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兩代社會生活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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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太祖祖訓曰:“日本限山隔海,得其地不足以供給,得其民不足以使令,不許興兵緻伐。

    然夷中百貨,皆中國不可缺,夷必欲售,中國必欲得之。

    故立三市舶司,設提舉官。

    ”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洪武初,設市舶司于太倉黃渡。

    尋改于浙江、福建、廣東設三市舶司。

    三年(1370年)二月,罷太倉黃渡市舶司,凡番舶至太倉者,命軍衛有司封籍其數,送赴京師&hellip&hellip尋複設市舶司于甯波、泉州、廣州。

    甯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西洋諸國。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籴考二》) 初,以太倉為六國馬頭。

    旋以近京師,恐生他變,遂徙之甯波諸處,而以按察司主其事。

    旋改提舉。

     (傅維鱗《明書》卷八三《食貨志三》) 琉球、占城諸國&hellip&hellip任其時至入貢。

    惟日本&hellip&hellip獨限其期為十年,人數為二百,舟為二艘。

    以金葉勘合表文為驗,以防詐僞侵轶。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武二年(1369年)九月,定朝貢附至番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償之,仍免其稅&hellip&hellip明律曰:“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将貨物盡實報官抽分,不得停搨沿港土商、牙儈之家。

    違者有罪。

    ”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籴考二》) 永樂三年(1405年),以諸番貢使益多,乃置驿于福建、浙江、廣東三市舶司以館之,福建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東曰懷遠。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永樂六年(1408年)正月,設交阯雲南市舶司。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籴考二》) 王圻曰:“&hellip&hellip貢舶與市舶一事也。

    凡外夷貢者,皆設市舶司領之,許帶他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

    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矣。

    ” (《續文獻通考》卷二六《市籴考二》) 牙稅 明代牙錢,稅及羅段、紙張、鐵鍋、顔色等行貨,與清代不同。

     景泰二年(1451年),令順天府及大興、宛平二縣,俱集各行,依時估計物貨價值,照舊折收鈔貫&hellip&hellip其收稅則例,上等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二十五貫,中等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五貫,下等羅段每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一十貫。

    上等紗绫錦每疋,青紅紙每一千張,篦子每一千個,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六貫七百文。

    中等紗绫錦每疋,細羊羔皮襖每領,黃牛真皮每張,扇骨每一千把,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五貫。

    青三梭布每疋,紅油紙每八千張,冥衣紙每四千張,鐵鍋每套四口,藤黃每斤,稅鈔牙錢鈔塌房鈔各四貫&hellip&hellip其餘估計未盡物貨,俱照價直相等則例收納。

    其進塌房鈔并抽分布疋及按月該納房鈔,俱為免除。

     (《大明會典》卷三五) 稅監 萬曆中有稅監之設,旋複停止。

    然崇文門之稅,始終為太監管之,收入皆歸皇室。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十月,始命中官榷稅通州。

    是後各省皆設稅使,群臣屢谏不聽。

     (《續文獻通考》卷一八《征榷考一》) 榷稅之使,自二十六年(1598年)千戶趙承勳奏請始。

    高寀于京口,暨祿于儀真,劉成于浙,李鳳于廣州,陳奉于荊州,馬堂于臨清,陳增于東昌,孫隆于蘇杭,魯坤于河南,孫朝于山西,邱乘雲于四川,梁永于陝西,李道于湖口,王忠于密雲,張晔于盧溝橋,沈永壽于廣西,或征市舶,或征店稅,或專領稅務,或兼領開采。

    奸民納賄于中官,辄給指揮千戶劄,用為爪牙。

    水陸行數十裡,即樹旗建廠,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資。

    負戴行李,亦被搜索。

    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所至數激民變。

    帝率庇不問。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hellip&hellip戶部尚書趙世卿&hellip&hellip言:“崇文門、河西務、臨清、九江、浒墅、揚州、北新、淮安各鈔關,征本折約三十二萬五千餘兩,萬曆二十五年增銀八萬二千兩,此定額也。

    乃二十七年以後,曆歲減縮。

    至二十九年,總解二十六萬六千餘兩。

    究厥所由,則以稅使苛斂,商至者少,連年稅使所供,即此各關不足之數也。

    ”疏入不省&hellip&hellip九門稅尤苛,舉子皆不免,甚至擊殺觐吏。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乙 清之征榷 清代商稅,多沿明制而屢增其額。

    海關厘金為新制,蔚為國課大宗。

     清興,首除煩苛,設關處所,多依明制。

    自海禁開,常關外始建洋關,而厘局之設,洋藥之征,亦相繼而起,三者皆前代所無&hellip&hellip至印花稅、煙酒加征,均試行旋罷。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常關 常關有屬于戶部者,為崇文門、左翼、右翼、坐糧廳、淮安、浒墅、揚州、蕪湖、西新、鳳陽、江海、天津、臨清、九江、贛關、北新、浙海、閩海、太平、粵海、山海、張家口、殺虎口、歸化城等二十四處。

    屬于工部者,為龍江、蕪湖、宿遷、臨清磚版閘、南新等五處。

    海通以前,海關亦在常關之列。

     康熙元年(1662年),移設河西務于天津,更名天津關。

    更定各關兼差滿漢官筆帖式各一,由六部咨送輪掣。

    停蒙古漢軍差,其張家、殺虎二口,專差滿蒙官。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康熙五年(1666年),命各關稅均交地方官管理&hellip&hellip惟兩翼、張家口、殺虎口如故,隻差戶部司員。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始開江、浙、閩、廣海禁,于雲山、甯波、漳州、澳門設四海關,關設監督,滿漢各一筆帖式,期年而代。

    定海稅則例,免海口内橋津地方抽稅。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增定浙閩二海關稅則。

    尋又申禁洋船不準收泊浙海,有駛至者,仍令回粵貿易納稅。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定外番商貨至回部貿易者三十抽一,皮貨二十抽一。

    回商往外番貿易二十抽一,皮貨十之一。

    其牲畜貨物不及抽分之數,視所值折算。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嘉慶四年各關赢餘額簡表 嘉慶九年(1804年),複增定各關赢餘額數,浙海四萬四千,西新三萬三千,九江三十六萬七千,浒墅二十五萬,淮安十三萬一千&hellip&hellip道光十年(1830年),定各關盈餘銀以六成為額内,四成為額外,核其溢額、绌額,分别功過例。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光緒十七年(1891年),歲入&hellip&hellip常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兩。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洋關 南埠初隻五口,後侵略者随時增索,亦有自行開埠者,商埠之設,幾遍内地。

