修,俱發戍煙瘴地。
終萬曆世,無敢白居正者。
熹宗時,廷臣稍稍追述之&hellip&hellip诏複故官,予葬祭&hellip&hellip” 隆慶元年二月張居正入閣&mdash&mdash六年六月為首輔為大學士五年五月 隆慶六年六月為首輔&mdash&mdash萬曆十年六月卒為首輔十年 29.3.14 張居正與邊防《明史》二百十四《楊博等傳贊》:“明之中葉,邊防堕,經費乏。
當時任事之臣,能留意于此者鮮矣。
若楊博、馬森、劉體乾、葛守禮、靳學顔之屬,庶幾負經濟之略者,就其設施與其所建白,究而行之,亦補苴一時而已,況言之不盡行,行之不能久乎。
自時厥後,張居正始一整饬,居正殁,一切以空言從事,以迄于亡。
蓋其壞非朝夕之積矣。
” 明隻一相《廣陽雜記》一:“(蔡瞻民)又曰:&lsquo明隻一帝,太祖高皇帝是也;明隻一相,張居正是也。
&rsquo” 1954.12.16 9.明中葉之門戶之見 《明史》二百十四《馬森傳》:“森為考官時,夏言婿出其門,欲介之見言,謝不往。
嚴嵩聞而悅之,森亦不附。
為徐階所重,遂引用之。
裡居,贊巡撫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鄉人為立報功祠。
萬曆八年卒。
贈太子少保,谥恭敏。
” 六、土司制度 1.明代土司制度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從三品經曆司經曆一人從七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從四品經曆司經曆一人從八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從五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從五品 長官司長官一人正六品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
洪武七年,西南諸蠻夷朝貢,多因元官授之,稍與約束,定征徭差發之法。
漸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讨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
其府州縣正貳屬官,或土或流(原注:“大率宣慰等司經曆皆流官,府州縣佐貳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征調,無相攜貳。
有相仇者,疏上聽命于天子。
”(21&mdash22頁) 《明史·土司傳序》:“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别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然調遣日繁,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故曆朝征發,利害各半。
其要在于撫綏得人,恩威兼濟,則得其死力而不足為患&hellip&hellip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銜号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讨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
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裡外,皆赴阙受職&hellip&hellip嘉靖九年始複舊制(太祖時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吏部),宣慰招讨等官隸武選(兵部)。
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于是文武相維,比于中土矣。
”(1&mdash2頁) 《明史》三百十,《土司傳》:“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别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然調遣日繁,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故曆朝征發,利害各半。
其要在于撫綏得人,恩威兼濟,則得其死力而不足為患。
”(1頁)案:此謂踵元故事而上文未詳。
又,“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銜号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讨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
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
(案:此謂土知府,土知州等名)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裡外皆赴阙受職。
(旁注:制度一變)&hellip&hellip嘉靖九年(1530)始複舊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案:指吏部驗封司),宣尉、招讨等官隸武選(案:指兵部武選司),隸驗封者布政使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于是文武相維,比于中土矣”。
(2頁)案:永樂十一年(1413)貴州制度與此不同,見三一六卷。
《明史》三百十三《雲南土司傳序》:“蓋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旁注:流正土佐)而土司名目淆雜&hellip&hellip”(1頁) 《明史》三百十六《貴州土司傳序》:“洪武五年(1372)&hellip&hellip先後來歸,皆予以原官世襲&hellip&hellip賦稅聽自輸納,未置郡縣。
