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封建統治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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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尉步兵,守衛外禁門、巡警城内、防火捕盜。
内務府包衣三旗的前鋒、護軍、骁騎,原歸領侍衛内大臣統率,後歸内務府總管大臣統率,守衛宮禁。
火器營為特種兵,由王公大臣充任總統。
滿洲八旗兵被皇帝視為最可靠的軍事力量,是國家根本所系。
禁旅八旗兵以滿洲八旗為主,留守京城,保衛皇室,稱為京旗。
遇有戰事,派出作戰,戰後仍回京城。
駐防八旗兵,分駐全國各軍事重鎮,總數約數萬人,後漸有增加。
來源于氏族成員的滿洲八旗兵原來作戰時自備馬匹器械,擄掠财物奴隸歸兵丁所有。
得充兵丁作戰是光榮而有利的職業。
清朝占領北京後,禁止擄掠,八旗兵丁仍須承受負擔。
早在一六五五年(順治十二年)時,戶部尚書陳之遴就指出:“遠涉數千裡,長征一二年。
出兵之時,買馬置械,措費甚難。
凱旋之日,馬倒器壞,又須買補。
滿兵月糧幾何,堪此重費。
”(《清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五)八旗兵成為國家軍兵,馬匹器械改由朝廷專設機構喂養和制作,兵丁靠朝廷發給糧饷生活。
康熙時定制: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弓匠長月給饷銀四兩,骁騎、弓匠、鞍匠三兩。
此外,每年各給米四十八斛。
步軍領催月給銀二兩,步軍一兩五錢,鐵匠一至四兩,年各給米二十四斛。
炮手二兩,年給米三十六斛。
八旗騎兵糧饷,相當于當時七品官(年俸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的俸祿,遠比綠旗兵優厚。
但八旗兵丁駐守京城,脫離農事,單靠糧饷和朝廷的賞賜過活。
旗丁家口日繁,生計日蹙。
聚集在京城,無所事事,遊手好閑,戰鬥力也日漸削弱。
康熙一朝,随着封建統治的确立,八旗兵由奴隸制軍兵轉化為封建國家的軍隊。
八旗兵丁的“生計問題”,越來越嚴重了。
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 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也有禁旅與駐防之别,編制基本上與滿洲八旗相同。
但漢軍八旗每佐領下置領催四人,馬兵三十人,步軍領催一人,步軍十二人,共計四十七人,與滿洲八旗略異。
編入漢軍八旗的兵丁,不再是分屬滿洲八旗的奴隸,而是國家直屬的軍隊。
其地位當然低于滿洲八旗,但因降清較早作戰有功,軍事、政治地位又都優于入關後的漢人降軍綠旗。
吳三桂、尚可喜、孔有德、耿仲明等藩王,所率領的舊部雖按八旗制度編制,設統領,但各自成系統,并不隸屬滿洲八旗或漢軍八旗。
在曆年作戰中,收降的綠旗兵,也由藩王直接管轄。
“三藩”戰後,康熙帝将吳三桂藩下人丁編入内務府三旗,分遣到遼東各地。
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領兵丁,改屬駐防廣州的漢軍旗。
耿精忠藩下十五佐領兵丁,改屬福州的漢軍旗。
原屬孔有德藩下的兵丁,也編入漢軍旗。
綠旗兵 清軍在作戰中陸續收降明軍,多達幾十萬人,不可能繼續依照八旗建制。
降軍另行編組,旗幟概用綠色,因此被稱為綠旗兵。
綠旗兵以營為主要的基層編制,因而又稱為“綠營”。
綠旗兵的編制,大體上是省設提督,省内重地設鎮,由總兵官統領。
下設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職。
總督、巡撫等地方官員節制綠旗官兵。
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各有幾營标兵(督标、撫标、提标、鎮标),專備調遣。
副将所屬官兵稱“協”,駐守要地。
參将至守備所屬官兵,都稱為“營”,防守城邑、鄉鎮,守兵稱為“汛”,駐防巡邏的地區稱“汛地”。
京城設巡捕三營兵共有五千餘人(後增至萬人),由步軍統領兼轄。
全國共設六十六個鎮(總兵官),約有綠旗兵六十萬人,是清朝的重要支柱。