    各關監督多由實缺道員兼任,唯閩海由福州将軍兼之,粵海由内務府派充。

    關稅出入口稅,初俱定值百抽五,子口則納半稅。

    數十年間,物價屢漲,而稅則如故。

    關稅征收,由外籍稅務司司之,英人赫德為總稅務司。

    自後唯英人得當此任,以擔保借款賠款之故。

    稅款支撥,皆由總稅司掌管,中央所設稅務處,竟不能過問。

     洋關之設,自五口通商始。

    前此雖有洋商來粵貿易,惟遵章向常關納稅而已。

    道光&hellip&hellip二十二年(1842年)秋,英人要求通商口岸,允于沿海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口開埠通商。

    明年(1843年),定洋貨稅則值百征五&hellip&hellip洋貨進口,按則輸納後,由華商運入内地,所過稅關,隻照估價若幹,每兩加稅不過某分。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鹹豐八年(1858年),複定英約&hellip&hellip一,子口稅按值百抽二五。

    如願一次輸納,洋貨在進口土貨在經過第一關納稅給票後,他口不再征。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鹹豐十一年(1861年)&hellip&hellip定長江及各口通商章程。

    洋貨入江于上海納正稅及子口稅,土貨出口納出口稅。

    複進口時,完一正稅準扣二成,若完半稅不扣二成,再入内地仍照納稅厘。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hellip&hellip先是,商約大臣盛宣懷、聶緝椝等言:“稅務司赫德籌拟洋貨進口稅,援照洋藥稅厘并征之法,核估時值。

    按正稅子口稅七二五統加厘金一倍,為值百抽十五,由海關并征,以免各處厘局留難紛雜,貨可暢銷,洋商或可允從。

    并拟出口土貨向完半稅者,改完厘金,以抵洋貨厘捐,改歸海關并征之數,于各省厘金亦無所損&hellip&hellip”至是,始與英定裁厘加稅之約。

    一,約款照行時,中國允除現有各常關外,向設各厘卡及抽類似厘捐之關概行裁撤。

    一,英允于進口洋貨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加一額外倍半之稅,以抵撤厘金子口稅及各項稅捐。

    至土貨出口稅總數,不得逾值百抽七五之數&hellip&hellip尋與美、日、大西洋各國均定此約,卒以事費調查,迄未能實行也。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自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裁撤台南、淡水、漢城各關外,為關二十七。

    宣統三年(1911年),續增南甯、梧州、三水、嶽州、福海、吳淞、金陵、膠海、騰越、江門、安東、大東溝、大連、濱江、滿洲裡、綏芬河、愛芬、三姓、珲春、延吉等,為關四十七。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凡華洋輪船貨稅經征之關二十有七。

    常關兼收者,直隸津海關、山海關,山東東海關,江蘇江海關、鎮江關,安徽蕪湖關,江西九江關,福建閩海關,浙江浙海關,廣東粵海關,及所屬潮州、瓊州、北海等關。

    設關專收者,江蘇蘇州關,浙江瓯海關、杭州關,湖北江漢關、宜昌關、沙市關,四川重慶關,廣西鎮南關、梧州關,雲南蒙自關、思茅關,甘肅嘉峪關,廣東九龍關、拱北關。

     (《大清會典》卷二三) 先是,土藥各稅列入進口。

    同治十二年(1873年),始列專款,合計洋關歲征各稅鹹豐末年隻四百九十餘萬。

    同治末年,增至千一百四十餘萬。

    光緒十三年(1887年),兼征洋藥厘金,增為二千五十餘萬。

    三十四年(1908年),增至三千二百九十餘萬。

    宣統末年,都三千六百十七萬有奇,為歲入大宗雲。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宣統四年預算歲入關稅簡表 *附注本表據宣統四年《全國歲入歲出總預算表》而作,凡洋關皆有稅務司,分海關常關兩種。

    此表所列非洋關者以*别之。

    凡《史稿》所列洋關為此表所無者,為潮州、瓊州、北海、九龍、拱北、梧州、三水、福海、吳淞、江門、大東溝、濱江、滿洲裡、綏芬河、愛芬、三姓、延吉十七關。

     厘金 厘金,鹹豐初雷以納錢江之議,行之揚州,商貨每百錢抽一錢。

    故謂之厘金。

    郭嵩焘行之湖南,為曾軍的饷,本定軍事告終,即行停止。

    後各省通設厘金,至清亡不改。

    且有鹽厘、肉厘、米谷厘、棉布稅厘等。

    雖隻抽一厘甚輕,然遇卡即須上納,一厘成為數分矣。

    清季議加關稅,外人堅持必須裁厘,緻關稅無從增加也。

     鹹豐初年,江甯布政使雷以主江南饷事。

    遂擢副都禦史,開府邵伯埭。

    采歸安諸生錢江之議,行厘捐,每百文抽一文,此為厘金作俑之始。

    所取廉,所入巨,是以商賈不病,兵氣遂揚。

    曾胡踵之,事平不去,且增至每百抽三文。

    江浙二省,歲抽各約三四百萬,可不謂之巨款耶。

    其後卡若栉比,法若凝脂,一局多卡,一卡多人,隻雞尺布,并計起捐&hellip&hellip商民以什輸,公家所入三四而已,其六七皆官私所耗費而魚肉之。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九《征榷考》) 厘金抽捐,創始揚州一隅,後遂推行全國。

    鹹豐三年(1853年),刑部右侍郎雷以治軍揚州,始于仙女廟等鎮創辦厘捐。

    是年蘇常疊陷,丁漕無收,乃設厘局于上海,借資接濟。

    又設江北厘捐,歸大營糧台經理。

    五年(1855年),江西設六十五局卡,湖北設四百八十餘局卡,湖南亦設城内外總分各局。

    江蘇揚、常、鎮各府屬添設小河口、普安、新港、三江營、荷花池五局&hellip&hellip六年(1856年),盛京抽收商貨及糧石捐,值百抽一。

    吉林亦如之,烏魯木齊之吐番亦抽收棉花厘金。

    七年(1857年),設湖北厘金總局。

    八年(1858年),定豫省厘捐&hellip&hellip是年,福建、廣西均設局卡,抽收貨厘。

    九年(1859年),登、萊、青三府屬海口設局抽厘。

    山西設籌饷局,收行商藥稅及百貨厘捐于各隘口,設七總卡及各分卡。

    十年(1860年),以張家口辦理厘金不善,激成事變&hellip&hellip兩江總督曾國藩,以湘軍援鄂,請于長沙設東征局&hellip&hellip凡貨物皆于本省厘金外,加抽半厘,允之&hellip&hellip十一年(1861年)&hellip&hellip安徽抽收厘金,設立正卡&hellip&hellip并設分卡、分巡五十九。

