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統治集團的紛争與人民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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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對西方天主教傳教士日益信用,南懷仁請求羅馬教廷增派傳教士來華。

    一六八七年,法國傳教士張誠、白晉等五人來到北京。

    一六九○年,清朝派出使團去尼布楚與俄國舉行談判。

    張誠、徐日升等曾被任為使團譯員,在談判中奔走于雙方之間。

    西方傳教士進而參予了清朝的外交活動。

    一六九三年,白晉受命為清朝皇帝的欽差,去歐洲延聘人才。

    一六九八年白晉返回北京,随同前來者有巴多明等十餘人。

     西方傳教士得到清朝皇帝的信用,天主教也随之在清朝各地日益廣泛的傳播。

    一六六九年任用南懷仁時,原曾曉谕直隸各省禁止立堂入教。

    但事實上各地天主教勢力在不斷發展。

    一六九一年,浙江巡撫張鵬翮曾重申康熙八年上谕,禁止浙江各地傳習天主教。

    傳教士通過信教的大臣佟國綱等向康熙帝請求弛禁。

    一六九二年,康熙帝傳谕“各處天主堂仍照舊存留。

    凡進香供奉之人,不必禁止。

    ”(《奉教正褒》)康熙帝取消禁令,天主教迅速發展,遍及十五省。

    據一七一○年統計,全國教徒多達三十餘萬人。

     天主教的教義和理學的倫常說教尖銳對立。

    明末,耶稣會士利瑪窦來華傳教,援引天主教義傅會理學的倫常,允許教徒祭天、祭祖和祭孔。

    利瑪窦身着中國儒士冠服,被稱為“西儒”。

    清初,湯若望、南懷仁、白晉等傳教也都遵從利瑪窦的方式,稱為“利瑪窦規矩”。

    一六九二年弛禁後,天主教勢力日益強大。

    以西班牙傳教士為主的天主教托缽修會之一的多明我會,聯合聖方濟會,堅持宣傳上帝是至高無上的唯一主宰,攻擊耶稣會允許中國教徒祭天、祭祖、祭孔,是對教義的背棄。

    雙方都上書羅馬教皇,相互指責,被稱為“禮儀之争”。

    一七○四年,新任教皇克羅門十世決斷:中國教徒祭天、祭祖、祭孔,實屬異端,應予禁止。

    铎羅攜帶禁止異端的谕令前來中國。

    康熙帝傳谕:“慎無擾亂中國”;來華的西人必須“謹守法度”,勸铎羅返回。

    铎羅行抵南京,竟然擅自公布教皇谕令,要求傳教士和中國教徒“一體遵照勿違”。

    康熙帝怒其抗旨,将铎羅押送澳門。

     教皇的禁令也自然要在漢人臣僚中引起強烈的反應。

    一七○六年,康熙帝對理學名臣李光地、熊賜履等說:“汝等知西洋人漸漸作怪乎?将孔夫子亦罵了。

    予所以好待他者,不過是用其技藝耳。

    曆算之學果然好。

    你們通是讀書人,見外面地方官與知道理者,可俱道朕意。

    ”(《榕村語錄續集》卷六)次年三月,康熙帝斷然傳谕各國傳教士:“自今以後,若不遵利瑪窦規矩,斷不準在中國住,必逐回去”(《康熙帝與羅馬使節關系文書》)。

     康熙時期,歐洲各國已先後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向外殖民。

    各國傳教士來華,以傳教為主要任務,傳播西方科學技術隻是輔助的手段,同時也不能不在政治上為本國政府的殖民利益服務。

    康熙帝企圖使傳教士服膺于理學的封建倫常,而單純地“用其技藝”,這當然不能不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與教廷發生嚴重的沖突。