“三藩”戰争中先後被調遣作戰的綠旗兵即有四十餘萬人。
“三藩”戰後,康熙帝對各地綠旗兵制作了下列改革:(一)綠旗兵的将官由兵部任免,提督、總兵等大員,兵部開列,請旨簡放,後來副将也改為開列。
參、遊、守備等官,邊疆及省會沖要地方由督撫提鎮揀選才技優長、谙練地方的人員題補、調補,其餘各缺由兵部推升;千總、把總由督撫提鎮撥補。
這就在全國範圍内建立起升調制度,兵部掌握軍事行政大權。
将官不能世守一方,統率一軍。
“三藩”戰争中立有大功的趙良棟,也被調離原領的綠旗。
(二)将領升調,不準攜帶兵丁。
康熙《會典》規定:“凡擅帶營兵:提督、總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營内經制兵丁帶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罰俸一年,十名以上于現任内降一級。
”将領不能再豢養自己的私人武裝力量,明末軍隊中的家丁親兵制度被廢除了。
(三)将帥調兵,需要呈報皇帝批準。
康熙《會典》規定:“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報,辄于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沒有皇帝的“禦寶聖旨”,将帥不能調動本部兵丁,兵權更集中于皇帝了。
康熙帝對綠旗兵丁也存有戒心,曾說:“凡地方有綠旗兵丁處,不可無滿兵。
滿兵縱至糧缺,艱難困迫,至死斷無二心。
若綠旗兵丁,至糧絕時,少或窘迫,即至怨憤作亂。
”(《清聖祖實錄》卷二七四)為加強對綠旗兵的控制,綠旗将官出缺時,可派滿人補任。
滿洲八旗兵與綠旗兵共同作戰時,綠旗官兵要接受八旗将領的指揮。
四、法制 康熙時,承襲順治朝的法律,編修則例。
司法機構與程序也漸趨完備。
律例的編修清太祖努爾哈赤建國時,開始訂立法制,以維護奴隸主國家的統治。
與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國時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時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竊盜。
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隸主貴族和自由民的叛亂,以維護統治秩序。
奴隸反抗,主人可以随意處死,不須執法。
禁竊盜主要是在保護私有财産。
清太宗時,始有成文的法令,稱為“盛京定制”。
順治帝即位,多爾衮領兵入京,任用漢官統治漢地。
明令宣布漢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
一六四五年(順治二年),據明律參稽滿族的舊法編修清律。
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
以順治帝名義撰寫的序文,說是“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進了滿族舊制的内容。
所謂“附例”即附錄案例,以說明律文續有增删。
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條。
康熙帝親政後,繼續實行順治律,命大學士兼刑部尚書對喀納将律文予以校正。
一六七九年,又命滿漢大臣會同更改條例,别自成書,名為“現行則例”。
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現行則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頒行。
随後又命刑部尚書圖納、大學士張玉書等于每篇之後,增加疏解,以注釋律義(未正式頒行)。
司法順治帝時采用明制,康熙帝繼續沿襲。
朝廷最高司法機關為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與大理寺。
刑部尚書例由大學士兼領,權位極重,與明制又不盡相同。
外省刑案統由刑部複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審理。
不須三法司會審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無權過問。
