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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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諸國,宣布欽定法令,時所謂盛京定例是也。
嗣後陸續著有治罪條文,然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
世祖順治元年,攝政睿親王入關&hellip&hellip六月,即令問刑衙門準依明律治罪。
八月&hellip&hellip攝政王谕令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
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在外官吏,乘茲新制未定,不無憑臆舞文之弊,并乞暫用明律。
候國制畫一,永垂令甲。
”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參重處。
”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順治三年,成《大清律集解附例》。
順治二年,命修律官參稽滿漢條例,分輕重等差,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禦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衆,情僞多端。
每遇奏谳,輕重出入,頗煩拟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禀承。
爰勅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
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内院諸臣校訂妥确,乃允刊布。
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
爾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
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
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幾于全錄明律舊文,以為比附之資。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圖納等謹奏:“&hellip&hellip據廣西道試監察禦史盛符升條奏疏稱遵&hellip&hellip《大清律》一書,所載諸事,有仍襲前代之舊文,而于本朝之法制絕不相蒙者,如郡王、将軍、中尉親自赴京者治罪等項,其類尚多明載律中,實非遵行正法,所當删定改正,以成善本&hellip&hellip先經刑部議覆,律文乃系遞沿成書,例乃因時酌定。
凡見行則例或遇事而定,或遵旨而定,若将此等陸續定例事件附入律内,則律文難以告成。
其律内所有郡王、将軍、中尉親自赴京治罪等項,雖非遵行正法,若将此等條例删去,恐以後比照定拟者,無憑查考&hellip&hellip”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
(《清律纂修奏疏輯錄》) 自後雖屢經纂修,然僅續增附律之條例,而律文未之或改。
一代多舍律用例,舍例用案。
例文自康熙初年,僅存三百二十一條,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條。
雍正三年分别訂定,曰原例,累朝舊例凡三百二十一條;曰增例,康熙間現行例凡二百九十條;曰欽定例,上谕及臣工條奏凡二百有四條,總計八百十有五條&hellip&hellip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删原例、增例諸名目,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
嘉慶以降,按期開館,沿道光、鹹豐以迄同治,而條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
蓋清代定例,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
其間前後抵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
不惟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輾轉糾紛,易滋高下。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清季欲圖收回領事裁判權,為杜外人借口,故修訂新刑律,删除重法,改善監獄,廢除非刑。
又以滿漢科罪各别,亦欲加以修改,而有修訂法律館之設,以沈家本任其事。
家本舊以刑名名家,後頒布現行刑律,多采自日本刑法,大清律例遂廢。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修訂法律,兼取中西。
旨如所請。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删除重法&hellip&hellip三事:“一曰淩遲、枭首、戮屍。
淩遲之刑&hellip&hellip《遼史&bull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hellip&hellip至今相仍未改。
枭首在秦漢時惟用諸夷族之誅&hellip&hellip今之枭首仍明制也。
戮屍一事惟秦時成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hellip&hellip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
國朝因之,後更推及強盜。
凡此酷重之刑&hellip&hellip實非聖世所宜遵。
請将淩遲、枭首、戮屍三項,一概删除,死罪至斬決而止。
凡律例内淩遲、斬、枭各條,俱改斬決;斬決而下,依次遞減。
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于秦之參夷&hellip&hellip唐律唯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他無有也。
今律則奸黨、交結近侍諸項,俱緣坐矣。
反獄、邪教諸項,亦緣坐矣&hellip&hellip今世各國,皆主持刑罰止及一身之義,與罪人不孥之古訓,實相符合。
請将律内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寬免。
餘條有科及家屬者,準此。
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之黥也。
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hellip&hellip至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
其初不過竊盜、逃人,其後日加煩密&hellip&hellip拟請将刺字款目,概行删除&hellip&hellip”奏上,谕令淩遲、枭首、戮屍三項永遠删除。
所有現行律例内,淩遲、斬、枭各條,俱改為斬決。
其斬決各條,俱改為絞決。
絞決各條,俱改為絞監候,入于秋審情實。
斬監候各條,俱改為絞監候,與絞候人犯,仍入于秋審,分别實緩。
至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餘悉寬免。
其刺字等項,亦概行革除&hellip&hellip三十二年(1906年),法律館奏準,将戲殺、誤殺、擅殺、虛拟死罪各案,分别減為徒流&hellip&hellip法律館&hellip&hellip議準:婦女犯笞杖,照新章罰金。
徒、流、軍遣,除不孝及奸盜、詐僞,舊例應實發者,改留本地習藝所工作,以十年為限。
餘俱準其贖罪,徒一年,折銀二十兩。
每五兩為一等,五徒準此遞加。
由徒入流,每一等加十兩,三流準此遞加。
遣軍照滿流科斷,如無力完繳,将應罰之數,照新章按銀數折算時日,改習工藝。
其犯該枷号,不論日數多寡,俱酌五兩,以示區别。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三》) 自順治迄乾隆間&hellip&hellip若宗室有犯,宗人府會刑部審理。
覺羅,刑部會宗人府審理。
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罰責打。
犯徒,宗人府拘禁。
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
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
死刑,宗人府進黃冊。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三》) 清律犯罪發遣條: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别枷号,徒一年,枷号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
流二千裡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
充軍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邊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清史稿&bull刑法志二》)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更命侍郎俞廉三與沈家本俱充修訂法律大臣。
沈家本等乃征集館員,分科纂輯,并延聘東西各國之博士、律師,借備顧問&hellip&hellip十二月,遵旨議定滿漢通行刑律&hellip&hellip宣統元年(1909年),全書纂成繕進。
谕交憲政編查館核議。
二年(1910年),覆奏,訂定名為《現行刑律》&hellip&hellip僅行之一年,而遜位之诏下矣。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宣統二年(1910年),頒布之《現行刑律》&hellip&hellip其五刑之目,首罰刑十,以代舊律之笞杖。
一等罰罰銀五錢,至十等罰為銀十五兩&hellip&hellip次徒刑五,年限仍舊律。
次流刑三,道裡仍舊律,然均不加杖&hellip&hellip次遣刑二:曰極邊,足四千裡及煙瘴地方安置。
曰新疆當差,以閏刑加入正刑&hellip&hellip次死刑二:曰絞、曰斬&hellip&hellip徒流雖仍舊律,然為制不同。
按照習藝章程,五徒依限收入本地習藝所習藝。
流遣毋論發配與否,俱應工作。
故于徒五等注明,按限工作:流二千裡,注工作六年;二千五百裡,注工作八年;三千裡,注工作十年。
遣刑,俱注工作十二年。
收贖則根據婦女贖罪新章,酌減銀數,改為通例。
罰刑照應罰之數,折半收贖,徒一年,贖銀十兩,每等加銀二兩五錢,至徒三年,收贖銀二十兩。
流刑每等加銀五兩,至三千裡,贖銀三十五兩。
遣刑與滿流同科,絞斬則收贖銀四十兩,亦分注于各刑條下。
然非例應收贖者,不得濫及也。
捐贖據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刑部奏準,照運糧事例減半銀數,另輯為例。
其笞杖雖不入正刑,仍留竹闆,以備刑訊之用。
外此各刑具,盡行廢除,枷号亦一概芟削,刑制較為徑省矣。
唯就地正法一項,始自鹹豐三年,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hellip&hellip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革。
(《清史稿&bull刑法志二》) 二 生業 1.農業 明太祖起自民間,習知貧富不均之弊,即位後務抑富民。
洪武二十四年秋七月戊戌,上谕工部臣曰:“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于關中,朕初不取。
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師。
卿其令有司驗丁産殷富者,分遣其來。
”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戶。
(《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馬道街,相傳明富民沈萬三居此,萬三非名也。
洪武初,分其民為哥、畸、郎、官、秀五等,秀最上。
又各有等。
巨富者為萬戶三秀,沈名富,字仲榮。
性豪華,其弟貴屢以詩諷之,不聽。
未幾,籍沒其家,戍金齒。
(陳作霖《東城志略&bull志街道》) 尤嚴兼并之禁,賦役不均,侵漁貧農者,皆重懲之。
然卒不能禁。
洪武四年三月壬寅&hellip&hellip上以兵革之後,中原民多流亡,臨濠地多閑棄,有力者遂得兼并焉。
乃谕中書省曰:“古者井田之法,計口而授,故民無不受田之家。
今臨濠之田,連疆接壤。
耕者亦宜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有所資,富者不得兼并。
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
” (《明太祖實錄》卷六二) 洪武五年五月戊辰&hellip&hellip谕:“&hellip&hellip曩者兵亂,人民流散,因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hellip&hellip或有凍餒不能自存者,令裡中富室假貸錢谷以資養之。
工商農業皆聽其故,俟有餘贍,然後償還。
”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洪武十六年五月庚申,免應天、太平、鎮江、甯國、廣德五府稅糧&hellip&hellip谕:“&hellip&hellip敢有恃強暴以侵漁小民者,必置于法,朕不輕貸。
”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四) 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乙卯,上谕:“&hellip&hellip民戶以百一十戶為裡,裡有長&hellip&hellip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産業厚薄,以均其力&hellip&hellip有不奉行役民,緻貧富不均者,罪之。
”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 甲 農佃 規定佃人田者曰承佃戶,見田主如少事長之禮。
洪武五年(1372年)五月戊辰&hellip&hellip谕:“&hellip&hellip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之禮。
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