    貴州亦設貨厘局于川楚鄰近之區。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同治三年(1864年)&hellip&hellip浙江定百貨厘捐值百抽九,浙東兩起兩驗,間卡抽收:貨值千文,起卡抽三十,驗卡減半,捐足兩起兩驗,不重征。

    浙西則一起一驗,由第一卡并征,餘皆驗放。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hellip&hellip我國厘金不能知其确數,惟西人皆以為多于關稅。

    然考曆年報告,則所入不過千三百餘萬兩,當關稅三分之一。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征榷考二二》) 宣統四年預算歲入厘金簡表 洋藥厘稅并征 諱鴉片之名而稱洋藥,行銷内地,例收厘金。

    外人屢以責難,用與議定厘稅并征,每百斤由海關收銀一百十兩,本為海軍經費,竟為海關扣抵他債,後又增為二百五十兩,以後洋藥輸入漸少矣。

     鴉片輸入中國,其初概稱藥材&hellip&hellip乾隆中,海關則例仍附藥材入口,每擔稅銀三兩,又每包加稅二兩四分五厘。

    顧其時輸額歲不過二百箱,都以葡人主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五一《征榷考二三》) 鹹豐七年(1857年),閩浙總督王懿德等,始有軍需緊要、暫時從權、量予抽捐之請,朝旨允行。

    八年(1858年),與法定約,向來洋藥不準通商,現稍寬其禁,聽商貿易。

    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隻在口銷售,離口即屬中國貨物。

    準華商運往内地,法商不得護送。

    嗣與各國定約皆如之。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鹹豐九年(1859年)&hellip&hellip雲貴總督張亮基言:“滇省向無洋藥。

    ”上命先将所産土藥分别征收稅厘,不得以洋藥混土藥。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光緒七年(1881年),直隸總督李鴻章言:“洋藥既難驟禁,隻可先加稅厘,煙價增則吸者漸減,未始非徐禁示罰之意&hellip&hellip查洋藥由印度先到香港,然後分運各口。

    奸商即于該港私相授受&hellip&hellip加捐易辦,偷漏難防。

    拟于洋藥每百斤正稅三十兩外,加征八十兩,統計厘稅百一十兩。

    土藥不論價之高下,每百斤征四十兩。

    ”帝用其議。

    又以洋藥來自英商,命出使大臣曾紀澤與英确商。

    至九年(1883年),始如前議定約,并在進口時輸納&hellip&hellip十三年(1987年),與葡定議在澳門協助中國征收運往各口之洋藥稅厘,一如英香港辦法。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宣統三年(1911年),度支部奏言:“&hellip&hellip洋藥進口已與英定約,稅厘并征,每百斤增收二百五十兩。

    土藥亦須同時比例加稅。

    查土藥價值不及洋藥三分之二,以征為禁,稅則無妨略重。

    即照洋藥稅推算,定土藥百斤加征二百三十兩。

    凡未禁運及本産本銷地方,即按新章征收。

    ”從之。

     (《清史稿&bull食貨志六》) 牙稅 清代牙行有牙帖,由布政司頒行,例有定額,不得擅增。

    于是有帖者得長子孫,或以轉租同行。

    瓜果菜蔬例禁牙行,而京師有之。

     凡官牙定之以額,擇其人輸稅領帖,以充牙行,民間懋遷有無,評物價以助市政。

    若瓜果菜蔬日用之物,私立牙行名色者,禁之。

    屢禁州縣于定額之外私添牙帖,及胥役冒充為民害。

     (王慶雲《熙朝紀政》卷六《紀雜稅》) 雍正十一年(1733年),饬令各省額設牙帖&hellip&hellip俱由藩司衙門頒發,不許州縣濫給&hellip&hellip近聞各省牙帖歲有增添&hellip&hellip嗣後,止将額内退帖頂補之處,查明換給。

    再有新開集場應設牙行者,酌定名數給發,亦報部存案。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五年(1740年),議定清厘牙行之例:“向例每行認充經紀,取具同行互保一人,出具殷實良民甘結,該管官加結送司,給帖充應。

    互結雖有殷實字樣,而互保之責成,未經議及。

    今定鋪家拖累商人者,将本牙行帖追繳,勒限清還,仍行給與。

    倘逾限不完,将互保之人一并更換。

    牙行惟圖用錢,任鋪戶坑騙客商者,除逾限不完,将牙行革退外,仍将鋪戶責限追比。

    其不足之項,令牙行賠補。

    牙行侵吞客賬者,除逾期不完,将本行互保一體斥革外,仍将本牙責限追比。

    其不足之項,令互保攤賠。

    其追比之限期,案欠數之多寡酌定。

    至于以後客之貨,挪補前客之欠;移弱客之貨,代償強客之欠,該互保先舉首,免其治罪,容隐者責令分賠。

    牙行夥計人等,侵吞客賬,總照牙行侵吞之例,追帖賠補。

    又&hellip&hellip議,各省衙門胥役,現在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令地方官嚴查确實,即行追帖,勒令歇業。

    并将胥役充補牙行之處,永行嚴禁。

    倘不法胥役,仍敢更名捏姓兼充牙行,應照更名重役例治罪。

    侵食客貨贻累商人者,發附近充軍,該管官照例議處,載入則例遵行。

    ”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六年(1741年),革除牙行積弊。

    戶部覆準河南巡撫雅爾圖奏稱:“&hellip&hellip各省貿易集場及零星口岸,于額設牙行之外,竟複有集主、包頭、攬頭名色,朋比攘據,任意勒索,實為商民之累&hellip&hellip應行令各省督撫,轉饬各該地方官,嚴查禁革&hellip&hellip”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定湖廣漢口等鎮牙行稅額。

    湖廣總督蘇昌議覆湖北布政使公泰條奏:“牙行所完牙稅,皆有上中下三等之殊。

    江西牙稅上則納銀三兩,中則納銀二兩,下則納銀一兩。

    湖北四通八達,漢口一鎮,更為九省通衢,商賈輻辏,不減江浙等省&hellip&hellip請将漢口草市、沙市、樊城、嶽家口等處牙行,按照上中下則,上行完稅銀二兩,中行完稅銀一兩,下行完稅銀五錢。

