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封建統治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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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帝擊敗了漢族武将的反抗,又争取到漢族文士的支持。
一六八四年,康熙帝南巡以後,清朝統冶區内開始呈現出穩定的局面。
從一六四四年多爾衮領兵入關到這時已經四十年了。
在這四十年間,清朝經過與被統治民族漢族的反複鬥争,終于取得了勝利,鞏固了它的統治。
在這四十年間,清朝也不能不從實踐中逐步地放棄滿族傳統的奴隸制轉而接受漢族的封建制度和漢族傳統的封建文明。
雖然傳統的奴隸制殘餘,仍在某些方面繼續存在影響。
但是,清朝已是作為一個封建王朝,奠定了它對全中國的統治。
一六九○年(康熙二十九年),《會典》修成,基本上記錄了康熙二十五年時确立的各項封建統治制度,下面分别叙述清朝此時建立的政治、軍事、經濟各項制度和措施。
(一)政治、軍事制度 康熙帝除鳌拜後,陸續改訂政治制度。
“三藩”戰後,政治制度漸緻完備,軍事制度則作了較多的改革。
一、中央官制 國家機構繼續實行内閣制,下設六部及理藩院。
另設翰林院主管文事。
皇族及宮廷事務設置專門機構掌理。
内閣一六七○年,恢複内閣,職權又有所加強。
内閣設大學士(無定員,經常為滿漢各二人),加殿、閣銜,兼某部尚書。
滿漢大學士承旨草拟诏谕,處理章奏。
各直省的題本和各地臣民的密封申訴呈文,均由通政使司(設通政使二人)彙收登錄後送内閣查處。
各部院及八旗題本,亦由通政使收遞。
内閣票拟诏、敕,經皇帝批閱後,交由中書科繕寫,六科發出。
軍國要務由此均經由内閣。
實錄館、明史館等機構亦由内閣統屬。
一六七七年,文臣入值南書房後,特頒诏旨多由在南書房行走的大臣秉承帝旨辦理。
六部康熙時,沿順治定制,仍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務。
各部設滿漢尚書各一人,侍郎各一人。
部下設司,長官稱郎中,也稱部郎;副長官稱員外郎,簡稱員外。
下有主事、筆帖式等官員。
吏部掌全國文職官員的考核、升降、賞罰、任免。
戶部管理戶籍、田地、賦役、财政。
戶部錢法堂有寶泉局,掌管鑄錢。
禮部掌管國家典禮儀制、學校和科舉,接待外國使臣。
兵部主管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還管武生考試及軍械、驿站、郵傳等事。
與兵部有關的太仆寺,設卿二人,少卿三人(滿一人漢二人,後裁為各一人),掌管養馬和牧地事務。
滿洲八旗兵與漢人綠營兵各有軍事系統指揮(見下節),兵部無權調遣。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掌全國刑罰政令,與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
都察院設左都禦史二人、左副都禦史四人,掌監察和谏議,參予審判。
大理寺設卿二人、少卿三人(滿一人漢二人,後裁為各一人),審核案件。
重大案件,須由三法司會辦。
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定。
工部主管修建宮殿、城池、興修水利等工程。
右侍郎還兼管錢法堂寶源局(設滿漢監督各一人)監收銅鉛及鑄造事務,鑄錢專供工程費用。
尚書或侍郎還和欽派的大臣共掌火藥局,負責火藥之存儲與領給。
工部屬員參預京師河渠和街巷的修治。
内閣和六部的各級官員,均規定滿漢并用,各有定員。
