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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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司當時曾有一種規定,其高級工作人員有時也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而作點買賣。
加爾定就利用這種機會,逐漸成立了怡和洋行。
當19世紀開始時,即委托瑞士商人艾其馬尼亞克住澳門,作代理人。
該行另一個老闆是馬迪生,先在印度加爾各答其舅父的商行中工作,1827年(道光七年)到廣州和加爾定合夥,到澳門又和馬尼亞克洋行合夥了。
同年,馬迪生在廣州創辦了《廣州紀錄報》,這是遠東第一家英文報。
怡和洋行和中國公行的買賣關系最大。
1834年(道光十四年),東印度公司的壟斷權失掉後,怡和洋行的經營大見活躍,每年的招待費達四萬鎊,其廚師的薪金每月一百鎊。
其在上海的代理人,最早的是艾吉達拉斯和捷格浪特。
(吉蘭甯及艾斯庫林《上海史》) 上海租界剛開始時,一家銀行也沒有,僅有幾家銀号。
1853年(鹹豐三年)太平天國時期,銀号的票據等于流通的支票,這時銀子還是大量進口。
但另一方面,因為鴉片走私的關系,卻也不斷外流,從而減少了銀子的存數。
在上海的第一家銀行,創始于何年已不可考。
1852年(鹹豐二年),有一家名叫吉爾曼洋行的,和稱作東方聯合銀行的,因事涉訟起來。
據此可以證明,在1852年以前,上海已有銀行了。
1854年(鹹豐四年),東方聯合銀行發現了他的對手,就是印度倫敦中國商業銀行在上海成立了分行。
同年,英國的阿格拉銀行的分行也在此開幕了。
(吉蘭甯及艾斯庫林《上海史》) 買辦 買辦或稱“剛八度”。
外商初設洋行,其經理稱為“大班”,華人得任買辦,掌行内銀庫及會計出納,以及一切雜事。
買辦多兼股東,其無股者須押巨金,作為擔保。
次于買辦者曰“式拉夫”,即跑街之意。
清季捐納盛行,買辦、式拉夫皆二品銜道員,名器之濫,自來所無也。
維新之初,買辦多集資本,或領外資,在内地經營礦廠實業者至多,姑舉一、二例以概之。
李滄橋者(文耀)丁醜回南,輪船江拔圖也。
今在熱河挖礦,集資至四十萬,自去年至今,往返七八次,商人之豪也。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九年六月初四日) 李滄橋來,為伊熱河開礦事,有所幹請。
餘未見,令斌見之。
其言大約投邸而來,至則聞邸遣人赴彼踹礦,将并其所承開之煙筒山者,不能保矣,情急呼援。
此等事豈餘所欲聞哉,謝之而已。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十年十月二十七日) 遊張氏園(未成園),主人張叔龢(鴻稱,道員),無錫賈人也。
花木房室皆洋式也,器具亦洋式也,馔極精。
談商務極透,真市豪哉。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十日) 過織布機器局(屋西式,機四百張,日可織兩匹),尚未開廠。
此局前為商董所壞,今龔道(壽圖)重集股十五萬興辦(洋人乃科督理之)。
又過造紙機器局。
凡方池五六疊,最下皆布縷棉花雜物,遞吐遞白,便成濃汁,瑩白化紙矣。
其長無極,寬約三尺半,軸滿則斷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乙 商之組織 行 “行”之稱,由來甚古。
宋有免行錢,吳自牧《夢粱錄》所載,與今相去不遠。
手藝者有行,謂行業也。
興販者亦有行,謂行貨也。
皆得蓄徒弟,學徒期滿出師者,得為鋪夥。
鋪中錢财字據,均須入櫃,故有掌櫃之稱。
如是者謂之内行,或曰在行,否則曰外行。
鋪有鋪規,行有行規,行市漲落,以及同行争論,須有公斷,皆由行主之。
此所謂行,與牙行之行異,與行棧、發行之行亦異。
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
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雖醫蔔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hellip&hellip其中亦有不當行者,如酒行、食飯行,而借此名。
有名為團者,如城西花團、泥路青果團、後市街柑子團、渾水閘鲞團。
又有名為行者,如官巷方梳行、銷金行、冠子行、城北魚行、城東蟹行、姜行、菱行、北豬行、候潮廟外南豬行、南上北土門菜行、壩子橋鮮魚行、橫河頭布行、雞鵝行。
更有名為市者,如炭橋藥市、官巷花市、融和市、南坊珠子市、修義坊肉市、城北米市。
且如橘園亭書房、鹽橋生帛、五間樓泉福糖蜜、及荔枝圓眼湯等物&hellip&hellip如買賣七寶者謂之骨董行&hellip&hellip開浴堂者名香水行。
(吳自牧《夢粱錄》卷一三《團行》) 城内外諸鋪戶,每戶專憑行頭于米市做價,經發米到各鋪出粜。
鋪家約定日子,支打米錢,其米市小牙子親到各鋪支打發客。
又有新開門外草橋下南街,亦開米市三四十家,接客打發分俵鋪家及諸山鄉客販賣,與街市鋪戶大有徑庭&hellip&hellip且叉袋自有賃戶,肩駝腳夫亦有甲頭管領,船隻各有受載舟戶。
(吳自牧《夢粱錄》卷一六《米鋪》) 大抵酒肆,除官庫、子庫、腳店之外,其餘謂之拍戶。
(吳自牧《夢粱錄》卷一六《酒肆》) 近日巡攔及集頭老人抽稅,将小民窮漢賣雞鴨攜笤箒匹布上街,擔箧入市,無不抽稅。
油行既稅店又稅油,屠行既稅生又稅死&hellip&hellip針頭削鐵,所餘幾何;樹剝重皮,豈能堪命。
(呂坤《實政錄》卷一《明職&bull稅課司之職》) 行戶之賒欠為苦。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bull有司雜禁附》) 幫 大批販貨運銷者謂之“幫”,幫之成當起于明代,至清尤盛。
以貨名者如山貨幫、藥材幫、皮貨幫之類。
以省名者,如山陝幫、廣幫、川幫之類。
以一地名者,如甯紹幫、太湖幫、騰越幫、潮安幫之類。
由幫之名,可以悉其地之所産及産地之分配。
幫有公所之設,頗及公益事,亦足見其團結力量。
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江北則推山右。
新安大賈,魚鹽為業,藏镪有至百萬者,其它二三十萬則中賈耳。
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
(謝肇淛《五雜俎》卷四) 新都勤儉甲天下,故富亦甲天下。
賈人娶婦數日則出外,或數十年,至有父子邂逅而不相認識者。
大賈辄數十萬,則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數人。
其人皆铢兩不私,故能以身得幸于大賈而無疑&hellip&hellip至于商賈在外,遇鄉裡之訟,不啻身嘗之,鑄金出死力。
則又以衆幫衆,無非亦為己身地也。
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
(顧炎武《肇域志》第三冊) 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
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
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衆夥共而商之,雖不誓而不藏私&hellip&hellip估其産者,但數其大小夥計若幹,則數十萬産可屈指矣。
(顧炎武肇域志第三十七冊) 紹興&hellip&hellip多壯遊在外,如山陰、會稽、餘姚&hellip&hellip其儇巧敏捷者入都為胥辦,自九卿至閑曹細局無非越人,次者興販為商賈。
故都門西南一隅,三色人蓋栉而比矣。
(顧炎武《肇域志》第九冊) 本城征收在關已完進口稅之洋廣貨駝經費,緻與臨安幫、廣幫忽起訟端。
(《光緒十七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蒙自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九月二十八日,本埠潮幫源美行倒閉,虧空八萬餘兩之多。
所虧太古、怡和、招商三公司水腳等銀為數甚巨,故三公司特出新章,預防潮幫複蹈故轍,是以潮幫會館禁限該幫遵照新章。
然三公司新章既出,皆相約不裝潮幫之貨&hellip&hellip後經該幫複允照三公司所立新章辦理,始行照常裝運。
(《光緒十九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漢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福州&hellip&hellip有茶幫公所,茶棧九十餘家,分為五幫:一、京幫,多北京、天津、山東人,專銷北方各省及蒙古一帶。
二、天津幫,亦專銷北方各省,惟其人多系福建籍。
三、茅茶幫,專向茶戶收買毛茶或線茶,轉售于北京、天津各幫,及琉球輸出商,不自營輸出事業。
四、廣潮汕幫,專銷南方各省及南洋一帶。
其營業與他幫不同,蓋非自為買賣,僅代理他商,為之購買囤積&hellip&hellip照章征收用錢。
五、洋茶幫,專與洋商交易,廣東人最多,福州、泉州人不過數家而已。
有嚴密之組合,曰公義堂,絕對不許本幫以外之茶棧與洋商交易。
(陳重民《今世中國貿易通志》) 會 行必有會,主之者曰會董,或曰董事。
清季,改行會為商會,而有會長之稱。
會之建館以祀神者則曰會館,或以業分,或以區域分,而皆同行。
以視仕宦叙鄉誼之會館,其成立或較早。
華僑之在外洋者,且有中華會館之設。
去秋所議抽收花紗火油厘金,驟未能定。
後經地方官與各行會館董事商訂章程,無須照納厘金,隻自今年正月起,每年由各行會館包繳洋銀六千元,該銀仍由各該鋪戶攤派,衆情于是悅服矣。
(《光緒十七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瓊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本省各項行業,分别立有會館堂名。
其立堂名者,悉系包繳官場經費,殆與包攬無異。
看其外面情形,以堂名頗多,每年認繳地方官經費,額數甚巨,似覺有益。
然其實不但與貿易頗形窒礙,即如該商若非該堂業内之人,必緻多方掣肘,殊難貿易。
(《光緒十八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廣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4.礦廠業 甲 礦之采禁 明代礦政 明代礦冶不如前代之盛。
洪武初亦設官督廠,以利官少損民多而止,其後屢采屢禁。
民間所辦,例有歲課,或課稅,或課實物。
然惑于風水之說,或慮聚衆肇亂,每加封禁。
福建懲于鄧茂七之事,封禁其山,即以封禁為山名,山界江西上饒廣豐、福建崇安浦城間,周圍三百餘裡,略無人迹,至雍正時猶未開禁。
沿海例禁鐵冶,慮其下海也。
尋常煤鐵為民間必需者不禁。
萬曆時,遣中官開金銀礦。
十餘年間,先後所得礦金不及萬兩,礦銀二三十萬兩而已。
凡各處爐冶,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各處爐冶,每歲煽煉鋼鐵,彼先行移各司歲辦。
後至十八年(1385年)停止,今不複設。
如果缺用,即須奏聞,複設爐冶采取生礦煅煉,著令有司差人陸續起解,照例送庫收貯。
如系臨邊用鐵去處,就存聽用。
二十八年(1395年)罷各布政司官冶,令民得采煉出賣,每歲谕課三十分取二。
正德元年(1506年)奏準:浙江等布政司,課鐵每一斤折解銀二分五厘。
待後鐵料不足,仍解本色。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國初置各處鐵冶,每冶各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江西南昌府進賢冶、臨江府新喻冶,以上洪武七年(1374年)置,十八年(1385年)罷。
袁州府分宜冶,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二十七年(1394年)複置,二十八年(1395年)罷。
湖廣興國冶、蕲州黃梅冶,以上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山東濟南府萊蕪冶、廣東廣州府陽山冶、陝西鞏昌冶,以上俱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山西平陽府吉州富國、豐國二冶,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二十七年複置,二十八年罷。
太原府大通冶、潞州潤國冶、澤州益國冶,以上俱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四川龍州冶,永樂二十年(1422年)置。
順天府遵化鐵冶,永樂間初置廠于沙坡峪,後移至松棚峪,宣德十年(1435年)置,正統三年(1438年)複置于白冶莊。
萬曆八年(1580年)罷&hellip&hellip國初定各處爐冶該鐵一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二十六斤。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洪武二十年(1387年),增福建銀屏山銀課額。
延平府尤溪縣銀屏山,嘗設廠局煎煉銀礦,置爐冶四十二座,歲辦銀二千一百兩,至是增其額。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永樂十二年(1414年),遣提督官采辦湖廣辰州、貴州銅仁等處金銀場課。
時又開陝西商縣鳳凰山銀坑八所,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趾宣光鎮金場局,葛溪銀場局,雲南大理銀冶。
其不産金銀者,亦屢有革罷。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十年(1435年)正月(時英宗已即位),诏各處金銀硃砂銅鐵等課悉停免,坑冶封閉。
其閘辦内外官員即赴京&hellip&hellip惟系洪武舊額歲辦課銀,并差發金不在停免之例&hellip&hellip明年正月,又罷貴州銅仁金銀局。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正統九年(1444年)閏七月,命戶部侍郎王質往浙江福建重開銀場&hellip&hellip帝初即位,下诏封坑冶,民大蘇息。
至是,有盜礦脈相鬥殺者。
禦史孫毓、福建參政宋彰、浙江參政俞士悅,各言複開銀場,則利歸于上,而盜無所容。
事下二處三司議。
浙江按察司軒等奏:“複開銀場雖一時之利,然凡百器具,皆出民間,恐有司橫加科斂,人心搖動,其患甚深。
為今之計,莫若擇官典守,嚴加禁捕,則盜息矣。
”朝廷是其言。
已而給事中陳傳複請開場,中官與言利之臣相與附合,乃命質往經理&hellip&hellip厥後民困而盜益衆。
至十三年(1448年)八月,遂有鄧茂七之亂。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景泰元年(1450年)二月,複置采浙江、福建諸處銀課。
先是,福建賊鄧茂七,以開礦作亂。
正統十四年(1449年)正月,免浙江福建銀課。
二月,禦史丁瑄等斬茂七于延平&hellip&hellip至是,從禦史畢鸾等奏:“取回閘辦官,令都布按三司、巡礦官、提調各府縣,護守坑場。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天順二年(1458年),仍開浙江、福建等處銀礦。
自景泰元年封閉銀場後,尋以盜礦者多,從兵部尚書孫原貞請,開浙江銀場,因并開福建。