”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臣請立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荊湖多曆年所,置成産業者,則名以稅戶之目。
其為人耕佃者,則曰承佃戶。
專于販易傭作者,則曰營生戶。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一三) 約中除樂戶、家奴及傭工、佃戶,各屬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不許收入鄉甲。
(呂坤《實政錄》卷五《鄉甲約&bull鄉甲事宜》) 流來寄住皆貧苦無賴之人,未有不僦人房屋,佃人土田,依人窯場者。
房主地主先查來曆,更擇保人,編入莊頭,自行管理。
(呂坤《實政錄》卷六《風憲約&bull憲綱十要》) 諺雲,良田不如良佃。
此最确論。
主人雖有氣力心計,佃惰且劣,則田日壞&hellip&hellip良佃之益有三:一耕種及時,二培壅有力,三蓄洩有方&hellip&hellip且良佃所居則屋宇整齊,場圃茂盛,樹木蔥郁。
此皆主人僮仆力之所不能及,而良佃自為之。
(張英《恒産瑣言》) 佃人田者,牛、種皆田主給之,收而均分之。
歲稔則餘數年之畜矣。
得比歲稔,無立錐者或緻千金。
稱貸者,其息恒一歲而子如其母,故多兼并之家。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李兆洛《鳳台縣志&bull論食貨》) 意以多種則多收,不知地多則糞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
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
是以小戶自耕己地,種少而常得豐收;佃戶受地承耕,種多而收成較薄。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尹會一《敬陳農桑四務疏》) 田主歲收私租畝恒一、二石,佃人竭一歲之力,不足溫飽。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
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于田之中。
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
(原注:凡言石者,皆以官斛。
)少者不過一石有餘。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少亦八九鬥。
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缗。
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 餘聞南昌、新建佃田者,上則畝止租二石,中或一石五六鬥,下則畝率一石。
《新邑志》載:每十五畝五分六厘有奇,合科糧一石。
以俗例三升糧額通較,每畝合租谷二石一鬥餘。
(俗但以石鬥名田,田供租一石,稅糧三升。
)視他處上則且溢&hellip&hellip新城田皆依山傍溪,其高下一因山水。
故惟山深水沃,平疇塗泥之地,可為上則。
去水稍遠,待人力溉糞者為中則。
下則沿山臨谷,畸零小邱,大水旱不能任,中歲猶可為田。
若夫童山惡水,歲受旱澇,疏薄不宜稻者,當别之為地,使種菽粟麻蔬。
上田畝租二石,中一石六鬥,下一石二鬥。
地或五六鬥,賦稅如之。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故春耕之際必貸谷,秋收辄倍償。
一圖之大者五六千畝,小者二三千畝。
上農佃二十畝,口必多,中下以次而降,其數他人不知,田主未有不知者。
由倉而核田主之真名,由田主而核佃戶之真數。
春頒則田主承領,秋斂則田主歸償&hellip&hellip夫農夫之常困于他途者,他途貧,謀口而止。
一畝之田,耒耜有費,籽種有費,罱斛有費,雇募有費,祈賽有費,牛力有費,約而計之,率需千錢。
一畝而需千錢,上農耕田二十畝,耗于田者二十千。
以中年約之,一畝得米二石,還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僅二十石。
當其春耕急需之時,米價必貴(折中計之,每石貴一千有餘),勢不得不貸之有力之家。
而富人好利,挾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
以八閱月計之,率以二石償一石。
所存之二十石,在秋必賤,富人乘賤而索之。
其得以暖不号寒,豐不啼饑,而可以卒歲者,十室之中無二三焉。
農民之所以困,反不在兇年而在樂歲。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章謙《備荒通論上》) 國初,地餘于人,則地價賤。
承平以後,地足養人,則地價平。
承平既久,人餘于地,則地價貴。
向日每畝一二兩者,今至七八兩。
向日七八兩者,今至二十餘兩。
貧而後賣,既賣,無力複買。
富而後買,已買,可不複賣。
近日田之歸于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
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每歲所入,難敷一年口食,必須買米接濟。
而富戶登場之後,非得善價,不肯輕售,實操糧價低昂之權。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楊錫绂《陳明米貴之由疏&bull乾隆十三年》) 竊查米價騰貴,皆由囤戶居奇,往往捏作謠言,增長米價。
或雲風為旱兆,或雲雨為水征,一日之間,頻增價值。
一店長價,諸店皆然,名曰齊行,莫敢異議。
富民家有蓄積,樂其高擡,于己無損。
惟手藝貧民,終日拮據,不供口食。
即遇官府有平粜倉谷,不過一升半升,日籴日食而已,無力多買。
又不能戶戶有碾米之具,且以終日鹿鹿,并無餘暇。
故甯貴價向米鋪籴米。
非不知官賣價錢,不得已也。
若欲惠此貧民,無如官開米局。
(《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廣東總督鄂彌達《請官開米局疏&bull雍正十一年》) 而田主或更苛以額外之租,虐以非法之刑。
(鄧)茂七與弟茂八皆編為總甲,償佃人田。
例于輸租外,饋田主以新米雞鴨,茂七始倡其民革之。
(黃瑜《雙槐歲鈔》卷六《龔指揮氣節》) 董邃老雖出于望族,為諸生時頗貧困,與弟葵初共嘗荼苦。
故策名以來,友愛備至,凡事不論公私,俱葵初為政,以故富厚十倍于乃兄。
一日,謂其家人曰:“我家百事俱備,唯鹽菜尚無出産。
今思各佃戶種我田者,其四圍餘地俱植蔬茹,何可獨享。
今後每米一石,須要瓜幹一斤,随租并納。
”此法一立,諸佃戶無不唯唯。
迨其子祐申通南事敗,兵丁乘機肆搶,百物充牣,所不必言。
而瓜幹用蒲包盛貯者,亦盈倉焉。
(曹家駒《說夢》) 秉謙字抑之,号克齋,己酉登賢書。
以松人薄其家世之微,故厭孫姓,改從謝姓,曰:“家本浙籍,乃謝文正公之族也。
”壬戌科,中進士,筮仕縣令。
旋擢侍禦,居鄉橫暴&hellip&hellip弟名秉谔,字節之,倚兄勢,流毒桑梓。
佃戶有逋租者,破其陰囊,剔外腎。
(曹家駒《說夢》) 複使奴仆課租,侵漁尤甚,大租之外,複有小租。
或采取次年之租,而以佃戶抗租捏控。
張勉學字益甫,嘉靖二十六年進士&hellip&hellip升湖廣簽事,分巡長沙。
長沙藩府莊田房租稅特重,豪奴倍收,有不能償,沒人子女為奴婢。
勉學悉平其額,歲聽縣官征解,民鹹便之。
(《元和縣志》卷二三《人物》) 易王而黃&hellip&hellip曰元甫者,複歸虞,家塘墅。
元母為邑勢官家乳妪。
官田三千畝在吾鄉,以妪故,委元課租。
元恃主威,禾未登場,辄駕赈船,呼嚣鄉裡,雞犬不甯,農人苦之。
衆議每畝出鬥粟勞之,名曰腳步錢。
元于主人正犒外,複蝕其十之二&hellip&hellip營大宅于吾鄉&hellip&hellip役佃民為傭作,經年落成,一鄉苦之。
(《過墟志感上》) 旗民往往因欠租奪地,互控結訟。
其弊皆起于取租之旗奴,承租之莊頭,攬租之地棍。
小民欲治良田,必積二三年之苦工,深耕易耨,加以糞治。
田甫就熟,而地棍生心,遂添租挖種矣&hellip&hellip莊頭取租,多索而少交,田主受其侵盜,佃戶受其侵漁。
甚且今年索明年之租,若不預完,則奪地另佃矣。
另佃必添租&hellip&hellip所收之租,随手花去,則又探次年之租矣。
至于次年無租可索,而懼主責懲,則以佃戶抗租為詞矣&hellip&hellip小民以為租已預交,旗奴以為并未收取,遂至互訟不休矣。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五孫家淦《八旗公産疏》) 吾裡田地,上農夫一人,止能治十畝。
故田多者辄佃人耕植,而收其租。
又人稠地密,不易得田,故貧者賃田以耕,亦其勢也&hellip&hellip佃戶終歲勤動,祁寒暑雨,吾安坐而收其半。
賦役之外,豐年所餘,猶及三之二,不為薄矣。
而俗每存不足之意,任仆者額外誅求,腳尖斛面之類,必欲取盈,此何理耶&hellip&hellip近見富豪巨室,田主深居不出,足不及田疇,面不識佃戶,任紀綱仆所為,至有盜賣其産變易區畝而不知者。
侵沒租入,将熟作荒,退善良之佃任與刁黠,種種弊端,不一而足。
坐使生計匮索,虛糧積累,以緻破家亡身,無不由此。
或乃恃目前之豪橫,陵虐窮民,小者勒其酒食,大者通其錢财,妻子寘之獄訟,出爾反爾,可畏哉。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張履祥《農書》) 光緒初,元和陶煦《租核》一書,本于顧炎武私租不得過八鬥之說,力論佃農租重之苦,述租米随市價折收之事甚詳。
折租起源甚早。
明萬曆四十二年,福王之國,湖廣應辦莊田四千八百五頃有零,由湖廣巡撫董漢儒等,每年認折租銀一萬兩,輸解福府。
(見《定陵注略》卷六)清代内府莊田,皆折租銀。
(見《内務府慶豐司則例》)是為不換佃之定額折租。
民田則多按市價折租。
不換佃之地,亦有同于民田者,不盡一律也。
&hellip&hellip又田中事,田主一切不問,皆佃農任之。
糞壅工作之資,畝約錢逾一缗,谷賤時七八鬥之值也。
三春雖種菽麥,要其所得,不過如傭耕之自食其力而無餘。
一歲僅恃秋禾一熟耳,秋禾畝不過收三石,少者止一石有餘,而私租竟有一石五鬥之額。
然此猶虛額,例以八折算之,小歉則再減。
同治二年,朝廷從合肥李伯相之請下诏減賦,蘇松減三之一。
于是田主聲言減租,以虛額之數,畝減其三鬥,故向止一石二鬥而無增者,今亦一石二鬥&hellip&hellip最可異者,納租收錢而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價,必以市價一石二三鬥或一石四五鬥之錢,作一石算,名曰折價。
即有不得已而收米者,又别有所謂租斛,亦必以一石二三鬥作一石&hellip&hellip更可異者,賦有九則,而租獨一例。
試以吳江之下下田而論,納一升五合有奇之賦,而亦收一石有餘之租,此尤事之不平者矣。
(陶煦《租核&bull重租論》) 折租之價,率視市價增一二分。
如市價石錢一千八百,折租必二千,或二千一二百不等。
佃之良懦者,必使之如其言而不敢較。
若狡滑之佃,多方陳說,閱時延欠,庶幾市價之更賤。
新谷初粜時,價必稍貴,粜者漸多,乃亦日賤。
是如限者受虧,而逾期者反利,此之謂無定價。
或有折價既定,不随市價貴賤,亦非。
餘如司租之需索。
紳富初得田,司租者必索佃者錢,畝約七八百,或千數百,曰彙租費。
還租時,以錢者千索錢二三十,曰盤錢費。
以洋錢者,索錢三五十,曰看洋錢費。
(陶煦《租核&bull減租瑣議》) 荒年,田主或得免租,而佃戶田租仍須全繳,至于賣妻子以償。
清代雖間有佃戶亦蠲之令,然奉行者寥寥。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hellip&hellip今隸總所。
王弼(成化十一年進士,溧水知縣)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甯鄉,一畝官田八鬥糧。
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
前年大水平鬥門,圩底禾苗沒半分。
裡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
有田追租未足怪,盡将官田作民賣。
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
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
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
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
”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
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 貧民方寄食于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赢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
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盛楓《江北均田說》)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甲申,刑部尚書王士正等,因山左被災,奉旨截留漕米,并派八旗官員領帑往赈。
奏謝得旨:“朕四次經曆山東,于民間生計,無不深知。
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
一遇兇年,自身并無田地産業,強壯者流離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溝壑。
此等情由,爾東省大臣庶僚及有産業之富人,亦當深加體念。
似此荒歉之歲,雖不能大為拯濟,若能輕減其田租等項,各贍養其佃戶,不但深有益于窮民,爾等田地,日後亦不至荒蕪。
如果民受實惠,豈不勝謝恩千百倍耶?” (《清聖祖實錄》卷二一三)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兵科給事中高遐昌奏言:“歲遇免租,佃戶田租亦應酌免。
”下戶部議定:“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著為例。
”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五《國用考》) 雍正十三年(1735年)九月,今皇上登極,诏免天下田租,又谕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hellip&hellip随谕勸業戶,各計所免之數,捐十分之五,以惠佃農。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四《國用考》)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谕各省督撫,屆輪蠲漕米年,分谕各業戶,亦令佃戶免交一半。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四《國用考》) 惟各屬内有王、貝勒所受莊田,以系私租,為谕旨所不及,各府仍派人征收。
不肖莊頭恃勢恫喝,迫令貧佃一律交足,否則押送地方官監比。
以臣所聞,安州一帶各佃,有因此逃匿無蹤者,有變産完租者,甚至有賣鬻妻子者&hellip&hellip并聞各府員弁,下鄉征租,自稱管家大人,寓所、服用極其豪侈僭妄。
桀黠莊頭為其羽翼,擇肥而噬,婪索無厭。