    一七一八年,羅馬教皇克羅門十一世正式公布了禁止異端的禁令。

    一七二二年,羅馬教廷派遣教士嘉樂攜帶“禁約”來中國見康熙帝。

    “禁約”規定,在中國之西洋人和中國天主教徒,不許用“天”字,不許祭孔子、祭祖宗,不許依中國規矩留牌位在家,如不遵守,依天主教規處罰。

    康熙帝接見嘉樂,駁斥說:“爾教王條約與中國道理大相悖戾”,“隻可禁得西洋人,中國人非爾教王所可禁也。

    ”并明确宣布此後禁止天主教在中國流行,傳教之人除會技藝之人留用外,其餘均回西洋。

    嘉樂被斥離去。

    康熙帝随令廣東等地禁止天主教。

    傳教士陸續離華返國。

     理學戰勝天主教,更加鞏固了其思想統治的地位。

     (三)吏治敗壞與人民的反抗 一、吏治的敗壞 康熙帝提倡理學,标榜仁政,對官吏的貪風由寬容演為妥協,吏治日益敗壞。

     康熙帝曾公然提出,廉吏并非一文不取,火耗取一分即是好官,實際上是公開準許官吏加派火耗營私。

    所謂“火耗”即稅戶向官府交納稅銀,額外加成,歸州縣官吏私有,并向上司饋送。

    加火耗既屬合法,其他各種名目的加派也層出不窮。

    一六八四年山西地方加派的火耗,一兩即加至三、四錢(《聖祖實錄》卷一二二)。

    一六九七年,禦史荊元實奏報說:“蓋言州縣居官一月不派費,則不能安其位,猶之京官賃房一月不出租,則不能安其居也”。

    (《皇清奏議》卷二十三)一七○一年,禦史李發甲詳細地陳奏說:“一官入省,省費有派,夫馬有派,贽見有派,中夥長随跟役有派。

    上官一飯,封赍四兩、六兩不等。

    上官一席,封賞十二至二十四兩不等。

    而又捏為公務,押令某府州縣捐銀若幹,或百金或三、四百金,或一、二千金。

    又且上官之父母生辰有公祝之禮,生子生孫有三朝滿月之禮。

    至于平日之生辰禮節,定為常規,無足論矣。

    ”“每歲民間正項錢糧一兩,有派至三兩、四兩、五、六兩以至十兩”,“而于朝廷正供之外,辄加至三倍、四倍、五、六倍,以至十倍不止。

    ”(《皇清奏議》卷二十三)大官對小官,小官對小民,層層刻剝,最後都加到廣大農民的身上。

    一七○二年,湖南巡撫趙申喬奏報湖南地方情形說:“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百姓窮蹙不支,多緻流離轉徙”(《聖祖實錄》卷二一一)。