至是&hellip&hellip照舊煎辦&hellip&hellip至四年(1460年),命中官羅永之浙江,羅珪之雲南,馮讓之福建,何能之四川。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天順七年(1463年),複诏封閉各處坑場,停止煎辦銀課,取回内外官員。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成化三年(1467年),仍遣内使提督浙江、福建銀課,四川、雲南令鎮守中官提督采辦。
時又開湖廣金場,武陵等十二縣,凡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hellip&hellip得金僅五十三兩,于是複閉。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弘治五年(1492年),诏豁減浙江、福建諸歲辦銀課,仍填塞礦穴,取回諸添設巡礦官&hellip&hellip四川、山東礦穴,亦先後封閉。
十八年(1505年)二月,又禁密雲私開銀場。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椎考》) 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
間或有之,随取随竭。
曩者固已,浙之溫處,閩之建福,開廠置官,令内臣以守之,差憲臣以督之,然所得不償所費&hellip&hellip雖然不徒不得其利,而往往又罹其害,蓋以山澤之利,官取之則不足,民取之則有餘。
今處州等山場雖閉,而其間尤不能無滲漏之微利遺焉,此不逞之徒,猶囊橐其間,以競利起亂也。
為今之計,宜于山場遺利之處,嚴守捕法,可築塞者築塞之,可栅塹者栅塹之,俾其不至聚衆争奪,以贻一方生靈之害可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七二丘浚《山澤之利》) 正德六年(1511年),封閉雲南銀場九處。
至九年(1514年),軍士周達又請開雲南諸銀礦并銅錫青綠。
诏可,遂次第開采。
十五年(1520年),又令雲南銀礦新興場及新開處所一并封閉,以後不許妄開。
嘉靖初,又命閉雲南大理礦場。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嘉靖十六年(1537年),命廣開山東等處銀礦。
山東巡按李松言:“沂州寶山開礦七十八所,得白金一萬一千三百兩。
宜将龍爬山、石井山以次開采。
”帝&hellip&hellip命撫按力任之。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三月,浙江江西礦賊作亂。
命設兵備官,禁閉山場。
時開化德興礦賊&hellip&hellip其勢日熾&hellip&hellip兵部議設兵備副使一員于浙江,駐紮衢州,以杜盜源。
其雲霧山礦洞,宜嚴加封閉。
從之。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诏開各處礦冶&hellip&hellip二十五年(1597年)二月,又命開采續報礦洞&hellip&hellip河南巡按姚思仁疏曰:“中原八郡,實天下樞機。
臣自入境以來,巡行郡邑,問民病苦。
其開礦之大可慮者有八:礦盜嘯聚召亂,可慮一也。
礦頭累極土崩,可慮二也。
礦夫殘害流亡,可慮三也。
雇民糧缺噪呼,可慮四也。
礦洞遍開浪費,可慮五也。
礦砂銀少逼買,可慮六也。
民皆開礦失業,可慮七也。
奏官強橫激變,可慮八也。
今礦頭以賠累死,平民以逼買死,礦夫以傾壓死,以争鬥死。
自初開至今已逾八月,而所解不過四千。
及今不止,恐禍起蕭牆,變生肘腋,雖傾府庫之藏,竭天下之力,亦無濟于存亡矣。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二月,谕戶工二部:“凡礦差内外官并令回京,其礦洞悉令封閉。
”自二十五年(1597年)至是年,諸珰所進礦稅銀幾三百餘萬&hellip&hellip至是以礦砂微細,不償所費,始停免焉。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清代礦政 順、康時,軍用浩繁。
嘗遣部員督辦礦務。
旋即停止,唯聽民間開采,繳納歲課,十取其二。
道、鹹時,軍興饷绌,廣事開采,而得不償失。
凡采取五金之處,古俱曰“冶場”,今音訛曰“廠”。
按《周禮》司徒職,礦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
此古冶場之所自始,而今礦廠之所由名。
然今天下之廠,于雲南為最多。
五金而外,尚有白銅、硃砂、水銀、烏鉛、底母、硝磺等廠,大小不止百餘處也。
今請言銀廠&hellip&hellip雲南之廠,肇自明時,管理者為鎮守太監&hellip&hellip逮硐老山空,礦脈全斷&hellip&hellip廠俱封閉&hellip&hellip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滇省蕩平,廠遂旺盛。
嗜利之徒,遊手之輩,具呈地方官,查明無礙,即準開采,由布政司給與印牌,謂之廠官&hellip&hellip擇日出示,開爐試煎,每用礦砂不計多寡&hellip&hellip廠官、課長、硐領,各私投塊銀于内,以取原汁之名&hellip&hellip申文報旺,此名一傳,挾資與分者遠近紛來,是為米分廠客&hellip&hellip至上課之法,則品定礦斤,入爐煎罩成汁,較定三拍。
以鐵為之,如戥盤而有柄,上拍可兩許,此為解上官課。
中拍可五錢,是廠官養廉。
下拍可二錢,系課長及諸役分支。
商民所開之廠,大概如此。
至于踹獲大廠,非常人所能開者,則院司道提鎮衙門,差委親信人,擁資前去,招集峒丁,屏辭米分,獨建其功&hellip&hellip與商民無與。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倪蛻複《當事論廠務書》) 康熙十四年(1675年),定開采銅鉛之例。
戶部議準:“凡各省産銅及黑白鉛處,如有本地人民具呈願采,該督撫即委官監管采取。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四川總督奏報:“一碗水地方,聚衆萬餘人開礦,差官力行驅逐。
”谕以此等偷開礦廠,皆系貧民,若盡行禁止,何以為生?地方文武官作何設法,使窮民獲有征利,但不得聚衆生事。
乃令廷臣集議。
谕曰:“有礦地方,初開時禁止乃可。
若久經開采,貧民借為衣食之計,忽然禁止,恐生事端。
總之天地間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置得宜耳。
”乃定未經開采者,仍行嚴禁。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雍正二年(1724年),兩廣總督孔毓洵奏請,于廣東開采,以濟窮民。
上谕廷臣會議,嗣奉谕旨:“昔年粵省開礦,聚集多人,以緻盜賊漸起,鄰郡戒嚴,是以永行封閉。
夫養民之道,惟在勸農務本,若皆舍本逐末,各省遊手無賴之徒,望風而至,豈能辨其奸良。
況礦砂乃天地自然之利,非人力種植可得,焉保其生生不息?今日有利,聚之甚易;他日利絕,則散之甚難。
爾等揆情度勢,必不緻聚衆生事,庶幾可行。
若招商開廠,設官收稅,傳聞遠近,以緻聚衆藏奸,則斷不可行也。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雍正三年(1725年),江西巡撫裴度奏,廣信府封禁山,相傳産銅,舊名銅塘山。
明代即經封禁,其中樹石充塞,荒榛極目,無沃土可以資生。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擒獲匪類之後,搜查并無藏匿,請仍封禁為便。
尋又封禁雲南中甸銅廠。
又以湖南撫臣布蘭泰疏奏開礦事宜,亦谕以逐末之民易聚難散。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雍正六年(1728年),準廣西地方開采礦砂。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言,桂林府屬澇江等處各礦,請招募本地殷實商人自備資本開采&hellip&hellip其梧州府屬之芋莢山産有金砂,請另委員辦理&hellip&hellip均應如所請。
”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六年(1741年),準開滇省卑浙、塊澤二鉛廠,并試開東川者海地方鉛廠&hellip&hellip七年(1742年),奏定川省銅鉛開采事宜。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八年(1743年),湖廣總督孫嘉淦奏:“會同宜昌金礦及各縣礦廠,或屬苗疆,或防田園廬墓,或産砂細微,應嚴加封禁。
惟郴、桂二州,既非苗疆,又無防礙,應聽采抽稅,于鼓鑄有裨。
”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乾隆九年(1744年),總督那蘇圖以粵東鼓鑄難緩,見有礦廠可開,兼為撫養貧民之計,宜酌量試采,砂旺即開,砂弱即止。
至金銀二礦,民多競趨,恐轉礙鼓鑄,應照舊封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乾隆十五年(1750年),開浙省溫、處兩郡采鐵之禁。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疏言:“&hellip&hellip浙省處州府屬之雲和等縣,前經撫臣常安奏請概行封禁。
今據該督等奏稱,處州府屬之雲和、松陽、遂昌、青田四縣,并溫州府屬之永嘉、平陽二縣,及附于平邑淘洗之泰順一縣,土瘠民貧,以采鐵為恒業。
封禁以後,陽奉陰違,徒起吏胥需索之弊。
況雲和等七縣,俱系内地,與近海産鐵應行封禁之甯台等屬不同,曆來并無潛藏奸匪,透漏外洋等弊。
應照該督所請,仍弛其禁,照舊開采,以濟民生&hellip&hellip”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甘肅開騷狐泉磺礦。
自後滇之通海、彌勒,黔之清平,廣西融縣,先後報開鉛廠。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總督福康安奏,開甘肅沙州金砂。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嘉慶四年(1799年),廣東于黎地,試采石碌銅斤。
總督吉慶以地濱海洋,且額已短缺,奏準停止。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嘉慶五年(1800年),谕:“雲南永昌府之茂隆銀廠,近年以來,并無分厘報解&hellip&hellip著即封閉。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嘉慶六年(1801年),谕:“&hellip&hellip前據明安等奏,大興縣人張士恒呈稱,平泉州屬四道溝、雲梯溝等處,有銅苗透出,請自備工本開采等語&hellip&hellip該二處山場,久經封禁。
見在詳悉查勘,亦未見實有可以開采之處&hellip&hellip所有平泉州屬四道溝、雲梯溝等處,産銅山場,新舊洞口,俱著永遠封禁,不準開采。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嘉慶八年(1803年),封閉雲南冷水箐、金龍箐二金廠&hellip&hellip十一年(1806年),又封閉雲南魁甸廠金礦、永興廠銀礦。
十三年(1808年)谕:&hellip&hellip查禁達爾達木圖金廠,酌定章程,永杜私采&hellip&hellip十五年(1810年),封閉雲南慢梭廠金礦、募迺銀礦&hellip&hellip十六年(1811年),又封閉雲南馬臘底銀礦&hellip&hellip十八年(1813年),封閉雲南白沙地銀礦&hellip&hellip二十年(1815年)谕:“據長齡等奏,試采都蘭哈拉鉛廠,約計每年可得銀四五萬兩,應交課銀一萬餘兩,于經費未能多為節省,應即遵旨封閉等語&hellip&hellip即将該礦永遠封閉,嗣後不準再請開采&hellip&hellip”又封閉邦發銀礦、北衙蒲草廠金礦&hellip&hellip道光元年(1821年),封閉甘肅大通縣屬劄馬圖金廠。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嘉慶十三年(1808年),開采雲南太和銀礦&hellip&hellip十五年(1810年),開采邦發銀礦&hellip&hellip二十年(1815年),又開采雲南鎮沅州青龍銀礦&hellip&hellip二十四年(1819年),開采雲南永北礦山廠銀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谕:“&hellip&hellip開礦一事,前朝屢行,而官吏因緣為奸,久之而國與民俱受其累。
我朝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處,向有銀廠,每歲抽收課銀,曆年以來,照常輸納,并無絲毫擾累于民,可見官為經理,不如任民自為開采&hellip&hellip因思雲南等省,除見在開采外,尚多可采之處,著寶興、桂良、吳其浚、賀長齡、周之琦體察地方情形,相度山場,民間情願開采者,準照見開各廠,一律辦理。
不可假手吏胥,緻有侵蝕滋擾阻撓諸弊&hellip&hellip”二十八年(1848年),谕:“開礦之舉&hellip&hellip如果地方官辦理得宜,何至借口于人衆易聚難散,因噎而廢食。
著四川、雲貴、廣西、江西各督撫,于所屬境内,确切查勘,廣為曉谕。
其餘各省督撫亦著留心訪查,如有苗旺之處,酌量開采,不準畏難苟安,托詞觀望。
倘遊移不辦,朕不難派員前往履勘。
如果不便于民,或開采之後,弊多利少,亦準奏明停止。
于官辦、商辦、民辦,其應如何統轄彈壓稽查之處,朕亦不為遙制,惟在該督撫等各就地方情形,熟商妥議,定立章程具奏。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開采廣西永甯州崇慶鐵廠&hellip&hellip二十五年(1845年),開采廣西恭城縣鉛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道光三十年(1850年),谕:“王大臣等遵議給事中王東槐奏封禁礦廠一條。
開采山礦,原期裕課便民,除貴州一省,仍令開采外,其餘各省,著該督撫确切查明,如果于民未便,著即遵照前奉谕旨奏明停止&hellip&hellip”又谕:“前據程矞采等奏,滇省試辦銀廠,未臻成效情形,饬部議奏。
茲據王大臣等會同戶部奏稱,該省試辦無效,自未便必令開采。
著程矞采等悉心查勘,如果弊多利少,即奏明停止。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鹹豐三年(1853年),谕:“奕湘、恒春奏遵查礦山情形一折,所有承德府屬之遍山線,及平泉州屬之錫蠟片地方,據該尚書等查勘,銀苗透旺&hellip&hellip業據該處商人承認,予限一月,酌定升課。
即著該督會同新任熱河都統毓書,妥為辦理。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鹹豐三年(1853年),谕:“朕聞四川等省向産有金銀礦,自雍正以後百餘年來,未嘗開采&hellip&hellip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王大臣會議開礦一條。
會通行各省督撫履勘查辦,間有一二省分奏請開采,旋複借口于硐老苗稀,辄請停止。
或以聚衆生事為辭,畏難苟安,因循不辦&hellip&hellip地方官經理得宜,自不緻别滋流弊。
