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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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直隸、河南兩省。

    奉天舊有二十場,後分為九。

    及日本據金川灘地,乃存八場。

    行銷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

    山東舊有十九場,後裁為八,行銷山東、河南、江蘇、安徽四省。

    兩淮舊有三十場,後裁為二十三,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

    浙江三十二場,其地分隸浙江、江蘇,行銷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四省。

    福建十六場,行銷福建、浙江兩省。

    其在台灣者尚有五場,行銷本府&hellip&hellip廣東二十七場,行銷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雲南、貴州七省。

    四川鹽井,産旺者凡州縣二十四,行銷西藏及四川、湖南、湖北、貴州、雲南、甘肅六省。

    雲南鹽井,最著者二十六,行銷本省。

    河東鹽池分東、中、西三場,行銷山西、河南、陝西三省。

    陝、甘鹽池,最著者曰花馬大池,在甘肅靈州,行銷陝西、甘肅兩省。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長蘆、奉天、山東、兩淮、浙江、福建、廣東之鹽,出于海;四川、雲南出于井;河東、陝、甘出于池。

    其制法,海鹽有煎有曬,池鹽皆曬,井鹽皆煎。

    論質味,則海鹽為佳,池鹽、井鹽次之。

    海鹽之中,灘曬為佳,闆曬次之,煎又次之。

    論成本,則曬為輕,煎之用蕩草者次之,煤火又次之,本則工本愈重。

    此其大較也。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初,鹽政屬戶部山東司。

    宣統二年,乃命戶部尚書兼任督辦鹽政大臣外,遣禦史巡視,後裁歸總督巡撫管理。

    其專司曰都轉運使司。

    無運司各省,或以鹽法道、鹽糧道、驿鹽道、茶鹽道兼理。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曰官督民銷。

    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凡商有二,曰場商,主收鹽;曰運商,主行鹽。

    其總攬之者曰總商,主散商納課。

    後多剝削侵蝕之弊,康熙、乾隆間,革之而未能去。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兩淮鹽課最多,鹽商最盛。

    乾隆以後,包墊挪借,賠累不堪。

    陶澍始創為引票兼行,為淮鹽一大變革,而淮商始衰。

    鹹、同軍興以後,擅其利者湘軍,繼以湘人,至清末亦衰敗矣。

     商人之購鹽也,必請運司支單,亦曰照單,曰限單,曰皮票。

    持此購于場,得鹽則貯之官地,奉天謂之倉,長蘆謂之坨。

    未檢查者曰生鹽,已檢查者為熟鹽,熟鹽乃可發售。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凡引有大引,沿于明,多者二千數百斤。

    小引者,就明行引,剖一為二,或至十。

    有正引、改引、餘引、綱引、食引、陸引、水引。

    浙江于綱引外,又有肩引、住引。

    其引與票之分,引商有專賣域,謂之引地。

    當始認時,費不赀,故承為世業,謂之引窩。

    後或售與承運者,買單謂之窩單,價謂之窩價。

    道光十年,陶澍在兩淮,以其擡價,奏請每引限給一錢二分。

    旋禁止。

    票無定域而亦有價。

    當道光、鹹豐間,兩淮每張僅銀五百兩,後官商競買。

    逮光緒間,至萬金以上。

    又引因引地廣狹大小而定售額。

    票則同一行鹽地,售額亦同。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淮南商力雖疲,然自開綱以來,尚捆運至五十餘萬引。

    淮北則止捆二萬餘引,較定額不及十分之一,實屬疲憊已久。

    臣前與尚書王鼎等會議時,即經聲請另行籌辦。

    本年奏準借動帶運殘鹽課銀二十萬兩,将官收竈鹽,督商辦運。

    均系擇其暢銷之岸,先行運往,以冀早将庫項收回,而滞岸仍無鹽濟售。

    民間既無官鹽,不得不買向民販。

    竈丁積有餘鹽,亦不能不賣與民販。

    臣體察情形,拟将暢岸仍歸商運,其餘滞岸即仿照山東、浙江票引兼行之法,于海州所屬之中正、闆浦、臨興三場,分設行店,聽小民投行購買,運往售賣。

    擇各場要隘之地,設立稅局,給以照票,注明斤數及運往何處售賣字樣。

    凡無票及越境者,仍以私論。

    如此通融辦理,俾竈丁、民販皆獲有生計。

    而所收稅銀,又可補正課之不足。

    臣&hellip&hellip即劄行運司妥議條款,酌量試行。

    如果行之有裨,再當漸次推廣。

    設使行之不便,亦不難于停止。

     (《陶文毅公全集》卷一三) 道光十二年(1832年)五月,鹽政陶澍奏:“&hellip&hellip所有淮北綱鹽,共行安徽、河南兩省四十一州縣。

    内除安徽江運八州縣,暨安徽、河南湖運暢岸十一州縣&hellip&hellip尚非極敝之區&hellip&hellip一切照舊辦理外,惟安徽之鳳陽、懷遠、鳳台、靈璧、阜陽、颍上、亳州、太和、蒙城、英山、泗州、盱眙、天長、玉河,河南之汝陽、正陽、上蔡、新蔡、西平、遂平、息縣、确山二十二州縣&hellip&hellip稱為極滞,久已商逋課欠,配運不前&hellip&hellip又江蘇之山陽、清河、桃源、邳州、睢甯、宿遷、贛榆、沐陽八州縣,系淮北食鹽口岸,向因私充官滞&hellip&hellip食商配運亦複寥寥。

    計滞岸二十二州縣内,除天長一縣&hellip&hellip與淮南引地錯雜,應仍歸商運以固藩籬外,其餘二十一州縣,應與食岸八州縣,一律變通,改行票鹽,以資補救。

    又安東、海州兩州縣&hellip&hellip亦應&hellip&hellip改行票鹽,以歸畫一&hellip&hellip謹将設局收稅章程&hellip&hellip恭呈禦覽。

    ” (王安定《兩淮鹽法志》卷五二) 淮南每引六百斤,外加鹵耗六十斤,包索三斤半。

    每引分裝八包,每包連耗索八十六斤。

    鄂、湘、西三岸為大票,每票五百引;皖岸為小票,每票一百二十引,通計現額五十六萬三千七百六十引,大小共一千六百九十六票。

    鄂岸十五萬引,共三百票。

    湘岸十五萬四千引,共三百八票。

    西岸十七萬引,共三百四十票。

    皖岸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引,共七百四十八票。

    淮南食岸,通計現額三萬三千八百四十八引。

    淮北每引四百斤,外鹵耗包索四十斤,每引分裝四包,每包連索耗一百十斤。

    海、贛用一百斤小票,其餘皆十引大票,以十引為号,通計現額二萬九千六百九十八号八百斤,正額二十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二引。