官員出缺,始能補授。
因此被稱為“官缺”制。
康熙帝大批任用漢人官員。
官有定額定制,則可以合法地任用漢官,又可以保證滿人官員的權位,控制漢官。
康熙帝多次強調“滿漢一體”。
但六部郎中、員外郎等下級官員,滿缺多于漢缺。
筆帖式(滿文文書)專用滿洲八旗和蒙古、漢軍旗人,多至千人。
銀庫、緞匹庫、顔料庫等被稱為“優缺”的一般官職,也多授予滿人,借以安置八旗貴族子弟。
康熙帝利用官缺的選授,調諧滿漢之間的矛盾,保持了政局的穩定。
理藩院清太宗崇德時曾設蒙古衙門,後兼管回、藏等族事務,擴為理藩院。
一六五九年(順治十六年)裁并于禮部。
四大臣輔政時期,複設理藩院,管理滿、漢以外的各族事務。
康熙親政後相沿不改。
理藩院設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滿族及蒙古族人充任,無漢官。
理藩院與六部平行,獨立執政。
翰林院康熙帝在複設内閣的同時,恢複翰林院的設置。
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兼禮部侍郎銜。
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滿、漢各三人。
編修、檢讨等官,無限額。
翰林院掌文史之事,并備皇帝顧問,為皇帝草拟禮儀性的文告。
翰林院學士品級,與内閣同。
可充任經筵講官、南書房行走。
翰林院下設庶常館,為新進士深造進修之所。
每科朝考後,名列前茅者被選為庶吉士,稱“庶常”。
庶常入館學習,稱“館選”。
起居注館記錄皇帝言行,設于太和門西庑。
置記注官滿四人,漢八人(後有增加),以日講官兼任。
國史館撰修清太祖以來曆代國史。
從翰林院學士中簡選總裁和編修官。
翰林院官員的品級雖不甚高,但因接近皇帝,常為進身之階。
清朝漢人大學士和各部尚書,幾乎全部是翰林出身。
國子監祭酒、司業,内閣學士等官,非翰林不得除授。
皇族與宮廷機構朝廷中專設若幹機構管理皇族與宮廷事務,不屬于内閣。
主要有: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務。
清太祖之父顯祖本支子孫稱宗室,用黃帶;顯祖伯叔兄弟各支子孫稱覺羅,用紅帶。
宗室與覺羅俱為皇族。
宗人府設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由親王、郡王充任。
掌管皇族繼嗣、封爵、授職、調遷、降革、賞罰等事,編纂玉牒(皇族譜系),登記生死檔冊。
内務府--管理宮廷事務。
宮廷中的财政收支、皇室膳食、衣裝、祭祀、遊幸以及宿衛宮城的上三旗軍營事務,都由内務府掌管。
最高長官稱總管内務府大臣,由滿族王公大臣兼任或另行簡用。
下設坐辦堂郎中、主事、筆帖式等官。
内務府的直屬機構有七司三院,分理諸事,機構龐大,人員衆多。
官員三百餘人,統屬夫役、内監等近萬人。
敬事房--四輔政大臣時期,裁撤十三衙門,诏令永不用内官,但前明内監仍繼續在宮廷為皇室服役。
一六七七年五月,設敬事房,置總管、副總管、專管内監的甄别、任免、調遷、賞罰等事務,實際上又恢複了内監的任用。
二、地方官制 順天府和奉天府清朝建都北京,置順天府,設府尹一人,品級同于各省巡撫及京卿。
管轄大興、宛平二縣與近京十九(後增為二十二)州縣的行政事務。
大興、宛平以外的州縣,兼屬直隸總督。
奉天府是清朝舊都。
作為“留都”,設府尹一人,管所屬府、廳、州、縣漢人民事。
并依朝廷建置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兵部為康熙三十年增置),各設滿侍郎一人,不設尚書。
另設盛京内務府,管理滿人事務。
均統屬于盛京将軍。
督撫司道清沿明制,分設直省。
清初建置屢有變易。