及歸報私租數目,則雖豐稔之年,并不如額。
其為侵吞中飽,不問可知。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八朱以增《請将順直王莊遇災酌減分數并佃租歸官征解疏》) 浚與内黃&hellip&hellip其被災與修略同&hellip&hellip有田姓買同村張姓田房都盡。
其一兒出四百五十錢,契上寫“世世為奴”字樣,大戶之無人心如此。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九熊其英《緻南中書》) 甚至學租有逾額之征,亦取赢于佃。
今亦增學租以入公家,學役不能賠納,勢必取赢于佃戶。
佃戶畏累則棄田不耕,田不耕則不特學租無辦,而正供亦将缺額矣。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二蔡方炳《書韓中丞請免省存餘耗疏後》) 佃不堪其苛求,則起而反抗。
迩者(康熙中)吳中水旱頻仍,租戶歃結以抗田主。
(黃中堅《蓄齋集》卷五《恤農》) 嘉慶甲子年(九年,公元1804年)五月,吳郡大雨者幾二十日,田俱不能插蒔。
忽于六月初一日,鄉民結黨成群,搶奪富家倉粟及衣箱物件之類。
九邑同日而起,搶至初六日,不知其故,共計一千七百五十七案,真異事也。
其時撫軍汪公稼門,僅殺餘長春一人,草草完結。
(錢泳《履園叢話》卷一四) 鄉民買田承種,田入稍薄,仇視其主,抗持之風,漫衍浸漬。
雖豐入者亦且效尤,争訟盈庭。
主佃交困,皆田則不清所緻也。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民皆不識字而仇恨官長,問官吏貪乎?枉法乎?曰“不知”。
問何以恨之?則以收錢糧故。
問長毛不收錢糧乎?曰:“吾交長毛錢糧,不複交田主糧矣。
”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二) 與農夫談,聞去歲舒家橋張氏毆斃佃戶,緻毀屋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聞東鄉鄉民抗租,聚衆拆催頭并及業主屋。
大約由任陽起,漸次将及支塘,深慮成(道光)丙午年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東鄉鄉民拆至董浜,富戶何姓為平地。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乙 授田 喪亂之後,田多荒蕪,乃招民授田。
或官給牛種農具,或永不起科,貧農多趨之。
洪武三年六月,谕:“&hellip&hellip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
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
有餘力者,不限頃畝&hellip&hellip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
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四川經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皆三江湖廣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1727年),因逃荒而至者益衆。
谕令四川州縣,将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
果系無力窮民,即量人力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清史稿》卷一二○《食貨志》) 東南兵火之餘,農久失業。
光祿少卿鄭錫瀛言:“國家歲入金約四千數百萬,饷糈支耗半之,宜廣屯田養兵以節費。
”尋禦史汪朝棨稱:“各省新複土疆,宜急墾辟。
”徐景轼亦以修農利、安流徙為言。
由是曾國藩于皖,楊昌浚于浙,皆分别土客,部署開荒。
而馬新贻于蘇,劉典于陝,亦汲汲督勸。
曾璧光、黎培敬前後于黔,興屯田之政。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 然開墾甫熟,即課其稅。
或指為己業,控讦無已,轉以升科為弭争唯一善法。
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
洪武中,诏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
(原注:是時,方孝儒有《因其曠土複古井田之議》。
)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诏令占籍。
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隸并順天府無額田地,甲方開荒耕種,乙即告其不納稅糧。
若不起科,争競之塗終難杜塞。
今後但告争者,宜依本部所奏減輕起科則例,每畝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草二束。
不惟永絕争競之端,抑且少助倉廪之積。
”從之。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開墾荒地》) 明廢藩莊地,自我朝定鼎,勢豪侵占,疊告不休,屢行變價,難于清核。
先考(盧震)題請畫一。
即令現在之人納糧盡歸條編,每畝四分起科,争端永息。
至今直隸各省皆照湖南例行。
(陳奕禧《春藹堂集》卷一三《盧中丞行狀》) 同治初元&hellip&hellip山東遭教匪之亂,鄒、滕諸縣田裡為墟。
三年(1864年),決用移民策,而東昌、臨清、兖、曹各屬,逆産及絕戶地,盡沒入官。
五年(1866年),乃有辦理湖團之谕。
湖團者,曹、濟客民種蘇、齊界銅、沛湖地,聚族立團。
既而土著歸鄉,控阋無已。
然客墾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廣,且訟者非實田戶也。
于是曾國藩研燭其情,為之驅逐莠戶,留其良團,各安所業。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 丙 豪強 豪強侵占田地,首推皇莊。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
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幹有司。
正德元年以來,權奸用事,朝政大壞,于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州縣有廪饩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
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語言不能盡者。
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
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梁,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
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
而鄰近地土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
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得不赀。
輸之宮闱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二夏言《查勘報皇莊疏》) 查得正德十一年以前,(皇莊)已有三百八十餘處,每處土地動計數千百頃,中間侵占混奪之弊,積襲已非一朝。
為厲之階,實起于奸人欲盡規地利,以媚朝廷。
其末流之弊,則壞于勢家盡奪産以肥私室。
其在宮闱者,則中官禁卒旁午肆出,而郡縣恣其搔擾。
其在勳戚者,則豪奴悍仆肆行威斷,而官府莫敢誰何。
節經委官查勘,終于患害不除,蓋由私人貴戚憑藉寵靈,猾少奸徒盤據窟穴。
是以積垢宿蠹,莫可爬梳,合勢朋計,動行阻撓,此實累朝弊政。
(《皇明經世文編》卷八六林俊《查處皇莊田土疏》) 次則藩王宗族及勢要奏讨之田,皆不納錢糧,且侵占鄰近之田,多倍原額。
照得臣所屬五府地方,惟鄖陽、漢中未有藩封,而荊襄、南陽皆系分藩之地。
有等奸滑棍民,或因争競不明,或以糧差負累,往往将下戶田地,投郡王将軍位下,希求厚值,倚借聲威,苟圖一人目前之利。
而各該宗室将田到手,但知收租,不肯納糧,有司莫敢誰何。
裡遞隻得賠,實贻通縣無窮之害,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四二吳桂芳《條陳民瘼疏》) 六曰禁勢要之奪田地&hellip&hellip近年以來,内外貴權之家,往往挾勢,不思民間沒官空閑田地,俱是起科之數;亦不思前項田地曾撥與民間,既以納糧當差,辄以朦胧奏讨。
該部不行查審明白,卻乃依阿曲從,徇情撥予。
其下民因見奉旨欽撥,莫敢誰何。
其間奏讨五十頃而侵占一百頃者有之,奏讨一百頃而侵占二百頃者有之。
況古者一夫,受田百畝,不過一頃,以養八口之家,而又納賦于其上。
今以一人而讨百頃之田,又不納糧當差,是一人而坐享百頃之利,其可乎哉。
自古開國勳臣,亦不過食邑五十戶或一百戶而已。
今其奏讨者不可勝計。
且如武清侯石亨,享祿千鐘,尚稱喂馬艱難,奏讨田地開種草料,及跟随指揮人等求地蓋房。
及都督同知王竑才,方升任前職,祿非不厚,卻稱日食不敷,又奏讨田地二處。
又如百戶唐興,奏讨田地不下二三百頃。
且唐興一家,豈能盡種?詢訪其實,多系在京奸詐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恃勢要,威逼侵占,害人肥己,所以怨則歸于朝廷,利則歸于奸詐。
其他奏讨田地者,難以枚舉,忍心逆理,莫此為甚&hellip&hellip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五林聰《修災弭災疏》) 勢宦兼并者尤衆,田既膏腴,且概邀優免。
一縣賦額,盡取足于貧瘠之田,胥吏利貧農之無告,益為奸利無所憚。
今袁州一府四縣之田,七在嚴(嵩)而三在民,在嚴者皆膏腴,在民者悉瘠薄;在嚴則概戶優免,在民則獨累不勝。
臣聞百姓苦楚難支,避散流離者接踵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二九《申逆罪正其刑以彰天讨疏》) 彼以為按地均攤,則地畝額數載在《賦役全書》,難以高下其手,不如門戶牌甲牛驢村莊參差不齊,使上司無從考查之為得也。
又以為紳民同辦則耳目甚周,差費浮加難以強令輸納,不如鄉曲小民無知無識,即使不甘,而勢孤力薄不能上控之為得也。
于是胥吏得以分肥,豪強得以包攬。
使自食其力之小民,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沾體塗足,終歲勤動,而摒擋差錢,有拆房蕩産者,有因此賣妻鬻子者,有因此棄家逃亡者,困苦流離,死而無告。
因而盜賊竊發,民不聊生。
此關心民瘼者所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三張傑《均徭文》) 語曰:雀胫不如牛髀。
近日奸頑裡老,比欠止帶貧民,不知錢糧逋負,不在荒地而在腴田,不在貧民而在奸富,不在小民而在勢豪。
(呂坤《實政錄》卷四《民務&bull征收糧稅》) 隆見天下士大夫,官無論久暫崇卑,必有華屋接阛阓,良田連阡陌,積貨充市肆,僮奴溢街巷。
大則兼數百家之産,小亦不下數十家。
此赀非從天降地出,悉小民之脂膏也。
(屠隆《鴻苞節錄》卷二《藿語&bull懲貪競》) 丁 投獻 民或苦于科斂,則以田投獻于勢豪,雖納私租,可免國稅。
其中奸徒,往往借勢侵漁貧農,甚至己本無田,而誣指他人之田,帶投以為利。
民之窮困,不特繇于有司之侵漁,亦多迫于勢豪之橫暴。
蓋官豪勢要之家,其堂宇連雲,樓閣沖宵,多奪民之居以為居也。
其田連阡陌,地盡膏腴,多奪民之田以為田也。
至于子弟恃氣陵人,受奸人之投獻,山林湖泊,奪民利而不敢言。
當此之時,天下财貨皆聚于豪勢之家,若不嚴為禁治,小民之害,何時而已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一王邦直陳愚衷《以恤民窮以隆聖治事》) 凡詭寄投獻等禁例,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于諸王驸馬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于民,違者治罪。
”十五年令:“各處奸玩之徒,将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十八年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hellip&hellip”正統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後公侯驸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不許奏讨田地。
” (《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四&bull田土》) 投充名色,從古所無&hellip&hellip此事起于墨勒根王許各旗收投貧民,為役使之用。
嗣則有身家有土地者,一概投收。
遂有積奸無賴,或恐圈地,而甯以地投。
或本無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
甚且帶投之地有限,而恃強霸占之弊端百出矣。
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盡知,但聽投充之口護庇容縱,以緻禦狀、鼓狀、通狀紛争,無不抗租。
而豪戶下以佃戶抗租無米之田上供國家之賦,于是上戶亦困。
而諸無田不耕之人,又無慮十人而六七,荒形甫見,則徒手待哺之民遍郊野。
是故蘇松之荒,較甚他郡縣。
(《皇朝經世文編》卷四三張海珊《甲子救荒私議》) 戊 錢糧 富民則納賄竄田及丁于勢紳之籍,以避糧徭,謂之詭寄。
田之不均,生自二豪,貴官多賂,富室多财,颛肥饒之區,擅山澤之利。
富民又以餘田竄仕籍業,貧民仕者優力役,貧者代輸租,諺謂“富人家谷,貧者官粟”者也。
富則曳絲被绮,侈以相競,貧者衣食下同犬彘牛馬,痛哉!近者有司立法均田,畫丘計畝,三品征稅。
惜其負之胥吏,高下任心,衆口稱喧,尤為二豪扇搖,欲壞而罷之。
曠代而舉事,偶噎而廢食,惜乎! (《皇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三崔銑《政議》) 且此等人數,雜沓不齊。
或市井逃食之輩,或丁多有力之家,以甲姓而影射乙名,以途人而詭充子侄。
或一家三四人,或一人三四籍,躲避差徭,貪圖糧賞,憑借内府,驕炫鄉鄰。
身不閑藝業,而謂之高手上工;按月辦苞苴,而謂應役不缺,弊端百出,難以悉陳。
遂緻司農乏計,而倉庾告空,有識寒心,而朝廷不覺。
(《皇明經世文編》卷一九二鄭自璧《裁濫役以節京儲疏》) 稽詭(詭寄)射(影射)之術有二:曰慎優免,曰考寄莊。
夫優免,免其本業耳,今則廣收富人之财以射利。
寄莊,其廣布者耳,今則借豪貴之名以隐差。
至于投獻有例,強占有禁,其法具存也。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查得按屬各州縣編審均徭,俱随各甲内原額丁田挨年編派。
其法初未嘗不善,但奸欲避重就輕,往往詭寄糧多甲下。
而宦豪之家又花分子戶,頻年告免,更相影射。