    其餘僻邑村鎮,上行完稅銀一兩,中行完稅銀五錢,下行完稅銀三錢&hellip&hellip”從之。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hellip&hellip在京各項經紀,多寡不齊,一牙一帖,統計額缺八百九十一名,征輸稅銀一千五百三十一兩,例由順天府通判管理。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一《征榷考六》) 牙稅額簡表 牲稅 牲稅多歸知府兼管,所入甚豐,而報解則甚少。

     順治二年(1645年),定凡貿易牲畜,按價值每兩納銀三分。

     (《大清會典&bull事例》卷二四五) 乾隆六十年(1795年),覆準吉林伯都讷所屬孤榆樹地方,設稅務售賣牲畜等稅,每年征收銀三十二兩,作為定額&hellip&hellip又議準,孤榆樹地方,收征馬畜稅銀,以一百三十二兩作為定額。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六《征榷考一八》) 嘉慶十一年(1806年),議準山西額征畜稅銀每年四千六百兩七錢有奇,大同縣加征畜稅銀四十九兩九錢有奇。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六《征榷考一八》) 光緒二年(1876年),伊犁牲畜稅無定額,約歲征銀四千六七百兩。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四七《征榷考一九》) 牲畜稅額簡表 3.币制 甲 銀 明初用鈔而禁金銀,惟定金、銀、錢、鈔、糧米五者比價。

    未幾,鈔漸不行。

    中葉以後,對外貿易驟興,白銀大量輸入,而民間始普遍使銀,金銀比價,由四增而為十。

    萬曆之世,所收田賦全部折銀,遂為銀錢并用之制。

     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hellip&hellip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

    至宣德五年,則三十二萬二百九十七兩,歲辦視此為率。

    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

    至正統三年,以采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

    九年閏七月戊寅朔,複開福建、浙江銀場(原注,是年采納巳六萬七千一百八十兩)。

    乃倉糧折輸變賣無不以銀。

    後遂以為常貨。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銀》) 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

    先是,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周铨奏:“&hellip&hellip請令該部會議&hellip&hellip于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随土産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hellip&hellip”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濙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于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鬥,布一匹折一石。

    各随所産,民以為便。

    後又行于浙彙,民亦便之。

    ”上遂從所請,(原注:每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

    )遠近稱便。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銀》)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銀錢,大者七錢五分,夷名“黃币崎”。

    次三錢六分,夷名“突唇”。

    又次一錢八分,名“羅料厘”。

    小者九分,名“黃料厘”。

    俱自佛郎機攜來。

     (張燮《東西洋考》卷五) 東洋呂宋,地無他産,夷人悉用銀錢易貨。

    故歸船自銀錢外,無他攜來。

    即有貨,亦無幾。

     (《東西洋考》卷七) 錢用銀鑄造,字用番文,九六成色。

    漳人今多用之。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卷九三) 其曰番錢者則銀也,來自海舶,上有文如城堞,或有若鳥獸人物形者,泉漳通用之。

    聞往時閩中巨室,皆擅海舶之利&hellip&hellip每一舶至,則錢貨充牣。

     (王沄《漫遊紀略》卷一《閩遊紀&bull物産》) 清代沿明之舊,仍銀錢并行。

     我朝銀錢兼權,實為上下通行之币&hellip&hellip(順治三年)又更定錢直,戶部議定:制錢行使,原系每七文準一分,錢價既重,小民交易不便。

    應改為每十文準銀一分,永著為令。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三《錢币考一》) 雍正二年&hellip&hellip又禁直省收納錢糧銀匠估色之弊。

    刑部尚書勵廷儀奏言:“&hellip&hellip臣等謹按直省解銀,由布政使起解者曰地丁銀,由運使起解者曰鹽課銀,由糧道起解者曰漕項銀,由關監督起解者曰關稅銀。

    皆必傾熔成錠,然後起解。

    其解銀之具曰鞘,每銀一千兩為一鞘&hellip&hellip《金史&bull食貨志》載:舊例,銀每錠五十兩&hellip&hellip一兩至十兩分五等。

    此今日以重五十兩者為元寶,重十兩或五兩三兩者為中錠所由始也。

    元至元三年,以銀五十兩鑄為錠,文以元寶&hellip&hellip又有揚州元寶、遼陽元寶等名色,此元寶命名之始。

    蓋古者多以元寶之名鑄于錢面,自元以後,銀始蒙錢文元寶之稱,于是錢面始專鑄通寶矣。

    ”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五《錢币考三》) (乾隆)十三年&hellip&hellip以京師錢價昂,銀一兩僅易八百文&hellip&hellip上谕廷臣曰:“&hellip&hellip物之定直,以銀不以錢,而官民乃皆便錢不便銀。

    趨利之徒,以使低昂為得計&hellip&hellip嗣是宜重銀。

    凡直省官修工程,民間總直貨物皆以銀。

    ”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清代洋錢輸入愈多。

    乾隆時,已通行于東南沿江沿海之地,粵中無論矣。

     道光間&hellip&hellip華洋互市,以貨易銀,番船冒禁,歲漏出以千萬計&hellip&hellip而大髻、小髻、蓬頭、蝙蝠、雙柱、馬劍各種番銀,亦潛輸内地以規利,自閩廣通行至黃河以南。

    而洋商複挾至各省海口,陽置貨而陰市銀,至洋銀日多,而紋銀日少而貴。

    上患之,命粵督申嚴禁約,然所禁不及洋銀。

    仿鑄之廣闆、福闆、杭闆、吳莊、行莊,耗華銀如故&hellip&hellip十七年,诏沿江沿海督撫、海關監管,饬屬嚴稽偷漏&hellip&hellip而海内銀卒耗竭,每兩易錢常至二千。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洋錢,粵中所用之銀不一種,曰連,曰雙鷹,曰十字,曰雙柱,此四種來自外洋;曰北流錠,曰镪,此二種出自近省,皆乾隆初年以前所用。

    其後外洋錢有花邊之名,來自米時哥。

    又有鬼頭之名,來自紅毛,亦謂之公頭。

    夷國法,嗣王立,則肖其像于銀面。

    史記所謂安息國以銀為錢,錢如其王面,王死,轉效嗣王面是也。

    福公康安節制兩粵,爵嘉勇公,有司以公頭之名,犯公爵,禁之,令民間呼為番面錢。

    以畫像如佛,故又号佛番。

    南、韶、連、肇多用番面,潮、雷、嘉、瓊多用花邊。

    粵中用錢,千敲百鑿,率皆爛闆。

    其發江浙者,曰出艙光闆,無一椠痕。

    每圓以廣平稱之,足重七錢二分。

    以尋常通用爛錢易之,每圓加二三分、四五分不等。

    仁和周南卿茂才,詠洋錢句雲:“一種假情留半面,十分難事仗圓光。

    ”寫得不黏不脫。

     (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随筆》卷三《洋錢》) 光緒十四年,張之洞始于廣東鑄造銀币。

