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封建統治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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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樣考取的文士進入官僚的行列,政治日趨腐敗,也是必然的。

     學校清承明制,并無教育兒童的初級學校。

    城鄉多有塾師開設的私塾,教兒童識字、讀四書,作應考入學的準備。

    富有的官員地主之家,則延請教師在家教授子弟,或設家塾,允許親友的子弟來學。

    童生考入府州縣學試四書文義和律詩。

    府學每年錄取生員定額四十名,州學三十名,縣學二十名,取得生員(秀才)資格,即可應鄉試。

    學校隻是科舉的準備,生員讀書也隻是為了中舉得官。

     朝廷專設的最高學府是國子監(太學),學員是貢生或監生。

    貢生有恩貢(慶典恩升的正貢)、歲貢(生員以年資升貢)、拔貢(自各省生員選拔)、優貢(優等生員入監)、副貢(鄉試舉人五名取副榜一名入監)、例貢(依例捐納入監)六類。

    監生有蔭監(文官三品、武官二品以上的子弟入監)及優監、例監三類。

    監生在國子監學習三年期滿,可任通判、知縣等官或參加科舉考試。

     學校與科舉相聯接,主要是培養官員。

    生員被視為未來的官員,因此在地方上也享有種種特權。

    進學為秀才,即可免除丁糧,州縣官也要以禮相待。

    秀才犯法,須先請學政革籍(革除學籍)才能審處。

    各地生員恃有特權,多交結豪紳為非作惡。

    思想家顧炎武說:“今天下之出入公門以撓官府之政者,生員也。

    倚勢以武斷于鄉裡者,生員也。

    與胥吏為緣,甚有自身為胥吏者,生員也。

    官府一拂其意,則群起而哄者,生員也。

    把持官府之陰事而與之為市者,生員也。

    ”(《顧亭林詩文集》文集卷一)進學生員不限年齡,從十幾歲至六、七十歲,都可為生員。

    估計全國不下五十萬人。

    科舉不中或并不想參加科舉考試,而隻求擁有特權,以保身家的生員,據顧炎武估計約占十分之七,即三十五萬人。

    各省每年送部的貢生、監生,往往并非優異,甚至目不識丁,隻是“思得職銜,誇耀鄉裡。

    ”秀才自稱儒戶,監生自稱官戶,在各地包攬錢糧,武斷鄉曲。

     捐納順治時開始有捐納入監之制。

    士人捐納粟米,即可入國子監學習。

    一六七四年,因“三藩”戰起,亟需軍費,開始有捐納文官之例。

    捐納錢米可得官缺,等候選授。

    一六七七年左都禦史宋德宜奏稱:開例三載,已捐知縣五百餘人,請予停止。

    清兵攻占雲南後,停止捐例。

    到康熙晚年,又曾恢複。

    國子監生和知縣官缺,可用錢米捐納而得,事實上是對科舉學校制度的一個沖擊,也是為地主富戶進入仕途開辟了又一個途徑。

     (二)穩定社會秩序與恢複經濟的措施 “三藩”戰争之後,康熙帝逐步鞏固了政治、軍事統治。

    但經過半個世紀的戰亂,社會生産遭到長期的破壞,田園荒蕪,人民逃移。

    殘破的社會經濟也亟待恢複。

    康熙帝又陸續采取了一系列經濟措施,以求恢複生産、穩定社會秩序。

     一、“與民休息”與賦稅制度的改訂 “三藩”戰後,清朝面臨着一些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