以緻輕重愈失其平,法意蓋蕩然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龐尚鵬《題為均徭役以杜偏累民困事》) 以糧言,豪紳即納糧亦薄于常農。
其買田也,必乘貧民急售之際,限以輕賦。
于是貧農售田而留賦,田益狹,賦益重。
奸胥豪索,乘歲久,亂常賦之則。
有司為名書,首尾莫之省。
貧者斂日衆,逃日衆,而土日荒。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一三林燫《贈節齋劉公之江西左轄序》) &hellip&hellip蓋今天下,田地不均,官民異則。
狡狯之胥,豪悍之族,倍力為巧詐,飛走千形,穢詭萬狀。
派于見在,謂之活灑。
藏于逃絕,謂之死寄。
分于子戶,謂之帶管。
留于賣主,謂之包納。
有推無收,有總無徹,倏忽變幻,鬼不得而原也。
至于富人,憚于征徭,割數畝之産,加數倍之賦,無直以免貧民。
貧民逼于窮蹙,持難售之田,苟速售之利,減賦以邀富室,廣狹輕重,雜亂混淆。
富者田廣而賦反輕,貧者田狹而賦反重,富者有公侯之資,貧者為狗彘之食。
此所流徙遍山林,而盜賊難禁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六葉春及《較賦稅&bull因地定賦》) 山陰、會稽、蕭山諸縣完納錢糧,向有紳民戶之分。
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而止,民戶則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左宗棠《核減紹屬浮收錢糧疏》) 以徭言,明初定制,每十年則裡書造冊,田多者為裡長,任徭役,田少者為花戶。
又造魚鱗冊,以稽田額,法頗缜密。
年久,田多易主,冊遂漫漶不可稽。
富者賄裡書,捏立戶名,謂之“鬼戶”。
以己田分隸其下,謂之“飛灑”。
又有活灑、死寄、畸零、帶管、懸挂、掏回、包納、寄莊諸名色,使田數銳減。
貧民反以田多充裡長,應重徭。
魚鱗冊歲久漫漶,至亡失不可問。
而田得買賣,糧得過都圖,賦役冊獨以田從戶。
其巨室置買田産,遇造冊,賄裡書,有飛灑見在人戶者,名為活灑。
有暗藏逃絕戶納者,名為死寄。
有花分子戶不落眼者,名為畸零、帶管。
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石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者,有有推無收、有總無徹名為懸挂、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
(蔡方炳《廣治平略》卷一七《田賦篇》) 至錢糧包攬飛灑,以緻曆年拖欠,亦由戶名不清,村莊不順。
所以裡長雖行禁革,而變為圩頭、圖總、甲首種種名色,甚且有衿監吏胥暗占為缺者。
蓋浙俗糧冊并無的姓的名,或子孫分析,承用詭名,至輾轉授受。
又聯合數姓報作一戶,因而互相推诿,并不知為何人。
或投托豪戶名下代納,任其侵蝕,無從稽考。
又或一戶之糧數人應交,而散居各處,另鄉之人置産此地,而相隔窎遠,于是滾單不能挨送,不得不用一熟悉根柢之人,令其查造傳催。
伊等既操其權,遂緻從中舞弊。
若按保甲之實戶,問田産之坐落,以田産之的名,編行糧之圖甲,挨莊順序,戶戶可稽,則錢糧何從詭寄,抗欠何難追比乎? (《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九徐鼎《請稽保甲以便征輸疏》) 一曰清戶、柱、至、到。
有田在山鄉而糧在湖鄉者;有東鄉之人買西鄉之田,而糧仍撥入東鄉者;有一糧戶而數十花名者;有一兩錢糧而分立數名者。
其意欲混入積淹之冊,希圖蠲緩也,欲避大戶之名而巧卸差徭也,更欲避堤頭圩頭之舉而深畏相累也。
更有田已典當而未杜賣過戶,及催收錢糧,問之田主,田主曰“已典當與某”;問之當主,曰“并未杜賣,仍須田主完糧”。
彼此相推,幾乎無可捉摸。
種種詭弊,皆逃亡故絕之源也。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胡林翼《劄各州縣論錢漕吏胥》) 糧多者為富民,糧少者為貧民。
今富者既多幸脫,承差者俱屬窮黎,或逃或欠,下累裡甲,上礙考成。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曾王孫《勘明沔縣丁銀宜随糧行議》) 夫裡甲十年一定,田多佥裡長,田少為花戶,固矣。
浙省各屬,有等奸頑富民,串通本裡冊書,每于編審之年,捏立鬼戶,飛灑田數,少者四五畝五六畝不等,多不及十畝而止。
田數既已無多,重役便已漏脫。
及至臨審缺額,反将貧民瘠産串立應充,是田多者以花分而得卸擔,田少者以愚實而應重差。
是皆冊書舞弊,以緻苦樂不均。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柯聳《編審厘弊疏》) 衙門吏書舞文壞法,或變亂丁糧,或洗改圖冊,或重輕罪名,或要索人犯。
皂快下鄉,或添幫挂搭,或拷掠良民,或驅詐貨财,或淩辱婦女。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bull有司雜禁附》) 此其弊莫甚于丁,而丁之害莫甚江以北淮以南,何者?區方百裡以為縣,戶不下萬餘,丁不下三萬,其間農夫十之五,庶人在官與士夫之無田及逐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則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稅者也。
舉一縣之丁課,征什一于富民,寬然則有餘。
其十之九,非在官則士夫也,否則逐末者也,其最下則農夫之無田者也。
彼既以身役于官,焉能複辦一丁。
士夫既委身朝廷,亦當不附此例。
逐末者貿遷無定,且骫于法外,以求幸免,勢必以十九之丁盡征之無田之貧民而止。
貧民方寄食于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赢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
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
既無立錐以自存,又鬻妻子為乞丐以償丁負。
為吏者上格于國課,下迫于考成,且為刳肉補創之計,鞭箠囚系,忍見其轉死流亡。
故逋賦愈多,而貧民愈困。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盛楓《江北均田說》) 糧賦之外,又有實物之賦,所取無方,惟吏所需。
徭役之外,又有工徒之役,挑河供車,惟吏所使。
又有坐派、加派、加耗種種名目,蘇常田賦本重,民尤苦之。
及新谷上場,又斂銀為賦,非田所出,農民必賤售其谷以納租。
今日之農,不苦于賦,而苦于賦外之賦;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
何謂賦外之賦?即如江南揚州府屬,國家正賦每畝二錢四分五厘零,田有高下,約數畝折一畝,每畝納銀不過四五分,其取之于民者,固有定則矣。
今也不然,船廠炮廠須用鐵,則賦;築河堤須用夯木,則賦;決口卷掃須用稻草,則賦;下樁須用柳,則賦;紮掃須用白蔴,則賦。
夫民以其土之所有為上用,猶易辦耳,若采鐵于不出鐵之鄉,責麻于不産麻之地,旱暵草枯,水澇木壞,徒肆苛索,隻費缗錢,或倍價以相鬻,或幹折以幸免,歲凡數供,追呼不息。
此苦于賦外之賦也。
何謂差外之差?國家《賦役全書》定為經制,是賦中已兼有役。
今臣見揚州府江都縣,每歲一裡貼淺夫工食銀二十四兩,則田已役其二矣。
頃河流潰決,複按畝起夫,則田已役其三矣。
挑河夫之外,又有幫工夫,則田已役其四矣。
四役之不已,而又有所謂莊差。
莊差者,取之耕田之窮農也。
農夫代人出力以耕田,其所耕之田,即裡地已起差之田也。
在裡地起差者此田,今起莊差者亦此田。
即令田系農夫所自有,而田已在裡地起差之内,若更加以莊差,不一田而二差也哉?自莊差之名一設,則有供土船之害,有供土籮土基之害,有供車輛之害,賣妻鬻女,尚不足以應其求;敲骨擢筋,惟恐不獲終其役。
嗟此疲勞告瘁之民,即我皇上捐赈啜哺之民也。
差一及身,進無以邀廪饩,退不能就粥糜,有轉死溝壑已耳。
此苦于差外之差也。
(《皇朝經世文編》卷二八許承宣《賦差關稅四弊疏》康熙十九年) 方今山林川澤,悉入征輸,夏稅秋糧,各有歲額。
舳舻千裡,飛挽窮年,其所以充邊儲而供國用者,既有成規矣。
頻年以來,倭虜為患,此外複有坐派加派之名,養馬養兵之費。
而當事臣工,權宜議處。
至于贓罰商稅寺産事例度牒引錢,所以搜括之者亦既無不盡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七李邦義《足國裕民疏》) 自唐宋來,天下賦江南居十九,浙東西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又居浙東西十九,實當江南州府縣之半。
蓋由平吳之日,籍諸豪族田沒入官,而按其家入私簿為稅額征,意獨以示懲。
後三年,而蘇逋稅至三十餘萬&hellip&hellip于是創為平米法,官民田畝皆劃一加耗。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今來關中,自鄠以西,至于岐下,則歲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子。
至征糧之日,則村民畢出,謂之人市。
問其長吏,則曰:“一縣之鬻于軍營而請印者,歲近千人。
其逃亡或自盡者,又不知凡幾。
何以故?則有谷而無銀也,所獲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
” (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一《錢糧論上》) 收糧時,胥吏因緣為奸,開倉坐派,催科收解,無不叢弊。
地糧詭寄何以收歸一人?欺隐何以查複原額?荒閑之地何以勘實?死逃之丁何以除補?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bull有司雜禁附》) 今也貴賤不均,升擦未确。
豪猾通積書而增升減合,裡老瞞官府而賣富差貧,數畝之田,差名種種,一人之稅,赤曆紛紛,官不得其要領,民不知其精詳。
甚者暗增千百,十詭二三,此坐派之奸也。
裡老騙收,花戶重納,花戶逋慢,大戶包賠,差催人衆,則錢糧止足供賄賂之資;地戶星居,則裡排日疲于奔走之役。
比限不分多寡,一體鞭撲,豪猾竟不到官,專責下戶。
或死丁荒地逼見在攤包,或詭隐田糧緻甲中受累,則催科之混也。
民間辏辦粜賣為多,律法征收定于熟月,今有司無有不催科矣。
雖各項差糧日用刻期,而青黃不接勢必稱貸。
又有司終年比較,裡老終年催征,花戶終年辦納,大戶終年坐櫃,則開倉之害也。
及納銀到官,垂涎于大戶之多收者;巧名取派,借口于有司之需索者;橫肆增添,有暗加一明加二者。
既重取于小民,又輕給于解役,甚者無銀而空文起解,或經歲而不問批收,此收解之弊也。
其他編審頭役或傾人之家,耗費裡甲或逼人之命,累苦者獨不見知,奸巧者公然得志。
(呂坤《實政錄》卷六《風憲&bull約憲綱十要》) 其迳納糧料者,多方刁掯,必餍其欲。
弘治以後&hellip&hellip各款糧料&hellip&hellip俱令小民運送内府。
以故内官軍校視彼為奇貨,多方刁掯,百計需求,有白糧一石加至二三石,乃能上納;各項物料倍出三四百兩,始得批回。
解糧之人,費逾常數,不得不稱貸賠納,輕則蕩産,重則喪身。
雖有禁例,誰敢與内臣抗辯?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七王得春《摅明诏罄愚衷疏》) 己 逃戶 農民不勝重斂,棄田而逃。
吏則以逃者之賦,攤于留者,以足其額。
留者賦愈重,逃者日愈多。
一裡百戶,一歲之中,一戶惟出一戶稅可也。
假令今年逃二十戶,乃以二十戶稅,攤于八十戶中,是四戶而出五戶稅也。
明年逃三十戶,又以三十戶稅,攤于七十戶中,是五戶而出七戶稅也。
又明年逃五十戶,又以五十戶稅,攤于五十戶中,是一戶而出二戶稅也。
逃而去者遺下之數日增,存而居者攤與之數日積,存者不堪,又相率以俱逃。
一歲加于一歲,積壓日甚,小民何以堪哉!非但民不可以為生,而國亦不可以為國矣。
為今之計奈何?曰:李渤謂“盡逃戶之産稅,不足者免之”,是固然矣。
然民雖去而産則存,宜斟酌具為常法。
每歲十月以後,诏布政司委官一員,于所分守之地親臨州縣,俾官吏裡胥各具本縣本裡民數,逃去開除者若幹,移來新收者若幹,其民雖逃,其産安在,明白詳悉開具,即所收以補所除,究其産以求其稅。
若人果散亡,産無蹤迹,具以上聞,核實除免,如李渤所言絕攤逃之弊。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二) 凡逃戶,洪武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裡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裡甲于各處起取。
其各裡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糧,押赴原籍州縣複業。
永樂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從軍役者,發回。
其餘準于所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
其後仍發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為民種田。
(《大明會典》卷一九《戶部六&bull戶口一》) 臣見自今年以來,差繁賦重,财盡民窮&hellip&hellip丁戶已絕,尚多額外之征;田土雖荒,猶有包攤之累。
裡甲浪費,而日不聊生;刑罰過嚴,而肌無完膚。
民不能堪,往往流轉他處,以全性命。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一王邦直陳愚衷《以恤民窮以隆聖治事》) 迨至宣德、正統、天順、成化年間,民困财竭,一遇大荒,流移過半。
上司不知行文,有司不行招撫,任彼居住,詭寄附籍。
南方州縣多增其裡圖,北方州縣大減其人戶,軍匠消耗,率由于此。
年遠者卒難得回,近逃者尚可招撫,若不申明舊制,着實舉行,誠恐數十年後,逃移稅糧并于見在人戶賠納,日加困苦,無以聊生,誠非治道之所宜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六二馬文升《撫流移以正版籍疏》) 以今日言之,荊襄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僑寓于荊湖。
蓋江右之地力所出,不足以給其人,必資荊湖之粟以為養也。
江右之人群聚于荊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荊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
是并失之也。
臣請立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荊湖,多曆年所,置成産業者,則名以稅戶之目;其為人耕佃者,則曰承佃戶;專于販易傭作者,則曰營生戶,随其所在,拘之于官,詢其所由。
彼情願不歸其故鄉也,則俾其供詞,具其邑裡,定為闆冊,見有某人主戶,見當某處軍匠,明白詳悉,必實毋隐。
然後遣官赍冊,親詣所居,供報既同,即與開豁所在郡邑,收為見戶,俾與主戶錯居共役。
有産者出财,無産者出力,如此通融,兩得其便。
(《皇明經世文編》卷七二丘浚《江右民遷荊湖議》) 萬曆時,通行一條鞭法,人民稱便。
而征一法、一條鞭、綱銀諸法&hellip&hellip異名而同實,民鹹稱便。
征一法者,都禦史歐陽铎撫南畿時督儲法也。
铎督十郡糧儲,曰:“吾不虞他七郡,獨虞蘇、松、常,而最甚者蘇。