永樂十一年(1413)&hellip&hellip乃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而以長官司七十五分隸焉,屬戶部;置貴州都指揮使,領十八衛,而以長官司七隸焉,屬兵部。
府以下參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貢符信屬禮部,承襲屬吏部,領土兵者屬兵部。
”(1頁) 1951.7.25 《明史》三一三《雲南土司傳》:“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1頁) 《明史》三一六《貴州土司傳》:“永樂十一年&hellip&hellip乃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而以長官司七十五分隸焉,屬戶部;置貴州都指揮使,領十八衛,而以長官司七隸焉,屬兵部。
府以下參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貢符信屬禮部,承襲屬吏部,領土兵者屬兵部。
”(1頁) 1956.12.26 2.土司政策 《明史》三百十《土司傳總序》:“沿及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欤!” 又,“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别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
然其道在于羁縻。
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号,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同卷《湖廣土司傳序》:“及太祖殲友諒于鄱陽,進克武昌,湖南諸郡望風歸附,元時所置宣慰、安撫長官司之屬,皆先後迎降。
太祖以原官授之,已而梗化。
” 又,“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等,各擁蠻民,久據溪洞,今就招撫,請設官司,授以職事。
兵部以聞。
帝以馭蠻當順其情,所授諸司,宜有等殺”。
(事在宣德二年,7頁)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序》:“明太祖略定邊方,首平蜀夏,置四川布政司,使招谕諸蠻,次第歸附&hellip&hellip不過歲輸貢賦,示以羁縻&hellip&hellip皆由規模草創,未嘗設立文武為之钤轄,聽其自相雄長。
雖受天朝爵号,實自王其地。
” 又,烏蒙軍民府,“(景泰)時烏撒進萬壽表逾期,部議宜究。
诏以遠人宥之。
嗣後,朝貢過期及表箋不至者,朝廷率以土官多從寬貸,應賞者給其半”。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嘉靖)五年,兵部奏,芒部隴氏釁起蕭牆,騷動兩省,王師大舉,始克蕩平。
今其本屬親支已盡,無人承襲,請改為鎮雄府,設流官知府統之&hellip&hellip(六年叛,七年會兵敗之,複叛)&hellip&hellip禦史楊彜複言,芒部改土易流非長策,又時值荒馑&hellip&hellip帝&hellip&hellip令罷芒部兵,俟有秋再議征讨&hellip&hellip章下部覆,乃革鎮雄流官知府&hellip&hellip時嘉靖九年四月也。
”(9頁) 《明史》三一〇《湖廣土司序》:“五開、銅鼓間又紛紛多警,時英宗北狩,中原所在侵擾,苗勢殊熾&hellip&hellip浸淫六七載,至天順元年&hellip&hellip漸平。
蓋萌發于貴州,而蔓衍于湖南,皆生苗為梗。
諸土司初無動搖,而永、保諸宣慰,世席富強&hellip&hellip”(3頁)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茂州衛》:“茂州地方數千裡,自唐武德改郡會州,領羁縻州九,前後皆蠻族&hellip&hellip自宋迄元皆為羌人所據,不置州縣者幾二百年。
洪武十一年平蜀,置疊溪右千戶所,隸茂州衛,而置威茂道,開府茂州&hellip&hellip”(24頁) 又,“(疊溪長官司)長官所轄河東熟番八寨,皆大姓及馬路小關七族。
其土舍轄河西小姓六寨。
地土廣遠,饒畜産,稞麥路積。
人皆枭黠,名雖熟番,與生番等&hellip&hellip”(25頁) 《明史》三一三《雲南土司傳》:“明洪武十四年,大軍至滇,梁王走死,遂置雲南府。
自是諸郡以次來歸。
垂及累世,規制鹹定。
統而稽之:大理、臨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處則為司:新化、北勝等處則為州;或設流官,或仍土職。
今以諸府州概列之土司者,從其始也。
蓋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而土司名目淆雜,難以縷析,故系之府州,以括其所轄&hellip&hellip”(1頁) 《明史》三一四《雲南土司傳·瀾滄衛》:“弘治十一年,福建布政李韶以前任雲南參議,知土俗事宜,上疏&hellip&hellip請添設兵備副使于瀾滄衛城&hellip&hellip于野番則用撫流民法,于賊巢則用立保甲法,朝夕經理,則内外寇患皆可弭矣。
因從其議,設兵備副使一員于瀾滄城。
”(20頁) 1961.11.4 3.明烏斯藏立都指揮使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天全六番招讨司》:“三十六番者,皆西南諸部落,洪武初,先後至京,授職賜印。
立都指揮使二:曰烏斯藏,曰朵甘;為宣慰司者三:曰朵甘,曰董蔔韓胡,曰長河西魚通甯遠;為招讨司者六;為萬戶府者四;為千戶所者十七,是為三十六種。
或三年或五年一朝貢,其道皆由雅州入。
詳《西蕃傳》。
”(35頁) 案:《明史》有《西域傳》,無《西蕃傳》,此沿舊稱,未改。
第三節 田賦制度之改定 一、明代土田 1.斯大林論封建制度的基礎 斯大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當然,經濟外的強制在鞏固農奴制地主的經濟權力方面起過作用,但封建制度的基礎并不是經濟外的強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