     (一)人民流移。

    早自明天啟年間以來,各地廣大農民即被迫逃離家園并投入了農民起義的隊伍。

    明末規模浩大的農民戰争席卷十餘省,參加起義的農民多至數十萬。

    他們在對明軍和清軍的作戰中,付出了巨大的犧牲。

    清軍與南明軍的長期戰争,也帶來了大量的傷亡。

    清初在東北和華北地區實行“圈地”、“投充”,大批農民被迫逃移。

    自清太祖以來,清軍實行擄掠,大批人民被擄到遼東為奴。

    順治時雖曾禁止俘奴,但八旗貴族将領在作戰中仍沿慣例擄掠。

    “三藩”戰争中,清軍在各地擄掠大批财物和人口。

    自明天啟以來的五十多年間,自遼東至江南和西南,廣大農民在長期戰亂中,或被屠殺,或被擄掠,或被迫逃亡,出現了大規模的流移。

    “三藩”戰後,各地官員紛紛奏報當地人口大量減少。

     (二)田地荒蕪。

    人民大量流移,必然造成田地的大量荒廢。

    早在一六五二年(順治九年),山東巡撫夏玉即指出,湖廣、江西、河南、山東、陝西五省,“所報荒亡地土有十之三、四者,有十之五、六者”(《明清史料》丙編第四本)。

    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前,依據田賦統計的耕地隻有五百四十九萬二千餘頃,相當明初統計數字的十分之六。

    山海關外地帶,更是“沃野千裡,有土無人”(《聖祖實錄》卷二)。

    康熙帝即位後,各地多有田地荒蕪的報道。

    廣西羅城據說是“遍地榛莽,縣中居民僅六戶”(《清史稿》卷二七九),浙東甯波等六府即有荒地三十一萬五千餘畝(《清史稿》卷二五二)。

    全國各地的情況不同,但普遍出現大量荒地則是事實。

     (三)賦稅紊亂。

    清初沿襲明制,賦稅分為丁賦與田賦兩種。

    人丁以十六歲為成丁,登冊納稅,至六十歲除名免納。

    賦稅額依據《萬曆會計錄》的規定征收。

    丁稅征銀,又稱丁銀。

    各地區丁銀數并不一緻。

    一般為一丁納銀一、二錢。

    個别地區可少至一、二分,多至數兩。

    田賦依田畝數向占有者征收錢(銀)糧。

    田地依肥瘠分為三等九則。

    每年春季和秋冬間分二次征稅。

    錢糧稅額各地也不一緻。

    如直隸每畝稅銀九厘至一錢四分一厘,米一升半至一鬥九升三合。

    丁賦與田賦通稱為地丁錢糧,是清朝的基本财政收入。

    人民大量流移,田地大量荒蕪,清朝的賦稅剝削,不能不陷于混亂。

    自順治初年,财政即入不敷出,連年戰争需用大量的軍費,更加重了錢糧的需求。

    清朝在宣布免除明朝的“三饷”後,又依明制逐年征收“加派”的稅銀,一年多至四百餘萬兩(順治後期,正賦歲入不過一千八百多萬兩)。

    加重收稅的結果,又必然要轉緻人民的逃亡和田地的荒蕪。

     康熙帝幼讀儒書,親政後面對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汲取前代帝王的統治方術,制定了“與民休息”的執政方針。

