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幾個重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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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成為統一的封建國家,自秦朝開始,到西漢才鞏固起來。
要鞏固國家的統一,必需在構成封建國家的地主農民兩大階級間,在統治階級内部各階層間,求得一定限度的妥協,否則統一是不可能的。
西漢取得秦朝失敗的經驗,創立了幾個重要的制度,這些制度都有利于統一,因之漢朝的統治相對地鞏固了。
“撫我則後,虐我則仇”,這是農民對統治者的态度。
所謂撫,就是還能容忍的剝削;所謂虐,就是不可容忍的剝削。
統治者注意這個限度,便有可能取得農民的妥協。
以皇帝為首的統治階級,其中包括貴族、文武官吏、地主、大商賈四種人,歸根隻是一個地主階級。
這四種人都含有割據性,隻有在皇帝和他的朝廷堅強有力的時候,他們才擁護統一,成為中央集權的支持者。
如果皇帝和他的朝廷力量衰弱了,他們便為擴大自己的利益,加緊割據活動,一直到統一被破壞。
作為統治階級首領的皇帝,一方面要滿足他們的要求,換取對朝廷的支持,一方面又要限制他們的過度活動,減輕對朝廷的損害。
皇帝與這四種人在相互關系上,也就是在剝削農民的權利上,要規定出有效的制度來,以求得統治階級内部的妥協,是一件困難的事,西漢朝廷到極盛時期才規定了這種制度: 一分封諸王 漢高帝消滅完全割據的異姓王,代之以半割據的同姓王。
這些同姓王國官制與漢朝廷無異,朝廷隻派遣太傅、丞相兩個大官,其餘官吏由國王自己任用。
當時國王多是幼童,國内軍政用人大權,實際掌握在丞相手中。
漢文帝時,國王都長大了,開始驅逐漢官,圖謀叛變。
漢景帝消滅七個叛國,改定王國制度,國王權力全部被削去。
前一二七年,漢武帝行推恩法,允許國王分城邑給自己的子弟,從此大王國分成許多小王國和侯國。
漢武帝又設刺史官,按六條考察政事,第一條考察豪強,其餘五條考察郡守。
六條外還有不成文的一條,就是考察國王,有罪狀便奏聞。
不法的國王因此受到懲罰。
漢景帝以後,皇子可以封國稱王,但不可能擁兵割據。
這個分土不治民的制度,大有利于國家統一的鞏固。
二朝廷鑄錢 戰國時币制紊亂,至秦始皇時确定為黃金與銅錢兩等。
漢改秦制,黃金以一斤(約合今半斤)為單位(一斤也稱為一金),銅錢直到漢武帝時才确定用五铢錢。
在五铢錢确定以前,銅錢輕重不一,私鑄錢盛行,錢法很亂。
漢高帝廢秦半兩錢,行榆莢錢,重三铢(一兩二十四铢,一铢約合今二分),令民間(豪強)自鑄。
自前一九三年(惠帝二年)至前一一三年(漢武帝元鼎四年)間,錢法變了九次,也就是在鑄錢問題上,朝廷和豪強作了九次鬥争,到第九次朝廷才取得勝利。
豪強役使貧民,開采銅、錫礦,用鉛、鐵雜入銅内,鑄劣錢牟大利。
《漢書?食貨志》說:漢武帝時,盜鑄金(僞造黃金)、錢人,罪當死者數十萬;豪強率衆互相鬥殺,不可計數;自首免罪的人多至百餘萬;不敢自首的人比自首的人還要多。
這個記載說明:盜鑄金錢的豪強,聚數百萬人對抗朝廷,是一個破壞中央集權的巨大勢力。
前一一三年,漢武帝銷廢各種銅錢,專令水衡都尉在京師鑄五铢錢,通行天下。
此後朝廷每年用十萬人采銅鑄錢,至西漢末共鑄二百八十萬萬錢。
五铢錢輕重合宜,自漢至隋七百餘年,基本上行用不廢。
朝廷鑄錢權的确立,有利于國家統一的鞏固。
三鹽鐵官營 冶鐵、煮鹽與鑄錢三大利,朝廷收歸官營以前,都被豪強大姓所專擅。
一家豪強,奴役貧民往往多至千餘人。
戰國以來,著名大商賈,多營鹽鐵業,在地方上都是第一等大豪強。
秦時有鐵官,也可能有鹽官。
秦朝集中一切權利,山東豪富被遷徙入關,原來的鹽鐵業當是由鐵官鹽官經營。
漢高帝向豪強讓步,三大利都允許民間私營,最大的鹽鐵商積财多至萬金。
