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西晉的政治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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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蔭佃客制的限制下,至少有一部分農民,從私屬變為編戶。

     晉滅魏時,得戶九十四萬餘,人口五百三十七萬餘(包括原來漢國的戶口),滅吳時,又得戶五十二萬餘,人口二百三十萬餘。

    三國合計,戶不過一百四十六萬餘,人口不過七百六十七萬餘。

    可是就在滅吳的一年,晉統計全國戶口,共有戶二百四十五萬九千八百四十,人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三千八百六十三,比三國總戶口,戶增一百萬,人口增一倍以上。

    晉滅魏至滅吳,前後僅十六年,戶口的增加很快,顯然是國家統一,統治力加強的結果。

    招集流亡,督促婚嫁,限制蔭佃客等措施,對增加戶口都起着一定的作用。

    大抵勞苦群衆為減輕賦稅與徭役,不免有些隐避,即使在社會安定的時期,朝廷所得戶口數往往小于真實戶口數,所以太康戶口應是比較可信的數字。

     統一以後,不少塞外落後族要求内附,晉武帝為增加人口,允許他們居住塞内。

    《晉書》有下列内附諸部的記載:晉武帝即位後,匈奴大水塞泥黑難等二萬餘落内附。

    散居在平陽、西河、太原等六郡。

     二八四年,匈奴胡太阿厚率部落二萬九千三百人内附,居西河。

     二八五年,參離四千餘落内附。

     二八六年,匈奴胡都大博及萎莎(匈奴十九種之一)等各率種落共十萬餘人内附,居雍州。

     二八七年,匈奴都督大豆得一育鞠等率種落一萬一千五百人内附。

     二八九年,奚柯男女十萬人内附。

     晉容納落後族居住塞内,遊牧生活逐漸改變為農業生活,這對兩方本來都是有益的。

    但由于晉官吏的殘虐,使内徙諸部落受侵怨恨,本來有益的事也就不是有益而是有害了。

     六改定律令 兩漢律令極為煩雜,魏時已加改革,但還不夠簡括。

    司馬昭集羊祜、杜預等名儒重臣十四人,删改魏律,去其苛穢,存其清約,訂定新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餘字。

    律與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字。

    又從令中劃分出條例章程,稱為故事,各歸本官府執掌。

    二六八年,新律修成,晉武帝令抄錄死罪條目,在亭、傳(旅舍)懸挂,使人民知所趨避。

    從漢律令和說解七百七十三萬字省約到十二萬字,在法律編纂上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在人民生活上,多少減輕些動辄得罪輕重無準的威脅。

     上列六條都各有其部分的積極意義,也都起着一定的積極作用。

    久經喪亂的廣大勞動群衆,這才有可能來恢複社會經濟,補救戰争的創傷。

    《晉書?食貨志》說,太康年間,“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鹹安其業而樂其事”,自東漢末大亂以來,這算是一個難得的光明時期。

    可是,黑暗又很快掩蔽了光明。

    黑暗勢力的代表仍是這個以晉武帝為首的司馬氏集團。

     黑暗勢力也就是割據勢力,具體表現在兩個制度上。

    兩個制度實際隻是一個士族制度,即門閥制度。

    它是西晉十六國大亂的禍根,也是南北朝長期分裂的一種禍根。

    晉武帝時這個禍根完全成熟了。

     一士族制度 魏文帝行施九品官人法,取得了士族對曹氏政權的擁護。

    司馬氏要奪取曹氏政權,當然也必須從争取士族入手。

    司馬懿當權,夏侯玄請減削中正官權力。

    司馬懿不敢得罪高級士族,謝絕夏侯玄的建議。

    自司馬懿至司馬昭,用優厚的待遇收買士族,形成司馬氏集團。

    依靠這個集團,殘酷地屠殺擁曹氏的士族。

    到司馬昭時,擁曹士族已經全部消滅。

    晉武帝建立晉朝,對待高級士族愈益寬容。

    例如劉友、山濤、司馬睦、武陔四人各私占官稻田,被李憙告發。

    晉武帝說,山濤等三人私占官稻田,查明是劉友幹的事,劉友侵剝百姓來欺騙朝士,應誅死以懲邪佞,山濤等可不問罪。

    晉武帝罰小官不罰大官,顯然是寬容所謂朝士的高級士族。

    一個高級士族出身的胡威,曾谏晉武帝行政不要太寬。

    晉武帝說,我對中等官以下,一點也不假借。

    胡威說,我說的不是指中等官以下,我指的是象我等這一類人。

    整肅法令必須從我等這一類人開端。

    高級士族的利益,在于壓迫中下級士族不得上升,晉武帝約束中等官以下,實際是為高級士族保障利益。

    他的約束力之所以有效,主要來自高級士族的支持,對高級士族當然不可能有所謂整肅的法令。

     高級士族政治上的權利,從九品官人法得到保障。

    州郡縣設中正官,朝廷設吏部尚書。

    名義上中正官評定士人的品德,吏部尚書執掌選用人才的權柄。

    事實上中正官隻依據士人的籍貫及祖、父官位,定門第的高低,吏部尚書依據門第高低作用否的标準。

    這種選舉法稱為門選,結果自然是“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任何人(包括皇帝)不能侵犯高級士族做高級官的特權。

    高級士族的經濟上權利,從蔭親屬制得到保障。

    所謂蔭親屬,就是高級官的同族人得在他的蔭庇下,免向國家納租稅服徭役,也就是被蔭者須向蔭者納租稅服徭役。

    所蔭親屬,多的可以到九族(上起高祖,下至玄孫),少的也還有三世。

    高級官以外,宗室(司馬氏)、國賓(被廢的魏帝)、先賢的後代、士人的子孫(名門世家)也得按門閥高低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