    一六七二年诏谕說:“從來與民休息,道在不擾。

    與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

    ”(《聖祖實錄》卷四十)但是,撤藩之議卻引起了長期的反清戰争。

    戰争之後,康熙帝重申前旨說:“今天下承平,休養民力,乃治道第一要義”。

    康熙帝的所謂“民”,包含着地主與農民兩個對立的階級,他的“與民休息”,也包含着兩個不同的方面。

     一方面是保護地主階級的剝削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争取他們對清朝的支持。

    與鳌拜等執政時銳意打擊江南漢人地主的政策相反,康熙帝一再對江南地主示以優容。

    一六八七年告谕江蘇巡撫田雯說:“至地方豪強,亦往往為害于民。

    此輩不可不懲,然政貴寬平,不必一一搜訪,反緻多事”。

    (《聖祖實錄》卷一三○)一六九○年又對江蘇巡撫鄭端說:“江蘇地方繁華,人心不古,鄉紳不奉法者多”。

    “爾隻須公而忘私,亦不必吹毛求疵,在地方務以安靜為善。

    ”(《聖祖實錄》卷一四八)康熙帝在位期間,一直堅持優容漢人地主的方針。

    直到五十四歲時,還下谕指責已免職的江蘇巡撫張伯行“為巡撫時,每苛刻富民”,說“地方多殷實之家是最好事。

    彼家赀皆從貿易積聚,并非為貪婪所緻,何必刻剝之以取悅窮民乎。

    ”(《聖祖實錄》卷二六六)地主剝奪農民積累财富受到保護,雖然“窮民”不悅,清朝還是成功地争取到漢人地主的擁戴。

     “與民休息”的另一方面是:招集流民,獎勵開墾荒田,減輕地主和農民對國家的賦稅負擔,以扶植農業生産。

    “三藩”戰後的幾十年間,康熙帝遵循這一方針,推行了一系列的具體措施。

     贖免俘奴清軍在征讨“三藩”的戰争中,繼續在各地俘掠漢人為奴。

    一六七七年,江西清軍在各處搶掠,漢人被俘為奴者日衆。

    外廷諸臣連章上奏,請求發放回家或準予取贖。

    康熙帝雖知清軍俘掠,但在用兵之際,不得不“姑示寬容”。

    一六七九年七月京師地震。

    康熙帝告誡群臣,地震示警,列舉過愆六事。

    其一是,用兵地方諸王将軍大臣,多掠小民子女,或借名通賊,将良民廬舍焚毀,子女俘獲,财物攘取。

    名為救民水火,實是陷民水火。

    八月,九卿議複:領兵諸王将軍借通賊為名,将良民廬舍燒毀,擄掠子女搶奪财物者,領兵将軍等革職,諸王貝勒等交宗人府從重治罪。

    “其擄掠人口,仍給本家。

    ”(《聖祖實錄》卷八十三)福建地區連年戰争頻繁。

    八旗兵撤軍時,驅擄男婦兩萬餘人。

    福建總督姚啟聖悉令贖還為民,八旗兵得贖金,各欣然而去。

    浙東地區連年俘掠奴婢甚多,被贖免者有數萬人。

     獎勵墾荒清朝自一六四四年(順治元年),即已制定招徕流民開墾荒田的條例。

    州縣衛所荒地分給流民及官兵屯種。

    有主荒地原主開墾,官給牛種,三年起科(科稅)。

    一六四九年又規定各地方招徕各處流民,不論原籍本籍,編入保甲,開墾荒田,給以印信執照,永準為業(《清朝文獻通考》卷一)。

    但順治時長期作戰,人民流移有加無已,荒地的開墾收效甚微。

    康熙帝親政後,禦史徐旭齡在一六六八年奏報說,墾荒行之二十餘年而無效。

    康熙帝繼續采取措施,獎勵墾荒。

    鼓勵無地少地的農民開墾荒田,也鼓勵地主對荒地的經營和占有。

    一六七一年,“準貢監生員民人墾地二十頃以上,試其文義通順者以縣丞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清朝文獻通考》卷二)。

