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政治概狀--東漢前期(漢光武帝至漢章帝共六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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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秀(漢光武帝)獲得了農民戰争的果實,重新建立起漢朝的統治。

    因為他建都在洛陽,史家稱他的漢朝為東漢朝。

     漢光武帝本人是個大豪強。

    他所依靠的統治集團(雲台二十八将、三十二功臣、三百六十五功臣)是一個以南陽豪強為基幹的豪強集團。

    這個集團一開始就顯出嚴重的兼并性和割據性,因之東漢前期,作為中央集權的體現者的朝廷,隻能在不妨礙豪強利益的限度内對他們行施着一定程度的控制權。

    東漢後期,兩個豪強集團猛烈地争奪對朝廷的控制權,大大發展了它們的兼并性和割據性。

    它們給廣大農民制造出無限的災難,農民被迫起義,最後爆發了黃巾軍大起義。

    由于大起義的失敗,豪強們各依自己的武力,公開割據稱雄,統一的外殼破裂了,社會進入大混亂的分裂時期。

     本節叙述東漢前期因王莽時農民戰争的推動,社會多少有些進步;同時因戰争的果實落在豪強集團手中,豪強勢力加速地擴大起來,引起東漢後期豪強集團的猛烈沖突。

     王莽時農民起義軍勢力到達的地區,奴隸參加起義,地主受到懲罰,農民有荒地可墾,土地與奴隸問題獲得了部分的解決。

    赤眉軍屢戰屢勝,兵士們卻日夜愁泣,要求回家種地。

    這說明起義地區的地主統治已經發生變化,淳樸的兵士們認為可以回家了。

    漢光武帝在農民戰争這個部分勝利的基礎上,着手解決奴隸與土地兩個根本問題。

     公元二六年,即漢光武帝稱帝的第二年,當時戰争正在開始,他便下诏書,令民間釋放奴婢。

    自二六年到三八年,下了七次诏書(其中一次是免罪徒為庶民)釋放官私奴婢。

    诏書說:敢拘留不放的奴婢主,按略賣人口律治罪。

    他又給那些被父母出賣為奴婢的制定了保護生命的法律。

    公元三五年,連下三次诏書:(一)奴婢主殺奴婢不得減罪;(二)奴婢主炙灼奴婢,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者為庶民;(三)廢除奴婢射傷人處死刑的法律。

    這些限制奴婢主暴虐和允許奴婢有自衛權的法律,顯然含有進步的意義,這将使權勢較小的奴婢主,在獸性勃發的時候,多少要有些顧忌。

    自公元五三年(漢光武帝建武二十九年)到七九年(漢章帝建初四年),朝廷發給鳏寡孤獨及不能生活的貧民粟三斛或五六斛前後凡十次,平均約三年發一次救急糧,主要用意也在減少貧民賣身為奴婢。

    東漢朝奴隸不象西漢後期那樣成為社會的危急問題,漢光武帝這些措施是起着作用的。

    地主階級并不反對這些措施,因為農民大起義給了它應得的教訓。

     在解決土地問題上,漢光武帝完全失敗了。

    公元三六年,全國統一。

    三九年,下诏書檢查墾田與戶口實數。

    豪強霸占大量土地,州郡官不敢去查問,對廣大農民和某些缺少勢力的地主,官吏卻以查田為名,大肆訛詐,逼得全國農民和某些地主到處起兵反抗。

    青徐冀等州曾是農民起義軍的發源地,反抗尤為劇烈。

    漢光武帝面對着這個事實,采取什麼措施呢?當然,他同州郡官一樣,也不敢查問豪強。

    他追究大司徒(宰相)歐陽歙做汝南太守時查田不實、貪贓一千餘萬錢的罪行,下獄處死。

    又用同樣罪名殺死河南尹(最重要的地方官)及郡太守十餘人。

    這算是對農民表示那些贓官已經受到懲罰了。

    他是鎮壓農民最有經驗的統治者,他知道用武力鎮壓起兵反抗的農民,将要引起農民更大的反抗,因此他用五人共殺一人,五人一起免罪的分化法,很快把反抗平息下去。

    從此以後,東漢朝廷向豪強勢力完全屈服,不再檢查墾田與戶口的實數。

    漢光武帝自稱“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這就是他對豪強所行的柔道。

     西漢後期極其緊張的土地與奴婢問題,由于農民大起義得到部分的解決,依靠這個部分的解決,東漢才建立起将近二百年的統治。

     西漢地主階級分無市籍與有市籍(包括一切所謂微賤人)兩部分。

    無市籍地主有做官吏的權利,有市籍地主不得做官吏甚至法律上不許占有田地。

    這兩種地主雖然都有大小豪強,但從政治地位說來,無市籍豪強是上層豪強,它的最高級是貴族和大官僚;有市籍豪強是下層豪強,它的最高級是大商賈。

    政治上上層豪強排斥下層豪強。

    經濟上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