     康熙帝晚年實行寬政,甚至對于證據确鑿的重大貪污案件,也任意寬縱,與早期嚴懲貪污,形成鮮明的對比。

    一七一○年,禦史參劾戶部堂官希福納等侵貪戶部内倉銀六十四萬餘兩,參予貪污的官吏多達一百數十人。

    康熙帝說“朕反複思之,終夜不寐,若将伊等審問,獲罪之人甚多矣”(《聖祖實錄》卷二四二)。

    經九卿複議,隻将希福納革職,其餘官員勒限賠完,免其議處。

    次年三月,康熙帝對大學士等大臣說:“治天下之道,以寬為本”,“夫官之清廉,隻可論其大者。

    今張鵬翮居官甚清,在山東兖州為官時,亦曾受人規例。

    張伯行居官亦清,但其刻書甚多。

    刻一部書,非千金不得,此皆從何處來者?此等處亦不必究。

    兩淮鹽差官員送人禮物,朕非不知,亦不追求”(《聖祖實錄》卷二四五)。

     康熙帝寬縱官吏貪剝,雖然得以使各級官員上下相安,與廣大人民間的矛盾,卻日益激化了。

     二、人民的反抗 清朝在大規模戰争過後,封建經濟逐漸恢複,農民群衆遭受地主階級的壓榨也日益深重,出現大批的破産流民。

    官吏的肆意加派,更使廣大農民饑寒交迫,不斷舉行各種形式的反抗鬥争。

     杭州反加派鬥争--一七○七年六月間,浙江巡撫加派公費,下屬州縣,拟每畝加三。

    這年又值大旱,歉收,百姓數千人到巡撫門前抗議,督撫被迫出告示安民(《文獻叢編?王鴻緒密繕小折》)。

    十一月間,太倉州北門外永樂庵地方,有大批群衆,頭裹紅布,豎立旗幟聚集。

    官兵出動鎮壓,群衆散走(《李煦奏折》)。

     江浙搶米鬥争--杭州的鬥争,影響到江浙兩省。

    一七○八年,戶部尚書王鴻緒奏報江浙情形說:“近因官法廢弛,又有不軌之徒在内煽惑,遂有市井奸民,倡率饑民吵鬧官府,打劫富家,一呼而集遂緻數百人,官府一時無法”。

    江甯因粜賣官米刻剝居民,群衆聚集搶米鋪三四十家。

    王鴻緒說:“其餘江浙之各府州縣在在有之。

    至各府州縣之村鎮奸民,聚衆以米貴為名,抄搶富家者,尤不可勝數。

    ”(《文獻叢編?王鴻緒密繕小折》)。

     泉州搶米鬥争--一七一一年時,福建泉州府永春、德化兩縣聯界地帶貧民以陳五顯等四人為首,聚集至二千餘人搶奪富戶米糧,抗拒官兵。

    陳五顯等在各處張示揭帖說:屢次捐免錢糧,地方官員不曾施及百姓,“故我等窮民窘于衣食,不得已而為此。

    若各處富戶不将屯積米石粜賣,我等必搶奪。

    ”康熙帝得報,也不能不承認:“伊等原非盜賊,因年歲歉收乏食,不得已行之耳”(《聖祖實錄》卷二四六)。

    官兵大舉出動,對搶米的貧民殘酷鎮壓,斬殺八十餘名,逮捕一百四十五名。

    負傷逃走者甚衆。

     雩都抗租賦鬥争--一七一三年,江西雩都縣佃戶丘蘭秀、陳萬餘、丁介卿等率衆要求“除賦捐租”,圍攻地主趙唐伯的田莊。

    當地廣東人馬天祥等在各處響應,聚衆千人。

    地主趙唐伯向縣衙報告。

    官兵逮捕四十餘人入獄監禁。

    陳萬餘等率衆據守禾豐。

    十一月間,官兵前來鎮壓,陳萬餘率衆作戰,失敗被擒,被斬首犧牲。

    次年,官府又将獄中三十餘人處死。

     興國抗租鬥争--一七一三年時,江西興國縣也暴發了佃戶抗租的鬥争。

    興國縣衣錦鄉佃戶李鼎三率領當地佃戶和閩、廣遷來的農民,共約數千人,向縣官要求“田骨田皮許退不許批”,并勒石為例(同治《興國縣志》)。

    鬥争獲得勝利,反抗的佃戶即組織“會館”,進行長期的抗租鬥争。

    每年秋收,倡議“七收、八收”,即将二成或三成交租。

    田主如按原來高額收租,佃戶即聚集起來,奪回多收地租收入會館。

    當地農民以“會館”為鬥争的組織和基地,堅持抗租達十三年之久。

    至雍正時才被官府勒令将會館焚拆。

     宜陽反加派鬥争--一七一六年,河南宜陽縣的農民群衆進行了反加派的鬥争。

    河南巡撫李錫傳令八府所屬州縣加派田賦,每畝地私派銀四厘,又借故科派馬捐。

    群衆二千餘人在亢珽等率領下起而反抗,将宜陽知縣擒捕。

    官兵前來鎮壓,搶回知縣。

    亢珽等聲言:“皇上因李錫居官甚劣,已取進京。

    若李錫伏誅,我等情願引頸受刑。

    ”康熙帝谕:“李錫居官固屬不堪,但此賊不盡拿獲,斷乎不可。

    ”即派刑部尚書等乘驿急往當地,“嚴加查獲詳審,一面于彼處正法,一面奏聞。

    ”(《聖祖實錄》卷二七三)亢珽抗拒官兵失敗,自缢死。

    其他領導者十五人被清朝處斬,十五人處絞。

    二十四人流放到三姓等地做奴隸。

     無錫人民鬥争--康熙末年(具體年代不詳),江蘇無錫縣人民因縣令李牧殘酷成性,草菅人命,村民數百人嘯聚山中反抗。

    村民劉三公布李牧殘酷殺人數十事。

    李牧派捕役下鄉擒拿,劉三率兵抵抗,逃匿後被捕。

    黃印《錫金識小錄》記載說:“劉自知必死,訊時辭色侃侃,曆數其惡(指李牧)。

    備受極刑,終不委靡乞哀,下于獄,瘐死獄中。

    ” 如上所舉,一七○七年以來,各地人民的反抗鬥争連綿不斷。

    雖然這些鬥争都還限于局部地區,規模也很小,但它不斷地沖擊着清朝的統治,顯示着康熙末年社會矛盾在日趨激化。

     三、禁礦與禁海 康熙帝面對着各地農民的鬥争,同時注意到對遊民、手工業者的防範。

    一七一二年,告谕臣下說:“朕前谕各省督撫,查拿越省遊行者,另有深意。

    蓋謂奸惡之徒,有為僧道而行者,亦有為市藥賣卦而行者。

    ..明代李自成即其驗也。

    不予為之計可乎?”(《聖祖實錄》卷二五○)一七一四年,京師城内的遊民即達數十萬人。

    康熙帝認為:這些人原來都是來京師貿易傭工者,因貿易無資,“栖泊京師,入于匪類者甚多。

    ”(《康熙起居注》)京師如此,各省區更為嚴重。

     明末礦工和沿海工商遊民曾不斷舉行反官府的鬥争。

    康熙帝以“安民防亂”為名,一再實行“禁礦”、“禁海”,以防止手工業工人、海上商販和各類遊民的反抗。

     禁礦--礦業的開采是手工業和商業發展的必要的條件。

    康熙帝親政初年,曾開放礦禁,工商業因而得到發展。

    一七○四年,康熙帝傳谕:“開礦事情,甚無益于地方,嗣後有請開采者,俱著不準行。

    ”(雍正《會典》卷五十三)這還隻是不準再開新礦,已有之礦業尚未禁止。

    所謂“無益于地方”即不利于統治。

    次年,禦史景月畛上疏請禁閉廣東海陽縣礦,說是“聚衆幾至十餘萬,強梁争兢,時時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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