康熙時漸形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湖南(康熙三年,湖南分省。
仍沿順治時制度稱偏沅巡撫。
雍正時始改稱湖南巡撫)、湖北、四川、陝西、甘肅十八直省,每省設巡撫一人。
又在兩江(江南、江西)、川陝、湖廣、兩廣、福建、雲貴設置總督,建制曆年不一。
總督加兵部尚書、右都禦史銜,主管軍事,兼管民政和監察地方官員,是地方要員。
巡撫加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主管一省民政事務,為一省政務長官,(直屬軍營,稱“撫标”)又稱“撫軍”、“撫院”或“撫台”。
各省巡撫以下,設承宣布政使司,長官為布政使,又稱“藩司”、“藩台”,主管民政、财政,向所屬府州縣宣布政令。
與承宣布政使司平行的機關有提刑按察使司,長官稱按察使,又稱“臬司”、“臬台”、“廉訪”,主管司法、刑獄和驿遞事務。
撫台、藩台、臬台,俗稱“三台”,是省一級的主要官吏,其輔佐官員稱道員。
道員又稱“道台”,是根據各省情況設立的糧儲、屯田、兵備、驿傳、水利、鹽法等道的長官,掌管所屬各項事務。
作為布政使輔佐的參政道、參議道駐守在一定地方,稱為分守道。
按察司副使、佥事道分巡某一帶地方,稱為分巡道。
府縣省與州縣之間設府,知府一人,統管幾縣。
佐貳官員有同知、通判。
同知亦稱司馬,通判亦稱别駕,與知府合稱“三堂”(知府為正堂、同知為左堂、通判為右堂),分掌督糧、緝捕、水利等事。
州是府屬的行政單位,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别。
直隸州也統管數縣,職同一府,設知州、州同、州判等官。
知府以下,分駐境内各地的官員,自成行政單位者,稱為廳,是府屬的機構。
廳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别。
直隸廳與府同級,長官稱同知、通判。
散州、散廳與縣平行。
縣是基層政權機構,知縣是“親民”之官,即直接統治本縣人民。
賦役、訴訟、文教等事,都由知縣管理。
知縣的輔佐是縣丞、主簿、典史、巡檢。
縣丞、主簿分管戶籍、錢糧、緝捕等事,典史司稽察和管理獄囚,巡檢為駐守縣内重要鄉鎮的派出人員,負責巡邏緝捕,維持治安。
上項人員通稱佐貳,是知縣的助手。
府縣所屬之城廂、市鎮、村屯等基層組織,沿襲明制有裡甲或裡社。
一百一十戶為一裡,設裡長。
另推丁多的十人為甲長,每甲管十戶,是為裡甲(江南州縣名裡為“圖”,稱圖甲)。
裡(圖)甲長收繳當地賦稅。
以後征收田賦改為官收官解,納戶自封投櫃。
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申令設保甲以編審居民,維持治安。
保甲制逐漸代替了裡甲制。
專職官員各地方除行政長官外,還設有分掌經濟、文教事業的專職官員。
地位較高的主要官員如下:學政--掌管一省教育事業的長官稱提督學政,簡稱學政。
從翰林或進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等部院官員中選派。
選派前,需經過考試,合格者方可簡放。
任期三年,辦事衙門稱“學院”。
漕運總督--江南平定後,東南各省征收的米糧通過運河運往北京,稱“漕運”。
每年額定四百萬石。
督辦漕運事務的最高長官稱漕運總督,衙署設在淮安,管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河道總督--督辦黃河、運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長官稱河道總督。
順治初設一人,駐山東濟甯,稱“總河”。