    後各省仿造,競以餘利為籌款之法,成色亦參差不一。

     初,洋商群集粵東,西班牙、英吉利銀錢大輸入。

    總督林則徐謀自鑄,圖抵制,以不适用而罷。

    嗣是墨西哥、日本以國币相灌輸。

    光緒十四年,張之洞督粵,始用機器如式試鑄。

    李瀚章繼任,續成之。

    文曰:“光緒元寶,庫平七錢二分,廣東省造。

    ”幕紋龍。

    并鑄三錢六分、一錢四分四厘、七分二厘、三分六厘四種小銀圓。

    中國自行銀錢自此始,湖北、江西、直隸、浙江、安徽、奉天、吉林以次開鑄。

    尋以廣東、湖北、江西所鑄最稱便用,許以應解京饷,撥充鑄本。

    直省未開鑄者,饬從附鑄&hellip&hellip七省所鑄,規模成色苦參差,不利通行。

    會造币總廠成,拟撤其三,而留江南、直隸、廣東為分廠。

    初鑄準重墨圓,議者頗非之,之洞始于湖北試行一兩銀币。

    戶部亦以中國立算,夙準兩錢分厘,因定主币為庫平一兩,而以五錢、一錢小銀币暨銅圓、制錢輔助之,令總分廠如式造行。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光緒末,以币制不一,議改用金本位,以抵制鎊虧。

    議久不定。

    宣統初,乃改兩為元,鑄大清銀币,自圓迄角,以十遞進。

     宣統二年(1910年),上谕:“&hellip&hellip中國國币單位,著即定名曰圓。

    暫就銀為本位,以一圓為主币,重庫平七錢二分,另以五角、二角五分及一角三種銀币。

    又五分鎳币,二分、一分、五厘、一厘四種銅币,為輔币。

    圓角分厘,各以十進,永為定價,不得任意低昂。

    著度支部一面責成造币廠,迅即按照所拟各項重量、成色、花紋,鑄造新币,積有成數,次第施行。

    所有賦稅課厘,必用制币交納。

    放款亦然。

    ” (《皇朝續文獻通考》卷二四《錢币考六》) 乙 錢 明初使用大錢,民間不便,乃鑄小錢。

    自嘉靖以後,鑄錢始多而精,謂之黃錢,每銀一兩,通常易黃錢七百文。

     太祖實錄:歲辛醜(1361年)二月,置寶源局于應天府,鑄大中通寶錢,與曆代之錢相兼行使。

    至嘉靖,所鑄之錢最為精工。

    隆慶、萬曆,加重半铢。

    而前代之錢,通行不廢。

    予幼時見市錢,多南宋年号。

    後至北方,見多汴宋年号,真、行、草字體皆備。

    間有一、二唐錢。

    自天啟、崇祯,廣置錢局,括古錢以充廢銅,于是市人皆擯古錢不用。

    而新鑄之錢,彌多彌惡,旋鑄旋銷。

    寶源、寶泉二局,隻為奸蠹之窟。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錢法之變》) 太祖初,置寶源局于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曆代錢兼行。

    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

    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

    即位,頒洪武通寶錢。

    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

    當十錢重一兩,餘遞降至重一錢止。

    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并鑄,而嚴私鑄之禁。

    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大錢為小錢。

    初,寶源局錢鑄京字于背,後多不鑄。

    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鑄小錢以便之。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在京外鑄錢制&hellip&hellip各處爐座錢數:北平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二百八十三萬四百文。

    廣西十五座半,每歲鑄九百三萬九千六百文。

    陝西三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萬六千四百文。

    廣東一十九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一百三十七萬二千四百文。

    四川一十座,每歲鑄錢五百八十三萬二千文。

    山東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二百一十二萬二千文。

    山西四十座,每歲鑄錢二千三百三十二萬八千文。

    河南二十二座半,每歲鑄錢一千三百一十二萬二千文。

    浙江二十一座,每歲鑄錢一千一百六十六萬四千文。

    江西一百一十五座,每歲鑄錢六千七百六萬八千文&hellip&hellip惟不開雲、貴、湖廣、福建四處。

    至弘治十六年,始照浙江等處定例,俱行開鑄。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錢币考》) 明初,鑄洪武錢。

    成祖九年,鑄永樂錢。

    宣德九年,鑄宣德錢。

    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

    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

    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

    三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九号錢,每号百萬錠。

    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孫承澤《春明夢餘錄》曰:明初,錢法專屬工部寶源局,虞衡司員外郎監督其事。

    至天啟二年,始增設戶部寶泉局,以右侍郎督理之,名錢法堂,加爐鑄造,以濟軍興。

    其政屬于戶部,而工部之所鑄微矣。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錢币考》) 崇祯中,私鑄之禁不嚴。

    且許各鎮自鑄,錢式不一,濫惡已甚。

    每銀至易五六千文,物價不定,生計維艱。

    亦當時緻亂之一端。

     傅維鱗《明書&bull食貨志》曰:“崇祯中,内帑大竭,命各鎮有兵馬處皆開鑄,以資軍饷。

    而錢式不一,盜鑄孔繁。

    末年,每銀一兩,易錢五六千文。

    錢有煞兒、大眼賊、短命官諸号&hellip&hellip臣等謹按,啟、祯時濫惡僞錢,尚有寬邊、大版、金燈、胖頭、歪脖、尖腳等号。

    ” (《續文獻通考》卷一一《錢币考》) 清初入關,懲于明季錢式濫惡,改鑄新朝之錢,務極厚重。

    民間尊貴明代舊錢,而新鑄者反貶折以行。

    乃禁明錢,新錢始得通行。

     太祖初,鑄天命通寶錢,别以滿漢文為二品,滿文為一品,錢質較漢文一品為大。

    天聰因之。

    世祖定鼎燕京,大開鑄局,始定一品,于戶部置寶泉局,工部置寶源局。

    順治通寶錢定制,以紅銅七成、白銅三成,搭配鼓鑄。

    錢千為串,萬二千串為一卯,年鑄三十卯。

    每錢重一錢,二年,增重二分。

    定錢七枚準銀一分,舊錢倍之。

    民間頗病錢貴,已更定十枚準一分。

    各省鎮遵式開鑄。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乾隆中,始鑄青銅錢,謂之青錢,與黃錢并行。