”(37頁) 2.土地所有制理論 “所有制是生産關系的決定環節。
”(《農業十二條》) “不論生産采取何種社會形态,勞動者與生産資料總是它的因素,但他們在彼此分離的狀态中,就隻在可能性上是它的因素。
”(《資本論》,第二卷,20頁) “總之,各個個人借以從事生産的社會關系,即社會生産關系,是随着物質生産資料,生産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
”(馬克思:《雇傭勞動與資本》,《馬恩文選》兩卷集,67頁) “人們的生産關系,即經濟關系。
這裡包括:(甲)生産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産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産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系,或為馬克思所說的&lsquo互相交換自己的活動’(丙)完全以甲乙二項為轉移的産品分配形式。
”(斯大林:《關于Л·Д·雅羅申柯同志的錯誤》,《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55頁) “在古代描述羅馬共和國内部鬥争的曆史家當中,隻有亞畢安一人清楚明白地告訴我們,這一鬥争歸根到底是為了什麼而進行的,也就是說:是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的。
”(恩格斯:《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43&mdash44頁) 3.所有權與使用權 “所有權是指某種東西歸誰所有的問題,使用權是指某種東西歸誰使用的問題。
所有權是生産關系的決定環節。
生産關系包括生産資料與産品的所有權、分配權和人與人在生産中的關系。
所有權決定分配權和人與人的關系;使用權是在生産關系中人與人的相互關系問題,它受所有權所決定。
“目前,我國農村人民公社實行的以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在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産隊和基層生産單位的生産小隊之間,存在着生産資料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對立統一關系:為生産隊所有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産小隊使用。
這種情況是由于我國農村生産關系的發展,和當前農村生産力的實際狀況所決定的。
目前我國農業生産,主要靠手工勞動;各地的自然環境、作物特性和技術條件千差萬别,不可能大規模地按照一律要求來進行生産。
因此,生産隊的生産是以生産小隊為單位進行的。
生産小隊要進行生産,就需要有勞動力、耕地、耕畜和農具。
把勞動力、耕地、耕畜和适合于生産小隊使用的農具固定給小隊使用,是充分發揮小隊的戰鬥作用,促進農業生産迅速發展的先決條件。
不從這種實際狀況出發,破壞了生産隊的所有權或生産小隊的使用權,都會阻礙生産力的發展,使生産遭受損失。
因此,所有權和使用權必須劃分清楚,必須彼此得到保證。
生産隊必須保證生産小隊對于勞動力和生産資料的使用權;生産小隊也必須維護生産隊對于勞動力和生産資料的基本所有權。
這就是說,固定給小隊使用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小隊隻有使用權利,而沒有權利當作自己所有的東西來轉讓給别的隊或者荒棄不用;同時,生産小隊用固定給他們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所生産出來的産品(除超産部分大部分歸小隊所有外)都屬于生産隊所有,應如數上交生産隊,由生産隊統一分配。
生産隊必須保證生産小隊的使用權。
各生産小隊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雖然歸生産隊所有,但生産隊不能随便調用,特别是在一個生産周期中決不允許調動。
在生産周期結束以後,需要調動的時候,也必須經過一定會議讨論決定,并給小隊以準備的時間,決不能不通過讨論,不取得生産小隊的同意,不給小隊以準備時間就随便調動。
”(《天津日報》) 4.對土地所有制的意見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解放前長期以來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長期以來一切上層建築與之相适應、為之積極服務的中心;是長期以來封建政治的基本力量;是中國封建貢稅(地租形态)的根據;是農民革命的導因。
在這個土地所有制下,是以皇帝為代表的地主階級政權,一切服從于地主階級利益。
小地主更服從于大地主,大地主更服從于最高地主。
在這個土地所有制下,有絕大部分的為地主階級所占有的土地;也有自耕農民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而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控制的;也有不屬于私人所有的大量官地和未開墾的土地,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支配的。
也有許多政治性的、宗族性的(祠堂)、宗教性的(寺廟産)、公益性的(義倉義渡)、教育性的(學田)公共土地,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掌握的。
我的水平,對于土地所有制問題隻能談到這一步。
至于是不是要再進一步,分析一下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究竟屬于私有制或國有制,以及地主所有制就是土地私有制,這些問題,我還有些模糊,說不清,總覺得可以不必。
第一個問題是土地所有制類别問題,是不是理論上土地所有制隻有國有與私有兩類,非此即彼,不入于楊則入于墨?我想不一定。