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移督江蘇清江浦。
鹽政--掌管鹽業征稅、調濟鹽價、督察所屬鹽務官員,統稱鹽政,由各省督撫兼管。
管理鹽務的衙門稱都轉鹽運使司,長官稱鹽運使,設于長蘆(駐天津)、兩淮(駐揚州)、兩浙(駐杭州)及山東、河東(山西)、兩廣等地。
不設鹽運使司的省分設鹽法道。
鹽法道與鹽運使的職責是督察鹽場生産和管理鹽價、運鹽等事宜。
地方各級官員也有固定的滿、漢官缺。
督撫一級滿缺多于漢缺,府縣地方長官主要是漢人。
三、兵制 清軍原以滿洲八旗兵為主要兵力,太宗時,降清的蒙古、漢人軍兵分編為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
此後,陸續收編的亡明漢人降軍,稱為綠旗兵,又稱綠營。
三藩戰後,康熙帝對清朝兵制主要是對綠營兵制做了較多的改革。
滿洲八旗兵滿洲八旗來源于滿洲氏族部落組織。
奴隸制時期的兵丁是自由民,作戰擄掠奴隸即可上升為奴隸主階級。
因此,八旗兵勇猛善戰,不同于漢族服役的士兵。
八旗分左右兩翼。
右翼是正黃旗、兩紅旗、鑲藍旗。
左翼是鑲黃旗、兩白旗、正藍旗。
每旗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統轄本旗軍民,掌管兵馬、錢糧以及戶籍、田地等事項;所屬參領五人(後增設副參領五人),承上啟下,管轄若幹佐領。
旗人戶籍都在八旗各佐領中,登記戶主氏族、官爵或閑散(無職者),備載父、兄、弟、子侄及戶下人等。
三年比丁(查驗)一次,身高五尺以上或年滿十八歲的人為壯丁(進關前後每佐領二百人,康熙十三年約為一百三、四十人),驗看騎射,從中挑選兵匠。
每佐領選充親軍二人,上三旗隸屬領侍衛内大臣,下五旗隸宗室王公;前鋒二人,隸前鋒統領;護軍十七人,隸護軍統領;步軍領催二人,步軍十八人,隸步軍統領;鳥槍護軍三人,鳥槍骁騎四人,炮骁騎一人,隸火器營;領催五人,骁騎二十人,弓匠一人,鐵匠或鞍匠一人,各隸本旗都統。
清朝定都北京後,滿洲八旗兵成為保衛國家,鎮壓人民的工具,并連年被派往各地作戰。
有“禁衛”(禁旅)、“駐防”之别。
禁旅八旗兵駐在北京。
八旗兵丁分在京城各地,鑲黃旗在安定門内,正白旗在東直門内,鑲白旗在朝陽門内,正藍旗在崇文門内;正黃旗在德勝門内,正紅旗在西直門内,鑲紅旗在阜成門内,鑲藍旗在宣武門内。
本旗都統率領骁騎按居止方位值班巡徼。
八旗左右兩翼,各設前鋒統領一人,護軍統領一人,分别率領護軍參領、護軍校以及護軍營兵。
前鋒營、護軍營平時警衛宮禁,皇帝外出巡幸則保衛行營。
提督九門步軍統領一人,率領左右翼步軍總尉、步
一六八四年,康熙帝南巡以後,清朝統冶區内開始呈現出穩定的局面。
從一六四四年多爾衮領兵入關到這時已經四十年了。
在這四十年間,清朝經過與被統治民族漢族的反複鬥争,終于取得了勝利,鞏固了它的統治。
在這四十年間,清朝也不能不從實踐中逐步地放棄滿族傳統的奴隸制轉而接受漢族的封建制度和漢族傳統的封建文明。
雖然傳統的奴隸制殘餘,仍在某些方面繼續存在影響。
但是,清朝已是作為一個封建王朝,奠定了它對全中國的統治。
一六九○年(康熙二十九年),《會典》修成,基本上記錄了康熙二十五年時确立的各項封建統治制度,下面分别叙述清朝此時建立的政治、軍事、經濟各項制度和措施。
(一)政治、軍事制度 康熙帝除鳌拜後,陸續改訂政治制度。
“三藩”戰後,政治制度漸緻完備,軍事制度則作了較多的改革。
一、中央官制 國家機構繼續實行内閣制,下設六部及理藩院。
另設翰林院主管文事。
皇族及宮廷事務設置專門機構掌理。
内閣一六七○年,恢複内閣,職權又有所加強。
内閣設大學士(無定員,經常為滿漢各二人),加殿、閣銜,兼某部尚書。
滿漢大學士承旨草拟诏谕,處理章奏。
各直省的題本和各地臣民的密封申訴呈文,均由通政使司(設通政使二人)彙收登錄後送内閣查處。