三法司會審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
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彙奏。
順治時設有督捕衙門,緝捕逃人,隸兵部。
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屬機構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機關兼理。
縣官承審戶、婚、田土諸案及笞杖輕罪,稱為“自理”。
重大案件須報府,轉呈按察使,以至巡撫、總督。
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撫定罪。
流刑與死刑,均須呈報刑部複核。
地方各級審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許向上級申訴。
地方重大案件判處死刑,經刑部複核,由六部尚書與通政使、都察院左都禦史、大理寺卿等九人,習稱“九卿”會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進行,稱為“秋審”。
霜降後至冬至前,審理刑部審決的京城案件,稱為“朝審”。
每年夏季自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員、刑部承辦司與各道禦史會審京城的笞杖等輕罪案件,稱為“熱審”。
滿漢官員犯罪,須先呈報皇帝請旨,司法機構不得自行提審。
滿族宗室犯罪,須由宗人府審理。
京城步軍統領衙門審理旗民。
内務府慎刑司專理上三旗案件。
其他漢人官衙不得審判滿人。
地方府縣審理滿人案件無權判決,須呈報滿人将軍、副都統、理事同知審處。
刑名清律沿襲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主刑。
笞用小竹闆責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
杖用大竹闆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
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
流是流放二千裡至三千裡,又三等。
死刑分絞、斬兩等。
五刑共分二十等,稱為刑等。
處刑時依據罪情輕重,減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較斬刑尤重者有淩遲、枭首示衆、戮屍諸刑。
較流刑為重者有遷徙(安置遠地不準回籍)、充軍(二千裡至四千裡五等)、發遣(發至邊地軍中為奴)諸刑。
滿人在處刑時也優于漢人,可依律“減等”或“換刑”。
滿人監禁收入專設的内務府“監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監獄。
法律内容順治至康熙時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漢人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
清律類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轄分為六個系統。
六律中都貫穿着維護封建國家皇帝與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婦,社會上地主與農民的統治關系。
源于唐律的“十惡”是不赦的大罪,謀反與謀大逆(謀毀宗廟宮室)者不問首從,均淩遲處死。
子孫毆打父母、祖父母者處死,祖父母、父母打死違反教令的子孫隻杖一百,故殺的也隻徒一年。
妻子毆打丈夫者杖一百,毆打緻疾者處死。
丈夫打妻子不至折傷,不治罪。
折傷以上,也減罪二等。
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
因過失殺妻妾者,不論罪。
佃戶見田主,不論老幼,都行以少事長之禮。
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五十兩以上笞二十,百兩以上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給主。