即如見在各省舊有礦廠,按年開采抽課,官民日久相安,豈非明證?當此軍需浩繁,庫藏支绌,各省督撫,務&hellip&hellip于礦苗豐旺之區&hellip&hellip奏明試辦,毋得&hellip&hellip一奏塞責。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鹹豐六年(1856年),谕:“業布沖額奏煎煉鉛礦、設局鼓鑄一折。
甘肅迪化州福壽山地方,經訪獲鉛礦,煎煉得銀。
著即準其設籌裕局,運鉛分鑄。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同治十一年(1872年),題準廣西桂平縣吉一裡界田水邊地方,山場産有鐵礦,設鐵爐一座,每年納爐稅銀二十兩&hellip&hellip十二年(1873年),議準桂平縣屬千子嶺接壤大潤嶺一帶,山場鐵礦,招商開采,設鐵爐一座,每年輸納稅銀二十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同治十三年(1874年),開采喀拉沁王旗地方羅圈溝銀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光緒元年(1875年),奏準廣西永甯州屬安甯裡響水山場鐵礦,招商開采,設鐵爐二座,每年共輸稅銀二十兩。
&hellip&hellip三年(1877年),議準廣西永甯州屬安甯裡上團,土名礦山山場鐵礦,招商開采,設鐵爐二座,每年共納稅銀二十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光緒二年(1876年),開采熱河窯溝銀礦。
五年(1879年),封閉。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光緒七年(1881年),封閉喀拉沁王旗地方羅圈溝銀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乙 礦工之生活 明代礦工 明代多以罪人充役,其苦累可知。
嘉靖時,曾取砂丁為兵,以禦倭寇,私礦之盛可知。
洪武十五年(1382年)五月&hellip&hellip帝曰:“&hellip&hellip各冶鐵數尚多,軍需不乏,而民生業已定。
若複設此(磁州鐵冶),必重擾之,是又欲驅萬五千戶于鐵冶中也。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二月&hellip&hellip三府(濟南、青、萊)奏,歲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戶,采鉛三十二萬三千四百餘斤。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三年(1428年)九月,免江西德興鉛山浸銅丁夫雜役。
二縣銅場,歲浸銅得五十餘萬斤,所用鐵炭,丁夫自備,其差徭科征皆不免。
歲額累虧,因诏有司悉免雜役,稅糧附近輸納。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五年(1430年)&hellip&hellip浙江布政司王澤言:“平陽、麗水等七縣銀冶,自永樂間遣官閘辦,共歲額八萬七千八百兩。
至今十年,各場所産,有僅足額者,有不足者,有礦盡絕者。
閘辦官督令坑首冶夫納課,不敢稍失歲額,賠累之民,富者困敝,貧者逃亡。
他處坑冶,其害亦然。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天順四年(1460年),命雲南雜犯死罪以下無力者,俱發新興等場充礦夫,采辦銀課。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成化九年(1473年),巡按禦史胡泾等奏:“雲南所屬楚雄、大理、洱海、臨安等衛軍,全充礦夫,歲給糧布。
采辦之初,洞淺礦多,課額易完,軍獲衣糧之利,未見其病。
近日洞深利少,軍士多以瘴毒死,煎辦不足,或典妻鬻子,賠補其數。
甚至流徙逃生,哨聚為盜。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弘治十三年(1500年)十一月,巡撫都禦史李士實奏:“雲南銀場凡九,近者礦脈甚微,各衛俱以礦夫口糧賠納,歲折銀三萬四百三十四兩,名曰礦夫口糧。
餘丁或三五人朋當一名,歲辦銀二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兩,名曰夫丁幹認。
今判山、窩村、廣運、寶泉四場,礦脈久絕,賠納無已。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遵化鐵廠夫匠,永樂間,起薊州、遵化等州縣民夫二千三百六十六名,匠二百名,遵化等六衛軍夫九百二十四名,匠七十名,采辦柴炭,煉生熟鐵&hellip&hellip正統三年(1439年),凡燒炭人匠七十一戶&hellip&hellip淘沙人匠六十三戶&hellip&hellip鑄鐵等匠六十戶,附近州縣民夫六百八十三名,軍夫四百六十二名,每年十月上工,至次年四月放工。
凡民夫民匠月支口糧三鬥,放工住支。
軍夫、軍匠月糧六鬥,行糧三鬥,俱歲辦柴炭鐵沙。
看廠軍月糧同行糧減半。
各軍俱給冬夏衣布二匹,綿花二斤八兩幫貼。
餘丁不支糧,該衛免其差役,歲辦半于正軍。
此外又有順天、永平輪班人匠,原額六百三十名,歲分為四班,按季辦柴炭鐵沙。
又有法司送到炒煉囚人,每名日給粟米一升。
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準:“本廠民夫每名每年給均徭銀十二兩,買辦柴炭,其口糧罷支&hellip&hellip”萬曆元年(1573年)議定&hellip&hellip今額征順、永二府民夫銀三千八百九十五兩,班匠銀二百九十二兩零五分。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當時鐵冶十三處,俱以徒罪人犯充炒鐵,不輕役民耳。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四六《工部&bull鐵廠》) 清代礦工 營礦業者,得利至厚,集衆至多,故約束至嚴。
零星自采,則備受剝削,入廠為工,則所得工資至微。
有被誘賣為工者,有觸怒豪強,立喪其生者。
天下極苦之人,蓋莫如礦工矣。
康熙十八年(1679年),定各省采得銅鉛以十分内二分納官,八分聽民發賣&hellip&hellip大抵官稅其十分之二,其四分則發價官收,其四分則聽其流通販運。
或以一成抽課,其餘盡數官賣。
或以三成抽課,其餘聽商自賣。
或有官發工本,招商承辦。
又有竟歸官辦者。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雍正五年(1727年),谕旨:“&hellip&hellip從來礦徒,率皆五方匪類,烏合于深山窮谷之中,逐此末利。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米分廠客,或獨一人,或合數人,認定硐口,日需峒丁若幹進采,每日應用油米鹽菜若幹,按數供支。
得獲銀兩,除上課外,分作十分,鑲頭峒領共得一分;峒丁無定數,共得三分;廠客則得六分。
若遇大礦,則廠客之獲利甚豐。
然亦有礦薄而僅足抵油米者。
亦有全無礦砂,竟至家破人亡者。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倪蛻複《當事論廠務書》) 山西布政使永北劉慥奏免金課疏:“&hellip&hellip雲南永北府,地界金沙江。
舊傳明季本有淘金人戶,每戶金床一架,額征金一錢五分。
遞年約征金十四兩五錢零,添平二兩,知府規禮三兩,通共征金一十九兩五錢零。
迩來金漸不産,從前淘金人戶,久已散亡。
今聞有淘金之人,俱系四方窮民,借此口,去來無常。
或一日得一二分,或三四日竟無分厘,是以額征之數,不能依例上納。
倘課頭抽緊,淘金者即潛散他方。
有司以正課不敢虛懸,督責課頭,以淘金人盡散,無可著落,隻得将江東西兩岸之夷猓,按戶催征,以完國課。
間有逃亡一戶,又将一戶之課攤入一村,相仍積弊,苦累無窮。
況二村夷猓,并不淘金,及至賣妻鬻子,賠納金課。
嗟此夷民,情何以堪。
” (《雲南通志》卷七三《食貨志》)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奏準甘肅敦煌縣沙州南北兩山出産金砂,采金人夫以三千名為率,如有多帶,照例治罪。
每五十名設夫頭一名,夫頭給與照票,散夫給與腰牌。
照票由安西州填号钤印,送廠員給發。
腰牌即由廠員制造。
逐日課金,責成夫頭收繳,按夫抽取,每夫交納課金三分。
于正課之外,另抽撒散金三厘,即有風雪不能采挖之日,亦不準扣除。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題準直隸延慶府屬黃土梁地方銀鉛礦,準其開采。
照黔省銀鉛礦廠抽課之例辦理,餘銀全行給商,餘鉛照川省之例,一半官為收買。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宋應星《天工開物》:“&hellip&hellip商民鑿穴得砂,先呈官府驗辦,然後定稅出土。
以鬥量付與冶工,高者六七兩一鬥,中者三四兩,最下一二兩。
其礁碎放光甚者,精華洩漏,得銀偏少。
” (《雲南通志》卷七三《食貨志》) 《王崧礦&bull采煉篇》&hellip&hellip凡廠皆在山林曠邈之地&hellip&hellip廠民穴山而入,曰、曰硐,即古之坑。
取礦而出,火煉為金,即古之冶&hellip&hellip四方之民入廠謀生,謂之走廠&hellip&hellip大府&hellip&hellip專令一官主之,稱為廠主,聽其治,平其訟,稅其所采煉者,入于金府。
府以一人掌其出納,吏一人掌官文書,胥二人供偦伺之役,遊徼其不法,巡察其漏逸,舉其貨,罰其人。
廠主&hellip&hellip以七長治廠事。
一曰客長,掌賓客之事。
二曰課長,掌稅課之事。
三曰爐頭,掌爐火之事。
四曰鍋頭,掌役食之事。
五曰鑲頭,掌鑲架之事。
六曰硐長,掌硐之事。
七曰炭長,掌薪炭之事&hellip&hellip其管事又各置司事之人,工頭以督力作,監班以比較背荒之多寡。
其刑有笞、有縛,其笞以荊,其縛以藤,兩拇懸之梁棟。
其法嚴,其體肅。
(《雲南通志》卷七三《食貨志》) 滇邊外則有緬屬之大山廠,粵西邊外則有安南之宋星廠,銀礦皆極旺&hellip&hellip聽中國人往采&hellip&hellip大山&hellip&hellip江楚人所居,采銀者歲常有四萬人,人歲獲利三四十金,則歲常有一百餘萬赍回内地&hellip&hellip廣東嘉慶州人在廠滋事,由安南國王牒解廣府。
餘訊以得幾何而在外國滋事如此,渠對雲:“利實不赀。
礦旺處,劃山僅六尺,隻許直進,不許旁及。
先索僦直六百金,始聽采。
即有人立以六百金僦之。
則其利可知也。
” (趙翼《簷曝雜記》卷四) 礦民入山采銅,官必每百斤預發價銀四兩五錢。
至銅砂煎出時,抽去國課二十斤,秤頭加長三十斤,共交一百五十斤,此無本之礦民所由困也。
其有不願官價,自備工本,入山開采者。
至銅砂煎出時,令礦民自備腳力,駝至省店領銀,每百五十斤給銀五兩,又曠日持久,不能支領,于是有本之礦民亦困。
其有私相買賣者,謂之私銅,将銅入官,複坐以罰。
夫礦民開采銅斤,其費甚大,有油米之費,有錘鑿之費,有爐火之費,其運至省店也,有腳價之費,所費甚大,而官價不足償之。
所以礦民每有硐老山空之請,蓋托之以逃耳。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李绂《與雲南李參政論銅務書》) 今之廠内各設課長、客長、硐長、爐頭、糧頭、鍋頭,皆所以約束戶、尖戶及爐丁、砂丁之類。
又須多派書差巡練,以杜偷匿漏課,并禁奪底争尖&hellip&hellip查雲南各屬,無論五金之廠,皆有廠規。
其頭人分為七長。
每開一廠,則七長商議立規,名目愈多,剝削愈甚。
查曆辦章程,迤東各廠硐戶賣礦,按所得礦價,每百兩官抽銀十五兩,謂之生課。
迤西各廠硐戶賣礦,不納課,惟按煎成銀數,每百兩抽銀十二三兩不等,謂之熟課。
皆批解造報之正款,必不可少。
此外有所謂撒散者,則頭人、畫役、巡查之工食薪水出焉。
有所謂火耗、馬腳、硐主、硐分、水分以及西嶽廟功德、合廠公費等名目,皆頭人所逐漸增添者&hellip&hellip查向來廠上之人,殷實良善者什之一,而犷悍詭谲者什之九。
又廠中極興燒香結盟之習,故滇諺有雲:“無香不成廠”。
其分也争相雄長,其合也并力把持,恃衆欺民,漸而抗官藐法。
是以有礦之地,不獨官懼考成,并紳士居民亦皆懔然防範。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二六林則徐《查勘礦情形試行開采疏》) 光緒九年(1883年),谕:“&hellip&hellip湖南耒陽縣奸民,充當采煤窿戶,誘買窮民,關禁土室,逼令作工。
并設立各種名目,肆行陵虐,每歲緻斃人命甚多&hellip&hellip奸徒漁利,戕害生命,實屬犷悍殘忍,目無法紀。
現卞寶第查明懲辦,著即饬令地方官,勒石永禁,毋得視為具文。
至此項人犯,如何明定治罪專條,著刑部議奏。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丙 礦之生産 明代礦産 明代産額,見于官書者,以供官用而已。
民間開采,必足供其所需,唯金銀之産,一代獨少,大臣受賜多至百金為止。
萬曆以後,始通用銀,豈來自海舶耶? 國初,定各處爐冶,該鐵一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二十六斤,湖廣六百七十五萬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廣東一百八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萬斤,陝西一萬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東三百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萬八千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七斤,福建一十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斤。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洪武二十年(1387年),延平府尤溪縣銀屏山,嘗設場局煎煉銀礦,置爐冶四十二座,歲辦銀二千一百兩。
至是增其額。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三年(1428年)&hellip&hellip江西德興、鉛山二縣銅場,歲浸銅得五十餘萬斤。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五年(1430年)&hellip&hellip(浙江)布政司王澤言:“平陽、麗水等七縣銀冶,自永樂間遣官閘辦,共歲額八萬七千八百兩。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嘉靖十六年(1537年),山東巡按李松言:“沂州寶山開礦七十八所,得白金一萬一千三百兩。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皇店采礦,據一歲所進,為數不多,而官民賠之繁,有什佰于此者。
加以原奏棍徒假公濟私,侵漁國課,剝削民膏,朝廷但見其進解之來,而不見贻害之大。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八《張洪陽文集&bull回奏禦劄揭》) 蜀之民苦極矣&hellip&hellip采礦則有供給之苦,賠累之苦&hellip&hellip皇上以為不忍加派于民,而姑取之于地也&hellip&hellip礦砂不足,不得不求足于民。