土地所有制在曆史具體情況上,是有各種不同類别的。
就在讨論中就出現了不少。
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二章四節(《全集》四)180頁;恩格斯在《反杜林論》142頁都談過。
《資本論》第三卷更說明“土地所有權有多種不同的曆史形态”。
(801頁)所以我想就不必一定要分清是國有還是私有。
隻說地主所有就夠了。
第二個問題,土地私有制的特點問題。
假使退一步說,土地所有制是隻有國有、私有兩種,那麼,二者的不同特點是什麼?我們反對從概念出發,而且從概念出發得不出科學結論,那一切定義隻是形而上學的幻想(馬克思《哲學的貧困》,《全集》,四,180頁)但是沒有共同的認識,也讨論不出結果。
這裡我想有三點可以來考慮。
一、以“民得買賣”為土地私有制的特點不夠。
買賣隻是私有特點之一。
(“民得買賣”不見于《史記》之《秦本紀》及《商君列傳》)。
始見于董仲舒,見《漢書·食貨志》引。
1.明清民田買賣不是可以随意的,不是自由的,有約束。
2.明清官田也不是不能買賣的。
另卡 二、國家政治權力的作用,應該聯系在一起考察,不要孤立起來。
上面舉的國家政治權力約束土地的例,我們注意國家權力對土地所有權的約束事實,同時也應注意它所起的作用,注意土地私有權有了限制,同時也應注意私有權所受到的影響。
所有權與所有制又有些不同。
我們說過去法國是總理制,不是說它沒有總統,而是說它有總統而由總理負責政務。
私有權受點限制,有時還勉強可說,私有制就絕對不允許了。
如果解釋《資本論》“排斥其他的人”是“指排斥其他的私人,并沒有把統治階級的國家也包括在内”,然則恩格斯所說“神聖不可侵犯”又如何解釋呢?如果承認國家權力在私有權之上,可以支配和變更私有權,而私有權在國家權力面前失其作用。
那麼,國有制和私有制就應該沒有争論了。
那就是國有制了。
三、國家政治權力的地位和作用由地主階級代表和執行,小土地私有者無分。
在國家裡,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的機關,支配人們的思想體系的力量,頭一個就是國家政權(參考恩格斯:《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1886年作,43&mdash44頁)。
地主階級政權機關,是代表地主階級共同利益的,是以皇帝為代表的。
古代國家封建地主政權的内部鬥争“是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的”(恩格斯同上書,四,同頁)。
這是應該注意的。
“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内戰,争奪天下,說明不是“土地私有制”,更不是隻以買賣為标幟的土地私有制,一定還有更高于此的要求和作用。
如果多買賣土地就可以獲得政權,獲得統治地位,那麼他就買好了,何必發動内戰?(這是用資本主義思想看待封建主義。
)一定是有買不到的,和買不了的,而且不是一蹴而成的。
明代土地弘治時最少,官田占14.1%,将近60萬頃,就全部土地說雖然隻占1/7,但是一個人如果占有60萬頃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恩格斯生動地說過:“如果政治權力在經濟上是無能為力的話,那末我們又為什麼要為無産階級的政治專政而鬥争呢?強力(即國家權力)也是經濟力量啊!”(《緻康·施米特》,《馬恩選集》兩卷集,第二卷,497頁) 所以我們不應抛開國家權力來考慮。
第三個問題是田賦的實質問題。
一、從現象上看 1.中國傳統的文義,租、稅無别。
卡片 2.《金史·食貨志》上所說“官田曰租,私田曰稅”,并不能明确解決二者區别。
3.明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1頁) 二、從實質看 1.明代官民田賦統稱田賦,或稱租,或稱稅,或稱糧,有多寡高低之别,無名稱之差。
清代統稱錢糧。
可見實質上一樣。
2.明代的一條鞭,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是“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hellip&hellip計畝征銀,折辦于官”。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田賦之外并加入了丁役用費。
如果認為田賦隻是土地稅,與“地租”不同,則不好解釋。
這實在是“地租和課稅合并在一起(《資本論》三卷,1032頁)的反映,而且是進了一步的反映(又加了人身依附關系的役)”。
“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于是均徭、裡甲與兩稅為一。
”(《明史》七八,14頁)所以這是貢稅,不是一般的課稅。
3.明代實行裡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裡,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hellip&hellip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
(《明史》七七,2頁)明代役法即據裡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七八,13頁)。
又有所謂大戶,“皆佥有力之家(地主)充之,名曰大戶。
究之,所佥非富民&hellip&hellip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
(《明史》七八,15頁,引崇祯三年範景文言)又有糧長,“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
(七八,7頁)是明代的役,總和土地所有聯在一起。
如果将賦役分開理解,而将田賦隻理解為與地租無關的課稅,也不易理解。
4.明代嘉靖時為了平定倭寇,南薊、浙、閩曾實行過額外提編,“提編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