夫蘇漕饷天下半,即不裕當如國計何?厥田雖有上下,然獨伯季耳,季畝僅五升,而伯至十五倍之,如蘇何?”既而曰:“版籍糧畝業不可擅變,而加耗歲會固巡撫之所職也。
昔周文襄據田以行法,吾當因法以補田,令府州縣各總其畝之額,而丈量田以正畝,括其征米征銀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乃請于帝,科則不易其舊,而比其最重者與其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之,重而不能盡損者,為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以陰見輕。
輕而不能加益者,為征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以陰見重。
諸推收田者,從圩不從戶,田為母,人為子,奸巧無所容,而逃竄漸複。
又令民歲以田出缗錢雇役,毋得仍十年前之舊,裁省郵置濫費,定收約例,凡數十百條。
與蘇郡守王儀推行之,日征一法。
于是諸郡糧雖不得減而得均,綱銀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征之在官,法易知不繁,猶網有綱,一舉而盡也。
一條鞭法者,通州縣一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幹,均徭裡甲土貢雇募加銀額若幹,通為一條,總征而均支之也。
其征收不輸甲,通一縣丁糧均派之,而下帖于民,備載一歲中所應納之數于帖,而歲分六限納之官。
其起運完輸若給,皆官府自支撥,大都不雜出名色,吏無所措手。
人知帖所載,每歲并輸,可省糧長收頭諸費,利固不可勝言矣。
(蔡方炳《廣治平略》卷一七《田賦篇》) 清康熙五十年,定丁額後,不複加丁賦。
雍正時攤丁入畝,通謂地丁,民始免徭役之苦。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
至我朝雍正間,因各疆吏奏請,以次攤入地畝,于是輸納征解,通謂之地丁,或曰丁随地起&hellip&hellip我朝丁徭素薄,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之後,滋生者皆無賦之丁。
凡舊時額丁之開除既難,必本戶适有新添可補,則轉移除補,易至不公。
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保甲無減匿,裡戶不逃亡,貧窮免敲撲,一舉而數善備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丁随地起》) 然官吏之不肖者,仍有加糧之事,時釀巨案。
清末四川東鄉案,其著者也。
光緒初,四川有東鄉縣抗糧案。
知縣孫定揚每錢糧一兩加收制錢三百文,鄉民袁騰蛟糾衆抗糧。
定揚以叛案報省,護督文格命署川東鎮總兵李有恒往剿,有恒濫殺無辜多命。
騰蛟數次京控。
後經總督丁寶桢結案,孫李二人遣戍。
張之洞前為四川學政時,按試綏定,生童皆不作文而訴冤狀,故之洞知其事甚稔。
至是,乃出彈章謂濫殺由于報叛,報叛由于抗糧,抗糧由于加賦,一時傳誦,之洞由此顯名,以至大用。
朝命恩承童華往四川查辦,改處孫、李皆斬。
予童時,曾見鈔本《東鄉案》一厚冊,今不憶作何語矣。
恩童兼查禦史指參寶桢官鹽、都江堰、機器等事,得賄十六萬金。
文格、寶桢處分皆輕。
未幾,閻敬銘特參恩童沿途需索有據,亦遭嚴議。
閻蓋為寶桢報複也。
(《松堪小記》)
嗣後陸續著有治罪條文,然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
世祖順治元年,攝政睿親王入關&hellip&hellip六月,即令問刑衙門準依明律治罪。
八月&hellip&hellip攝政王谕令法司會同廷臣詳繹明律,參酌時宜,集議允當,以便裁定成書,頒行天下。
十月,世祖入京,即皇帝位,刑部左侍郎黨崇雅奏:“在外官吏,乘茲新制未定,不無憑臆舞文之弊,并乞暫用明律。
候國制畫一,永垂令甲。
”得旨:“在外仍照明律行,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參重處。
”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順治三年,成《大清律集解附例》。
順治二年,命修律官參稽滿漢條例,分輕重等差,從刑科都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三年五月,《大清律》成,世祖禦制序文曰:“朕惟太祖太宗創業東方,民淳法簡,大辟之外,惟有鞭笞。
朕仰荷天休,撫臨中夏,人民既衆,情僞多端。
每遇奏谳,輕重出入,頗煩拟議,律例未定,有司無所禀承。
爰勅法司官,廣集廷議,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
書成奏進,朕再三覆閱,仍命内院諸臣校訂妥确,乃允刊布。
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
爾内外有司官吏,敬此成憲,勿得任意低昂。
務使百官萬民畏名義而重犯,冀幾刑措之風,以昭我祖宗好生之德。
子孫臣民,其世世守之。
”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幾于全錄明律舊文,以為比附之資。
刑部等衙門尚書臣圖納等謹奏:“&hellip&hellip據廣西道試監察禦史盛符升條奏疏稱遵&hellip&hellip《大清律》一書,所載諸事,有仍襲前代之舊文,而于本朝之法制絕不相蒙者,如郡王、将軍、中尉親自赴京者治罪等項,其類尚多明載律中,實非遵行正法,所當删定改正,以成善本&hellip&hellip先經刑部議覆,律文乃系遞沿成書,例乃因時酌定。
凡見行則例或遇事而定,或遵旨而定,若将此等陸續定例事件附入律内,則律文難以告成。
其律内所有郡王、将軍、中尉親自赴京治罪等項,雖非遵行正法,若将此等條例删去,恐以後比照定拟者,無憑查考&hellip&hellip”康熙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
(《清律纂修奏疏輯錄》) 自後雖屢經纂修,然僅續增附律之條例,而律文未之或改。
一代多舍律用例,舍例用案。
例文自康熙初年,僅存三百二十一條,末年增一百一十五條。
雍正三年分别訂定,曰原例,累朝舊例凡三百二十一條;曰增例,康熙間現行例凡二百九十條;曰欽定例,上谕及臣工條奏凡二百有四條,總計八百十有五條&hellip&hellip乾隆一朝,纂修八九次,删原例、增例諸名目,而改變舊例及因案增設者為獨多。
嘉慶以降,按期開館,沿道光、鹹豐以迄同治,而條例乃增至一千八百九十有二。
蓋清代定例,一如宋時之編敕,有例不用律,律既多成虛文,而例遂愈滋繁碎。
其間前後抵觸,或律外加重,或因例破律,或一事設一例,或一省一地方專一例,甚且因此例而生彼例。
不惟與他部則例參差,即一例分載各門者,亦不無歧異,輾轉糾紛,易滋高下。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清季欲圖收回領事裁判權,為杜外人借口,故修訂新刑律,删除重法,改善監獄,廢除非刑。
又以滿漢科罪各别,亦欲加以修改,而有修訂法律館之設,以沈家本任其事。
家本舊以刑名名家,後頒布現行刑律,多采自日本刑法,大清律例遂廢。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修訂法律,兼取中西。
旨如所請。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請删除重法&hellip&hellip三事:“一曰淩遲、枭首、戮屍。
淩遲之刑&hellip&hellip《遼史&bull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hellip&hellip至今相仍未改。
枭首在秦漢時惟用諸夷族之誅&hellip&hellip今之枭首仍明制也。
戮屍一事惟秦時成軍反,其軍吏皆斬戮屍&hellip&hellip明自萬曆十六年定有戮屍條例,專指謀殺祖父母、父母而言。
國朝因之,後更推及強盜。
凡此酷重之刑&hellip&hellip實非聖世所宜遵。
請将淩遲、枭首、戮屍三項,一概删除,死罪至斬決而止。
凡律例内淩遲、斬、枭各條,俱改斬決;斬決而下,依次遞減。
一曰緣坐,緣坐之制,起于秦之參夷&hellip&hellip唐律唯反叛、惡逆、不道,律有緣坐,他無有也。
今律則奸黨、交結近侍諸項,俱緣坐矣。
反獄、邪教諸項,亦緣坐矣&hellip&hellip今世各國,皆主持刑罰止及一身之義,與罪人不孥之古訓,實相符合。
請将律内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寬免。
餘條有科及家屬者,準此。
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漢之黥也。
文帝廢肉刑,而黥亦廢&hellip&hellip至石晉天福間,始創刺配之制,相沿至今。
其初不過竊盜、逃人,其後日加煩密&hellip&hellip拟請将刺字款目,概行删除&hellip&hellip”奏上,谕令淩遲、枭首、戮屍三項永遠删除。
所有現行律例内,淩遲、斬、枭各條,俱改為斬決。
其斬決各條,俱改為絞決。
絞決各條,俱改為絞監候,入于秋審情實。
斬監候各條,俱改為絞監候,與絞候人犯,仍入于秋審,分别實緩。
至緣坐各條,除知情者仍治罪外,餘悉寬免。
其刺字等項,亦概行革除&hellip&hellip三十二年(1906年),法律館奏準,将戲殺、誤殺、擅殺、虛拟死罪各案,分别減為徒流&hellip&hellip法律館&hellip&hellip議準:婦女犯笞杖,照新章罰金。
徒、流、軍遣,除不孝及奸盜、詐僞,舊例應實發者,改留本地習藝所工作,以十年為限。
餘俱準其贖罪,徒一年,折銀二十兩。
每五兩為一等,五徒準此遞加。
由徒入流,每一等加十兩,三流準此遞加。
遣軍照滿流科斷,如無力完繳,将應罰之數,照新章按銀數折算時日,改習工藝。
其犯該枷号,不論日數多寡,俱酌五兩,以示區别。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三》) 自順治迄乾隆間&hellip&hellip若宗室有犯,宗人府會刑部審理。
覺羅,刑部會宗人府審理。
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罰責打。
犯徒,宗人府拘禁。
軍流鎖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滿日開釋。
屢犯軍流,發盛京、吉林、黑龍江等處圈禁。
死刑,宗人府進黃冊。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三》) 清律犯罪發遣條: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别枷号,徒一年,枷号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
流二千裡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
充軍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邊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
(《清史稿&bull刑法志二》)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更命侍郎俞廉三與沈家本俱充修訂法律大臣。
沈家本等乃征集館員,分科纂輯,并延聘東西各國之博士、律師,借備顧問&hellip&hellip十二月,遵旨議定滿漢通行刑律&hellip&hellip宣統元年(1909年),全書纂成繕進。
谕交憲政編查館核議。
二年(1910年),覆奏,訂定名為《現行刑律》&hellip&hellip僅行之一年,而遜位之诏下矣。
(《清史稿&bull刑法志一》) 宣統二年(1910年),頒布之《現行刑律》&hellip&hellip其五刑之目,首罰刑十,以代舊律之笞杖。
一等罰罰銀五錢,至十等罰為銀十五兩&hellip&hellip次徒刑五,年限仍舊律。
次流刑三,道裡仍舊律,然均不加杖&hellip&hellip次遣刑二:曰極邊,足四千裡及煙瘴地方安置。
曰新疆當差,以閏刑加入正刑&hellip&hellip次死刑二:曰絞、曰斬&hellip&hellip徒流雖仍舊律,然為制不同。
按照習藝章程,五徒依限收入本地習藝所習藝。
流遣毋論發配與否,俱應工作。
故于徒五等注明,按限工作:流二千裡,注工作六年;二千五百裡,注工作八年;三千裡,注工作十年。
遣刑,俱注工作十二年。
收贖則根據婦女贖罪新章,酌減銀數,改為通例。
罰刑照應罰之數,折半收贖,徒一年,贖銀十兩,每等加銀二兩五錢,至徒三年,收贖銀二十兩。
流刑每等加銀五兩,至三千裡,贖銀三十五兩。
遣刑與滿流同科,絞斬則收贖銀四十兩,亦分注于各刑條下。
然非例應收贖者,不得濫及也。
捐贖據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刑部奏準,照運糧事例減半銀數,另輯為例。
其笞杖雖不入正刑,仍留竹闆,以備刑訊之用。
外此各刑具,盡行廢除,枷号亦一概芟削,刑制較為徑省矣。
唯就地正法一項,始自鹹豐三年,時各省軍興,地方大吏遇土匪竊發,往往先行正法,然後奏聞&hellip&hellip沿及國變,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革。
(《清史稿&bull刑法志二》) 二 生業 1.農業 明太祖起自民間,習知貧富不均之弊,即位後務抑富民。
洪武二十四年秋七月戊戌,上谕工部臣曰:“昔漢高祖徙天下豪富于關中,朕初不取。
今思之,京師天下根本,乃知事有當然,不得不爾,朕今亦欲令富民入居京師。
卿其令有司驗丁産殷富者,分遣其來。
”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戶。
(《明太祖實錄》卷二一○) 馬道街,相傳明富民沈萬三居此,萬三非名也。
洪武初,分其民為哥、畸、郎、官、秀五等,秀最上。
又各有等。
巨富者為萬戶三秀,沈名富,字仲榮。
性豪華,其弟貴屢以詩諷之,不聽。
未幾,籍沒其家,戍金齒。
(陳作霖《東城志略&bull志街道》) 尤嚴兼并之禁,賦役不均,侵漁貧農者,皆重懲之。
然卒不能禁。
洪武四年三月壬寅&hellip&hellip上以兵革之後,中原民多流亡,臨濠地多閑棄,有力者遂得兼并焉。
乃谕中書省曰:“古者井田之法,計口而授,故民無不受田之家。
今臨濠之田,連疆接壤。
耕者亦宜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有所資,富者不得兼并。
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
” (《明太祖實錄》卷六二) 洪武五年五月戊辰&hellip&hellip谕:“&hellip&hellip曩者兵亂,人民流散,因而為人奴隸者,即日放還&hellip&hellip或有凍餒不能自存者,令裡中富室假貸錢谷以資養之。
工商農業皆聽其故,俟有餘贍,然後償還。
”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洪武十六年五月庚申,免應天、太平、鎮江、甯國、廣德五府稅糧&hellip&hellip谕:“&hellip&hellip敢有恃強暴以侵漁小民者,必置于法,朕不輕貸。
” (《明太祖實錄》卷一五四) 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乙卯,上谕:“&hellip&hellip民戶以百一十戶為裡,裡有長&hellip&hellip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産業厚薄,以均其力&hellip&hellip有不奉行役民,緻貧富不均者,罪之。