故歲進之礦銀,什七皆小民之脂膏,而差官之私橐不與焉。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三五餘文恪《四川礦稅》) 皇上以為今礦尚采之山與?&hellip&hellip自開采不止,地無餘骨,而處處包礦,則蒼黎之骨髓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三六《朱文懿公文集&bull請停止礦稅疏》) 清代礦産 清代礦産,較明為盛,尤盛于雲南。
乾隆以後,全國之銅約百廠,而滇有四十八廠。
全國之金二十五廠,而滇有其七。
銀廠凡三十六,永善、巧家、魯甸,即漢代朱提之地。
川、黔、湘、粵、贛五省之人,麕集其地從事開采者,恒數萬人。
窯洞深達數十裡,或掘銀苗,或就黑鉛提煉,得銀無算。
後以銀盛銅衰,不給京運,又慮爐丁衆多為患,盡予封閉。
光緒中,以制錢缺乏,命唐炯督辦雲南礦務,所重者銅斤,僅出資購砂丁之銅,歲得百餘萬斤,不及全盛時十分之一。
乾隆十六年(1751年)&hellip&hellip京局歲需鉛七十萬餘斤。
前于黔省黑鉛短少不能辦解案内,臣部酌議題交湖南接辦。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屏山縣之李村、石堰、鳳村及利店、茨藜、榮丁等處産鐵&hellip&hellip每歲計得生鐵三萬八千八百八十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年(1765年),四川總督阿爾泰奏:“江油縣木通溪和合硐等處産鐵&hellip&hellip每歲得生鐵二萬九千一百六十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年(1765年),華陰縣之華陽川地方産黑鉛,自乾隆十三年(1748年)題準開采,每年得鉛五六萬斤至十萬斤不等。
自二十三年(1758年)以後,得鉛日以減少。
至二十八年(1763年)分,僅得四百斤。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宜賓縣濫壩等處産鐵&hellip&hellip每歲計得生鐵九千七百二十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貴州巡撫方世儁奏:“清平縣之永興寨産黑鉛&hellip&hellip照例抽課,每年可收課鉛一萬二三千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夫滇銅之始歸官賣也,歲供本路鑄錢九萬餘千。
及運湖廣、江西錢四萬串,計才需用一百一萬斤耳。
至雍正五年(1727年),滇廠獲銅三百數十萬斤,始議發運鎮江、漢口各一百餘萬,聽江西、湖南、湖北受買。
至雍正十年(1732年),發運廣西錢六萬二千餘串,亦僅需銅四十餘萬。
其明年,欽奉世宗憲皇帝谕旨:“議于廣西府設局開鑄,歲運京錢三十四萬四千六十二串,計亦止需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餘斤。
”乾隆二年(1737年),總督尹文端公繼善&hellip&hellip請敕江浙赴滇買銅二百萬斤,雲南依準部文解運京錢之外,仍解京錢三十餘萬,以足二百萬之數。
而直隸總督李衛,又以他處遠買滇銅轉解,孰與雲南徑運京局?由是各省供京之正銅及加耗,悉歸雲南辦解。
然尚止于四百四十萬也。
未幾,而議以停運京錢之正耗銅,改為加運京銅一百八十九萬餘斤矣。
又未幾,而福建采買二十餘萬斤矣,湖北采買五十餘萬斤矣,浙江采買二十餘萬斤矣,貴州采買四十八萬餘斤矣。
既而廣西以鹽易銅十六萬餘斤矣。
既而陝西罷買川銅,改買滇銅三十五萬,尋又增為四十萬斤矣。
于是雲南歲需備銅九百餘萬,而後足供京外之取,而滇局鼓鑄尚不與焉&hellip&hellip嘗稽滇銅之産,其初之一二百萬斤者不論矣。
自乾隆四、五年(1739、1740年)以來,大抵歲産六七百萬耳,多者八九百萬耳,其最多者千有餘萬,至于一千二三百萬止矣。
今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三十九年(1774年),皆以一千二百數十萬告。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王太嶽《銅政議上》) 光緒十年(1884年),戶部奏:“略稱滇省産銅,自乾隆以來,每年部撥銅本銀一百萬兩,歲運京銅六百三十餘萬斤。
而本省之鼓鑄,各省之采買資焉&hellip&hellip自光緒元年(1875年)起,已曆十載,運辦京銅隻五百萬斤,尚不及常年一年之額。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光緒十五年(1889年),唐炯奏:“&hellip&hellip東川、昭通兩府,開辦各廠&hellip&hellip大約本年可得銅一百數十萬報解。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丁 廠 鐵廠 鐵木之廠,其來久矣。
用地廣,需人衆,非室廬所容,必在高敞之地,故曰廠,或曰場,山居之人多從事于此。
鐵廠必兼爐冶,其在城市村鎮間者,則為昔之官冶,遵化鐵爐,五代時物也。
遵化鐵廠鐵課,成化十九年(1483年)令歲運京鐵三十萬斤&hellip&hellip正德四年(1509年)開大鑒爐十座,共煉生鐵四十八萬六千斤;白作爐二十座,煉熟鐵二十萬八千斤,鋼鐵一萬二千斤。
六年(1511年),開大鑒爐五座,白作爐八座,煉生熟鋼鐵如前。
八年(1513年),令生鐵免炒。
嘉靖八年(1529年)以後,每歲大鑒爐三座,煉生闆鐵十八萬八千八百斤,生碎鐵六萬四千斤,發白作爐煉熟挂鐵二十萬八千斤解京。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京東北遵化境有鐵爐,深一丈二尺,廣前二尺五寸,後二尺七寸,左右各一尺六寸。
前辟數丈為出鐵之所,俱石砌,以簡幹石為門,牛頭石為心,黑砂為本,石子為佐,時時旋下。
用炭灰,置二扇之,得鐵日可四次。
石子産于水門口,色間紅白,略似桃花,大者如斛,小者如拳,搗而碎之,以投于火,則化而為水。
石心若燥,砂不能下,以此救之,則其砂始銷成鐵&hellip&hellip生鐵之煉,凡三時而成。
熟鐵由生鐵五六煉而成,鋼鐵由熟鐵九煉而成。
其爐由微而盛而衰,最多至九十日則敗矣。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四六《工部&bull鐵廠》) 木廠 凡廠,皆有稅,由官稽之,否則為私廠。
若神木廠,則國家貯木材之廠也。
各省交界崇山峻嶺間,多散居之人,墾地外即從事于廠,自唐宋以來即有之。
其地有以廠名者,亦有逐漸成為繁盛之區,改設府縣治者。
崇文門外有神木廠,舊額發虎贲等十七京衛、通州等二十五外衛軍餘一千名,在廠工辦。
逃故佥補後,止存八百二十一名,内上工二百名,雜差管事四十一名,大木廠借工一百二十名,其餘皆辦椿木。
每名月辦二根,以備苫蓋。
朝陽門外有大木廠,與神木廠同。
凡各省采到木植,俱于二廠堆放。
永樂中,營建北京宮殿,令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采木。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營建朝門午樓,議準材木先盡神木廠,次差禦史、郎中各一員,挨查先年沿途遺有大木解用。
又令川、貴、湖廣三省采木,山西、真定采松木,浙江、徽州采鷹架木。
(《大明會典》卷一九○《工部》) 初,交山之民,雖耕獲地少,然茂林深澗,便刍牧。
順治五年(1648年),禁民間養馬,山民始困。
山中又産木,歲采伐,貯山口之南堡村廠場交易,歲納布政司稅六兩。
鄰近府縣販賣者四集,連山數百裡藉以給。
而山口貧民,遇貯賣,役力拖撐,無凍餒者,以故南堡村落,煙火頗盛。
康熙二年(1663年),文水民争利構訟,前巡撫楊熙不許立廠,聽山民沿河變賣,商販不至。
而文水民遂立私廠于文水之峪口,去南堡村十有五裡,交山木不到峪口即不得賣,力費利薄,山民愈困。
八年(1669年)正月初七日&hellip&hellip翼日,村民數十人,連名呈懇申詳重立廠場救民命。
(趙)吉士(交城縣知縣)複一一面訊,委曲既悉,為文詳布政司&hellip&hellip吉士曰:“山木之出,必乘水漲,水漲不時,若無廠場,即不能随到随貯。
山木貯積,豈無偷盜?必須人守。
無廠場則無地主,即不能自往自來。
且沿河非一定之地,沿河變賣又無一定之時,是賣者買者嘗兩不可必也。
賣木之民,撐木出山,嘗數百十裡。
販木之民,挈資入境,亦嘗數百十裡,而皆待交易于不可必得之中,此所以廠場一廢,交易兩絕也&hellip&hellip”三月,布政司如議。
遂出示,于西山谷口之水泉灘,複立場交易,山民歡呼,商販日至。
(夏骃《交山平寇本末》卷中)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定山西穆納山征收木植稅課:“&hellip&hellip今酌議召募殷實谙練者為商總。
其散商或三四人或五六人,不得過六名之數。
每商一名,其名下砍運工丁,不得過一百名。
給與該商人印照,指定山溝,分編字号,在山伐運&hellip&hellip至開采數年之後,大木無有,所有商丁,自應概行查逐出山,以免逗留滋事。
”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 山内營生之計,開荒之外,有鐵廠、木廠、紙廠、耳廠各項。
一廠多者恒數百人,少者亦數十人&hellip&hellip凡開廠之商,必有資本,足以養活廠内之人;必有力量,足以驅使廠内之人,工作本利其資值,帖然為用&hellip&hellip叢竹生山中,遍嶺漫谷,最為茂密。
取以作紙,工本無多,獲利頗易,故處處皆有紙廠。
山内險阻,老林之虬幹蟉枝,固為一端,而挂衣刺眼,令人不能展布。
則叢竹之為患更烈,竹筠常青,春燒不然,多有竹廠砍伐,非惟利民,亦可除害。
(嚴如煜《三省山内風土雜識》) 所謂耳廠者,即銀耳、木耳之培植者。
山内有耳扒者,将青木砍伐作架,至次年漸生耳,其利可以三年。
耳盡而新蓄之青木,又可作扒。
再有作蕈扒者,另是一種木,間有取松樹為之。
洵陽則出構欀,狀如麻。
蘇廣為紗羅者參用之。
此數種皆山貨之貴重者。
(嚴如煜《三省山内風土雜識》) 三 學術 1.理學 甲 紫陽之學 明代表章朱子,尊崇理學。
英宗之世,河東薛瑄以醇儒預機政,雖弗究于用,其清修笃學,海内宗焉。
吳與弼以名儒被薦,天子修币聘之殊禮,前席延見&hellip&hellip白沙而後,曠典缺如。
原夫明初諸儒,皆朱子門人之支流餘裔,師承有自,矩矱秩然。
曹端、胡居仁笃踐履,謹繩墨,守先儒之正傳,無敢改錯。
學術之分,則自陳獻章、王守仁始。
宗獻章者曰江門之學,孤行獨詣,其傳不遠。
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學,别立宗旨,顯與朱子背馳,門徒遍天下,流傳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
嘉隆而後,笃信程朱,不遷異說者,無複幾人矣。
(《明史》卷二八二《儒林傳序》) 薛瑄字德溫,河津人&hellip&hellip高密魏希文、海甯範汝舟,深于理學&hellip&hellip為瑄師&hellip&hellip究心洛閩淵源,至忘寝食&hellip&hellip舉河南鄉試第一,時永樂十有八年也。
明年,成進士&hellip&hellip居父喪,悉遵古禮&hellip&hellip為山東提學佥事。
首揭白鹿洞學規,開示學者,延見諸生,親為講授&hellip&hellip為大理左少卿&hellip&hellip禦史王文承(王)振旨誣瑄&hellip&hellip下獄論瑄死&hellip&hellip瑄讀易自如&hellip&hellip免&hellip&hellip英宗複辟,拜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入閣預機務&hellip&hellip疏乞骸骨&hellip&hellip許之歸。
瑄學一本程朱,其修己教人,以複性為主,充養邃密,言動鹹可法。
嘗曰:“自考亭以還,斯道已大明,無煩著作,直須躬行耳。
”有《讀書錄》二十卷,平易簡切,皆自言其所得,學者宗之&hellip&hellip卒年七十有二&hellip&hellip谥文清。
(《明史》卷二八二《薛瑄傳》) 吳與弼字子傳,崇仁人&hellip&hellip年十九,見伊洛淵源圖,慨然向慕。
遂罷舉子業,盡讀四子五經洛閩諸錄,不下樓者數年&hellip&hellip天順元年&hellip&hellip征與弼赴阙&hellip&hellip留京師二月,以疾笃請&hellip&hellip放還&hellip&hellip成化五年卒,年七十九&hellip&hellip所著《日錄》悉自言生平所得。
其門人最著者曰胡居仁、陳獻章、婁諒,次曰胡九韶、謝複、鄭伉。
(《明史》卷二八二《吳與弼傳》) 陳獻章字公甫,新會人&hellip&hellip從吳與弼講學。
居半載,歸,讀書窮日夜不辍。
築陽春台,靜坐其中,數年,無戶外迹&hellip&hellip獻章之學,以靜為主,其教學者,但令端坐澄心,于靜中養出端倪。
或勸之著述,不答。
嘗自言曰:“吾年二十七始從吳聘君學,于古聖賢之書,無所不講,然未知入處。
比歸白沙,專求用力之方,亦卒未有得。
于是舍繁求約,靜坐久之,然後見吾心之體,隐然呈露。
日用應酬,随吾所欲,如馬之卸勒也。
”其學灑然獨得,論者謂有鸢飛魚躍之樂,而蘭溪姜麟至以為活孟子雲&hellip&hellip卒年七十三。
(《明史》卷二八三《陳獻章傳》) 乙 陽明之學 王學近于陸象山,其要在緻良知與知行合一二者。
陽明以事功顯,故其學最為切實有用,學說具《傳習錄》中。
王守仁字伯安,學者稱為陽明先生,餘姚人也&hellip&hellip登弘治己未進士第,授刑部主事&hellip&hellip以左佥都禦史巡撫南贛&hellip&hellip讨宸濠&hellip&hellip三戰俘濠&hellip&hellip升南京兵部尚書,封新建伯&hellip&hellip年五十七&hellip&hellip先生憫宋儒之後學者以知識為知,謂人心之所有者不過明覺,而理為天地萬物之所公共,故必窮盡天地萬物之理,然後吾心之明覺,與之渾合而無間。
說是無内外,其實全靠外來聞見以填補其靈明者也。
先生以聖人之學,心學也,心即理也。
故于緻知格物之訓,不得不言緻吾心之天理于事事物物。
以知識為知則輕浮而不實,故必以力行為工夫。
良知感應神速無有等待,本心之明即知不欺,本心之明即行也,不得不言知行合一。
此其立言之大旨,不出于是。
(黃宗羲《明儒學案》卷一○《姚江一&bull王守仁》) 王學末流多變其宗,著名者有李贽。
李卓吾名載贽,福建晉江人。
登鄉榜,仕至姚安府太守,無子。
生平博學,深于内典,好為驚世駭俗之論,務返宋儒道學之說。
緻仕後,遂祝發住楚黃州府龍潭山中,儒釋從之者,幾千萬人。
其學以解脫直截為宗,少年高曠豪舉之士,多樂慕之。
後學如狂,不但儒教潰防,而釋氏繩檢,亦多所屑棄。
自謂具千古隻眼,标震世奇蹤,而以此為訓,末流之弊,不知所終矣。
又刊刻《藏書》、《焚書》等,如以秦始皇、武則天為聖君,馮道為救時賢相,以張巡死節時厲鬼殺賊等語為放屁,識者恨之。
鄞縣沈相公當國時,有科道論列,逮至錦衣衛獄,死焉。
(沈瓒《近事叢殘》) 最贻人口實者,則顔山農、何心隐也。
顔山農、何心隐皆假道學之名,恣為奸利,而士大夫多為其所惑。
(王之垣曆仕錄) 何心尹者本名梁汝元,吉之永豐人也,有氣魄,為顔山農之高弟。
後以事直斥山農之非,反使之拜,以示不複為弟子。
為諸生時,與聶尚書豹争墳地,一夜率衆赭其山。
尚書告官捕之,殺公差而逃。
動以聖人自期,以為聖人之出,不為天下君,則為天下相;大賢以下人,卿貳以下官,皆不屑也。
亦有過人處,能一見決人賢否貴賤,嚣嚣自得&hellip&hellip張(居正)為政府,何方客遊楚,張谕楚中撫台訪逮,榜殺之。
(沈瓒《近事叢殘》) 丙 東林講學 張居正毀書院。
萬曆以後,講學者複盛,黨争甚烈,明末死義者衆,皆與理學有關。
得先輩邵寶所修楊時東林祠遺址于東林庵旁,辟為東林書院,大會吳越之士講習其中,歲有會,月有紀,而東林之名滿天下矣。
(陳鼎《東林列傳》卷二《顧憲成傳》) 東林自顧泾陽先生于萬曆二十二年會推閣臣罷歸,與同邑高景逸、劉本儒、安我素諸君子講學之所,一時清流,趨之如市,而東林之名遂滿天下。