     (陳慶年《兩淮鹽法撰要上&bull票引總數》) 清代鹽稅,至四千餘萬,十倍于明。

    雖由生齒日繁之故,而鹽斤加價,實為主要原因。

     若夫歲入,道光以前惟有鹽課。

    及鹹豐軍興,複創鹽厘。

    鹽課分二類,曰場課,曰引課。

    場課有灘課、竈課、鍋課、井課之分。

    長蘆有邊布,福建有坵折。

    邊布者,明時竈戶按丁征鹽,商人納粟于邊,給鹽報支,是謂邊鹽。

    其有場遠,鹽無商支,令八百斤折交布三丈二尺,後改征銀三錢,是謂布鹽。

    竈課分地丁為二,但丁不盡有地。

    雍正間&hellip&hellip将丁銀攤入于地征收&hellip&hellip坵折者,鹽田所納錢糧謂之折價,程漏所納錢糧謂之鹽坵&hellip&hellip引課有正課、包課、雜課。

    鹽厘分出境稅、入境稅、落地稅。

    逮乎末造,加價之法興,于是鹽稅所入,與田賦、國稅相埒。

    是以順治初,行鹽百七十萬引,征課銀五十六萬兩有奇。

    其後統一區夏,引日加而課亦日盛。

    乾隆十八年,計七百一萬四千九百四十一兩有奇。

    嘉慶五年,六百八萬一千五百一十七兩有奇。

    道光二十七年,七百五十萬二千五百七十九兩有奇。

    光緒末,合課厘計,共二千四百萬有奇。

    宣統三年,度支部預算,鹽課歲入約四千五百萬有奇。

     (《清史稿&bull食貨志四》) 6.科舉 科舉制度,始于隋,确定于唐,至明制度愈備,清代因之。

    今合述如下。

     甲 考試 院試 明制。

    兩京、浙江設學院,餘設學道。

    清初因之,後各省盡改學院。

    凡童生無論已冠、未冠,試于縣,再試于府。

    及格者得試于學院,及格者為附生,分府縣學肄業,謂之入學。

    鄉試以前,有歲考與科考。

    明之歲考,以六等試諸生優劣,三科不與考者,褫革衣衿,請假遊學則否。

    廪、增、附通稱“生員”,俗則稱為“秀才”。

    縣、府、院試之榜曰紅案,故有案首之稱。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

    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

    三場并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

    中式即為舉人。

    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入學。

    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

    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

    一等前列者視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補。

    其次補增廣生。

    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廪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

    六等黜革。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 清之六等黜陟法,視明為繁密。

    中葉以後,考校極疏闊,三等以下不常有也。

     考列一等,增附青社俱補廪。

    無廪缺,附青社補增;無增缺,青社複附,各候廪。

    原廪增停降者收複。

    二等,增補廪,附青社補增;無增缺,青社複附。

    停廪降增者複廪。

    增降附者複增,不許補廪。

    三等,停廪者收複,候廪丁憂起複,病痊考複。

    緣事辨複,增降附者許收複。

    青衣發社者複附,廪降增者不許複。

    四等,廪免責,停饩。

    不作缺,限讀書六月送考。

    停降者不許限考。

    增附青社俱撲責。

    五等,廪停作缺,原停廪者降增,增降附,附降青衣,青衣發社,原發社者黜為民。

    六等,廪膳十年以上發社,六年以上與增十年以上者發本處充吏,餘黜為民。

    入學未及六年者發社。

     (《清史稿&bull選舉志一》) 明代科考,在歲考之後、大比之前一年,試諸生優劣,以決其應否鄉試,故又名決科。

    清一切從寬,生員錄取遺才謂之錄遺,幾無有不能入試者矣。

     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

    其充補廪增給賞,悉如歲試。

    其等第仍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

    三等不得應鄉試。

    撻黜者僅百一,亦可謂絕無也。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 清制稍詳,而八旗生員獨優異。

     科試一、二等送鄉試,幫補廪增,如歲試。

    大率隻列三等。

    八旗生員給錢糧。

    考列四等以下停給,次屆列一、二、三等給還。

    優等補廪增,劣等降青社,如漢生員。

     (《清史稿&bull選舉志一》) 清屢增學額、舉額,所以優異士子。

    然一代文風較明為稍遜矣。

    明代生員,歲久出學挨次補貢者,曰歲貢生。

    由登極及慶典得貢者,曰恩貢生,皆入太學,以試得官。

    崇祯八年有選貢,廷試之。

    清增鄉試副榜為副貢生,以選貢為拔貢生,六年由學試之。

    後改十二年,又有優貢生,三年一試,由督撫會同學政試之,得舉者赴廷試,拔貢可得小京官、知縣教職,優貢可得知縣教職。

    合歲貢、恩貢,稱為“五貢”,謂之正途。

     鄉試 鄉試始于洪武三年。

    自後每三年逢子午、卯酉年之八月舉行一次,五年兩試,試之于省城。

    欽命典試者曰主考,分房者曰房考。

    登第者曰“舉人”,謂之乙榜,或曰乙科。

    以門生禮稱主考曰座主,房考曰房師。

     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

    專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蓋太祖與劉基所定。

    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洪武三年诏:“&hellip&hellip自今年八月始特設科舉,務取經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實相稱者,朕将親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

    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非科舉者毋得與官。

    ”于是京師、行省各舉鄉試。

    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四十人,廣西、廣東皆二十五人。

    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清仍明制,而額數屢增,幾緻倍許。

    時有恩科,進取之途益廣。

     有清科目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

    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謂之制義。

    三年大比,試諸生于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

     (《清史稿&bull選舉志三》) 鄉試解額,順治初定額從寬,順天、江南皆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自九十餘名遞殺;至貴州四十名為最少。

     (《清史稿&bull選舉志三》) 會試 三年一次,試期在二月,清改三月。

    于鄉試之次年,逢辰戌、醜未年試于京師禮部,中式者為貢士,謂之甲榜,或曰甲科。

    貢士名額,遞有增加。

    明分南北中卷,清則按與試者人數,臨時定額,大約一榜三百人為常。

     鄉試&hellip&hellip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鄉試中式舉人,出給公據,官為應付廪給腳力,赴禮部印卷會試。

    将就鄉試文字,咨繳本部照驗。

    以鄉試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

     (《大明會典》卷七七) 會試則太祖洪武三年定額百名,英宗正統五年奏準增額為百五十人,憲宗成化以後進士以三百名為率。

    其由恩請而廣額者,不為定制。

     (《續通志》卷一四一《選舉略二》) 清制會試,亦與明同。

    所不同者,明會試有副榜,清則無之。

     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

    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hellip&hellip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