” (《明太祖實錄》卷一六三) 甲 農佃 規定佃人田者曰承佃戶,見田主如少事長之禮。
洪武五年(1372年)五月戊辰&hellip&hellip谕:“&hellip&hellip佃見田主,不論齒序,并如少事長之禮。
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
” (《明太祖實錄》卷七三) 臣請立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荊湖多曆年所,置成産業者,則名以稅戶之目。
其為人耕佃者,則曰承佃戶。
專于販易傭作者,則曰營生戶。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一三) 約中除樂戶、家奴及傭工、佃戶,各屬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不許收入鄉甲。
(呂坤《實政錄》卷五《鄉甲約&bull鄉甲事宜》) 流來寄住皆貧苦無賴之人,未有不僦人房屋,佃人土田,依人窯場者。
房主地主先查來曆,更擇保人,編入莊頭,自行管理。
(呂坤《實政錄》卷六《風憲約&bull憲綱十要》) 諺雲,良田不如良佃。
此最确論。
主人雖有氣力心計,佃惰且劣,則田日壞&hellip&hellip良佃之益有三:一耕種及時,二培壅有力,三蓄洩有方&hellip&hellip且良佃所居則屋宇整齊,場圃茂盛,樹木蔥郁。
此皆主人僮仆力之所不能及,而良佃自為之。
(張英《恒産瑣言》) 佃人田者,牛、種皆田主給之,收而均分之。
歲稔則餘數年之畜矣。
得比歲稔,無立錐者或緻千金。
稱貸者,其息恒一歲而子如其母,故多兼并之家。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李兆洛《鳳台縣志&bull論食貨》) 意以多種則多收,不知地多則糞土不能厚壅,而地力薄矣。
工作不能遍及,而人事疏矣。
是以小戶自耕己地,種少而常得豐收;佃戶受地承耕,種多而收成較薄。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尹會一《敬陳農桑四務疏》) 田主歲收私租畝恒一、二石,佃人竭一歲之力,不足溫飽。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
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并其稅于田之中。
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
(原注:凡言石者,皆以官斛。
)少者不過一石有餘。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少亦八九鬥。
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缗。
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 餘聞南昌、新建佃田者,上則畝止租二石,中或一石五六鬥,下則畝率一石。
《新邑志》載:每十五畝五分六厘有奇,合科糧一石。
以俗例三升糧額通較,每畝合租谷二石一鬥餘。
(俗但以石鬥名田,田供租一石,稅糧三升。
)視他處上則且溢&hellip&hellip新城田皆依山傍溪,其高下一因山水。
故惟山深水沃,平疇塗泥之地,可為上則。
去水稍遠,待人力溉糞者為中則。
下則沿山臨谷,畸零小邱,大水旱不能任,中歲猶可為田。
若夫童山惡水,歲受旱澇,疏薄不宜稻者,當别之為地,使種菽粟麻蔬。
上田畝租二石,中一石六鬥,下一石二鬥。
地或五六鬥,賦稅如之。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故春耕之際必貸谷,秋收辄倍償。
一圖之大者五六千畝,小者二三千畝。
上農佃二十畝,口必多,中下以次而降,其數他人不知,田主未有不知者。
由倉而核田主之真名,由田主而核佃戶之真數。
春頒則田主承領,秋斂則田主歸償&hellip&hellip夫農夫之常困于他途者,他途貧,謀口而止。
一畝之田,耒耜有費,籽種有費,罱斛有費,雇募有費,祈賽有費,牛力有費,約而計之,率需千錢。
一畝而需千錢,上農耕田二十畝,耗于田者二十千。
以中年約之,一畝得米二石,還田主租息一石,是所存者僅二十石。
當其春耕急需之時,米價必貴(折中計之,每石貴一千有餘),勢不得不貸之有力之家。
而富人好利,挾其至急之情,以邀其加四加五之息。
以八閱月計之,率以二石償一石。
所存之二十石,在秋必賤,富人乘賤而索之。
其得以暖不号寒,豐不啼饑,而可以卒歲者,十室之中無二三焉。
農民之所以困,反不在兇年而在樂歲。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章謙《備荒通論上》) 國初,地餘于人,則地價賤。
承平以後,地足養人,則地價平。
承平既久,人餘于地,則地價貴。
向日每畝一二兩者,今至七八兩。
向日七八兩者,今至二十餘兩。
貧而後賣,既賣,無力複買。
富而後買,已買,可不複賣。
近日田之歸于富戶者,大約十之五六。
舊時有田之人,今俱為佃耕之戶,每歲所入,難敷一年口食,必須買米接濟。
而富戶登場之後,非得善價,不肯輕售,實操糧價低昂之權。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九楊錫绂《陳明米貴之由疏&bull乾隆十三年》) 竊查米價騰貴,皆由囤戶居奇,往往捏作謠言,增長米價。
或雲風為旱兆,或雲雨為水征,一日之間,頻增價值。
一店長價,諸店皆然,名曰齊行,莫敢異議。
富民家有蓄積,樂其高擡,于己無損。
惟手藝貧民,終日拮據,不供口食。
即遇官府有平粜倉谷,不過一升半升,日籴日食而已,無力多買。
又不能戶戶有碾米之具,且以終日鹿鹿,并無餘暇。
故甯貴價向米鋪籴米。
非不知官賣價錢,不得已也。
若欲惠此貧民,無如官開米局。
(《皇朝經世文編》卷四○廣東總督鄂彌達《請官開米局疏&bull雍正十一年》) 而田主或更苛以額外之租,虐以非法之刑。
(鄧)茂七與弟茂八皆編為總甲,償佃人田。
例于輸租外,饋田主以新米雞鴨,茂七始倡其民革之。
(黃瑜《雙槐歲鈔》卷六《龔指揮氣節》) 董邃老雖出于望族,為諸生時頗貧困,與弟葵初共嘗荼苦。
故策名以來,友愛備至,凡事不論公私,俱葵初為政,以故富厚十倍于乃兄。
一日,謂其家人曰:“我家百事俱備,唯鹽菜尚無出産。
今思各佃戶種我田者,其四圍餘地俱植蔬茹,何可獨享。
今後每米一石,須要瓜幹一斤,随租并納。
”此法一立,諸佃戶無不唯唯。
迨其子祐申通南事敗,兵丁乘機肆搶,百物充牣,所不必言。
而瓜幹用蒲包盛貯者,亦盈倉焉。
(曹家駒《說夢》) 秉謙字抑之,号克齋,己酉登賢書。
以松人薄其家世之微,故厭孫姓,改從謝姓,曰:“家本浙籍,乃謝文正公之族也。
”壬戌科,中進士,筮仕縣令。
旋擢侍禦,居鄉橫暴&hellip&hellip弟名秉谔,字節之,倚兄勢,流毒桑梓。
佃戶有逋租者,破其陰囊,剔外腎。
(曹家駒《說夢》) 複使奴仆課租,侵漁尤甚,大租之外,複有小租。
或采取次年之租,而以佃戶抗租捏控。
張勉學字益甫,嘉靖二十六年進士&hellip&hellip升湖廣簽事,分巡長沙。
長沙藩府莊田房租稅特重,豪奴倍收,有不能償,沒人子女為奴婢。
勉學悉平其額,歲聽縣官征解,民鹹便之。
(《元和縣志》卷二三《人物》) 易王而黃&hellip&hellip曰元甫者,複歸虞,家塘墅。
元母為邑勢官家乳妪。
官田三千畝在吾鄉,以妪故,委元課租。
元恃主威,禾未登場,辄駕赈船,呼嚣鄉裡,雞犬不甯,農人苦之。
衆議每畝出鬥粟勞之,名曰腳步錢。
元于主人正犒外,複蝕其十之二&hellip&hellip營大宅于吾鄉&hellip&hellip役佃民為傭作,經年落成,一鄉苦之。
(《過墟志感上》) 旗民往往因欠租奪地,互控結訟。
其弊皆起于取租之旗奴,承租之莊頭,攬租之地棍。
小民欲治良田,必積二三年之苦工,深耕易耨,加以糞治。
田甫就熟,而地棍生心,遂添租挖種矣&hellip&hellip莊頭取租,多索而少交,田主受其侵盜,佃戶受其侵漁。
甚且今年索明年之租,若不預完,則奪地另佃矣。
另佃必添租&hellip&hellip所收之租,随手花去,則又探次年之租矣。
至于次年無租可索,而懼主責懲,則以佃戶抗租為詞矣&hellip&hellip小民以為租已預交,旗奴以為并未收取,遂至互訟不休矣。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五孫家淦《八旗公産疏》) 吾裡田地,上農夫一人,止能治十畝。
故田多者辄佃人耕植,而收其租。
又人稠地密,不易得田,故貧者賃田以耕,亦其勢也&hellip&hellip佃戶終歲勤動,祁寒暑雨,吾安坐而收其半。
賦役之外,豐年所餘,猶及三之二,不為薄矣。
而俗每存不足之意,任仆者額外誅求,腳尖斛面之類,必欲取盈,此何理耶&hellip&hellip近見富豪巨室,田主深居不出,足不及田疇,面不識佃戶,任紀綱仆所為,至有盜賣其産變易區畝而不知者。
侵沒租入,将熟作荒,退善良之佃任與刁黠,種種弊端,不一而足。
坐使生計匮索,虛糧積累,以緻破家亡身,無不由此。
或乃恃目前之豪橫,陵虐窮民,小者勒其酒食,大者通其錢财,妻子寘之獄訟,出爾反爾,可畏哉。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六張履祥《農書》) 光緒初,元和陶煦《租核》一書,本于顧炎武私租不得過八鬥之說,力論佃農租重之苦,述租米随市價折收之事甚詳。
折租起源甚早。
明萬曆四十二年,福王之國,湖廣應辦莊田四千八百五頃有零,由湖廣巡撫董漢儒等,每年認折租銀一萬兩,輸解福府。
(見《定陵注略》卷六)清代内府莊田,皆折租銀。
(見《内務府慶豐司則例》)是為不換佃之定額折租。
民田則多按市價折租。
不換佃之地,亦有同于民田者,不盡一律也。
&hellip&hellip又田中事,田主一切不問,皆佃農任之。
糞壅工作之資,畝約錢逾一缗,谷賤時七八鬥之值也。
三春雖種菽麥,要其所得,不過如傭耕之自食其力而無餘。
一歲僅恃秋禾一熟耳,秋禾畝不過收三石,少者止一石有餘,而私租竟有一石五鬥之額。
然此猶虛額,例以八折算之,小歉則再減。
同治二年,朝廷從合肥李伯相之請下诏減賦,蘇松減三之一。
于是田主聲言減租,以虛額之數,畝減其三鬥,故向止一石二鬥而無增者,今亦一石二鬥&hellip&hellip最可異者,納租收錢而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價,必以市價一石二三鬥或一石四五鬥之錢,作一石算,名曰折價。
即有不得已而收米者,又别有所謂租斛,亦必以一石二三鬥作一石&hellip&hellip更可異者,賦有九則,而租獨一例。
試以吳江之下下田而論,納一升五合有奇之賦,而亦收一石有餘之租,此尤事之不平者矣。
(陶煦《租核&bull重租論》) 折租之價,率視市價增一二分。
如市價石錢一千八百,折租必二千,或二千一二百不等。
佃之良懦者,必使之如其言而不敢較。
若狡滑之佃,多方陳說,閱時延欠,庶幾市價之更賤。
新谷初粜時,價必稍貴,粜者漸多,乃亦日賤。
是如限者受虧,而逾期者反利,此之謂無定價。
或有折價既定,不随市價貴賤,亦非。
餘如司租之需索。
紳富初得田,司租者必索佃者錢,畝約七八百,或千數百,曰彙租費。
還租時,以錢者千索錢二三十,曰盤錢費。
以洋錢者,索錢三五十,曰看洋錢費。
(陶煦《租核&bull減租瑣議》) 荒年,田主或得免租,而佃戶田租仍須全繳,至于賣妻子以償。
清代雖間有佃戶亦蠲之令,然奉行者寥寥。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hellip&hellip今隸總所。
王弼(成化十一年進士,溧水知縣)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甯鄉,一畝官田八鬥糧。
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
前年大水平鬥門,圩底禾苗沒半分。
裡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
有田追租未足怪,盡将官田作民賣。
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
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
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
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
”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
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 貧民方寄食于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赢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
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盛楓《江北均田說》)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八月甲申,刑部尚書王士正等,因山左被災,奉旨截留漕米,并派八旗官員領帑往赈。
奏謝得旨:“朕四次經曆山東,于民間生計,無不深知。
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
一遇兇年,自身并無田地産業,強壯者流離于四方,老弱者即死于溝壑。
此等情由,爾東省大臣庶僚及有産業之富人,亦當深加體念。
似此荒歉之歲,雖不能大為拯濟,若能輕減其田租等項,各贍養其佃戶,不但深有益于窮民,爾等田地,日後亦不至荒蕪。
如果民受實惠,豈不勝謝恩千百倍耶?” (《清聖祖實錄》卷二一三) 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兵科給事中高遐昌奏言:“歲遇免租,佃戶田租亦應酌免。
”下戶部議定:“業主蠲免七分,佃戶蠲免三分,著為例。
”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五《國用考》) 雍正十三年(1735年)九月,今皇上登極,诏免天下田租,又谕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逋租&hellip&hellip随谕勸業戶,各計所免之數,捐十分之五,以惠佃農。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四《國用考》)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谕各省督撫,屆輪蠲漕米年,分谕各業戶,亦令佃戶免交一半。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四《國用考》) 惟各屬内有王、貝勒所受莊田,以系私租,為谕旨所不及,各府仍派人征收。
不肖莊頭恃勢恫喝,迫令貧佃一律交足,否則押送地方官監比。
以臣所聞,安州一帶各佃,有因此逃匿無蹤者,有變産完租者,甚至有賣鬻妻子者&hellip&hellip并聞各府員弁,下鄉征租,自稱管家大人,寓所、服用極其豪侈僭妄。
桀黠莊頭為其羽翼,擇肥而噬,婪索無厭。
及歸報私租數目,則雖豐稔之年,并不如額。