各部院及八旗題本,亦由通政使收遞。
内閣票拟诏、敕,經皇帝批閱後,交由中書科繕寫,六科發出。
軍國要務由此均經由内閣。
實錄館、明史館等機構亦由内閣統屬。
一六七七年,文臣入值南書房後,特頒诏旨多由在南書房行走的大臣秉承帝旨辦理。
六部康熙時,沿順治定制,仍由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掌政務。
各部設滿漢尚書各一人,侍郎各一人。
部下設司,長官稱郎中,也稱部郎;副長官稱員外郎,簡稱員外。
下有主事、筆帖式等官員。
吏部掌全國文職官員的考核、升降、賞罰、任免。
戶部管理戶籍、田地、賦役、财政。
戶部錢法堂有寶泉局,掌管鑄錢。
禮部掌管國家典禮儀制、學校和科舉,接待外國使臣。
兵部主管全國軍事及武職官員的考核任免,還管武生考試及軍械、驿站、郵傳等事。
與兵部有關的太仆寺,設卿二人,少卿三人(滿一人漢二人,後裁為各一人),掌管養馬和牧地事務。
滿洲八旗兵與漢人綠營兵各有軍事系統指揮(見下節),兵部無權調遣。
刑部主管司法行政,掌全國刑罰政令,與都察院、大理寺合稱三法司。
都察院設左都禦史二人、左副都禦史四人,掌監察和谏議,參予審判。
大理寺設卿二人、少卿三人(滿一人漢二人,後裁為各一人),審核案件。
重大案件,須由三法司會辦。
先經刑部審明,送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定。
工部主管修建宮殿、城池、興修水利等工程。
右侍郎還兼管錢法堂寶源局(設滿漢監督各一人)監收銅鉛及鑄造事務,鑄錢專供工程費用。
尚書或侍郎還和欽派的大臣共掌火藥局,負責火藥之存儲與領給。
工部屬員參預京師河渠和街巷的修治。
内閣和六部的各級官員,均規定滿漢并用,各有定員。
官員出缺,始能補授。
因此被稱為“官缺”制。
康熙帝大批任用漢人官員。
官有定額定制,則可以合法地任用漢官,又可以保證滿人官員的權位,控制漢官。
康熙帝多次強調“滿漢一體”。
但六部郎中、員外郎等下級官員,滿缺多于漢缺。
筆帖式(滿文文書)專用滿洲八旗和蒙古、漢軍旗人,多至千人。
銀庫、緞匹庫、顔料庫等被稱為“優缺”的一般官職,也多授予滿人,借以安置八旗貴族子弟。
康熙帝利用官缺的選授,調諧滿漢之間的矛盾,保持了政局的穩定。
理藩院清太宗崇德時曾設蒙古衙門,後兼管回、藏等族事務,擴為理藩院。
一六五九年(順治十六年)裁并于禮部。
四大臣輔政時期,複設理藩院,管理滿、漢以外的各族事務。
康熙親政後相沿不改。
理藩院設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由滿族及蒙古族人充任,無漢官。
理藩院與六部平行,獨立執政。
翰林院康熙帝在複設内閣的同時,恢複翰林院的設置。
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兼禮部侍郎銜。
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滿、漢各三人。
編修、檢讨等官,無限額。
翰林院掌文史之事,并備皇帝顧問,為皇帝草拟禮儀性的文告。
翰林院學士品級,與内閣同。
可充任經筵講官、南書房行走。
翰林院下設庶常館,為新進士深造進修之所。
每科朝考後,名列前茅者被選為庶吉士,稱“庶常”。
庶常入館學習,稱“館選”。
起居注館記錄皇帝言行,設于太和門西庑。
置記注官滿四人,漢八人(後有增加),以日講官兼任。
國史館撰修清太祖以來曆代國史。
從翰林院學士中簡選總裁和編修官。
翰林院官員的品級雖不甚高,但因接近皇帝,常為進身之階。
清朝漢人大學士和各部尚書,幾乎全部是翰林出身。
國子監祭酒、司業,内閣學士等官,非翰林不得除授。
皇族與宮廷機構朝廷中專設若幹機構管理皇族與宮廷事務,不屬于内閣。