推其名高之故,始于争立國本&hellip&hellip受黜者身去而名高,東林君子之譽沸宇内,尊其言為清議,即中朝亦以其是非為低昂,門庭愈峻,而求進者愈衆&hellip&hellip於時廟廊之上,或以清流自負者,小人辄忌之嫉之,擠以污垢之秩&hellip&hellip每罷官歸裡者,若破車罷馬,殘書數簏,鄉黨卒以為賢,願與約婚姻結金蘭,相與往還不倦。
若歸有餘資,買田宅,高棟宇,即親弟侄亦鄙以為貪夫,至於親戚朋友,老死不相往來&hellip&hellip雖黃童白叟、婦人女子,皆知東林為賢。
販夫豎子或相诮讓,辄曰:“汝東林賢者耶,何其清白如是耶?”&hellip&hellip自泾陽先生救淮撫之書出,而東林之禍萌。
未幾,妖書獄起,梃擊案興&hellip&hellip争紅丸,争移宮,而東林之禍熾矣。
及夫熹宗委命閹寺,熊、王之獄既成,楊、左之禍遂烈。
又假三案以媒孽東林,而正人君子幾無噍類&hellip&hellip
加爾定就利用這種機會,逐漸成立了怡和洋行。
當19世紀開始時,即委托瑞士商人艾其馬尼亞克住澳門,作代理人。
該行另一個老闆是馬迪生,先在印度加爾各答其舅父的商行中工作,1827年(道光七年)到廣州和加爾定合夥,到澳門又和馬尼亞克洋行合夥了。
同年,馬迪生在廣州創辦了《廣州紀錄報》,這是遠東第一家英文報。
怡和洋行和中國公行的買賣關系最大。
1834年(道光十四年),東印度公司的壟斷權失掉後,怡和洋行的經營大見活躍,每年的招待費達四萬鎊,其廚師的薪金每月一百鎊。
其在上海的代理人,最早的是艾吉達拉斯和捷格浪特。
(吉蘭甯及艾斯庫林《上海史》) 上海租界剛開始時,一家銀行也沒有,僅有幾家銀号。
1853年(鹹豐三年)太平天國時期,銀号的票據等于流通的支票,這時銀子還是大量進口。
但另一方面,因為鴉片走私的關系,卻也不斷外流,從而減少了銀子的存數。
在上海的第一家銀行,創始于何年已不可考。
1852年(鹹豐二年),有一家名叫吉爾曼洋行的,和稱作東方聯合銀行的,因事涉訟起來。
據此可以證明,在1852年以前,上海已有銀行了。
1854年(鹹豐四年),東方聯合銀行發現了他的對手,就是印度倫敦中國商業銀行在上海成立了分行。
同年,英國的阿格拉銀行的分行也在此開幕了。
(吉蘭甯及艾斯庫林《上海史》) 買辦 買辦或稱“剛八度”。
外商初設洋行,其經理稱為“大班”,華人得任買辦,掌行内銀庫及會計出納,以及一切雜事。
買辦多兼股東,其無股者須押巨金,作為擔保。
次于買辦者曰“式拉夫”,即跑街之意。
清季捐納盛行,買辦、式拉夫皆二品銜道員,名器之濫,自來所無也。
維新之初,買辦多集資本,或領外資,在内地經營礦廠實業者至多,姑舉一、二例以概之。
李滄橋者(文耀)丁醜回南,輪船江拔圖也。
今在熱河挖礦,集資至四十萬,自去年至今,往返七八次,商人之豪也。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九年六月初四日) 李滄橋來,為伊熱河開礦事,有所幹請。
餘未見,令斌見之。
其言大約投邸而來,至則聞邸遣人赴彼踹礦,将并其所承開之煙筒山者,不能保矣,情急呼援。
此等事豈餘所欲聞哉,謝之而已。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十年十月二十七日) 遊張氏園(未成園),主人張叔龢(鴻稱,道員),無錫賈人也。
花木房室皆洋式也,器具亦洋式也,馔極精。
談商務極透,真市豪哉。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十日) 過織布機器局(屋西式,機四百張,日可織兩匹),尚未開廠。
此局前為商董所壞,今龔道(壽圖)重集股十五萬興辦(洋人乃科督理之)。
又過造紙機器局。
凡方池五六疊,最下皆布縷棉花雜物,遞吐遞白,便成濃汁,瑩白化紙矣。
其長無極,寬約三尺半,軸滿則斷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 乙 商之組織 行 “行”之稱,由來甚古。
宋有免行錢,吳自牧《夢粱錄》所載,與今相去不遠。
手藝者有行,謂行業也。
興販者亦有行,謂行貨也。
皆得蓄徒弟,學徒期滿出師者,得為鋪夥。
鋪中錢财字據,均須入櫃,故有掌櫃之稱。
如是者謂之内行,或曰在行,否則曰外行。
鋪有鋪規,行有行規,行市漲落,以及同行争論,須有公斷,皆由行主之。
此所謂行,與牙行之行異,與行棧、發行之行亦異。
市肆謂之團行者,蓋因官府回買而立此名。
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雖醫蔔工役,亦有差使,則與當行同也&hellip&hellip其中亦有不當行者,如酒行、食飯行,而借此名。
有名為團者,如城西花團、泥路青果團、後市街柑子團、渾水閘鲞團。
又有名為行者,如官巷方梳行、銷金行、冠子行、城北魚行、城東蟹行、姜行、菱行、北豬行、候潮廟外南豬行、南上北土門菜行、壩子橋鮮魚行、橫河頭布行、雞鵝行。
更有名為市者,如炭橋藥市、官巷花市、融和市、南坊珠子市、修義坊肉市、城北米市。
且如橘園亭書房、鹽橋生帛、五間樓泉福糖蜜、及荔枝圓眼湯等物&hellip&hellip如買賣七寶者謂之骨董行&hellip&hellip開浴堂者名香水行。
(吳自牧《夢粱錄》卷一三《團行》) 城内外諸鋪戶,每戶專憑行頭于米市做價,經發米到各鋪出粜。
鋪家約定日子,支打米錢,其米市小牙子親到各鋪支打發客。
又有新開門外草橋下南街,亦開米市三四十家,接客打發分俵鋪家及諸山鄉客販賣,與街市鋪戶大有徑庭&hellip&hellip且叉袋自有賃戶,肩駝腳夫亦有甲頭管領,船隻各有受載舟戶。
(吳自牧《夢粱錄》卷一六《米鋪》) 大抵酒肆,除官庫、子庫、腳店之外,其餘謂之拍戶。
(吳自牧《夢粱錄》卷一六《酒肆》) 近日巡攔及集頭老人抽稅,将小民窮漢賣雞鴨攜笤箒匹布上街,擔箧入市,無不抽稅。
油行既稅店又稅油,屠行既稅生又稅死&hellip&hellip針頭削鐵,所餘幾何;樹剝重皮,豈能堪命。
(呂坤《實政錄》卷一《明職&bull稅課司之職》) 行戶之賒欠為苦。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bull有司雜禁附》) 幫 大批販貨運銷者謂之“幫”,幫之成當起于明代,至清尤盛。
以貨名者如山貨幫、藥材幫、皮貨幫之類。
以省名者,如山陝幫、廣幫、川幫之類。
以一地名者,如甯紹幫、太湖幫、騰越幫、潮安幫之類。
由幫之名,可以悉其地之所産及産地之分配。
幫有公所之設,頗及公益事,亦足見其團結力量。
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江北則推山右。
新安大賈,魚鹽為業,藏镪有至百萬者,其它二三十萬則中賈耳。
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
(謝肇淛《五雜俎》卷四) 新都勤儉甲天下,故富亦甲天下。
賈人娶婦數日則出外,或數十年,至有父子邂逅而不相認識者。
大賈辄數十萬,則有副手而助耳目者數人。
其人皆铢兩不私,故能以身得幸于大賈而無疑&hellip&hellip至于商賈在外,遇鄉裡之訟,不啻身嘗之,鑄金出死力。
則又以衆幫衆,無非亦為己身地也。
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
(顧炎武《肇域志》第三冊) 平陽澤潞豪商大賈甲天下,非數十萬不稱富。
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
其合夥而商者名曰“夥計”,一人出本,衆夥共而商之,雖不誓而不藏私&hellip&hellip估其産者,但數其大小夥計若幹,則數十萬産可屈指矣。
(顧炎武肇域志第三十七冊) 紹興&hellip&hellip多壯遊在外,如山陰、會稽、餘姚&hellip&hellip其儇巧敏捷者入都為胥辦,自九卿至閑曹細局無非越人,次者興販為商賈。
故都門西南一隅,三色人蓋栉而比矣。
(顧炎武《肇域志》第九冊) 本城征收在關已完進口稅之洋廣貨駝經費,緻與臨安幫、廣幫忽起訟端。
(《光緒十七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蒙自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九月二十八日,本埠潮幫源美行倒閉,虧空八萬餘兩之多。
所虧太古、怡和、招商三公司水腳等銀為數甚巨,故三公司特出新章,預防潮幫複蹈故轍,是以潮幫會館禁限該幫遵照新章。
然三公司新章既出,皆相約不裝潮幫之貨&hellip&hellip後經該幫複允照三公司所立新章辦理,始行照常裝運。
(《光緒十九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漢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福州&hellip&hellip有茶幫公所,茶棧九十餘家,分為五幫:一、京幫,多北京、天津、山東人,專銷北方各省及蒙古一帶。
二、天津幫,亦專銷北方各省,惟其人多系福建籍。
三、茅茶幫,專向茶戶收買毛茶或線茶,轉售于北京、天津各幫,及琉球輸出商,不自營輸出事業。
四、廣潮汕幫,專銷南方各省及南洋一帶。
其營業與他幫不同,蓋非自為買賣,僅代理他商,為之購買囤積&hellip&hellip照章征收用錢。
五、洋茶幫,專與洋商交易,廣東人最多,福州、泉州人不過數家而已。
有嚴密之組合,曰公義堂,絕對不許本幫以外之茶棧與洋商交易。
(陳重民《今世中國貿易通志》) 會 行必有會,主之者曰會董,或曰董事。
清季,改行會為商會,而有會長之稱。
會之建館以祀神者則曰會館,或以業分,或以區域分,而皆同行。
以視仕宦叙鄉誼之會館,其成立或較早。
華僑之在外洋者,且有中華會館之設。
去秋所議抽收花紗火油厘金,驟未能定。
後經地方官與各行會館董事商訂章程,無須照納厘金,隻自今年正月起,每年由各行會館包繳洋銀六千元,該銀仍由各該鋪戶攤派,衆情于是悅服矣。
(《光緒十七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瓊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本省各項行業,分别立有會館堂名。
其立堂名者,悉系包繳官場經費,殆與包攬無異。
看其外面情形,以堂名頗多,每年認繳地方官經費,額數甚巨,似覺有益。
然其實不但與貿易頗形窒礙,即如該商若非該堂業内之人,必緻多方掣肘,殊難貿易。
(《光緒十八年通商各關華洋貿易總冊&bull廣州口華洋貿易情形論略》) 4.礦廠業 甲 礦之采禁 明代礦政 明代礦冶不如前代之盛。
洪武初亦設官督廠,以利官少損民多而止,其後屢采屢禁。
民間所辦,例有歲課,或課稅,或課實物。
然惑于風水之說,或慮聚衆肇亂,每加封禁。
福建懲于鄧茂七之事,封禁其山,即以封禁為山名,山界江西上饒廣豐、福建崇安浦城間,周圍三百餘裡,略無人迹,至雍正時猶未開禁。
沿海例禁鐵冶,慮其下海也。
尋常煤鐵為民間必需者不禁。
萬曆時,遣中官開金銀礦。
十餘年間,先後所得礦金不及萬兩,礦銀二三十萬兩而已。
凡各處爐冶,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各處爐冶,每歲煽煉鋼鐵,彼先行移各司歲辦。
後至十八年(1385年)停止,今不複設。
如果缺用,即須奏聞,複設爐冶采取生礦煅煉,著令有司差人陸續起解,照例送庫收貯。
如系臨邊用鐵去處,就存聽用。
二十八年(1395年)罷各布政司官冶,令民得采煉出賣,每歲谕課三十分取二。
正德元年(1506年)奏準:浙江等布政司,課鐵每一斤折解銀二分五厘。
待後鐵料不足,仍解本色。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國初置各處鐵冶,每冶各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江西南昌府進賢冶、臨江府新喻冶,以上洪武七年(1374年)置,十八年(1385年)罷。
袁州府分宜冶,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二十七年(1394年)複置,二十八年(1395年)罷。
湖廣興國冶、蕲州黃梅冶,以上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山東濟南府萊蕪冶、廣東廣州府陽山冶、陝西鞏昌冶,以上俱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山西平陽府吉州富國、豐國二冶,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二十七年複置,二十八年罷。
太原府大通冶、潞州潤國冶、澤州益國冶,以上俱洪武七年置,十八年罷。
四川龍州冶,永樂二十年(1422年)置。
順天府遵化鐵冶,永樂間初置廠于沙坡峪,後移至松棚峪,宣德十年(1435年)置,正統三年(1438年)複置于白冶莊。
萬曆八年(1580年)罷&hellip&hellip國初定各處爐冶該鐵一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二十六斤。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洪武二十年(1387年),增福建銀屏山銀課額。
延平府尤溪縣銀屏山,嘗設廠局煎煉銀礦,置爐冶四十二座,歲辦銀二千一百兩,至是增其額。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永樂十二年(1414年),遣提督官采辦湖廣辰州、貴州銅仁等處金銀場課。
時又開陝西商縣鳳凰山銀坑八所,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趾宣光鎮金場局,葛溪銀場局,雲南大理銀冶。
其不産金銀者,亦屢有革罷。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十年(1435年)正月(時英宗已即位),诏各處金銀硃砂銅鐵等課悉停免,坑冶封閉。
其閘辦内外官員即赴京&hellip&hellip惟系洪武舊額歲辦課銀,并差發金不在停免之例&hellip&hellip明年正月,又罷貴州銅仁金銀局。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正統九年(1444年)閏七月,命戶部侍郎王質往浙江福建重開銀場&hellip&hellip帝初即位,下诏封坑冶,民大蘇息。
至是,有盜礦脈相鬥殺者。
禦史孫毓、福建參政宋彰、浙江參政俞士悅,各言複開銀場,則利歸于上,而盜無所容。
事下二處三司議。
浙江按察司軒等奏:“複開銀場雖一時之利,然凡百器具,皆出民間,恐有司橫加科斂,人心搖動,其患甚深。
為今之計,莫若擇官典守,嚴加禁捕,則盜息矣。
”朝廷是其言。
已而給事中陳傳複請開場,中官與言利之臣相與附合,乃命質往經理&hellip&hellip厥後民困而盜益衆。
至十三年(1448年)八月,遂有鄧茂七之亂。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景泰元年(1450年)二月,複置采浙江、福建諸處銀課。
先是,福建賊鄧茂七,以開礦作亂。
正統十四年(1449年)正月,免浙江福建銀課。
二月,禦史丁瑄等斬茂七于延平&hellip&hellip至是,從禦史畢鸾等奏:“取回閘辦官,令都布按三司、巡礦官、提調各府縣,護守坑場。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天順二年(1458年),仍開浙江、福建等處銀礦。
自景泰元年封閉銀場後,尋以盜礦者多,從兵部尚書孫原貞請,開浙江銀場,因并開福建。
至是&hellip&hellip照舊煎辦&hellip&hellip至四年(1460年),命中官羅永之浙江,羅珪之雲南,馮讓之福建,何能之四川。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天順七年(1463年),複诏封閉各處坑場,停止煎辦銀課,取回内外官員。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成化三年(1467年),仍遣内使提督浙江、福建銀課,四川、雲南令鎮守中官提督采辦。