    一六七六年又規定,延長墾荒收稅的年限,“水田六年,旱田十年起科”。

    但是,墾荒收到實效,還是在“三藩”戰争之後的年代。

    長期戰亂後,全國呈現相對穩定的局面,流移的人民逐漸恢複正常的生産。

    荒田的開墾也随之日漸形成高潮。

    四川地區自明末以來,經曆多年的戰争,人民逃移甚衆。

    一六八五年,巡撫姚締虞請敕令流離外省的富戶鄉紳返回四川,說“若召回鄉宦一家,可抵百姓數戶。

    紳宦既歸,百姓亦不召而自至。

    ”(《清史稿》卷二十四)但此後四川的農業生産逐漸恢複,湖廣、江西、廣東、廣西等地的流民相繼來四川墾荒就業。

    一六九○年,朝廷議準:流離四川民戶,情願居住墾荒者,将地畝永給為業。

    自各地來四川墾荒者更多。

    二十年後,到一七○九年時,康熙帝曾诏谕四川巡撫年羹堯說:“比年湖廣百姓,多往四川開墾居住,地方漸以殷實”,“爾須使百姓相安”(《聖祖實錄》卷二三九)。

    四川在康熙時期是人口和田畝增長最為顯著的省分。

    其他荒地較多的省區,如直隸、山東、山西、河南諸省,墾荒也日漸擴展。

    據《清朝文獻通考?田賦考》的記錄,一六八五年各省的田畝數均較康熙初年有顯著的增長。

    農民墾荒,雖可延期納稅,但不免要遭受官府的多方敲剝,甚至荒地墾熟又被地主強占而去。

    但在獎勵墾荒的政策下,無地少地的農民有地可耕,多少促進了社會生産的恢複和發展。

    依據清朝征收田賦的統計,一六六一年康熙帝即位時,共有田五百四十九萬二千五百七十七頃。

    一六八五年,即已增加到六百零七萬八千四百二十九頃。

    此後,增長更快。

    不納稅的新墾田和隐瞞的田畝,不在田賦統計之内。

    實際的墾田當遠遠超過田賦的記錄。

     減免賦稅康熙帝曾自稱,“朕惟帝王緻治,裕民為先,免賦蠲(捐)租實為要務。

    ”(《清聖祖聖訓》卷二○六)四大臣輔政時,各地遇有災荒或戰事,賦稅難于征收,不得不實行捐免。

    康熙帝親政後,則把減免賦稅作為他的執政方針。

    三藩戰後,更加推行這一方針,每年都留下了捐免地丁錢糧的記錄。

    一省數省或數縣因水旱災荒,或多年積欠,無法完納,賦稅可以捐免。

    朝廷慶典或康熙帝出巡所經之地,也可以作為特恩減免賦稅,稱為“恩蠲”。

    捐免包括丁銀、田賦和積欠的賦稅。

    一七○九年十一月,戶部張鵬翮奏報說:“臣查戶部冊籍,自康熙元年起,以至于今,所免錢銀共萬萬兩有餘,是誠亘古所無也。

    ”(《聖祖實錄》卷二四○)康熙帝要将康熙五十年的地丁錢糧全部捐免。

    戶部會議,自五十年起,視各省之大小,三年内輪流捐免一年賦稅,稱為“普免”。

    據見于記載的各省、縣局部減免賦稅的記錄,自康熙元年至五十年共有四百餘次。

    江南巡撫湯斌曾在奏請減免錢糧的奏疏中說:錢糧“原非可完之數,與其赦免于追呼既窮之後,何若酌減于征比未加之先。

    ”(《江南通志》卷六十八)錢糧的減免,無疑能收到減少反抗,安定社會的作用。

    減免丁銀,地主與農民均可受益。

    減免田賦,受益者主要是地主和有地的農民,無地的佃戶并無利益。

    一七一○年(康熙四十九年)又規定:“嗣後凡遇蠲免錢糧,合計分數,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

    永著為例。

    ”(《聖祖實錄》卷二四四)這所謂佃戶捐免三分,即免納約當三分田賦的地租。

    地主剝削農民,多方巧取,佃戶未必即能依制受益。

    但有此規定,佃戶總還可以有所依據,多少減輕些負擔。

    三藩戰後,康熙帝實行減免賦稅的方針三十餘年,他自稱“蠲租之诏屢下,墾荒之令時舉”(《聖祖實錄》卷一二○),促進了農業生産的恢複和統治秩序的穩定。

     滋生人丁免賦據《清聖祖實錄》所載曆年人口田畝和錢糧賦稅的記錄,自康熙二十一年到五十年的三十年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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