    後不複另試,則取副榜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

    既而不拘年齒,依親入監者皆聽。

     (《明史》卷六九《選舉志一》) 惟清自雍正殿試後添朝考,乾隆又添五言八韻詩。

    嘉慶初年定令,各省舉人到京,必先覆試,方能會試。

    若道路遠阻,則會試之後,仍須覆試,此又與明特異者。

     康熙五十一年壬辰,順天解元查為仁以傳遞事覺而逸。

    帝疑新進士有代倩中式者,親覆試暢春園,黜五人。

    會試覆試自是始。

    乾隆&hellip&hellip五十四年,貢士單可虹覆試詩失調,訛舛不符,中卷除名。

    诏旨嚴切,謂禮闱非嚴行覆試,不足拔真才,懲倖進。

    至嘉慶初,遂著為令。

    道光二十三年定制,各省舉人一體至京覆試,非經覆試,不許會試。

    以事延誤,于下三科補行。

    除丁憂展限外,托故不到,以規避論,永停會試與赴部铨選。

     (《清史稿&bull選舉志三》) 殿試 會試之後,複有殿試,分一、二、三甲。

    一甲三名授修撰、編修,稱為狀元、榜眼、探花,自唐以來,世俗極重之。

    餘選庶吉士,屬于翰林院,論資論俸。

    蓋明代以翰林院為本衙門,大學士就任在此。

    故史官為儲材之選,可以不出衙門而登政地,最為清貴。

    餘授部屬中、行、評、博,三甲多授推官、知縣。

    有明極重科舉,而黨援亦由之而起。

     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

    中式者,天子親策于廷,曰廷試,亦曰殿試。

    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

    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

    二甲若幹人,賜進士出身。

    三甲若幹人,賜同進士出身。

    狀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

    而士大夫又通以&hellip&hellip二、三甲第一為傳胪。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

    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

    其他或授給事、禦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永樂二年(1404年),既授一甲三人&hellip&hellip官,複命于第二甲擇文學優等&hellip&hellip五十人,及善書者&hellip&hellip十人,俱為翰林院庶吉士,庶吉士遂專屬翰林矣&hellip&hellip其後,每科所選多寡無定額&hellip&hellip弘治四年,給事中塗旦以累科不選庶吉士,請循祖制行之。

    大學士徐溥言:“&hellip&hellip請自今以後,立為定制。

    一次開科,一次選用&hellip&hellip每科所選不過二十人,每選所留不過三、五輩&hellip&hellip”孝宗從其請,命内閣同吏、禮二部考選,以為常&hellip&hellip其與選者謂之館選,以翰詹官高資深者一人課之,謂之教習。

    三年學成,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讨;次者出為給事、禦史,謂之散館。

    與常調官待選者,體格殊異。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清代殿試,分甲授職,一如明制,唯試以四月。

    分甲後,複有廷試分等。

    殿試所試為對策,廷試試論及詩,皆不重文而重字,字貴停勻整齊,忌别體字,忌錯落,違式者多後列。

    兩試等第,可以相互平均。

    選庶吉士名額較多,有至百餘人者。

    乾隆以前,須習清書,後隻課詩文而已。

     庶吉士之選無定額&hellip&hellip順治九年(1652年),以給事中高辛允言,按直省大小選庶吉士,直隸、江南、浙江各五人,江西、福建、湖廣、山東、河南各四人,山西、陝西各二人,廣東一人,漢軍四人。

    另榜授滿洲、蒙古修撰、編修、庶吉士九人。

    自是考選如例,惟滿、蒙、漢軍,選否無常&hellip&hellip雍正五年(1727年),诏内閣會議簡選庶常之法。

    尋議照雍正癸卯科例,殿試後,集諸進士保和殿考試,仍令九卿确行保舉。

    考試用論、诏、奏議、詩四題,是為朝考之始&hellip&hellip乾隆三年(1738年)&hellip&hellip依省分甲第引見,臨時甄别錄用&hellip&hellip嘉慶以來,每科庶常,率倍舊額,各省無不入選者矣。

    凡用庶吉士曰館選,初制分習清漢書,隸内院,以學士或侍讀教習之。

    自康熙九年(1670年),專設翰林院,曆科皆以掌院學士領其事,内閣學士間亦參用。

    三十三年(1694年),命選講讀以下官資深學優者數人,分司訓課,曰小教習。

    六十年(1721年),以禮部尚書陳元龍領教習事。

    厥後尚書、侍郎、閣學之不兼掌院事者,并得為教習大臣,滿漢各一。

    雍正十一年(1733年),特設教習,館頒内府經史詩文,戶部月給廪饩,工部供張什物&hellip&hellip三年考試散館,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讨,次者改給事中、禦史、主事、中書、推官、知縣、教職&hellip&hellip間有未散館而授職編檢者,或供奉内廷,或宣谕外省,或校書議叙,或召試詞科,皆得免其考試。

    凡留館者,遷調異他官,有清一代宰輔,多由此選。

     (《清史稿&bull選舉志三》) 乙 試藝 鄉、會試試藝規程,明沿唐宋之舊而稍加變通,謂之八股文,名為代聖立言,實則束縛人心。

    康熙初,诏廢八股,改試策論。

    言者稱其不便,未幾複舊。

     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醜未年會試。

    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

    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

    中式後十日,複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

    後頒科舉定式,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

    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注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注疏。

    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注疏不用。

    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

    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

    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

     (《明史》卷七○《選舉志二》) 京師及各行省鄉試,八月初九日試初場,又三日試第二場,又三日試第三場。

    第一場試四書義三道,每道二百字以上。

    經義四道,每道三百字以上&hellip&hellip第二場論一道,三百字以上。

    判語五條,诏诰表内科一道。

    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未能者許減二道,俱三百字以上。

     (《大明會典》卷七七) 清制,鄉、會試三場試題,仍如明例。

     順治二年&hellip&hellip定鄉、會試三場試題之制。

    禮部議覆給事中龔鼎孳疏言:“故明舊制,考取舉人,第一場時文七篇,二場論一篇、表一篇、判五條,三場策五道。

    今應如科。

    臣請減時文二篇,用時文五篇。

    于論、表、判外,增用詩;去策,改用奏疏。

    ”上不準所請,命考試仍照舊例,初場四書三題,五經各四題。

    士子各占一經,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詩》主朱子本義,《書》主蔡傳,《春秋》主胡安國傳,《禮記》主陳澔集說。