時又開湖廣金場,武陵等十二縣,凡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hellip&hellip得金僅五十三兩,于是複閉。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弘治五年(1492年),诏豁減浙江、福建諸歲辦銀課,仍填塞礦穴,取回諸添設巡礦官&hellip&hellip四川、山東礦穴,亦先後封閉。
十八年(1505年)二月,又禁密雲私開銀場。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椎考》) 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
間或有之,随取随竭。
曩者固已,浙之溫處,閩之建福,開廠置官,令内臣以守之,差憲臣以督之,然所得不償所費&hellip&hellip雖然不徒不得其利,而往往又罹其害,蓋以山澤之利,官取之則不足,民取之則有餘。
今處州等山場雖閉,而其間尤不能無滲漏之微利遺焉,此不逞之徒,猶囊橐其間,以競利起亂也。
為今之計,宜于山場遺利之處,嚴守捕法,可築塞者築塞之,可栅塹者栅塹之,俾其不至聚衆争奪,以贻一方生靈之害可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七二丘浚《山澤之利》) 正德六年(1511年),封閉雲南銀場九處。
至九年(1514年),軍士周達又請開雲南諸銀礦并銅錫青綠。
诏可,遂次第開采。
十五年(1520年),又令雲南銀礦新興場及新開處所一并封閉,以後不許妄開。
嘉靖初,又命閉雲南大理礦場。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嘉靖十六年(1537年),命廣開山東等處銀礦。
山東巡按李松言:“沂州寶山開礦七十八所,得白金一萬一千三百兩。
宜将龍爬山、石井山以次開采。
”帝&hellip&hellip命撫按力任之。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三月,浙江江西礦賊作亂。
命設兵備官,禁閉山場。
時開化德興礦賊&hellip&hellip其勢日熾&hellip&hellip兵部議設兵備副使一員于浙江,駐紮衢州,以杜盜源。
其雲霧山礦洞,宜嚴加封閉。
從之。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诏開各處礦冶&hellip&hellip二十五年(1597年)二月,又命開采續報礦洞&hellip&hellip河南巡按姚思仁疏曰:“中原八郡,實天下樞機。
臣自入境以來,巡行郡邑,問民病苦。
其開礦之大可慮者有八:礦盜嘯聚召亂,可慮一也。
礦頭累極土崩,可慮二也。
礦夫殘害流亡,可慮三也。
雇民糧缺噪呼,可慮四也。
礦洞遍開浪費,可慮五也。
礦砂銀少逼買,可慮六也。
民皆開礦失業,可慮七也。
奏官強橫激變,可慮八也。
今礦頭以賠累死,平民以逼買死,礦夫以傾壓死,以争鬥死。
自初開至今已逾八月,而所解不過四千。
及今不止,恐禍起蕭牆,變生肘腋,雖傾府庫之藏,竭天下之力,亦無濟于存亡矣。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二月,谕戶工二部:“凡礦差内外官并令回京,其礦洞悉令封閉。
”自二十五年(1597年)至是年,諸珰所進礦稅銀幾三百餘萬&hellip&hellip至是以礦砂微細,不償所費,始停免焉。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清代礦政 順、康時,軍用浩繁。
嘗遣部員督辦礦務。
旋即停止,唯聽民間開采,繳納歲課,十取其二。
道、鹹時,軍興饷绌,廣事開采,而得不償失。
凡采取五金之處,古俱曰“冶場”,今音訛曰“廠”。
按《周禮》司徒職,礦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
此古冶場之所自始,而今礦廠之所由名。
然今天下之廠,于雲南為最多。
五金而外,尚有白銅、硃砂、水銀、烏鉛、底母、硝磺等廠,大小不止百餘處也。
今請言銀廠&hellip&hellip雲南之廠,肇自明時,管理者為鎮守太監&hellip&hellip逮硐老山空,礦脈全斷&hellip&hellip廠俱封閉&hellip&hellip至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滇省蕩平,廠遂旺盛。
嗜利之徒,遊手之輩,具呈地方官,查明無礙,即準開采,由布政司給與印牌,謂之廠官&hellip&hellip擇日出示,開爐試煎,每用礦砂不計多寡&hellip&hellip廠官、課長、硐領,各私投塊銀于内,以取原汁之名&hellip&hellip申文報旺,此名一傳,挾資與分者遠近紛來,是為米分廠客&hellip&hellip至上課之法,則品定礦斤,入爐煎罩成汁,較定三拍。
以鐵為之,如戥盤而有柄,上拍可兩許,此為解上官課。
中拍可五錢,是廠官養廉。
下拍可二錢,系課長及諸役分支。
商民所開之廠,大概如此。
至于踹獲大廠,非常人所能開者,則院司道提鎮衙門,差委親信人,擁資前去,招集峒丁,屏辭米分,獨建其功&hellip&hellip與商民無與。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倪蛻複《當事論廠務書》) 康熙十四年(1675年),定開采銅鉛之例。
戶部議準:“凡各省産銅及黑白鉛處,如有本地人民具呈願采,該督撫即委官監管采取。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四川總督奏報:“一碗水地方,聚衆萬餘人開礦,差官力行驅逐。
”谕以此等偷開礦廠,皆系貧民,若盡行禁止,何以為生?地方文武官作何設法,使窮民獲有征利,但不得聚衆生事。
乃令廷臣集議。
谕曰:“有礦地方,初開時禁止乃可。
若久經開采,貧民借為衣食之計,忽然禁止,恐生事端。
總之天地間自然之利,當與民共之,不當以無用棄之,要在地方官處置得宜耳。
”乃定未經開采者,仍行嚴禁。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雍正二年(1724年),兩廣總督孔毓洵奏請,于廣東開采,以濟窮民。
上谕廷臣會議,嗣奉谕旨:“昔年粵省開礦,聚集多人,以緻盜賊漸起,鄰郡戒嚴,是以永行封閉。
夫養民之道,惟在勸農務本,若皆舍本逐末,各省遊手無賴之徒,望風而至,豈能辨其奸良。
況礦砂乃天地自然之利,非人力種植可得,焉保其生生不息?今日有利,聚之甚易;他日利絕,則散之甚難。
爾等揆情度勢,必不緻聚衆生事,庶幾可行。
若招商開廠,設官收稅,傳聞遠近,以緻聚衆藏奸,則斷不可行也。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雍正三年(1725年),江西巡撫裴度奏,廣信府封禁山,相傳産銅,舊名銅塘山。
明代即經封禁,其中樹石充塞,荒榛極目,無沃土可以資生。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擒獲匪類之後,搜查并無藏匿,請仍封禁為便。
尋又封禁雲南中甸銅廠。
又以湖南撫臣布蘭泰疏奏開礦事宜,亦谕以逐末之民易聚難散。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雍正六年(1728年),準廣西地方開采礦砂。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金鉷疏言,桂林府屬澇江等處各礦,請招募本地殷實商人自備資本開采&hellip&hellip其梧州府屬之芋莢山産有金砂,請另委員辦理&hellip&hellip均應如所請。
”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六年(1741年),準開滇省卑浙、塊澤二鉛廠,并試開東川者海地方鉛廠&hellip&hellip七年(1742年),奏定川省銅鉛開采事宜。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八年(1743年),湖廣總督孫嘉淦奏:“會同宜昌金礦及各縣礦廠,或屬苗疆,或防田園廬墓,或産砂細微,應嚴加封禁。
惟郴、桂二州,既非苗疆,又無防礙,應聽采抽稅,于鼓鑄有裨。
”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乾隆九年(1744年),總督那蘇圖以粵東鼓鑄難緩,見有礦廠可開,兼為撫養貧民之計,宜酌量試采,砂旺即開,砂弱即止。
至金銀二礦,民多競趨,恐轉礙鼓鑄,應照舊封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乾隆十五年(1750年),開浙省溫、處兩郡采鐵之禁。
戶部議覆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疏言:“&hellip&hellip浙省處州府屬之雲和等縣,前經撫臣常安奏請概行封禁。
今據該督等奏稱,處州府屬之雲和、松陽、遂昌、青田四縣,并溫州府屬之永嘉、平陽二縣,及附于平邑淘洗之泰順一縣,土瘠民貧,以采鐵為恒業。
封禁以後,陽奉陰違,徒起吏胥需索之弊。
況雲和等七縣,俱系内地,與近海産鐵應行封禁之甯台等屬不同,曆來并無潛藏奸匪,透漏外洋等弊。
應照該督所請,仍弛其禁,照舊開采,以濟民生&hellip&hellip”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甘肅開騷狐泉磺礦。
自後滇之通海、彌勒,黔之清平,廣西融縣,先後報開鉛廠。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總督福康安奏,開甘肅沙州金砂。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嘉慶四年(1799年),廣東于黎地,試采石碌銅斤。
總督吉慶以地濱海洋,且額已短缺,奏準停止。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五《紀礦政》) 嘉慶五年(1800年),谕:“雲南永昌府之茂隆銀廠,近年以來,并無分厘報解&hellip&hellip著即封閉。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嘉慶六年(1801年),谕:“&hellip&hellip前據明安等奏,大興縣人張士恒呈稱,平泉州屬四道溝、雲梯溝等處,有銅苗透出,請自備工本開采等語&hellip&hellip該二處山場,久經封禁。
見在詳悉查勘,亦未見實有可以開采之處&hellip&hellip所有平泉州屬四道溝、雲梯溝等處,産銅山場,新舊洞口,俱著永遠封禁,不準開采。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嘉慶八年(1803年),封閉雲南冷水箐、金龍箐二金廠&hellip&hellip十一年(1806年),又封閉雲南魁甸廠金礦、永興廠銀礦。
十三年(1808年)谕:&hellip&hellip查禁達爾達木圖金廠,酌定章程,永杜私采&hellip&hellip十五年(1810年),封閉雲南慢梭廠金礦、募迺銀礦&hellip&hellip十六年(1811年),又封閉雲南馬臘底銀礦&hellip&hellip十八年(1813年),封閉雲南白沙地銀礦&hellip&hellip二十年(1815年)谕:“據長齡等奏,試采都蘭哈拉鉛廠,約計每年可得銀四五萬兩,應交課銀一萬餘兩,于經費未能多為節省,應即遵旨封閉等語&hellip&hellip即将該礦永遠封閉,嗣後不準再請開采&hellip&hellip”又封閉邦發銀礦、北衙蒲草廠金礦&hellip&hellip道光元年(1821年),封閉甘肅大通縣屬劄馬圖金廠。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嘉慶十三年(1808年),開采雲南太和銀礦&hellip&hellip十五年(1810年),開采邦發銀礦&hellip&hellip二十年(1815年),又開采雲南鎮沅州青龍銀礦&hellip&hellip二十四年(1819年),開采雲南永北礦山廠銀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谕:“&hellip&hellip開礦一事,前朝屢行,而官吏因緣為奸,久之而國與民俱受其累。
我朝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等處,向有銀廠,每歲抽收課銀,曆年以來,照常輸納,并無絲毫擾累于民,可見官為經理,不如任民自為開采&hellip&hellip因思雲南等省,除見在開采外,尚多可采之處,著寶興、桂良、吳其浚、賀長齡、周之琦體察地方情形,相度山場,民間情願開采者,準照見開各廠,一律辦理。
不可假手吏胥,緻有侵蝕滋擾阻撓諸弊&hellip&hellip”二十八年(1848年),谕:“開礦之舉&hellip&hellip如果地方官辦理得宜,何至借口于人衆易聚難散,因噎而廢食。
著四川、雲貴、廣西、江西各督撫,于所屬境内,确切查勘,廣為曉谕。
其餘各省督撫亦著留心訪查,如有苗旺之處,酌量開采,不準畏難苟安,托詞觀望。
倘遊移不辦,朕不難派員前往履勘。
如果不便于民,或開采之後,弊多利少,亦準奏明停止。
于官辦、商辦、民辦,其應如何統轄彈壓稽查之處,朕亦不為遙制,惟在該督撫等各就地方情形,熟商妥議,定立章程具奏。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開采廣西永甯州崇慶鐵廠&hellip&hellip二十五年(1845年),開采廣西恭城縣鉛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道光三十年(1850年),谕:“王大臣等遵議給事中王東槐奏封禁礦廠一條。
開采山礦,原期裕課便民,除貴州一省,仍令開采外,其餘各省,著該督撫确切查明,如果于民未便,著即遵照前奉谕旨奏明停止&hellip&hellip”又谕:“前據程矞采等奏,滇省試辦銀廠,未臻成效情形,饬部議奏。
茲據王大臣等會同戶部奏稱,該省試辦無效,自未便必令開采。
著程矞采等悉心查勘,如果弊多利少,即奏明停止。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鹹豐三年(1853年),谕:“奕湘、恒春奏遵查礦山情形一折,所有承德府屬之遍山線,及平泉州屬之錫蠟片地方,據該尚書等查勘,銀苗透旺&hellip&hellip業據該處商人承認,予限一月,酌定升課。
即著該督會同新任熱河都統毓書,妥為辦理。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鹹豐三年(1853年),谕:“朕聞四川等省向産有金銀礦,自雍正以後百餘年來,未嘗開采&hellip&hellip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王大臣會議開礦一條。
會通行各省督撫履勘查辦,間有一二省分奏請開采,旋複借口于硐老苗稀,辄請停止。
或以聚衆生事為辭,畏難苟安,因循不辦&hellip&hellip地方官經理得宜,自不緻别滋流弊。
即如見在各省舊有礦廠,按年開采抽課,官民日久相安,豈非明證?當此軍需浩繁,庫藏支绌,各省督撫,務&hellip&hellip于礦苗豐旺之區&hellip&hellip奏明試辦,毋得&hellip&hellip一奏塞責。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鹹豐六年(1856年),谕:“業布沖額奏煎煉鉛礦、設局鼓鑄一折。