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負債者孽畜産業,杖八十,例準“納贖”,即出錢贖免。
清律的各項規定,維護封建的經濟關系以及社會、政治關系的階級性質,是很明顯的(參見薛允升《讀例存疑》)。
清律沿襲明律而“參以國制”,仍然維護殘存的滿族奴隸制度,以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
家生奴仆及契買奴仆,須世世為奴。
奴婢不能與良人通婚。
奴婢毆打主人處死。
但主人殺奴婢,處杖刑或徒刑。
這較之主人可以任意殺死奴婢的奴隸制度來,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舉、學校 各級官員的選任,滿官主要來自八旗貴族,由皇帝“特簡”(任命)或會推(推舉)。
漢官雖也有特簡與會推,但主要來源是科舉。
科舉被視為漢人官員出身的“正途”。
滿官由科舉出身者甚少。
科舉考試順治時已行科舉。
康熙帝舉行博學鴻儒科,為科舉定例之外特設的“制科”。
正規的科舉考試,仍沿明制,每三年舉行一次。
先在各省城考試,稱為“鄉試”。
參加鄉試者必須是府州縣的生員,通稱諸生(秀才)。
各府州縣學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試合格者入學為生員。
生員參加鄉試得中,稱為舉人,第一名為解元。
舉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師禮部應考,稱為會試。
會試合格的人為貢士,第一名為會元。
貢士再赴宮中太和殿應試,稱為殿試或廷試,由皇帝出題策問。
殿試發榜分三甲,一甲為狀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數不定。
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統稱為進士。
二甲首名稱“傳胪”。
殿試後狀元授職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職翰林院編修。
進士還要在保和殿進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稱為“館選”。
庶吉士在庶常館讀書三年,考試散館。
成績優秀者留為翰林院編修、檢讨,其餘分别授官,可遷調至高位。
進士因以予館選為榮。
不予選的進士,分别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官或州縣官。
科舉又有武科,以考選将官,多在文科試後舉行。
也分鄉試、會試、殿試,考試内容分外場和内場,外場試馬箭、步箭、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場試策問或默寫武經。
中選者的稱謂與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區别,如武舉人、武進士、武狀元等。
應鄉試者為各省的武生員,但綠營兵丁也可應試。
殿試中選者,一甲進士可授副将、參将、遊擊、都司,二、三甲進士授任守備、署守備。
科舉考試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經書為主。
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來的八股文。
所謂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後二大比、末二比(又叫束比)。
一比即一股。
比即比對,起、中、後、末的兩比,句子的長短、字的繁簡、聲調的抑揚,都要相對成文。
比與比之間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連起來。
叫做出題、過接。
束比後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結。
有下文的則改收結為落下。
舉子作文,必須依此格式。
以經學文義為内容,以八股為形式的科場文章,自是束縛人們思想和才華的陳詞老調,絲毫不能顯示應考者的政治才能。
士人習作這種死闆的時文,以為求官得祿的必由的途徑。
清朝通過實行科舉考試,起到網羅漢族文士的作用。
内務府包衣三旗的前鋒、護軍、骁騎,原歸領侍衛内大臣統率,後歸内務府總管大臣統率,守衛宮禁。