其為侵吞中飽,不問可知。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八朱以增《請将順直王莊遇災酌減分數并佃租歸官征解疏》) 浚與内黃&hellip&hellip其被災與修略同&hellip&hellip有田姓買同村張姓田房都盡。
其一兒出四百五十錢,契上寫“世世為奴”字樣,大戶之無人心如此。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九熊其英《緻南中書》) 甚至學租有逾額之征,亦取赢于佃。
今亦增學租以入公家,學役不能賠納,勢必取赢于佃戶。
佃戶畏累則棄田不耕,田不耕則不特學租無辦,而正供亦将缺額矣。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二蔡方炳《書韓中丞請免省存餘耗疏後》) 佃不堪其苛求,則起而反抗。
迩者(康熙中)吳中水旱頻仍,租戶歃結以抗田主。
(黃中堅《蓄齋集》卷五《恤農》) 嘉慶甲子年(九年,公元1804年)五月,吳郡大雨者幾二十日,田俱不能插蒔。
忽于六月初一日,鄉民結黨成群,搶奪富家倉粟及衣箱物件之類。
九邑同日而起,搶至初六日,不知其故,共計一千七百五十七案,真異事也。
其時撫軍汪公稼門,僅殺餘長春一人,草草完結。
(錢泳《履園叢話》卷一四) 鄉民買田承種,田入稍薄,仇視其主,抗持之風,漫衍浸漬。
雖豐入者亦且效尤,争訟盈庭。
主佃交困,皆田則不清所緻也。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一陳道《江西新城田租說》) 民皆不識字而仇恨官長,問官吏貪乎?枉法乎?曰“不知”。
問何以恨之?則以收錢糧故。
問長毛不收錢糧乎?曰:“吾交長毛錢糧,不複交田主糧矣。
” (汪士铎《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二) 與農夫談,聞去歲舒家橋張氏毆斃佃戶,緻毀屋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聞東鄉鄉民抗租,聚衆拆催頭并及業主屋。
大約由任陽起,漸次将及支塘,深慮成(道光)丙午年事。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東鄉鄉民拆至董浜,富戶何姓為平地。
(《翁文恭公日記》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日) 乙 授田 喪亂之後,田多荒蕪,乃招民授田。
或官給牛種農具,或永不起科,貧農多趨之。
洪武三年六月,谕:“&hellip&hellip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
人給十五畝,蔬地二畝,免租三年。
有餘力者,不限頃畝&hellip&hellip官給牛及農具者,乃收其稅。
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
” (《續文獻通考》卷二《田賦考》) 四川經張獻忠之亂,孑遺者百無一二,耕種皆三江湖廣流寓之人。
雍正五年(1727年),因逃荒而至者益衆。
谕令四川州縣,将人戶逐一稽查姓名籍貫。
果系無力窮民,即量人力多寡,給荒地五六十畝,或三四十畝,令其開墾。
(《清史稿》卷一二○《食貨志》) 東南兵火之餘,農久失業。
光祿少卿鄭錫瀛言:“國家歲入金約四千數百萬,饷糈支耗半之,宜廣屯田養兵以節費。
”尋禦史汪朝棨稱:“各省新複土疆,宜急墾辟。
”徐景轼亦以修農利、安流徙為言。
由是曾國藩于皖,楊昌浚于浙,皆分别土客,部署開荒。
而馬新贻于蘇,劉典于陝,亦汲汲督勸。
曾璧光、黎培敬前後于黔,興屯田之政。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 然開墾甫熟,即課其稅。
或指為己業,控讦無已,轉以升科為弭争唯一善法。
明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
洪武中,诏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
(原注:是時,方孝儒有《因其曠土複古井田之議》。
)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诏令占籍。
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隸并順天府無額田地,甲方開荒耕種,乙即告其不納稅糧。
若不起科,争競之塗終難杜塞。
今後但告争者,宜依本部所奏減輕起科則例,每畝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草二束。
不惟永絕争競之端,抑且少助倉廪之積。
”從之。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開墾荒地》) 明廢藩莊地,自我朝定鼎,勢豪侵占,疊告不休,屢行變價,難于清核。
先考(盧震)題請畫一。
即令現在之人納糧盡歸條編,每畝四分起科,争端永息。
至今直隸各省皆照湖南例行。
(陳奕禧《春藹堂集》卷一三《盧中丞行狀》) 同治初元&hellip&hellip山東遭教匪之亂,鄒、滕諸縣田裡為墟。
三年(1864年),決用移民策,而東昌、臨清、兖、曹各屬,逆産及絕戶地,盡沒入官。
五年(1866年),乃有辦理湖團之谕。
湖團者,曹、濟客民種蘇、齊界銅、沛湖地,聚族立團。
既而土著歸鄉,控阋無已。
然客墾由官招集,不乏官荒,所占土田不甚廣,且訟者非實田戶也。
于是曾國藩研燭其情,為之驅逐莠戶,留其良團,各安所業。
(《清史稿&bull食貨志一》) 丙 豪強 豪強侵占田地,首推皇莊。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
其初,管莊人員出入,及裝運租稅,俱是自備車輛夫馬,不幹有司。
正德元年以來,權奸用事,朝政大壞,于是有符驗之請,關文之給,經過州縣有廪饩之供,有車輛之取,有夫馬之索。
其分外生事,巧取财物,又有語言不能盡者。
及抵所轄莊田處所,則不免擅作威福,肆行武斷。
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梁,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
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
而鄰近地土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
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虐,多方掊克,獲得不赀。
輸之宮闱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二夏言《查勘報皇莊疏》) 查得正德十一年以前,(皇莊)已有三百八十餘處,每處土地動計數千百頃,中間侵占混奪之弊,積襲已非一朝。
為厲之階,實起于奸人欲盡規地利,以媚朝廷。
其末流之弊,則壞于勢家盡奪産以肥私室。
其在宮闱者,則中官禁卒旁午肆出,而郡縣恣其搔擾。
其在勳戚者,則豪奴悍仆肆行威斷,而官府莫敢誰何。
節經委官查勘,終于患害不除,蓋由私人貴戚憑藉寵靈,猾少奸徒盤據窟穴。
是以積垢宿蠹,莫可爬梳,合勢朋計,動行阻撓,此實累朝弊政。
(《皇明經世文編》卷八六林俊《查處皇莊田土疏》) 次則藩王宗族及勢要奏讨之田,皆不納錢糧,且侵占鄰近之田,多倍原額。
照得臣所屬五府地方,惟鄖陽、漢中未有藩封,而荊襄、南陽皆系分藩之地。
有等奸滑棍民,或因争競不明,或以糧差負累,往往将下戶田地,投郡王将軍位下,希求厚值,倚借聲威,苟圖一人目前之利。
而各該宗室将田到手,但知收租,不肯納糧,有司莫敢誰何。
裡遞隻得賠,實贻通縣無窮之害,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四二吳桂芳《條陳民瘼疏》) 六曰禁勢要之奪田地&hellip&hellip近年以來,内外貴權之家,往往挾勢,不思民間沒官空閑田地,俱是起科之數;亦不思前項田地曾撥與民間,既以納糧當差,辄以朦胧奏讨。
該部不行查審明白,卻乃依阿曲從,徇情撥予。
其下民因見奉旨欽撥,莫敢誰何。
其間奏讨五十頃而侵占一百頃者有之,奏讨一百頃而侵占二百頃者有之。
況古者一夫,受田百畝,不過一頃,以養八口之家,而又納賦于其上。
今以一人而讨百頃之田,又不納糧當差,是一人而坐享百頃之利,其可乎哉。
自古開國勳臣,亦不過食邑五十戶或一百戶而已。
今其奏讨者不可勝計。
且如武清侯石亨,享祿千鐘,尚稱喂馬艱難,奏讨田地開種草料,及跟随指揮人等求地蓋房。
及都督同知王竑才,方升任前職,祿非不厚,卻稱日食不敷,又奏讨田地二處。
又如百戶唐興,奏讨田地不下二三百頃。
且唐興一家,豈能盡種?詢訪其實,多系在京奸詐之徒,投充家人名色,倚恃勢要,威逼侵占,害人肥己,所以怨則歸于朝廷,利則歸于奸詐。
其他奏讨田地者,難以枚舉,忍心逆理,莫此為甚&hellip&hellip (《皇明經世文編》卷四五林聰《修災弭災疏》) 勢宦兼并者尤衆,田既膏腴,且概邀優免。
一縣賦額,盡取足于貧瘠之田,胥吏利貧農之無告,益為奸利無所憚。
今袁州一府四縣之田,七在嚴(嵩)而三在民,在嚴者皆膏腴,在民者悉瘠薄;在嚴則概戶優免,在民則獨累不勝。
臣聞百姓苦楚難支,避散流離者接踵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二九《申逆罪正其刑以彰天讨疏》) 彼以為按地均攤,則地畝額數載在《賦役全書》,難以高下其手,不如門戶牌甲牛驢村莊參差不齊,使上司無從考查之為得也。
又以為紳民同辦則耳目甚周,差費浮加難以強令輸納,不如鄉曲小民無知無識,即使不甘,而勢孤力薄不能上控之為得也。
于是胥吏得以分肥,豪強得以包攬。
使自食其力之小民,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沾體塗足,終歲勤動,而摒擋差錢,有拆房蕩産者,有因此賣妻鬻子者,有因此棄家逃亡者,困苦流離,死而無告。
因而盜賊竊發,民不聊生。
此關心民瘼者所為痛哭流涕長太息者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三張傑《均徭文》) 語曰:雀胫不如牛髀。
近日奸頑裡老,比欠止帶貧民,不知錢糧逋負,不在荒地而在腴田,不在貧民而在奸富,不在小民而在勢豪。
(呂坤《實政錄》卷四《民務&bull征收糧稅》) 隆見天下士大夫,官無論久暫崇卑,必有華屋接阛阓,良田連阡陌,積貨充市肆,僮奴溢街巷。
大則兼數百家之産,小亦不下數十家。
此赀非從天降地出,悉小民之脂膏也。
(屠隆《鴻苞節錄》卷二《藿語&bull懲貪競》) 丁 投獻 民或苦于科斂,則以田投獻于勢豪,雖納私租,可免國稅。
其中奸徒,往往借勢侵漁貧農,甚至己本無田,而誣指他人之田,帶投以為利。
民之窮困,不特繇于有司之侵漁,亦多迫于勢豪之橫暴。
蓋官豪勢要之家,其堂宇連雲,樓閣沖宵,多奪民之居以為居也。
其田連阡陌,地盡膏腴,多奪民之田以為田也。
至于子弟恃氣陵人,受奸人之投獻,山林湖泊,奪民利而不敢言。
當此之時,天下财貨皆聚于豪勢之家,若不嚴為禁治,小民之害,何時而已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一王邦直陳愚衷《以恤民窮以隆聖治事》) 凡詭寄投獻等禁例,洪武初令:“凡民間賦稅自有常額,諸人不得于諸王驸馬功勳大臣及各衙門妄獻田土山場窯冶,遺害于民,違者治罪。
”十五年令:“各處奸玩之徒,将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賞為業。
”十八年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全家抄沒&hellip&hellip”正統九年奏準:“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後公侯驸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插住坐者,不許奏讨田地。
” (《大明會典》卷一七《戶部四&bull田土》) 投充名色,從古所無&hellip&hellip此事起于墨勒根王許各旗收投貧民,為役使之用。
嗣則有身家有土地者,一概投收。
遂有積奸無賴,或恐圈地,而甯以地投。
或本無地,而暗以他人之地投。
甚且帶投之地有限,而恃強霸占之弊端百出矣。
借旗為惡,橫行害人,所投之主原不盡知,但聽投充之口護庇容縱,以緻禦狀、鼓狀、通狀紛争,無不抗租。
而豪戶下以佃戶抗租無米之田上供國家之賦,于是上戶亦困。
而諸無田不耕之人,又無慮十人而六七,荒形甫見,則徒手待哺之民遍郊野。
是故蘇松之荒,較甚他郡縣。
(《皇朝經世文編》卷四三張海珊《甲子救荒私議》) 戊 錢糧 富民則納賄竄田及丁于勢紳之籍,以避糧徭,謂之詭寄。
田之不均,生自二豪,貴官多賂,富室多财,颛肥饒之區,擅山澤之利。
富民又以餘田竄仕籍業,貧民仕者優力役,貧者代輸租,諺謂“富人家谷,貧者官粟”者也。
富則曳絲被绮,侈以相競,貧者衣食下同犬彘牛馬,痛哉!近者有司立法均田,畫丘計畝,三品征稅。
惜其負之胥吏,高下任心,衆口稱喧,尤為二豪扇搖,欲壞而罷之。
曠代而舉事,偶噎而廢食,惜乎! (《皇明經世文編》卷一五三崔銑《政議》) 且此等人數,雜沓不齊。
或市井逃食之輩,或丁多有力之家,以甲姓而影射乙名,以途人而詭充子侄。
或一家三四人,或一人三四籍,躲避差徭,貪圖糧賞,憑借内府,驕炫鄉鄰。
身不閑藝業,而謂之高手上工;按月辦苞苴,而謂應役不缺,弊端百出,難以悉陳。
遂緻司農乏計,而倉庾告空,有識寒心,而朝廷不覺。
(《皇明經世文編》卷一九二鄭自璧《裁濫役以節京儲疏》) 稽詭(詭寄)射(影射)之術有二:曰慎優免,曰考寄莊。
夫優免,免其本業耳,今則廣收富人之财以射利。
寄莊,其廣布者耳,今則借豪貴之名以隐差。
至于投獻有例,強占有禁,其法具存也。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查得按屬各州縣編審均徭,俱随各甲内原額丁田挨年編派。
其法初未嘗不善,但奸欲避重就輕,往往詭寄糧多甲下。
而宦豪之家又花分子戶,頻年告免,更相影射。
以緻輕重愈失其平,法意蓋蕩然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五七龐尚鵬《題為均徭役以杜偏累民困事》) 以糧言,豪紳即納糧亦薄于常農。
其買田也,必乘貧民急售之際,限以輕賦。
于是貧農售田而留賦,田益狹,賦益重。
奸胥豪索,乘歲久,亂常賦之則。
有司為名書,首尾莫之省。
貧者斂日衆,逃日衆,而土日荒。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一三林燫《贈節齋劉公之江西左轄序》) &hellip&hellip蓋今天下,田地不均,官民異則。
狡狯之胥,豪悍之族,倍力為巧詐,飛走千形,穢詭萬狀。
派于見在,謂之活灑。
藏于逃絕,謂之死寄。
分于子戶,謂之帶管。
留于賣主,謂之包納。
有推無收,有總無徹,倏忽變幻,鬼不得而原也。
至于富人,憚于征徭,割數畝之産,加數倍之賦,無直以免貧民。
貧民逼于窮蹙,持難售之田,苟速售之利,減賦以邀富室,廣狹輕重,雜亂混淆。
富者田廣而賦反輕,貧者田狹而賦反重,富者有公侯之資,貧者為狗彘之食。
此所流徙遍山林,而盜賊難禁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六葉春及《較賦稅&bull因地定賦》) 山陰、會稽、蕭山諸縣完納錢糧,向有紳民戶之分。
每正耗一兩,紳戶僅完一兩六分至一兩三四錢而止,民戶則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左宗棠《核減紹屬浮收錢糧疏》) 以徭言,明初定制,每十年則裡書造冊,田多者為裡長,任徭役,田少者為花戶。
又造魚鱗冊,以稽田額,法頗缜密。
年久,田多易主,冊遂漫漶不可稽。
富者賄裡書,捏立戶名,謂之“鬼戶”。