如大鹽商東郭鹹陽、大鐵商孔僅,家産也各有千金。
漢武帝采用各種斂錢法,卻不能從鹽鐵商取得一些财物。
前一一九年,漢武帝擢用桑弘羊、東郭鹹陽、孔僅三個大商賈做理财官,向商賈奪取鹽鐵業。
這是一個艱難
要鞏固國家的統一,必需在構成封建國家的地主農民兩大階級間,在統治階級内部各階層間,求得一定限度的妥協,否則統一是不可能的。
西漢取得秦朝失敗的經驗,創立了幾個重要的制度,這些制度都有利于統一,因之漢朝的統治相對地鞏固了。
“撫我則後,虐我則仇”,這是農民對統治者的态度。
所謂撫,就是還能容忍的剝削;所謂虐,就是不可容忍的剝削。
統治者注意這個限度,便有可能取得農民的妥協。
以皇帝為首的統治階級,其中包括貴族、文武官吏、地主、大商賈四種人,歸根隻是一個地主階級。
這四種人都含有割據性,隻有在皇帝和他的朝廷堅強有力的時候,他們才擁護統一,成為中央集權的支持者。
如果皇帝和他的朝廷力量衰弱了,他們便為擴大自己的利益,加緊割據活動,一直到統一被破壞。
作為統治階級首領的皇帝,一方面要滿足他們的要求,換取對朝廷的支持,一方面又要限制他們的過度活動,減輕對朝廷的損害。
皇帝與這四種人在相互關系上,也就是在剝削農民的權利上,要規定出有效的制度來,以求得統治階級内部的妥協,是一件困難的事,西漢朝廷到極盛時期才規定了這種制度: 一分封諸王 漢高帝消滅完全割據的異姓王,代之以半割據的同姓王。
這些同姓王國官制與漢朝廷無異,朝廷隻派遣太傅、丞相兩個大官,其餘官吏由國王自己任用。
當時國王多是幼童,國内軍政用人大權,實際掌握在丞相手中。
漢文帝時,國王都長大了,開始驅逐漢官,圖謀叛變。
漢景帝消滅七個叛國,改定王國制度,國王權力全部被削去。
前一二七年,漢武帝行推恩法,允許國王分城邑給自己的子弟,從此大王國分成許多小王國和侯國。
漢武帝又設刺史官,按六條考察政事,第一條考察豪強,其餘五條考察郡守。
六條外還有不成文的一條,就是考察國王,有罪狀便奏聞。
不法的國王因此受到懲罰。
漢景帝以後,皇子可以封國稱王,但不可能擁兵割據。
這個分土不治民的制度,大有利于國家統一的鞏固。
二朝廷鑄錢 戰國時币制紊亂,至秦始皇時确定為黃金與銅錢兩等。
漢改秦制,黃金以一斤(約合今半斤)為單位(一斤也稱為一金),銅錢直到漢武帝時才确定用五铢錢。
在五铢錢确定以前,銅錢輕重不一,私鑄錢盛行,錢法很亂。
漢高帝廢秦半兩錢,行榆莢錢,重三铢(一兩二十四铢,一铢約合今二分),令民間(豪強)自鑄。
自前一九三年(惠帝二年)至前一一三年(漢武帝元鼎四年)間,錢法變了九次,也就是在鑄錢問題上,朝廷和豪強作了九次鬥争,到第九次朝廷才取得勝利。
豪強役使貧民,開采銅、錫礦,用鉛、鐵雜入銅内,鑄劣錢牟大利。
《漢書?食貨志》說:漢武帝時,盜鑄金(僞造黃金)、錢人,罪當死者數十萬;豪強率衆互相鬥殺,不可計數;自首免罪的人多至百餘萬;不敢自首的人比自首的人還要多。
這個記載說明:盜鑄金錢的豪強,聚數百萬人對抗朝廷,是一個破壞中央集權的巨大勢力。
前一一三年,漢武帝銷廢各種銅錢,專令水衡都尉在京師鑄五铢錢,通行天下。
此後朝廷每年用十萬人采銅鑄錢,至西漢末共鑄二百八十萬萬錢。
五铢錢輕重合宜,自漢至隋七百餘年,基本上行用不廢。
朝廷鑄錢權的确立,有利于國家統一的鞏固。
三鹽鐵官營 冶鐵、煮鹽與鑄錢三大利,朝廷收歸官營以前,都被豪強大姓所專擅。
一家豪強,奴役貧民往往多至千餘人。
戰國以來,著名大商賈,多營鹽鐵業,在地方上都是第一等大豪強。
秦時有鐵官,也可能有鹽官。
秦朝集中一切權利,山東豪富被遷徙入關,原來的鹽鐵業當是由鐵官鹽官經營。
漢高帝向豪強讓步,三大利都允許民間私營,最大的鹽鐵商積财多至萬金。
如大鹽商東郭鹹陽、大鐵商孔僅,家産也各有千金。
漢武帝采用各種斂錢法,卻不能從鹽鐵商取得一些财物。
前一一九年,漢武帝擢用桑弘羊、東郭鹹陽、孔僅三個大商賈做理财官,向商賈奪取鹽鐵業。
這是一個艱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