甘肅迪化州福壽山地方,經訪獲鉛礦,煎煉得銀。
著即準其設籌裕局,運鉛分鑄。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同治十一年(1872年),題準廣西桂平縣吉一裡界田水邊地方,山場産有鐵礦,設鐵爐一座,每年納爐稅銀二十兩&hellip&hellip十二年(1873年),議準桂平縣屬千子嶺接壤大潤嶺一帶,山場鐵礦,招商開采,設鐵爐一座,每年輸納稅銀二十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同治十三年(1874年),開采喀拉沁王旗地方羅圈溝銀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光緒元年(1875年),奏準廣西永甯州屬安甯裡響水山場鐵礦,招商開采,設鐵爐二座,每年共輸稅銀二十兩。
&hellip&hellip三年(1877年),議準廣西永甯州屬安甯裡上團,土名礦山山場鐵礦,招商開采,設鐵爐二座,每年共納稅銀二十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光緒二年(1876年),開采熱河窯溝銀礦。
五年(1879年),封閉。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光緒七年(1881年),封閉喀拉沁王旗地方羅圈溝銀礦。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乙 礦工之生活 明代礦工 明代多以罪人充役,其苦累可知。
嘉靖時,曾取砂丁為兵,以禦倭寇,私礦之盛可知。
洪武十五年(1382年)五月&hellip&hellip帝曰:“&hellip&hellip各冶鐵數尚多,軍需不乏,而民生業已定。
若複設此(磁州鐵冶),必重擾之,是又欲驅萬五千戶于鐵冶中也。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洪武十五年(1382年)十二月&hellip&hellip三府(濟南、青、萊)奏,歲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戶,采鉛三十二萬三千四百餘斤。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三年(1428年)九月,免江西德興鉛山浸銅丁夫雜役。
二縣銅場,歲浸銅得五十餘萬斤,所用鐵炭,丁夫自備,其差徭科征皆不免。
歲額累虧,因诏有司悉免雜役,稅糧附近輸納。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五年(1430年)&hellip&hellip浙江布政司王澤言:“平陽、麗水等七縣銀冶,自永樂間遣官閘辦,共歲額八萬七千八百兩。
至今十年,各場所産,有僅足額者,有不足者,有礦盡絕者。
閘辦官督令坑首冶夫納課,不敢稍失歲額,賠累之民,富者困敝,貧者逃亡。
他處坑冶,其害亦然。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天順四年(1460年),命雲南雜犯死罪以下無力者,俱發新興等場充礦夫,采辦銀課。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成化九年(1473年),巡按禦史胡泾等奏:“雲南所屬楚雄、大理、洱海、臨安等衛軍,全充礦夫,歲給糧布。
采辦之初,洞淺礦多,課額易完,軍獲衣糧之利,未見其病。
近日洞深利少,軍士多以瘴毒死,煎辦不足,或典妻鬻子,賠補其數。
甚至流徙逃生,哨聚為盜。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弘治十三年(1500年)十一月,巡撫都禦史李士實奏:“雲南銀場凡九,近者礦脈甚微,各衛俱以礦夫口糧賠納,歲折銀三萬四百三十四兩,名曰礦夫口糧。
餘丁或三五人朋當一名,歲辦銀二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兩,名曰夫丁幹認。
今判山、窩村、廣運、寶泉四場,礦脈久絕,賠納無已。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遵化鐵廠夫匠,永樂間,起薊州、遵化等州縣民夫二千三百六十六名,匠二百名,遵化等六衛軍夫九百二十四名,匠七十名,采辦柴炭,煉生熟鐵&hellip&hellip正統三年(1439年),凡燒炭人匠七十一戶&hellip&hellip淘沙人匠六十三戶&hellip&hellip鑄鐵等匠六十戶,附近州縣民夫六百八十三名,軍夫四百六十二名,每年十月上工,至次年四月放工。
凡民夫民匠月支口糧三鬥,放工住支。
軍夫、軍匠月糧六鬥,行糧三鬥,俱歲辦柴炭鐵沙。
看廠軍月糧同行糧減半。
各軍俱給冬夏衣布二匹,綿花二斤八兩幫貼。
餘丁不支糧,該衛免其差役,歲辦半于正軍。
此外又有順天、永平輪班人匠,原額六百三十名,歲分為四班,按季辦柴炭鐵沙。
又有法司送到炒煉囚人,每名日給粟米一升。
弘治十三年(1500年)奏準:“本廠民夫每名每年給均徭銀十二兩,買辦柴炭,其口糧罷支&hellip&hellip”萬曆元年(1573年)議定&hellip&hellip今額征順、永二府民夫銀三千八百九十五兩,班匠銀二百九十二兩零五分。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當時鐵冶十三處,俱以徒罪人犯充炒鐵,不輕役民耳。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四六《工部&bull鐵廠》) 清代礦工 營礦業者,得利至厚,集衆至多,故約束至嚴。
零星自采,則備受剝削,入廠為工,則所得工資至微。
有被誘賣為工者,有觸怒豪強,立喪其生者。
天下極苦之人,蓋莫如礦工矣。
康熙十八年(1679年),定各省采得銅鉛以十分内二分納官,八分聽民發賣&hellip&hellip大抵官稅其十分之二,其四分則發價官收,其四分則聽其流通販運。
或以一成抽課,其餘盡數官賣。
或以三成抽課,其餘聽商自賣。
或有官發工本,招商承辦。
又有竟歸官辦者。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雍正五年(1727年),谕旨:“&hellip&hellip從來礦徒,率皆五方匪類,烏合于深山窮谷之中,逐此末利。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米分廠客,或獨一人,或合數人,認定硐口,日需峒丁若幹進采,每日應用油米鹽菜若幹,按數供支。
得獲銀兩,除上課外,分作十分,鑲頭峒領共得一分;峒丁無定數,共得三分;廠客則得六分。
若遇大礦,則廠客之獲利甚豐。
然亦有礦薄而僅足抵油米者。
亦有全無礦砂,竟至家破人亡者。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倪蛻複《當事論廠務書》) 山西布政使永北劉慥奏免金課疏:“&hellip&hellip雲南永北府,地界金沙江。
舊傳明季本有淘金人戶,每戶金床一架,額征金一錢五分。
遞年約征金十四兩五錢零,添平二兩,知府規禮三兩,通共征金一十九兩五錢零。
迩來金漸不産,從前淘金人戶,久已散亡。
今聞有淘金之人,俱系四方窮民,借此口,去來無常。
或一日得一二分,或三四日竟無分厘,是以額征之數,不能依例上納。
倘課頭抽緊,淘金者即潛散他方。
有司以正課不敢虛懸,督責課頭,以淘金人盡散,無可著落,隻得将江東西兩岸之夷猓,按戶催征,以完國課。
間有逃亡一戶,又将一戶之課攤入一村,相仍積弊,苦累無窮。
況二村夷猓,并不淘金,及至賣妻鬻子,賠納金課。
嗟此夷民,情何以堪。
” (《雲南通志》卷七三《食貨志》)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奏準甘肅敦煌縣沙州南北兩山出産金砂,采金人夫以三千名為率,如有多帶,照例治罪。
每五十名設夫頭一名,夫頭給與照票,散夫給與腰牌。
照票由安西州填号钤印,送廠員給發。
腰牌即由廠員制造。
逐日課金,責成夫頭收繳,按夫抽取,每夫交納課金三分。
于正課之外,另抽撒散金三厘,即有風雪不能采挖之日,亦不準扣除。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題準直隸延慶府屬黃土梁地方銀鉛礦,準其開采。
照黔省銀鉛礦廠抽課之例辦理,餘銀全行給商,餘鉛照川省之例,一半官為收買。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三《征榷考》) 宋應星《天工開物》:“&hellip&hellip商民鑿穴得砂,先呈官府驗辦,然後定稅出土。
以鬥量付與冶工,高者六七兩一鬥,中者三四兩,最下一二兩。
其礁碎放光甚者,精華洩漏,得銀偏少。
” (《雲南通志》卷七三《食貨志》) 《王崧礦&bull采煉篇》&hellip&hellip凡廠皆在山林曠邈之地&hellip&hellip廠民穴山而入,曰、曰硐,即古之坑。
取礦而出,火煉為金,即古之冶&hellip&hellip四方之民入廠謀生,謂之走廠&hellip&hellip大府&hellip&hellip專令一官主之,稱為廠主,聽其治,平其訟,稅其所采煉者,入于金府。
府以一人掌其出納,吏一人掌官文書,胥二人供偦伺之役,遊徼其不法,巡察其漏逸,舉其貨,罰其人。
廠主&hellip&hellip以七長治廠事。
一曰客長,掌賓客之事。
二曰課長,掌稅課之事。
三曰爐頭,掌爐火之事。
四曰鍋頭,掌役食之事。
五曰鑲頭,掌鑲架之事。
六曰硐長,掌硐之事。
七曰炭長,掌薪炭之事&hellip&hellip其管事又各置司事之人,工頭以督力作,監班以比較背荒之多寡。
其刑有笞、有縛,其笞以荊,其縛以藤,兩拇懸之梁棟。
其法嚴,其體肅。
(《雲南通志》卷七三《食貨志》) 滇邊外則有緬屬之大山廠,粵西邊外則有安南之宋星廠,銀礦皆極旺&hellip&hellip聽中國人往采&hellip&hellip大山&hellip&hellip江楚人所居,采銀者歲常有四萬人,人歲獲利三四十金,則歲常有一百餘萬赍回内地&hellip&hellip廣東嘉慶州人在廠滋事,由安南國王牒解廣府。
餘訊以得幾何而在外國滋事如此,渠對雲:“利實不赀。
礦旺處,劃山僅六尺,隻許直進,不許旁及。
先索僦直六百金,始聽采。
即有人立以六百金僦之。
則其利可知也。
” (趙翼《簷曝雜記》卷四) 礦民入山采銅,官必每百斤預發價銀四兩五錢。
至銅砂煎出時,抽去國課二十斤,秤頭加長三十斤,共交一百五十斤,此無本之礦民所由困也。
其有不願官價,自備工本,入山開采者。
至銅砂煎出時,令礦民自備腳力,駝至省店領銀,每百五十斤給銀五兩,又曠日持久,不能支領,于是有本之礦民亦困。
其有私相買賣者,謂之私銅,将銅入官,複坐以罰。
夫礦民開采銅斤,其費甚大,有油米之費,有錘鑿之費,有爐火之費,其運至省店也,有腳價之費,所費甚大,而官價不足償之。
所以礦民每有硐老山空之請,蓋托之以逃耳。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李绂《與雲南李參政論銅務書》) 今之廠内各設課長、客長、硐長、爐頭、糧頭、鍋頭,皆所以約束戶、尖戶及爐丁、砂丁之類。
又須多派書差巡練,以杜偷匿漏課,并禁奪底争尖&hellip&hellip查雲南各屬,無論五金之廠,皆有廠規。
其頭人分為七長。
每開一廠,則七長商議立規,名目愈多,剝削愈甚。
查曆辦章程,迤東各廠硐戶賣礦,按所得礦價,每百兩官抽銀十五兩,謂之生課。
迤西各廠硐戶賣礦,不納課,惟按煎成銀數,每百兩抽銀十二三兩不等,謂之熟課。
皆批解造報之正款,必不可少。
此外有所謂撒散者,則頭人、畫役、巡查之工食薪水出焉。
有所謂火耗、馬腳、硐主、硐分、水分以及西嶽廟功德、合廠公費等名目,皆頭人所逐漸增添者&hellip&hellip查向來廠上之人,殷實良善者什之一,而犷悍詭谲者什之九。
又廠中極興燒香結盟之習,故滇諺有雲:“無香不成廠”。
其分也争相雄長,其合也并力把持,恃衆欺民,漸而抗官藐法。
是以有礦之地,不獨官懼考成,并紳士居民亦皆懔然防範。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二六林則徐《查勘礦情形試行開采疏》) 光緒九年(1883年),谕:“&hellip&hellip湖南耒陽縣奸民,充當采煤窿戶,誘買窮民,關禁土室,逼令作工。
并設立各種名目,肆行陵虐,每歲緻斃人命甚多&hellip&hellip奸徒漁利,戕害生命,實屬犷悍殘忍,目無法紀。
現卞寶第查明懲辦,著即饬令地方官,勒石永禁,毋得視為具文。
至此項人犯,如何明定治罪專條,著刑部議奏。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丙 礦之生産 明代礦産 明代産額,見于官書者,以供官用而已。
民間開采,必足供其所需,唯金銀之産,一代獨少,大臣受賜多至百金為止。
萬曆以後,始通用銀,豈來自海舶耶? 國初,定各處爐冶,該鐵一千八百四十七萬五千二十六斤,湖廣六百七十五萬二千九百二十七斤,廣東一百八十九萬六千六百四十一斤,北平三十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一斤,江西三百二十六萬斤,陝西一萬二千六百六十六斤,山東三百一十五萬二千一百八十七斤,四川四十六萬八千八十九斤,河南七十一萬八千三百三十六斤,浙江五十九萬一千六百八十六斤,山西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七斤,福建一十二萬四千三百三十六斤。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洪武二十年(1387年),延平府尤溪縣銀屏山,嘗設場局煎煉銀礦,置爐冶四十二座,歲辦銀二千一百兩。
至是增其額。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三年(1428年)&hellip&hellip江西德興、鉛山二縣銅場,歲浸銅得五十餘萬斤。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宣德五年(1430年)&hellip&hellip(浙江)布政司王澤言:“平陽、麗水等七縣銀冶,自永樂間遣官閘辦,共歲額八萬七千八百兩。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嘉靖十六年(1537年),山東巡按李松言:“沂州寶山開礦七十八所,得白金一萬一千三百兩。
” (《續文獻通考》卷二三《征榷考》) 皇店采礦,據一歲所進,為數不多,而官民賠之繁,有什佰于此者。
加以原奏棍徒假公濟私,侵漁國課,剝削民膏,朝廷但見其進解之來,而不見贻害之大。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八《張洪陽文集&bull回奏禦劄揭》) 蜀之民苦極矣&hellip&hellip采礦則有供給之苦,賠累之苦&hellip&hellip皇上以為不忍加派于民,而姑取之于地也&hellip&hellip礦砂不足,不得不求足于民。
故歲進之礦銀,什七皆小民之脂膏,而差官之私橐不與焉。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三五餘文恪《四川礦稅》) 皇上以為今礦尚采之山與?&hellip&hellip自開采不止,地無餘骨,而處處包礦,則蒼黎之骨髓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三六《朱文懿公文集&bull請停止礦稅疏》) 清代礦産 清代礦産,較明為盛,尤盛于雲南。
乾隆以後,全國之銅約百廠,而滇有四十八廠。
全國之金二十五廠,而滇有其七。
銀廠凡三十六,永善、巧家、魯甸,即漢代朱提之地。
川、黔、湘、粵、贛五省之人,麕集其地從事開采者,恒數萬人。
窯洞深達數十裡,或掘銀苗,或就黑鉛提煉,得銀無算。
後以銀盛銅衰,不給京運,又慮爐丁衆多為患,盡予封閉。