主要有:宗人府--管理皇族事務。
清太祖之父顯祖本支子孫稱宗室,用黃帶;顯祖伯叔兄弟各支子孫稱覺羅,用紅帶。
宗室與覺羅俱為皇族。
宗人府設宗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由親王、郡王充任。
掌管皇族繼嗣、封爵、授職、調遷、降革、賞罰等事,編纂玉牒(皇族譜系),登記生死檔冊。
内務府--管理宮廷事務。
宮廷中的财政收支、皇室膳食、衣裝、祭祀、遊幸以及宿衛宮城的上三旗軍營事務,都由内務府掌管。
最高長官稱總管内務府大臣,由滿族王公大臣兼任或另行簡用。
下設坐辦堂郎中、主事、筆帖式等官。
内務府的直屬機構有七司三院,分理諸事,機構龐大,人員衆多。
官員三百餘人,統屬夫役、内監等近萬人。
敬事房--四輔政大臣時期,裁撤十三衙門,诏令永不用内官,但前明内監仍繼續在宮廷為皇室服役。
一六七七年五月,設敬事房,置總管、副總管、專管内監的甄别、任免、調遷、賞罰等事務,實際上又恢複了内監的任用。
二、地方官制 順天府和奉天府清朝建都北京,置順天府,設府尹一人,品級同于各省巡撫及京卿。
管轄大興、宛平二縣與近京十九(後增為二十二)州縣的行政事務。
大興、宛平以外的州縣,兼屬直隸總督。
奉天府是清朝舊都。
作為“留都”,設府尹一人,管所屬府、廳、州、縣漢人民事。
并依朝廷建置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兵部為康熙三十年增置),各設滿侍郎一人,不設尚書。
另設盛京内務府,管理滿人事務。
均統屬于盛京将軍。
督撫司道清沿明制,分設直省。
清初建置屢有變易。
康熙時漸形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江蘇(江南)、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湖南(康熙三年,湖南分省。
仍沿順治時制度稱偏沅巡撫。
雍正時始改稱湖南巡撫)、湖北、四川、陝西、甘肅十八直省,每省設巡撫一人。
又在兩江(江南、江西)、川陝、湖廣、兩廣、福建、雲貴設置總督,建制曆年不一。
總督加兵部尚書、右都禦史銜,主管軍事,兼管民政和監察地方官員,是地方要員。
巡撫加兵部侍郎、右副都禦史銜,主管一省民政事務,為一省政務長官,(直屬軍營,稱“撫标”)又稱“撫軍”、“撫院”或“撫台”。
各省巡撫以下,設承宣布政使司,長官為布政使,又稱“藩司”、“藩台”,主管民政、财政,向所屬府州縣宣布政令。
與承宣布政使司平行的機關有提刑按察使司,長官稱按察使,又稱“臬司”、“臬台”、“廉訪”,主管司法、刑獄和驿遞事務。
撫台、藩台、臬台,俗稱“三台”,是省一級的主要官吏,其輔佐官員稱道員。
道員又稱“道台”,是根據各省情況設立的糧儲、屯田、兵備、驿傳、水利、鹽法等道的長官,掌管所屬各項事務。
作為布政使輔佐的參政道、參議道駐守在一定地方,稱為分守道。
按察司副使、佥事道分巡某一帶地方,稱為分巡道。
府縣省與州縣之間設府,知府一人,統管幾縣。
佐貳官員有同知、通判。
同知亦稱司馬,通判亦稱别駕,與知府合稱“三堂”(知府為正堂、同知為左堂、通判為右堂),分掌督糧、緝捕、水利等事。
州是府屬的行政單位,有直隸州與散州之别。
直隸州也統管數縣,職同一府,設知州、州同、州判等官。
知府以下,分駐境内各地的官員,自成行政單位者,稱為廳,是府屬的機構。
廳也有直隸廳與散廳之别。
直隸廳與府同級,長官稱同知、通判。
散州、散廳與縣平行。
縣是基層政權機構,知縣是“親民”之官,即直接統治本縣人民。
賦役、訴訟、文教等事,都由知縣管理。
知縣的輔佐是縣丞、主簿、典史、巡檢。
縣丞、主簿分管戶籍、錢糧、緝捕等事,典史司稽察和管理獄囚,巡檢為駐守縣内重要鄉鎮的派出人員,負責巡邏緝捕,維持治安。