    二場論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

    三場經史、時務策五道。

    鄉、會試同。

     (《皇朝文獻通考》卷四七《選舉考一》) 其論科場文字格式之弊,以顧炎武之言為最切。

     明初三場之制,雖有先後而無重輕。

    乃士子之精力多專于一經,略于考古。

    主司閱卷,複護初場所中之卷,而不深求其二、三場。

    夫昔之所謂三場,非下帷十年,讀書千卷,不能有此三場也。

    今則務于捷得,不過于四書一經之中,拟題一、二百道,竊取他人之文記之。

    入場之日,抄謄一過,便可僥幸中式,而本經之全文有不讀者矣。

    率天下而為欲速成之童子,學問由此而衰,心術由此而壞。

     (顧炎武《日知錄》卷十六《三場》條) 清末庚子之難,改行新政,始廢八股用策論。

    後專意辦學,以進士、舉人名目,獎勵畢業生,而科舉遂廢。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上谕:“我朝承宋明舊制,以四書文取士。

    康熙年間,曾經停止八股,改試策論,未久旋複舊制&hellip&hellip乃近來風氣日漓,文體日敝。

    若不因時變通,何以見實學而拔真才。

    著自下科為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向用四書文者,一律改試策論。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八七《選舉考四》) 7.官制 明清兩代官制,似若相沿;細一按之,多名同實異。

     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

    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而殿閣大學士隻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

    其糾核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hellip&hellip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征調隸于兵部。

    外設都、布、按三司,分隸兵、刑、錢、谷。

    其考核則聽于府部。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序》) 太祖肇基東土,國俗淳壹,事簡職專&hellip&hellip世祖入關,因明遺制,内自閣部,以迄庶司,損益有物,藩部創建,名并七卿。

    外台督撫,杜其紛更,著為令甲。

    綠營提鎮以下,悉易差遣為官。

    旗營、禦前領衛,年宿位重,意任隆密;都統、旗長,軍民合治,職視專圻。

    駐防分翰外畿,規撫京制。

    西北邊陲,守以重臣,綏靖蒙番,方軌都護。

    斯皆因俗而治得其宜已&hellip&hellip自改内三院為内閣,台輔拱袂。

    迨軍機設,題本廢,内閣益類閑曹。

    六部長官數四,各無專事,甚或朝握铨衡,夕兼支計;甫主戎政,複領容台。

    一職數官,一官數職,曲存禀仰,建樹甯論。

    時軍機之權,獨峙于其上,國家興大兵役,特簡經略大臣、參贊大臣,親寄軍要。

    吏部助之用人,戶部協以巨饷,用能借此雄職,奏厥膚功。

    自是權複移于經略,督撫儀品,雖與相埒,然不過承号令、備策應而已&hellip&hellip初制内外群寮,滿漢參用;蒙古、漢軍,次第分布。

    康、雍兩朝,西北督撫,權定滿阙;領隊、辦事大臣,專任滿員。

    累朝膺阃外重寄者,滿臣為多。

    逮文宗兼用漢人,勳業遂著。

    大抵中葉以前,開疆拓宇,功多成于滿人;中葉以後,撥劇整亂,功多成于漢人。

     (《清史稿&bull職官志序》) 茲将其改革上之重要者,分述如下。

     甲 中央官 明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永樂後,大學士以五品官入閣辦事,遂為定制。

     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以統領衆職&hellip&hellip洪武&hellip&hellip十三年&hellip&hellip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

    九月,置四輔官&hellip&hellip尋亦罷。

    十五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

    又置文華殿大學士,以輔導太子,秩皆正五品。

    二十八年,勅谕群臣&hellip&hellip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成祖即位,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

    然其時入内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閣職漸崇。

    其後士奇、榮等皆遷尚書,職雖居内閣,官必以尚書為尊。

    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禦史進吏部尚書,入内閣。

    自後诰勅房、制勅房俱設中書舍人。

    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

    世宗時三殿成,改華蓋為中極,謹身為建極,閣銜因之。

    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大學士雖無相名,實有相職。

    中葉以後,乃有首、次、群輔之分。

     中極殿大學士、建極殿大學士、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凡上之達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冊文、曰谕、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畫,以下之諸司。

    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hellip&hellip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hellip&hellip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閣。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清大學士滿漢各二人,初制滿員一品,漢員五品。

    迨後始并定正一品,而以三殿、三閣為定制。

     初,天聰二年,建文館,命儒臣分直。

    十年,更名内三院,始亦沿承政名,後各置大學士一人。

    順治元年,置滿漢大學士,不備官,兼各部尚書銜。

    學士滿洲漢軍各三人,漢學士無員限&hellip&hellip十年,置三院漢大學士各二人。

    十五年,更名内閣,别置翰林院官,以大學士分兼殿閣,曰中和殿、保和殿、文華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仍兼尚書。

    學士亦如之。

    十八年,複三院舊制。

    康熙九年,仍别置翰林院,改三院為内閣,置滿漢大學士四人。

    雍正九年,禮部尚書陳元龍、左都禦史尹泰特授額外大學士,置協辦自此始。

    厥後多至六人,少或一、二人。

    乾隆十三年,始定大學士、協辦大學士員限,省中和殿,增體仁閣,以三殿、三閣為定制,唯保和殿不常置。

     (《清史稿&bull職官志一》) 雍正七年,青海告警,始設軍機處,一代不改。

    大學士不複預聞機務矣。

     軍機大臣,掌軍國大政,以贊機務,常日侍直,應對獻替,巡幸亦如之。

    其屬曰章京,滿洲十有六人,漢二十人,分掌清文、漢字。

     (《清史稿&bull職官志一》) 有明大政寄于六部。

     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主事,仍隸中書省&hellip&hellip十三年,罷中書省。

    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各設尚書侍郎一人,每部分四屬部&hellip&hellip二十九年,定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司,并五部屬,皆稱清吏司。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吏部為百官之首,視五部為特重。

     吏部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

    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一人。

    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贊天子治,蓋古冢宰之職,視五部為特重。

    侍郎為之貳。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吏、禮、兵、工四部所屬皆四司,獨戶、刑兩部十三司掌分省之事。

    各司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而戶部甚重。

     戶部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

    浙江、江西、湖廣、陝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雲南十三清吏司&hellip&hellip尚書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侍郎貳之&hellip&hellip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領所分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饷,并各倉場鹽課鈔關。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清與明同。