    道光以後,錢制始粗,銀價驟貴。

     乾隆五年(1740年),定改鑄青錢。

    浙江布政使張若震奏言:“錢價之貴,實由私毀&hellip&hellip訪之舊時爐匠,鹹雲:配合銅鉛,加入黑錫,即成青錢。

    設有銷毀,但可改造樂器,難作小件,民間無利可圖。

    ”随令戶部試鑄,每紅銅五十斤,配合白鉛四十一斤八兩,黑鉛六斤八兩,再加點錫二斤,共為百斤,即鑄成青錢。

    以所鑄錢複投爐内熔成銅斤,錘擊即碎,不能打造器皿。

    猶恐不肖奸民将鉛錫提出,取銅獲利,複用接紅銅爐座镕試,每大錢四串,加火耗銀一兩有奇,分得紅銅五斤八兩,止值銅價銀一兩六錢。

    較之原用工本,虧折甚多&hellip&hellip嗣後戶工二局,應照式鑄造青錢,與見在黃錢相兼行使&hellip&hellip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六《錢币考》) 乾隆時,于新疆、西藏,鑄造小銀币通行,永用乾隆年号。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回部平,頒式于葉爾羌,鑄乾隆通寶,枚重二錢。

    幕鑄葉爾羌名,左滿文,右回文,用紅銅并毀舊普爾錢充鑄。

    越二年,阿克蘇請鑄如葉爾羌例。

    複允西藏開鑄銀錢,重一錢與五分二種,文曰乾隆寶藏,幕用唐古忒字,邊郭識年份。

    以上二類錢,第行之回藏,内地不用。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令回部鑄錢,永用乾隆年号。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鹹豐中,以财政困竭,錢不敷用,鑄用大錢,流弊無窮。

    至光緒中,始盡廢。

     文宗即位,四川學政何紹基力請行大錢,以複古救時&hellip&hellip大錢當千至當十,凡五等,重自二兩遞減至四錢四分。

    當千、當五百,淨銅鑄造,色紫。

    當百、當五十、當十,銅鉛配鑄,色黃。

    百以上文曰鹹豐元寶,以下曰重寶,幕滿文局名。

    四年,以乏銅,兼鑄當五鐵錢及制錢。

    已而更鑄鉛制錢&hellip&hellip大錢當千、當五百,以折當過重,最先廢。

    當百、當五十繼廢。

    鐵錢以私票梗之,而亦廢,乃專行當十錢。

    盜鑄叢起,死罪日報而不為止。

    錢亦漸惡,雜私鑄中,不複辨。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清季,始仿外洋鑄造當十銅币,物價因之提高,而制錢盡由洋商收買銷毀。

    後以銅輸入,獲倍利。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hellip&hellip京師以制錢少,行當十錢如故。

    三十二年(1906年),鑄銅币,當十錢民不樂用,于是創鑄銀銅圓&hellip&hellip銅圓鑄始閩廣,江蘇繼之&hellip&hellip總廠拟鑄之币凡三品,曰金、曰銀、曰銅。

    最先鑄銅币,自當制錢二十降至當二,自重四錢降而四分,凡四種,文視直省小異大同,直省曰光緒元寶。

    總廠初同直省,嗣定曰大清銅币,皆識某所造,幕皆龍文,紫銅鑄。

    直省間亦用黃銅。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丙 鈔 有明一代,皆用洪武寶鈔,鈔多錢少,值不相侔。

    洪武季年,鈔即不行,雖許納商稅,仍須貶值,一貫隻值三厘。

    刑律論贓,猶以鈔計不改,最為可笑。

    崇祯中,複議行鈔,且欲用銅鈔,終不能行。

     鈔法之興,因于前代未以銀為币,而患錢之重,乃立此法&hellip&hellip今日上下皆銀,輕裝易緻,而楮币自無所用。

    故洪武初,欲行鈔法,至禁民間行使金銀,以奸惡論,而卒不能行。

    及乎後代,銀日盛而鈔日微,勢不兩行,灼然易見。

    乃崇祯之末,倪公元潞掌戶部,必欲行之,其亦未察乎古今之變矣。

    議者但言洪武間鈔法通行。

    考之實錄,二十七年(1394年)八月丙戌,禁用銅錢矣。

    三十年(1397年)三月甲子,禁用金銀矣。

    三十五年(1402年)十二月甲寅,命俸米折支鈔者每石增五貫為十貫。

    是國初造鈔之後,不過數年,而其法已漸壞不行,于是有奸惡之條,充賞之格,而卒亦不能行。

    蓋昏爛倒換出入之弊,必至于此。

    乃以鈔之不利,而并錢禁之,廢堅剛可久之貨,而行軟熟易敗之物,宜其弗順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閣。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一《鈔》) 洪武四年(1371年)&hellip&hellip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

    而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

    七年(1374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

    明年,始诏中書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

    以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橫文花欄,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

    其上兩旁複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

    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其下雲“中書省奏準印造”。

    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僞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财産。

    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

    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

    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

    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

    以金銀易鈔者聽&hellip&hellip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惠帝建文四年十一月(明成祖已即位,稱洪武三十五年)&hellip&hellip戶部尚書夏原吉言:“鈔闆歲久,篆文銷乏,且皆洪武年号。

    明年改元永樂,宜并更之。

    ”帝曰:“闆當易則易,不必改為永樂。

    朕遵太祖成憲,雖永用洪武可也。

    ”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号。

     (《續文獻通考》卷一○《錢币考》) 民卒輕鈔。

    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貫&hellip&hellip嘉靖四年(1525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厘,錢七文折銀一分。

    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明史》卷八一《食貨志五》) 清初,軍費不支,又行鈔貫之制。

    未幾即停。

     順治八年(1651年),行鈔貫之制。

    是年始造鈔一十二萬八千一百七十二貫有奇,自後歲以為額。

    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三《錢币考》) 鹹豐軍興,鈔與大錢并行,鈔尤沮滞。

     鹹豐二年(1852年)&hellip&hellip是時銀虧錢匮,重而軍需、河饷,糜帑二千數百萬,籌國計者率以行官票請。

    次年,命戶部集議。

    惠親王等請饬部制造錢鈔,與銀票相輔并行。

    票鈔制以皮紙,額題“戶部官票”,左滿右漢,皆雙行;中标二兩平足色銀若幹兩,下曰“戶部奏行官票。

    凡願将官票兌換銀錢者,與銀一律。

    并準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項。

    僞造者依律治罪。

    ”邊文龍,鈔額題“大清寶鈔”,漢字平列,中标準足制錢若幹文。

    旁八字為“天下通寶,平準出入”。

    下曰:“此鈔即代制錢行用,并準按成交納地丁錢糧一切稅課捐項,京外各庫一概收解。

    ”邊文如票&hellip&hellip僞造鈔票斬監候。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鈔法初行,始而軍饷,繼而河工,搭放皆稱不便,民情疑阻。