光緒中,以制錢缺乏,命唐炯督辦雲南礦務,所重者銅斤,僅出資購砂丁之銅,歲得百餘萬斤,不及全盛時十分之一。
乾隆十六年(1751年)&hellip&hellip京局歲需鉛七十萬餘斤。
前于黔省黑鉛短少不能辦解案内,臣部酌議題交湖南接辦。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屏山縣之李村、石堰、鳳村及利店、茨藜、榮丁等處産鐵&hellip&hellip每歲計得生鐵三萬八千八百八十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年(1765年),四川總督阿爾泰奏:“江油縣木通溪和合硐等處産鐵&hellip&hellip每歲得生鐵二萬九千一百六十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年(1765年),華陰縣之華陽川地方産黑鉛,自乾隆十三年(1748年)題準開采,每年得鉛五六萬斤至十萬斤不等。
自二十三年(1758年)以後,得鉛日以減少。
至二十八年(1763年)分,僅得四百斤。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四川總督阿爾泰奏:“宜賓縣濫壩等處産鐵&hellip&hellip每歲計得生鐵九千七百二十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貴州巡撫方世儁奏:“清平縣之永興寨産黑鉛&hellip&hellip照例抽課,每年可收課鉛一萬二三千斤。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夫滇銅之始歸官賣也,歲供本路鑄錢九萬餘千。
及運湖廣、江西錢四萬串,計才需用一百一萬斤耳。
至雍正五年(1727年),滇廠獲銅三百數十萬斤,始議發運鎮江、漢口各一百餘萬,聽江西、湖南、湖北受買。
至雍正十年(1732年),發運廣西錢六萬二千餘串,亦僅需銅四十餘萬。
其明年,欽奉世宗憲皇帝谕旨:“議于廣西府設局開鑄,歲運京錢三十四萬四千六十二串,計亦止需銅一百六十六萬三千餘斤。
”乾隆二年(1737年),總督尹文端公繼善&hellip&hellip請敕江浙赴滇買銅二百萬斤,雲南依準部文解運京錢之外,仍解京錢三十餘萬,以足二百萬之數。
而直隸總督李衛,又以他處遠買滇銅轉解,孰與雲南徑運京局?由是各省供京之正銅及加耗,悉歸雲南辦解。
然尚止于四百四十萬也。
未幾,而議以停運京錢之正耗銅,改為加運京銅一百八十九萬餘斤矣。
又未幾,而福建采買二十餘萬斤矣,湖北采買五十餘萬斤矣,浙江采買二十餘萬斤矣,貴州采買四十八萬餘斤矣。
既而廣西以鹽易銅十六萬餘斤矣。
既而陝西罷買川銅,改買滇銅三十五萬,尋又增為四十萬斤矣。
于是雲南歲需備銅九百餘萬,而後足供京外之取,而滇局鼓鑄尚不與焉&hellip&hellip嘗稽滇銅之産,其初之一二百萬斤者不論矣。
自乾隆四、五年(1739、1740年)以來,大抵歲産六七百萬耳,多者八九百萬耳,其最多者千有餘萬,至于一千二三百萬止矣。
今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三十九年(1774年),皆以一千二百數十萬告。
(《皇朝經世文編》卷五二王太嶽《銅政議上》) 光緒十年(1884年),戶部奏:“略稱滇省産銅,自乾隆以來,每年部撥銅本銀一百萬兩,歲運京銅六百三十餘萬斤。
而本省之鼓鑄,各省之采買資焉&hellip&hellip自光緒元年(1875年)起,已曆十載,運辦京銅隻五百萬斤,尚不及常年一年之額。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光緒十五年(1889年),唐炯奏:“&hellip&hellip東川、昭通兩府,開辦各廠&hellip&hellip大約本年可得銅一百數十萬報解。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四《征榷考》) 丁 廠 鐵廠 鐵木之廠,其來久矣。
用地廣,需人衆,非室廬所容,必在高敞之地,故曰廠,或曰場,山居之人多從事于此。
鐵廠必兼爐冶,其在城市村鎮間者,則為昔之官冶,遵化鐵爐,五代時物也。
遵化鐵廠鐵課,成化十九年(1483年)令歲運京鐵三十萬斤&hellip&hellip正德四年(1509年)開大鑒爐十座,共煉生鐵四十八萬六千斤;白作爐二十座,煉熟鐵二十萬八千斤,鋼鐵一萬二千斤。
六年(1511年),開大鑒爐五座,白作爐八座,煉生熟鋼鐵如前。
八年(1513年),令生鐵免炒。
嘉靖八年(1529年)以後,每歲大鑒爐三座,煉生闆鐵十八萬八千八百斤,生碎鐵六萬四千斤,發白作爐煉熟挂鐵二十萬八千斤解京。
(《大明會典》卷一九四《工部》) 京東北遵化境有鐵爐,深一丈二尺,廣前二尺五寸,後二尺七寸,左右各一尺六寸。
前辟數丈為出鐵之所,俱石砌,以簡幹石為門,牛頭石為心,黑砂為本,石子為佐,時時旋下。
用炭灰,置二扇之,得鐵日可四次。
石子産于水門口,色間紅白,略似桃花,大者如斛,小者如拳,搗而碎之,以投于火,則化而為水。
石心若燥,砂不能下,以此救之,則其砂始銷成鐵&hellip&hellip生鐵之煉,凡三時而成。
熟鐵由生鐵五六煉而成,鋼鐵由熟鐵九煉而成。
其爐由微而盛而衰,最多至九十日則敗矣。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卷四六《工部&bull鐵廠》) 木廠 凡廠,皆有稅,由官稽之,否則為私廠。
若神木廠,則國家貯木材之廠也。
各省交界崇山峻嶺間,多散居之人,墾地外即從事于廠,自唐宋以來即有之。
其地有以廠名者,亦有逐漸成為繁盛之區,改設府縣治者。
崇文門外有神木廠,舊額發虎贲等十七京衛、通州等二十五外衛軍餘一千名,在廠工辦。
逃故佥補後,止存八百二十一名,内上工二百名,雜差管事四十一名,大木廠借工一百二十名,其餘皆辦椿木。
每名月辦二根,以備苫蓋。
朝陽門外有大木廠,與神木廠同。
凡各省采到木植,俱于二廠堆放。
永樂中,營建北京宮殿,令四川、湖廣、江西、浙江、山西采木。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營建朝門午樓,議準材木先盡神木廠,次差禦史、郎中各一員,挨查先年沿途遺有大木解用。
又令川、貴、湖廣三省采木,山西、真定采松木,浙江、徽州采鷹架木。
(《大明會典》卷一九○《工部》) 初,交山之民,雖耕獲地少,然茂林深澗,便刍牧。
順治五年(1648年),禁民間養馬,山民始困。
山中又産木,歲采伐,貯山口之南堡村廠場交易,歲納布政司稅六兩。
鄰近府縣販賣者四集,連山數百裡藉以給。
而山口貧民,遇貯賣,役力拖撐,無凍餒者,以故南堡村落,煙火頗盛。
康熙二年(1663年),文水民争利構訟,前巡撫楊熙不許立廠,聽山民沿河變賣,商販不至。
而文水民遂立私廠于文水之峪口,去南堡村十有五裡,交山木不到峪口即不得賣,力費利薄,山民愈困。
八年(1669年)正月初七日&hellip&hellip翼日,村民數十人,連名呈懇申詳重立廠場救民命。
(趙)吉士(交城縣知縣)複一一面訊,委曲既悉,為文詳布政司&hellip&hellip吉士曰:“山木之出,必乘水漲,水漲不時,若無廠場,即不能随到随貯。
山木貯積,豈無偷盜?必須人守。
無廠場則無地主,即不能自往自來。
且沿河非一定之地,沿河變賣又無一定之時,是賣者買者嘗兩不可必也。
賣木之民,撐木出山,嘗數百十裡。
販木之民,挈資入境,亦嘗數百十裡,而皆待交易于不可必得之中,此所以廠場一廢,交易兩絕也&hellip&hellip”三月,布政司如議。
遂出示,于西山谷口之水泉灘,複立場交易,山民歡呼,商販日至。
(夏骃《交山平寇本末》卷中)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定山西穆納山征收木植稅課:“&hellip&hellip今酌議召募殷實谙練者為商總。
其散商或三四人或五六人,不得過六名之數。
每商一名,其名下砍運工丁,不得過一百名。
給與該商人印照,指定山溝,分編字号,在山伐運&hellip&hellip至開采數年之後,大木無有,所有商丁,自應概行查逐出山,以免逗留滋事。
”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 山内營生之計,開荒之外,有鐵廠、木廠、紙廠、耳廠各項。
一廠多者恒數百人,少者亦數十人&hellip&hellip凡開廠之商,必有資本,足以養活廠内之人;必有力量,足以驅使廠内之人,工作本利其資值,帖然為用&hellip&hellip叢竹生山中,遍嶺漫谷,最為茂密。
取以作紙,工本無多,獲利頗易,故處處皆有紙廠。
山内險阻,老林之虬幹蟉枝,固為一端,而挂衣刺眼,令人不能展布。
則叢竹之為患更烈,竹筠常青,春燒不然,多有竹廠砍伐,非惟利民,亦可除害。
(嚴如煜《三省山内風土雜識》) 所謂耳廠者,即銀耳、木耳之培植者。
山内有耳扒者,将青木砍伐作架,至次年漸生耳,其利可以三年。
耳盡而新蓄之青木,又可作扒。
再有作蕈扒者,另是一種木,間有取松樹為之。
洵陽則出構欀,狀如麻。
蘇廣為紗羅者參用之。
此數種皆山貨之貴重者。
(嚴如煜《三省山内風土雜識》) 三 學術 1.理學 甲 紫陽之學 明代表章朱子,尊崇理學。
英宗之世,河東薛瑄以醇儒預機政,雖弗究于用,其清修笃學,海内宗焉。
吳與弼以名儒被薦,天子修币聘之殊禮,前席延見&hellip&hellip白沙而後,曠典缺如。
原夫明初諸儒,皆朱子門人之支流餘裔,師承有自,矩矱秩然。
曹端、胡居仁笃踐履,謹繩墨,守先儒之正傳,無敢改錯。
學術之分,則自陳獻章、王守仁始。
宗獻章者曰江門之學,孤行獨詣,其傳不遠。
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學,别立宗旨,顯與朱子背馳,門徒遍天下,流傳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
嘉隆而後,笃信程朱,不遷異說者,無複幾人矣。
(《明史》卷二八二《儒林傳序》) 薛瑄字德溫,河津人&hellip&hellip高密魏希文、海甯範汝舟,深于理學&hellip&hellip為瑄師&hellip&hellip究心洛閩淵源,至忘寝食&hellip&hellip舉河南鄉試第一,時永樂十有八年也。
明年,成進士&hellip&hellip居父喪,悉遵古禮&hellip&hellip為山東提學佥事。
首揭白鹿洞學規,開示學者,延見諸生,親為講授&hellip&hellip為大理左少卿&hellip&hellip禦史王文承(王)振旨誣瑄&hellip&hellip下獄論瑄死&hellip&hellip瑄讀易自如&hellip&hellip免&hellip&hellip英宗複辟,拜禮部右侍郎,兼翰林院學士,入閣預機務&hellip&hellip疏乞骸骨&hellip&hellip許之歸。
瑄學一本程朱,其修己教人,以複性為主,充養邃密,言動鹹可法。
嘗曰:“自考亭以還,斯道已大明,無煩著作,直須躬行耳。
”有《讀書錄》二十卷,平易簡切,皆自言其所得,學者宗之&hellip&hellip卒年七十有二&hellip&hellip谥文清。
(《明史》卷二八二《薛瑄傳》) 吳與弼字子傳,崇仁人&hellip&hellip年十九,見伊洛淵源圖,慨然向慕。
遂罷舉子業,盡讀四子五經洛閩諸錄,不下樓者數年&hellip&hellip天順元年&hellip&hellip征與弼赴阙&hellip&hellip留京師二月,以疾笃請&hellip&hellip放還&hellip&hellip成化五年卒,年七十九&hellip&hellip所著《日錄》悉自言生平所得。
其門人最著者曰胡居仁、陳獻章、婁諒,次曰胡九韶、謝複、鄭伉。
(《明史》卷二八二《吳與弼傳》) 陳獻章字公甫,新會人&hellip&hellip從吳與弼講學。
居半載,歸,讀書窮日夜不辍。
築陽春台,靜坐其中,數年,無戶外迹&hellip&hellip獻章之學,以靜為主,其教學者,但令端坐澄心,于靜中養出端倪。
或勸之著述,不答。
嘗自言曰:“吾年二十七始從吳聘君學,于古聖賢之書,無所不講,然未知入處。
比歸白沙,專求用力之方,亦卒未有得。
于是舍繁求約,靜坐久之,然後見吾心之體,隐然呈露。
日用應酬,随吾所欲,如馬之卸勒也。
”其學灑然獨得,論者謂有鸢飛魚躍之樂,而蘭溪姜麟至以為活孟子雲&hellip&hellip卒年七十三。
(《明史》卷二八三《陳獻章傳》) 乙 陽明之學 王學近于陸象山,其要在緻良知與知行合一二者。
陽明以事功顯,故其學最為切實有用,學說具《傳習錄》中。
王守仁字伯安,學者稱為陽明先生,餘姚人也&hellip&hellip登弘治己未進士第,授刑部主事&hellip&hellip以左佥都禦史巡撫南贛&hellip&hellip讨宸濠&hellip&hellip三戰俘濠&hellip&hellip升南京兵部尚書,封新建伯&hellip&hellip年五十七&hellip&hellip先生憫宋儒之後學者以知識為知,謂人心之所有者不過明覺,而理為天地萬物之所公共,故必窮盡天地萬物之理,然後吾心之明覺,與之渾合而無間。
說是無内外,其實全靠外來聞見以填補其靈明者也。
先生以聖人之學,心學也,心即理也。
故于緻知格物之訓,不得不言緻吾心之天理于事事物物。
以知識為知則輕浮而不實,故必以力行為工夫。
良知感應神速無有等待,本心之明即知不欺,本心之明即行也,不得不言知行合一。
此其立言之大旨,不出于是。
(黃宗羲《明儒學案》卷一○《姚江一&bull王守仁》) 王學末流多變其宗,著名者有李贽。
李卓吾名載贽,福建晉江人。
登鄉榜,仕至姚安府太守,無子。
生平博學,深于内典,好為驚世駭俗之論,務返宋儒道學之說。
緻仕後,遂祝發住楚黃州府龍潭山中,儒釋從之者,幾千萬人。
其學以解脫直截為宗,少年高曠豪舉之士,多樂慕之。
後學如狂,不但儒教潰防,而釋氏繩檢,亦多所屑棄。
自謂具千古隻眼,标震世奇蹤,而以此為訓,末流之弊,不知所終矣。
又刊刻《藏書》、《焚書》等,如以秦始皇、武則天為聖君,馮道為救時賢相,以張巡死節時厲鬼殺賊等語為放屁,識者恨之。
鄞縣沈相公當國時,有科道論列,逮至錦衣衛獄,死焉。
(沈瓒《近事叢殘》) 最贻人口實者,則顔山農、何心隐也。
顔山農、何心隐皆假道學之名,恣為奸利,而士大夫多為其所惑。
(王之垣曆仕錄) 何心尹者本名梁汝元,吉之永豐人也,有氣魄,為顔山農之高弟。
後以事直斥山農之非,反使之拜,以示不複為弟子。
為諸生時,與聶尚書豹争墳地,一夜率衆赭其山。
尚書告官捕之,殺公差而逃。
動以聖人自期,以為聖人之出,不為天下君,則為天下相;大賢以下人,卿貳以下官,皆不屑也。
亦有過人處,能一見決人賢否貴賤,嚣嚣自得&hellip&hellip張(居正)為政府,何方客遊楚,張谕楚中撫台訪逮,榜殺之。
(沈瓒《近事叢殘》) 丙 東林講學 張居正毀書院。
萬曆以後,講學者複盛,黨争甚烈,明末死義者衆,皆與理學有關。
得先輩邵寶所修楊時東林祠遺址于東林庵旁,辟為東林書院,大會吳越之士講習其中,歲有會,月有紀,而東林之名滿天下矣。
(陳鼎《東林列傳》卷二《顧憲成傳》) 東林自顧泾陽先生于萬曆二十二年會推閣臣罷歸,與同邑高景逸、劉本儒、安我素諸君子講學之所,一時清流,趨之如市,而東林之名遂滿天下。
推其名高之故,始于争立國本&hellip&hellip受黜者身去而名高,東林君子之譽沸宇内,尊其言為清議,即中朝亦以其是非為低昂,門庭愈峻,而求進者愈衆&hellip&hellip於時廟廊之上,或以清流自負者,小人辄忌之嫉之,擠以污垢之秩&hellip&hellip每罷官歸裡者,若破車罷馬,殘書數簏,鄉黨卒以為賢,願與約婚姻結金蘭,相與往還不倦。
若歸有餘資,買田宅,高棟宇,即親弟侄亦鄙以為貪夫,至於親戚朋友,老死不相往來&hellip&hellip雖黃童白叟、婦人女子,皆知東林為賢。
販夫豎子或相诮讓,辄曰:“汝東林賢者耶,何其清白如是耶?”&hellip&hellip自泾陽先生救淮撫之書出,而東林之禍萌。
未幾,妖書獄起,梃擊案興&hellip&hellip争紅丸,争移宮,而東林之禍熾矣。
及夫熹宗委命閹寺,熊、王之獄既成,楊、左之禍遂烈。
又假三案以媒孽東林,而正人君子幾無噍類&hellip&hell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