    所不同者,部、院、寺、監皆有滿缺,且滿之位次在漢之前。

     吏部尚書(原注:初制,滿洲一品,漢人二品。

    順治十六年,改滿尚書二品。

    康熙六年,複故。

    九年,仍改正二品。

    雍正八年,俱定從一品,各部同),左右侍郎(原注:初制,滿洲漢軍二品,漢員三品。

    順治十六年,改滿侍郎三品。

    康熙六年,複故。

    九年,仍改正三品。

    雍正八年,俱定從二品。

    各部同),俱滿漢一人。

    其屬堂主事,清檔房滿洲二人,漢本房滿洲二人,漢軍一人。

    司務廳司務,滿漢各一人,繕本筆帖式十有二人。

     (《清史稿&bull職官志一》) 明偶有大學士管部者,清則吏、戶、兵三部各以大學士一人領之,合滿漢尚侍共為七堂。

    初滿人專政,漢尚書唯唯而已。

    及漢人亦得預政,而苦于一國三公,甚難調處也。

     初,天聰五年,诏群寮議定官制。

    建六部,各以貝勒一人領之&hellip&hellip雍正元年,以大學士領部事。

    嘉慶四年,更命親王綜之。

    尋罷&hellip&hellip六年,複以大學士管部,自是為定制, (《清史稿&bull職官志一》) 九卿有大小九卿之别: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合六部為大九卿。

    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順天府、鴻胪寺、國子監、翰林院、尚寶司為小九卿。

    此明清二代所同者也。

    自隋唐行六部之制,九卿已同虛設,迄于明清,遂成冗署。

     唐之時,固有六部矣,戶部無版圖,兵部無戎帳,虞水不管山川,金倉不司錢谷,而職名虛設。

    宋之時,亦有六部矣,然既有吏部,又有審官院;既有刑部,又有審刑院;既有兵部,又有樞密院;既有工部,又有三司使,而分散不一。

    凡若此者,皆戾于古而不宜于今。

    我朝之六部則不然,天下之官,悉歸吏部;天下之财,悉歸戶部;兵部則掌兵籍,工部則籍工課,而無所謂刑省計省;禮部主禮儀,刑部主刑獄,而無所謂禮院刑院。

    其通于今而不煩者可知矣。

     (黃道周《博物典彙》卷九) 官吏進用,有明一代,長官多由會推,次則由铨選。

     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從,為級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

    凡選,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

    選人鹹登資簿,厘其流品,平其铨注而序遷之。

    凡升必考滿,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曰推升。

    類推上一人,單推上二人。

    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禦史、祭酒,廷推上二人或三人。

    内閣吏兵二部尚書,廷推上二人。

    凡王官不外調,王姻不内除。

    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屬。

    同族則以下避上。

    外官才地不相宜,則酌其繁簡互換之。

    有傳升乞升者,并得執奏。

    以署職、試職、實授奠年資。

    以開設、裁并、兼攝适繁簡,以薦舉、起廢、征召振幽滞,以帶俸、添注寄恩冗,以降調、除名馭罪過,以官程督吏治,以甯假悉人情。

     (《明史》卷七二《職官志一》) 清代三品以上多由簡任。

    鹹同以後,府道或由簡放,或由外補。

    餘官亦補多選少,铨法遂不行。

     三載考績,文武大臣,具疏自陳,襲前明舊制也。

    順治間,京官三品以上及各省督撫;康熙間,增盛京侍郎;雍正間,增奉天府尹,皆自陳。

    乾隆八年,命自陳乞罷者,舉賢自代。

    繼命宗室、王公兼閣部事者,不必自陳。

    十五年,命禦前大臣、領侍衛内大臣、禦前侍衛、乾清門侍衛,兼閣部及八旗事者,不必自陳。

    十七年,停止内外大臣自陳之例。

    二十四年,勅部于京察年分,将尚書至三品京堂以上及直省督撫;軍政年分,将都統、副都統、駐防之将軍、都統、副都統及提督總兵官,分别繕本進呈,聽候鑒察。

    有以衰庸解退者,皆出自聖裁。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三) 直省、知縣正途出身者,三年行取一次。

    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吏部按期奏請,沿前明舊制也。

    康熙四十四年,從部議,行取知縣以主事用,遇考選科道時,方準考選。

    然康熙、雍正間,行取之例,少舉多停。

    乾隆初,亦間行之。

    其實前明專重資格,按俸遷轉,不得不以部用一途疏通壅滞。

    本朝州縣之賢能者,得奏題擢用,且繁劇之任,參罰必多。

    凡無事故,合行取例者,大約居中簡之缺,尋常供職,幸免處分者耳,故事相沿,于吏治無益。

    乾隆十六年,命永遠停止。

     (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三) 乙 地方官 地方區劃,明代南北兩京外,有十三布政司。

    其長曰承宣布政使,專掌财賦民政;其刑名則歸提刑按察使,與都指揮司稱為三司。

    中葉以後,多設巡撫,習慣上仍存省之名稱。

    省之首長遂為巡撫,與巡按合稱兩台,而三司為之屬。

     初,太祖下集慶,自領江南行中書省&hellip&hellip後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

    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hellip&hellip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廣西、四川、山東、廣東、河南、陝西、湖廣、山西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

    罷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hellip&hellip十五年,置雲南布政司&hellip&hellip永樂元年,以北平布政司為北京。

    五年,置交阯布政司。

    十一年,置貴州布政使。

    宣德三年,罷交阯布政司。

    除兩京外,定為十三布政司。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

    吳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設按察使&hellip&hellip(洪武)十三年尋罷。

    十四年複置,并置各道按察分司。

    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縣按察分司&hellip&hellip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為四十一道。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清代每省皆設巡撫,合兩省設一總督,布、按兩司隸之。

     初沿明制,督撫系右都禦史、右副都禦史、右佥都禦史銜,無定員。

    順治十年,谕會推督撫,不拘品秩,擇賢能者具題。

    康熙元年,停巡撫提督軍務,加工部銜。

    十二年複故&hellip&hellip三十一年,定總督加銜例&hellip&hellip雍正元年,定巡撫加銜例。

    時西安有同署巡撫者,山東、山西并有協辦巡撫之目,非制也。

     (《清史稿&bull職官志三》) 明初,本京外官并重,久而内重外輕。

     初置藩司,與六部均重,布政使入為尚書侍郎,副都禦史每出為布政使。

    宣德、正統間猶然,自後無之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至清則變本加厲,内升外升,殊不一緻。

     李柟疏言:“&hellip&hellip布政使内升寺卿,數轉然後至副都禦史。

    則布政使外升巡撫,乃超擢,非循序也。

    ” (《漢名臣傳》卷一○《李柟傳》) 布、按之下有道,道之下有府、州、縣。

    明之道為布、按二司兼管,州、縣皆受約束于府。

     明初,改諸路為府。

    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

    已并為正四品&hellip&hellip自宣德三年,棄交阯布政司,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hellip&hellip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知縣從六品;六萬石以下為中縣,知縣正七品;三萬石以下為下縣,知縣從七品。

