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王莽的新朝
關燈
小
中
大
買。
犯賣買王田私屬罪,重則處死,輕則放逐到邊遠地區。
要多田人分餘田給貧民,隻是一句十足空虛用來欺騙農民的廢話。
王莽時南陽豪強樊重家有田三百餘頃,陰子方家有田七百餘頃,足見當時并無分餘田的事實。
王莽變法的真實意圖是在停止田宅奴隸的賣買,借以停止豪強對土地人身兼并的繼續發展。
這當然又是十足空虛的幻想。
既有兼并者和被兼并者存在,就不能停止兼并,也就不能停止田宅奴婢的賣買。
強迫停止的結果,加速爆發了社會大混亂。
正在這個時候,王莽又廢除行用已久的漢五铢錢,别造金貨一種、銀貨兩種、龜貨(大龜甲)四種、貝貨五種、泉貨(銅制)六種、布貨(銅制)十種,共貨币六類二十八種。
私用五铢錢,與賣買王田私屬同罪。
王田私屬又加一個新貨币,使大混亂上再添一個大混亂,迫得農商失業,交易廢滞,因賣買田宅、奴婢,鑄私錢犯罪被刑罰的人,不可勝數。
這一陣驟然來到的社會大混亂,給王莽的打擊非常沉重。
公元十二年,王莽取消王田私屬的禁令,準許置賣王田不算犯罪,賣買奴婢暫不治罪。
王莽所謂辦法的主要部分完全失敗了。
王莽代表上層豪強,也代表無市籍的下層豪強,在害怕農民大起義這一點上,他必須提出辦法,但他的階級性決定他隻能提出一些欺騙性的必然失敗的辦法。
無市籍豪強與有市籍豪強(商賈)一向存在着矛盾(禁商賈買田和做官吏),這使王莽轉向商賈方面尋求辦法,結果是小工商比大商賈受到更多的傷害。
王莽要限制商賈的兼并,主要是要分享商賈的利益,使朝廷取得大量财物。
公元十年,下令行五均六管法,一直行到新朝滅亡才停止。
王莽行五均六管法的理由也是很充足的。
他說,行五均六管法是想“齊衆庶(均貧富),抑并兼”,做到市無二價,貧富相安,強者不得壓迫弱者,富人不得要挾貧人。
事實上五均六管是王莽把持工商業,實行最大限度的剝削。
五均西漢時以長安為首,全國有六個大中心城市。
王莽改長安東市為京市,西市為畿市,又改洛陽為中市,邯鄲為北市,臨淄為東市,宛為南市,成都為西市。
原來的市令(長安東西市令)、市長(洛陽等五市)改稱五均司市師。
各郡縣設司市,大抵由地方官兼任。
司市師或司市統稱為市官。
市官下有交易、錢府兩種屬官。
交易官又稱均官,職掌是平均物價,抑制商賈囤積居奇。
每季第二月,均官訂定本市貨物價,分上、中、下三等,稱為市平。
市上賣買五谷、布、帛、絲、緜等生活必需品,如賣方多,買方少,均官按貨物實價,全部收買,使賣方不受虧折。
如物價超過市平,均官将所藏貨物按市平賣出。
如物價比市平低,聽賣買雙方自由交易。
這種做法,似乎是為民謀利,按照王莽的行為,卻不免可疑。
《漢書?王莽傳》說他“令市官收賤賣貴”,從中取利,這倒是可信的記載。
錢府官職掌是收稅和賒貸。
賒貸目的在抑制高利貸商人。
貧民遇有祭祀喪葬事,無錢舉行,可向錢府賒錢,不付利息。
賒錢人付還祭祀錢不得過十日,喪葬錢不得過三個月。
貧民想經營産業,缺乏資金,可向錢府貸錢。
産業收入,除去經營者衣食費用,錢府取歲息,不超過純利的十分之一(《王莽傳》作月息百分之三)。
這似乎是為貧民想辦法,但過期還不出來,就會被罰作罪徒。
收稅大體分三種。
一種是大工商業稅。
凡開采金銀銅錫及采取龜貝的工、商,向錢府報數納稅。
一種是不生産稅。
凡田荒不耕,一人出三個人的稅,城裡住宅不種樹木或菜蔬,一家出三匹布。
遊蕩不生産的人,出布一匹,不能出布,罰作苦工。
一種是小工商業稅。
凡在山林川澤裡采取魚鼈鳥獸等物及飼養家畜,又婦女養蠶、紡織、補縫,又工匠、醫、巫、蔔、祝及其他技藝,又商販賈人擺攤、開店或在邸(客舍)營業,都得向錢府報數,除去本錢,納稅十一分之一。
報數不實,财物沒收入官,罰苦工一歲。
五均賒貸法對商賈與高利貸商人,可能發生一些抑制的作用,但小工商稅如此煩雜細碎,非常廣泛的生産者都受到擾害。
貧民去了一個商賈高利貸商人的壓榨,卻來了一個貪暴官吏的壓榨。
在王莽看來,五均賒貸可以奪取商賈高利貸商人的利益,在貧民看來,王莽和商賈高利貸商人同樣是可怕的壓榨者。
六管官賣鹽、酒、鐵(主要是農具),收山澤生産稅,官鑄銅錢,五均賒貸總稱為六管。
掌管五均六管的大官叫做羲和。
羲和派遣命士到各郡督察五均六管,每郡有數人。
命士全是大商賈出身。