火器營為特種兵,由王公大臣充任總統。
滿洲八旗兵被皇帝視為最可靠的軍事力量,是國家根本所系。
禁旅八旗兵以滿洲八旗為主,留守京城,保衛皇室,稱為京旗。
遇有戰事,派出作戰,戰後仍回京城。
駐防八旗兵,分駐全國各軍事重鎮,總數約數萬人,後漸有增加。
來源于氏族成員的滿洲八旗兵原來作戰時自備馬匹器械,擄掠财物奴隸歸兵丁所有。
得充兵丁作戰是光榮而有利的職業。
清朝占領北京後,禁止擄掠,八旗兵丁仍須承受負擔。
早在一六五五年(順治十二年)時,戶部尚書陳之遴就指出:“遠涉數千裡,長征一二年。
出兵之時,買馬置械,措費甚難。
凱旋之日,馬倒器壞,又須買補。
滿兵月糧幾何,堪此重費。
”(《清朝經世文編》卷三十五)八旗兵成為國家軍兵,馬匹器械改由朝廷專設機構喂養和制作,兵丁靠朝廷發給糧饷生活。
康熙時定制:前鋒、親軍、護軍、領催、弓匠長月給饷銀四兩,骁騎、弓匠、鞍匠三兩。
此外,每年各給米四十八斛。
步軍領催月給銀二兩,步軍一兩五錢,鐵匠一至四兩,年各給米二十四斛。
炮手二兩,年給米三十六斛。
八旗騎兵糧饷,相當于當時七品官(年俸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的俸祿,遠比綠旗兵優厚。
但八旗兵丁駐守京城,脫離農事,單靠糧饷和朝廷的賞賜過活。
旗丁家口日繁,生計日蹙。
聚集在京城,無所事事,遊手好閑,戰鬥力也日漸削弱。
康熙一朝,随着封建統治的确立,八旗兵由奴隸制軍兵轉化為封建國家的軍隊。
八旗兵丁的“生計問題”,越來越嚴重了。
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 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也有禁旅與駐防之别,編制基本上與滿洲八旗相同。
但漢軍八旗每佐領下置領催四人,馬兵三十人,步軍領催一人,步軍十二人,共計四十七人,與滿洲八旗略異。
編入漢軍八旗的兵丁,不再是分屬滿洲八旗的奴隸,而是國家直屬的軍隊。
其地位當然低于滿洲八旗,但因降清較早作戰有功,軍事、政治地位又都優于入關後的漢人降軍綠旗。
吳三桂、尚可喜、孔有德、耿仲明等藩王,所率領的舊部雖按八旗制度編制,設統領,但各自成系統,并不隸屬滿洲八旗或漢軍八旗。
在曆年作戰中,收降的綠旗兵,也由藩王直接管轄。
“三藩”戰後,康熙帝将吳三桂藩下人丁編入内務府三旗,分遣到遼東各地。
尚之信藩下十五佐領兵丁,改屬駐防廣州的漢軍旗。
耿精忠藩下十五佐領兵丁,改屬福州的漢軍旗。
原屬孔有德藩下的兵丁,也編入漢軍旗。
綠旗兵 清軍在作戰中陸續收降明軍,多達幾十萬人,不可能繼續依照八旗建制。
降軍另行編組,旗幟概用綠色,因此被稱為綠旗兵。
綠旗兵以營為主要的基層編制,因而又稱為“綠營”。
綠旗兵的編制,大體上是省設提督,省内重地設鎮,由總兵官統領。
下設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職。
總督、巡撫等地方官員節制綠旗官兵。
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各有幾營标兵(督标、撫标、提标、鎮标),專備調遣。
副将所屬官兵稱“協”,駐守要地。
參将至守備所屬官兵,都稱為“營”,防守城邑、鄉鎮,守兵稱為“汛”,駐防巡邏的地區稱“汛地”。
京城設巡捕三營兵共有五千餘人(後增至萬人),由步軍統領兼轄。
全國共設六十六個鎮(總兵官),約有綠旗兵六十萬人,是清朝的重要支柱。
“三藩”戰争中先後被調遣作戰的綠旗兵即有四十餘萬人。
“三藩”戰後,康熙帝對各地綠旗兵制作了下列改革:(一)綠旗兵的将官由兵部任免,提督、總兵等大員,兵部開列,請旨簡放,後來副将也改為開列。
參、遊、守備等官,邊疆及省會沖要地方由督撫提鎮揀選才技優長、谙練地方的人員題補、調補,其餘各缺由兵部推升;千總、把總由督撫提鎮撥補。
這就在全國範圍内建立起升調制度,兵部掌握軍事行政大權。
将官不能世守一方,統率一軍。
“三藩”戰争中立有大功的趙良棟,也被調離原領的綠旗。
(二)将領升調,不準攜帶兵丁。
康熙《會典》規定:“凡擅帶營兵:提督、總兵官等升任别省,将本省營内經制兵丁帶赴新任者,十名以下罰俸一年,十名以上于現任内降一級。
”将領不能再豢養自己的私人武裝力量,明末軍隊中的家丁親兵制度被廢除了。
(三)将帥調兵,需要呈報皇帝批準。