”(《明史》七八,10頁)萬曆中,為了三大征,頗有加派。
萬曆四十六年驟增遼饷,其後又有剿饷、練饷。
這些加派,都是根據田賦額增加的。
如果不從地租來解釋,也不好辦。
5.明初蘇松的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明史》七八,10頁,又《周忱傳》,《野記》),而沒有于賦額外更加私租作定額。
顧亭林在《天下郡國利病書》“松江府田賦”條說:“官田&hellip&hellip召民耕種,輸租于官,此租額非糧額也。
”清初的更名地,原未定,“輸糧之外,又納租銀,重征為累”。
(《聖祖聖訓》卷二十一,康熙九年正月,1頁)康熙以為不合理,改為“與民田一例輸糧,免其納租”。
可證田賦有地租性質。
不然的話,隻能說是統治者有恩惠了。
第四個問題是理論的完整性問題。
馬克思在1853.6.14日給恩格斯的信裡,已經明白指出印度的克立齊有土地私有,亞洲的爪哇沒有土地私有(《馬恩通信集》一,554頁),而我們總是隻引他們在1853.6.2、1853.6.6日的前兩封信,特别是6月6日的那封信,糾纏于整個亞洲與否,這是不妥的。
克立齊有土地私有說明是個例外。
這封信開頭說出“穆罕默德的信徒似乎在整個亞細亞”,也可能指的是回教國家。
都有待于深入鑽研。
我們不應抓住經典的一二句話來立論,應看它們的整個精神。
上面提的很膚淺,我的想法隻是:如認為是土地私有制占主導地位,則許多地方講不圓,而認為是地主所有制占主導地位,則處處可通。
可能是想法不對,更可能是“安于所習,毀所不見”。
5.毛主席論中國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滅封建剝削制度。
”(四卷,1312頁,1948年作) “我們贊助農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為了便于發動廣大的農民群衆迅速地消滅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并非提倡絕對的平均主義。
”(四卷,1312頁,1948年作,《在晉綏幹部會議上講話》) “沒收封建階級的土地歸農民所有&hellip&hellip”(四,1253) (據此)土改前中國土地為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在消滅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則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四卷,1250頁,1947年) (據此)土改前中國是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
“按照正确政策,實行分配封建土地和封建财産。
”(四卷,1329頁。
1948年) 據此又可稱封建土地(制度)。
“中國還有大約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這是落後的,這是和古代沒多大區别的,我們還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經濟生活停留在古代。
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現在被我們廢除了,或者即将被廢除&hellip&hellip”(四卷,1432頁,1949年作,《七屆二中全會報告》) 據此土改前的土地制度和古代一樣,土改前的土地制度既為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古代的土地制度亦應為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
亦可簡稱“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的統治階級&mdash&mdash地主、貴族和皇帝擁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
農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地主、貴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獲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獻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
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
”(二卷,594頁,1939年) 前用“皇帝”,後用“皇室”,皇帝專指其頭腦,皇室包括其家人,兩者一樣,後者範圍更廣。
據此,中國土地制度基本上是租佃制。
“不但地主,貴族和皇室依靠剝削農民的地租過活,而且地主階級的國家又強迫農民繳納貢稅,并強迫農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去養活一大群的國家官吏和主要地為了鎮壓農民之用的軍隊。
”(594頁) “保護這種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關,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
&hellip&hellip在封建國家中,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各地方分設官職以掌兵、刑、錢、谷等事,并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
”(594頁) 封建國家,皇帝和地主階級有超越的權力。
包括對土地的權力在内。
1960.11.24 6.從明清民田看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度 今天想談談明清的土地制度問題,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問題,所以更具體一點說,今天的題目是“從明清民田看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
