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幾個重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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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鬥争,漢武帝用刑罰并沒收器物來禁止私鑄鐵器和煮鹽,又招歇業鹽鐵商做鹽鐵官,換取鹽鐵商的合作。

    出鐵的郡國設鐵官,全國有鐵官四十四處(一說,五十處)。

    産鹽地方設鹽官,全國有鹽官三十二處(一說,三十六處)。

    從此鹽鐵官營成為定制,朝廷增加了巨大的收入,有利于國家統一的鞏固。

     漢武帝确立錢、鹽、鐵三業官營制度,大大削弱了豪強割據勢力,雖然他們還是兼并土地,敲剝農民,向割據稱雄、破壞統一的方向發展,但趨勢畢竟是比較緩慢了。

     四賦稅 戰國末年,七國人口約二千萬左右,至西漢末,平帝元始二年即公元二年,據《漢書?地理志》記載,有民戶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零六十二,人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定墾田數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

    這些數字當然不一定準确,但二百餘年來,戶口墾田數在上升則是事實。

    占人口極大多數的農民需要和平,需要賦稅輕徭役少。

    西漢除了漢武帝時用兵,農民流亡戶口大耗損,其餘年月,一般是比較和平的,行施三十稅一制,田租是輕的,因此農民樂于開辟荒地,擁有一些自己的田宅,過着自給自足的生活,但是賦錢與徭役是重的,因此農民創造出來的财富,通過合法和非法的形式流注到統治階級方面去。

     農民在擴大全國墾田的面積,同時又在失去自己的一份田宅,甚至失去自己的身體和妻子。

    這個農民方面失去、統治階級方面獲得的過程是由緩到快、由少到多、由不顯著到顯著的。

    失與得的關鍵,在于被當作調節器的朝廷,能不能起着調節的作用。

    西漢後期,朝廷失去了這種作用。

     朝廷規定的賦錢和徭役,主要有下列幾種:口賦&mdash&mdash民年七歲到十四歲,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出口賦錢二十。

    漢武帝改為三歲起出口賦,二十錢改為二十三錢。

    漢元帝時改三歲起為七歲起。

     算賦&mdash&mdash民年十五歲以上,不分男女,每人每年出算賦一百二十錢,叫做一算。

    商賈與奴婢,每人算賦加倍。

     更賦&mdash&mdash更是力役的一種。

    男子二十三歲至五十六歲,都得服役。

    每人每年在本郡或本縣服役一個月,稱為更卒或卒更。

    每人按一定次序輪流到京師服役一年,稱為正卒。

    雇貧民代本人服役,每月出錢二千,稱為踐更。

    每人每年戍邊三日,稱為徭戍,不能去的人出錢三百,稱為過更。

    照晁錯(晁音潮cháo)說,農夫五口之家至少要有兩人服役。

    照董仲舒說,農民每年平均要服役三個月。

    這是何等嚴重的負擔。

     戶賦&mdash&mdash每戶每年出戶賦二百錢。

     獻費&mdash&mdash每人每年給皇帝六十三錢,稱為獻費。

     農民要繳納賦錢,必需出賣自己的生産物,首先就受到商賈的剝削。

    漢文帝時晁錯說:農夫遇到水旱災荒或急征暴斂,隻好把家裡的東西半價賣出去(值一千賣五百),沒有東西,隻好借加倍利息的債(借一千還二千),最後隻好出賣田宅妻子來還債。

    晁錯以為這就是商人所以兼并農人,農人所以破産流亡的緣故。

    晁錯建議:令富人(無市籍的地主)輸粟入官,朝廷賞給爵位,有罪可以免罪。

    他說,這樣一來,富人有爵,農民有錢,粟有出路。

    漢文帝聽從晁錯的話,定賣爵、除(免)罪等法令。

    富人剝削農民的粟米器物,不象商賈能在市上賣出去,朝廷用爵位和免罪權利來收買粟米,出路就寬廣了,從此富人憑借政治勢力,可以放手掠奪。

    商賈錢多,富人勢力大,原來在剝削上處劣勢的富人,現在和商賈有了同等的機會。

    晁錯替富人分商賈兼并的利益,形式上卻是替農民叫苦。

     農民不論從商賈或從富人得到錢,最後總得送給官府。

    地主有錢,繳納租賦本不嫌重,朝廷還要給他們多種免賦免役的特權。

    自漢惠帝時起,優待地主的法令,略舉如下:優待官吏&mdash&mdash六百石(中級官)以上官,全家人免一切徭役,隻有軍賦(更賦)不免。

     優待皇帝同姓&mdash&mdash凡諸劉全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