康熙《會典》規定:“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不待回報,辄于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沒有皇帝的“禦寶聖旨”,将帥不能調動本部兵丁,兵權更集中于皇帝了。
康熙帝對綠旗兵丁也存有戒心,曾說:“凡地方有綠旗兵丁處,不可無滿兵。
滿兵縱至糧缺,艱難困迫,至死斷無二心。
若綠旗兵丁,至糧絕時,少或窘迫,即至怨憤作亂。
”(《清聖祖實錄》卷二七四)為加強對綠旗兵的控制,綠旗将官出缺時,可派滿人補任。
滿洲八旗兵與綠旗兵共同作戰時,綠旗官兵要接受八旗将領的指揮。
四、法制 康熙時,承襲順治朝的法律,編修則例。
司法機構與程序也漸趨完備。
律例的編修清太祖努爾哈赤建國時,開始訂立法制,以維護奴隸主國家的統治。
與曆史上其他民族初建國時的情形相似,清太祖時的原始的法律也着重在禁止反叛和竊盜。
禁反叛主要是在禁止奴隸主貴族和自由民的叛亂,以維護統治秩序。
奴隸反抗,主人可以随意處死,不須執法。
禁竊盜主要是在保護私有财産。
清太宗時,始有成文的法令,稱為“盛京定制”。
順治帝即位,多爾衮領兵入京,任用漢官統治漢地。
明令宣布漢人犯法仍依明律治罪。
一六四五年(順治二年),據明律參稽滿族的舊法編修清律。
次年三月,修成刊布,名為《大清律集解附例》。
以順治帝名義撰寫的序文,說是“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基本上是明律的重刊,加進了滿族舊制的内容。
所謂“附例”即附錄案例,以說明律文續有增删。
康熙初年,存三百二十一條。
康熙帝親政後,繼續實行順治律,命大學士兼刑部尚書對喀納将律文予以校正。
一六七九年,又命滿漢大臣會同更改條例,别自成書,名為“現行則例”。
一六八九年(康熙二十八年),将現行則例正式附入《大清律》頒行。
随後又命刑部尚書圖納、大學士張玉書等于每篇之後,增加疏解,以注釋律義(未正式頒行)。
司法順治帝時采用明制,康熙帝繼續沿襲。
朝廷最高司法機關為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與大理寺。
刑部尚書例由大學士兼領,權位極重,與明制又不盡相同。
外省刑案統由刑部複核,京都案件也由刑部審理。
不須三法司會審者,都察院及大理寺即無權過問。
三法司會審的案件,也由刑部主稿。
刑部受理的案件,每月要向皇帝彙奏。
順治時設有督捕衙門,緝捕逃人,隸兵部。
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裁撤,所屬機構也并于刑部。
地方司法,仍沿明制,由行政機關兼理。
縣官承審戶、婚、田土諸案及笞杖輕罪,稱為“自理”。
重大案件須報府,轉呈按察使,以至巡撫、總督。
徒刑以下案件,可由督撫定罪。
流刑與死刑,均須呈報刑部複核。
地方各級審定的案件,罪犯不服,允許向上級申訴。
地方重大案件判處死刑,經刑部複核,由六部尚書與通政使、都察院左都禦史、大理寺卿等九人,習稱“九卿”會同定案,例在每年八月進行,稱為“秋審”。
霜降後至冬至前,審理刑部審決的京城案件,稱為“朝審”。
每年夏季自小滿後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大理寺官員、刑部承辦司與各道禦史會審京城的笞杖等輕罪案件,稱為“熱審”。
滿漢官員犯罪,須先呈報皇帝請旨,司法機構不得自行提審。
滿族宗室犯罪,須由宗人府審理。
京城步軍統領衙門審理旗民。
内務府慎刑司專理上三旗案件。
其他漢人官衙不得審判滿人。
地方府縣審理滿人案件無權判決,須呈報滿人将軍、副都統、理事同知審處。
刑名清律沿襲明律,刑名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為主刑。
笞用小竹闆責打十下至五十下,凡五等。
杖用大竹闆打六十至一百下,五等。
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至杖一百徒三年,凡五等。
流是流放二千裡至三千裡,又三等。
死刑分絞、斬兩等。
五刑共分二十等,稱為刑等。
處刑時依據罪情輕重,減等或加等。
主刑之外,較斬刑尤重者有淩遲、枭首示衆、戮屍諸刑。
較流刑為重者有遷徙(安置遠地不準回籍)、充軍(二千裡至四千裡五等)、發遣(發至邊地軍中為奴)諸刑。
滿人在處刑時也優于漢人,可依律“減等”或“換刑”。
滿人監禁收入專設的内務府“監所”,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不入一般監獄。