王莽想利用少數
犯賣買王田私屬罪,重則處死,輕則放逐到邊遠地區。
要多田人分餘田給貧民,隻是一句十足空虛用來欺騙農民的廢話。
王莽時南陽豪強樊重家有田三百餘頃,陰子方家有田七百餘頃,足見當時并無分餘田的事實。
王莽變法的真實意圖是在停止田宅奴隸的賣買,借以停止豪強對土地人身兼并的繼續發展。
這當然又是十足空虛的幻想。
既有兼并者和被兼并者存在,就不能停止兼并,也就不能停止田宅奴婢的賣買。
強迫停止的結果,加速爆發了社會大混亂。
正在這個時候,王莽又廢除行用已久的漢五铢錢,别造金貨一種、銀貨兩種、龜貨(大龜甲)四種、貝貨五種、泉貨(銅制)六種、布貨(銅制)十種,共貨币六類二十八種。
私用五铢錢,與賣買王田私屬同罪。
王田私屬又加一個新貨币,使大混亂上再添一個大混亂,迫得農商失業,交易廢滞,因賣買田宅、奴婢,鑄私錢犯罪被刑罰的人,不可勝數。
這一陣驟然來到的社會大混亂,給王莽的打擊非常沉重。
公元十二年,王莽取消王田私屬的禁令,準許置賣王田不算犯罪,賣買奴婢暫不治罪。
王莽所謂辦法的主要部分完全失敗了。
王莽代表上層豪強,也代表無市籍的下層豪強,在害怕農民大起義這一點上,他必須提出辦法,但他的階級性決定他隻能提出一些欺騙性的必然失敗的辦法。
無市籍豪強與有市籍豪強(商賈)一向存在着矛盾(禁商賈買田和做官吏),這使王莽轉向商賈方面尋求辦法,結果是小工商比大商賈受到更多的傷害。
王莽要限制商賈的兼并,主要是要分享商賈的利益,使朝廷取得大量财物。
公元十年,下令行五均六管法,一直行到新朝滅亡才停止。
王莽行五均六管法的理由也是很充足的。
他說,行五均六管法是想“齊衆庶(均貧富),抑并兼”,做到市無二價,貧富相安,強者不得壓迫弱者,富人不得要挾貧人。
事實上五均六管是王莽把持工商業,實行最大限度的剝削。
五均西漢時以長安為首,全國有六個大中心城市。
王莽改長安東市為京市,西市為畿市,又改洛陽為中市,邯鄲為北市,臨淄為東市,宛為南市,成都為西市。
原來的市令(長安東西市令)、市長(洛陽等五市)改稱五均司市師。
各郡縣設司市,大抵由地方官兼任。
司市師或司市統稱為市官。
市官下有交易、錢府兩種屬官。
交易官又稱均官,職掌是平均物價,抑制商賈囤積居奇。
每季第二月,均官訂定本市貨物價,分上、中、下三等,稱為市平。
市上賣買五谷、布、帛、絲、緜等生活必需品,如賣方多,買方少,均官按貨物實價,全部收買,使賣方不受虧折。
如物價超過市平,均官将所藏貨物按市平賣出。
如物價比市平低,聽賣買雙方自由交易。
這種做法,似乎是為民謀利,按照王莽的行為,卻不免可疑。
《漢書?王莽傳》說他“令市官收賤賣貴”,從中取利,這倒是可信的記載。
錢府官職掌是收稅和賒貸。
賒貸目的在抑制高利貸商人。
貧民遇有祭祀喪葬事,無錢舉行,可向錢府賒錢,不付利息。
賒錢人付還祭祀錢不得過十日,喪葬錢不得過三個月。
貧民想經營産業,缺乏資金,可向錢府貸錢。
産業收入,除去經營者衣食費用,錢府取歲息,不超過純利的十分之一(《王莽傳》作月息百分之三)。
這似乎是為貧民想辦法,但過期還不出來,就會被罰作罪徒。
收稅大體分三種。
一種是大工商業稅。
凡開采金銀銅錫及采取龜貝的工、商,向錢府報數納稅。
一種是不生産稅。
凡田荒不耕,一人出三個人的稅,城裡住宅不種樹木或菜蔬,一家出三匹布。
遊蕩不生産的人,出布一匹,不能出布,罰作苦工。
一種是小工商業稅。
凡在山林川澤裡采取魚鼈鳥獸等物及飼養家畜,又婦女養蠶、紡織、補縫,又工匠、醫、巫、蔔、祝及其他技藝,又商販賈人擺攤、開店或在邸(客舍)營業,都得向錢府報數,除去本錢,納稅十一分之一。
報數不實,财物沒收入官,罰苦工一歲。
五均賒貸法對商賈與高利貸商人,可能發生一些抑制的作用,但小工商稅如此煩雜細碎,非常廣泛的生産者都受到擾害。
貧民去了一個商賈高利貸商人的壓榨,卻來了一個貪暴官吏的壓榨。
在王莽看來,五均賒貸可以奪取商賈高利貸商人的利益,在貧民看來,王莽和商賈高利貸商人同樣是可怕的壓榨者。
六管官賣鹽、酒、鐵(主要是農具),收山澤生産稅,官鑄銅錢,五均賒貸總稱為六管。
掌管五均六管的大官叫做羲和。
羲和派遣命士到各郡督察五均六管,每郡有數人。
命士全是大商賈出身。
王莽想利用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