上項人員通稱佐貳,是知縣的助手。
府縣所屬之城廂、市鎮、村屯等基層組織,沿襲明制有裡甲或裡社。
一百一十戶為一裡,設裡長。
另推丁多的十人為甲長,每甲管十戶,是為裡甲(江南州縣名裡為“圖”,稱圖甲)。
裡(圖)甲長收繳當地賦稅。
以後征收田賦改為官收官解,納戶自封投櫃。
一七○八年(康熙四十七年),申令設保甲以編審居民,維持治安。
保甲制逐漸代替了裡甲制。
專職官員各地方除行政長官外,還設有分掌經濟、文教事業的專職官員。
地位較高的主要官員如下:學政--掌管一省教育事業的長官稱提督學政,簡稱學政。
從翰林或進士出身的侍郎、京堂等部院官員中選派。
選派前,需經過考試,合格者方可簡放。
任期三年,辦事衙門稱“學院”。
漕運總督--江南平定後,東南各省征收的米糧通過運河運往北京,稱“漕運”。
每年額定四百萬石。
督辦漕運事務的最高長官稱漕運總督,衙署設在淮安,管轄山東、河南、江蘇、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漕政。
河道總督--督辦黃河、運河的堤防、疏浚工程的長官稱河道總督。
順治初設一人,駐山東濟甯,稱“總河”。
一六七七年(康熙十六年),移督江蘇清江浦。
鹽政--掌管鹽業征稅、調濟鹽價、督察所屬鹽務官員,統稱鹽政,由各省督撫兼管。
管理鹽務的衙門稱都轉鹽運使司,長官稱鹽運使,設于長蘆(駐天津)、兩淮(駐揚州)、兩浙(駐杭州)及山東、河東(山西)、兩廣等地。
不設鹽運使司的省分設鹽法道。
鹽法道與鹽運使的職責是督察鹽場生産和管理鹽價、運鹽等事宜。
地方各級官員也有固定的滿、漢官缺。
督撫一級滿缺多于漢缺,府縣地方長官主要是漢人。
三、兵制 清軍原以滿洲八旗兵為主要兵力,太宗時,降清的蒙古、漢人軍兵分編為蒙古八旗與漢軍八旗。
此後,陸續收編的亡明漢人降軍,稱為綠旗兵,又稱綠營。
三藩戰後,康熙帝對清朝兵制主要是對綠營兵制做了較多的改革。
滿洲八旗兵滿洲八旗來源于滿洲氏族部落組織。
奴隸制時期的兵丁是自由民,作戰擄掠奴隸即可上升為奴隸主階級。
因此,八旗兵勇猛善戰,不同于漢族服役的士兵。
八旗分左右兩翼。
右翼是正黃旗、兩紅旗、鑲藍旗。
左翼是鑲黃旗、兩白旗、正藍旗。
每旗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統轄本旗軍民,掌管兵馬、錢糧以及戶籍、田地等事項;所屬參領五人(後增設副參領五人),承上啟下,管轄若幹佐領。
旗人戶籍都在八旗各佐領中,登記戶主氏族、官爵或閑散(無職者),備載父、兄、弟、子侄及戶下人等。
三年比丁(查驗)一次,身高五尺以上或年滿十八歲的人為壯丁(進關前後每佐領二百人,康熙十三年約為一百三、四十人),驗看騎射,從中挑選兵匠。
每佐領選充親軍二人,上三旗隸屬領侍衛内大臣,下五旗隸宗室王公;前鋒二人,隸前鋒統領;護軍十七人,隸護軍統領;步軍領催二人,步軍十八人,隸步軍統領;鳥槍護軍三人,鳥槍骁騎四人,炮骁騎一人,隸火器營;領催五人,骁騎二十人,弓匠一人,鐵匠或鞍匠一人,各隸本旗都統。
清朝定都北京後,滿洲八旗兵成為保衛國家,鎮壓人民的工具,并連年被派往各地作戰。
有“禁衛”(禁旅)、“駐防”之别。
禁旅八旗兵駐在北京。
八旗兵丁分在京城各地,鑲黃旗在安定門内,正白旗在東直門内,鑲白旗在朝陽門内,正藍旗在崇文門内;正黃旗在德勝門内,正紅旗在西直門内,鑲紅旗在阜成門内,鑲藍旗在宣武門内。
本旗都統率領骁騎按居止方位值班巡徼。
八旗左右兩翼,各設前鋒統領一人,護軍統領一人,分别率領護軍參領、護軍校以及護軍營兵。
前鋒營、護軍營平時警衛宮禁,皇帝外出巡幸則保衛行營。
提督九門步軍統領一人,率領左右翼步軍總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