    已并為正七品,&hellip&hellip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明史》卷七五《職官志四》) 清代官制,大異于明者,有内廷行走,如禦前大臣,軍機大臣、内務府大臣,弘德殿、毓慶宮師傅,南書房翰林,上書房師傅。

    而内務府即明代内官二十四衙門之改稱。

    又有領侍衛内大臣,以掌宮禁之防。

    大九卿中之左都禦史,與刑部、大理寺尚合稱三法司,然不似明代左都禦史之參預計典。

    明代六科十三道為兩衙門,而清則隸于都察院,司其黜陟。

    巡按禦史裁于順治之末。

    外官布政司參政參議道,謂之守道。

    按察司副使佥事道,謂之巡道。

    兩京督學禦史外,有學道,又有糧道、鹽道、河道、海道。

    清康熙初元,以歲計不敷,裁守道而留兵備道、分巡道,自為實官,不借布按之銜。

    以學政代督學禦史及學道,留糧鹽而裁河海。

    明制,知府之次曰同知管軍、通判管糧、推官管刑。

    康熙中裁推官,以同、通分防設治。

    府州縣屬官,經曆、縣丞、吏目、巡檢,亦設分治。

    清代開疆設治,多設直屬于道之直隸州知州,邊遠則設直隸廳同知,以施軍治。

    有清一代,府州縣之數,亦較明為多。

     8.兵制 甲 明代兵制 衛所之制,略得漢唐寓兵于農之意。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于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内統于五軍都督府。

    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

    征伐則命将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

    既旋則将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明史》卷八九《兵志序》) 太祖下集慶路,為吳王&hellip&hellip革諸将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号,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為指揮,千人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

    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

    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谪發。

    從征者諸将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僞諸降卒;谪發以罪遷為兵者。

    其軍皆世籍。

    此其大略也。

     (《明史》卷九○《兵志二》) 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衛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

    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

     (《明史》卷九○《兵志二》) 京軍之制,一變而為三大營。

     京軍三大營,一曰五軍,一曰三千,一曰神機,其制皆備于永樂時。

    初,太祖建統軍元帥府,統諸路武勇。

    尋改大都督府,以兄子文正為大都督,節制中外諸軍。

    京城内外置大小二場,分教四十八衛卒。

    已又分前、後、中、左、右五軍都督府&hellip&hellip成祖增京衛為七十二,又分步騎軍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亦謂之五軍&hellip&hellip已得邊外降丁三千立營&hellip&hellip已征交阯,得火器法,立營肄習&hellip&hellip三大營之制如此。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再變而為十團營。

     土木之難,京軍沒幾盡。

    景帝用于謙為兵部尚書,謙以三大營各為教令,臨期調撥,兵将不相習。

    乃請于諸營,選勝兵十萬,分十營團練&hellip&hellip其餘軍歸本營曰老家。

    京軍之制一變。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繼增而為十二團營。

     英宗複辟,謙死,團營罷。

    憲宗立,複之,增為十二。

    成化二年複罷,命分一等次等訓練,尋選得一等軍十四萬有奇。

    帝以數多,令仍分十二營團練,而區其名&hellip&hellip名其軍曰先鋒,不任者仍為老家,以供役。

    而團營之法又稍變。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再變而為兩官廳矣。

     武宗即位,十二營銳卒,僅六萬五百餘人,稍弱者二萬五千而已&hellip&hellip及流寇起,邊将江彬等得幸,請調邊軍入衛。

    于是集九邊突騎家丁數萬人于京師,名曰外四家。

    立兩官廳,選團營及勇士四衛軍于西官廳操練。

    正德元年,所選官軍操于東官廳。

    自是兩官廳軍為選鋒,而十二團營且為老家矣。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又沿海之地,皆設兵戍守,曰防海衛。

     沿海之地,自廣東樂會接安南界,五千裡抵閩,又二千裡抵浙,又二千裡抵南直隸,又千八百裡抵山東,又千二百裡逾寶坻、盧龍抵遼東,又千三百餘裡抵鴨綠江。

    島寇倭夷,在在出沒,故海防亦重。

    吳元年,用浙江行省平章李文忠言,嘉興、海鹽、海甯皆設兵戍守。

    洪武&hellip&hellip十七年,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海上,築山東、江南北、浙東西沿海諸誠。

    後三年,命江夏侯周德興抽福建福、興、漳、泉四府三丁之一,為沿海戍兵,得萬五千人,移置衛所于要害處,築城十六&hellip&hellip二十一年,又命和行視閩粵,築城增兵,置福建沿海指揮使司五&hellip&hellip領千戶所十二&hellip&hellip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防海以防江為重。

     洪武初,于都城南新江口置水兵八千。

    已,稍置萬二千,造舟四百艘,又設陸兵于北岸浦子口相犄角。

    所轄沿江諸郡,上自九江、廣濟、黃梅,下抵蘇、松、通、泰,中包安慶、池、和、太平,凡盜賊及販私鹽者,悉令巡捕,兼以防倭。

    永樂時,特命勳臣為帥,視江操,&hellip&hellip成化四年,從錦衣衛佥事馮瑤言,令江兵依地設防,于瓜、儀、太平置将領鎮守&hellip&hellip弘治中,命新江口兩班軍,如京營例,首班歇,即以次班操。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至于邊地,各為鎮軍。

     元人北歸,屢謀興複。

    永樂遷都北平,三面近塞,正統以後,敵患日多。

    故終明之世,邊防甚重,東起鴨綠,西抵嘉峪,綿亘萬裡,分地守禦。

    初設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四鎮,繼設甯夏、甘肅、薊州三鎮。

    而太原總兵治偏頭,三邊制府駐固原,亦稱二鎮,是為九邊。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洪武時,宣府屯守官軍殆十萬。

    正統、景泰間,已不及額。

    弘治、正德以後,官軍實有者僅六萬六千九百有奇,而召募與土兵居其半。

    他鎮率視此。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其制有總制(後改總督)、總兵、副總兵、參将、遊擊、守備、把總。

     弘治十四年,設固原鎮。

    先是,固原為内地,所備惟靖虜,及火篩入據河套,遂為敵沖。

    乃改平涼之開成縣為固原州,隸以四衛,設總制府,總陝西三邊軍務。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總兵官、副總兵、參将、遊擊、将軍、守備、把總,無品級,無定員。