    直省搭放五成,以款多抵撥,既艱搭放,遂不複肯搭收。

    民間得鈔,積為無用。

    京師持鈔入市,非故增直即匿貨。

    持向官号商鋪,所得皆四項大錢,不便用。

    故鈔行而中外兵民病之。

    其後京師以官号七折錢發鈔,直益低落,至減發亦窮應付,鈔遂不能行矣。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清季,外國銀行自由發行紙币,自設大清銀行。

    始仿制銀券,民間終信銀不信券,故券之發行不多。

     4.茶法 甲 明代茶法 明代茶法有引,茶與引離者為私茶,其禁至嚴。

    官吏販茶者尤嚴,出境者死罪。

     初,太祖令商人于産茶地買茶,納錢請引。

    引茶百斤,輸錢二百。

    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給之&hellip&hellip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

    既又令納鈔,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

    置茶局批驗所較稱,茶引不相當,即為私茶,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

    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并論死。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洪武初定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明有官茶,以易青海、西藏之馬,名曰茶馬。

     洪武四年(1371年),戶部言:“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頃,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

    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

    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十取其一,以易番馬。

    ”從之。

    于是諸産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萬斤。

    設茶馬司于秦、洮、河、雅諸州,自碉門、黎雅抵朵甘、烏思藏,行茶之地,五千餘裡。

    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

    碉門、永甯、筠連所産茶,名曰剪力、粗葉,惟西番用之&hellip&hellip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言:“宜别立茶局,征其稅。

    易紅纓、氈衫、米、布、椒、蠟,以資國用&hellip&hellip”于是永甯、成都、筠、連皆設茶局矣。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洪武十六年(1383年)八月,定永甯以茶易馬之價。

    先是,河州茶馬司定例,凡上馬一匹,給茶四十斤;中三十斤,下二十斤。

    至是,命永甯如河州之例。

    至十七年五月,又定烏撒、烏蒙、東川、芒部馬一匹,給茶一百斤。

     (《續文獻通考》卷二二《征榷考五》) 初制,長河西等番商,以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岩州衛入黎州,始達茶馬司。

    定價馬一匹,茶千八百斤,于碉門茶課司給之。

    番商往返迂遠,而給茶太多。

    岩州衛以為言,請置茶馬司于岩州,而改貯碉門茶于其地,且驗馬高下以為茶數。

    诏茶馬司仍舊,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制金牌信符,命曹國公李景隆赍入番,與諸番要約&hellip&hellip運茶五十餘萬斤,獲馬萬三千八百匹。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乙 清代茶法 清沿明制,仍用茶引。

    四川之茶,有腹引、邊引、土引之分。

     我國産茶之地,惟江蘇、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四川、兩湖、雲貴為最。

    明時茶法有三:曰官茶,儲邊易馬;曰商茶,給引征課;曰貢茶,則上用也。

    清因之,于陝甘易番馬。

    他省則召商發引納課,間有商人赴部領銷者,亦有小販領于本籍州縣者。

    又有州縣承引,無商可給,發種茶園戶經紀者。

    戶部寶泉局鑄刷引由,備書例款,直省預期請領,年辦年銷。

    茶百斤為一引,不及百斤謂之畸零,另給護帖。

    行過殘引皆繳部。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凡僞造茶引,或作假茶與販,及私與外國人買賣者,皆按律科罪。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順治&hellip&hellip元年,定與西番易馬。

    每茶一篦重十斤,上馬給茶篦十二,中馬給九,下馬給七。

     (《皇朝文獻通考》卷三○《征榷考》) 司茶之官,初沿明制,陝西設巡視茶馬禦史五&hellip&hellip尋改差部員。

    又令甘肅巡撫兼轄,後歸總督管理。

    四川設鹽茶道,江西設茶引批驗大使,隸江甯府。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陝甘發西甯、甘州、莊浪三茶司&hellip&hellip每引納官茶五十斤,餘五十斤由商運售作本,每百斤為十篦,每篦為二封,共征本色茶十六萬六千四百八十篦。

    改折之年,每封征折銀三錢,其原不交茶者,則征價銀共五千七百三十兩有奇。

    亦有不設引,止于本地行銷者,由各園戶納課,共征銀五百三十兩有奇。

    四川有腹引、邊引、土引之分,腹引行内地,邊引行邊地,土引行土司。

    而邊引又分三道,其行銷打箭爐者曰南路邊引,行銷松潘廳者曰西路邊引,行銷邛州者曰邛州邊引。

    皆納課稅,共課銀萬四千三百四十兩,稅銀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兩各有奇。

     (《清史稿&bull食貨志五》) 5.鹽法 甲 明代鹽法 明代鹽有專官,兩淮、兩浙且以禦史巡鹽。

    鹽之行銷,有引有岸,鹽商由此而興,蓋由商認稅也。

     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饷&hellip&hellip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吳元年,置兩浙。

    洪武初,諸産鹽地次第設官。

    都轉運鹽使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

    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雲南。

    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甯鹽井、五井。

    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淮安、通州。

    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淮安。

    鹽場三十&hellip&hellip各鹽課司一&hellip&hellip洪武時,兩淮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三千餘引。

    孝宗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神宗萬曆時同(每引四百斤為大引,二百斤為小引)。

    其鹽行直隸之應天、甯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甯、南陽三府及陳州。

    至英宗正統二年,貴州亦食淮鹽。

    憲宗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

    武宗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hellip&hellip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松江、甯紹、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紹興、嘉興、溫州;鹽場三十五&hellip&hellip各鹽課司一&hellip&hellip洪武時,兩浙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曆時同。

    其鹽行浙江及直隸之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hellip&hellip長蘆所轄分司二,曰滄州、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小直沽;鹽場二十三,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引有奇。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一十八萬八百餘引。

    萬曆時同。

    其鹽行北直隸及河南之彰德、衛輝二府&hellip&hellip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于安邑。

    永樂時,增設西場于解州&hellip&hellip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hellip&hellip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斤。

    弘治時,增八萬引。

    萬曆中,又增二十萬引。

    其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之歸德、懷慶、河南、汝甯、南陽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hellip&hellip穆宗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