法律内容順治至康熙時的律例,基本上沿用明律,即沿用漢人維護封建統治的法律。
清律類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即以六部所轄分為六個系統。
六律中都貫穿着維護封建國家皇帝與臣民,家庭中父子、夫婦,社會上地主與農民的統治關系。
源于唐律的“十惡”是不赦的大罪,謀反與謀大逆(謀毀宗廟宮室)者不問首從,均淩遲處死。
子孫毆打父母、祖父母者處死,祖父母、父母打死違反教令的子孫隻杖一百,故殺的也隻徒一年。
妻子毆打丈夫者杖一百,毆打緻疾者處死。
丈夫打妻子不至折傷,不治罪。
折傷以上,也減罪二等。
丈夫打死小妾者,徒三年。
因過失殺妻妾者,不論罪。
佃戶見田主,不論老幼,都行以少事長之禮。
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五十兩以上笞二十,百兩以上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并追本利給主。
豪勢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負債者孽畜産業,杖八十,例準“納贖”,即出錢贖免。
清律的各項規定,維護封建的經濟關系以及社會、政治關系的階級性質,是很明顯的(參見薛允升《讀例存疑》)。
清律沿襲明律而“參以國制”,仍然維護殘存的滿族奴隸制度,以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
家生奴仆及契買奴仆,須世世為奴。
奴婢不能與良人通婚。
奴婢毆打主人處死。
但主人殺奴婢,處杖刑或徒刑。
這較之主人可以任意殺死奴婢的奴隸制度來,多少有所限制。
五、科舉、學校 各級官員的選任,滿官主要來自八旗貴族,由皇帝“特簡”(任命)或會推(推舉)。
漢官雖也有特簡與會推,但主要來源是科舉。
科舉被視為漢人官員出身的“正途”。
滿官由科舉出身者甚少。
科舉考試順治時已行科舉。
康熙帝舉行博學鴻儒科,為科舉定例之外特設的“制科”。
正規的科舉考試,仍沿明制,每三年舉行一次。
先在各省城考試,稱為“鄉試”。
參加鄉試者必須是府州縣的生員,通稱諸生(秀才)。
各府州縣學每年考取童生一次,考試合格者入學為生員。
生員參加鄉試得中,稱為舉人,第一名為解元。
舉人可于第二年到京師禮部應考,稱為會試。
會試合格的人為貢士,第一名為會元。
貢士再赴宮中太和殿應試,稱為殿試或廷試,由皇帝出題策問。
殿試發榜分三甲,一甲為狀元、榜眼、探花三人,二甲和三甲人數不定。
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統稱為進士。
二甲首名稱“傳胪”。
殿試後狀元授職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職翰林院編修。
進士還要在保和殿進行朝考,名列前茅的人被選為翰林院庶吉士,稱為“館選”。
庶吉士在庶常館讀書三年,考試散館。
成績優秀者留為翰林院編修、檢讨,其餘分别授官,可遷調至高位。
進士因以予館選為榮。
不予選的進士,分别授任各部主事等朝官或州縣官。
科舉又有武科,以考選将官,多在文科試後舉行。
也分鄉試、會試、殿試,考試内容分外場和内場,外場試馬箭、步箭、開硬弓、舞刀、掇石等技勇,内場試策問或默寫武經。
中選者的稱謂與文科相同,但标明“武”字以示區别,如武舉人、武進士、武狀元等。
應鄉試者為各省的武生員,但綠營兵丁也可應試。
殿試中選者,一甲進士可授副将、參将、遊擊、都司,二、三甲進士授任守備、署守備。
科舉考試内容仍沿明制,以儒家經書為主。
文章程式也限用明代以來的八股文。
所謂八股,是起二比(又叫提比)、中二比、後二大比、末二比(又叫束比)。
一比即一股。
比即比對,起、中、後、末的兩比,句子的長短、字的繁簡、聲調的抑揚,都要相對成文。
比與比之間用一二句或三四句串連起來。
叫做出題、過接。
束比後用一二句收篇,叫做收結。
有下文的則改收結為落下。
舉子作文,必須依此格式。
以經學文義為内容,以八股為形式的科場文章,自是束縛人們思想和才華的陳詞老調,絲毫不能顯示應考者的政治才能。
士人習作這種死闆的時文,以為求官得祿的必由的途徑。
清朝通過實行科舉考試,起到網羅漢族文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