    總鎮一方者為鎮守,獨鎮一路者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為守備,與主将同守一城者為協守。

     (《明史》卷七六《職官志五》) 初,邊政嚴明,官軍皆有定職。

    總兵官總鎮軍為正兵,副總兵分領三千為奇兵,遊擊分領三千往來防禦為遊兵,參将分守各路東西策應為援兵。

    營堡墩台,分極沖、次沖為設軍多寡。

    平時走陣、哨探、守瞭、焚荒諸事無敢惰,稍違制,辄按軍法。

    而其後皆廢壞雲。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明初文武并重,中葉尚然,末季始以文制武,文重武輕,而總兵官竟戎裝伏地跪迎督撫矣。

     宣德&hellip&hellip時,都指揮使與布、按并稱三司,為封疆大吏。

    而專阃重臣,文武并無定職,世猶以武為重,軍政修饬。

    正德以來,軍職冒濫,為世所輕。

    内之部科,外之監軍督撫,疊相彈壓,五軍府如贅疣,弁帥如走卒。

    總兵官領敕于兵部,皆跽。

    間為長揖,即謂非禮。

    至于末季,衛所軍士,雖一諸生,可役使之。

    積輕積弱,重以隐占虛冒諸弊,至舉天下之兵不足以任戰守,而明遂亡矣。

     (《明史》卷九○《兵志二》) 乙 清代兵制 清代内外相禦,八旗居内,綠營居外,為經制兵。

    嘉慶時,始大募鄉勇,後來有湘淮軍。

    清季始用洋操,練新軍。

     有清以武功定天下。

    太祖高皇帝崛起東方,初定旗兵制,八旗子弟,人盡為兵,不啻舉國皆兵焉。

    太宗征藩部,世祖定中原,八旗兵力最強。

    聖祖平南服,世宗征青海,高宗定西疆,以旗兵為主,而輔之以綠營。

    仁宗剿教匪,宣宗禦外寇,兼用防軍,而以鄉兵助之。

    文宗、穆宗先後平粵撚,湘軍初起,淮軍繼之,而練勇之功始著。

    至是,兵制蓋數變矣。

    道鹹以後,海禁大開,德宗複立海軍,内江外海,與水師并行。

    而練軍陸軍又相繼以起。

     (《清史稿&bull兵志序》) 八旗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合滿洲、蒙古、漢軍為一。

     太祖高皇帝辛醜年,初設四旗。

    先是,癸未年,太祖以遺甲十三副起事,征尼堪外蘭,敗之。

    益厲兵力,以次削平諸郡,歸附日衆。

    初定出兵校獵,不論人之多寡,各随族黨屯寨而行。

    每人各取一矢,十人設一長領之,其長稱為牛錄額真。

    至是,始分為四旗,曰黃旗、曰白旗、曰紅旗、曰藍旗,以純色為辨。

    每旗下以三百人為一牛錄,轄以牛錄額真一人。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甲寅年,定八旗之制。

    以初設四旗為正黃、正白、正紅、正藍,增設四旗為鑲黃、鑲白、鑲紅、鑲藍,黃、白、藍均鑲以紅,紅鑲以白,合為八旗,統率滿洲、蒙古、漢軍之衆。

    每三百人設牛錄額真一人,五牛錄設甲喇額真一人,五甲喇設固山額真一人,每固山設左右梅勒額真二人。

    時滿洲牛錄三百有八,蒙古牛錄七十六,漢軍牛錄十六。

    行軍時,地廣則八旗并列,分八路。

    地狹則八旗合一路而行。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其後戶口日繁,又編蒙古八旗、漢軍八旗,合二十四旗,為一代定制。

     國初,先編立四旗,以統人衆。

    尋以歸服益廣,乃增建為八旗,然猶統滿洲、蒙古、漢軍之衆而合于一也。

    迨其後戶口日繁,又編蒙古八旗,設官與滿洲等。

    繼編漢軍八旗,設官與滿洲、蒙古等,合為二十四旗。

    其制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

    蓋凡隸于旗者,皆可以為兵,非如前代有佥派、召募、充補之煩而後收兵之用也。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天聰九年,設蒙古八旗&hellip&hellip其旗色與滿洲八旗同。

    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甲喇章京各二人,分轄所編牛錄。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崇德七年,設漢軍八旗,定旗色,與滿洲八旗同。

    每旗設固山額真一人,梅勒章京二人,甲喇章京五人。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兵額之可考者,乾隆時定為: 八旗滿洲兵五萬九千五百三十名,蒙古兵一萬六千八百四十三名,漢軍兵二萬四千五十二名。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兵考一》) 據《光緒會典》所載佐領之數,滿洲六百八十一,蒙古二百四,漢軍二百六十八,凡千一百五十有三。

    每佐領以三百人為率,總數未過四十萬也。

     駐防八旗,畿輔曰稽查小九處大臣,盛京、吉林、黑龍江曰将軍,熱河曰都統,綏遠城曰将軍,甯夏曰将軍,伊犁曰将軍,内地各省西安、成都、荊州、江甯、杭州、福州、廣州曰将軍,山海關、密雲、青州、涼州、京口、乍浦有副都統,太原有城守尉。

     若夫駐防之兵,則無論騎步,皆合滿洲、蒙古、漢軍以為營。

    畿輔駐防二十有五,兵八千七百五十有八。

    東三省各城駐防四十有四,兵三萬五千三百六十。

    新疆駐防八,兵萬五千一百四十。

    各省駐防二十,兵四萬五千五百四十。

    又守陵寝,守圍場,盛京吉林守邊門,二千九百七十人。

    共駐防兵十萬七千七百有六十。

    皆統于将軍、都統,城守尉。

    惟東三省及新疆駐防,則于滿洲、蒙古八旗外,又别出索倫兵、錫伯兵、達瑚爾兵、巴爾虎兵、察哈爾兵、額魯特兵,皆打牲遊牧部落之臣服較後者。

    故别編佐領,不列于八旗焉。

     (魏源《聖武記》卷一一《武事餘記兵制》) 八旗駐防之兵,大類有四:曰畿輔駐防兵,其藩部内附之衆及在京内務府理藩院所轄悉附焉;曰東三省駐防兵;曰各直省駐防兵;新疆駐防兵附焉,曰藩部兵。