以己田分隸其下,謂之“飛灑”。
又有活灑、死寄、畸零、帶管、懸挂、掏回、包納、寄莊諸名色,使田數銳減。
貧民反以田多充裡長,應重徭。
魚鱗冊歲久漫漶,至亡失不可問。
而田得買賣,糧得過都圖,賦役冊獨以田從戶。
其巨室置買田産,遇造冊,賄裡書,有飛灑見在人戶者,名為活灑。
有暗藏逃絕戶納者,名為死寄。
有花分子戶不落眼者,名為畸零、帶管。
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石為包納者,有全過割不歸本戶者,有有推無收、有總無徹名為懸挂、掏回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寄莊者。
(蔡方炳《廣治平略》卷一七《田賦篇》) 至錢糧包攬飛灑,以緻曆年拖欠,亦由戶名不清,村莊不順。
所以裡長雖行禁革,而變為圩頭、圖總、甲首種種名色,甚且有衿監吏胥暗占為缺者。
蓋浙俗糧冊并無的姓的名,或子孫分析,承用詭名,至輾轉授受。
又聯合數姓報作一戶,因而互相推诿,并不知為何人。
或投托豪戶名下代納,任其侵蝕,無從稽考。
又或一戶之糧數人應交,而散居各處,另鄉之人置産此地,而相隔窎遠,于是滾單不能挨送,不得不用一熟悉根柢之人,令其查造傳催。
伊等既操其權,遂緻從中舞弊。
若按保甲之實戶,問田産之坐落,以田産之的名,編行糧之圖甲,挨莊順序,戶戶可稽,則錢糧何從詭寄,抗欠何難追比乎? (《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九徐鼎《請稽保甲以便征輸疏》) 一曰清戶、柱、至、到。
有田在山鄉而糧在湖鄉者;有東鄉之人買西鄉之田,而糧仍撥入東鄉者;有一糧戶而數十花名者;有一兩錢糧而分立數名者。
其意欲混入積淹之冊,希圖蠲緩也,欲避大戶之名而巧卸差徭也,更欲避堤頭圩頭之舉而深畏相累也。
更有田已典當而未杜賣過戶,及催收錢糧,問之田主,田主曰“已典當與某”;問之當主,曰“并未杜賣,仍須田主完糧”。
彼此相推,幾乎無可捉摸。
種種詭弊,皆逃亡故絕之源也。
(《皇朝經世文續編》卷三○胡林翼《劄各州縣論錢漕吏胥》) 糧多者為富民,糧少者為貧民。
今富者既多幸脫,承差者俱屬窮黎,或逃或欠,下累裡甲,上礙考成。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曾王孫《勘明沔縣丁銀宜随糧行議》) 夫裡甲十年一定,田多佥裡長,田少為花戶,固矣。
浙省各屬,有等奸頑富民,串通本裡冊書,每于編審之年,捏立鬼戶,飛灑田數,少者四五畝五六畝不等,多不及十畝而止。
田數既已無多,重役便已漏脫。
及至臨審缺額,反将貧民瘠産串立應充,是田多者以花分而得卸擔,田少者以愚實而應重差。
是皆冊書舞弊,以緻苦樂不均。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柯聳《編審厘弊疏》) 衙門吏書舞文壞法,或變亂丁糧,或洗改圖冊,或重輕罪名,或要索人犯。
皂快下鄉,或添幫挂搭,或拷掠良民,或驅詐貨财,或淩辱婦女。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bull有司雜禁附》) 此其弊莫甚于丁,而丁之害莫甚江以北淮以南,何者?區方百裡以為縣,戶不下萬餘,丁不下三萬,其間農夫十之五,庶人在官與士夫之無田及逐末者十之四,其十之一則坐擁一縣之田,役農夫盡地利,而安然食租衣稅者也。
舉一縣之丁課,征什一于富民,寬然則有餘。
其十之九,非在官則士夫也,否則逐末者也,其最下則農夫之無田者也。
彼既以身役于官,焉能複辦一丁。
士夫既委身朝廷,亦當不附此例。
逐末者貿遷無定,且骫于法外,以求幸免,勢必以十九之丁盡征之無田之貧民而止。
貧民方寄食于富民之田,值豐歲,規其赢羨以給妻子,日給之外,已無餘粒。
設一遭旱潦,盡所有以供富民之租,猶不能足。
既無立錐以自存,又鬻妻子為乞丐以償丁負。
為吏者上格于國課,下迫于考成,且為刳肉補創之計,鞭箠囚系,忍見其轉死流亡。
故逋賦愈多,而貧民愈困。
(《皇朝經世文編》卷三○盛楓《江北均田說》) 糧賦之外,又有實物之賦,所取無方,惟吏所需。
徭役之外,又有工徒之役,挑河供車,惟吏所使。
又有坐派、加派、加耗種種名目,蘇常田賦本重,民尤苦之。
及新谷上場,又斂銀為賦,非田所出,農民必賤售其谷以納租。
今日之農,不苦于賦,而苦于賦外之賦;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
何謂賦外之賦?即如江南揚州府屬,國家正賦每畝二錢四分五厘零,田有高下,約數畝折一畝,每畝納銀不過四五分,其取之于民者,固有定則矣。
今也不然,船廠炮廠須用鐵,則賦;築河堤須用夯木,則賦;決口卷掃須用稻草,則賦;下樁須用柳,則賦;紮掃須用白蔴,則賦。
夫民以其土之所有為上用,猶易辦耳,若采鐵于不出鐵之鄉,責麻于不産麻之地,旱暵草枯,水澇木壞,徒肆苛索,隻費缗錢,或倍價以相鬻,或幹折以幸免,歲凡數供,追呼不息。
此苦于賦外之賦也。
何謂差外之差?國家《賦役全書》定為經制,是賦中已兼有役。
今臣見揚州府江都縣,每歲一裡貼淺夫工食銀二十四兩,則田已役其二矣。
頃河流潰決,複按畝起夫,則田已役其三矣。
挑河夫之外,又有幫工夫,則田已役其四矣。
四役之不已,而又有所謂莊差。
莊差者,取之耕田之窮農也。
農夫代人出力以耕田,其所耕之田,即裡地已起差之田也。
在裡地起差者此田,今起莊差者亦此田。
即令田系農夫所自有,而田已在裡地起差之内,若更加以莊差,不一田而二差也哉?自莊差之名一設,則有供土船之害,有供土籮土基之害,有供車輛之害,賣妻鬻女,尚不足以應其求;敲骨擢筋,惟恐不獲終其役。
嗟此疲勞告瘁之民,即我皇上捐赈啜哺之民也。
差一及身,進無以邀廪饩,退不能就粥糜,有轉死溝壑已耳。
此苦于差外之差也。
(《皇朝經世文編》卷二八許承宣《賦差關稅四弊疏》康熙十九年) 方今山林川澤,悉入征輸,夏稅秋糧,各有歲額。
舳舻千裡,飛挽窮年,其所以充邊儲而供國用者,既有成規矣。
頻年以來,倭虜為患,此外複有坐派加派之名,養馬養兵之費。
而當事臣工,權宜議處。
至于贓罰商稅寺産事例度牒引錢,所以搜括之者亦既無不盡矣。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七李邦義《足國裕民疏》) 自唐宋來,天下賦江南居十九,浙東西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又居浙東西十九,實當江南州府縣之半。
蓋由平吳之日,籍諸豪族田沒入官,而按其家入私簿為稅額征,意獨以示懲。
後三年,而蘇逋稅至三十餘萬&hellip&hellip于是創為平米法,官民田畝皆劃一加耗。
(朱健《古今治平略》卷一《國朝田賦》) 今來關中,自鄠以西,至于岐下,則歲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率賣其妻子。
至征糧之日,則村民畢出,謂之人市。
問其長吏,則曰:“一縣之鬻于軍營而請印者,歲近千人。
其逃亡或自盡者,又不知凡幾。
何以故?則有谷而無銀也,所獲非所輸也,所求非所出也。
” (顧炎武《亭林文集》卷一《錢糧論上》) 收糧時,胥吏因緣為奸,開倉坐派,催科收解,無不叢弊。
地糧詭寄何以收歸一人?欺隐何以查複原額?荒閑之地何以勘實?死逃之丁何以除補? (呂坤《實政錄》卷三《民務&bull有司雜禁附》) 今也貴賤不均,升擦未确。
豪猾通積書而增升減合,裡老瞞官府而賣富差貧,數畝之田,差名種種,一人之稅,赤曆紛紛,官不得其要領,民不知其精詳。
甚者暗增千百,十詭二三,此坐派之奸也。
裡老騙收,花戶重納,花戶逋慢,大戶包賠,差催人衆,則錢糧止足供賄賂之資;地戶星居,則裡排日疲于奔走之役。
比限不分多寡,一體鞭撲,豪猾竟不到官,專責下戶。
或死丁荒地逼見在攤包,或詭隐田糧緻甲中受累,則催科之混也。
民間辏辦粜賣為多,律法征收定于熟月,今有司無有不催科矣。
雖各項差糧日用刻期,而青黃不接勢必稱貸。
又有司終年比較,裡老終年催征,花戶終年辦納,大戶終年坐櫃,則開倉之害也。
及納銀到官,垂涎于大戶之多收者;巧名取派,借口于有司之需索者;橫肆增添,有暗加一明加二者。
既重取于小民,又輕給于解役,甚者無銀而空文起解,或經歲而不問批收,此收解之弊也。
其他編審頭役或傾人之家,耗費裡甲或逼人之命,累苦者獨不見知,奸巧者公然得志。
(呂坤《實政錄》卷六《風憲&bull約憲綱十要》) 其迳納糧料者,多方刁掯,必餍其欲。
弘治以後&hellip&hellip各款糧料&hellip&hellip俱令小民運送内府。
以故内官軍校視彼為奇貨,多方刁掯,百計需求,有白糧一石加至二三石,乃能上納;各項物料倍出三四百兩,始得批回。
解糧之人,費逾常數,不得不稱貸賠納,輕則蕩産,重則喪身。
雖有禁例,誰敢與内臣抗辯? (《皇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七王得春《摅明诏罄愚衷疏》) 己 逃戶 農民不勝重斂,棄田而逃。
吏則以逃者之賦,攤于留者,以足其額。
留者賦愈重,逃者日愈多。
一裡百戶,一歲之中,一戶惟出一戶稅可也。
假令今年逃二十戶,乃以二十戶稅,攤于八十戶中,是四戶而出五戶稅也。
明年逃三十戶,又以三十戶稅,攤于七十戶中,是五戶而出七戶稅也。
又明年逃五十戶,又以五十戶稅,攤于五十戶中,是一戶而出二戶稅也。
逃而去者遺下之數日增,存而居者攤與之數日積,存者不堪,又相率以俱逃。
一歲加于一歲,積壓日甚,小民何以堪哉!非但民不可以為生,而國亦不可以為國矣。
為今之計奈何?曰:李渤謂“盡逃戶之産稅,不足者免之”,是固然矣。
然民雖去而産則存,宜斟酌具為常法。
每歲十月以後,诏布政司委官一員,于所分守之地親臨州縣,俾官吏裡胥各具本縣本裡民數,逃去開除者若幹,移來新收者若幹,其民雖逃,其産安在,明白詳悉開具,即所收以補所除,究其産以求其稅。
若人果散亡,産無蹤迹,具以上聞,核實除免,如李渤所言絕攤逃之弊。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二) 凡逃戶,洪武二十三年,令監生同各府州縣官,拘集各裡甲人等,審知逃戶,該縣移文,差親鄰裡甲于各處起取。
其各裡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時送縣,官給行糧,押赴原籍州縣複業。
永樂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審逃戶,如戶有稅糧,無人辦納,及無人聽從軍役者,發回。
其餘準于所在官司收籍,撥地耕種,納糧當差。
其後仍發回原籍。
有不回者,勒于北京為民種田。
(《大明會典》卷一九《戶部六&bull戶口一》) 臣見自今年以來,差繁賦重,财盡民窮&hellip&hellip丁戶已絕,尚多額外之征;田土雖荒,猶有包攤之累。
裡甲浪費,而日不聊生;刑罰過嚴,而肌無完膚。
民不能堪,往往流轉他處,以全性命。
(《皇明經世文編》卷二五一王邦直陳愚衷《以恤民窮以隆聖治事》) 迨至宣德、正統、天順、成化年間,民困财竭,一遇大荒,流移過半。
上司不知行文,有司不行招撫,任彼居住,詭寄附籍。
南方州縣多增其裡圖,北方州縣大減其人戶,軍匠消耗,率由于此。
年遠者卒難得回,近逃者尚可招撫,若不申明舊制,着實舉行,誠恐數十年後,逃移稅糧并于見在人戶賠納,日加困苦,無以聊生,誠非治道之所宜也。
(《皇明經世文編》卷六二馬文升《撫流移以正版籍疏》) 以今日言之,荊襄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僑寓于荊湖。
蓋江右之地力所出,不足以給其人,必資荊湖之粟以為養也。
江右之人群聚于荊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荊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
是并失之也。
臣請立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荊湖,多曆年所,置成産業者,則名以稅戶之目;其為人耕佃者,則曰承佃戶;專于販易傭作者,則曰營生戶,随其所在,拘之于官,詢其所由。
彼情願不歸其故鄉也,則俾其供詞,具其邑裡,定為闆冊,見有某人主戶,見當某處軍匠,明白詳悉,必實毋隐。
然後遣官赍冊,親詣所居,供報既同,即與開豁所在郡邑,收為見戶,俾與主戶錯居共役。
有産者出财,無産者出力,如此通融,兩得其便。
(《皇明經世文編》卷七二丘浚《江右民遷荊湖議》) 萬曆時,通行一條鞭法,人民稱便。
而征一法、一條鞭、綱銀諸法&hellip&hellip異名而同實,民鹹稱便。
征一法者,都禦史歐陽铎撫南畿時督儲法也。
铎督十郡糧儲,曰:“吾不虞他七郡,獨虞蘇、松、常,而最甚者蘇。
夫蘇漕饷天下半,即不裕當如國計何?厥田雖有上下,然獨伯季耳,季畝僅五升,而伯至十五倍之,如蘇何?”既而曰:“版籍糧畝業不可擅變,而加耗歲會固巡撫之所職也。
昔周文襄據田以行法,吾當因法以補田,令府州縣各總其畝之額,而丈量田以正畝,括其征米征銀之凡,而計畝均輸之。
”乃請于帝,科則不易其舊,而比其最重者與其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之,重而不能盡損者,為遞減耗米派輕赍折除之,以陰見輕。
輕而不能加益者,為征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以陰見重。
諸推收田者,從圩不從戶,田為母,人為子,奸巧無所容,而逃竄漸複。
又令民歲以田出缗錢雇役,毋得仍十年前之舊,裁省郵置濫費,定收約例,凡數十百條。
與蘇郡守王儀推行之,日征一法。
于是諸郡糧雖不得減而得均,綱銀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征之在官,法易知不繁,猶網有綱,一舉而盡也。
一條鞭法者,通州縣一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額若幹,均徭裡甲土貢雇募加銀額若幹,通為一條,總征而均支之也。
其征收不輸甲,通一縣丁糧均派之,而下帖于民,備載一歲中所應納之數于帖,而歲分六限納之官。
其起運完輸若給,皆官府自支撥,大都不雜出名色,吏無所措手。
人知帖所載,每歲并輸,可省糧長收頭諸費,利固不可勝言矣。
(蔡方炳《廣治平略》卷一七《田賦篇》) 清康熙五十年,定丁額後,不複加丁賦。
雍正時攤丁入畝,通謂地丁,民始免徭役之苦。
丁口之輸賦也,其來舊矣。
至我朝雍正間,因各疆吏奏請,以次攤入地畝,于是輸納征解,通謂之地丁,或曰丁随地起&hellip&hellip我朝丁徭素薄,自康熙五十年定丁額之後,滋生者皆無賦之丁。
凡舊時額丁之開除既難,必本戶适有新添可補,則轉移除補,易至不公。
惟均之于田,可以無額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
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保甲無減匿,裡戶不逃亡,貧窮免敲撲,一舉而數善備焉。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三《紀丁随地起》) 然官吏之不肖者,仍有加糧之事,時釀巨案。
清末四川東鄉案,其著者也。
光緒初,四川有東鄉縣抗糧案。
知縣孫定揚每錢糧一兩加收制錢三百文,鄉民袁騰蛟糾衆抗糧。
定揚以叛案報省,護督文格命署川東鎮總兵李有恒往剿,有恒濫殺無辜多命。
騰蛟數次京控。
後經總督丁寶桢結案,孫李二人遣戍。
張之洞前為四川學政時,按試綏定,生童皆不作文而訴冤狀,故之洞知其事甚稔。
至是,乃出彈章謂濫殺由于報叛,報叛由于抗糧,抗糧由于加賦,一時傳誦,之洞由此顯名,以至大用。
朝命恩承童華往四川查辦,改處孫、李皆斬。
予童時,曾見鈔本《東鄉案》一厚冊,今不憶作何語矣。
恩童兼查禦史指參寶桢官鹽、都江堰、機器等事,得賄十六萬金。
文格、寶桢處分皆輕。
未幾,閻敬銘特參恩童沿途需索有據,亦遭嚴議。
閻蓋為寶桢報複也。
(《松堪小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