    愍帝崇祯中,鳳翔、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hellip&hellip廣東所轄鹽場十四&hellip&hellip海北所轄鹽場十五&hellip&hellip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廣東歲辦大引鹽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

    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一萬九千四百餘引。

    萬曆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餘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

    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

    海北鹽行廣東之高、雷、廉、瓊四府,湖廣之桂陽、郴二州,廣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浔州、慶遠、南甯、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利五州&hellip&hellip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濱樂;批驗司一,曰泺口;鹽場十九&hellip&hellip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一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

    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

    萬曆時,為九萬六千一百餘引。

    其鹽行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

    後開封改食河東鹽&hellip&hellip福建所轄鹽場七&hellip&hellip各鹽課司一。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五百餘引。

    弘治時,增七百餘引。

    萬曆時,減一千引&hellip&hellip其鹽行境内&hellip&hellip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及西和鹽井。

    洪武時,靈州歲辦鹽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餘斤,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餘斤,西和一十三萬一千五百餘斤。

    弘治時同。

    萬曆時,三處共辦一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

    其鹽行陝西之鞏昌、臨洮二府及河州。

     (《續文獻通考》卷二○《征榷考三》) 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餘斤。

    弘治時,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餘斤。

    萬曆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

    鹽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順慶、保甯、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hellip&hellip雲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白鹽井、安甯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轄鹽課司七。

    洪武時,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餘引。

    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

    萬曆時,與洪武同。

    鹽行境内。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松江李雯論:“鹽之産于場,猶五谷之生于地,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

    ”又曰:“天下皆私鹽,則天下皆官鹽也。

    ”此論鑿鑿可行&hellip&hellip餘于鹽法&hellip&hellip引杜子美詩雲:“蜀麻吳鹽自古通。

    ”又曰:“風煙渺吳蜀,舟楫通鹽麻。

    ”又曰:“蜀麻久不來,吳鹽擁荊門。

    ”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鹽地界,吳鹽安得至蜀哉。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行鹽》) 行鹽地分有遠近之不同。

    遠于官而近于私,則民不得不買私鹽。

    既買私鹽,則興販之徒必興,于是乎盜賊多而刑獄滋矣&hellip&hellip餘少居昆山、常熟之間,為兩浙行鹽地,而民間多販淮鹽,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視官鹽為善。

    及遊大同,所食皆番鹽,堅緻精好。

    此地利之便,非國法之所能禁也。

    明知其不能禁,而設為巡捕之格,課以私鹽之獲,每季若幹,為一定之額,此掩耳盜鈴之政也。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行鹽》) 明有開中之制,商人納糧或馬以易鹽引,所以濟軍糧轉運之艱。

    中葉以後,此制遂廢。

     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遠費重。

    若令商人于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鬥者,俱準鹽一引,引二百斤。

    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

    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充矣。

    ”從之。

    此中鹽之法所自始。

     (顧炎武《日知錄》卷一○《行鹽》) 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hellip&hellip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

    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

    (洪武)四年(1371年),定中鹽例,輸米&hellip&hellip諸倉,計道裡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hellip&hellip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衛所&hellip&hellip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赍赴各轉運提舉司。

    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

    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開中解鹽與海鹽異。

    海鹽非一所,此不足則取之彼,可以通融辏補。

    解鹽惟一池,不幸而歲多霖雨,風不自南,則歲不及額矣。

    竊聞近年以來,商賈中納解鹽之法,已逾十歲額,守支待次至十數年。

    一遇兵荒,官府有所措置,召商中納,患其折閱,多不肯應。

     (丘浚《大學衍義》補卷二八) 宣德元年(1426年)&hellip&hellip戶部尚書郭敦言:“&hellip&hellip洪武中,中鹽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

    請按引給鈔十錠。

    ”帝從之,而命倍給其鈔。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正統三年(1438年),甯夏總兵官史昭&hellip&hellip奏請納馬中鹽,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hellip&hellip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

    既而納銀于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匮矣。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明代鹽之産銷,其數略可尋求,歲課四百餘萬。

    兩淮占其半額,揚州鹽商之盛,他處不能比。

    自嘉靖迄乾隆之末,揚州繁華,亘二百餘年,與世風日趨奢侈,至有關系。

     兩淮&hellip&hellip所輸邊,甘肅、延綏、甯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上供光祿寺神宮鹽、内官鹽,歲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hellip&hellip所輸邊,甘肅、延綏、甯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兩&hellip&hellip河間長蘆&hellip&hellip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内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歲入太倉餘鹽銀十二萬兩。

    山東&hellip&hellip所輸邊,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福建&hellip&hellip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餘兩。

    河東&hellip&hellip歲入太倉銀四千餘兩,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共十九萬兩有奇。

    陝西靈州&hellip&hellip歲解甯夏、延綏、固原饷銀三萬六千餘兩。

    廣東&hellip&hellip海北&hellip&hellip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餘兩。

    四川&hellip&hellip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hellip&hellip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明史》卷八○《食貨志四》) 兩淮鹽課幾二百萬,可當漕運米直全數。

    天下各鹽運,兩淮課居其半,兩浙次之,長蘆次之。

    福建無巡禦,以行無遠地。

    河東場無運官,以出有專所,廣場兼之,故巡運俱無。

    清理鹽法都台止一員,統治長蘆、淮、浙。

    兩淮引鹽開中七十萬五千二百引,又折色銀一千八百三十兩。

    長蘆開中八萬八百引,折布一萬一千二百六十匹。

    河東開中四十二萬引,山東開中八萬三千一百引,折色銀九百兩,折布四萬六千六十匹。

    兩浙賣銀六萬四千三百四十二兩。

    福建賣銀一萬二千二百餘兩,折米五千八百石。

    四川開中一十萬六千八百引;鹽井衛、龍州司、雅州所,折米二千四百石,每百二十斤折米麥一石。

    雲南開中五萬三千引,折銀五千兩。

    廣東折銀二萬五千二百兩,海北折銀三千二百兩,靈州開中五萬九千四百引,西和漳縣折銀一千六百二十兩。

     (徐學聚《國朝典彙》卷九六《戶部一○&bull鹽法》) 乙 清代鹽法 清沿明制,鹽岸分劃,尤不近理。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

    蒙古、新疆多産鹽地,而内地十一區尤有裨國計。

    十一區者,曰長蘆,曰奉天,曰山東,曰兩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廣東,曰四川,曰雲南,曰河東,曰陝甘。

    長蘆舊有二十場,後裁為八,