所有制是生産關系的決定環節。
它不但決定歸誰所有的所有權問題,而且決定分配權和人與人的關系問題。
斯大林說。
(另卡) 在曆史裡研究土地所有制,不僅是研究某一曆史時期的土地歸誰所有的“權”,而更重要的是研究土地所有制的“制”,也就是它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所起的作用、發生的影響和引起的矛盾鬥争,等等。
當然,我今天隻能就我所知道的一點點,談一小部分。
要談明清土地所有制問題,應先談談明清土地分配情況。
7.戰國時土地買賣 《史記》八十一《趙奢傳》:“趙王因以(趙奢之子)括為将&hellip&hellip及括将行,其母上書言于王曰:&lsquo括不可使将&hellip&hellip今括一旦為将&hellip&hellip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王以為何如其父?&rsquo&hellip&hellip”(百衲本,9頁) 案:《通鑒》系此事于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
上去商君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前350年),已将九十年。
8.明代土地分配情況 元末經過十七年(1351&mdash1368)農民大起義,推翻了蒙古貴族在中原的統治,土地分配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但是并不太大。
蘇松一帶豪族田地改為官田,仍由原佃耕種。
(吳元年?) 流亡棄地聽民耕墾,作為己業。
(洪武元年八月) 還鄉複業,于旁返荒田如數給耕。
(洪武元年八月) 還鄉複業,丁少田多者盡力耕種,不許仍前占據。
(洪武五年五月) 還鄉複業,丁多田少者餘力□給。
(洪武五年五月) 濠州地多閑棄,禁有力者兼并,計畝給之。
(洪武四年三月) 北方近城地召民耕治,人給十五畝。
明代土地隻按占有形态分二類,《明史·食貨志》:“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 9.租與稅 租《說文》:田賦也。
《廣雅·釋诂》:租,稅也。
稅《說文》:租也。
《急就篇》顔師古注:“斂谷曰稅,田稅曰租。
” 《管子·國蓄》篇:“在農曰租稅,在工商曰租籍。
” 案:以上可知在字義上二者無别。
《春秋》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周定王十三年)注:“初稅畝。
” 《史記》十五《六國表》,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周威烈王十八年):“初租禾。
” 案:以上可知古史記載二者互用。
《漢書·文帝紀》(十三年,元前167年,六月):“其除田之租稅。
”“六月诏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古“勤”字)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
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
”(13頁) 案:以上田賦租稅連用。
《漢書》二《惠帝紀》,高祖十二年即位,“減田租,複十五稅一”。
(2頁) 《漢書》七十二《貢禹傳》:“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古“草”字)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藳稅,鄉部私求,不可勝供。
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得半&hellip&hellip”(15頁) 《後漢書》一《光武紀下》,建武六年,“(十二月)癸巳诏曰&lsquo&hellip&hellip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
&rsquo”(3頁) 案:以上田賦租稅互用。
《漢書》七《昭帝紀》,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秋八月诏曰:&lsquo&hellip&hellip毋令民出今年田租。
&rsquo”(3頁) 《漢書》一《高祖紀上》,漢元年(公元前206年)四月,“留蕭何收巴蜀租,給軍糧食”。
(19頁) 《後漢書》四《和帝紀》,永元十六年(104年)七月“辛巳,诏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刍稾。
”(24頁) 又,一《光武紀下》,建武二十二年逋稅,李賢注“逋稅謂欠田租也”。
案:以上官賦稱租。
《漢書》二十四《食貨志上》:“董仲舒說上曰&hellip&hellip又言&hellip&hellip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hellip&hellip小民安得不困&hellip&hellip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hellip&hellip”(15頁) 案:以上私有田租稱稅。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明太祖)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
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
”(1頁) 案:租稅統用。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hellip&hellip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