     (《清史稿&bull兵志一》) 其為民累,清初已然。

     順治十二年二月戊午,谕兵部:“前以湖南寇氛未靖,殃及生民,曾有旨增遣滿兵,攜家口,駐防武昌。

    今念大軍所過,沿途水陸居民及驿遞,必至騷擾。

    所駐之地,又須撥給房屋田土,其為民累,更有不可勝言者&hellip&hellip其停止攜帶家口駐防。

    ” (《清世祖實錄》卷八九) 綠營沿明舊制,各省設實缺提督、總兵、副将、參将、遊擊、都司、守備、千總、百總、外委等武官。

     綠營規制,始自前明。

    清順治初,天下已定,始建各省營制。

    綠營之制,有馬兵、守兵、戰兵。

    戰守皆步兵,額外外委皆馬兵。

    綜天下制兵,都六十六萬人。

    安徽最少,閩廣以有水師故最多,甘肅次之&hellip&hellip将軍兼統綠營者惟四川,有屯兵者惟湖南、貴州。

    其新疆之綠營屯防,始乾隆二十五年,由陝甘陸續移往。

    駐防各省标兵規制,督撫得随時疏定。

    綠營戰功,自康熙征三藩時,用旗綠兵至四十萬。

    雲南多山地,綠營步兵居前,旗兵繼之,所向辄捷。

    其後平定準部、回疆、金川,鹹有勳績。

    乾隆四十六年增兵,而川楚教匪之役,英法通商之役,兵力反遜于前。

    迨粵寇起廣西,綠營額二萬三千,土兵一萬四千,遇敵辄靡。

    承平日久,暮氣乘之,自同治迄光緒,疊經裁汰,綠營之制,僅存而已。

     (《清史稿&bull兵志二》) 康熙十八年四月&hellip&hellip疏言:“&hellip&hellip八旗勁旅,沖鋒破敵,所向無前。

    惟山澗陡絕之處,弓馬難施,請多用綠旗步兵,俾之攀藤附葛,為大兵前驅,不難直搗賊穴。

    ”疏下兵部,如所請行。

     (《滿洲名臣傳》卷二二《楊茂勳傳》) 康熙二十一年八月,上以進取台灣。

    有綠旗兵及駐防漢軍足用,滿洲兵可撤,命拉哈達率之還京。

     (《滿洲名臣傳》卷一五《拉哈達傳》) 練勇即鄉勇,起自台灣,推廣于陝西、川、楚諸省。

     德楞泰奏言:“鄉勇之設,起自台灣。

    嗣後平定苗疆,及此次剿辦教匪,均有招募。

    嘉慶元年二月間,川省應募者有三十七萬之多。

    陝楚兩省亦複不少。

    陝之漢江、川之嘉陵江、楚之鄖西,并三省邊界近山各屬,其城守卡隘台站,有兵力不敷防範者,不得不藉鄉勇為協護,用以禦賊,即使之自衛身家,又可制其從賊之心。

    其随征鄉勇,藉本地之人,為之哨探向導,故進剿抄襲,較為便捷&hellip&hellip” (《國史列傳》卷三五《德楞泰傳》) 又陳川楚軍務,略雲:昨聞陝省團練鄉勇,或一、二村,或數村,聯為一處,築堡聲援,尤合衆志成城之道。

    川楚可推而行之。

     (《國史列傳》卷六一《胡季堂傳》) 嘉慶十年&hellip&hellip谕曰:“&hellip&hellip乃近年每遇征調,多有藉資鄉勇之力沖鋒陷陣者。

    即如湖南近日攻打苗寨,同知傅鼐督率練勇千餘人,陟險先登,所向克捷。

    而總兵魁保轉帶兵丁在後,為之策應,豈非以官兵怯懦不若練勇之健乎?” (《國史列傳》卷五○《魁保傳》) 自太平軍興,八旗綠營久同虛設,而湘軍、淮軍以起。

     道鹹間,粵匪事起,各省多募勇自衛,張國梁募潮州勇丁最多。

    鹹豐二年,命曾國藩治湖南練勇,定湘軍營哨之制,為防軍營制所昉。

    迨國藩奉命東征,湘勇外,益以淮勇,多至二百營。

    左宗棠平西陲,所部楚軍,亦百數十營。

    軍事甫定,各省險要,悉以勇營留防。

    舊日綠營,遂同虛設。

     (《清史稿&bull兵志三》) 及其末季,立練兵處,以練新軍。

    命奕劻為管理大臣,而以袁世凱佐之,厘訂軍制,為後來陸軍之濫觞。

    計分全國為三十六鎮,僅成立十鎮,而清社遂屋。

     9.刑法 甲 明代刑法 明初法外用刑,有榜文禁例,極為嚴厲。

     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诏厘正。

    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

    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而後乃滋弊者。

    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僞之變。

    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序》) 後始定《大明律》,略遵唐舊,唯改十二篇為六部。

     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進二十條&hellip&hellip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其冬,诏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律》,每奏一篇,命揭兩庑,親加裁酌。

    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诏,明年二月書成。

    篇目一準于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鬥訟、曰詐僞、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

    采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

    分為三十卷,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大明律外》,複為《大诰》,凡三編。

    又有《大诰武臣》一編。

    《大诰》初編七十四條,《明史》隻載十條,且有不屬于初編者,蓋由未見《大诰》之故。

     《大诰》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洪武)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诰》。

    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抛荒田土,曰倚法為奸、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

    其罪至抄劄。

    次年,複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裡置塾師教之。

    囚有《大诰》者,罪減等。

    于時天下有講讀《大诰》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并賜鈔遣還。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又有《大明律诰》。

     洪武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

    ”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

    三十年,作《大明律诰》成,禦午門谕群臣曰:“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刊著為令。

    行之既久,犯者猶衆,故作《大诰》以示民,使知趨吉避兇之道&hellip&hellip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條目,撮其要略,附載于律。

    凡榜文禁例悉除之。

    除謀逆及律诰該載外,其雜犯大小之罪,悉依贖罪例論斷。

    編次成書,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 (《明史》卷九三《刑法志一》) 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

    其後罪人率援《大诰》以減等,亦不複論其有無矣。

     乙 清代刑法 清初刑法極簡,大緻為死、鞭、罰金三種,條文亦不備。

     有清起自遼左,不三四十年,混一區宇。

    聖祖沖年踐阼,與天下休養,六十餘稔,寬恤之诏,歲不絕書。

    高宗運際昌明,一代法制,多所裁定。

    仁宗以降,事多因循,未遑改作&hellip&hellip德宗末葉&hellip&hellip朝野上下,争言變法,于是新律萌芽。

    迨宣統遜位,而中國數千年相傳之刑典俱廢。

     (《清史稿&bull刑法志序》) 順治初元,暫用明律。

     清太祖嗣服之初,始定國政,禁悖亂,戢盜賊,法制以立。

    太宗繼武,于天聰七年,遣國舅阿什達爾漢等,往外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